社会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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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区一系列社会救助法规、政策、办法,规范我街社会救助工作程序,切实加大管理力度,纠正和防止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中的违规现象,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社会救助“阳光行动”的通知》(湘民办发23号)和市民政局下发的《xx市开展社会救助“阳光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决定在全街范围内开展一次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的清理核查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救助“阳光行动”。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核心理念,通过组织开展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的清理核查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救助“阳光行动”,进一步加强对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进退及时,基本做到政策运用准确、程序操作准确、对象审批准确的目标,促进社会救助工作科学发展。

二、“阳光行动”领导机构

街道成立社会救助“阳光行动”领导小组,由文鸣任组长,周珍华任副组长,刘少珍、韩路梅、阳伟荣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刘少珍任办公室主任。

三、基本原则

(一)依据城乡低保有关法规政策清查的原则。

(二)分级负责、分级落实的原则。

(三)重新审核审批的原则。

(四)公开、公正、公平、“阳光”清查的原则

四、工作重点

要对全街在城乡低保对象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排查。

重点清理的对象是为:

1.社会转型过程中特殊群体成建制纳入的城市低保对象;

2.购房、购车、购买股票或有其他投资行为、从事个体工商业、有资产性收入等家庭生活条件明显高于城市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

3.缴纳社保或购买商业保险金额较高,家庭成员中有领取退休社保金、大学毕业或成年已正常就业、国家工作人员、村(居、社区)两委干部,有正式工作单位和稳定收入来源等家庭收入高于城市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

4. 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法定义务人而不尽义务的低保家庭;有子、女且具有供养能力,或年满60周岁仍有生活来源的低保对象;

5.出现以下情形一律停保:三个月不领取低保金的;外出打工或离开居住地3个月的;消费水平(连续3个月的水费、电费、话费)超过保障线的;有劳动能力自谋职业经就业介绍并与用工单位协商安排而不就业的;义务教育自费择校或自费读私立学校的;企业改制或土地征收后获得补偿可以一段时期维持生活的;因参与打架、赌博、斗殴、酗酒滋事等造成不良影响的;通过信息对比收入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自然减员的(如子女分家,家庭成员死亡,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且丧葬费用补偿完毕的)。

6.其它不符合城市低保规定的。

五、工作方法和步骤

此次“阳光行动”从5月开始至9月结束。共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街道民政办、社区居委会联合清理核查阶段(5月-7月底止)。核查以社区居委会为单位,分五个步骤进行:

1.宣传发动。社区居委会要结合辖区实际,通过张贴公示等多渠道多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工作,要召开“阳光行动”动员会,邀请社区居民代表参加,通过动员部署,使社区居委会特别是救助对象知晓社会救助政策,明确清理核查活动内容。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的监督。

2.入户调查。街道成立联合入户调查组,成员为民政办全体工作人员、社区民政专干共13人,调查方式是采取地毯式排查,分片包干,分工负责,做到逐户上门,不漏一户;调查方法上,既要充分用好传统方法,又要创新方法,通过信息比对,从税务、社会保险、交通、公积金等部门获取的相关信息进行核查;还要突出核查重点,重点对象是除城市低保a类对象以外的其它类别对象,在调查的同时,做好信息采集和资料整理工作,由专人填写《清理排查情况登记表》、《清理排查情况汇总表》。

3.民主评议。此次清理排查是重新洗牌,社区居委会对所有入户调查对象,要逐一进行民主评议,符合条件的要逐级上报,没有经过民主评议或民主评议不通过的,不得上报,民主评议还要依家庭困难程度提出分类施保的意见。评议小组要有充分的代表性,以街道民政办为单位牵头,民政局派人参加,成立以街道干部为组长,社区居委会干部、群众代表、救助对象等参加的评议清查小组,分片举行集中评议或民主听证。

不合格党员。

4.阳光公示。对清理核查情况要及时进行公示,将所有低保对象名单和举报电话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举报电话为xxxx

整改规范。对经重新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清退;对一些符合条件还没有纳入保障范围的对象,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履行审核审批手续纳入。对不规范的工作环节,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完善管理措施,形成长效机制。

(二)街道民政办在联合清理核查的基础上,对各社区存在的问题认真提出处理意见,逐项督促整改落实。通过检查,形成工作总结,检查结论作为“两创”活动考核验收和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按受区民政局检查验收阶段(9月)。各社区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面完成工作任务,并将资料整理归档,制度编印成册并上墙公开,形成书面报告材料,做好迎检准备。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开展以城市低保对象为重点的清理核查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救助“阳光行动”,既是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关注民生、改善民生、落实民生,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关系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民政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现实需要,更是进一步规范城市低保工作、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有效保障城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一定要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开展“阳光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清理核查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厅的要求上来,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以城市低保对象为重点的清理核查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救助“阳光行动”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成立由街道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阳光行动”领导小组,抽调专门人员为成员。要逐级建立责任制,明确工作规范,落实责任分工,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强化街道民政办责任,建立干部分片负责制,做到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要加强与监察机关、纠风部门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明工作纪律,确保清理核查工作有序开展。

(三)注意工作方法,扎实稳步推进。这次“阳光行动”涉及到广大困难群体的切身利益,涉及到不同群体对救助政策的不同解读。因此一定要把握方式方法,积极稳妥地推进,避免产生新的矛盾,防止不稳定的现象发生。一是要加强同各方面的沟通协调。特别是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工作,做好与救助群体的解释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二是加强政策的整合。在清理核查期间不得停发、滞发城市低保对象的低保救助金、五保对象的五保供养金;对被清退的城市低保对象,如果家庭确实还有困难的,可以通过临时救助方式予以解决。

(四)把握工作重点,务求取得实效。各社区要紧紧抓住清理核查这个重要环节,抓住重点单位、重点人群、重点环节认真进行清理核查,对现有的社会救助制度和社会救助对象进行一次全面梳理,从而进一步规范城市低保对象的审批,落实社会救助各项政策,加强我街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确保社会救助政策执行到位、规范运行。要通过“阳光行动”,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基础工作,建立规范化社会救助工作台账,规范档案管理,规范民主评议的组成人员;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基础制度,根据中央和省、市、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街实际,建立和完善切实可行并具有前瞻性的群众利益维护和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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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根据省综治办、公安厅、卫生计生委等十一部门《印发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综治办〔****〕1号)、《关于印发**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公通字〔****〕57号)及市、区有关文件的通知精神要求,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关于全面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民意为导向、以问题为抓手,创新体制机制,加强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建设平安**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深化平安**建设的要求,建立起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监测、排查评估、依法收治、服务管理等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着力形成“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的目标,确保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因贫困得不到救治,不因疏于救治管理而伤害自身或危害社会,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切实把严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作为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生命安全的民生、民心工程齐抓共管。

三、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专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特成立**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委员**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委员**、副镇长**、**等同志担任,成员由派出所、卫生院、综治办、社会事务办、司法所、财政所、人社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计生办,负责全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日常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筹备阶段(****年5月30日前)

1、动员部署,提高认识。定期召集各有关部门召开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联席会议。传达中央、省、市、区精神,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部门组织协调,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履职尽责、齐抓共管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格局。各相关部门要针对下一阶段的工作作动员部署。

2、成立机构,组建专班。建立由党委、政府领导,综治部门统筹、派出所牵头负责组建排查工作专班,抽调综治、派出所、卫生、计生、民政、人社、财政、司法、城监、团委、残联、妇联、村居委等部门、单位人员,专职负责开展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排查救治工作。

(二)实施阶段(****年8月底前)

1、深入排查摸底,建立工作台账。按照“镇街不漏村居、村居不漏户、户不漏人”原则,通过入户走访、查阅资料、医院反馈等方式,全面排查、发现和掌握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基本情况,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工作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居家患者的排查工作,由镇村(居)两级干部、派出所民警、医务人员、网格员等负责,尤其是充分发挥村居网格员的作用,若发现疑似重患者,及时报办公室及辖区派出所;对**和农村范围内流浪乞讨人群中患者的排查工作,分别由城监、公安和镇村(居)干部、医务人员负责。

2、做好分类收治,落实应治尽治。按照“属地管理,分类集中”原则,采取鼓励、引导等措施,对严重患者进行集中分类收治。市第三人民医院负责收治高风险但尚未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的严重患者。对高风险严重患者的送治由监护人负责;监护人无法送治的,由村(居)委会负责、派出所协助。流浪乞讨中严重患者由城监、民政办、派出所负责送治。优抚对象中的患者由监护人送治;监护人无法送治的,由村(居)委会负责送治、派出所协助。患者病情稳定或痊愈后由民政部门实施救助服务。公安部门主管的强制医疗场所负责收治发生肇事肇祸案事件的患者,对肇事患者采取临时性约束措施。

3、强化康复治疗,实现应训尽训。按照区“到****年所有中心镇建有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到****年全区所有镇建有精神障碍社区康复”的要求,残联部门负责建设社区精神障碍康复机构,承接专业精神卫生机构转介的患者,开展自我照料、家居生活、人际交往、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康复服务,最大限度地帮助患者恢复因病受损的生活、劳动和人际交往能力。具体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组织、志愿者组织开展康复工作,有针对性地为**、农村居家患者提供社区康复和定期上门康复服务。支持家庭康复,倡导患者监护人、协助监护人及患者家属与医院、社区康复机构的良性互动。

4、完善监护机制,落实应护尽护。对严重患者逐一落实监护人、协助监护人制度。监护人、协助监护人确定及变更后均须报镇综治办、派出所备案,并签订监护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实行补助监护。监护人要做好日常督促患者服药、定期复诊和居家康复工作,及时报告患者异常危险行为。协助监护人每月至少走访一次,认定患者危险倾向,检查患者服药情况。建立严重患者定期随访、日常监护情况记录和年度责任落实评估制度,全面掌握监护责任的落实情况,并作为兑现监护补助的基本依据,发现监护人失去监护能力或出现其他情况而不能保证有效监护的,及时督促患者家庭或者所在村居委会、单位予以变更,落实新的监护人。

5、强化医疗保障,落实应保尽保。扩大精神障碍门诊特定病种,取消门特起付线,按同等级别住院支付比例报销。精神病患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按照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规定分别保持在85%以上和75%。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对参保患者经基本医保支付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严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后仍然困难的,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按规定优先给予医疗救助。对于因当地医疗条件所限需要异地转诊的、异地长期居住的参保患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参保地同级别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报销。

6、健全救助机制,落实应助尽助。民政、残联部门负责将严重患者纳入残疾人管理,依自愿原则对患者办理发放残疾人证。民政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严重患者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畴,并对纳入低保范围的严重患者予以参保资助,实现应保尽保。社保部门做好符合政府全额资助条件的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管理工作;人社部门帮助、扶持康复后有劳动能力的患者就业创业,探索设置公益性就业岗位提供给就业困难的康复者,促进平等就业,防止就业歧视,维护患者合法劳动权益。

7、加强信息共享,注意严格保密。派出所、卫生院、民政办、残联要健全完善患者信息互通共享机制。认真做好病人排查发现的报告工作,对于排查中发现的确诊病人信息,卫生院、派出所要及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以实现对病人信息的动态管理。卫生院、民政办、派出所等要定期通报排查发现和到院就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做到信息互通共享,并注意严格保密,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对患者姓名、住址等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传播扩散。

(三)总结考评阶段(****年10月底前)

总结前阶段开展对严重精神病患者救治救助存在问题,针对下一步工作制定建立健全各项长效机制。

1、建立责任制度。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危机感、紧迫感,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协作配合,切实把各项部署措施落实到位。若发生致人伤亡的严重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的,进行责任倒查,对排查和救治救助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追究部门有关人员责任。

2、健全协作机制。要依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与各成员单位间的衔接配合,公安、计生等部门要加强协作,民政、财政、人社、社保、残联等各职能部门形成齐抓共管、共同协作的工作格局。

五、工作要求

(一)依法行政,严格履职。要严格落实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排查、治疗、康复等各项工作,严禁失控漏管现象发生,坚决杜绝已发生过肇事肇祸行为的精神障碍患者再次出现恶性肇事肇祸行为。严格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维护其合法权益,不断促进全社会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

(二)分工合作,各司其职。综治办主要负责组织协调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计生办负责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日常工作的开展;派出所负责开展对高风险患者的排查管控,对肇事肇祸案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快速妥善处置;社会事务办主要开展医疗救助等工作等。

(二)主动探索,不断创新。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服务管理工作是一项细致的系统工程,各相关部门在认真履行本职工作的前提下,要积极探索工作方式方法,立足于突破个别问题,解决共性问题,突破特殊性问题,解决普遍性问题,最终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服务管理机制,促进全镇此项工作整体推进。

特困农民救助工作实施意见


特困农民救助工作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救助贫困农民为重点,以生产扶贫、项目扶贫以及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发展为突破口,切实解决好农村贫困人口、弱势群体的生产生活中遇到的难题,维护贫困农民的根本利益,改善贫困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贫困农民增收,保持和谐社会的稳定,从而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快速发展。二、目标任务充分发挥城乡社会救助功能,建立健全为农村贫困农民排忧解难的长效扶持机制,研究制定对贫困村扶持政策,为贫困农民提供相关服务,不断提高贫困农民的生活质量。三、工作措施(一)免费对农村贫困家庭成员进行农业科技培训,努力提高贫困农民素质一是在作物播种、生长的关键时期,组织农业科技人员深入农村、深入农户,进行面对面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充分调动农民学科学、用科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科技种田夺高产。二是充分利用“三下乡”活动,把贫困户致富急需的技术资料(光盘、录像带、科技书籍)等送到贫困户手中,提高科技种养水平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能力。三是釆取集中培训与巡回讲课相结合,技术咨询与现场操作相结合,新技术推广与农民实际需要相结合,技术咨询与广播电视讲座相结合等多种形式进行科技宣传。四是利用“村村通”工程和“农业信息110”服务热线,架起贫困家庭与专家之间的沟通桥梁,为贫困户提供技术咨询解决生产技术难题。(二)指导农村贫困家庭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并提供技术服务。按照适宜种植的原则,根据当地土壤墒情、市场需求、发挥比较优势,积极引导贫困家庭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的粮食、特色经济作物和饲草饲料。在粮食作物中,针对大豆市场价格走低的趋势,可适当扩大优质专用玉米和强筋小麦面积,置换大豆,减少大豆重迎茬种植。经济作物要积极发展白瓜、烤烟、蔬菜、西瓜等效益好的作物。要通过狠抓产业结构调整,调出优势、调出特色,调出竞争力。要引导贫困家庭发展“订单农业”,同时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不断增加农业科技含量,提高粮食单产,增加农民效益。(三)免费开展贫困户劳动力转移培训,促进贫困劳动力就业,实现增收。按照国家阳光工程《黑龙江省2004—2005年百万农民工培训实施方案》要求,积极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中特困救助对象的转移培训工作,特困农民可以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班,所需教材、食宿和路费等费用由各级财政部门为特困农民解决。对于参加技能培训合格的特困农民要优先安置转移就业。各级劳转服务部门要及时向特困救助对象提供用工就业信息,为特困农民工义务提供政策支持和法律援助等。(四)争取资金帮助贫困村进行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我们对102个重点村贫困村实施整村推进,以增加贫困群众收入为核心,以实施村中心屯的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努力提高扶贫项目建设标准,达到“三有、三通、三提高”。“三有”:扶持的贫困户有一项以上的增收生产项目,每个贫困户有一名劳动力经培训实现转移,村有大中型农业机械。“三通”:村中心屯内通2公里以上白色路面或红砖路,农户通自来水(90以上),农户通有线电视(90以上)。根据村民意愿,可以选择小型水库、桥涵、抗旱井等基础设施项目。“三提高”:提高生产生活水平。人均收入达到1600元以上;提高乡风文明水平。道路干净,庭院整洁,达到文明村标准,八星级以上文明户达到30以上;提高民主管理水平。村党支部建成“五个好”支部,实行村务、政务和扶贫资金项目公开,群众参与扶贫开发率达到90以上,对党支部、村委会的满意率达到80以上。(五)灾民生产自救物资储备如有灾情发生,由市农委负责组织、协调种子公司、生产资料等农用物资供应部门,对受灾农户提供种子、化肥、农膜、农药等救灾物资的调配供应,保证受灾农户能够进行生产抗灾自救。
特困农民救助工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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