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请大家参阅!
为贯彻落实《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xx政办〔xx〕xx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一)整合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各区县要按照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xx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150号)要求,合并原来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分设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城乡统筹机制,确保城乡困难群众获取医疗救助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待遇公平。
(二)合理界定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救助供养人员(以下统称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下统称低收入救助对象);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以下统称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的认定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在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中,要重点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
(三)资助参保参合。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其中,对特困救助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给予全额或定额资助。具体资助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等因素研究制定。
(四)规范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卫生计生部门已经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可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的最高救助限额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情况合理确定。
(五)完善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自负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
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总医疗费用的一定比例计算办理,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对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单病种定额付费无法区分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的医疗费用确定。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的医疗救助,按照原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印发〈xx省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并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xxxx版)〉的通知》(xx卫农〔xxx〕34号)确定的医疗救助标准(动态调整的费用定额×20%)执行。
对经上述各种保险补偿(含保底补偿)或医疗救助后,剩余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仍然较高的救助对象,各地可酌情予以再次救助。
住院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情况确定。
定点医疗机构要取消救助对象住院押金,推行诊疗费用(挂号费、诊查费、检查费、药费和住院床位费等)优惠减免,医疗救助经办机构要及时确认救助对象,确保困难群众及时入院接受治疗。
二、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一)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凡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城镇职工大额(病)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原则上可确定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因起付线原因未能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重点救助对象重特大疾病的认定,由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对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直接予以救助。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对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先由其个人支付,对超过家庭负担能力的部分予以救助。合规医疗费用参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
(二)合理确定救助标准。综合考虑患病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负费用、当地筹资情况等因素,分类分段设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原则上,重点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高于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高于其他救助对象。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例越高。重点救助对象救助门槛全面取消。低收入救助对象救助门槛可合理确定。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设置起付线,对起付线以上的自负费用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内按比例给予救助。
(三)明确就医用药范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原则上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对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跨县域异地医院就诊的医疗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对已明确临床诊疗路径的重特大疾病病种,可采取按病种付费等方式给予救助。
(四)加强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的有效衔接,确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所有贫困重特大疾病患者,帮助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获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进一步健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在基金可承受范围内,稳步提高大病保险的保障水平,有效减轻患者就医负担。加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高效联动,将救助关口前移,主动对符合条件的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进行救助。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以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机制,共同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相关基础工作。
三、健全工作机制
(一)健全筹资机制。各区县要根据救助对象数量、患病率、救助标准、医药费用增长情况,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水平等,科学测算医疗救助资金需求,加大财政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捐赠,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市、区县财政要根据测算的资金需求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足额安排财政医疗救助资金。各级财政资金安排、使用和结余情况将作为省级以上医疗救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各地应根据年度筹资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方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健全“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等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相关部门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实现“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或新农合经办机构按协议垫付医疗救助基金应支付部分,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负部分。结合医保异地就医工作的推进,逐步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异地就医管理机制。
(三)健全救助服务监管机制。各地要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民政部门要与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委托合作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以及双方的责任义务,制定服务规范,并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及商业保险机构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质量的监督管理,防控虚假、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对违反合作协议,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救助服务,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流失或浪费的,要终止定点合作协议,取消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四)健全社会力量参与的衔接机制。各区县要加强医疗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衔接机制建设,落实国家有关财税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规定,支持、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金、物资积极参与医疗救助特别是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整合医疗救助和慈善资源,积极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将民政医疗救助项目和具体服务,推介给社会力量组织实施。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提供救助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鼓励建立医疗救助专项基金会,增强其社会公信力和筹款能力,打造慈善品牌。探索慈善组织、慈善基金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模式,引导慈善资金为困难群众购买补充商业大病医疗保险。加强医疗救助与慈善救助之间的衔接,帮助困难群众寻求慈善帮扶。注重发挥社会力量的专业优势,提供医疗费用补助、心理疏导、亲情陪护等形式多样的慈善医疗服务。
四、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缓解因病陷入困境群众的“不能承受之重”,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政策措施,明确进度安排,落实管理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督促检查,务求取得实效。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基层经办机构和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做到事有人管、责有人负,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水平。
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医疗救助方案设计、政策调整等工作,更好地发挥医疗救助“救急难”的作用。对于医疗救助政策难以解决的个案问题,要充分发挥当地社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专题研究解决措施,避免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发生。
社会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区一系列社会救助法规、政策、办法,规范我街社会救助工作程序,切实加大管理力度,纠正和防止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中的违规现象,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社会救助“阳光行动”的通知》(湘民办发23号)和市民政局下发的《xx市开展社会救助“阳光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决定在全街范围内开展一次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的清理核查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救助“阳光行动”。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核心理念,通过组织开展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的清理核查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救助“阳光行动”,进一步加强对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进退及时,基本做到政策运用准确、程序操作准确、对象审批准确的目标,促进社会救助工作科学发展。
二、“阳光行动”领导机构
街道成立社会救助“阳光行动”领导小组,由文鸣任组长,周珍华任副组长,刘少珍、韩路梅、阳伟荣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刘少珍任办公室主任。
三、基本原则
(一)依据城乡低保有关法规政策清查的原则。
(二)分级负责、分级落实的原则。
(三)重新审核审批的原则。
(四)公开、公正、公平、“阳光”清查的原则
四、工作重点
要对全街在城乡低保对象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排查。
重点清理的对象是为:
1.社会转型过程中特殊群体成建制纳入的城市低保对象;
2.购房、购车、购买股票或有其他投资行为、从事个体工商业、有资产性收入等家庭生活条件明显高于城市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
3.缴纳社保或购买商业保险金额较高,家庭成员中有领取退休社保金、大学毕业或成年已正常就业、国家工作人员、村(居、社区)两委干部,有正式工作单位和稳定收入来源等家庭收入高于城市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
4. 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法定义务人而不尽义务的低保家庭;有子、女且具有供养能力,或年满60周岁仍有生活来源的低保对象;
5.出现以下情形一律停保:三个月不领取低保金的;外出打工或离开居住地3个月的;消费水平(连续3个月的水费、电费、话费)超过保障线的;有劳动能力自谋职业经就业介绍并与用工单位协商安排而不就业的;义务教育自费择校或自费读私立学校的;企业改制或土地征收后获得补偿可以一段时期维持生活的;因参与打架、赌博、斗殴、酗酒滋事等造成不良影响的;通过信息对比收入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自然减员的(如子女分家,家庭成员死亡,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且丧葬费用补偿完毕的)。
6.其它不符合城市低保规定的。
五、工作方法和步骤
此次“阳光行动”从5月开始至9月结束。共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街道民政办、社区居委会联合清理核查阶段(5月-7月底止)。核查以社区居委会为单位,分五个步骤进行:
1.宣传发动。社区居委会要结合辖区实际,通过张贴公示等多渠道多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工作,要召开“阳光行动”动员会,邀请社区居民代表参加,通过动员部署,使社区居委会特别是救助对象知晓社会救助政策,明确清理核查活动内容。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的监督。
2.入户调查。街道成立联合入户调查组,成员为民政办全体工作人员、社区民政专干共13人,调查方式是采取地毯式排查,分片包干,分工负责,做到逐户上门,不漏一户;调查方法上,既要充分用好传统方法,又要创新方法,通过信息比对,从税务、社会保险、交通、公积金等部门获取的相关信息进行核查;还要突出核查重点,重点对象是除城市低保a类对象以外的其它类别对象,在调查的同时,做好信息采集和资料整理工作,由专人填写《清理排查情况登记表》、《清理排查情况汇总表》。
3.民主评议。此次清理排查是重新洗牌,社区居委会对所有入户调查对象,要逐一进行民主评议,符合条件的要逐级上报,没有经过民主评议或民主评议不通过的,不得上报,民主评议还要依家庭困难程度提出分类施保的意见。评议小组要有充分的代表性,以街道民政办为单位牵头,民政局派人参加,成立以街道干部为组长,社区居委会干部、群众代表、救助对象等参加的评议清查小组,分片举行集中评议或民主听证。
不合格党员。
4.阳光公示。对清理核查情况要及时进行公示,将所有低保对象名单和举报电话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举报电话为xxxx
整改规范。对经重新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清退;对一些符合条件还没有纳入保障范围的对象,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履行审核审批手续纳入。对不规范的工作环节,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完善管理措施,形成长效机制。
(二)街道民政办在联合清理核查的基础上,对各社区存在的问题认真提出处理意见,逐项督促整改落实。通过检查,形成工作总结,检查结论作为“两创”活动考核验收和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按受区民政局检查验收阶段(9月)。各社区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面完成工作任务,并将资料整理归档,制度编印成册并上墙公开,形成书面报告材料,做好迎检准备。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开展以城市低保对象为重点的清理核查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救助“阳光行动”,既是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关注民生、改善民生、落实民生,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关系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民政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现实需要,更是进一步规范城市低保工作、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有效保障城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一定要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开展“阳光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清理核查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厅的要求上来,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以城市低保对象为重点的清理核查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救助“阳光行动”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成立由街道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阳光行动”领导小组,抽调专门人员为成员。要逐级建立责任制,明确工作规范,落实责任分工,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强化街道民政办责任,建立干部分片负责制,做到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要加强与监察机关、纠风部门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明工作纪律,确保清理核查工作有序开展。
(三)注意工作方法,扎实稳步推进。这次“阳光行动”涉及到广大困难群体的切身利益,涉及到不同群体对救助政策的不同解读。因此一定要把握方式方法,积极稳妥地推进,避免产生新的矛盾,防止不稳定的现象发生。一是要加强同各方面的沟通协调。特别是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工作,做好与救助群体的解释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二是加强政策的整合。在清理核查期间不得停发、滞发城市低保对象的低保救助金、五保对象的五保供养金;对被清退的城市低保对象,如果家庭确实还有困难的,可以通过临时救助方式予以解决。
(四)把握工作重点,务求取得实效。各社区要紧紧抓住清理核查这个重要环节,抓住重点单位、重点人群、重点环节认真进行清理核查,对现有的社会救助制度和社会救助对象进行一次全面梳理,从而进一步规范城市低保对象的审批,落实社会救助各项政策,加强我街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确保社会救助政策执行到位、规范运行。要通过“阳光行动”,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基础工作,建立规范化社会救助工作台账,规范档案管理,规范民主评议的组成人员;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基础制度,根据中央和省、市、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街实际,建立和完善切实可行并具有前瞻性的群众利益维护和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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