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订目标,做计划,大量的行动起来。为了达成一个阶段的任务,做方案是我们首先要面对的事,任何方案都不会十全十美。那大家对于方案有什么样的想法呢?下面,我们为你推荐了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大家不妨来参考。希望你能喜欢!

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请大家参阅!

为贯彻落实《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xx政办〔xx〕xx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一)整合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各区县要按照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xx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150号)要求,合并原来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分设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城乡统筹机制,确保城乡困难群众获取医疗救助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待遇公平。

(二)合理界定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救助供养人员(以下统称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下统称低收入救助对象);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以下统称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的认定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在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中,要重点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

(三)资助参保参合。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其中,对特困救助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给予全额或定额资助。具体资助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等因素研究制定。

(四)规范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卫生计生部门已经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可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的最高救助限额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情况合理确定。

(五)完善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自负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

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总医疗费用的一定比例计算办理,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对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单病种定额付费无法区分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的医疗费用确定。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的医疗救助,按照原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印发〈xx省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并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xxxx版)〉的通知》(xx卫农〔xxx〕34号)确定的医疗救助标准(动态调整的费用定额×20%)执行。

对经上述各种保险补偿(含保底补偿)或医疗救助后,剩余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仍然较高的救助对象,各地可酌情予以再次救助。

住院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情况确定。

定点医疗机构要取消救助对象住院押金,推行诊疗费用(挂号费、诊查费、检查费、药费和住院床位费等)优惠减免,医疗救助经办机构要及时确认救助对象,确保困难群众及时入院接受治疗。

二、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一)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凡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城镇职工大额(病)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原则上可确定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因起付线原因未能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重点救助对象重特大疾病的认定,由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对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直接予以救助。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对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先由其个人支付,对超过家庭负担能力的部分予以救助。合规医疗费用参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

(二)合理确定救助标准。综合考虑患病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负费用、当地筹资情况等因素,分类分段设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原则上,重点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高于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高于其他救助对象。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例越高。重点救助对象救助门槛全面取消。低收入救助对象救助门槛可合理确定。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设置起付线,对起付线以上的自负费用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内按比例给予救助。

(三)明确就医用药范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原则上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对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跨县域异地医院就诊的医疗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对已明确临床诊疗路径的重特大疾病病种,可采取按病种付费等方式给予救助。

(四)加强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的有效衔接,确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所有贫困重特大疾病患者,帮助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获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进一步健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在基金可承受范围内,稳步提高大病保险的保障水平,有效减轻患者就医负担。加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高效联动,将救助关口前移,主动对符合条件的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进行救助。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以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机制,共同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相关基础工作。

三、健全工作机制

(一)健全筹资机制。各区县要根据救助对象数量、患病率、救助标准、医药费用增长情况,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水平等,科学测算医疗救助资金需求,加大财政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捐赠,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市、区县财政要根据测算的资金需求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足额安排财政医疗救助资金。各级财政资金安排、使用和结余情况将作为省级以上医疗救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各地应根据年度筹资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方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健全“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等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相关部门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实现“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或新农合经办机构按协议垫付医疗救助基金应支付部分,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负部分。结合医保异地就医工作的推进,逐步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异地就医管理机制。

(三)健全救助服务监管机制。各地要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民政部门要与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委托合作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以及双方的责任义务,制定服务规范,并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及商业保险机构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质量的监督管理,防控虚假、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对违反合作协议,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救助服务,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流失或浪费的,要终止定点合作协议,取消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四)健全社会力量参与的衔接机制。各区县要加强医疗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衔接机制建设,落实国家有关财税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规定,支持、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金、物资积极参与医疗救助特别是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整合医疗救助和慈善资源,积极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将民政医疗救助项目和具体服务,推介给社会力量组织实施。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提供救助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鼓励建立医疗救助专项基金会,增强其社会公信力和筹款能力,打造慈善品牌。探索慈善组织、慈善基金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模式,引导慈善资金为困难群众购买补充商业大病医疗保险。加强医疗救助与慈善救助之间的衔接,帮助困难群众寻求慈善帮扶。注重发挥社会力量的专业优势,提供医疗费用补助、心理疏导、亲情陪护等形式多样的慈善医疗服务。

四、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缓解因病陷入困境群众的“不能承受之重”,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政策措施,明确进度安排,落实管理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督促检查,务求取得实效。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基层经办机构和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做到事有人管、责有人负,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水平。

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医疗救助方案设计、政策调整等工作,更好地发挥医疗救助“救急难”的作用。对于医疗救助政策难以解决的个案问题,要充分发挥当地社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专题研究解决措施,避免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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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方案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方案

小编寄语: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方案,请大家参阅!

为认真落实县政府2017年民生工程责任目标,根据县民生工程领导小组要求,现就我局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高度关注民生,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真心诚意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着力提高困难群众生活水平,使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为构建和谐平安**做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注重实效、惠及百姓,明确责任、层层落实;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

1、完善救助制度,提高救助水平;执行新的《**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民[2017]10号文件,在继续实施医前,医中救助的同时,新增了救助对象和提高了救助标准。新增救助对象。将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纳入救助范围,资助参加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参保资金。提高救助标准。对城乡低保对象,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参合参保资金的10%提高到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参保资金;个人自付的合规费用由原来的60%的救助比例提高到70%。

2、做好医前、医中的救助工作:及时地做好困难群众的医前、医中救助工作,并不断完善大病救助的程序和手续,做到“年终再予以核销,多退少补”。

3、加大规范管理的力度。完善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查、审核、审批等程序,简化审批的手续,提高医疗救助的时效性,方便性。医疗救助资金按季通过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加强医疗救助档案的规范管理,要在电子档案基础上,建立完善纸质档案,确保个人救助档案中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费用结算清单、医疗费用凭证、出院小结等相关凭证齐全,做到一户一档。

四、工作要求

在实施工作中,精心安排,严密组织,着力抓好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严格做到审核、审批两榜公布,做到救助对象、救助程序、救助政策、救助金额四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的监督。坚持集体评议评审制度,严禁暗箱操作或一言堂,坚决杜绝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确保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县重特大事故医疗救治应急预案


县重特大事故医疗救治应急预案

县重特大事故医疗救治应急预案
一、目的
为切实加强对突发重特大事故医疗救治工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协调水平,在事故发生时能够有组织、有秩序、及时有效的救治伤病员,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县域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由县重特大事故医疗救治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批准启动本预案。
三、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成立县重特大事故医疗救治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全县重特大事故的医疗救治应急处理工作。
总指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副县长
成员:县卫生局局长
县安监局局长
县卫生局副局长
县医院院长
县中医院院长
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挥、协调重特大事故的现场医疗救治工作,使伤病员得到及时救治。
(二)负责指挥县120急救站及有关医院的协调、联动、安排、组织急救车辆和医务人员;
(三)负责重特大事故医疗救治的演练计划的确定、实施;
(四)负责督察县120急救站及有关医院医疗救治车辆、药品、物资的储备工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医政科,办公室主任由县卫生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卫生局副局长、办公室主任、医政股股长、卫生股股长、医政股副股长和安监局等相关人员组成。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指挥部各项命令的上传下达,向指挥部提出处置建议;
(二)负责接听县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的指令以及其他途径的接警工作(夜间和节假日由县卫生局总值班室负责);
(三)负责重特大事故医疗救治的演练计划的起草和落实;
(四)负责重特大事故医疗救治的跟踪反馈、总结报告;
(五)负责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接警处置和现场救治
(一)接警处置
一旦发生重特大事故,值班人员在接到报警或上级命令后,立即报告县重特大事故医疗救治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立即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1、总指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即启动本预案。
2、根据事故的大小、性质预计需调动的车辆、人员,立即组织县120急救站、县直医院急救车和医疗救治分队的医务人员赶赴现场。
3、向上一级领导和有关部门通报简要情况,命令有关医院启动医院应急医疗救治预案。
4、在紧急情况下,通知事故现场附近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赶赴现场,参加医疗救治工作。
(二)开展现场救治
1、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到达现场后,立即成立医疗救治现场指挥部,迅速全面了解现场情况,做出初步判断和决策:①视伤亡人员多少设置伤病员分检处;②对现场伤亡情况和事态发展作出快速、准确评估;③视情况指挥、调遣医疗救治第二分队向现场集中、以及调动辖区内各医疗救护力量开展工作;④向县政府领导汇报有关情况并接受指令;
2、参加医疗救治的急救车辆和医务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向医疗救治指挥部报到。总指挥部调度现场医务人员开展现场救治工作;
3、医疗救治人员对伤员进行分检,采取恰当的抢救治疗手段,并书写医疗救治记录单(包括经治伤员的血型、伤情、急救处置、注意事项等)一式两份,一份向指挥部报告汇总,一份置于伤员衣带内提交接纳伤员的医院(记录单样式见附件2);
4、现场医疗救治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治重伤后治轻伤的原则,开展伤员抢救;
5、根据情况指挥部协调公安、交通、药监等部门协助解决医疗救治有关的交通、伤病员的转运、药械调拨等工作;
6、如有必要,指挥部现场总指挥搭建现场医疗急救场所,组织开展现场急救;
7、发生传染病需采取卫生防护措施的,要求救治人员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并组织疾病控制部门开展消毒工作;
8、当伤员转运到医院后,立即由有关医院启动院内救治应急预案,开通绿色通道,集全院之力,救治伤员,减少伤亡。
9、做好事故医疗救治的报告和总结工作。在进行现场和医院救治的同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医疗救治情况,在救治工作完成时,将详细情况向县指挥部汇报。
10、组织有关人员总结此次医疗救治的经验做法,查找不足。
五、医疗救治队伍及职责
(一)组建医疗救治队伍。由县卫生局牵头,抽调县医院、县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的医务人员组建3支医疗救治队,以县医院为主成立第一医疗队,以中医院为主成立第二医疗队,以妇幼保健院为主成立第三医疗队,三支医疗队队长和副队长分别由医院主管院长和医务科长担任。医疗救治队员由医院选择政治、业务素质高,身体健康,应急能力强,专业互补的医务人员,登记造册,人员名单报县重特大事故医疗救治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每两年视情况进行调整。每支医疗队细划为2支医疗队,在接到命令后,各医院的第一医疗分队立即召集集合,赶赴现场,第二医疗分队根据情况集中

县重特大事故医疗救治应急预案第2页

待命。当发生传染病、职业中毒情况时,通知防疫人员参与现场处理;当现场可能需要紧急用血时,县医院要立即准备好血液,等待命令出发。
医疗救治队的职责是:
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人员的现场抢救工作和向救治医院的转运;负责提出进一步开展现场抢救的建议并根据指令开展抢救工作。
(二)细化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包括危险化学品事故、建筑施工事故、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民用爆破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事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职业中毒事故等),细化工作措施和救治预案。县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分别制定重特大事故医疗救治应急预案,报重特大事故治疗救治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三)加强医疗队伍的培训和模拟演练。根据预案医疗救治的不同要求,加强对医疗救护队员的培训,提高现场的医疗救治能力和水平。重点掌握检伤分类、徒手复苏、骨折固定、止血、气管插管、气管切开、清创、缝合等基本技能,并举行模拟演练,达到实战要求。
县重特大事故医疗救治应急指挥部每年要组织各支医疗队,有针对性的开展1—2次模拟演练,各医院至少要组织队员进行2次以上培训和学习。
六、工作和纪律要求
(一)加强接警工作。加强日常值班工作,接警要做到认真、仔细、全面,做到对事故反应迅速,处理得当。
(二)参加医疗救治的人员,必须服从指挥和调遣,做到令行禁止。相关单位和人员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严守纪律,保证医疗救治工作有序进行。
(三)有能力收治伤员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推委转送的伤员。
七、物资储备和后勤保障
每支医疗队要配备至少一辆救治车,一定数量的急救药品、敷料和试剂,一些必要的抢救仪器设备,由所在医院保管,县医院要储备足量的各型血液,以备急需。以上急救药品要登记造册,保证需要时随时提取。并做好车辆、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始终处于良好状态,药品等定期到药房进行更新。(具体药品物资清单见附件1)
八、附则
(一)制定、修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县卫生局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订,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县重特大事故医疗救治药品物资目录
2:县重特大事故医疗救治记录单(样式)
3:县医疗救治队专家组名单
4:县医疗救治队名单
5:县医疗救治队后勤保障组名单
6:县重特大事故医疗救治体系框架图
附件1:
县重特大事故医疗救治药品物资目录
1、注射用药:
抗菌素、止血药、抗休克药、心血管药、麻醉镇痛药、止痛药
2、静脉输液制剂:
纠正水电解质平衡药、脱水利尿药、氯丙嗪、破伤风抗毒素
3、口服药:
黄胺类药、抗菌素、解热镇痛药、脱敏药、消化系统用药、心血管用药、五官科用药、镇静安眠药
4、外用药:
酒精、碘酒、紫药水、红汞、绷带、纱布、胶布、脱脂棉、止血带、三角巾、各种纱条、固定夹板
5、器械:
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各种型号注射器、针头、输血输液用品、气管切开包、导尿管、静脉切开包、橡皮手套、洗手用品、高压消毒锅、胸腹腰穿刺包、氧气、担架
6、手术包:
剖腹探查包、麻醉器械及用品、胸科器械包、扩创缝合包、妇产科的剖宫包、人流包、骨科器械包、一次性手术衣帽、简易产包
7、救治箱备:
听诊器、体温表、棉棒、压舌板、针灸针、三角巾、绷带、四头巾、胶布、小夹板、剪子、手电筒、22号针头、5毫升注射器、2%碘酊、安眠药、可拉明、付肾素、阿拉明、洛贝林、去痛片、晕海宁、四环素、痢特灵、莨菪片、氯喹
8、生活用品:棉大衣、被子、水壶、雨衣、雨鞋、塑料布、蚊帐
9、充气抢救帐蓬
附件2:
县重特大事故医疗救治记录单(样式)
姓名___________性别_______年龄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体温_____℃血压_______毫米汞柱呼吸______次/分
脉搏_____次/分血型:aboab
神志:清醒浅昏迷深昏迷
双侧瞳孔:等大不等大
光反射:存在消失
主要阳性体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初步诊断: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处置措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处置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下步治疗意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3:以下略
附件4:
附件5:

社会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社会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区一系列社会救助法规、政策、办法,规范我街社会救助工作程序,切实加大管理力度,纠正和防止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中的违规现象,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社会救助“阳光行动”的通知》(湘民办发23号)和市民政局下发的《xx市开展社会救助“阳光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决定在全街范围内开展一次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的清理核查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救助“阳光行动”。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核心理念,通过组织开展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的清理核查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救助“阳光行动”,进一步加强对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进退及时,基本做到政策运用准确、程序操作准确、对象审批准确的目标,促进社会救助工作科学发展。

二、“阳光行动”领导机构

街道成立社会救助“阳光行动”领导小组,由文鸣任组长,周珍华任副组长,刘少珍、韩路梅、阳伟荣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刘少珍任办公室主任。

三、基本原则

(一)依据城乡低保有关法规政策清查的原则。

(二)分级负责、分级落实的原则。

(三)重新审核审批的原则。

(四)公开、公正、公平、“阳光”清查的原则

四、工作重点

要对全街在城乡低保对象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排查。

重点清理的对象是为:

1.社会转型过程中特殊群体成建制纳入的城市低保对象;

2.购房、购车、购买股票或有其他投资行为、从事个体工商业、有资产性收入等家庭生活条件明显高于城市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

3.缴纳社保或购买商业保险金额较高,家庭成员中有领取退休社保金、大学毕业或成年已正常就业、国家工作人员、村(居、社区)两委干部,有正式工作单位和稳定收入来源等家庭收入高于城市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

4. 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法定义务人而不尽义务的低保家庭;有子、女且具有供养能力,或年满60周岁仍有生活来源的低保对象;

5.出现以下情形一律停保:三个月不领取低保金的;外出打工或离开居住地3个月的;消费水平(连续3个月的水费、电费、话费)超过保障线的;有劳动能力自谋职业经就业介绍并与用工单位协商安排而不就业的;义务教育自费择校或自费读私立学校的;企业改制或土地征收后获得补偿可以一段时期维持生活的;因参与打架、赌博、斗殴、酗酒滋事等造成不良影响的;通过信息对比收入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自然减员的(如子女分家,家庭成员死亡,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且丧葬费用补偿完毕的)。

6.其它不符合城市低保规定的。

五、工作方法和步骤

此次“阳光行动”从5月开始至9月结束。共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街道民政办、社区居委会联合清理核查阶段(5月-7月底止)。核查以社区居委会为单位,分五个步骤进行:

1.宣传发动。社区居委会要结合辖区实际,通过张贴公示等多渠道多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工作,要召开“阳光行动”动员会,邀请社区居民代表参加,通过动员部署,使社区居委会特别是救助对象知晓社会救助政策,明确清理核查活动内容。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的监督。

2.入户调查。街道成立联合入户调查组,成员为民政办全体工作人员、社区民政专干共13人,调查方式是采取地毯式排查,分片包干,分工负责,做到逐户上门,不漏一户;调查方法上,既要充分用好传统方法,又要创新方法,通过信息比对,从税务、社会保险、交通、公积金等部门获取的相关信息进行核查;还要突出核查重点,重点对象是除城市低保a类对象以外的其它类别对象,在调查的同时,做好信息采集和资料整理工作,由专人填写《清理排查情况登记表》、《清理排查情况汇总表》。

3.民主评议。此次清理排查是重新洗牌,社区居委会对所有入户调查对象,要逐一进行民主评议,符合条件的要逐级上报,没有经过民主评议或民主评议不通过的,不得上报,民主评议还要依家庭困难程度提出分类施保的意见。评议小组要有充分的代表性,以街道民政办为单位牵头,民政局派人参加,成立以街道干部为组长,社区居委会干部、群众代表、救助对象等参加的评议清查小组,分片举行集中评议或民主听证。

不合格党员。

4.阳光公示。对清理核查情况要及时进行公示,将所有低保对象名单和举报电话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举报电话为xxxx

整改规范。对经重新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清退;对一些符合条件还没有纳入保障范围的对象,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履行审核审批手续纳入。对不规范的工作环节,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完善管理措施,形成长效机制。

(二)街道民政办在联合清理核查的基础上,对各社区存在的问题认真提出处理意见,逐项督促整改落实。通过检查,形成工作总结,检查结论作为“两创”活动考核验收和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按受区民政局检查验收阶段(9月)。各社区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面完成工作任务,并将资料整理归档,制度编印成册并上墙公开,形成书面报告材料,做好迎检准备。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开展以城市低保对象为重点的清理核查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救助“阳光行动”,既是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关注民生、改善民生、落实民生,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关系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民政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现实需要,更是进一步规范城市低保工作、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有效保障城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一定要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开展“阳光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清理核查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厅的要求上来,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以城市低保对象为重点的清理核查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救助“阳光行动”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成立由街道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阳光行动”领导小组,抽调专门人员为成员。要逐级建立责任制,明确工作规范,落实责任分工,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强化街道民政办责任,建立干部分片负责制,做到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要加强与监察机关、纠风部门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明工作纪律,确保清理核查工作有序开展。

(三)注意工作方法,扎实稳步推进。这次“阳光行动”涉及到广大困难群体的切身利益,涉及到不同群体对救助政策的不同解读。因此一定要把握方式方法,积极稳妥地推进,避免产生新的矛盾,防止不稳定的现象发生。一是要加强同各方面的沟通协调。特别是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工作,做好与救助群体的解释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二是加强政策的整合。在清理核查期间不得停发、滞发城市低保对象的低保救助金、五保对象的五保供养金;对被清退的城市低保对象,如果家庭确实还有困难的,可以通过临时救助方式予以解决。

(四)把握工作重点,务求取得实效。各社区要紧紧抓住清理核查这个重要环节,抓住重点单位、重点人群、重点环节认真进行清理核查,对现有的社会救助制度和社会救助对象进行一次全面梳理,从而进一步规范城市低保对象的审批,落实社会救助各项政策,加强我街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确保社会救助政策执行到位、规范运行。要通过“阳光行动”,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基础工作,建立规范化社会救助工作台账,规范档案管理,规范民主评议的组成人员;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基础制度,根据中央和省、市、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街实际,建立和完善切实可行并具有前瞻性的群众利益维护和保障机制。

救助船队“传帮带”活动实施方案


救助船队“传帮带”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救助船队人才专业化建设,不断提高广大船员职工业务理论知识水平、岗位操作技能和技术创新能力,推动年轻船员学技术、练绝活、早成才,加快建设精干实用的国家海上专业救助队伍,救助船队工会决定在船员职工中深入开展“传帮带”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传帮带”活动以提升年轻船员综合素质为主要目的,旨在充分利用老职工和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技术优势和丰富的经验经历,在加强年轻职工德育培养,继承优良传统的基础上,以师傅带徒弟的形式,通过言传口授、手把手传授等方式,帮助年轻职工提高技术,钻研业务,加速成才,使新上岗职工早日成为合格救助船员,为救助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人才基础。

二、活动内容

1、缔结传帮带“对子”,确定师徒关系。以品德高尚、技术优良、经验丰富的优秀职工作为师傅人选,通过“一带一”或者“一带多”的形式,与新上岗职工、工作未满三年的年轻职工结成传、帮、带“对子”,确定师徒关系。

师傅要以身作则,把救助人的良好工作作风和业务理论知识、实践操作经验尽心尽力地教给徒弟,做到带徒有目标、有计划、有内容、有考核。徒弟要牢固树立敬业奉献、岗位成才意识,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业务知识,不断总结和归纳学习经验,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

2、传帮带的教学内容:一是职业道德教育。师傅要把救捞精神和救助职工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优良传统传授给徒弟,提高徒弟敬业奉献、岗位成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业务理论知识传授。师傅要把本岗位应知应会的相关技术理论知识、岗位责任制度、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安全规程及操作经验等尽心尽力地教授给徒弟,徒弟要多学多记,尽快掌握基本理论知识,以利在工作实践中的应用。三是实践操作技能教授。师傅要把本岗位应熟练掌握的实践操作技能和多年来积累的工作经验传授给徒弟,徒弟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多动脑,多思考,尽快掌握相关的操作技能。四是以新上岗水手、机工项目(驾驶及机舱管理岗位的培训内容由各船舶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订)内容为主,根据船舶实际情况做出计划安排,努力提高年轻船员综合素质。

3、做好传帮带的安排和记录工作。各船舶要根据实际情况,因人制宜,因时制宜,做好传帮带的教学安排工作;建立统一的《传帮带教学记录本》和《传帮带学习记录本》。《传帮带教学记录本》以船舶为单位,按传帮带对象岗位分别建立驾驶、管轮、水手及机工等记录本,由备课、授课人填写,应详细记录备课授课内容、讲授时间地点、参加学习人员、讲授及学习效果等内容。徒弟要人手一本《传帮带学习记录本》,用于做好学习笔记,师傅或徒弟有一方需要离船时,师傅都应对徒弟的学习情况客观地做出总结与评价,以利日后传帮带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促进个人素质不断提高。

各船舶要把《传帮带教学记录本》以部门为单位存档备查,徒弟在更换工作船舶时要做到《传帮带学习记录本》随身携带,以便考核组检查学习效果,同时确保培训的连贯性。

4、检查考核。船队传帮带活动考核小组,负责对船舶开展的传帮带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船舶年终考核及评先争优的依据之一。各船舶要切实开展好传帮带活动,落实好各岗位传帮带工作的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师傅要认真做好备课、教授情况的记录工作,徒弟要认真做好学习情况的记录。船队传帮带活动考核小组每半年对船舶开展的传帮带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检查考核内容包括:各船舶开展传帮带活动师徒结对子情况;各岗位开展传帮带工作的培训内容、培训计划及计划落实情况;师傅备课、教授情况及原始记录;徒弟学习情况及原始记录。通过理论、实操等方面的综合考核,检验各船舶传帮带工作成效,表彰奖励先进船舶和师徒典型,总结推广先进工作经验,并依据传帮带考核情况,在年终考核中给予师徒增加适当的分数。

三、活动要求

1、传帮带活动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是建立在强化救助能力建设基础上的一种长效机制;是推动救助事业实现技术传承,技术创新,技术升级的长期性工作。各船舶要充分认识传帮带活动的重要意义,把此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由船长总体负责,明确各工种岗位传帮带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具体指导和组织开展好本船的传帮带工作,并安排相关人员做好传帮带的记录及保存工作。

2、各船舶在开展传帮带工作中要坚持做好以下三个结合:一是坚持“传帮带”工作与文化建设相结合,弘扬救捞精神,发扬忠于职守、敢于担当、善于拼搏、乐于奉献的优良传统,行职履责,打造一支优秀的海上专业救助队伍。二是坚持“传帮带”工作与救助实战相结合,要抓住每一次救助实战机会,对新招船员和年轻船员实施现场教学,做到“干中学、学中干”;三是坚持“传帮带”工作与日常训练工作相结合,要按照《救助训练与考核大纲》要求,结合新上岗各岗位培训项目,加大训练和岗位练兵力度,不断提高新上岗和年轻船员的综合素质和应急救助能力。

3、各船舶要密切关注新上岗职工和年轻船员思想动态,积极掌控他们在成长过程中遇到的疑点难点问题,并能主动靠上去帮助解决,同时,要发挥新上岗职工和年轻船员的开拓创新精神和素能潜力,鼓励他们勤学习、多实践、练绝活、早成才。

4、做好经验总结,加大宣传力度。各船舶要积极鼓励广大船员有意识地归纳总结工作中积累的宝贵经验和练就的窍门绝活,并注意汇总成册,以便推广学习。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及时宣传、推广好做法、好经验,积极营造浓厚的氛围,以点带面,推动救助船队传帮带活动扎实、有效开展。

医院建立“生命救助基金”实施方案


医院建立“生命救助基金”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公立医院的社会责任,切实回报社会,最大限度地解决少数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和因家庭特殊无力支付医药费问题,能够享受医疗服务的均等化,提升医院社会形象,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适应全国医疗体制改革,突出公立医院公益性和社会责任,切实提高广大医务人员的爱心、慈心和责任心,为构建和谐社会而努力。
二、目标任务
今年全面启动医疗生命救助基金,做到全院人员参与,总资金为10万元,实现10-15人的医疗费用的减免或补助,减免或补助2-4万元,主要是残疾人家庭或无劳动能力,因贫致贫、因病返贫和自然灾害所致无力全额支付医药费用,按先核实,领导组讨论,实行定额补助或减免医药费用等疗程予以实施。
三、资金来源
(一)医院出资,每年投入生命救助资金5.0万元。
(二)医院内职工捐款每年举行一次,其金额达1.0万元以上。
(三)动员部分中标( )医药供应商适度捐资注入生命救助基金,预计5.0万元—10万元。
(四)动员部分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且与医疗服务紧密联系捐款注入生命救助基金,预计10万元。
四、生命救助基金的管理
“生命救助基金”设立专户、专帐管理,其帐户设在财务科,会计及出纳员由现行人员管理不变,定期将财务情况向领导组公布情况,并向其作财务分析。
五、基金申报使用程序
(一)各临床科室住院病人在救治中,通过了解及基本核实,在治疗中医药费用支付能力特别有限等原因放弃或中止治疗而要求出院,但病情不允许其出院的等情况,由科室上报情况给基金工作。
(二)医院基金管理管理工作组收到科室申请后,一天内到科室了解核实情况,必要时通过电话与乡、村组负责人联系,特殊时工作组需派出人员进行入户核实。
(三)工作组将情况上报领导组,并提出处理建议,包括补助或医药费用减免额度等。
(四)领导组接到工作组上报情况后,组织相关人员集体审议,提出处理意见,需要补助或减免医药费的,将审批单交财务科具体办理,并与入出院办衔接办理。
(五)工作组接到领导组审批意见后,及时告知病人其家属,并要求病人到财务办理完善相关手续,包括在基金投入人感谢信上签字或自己拟定感谢信,工作组将感谢信邮寄给捐资人。工作组同时还完善其档案。
五、加强领导,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生命救助基金”设立是医院贯彻科学发展观,发挥医院公益性的结果,是应对部分病人因贫致贫、返贫或因自然灾害如干旱、泥石流等情况而致返贫而不能支付医药费用的问题,其基金来源于不同领域,属于与医保、新农合一类的生命救助资金。因此,为了管理好基金,树立“以天地立心,以生民立命”的高尚情操,特成立相关组织。
(一)成立基金管理领导组
组长:赵志才(院长)
副组长:各位副院长
成员:宗芹、吴萍、凌雪燕、张春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其办公室设在新农合办,由凌雪燕同志负责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协调多方争取资金,审核基金使用,设立专户管理基金,并向捐资团体或个人填发证书。
(二)成立基金管理工作组
组长:雷方其
成员:凌雪燕、张春、郭亨富、廖玉万、各科室主任、护士长。
主要职责:核实情况,提出基金使用建议,公示基金使用情况,完善相关办理手续,对资料档案管理。
六、本实施方案原则上执行一年后修订完善,其人员变动时,由新任岗位人员任职。
七、本实施方案解释权归基金管理领导组。

县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县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xx]13号)、《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xx]158号)、《河南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全面建设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豫民[20xx]3号)、和《周口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暂行)》(豫民文[20xx]6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www,,找范文请到网]
一、目标和原则
农村医疗救助是由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的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
全县农村医疗救助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逐步调整、保障适度的原则,确保这项工作平稳运行。
二、救助对象
(一)持有《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证》的人员。

(二)持有《河南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的家庭成员。

三、救助办法

我县的医疗救助起付线为500元,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对于个别特殊困难人员,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新型合作医疗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救助对象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仍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以适当的医疗救助。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申请人(户主)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在20日内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县民政局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三)县民政局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应在15日内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医疗卫生救助金由乡镇民政所发放,也可以采取社会化发放或其它发放办法,全县采取统一的发放办法。

五、医疗救助服务

(一)农村医疗救助原则上由救助对象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院等提供医疗救助服务。实行新型合作医疗后由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二)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规定范围内,按照我县合作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三)医疗救助对象如确需转院治疗,由乡(镇)卫生院或县级医院提出建议,经县级卫生、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转院,实行新型合作医疗后,原则上按合作医疗规定的转诊手续办理,遇到疑难重症需转到非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要按县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四)承担医疗救助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六、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县本级要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基金主要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彩票公益金、社会各界捐款、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等多渠道筹集。

(一)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二)上级补助金额,专项用于对农村医疗救助的支持。

(三)各级彩票发行机构筹集的彩票公益金予以资助。

(四)社会捐赠及其他资金。

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县财政,民政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七、组织与实施

全县农村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在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县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财政部门要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

(一)民政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并做好综合协调工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县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确定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

(三)卫生部门应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四)财政、审计部门应对医疗救助资金实施财务监管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五)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有关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

开展安全月实施方案


开展安全月实施方案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安全月活动的通知》指示精神,强化全县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在全县开展安全月活动的决定》,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从2005年2月至3月,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月”活动。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构建全县安全生产体系为目标,以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出发点,紧密结合安全生产工作特点,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监管责任,尽快完善我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机制,制定和实施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措施,全面提升全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水平,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深入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治。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树立和增强“安全第一”观念,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强化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强化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增强全社会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县的安全与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全县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安全生产月”活动内容
(一)提高认识,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
各级领导干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人民的生命安全高于一切”的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在各项工作安排中,切实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来抓,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和责任。
(二)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监管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根据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针对安全生产管理的薄弱环节,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监管责任。
1.坚决落实各类所有制性质的生产、经营、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生产主体责任。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强化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管理的有效投入及运用,及时消除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事故隐患,确保本单位和所举办活动的安全。
2.加强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各有关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所负有的监管职责。
3.加强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各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切实负起监督管理责任;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要加大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消除或上报本辖区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坚决落实生产经营中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责任,修订完善重大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凡举办各类生产经营大型活动,要严格按照1999年市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3号)以及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印发的《改进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和《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管理工作规范》,严格履行有关程序,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严格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按规定报批和进行治安登记,同时,必须制定周密的活动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证活动场所的设备设施运转安全,并严格控制参加活动的人数。不具备安全条件或有明显隐患的,一律不得举办。
2.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防范危及首都安全稳定重大事件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及时修订和完善各行业、各领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健全应急预案体系。要从应对“万一”出发,把各种可能发生的问题想在前面,把需要采取的各项措施做在前面,把实施预案的监督检查实施在前面,增强预案的可操作性。
(四)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彻底查清和消除事故隐患。
在涉及安全生产的各行业、各领域开展认真深入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特别要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部位的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标志配置和使用情况,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技能的教育培训情况,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在“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期限内,各单位对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要立即整改,对难以立即消除的事故隐患,要有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明确责任人,并及时开展安全月实施方案

开展安全月实施方案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对事故隐患加强监管,责成事故隐患单位限期提出彻底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立即责令整改,立即停止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对事故隐患消除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隐患及整改情况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并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五)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生产、经营、事业单位负责人进行安全培训
1.为汲取教训,引以为戒,汇集近10年本市发生的造成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及死亡3人以上比较典型的重大事故情况,编制《重特大事故案例选编》。事故案例包括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以及整改措施等内容,由各行业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编写。生产安全领域事故案例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汇总审定;公共安全领域事故案例由公安局负责汇总审定;公共卫生(药品)安全领域事故案例由卫生局、市药品监督局负责汇总审定;食品安全领域事故案例由工商局负责汇总审定。《重特大事故案例选编》由市政府办公厅以《内部情况通报》形式印发。
2.搞好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国家和本市关于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各类典型事故案例;各级安全责任制、技术标准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处置突发意外事故、履行岗位职责、紧急自救、互救等应急救援能力和技能;安全设备、设施、工具、物品的使用、维护、保管知识。各生产、经营、事业单位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各市级行业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相当规模和有隶属关系的生产、经营、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培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卫生局、工商局等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联合组织对各部门党政领导进行培训;有关行业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培训本行业生产、经营、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六)加大宣传力度
1.宣传的重点领域是:生产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
2、突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要紧密结合生产生活实际,对社会公众进行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紧急救助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的安全防范能力。
3、发挥主流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电视台在重点时段播出安全生产宣传口号、安全生产公益广告;要设立专栏,每日报道“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情况,刊登安全生产宣传材料,表扬先进,批评错误,曝光隐患。其他新闻单位也要积极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二、加强领导,周密组织,确保“安全月”活动取得实效
(一)各有关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月”活动,要成立专门的“安全生产月”活动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并抽调责任心强、工作能力好、具备安全生产知识的人员组成;进一步明确各自的分工和具体职责,确保“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的扎实和有效。
(二)有关各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和具体要求,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要结合本辖区、本行业特点,认真研究制定切合本辖区、本部门实际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确保这次“安全生产月”真正取得实效。
(三)“安全生产月”活动结束后,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进行工作总结,总结出好的经验,查找出存在不足,及时修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于3月25日前,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专项工作总结报告。
二○○五年二月十日
开展安全月实施方案

救助局船舶、班组安全竞赛实施方案


救助局船舶、班组安全竞赛实施方案

近日,中国海员工会部救助打捞局委员会、交通运输部安全委员会联合下发了《救捞系统工会、部局安全委员会关于开展救捞系统船舶班组安全竞赛的通知》〔2012〕17号)(见附件1),按照《通知》要求,为认真落实《关于开展2012年全国水运系统船舶、班组安全竞赛的通知》(海建工海字〔2012〕51号)(见附件2)精神,深入推动我局“双基”(基层、基础)建设工作,持续保持我局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为统领,救捞“四大安全”为主线,“双基”建设为抓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按照部救捞局《关于救捞系统积极开展“打非治违”集中行动的通知》的总体要求和部署,强化安全生产“双基” (基层、基础) 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促进北海救助局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为构建便捷、安全、经济、高效的综合运输体系、发展现代海上交通运输业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为党的胜利召开提供安全保障。

二、活动目标

全面落实救助安全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着力构建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努力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努力实现人人懂安全、人人能安全、人人会安全目标,提升救助本质安全水平。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技能,加强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进一步提高全局船舶、班组、职工安全救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有效防范和杜绝责任事故,持续保持全局安全形势稳定。

三、参赛范围

救助船队、应急反应救助队、后勤保障部、救助基地以及其所属船舶、班组。

四、时间安排

活动从2012年10月开始至2013年4月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一)细化方案、宣传发动阶段(2012年10月1日-10月25日)。各单位根据本方案的内容和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订细化活动计划推进表,于10月26日前将本单位的计划推进表上报局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局活动领导小组将把各单位的推进计划作为考核、评优的一项依据。各单位在此期间要进行广泛宣传发动,确保全局广大干部职工了解掌握竞赛活动的目标、内容和任务。

(二)组织实施落实任务阶段(2012年10月25日-2013年3月30日)。一是各单位制定活动实施措施及计划推进表。各单位要统筹安排,制定本单位的活动任务推进表和具体措施。对今年局下发的有关安全工作的34个文件进行学习,进一步对安全工作进行梳理,确保全面完成活动方案的各项目标任务。二是认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对以前局下发的安全教育系列光盘进行再学习,认真按训练计划开展好岗位练兵。三是做好关键设备的操作。认真组织新设备、关键设备操作规程的学习,做到应知应会熟练掌握,在此基础上开展适合本单位的应急演练。四是认真做好冬季“五防”工作。要深化船舶、班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排查监督管理,进一步强化季节性安全工作预防预控。

(三)总结评估和整改考核阶段(2013年4月1日-2013年4月30日)。各单位对活动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于2013年4月20日前报局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单位要定期和不定期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自查。局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进行相互交流学习和检查,并按照时间节点对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展活动情况进行阶段性抽查和专项督查,督察情况将纳入年度安全管理考核指标。

五、竞赛活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一)活动领导小组

组 长:孙晓秋

副组长:孔令剑 刘跃鲲 杨金宝 李 凯 郑 健

成 员:林全坤 赵宝军 曲广文 孙世彬 赵振林 梁希德 周汉臣薛云华 王爱华 刘荣忠 杨立臣 何延柏

付佩颂 于卫政 杨胜利 林 文 迟 雪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孔令剑

副主任:赵宝军 林全坤

成 员:季 波 李 巍 方宗旗

办公室设在局工会,主要负责全局竞赛活动的组织、协调、检查、考核、表彰和日常工作。

六、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各单位要对本次竞赛活动提高认识,把活动纳入到安全工作的考核范围,克服厌倦麻痹情绪,切实做到“以活动促管理、以管理促安全”。

(二)周密部署,落实到位。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可行、完备的活动计划推进表,并责成专人落实到位。要坚持时间服从工作质量,对前一阶段工作不深、不细、效果欠佳的,要进行再动员和再部署,加压升温补火,始终保持“安全第一”的高压态势。

(三)精心组织,全面推进。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把本次活动与救捞系统“安全年”活动结合起来,力争“活动有特色,效果双促进”。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单位在组织开展活动的各个阶段,充分利用好多种宣传媒介、平台,积极动员广大职工群众参与到活动中。积极发掘活动中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对活动中涌现出的典型人物和事例要大张旗鼓地宣传,激励职工向典范学习,努力营造良好的安全活动氛围。

(五)加强监督,严格考核。活动期间,各单位要按照制定的活动推进表,做好抽查或检查工作,及时做好总结。活动尾声,认真开展评比、考核。

(六)畅通信息,及时沟通。各单位要明确专人按规定时间负责信息和材料的报送及联系,确保沟通顺畅。

七、考评表彰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2012年全国水运系统船舶班组安全竞赛考核标准》认真查找本单位本船舶本班组存在的安全薄弱环节,制定可行的改进措施和考核细则,逐项进行检查、整改、总评和考核。

(二)本次竞赛活动设安全优秀船舶2个,安全优秀班组3个。凡是考核分在85分以上的单位、船舶、班组均可参加评比。各参赛单位要将本单位和所属参加评比的船舶、班组的于2013年4月20日前报局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局活动领导小组将采取适当措施,加强对参赛船舶、班组的指导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作为评比的重要依据。

(四)在本次活动中被评为局“安全优秀”船舶、班组的,将给予表彰奖励。同时,优中选优推荐上报“全国、全省水运系统安全优秀船舶、班组”。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


为缓解我区城乡贫困家庭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的医疗困难问题,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生命健康权益,根据《××省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黄山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及各级对民生工程的总体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救助对象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居住,具有我区常住户口的以下五类对象,均可申请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一)持有区民政局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重点优抚对象;
(三)持有区民政局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
(四)城乡低收入居民。城市低收入居民是指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现行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的居民;农村低收入居民是指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现行农村低保标准1.5倍的居民;
(五)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人员。
二、救助病种
(一)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急性脑中风;
(三)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四)严重心脏病;
(五)重症肝炎及并发症;
(六)艾滋病;
(七)晚期血吸虫病;
(八)重症精神病;
(九)系统性红斑狼疮;
(十)风湿病并致关节畸形、功能障碍,或合并其他脏器损害,影响正常生活;
(十一)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十二)肝豆状核变性。
三、救助标准及定点医疗机构
救助对象在扣除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类商业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部分后,个人负担的年医疗费用将给予定额救助,当年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0元。
我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指定医院参照区医保中心和区合管局指定的当年医疗定点机构。
四、救助办法
(一)资助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屯溪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
(二)资助“三无”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参保资金;其他城市低保居民个人缴费部分按50%比例给予补助。
(三)对城乡特困居民实施门诊补助。凡城市低保对象中的a类人员(“三无”人员除外),每人每年可享受一定额度的医疗门诊补助。
(四)取消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及“三无”人员救助病种和救助起付线。此三类对象患病进行住院治疗,可申请医后救助(见附件)。
(五)实施重特大病医前救助。凡所患疾病为本《意见》规定的前八种重特大病范围内的困难居民,凭年度近期的病情诊断书,可申请医前救助20xx元,以后年度不再予以申报;本《意见》规定的后四种重症慢性病不享受医前救助,可享受医后救助。
(六)实施重特大病跨年度治疗医中救助。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及“三无”人员,凡所患疾病为本《意见》规定的前八种重特大病,跨年度治疗,年度住院医疗费用达5000元以上的,凭相关费用单据,可申请医中救助1000元。
(七)城乡低收入家庭居民所患疾病为本《意见》规定病种,患病自付住院费用达5000元以上,即可享受相应的医后救助(见附件)。
(八)对所患疾病不在救助病种范围内的“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可申请一次性临时医疗救助1000元。
(九)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大病患者,在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再次给予一次性定额医疗救助。
五、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救助对象在申请医疗救助时,要如实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 定点医疗机构当年度病情诊断书,并需附有主治医生亲笔本文 签字;
2. 民政部门出具的《伤残证》、《五保证》、《抚恤金领取证》等优抚对象证件、《城乡低保证》及患者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3. 定点医疗机构当年医疗费用收据;
4. 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补偿凭证;
5. 相关单位或部门及社会扶贫帮困资助情况的证明材料;
6. 城市低保居民、“三无”人员、城市低收入居民由区民政局认定并出具低收入统一证件;农村低收入居民由户口所在镇政府认定并出具证明。
(二)医前救助:申请救助对象向户口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区政府委托,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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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上述(一)款1、2条规定证明的,由本人填写《屯溪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医前救助表)》一式三份,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报区民政局审批。
(三)医中救助:申请救助对象持上述(一)款3、4、5、6条规定证明,向户口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村委会(居委会)公开栏公示3日无异议后,由本人填写《屯溪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医中救助表)》一式三份,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报区民政局审批。
(四)医后救助:申请救助对象平时累计的医疗费用应于当年5月或11月份,另外持上述(一)款3、4、5、6条规定证明,向户口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村委会(居委会)公开栏公示3日无异议后,由本人填写《屯溪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医后救助表)》一式三份,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报区民政局审批。
(五)区民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签署审批意见。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应当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六、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一)区财政局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区、镇两级财政要根据省、市文件要求,安排一定的配套资金用于城乡医疗救助。其中,区级财政配套资金不少于上年度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10%,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用于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和小额临时救助的资金,由区民政局按规定程序审批,区财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拨付至区民政局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帐,区民政局分批将医前救助资金与医后救助资金及小额临时救助资金下拨给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发放给救助群众。
七、组织与实施
(一)区政府成立“屯溪区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区民政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各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 区民政局负责做好医疗救助对象的审核审批、档案管理和指导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乡医疗救助申报工作。
2. 区财政局负责会同区民政局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按时编制年度医疗救助资金预决算,组织实施医疗救助资金的核拨发放。为保障医疗救助工作正常开展,区财政应按当年救助资金总额的3%左右安排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3. 区卫生局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4.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上的衔接,配合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5. 区审计局、监察局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的合理使用。
八、救助监督
(一)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公示制度。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救助对象以隐瞒、造假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金的,一经发现,审批机关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追回其冒领的救助金。
(三)从事医疗救助管理工作的人员若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扣压医疗救助资金的,视情节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其它
(一)本《意见》自20xx年7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转发屯溪区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屯政办〔20xx〕38号)同时废止。
(二)本《意见》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屯溪区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定额救助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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