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农民救助工作实施意见

难能可贵的从来都不是勇气,而是在面对困难前冷静地做好准备。如果我们的任务十分庞大且重要,我们在项目开始之前应该有一份完整的方案,方案可以让工作进度更有序。关于方案你知道什么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特困农民救助工作实施意见”,欢迎大家阅读收藏,分享给身边的人!

特困农民救助工作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救助贫困农民为重点,以生产扶贫、项目扶贫以及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发展为突破口,切实解决好农村贫困人口、弱势群体的生产生活中遇到的难题,维护贫困农民的根本利益,改善贫困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贫困农民增收,保持和谐社会的稳定,从而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快速发展。二、目标任务充分发挥城乡社会救助功能,建立健全为农村贫困农民排忧解难的长效扶持机制,研究制定对贫困村扶持政策,为贫困农民提供相关服务,不断提高贫困农民的生活质量。三、工作措施(一)免费对农村贫困家庭成员进行农业科技培训,努力提高贫困农民素质一是在作物播种、生长的关键时期,组织农业科技人员深入农村、深入农户,进行面对面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充分调动农民学科学、用科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科技种田夺高产。二是充分利用“三下乡”活动,把贫困户致富急需的技术资料(光盘、录像带、科技书籍)等送到贫困户手中,提高科技种养水平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能力。三是釆取集中培训与巡回讲课相结合,技术咨询与现场操作相结合,新技术推广与农民实际需要相结合,技术咨询与广播电视讲座相结合等多种形式进行科技宣传。四是利用“村村通”工程和“农业信息110”服务热线,架起贫困家庭与专家之间的沟通桥梁,为贫困户提供技术咨询解决生产技术难题。(二)指导农村贫困家庭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并提供技术服务。按照适宜种植的原则,根据当地土壤墒情、市场需求、发挥比较优势,积极引导贫困家庭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的粮食、特色经济作物和饲草饲料。在粮食作物中,针对大豆市场价格走低的趋势,可适当扩大优质专用玉米和强筋小麦面积,置换大豆,减少大豆重迎茬种植。经济作物要积极发展白瓜、烤烟、蔬菜、西瓜等效益好的作物。要通过狠抓产业结构调整,调出优势、调出特色,调出竞争力。要引导贫困家庭发展“订单农业”,同时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不断增加农业科技含量,提高粮食单产,增加农民效益。(三)免费开展贫困户劳动力转移培训,促进贫困劳动力就业,实现增收。按照国家阳光工程《黑龙江省2004—2005年百万农民工培训实施方案》要求,积极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中特困救助对象的转移培训工作,特困农民可以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班,所需教材、食宿和路费等费用由各级财政部门为特困农民解决。对于参加技能培训合格的特困农民要优先安置转移就业。各级劳转服务部门要及时向特困救助对象提供用工就业信息,为特困农民工义务提供政策支持和法律援助等。(四)争取资金帮助贫困村进行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我们对102个重点村贫困村实施整村推进,以增加贫困群众收入为核心,以实施村中心屯的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努力提高扶贫项目建设标准,达到“三有、三通、三提高”。“三有”:扶持的贫困户有一项以上的增收生产项目,每个贫困户有一名劳动力经培训实现转移,村有大中型农业机械。“三通”:村中心屯内通2公里以上白色路面或红砖路,农户通自来水(90以上),农户通有线电视(90以上)。根据村民意愿,可以选择小型水库、桥涵、抗旱井等基础设施项目。“三提高”:提高生产生活水平。人均收入达到1600元以上;提高乡风文明水平。道路干净,庭院整洁,达到文明村标准,八星级以上文明户达到30以上;提高民主管理水平。村党支部建成“五个好”支部,实行村务、政务和扶贫资金项目公开,群众参与扶贫开发率达到90以上,对党支部、村委会的满意率达到80以上。(五)灾民生产自救物资储备如有灾情发生,由市农委负责组织、协调种子公司、生产资料等农用物资供应部门,对受灾农户提供种子、化肥、农膜、农药等救灾物资的调配供应,保证受灾农户能够进行生产抗灾自救。
特困农民救助工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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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根据省综治办、公安厅、卫生计生委等十一部门《印发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综治办〔****〕1号)、《关于印发**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公通字〔****〕57号)及市、区有关文件的通知精神要求,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关于全面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民意为导向、以问题为抓手,创新体制机制,加强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建设平安**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深化平安**建设的要求,建立起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监测、排查评估、依法收治、服务管理等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着力形成“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的目标,确保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因贫困得不到救治,不因疏于救治管理而伤害自身或危害社会,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切实把严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作为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生命安全的民生、民心工程齐抓共管。

三、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专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特成立**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委员**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委员**、副镇长**、**等同志担任,成员由派出所、卫生院、综治办、社会事务办、司法所、财政所、人社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计生办,负责全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日常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筹备阶段(****年5月30日前)

1、动员部署,提高认识。定期召集各有关部门召开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联席会议。传达中央、省、市、区精神,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部门组织协调,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履职尽责、齐抓共管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格局。各相关部门要针对下一阶段的工作作动员部署。

2、成立机构,组建专班。建立由党委、政府领导,综治部门统筹、派出所牵头负责组建排查工作专班,抽调综治、派出所、卫生、计生、民政、人社、财政、司法、城监、团委、残联、妇联、村居委等部门、单位人员,专职负责开展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排查救治工作。

(二)实施阶段(****年8月底前)

1、深入排查摸底,建立工作台账。按照“镇街不漏村居、村居不漏户、户不漏人”原则,通过入户走访、查阅资料、医院反馈等方式,全面排查、发现和掌握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基本情况,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工作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居家患者的排查工作,由镇村(居)两级干部、派出所民警、医务人员、网格员等负责,尤其是充分发挥村居网格员的作用,若发现疑似重患者,及时报办公室及辖区派出所;对**和农村范围内流浪乞讨人群中患者的排查工作,分别由城监、公安和镇村(居)干部、医务人员负责。

2、做好分类收治,落实应治尽治。按照“属地管理,分类集中”原则,采取鼓励、引导等措施,对严重患者进行集中分类收治。市第三人民医院负责收治高风险但尚未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的严重患者。对高风险严重患者的送治由监护人负责;监护人无法送治的,由村(居)委会负责、派出所协助。流浪乞讨中严重患者由城监、民政办、派出所负责送治。优抚对象中的患者由监护人送治;监护人无法送治的,由村(居)委会负责送治、派出所协助。患者病情稳定或痊愈后由民政部门实施救助服务。公安部门主管的强制医疗场所负责收治发生肇事肇祸案事件的患者,对肇事患者采取临时性约束措施。

3、强化康复治疗,实现应训尽训。按照区“到****年所有中心镇建有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到****年全区所有镇建有精神障碍社区康复”的要求,残联部门负责建设社区精神障碍康复机构,承接专业精神卫生机构转介的患者,开展自我照料、家居生活、人际交往、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康复服务,最大限度地帮助患者恢复因病受损的生活、劳动和人际交往能力。具体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组织、志愿者组织开展康复工作,有针对性地为**、农村居家患者提供社区康复和定期上门康复服务。支持家庭康复,倡导患者监护人、协助监护人及患者家属与医院、社区康复机构的良性互动。

4、完善监护机制,落实应护尽护。对严重患者逐一落实监护人、协助监护人制度。监护人、协助监护人确定及变更后均须报镇综治办、派出所备案,并签订监护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实行补助监护。监护人要做好日常督促患者服药、定期复诊和居家康复工作,及时报告患者异常危险行为。协助监护人每月至少走访一次,认定患者危险倾向,检查患者服药情况。建立严重患者定期随访、日常监护情况记录和年度责任落实评估制度,全面掌握监护责任的落实情况,并作为兑现监护补助的基本依据,发现监护人失去监护能力或出现其他情况而不能保证有效监护的,及时督促患者家庭或者所在村居委会、单位予以变更,落实新的监护人。

5、强化医疗保障,落实应保尽保。扩大精神障碍门诊特定病种,取消门特起付线,按同等级别住院支付比例报销。精神病患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按照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规定分别保持在85%以上和75%。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对参保患者经基本医保支付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严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后仍然困难的,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按规定优先给予医疗救助。对于因当地医疗条件所限需要异地转诊的、异地长期居住的参保患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参保地同级别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报销。

6、健全救助机制,落实应助尽助。民政、残联部门负责将严重患者纳入残疾人管理,依自愿原则对患者办理发放残疾人证。民政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严重患者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畴,并对纳入低保范围的严重患者予以参保资助,实现应保尽保。社保部门做好符合政府全额资助条件的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管理工作;人社部门帮助、扶持康复后有劳动能力的患者就业创业,探索设置公益性就业岗位提供给就业困难的康复者,促进平等就业,防止就业歧视,维护患者合法劳动权益。

7、加强信息共享,注意严格保密。派出所、卫生院、民政办、残联要健全完善患者信息互通共享机制。认真做好病人排查发现的报告工作,对于排查中发现的确诊病人信息,卫生院、派出所要及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以实现对病人信息的动态管理。卫生院、民政办、派出所等要定期通报排查发现和到院就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做到信息互通共享,并注意严格保密,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对患者姓名、住址等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传播扩散。

(三)总结考评阶段(****年10月底前)

总结前阶段开展对严重精神病患者救治救助存在问题,针对下一步工作制定建立健全各项长效机制。

1、建立责任制度。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危机感、紧迫感,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协作配合,切实把各项部署措施落实到位。若发生致人伤亡的严重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的,进行责任倒查,对排查和救治救助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追究部门有关人员责任。

2、健全协作机制。要依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与各成员单位间的衔接配合,公安、计生等部门要加强协作,民政、财政、人社、社保、残联等各职能部门形成齐抓共管、共同协作的工作格局。

五、工作要求

(一)依法行政,严格履职。要严格落实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排查、治疗、康复等各项工作,严禁失控漏管现象发生,坚决杜绝已发生过肇事肇祸行为的精神障碍患者再次出现恶性肇事肇祸行为。严格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维护其合法权益,不断促进全社会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

(二)分工合作,各司其职。综治办主要负责组织协调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计生办负责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日常工作的开展;派出所负责开展对高风险患者的排查管控,对肇事肇祸案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快速妥善处置;社会事务办主要开展医疗救助等工作等。

(二)主动探索,不断创新。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服务管理工作是一项细致的系统工程,各相关部门在认真履行本职工作的前提下,要积极探索工作方式方法,立足于突破个别问题,解决共性问题,突破特殊性问题,解决普遍性问题,最终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服务管理机制,促进全镇此项工作整体推进。

农民新村建设实施意见


农民新村建设实施意见

xx镇党委、政府:
根据巴南府发(20xx)185号文件精神,按照党委、政府要求,结合我村实际情况,xx农民新村建设特拟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20xx年7月2日,xx村两委组织召开了“xx农民新村”建设论证暨动员大会,会议有村两委全体成员、全村村民代表和部分建房户代表参加,大会讨论并通过了“xx农民新村建设”的一些具体办法(会议记录附后)。又于20xx年7月5日召开xx农民新村建设征地补偿大会,会议由中间户社顶头户小组全体社员参加,全体社员一致同意并全力支持村两委工作(会议记录附后)。
二、xx农民新村建设的具体位置现决定在中间户社顶头户小组(小观场口中大公路两面至五步河边),占地面积20余亩,土地补偿按照村委“7.5”会议协定,每亩按人民币贰万贰仟零伍拾元一次性补偿农户,现已全面落实并全部补偿到位(附土地经营权转让协议样本于后)。
三、“xx农民新村”入住的对象为原小观片区的持农村籍户口的村民,现报名已逾130余户,人口总数超过500人,其中已收取农村房屋产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62户。
四、建设方式:
1、按照村两委“7.2”会议精神,由村两委牵头和选举出的3名建房户代表一起组成“xx农民新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分工详见“xx农民新村联合建房协议”)。
2、由工作组出面,请重庆大地建筑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进行新村的规划设计(主体按巴渝民居风格),并聘请重庆科诚监理有限公司进行质量监督。
3、根据初步设计方案,工作组已联系重庆大江水电建筑公司(采取议标方式)进行现场论证和测算,房屋成本、广场建设、景观大道硬化,三大项控制在每平方米800元以内,由工作组为甲方(代表所有建房户为发包方进行所有单项工程的发包工作)。
4、房屋及所有配套设施费群众按每平方米1000元进行集资,集资分三次完成,签“联建协议”集资20﹪,工程主体完工后集资50﹪,交房集资30﹪。
5、由村党委副书记胡莹任出纳,建房户代表张国平、余堂平、姚登高监管,工作组总体向建房户负责,定期公布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特报以上方案请审议指正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


为缓解我区城乡贫困家庭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的医疗困难问题,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生命健康权益,根据《××省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黄山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及各级对民生工程的总体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救助对象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居住,具有我区常住户口的以下五类对象,均可申请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一)持有区民政局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重点优抚对象;
(三)持有区民政局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
(四)城乡低收入居民。城市低收入居民是指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现行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的居民;农村低收入居民是指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现行农村低保标准1.5倍的居民;
(五)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人员。
二、救助病种
(一)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急性脑中风;
(三)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四)严重心脏病;
(五)重症肝炎及并发症;
(六)艾滋病;
(七)晚期血吸虫病;
(八)重症精神病;
(九)系统性红斑狼疮;
(十)风湿病并致关节畸形、功能障碍,或合并其他脏器损害,影响正常生活;
(十一)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十二)肝豆状核变性。
三、救助标准及定点医疗机构
救助对象在扣除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类商业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部分后,个人负担的年医疗费用将给予定额救助,当年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0元。
我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指定医院参照区医保中心和区合管局指定的当年医疗定点机构。
四、救助办法
(一)资助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屯溪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
(二)资助“三无”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参保资金;其他城市低保居民个人缴费部分按50%比例给予补助。
(三)对城乡特困居民实施门诊补助。凡城市低保对象中的a类人员(“三无”人员除外),每人每年可享受一定额度的医疗门诊补助。
(四)取消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及“三无”人员救助病种和救助起付线。此三类对象患病进行住院治疗,可申请医后救助(见附件)。
(五)实施重特大病医前救助。凡所患疾病为本《意见》规定的前八种重特大病范围内的困难居民,凭年度近期的病情诊断书,可申请医前救助20xx元,以后年度不再予以申报;本《意见》规定的后四种重症慢性病不享受医前救助,可享受医后救助。
(六)实施重特大病跨年度治疗医中救助。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及“三无”人员,凡所患疾病为本《意见》规定的前八种重特大病,跨年度治疗,年度住院医疗费用达5000元以上的,凭相关费用单据,可申请医中救助1000元。
(七)城乡低收入家庭居民所患疾病为本《意见》规定病种,患病自付住院费用达5000元以上,即可享受相应的医后救助(见附件)。
(八)对所患疾病不在救助病种范围内的“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可申请一次性临时医疗救助1000元。
(九)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大病患者,在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再次给予一次性定额医疗救助。
五、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救助对象在申请医疗救助时,要如实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 定点医疗机构当年度病情诊断书,并需附有主治医生亲笔本文 签字;
2. 民政部门出具的《伤残证》、《五保证》、《抚恤金领取证》等优抚对象证件、《城乡低保证》及患者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3. 定点医疗机构当年医疗费用收据;
4. 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补偿凭证;
5. 相关单位或部门及社会扶贫帮困资助情况的证明材料;
6. 城市低保居民、“三无”人员、城市低收入居民由区民政局认定并出具低收入统一证件;农村低收入居民由户口所在镇政府认定并出具证明。
(二)医前救助:申请救助对象向户口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区政府委托,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凡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第2页

具备上述(一)款1、2条规定证明的,由本人填写《屯溪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医前救助表)》一式三份,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报区民政局审批。
(三)医中救助:申请救助对象持上述(一)款3、4、5、6条规定证明,向户口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村委会(居委会)公开栏公示3日无异议后,由本人填写《屯溪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医中救助表)》一式三份,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报区民政局审批。
(四)医后救助:申请救助对象平时累计的医疗费用应于当年5月或11月份,另外持上述(一)款3、4、5、6条规定证明,向户口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村委会(居委会)公开栏公示3日无异议后,由本人填写《屯溪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医后救助表)》一式三份,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报区民政局审批。
(五)区民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签署审批意见。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应当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六、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一)区财政局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区、镇两级财政要根据省、市文件要求,安排一定的配套资金用于城乡医疗救助。其中,区级财政配套资金不少于上年度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10%,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用于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和小额临时救助的资金,由区民政局按规定程序审批,区财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拨付至区民政局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帐,区民政局分批将医前救助资金与医后救助资金及小额临时救助资金下拨给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发放给救助群众。
七、组织与实施
(一)区政府成立“屯溪区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区民政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各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 区民政局负责做好医疗救助对象的审核审批、档案管理和指导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乡医疗救助申报工作。
2. 区财政局负责会同区民政局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按时编制年度医疗救助资金预决算,组织实施医疗救助资金的核拨发放。为保障医疗救助工作正常开展,区财政应按当年救助资金总额的3%左右安排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3. 区卫生局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4.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上的衔接,配合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5. 区审计局、监察局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的合理使用。
八、救助监督
(一)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公示制度。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救助对象以隐瞒、造假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金的,一经发现,审批机关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追回其冒领的救助金。
(三)从事医疗救助管理工作的人员若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扣压医疗救助资金的,视情节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其它
(一)本《意见》自20xx年7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转发屯溪区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屯政办〔20xx〕38号)同时废止。
(二)本《意见》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屯溪区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定额救助对照表

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实施方案范文


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实施方案范文

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实施方案范文,请大家参阅!

为确保社会救助制度有效实施,促进社会救助工作依法规范、阳光透明、公平公正,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xx政〔xx〕xx号)、《xx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x政〔xx〕x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保基本、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工作方针,建立以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救助为配套,临时救助和慈善救助为补充,与特殊困难群体救助相衔接的社会救助体系,构建体系完善、机制健全、标准科学、高效快捷、城乡统筹、衔接互补、区域均衡的社会救助新格局。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依据户籍、家庭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等基本条件,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居民家庭实施低保救助。按照我县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进一步健全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逐步缩小城乡保障差距,实施城乡一体化。进一步加大分类保障力度。严格按照居民家庭申请、乡镇受理审核、县民政部门核对审批等工作程序进行办理;把好受理、审核、信息比对、入户调查、听证(民主评议)、公示和监督关口;落实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统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水平。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供养制度,严格实行动态管理;健全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之间的衔接,确保供养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各乡镇应及时掌握辖区居民生活情况,主动及时为符合条件人员依法办理供养。有条件的社会福利院、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应设置专护区,优先保障政府供养对象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集中养护需求。健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和重病儿童生活救助制度。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卫计委、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做好受灾人员救助。建立县、乡镇二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制定《xx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进一步完善救灾准备、应急救助、灾后救助、灾后重建相衔接的自然灾害救助制度,确保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住所、有病及时诊治。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完善救灾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机制;建立灾情评估制度,完善灾情统一发布机制;加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能力建设,有序推进灾后恢复重建,引导建立灾害保险机制。完善救灾资金分配和管理制度,确保公平、公正、透明,有效保障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发改委、县经信委、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农委、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商务局、县卫计委、县市监局、县地震办、县气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对于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困难群体、困难家庭严重精神病患者及县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医疗救助。建立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扩大医疗救助覆盖范围,合理确定救助比例和封顶线,进一步减轻重病患者家庭的负担。加大医疗救助资金预算投入,确保医疗救助需要。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现困难居民应保尽保。民政部门要会同卫计、人社、财政部门,共同做好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给予应急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应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县卫计、人社、民政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困难家庭中的严重精神疾病患者开展医疗救治和医疗救助工作。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卫计委、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建立并完善教育救助体系。完善在学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高中教育阶段(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就学资助政策体系。要按照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教育救助对象,采取减免学费、课本和作业本费、伙食费、住宿费、课外教育活动费,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保障教育救助对象的基本学习、生活需求。对在本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残疾学生,是寄宿生的,给予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对在本县公办或有资质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本县低保家庭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及残疾人家庭儿童、烈士子女、重大疾病以及因灾难等原因导致的特殊困难家庭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对在本县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在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和校内资助,残疾学生、孤儿等优先,其中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孤儿可以享受免学费、免住宿费、免书本费。对在本县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在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免学费、国家助学金和校内资助。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落实住房救助政策。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及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救助制度,通过实物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方式实施救助。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管养机制,明确准入条件和保障标准,优化办事程序。民政、扶贫、残联、住建、财政、公安部门要逐步健全申请审核机制,加强协调配合,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依法做好申请对象的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审核工作。完善轮候制度,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即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要优先安排解决,依申请并符合条件的做到应保尽保。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重点资助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安全住房要求,规范审核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加强质量安全管理。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扶贫办、县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

(七)深入推进就业救助。鼓励就业救助对象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扶持。利用公益性岗位补贴等优惠政策,吸引社区和社会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为就业救助对象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就业岗位和政策援助等服务。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且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通过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确保该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八)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逐步扩大临时救助范围,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建立稳定的临时救助资金渠道和临时应急救助快速响应机制。加强救助网络建设,健全完善救助管理信息员(联络员)制度和常态化联动巡查机制,及时掌握本辖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信息,加强监管、早期预防和干预,根据其意愿实施有效救助。加强临时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制度合力,消除救助盲区。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城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工作机制

(一)建立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县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统筹协调机制,统筹做好各项社会救助政策衔接和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要协助职能部门做好社会救助受理、认定、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村(居)委会要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慈善公益组织和团体要积极做好相关社会救助工作。

(二)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基层社会救助工作站为依托,统一受理和转办救助申请。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综合性服务平台,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建立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协同办理机制,制定转办工作流程,明确工作标准和工作时限,落实部门责任实现快速分办处置,及时妥善处理群众救助申请。

(三)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各部门要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水平,加快建立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救助信息共享机制。

(四)建立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建立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构建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确保社会救助工作准确、高效、公正。

(五)建立社会救助档案分级负责制。将城乡救助档案纳入救助工作内容,做到救助档案工作与救助工作同步布置、检查、验收,确保城乡救助档案的全面建立和完善。救助档案应做到“一全、二分、三有、五定、六统一”的档案管理标准。

(六)建立救助对象定期复核制度。城市“三无”人员和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困难家庭,应当每年复核一次。家庭经济状况和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救助家庭,应当每半年复核一次。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救助家庭,原则上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复核。各乡镇人民政府应配合县民政局进行定期复核。

(七)建立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制度。社会救助对象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由村(居)委会或乡镇按审批程序,及时为其办理提高、降低或者取消社会救助的变更手续,并在其救助档案中进行相应登记。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发挥联席会议议事、协商、决策作用,统筹做好各项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研究解决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共享等问题,共同推进社会救助工作。

责任单位:县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明确工作责任。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社会救助工作负总责,应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乡镇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居)委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发改委、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卫计委、县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强化队伍建设。逐步改变城乡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流动性大、专业性弱、待遇低、工作难度高的局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聘用人员的方式,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充实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同时,要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业务和技能培训,保障工作场所、条件和待遇,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水平。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卫计委、县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加大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有效落实。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委、县卫计委、县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加强监督管理。建立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县政府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要公开救助条件、标准、程序以及受助对象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格落实社会救助责任追究制度,确保社会救助阳光透明、公平公正、依法规范。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卫计委、县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

县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实施意见


县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实施意见

文章标题:县20xx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实施意见

县20xx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稳定粮食生产,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xx〕59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20xx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xx〕29号)、《关本文来自于印发20xx年全省粮食直补资金发放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农发〔20xx〕60号)精神,在对20xx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以下简称粮食直补)政策调整和完善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现对20xx年粮食直补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粮食直补的原则
(一)坚持向粮食主产区倾斜的原则。粮食直补资金要全部用于对种粮农民的补贴。

(二)坚持简便易行的原则。对粮食直补资金分配和兑付办法既要周密规范,又要符合农村实际,尽量简化程序。

(三)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粮食直补各项政策、对种粮农民分配补贴的相关数据都要向农民公开,确保宣传到户。

二、粮食直补资金规模和来源

(一)资金规模。粮食直补资金规模为市政府分配给我县20xx年的指标。

(二)资金来源。粮食直补资金由各地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安排,省适当补助。

三、粮食直补对象和补贴品种

(一)补贴对象。用粮食风险基金直接补贴的具体对象是全县范围内从事享受补贴的粮食作物生产的农民(含农垦系统国有农场职工)。农民承包地实施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户。原承包方与流转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补贴品种。20xx年享受直补补贴的粮食品种为玉米、水稻、小麦、高粱、杂粮五大粮食作物。

四、粮食直补资金分配依据

(一)对农民分配粮食直补资金的依据。以每个农户今年实际种植玉米、水稻、高粱、小麦、杂粮的面积之和,扣除机请支持原创网站动地面积后,作为分配粮食直补资金的依据。按照全县粮食直补资金总规模和当年享受补贴的粮食作物播种总面积,计算出全县统一亩均补贴标准,在补贴兑付开始前,在全县实行张榜公布。

(二)对每户农民的直补资金分配结果以《种粮农民补贴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农民。通知书中必须注明:当年享受补贴的粮食作物实际种植面积、单位面积补贴标准、应发放补贴金额。

五、粮食直补资金的拨付和监管

(一)粮食直补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县级财政部门通过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对粮食直补资金进行管理。在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单设粮食直补专账,对直补资金进行单独核算。乡镇财政所或农经站要在农村信用社开设粮食直补资金专户,确保粮食直补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二)粮食直补资金采取年初预拨、年底清算的办法。在直补资金具体拨付过程中,实行县对场乡镇年初预拨、年底清算,逐级批复的办法。县财政依据财政和农业部门核定的分配计划,及时将直补资金拨付到乡镇财政所或农经站在农村信用社设立的粮食直补资金专户。乡镇财政所或农经站在粮食直补资金到达当地粮食直补资金专户后,按照当地粮食直补具体实施办法的规定,以发放现金、储蓄存折或银行卡的形式将直补资金一次发放到种粮农民手中。20xx年粮食直补资金兑付工作必须在8月31日前结束。

(三)健全粮食直补财务公开制度。粮食直补资金的兑付,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事项都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四)健全粮食直补基础档案管理工作。粮食直补的有关资料,要分类归档,严格管理。

(五)加强粮食直补资金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共同配合,加强对粮食直补资金的监管,确保补贴资金的及时足额兑付。直补资金禁止集体代领。不允许用直补资金抵扣任何税费和债务。要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等违纪问题的发生。

六、建立粮食直补工作责任制

(一)实行粮食直补,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县政府全面负责全县粮食直补工作,责成财政和农业部门牵头,由发展改革(计划)、粮食、农发行、农信社、审计、监察部门组成粮食直补工作小组,分工协作,共同开展粮食直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直补资金的筹集、管理;农业部门负责直补资金的发放;粮食部门负责提供粮食商品量;金融部门负责配合财政、农业部门做好直补资金划拨、发放的相关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直补政策执行

县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实施意见第2页

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粮食直补政策规定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二)各乡镇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在县定原则的基础上,周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县农村经济发展局和财政局备案。

县财政局

县农发局

县发展计划局

县粮食局

县审计局

县监察局

二OO五年五月十六日


《县20xx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实施意见》来源于,欢迎阅读县20xx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实施意见。


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实施意见


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实施意见

工商局返乡农民工就业洽谈会的讲话

为畅通创业渠道,改善创业环境,以创业促就业,以创业促经济发展,引导和鼓励更多的农民工返乡创业,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返乡创业政策扶持体系

(一)放宽准入条件。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均允许返乡创业者进入,不得自行设置限制条件。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可以创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公司制企业,也可以申办个体工商户;投资方式可以资金、技术、设备出资入股,也可以采取提供原材料委托加工、代销产品、提供信息等方式与他人合作创业。在符合城乡规划、安全、环保、卫生、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允许返乡创业者以租借商业用房或临时商业用房作为创业生产经营场所,供电、供水等单位要积极给予支持。

(二)落实创业用地。引导和鼓励返乡创业农民工通过租赁、承包等合法方式利用闲置土地、闲置厂房、镇村边角地、农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荒山、荒滩等场地进行创业。允许通过新农村建设和村庄整治等方式盘活集体建设用地存量,将置换出来的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农民工返乡创业,按照有关规定对收取集体非农用地规费予以优惠。

(三)建立返乡创业基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在工业园内区建立返乡农民工创业小区,以免费或低价租赁的方式为返乡创业农民工提供创业场地。对各地规划建立的符合条件的重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区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补助经费从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各地要结合地方特色产业园、小企业基地、商业街建设,在规划小城镇建设中预留部分土地用于建立返乡创业特色产业基地、返乡创业小企业基地或返乡创业一条街。进入园区的返乡创业农民工享受园区的优惠政策。

(四)创新金融服务方式。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做好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各项金融服务工作,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返乡创业农民工证照齐全的,房屋产权、机器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和有价证券以及注册商标、发明专利等无形资产均可作为抵(质)押品,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积极探索用土地流转经营权、商品林权、农房、农业生产用房等作为抵押担保方式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贷款。

(五)逐步扩大就业再就业政策支持范围。根据国务院关于就业再就业政策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城乡统筹就业的实际,逐步将现行部分就业再就业政策扩大到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农民工。

1.鼓励返乡创业企业吸纳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按照量力而行、逐步推开的原则,将返乡创业企业吸纳城镇就业困难群体和农村就业困难对象(农村建卡贫困户、农村低保人员、农村残疾人、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人员等)就业按税收政策规定,纳入税收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范围。

2.对返乡农民工进城从事个体经营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比照城镇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对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其流动资金不足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地方财政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贴息一年。对返乡农民工合作经营和组织起来创办的小企业,可按其吸纳符合贷款条件返乡农民工和其他失业人员的数量,按每人5万元之内,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贷款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申报程序和办法可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资府办函〔20xx〕146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4.享受创业培训补贴。引导和鼓励返乡创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将返乡创业农民工参加创业培训纳入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范围。

二、建立促进返乡创业的服务体系

(一)简化审批程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返乡创业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许可、审批和办证程序。大力推行并联式审批、一站式服务,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制度,提高办事效率。


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实施意见第2页

二)强化信息服务。整合各职能部门涉及创业的相关信息,多渠道收集市场信息,积极为返乡创业者提供信息服务。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建立返乡创业项目库。要在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地方,以多种形式组织开展返乡创业项目推介活动。要通过设立热线电话等方式,及时接受和处理创业者的咨询和投诉。

(三)强化创业指导。鼓励各类服务和培训机构为返乡创业的农民工提供创业培训、管理咨询、融资指导等服务,提高农民工返乡创业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四)提供公共服务。积极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工商、财税、融资、用地、劳动人事档案、落户和户籍管理、子女入学、住房、基本医疗、卫生保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和便利服务措施,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协调落实有关政策,优化创业外部环境。

三、健全促进返乡创业的组织保障体系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引导和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摆上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政府政绩考核的内容。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农民工返乡创业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协调配合。劳动保障、发改、经委、规划和建设、国土资源、农业、商务、科技、财政、卫生、金融、工商、税务、扶贫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督查,形成合力,确保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引导、鼓励、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政策规定。积极开展“十佳”返乡创业之星和优秀返乡创业企业评选活动,对作出贡献的返乡创业者,给予适当的奖励。加大农民工返乡创业先进典型、先进经验的宣传力度,大力弘扬农民工返乡创业精神,发挥典型示范作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中心小学贫困生救助工作方案


为了巩固“普九”成果,不让学生因贫困而流失。根据全省基础教育会议精神,为确保国家“两免一补”各项措施的有效落实,全面推进我校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救助工程,建立健全我校义务教育阶段救助工作体系,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校贫困生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组 长:肖三寿

副组长:邹北海

组 员:陈金莲 陈林 伍青梅 伍黎明 肖跃军 周祝田

(二)具体职责

1、组长负责指挥、协调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精神,指导全校“两免一补”工作开展实施。

2、副组长负责救助生名单的审核落实。

3、陈林负责救助款项的发放。陈金莲负责建立健全救助款专帐及资料保存。

4、其他组员负责监督、确保救助款发放及时到位,救助生是真正的困难生,不搞人情关系。

二、具体措施

(一)加强领导

学校成立“两免一补”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负总责,党支部、教导室领导、少先队辅导员及班主任负责监督,副校长、总务、出纳负责实施。

(二)强化宣传

积极、主动、开拓性地做好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板报、公示等在全校师生中广泛深入地开展“两免一补”宣传工作,增强透明度,形成全社会关注贫困学生、支持农村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做好救助工作

1、做好“两免”工作。切实按照国家政策,全部免除学生的学杂费,全部免除学生的课本费。

2、搞好“一补”工作。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分配的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学生数,做好各项救助工作。一是落实救助生名单,首先由学生及家长提出申请并填报贫困生申请表,再由村委会推荐,并由村主任签章后交学校审核。二是要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再造补助生活费学生名册,并把救助生名单录入电脑,使学生及家长在网上可以查阅,增加透明度。三是要把下拨的救助款,及时如数的发放给学生。

乡镇特困人员工作实施方案


乡镇特困人员工作实施方案

小编寄语: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乡镇特困人员工作实施方案,请大家参阅!

**年**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部署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意见》指出,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民生安全网的重要举措,是坚持共享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应有之义,也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同时**省民政厅、财政厅等7个厅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和**市民政局《关于做好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县级也召开了相应会议。专门部署该项工作。现我镇根据上级精神以及我镇实际,特制定《**镇特困人员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从4月起,用三个月的时间完成全镇所有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的认定工作,包括重新申请、审核审批和建立基础台账、信息录入等全部工作。从7月1日起,按照重新审批的特困人员名单进行资金的发放。在工作实施中,必须遵循“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严格规范、高效便民,公开、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做到动态管理、精准救助,切实解决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其基本需求。

二、认定办法

根据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178号,以下简称《办法》)、《**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细则》(**市民发[2018]54号),该《办法》规定特困供养人员条件:城乡老年人(60岁)、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无生活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2.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的。

三、认定条件

凡持有**镇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办法条件的,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在认定前,我镇将组织镇村干部用各种的形式对家庭经济状况和财产状况等方面进行信息核查。

四、认定程序

(一)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资料:1、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户口薄复印件;3、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抚、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书,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诚信承诺书;4、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5、赡、抚、扶养情况村、镇(乡)的证明;6、提供本人的银行帐号复印件(农商行)

(二)审核。镇联村部门汇同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抚、扶养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统一公示。经镇统一公示7天无异议后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三)终止。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村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核实后,报县民政部门批准,终止救助供养,核销其《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但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大专院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救助供养待遇。

(四)建档。符合供养条件,完成审核审批纳入特困供养的人员应由本人或村民委员会填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调查审批表。并完善相关档案资料,建立一户一档,包括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书、声明书、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属于残疾人的残疾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和材料。

五、时间安排及实施步骤

特困供养人员的认定时间从**月**日——**月**日全面结束,分五个阶段进行,分别是:

(一)准备、宣传阶段:时间为**月**日——**月**日。主要任务是:镇党委政府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制定下发工作方案及相关文件;印制宣传资料,开展政策宣传。

(二)申请、调查、评议阶段:时间为**月**日——**月**日,主要任务是:受理特困人员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公示无异议的,通过村及联村部门、联村领导共同初审符合条件的,规范完整填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调查审批表。

(三)、审核阶段:时间为**月**日——**月**日。主要任务是:镇人民政府对特困人员的收入和财产进行调查、是否给予特困供养提出意见,分别由经办人员、审核人员、分管领导、镇长签字盖**镇人民政府印章后上报县民政局。

(四)县抽查、审批阶段:时间为**月**日——**月**日。县民政局对乡镇报送结果进行审批,并对报送人员进行抽查。

(五)、建立台帐,完善档案阶段:时间为**月**日——**月**日。主要任务对重新认定的特困人员建立基础台帐,纸质的做到一户一档,按顺序规范填写和颁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同时录入系统。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村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做好统筹协调,落实保障措施,切实把党和政府的民生工程,惠民政策宣传到位,贯彻落实到位。

(二)加大政策宣传。

认真学习相关政策,加大政策宣传,利用召开群众例会进行广泛宣传,切实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加强工作督促检查。

镇党委政府专门成立该项工作督查督导组,对各村开展工作进行督促督导。各村要将责任落实到人,杜绝违纪,违法行为,确保认定过程公开透明,认定结果公平、公正。

(四)、注重工作实效

各村要在规定的时间完成个阶段工作,杜绝形式主义,走过场,弄虚作假的现象发生。

乡镇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乡镇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小编寄语:医疗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针对那些因为贫困而没有经济能力进行治病的公民实施专门的帮助和支持。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乡镇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请大家参阅!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筑牢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保障安全网,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遏制和减少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依据国家、省、市、县医疗救助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救助的基本原则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具有本县常住户籍或具有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符合医疗救助的困难群众。

(一) 坚持属地管理、规范操作原则;

(二) 坚持重点突出、分类施救原则;

(三) 坚持制度衔接、资源统筹原则;

(四) 坚持公正公开、便民利民原则;

(五)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

二、救助实行各级负责制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救助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落实医疗救助所需资金,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经办基本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要及时兑现保险补偿,搞好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

(一)镇人民政府负责医疗救助申请受理、对象认定、调查审核、公开公示等工作,并报县民局审核。

(二)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医疗救助工作。

(三)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

三、救助范围和对象

1、医疗救助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救助的对象为具有当地常住户籍或具有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以下十类人员:

(一)特困供养人员;

(二)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

(三)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

(四)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五)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

(六)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

(七)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八)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的人均收入应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不得高出2倍);

(九)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因患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且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超过家庭前12个月总收入50%以上的);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2、城乡医疗救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规定严格参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3、医疗救助范围内的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予以救助:

(一)未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

(二)因交通事故、工伤、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残、自杀等原因住院治疗,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予补偿或报销项目;

(三)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外的费用;

(四)提供虚假证件、证明材料的。

4、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保障不符合政策范围内的项目不予报销,不予报销项目按卫计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四、救助方式和标准

1、 资助参保参合。资助困难群众参保参合是指由医疗救助基金按救助对象类别为救助对象缴纳全部或部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参保参合)年度费用。其具体分类标准为:

(一)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和家庭经济困难的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每年参保参合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

(二)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每年参保参合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标准予以资助;

(三)计生“两户”家庭成员(独生子女户、二女绝育户夫妇及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参合(保),个人应缴费用由卫生计生部门给予全额资助。

2、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的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中属于长期保障户及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80岁以上老年人和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合规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补偿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年度累计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门诊最高救助限额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不高于2000元内给予全额救助。个人自付合规门诊费超过年度门诊最高救助限额的,可给予临时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中患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确定的慢性病门诊特殊病种的,就医产生的合规门诊费参照住院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3、基本住院救助。基本住院救助是指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合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经计生医疗扶助、优抚医疗补助后的个人自付合规住院费,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内分类按比例给予救助。全年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按每人每年3万元的标准执行,其具体分类标准为:

(一)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中的长期保障户及最低生活保障的80岁以上老年人和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重大疾病患者三类对象合规住院费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内给予全额救助,经医疗救助后仍有个人自付合规住院费的,通过实施医疗扶贫、临时救助以及组织慈善援助帮助解决困难。

(二)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及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除长期保障户、80岁以上老年人)、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 (除重大疾病患者)、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一至六级残疾军人) 中的疾病患者合规住院费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内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

(三)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中的疾病患者合规住院费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内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

(四)因患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且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超过家庭前12个月总收入50%以上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大病患者实行起付线救助制度,一次性住院,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大病保险及其他保险支付后个人自付费用在2万元以上,起付线8000元以上部分按50%给予救助。

(五)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专题会议纪要》(**府专议〔2018〕62号)精神,精神病患者在**县精神病康复中心治疗,按每住院一个月给予救助500元(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文件执行);在其他精神病院住院治疗的根据对象身份按相应比例救助。

4、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一)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为医疗救助范围内患重大疾病的对象,病种按当年卫生计生部门相关规定认定。

(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标准:医疗救助对象患重特大疾病就医产生的个人自付合规住院费用,先按基本住院救助比例予以救助,对超过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且尚未实施救助的部分,救助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但最高救助比例不超过100%。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的50%。

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长期保障户及80岁以上老年人和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中的重大疾病患者,经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后仍有个人自付合规住院费的,通过实施医疗扶贫、临时救助以及组织慈善援助帮助解决困难。

5、同一救助对象同时符合多种类别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享受一个类别的医疗救助。

五、申请审批程序

1、审核审批程序: 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内身份尚未明确、需入户核实的医疗救助申请对象,按个人申请、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进行对象认定。

(一)申请。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个人应在医疗费用结算后的6个月内向户籍(居住证)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救助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申请(本人因疾病等原因无法申请的,可由家属代为申请)

(2)身份证、户口册(含家庭成员)复印件等户籍证明材料;

(3)定点医疗机构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诊断证明、住院发票、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报销凭证,其他部门给予医疗补助的证明材料。资料是复印件的需原件所在部门证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4)身份已明确民政救助(补助)因各种原因未享受到“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对象,需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公室出具正在享受民政救助(补助)的证明;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内身份尚未明确,需提供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有成员收入证明及家庭经济状况相关证明,经乡镇社会事务办调查核实后的出具的低收入证明等资料。

(5)列入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的患者,需提供重特大疾病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人员采取入户调查、走访等方式,对医疗救助申请对象类别、经济状况、困难情形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并在乡镇(街道)及申请人所居住村(居)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在7日内书面下达不符合救助的理由。

(三)审批。县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的救助对象的就医资料、基本医疗保障、大病保险报销的相关材料,明确救助对象的救助类别和医疗救助计算基数,按认定的救助对象类别,明确的救助比例,根据救助病种计算得出最终救助金额。医疗救助的审批结果应当张榜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县级民政部门要定期对乡镇审核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少于5%医疗救助申请对象。

医疗救助审核审批工作应在受理救助申请后2个月内办结。

2、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申请审批程序,根据相关文件执行。

(一)“一站式”即时结算对象。对已明确身份的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住院费用“一站式”即时结报。

对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因治疗需要并办理相关转诊手续,转诊至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合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补偿以及计生医疗扶助、优抚医疗补助后,持相关票据及证明材料到乡镇(街道办事处)申请救助。

(二)“一站式”即时结算要求。县民政部门应将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明细名单报同级基本医疗保险经办部门或定点医疗机构,并定期进行数据更新,确保“一站式”即时结报工作顺利开展。

由县新农合办代审代付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医疗救助资金,县民政局按季度预拨;县级新农合办每季度初将上一季度医疗救助保障对象审批资料、费用结算手续等提交民政局确认,并完成资金结算报账。

3、特殊对象 “绿色通道”。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救助对象可持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及票据,到县民政部门直接申请救助。对家庭经济困难的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县级民政部门可先行实施临时急难救助,待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审批手续。

六、监督管理

1、医疗救助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严禁挤占和挪用,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县级财政、民政、卫计、基本医保管理部门应按规定认真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每年不少于两次。

2、 申请对象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及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医疗救助的,不得实施救助,已获取救助的由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追回已救助资金。

3、村(居)民委员会、医疗机构及相关部门不经调查核实,为申请对象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及负责人予以严格处理。

4、在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时,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以及挤占挪用、贪污浪费医疗救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节能工作实施意见


节能工作实施意见

各镇畜牧兽医站,局机关各股室:

根据县府办《关于做好20xx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府办发﹝20xx﹞112号)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全县畜牧系统20xx年节能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为主线,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突出抓好节电、节水、节气、节油为重点,创新机制,加强管理,引导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树立节俭意识,自觉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努力降低行政成本,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倡导“绿色办公、低碳生活”,为推动现代畜牧业健康、快速发展作出积极示范作效应用。

二、工作重点

(一)节约用电

1. 各股室(站)加强用电设备运行管理,要指定专人负责检查办公区域用电设备,强化对设备管理人员节能培训,合理调节用电设备的运行,逐步淘汰高能耗的办公设备,加快照明系统节能改造,下班后、节假日各类电器办公设备全部切断电源,不得在待机状态。

2.尽量使用自然光,每个工作人员做到随时随手关闭股室及楼道照明电源。除必须开放的照明灯外,值班人员下班后做好办公大楼楼道及办公室照明用电的检查,发现问题随时解决处理,防止“长明灯”、杜绝“无人灯”现象。

3.自觉按规定使用空调,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5℃,冬季设置在20℃以下。下班前半小时提前关闭空调,无人不开空调,开空调时不开门窗。

(二)节约用水

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及时检查更换老化的供水管路及零件;对机关水耗超标的洗手间设施、绿化灌溉设施、食堂用水设施等进行节水改造,新建和改造项目应使用节水器具和设备;在用水区域设置节约用水标识;控制各个阀门、龙头的出水流量,杜绝“长流水”,切实减少耗水量。

(三)节约办公耗材

1.加强办公用品的使用和管理。规范办公用品的采购、配备和领取。积极推行无纸化办公,实行在电子媒介上修改、校对文稿。

2.强化文印耗材管理工作。提倡双面用纸,降低纸张消耗,减少重复打印、复印次数,注重稿纸、复印纸的再利用。逐步淘汰高耗能的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不使用时随即关闭办公设备,减少待机能耗。

(四)加强公务用车的节能管理

坚持科学、规范驾驶,按时保养,减少车辆部件非正常损耗,降低车辆维修费用支出;建立公务车辆资产档案和技术档案,实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对集体公务活动,提倡集中乘车;加强车辆的日常管理,严禁公车私用。

三、监督管理

县局将把日常节能工作管理列入工作效能督查内容,厉行节约,严控能耗支出。

策划方案,是策划成果的表现形态,通常以文字或图文为载体,策划方案源自于提案者的初始念头,终结于方案实施者的手头参考,其目的是将策划思路与内容客观地、清晰地、生动地呈现出来,并高效地指导实践行动。《特困农民救助工作实施意见》如果还没解决您的需求,请访问我们为您2024准备的“资助工作总结”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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