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方案

为明天做准备的最好方法就是集中你所有智慧,制作方案是十分重要的当我们看不清人生前方的路时,我们应该在事情开始之前做好一份方案,方案可以有效减少工作中的失误,一篇合格的方案应包括哪些方面呢?为满足你的需求,小编特地编辑了“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方案”,欢迎阅读,希望你能喜欢!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方案

小编寄语: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方案,请大家参阅!

为认真落实县政府2017年民生工程责任目标,根据县民生工程领导小组要求,现就我局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高度关注民生,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真心诚意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着力提高困难群众生活水平,使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为构建和谐平安**做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注重实效、惠及百姓,明确责任、层层落实;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

1、完善救助制度,提高救助水平;执行新的《**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民[2017]10号文件,在继续实施医前,医中救助的同时,新增了救助对象和提高了救助标准。新增救助对象。将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纳入救助范围,资助参加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参保资金。提高救助标准。对城乡低保对象,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参合参保资金的10%提高到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参保资金;个人自付的合规费用由原来的60%的救助比例提高到70%。

2、做好医前、医中的救助工作:及时地做好困难群众的医前、医中救助工作,并不断完善大病救助的程序和手续,做到“年终再予以核销,多退少补”。

3、加大规范管理的力度。完善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查、审核、审批等程序,简化审批的手续,提高医疗救助的时效性,方便性。医疗救助资金按季通过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加强医疗救助档案的规范管理,要在电子档案基础上,建立完善纸质档案,确保个人救助档案中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费用结算清单、医疗费用凭证、出院小结等相关凭证齐全,做到一户一档。

四、工作要求

在实施工作中,精心安排,严密组织,着力抓好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严格做到审核、审批两榜公布,做到救助对象、救助程序、救助政策、救助金额四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的监督。坚持集体评议评审制度,严禁暗箱操作或一言堂,坚决杜绝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确保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f132.com扩展阅读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请大家参阅!

为切实做好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xx政发〔xx〕xx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xx政发〔xx〕xx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目标任务、基本原则

目标任务: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管理体制、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七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基本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立足基本、保障公平,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创新机制、提升效能的原则。

二、整合内容

(一)统一管理体制。将卫生计生部门承担的新农合管理职能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的城镇居民医保管理职能合并,统一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将卫生计生部门有关新农合的机构、编制、人员、经费整体划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机构整合后至新制度运行前,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一管理,分别运行,独立核算。整合制度期间,不得调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

(二)统一覆盖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除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全面推进全民参保登记计划,不断完善参保方式,促进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

(三)统一筹资政策。统一全县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政策和筹资标准。城乡居民医保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保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四)统一保障待遇。遵循保障适度、收支平衡和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统一城乡居民医保保障范围、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政策。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保持在75%左右。进一步完善门诊统筹,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妥善处理整合前的特殊保障政策,做好过渡与衔接。探索建立缴费与待遇动态调整机制。

(五)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明确药品和医疗服务支付范围。保持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现有目录,按照省、市级统一调整原则,调整完善我县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支付范围和支付方式。

(六)统一定点管理。按照先纳入、后规范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定点机构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定点范围。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强化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建立健全动态准入退出机制。同等对待公立医疗机构和非公立医疗机构,确保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医保“一卡通”。

(七)统一基金管理。合并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合并前完成对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的审计工作,基金缺口由县财政负责解决。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统一的财会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

基金使用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保应支付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合理控制基金当年结余率和累计结余率。建立健全基金运行风险预警机制,防范基金风险,提高使用效率。

强化基金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督,坚持基金收支运行情况信息公开和参保人员就医结算信息公示制度,加强社会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

三、提升经办服务效能

(一)提高统筹层次。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行市级统筹管理。全面做好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建立和完善基金的分级管理办法,明确县本级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管理责任,充分调动属地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完善信息系统。推广使用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管理系统,为群众提供便捷服务。推动医保经办机构与商业承保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之间必要的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强化信息安全和患者信息隐私保护。推动社会保障卡,精准扶贫建档立卡信息在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服务中的应用。

(三)完善支付方式。系统推进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改革,提高经办服务能力和基金管理水平,防止控费简单化,避免形成总额包干。建立健全医保医疗服务和药品供应的谈判协商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引导定点医疗机构规范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四)加强医疗服务监管。全面加强医疗服务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就医新秩序。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评价监管体系,完善城乡居民医保服务监管办法,推进医保诊疗实时智能监控和审核,公开诊疗程序,规范诊疗行为,打击违法行为,促进合理诊疗、合理用药。

(五)创新医保管理。探索建立有关各方共同参与、行政管理与专业研究相结合的医疗保险社会治理和决策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险运行第三方评估机制和医疗服务社会评价机制,改进服务手段和管理办法,优化经办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探索管办分开的管理模式,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基本医保的经办服务,激发经办活力。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解读政策(xx年xx月)。广泛宣传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改革工作,解读政策,回应公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二)机构整合,清资核产(xx年x月—x月)。对城镇居民和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职能、人员进行整合,将新农合资产、信息进行清理,统一移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制定政策,加强衔接(xx年xx月)。制定城乡居民医保配套政策,落实经办机构办公场地、设施、设备等配置。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启动前的准备工作和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精准扶贫等经办服务的衔接工作。

(四)资金审计,信息对接(xx年xx月)。对全县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进行全面审计。加强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开发和与医疗机构系统对接工作。做好全省统一开发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并推动社会保障卡、精准扶贫建档立卡信息在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就医购药、即时结算等方面的应用。

(五)规范服务,启动实施(xx年xx月—xx年xx月)。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和统一经办服务规程,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缴费、个人权益记录、医疗待遇审核、费用结算、稽核内控和基金收支管理等各项工作。启动实施城乡居民医保工作。

五、职责分工

县改革办:加强对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跟踪指导、督办检查和考核评估。

县编办:拟订并组织实施县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职能整合方案及机构编制配置方案。

县发改局:负责城乡居民医保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全县教育机构提供在校学生(含幼儿)入学和毕业等信息,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参保登记及代收费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提供全县城乡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信息,依法打击涉及医疗保险领域的保险诈骗犯罪。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工作;及时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困难人员信息;资助困难群众的参保缴费;做好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大病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

县财政局:拟订并组织实施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相关配套政策;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做好城乡居民医保费(个人缴纳)的征缴工作;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内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落实医疗保险经办服务相关经费;拟订基金亏空解决方案,并将补充资金划入基金专户;做好基金监管及资产移交工作。

县人社局:拟订并组织实施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相关的政策;做好城乡居民医保的经办管理和服务工作;改造完善医疗保险经办管理信息系统;做好城乡居民医保的基金监管工作;负责做好新制度的实施、解释、宣传工作。

县卫计局: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职能、人员、各类资产及信息系统数据资料等移交工作;加强医疗服务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县审计局:负责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的审计工作。

县物价局:负责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的管理和监督。

县食药监局:负责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的流通环节监督检查,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县扶贫办:负责做好精准扶贫对象的认定工作,并定期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精准扶贫对象的基础信息。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城乡居民医保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乡镇也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推进工作,确保全县城乡居民医保改革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启动、同步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统筹推进落实。各乡镇、各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合力。要按照抓主体责任、抓统筹协调、抓督查落实、抓机制建设、抓改革成效、抓成果巩固的要求,加强调查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分阶段明确工作项目及责任主体、工作措施、完成时限,确保按省、市政府确定的时间节点完成整合工作。

(三)严肃工作纪律。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事关广大城乡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在整合过程中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明工作纪律和财经纪律,确保基金安全,确保人员不散、工作不断、秩序不乱,参保人员就医、结算不受影响。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


为缓解我区城乡贫困家庭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的医疗困难问题,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生命健康权益,根据《××省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黄山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及各级对民生工程的总体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救助对象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居住,具有我区常住户口的以下五类对象,均可申请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一)持有区民政局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重点优抚对象;
(三)持有区民政局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
(四)城乡低收入居民。城市低收入居民是指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现行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的居民;农村低收入居民是指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现行农村低保标准1.5倍的居民;
(五)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人员。
二、救助病种
(一)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急性脑中风;
(三)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四)严重心脏病;
(五)重症肝炎及并发症;
(六)艾滋病;
(七)晚期血吸虫病;
(八)重症精神病;
(九)系统性红斑狼疮;
(十)风湿病并致关节畸形、功能障碍,或合并其他脏器损害,影响正常生活;
(十一)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十二)肝豆状核变性。
三、救助标准及定点医疗机构
救助对象在扣除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类商业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部分后,个人负担的年医疗费用将给予定额救助,当年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0元。
我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指定医院参照区医保中心和区合管局指定的当年医疗定点机构。
四、救助办法
(一)资助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屯溪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
(二)资助“三无”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参保资金;其他城市低保居民个人缴费部分按50%比例给予补助。
(三)对城乡特困居民实施门诊补助。凡城市低保对象中的a类人员(“三无”人员除外),每人每年可享受一定额度的医疗门诊补助。
(四)取消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及“三无”人员救助病种和救助起付线。此三类对象患病进行住院治疗,可申请医后救助(见附件)。
(五)实施重特大病医前救助。凡所患疾病为本《意见》规定的前八种重特大病范围内的困难居民,凭年度近期的病情诊断书,可申请医前救助20xx元,以后年度不再予以申报;本《意见》规定的后四种重症慢性病不享受医前救助,可享受医后救助。
(六)实施重特大病跨年度治疗医中救助。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及“三无”人员,凡所患疾病为本《意见》规定的前八种重特大病,跨年度治疗,年度住院医疗费用达5000元以上的,凭相关费用单据,可申请医中救助1000元。
(七)城乡低收入家庭居民所患疾病为本《意见》规定病种,患病自付住院费用达5000元以上,即可享受相应的医后救助(见附件)。
(八)对所患疾病不在救助病种范围内的“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可申请一次性临时医疗救助1000元。
(九)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大病患者,在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再次给予一次性定额医疗救助。
五、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救助对象在申请医疗救助时,要如实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 定点医疗机构当年度病情诊断书,并需附有主治医生亲笔本文 签字;
2. 民政部门出具的《伤残证》、《五保证》、《抚恤金领取证》等优抚对象证件、《城乡低保证》及患者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3. 定点医疗机构当年医疗费用收据;
4. 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补偿凭证;
5. 相关单位或部门及社会扶贫帮困资助情况的证明材料;
6. 城市低保居民、“三无”人员、城市低收入居民由区民政局认定并出具低收入统一证件;农村低收入居民由户口所在镇政府认定并出具证明。
(二)医前救助:申请救助对象向户口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区政府委托,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凡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第2页

具备上述(一)款1、2条规定证明的,由本人填写《屯溪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医前救助表)》一式三份,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报区民政局审批。
(三)医中救助:申请救助对象持上述(一)款3、4、5、6条规定证明,向户口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村委会(居委会)公开栏公示3日无异议后,由本人填写《屯溪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医中救助表)》一式三份,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报区民政局审批。
(四)医后救助:申请救助对象平时累计的医疗费用应于当年5月或11月份,另外持上述(一)款3、4、5、6条规定证明,向户口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村委会(居委会)公开栏公示3日无异议后,由本人填写《屯溪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医后救助表)》一式三份,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报区民政局审批。
(五)区民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签署审批意见。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应当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六、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一)区财政局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区、镇两级财政要根据省、市文件要求,安排一定的配套资金用于城乡医疗救助。其中,区级财政配套资金不少于上年度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10%,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用于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和小额临时救助的资金,由区民政局按规定程序审批,区财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拨付至区民政局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帐,区民政局分批将医前救助资金与医后救助资金及小额临时救助资金下拨给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发放给救助群众。
七、组织与实施
(一)区政府成立“屯溪区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区民政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各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 区民政局负责做好医疗救助对象的审核审批、档案管理和指导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乡医疗救助申报工作。
2. 区财政局负责会同区民政局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按时编制年度医疗救助资金预决算,组织实施医疗救助资金的核拨发放。为保障医疗救助工作正常开展,区财政应按当年救助资金总额的3%左右安排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3. 区卫生局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4.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上的衔接,配合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5. 区审计局、监察局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的合理使用。
八、救助监督
(一)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公示制度。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救助对象以隐瞒、造假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金的,一经发现,审批机关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追回其冒领的救助金。
(三)从事医疗救助管理工作的人员若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扣压医疗救助资金的,视情节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其它
(一)本《意见》自20xx年7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转发屯溪区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屯政办〔20xx〕38号)同时废止。
(二)本《意见》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屯溪区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定额救助对照表

帮助客户解决问题。只要解决了客户的问题,就是好的策划书。《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如果还没解决您的需求,请访问我们为您2024准备的“医疗设备实施方案”专题!

展开全文

相关推荐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