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加快税收行政协助的步伐

已经完成的小事,胜于计划中的大事。当我们面临需要演讲的情况,此时我们需要对接下来演讲的内容有一个初步构思,演讲一定要入耳,朗朗上口。听起来非常流畅,没有语言障碍,没有曲解。演讲稿究竟怎么样写才能将它写好呢?为此,小编特意呈上“试论加快税收行政协助的步伐”,希望对你的工作和生活有所帮助。


试论加快税收行政协助的步伐

税务机关作为行政机关之一,其职能对象比较复杂。一方面,纳税人不仅数量多,还存在诸多差异;另一方面,涉税经济活动的种类不断创新,跨地区、跨行业业务不断增加,税务机关仅靠自身努力,在自身职权范围内无法获得或以较低成本获得履行职能所必需的涉税信息。因此,寻求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协助,是税务机关的必然选择。

一、税收行政协助的必要性

与税务机关协作的部门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部门:

(一)与工商部门合作,在业户办理营业执照的同时,办理税务登记,既方便了纳税人,又有效地防止了企业和个人只办营业执照,不办理税务登记的老大难问题,大大减少漏征漏管户。

(二)与公安交警部门合作,在车辆年审时,直接征收车船使用税,避免漏征车辆,减少个人车辆挂靠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账外车辆偷逃税行为的发生。

(三)与建委部门合作,掌握全市及外来建筑公司各类基本建设情况,如施工企业、施工项目、工程预算、工程招投标、资金来源、施工许可证发放、施工地点、开竣工时间及房地产开发等各种建设信息,防止税收大量流失。

(四)与招商局、公安出入境管理局等部门合作,及时了解外商企业到我市投资项目,合同利用外资金额,项目计划等内容。通过出入境管理处,及时了解外籍个人来华时间、工作单位、护照姓名、电话等基本情况,便于税务机关到相应单位审计。

(五)与科技、民政、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合作,共同对全市科技、福利、校办、劳服企业的资格认定、年度审核,进行严格把关,有效地防止假科技、假福利、假校办、假劳服企业骗取税收优惠政策偷漏税问题的发生。

(六)与文化部门合作,及时掌握文艺团体、个人、明星等来该市演出情况,及时扣缴各种税费,防止税款流失。

还有道路、交通、水利等基本建设,都涉及到各种税收。因此,现代税收不仅涉及经济领域,还涉及到文化、教育、科技、党政机关等各个领域。寻求行政机关税收行政协助,是立体化、全方位治税思想的根本转变,是依法治税,堵漏增收的具体措施,是大税收的具体体现。

二、我国税收行政协助的现状

(一)在我国税收行政协助实践中,法律法规未明确税收行政协助的概念。《税收征管法》第五条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第六条规定,“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由于《税收征管法》中对税收行政协助的规定过于笼统,税收行政协助的规范更多地是依靠省级政府颁布的规章和市县政府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法律级次较低。而且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在普遍性、全面性、系统性、统一性上也存在一定缺陷,且许多地方尚未有相关规定出台。

(二)在我国税收行政协助实践中,各级地方政府的强力介入起了关键作用。多年来相关的行政机关习惯于各自为政,把对税务机关的协助看作是额外付出而不是自己作为政府行政机器的一部分的应尽义务。因此,出于对税务机关进行行政协助可能会增加本部门的工作成本或对本部门既得利益造成损害等方面的考虑,被请求机关往往拒绝协助。针对这种状况,在我国税收行政协助实践中,各级地方政府的强力介入起了关键作用。介入手段主要有两类,一是行政立法或颁布规范性文件,以填补国家法律规定的空白;二是成立由各级政府官员负责的领导小组,将协助表现作为评价相关机关及其负责人的重要标准,并对协助单位奖优罚劣。因此,在我国税收行政协助中,被请求机关进行协助的主要动力是地方政府的行政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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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林业发展步伐力促生态示范县建设


加快林业发展步伐 力促生态示范县建设

为确保创建国家级生态示范县任务目标的顺利实施,入春以来,县委、县政府把林业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产业来抓,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和安排,结合我县实际,以绿色通道、农田林网、苗木花卉、经济林、丰产林、村镇绿化林业六大工程建设为总抓手,进一步明确任务目标和工作责任,广泛宣传,强化措施,集中精力开展植树造林活动,林业生产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截止目前,绿色通道省道枣曹线25.6 公里的建设任务已全面完成;经济林基地完成3800亩;速生丰产林完成用材林7400亩;纸浆林4000亩;种苗花卉基地落实面积3700亩;农田林网新建4万亩,完善6万亩;林权制度改革有了较大进展,已发放林权证8000余份。总结前段时间的活动情况,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领导重视,行政推动力度大。春季过后,县委、县政府就把林业工作作为首要任务来抓,县成立了春季林业生产指挥部,主要领导任指挥,县各大班子分管领导任副指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实行了领导干部包保责任制。各乡镇也相继成立了领导班子和工作班子,制订了林业生产规划,把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到村、到路段、地块,责任落实到机关干部、村干部,形成了人人肩上有担子,个个身上有责任的局面。全县上下全党动员、全民参战,掀起了植树造林的新高潮。
(二)活化机制,推动了工程项目的落实。在工程项目建设上,我们坚持“政府得绿,群众得利,不求所有,但求所在”、“谁造林,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全面落实林权制度改革,对全县已绿化和未绿化的林地、沟路渠、河堤和规划造林地段落实承包,签订了承包合同,发放了林权证书,给群众吃下了定心丸。兴隆乡对新铺的4条共16公里的乡村公路,以100米为一个单位落实承包,签订合同,发放林权证,调动了群众造林的积极性,促进了全乡林业生产的快速发展。目前,乡村公路绿色通道建设已完成38公里。
(三)宣传发动广泛,舆论氛围浓厚。入春以来,县委、县政府利用过路横幅、墙体标语、出动宣传车、印发宣传材料和技术资料等多种形式,深入广泛地宣传发展林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营造了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县电视台把林业生产作为宣传报道的重点,采取林业新闻、专题报导、林业技术讲座等形式,宣传林业进度和林业先进典型,对全县林业生产的快速发展起到了较好的推动作用。县妇联组织全县妇女在肖云镇东鱼河堤开展了“三八绿色工程”;团县委、县教委、县林业局联合在鸡黍镇开展了“青春、绿色、***”活动,这些活动的开展,极大提高了广大群众植树造林的意识,带动了全县林业生产的快速发展。
(四)各项工程建设进度快,质量好。肖云镇在丰产林建设上大力推广了林药间作,在速生杨下种植白芍,以短养长,提高了亩产效益。司马镇以高标准建设万亩农田林网为总抓手,结合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组织了30多人的专业队,吃住在工地,严格按照高标准农田林网建设的标准进行挖沟铺路,打点定线,所植苗木均选用二年生4米以上大苗,确保了造林质量。在造林过程中,县林业部门抽调技术骨干,深入村庄、道路、河堤、地块,对农民进行面对面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坚持做到“四统一”:即统一质量标准,统一技术要求,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检查评比。坚持“三大一实”的造林方法,严把栽植技术关,较好地保证了栽植质量。

试论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


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政治纲领,第一次写入党的纲领性文件。这是我们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完善和发展。加强对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关系、依法行政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如何加强依法行政等方面的研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管理和社会事务管理,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能依法进行,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它反映了社会从人治向法治转变的历史进程,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依法行政,是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有效管理活动。它要求一切国家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充分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行政职能,作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更不能非法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行政的范围,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都要依法进行,其核心是行政执法。因为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对管理相对人采取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为,或者对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直接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处理结果的行为,最容易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以,依法行政的核心,是依法行政执法。

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依法治国由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依法司法和依法监督等内容组成。在这些内容中,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重点。因为一个国家的整个管理活动,不是靠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而主要是靠各级人民政府进行的。如果各级行政机关都能依法行使职权,依法进行管理,那么,依法治国就有了基本保证。坚持依法治国的方略,又为依法行政创造了大环境和前提条件。如果没有依法治国的方略和大环境,就根本谈不上依法行政。但没有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就会落空。因此,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里政府行使行政权力所普遍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二、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基本保证

1、行政权在国家政权中的重要地位决定要依法行政。所谓行政权力,是国家行政机关管理内政、外交的权力,即各级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法律和国家权力机关的授权行使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行政事务的管理权力。它的管理对象是社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国家的整个管理活动都是由各级行政机关进行的,行政机关能否合法有效地行使好行政权力,管理好国家各项行政事务,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因此,任何一个国家都非常重视行政权力的建设和制约。

试论法官的个性


/ 摘 要:法官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难免要进行主观的价值判断,这一点现在已经得到比较广泛的承认。当代社会日新月异、复杂多元,普适性法律的地盘在缩小,法官临机应变能力的需要在增强,判决的完全可预测性几乎成了天方夜谭,因而很少有人还要坚持那种法官等于法律拟人化的僵硬公式。在判决的做出过程中,法官的个性在很大程度上起了支配作用。
关键词:法官的个性 自由裁量权 司法主观性

一、什么是法官的个性
现实主义法学家弗兰克(Jerome Frank)的司法判决公式很好地说明了非法律因素对法官自由裁量的影响,即:D(判决)=S(围绕法官和案件的刺激)×p(个性)。弗兰克认为,法官的个性是法官自由裁量的中枢因素,判决结果可能要依碰巧审理个案的法官的个性而定,法官的自由裁量结果由情绪、直觉、预感、偏见、脾气以及其他非法律因素所决定。p27-34
到底什么是法官的个性呢?法官的个性可以概括为,在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法官自身的所固有的一些参与到判断中来的非法律因素的总称,包括法官个人的政治素质、文化底蕴、道德修养及一些不确定的情感因素。
那么,在审判过程中,判决到底是怎样做出的呢?首先,让我们来看普通人在日常事务中是如何做出判断的。其实,“判断的过程很少是从前提出发继而得出结论的”。“判断的起点正与之相反——先形成一个不很确定的结论;一个人通常是从这一结论开始,然后努力去发现能够导致出该结论的前提。”p27在实际的审判过程中,决定判决内容的既不是法律规范也不是逻辑更不是概念。换言之,判决的作出总是先根据感觉大胆得出结论,然后到法律和学说中去小心求证——无非是东寻西找、各取所需,最后确定据以判决的法律规定(相关法律条文)——在这个过程中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是法官的个性。
二、法官的个性在审判中的价值
现代社会生活更需要“能像机器那样被依赖的法律”p144,——一种形式理性的法律。法律的首要特点是法律与道德的分离p37,法律与权力的隔离,换言之,存在着一个独立的法律领域,即法律帝国。概而言之,法律的形式理性就是指这样一种状态:系统性的法典经职业法官通过正当程序加以职业化的解释、推理和适用。也即,法官的个性在审判中发挥着“超级自由裁量”的作用。质言之,必须承认司法主观性的客观存在,而且在法官的个性突现即是司法主观性的表现。
(一)法官的个性与法的局限性
法律具有规范、指引、评价、预测、教育的功能,法律的适用应当具有确定性,这种确定性就是体现在对相同或类似的行为,应当有相同或类似的处理。但是,法律始终是不确定的,它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存在着漏洞。法律的局限性,主要表现为: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和滞后性。普遍的法律规范和个案处理之间总是存在一定的距离,这是自由裁量权存在的现实基础,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法官个性的内在应有之义。
对于法官的个性在审判中的作用这一客观存在视而不见,显然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规则完美主义态度,它完全忽视了法官在抽象法律规范的具体化过程中所起的决定作用。规则完美主义认为,立法者具备完全理性,对于立法所要解决的问题具有科学圆满的认识,对于社会的规范需求具有完全的把握,而且基于语言的确定性和形式逻辑的完备性,立法者同时兼有充分的表达能力和准确的表达手段。因此,立法者完全有能力制定一个足以应付实践中所有疑难问题的规范体系,保证其完美无缺、逻辑自足,能够自动适应个案事实。而法官就像自动售货机,毫无独立意义,他所能起到的充其量是担当一个规范的简单套用者角色的作用。拿破仑曾认为,法律可以变为简单的几何公式,任何一个能识字并能将两个思想连接在一起的人,都能做出法律上的裁决。在这一意义上,法官成为机械的操作者甚至成为机械本身。
而事实上,社会生活总是处于变动不居状态,法律只能是对社会现象的合理反映和承认,越是活跃的社会关系就越难为规范所完全控制或者覆盖,就越有可能突破规范的限制,成为现有规范的对立面,因此为了协调社会生活的多边性和法律的稳定性,要求法官能够敏锐地观察到社会现实以及利益呼声,在既有的规范前提下,机智地解决这一矛盾。法官并非是规范的机械套用者,而是在社会现象的压力之下发展、创新规范内涵,同时寻求规范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主体。
法官的个性存在的首要价值在于其能有效地克服法律的上述局限性。规则因素之不足可以以人的因素弥补,纯粹的法治的不存在的,只有具体、真实的人才能做法律所不能做的事,因而,应当认真对待人的因素,而不是回避和放弃这一问题。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能使法官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消除法律的模糊性,作一个比喻:法官的自由裁量是法律中的一个连接变动着的外界的窗口,它使法官站在法律的缺口与流动的社会生活的交界处,从社会生活中发现和提炼生生不息的规则,以弥补法律的滞后性及不周延性,因而法律授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能扩大法律的涵盖范围,使法律的处延成为开放性的,增大法律的适用性;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还能促使法官能根据时代的需要,对法律作灵活的解释,以避免法律的不合目的性,丹宁勋爵形象的比喻正好形象地说明了法官的个性弥补法律局限性的功能:“法官绝不可以改变法律织物的纺织材料,但是他可以也应该把皱折熨平。”
在法律漏洞成为不可避免的情况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显得很有必要,否则,法官在大量的纠纷面前束手无策,大量的社会冲突与纠纷得不到解决,这样的法院和法官多少是令人失望的,而民众一旦对法律的失望是通过对法院的失望表现和宣泄出来,这种危害就有可能扩大和加剧。所以,拉伦茨先生认为,不得拒绝审判的法官,无论如何有义务去解释法律,并且在法律有漏洞时,有义务去补充它,德国学者科因也指

出,如果一个起诉的请求权的基础事实未为立法者所考虑到,那么,法院固然可以以该诉不能获得法律依据为由,予以驳回,但它可能因此违反正义和衡平裁判的义务,法律存在和法院存在的意义淡然无存。
(二)法官的个性与法的发展
法官的个性(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另一意义是能促进法律的发展。具有普遍性特征的法律是根据社会典型情况而作的一般规定,换言之,法律规范不得不舍弃各个具体的社会关系的特征,而以抽象的一般人、社会生活中典型的场合、事件和关系作为对象来调整。在一般情况下这也能导致公平,但是,具体情况并非总是典型的,相对于典型情况存在许多变种,如果将其与典型情况一样,适用同一法律规定,必然会“削足适履”,导致不正义。法官的个性正是沟通一般正义和个别正义矛盾的桥梁,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行使自由裁置权,变通适用法律,以免因法律的规定与特殊情况不相宜而不公平地分配利益,力求每个案件都获得正当、合理地解决。
大陆法系的法官,处在成文法的文化氛围中,其自由裁量权对法律发展之促进,不如英美法系法官这是事实。但是,大陆法系的法官们运用自由裁量权对法律发展的推进作用仍不可低估。以法国为例,19世纪以来,法国虽然经历了几个不同的政治制度,但典基本没有多大变化,法典虽然没有变化,但执行法典的法官们在理解法律的内容时却静悄悄地发生了变化,所有这些,无不是法国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对昔日的法律进行“偷梁换柱”的结果。
解决法律与社会生活相协调的问题不仅属于立法者之职责,法官亦有许多事情要做。因为,立法机关过多地修改法律会损害法律的价值,因既得利益集团的阻挠,立法步骤缓慢而麻烦,加之立法者的素质低下,社会转型的不确定因素的增加,都完全有可能难以完全从根本上修改或废除法律,指望通过更新立法的内容获得司法公正也不现实。因而,在法律运作过程中适当允许法官的个性发挥,使法律保持一定的开放性和灵活性,这种做法很是值得探讨的,如果立法与执法形成了这种良性的互动,法官就可根据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把经济、政治、哲学方面的要求及时补充到法律中去,法律由此被看作是由法官补充完成的未完成的作品,在机制上保障了法律的发展随时代与时俱进。
(三)法官的个性与正义
“司法权与行政权独立,才会有自由的存在”。司法权通过法院裁判权来体现。法院裁判权(court’s jurisdiction)则是一种权威,即听审、裁判及决定的权威。根据马克斯韦伯理论,权威可分为理性权威、传统权威和个人或组织的魅力型权威。p162我国现在由政府自上而下推动的法治建设,其实就是个人或组织的魅力型权威在推进。这当然是法制现代化必要的基本的动力机制,但若这种权威不因法制发展而转化成法律的理性权威,反而因此去支配法律,那么就不可能实现法制现代化。权威转化并不是否定个人或组织的魅力性权威,而是相对于法治,个人或组织的魅力性权威必须在法律之下。法院的权威裁判获得独立,是因为具有理性权威。
在具体的案件中,究竟什么是认定某一具体案件的事实,究竟如何根据特定案件选择所适用的法律,在这一过程中不能不投入法官的主观因素甚至个人感情。虽然社会和法律职业本身对法官的人格提出了高于一般人的道德要求,但是也有的法官会辜负人们对他在这一方面的期望。法官是掌握司法权的一个职业群体,而根据人们关于权力的认识,只要是存在权力的地方,就会有腐败产生,而且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这是自古不易的道理。如果法官手中的司法权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必然走向腐败。而且,司法的腐败是最严重的腐败。培根有一句名言:“一次不公的司法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与之相类似的一句格言是:“法官的人格是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换言之,如果法官也被腐化,不能够主持正义了,那么这个社会也没有什么正义可言了。龙卫球先生培根所言的评价无疑是很有道理的:司法的理论可以容忍一个才智平平但廉洁的法官,却无法容忍一个才智超群但腐败的法官。可见,人们不仅要求法官具备熟练和高超的业务素质,而且要求其具备高尚的道德情操。司法腐败说到底是司法主观性的泛滥。
那么如何保证适当的司法主观性呢?
首先是法官内心的道德约束。这要靠提高法官的素质来实现。在西方国家,任何人要想步入法官这一行业,都必须接受很高的学历教育。例如,在美国,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具备什么样学历的人才可以充任法官,但从实践上看,美国的法官无一不是来自律师界,而在美国要想取得律师资格,首先必须获得法学硕士以上学位,并通过严格的律师资格考试,而且只有那些在律师行业中干得不错的律师才有可能成为法官。一个普通律师要成为法官通常需要十年左右的时间。正是由于法官职务的来之不易,而且由于法官所受的教育程度比较高,所以美国的法官一般都很珍视自己的名誉,因而也就比较容易做到从内部约束自己不被个人的私欲所左右,从而保持较高的道德修养和生活品位。有资料表明,美国自建国以来,其联邦法院系统的法官还没有出现过一例腐败的事件。
对于掌握权力者而言,仅仅靠他的内心约束还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内心约束在本质上是一种道德约束,而道德并不总是能够发挥其抑制不良诱惑的威力。我们虽然在感情上对法官的人格寄予了神话般的希望,但是法官却并不因此而成为圣人,法官和任何普通公民一样,有着自己作为普通人的欲望和需求。既然如此,那么对法官的约束就不能仅仅通过其内心的约束,而是还必须通过来自法官外部的约束,这就是程序的约束。我国古代的法官中的绝大部分虽然来自于在科举考试中获胜的知识分子,但是仍然不能避免司法官吏腐败现象的产生,尤其是到了封建社会的后期,腐败现象愈演愈烈,屡禁屡腐,就是因为没有建立起一套

行之有效的程序制约机制。
程序制约是防止司法主观性泛滥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所谓程序制约,就是通过程序要件的满足,通过与程序的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充分参与,形成对程序结果的制作者的外部约束,从而实现程序的公正。这种程序要件的满足,具体包括:第一,凡是利益受程序结果影响的人,应当有充分参与程序结果的形成过程的权利;第二,程序中相互对立的双方权利相同,义务对等,谁也不享有优于对方的诉讼地位;第三,制作程序结果的裁判者应当保持完全中立的立场,而不应当偏袒程序的任何一方;第四,法官的裁决必须产生于法庭审判活动全部结束之后,而不能在审判过程中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所形成的理性认识的基础之上,而不是他在审判活动之外所产生的预断、偏见或传闻的基础之上;第六,法官的裁判必须以程序的各方参与者在程序中所提出的有效意见、主张和证据为依据,而不能将一方或多方参与者的观点和证据任意地加以排除;第七,裁判者应当实现完全的个人独立,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来自与程序处理结果无关的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八,除非有法定不应当公开的情形,程序应当完全公开,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程序结果的制作过程;第九,裁判者应当为其制定的程序结果进行充分的论证,也就是在裁判中详尽地说明判决的理由;等等。很显然,程序要件的满足要求程序的参与者通过平等地行使权利来实现对法官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它排除一切来自凌驾于程序之上的权力,也排除一切来自程序之外的干扰。
实现司法公开,实现对法官司法权力的制约,必须提高法官的素质及完善诉讼程序。只有当法官素质在整体上有了很大提高,而诉讼程序也有了长足进步的时候,才可以指望“公平如大水滚滚,正义如大河滔滔”的法治局面的出现。
三、如何培养法官的个性
法官的个性培养,是一个接受他律并经过内在良心调整达到自律的过程。他律,最主要的就是监督。而最有效、最经常、最基本的监督,是法院内部监督。这种监督不仅仅是对法官行为的规范,对审判权的制衡,同时,是对法官的爱护和保护。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将审判监督与纪律监督紧密结合起来,让监督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来维护良好的司法秩序,尽量排除干扰,将法官从复杂的人际关系中解脱出来,保证司法的公正与效率。自律,就是法官要自我约束、自我控制,把个人的一言一行自觉纳入法官的个性规范中去。要做到自律,必须树立唯法至上的理念和追求公正的强烈意识。法官只有追求公正的坚强理念,才能有正确的道德价值取向,把法律信仰作为法官最基本的价值观念,真正在灵魂深处忠实于法律。法官只有获得对法律信仰和正义追求的精神支持,才能带动内心严格的理性自律,从而产生巨大的工作动力和无私无畏的勇气。始终保持自己崇高的职业操守和司法人格,让人民群众实实在在地感受到人民法官既是传播法律的使者,也是涵养道德的楷模。
培养法官的个性,使司法主观性与法律客观性有机结合起来,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法官的威望与人格魅力
有人说,我国法官的个性犹如我国法院判决书的书写模式一样——千篇一律,几乎没有什么特点可言。因而我国法官的威望与人格魅力的作用并未得到充分的重视与体现。法官的人格魅力是法官内在道德涵养的综合体现,而法官的人格魅力对于公正审判的实现或某些制度的实施也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就此,日本学者谷口安平曾论述到,由于“吸收了大陆传统自成一个专业系统的日本司法官在社会上享有很高的权威和威信,一般人对法官的个性与公正性抱有很强的信赖感。法官能够独立地执行其职务,很少受律师以及其他方面的影响。美国联邦系统的法官和德国的法官也是如此,这使他们有可能发挥‘管理型’的作用”。此外,在我国诉讼制度史上享有盛名的“马锡武审判方式”之所以能取得成功并广为流传,显然与马锡武本人公正廉洁的人格魅力是分不开的。
法官威望的建立与人格魅力的培养是法官日常道德修养的积累与结果,在法官审判日益走向独立与自治的今天,每一位法官都应注重自己对高尚的品质、健康的人格、社会良知、温和的性情、稳定的情绪等综合因素的培养,以建立自己良好的社会声望,展示自己的人格魅力,只有这样,法官才能通过自己的工作——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而赢得公众的信任和社会的肯定,并逐步恢复民众对司法公正性的信心。
然而,由于法制不健全、不完善的客观事实,我国法官在事实上比公开承认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握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说,他们在悄悄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并且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十分普遍、突出,这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二)法官公正自由裁量的能力
法官的裁判过程实质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运作过程,裁量权的使用科学合理,裁量就恰当、公正;裁量权运用得不好,裁量就可能失当、不公正。因而,裁量公正实质就是法官自由裁量权使用得公正。笔者认为,为实现法官自由裁量权公正,应着力培养法官的综合素质:
1、精通的业务素质。这是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前提。这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基础。首先,法律对法官工作而言,是其工作的规则。法官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若不了解、不熟悉这些规则,就不能进行正常的工作。尽管在英美法系使用判例法作依据的国家,法官同样要熟悉案例指导规则,熟悉其操作运用规范及要领。其次,从法律对法官赋予的审判权力而言,法律是判案裁处的根本,是权力行使的依据。离开了法律要旨,就不能正确行使法官的审判权,不能正常地处断案件。因此,法官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就要具备较高的,要能领会法律的精神实质,并能将法律精神融会到整个审判实践,使法律在日常审判工作中运用自如。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也应将法制的主旨精神和科学裁断案件的方法弄清楚。需要明确,法官熟悉业务,仅对法学有所精通还不够,还必须对法学的相关科学有所了解。

2、高尚的道德素质。这是法官行使好自由裁量权的内在约束。法官如果没有高尚的职业道德,不具备秉公执法的思想,在司法活动中不能做到依法办案,不能视公正如生命,不可能实施好法律、执行好法律。法官要行使好自由裁量权,必须要有公正办案的良好思想,养成不畏权势,不徇私枉法,不为利益所倾的优良品德。
3、良好的外部环境。这是法官行使好自由裁量权的外在要求。法官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最重要的是这种权力不被外部环境所影响,不受任何外界权势所制衡。我们要切实为法官创造一种正确行使审判权力的社会环境。要创造这种良好的社会环境,当前应尽快解决好法院科学设置和法官管理监督问题。
(三)法官平衡法律变革的能力
法官对法律的变通适用。这是最通常的潜移默化的法律变革,其中,法官的作用尤其重要。法官的主要职责是裁定纠纷,作为一般原则来说,我们不能要求法官去承担建立未来法律制度的任务,但是,法官是最直接并且是最先对社会向法律提出新问题作出反应的,即使面对法律未加规定的情形,法官也不能以此为由而不履行其进行裁决的义务;在法律的适用与现实社会情况发生冲突时,法官负有公平决断的义务和职责。并不能完全依赖法律明文规定的教条进行裁决,而必须考虑法律原则的选择,比如,社会形势、风俗习惯及政策等诸多因素,主动地参与平衡协调以期作出真正权威的判决。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作出的这种具有胆识的、决定性的、有时甚至是反传统的创造性行为,克服了法律的停滞和衰败现象,保障了法律的权威。
另外,法官对法律变革的作用还体现在对法律作出符合现实情况的法律解释之中,法官对于法律是无权进行修改或制定的,但是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法官要理解法规用语的含义与范围就必须对其进行解释。这种解释并非仅仅停留在法律规范的形式之上,还要建立在对立法者意图和目的的充分发现和了解的基础上。法官可以独立地、审时度势地就该法规的社会形势、风俗和自该法规通过之时至今是否已发生一种显著的、实质性的和明确的变化作出判断,并在不违反原法律制定者意图以及一般法律原则的基础上作出适时的解释,并依此在司法过程中作出适合一般性正义的判决。
(四)法官与时俱进的品质
如何才能保障法官的公正司法,我们仍然是不明就里的。若只强调外部监督,或以政治、道德灌输,其实际效果,凡是有眼睛的人都看得出。美国法官群体,其外部管束是最为匮乏的,却成为不同行业中最受尊重的。其法官群体却是社会上最有权威、最受人敬重并且最少腐败的一个。不仅美国,英国法官自1830年以来就没有因为严重行为不当而受解职处分者。日本京都大学历年社会也表明法官是社会公信度最高等群体。为什么?那是因为他们的素质,从内心长成的荣誉感促进自律,如此方受人敬重。美国人认为司法机关是法律和正义的基本构架的积极塑造者,故而要求大法官必须并且真正地依据其职责和授权进行审判,他必须具备哲学家、历史学家和预言家的综合能力与智慧,以及非同寻常的耐心。而且美国人也认为,一位法官必须是查士丁尼、基督和约翰马歇尔的结合体。p116只有这样的法官才可充任社会正义的最终裁判者,保障法律的无上权威,真正形成对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制约。正如马克思所说:“法官除了法律外,就没有别的上司。”p76
因此,培养法官的个性要注重法官与时俱进的品质。
法官要职业化。法官作为国家司法权的载体,尽管其职业能力使他们掌握了影响社会的强大力量,但只有将这种力量与法官为民众谋福祉、为社会担道义的高尚职业精神相结合,法官职业才可能与社会大众具有亲和力,才有可能在社会中求得充分的身份和物质保障,并在司法独立的意义上获得令人羡慕的自治“特权”,进而赢得为社会大众所尊崇的职业声望。法官职业与其他任何法律职业一样,尽职尽分、理想崇高,是自己安身立命、兴旺发达的根基所在;一旦根基缺失或腐烂,就不会有社会信用,就不会有与社会大众的亲和力,就必然蜕变为借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以及在制度上拥有的便利一味谋私的利己群体。
法官要有良知。一是良好的知识结构,这种知识结构不仅仅指法律专业知识,还包括各种各样广博社会知识与社会经验,对社会生活的经验也是法官处理好案件的基础,法律是一项专业性非常强的社会工作,离开专业知识从根本上就不具备做法官的最起码条件;二是良好的认知水平,包括认识、判断、推理案件的能力,具体而言是快速领会案件基本情况,把握案件双方争执焦点,并准确做出谁是谁非的判断的能力;三是良好的道德水准,就是说在认识案情,把握案件所适用的法律后,真正按照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案件,做到不偏不倚,问心无愧;四是法官对案件处理的适当性,因为法律往往可以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这一范围中,无论法官如何选择都是符合法律的,也是合法的,这时如何对案件作出适当的判决就显得特别重要;五是法官本人对法律的尊重程度与忠诚程度,这里着重强调的是法官绝不能将法律当做为自己在社会上谋取便利的工具。
四、结语
法官是一种特殊的职业群体,其特殊之处在于法官被誉为司法公正的守护神、社会正义的化身。无论多么完善和公正的法律最终是要依赖法官这个特殊的职业群体来实现。换言之,法官的个性是法律实现过程的润剂。如果说司法审判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法官就是这最后一道防线的“守门人”,倘若能放松对“守门人”的束缚,为他创造更加广阔的自由空间,让他“头顶是灿烂的星空,心中是崇高的道德法则”,我相信,正义的防线将更加巩固。正如法创始人爱尔维希说过一句名言:“法

官的人格,是法律正义的最终保障。”

作者简介:马慧勇(1979-),男,E-Mail:[email protected].
参见博西格诺.法律之门.邓子滨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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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伯.文明的历史脚步.黄宪起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7.
其实“法律与道德的分离被公认为是自由的前提”。参见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屈茂辉 佘佐鹏.论法官自由裁量权.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8(秋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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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义坤.法律专业英语.暨南大学出版社.1996.p38.另参见贺日开.司法改革:从权力走向权威——兼谈对司法本质的认识.法律科学.1999.(4).
罗德里克马丁.权力社会学.丰子义 张宁译.上海:三联出版社.1992.
刘翰 李林.开创跨世纪研究的新局面——近年来中国法理学研究的回顾与前瞻.法律科学.1998.(2).谢晖.权威推进与权威转化——法制现代化 的基本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法学.1998.(2).
石文龙.论法官与良知.人民法院报.2002-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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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贵.自由裁量权如何公正行使.人民法院报.2002-10-15.
胡兴儒.法官的与时俱进品质.人民法院报.2002-9-5.
中国的监督甚为严密,对法官的制约包括对庭审进行电视直播,实行错案追究制,加强人大队法院的个案监督,以及实行院长检讨责任制。贺卫方.司法改革中的上下级法院关系.法学.1998.(9)称之为恋母情结似的监督情结。
美国1789年第3条第1款规定,最高法院和低级法院的法官,如尽忠职守,应继续任职,并按期接受俸给作为对其服务之报酬,在其任职期间,该项俸禄不得削减。媒体对审判过程的监督又因为蔑视法庭之达摩克利斯之剑而备受限制。
贺卫方.司法改革中的上下级法院关系.法学.1998.(9).
贺卫方.司法改革中的上下级法院关系.法学.1998.(9);异哉所谓检察官起立问题者——与龙宗智先生商榷.法学.1997.(5).认为法官不受敬重,国家走向衰亡。中国检察官在法庭上起立,英国法官及律师等在法庭上的一系列仪式,都是为了树立法官的自豪感与荣誉感。
宋冰编.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及司法程序.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马克斯恩格斯全集.第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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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新闻角度



角度,即看事物的出发点,又称作“视点”、“观点”、“观察点”等。文学艺术创作讲究角度,新闻写作同样重视新闻角度。

“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苏轼《题西林壁》中的这两句诗,看似描绘庐山在不同视域中所展现的千姿百态,实则以形象寓理;从不同角度看待事物,得出的结论会不尽相同。在人们日常的语言交流和文字交流中,角度的掌握有着重要的作用。同样的事,说法和表述各异,效果各异。清朝湘军统帅曾国藩在给朝廷的奏折中把草拟的“屡战屡败”改为“屡败屡战”。这里的“战”和“败”两个字仅仅只是调换了个位置,看待问题和表述问题的角度完全不同。

新闻报道作为文字交流的一种形式,其角度的选择同样至关重要。新闻角度的选择是新闻写作中的重要一环。它把握得如何,是直接关系一篇报道能否成功的关键。因此,在新闻报道活动中,新闻传播者对采集的新闻素材,总是要进行分析比较,找准最佳视点,选取最佳材料,择其最佳表现手法,来向受众传递新闻信息。

浅谈到新闻角度,有人以上就会同报道的主题选择联系起来,甚至把这二者划上等号,很少或根本不去考虑其它方面,这是不全面的,那么,新闻角度究竟涵盖哪些方面呢?假如有这样一件事:一个人乱扔烟头,引起一场火灾,由于广大群众的奋力扑救,保住了国家财产。这件事,可以反映这样两个主题:一是防火,二是赞主人翁精神。报道究竟反映什么,完全取决于新闻传播者看待问题的视角。主题视角定下以后,就要以此为据来确定选材视角,如果以防火为主题,选材视角就要着眼乱扔烟头方面的事实;如果以赞主人翁精神为主题,就要侧重选群众不顾个人安危,奋力灭火方面的事实。主题和题材一旦确定,就要设计好报道结构,考虑如何安排题材和表现主题了。可见,一堆新闻素材,摆在新闻传播者面前,从哪个方面写,写什么,采用什么表现手法,都涉及新闻角度问题。另外,受众在阅读或收听新闻报道时,也有一个角度问题。受众站的角度不同,对报道的看法和反映也会不同。这就是经常出现的,同一篇报道,有时会引起不同意见甚至截然相反意见的缘故。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新闻角度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新闻的立意角度——新闻主题的选择;新闻的选材角度——报道所用题材的选择视角;新闻的表现角度——新闻写作技法的运用;新闻的接受角度——受众在接受新闻报道事实时所持的观点。前三个角度,是从新闻主体——新闻传播者这个方面研究问题的,而后一个角度谈的是新闻客体——受众的问题。

下面着重探讨一下新闻角度与新闻主体有关的三个方面。

清初学者王夫之说:“无论诗歌与长行文字,俱以意为主。意犹帅也,无帅之兵,谓之乌合。”王夫之在这里肯定了立意在文章写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立意又称作主题的确定。在新闻报道活动中,主题被视为报道的灵魂,因此,报道确定什么样的立意角度,即选择什么主题,是关系到给报道铸造什么灵魂的大事,是确定什么导向的重大问题。江泽民同志说:“舆论导向正确,是党和人民之福;舆论导向错误,是党和人民之祸。”因此,新闻立意角度的正确把握,既是业务问题,又是政治问题,是新闻报道活动中不可轻视的重要环节。那么,在选择新闻的立意角度时,应该把握哪些东西呢?

试论企业文化的建设


企业文化是一个企业内部共同的价值观念,它表达了企业成员对整个集体的认同感,有助于增强组织的稳定性。在较深的层面企业文化代表着企业共同的基本价值观念,其外在表现则体现出企业的行为规范或经营风格。

科特认为企业文化产生的必要条件在于企业成员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保持相互间交往,并且无论从事何种经营活动均获得了相当的成就;也就是说,企业文化是企业成功的沟通过程的积累,一个没有企业文化的企业不会成功,一个成功的企业才可能有自己的企业文化。

如何构建企业文化? 首先应当从制度化建设开始,制度化建设是企业文化产生的序幕,制度的完善和执行才能保障企业领导者的思想转化为员工统一的行为。海尔集团最初只有十三条制度,却是海尔文化建设的基石。企业文化既然是建立在制度化的基础上的,企业就必须不断的优化制度、维持制度来延续企业文化的发展;如果制度体系失效了,文化也就成了无根的浮萍,流散与粗疏的管理之中。

企业的创始人对企业的早期文化影响巨大,领导者的人格魅力往往使领导者的习惯、嗜好成为企业文化的组成部分。有时企业文化鲜明的反映创业者的性格:进取心强、有竞争精神是比尔盖茨的性格,正如人们描述中的微软。同样的还有索尼的盛田昭夫、苹果公司的史蒂夫.乔布斯、维尔克的理查德.布兰森……企业文化一旦形成,便成为企业深层次的“性格”,并通过自身的机制保持和发展下去。

有远见的领导者会甄选与企业的价值观相一致的人做管理,因为能够胜任工作的人不止一位,只有个人的价值观与组织的价值观相一致,才能充分发挥个人的能力,而这样的一群人在一起才易于合作达成企业的目标,才能实现企业的价值、延续企业的文化。

企业文化对新员工的招聘也有同样的要求。当然,在生产型的企业里,招聘从事简单工作的车间工人时没有必要考虑价值观的问题。如果是为了充实核心人力资源,就必然要考虑被招聘者的价值取向,而求职者发现自己的价值观与企业的价值观相冲突,大多也会退出候选人之列,另谋高就。如此一来,筛选掉那些可能对组织的核心价值观构成威胁的人,维系了企业文化。

一个迅速扩张的企业,因大量招募员工会对企业文化渐而冲淡。新员工难以完全适应企业文化的要求,会干扰企业已有的观念和习惯。使员工适应企业文化的过程是社会化过程,如果不能加强对新员工社会化过程的培训和管理,一旦超出了企业文化的张力,造成的损失在财务报告上看不到,但会使整个企业的发展产生迟滞。

企业文化是时间的积淀,是企业长期运作过程的习惯。在这个过程中,高层管理人员的言行举止、所作所为有着潜移默化的作用,自然标定成一条条的准则,把企业的形象在人们的心目中雕塑成型。

试论金融创新在我国的发展



试论金融创新在我国的发展

周卓阳

金融创新是金融业为适应实体经济发展的要求,在制度安排、金融工具、金融产品等方面进行的创新活动,是金融结构提升的主要方式和金融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现代金融发展史实质上是金融不断创新的过程。受经济体制的影响、金融改革滞后的约束以及金融机构治理结构不完善、市场竞争不充分和技术进步不足等多重因素的制约,我国金融创新速度相对落后,但入世后我国金融业的全面开放将为金融创新及金融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加快金融创新促进金融深化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然选择,必将推动我国的金融深化和经济金融的可持续发展。

金融创新大致可归为两类:一类是金融制度创新;另一类是金融市场技术创新。

“创新”有三层涵义:(1)原创性创新,即思想的跃进,比如第一份期权合约的产生对于投融资行为来讲,是一个全新的创造;(2)整合性创新,即将已有观念的重新理解和运用,如期货合约的产生;(3)组合性创新,如蝶式期权的产生。第一种创新主要是专家型的金融家起作用,后两种创新则更需要实践型的金融家。

一、我国金融创新的现状

(一)我国金融市场创新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从20多年的创新历程可以发现,我国金融创新具有如下特征:

1、吸纳性创新多,原创性创新少。金融创新主要是吸引、模仿和借鉴国外的管理模式和市场模式,主要表现为市场制度的建立和基础金融产品的开发。这种创新惟一能够确定的好处是速度快,而且能够起到诱发新的创新的作用。吸收式创新的最大优点是创新成本低,主要是将国外的创新移植到中国市场。

2、负债类业务创新多,资产类业务创新少,金融产品结构单一。我国负债类业务创新是以四大国有银行为导向和主体,有较浓的计划特征,推出的产品主要以满足国有企业融资需求为主。资产类业务在20世纪90年代证券市场出现以后,也主要停留在股票市场,没有形成多元化产品。

3、区域特征明显,特区和沿海城市金融管制相对宽松,市场比较发达,创新比较集中。金融组织机构高度集中,金融发展极不平衡,金融创新主要集中在上海、广州、深圳、海南等金融业相对发达地区,内地金融市场的发展较为沉闷。这种格局同时加剧了国内经济的二元化特征。

4、金融创新靠外力推动,内部驱动不足。市场化的金融创新强调市场主体的内在激励,但在计划体制占绝对优势的情况下,创新的第一推动力受到削弱,其结果是中国的金融创新以自上而下的强制式推动为主。这种创新只有在创新主体能够享受到大多数利益时才能出现,因而加剧了市场的垄断特征。在实践中的明显表现是,一方面由于监管过严,金融创新成本高昂,另一方面市场不规范,中、小投资者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作为金融主体的“暴利”造成了简单的数量扩张。

(二)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我国的金融创新仍处于一个比较低级的阶段,快速发展金融市场,需要消除很多制约因素。

1、要消除的制约因素是薄弱的信用基础。金融市场和金融行为本身是信用高度发展的产物,离开了信用基础,金融创新根本不可能出现和存在。我国的信用机制很大程度上是依靠政府来建立和推动的,在形式上基本属于国有信用,典型的表现是银行代表国家执行“出纳”的功能。在这种信用机制里,企业有借钱扩张、借债不还的内在动机。因而实体经济部门(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等)资金需求旺盛,银行“惜贷”,金融创新空间狭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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