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民办教育税收征管现状及建议

昨日之深渊,来日之浅谈。当我们在演讲活动开始之前,演讲的时候我们通常会撰写演讲稿,演讲稿的内容应当丰富,深刻,见解精辟。如何写好一篇全面的演讲稿呢?小编现在推荐你阅读一下我市民办教育税收征管现状及建议,建议你收藏本页和本站,以便后续阅读!


我市民办教育税收征管现状及建议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为补充国民教育经费的不足,国家加大了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国务院制定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全国人大通过并颁布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了“积极发展,大力支持,加强管理,正确引导”的方针,民办教育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据统计,全国目前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70000多所,在校学生规模达1416万人。就在各类民办教育蓬勃发展的同时,税收问题成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那么我市民办教育现状以及在税收征管方面又存在什么问题呢?

一、我市民办教育税收征管现状

据统计,我市目前经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共有××所,在校学生××万人。其中由教育部门批准成立的主要以举办学历教育和文化补习、学前教育、自考助学为目的的教育机构××所,劳动部门批准的实施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为目的的教育机构××所。从我市地税部门统计的数字来看,全市目前共有各类社会力量办班、办学××户,同教育部门掌握的数字相差××户,其中,已在地税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纳入正常税收征管的有××户,2004年上半年累计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建、教育附加××万元。

二、我市民办教育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源底数不易控管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时要求民办教育机构在申请设立时要向批准部门报送筹设报告、学校章程、资产证明、分配方案等有关材料以便详细掌握学校情况。民办学校的收费情况由物价部门进行批准。而地税部门作为一个税收征收管理部门,对民办学校设立的各个环节均没有任何审批权限,没有制约措施,在没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情况下很难掌握详细底数和学校有关资产、资金、分配等具体信息。仅依靠有限的人力和时间通过加大检查力度,效果并不理想。以我市为例:我市教育和劳动部门审批成立各级各类民办学校812余户,税务部门掌握的只有187户(其中包括通过自身清理出的没有在教育部门备案的74户),纳入正常管理的仅92户。另外,还有部分小型民办教育以培训班、辅导班形式出现,没有自有资产,办学设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师全部是聘用的,教学期限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课,有的只是利用假期、节假日或晚上授课,流动性大,隐蔽性强,三证不全(办学许可证、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或根本没有,这类底数税务部门就更难控管了。

(二)由于政策差异和规定不明确造成征管难题

一是由于《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6条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对民办学校应享受那些具体的优惠进行解释。因此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无论是民办学校本身还是教育部门,普遍认为民办教育同公办教育一样,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因此,应对民办教育给予税收优惠,换而言之,就是认为民办教育可以不纳税;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6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给许多对税收知识不了解的单位和个人造成误解,认为学校提供的教育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实际上,这里所指的教育劳务仅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三是认为民办学校同公办学校同属社会公益事业,公办学校不缴纳所得税,民办学校也不应缴纳。实质上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并不以公办、民办为界,而是根据其收入来源来确定的,公办学校收入纳入财政专户,民办学校一般不纳入财政专户所以才有所区别;四是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对个人举办各类学校取得的收入,用于改善办学条件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只对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征收。而实际工作中有很难进行区分;此外民办学校设立形式多样,有纯个人投资,有机构投资、有机构和自然人共同投资、有自然人联合投资等多种,在对其征收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上也存在歧异。由于这些因素的存在,使税务部门在对各类民办学校进行税收征管的过程中遇到很大的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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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及建议


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及建议

近几年来,我区不少地方以市场为导向,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积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工作,发展势头良好,在促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民增收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呈多样化,并逐渐趋于成熟

截止目前,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共有1465个,会员人数129103人。从产业分布看,种植业944个,占64%。养殖业321个,占22%。其他200个,占14%;从会员所在区域看,乡内1375个,占94%。跨乡或跨县90个,占6%;从服务形式看,以提供产品为主,进行产前、产中、产后的全过程服务。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专业大户牵头型。即由种养殖大户或经营能手牵头,积极吸纳农户参加,以从事农产品购销为主,形成“协会 农户”的运行机制。额敏县玛热勒苏乡农民协会,就是由刘振强等16位农民经纪人发起组建,会员现已发展到310人。连续几年来,协会所经销的打瓜籽、豆类、羊毛等农副、畜产品占到全乡的85%以上。奇台县老奇台镇牛王宫生猪协会由8户从事养猪、贩猪的养殖大户自发成立,会员 132户,带动400多户农民发展养猪。高峰期每天外销生猪120多头,销售范围由昌吉、乌市扩大到青海、西藏等省区。

二是龙头企业带动型。即以龙头企业为依托,由农民组建专业合作组织,形成“龙头企业 专业合作组织 农户”的产业化运行模式。焉耆县工业番茄协会,就是由焉耆县永宁镇新居村、九号渠村农民依托新疆屯河集团、凯泽公司成立的。协会成立以来,一方面依托企业强大的经济实力,为会员解决生产资金、农资等方面的困难;另一方面积极与企业配合,按企业要求指导会员进行标准化生产,提供销售服务。木垒县博斯坦乡绒山羊协会,由木垒草原雪羊绒制品公司发起组建,形成农民与企业利益共同体,发展绒山羊养殖及羊绒的收购和加工,目前已占领整个木垒县羊绒市场。

三是主导产品带动型。以某一农产品为主,成立专业协会,建章立制,连结分散农户,形成“主导产品 专业合作组织 农户”的运作形式,既增强了市场竞争力,促进了支柱产业的形成,又增加了农民收入。玛纳斯县头工乡养鸡协会,以注册的绿色无污染的“天羽”牌禽蛋为纽带,带动256户养殖专业户。巴里坤县气候独特,马铃薯是当地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1998年该县奎苏镇马铃薯协会成立以来,加大科技投入力度,使马铃薯亩均产量由过去的2吨提高到3.5吨。目前拥有会员2278人,种植面积达8000亩,年销售收入570万元,带动周边乡镇农户2500余户。洛浦县吉牙乡围绕民族特色产品艾得莱丝绸,专门成立了艾得莱丝绸协会,通过技能培训、能人经济、大户带小户、龙头带一片,做大做强主导产业,注册了“吉牙丽人”牌商标,产品打入新疆各地市场,还远销中亚、日本等国家。

四是基地带动型。以本区域的产品基地为基础,以技术、资金、土地等生产要素为纽带,通过“基地 专业合作组织 农户”的运作形式,带动农民致富。近几年来,巴州围绕已经形成的库尔勒、尉犁、轮台棉花、香梨产业带,且末、若羌红枣产业带,焉耆盆地工业番茄、葡萄、打瓜、色素辣椒等经济作物产业带,发展了香梨、工业番茄、红枣、打瓜、色素辣椒、无公害蔬菜等专业协会。同时,加快现代畜牧业发展,库尔勒、焉耆、和静等地一批奶牛养殖协会应运而生。昌吉市围绕红色产业抓大农业,番茄种植面积达7万多亩,成为全区主要的番茄种植基地,并有昌通、中基等多家番茄加工企业。会员已由最初的49人发展到930多人,辐射带动4个乡镇、5000多户农民增收。

我国行政程序法治的现状及对策分析


/ 内容提要 行政程序法治是依法行政的基础和重要内容。我国行政程序法治中存在着:顽固的传统观念严重影响、制约着我国行政程序法治的健康发展;行政程序立法问题颇多,至今尚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立法;司法审查范围过窄,不能对行政行为实施有效的监督;司法不独立及司法腐败;行政执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和不足。针对存在的问题,作者提出了诸如转变传统观念,深入司法改革、实现司法独立,进行统一的行政程序立法,扩大司法审查范围和严肃行政执法等简要的对策分析。

关键词 行政程序法治 司法审查 行政执法 对策分析

一、行政程序法治的重要性及其简要回顾

追求程序正义,在我国日益引起法学家和立法机关的重视。行政程序作为规范行政权,体现法治形式合理性的行为过程,是实现治的重要前提,而行政程序发达与否,是衡量一个国家行政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1)
行政法治,又称依法行政(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the Law),是指行政权力的取得和行使都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并依照法定的程序,既不得越权和滥用职权也不得失职,一切行政行为都要接受监督,违法行政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行政法治,除了要贯彻一般的法治原则外,还必须贯彻职权法定、越权无效、法律保留、依程序行政、职权与职责相统一和司法救济等原则,以指导和规范行政权力取得和行使的整个过程。“依法行政”之中的“法”,固然包括实体法,但行政程序法更是其应有之义。如果把行政法治看作行政方面的法治状态的话,那么行政程序法治就是实行行政法治的重要手段、方法或者步骤。行政程序法治是依法行政的关键和重要内容。没有行政程序法治,也就不可能实现行政法治。在张扬程序正义的今天,对行政程序法治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我国现代行政程序法治的建设开始于80年代社会主义法制的重建。1982年,我国正式确认行政立法,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部委有权制定行政规章。以后的《地方组织法》又规定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亦有权制定行政规章。1987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根据一定的准司法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案件。1993年,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正式以政府文件的形式确定了依法行政的原则。1989年《行政》的出台,可以说是我国行政法治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它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体规定行政相对人在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可以向人院寻求司法救济的法律,为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之后,相继有1990年的《行政监察条例》和《行政复议条例》、1994年的《国家赔偿法》、1996年的《行政处罚法》、1999年的《行政复议法》,以及2000年的《立法法》。这些立法,代表着中国行政法治的基本成就。尤其是《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行政程序法治最典型的立法。该法较好地解决了对行政行为的程序制约问题,较好地体现了现代民主法治的精神和原则,其所规定的各项行政程序制度,特别是听证制度,对于保障行政行为公正合理地进行,防止行政执法人员滥用权力,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3)

二、我国行政程序法治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行政程序法治上,已经取得了比较可观的成绩,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但仍然存在着一些严重的问题和不足,需要我们认真面对,慎重对待。这里,不妨分析如下:
(一)传统观念的顽固存在,严重影响、制约着我国行政程序法治的健康发展。
这些传统的观念包括:“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把行政法(包括行政程序法)看作是“治民之法”、“管理法”的观念,“长官意志”、“权大于法”的观念,以及传统的“无讼”观念,等等。这些观念从不同的角度,在不同的方面,有着不同的表现。
从行政机关方面来看,封建传统中的“官本位”和“家长制”的思想顽固不化。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往往是“长官意志”:“我说了就算,什么法不法的?”有程序规定不照办,没有程序规定更好办。程序算不了什么,即使违反了程序也不算违法,也不用承担什么责任。办事拖拉,官僚主义严重;不公开办事程序,“暗箱操作”;不平等对待,搞权力“寻租”;以权谋私(包括“小团体”)、谋钱,贪污腐败;等等,普遍存在。有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相对人的起诉和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至今仍有不满、抵触情绪,不应诉,不答辩,不执行法院已生效的裁判文书,甚至(通过有关行政领导)对审判人员施加压力,对原告方刁难报复等现象仍然存在。从行政相对人方面来讲,由于受“无讼”文化传统(孔子:“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颜渊》)根深蒂固的影响,老百姓仍然报着“饿死不做贼,屈死不告状”的信条,轻易不敢去“民告官”!即使“告”了,往往会因畏“官”而违心地接受“调解”、撤诉;即使告“赢”了,也往往会颤颤惊惊,害怕此生不得安

宁!从法院方面来讲,有案不受、变相“调解”、“动员”撤诉、久拖不结、官官相护等司法不公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这些都严重影响、制约着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健康发展。
(二)行政程序立法问题颇多,至今尚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立法。
这方面的问题,体现在:
1、行政程序法治缺乏明确的宪法规定,致使我国的行政程序立法不发达。
我国是一个成文法传统的国家。在我国不可能存在类似于普通法传统中的自然正义原则,也不会有类似于美国宪法中正当程序条款的规定,虽然我国的一些行政法学者会将现行宪法中的第2条第3款以及第27条(4)的规定,视为保障国家权力行使符合正义要求的宪法基础;然而,这样的认定并没有多少说服力。(5)实践也证明,这些规定并未为我国现代行政程序法治的建立和发展,提供直接的宪法原则和动力。由于缺乏宪法和基本法律原则的正确指导,致使我国的行政程序法治建设处于比较落后的状态;致使行政程序的制定者们不能对行政程序的公正性或者正当性予以足够的重视,不能按照现代行政程序法治的要求去创设各种行政程序;致使行政程序往往逃不出服务于强化国家目的的窠臼,缺乏对公民、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足够重视和保护。
2、缺乏统一的行政程序立法, 在已有的行政程序立法中,往往重事后程序,轻事前和事中程序。
正因为存在着前述缺乏统一的、宪法性的正当程序的要求,缺乏应有的统一规划,我国的行政程序立法往往是各个行政部门各自为政,各行其是,表现为具体问题、具体部门、具体地方、具体规定,所以,出现行政程序设置不科学、不统一,发生权限重复、交叉、冲突,以及程序繁琐、影响行政效率等现象,就不足为怪了!同时,从行政活动范围的多样性而言,不同种类的行政行为适用不同的程序要求,确实有其必要性;但是,如果对行政程序性约束是否设置以及设置的模式等问题都要由行政机关自己决定的话,那么行政偏私和专横就很难避免。
并且,在我国已有的有关行政程序立法中,往往存在重事后程序,轻事前和事中程序的问题。比如,往往强调的是行政监察、申诉、复议和诉讼等,而忽视事前、事中的诸如资讯公开、告知权利和听取意见等程序要求。这也是我们以后的行政程序立法应该引起重视的!还有必要指出的是,像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调查、检查和行政确认等大量的行政行为,尚没有纳入行政程序法治的轨道(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目前正在制定、起草过程中),这给行政机关留下了太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造成滥用职权。
3、行政程序由行政机关自身设定,结果往往是扩大自己的权利,增加相对人的义务,权利义务不对等。
过去,我国有关行政活动程序的立法绝大多数都是由行政机关自身制定的(现在多数立法也往往是由行政机关主持起草的),行政机关具有宪法上的“国有”立法权(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权利)。长期以来,缺少统一的、规范立法权力行使的法律(直到2000年3月15日才通过、公布了《立法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从实施效果看,对立法行为的约束好像并不明显;2001年11月16日国务院才制定公布了《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机关往往都从自身或部门利益出发,争相行使立法权,通过立法扩大其权力。由于行政机关立法的出发点,关注的是自身利益,所以往往是限制自身权利的少,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的多;轻视程序性规定,忽视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比如最典型的,我国《行政复议法》第14条的规定,赋予了国务院以最终裁决权,这实是国务院“不想当被告”的缘故!
还有,关于时效程序的规定,往往也不对等。对相对人规定有明确的时效,违反时效将会失去本可得到的权益,或受到行政处罚(如未在一定时限内交纳税费等);而行政机关自己在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中却很少受到限制,只是在这几年《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的立法中,才开始有这方面的规定。
4、行政程序的参与性弱,透明度低。
行政程序的参与性的强弱和透明度的高低,是行政程序民主化程度的重要体现。在我国,相当一部分行政程序缺乏民主性和参与性,没有说明理由、听证程序,甚至于当事人没有申诉权。在实践中,相对人为自己申辩的行为,常常被视为“不老实”而招致加重处罚(比如治安处罚中加罚的“态度款”)。
行政程序的透明度和行政程序的公开性、参与性以及行政机关接受监督的程度,都是成正比的。公开性、参与性强,透明度就高,行政机关接受监督的程度也就比较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就不敢随意违反已经公开的程序,也不敢随意增加或减少已有的程序性规定。然而,我国现有的大多数行政程序都是行政机关自己制定的,透明度往往不高,相对人往往因不了解程序规则而要多跑很多的冤枉路!实践中,有些行政执法人员利用不公开的程序规则刁难当事人的现象,确实不少见!现在时兴的“行政首长接待日”、“现场办公制度”,一定程度上已经说明了我们现在缺乏应有的程序规范和透明度!为什么老百姓平时到政府机关跑了多少趟都办不成的事,到了“行政首长接待日”或者“现场办公”时就能办成?这从另一个侧面也反映了我们很多制度的“人治”特色,缺乏“法治”的程序要求!
5、责任制度不健全,缺乏对行政主体违法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竟不会影响行政行为的效力。
在我国的行政程序立法中,往往缺乏对行政主体违法行政行为所应承担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这是一个很普遍的情况,立法位阶越低,这种情况也越突出。行政主体若违反法定程序,竟不会实际影响行政行为的效力!因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8号)第54条却规定:“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

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限制。”这就是说,被告可以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完全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即单纯的违反法定程序不会影响具体行政行为的实体内容的存在及其效力。这对于维护行政程序的权威是非常不利的!应该引起我国有关领导和立法部门的警觉!
(三)与行政救济衔接的司法审查,范围过窄,不能对行政行为实施有效的监督。
就司法审查概念本身而言,它是一种司法权对于立法权和行政权进行监督、制约的制度,其功能在于保障法律符合宪法,行政行为符合宪法和法律;在我国,司法审查特指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6)目前,我国尚不存在违宪的审查机制,司法权对行政立法权也不存在审查和监督机制(尽管有学者认为,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对“规章”可以参照,也可以不参照,“这实质上是对抽象行政行为的间接审查”(7),但这种“审查”毕竟是“间接”的;另外,对“规章”属不属于行政立法权目前也有争议)。
所以,我国的司法审查,只能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国家司法活动”。(8)其依据就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5条和第52条的规定。
目前我国的司法审查范围(实际只能是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尚过窄,抽象行政行为和行政立法行为、内部行政行为、行政(最终)裁决行为等,尚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这不适应我国民主、行政法治的发展要求,也不符合世界民主、法治的发展趋势。从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来讲,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都可以向法院起诉;但第11条第1款又作了例举性规定,限定对八种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对于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诸如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集会游行示威权等其他权利的,能不能向法院起诉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2款规定的精神,这要取决于法律、法规是否有特别规定,这不利于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新的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又作了扩大的解释,规定是“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不限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也不限于“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并把原告的范围扩大到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9)这虽然有违宪解释的嫌疑,但确实是出于“好心”,有利于对公民、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实际上,通过这个解释,人民法院扩大受理了很多以前认为不能受理的行政案件。比如,以前认为消防部门对火灾原因及事故责任的认定属“鉴定结论”,是不可诉行为,而现在认为它属于“行政确认行为”,法律上没有明确排除或者禁止司法审查,是可诉行政行为,法院已受理了这方面的案件。(10)
(四)司法不独立及司法腐败。
正如前面所述,作为与行政救济相衔接的司法审查制度,对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能否不偏不倚地进行公正司法,及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对行政程序法治建设至关重要。
要实现司法公正,首要的就是司法独立,要求“司法机关应不偏不倚,以事实为根据并依据法律来裁决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应有任何约束,也不应为任何直接或间接不当影响、怂恿、压力、威胁或干涉左右,不论其来自何方或出于何种理由。”(11)司法独立,从其实质上看,应该是法官的个人独立;而我国目前还不能完全实现这一点。由于司法的行政化、地方化的普遍存在,加上案件的层层汇报、审批及审判委员会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最后定夺权,不免出现“审、判分离”、“外行管内行”的情况;尽管最高人民法院这几年也努力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革,但收效并不太明显。还有,法官整体素质不高,司法腐败问题,都严重制约、影响着司法公正的实现。
(五)行政执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
在我国的行政执法实践中,行政执法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普遍存在。突出表现在:
1、不按规定向当事人公开办事程序。不少部门把行政程序视为其内部的工作手续,“法藏官府,威严莫测”,不对外公开;甚至有关公民或者组织要求查询时,采取不理睬、不配合的态度。现在被称道的“两公开一监督”,其实不少都是在做表面文章,政府部门的宣传栏倒是做了不少,要么空空如也,要么公布的都是无关紧要、或是“陈年烂谷子”的事情。
2、“法外解释”、“法外立法”,普遍存在。
行政执法部门,对已有的法定程序往往随意地进行解释(多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出现),或者另外制定“补充规定”,扩大自己的权利。老百姓按法律程序往往办不成事,或者要拖很长时间才能办成(这要有足够的耐性,有“磨破嘴”、跑断腿的决心和毅力);被逼无奈只好“拖关系、找熟人”,去摸清“官府”的“内部规定”,去找当权(签批)的人。这势必带来行政执法的不公和腐败。
3、不履行法定的送审、报批程序,关关设卡,各行其是,造成局部行政执法的严重混乱。比如,乱罚款,乱收费等。正像老百姓所说的,“管理就是收费”。
4、“执法不严”。对于有些很明显、或者很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只要关系找到,有关领导点头,什么程序都可以不要,“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5、“违法不究”。这里主要指行政执法部门而言。本身我国现有行政程序法对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违法责任的规定就比较少;但是现在依有关规定予以追究的,并不多见!确实是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都很高,都能公正执法吗?非也!

三、实现我国行政程序法治的对策分析

针对前文所指出的问题和不足,笔者试做以下对策分析:
(一)实现由传统观念向现代法治观念的转变。
法律制度往往被视为一种文化现象。法制的建构和发展,以及社会法治状态的实现,无不和一个国家、民族的传统

文化、传统观念有着密切的联系。要将西方的“自然正义”和“正当程序”等法治精神、理念,借鉴、纳入中国的文化,毕竟有一个转化和适应的过程。正像沃特森(A. Watson)所概括的:“就像人的器官移植的情形一样,一次成功的法律移植意味着一种规则或制度将要在它诞生的躯体之外的‘新躯体’由生长并成为新身体的一个部分。”(12)我们应该看到,“现行的中国行政法不是在中国自身文化环境中产生出来的,相反,它主要是一种按西方国家的模式移植过来的制度。”(13)比如,听证程序的引进,就是一个很明显的例证。行政程序法治在我国的实现,无异和这种法律文化的移植、转化、适应和发展是分不开的。
我们要努力实现由传统观念向现代法治观念的转变。这有赖于全民法律素质的普遍提高,尤其是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守法观念,努力实现“管理行政”向“服务行政”、“命令行政”向“指导行政”、“长官意志”向“行政法治”的转变。我国全民“四五”普法规划提出的“两个转变、两个提高”(14),正体现了这一点。普法固然重要,但严格的依法行政则更为重要;如果没有严格的行政执法,那么带来的恶果必然是民众对政府、对法治丧失信心,势必使我们在法治进程中已经取得的成绩付之东流,我们所进行的法治建设也将前功尽弃!对此,朱镕基总理曾强调指出:“要做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关键是要依法治‘官’,一级管紧一级,严格要求,严厉执法,不讲情面,不徇私情,树立政府依法办事的良好形象。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政府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依法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人民办实事、办好事,是我们的职责。各级领导特别是省部级领导干部要切实负起责任,带头依法办事,正确行使权力,不能滥用权力。同时,要加强对依法行政的领导,督促和支持本地方、本部门依法行政,使各级政府机关、每个政府工作人员都切实做到依法办事。 ”(15)要做到这一点,还需要我们坚定依法治理的决心和扎实、持久的工作。
(二)进行统一的行政程序立法。
正如前文所分析的,目前,在我国进行统一的行政程序立法的确是当务之急。但是,“进行统一的行政程序立法”,并非就是要马上(现在)就制定出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人们对行政程序法治渴望的同时,对“行政程序法典”亦寄予热切的希望,是可以理解的。行政程序立法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对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思路,学界存在两种观点:一是先拿出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就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及相应制度、违背行政程序的法律后果等作原则规定,然后再制定部门法;二是先进行单行的行政程序立法,然后再进行整合、完善,制定出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目前,在学界几乎前一种观点有成为主流观点的趋势。但是,我们还是应该冷静、慎重为妙!作为前一种观点的代表、行政法学界的权威罗豪才教授,早在他1993年12月出版的《中国司法审查制度》一书中就认为“在现在的条件下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条件是基本成熟的,从而是具有可能性的”(16);可就在他近年发表的《现代行政法制的发展趋势》一文中,则认为“将来在适当的时候可以考虑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17),看来,这种急切的心情在经过慎重的考虑之后已有所降温。极力主张后一种观点的章剑生教授主张:“行政程序立法的模式:近期单行法律,远期统一法典。”(18)在去年举行的“WTO与中国行政法研讨会”的“观点综述”也是这样讲的:“制定行政程序法典是一巨大工程,在此工程完成以前,分别就程序问题在单行法律,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后两者在制定)中作出规定十分必要。”(19)
可以看出,笔者是赞同后一种观点的,但在进行单行的行政程序立法时,要有统一的立法规划和步骤,分而不乱。笔者持此观点的理由在于:
1、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时间还比较短,有关行政程序法的理论还不太成熟。从行政法治发达的西方国家来看,其制定行政程序法典先后都经历了一个长达几十年的准备期。而我国行政法制(治)的建设才只不过20年的时间,并且提出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也不过有十来年的时间。从理论研究来看,前几年,学者们都热衷于“××论”的基础理论研究(当然这是必要的),关注统一行政程序研究的并不多。章剑生教授所说则更为尖刻:“我们对行政程序法理论研究可以说是相当肤浅的,不用说一些基本概念至今仍未达成共识,有时甚至连问题所在也如坠五里云雾之中。”(20)实际上,对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基本程序制度和立法模式等一些基本问题的认识还处于模糊、不一致的状态之中。
2、对我国已有的行政程序立法成果,现在予以抛弃,实在可惜。比如,已有的《行政处罚法》尽管存在一些问题,但大家认为还是比较满意的;《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正在制定和起草;《行政征收法》也在立法研究过程之中。
3、由单行到统一这种循序渐进的立法模式,已基本为大家所接受。刚才谈到的已有的行政程序立法是这样(也为立法机关所认可);同时经过长时间争论已基本确定下来的民法典的立法模式(先制定《合同法》、《婚姻法》、《物权法》等,然后进行修改、完善,将其分别作为《民法典》的一个“编”,最后再整合出一部《民法典》),可以作为旁证。
4、急于“偏大”、“好全”,或者迎合立法上的“首长工程”出台的“行政程序法典”,未必能适合我国行政法治的现状,也未必就能取得好的效果。正如俗话所说“心急吃不了热豆腐”。我们还是应该现实一点的好!
(三)深化司法改革,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
目前,我国的司法改革缺乏统一的协调和指挥,不可避免地出现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短视和混乱,尤其是在涉及深层次体制问题上。因为司法改革的深入,必然涉及到政治、人事制度的改革,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我国已经加入了“WTO”,WTO规则和我国承诺,都要求司法机关“独立于负责行政执法的机构”。“司法权只是一种判断权,司法权的权威是依靠其超然、中立、理性和不偏不倚而建立的;司法的独立性有赖于其判决的终局性;司法独立意味着只服从法律和只

对法律负责;法律解释权是司法权的有机组成部分以及法官和法院的经济来源要有保障等。”(21)关于如何深化司法改革,以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学者们进行了见仁见智的分析,也提出了很多的对策设计,但被当局领导和立法机关采纳得不多。看来,在中国司法独立的实现,不是一时一霎所能完成的,仍需要艰苦的追求和不懈的努力!
(四)扩大司法审查的范围,实现对行政行为的有效监督。
对于我国目前司法审查范围过窄问题,前文已作了较为详尽的分析。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把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和行政(最终)裁决行为都排除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这四种行为中,对于“国家行为”,从各国的实践看,通常由议会加以控制或者纳入宪法审查的范围而将其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22),我们也可以将其排除在司法审查(或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我国目前二者是一致的)之外;而其他三种行政行为,则都可以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将抽象行政行为作为司法审查的对象,这已成为行政法治发展的趋势。在我国各个方面也都在呼吁修改行政诉讼法,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诉讼轨道。(23)另外,这也是parative Law , (1974) ,Scottish Academic press , pp.27~30 . 转引自杨寅著:《中国行政程序法治化:与法文化的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页。
(13)杨寅著:《中国行政程序法治化:法理学与法文化的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页。
(14)这“两个转变、两个提高”指的是:“实现由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转变,全面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的法律素质;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依靠法律手段的转变,不断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岳宣义:《依法行政势在必行》,载于《正义网》。
(15)据新华社北京6月6日电:“国务院总理朱镕基日前在中南海会见省部级依法行政专题研究班学员时强调,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载于2002年7月12日《人民

法院报》。
(16)罗豪才主编:《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86页。
(17)罗豪才:《现代行政法制的发展趋势》,转载于《中国法官》网;原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1年第5期。
(18)章剑生:《认真对待行政程序法典化》,载《行政法漫步网》,原载2002年6月9日《法制日报》第三版。
(19)薛刚凌、吴雷:《搜集整理,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国内期刊现状及文摘类刊物前景分析


随着媒体集团的不断建立,加入wto后不断变化的发展环境。中国新闻业日趋激烈。据了解,我国目前为止拥有2000多种报纸,上万种期刊。据手头的十几份期刊分析文章盘点2002年的期刊特别是文摘类期刊市场,笔者总结出如下现象:
(1)停刊、修刊、终刊正是2002年最为普遍的现象,从中华读书报上获得消息,2001年1月,30余种新期刊面世,这种平均一天一刊的速度引起了业内人士的普遍关注;同时,1月的全国期刊订货会也盛况空前。于是有人预言:2001年将成为“期刊年”。然而,在2002年11、12月份上海、天津、北京等地均有杂志在报纸或期刊上宣布了自己停、休、终的现象,去年以来,湖北省出版的5种文摘期刊或文丛分别是《特别关注》、《大家参考》、《休闲文摘》、《读书文摘》、《民族文汇》,其初期市场反响均不错,有的在当时甚至已具有相当规模。但讫今为止,真正发展起来的仅仅一家。市场上有赢家也有输家,输家多,赢家少。说明文摘类刊物竞争已趋向白热化,同时也说明“只有滞销的期刊,没有萎缩的市场”。
(2)文摘杂志更加主题化、专门化,如《财经文摘》、《财智文摘》〈父母〉〈孩子〉;《父母》、《孩子》定位于抚育和幼教,《理财周刊》定位于中产阶级的各种理财问题资料越来越新,选材也越来越宽泛。据北京零点公司在2002年6月初在北京等地的调查,《演讲与口才》、《电脑爱好者》和《集邮》。在“最喜爱的期刊”调查中,《演讲与口才》占了3%的比例、《电脑爱好者》占了2%的比例,《集邮》占了1%的比例。据了解,这些杂志的发行量能保持一般水平。读者群细分,一方面能拥有较为稳定的读者群,为基本发行量打出基础;另一方面读者群受到限制,难有更大的拓展空间。
(3)发行量过百万的期刊,39%为教育类杂志,综合类杂志和政经类杂志分别占35%和26%,截止到2001年1月10,世纪华文通过对已知大发行量期刊的电话调查结果显示,2001年发行量过百万册的期刊如下(仅供参考): 1、 《读者》(含乡村版)半月刊(月发量)500万册; 2、 《半月谈》(含时事资料手册)半月刊(期发量)450万册; 3、 《知音 》半月刊(月发量)423万册; 4、 《故事会》月刊372万册; 5、 《时事报告》月刊370万册; 6、 《家庭》半月刊(月发量)305万册; 7、 《第二课堂》 半月刊(月发量)280万册; 8、 《青年文摘 》 半月刊(月发量)213万册; 9、 《家庭医生》 半月刊(月发量)192万册; 10、《小学生时代》 月刊160万册; 11、《小学生天地》 半月刊(月发量)160万册; 12、《小学生导读》 月刊145万册; 13、《当代小学生》 半月刊(月发量)159万册 14、《支部生活》 月刊144万册; 15、《少先队员》 半月刊(月发量)143万册 16、《中学生天地》 月刊106万册; 17、《中国税务》 月刊131万册; 18、《共产党员》 月刊130万册; 19、《人之初 》 月刊113万册; 20、《农民文摘》 月刊106万册; 21、《党的生活》 月刊105万册; 22、《中学生必读》 月刊102万册; 23、《求是》半月刊(期发量)101万册。
上述刊物中,除少数杂志是行政力量强制订阅外,其余都是自费订阅。数据显示, 杂志比较适合一定文化层次和对某一行业有特殊需求的读者阅读,弄清楚杂志的读者群很重要。

强化税收征管确保收入增长


各位领导、同志们:

我们琼湖街道办事处全年应上缴税收596.1万元。其中,国税259万元、地税300万元、其它任务33.1万元。今年来,我们统一思想认识,调整工作思路,强化征管措施,把税收作为财源建设的重点,把确保时间、任务、进度同步推进作为目标取向,把清收欠税,规范征管行为作为突破口,把防止“跑冒滴漏”、确保财源建设成果颗粒归仓作为工作准则,狠抓财税增长的每一个关键性环节,财税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并出现了良好的发展态势。讫五月底止,已完成国税107万元,地税172万元,超收47.2万元;芦苇销售收入所得税和市级其它收入33.1万元在4月份全面完成,“三私”税收正按年初预定目标扎实推进。

我们的具体作法和主要体会是落实“三定”措施:

1、定征管人员和目标任务。以“建立工作班子,培育征管队伍,完善征管机制,健全管理制度,挖掘增收潜力”为目标,从机关干部和原省协税人员中重新精选10名熟悉业务、作风正派、能力较强的同志组成专职征管队伍。高起点定任务,高标准定奖惩。在确保市政府下达给琼湖596.1万元税收任务圆满完成的同时,力争超收150万元。

2、定激励机制和征管办法。一是层层分解任务,全面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网络,形成一把手、分管领导、有关部门和财税干部齐抓共管局面。二是贯彻《征管法》,严格依法治税。除了对纳税对象应缴税款实行专人定期定点跟踪监督,核定缴纳基数外,我们坚决采取加收滞纳金、银行代扣、停供发票等多种措施。此外,为适应经济结构变化的新形势,我们还加大了“三私”税收的征收力度,不仅成立了专门班子,确定了专职人员,扩充了征收队伍,而且历时两个半月,在完善纳税申报制度的基础上对辖区内所有纳税对象进行了一次全面、细致、彻底的清理,并建立工作台帐和纳税公示制度。三是勤征细管,堵塞流失漏洞。加强了对重点税源的稽查,重点抓好对易流失税的监管;坚决惩处抗税、骗税、偷税、逃税等不法行为,先后组织了“重点税收清缴”、“拓展‘三私’税收”的专项活动,极大地挖掘了增收潜力。四是坚持实行“本职工作与机关其它工作脱钩,个人利益与机关干部奖励挂钩”的办法。财税征管办人员除享受机关干部一切待遇外,在完成年度目标的前提下,其年度考核和年终评奖实行单例,并按超收奖励部分的财政实得收入提起50%作为征管经费和个人奖金,实行全年税收成本包干。

3、定约束机制和惩处措施。年初,征收办与办事处签订征税责任状。年限内目标任务没有完成的,除扣除每月100元的风险抵押工资外,取消目标管理奖。对工作不负责任,不遵守工作纪律,以支出抵收入,甚至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调减税收牟取个人利益的,随时清出征管队伍。今年以来,我们先后清退了4名与纳税对象相勾结,以税收换人性、捞好处而导致收入流失的协税人员,规范了征管行为,整顿了工作秩序。

我国行政程序法治的现状及对策分析演讲范文


内容提要 行政程序法治是依法行政的基础和重要内容。我国行政程序法治中存在着:顽固的传统观念严重影响、制约着我国行政程序法治的健康发展;行政程序立法问题颇多,至今尚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立法;司法审查范围过窄,不能对行政行为实施有效的监督;司法不独立及司法腐败;行政执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和不足。针对存在的问题,作者提出了诸如转变传统观念,深入司法改革、实现司法独立,进行统一的行政程序立法,扩大司法审查范围和严肃行政执法等简要的对策分析。

关键词 行政程序法治 司法审查 行政执法 对策分析

一、行政程序法治的重要性及其简要回顾

追求程序正义,在我国日益引起法学家和立法机关的重视。行政程序作为规范行政权,体现法治形式合理性的行为过程,是实现行政法治的重要前提,而行政程序发达与否,是衡量一个国家行政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1)

行政法治,又称依法行政(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the laparative law , (1974) ,scottish academic press , pp.27~30 . 转引自杨寅著:《中国行政程序法治化:法理学与法文化的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9页。

(13)杨寅著:《中国行政程序法治化:法理学与法文化的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9页。

(14)这“两个转变、两个提高”指的是:“实现由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转变,全面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的法律素质;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依靠法律手段的转变,不断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岳宣义:《依法行政势在必行》,载于《正义网》。

(15)据新华社北京6月6日电:“国务院总理******日前在中南海会见省部级依法行政专题研究班学员时强调,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载于XX年7月12日《人民法院报》。

(16)罗豪才主编:《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86页。

(17)罗豪才:《现代行政法制的发展趋势》,于《中国法官》网;原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XX年第5期。

(18)章剑生:《认真对待行政程序法典化》,载《行政法漫步网》,原载XX年6月9日《法制日报》第三版。

(19)薛刚凌、吴雷:《wto与中国行政法研讨会综述》,载于《中国法学》XX年第3期,第183页。

(20)前引(18)章剑生文。

(21)前引(19)薛刚凌、吴雷文,第184页。

(22)比如,法国早在1822年就确立了行政法院不监督政治行为的原则;美国1946年的《行政程序法》也明文排除了对这种行为的司法复审。

(23)比如,XX年3月3日的《法制日报》以整版的篇幅组织各方面的专家讨论修改行政诉讼法,其中一个重要的建议,就是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而这一问题也是九届人大五次会议上代表们提出的一个重要建议。参见刘松山:《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之责任追究》,载于《法学研究》第24卷(XX年)第4期,第49页注[35]。

(24)前引(14)岳宣义文。

(25)前引(15)新华社北京6月6日电文。

我国行政程序法治的现状及对策分析

民办教育集团董事长年终总结大会讲话稿


民办教育集团董事长大会讲话稿

各位董事、各位校长、园长、同志们:

大家下午好!

首先,我代表xx教育集团董事会,并以我个人的名义,向大家致以诚挚的问候!对大家一年来辛勤的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

2015年,中国民办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规范和提升的时期,进入了教育产业变革的时代。我们抓住了民办教育发展的大好机遇,下决心成立了xx教育集团,并实行了集团化管理和运作,可以说,这是时代的要求,也是我们办学历史发展的必然。

今天,我们召开集团年终总结大会,这次大会的主要任务是:总结2015年集团教育工作,分析当前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形势,找准集团学校、幼儿园存在的主要问题,签订新学年工作目标责任书,安排布置2016年的工作。借此机会,我讲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2015年集团工作的回顾

2015年2月,xx教育集团在xx双语学校正式挂牌,开始了集团化运作和规范化管理。一年来,我们完善了集团组织架构,组建了管理团队,拟定了集团章程,制定了年度。围绕工作重点,从规范和管理两个方面,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为创建一个全新的集团,我们从集团章程、管理体制、组织架构、办学理念、管理思想、管理模式、干部职责、管理制度等八个方面进行了探索和研究,从文字上进行了规范,基本形成了完整的体系,建立了一个名副其实的民办教育集团。

年初,我们在集团工作计划中,明确提出2015年的工作目标是:"加强集团化运作,实行规范化管理。"上半年,集团主编下发了一本《xxK九学校管理运作标准手册》,这是我们在实现规范化管理中,提出的标准和规范化要求;下半年,我们又编印了一本《xx教育集团管理制度汇编》,这是我们实现规范化管理的内容和制度体系。一年来,集团组织会议5次,下学校调研4次,教育教学督导检查1次,对各单位发文件25次,学期中对干部进行了考核,教师节对优秀教职工进行了表彰。可以说,我们集团总体工作思路清晰,管理指导思想明确,在工作中团结、务实、廉政、高效。为集团创建区域优质教育,为各个学校实现转型升级提供了支撑,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为xx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从某种意义上讲,集团2015年既定的工作目标,已经实现。

1、办学条件不断完善 规范化验收成绩突出

据不完全统计,在2015年集团各学校、幼儿园增加投入3000万元,完善了办学条件和环境提质建设。三乡平东学校投入1500万元新建了教学实验楼;新域学校投入了300万元新建了综合实验楼,了300万元改造了运动场,提升了校园文化品位;石碣xx学校投资了280万元改造了教学楼,使学校面貌焕然一新;其他学校在学生宿舍改造、校园绿化美化、生活服务基础建设等方面都做了大量工作。集团2015年有5所学校、3所幼儿园通过了市、县一级学校验收。各学校转型升级,提级升位积极主动,收到较好的效果。

2、学校管理不断增强 招生工作稳中有升

2015年秋季,集团所属12所中小学,4所幼儿园,共有学生21672人。(其中小学16931人,初中3288人,幼儿园1453人)。有教师923人。(其中干部职数77人,中小学教师735人,幼儿园教师111人)。与上学期相比,有8个单位学生人数增加,共增加学生数1050人(其中增加最多的学校是:平东学校净增263人,xx双语学校净增252人,阜沙xx学校净增230人,星宇学校净增115人)。也有8个单位的学生人数减少,共减少333人。从总体上讲,集团办学规模呈上升趋势。

一年来,各个学校不断推进学校规范化管理,加强学校管理改革的步伐,收到较好效果。阜沙xx学校积极完成《五年发展规划》的第二阶段"精细化"管理,深入教学过程管理,全面提升学校工作的管理效果,提高了学校各项工作的执行力。黄江翰杰小学抓行政领导月考评,抓日常管理,抓家校联系走访率,办学效益一直很好。深圳百旺学校开展"全员参与型班级管理模式"的探索和研究,不断提高学校管理质量。三乡平东学校学生人数集团最多,他们推行"奖惩分明,人人作为"的管理思想,使学校办学效益逐年提高。三乡新民学校坚持规范管理,创建特色学校,积极控制人力成本,()办学效益和学校各项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3、内涵发展不断创新 教育质量再上台阶

集团各学校坚持外塑形象,内强素质的发展思路,在学校工作中积极创新,收到比较好的效果。xx双语学校坚持创新发展,提出了"创新、协调、规范、持续"八个字的创新理念,坚持学校特色常态化,学校常态规范化,学校规范科学化,学校活动课程化。他们以市教育局、市教科院为支点,灵活运用杠杆原理,秉承"上向省教育厅要课题,下向博罗县教育局、镇教办要口碑"的思路。目前,他们与惠州一中、博罗中学等重点高中将结成"对子"学校,保证初中生,特别是特长生的升学出口。他们准备挂牌市教科院"双语教学实验基地",打造学校教学特色。现在,教师培训、教学比武、学生竞赛、论文评比等多项竞赛活动已享受惠州市直属学校待遇,各项活动市教科院直接下达指标数。12月份该校已被评为全国民办系统的"诚信办学社会满意的明星学校".惠州市电视台、惠州日报、东江时报等报道了他们的事迹。企石盛龙学校推进层级管理体制,打造特色,推进学校品牌建设,教学质量连续几年名列镇前茅。石碣xx小学,夯实两个基础,培养四个习惯,努力打造法制校园、平安校园、特色校园。深圳星宇学校实施"创精争优"办学策略,以教师培训,课堂改革为切入点,学校越办越好。新域学校,以武术、写字为特色,完善制度和责任制管理,积极开创学校工作新局面。新加盟的佛山三水东华文武学校、振华学校,新学期、新起点,新面貌,各项工作正在向标准化、规范化迈进。集团所属4所幼儿园,各具特色,虽然承受招生等多种压力,但却稳住了阵脚,发展势头良好。

总之,各个单位大力推进集团学校共同体建设,以价值立信念,以转型保领先,以改革促发展,以创新提品质,呈现出创优争先的发展新态势。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2015年集团教育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社会效益和影响力日渐彰显。然而,处在民办教育改革创新、发展转型的关键点上,身处老百姓对教育的需求日益提升的大环境中,集团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可忽视的矛盾和问题。

1、创新意识不浓 学校之间发展不平衡

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民办学校更加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拓宽工作思路,转变工作方式,积极探索优质高效的学校服务新途径。可是,我们集团许多干部创新意识不强。在新形势下,不动脑筋想问题,不动脑筋谋发展,总是停留在维稳徘徊不前的状态下。认为学校不出大问题,规范化验收能过关,正常运转就可以了;甚至有的学校领导把规范化验收,看成自己很大的贡献和成绩,那是不可取的。规范化验收主要是验收学校硬件建设,而我们学校领导主要打造学校软件建设,保证内涵的提升。由于有上述的思想存在,导致目前集团各学校的发展不平衡。事实证明,敢于改革、敢于创新和善于解决学校存在问题的单位,其学校内涵就提升得快,学校工作就有亮点,学校各项工作就会不断进步,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就能得到保障。我要告诉大家的是: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一个学校永葆生机的源泉。

2、效益意识不强 普遍存在人力物力浪费

作为学校,上至集团领导,下至基层教师都不可避免的要谈到效益,而反映效益的高低,要看老板的口袋和教师口袋里的收入。追求效益最大化,是全体干部和教师共同努力的目标。提高效益的途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提高工作效率;二是采用精细化的管理办法,求得好的效益。我讲我们存在效益意识不强的问题,是说上面两个方面我们都做得不够好。我们的学校效益不高,首先存在学校工作执行力的问题。有位专家说:一个企业的成功,30%靠的是战略,30%靠的是运气,另外40%靠的是执行力。我认为,学校也不例外,没有执行力,就无从谈效益。另一个方面是说我们的管理问题,一个学校人浮于事,管理松懈,铺张浪费,就没有效益可言。

下面我列举今年秋季开学检查中发现的几个问题,要求大家引起重视和下功夫整改。一是教师编制过松。从16个单位看(12所中小学,4所幼儿园),编制控制最好的是三乡新民学校和黄江翰杰小学。新民学校按班比是1:1.46,平均班额为50.9人;黄江翰杰小学按班比是1:1.77,平均班额为55.9人。目前,有的中小学、幼儿园、后勤人员的编制比较混乱,超编现象严重。检查过后,部分单位进行了整改,如xx双语学校,初中合并了一个班,中小学辞掉了3名教师,幼儿园辞掉了3名保育员。但很多超编的单位根本没有动。二是干部职数多。集团教师总数为923人,其中干部就有77人。各个学校还自己聘了多名干事,学校干部的配备数量不合理,这种现象要尽快解决。三是学生人头递减状况突出。16个单位,有8个单位的学生人头比上学期减少,占50%.说明两个问题;一是稳生工作做得不到位。二是招生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各中小学、幼儿园要把稳生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同时要做好春季招生工作预案。四是后勤管理欠佳。目前,吃中餐的学生人数已达14111人,xx双语学校还有吃早餐和晚餐的学生,可以说用餐学生队伍庞大。从检查状况看,食堂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学校创收在基本条件相同的状态下,利润差距比较大。行政办公费、水电费、学生资料费、复印费、试卷费都要加强控制,做到责任到人。五是奖金福利发放不平衡。各单位奖金福利发放的项目不统一,数额不一致。因为各单位情况不一致,虽然做不到完全统一,但类别和项目要规范起来,同地市的标准要做到一致。这方面的工作,集团要调查研究,要整改,要制定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

上述五个方面的问题,本次会议要争取得到解决。会议中,我将与执行董事、校长和园长,签订四个方面的责任书,把应该规范的东西规范起来,明年开学后,派专人进行责任督查,不按要求办的,执行力不强的单位,除限期改正外,还要处分当事人。

3、优质资源整体不足 教师队伍素质不高

集团所属学校整体实力不强,师资薄弱,内涵发展和特色建设推进缓慢。一是师资队伍薄弱。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表现为流动性大(特别是幼儿教师)。师资的稳定,要提到议事日程,只有教师的稳定,才能保证学生的稳定,各单位要拿出相应的办法和措施。另一方面表现为师资水平不高。各校要提高校本培训的力度,要采取传带帮、结对子等方式加以解决,把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提高到应有的位置。要利用寒假做好招聘工作,确保教师数量到位,质量优秀。二是内涵发展和特色建设缓慢。我们提出"外塑形象,内强素质",就是要求校长和园长把提高学校的内涵,作为自己本质工作的重要内容。一所学校,只有有了自己的东西,才能建立一定的模式;只有有了自己的模式,才能形成自己的特色。我们提出特色建设,就是希望学校领导,多思考和谋划办学的问题,通过自己的努力并得到有关职能部门的支持,建立自己学校的特色和品牌。从总体情况看,各学校不能有效地整合自己的优质资源,没有用心去考虑如何打造自己的特色,使自己显得既平淡又平庸,这是值得大家注意的问题。

总之,2015年集团工作的成绩是主要的,我所列举的问题,是发展中的问题,也是可以解决的问题,只要大家同心同德,存在的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三、2016年集团工作的展望

2016年是全面深化民办教育改革的关键之年,我们必须认清形势,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深入推进学校改革与发展,为区域优质民办教育的发展夯实基础。

2016年集团工作的理念是:创新、务实、规范、发展。只有创新,才能打开工作的新局面;只有务实,才能把工作做得扎实有实效、做得有品位;只有规范,才能做到工作有序,步步推进;只有发展,才能做到转型升级,不被淘汰。四者之间的关系可以理解为:创新是前提,务实是关键,规范是保障,发展是目的。

2016年集团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改革与创新并举的原则,大力推进学校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全面规范管理行为,努力提高教师专业素质,形成积极创新、规范有序、可持续发展的学校工作新格局。

1、大力提倡创新精神 引领学校不断进步

创新就是创造和发明新理念、新观点、新技术、新方法。创新的一个鲜明的特征,就是要想没有想过的,做没有做过的,使我们的思想和认识更加符合学校变化了的实际。我跟大家讲创新,就是讲"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学校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绝不能认为创新与己无关,只等着上边创新,等着领导创新,等着别人创新。我希望我们的校长、园长,要做到四个方面的创新。一是意识创新。意识创新是工作创新的首要前提,可以设想一个没有创新意识的校长,要么整天忙于事务,要么混混噩噩,不可能在工作上创新。二是思路创新。也就是想问题,出主意要有新思路、新理念。想问题,出主意前瞻一点,超前一点,什么事情老跟在别人后面就缺乏新意了,什么事情都要领导点破就被动了,总是"亡羊补牢"就不称职了。三是工作创新。工作上要走一步想三步,好比下棋,要有一种通盘考虑的思路。事务性工作要一步三回头,也就是要过细,办完后回头看看。本职工作要走一步是一步,件件工作让领导满意,教职工满意。四是方法创新。要不断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手段,应用新设备、新载体,主动地、能动地做好工作。

我说这么多,就是希望大家建立创新意识,发扬创新精神,"凡益之道,与时偕行".让学校的工作有新的突破、有新的亮点,有新的成绩。

2、完善学校管理职能体系 提高学校治理能力

新的一年,各个单位要把"精兵简政,节能增效"作为管理改革的重点。各学校执行董事、校园长、学校财务人员、心要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提高管理水平,增强效益意识,团结一心,把学校的工作做得更好。

(1)完善学校管理职能体系

学校干部要推行行政职权公开,强化行政监督制约,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依法保障的职能体系。

有的学校,要对中层干部,教科研组长,进行优化重组,增强领导干部的联通性、协调性、完整性。

(2)提高学校综合治理能力。

什么是学校最大的问题,一个管理大师说:"发现不了问题,就是最大的问题。"而发现了又没有去解决它,更是问题的问题。作为一名学校的校长(或者说园长),应该能够不断地发现各种问题,否则,就不是一个称职的管理者。

我跟大家提三条建议:一是发现问题后,要落实清单,明确责任,挂账整改。二是在工作中,要突出问题导向,突出精准发力,突出完善制度,突出监督落实。三是解决问题时,要形成上下贯通,层层负责的主体责任链条,健全能定责,可追究的考核机制。能不断解决问题,你治理学校的能力就提高了。

3、着力培育民办学校的优质资源,促进学校内涵的提升

随着政府对教育投入的力度加大,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不断推进,民办教育的主要任务,不在是解决"有学上" 的问题,而是给家长和学生提供选择性的优质教育资源。我们的学校必须适应形势发展,加快规范化管理、提升内涵,不断创优各个学校的教育资源,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可持续发展。

我这里讲的是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我们要向社会展示我们学校的优质教育资源,说明别人没有的我有,别人有的我强;第二,我们要促进学校内涵的发展,教育教学质量要高,学校文化要丰富,社会口碑要好,家长学生要满意;第三,我们要完善设施设备,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特色和办学品牌的含金量。

要打造优质资源和提升学校内涵,我提三条要求:一是要招聘好的老师。学校优质,首先教师要称职,没有好的教师无法办成好的学校。二是要回归教育本位。要深入研究、积极探索培养模式、教学方式、学校管理等方面的改革,促进学校内涵发展、特色发展、提高办学品质。三是动脑筋思考问题,一方面将学校的教学质量、服务意识提高到新的水平,达到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的目的;另一方面对学生的兴趣特长积极培育、大课间的活动精心安排,做优学校特长课程,打造精品专业,特色专业。

4、全面规范办学行为,尽力扩大学校规模

国家新一轮的教育综合改革,进一步拓宽了各级民办学校的发展空间。同时,对各级民办学校自身能力建设,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我们应该以自主事务、自我管理、自我负责、自我发展的方式参与教育综合治理;另一方面,要全面规范各个学校的办学行为,积极投身于教育综合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校的学校治理新时代之中。

最后,我讲学校规模问题。学校办学规模是学校发展的主要标志,尽力扩大学校规模,执行董事、校长、园长要做到心中有数。以东莞为例,政府学校将逐年递增10%的办学规模。那么,民办学校将逐年受到挤压,换句话说,民办学校如果办得差,就会逐年被淘汰。现在,从广东回老家的老板、农民工不断增多,学生人数会自然减员,国家新的政策规定,农民工到城镇买房即迁户口,子女就能上公办学校。我们将会受到很大的冲击。从理论上讲,生源争夺战在不远的将来就会打响。因此,做好保生是第一要务,做好招生工作必须周密策划,保持和扩大办学规模的任务非常繁重。

同志们,环顾民办教育,创新和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两大主题。要迎接各种挑战,根本出路在于谋求创新、实现发展。面对重重压力和道道难关,我们必须攥紧创新发展的这把钥匙。唯有创新发展,才能实现各个学校的价值;唯有创新发展才能保证教职工的福利待遇;唯有创新发展才能满足百姓对子女享受优质教育的美好向往。

集团安定团结、维持稳定的环境,为下属各个学校的发展描绘了新蓝图,为学校创新提供了新机遇。在新的一年里,愿我们共同走出一条创新、务实、规范、发展的道路,为了我们崇高的事业,为了xx教育的辉煌,我们共同努力奋斗。用崭新的姿态去迎接光辉灿烂的明天!

2016年元月

提高征管质量,让税收为地方经济发展多作贡献


提高征管质量,让税收为地方经济发展多作贡献

各位领导、同志们:

今天,xx市地税系统征管工作现场会在这里召开,首先,让我代表xx市人民政府预祝会议取得圆满成功!同时对各位领导和同志们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

征管质量事关税收质量,税收质量事关地方经济的发展。xx市这次会议开得及时啊。xx市地税局今年在提高征管质量方面取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在座的许多行家应该比我更清楚。我们xx市政府对他们的工作也是很满意的。刚才,xxx局长在报告里总结了他们的工作思路和七条工作经验,我特别注意了他们岗位目标考核的有关指标问题,里面所涉及的指标多达101个,考核小点241个,评分点356个,这样细化的岗位考核xx也没有几个单位啊。今年xx地税工作为什么会上了一个台阶呢?我想起码下面两个方面应该肯定:

一是工作思路对头。今年,全国在拉动内需的情况下经济增长态势良好,xx市300项目开工,xx市经济发展也不错,xx也有自己的300项目,象xx高速路、南渡至水汶二级路、高垌电站、鹰达不锈钢厂等工程的开工,这些项目都是投资千万以上,对地方经济的发展贡献很大,也是税源增长的一个亮点。另外,今年国家税务总局和区地税局都提出了要加强征管的要求。xx市地税局能根据上级的要求,结合实际,及时的提出了“整合机构、集中征收、强化管理、重点稽查、提高效率、优化服务”的工作思路,很切合该局的实际和经济发展的要求。

二是有一个好班子。xx地税组建十年,税收从当初的1450万元增长到今年的7550万元,增长5.2倍,今年,他们又提前十天完成了税收任务,如果没有一个团结向上,务实的班子是不可能的。今年2月,他们开始整合机构,实行中心分局管理,那就意味着要并掉三分之二的税所,既要考虑纳税人的服务问题,又要对不理解的部门进行解释,开始就有一些人到我这里告状,压力确实不小。但是xx地税班子顶住压力,团结一致,现在看来整合机构是走对了,既精简了机构,节约了征收成本,又把有限的人力集中起来搞好征管,解决了人员不足的难题。还有就是地税的债务问题,历届班子都无法解决,现任班子甩掉等、靠的思维,主动出击,向上级多汇报,使上级终于帮助解决问题。全市地税干部卸下包袱,把主要精力集中到税收工作中来,精神面貌焕然一新。

xx地税提高征管质量工作还刚刚步入正轨,以后要走的路还很长,还很艰巨。在这里,我提几点建议:

一、提高征管质量要与经济发展相协调。提高征管质量就是要提高整个税收工作的管理水平,堵塞漏洞,依法治税,增加财政收入。这个月中旬,洛湛铁路开工了。以后,随着铁路和高速路的开通,xx将成为广西桂东南陆路交通枢纽,xx的经济蛋糕将越做越大,地税的任务和管理必然会越困难,既要处理好应收尽收,又要杜绝又税不收和收过头税,这就必然要协调好提高征管质量和经济发展的关系。

二、提高征管质量要与提高税务人员本身的质量并举。人的质量决定一切,再好先进的模式没有先进的人去执行就不可能实现。因此,必须做好人员的培训,知识的更新和后备力量的配置。

三、提高征管质量要处理好管理和服务的关系。服好务是最终的目的,共产党始终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嘛。这就要求在提高征管质量的过程中要提高服务质量,增加纳税申报的方式,设立纳税资料的共享制度。使纳税人在接受管理的同时得到完善的服务。

演讲稿具有宣传、鼓动、教育和欣赏等作用,它可以把演讲者的观点、主张与思想感情传达给听众以及读者,使他们信服并在思想感情上产生共鸣。希望《我市民办教育税收征管现状及建议》一文能帮助您解决关于2024“民办教育培训学校年度工作总结”相关的问题,再次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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