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审批、监管、服务、监督创新实施方案》精神,推动行政审批“三集中三到位”要求落到实处。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政务服务环境,为我市参加司法考试人员及经济困难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行政审批服务,结合窗口服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和行政效能,做大做强做优法律援助事业,以落实市政府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项目为主线,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为参加司法资格考试人员提供一流的服务,为我市司法行政事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环境。
二、行政审批的内容
我局的行政审批事项主要是二项:一是司法资格考试,二是法律援助审批事项。
三、服务对象及内容
(一)司法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二)考试方式
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时间和相关安排在举行考试3个月前向社会公布。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采用闭卷的方式,实行全国统一评卷,成绩由司法部公布。
(三)资格授予
每年度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数额及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后公布。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向司法部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授予及颁发证书的具体办法,由司法部规定。
(四)法律援助的范围。公民对下列事项需要代理,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助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维护其他劳动保障权益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民事权益的;
7.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
8.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以及农业生产资料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
9.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
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告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以及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犯罪嫌疑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告人也可以在被刑拘后根据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四、服务形式
1.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开通“绿色通道”。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指定专窗、专人负责做好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行政审批工作。
2. 认真做好法律咨询、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等服务工作。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诉讼事项的,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属于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刑事案件的,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非诉讼法律事项的,可以向有权处理机关所在地、申请人住所地或者事项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可以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五、工作要求
1.市行政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办理事项要进行全程跟踪,并上网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2.代办事项资料不全的,应及时一次性告知其补充、完善相关资
市司法局行政审批工作实施方案第2页
料和证据。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经济困难证明;(三)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F132.com精选阅读
广电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广电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第2页
这些事项的流程再造和办理时限的缩减,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负责组织局办公局域网和网上审批大厅建设,并与国家广电总局和省相关单位沟通,做好有关网络系统接口对接工作;局监察室牵头负责网上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并与省监察厅做好有关工作衔接;局计财处负责有关项目建设经费的审核及政府采购等工作。司法局督察工作实施方案
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正确实施,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提高广大司法行政工作者依法行政水平,推进我县“法治**”建设,按照县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为目的,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明确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职责、权限和程序,落实执法岗位,强化执法责任,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效能,切实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基本目标
进一步明确执法职权和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基本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观念明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明显增强,执法数量明显增加,执法力度明显加大,执法质量明显提高。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职责
(一)组织领导
建立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法制副局长任副组长,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机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局法制股股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工作机构职责
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的实施,研究处理行政执法中的重要问题,监督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
三、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要求
(一)实施范围
本部门实施的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于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股室(中心),包括法律服务管理股、基层股、办公室、法律援助中心。
(二)实施要求
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诚实守信,依法承担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依法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四、行政执法法律依据
1.《司法部关于迅速建立省属市(地区)、县司法行政机构给国务院的请示报告》(1980年7月21日国务院批转 国发[1980]190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90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
5.《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
6.《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
7.《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条
五、依法行使的法定职能
(一)行政许可职能(7项)
1.律师事务所设立登记初审
法律依据: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15日内初审完毕,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2.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登记初审
法律依据:
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分所所在地(市、县)司法局提交有关文件。
司法《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接受申请的市、县司法局应当在30日内提出意见,并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
3.律师执业证申领初审
法律依据: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八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满后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由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将本人填写的《律师执业证申请登记表》等材料报送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九条: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4.考核授予律师资格初审
法律依据:
司法部《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第七条:申请人通过其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申请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在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5.公证员执业申请初审
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考核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6.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初审
法律依据:
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申请执业登记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执业登记机关。
县级、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的时间均不得超过十五日。
7.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接待站(点)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本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集贸市场、经济开发区、旅游区或者经济发达的行政村设立业务接待站(点)。业务接待站(点)应当有固定的场所,接待业务由本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业务接待站(点),应当报经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
(二)行政处罚职能(6项)。
1.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人员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律师法》第四十六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2.对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公证员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报请
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公证员有依法应予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情形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逐级报请省、自治区、 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
3.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1)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2)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
(3)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4)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5)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6)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7)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权的;
(8)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9)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10)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11)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12)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13)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14)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15)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的,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16)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17)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18)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1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75项。
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4.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1)超越业务范围的;
(2)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3)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4)伪造、涂改、抵押、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5)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6)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取弄虚作假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7)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本所资产的;
(8)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9)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10)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所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三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5.对法律援助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1)无正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
(2)向受援人收取钱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停止执业、罚款
法律依据:
《**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接受指派后,懈怠履行、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由设区的市或者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止执业处罚。
《**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收取财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处所收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止执业处罚。
6.对法律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的处罚
法律服务机构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或者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业整顿处罚,可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1)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
(2)接受指派后,不按规定及时安排本所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拒绝为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提供条件和便利的;
(3)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懈怠履行、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
(三)行政监管职能(7项)
1.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
(1)对国有律师事务所的监督
法律依据:
司法部《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条: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
(2)对合作律师事务所的监督
法律依据:
司法部《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合作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
(3)对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监督
法律依据:
司法部《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司法部《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合伙律师事务所解散清算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个月。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对清算活动进行监督。
(4)对律师事务所分所的监督
法律依据:
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分所应当接受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
(5)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
法律依据:
司法部《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应当接受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2.对律师的监督
(1)对专职律师的监督
法律依据:
《律师法》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2)对兼职律师的监督
法律依据:
司法部《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应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
(3)对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监督
法律依据:
《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加强指导、管理和监督,对不适宜承担这项工作的律师,应当及时予以撤换。
(4)对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监督
法律依据:
《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5)对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实习人员的监督
法律依据: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进行检查。
(6)对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的监督
法律依据:
司法部《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五条: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内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接受内地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3.对香港、澳门律师受聘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的监督
法律依据:
司法部《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三条: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应当接受内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4.对公证机构的监督
法律依据:
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1)组织建设情况;
(2)执业活动情况;
(3)公证质量情况;
(4)公证执业年度考核情况;
(5)档案管理情况;
(6)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7)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8)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5.对公证员的执业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行政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公证员执业活动的监督。
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公证员执业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公证员执业档案,将公证员任职审核任命情况,年度考核结果,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以及受奖惩的情况汇入执业档案。
6.对法律援助人员实施法律援助的监督
法律依据: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7.备案
(1)对实习人员的备案
法律依据: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应在一个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一年。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的,应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2)对合作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备案
《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合作律师事务所的主任依律师事务所章程产生,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合作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据司法行政机关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业务、收费等内部管理制度,并报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合伙律师事务所主任依合伙协议和章程产生,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律师法》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报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
(四)其他行政行为(7项)
1.行政赔偿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第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赔偿:
(1)违法或错误决定责令律师停止执业,以及对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的……
(2)违法或错误决定责令公证处停业……
(3)在各项管理工作中,其他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害的。
2.非行政许可事项
(1)公证机构设立初审
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2)公证机构变更审核
法律依据:
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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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第2页
sp;(3)办理公证员免职提请的报告手续法律依据:
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自确定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
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
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
(4)公证员执业机构变更审核
法律依据:
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5)公证机构负责人核准
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十条: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 办法》第十二条: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并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6)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核准
法律依据:
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的,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的,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3.法律援助审批
(1)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
《**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五条:法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异议。
(2)终止法律援助
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法律援助人员和案件处理机关。法律援助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及时与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解除委托代理关系: (一)受援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法律援助的; (二)受援人经济状况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三)受援人故意隐瞒重大案件事实的; (四)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五)受援人自行聘请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六)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但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除外;(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撤销通知辩护的;(八)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或者要求法律援助人员提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请求的;(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4.行政奖励
(1)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2)对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的行政奖励。
法律依据:
司法部《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三款:地(市)、县级司法局(处)表彰的统称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分别由地(市)、县级司法局(处)批准。
5.责令改正
(1)对公证机构违反《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36条第2款:公证机构违反《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跨执业区域受理公证业务的,由所在地或者设区的市司法行正机关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2)对公证员的年度考核管理中的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24条第3款:经年度考核,对公证员在执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
(3)对律师事务所的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4)对律师的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法律授助条例》第二十八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6.律师事务所机构变更审核
法律依据: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章程、住所、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时,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7.基层法律服务所机构变更审核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分立、合并,应当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六、履行法定职能的要求和标准
(一)履行行政许可职能的要求和标准:严格依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加强对被许可人的监督。
(二)履行行政处罚职能的要求和标准: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依法保护被处罚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救济权。
(三)履行行政监管职能的要求和标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行政相对人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执法人员必须持行政执法证实施监督检查;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信箱,依法受理、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向投诉人、举报人告知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依法予以处理。
(四)履行其他具体执法职能的要求和标准:合法、合理,程序正当,体现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原则。
七、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和工作流程、执法责任
(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1.法律服务工作管理科(执法岗位2个)
依法实施对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登记初审,考核授予律师资格初审,律师执业证申领初审,公证员执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申请初审,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接待站(点)设立申请审查等行政许可职能;实施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人员、违法公证人员、基层法律工作者、法律服务机构的处罚等行政处罚职能;实施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的监督,实施对香港澳门律师受聘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的监督、实施对公证员的执业监督检查、备案等行政监督;实施受理公证机构设立初审、公证机构变更审核、办理公证员免职提请的报告手续、公证员执业机构变更审核、公证机构负责人核准、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核准等非行政许可事项,责令改正,律师事务所机构变更审核,基层法律服务所机构变更审核。
岗位执法职权:
(1)对以下申请,审查后提出审核意见:
律师事务所设立登记申请;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登记申请;
律师执业证申领申请;
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申请;
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地顾问申请;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一个内地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的申请;
公证机构设立申请;
公证机构变更申请;
公证员执业申请;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申请;
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申请;
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待站(点)设立审批。
(2)对以下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
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
律师的执业活动;
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
律师和香港、澳门法律顾问的执业活动;
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活动。
(3)对以下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罚建议: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违法行为;
公证机构、公证员的违法行为;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违法行为。
(4)办理公证员免职提请的报告手续;
(5)办理公证机构负责人核准或变更核准手续;
(6)接待、办理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信访、投诉事项。
岗位执法流程及目标要求:
(1)及时受理申请材料,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正的全部内容。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分别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要求: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2)发现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需要纠正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
要求:依法、及时、到位。
(3)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对香港、澳门法律顾问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对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要求:依法、及时、到位。
(4)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公证机构、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服务所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应予行政处罚的,于立案之日起40日内提出处罚意见;依法需要告知听证权利的,调查人员应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在接到听证要求之日起3日内将处罚意见和案件材料移送办公室组织听证会;调查人员拟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办公室审核后,报局长批准或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决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要求:查处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5)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执业活动、公证质量、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档案管理、财务制度建设、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公证员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要求:依法、及时、到位。
(6)接待、登记来访投诉,对属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项,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40天内提出办理意见。
要求:依法、及时受理,不推诿、敷衍、拖延;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分清责任、教育疏导、妥善处理。
岗位执法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SpA, N(《行政许可法》第72条)
(2)办理行政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许可法》第73条)
(3)在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公证员职务任免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机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行为及公证员依法执业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43条、《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35条)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许可法》第77条)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法》第60条)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法》第62条)
(7)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或者逾期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16条)
(8)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信访条例》第42条)
(9)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信访条例》第43条)
股长岗位:
对行政许可审核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审查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核后按规定时间上报。
对针对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申请的审查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行政许可的核准意见,报分管局长签发。
对安排或者推荐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处理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局长核准后实施。
对处罚建议,在1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局长批准后实施行政处罚,需上报上级处罚的,按照规定时间上报。
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对信访投诉事项提出的办理意见,在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股长执法责任:
对科室人员的执法责任,依法承担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2、基层工作管理科(执法岗位1人)
实施对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的行政奖励。
岗位执法职权:
受理各地申报的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的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岗位执法流程及目标要求:
及时受理各地的申请材料,对材料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要求补正材料,符合要求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要求:客观、公正。
岗位执法责任:
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公务员法》第55条)
股长岗位:
对有关行政奖励的审查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与计生委、纪委、县委政法委等部门做好衔接,作出符合或者不符合行政表彰的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长核准后报县政府签发。
股长岗位执法责任:
对本科室工作人员的执法责任,依法承担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3、办公室(法制员)(执法岗位1个)
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审核本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组织办理行政赔偿案件;对内部行政执法的监督。
岗位执法职权:
(1)对局内设行政执法职能机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
(2)办理行政赔偿案件;
(3)组织听证会;
(4)对法律援助申请人异议的审查;
(5)接待、办理对司法行政有关的信访、投诉事项。
岗位执法流程及目标要求:
(1)对局内设行政执法职能机构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要求:依法、及时、到位
(2)及时对赔偿请求进行初步审查,在3日内提出是否予以立案的意见;在40日内对立案的行政赔偿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要求:依法、公正,坚持有错必纠,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办理案件调查机构移送的听证案件的有关听证事项。
要求:按规定时间、要求做好各项听证准备事项,准确记录听证会内容,起草听证报告;制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处理完毕后,及时将案卷材料返回案件调查机构。
(4)对法律援助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要求:依法、及时受理,及时审查。
(5)接待、登记来访投诉,对属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项,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提出办理意见。
要求:依法、及时。不推诿、附言、拖延;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教育疏导,妥善处理。
岗位执法责任:
(1)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公务员法》第55条)
(2)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信访条例》第42条)
(3)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信访条例》第43条)
主任岗位:
对法制员提出的赔偿请求是否立案的意见,在1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对提出的关于行政赔偿请求处理意见,在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长批准。
对法制员提出的听证报告进行审查后,报局长审定或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核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分管领导批准。
对援助申请人的异议提出的办理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定后,报分管局长批准。
主任岗位执法责任:
对法制员的执法责任,依法承担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4、法律援助中心(执法岗位3个)
依法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等工作;监督法律援助人员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依法实施对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依法进行奖励。
岗位执法职权:
(1)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提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意见。
(2)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依法终止法律援助、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等事项;
(3)奖励建议。
(4)对法律援助人员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行为进行监督。
(5)对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罚建议。
岗位执法流程及执法目标:
(1)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援助条件并提供法律援助的审查建议;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要求:及时办理、审查是否符合援助条件。
(2)对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在2个工作日内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要求:指派及时、符合操作要求。
(3)对法律援助人员或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事项,应于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出具意见。
要求: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4)对受援人认为法律援助人员消极履行义务,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的事项,应于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提出意见。
要求: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5)对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提出奖励建议。
要求:建议合法、公正。
(6)对法律援助人员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监督。
要求:依法、及时、到位。
(7)及时受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法律服务机构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投诉,自立案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罚意见。
要求:查处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
(8)及时受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法律援助人员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谋取非法利益、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投诉,自立案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
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第3页
罚意见。要求:查处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
岗位执法责任:
(1)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援助条例》第26条)
(2)在监督管理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援助条例》第30条)
主任岗位:
对提出的审查建议,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提供法律援助的核准意见。
对提出的终止法律援助、变更法律援助人员建议及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建议,应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报分管局长审批。
对提出的处罚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后报分管局长审核。
主任执法责任:
对中心工作人员的执法责任,依法承担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内部评议考核的要求、程序和考核结果的应用
(一)评议考核的要求
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评议考核中,公正对待、客观评价局内设行政执法职能机构的执法行为。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通过局政务公开栏等方式予以公开,不断增强评议考核的透明度。
(二)评议考核的程序
1.自查自评:局内设行政执法职能机构结合检查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落实情况,对照评议考核的内容、标准和本机构的执法职权,在认真总结年度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的基础上,于每年9月底前将本机构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自查自评材料和自评得分结果报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互评: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局内设行政执法职能机构,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互评。
3.审查和提出考核档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局政治处、纪委监察部门组成考核小组,对局内设行政执法职能机构报送的自查自评材料进行审查,结合互评情况,按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档次,提出局内设行政执法职能机构的考核档次建议。
4.局长办公会议确定考核结果:根据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的考核档次建议,结合局目标责任考核等情况,确定年度考核结果。
(三)评议考核结果的应用
考核结果作为本局内设行政执法职能机构年终评先受奖依据,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执法机构及主要负责人取消当年评先受奖资格。凡年度考核优秀的执法机构,将予以表彰。
九、内部责任追究的内容、方式和程序
(一)责任追究的内容
1.按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执法责任追究。
2.法律服务管理科、基层工作管理科、办公室、“148”法律援助中心及执法人员行使职权时,违反法定程序和超越或滥用职权,经复议机关复议后被撤销、变更或者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和超越或滥用职权,经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判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有其他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二)内部责任追究的方式
1.、对于法律服务管理科、基层工作管理处、办公室、“148”法律援助中心及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分别适用或合并适用下列形式追究:
(1)批评教育;
(2)责令检讨改正;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调离原行政执法岗位,并缴销行政执法证件;
(5)责成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6)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交纪检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内部责任追究的程序
1.过错责任的确认。局内设行政执法职能机构发现的过错行为,应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有关材料、证据,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提出确认意见,报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予以确认;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现的过错行为,可以移送相关执法机构调查核实,也可以自行调查核实,提出确认意见,报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予以确认。
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行政机关已生效的复议决定书,报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直接作为过错责任的确认依据。
2.过错责任的追究。已确认的过错责任,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局政治处、纪检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应当送达责任机构和责任人。
3.责任追究的实施。决定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后,属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检讨改正的,由其所在局内设行政执法职能机构负责实施;暂扣或缴销行政执法证件的,由局办公室依法办理;涉及调离岗位及人事任免的,由局政治处依照有关程序规定办理;涉及党政纪处分的,由局纪检监察室办理;涉及经济赔偿方面的,由局办公室办理。
4.异议的处理。对追究过错责任的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局行政首长申请复核,局行政首长应在20日内答复申请人。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县人事主管机关申诉。
县司法局精准扶贫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34 号)、《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精准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委〔20**〕25 号)、《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 2016 年精准扶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中央、省、市、县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为做好我局 2016 年精准扶贫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扶贫开发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以《**省**国家扶贫改革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和《**市深化精准扶贫 20**-2018年行动计划》为指导,创新扶贫开发工作机制,逐户制定帮扶措施,做到扶贫对象精确、扶贫措施精准、扶贫责任到位,全面推动精准扶贫再上新台阶,确保 2016 年有 5人以上贫困人口实现脱贫。
二、 工作要求
(一)做好排查工作。瞄准家庭主要劳动力在60岁以下、有劳动能力和较强脱贫愿望、处于扶贫标准线下的农村家庭居民开展精准帮扶。2016年,强化问题导向,精准扶贫到人,对10名扶贫对象给予帮扶。
(二)做好建档立卡。2016年对10户扶贫户实施精准扶贫。对建档立卡的贫困户逐户了解情况,分析致贫原因,仔细甄别,因户制宜,分类指导,精准施策,做到“一人一本台账、一个脱贫计划、一个帮扶项目、一套帮扶措施、一名帮扶责任人”。对有生产能力、有发展意愿的扶贫户,集中力量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或者再创业。
(三)做好扶贫到户。根据县精准扶贫精神,我局积极通过与挂点村(**乡**村)联系,确定10户为精准扶贫对象,由县机关5名领导干部作为帮扶责任人,每人挂2户贫困户。2016年,实现贫困扶贫项目整合投入2万元以上。
(四)做好扶贫管理。全面提高扶贫科学化管理水平,建立精准扶贫动态管理,各扶贫直接责任人建立健全扶贫对象有进有出信息记录。针对不同致贫原因,在征求贫困户发展意愿的基础上,制定扶贫项目规划和分年项目实施计划,明确项目责任人,精准实施扶贫项目。加强扶贫工作队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目标明确,对扶贫业绩突出的帮扶干部予以表彰或在选拔任用时优先考虑。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对精准扶贫的领导。要高度重视扶贫工作,坚持扶贫开发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切实加强对精准扶贫工作的领导。把扶贫开发工作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结合,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摆在突出位置。建立健全精准扶贫责任制,制定精准扶贫规划,采取过硬措施,帮扶到村到户到人。各直接扶贫责任领导干部要强化精准扶贫理念,切忌“空喊口号”。
(二)开展驻村帮扶高覆盖。按照“领导挂户、干部驻村”的要求,从县局机关派出1个工作队,对挂点村(**乡**村)开展干部驻村帮扶。其中5名领导直接挂贫困户10户,驻村扶贫工作队重点是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扶贫“三件实事”来做,围绕中办发〔2013〕25号文件的“十项重点工作”来抓,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做好扶贫各项工作。
(三)加强挂点村基层组织建设。要加强贫困村基层组织建设,选优配强村级班子,特别是村党支部书记,健全党员干部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对“一对一”帮助贫困户发展生产。着力引导扶贫对象树立“脱贫不等不靠,致富敢闯敢冒”意识,自力更生,增收致富。
(四)加强精准扶贫工作考核。2016年起,将精准扶贫工作纳入全局考核内容,严格考核问责。主要考核各直接扶贫责任人帮扶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成效等。
规范行政审批服务自由裁量权实施方案
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服务自由裁量权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服务自由裁量权,推进审批服务提速增效,营造规范、简单、便捷、高效的一流政务服务环境,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通过全面梳理我县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权力运行和办事流程,对审批授权、现场踏勘、技术评审等环节存在的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分类规范、健全机制等内容,形成制约机制,进一步提高推进项目落地、方便群众办事的效率和质量。
二、主要内容
(一)分类梳理裁量权限。各部门应对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按鼓励允许类、限制类、禁止类3个类别分别梳理自由裁量权。
1.对鼓励允许类事项,部门应充分授权窗口审批股办理。对涉及复杂及投资体量较大的需上报局领导审批的,应细化具体标准幅度,且不得超过办件总数的10%。
2.对限制类事项,特别是涉及用地、用林、用海、规划等重要资源配置或食品卫生、安全生产等关系国计民生的敏感事项,各部门应细化审查条件及标准,规范领导签批的时限及流程。
3.对禁止类事项,如碰触禁止性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项目或规划红线、用地红线的,坚决令行禁止。
(二)细化技术审查标准。各部门对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窗口收件后需进行技术审查的,应明确技术审查环节并细化规范。
1.对需由政府部门下属技术审查机构负责的技术评审,相关部门应分类梳理技术评审规范标准,压减自由裁量空间。
2.对需组织专家评审的,应明确专家评审的刚性修改意见条款和柔性修改意见条款,规范专家自由裁量幅度。
3.对审批过程中依法需要听证、招标、公示、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的,应明确上述环节的负责机构和时限,特别是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应明确技术合格标准,制订审查规范。
(三)规范现场踏勘环节。对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窗口收件后需进行现场踏勘的,各部门应对现场踏勘审核的条件、要求细化为具体标准,分档细化形成清单,不允许设置“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等兜底性条款,实行“清单打勾式”踏勘,对需整改的出具整改清单、明确整改时限;同时,建立由窗口审批股牵头、相关股室参与的现场踏勘运行机制,防止踏勘权力体外循环。
(四)加强中介机构管理。各主管部门要对本行业审批服务涉及的社会中介机构,特别是对可研、环评、审图、图纸设计等中介机构出具的材料质量、收费标准、服务时限进行整顿和规范,建立服务质量定期通报和黑名单制度。
三、实施步骤
按照“全面推进、分批实施”办法,政府各部门分两批推进:
(一)首批实施部门。县发改局、商务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水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气象局等8个部门先行推进,共分3个阶段进行。
1.自查梳理阶段(**年*月*日前)。首批实施部门对照审批服务自由裁量权梳理的要求全面自查,提出规范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措施,认真填写《行政审批服务自由裁量权限分类梳理表》、《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现场踏勘梳理情况表》、《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技术审查梳理情况表》(详见附件),于*月*日前将相关规范自由裁量权的纸质材料(含电子文档)报送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县效能办进行审核。
2.汇总审核阶段(**年*月*日至*月*日)。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效能办组织对各部门上报的规范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审核。
3.实施公布阶段(*年*月*日至*月*日)。首批实施部门规范审批自由裁量权意见上报县政府审定后,予以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二)第二批实施部门。首批8个部门外的其他政府部门列入第二批推进实施,具体时间另行部署。
四、保障措施
(一)要高度重视。规范审批服务自由裁量权是本轮行政审批服务改革的重点之一,具体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和县效能办联合牵头推进。各部门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亲自过问,确定分管领导具体抓,专人负责组织实施,以推动工作落到实处。
(二)要抓住关键。各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以促进审批提速增效为出发点,认真全面梳理审批服务环节中存在的自由裁量权,抓住关键环节、关键节点提出整改措施,建立长效机制,使改革取得实实在在效果。
(三)要强化监督问责。县效能办和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对审批服务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力度,畅通投诉渠道,监督情况纳入绩效管理予以察访核验扣分;对规范审批服务自由裁量权中不配合、落实不力,甚至相互推诿扯皮、消极应对、影响进度的人和事要及时查处并予以效能问责,确保规范审批服务自由裁量权工作顺利推进。
司法局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小编寄语: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司法局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请大家参阅!
为了做好司法局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根据《选举法》、《代表法》、《xx县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和省市县关于换届选举工作的要求,依据中共xx县委关于转发《中共xx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做好全县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xx发[xx]16号)精神,结合司法局实际情况,制订以下实施方案。
一、换届选举的指导思想
这次司法局人大换届选举,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一高双强”新xx打下坚实基础。
二、换届选举的组织领导
司法局成立选举领导小组,在县委和县人大常委会、县选举委员会的领导下,主持本单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司法局选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办选举日常工作。
三、换届选举的时间和步骤
(一)时间
司法局换届选举工作从xx年xx月x日开始至xx年xx月xx8日结束。选举日定为xx年x月x日。
(二)换届选举工作分为七个阶段
1、准备阶段(xx年x月x日至x月x日)
(1)组建工作机构;①成立选举工作机构,司法局设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2)培训选举工作人员;按要求举办培训班,针对不同对象、不同工作任务进行业务培训。
(3)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
(4)确定选举日(x月x日)。
(5)政法口代表名额分配(1名)。
(6)按规定办理人事方案相关事宜(领导干部需要推荐为县代表应在选举日的xx日前下达选区,并参加选民登记)。
(7)制定宣传计划。
(8)部署换届选举工作:召开换届选举工作会议,进行全面部署。
2、宣传发动和选民登记核对阶段(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
(1)广泛开展选举工作的宣传教育和思想发动工作。
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宣传橱窗等宣传阵地的作用,利用标语横幅进行宣传造势,配合选举工作的各个阶段,深入宣传选举工作的重要意义、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人民代表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等,努力增强广大选民的参与意识。认识选举权利的庄严性,并珍惜这个权利,都来关心并积极参加选举。
(2)培训登记员。选举领导小组对选民登记员组织岗位培训。通过培训,达到选民登记员人人明确选民登记的法律规定和政策界限,熟悉选民登记的范围、原则、方法、操作程序、时限要求及注意事项等具体问题。
(3)选民登记
按照选民登记的相关具体规定,完成:选民登记册、选民名单、暂不登记人员名单、暂停行使选举权利人员登记表、无法行使选举权利人员登记表、被剥夺选举权利人员登记表、选民登记情况统计表、发放选民关系证明函登记表的填写工作,做到不漏登、不错登。
(4)核对选民名单
完成对选民登记情况的检查、核对。核对的主要内容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文化程度、民族、单位。发现任何问题,要及时上报选举领导小组进行更正。并做到选区总人数、选民总数、无法行使选举权人数、暂停行使选举权人数、无选举权人数五个见底。
(5)公布选民名单,填发选民证
按县选举委员会同意要求,打印公布选民名单。同时,统一组织完成选民证的填写、发放工作。公布选举日期、投票地点将在xx月xx日-xx日公布。
(6)公布选民补正榜。选民名单公布后,如发现存在漏登、重登、错登的情况或有新的变化,要及时向选举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并完成相关补正手续,选民补正榜将在选举2日前公布。
(7)处理申诉
选民对公布的名单有意见,可以按规定提出申诉。申斥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从的,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前向县人民法院起诉,县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前作出判决。
3、提名推荐协商确定代表候选人阶段(xx年xx月x日至x月xx日)
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按照法律规定,各政党、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10人以上联合推荐代表候选人,法律地位相同,均应填写《代表候选人推荐表》,在提名推荐过程中,推荐者应向选民小组介绍所提候选人的情况。无论何种形式所提名推荐候选人都不得超过应选的代表名额。具体做法是:
(1)向选民告知选民提名权利及时间、方法。
(2)召开选民会议,提名推荐候选人。
(3)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
(4)选举办公室汇总提名名单,连同《代表候选人推荐表》一并上报选举领导小组审查。
(5)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对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反复进行比较、选择,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4、介绍代表候选人阶段(xx年xx月x日至x月x日)
(1)宣传代表素质和结构要求。
(2)印制《代表候选人情况简介》。
(3)组织代表候选人到选区与选民见面。
5、投票选举阶段(xx年x月x日至x月x日)
(1)做好投票准备工作,发布选举公告。
(2)认真核实参选人数。核实参加选举大会和在投票站投票的人数、委托投票的人数,并做好思想发动工作和参选人的组织工作。
(3)培训好选举大会、投票站主持人、监票员、计票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明确选举程序和各自职责。
(4)根据投票方案安排相关人员及事宜。
(5)组织投票选举,布置好会场,投票选举程序按照大会通过的选举方法有序进行。
(6)将选举结果报领导小组和选举委员会,同时经审核确认后张榜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6、配合做好县选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xx年x月x日-xx年x月x日。
7、总结归档阶段(xx年x月x日-x月x日)。
四、换届选举工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培训骨干力量,增强指导力度
培训工作分三次进行:
第一次重点学习《选举法》、《省选举实施细则》、省、市、县关于选举工作的相关文件。通过培训,明确换届选举工作的意义、指导思想、时间和步骤,准确理解有关选举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选民登记的原则和规定,掌握选民登记工作的程序和方法。
第二次重点学习提名推荐、协商代表候选人的有关规定,掌握具体操作方法。
第三次重点学习投票选举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同时,要掌握核实选民人数,印发代表候选人材料,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确定选举大会、投票站主持人及投票选举的法规程序和工作方法等。
(二)加大宣传力度,坚持下面导向
坚持把换届选举的宣传教育工作贯穿到换届选举工作的全过程,全方位、多角度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宣传选举的法律法规,宣传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优秀事迹和为民办实事、办好事的典型事例,为换届选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广大选民受到一次生动的民主法制教育。
(三)认真履行职责,提高代表素质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及议政能力。要以换届为契机,认真履行职责,把好代表提名推荐关,注意把那些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密切联系群众,能够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有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有广泛代表性的人推荐出来。
(四)充分发挥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充分发挥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是搞好换届选举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因此,在主持、指导选举工作中,必须充分尊重选民的民主权利,严格依法办事,一定要严格执行《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省选举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体现充分发挥民主,正确执行政策,严格依法办事精神,不能怕麻烦、图省事、走捷径。对法律法规理解不一或不明确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不容许曲解和变通法律法规。要预防选举中严重违法情况的发生。尤其要预防因工作疏忽,激化矛盾,致使选举中出现严重违法的情况。对严重违法问题,一经发现,要及时严肃处理,努力营造团结和谐、风清气正的换届选举环境。
(五)强化督促检查,确保选举质量
要按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层层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选举工作各环节、各阶层的督促检查,确保换届选举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六)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选举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法律性、程序性都很强,必须坚持“党委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主办,各方配合”的原则,齐心协力,密切配合,按照讲政治的要求,搞好换届选举工作。
第一、各律师事务所、机关各科室(中心)、公证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本部门选举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要把选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部署要求做好选举工作;
第二、要统筹安排、做到选举工作与日常工作两不误;
第三、各单位、科室要按照方案要求,积极配合,通力协作,全力抓好选举的各项工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精心组织实施,深入了解情况,切实加强指导,及时研究解决选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区司法局案件评查工作实施方案
各股、室、处、所、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执业)行为,确保司法行政工作公正廉洁,根据《**市司法局关于切实做好2015年案件评查工作的通知》(**市司法办发〔2015〕58号)要求,现对2015年案件评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题,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省、市有关规定精神,突出作风建设,贯彻整风精神,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通过开展案件评查工作,着力解决对群众的态度问题、服务群众不到位的问题、便民利民措施不到位的问题,切实提高执法执业水平,进一步健全完善服务群众工作机制,增强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能力。
二、工作目标
主要评查上级机关交办案、领导批示交办案、当事人上访的公证案件和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的案件,以及结合工作实际需要评查的案件。评查案件应是程序已经终结的案件,政法机关尚在处理、审理中的案件不纳入评查范围。通过案件评查,全力提升司法行政执法(业)工作和队伍在人民群众中的满意度,努力**到“司法为民、便民、利民、惠民”的良好社会效益。
2015年重点评查20件,其中:法律援助案件5件,基层法律服务案件5件,律师代理案件10件,
三、工作步骤
评查工作共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5月6日至5月31日)
成立专门的案件评查小组,确定评查案件,制定评查方案。指定专人开展评查活动。
第二阶段:评查阶段(6月1日至7月31日)
按照制定的工作方案和评查方法,结合评查案件目录(附件2),对照评查标准认真对各自的案件进行评查。对被评查的案件,根据情况,认真总结经验,提出评查意见,形成评查报告(见附件3)。经评查确认存在瑕疵或执法过错的案件,填写好瑕疵案件、执法过错案件情况表(附件4)和意见反馈表(附件5),通知办案单位进行纠正、整改,办案单位在30日内应向案件评查工作领导小组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第三阶段:接受抽查阶段(8月1日至9月30日)
接受市局评查组,对我局评查的案件及各类案卷质量进行重点抽查和评议。
第四阶段:总结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
根据自查和评查情况,认真梳理存在的问题,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错案、瑕疵案等,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按要求及时向市局报送2015年案件评查工作情况总结和情况统计表。
四、工作要求
各抽查单位要高度重视、增添措施,全力推动,保质保量完成评查任务。
(一)健全评查机构,创新评查方式
要进一步提高对开展案件评查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充实案件评查工作领导小组力量,加强组织协调,推动相关具体业务机构积极参加评查工作。要协调处理好评查工作与日常办案的关系,注意定期提炼总结,积累经验教训,保证评查结论经得起检验,不断提高评查质量。
(二)保证案件质量,确保评查效果
评查案件必须严格按照吃透案情、找准症结、明辨是非、解决问题、规范执法(业)的五项工作要求,认真完成调阅案卷、调查核实、集体评议、出具明确结论四个规定动作,对照法治理念、群众诉求、法律条款、工作规范衡量案件,确保评查结论客观公正。
(三)查找突出问题,抓好评查剖析
认真查找执法(业)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执法(业)的规范性,切实预防和减少因执法不规范引发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切实帮助群众解决困难、维护群众权益,让群众得到更多实惠。
(四)严格遵守案件评查纪律
1.依法评查。评查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在法律法规框架内,根据案件事实,依法评查,并就每件评查案件出具书面评查报告和《案件评查意见反馈表》。
2.严守秘密。评查人员要坚持原则,严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案件材料、严禁涂改、损毁和丢失;严禁向案件当事人和其他涉案人员泄露案情;未经研究和批准,不得对外发表任何言论和泄露案件信息,不得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更不得挑词架讼,激化和扩大矛盾。
3.严守职业道德。评查人员要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自觉服从评查组的统一安排。案件评查人员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
(五)有针对性地建章立制
1.坚持“边查边改、边改边建”的原则,确保把案件评查过程转化为提升执法(业)质量、加强执法(业)管理、完善执法(业)制度过程。定期综合分析评查案件质量,对办理质量高、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好的案件,注意总结提炼工作经验,大力宣传推广,对评查发现的错案、瑕疵案等有问题的案件,要及时依法予以纠正。对执法(业)工作中存在的倾向性问题,将部署开展专项整改或治理。
2.立足于解决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修订完善相关执法(业)管理、队伍管理规定,堵塞执法(业)管理漏洞,改进执法(业)薄弱环节,确保评查结果。充分发挥规范执法行为、加强队伍建设的作用,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法涉诉信访的产生,切实增强广大群众对司法行政执法(业)工作的满意度。
(六)及时总结工作情况
及时总结案件评查工作情况、经验和教训,不断改进评查方式方法,提高案件评查工作水平,确保评查工作取得预期成效。积极探索建立案件评查的经常性工作机制,推动案件评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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