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典型促服务,推动“两个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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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典型促服务,推动“两个文明”建设文章标题:树典型促服务,推动“两个文明”建设
城建局作为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窗口服务单位,其服务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政府形象。这些年来,我们按照区委的统一部署,认真抓好宣传典型促行风建设工作。XXX年城建局在全区率先推出了社会服务承诺制,之后又相继推出了政务公开、首问责任制,建立服务窗口,推出特色服务,如XXX年推出了“XXX小组”,XXXX年推出房产受理中心,行风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房管处被评为省行风建设先进单位,城建局被评为区行风建设先进单位,XXX年区城建局还被评为区首批文明机关。回顾近年来评选工作,我们有以下几点体会:一、领导重视是搞好工作的关键局领导对抓好十件新事评选工作很重视,将这件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抓手来抓,专题开会研究、部署评选工作,将宣传工作列入各支部的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明确由各处支部书记为具体责任人,并由办公室具体负责十件新事评选的日常工作,切实抓好十件新事的动员、推荐、评选报送工作。二、组织保证是搞好工作的前提我们在十件新事评选工作中基本做到制度化、经常化、群众化,在组织形式上力求多样化。十件新事主要通过动员、推荐、评选和表彰四阶段来实现。在评选中,我们努力做到动员深入,评选严格,表彰及时。为了及时了解信息,掌握情况,城建系统建立了一支由各单位派员组成的通讯员队伍,及时反映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中涌现出来的新人新事。局党委在各单位上报的好人好事中推选中最典型的好人好事,参加全区十件新事评选。对被评选为十件新事者,我们及时通过黑板报、宣传栏和召开职工大会形式,大力宣传新人新事,扩大典型效应。通过宣传发动,使职工感到了榜样就在身边,看得见、摸得着,学得到,从而自觉以先进为榜样,使那些平时表现好的工作更加积极,平时表现较差的也在身边先进的带动下,主动工作不甘落后。如区环卫处XXX为盲人倒马桶被评为区十件新事以后,由于工作调动,他原先所在的班组自动接下了为这对盲人夫妇义务倒马桶的事,真正起到“闪光一点,文明一片”的效果。由于十件新事评选工作推荐有网络,评选有制度,系统好人好事及时得到肯定表扬,从而有力地促进了两个文明建设,好人好事不断涌现。三、抓住典型是工作的基础局党委以十件新事评选为契机,积极宣传身边典型,用身边的典型带动人,促进系统的两个文明建设。如文教房管所的董志海师傅原是名普通的管道工,在学习徐虎活动中,他主动请缨,成立了以他名字命名的“董志海小组”,数年如一日地坚持管道应急维修全天候服务,被大家称为“宁波的徐虎”。我们将他的事迹通过多家媒体广为传播,并在宁波建设系统和局系统内推广他的精神,97年“董志海小组”全天候服务事迹被评为区精神文明十件新事之一。四、促进服务是搞好工作的宗旨通过评选十件新事活动,增强了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十件新事评选让职工议职工评,克服了评选先进由领导一锤定音的现象,使先进典型的群众基础好,科学性强,同时那些助人为乐、努力工作的职工被选为十件新事,进一步激发了广大干部职工关心集体,为单位多做贡献的热情。同时,职工从身边的先进事迹中得到了启发,受到了教育,形成了比学赶潮的热潮,单位凝聚力大大加强,服务质量有明显提高。如文教房管所以群众的满意程度为标准,长期不懈地抓好服务,推出了“365天24小时”全天候服务等一系列便民措施后,白沙、文教、孔浦房管所也相继推出了“365天24小时”服务措施。其中文教房管所被评为市XX年度先进集体、行风建设示范窗口,XX年被评为区十件新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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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两个务必,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坚持两个务必,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坚持两个务必,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1979年12月6日,邓小平会见日本首相大平正芳时,把人均国民生产总值800至1000美元、低于发达国家现代化标准的“中国式的现代化”称之为“小康之家”、“小康的国家”。到了1984年3月21日,他在会见另一位日本首相中曾根康弘时,又把这种“中国式的现代化”称之为“小康社会”。他还指出:“所谓小康社会,就是虽不富裕,但日子好过。”后来邓小平又提出分三步走实现现代化的战略设想,即以1980年为基点,到1990年,国民生产总值翻一番,解决温饱问题。到20世纪末,国民生产总值再翻一番,达到小康水平。再经过50年,到21世纪中叶,人均国民收入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基本实现现代化。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正式将实现小康确定为“三步走”发展战略的第二步目标。1992年,党的十四大又根据国际国内形势的新发展,提出提前实现国民生产总值“翻两番”的目标,到20世纪末使我国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国力迈上一个新台阶,人民生活由温饱进入小康。登过泰山的人都知道,中天门以北有个“快活三里”。这里地势相对平坦,“凉风习习,景色宜人”。从山下艰难地攀登到此,游客已经非常疲劳,忽逢坦途,会产生一种“快活似神仙”的感觉,在这里歇脚的人特别多。然而,如果贪图轻松潇洒,在“快活三里”流连忘返,不想再攀登前面更加艰险的“十八盘”,那么,我们最终将难以达到光辉的顶点。
 20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经过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当人类社会跨入21世纪的时候,我们胜利实现了现代化建设“三步走”战略的第一步、第二步目标,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改革开放20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的13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9.3%,经济总量已由世界排名第10位跃升到第6位;市场化取向的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确立;开放型经济迅速发展,全方位对外开放格局基本形成;科技教育和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发展,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增强。可以说,这13年,是我国综合国力大幅度跃升、人民得到实惠最多的时期,是我国社会长期保持安定团结⒄ㄈ撕偷氖逼冢俏夜视跋煜灾┐蟆⒚褡迥哿笤銮康氖逼冢夜母锟藕蜕缁嶂饕逑执ㄉ枞〉昧司偈乐跄康某删汀GО倌昀蠢抛胖泄说某苑刮侍猓谥泄膊车牧斓枷碌玫礁窘饩觯蛔孀姹脖补赜谛】瞪畹拿蜗耄裉煲丫汲晌质怠U馐巧缁嶂饕逯贫鹊奈按笫だ侵谢褡宸⒄故飞弦桓鲂碌睦锍瘫?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和攀登泰山一样,我们目前只是达到了“中天门”,离光辉的顶点还有很长的距离,越往上攀登,需要付出的努力就越大。
成就可以振奋人心,但如果骄傲自满,盲目乐观,就容易被胜利冲昏头脑,在成绩面前停滞不前。因此,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艰巨任务面前,我们必须时刻牢记“两个务必”,警惕在胜利面前沾沾自喜,重步太平天国洪秀全的后尘。我们应清醒地看到,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在达到的小康还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发展很不平衡的小康。所谓低水平,就是虽然我国经济总量已经达到一定规模,但人均水平还比较低。所谓不全面,就是小康社会所要求达到的社会生活各项指标还没有全面达到,发展性消费还没有得到有效满足,社会保障还不健全,环境质量还有待提高。所谓发展很不平衡,是指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发展水平差距不小。党的十六大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的基本经验,明确提出,要在21世纪的头20年,集中力量,建设一个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并且制定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纲领,向全党和全国人民展现了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光明前景。
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就任之初,胡锦涛总书记就率领中央书记处同志前往西柏坡学习考察,重温当年毛泽东同志在西柏坡提出的“两个务必”:“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其目的就是要提醒全党在新起点面前,不因胜利而骄傲,不因环境改变而贪图安逸,不因生活改善而不思进取,而是继续谦虚谨慎,艰苦奋斗,勤政为民,开拓进取。
建设小康不停步,发展才是硬道理。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就是建设一个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的小康社会;一个更高水平的、更全面的、发展比较均衡的小康社会。所谓更高水平,就是在优化结构和提高效益的基础上,用大体20年的时间,国内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两番,达到4.3万亿美元,人均超过3000美元;基本实现工业化,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谓更全面,就是经济、政治、文化全面进步,社会主义物质文坚持两个务必,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坚持两个务必,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明显提高,形成比较完善的现代化国民教育体系、科技和文化创新体系、全民健身和医疗卫生体系。所谓发展比较均衡,就是使工农差别、城乡差别、地区差别扩大的趋势逐步扭转,人与自然更加和谐,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足、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这是新世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伟大实践的新起点,是亿万人民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新目标。我们伟大的祖国已站在更高的历史起点,迈上新的辉煌征程,切实牢记“两个务必”,坚持与时俱进,坚持艰苦奋斗,紧紧抓住机遇,集中力量办好自己的事情,把经济建设搞上去,把综合国力搞上去。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新的起点上,实现新发展,再攀新高峰
坚持两个务必,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


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

文 吴玉萍 张淼 玮娜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首次提出建设美丽中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依据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总布局是五位一体,总任务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尤其“”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并列,提出“五位一体”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治国理政新理念。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这是中国共产党总揽国内外大局、贯彻落实的一个新部署。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主阵地和根本措施。建设生态文明,环保系统使命光荣、责任重大,必须按照生态文明要求,努力做建设美丽中国的引领者和实践者。

生态文明的理念早已孕育在党的行动纲领之中

党的十七大报告曾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这是中国共产党首次把“生态文明”这一理念写进党的行动纲领,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产生的重大影响。“五位一体”总体布局首次完整阐述是在2012年7月23日当时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引起了党内外的高度关注。党的十八大,首次将“生态文明建设”写入五位一体的总布局中,并将其提升到更高的战略层面。

生态文明,是指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是指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生态文明的含义也可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来理解。

从广义的角度看,生态文明是人类的一个发展阶段。如陈瑞清在《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实现可持续发展》中提到的定义。这种观点认为,人类至今已经历了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三个阶段,在对自身发展与自然关系深刻反思的基础上,人类即将迈人生态文明阶段。广义的生态文明包括多层含义。( )第一,在文化价值上,树立符合自然规律的价值需求、规范和目标,使生态意识、生态道德、生态文化成为具有广泛基础的文化意识。第二,在生活方式上,以满足自身需要又不损害他人需求为目标,践行可持续消费。第三,在社会结构上,生态化渗入到社会组织和社会结构的各个方面,追求人与自然的良性循环。

从狭义的角度看,生态文明是社会文明的一个方面。如余谋昌在《生态文明是人类的第四文明》中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生态文明是继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之后的第四种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与生态文明这“四个文明”一起,共同支撑大厦。其中,物质文明为和谐社会奠定雄厚的物质保障,政治文明为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精神文明为和谐社会提供智力支持,生态文明是现代社会文明体系的基础。狭义的生态文明要求改善人与自然关系,用文明和理智的态度对待自然,反对粗放利用资源,建设和保护生态环境。

生态文明建设与其他文明形态相辅相成密不可分

“五位一体”建设目标就如五根巨大的支柱,共同支撑着中国社会的全面进步,它们之间的关系相辅相成,密不可分。

首先,从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看,在基础层面上就是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一方面,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存在着对立关系。人类的生存、发展会带来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累积到一定程度就会爆发环境问题和生态危机。要保护环境,在一定时空范围内会或多或少地制约经济发展。另一方面,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又是统一的。环境保护的根本目的还是为了促进经济社会更好地发展,给人类自身提供良好的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

其次,从生态文明建设与政治建设关系看,既是因果关系,又是包容关系。政治建设是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保障条件。人类目前所面临的生态环境危机是由人类在特定制度框架下进行的社会活动引起的。有什么样的制度框架,就有什么样的物质生产和人口生产,也就有什么样的环境影响。因此,政治建设直接影响到生态文明建设的水平。政治建设着力于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生态文明建设则着力于处理当代人与当代人、当代人与后代人、人类与自然之间的错综复杂的关系。因此,政治建设被生态文明建设所包容。

再者,从生态文明建设与文化建设的关系看,既存在交叉关系,又存在重叠关系。生态文明建设与文化建设都需要处理与解决当代人与当代人、当代人与后代人、人类社会与自然界之间的错综复杂的关系,因此,又是属于重叠关系。生态文明理念视角下的文化建设的一个突出的薄弱环节,是生态文化观念不够稳固。要增强生态危机意识,充分认识“我们只有一个地球”;要尊重自然生态环境,实现人类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要增强生态资源观念,优化生态环境资源配置;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经济发展不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

价;要转变消费行为模式,崇尚科学合理的消费方式。

最后,从生态文明建设与社会建设的关系看,二者是相互支撑的关系。社会建设的核心问题是保障民生。生态环境质量是保障生命质量和生活质量的最基本的民生。生态文明建设水平高,作为基本民生需求的环境权益就维护得好;公众参与包括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事务在内的社会管理的程度高,生态文明建设的水平就高。

立足于环境保护工作,大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建设生态文明,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污染控制和生态恢复,而是克服工业文明弊端,工业文明主导的工业化,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创造了日新月异的科学技术和巨大的物质文化财富,但传统工业文明的极端逐利性、贪婪性,为加速财富积累、资本膨胀而不惜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的发展理念和行为方式,对人类生存环境和地球生物圈带来了极为严重的破坏。要真正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需要大规模开发和使用清洁的可再生能源,实现对自然资源的高效、循环利用。这对于尚处于工业化时期的我国来说,挑战是巨大的。但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们又具有积极借鉴和吸收其他国家经验的优势。因此,我们一定要抓住历史机遇,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看主要应做好以下四方面的工作:

第一,正确认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主要是从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发展经济并重,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同步,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要牢固树立保护环境、优化经济结构的意识,将环境保护作为新阶段推进发展的重要任务。

第二,应从国家发展战略层面解决环境问题。只有将环境保护上升到国家意志的战略高度,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才能从源头上减少环境问题。在发展政策上,抓紧拟订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财政、税收、金融、土地等方面的经济政策体系,采取总体制度一次性设计、分步实施到位的办法,使鼓励发展的政策与鼓励环保的政策有机融合;在发展布局上,遵循自然规律,开展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工作,根据不同地区的环境功能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按照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要求确定不同地区的发展模式,引导各地合理选择发展方向,形成各具特色的发展格局,在发展规划上,进一步优化重化工业的布局,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

第三,应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包括建设完善的法律制度,制定严格的环境标准,培养专业的执法队伍,采取行之有效的执法手段等。建立健全与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和环境保护管理决策相一致的环境法规、政策、标准和技术体系,凡是污染严重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生产能力和产品一律淘汰,凡是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允许新建,凡是超标或超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工业企业一律停产治理,凡是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地区一律实行“区域限批”,凡是破坏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一律严惩。核心要求是杜绝一切环境违法行为,任何对环境造成危害的个人和单位都要补偿环境损失。

第四,应动员金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保护环境。环境保护是全民族的事业。必须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齐心协力保护环境。(1)加快推进节能减排,形成全社会节能的良好风尚。以工业、交通、建筑为重点,大力推进节能,提高能源效率。加强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的能力建设,努力建设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产业体系和消费模式,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推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取得新进展。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产业,抓好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工作。推进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工业废物回收利用、余热余压发电和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同时要形成全社会节能的良好风尚,人人树立从我做起,提高节能减排意识,使生态文明观念成为13亿中国人共同的价值观念和自觉行动。(2)加快污染防治,使生态环境得到明显好转。加强环境保护,全面实施污染防治重点工程,积极推进重点流域区域环境治理及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重金属污染综合整治等工作。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推动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同时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多方面来推进污染综合防治,使生态环境得到明显好转。(3)加快建立资源节约型技术体系和生产体系,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要紧紧围绕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需要,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生态环境保护为核心,加快发展引导和实现科学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的技术、保护与利用各种自然资源的技术、可使生态环境质量加快改善的综合治理技术和绿色过程的技术、生态微生物工程、环境友好工业等资源节约型技术体系和生产体系。

十八大报告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设美丽中国,这是我们党新时期执政理念的提升,核心是要按照生态文明的要求,通过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探索中国环保新道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既要搞好顶层设计,明确方向、目标和任务,又要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

生态文明与美丽中国紧密相连。建设美丽中国,核心就是要按照生态文明要求,通过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经济繁荣、生态良好、人民幸福。建设美丽中国,需要积极探索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环境保护新道路。环保新道路的目标指向是建立六大体系:一是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宏观战略体系,二是全面高效的污染防治体系;三是健全的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四是完善的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和科技标准体系;五是完备的环境管理和执法监督体系;六是全民参与的社会行动体系。作为建设美丽中国的引领者和实践者的广大环保工作人员,应及时捉住当前的战略机遇,勇于探索,创新环境管理理念和措施,并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环保意识、生态意识,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让美丽中国在切实的环保行动中逐步成为现实。

(作者单位:昊玉萍,环境保护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张淼,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化学与环境院;玮娜,北京师范大学

学习两个条例感想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颁布实施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监督从此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

6600余字的党内监督条例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党内监督的现实需要,着眼于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了比较完整的党内监督制度体系,形成了便利管用、科学规范、有约束力的党内监督机制,解决了中国共产党开展党内监督的基础问题。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通篇贯穿“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这根主线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也是党内监督的基础。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指出,重视发展党内民主,重视在党内建立一个健康、规范的权力运行机制,对人民民主起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是条例的一个突出亮点,也是贯穿整个条例的思想主线。

根据党情、国情,条例规定了发展党内民主的具体措施和要求。民主生活会是党长期坚持、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一项制度,但有的地方和部门民主生活会质量不高。针对这一情况,条例专门单列“民主生活会”一节,明确要求: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要及时在一定范围通报;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上级党组织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等。

为确保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条例明确规定,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专家表示,这一民主程序的规定意味着,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党纪处分条例》是在《中国共产觉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基础上修订而成的。1997年2月中共中央颁布的“试行条例”,对于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试行条例”试行近7年来,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党纪处分条例》也必须不断调整、充实、完善,进行制度创新,做到与时俱进。

首先,党中央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对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加强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提出了许多新的明确、具体的要求。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要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其次,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形势有了新的变化。“试行条例”的主要精神和主要内容是我们在1995年以前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认识和研究成果。“试行条例”发布实施近七年来,我们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更好地贯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保证我们党努力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必要及时对“试行条例”进行修订。

再次,新世纪新阶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了新的进展。适应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需要,既要从严治标,又要着力治本,逐步加大治本力度,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使广大党员干部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法规。

学习两个条例体会


学习两个条例体会内容显示中
党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我们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于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认真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进一步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各级干部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真正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最近,中纪委、中组部、中宣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全党把学习贯彻这两个《条例》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自治区党委、市委也发出了通知,对学习贯彻这两个《条例》进行了部署。我们要按照上级的要求,提高认识,求真务实,切实抓好两个《条例》的贯彻落实。这段时间,我也看了一遍两个条例,但认识还比较粗浅。下面,我谈几点感受。
感受一、两个《条例》的出台意义重大
《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是我们党成立以来制定颁布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法规,意义深远,作用巨大。在马克思主义政党发展史上没有先例可循,是中国共产党为解决自身问题的一项创举。在1956年召开的党的八大上,邓小平同志在修改《党章》时曾强调要加强党内监督工作;1987年7月29日,中纪委下发过一个《关于对党员干部加强党内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1990年3月12日,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正式提出要制订党内监督条例,并由中纪委和中组部拟定;2002年,党的十六大更加明确提出要制订党内监督条例。因此,《党内监督条例》是长期以来党内监督实践经验的结晶。《纪律处分条例》对党的纪律处分作出了更为科学和严密的规定。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三次全会上指出,贯彻落实好两个条例,对于坚持党的性质和宗旨,进一步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两个《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实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利益,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两个《条例》规定,必须把党的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把领导干部的权力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防止权力性质的变化和权力使用范围的扩大,从制度上保证权力沿着正确的方向运行,保证党的各级领导干部遵纪守法,依法行政,科学决策,廉洁高效,正确运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
(二)两个《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迫切需要。胡锦涛总书记在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指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须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真正从源头上治理腐败。据统计,1993年至1997的五年间,全国处分党员干部总数为669300人,其中开除党籍121500人,处分县处级干部20295人、厅局级干部1673人、省部级干部78人。而1998至2002年的五年,全国处分党员干部总数为846150人,其中开除党籍137711人,处分县处级干部28996人、厅局级干部2422人、省部级干部98人。后一个五年的各项数字比前一个五年分别增长了26.4%、13.3%、42.9%、44.8%和25.6%。这些数字说明,单靠事后惩处是不够的,必须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因此,在中纪委三次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再次重申了建立这个体系的重要性。这是党中央坚持与时俱进,面对反腐败斗争新形势作出的重要举措。两个《条例》集制度和监督于一体,使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有了可靠的保证。邓小平同志指出,制度问题是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实现党内监督制度化和规范化的需要。两个《条例》的颁布实施,使我们党从上到下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备,互相配套、互相联系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更加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克服“事前基本没有监督,事中基本难于监督,事后基本不能监督”的弊端。
(三)两个《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形势新任务提出的新要求。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党的建设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面临着大量新情况新问题。如何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增强党的影响力、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以担负起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任,是摆在全党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纵观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一些国家共产党之所以失去政权,就是因为随着执政时间的推移,对腐败放松警惕,熟视无睹,甚至听之任之,直到积重难返,最后垮台。这些教训是非常深刻的。我们党历来重视反腐败,特别是近几年来,采取了果断措施,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反腐败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从近年来查处的一批腐败案件可以看(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出,腐败现象向团伙、集团发展,串案、窝案、案中案明显增多,高中级干部腐败现象明显增多,权力腐败和经济领域腐败明显增多,腐败分子涉案金额起来越大,腐败分子作案手段更诡秘、更隐蔽。近两年查处的省部级党政一把手就达8人之多,有的案件一查就几百万、上千万。与此同时,一些地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贪图虚荣、不务实效、劳民伤财、脱离群众、脱离实际、当官做老爷等现象,已经成为腐败的突出表现和影响我们党的事业的一大祸害。近几年来特别是十六大以来,我们党针对反腐败斗争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与时俱进,作出了一系列创新和突破,明确提出标本兼治,加大从源头上治理腐败力度。其中一个重要措施就是加强制度建设,加强党内监督,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两个《条例》的颁布实施,把党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方针政策、领导体制、工作格局、成功经验和对党员干部的廉政建设要求等用法规制度形式确定下来,强化对权力监督制约,强化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责任,明确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明确规定违反党的纪律该受到什么处分等,对于推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必将产生积极作用。
感受二、党内监督条例的目的是发展党内民主
民主是监督的基础,没有民主就没有监督。党内监督是由各个方面的监督构成的,如上下级之间、组织与个人之间、专门机关与一般组织和个人之间的监督等等,其中,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掌握着重要职权,拥有一般组织和普通党员个人无法比拟的决策权和影响力,因而他们既是党内监督的重点,又是在党内实现广泛、到位的监督的重要条件。而要实现对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没有充分的党内民主作保障是不行的。
党内监督条例以党内民主为主线,自始至终贯穿着民主原则。条例多处出现“民主”一词,明确提出要“发展党内民主”,规定“党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并对开好党内民主生活会做了细致具体的规定。条例的核心部分——“监督制度”一章,更是突出了发扬民主和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内容。可以说,条例为在党内民主的基础上实现党内监督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制度保障。
发展党内民主是多层次、多方面、多途径的。发展党内民主要以实现党的纲领为目的,现阶段则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以引导、保护和发挥全党同志的积极性为出发点,紧密结合党组织的职能和党员的权利、义务来开展。要鼓励广大党员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探索,敢讲真话。从党的中央委员会到每一个基层组织,从领导机关决策到在党的会议和报刊上参加政策问题的讨论,从党内选举到对领导干部进行评议、监督,都要充分发扬民主。
发展党内民主必须以决策民主化、科学化为重要内容。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充分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及时总结来自基层和实践的丰富经验。要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包括反对意见。党的上级组织作出同下级组织有关的决定时,要及时听取下级组织的意见。
发展党内民主必须切实保障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民主权利。要注意疏通和拓宽党内民主的渠道,使党员的意见、建议、批评能够得到及时、准确的反映。在党内生活中要发扬讲真话不讲假话、言行一致的优良作风,支持和保护党员依据党章和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的权利发表意见。认真查处各种侵犯党员权利、压制批评甚至进行打击报复或诬告陷害的行为。
中国共产党是依据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建立起来的,并把民主集中制确定为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我们作为基层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坚定地树立民主意识和民主作风,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内监督条例,为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自觉贡献力量。
感受三、两个条例完善了我们国家的监督机制
大家知道,人大有监督权,是法律赋予的;政协有民主监督职能,是章程给予的;社会有舆论监督,这些监督都有他的局限性。其实就是留下了各级党组织有谁来监督这个真空地带。两个条例的出台,填补了这个真空,并且明确了党外监督的重要性。吴官正同志在月日在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座谈会上的讲话强调。《条例》要求领导干部既要接受党内监督,又要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吴官正说,有同志提出,既然有了宪法和法律,为什么还要制定党内监督条例?共产党员还要不要接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党员干部接受党内监督和遵守国家法律是一致的,二者并不矛盾。我们党是工人阶级的先进政党,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对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必须有更严格的要求,更严明的纪律。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对违反纪律的党员干部,必须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坚决处理。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条例》也是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实践制定的。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干部涉嫌触犯国家法律,必须由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增强法制观念,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做到依法办事,廉洁从政。
吴官正强调,《条例》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我们党是执政党,党内监督在各种监督中起着基础和核心的作用。党内监督搞不好,党外监督就很难开展。同时,加强党外监督,也可以促进党内监督,提高党内监督的水平。《条例》对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作了明确规定,这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监督规律认识的深化。我们要在加强党内监督的同时,充分发挥党外监督的作用。要扩大有序的政治参与,拓宽监督渠道,进一步完善政务、厂务、村务公开,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政策和工作要增加透明度,使人民群众的监督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切实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权利,认真受理、及时核查群众举报反映的各种问题,以保护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要通过全党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使党内监督与国家专门机关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形式紧密结合,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
吴官正说,《条例》强调既要履行监督职责,又要遵守监督纪律,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监督制约和保护支持是相辅相成、有机统一的两个方面。加强监督,是对领导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目的是使领导干部少犯或不犯错误。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同时还要注意遵守监督方面的各项纪律,正确行使监督权利。一是各项监督活动必须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按照组织原则和严格程序进行。党员有权将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与党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二是党员有权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但不能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陷害他人。不能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三是对被调查没有发现问题的党组织或党员要及时予以澄清,消除影响。只有严格遵守党的监督纪律,保护好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才能保证党内监督健康有序开展,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
感受四、两个条例对我们各级党政一把手的要求更严格
据有关资料显示,在整个腐败官员中‘第一把手’占的比例或是居高不下或是有所増长,发展趋势极为令人担忧。从年至××年前后两个五年,全国处分县处级、厅局级、省部级领导干部数明显增多,前后分别增加了%、%和%。《条例》的出台,为治理当今社会突出的、难治的“第一把手”腐败提供了最为重要的“制度保障”,正如中共中央关于印发《条例》的通知中所指出的:“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提供了对“第一把手”监督的合法性保障。
《条例》明确提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这就是说,它非常清楚地向社会发出了这样一个信号:在中国共产党党內没有任何人可以不接受监督的,而且越是大的领导者,越是主要负责人,都是被监督的“重点对象”,在这个问题上任何权力者不存在不接受监督的特权。这就是说,从这个条例公布之日起,包括中国共产党的最高领导人在內的“各级领导”都有接受监督的“义务”。过去,的确谁都没有说过“第一把手”不能被监督,但是,往往是只有“第一把手”出了问题以后社会才能对他们进行“监督”,然而,在人们的潜意识中,尤其是在那些位高权重的“第一把手”的潜意识中,存在相当严重的不能被监督的特权意识,自己就是党的化身,谁要是对自己进行“监督”,谁就是别有用心,就是反党反社会主义,所以,河北的程维高就将试图对自己监督的郭光允,罗列了一个所谓“反对省主要领导人”的这一罪名。所以,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自称“党内个体户”,重大决策几乎从来不经集体讨论;所以,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以巨额受贿罪被判刑入狱后痛心疾首地说:“要是当初有人敢于监督、自己又乐于接受监督,该有多好!”
第二,提供了对“主要领导”权力监督的制度制衡保障。
《条例》第八条指出:“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还作出这样的规定:“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这就是说,就“纪委”和“同级党委”的关系来说,不仅仅是简单的上下级的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而且还有“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力,即“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权;不仅如此,条例中还这样规定:“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所以,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在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乃至查处违纪犯罪案件上有相对的独立性。应该说,《条例》对执政党所作出的这样的“同体监督”设计,对防止陷入了腐败泥坑中的“第一把手”的专权、弄权来说,应该是一种有效的制度制衡。
第三,对广大普通党员群众提供了对“第一把手”进行监督的权益保障。
广大普通党员群众是对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主要渠道,他们对反腐败具有“天然的本能”,对腐败分子怀有“不共戴天的仇恨”,他们是反腐败的生力军,落实党内监督机制的根本,就必须将监督权还给普通党员和各级群众,让他们在反腐败中免受打击报复,必须保护他们的反腐败的积极性。所以,在《条例》中,一方面鼓励他们“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另一方面还对他们的检举揭发作了这样的“保护性规定”:即“凡向党组织检举党员或下级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以及党员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行为的,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党员群众有权申诉、控诉、检举、揭发有关部门和人员,有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破坏、压制、打击、报复,否则将受到党纪国法的处罚”。广大普通党员群众有了这样的权益保障,就能更为放心大胆地进行反腐败斗争。
第四,对“第一把手”的“权力限制”提供了制度规定。
“第一把手”是应该拥有“足够的权力”的,但是,这个“足够的权力”决不是意味“第一把手”可以像“家长”那样,可以随心所欲,可以独断专行,可以无法无天,然而对权力支配的这个“主观随意性”,却是所有腐败了的“第一把手”的最基本特征。怎样克服具有几千年“封建家长制”痕迹的这一“顽症”?在《条例》中采用了三种方法:一是对“第一把手”权力进行“限制”:即“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二是大力发扬党內民主:“党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科学、民主”;三是实施责任追究:“党的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五,以党的法规形式,确认舆论监督的地位和作用。
马克思指出:“舆论是一种“普遍的、无形的强制力量。”的确,没有人不承认舆论监督的重要性,更没有人公开反对舆论监督,但是,多少年来,我们的社会在舆论监督问题上一直是迟迟不到位,在舆论监督问题上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思想障碍,因而舆论监督的歩子迈不大,舆论监督的作用一直得不到应有的发挥,人们在舆论监督的不满意度还是比较大。应该说,这个问题在这次公布的《条例》中得到了应有的、足够的重视。《条例》不仅重视党內监督,还非常重视党外监督,重视群众监督,《条例》中的“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述职述廉时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会议”就充分体现党內监督和党外监督相结合的精神。而在对舆论监督中,《条例》更作出了这样的规定:“在党的领导下,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对此,一些专家这样评价:“在党内法规这个层面上,专门就舆论监督问题作出规定,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总之,这次公布的《条例》是中国共产党执政五十余年来执政者执政实践不断自我完善的说明,是执政党执政理论重要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在马克思主义政党发展史上是没有先例可循的,是中国共产党为解决自身问题的一项创举,对现实的反腐败斗争而言,的确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
五、人大系统学习贯彻两个条例的一些想法
第一,结合周一学习制度开展两个条例的学习。我们人大机关自换届以来,一直坚持周一学习制度,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法律法规,学习人大的业务知识。今后一段时间,我们将安排学习两个条例的内容,通过学习,找出人大及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和党内监督条例的结合点,更好地开展人大工作。
第二,结合人大监督职权,加大监督工作的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党员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和执行法律中少犯或不犯错误。一是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确保“一府两院”正确执行法律,“一府两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二是加大工作监督力度,特别是加大对涉及经济领域的政府部门的工作监督,规范政府经济工作的决策行为。三是加大述职评议工作。争取使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能在人民的监督之下开展工作。四是指导乡镇人大主席团开展监督工作,使乡镇人大的监督工作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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