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领导积极协调努力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发言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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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市坚持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综合治理的“第一道防线”,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围绕扩大工作领域、完善组织网络、提高队伍素质、规范工作程序、增强法律效力等方面,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全市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2002年,全市刑事发案同比下降了27;今年1-3月份,又同比下降了17.1。
一、加强领导,把调解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近几年来,由于社会触点增多,民间纠纷呈连年上升的势头。从1997年到2001年5年之间,每年以8%的速度递增。由民间纠纷而引发的刑事案件也占有较大比重,特别是实行市场经济以来,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加之市场机制不尽完善和规范,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纠纷,原有的矛盾纠纷呈现出新的特点。近年来,由于FLG的影响,人们的信念发生动摇,导致社会不稳定;由于利益分配调整、工人下岗数量增多、经济交往扩大等原因,各种债务纠纷大量增加;因赡养、离婚等传统婚姻家庭纠纷也呈上升趋势;涉及承包地界、房前屋后边界等邻里纠纷层出不穷;因干部办事不公、不廉而造成的干群矛盾纠纷在整个矛盾纠纷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这些问题不解决,直接影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造成上访或“民转刑”,必须发挥民调的作用,从源头上遏制矛盾纠纷的发生,防止矛盾激化,从根本上保持社会稳定。
为此,工作中,我们首先做到了领导重视。把调解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突出出来,抓紧抓好。我们做到在下乡调查研究时,过问调解工作;在研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时,把纠纷调处做为重要内容;在领导精力上,向纠纷调解工作倾斜。工作中,我们成立了招远市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分管领导挂帅,有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民间纠纷的现状和产生的原因,采取对策,部署任务。去年,市综治委出台了《关于基层调解组织建设的管理规定》,加大了调解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力度,增强了基层调解工作人员的责任感。5月份,在蚕庄镇召开了全市基层调解工作现场会,推广了蚕庄、金岭、玲珑等镇的经验;会上,市综治委主任讲话本资料权属文秘家园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家园,总结前段调解工作,指出了问题和不足,明确了今后调解工作的重点,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今年,针对调解协议在诉讼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效力,以市委、市政府“两办”的名义,转发了市人院、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从提高认识、健全组织、完善机制、确认效力、深化改革、队伍建设、加强领导等七个方面,对调解工作进行规范,为今后的调解工作提供政策支持。
其次是落实责任。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做为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的一项重要内容,与各级各部门层层签定责任书,落实责任。责任书明确规定,凡本单位内部出现的各种纠纷调处率达到98%以上,得60分,每发生一起民转刑案件,此项不得分。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切实做到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健全,完善落实。近年来,由于落实了调解工作责任,全市各镇、街道、区普遍建立起了镇(街、区)司法调解中心,调解区、村调委会、调解小组和“十户三员”五级调解网络;制定了一系列的调解工作制度;加大对调解工作的投入,落实了调解人员的报酬,做到了有人管事,有章理事,有钱办事,充分调动了调解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做到信息灵、速度快,保证了调处成功率,有效地防止了矛盾,遏制了纠纷激化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金岭镇实行“一村两牌”、“一户两卡”制度,把调解工作责任落实到户,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二、发挥综合治理的协调作用,促进调解工作顺利进行
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工作,仅靠业务主管部门孤军奋战,是很难取得成效的。工作中,我们注意指导和协调,动员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积极参与,组织市调解领导小组和社会综合治理成员单位,共同做好这项工作,真正形成配套联动,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近几年来,我们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的功能,在人民调解工作中主要抓了三个协调:
一是协调队伍建设。近几年,我们针对调解工作的实际,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加强了调解队伍建设,在镇(街、区)注意把有一定法律水平、业务素质高的同志安排到司法所。特别是在机构改革时,做到了司法所机构不撤,人员不减。蚕庄镇在合并后原有两个司法所长,曾安排一名所长包区,机构改革时,为加强调解工作,把该同志从区上抽回,充实了司法所力量。在农村和居委会,普遍把水平高、能力强、热爱调解工作的人员充实到“两委”班子,享受班子成员待遇。2001年,及时制定下发了17号文件,明确规定了调解人员的工资标准及兑现办法,较好地落实了调解人员的经济待遇,调动了他们的积极性,调解工作稳步发展。
二是协调重大疑难纠纷案件。近几年,由于各种矛盾错综复杂,牵扯面比较广,这些矛盾纠纷处理起来比较困难,处理不及时或方式方法不得当,就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在社会上就会造成很大的不良影响。工作中,我们为了不使这些矛盾纠纷激化,对疑难纠纷实行综治成员单位现场办公,凡是涉及到哪个综治单位的,一律到纠纷第一现场查看实情,了解情况,找出原因,并提出司法调解建议,做到不解决问题不松手,解决不好不罢休。去年本资料权属文秘家园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家园夏天,齐山镇大原家村因干群矛盾发生了纠纷,我们综治委组织公安局、司法局、土地局、信访局、林业局、农业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和齐山镇党委、政府的领导及有关人员,经过两天两夜的努力工作,理顺了群众情绪,平息了事态,避免了一起群体性事件。今年以来,由于我们狠抓了涉及全市面上的易激化纠纷的调处,有效地解决了矛盾,在全国、省“两会”期间,没出现一起进京到省上访的,没出现一起集体访、越级访。
三是协调工作力量。今年1月份,市司法局牵头,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卷地毯”式的民间纠纷集中排查活动。为了深入开展好这项工作,我们积极协调综治成员单位和镇(街、区)的机关干部,深入基层,协助司法部门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活动。活动期间,市直综合治理成员单位包镇(街、区),镇(街、区)两委成员包片,机关干部包村,村干部包户,制发了民间纠纷调查表,一户一户地查,一户一户地填。有纠纷的填纠纷,限期调处,暂时调处不了的,向当事人做出承诺,讲明调处期限;没有纠纷的,由户主签字,保证春节期间不发生问题。通过集中排查活动,使全市的矛盾纠纷彻底清出了底子,捞出了底数,活动期间,全市共排查出纠纷1437起,调处1412起。由于措施得力,今年春节期间没出发生一起重大矛盾纠纷,有效地保证了全市稳定。
三、加强检查督导,确保人民调解工作各项措施落实
人民调解工作是新时期党和政府的一项不可忽视的工作,要常抓不懈,决不能说在嘴上,写在纸上,而落实不到行动上。工作中,切实做到常宣传、常检查,发现问题,立即解决。近年来,主要落实三项制度。
一是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镇(街、区)综治办主任例会,汇报各单位本月的民间纠纷排查情况和疑难案件的调处情况。对倾向性的纠纷、代表性的纠纷,主要领导靠上做了哪些工作,现在的进展情况。同时,对下月的民调工作提出要求。
二是月报表制度。每月由各镇(街、区)上报“民间纠纷排查调处情况汇报表”。内容涉及纠纷的种类、纠纷的原因、当事人姓名、调处人姓名、办结情况等。报表要实事求是,不准虚报、瞒报,更不准不报。特别对办结情况的填写,不准没有办结说办结,一是一,二是二,清清楚楚。发现报表不属实,对领导和填表人提出批评,严重失实的在年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中给予扣分处理。
三是督办制度。对易产生重大影响、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纠纷实行挂牌督办,由市综治委签发案件督办单,领导包案,落实责任,挂牌督办,限期办结。包案领导在案件调处后,要写出报告,汇报工作情况和纠纷结案效果。对所包调处的纠纷案件要及时进行回访,确保不反复,巩固调处成果。对包案领导玩忽职守,工作不力,迟迟调处不了,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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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基础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有一个社会和谐稳定、邻里和睦相处的社会环境。而要创造这么一个环境,除了对农民进行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教育以外,很重要的一项工作就要做好人民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化解各类矛盾。人民调解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凸现,利益主体多元化,人民调解工作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伟大工程中自然而然被赋予了非同寻常的历史和现实意义。笔者在农村从事人民调解工作20多年,在实践中形成了“多次调解不终结、就地化解不上交”的调解模式。现浅谈一些体会,与大家共同探讨。
历经几千年,中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人与人之间发生的民间纠纷依然存在,而且纠纷的特点更具有广泛性、复杂性和潜伏性。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这些纠纷,有利于化解矛盾,增进团结,共建和谐,减少上访及刑事犯罪,从而能够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百姓安居乐业的重要作用,才能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1963年,诸暨市枫桥镇创建了“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少捕人,治安好”的枫桥经验。毛泽东同志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43年的试点、推广,形成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新时期枫桥经验,其内涵都是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就地解决。因此,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基础。
人与人之间,特别农民的邻里之间在生活、生产和工作当中没有矛盾、不发生纠纷是不现实的,发生了矛盾和纠纷也并不可怕。关键是要通过调解,互相谅解,求和,化解矛盾,促进团结。
东栅街道郭家桥村一位近80岁的老年妇女陈某,早年丧偶,生有三个儿子,因涉及拆迁,三个儿子为其母的房屋安置和赡养问题发生纠纷,村调委会和街道司法所多次调解未果,双方当事人也多次提出要到法院打官司。可调解人员总是笑着对他们说“打官司是你们的权利,我们无权干扰,不管你们是通过调解,还是诉讼,最终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双方纠纷的实体问题,如果母子、弟兄对簿公堂,今后你们还有笑脸吗?老人多次来街道司法所,村调解主任总是陪扶进来,司法所的同志一边端水泡茶,一边说理劝导,经过街道、村二级调解人员耐心细致地做工作,他们终于感动了、理解了、和好了,一起难解的家庭纠纷,二级调解组织先后调解了近10次,经过1个半月,终于圆满解决,弟兄几个两次到调解员家上门致谢。
江泽民同志指出:“依法治国要与依德治国相结合”,依德治国就是要以讲道德、讲文明、讲团结、讲和气的氛围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但是近年来,某些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为了减少信访件和重复、越级上访量,确保考核不扣分,乌纱不受潮,存在着一个误区,在调处纠纷、处理农民各类信访上访和群体性事件中往往是采取简单化和有意识地把纠纷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引导他们对簿公堂,当然从工作程序上来讲也是合法的,同时也履行了职责,但仔细想想,农村邻居两家,兄弟两个,父子两代为了一道墙、一块地、一间房发生纠纷而对簿公堂,家里放着一份判决书,那可要伤害多少人的心,结多少年的冤。
XX年上半年,秀城区某村王家兄弟俩涉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安置,弟兄俩为了争夺老人的房屋安置面积而发生纠纷,并发展到拳打脚踢,在双方扭打中弟将兄的嘴唇咬伤,造成兄毁容致残,构成重伤的民转刑案件,当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全家痛哭一场,老母亲眼看大儿子要进牢房,来到当地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处理这起纠纷,老人边哭边诉说:“要是大儿子坐牢了,我的媳妇也跑了,孙子也无人抚养了,我老太婆只有去死了。”调解人员了解情况后,告知他们:“民事纠纷可以调解,刑事责任不能调解”,后来在当地调解人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并要求司法机关对其大儿子从轻处理。一起很简单的民事纠纷,如果双方当事人请求当地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或当地调解组获悉纠纷后主动组织调解,就不可能发生这一起血案。
XX年11月,重庆市奉节县雷某在嘉兴打工期间因交通事故而死亡,雷某的亲属和事故对方当事人在交警的主持下调解赔偿问题,由于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调解终结,交警部门告知了雷某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和途径。雷某亲属因交付不起1万余元的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纠集了几十人到对方当事人家里闹事,并扬言将死者的骨灰盒和二个小孩扔在其家,当地村调解主任获悉后主动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该村调解主任的耐心说服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当赔偿方当事人持调解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保险公司理赔必须是公安交警部门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和判决书才有效。事后双方当事人又到交警部门要求出具调解书,而遭拒绝,理由很简单,调解已终结。本已平息的纠纷,一度又激化起来,后来该村调解主任打了市长电话,交警部门才同意出具调解书。为什么一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交警部门调解不成,而村里的调解主任能够调处成功呢?为什么调解终结后,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要求交警部门出具调解文书而要通过市长电话才能解决呢?这些问题都不是交警部门和承办人的失职和错误,而有待于大家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意义作用和价值的进一步认识,有待于对人民调解工作深层次的探索。
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时常需要呕心沥血。东栅街道缪家圩村9岁的小学生魏某,因在学校吃话梅时食道被话梅核梗阻而发高烧送往医院诊治,住院5天后仍不能确诊。家属将他转到另一家医院就诊,不料手术不仅没有将话梅核取出,反而造成了心肺严重感染,在送往上海治疗中死亡。事发后,累计化费了10多万元医疗费的死者家属认为是医疗事故,向医院交涉,要求赔偿。然而,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则鉴定认为,魏某的死亡不属医疗事故。情绪激烈的家属立即写了“向社会讨回公道”字样并贴有小孩尸检照片的横幅,到处上访、展示,并扬言已买了10斤炸药,要炸掉医院大楼并购买了去北京的火车票要进京上访,一时闹得人心惶惶,先后惊动了省公安厅以及市、区有关部门和领导。面对一触即发的严重局面,我和派出所的同志一面一次次上门做更细的思想工作,指出采取极端行为的严重后果,努力控制和稳定家属的情绪,同时又及时与医院等有关部门进行交涉协调。经多次调解,最后终于达成了向死者家属补偿人民币7万元的调解协议,使这起长达一个多月,随时都可能转化刑事案件的民事纠纷顺利调解成功。

实践证明:人民调解在调解矛盾纠纷、融洽社会关系、打造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机制,发挥了独特作用。它与“对簿公堂”相比,具有“成本低、效率高、后遗症小”的优势,符合我国民间长期形成的“无讼为贵、和为贵”追求和谐的社会心理和民族传统,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
在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工作中,如何做好农村的人民调解工作,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供参考。
一是要提高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人民调解制度始于1954年,1982年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9年国务院出台了《人民调解解委员会组织条例》,XX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将人民调解协议认定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民事合同。历经几代人的努力,人民调解制度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党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人民调解工作,必须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及时处理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群体性事件,消除阻碍改革发展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而人民调解在保障农村社会稳定、创造浓厚的法治氛围、营造融洽的社会关系、提高公民道德素质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也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的具体要求。所以,必须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来进一步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
二是要巩固和完善人民调解组织。根据国务院《人民调解组织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人民调解组织局限于村、居和乡镇街道建立。而目前村、居和乡镇街道建立的人民调解组织基本上没有专职调解员,大部分调解员都是村、居和乡镇街道的干部兼任。一些企业和市场建立的人民调解组织,由于多方面因素不能发挥人民调解的功能作用。事实上有相当一部分调解组织都是挂牌调委会,名存实亡。因此,巩固和完善人民调解组织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关键。村、居和乡镇街道的人民调解组织要设立专职调解员,村、居小组和企业、市场一般以建立调解小组和设立调解联络员为妥。
三是要建立人民调解联席会议制度。目前运行的调解机制大部分是纠纷当事人上门请求调解,在一定程度上,工作程序还存在着被动状态。为此,乡镇街道应建立人民调解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本辖区的不稳定因素和矛盾纠纷进行排摸、梳理、分流,并通过联席会议研究调解方案,其中:重特大事件提交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落实专职调解员调解;可能发生的预见性事件,由村、居调解组织进一步排摸,把握深层次信息,提出化解矛盾意见,为上级决策发挥参谋作用;一般性的纠纷,由村调解组织、村民小组、企业、市场调解小组或调解联络员调处解决。
四是要建立横向联合调解机制。农村的一些纠纷除了本村、本组邻里之间发生的以外,还有一些纠份一方当事人涉及外村、外乡镇或本辖区以外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这些异地纠纷往往比较疑难和复杂,也容易引发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因此,要建立横向联合调解机制,纠纷发生后立即启动联合调解机制,分别向双方当事人宣传法律和做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及时化解矛盾。
五是要提高调解员素质,树立为民服务宗旨。素质偏低是目前调解组织、调解人员普遍存在的问题,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基层的各类矛盾纠纷、信访、上访和群体性事件也明显增多,而且具有更广泛性、复杂性和潜伏性。提高调解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提高为民服务的质量,是形势的需要,也是工作的需要和群众的需要,只有懂政治,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才能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只有懂政策,有较高政策水平,才能调处各类矛盾纠纷;只有懂法律,有较丰富的法律知识,才能用法律、法规处理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和群体性事件。所以要加强学习,积极组织各种业务培训,提高为民服务质量和调处各类纠纷的本领。
六是要落实调解经费,加强硬件建设。目前,调解经费不足、硬件设施简陋的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农村的调解工作。因此,基层政府要确保调解经费的落实,有条件地配备传真机、电脑、摄像机、数码相机等基本设施。同时还要制定激励措施,充分调动调解人员的积极性,把农村的人民调解工作做好做实

创建人民调解新机制之我见


创建人民调解新机制之我见文章标题:创建人民调解新机制之我见

人民调解,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在我国,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的人民调解在处理公民之间的民事纠纷中占有重要地位。以我们**市**区为例:****年以来,全区各类调解委员会共调处各类民间纠纷*****件,成功调处*****件,成功率达***。防止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自杀**件;防止因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的56件***人;制止群体性械斗事件**件;防止群体性上访***批****人,在实践中充分体现了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进一步落实基层民主,实现改革、发展和稳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贡献。然而,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各种调解制度在性质、职能、原则、程序、效力等方面的差异,使得我国人民调解体系存在不足日趋显露,笔者在此结合我们**区实际略作探析,提出创建人民调解机制之浅见。
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法院调解的区别与联系
我国的调解制度主要有诉讼内调解和诉讼外调解两大类,诉讼外调解主要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只有法院调解属诉讼内调解。不论是何种形式的调解,其设置的目的都是为了解决当事人的纠纷,采用的方式方法都是通过说服教育、宣传法律政策、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和解协议,适用的原则基本都包括“自愿原则”、“合法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但是,各种调解之间仍然有所区别,主要有:(1)调解的范围。人民调解仅限于调处民间纠纷;行政调解也限定在各行政机关职能管辖范围的纠纷,如治安调解的范围就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轻微的行为;仲裁调解主要是商务活动中发生的合同纠纷以及劳动争议纠纷;法院调解则囊括了所有纠纷,包括自诉刑事案件。(2)调解适用的程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均属诉讼外调解,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除仲裁机关可以作出仲裁裁决外,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相关行政机关是无权对纠纷作出处理决定,也不能依职权移送人民法院审理。而法院调解则属诉讼内调解,其中离婚诉讼的调解是法定必经程序,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判。(3)调解协议的效力。这里主要指强制执行的效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所达成的协议除当事人自觉履行外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不能凭此调解协议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只能另行提起诉讼;仲裁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也不尽有完全法律效力,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仍然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确认无误,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执行,当事人只能另行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法院调解则具有完全法律效力,发现调解确有错误的,需要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改判,否则,原调解仍需执行。二、人民调解的功能优势和弊端我国的调解制度被西方誉为司法制度的“东方经验”,深受人们的喜爱。她具有以下功能优势:①有专门的组织形式和程序规定。②与诉讼调解更多地要受到实体法和调解程序的限制相比,人民调解在调解形式和运用手段上更为灵活多样,人民调解的调解员主要运用日常生活中掌握的涉案人物及事件的背景知识、“地方性知识”来解决纠纷。这些因人民调解员长期的共同生活,相互知根知底而获得的地方性知识使得调解人对于许多涉案事实免于求证,不证自明。③人民调解员可以采用各种生活技巧和手段、通过各种途径调查事实真相。④有相当一部分有“厌诉”心理和“惧诉”心理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往往更多地求助于人民调解;从现实的层面上,人民调解不仅有利于迅速化解矛盾,并且有利于减轻法院的诉累。⑤有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作指导。⑥人民调解不收取费用。我国的人民调解对增进人民团结,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减少犯罪,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我国人民调解仍存在许多不足与弊端,主要表现在①人民调解由于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可能被人操纵利用,调解员可能利用事实上的力量左右调解方案使调解的自愿难以保障,最终演成弱肉强食的格局;②调解员的法律政策水平低,适用程序法能力弱,文化素质低,难以适应社会变化发展的需要和难以充分体现公正公平的目的。③调解的结果在效力上缺少权威性、确定性和强制性等。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一方当事人一旦反悔,调解协议书就成为一纸空文,这不仅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巨大浪费,而且对另一方当事人也是不公平的。这种制度设计对违背契约的一方不仅不给予制裁,而是给予鼓励(法院支持反悔的一方当事人的诉请就是制度上的鼓励);遵守协议的一方不仅得不到法律创建人民调解新机制之我见

创建人民调解新机制之我见的保护,反而受到了事实上不利益(协议书的不履行势必给希望遵守协议的一方带来直接或间接的不利益)。三、创建人民调解新机制之构想(一)拓展调解领域,加强调解网络建设按照“哪里有人群,调解委员会就建在哪里;哪里需要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就在哪里发挥作用”的工作要求,我们**区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不断创建适应新形势要求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巩固和完善村、居、企调委会等传统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同时,不断延伸工作领域,在全区先后组建起九种类型的调解委员会。一是联片调解委员会。为解决区域内几个周边镇(乡)、街道间因蔺草引发的各类纠纷,在专产蔺草的西乡片建立了联片调解委员会。二是接边地区调解委员会。为解决行政接边地区纠纷多发的问题,我们建立了区、镇、村三级联合调解委员会。三是跨区域调解委员会。针对两个行政区域间频发的一些共性纠纷,在我区的**镇与**区的**乡建立了全市*家跨区域调解委员会,借以调处因行政隶属关系不同而出现的“盲点”纠纷。四是集贸市场调委会。由于经济利益交织,市场成了各种矛盾的交汇点,为妥善处理各类纠纷,我区建立了***等**个集贸市场调解委员会。五是民营企业调委会。我局与区工商分局协作,将过去在一些国有、集体企业中特有的调解委员会引入较大的民营企业中,化解纠纷成效十分明显。六是流动人口聚居地调解委员会。***年,我区在**建立了**市第*家流动人口调委会,专门调处流动人口聚居地的民间纠纷,吸收流动人口中的优秀分子参与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七是学校调委会。我区区属中学都建立了调委会,指导调处校园内各类矛盾。去年**园区内多所大学也建立起了调委会,**学院更是在全省高校中率先开展了对法律系学生的调解工作培训,有***名学生经考试合格,获得了人民调解员证书。八是公安派出所内设立调委会。钟公庙街道所辖的中心派出所专门设立了调解办公室,调解人员在社区民警的协调配合下,及时化解辖区内的民事纠纷,有效缓解了派出所警力不足的困难,提高了综合治理的效率。九是海区调委会。为确保**滨海地区社会稳定,化解海上生产生活纠纷,推进“平安海区”建设,成立了海区调委会。经过几年的努力,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遍布城乡、扎根基层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化体系已基本形成。(二)积极探索,加强联动,优势互补1、镇(乡)、街道调解中心工作制度。****年*月**区各镇、街道全部建立起了调解中心,中心的运作模式就是在司法所设立人民调解庭,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开庭式调解。区委政法委和区综治办为此还专门下发了关于《镇(乡)、街道调解中心工作规范》,使调解中心的运作更加规范,制度更加健全。运用调解中心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制,人民调解工作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展,并逐步向法治化、规范化方向发展,成为新时期依法运用人民调解手段来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途径。调解中我们采用“五个一”工作法(即抓好一个组织、制定一个规范化管理制度,出台一个矛盾纠纷的调解处理办法,搞好一个一月一次接待日,开好一个一月一次工作例会),积极做好群体性矛盾纠纷的预防和调处工作,这一做法已被省司法厅在全省推广。2、调解中心与公安“110”联动联调制度。我们还建立了调解中心与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后调解案件的联动联调工作机制。明确对公安“110”受理的轻微违反治安管理、普通民间纠纷等三类案件通过规范程序,及时移交调解中心处理。同时各镇(乡)、街道根据实际情况,由派出所民警采取固定坐班制和轮流值班制度等形式共同参与调解,形成了调解中心与公安“110”紧密型的防范网络。这一制度的建立,既减轻了公安“110”在处理民间纠纷上的压力,又提高了司法所调处各类纠纷的效果。反映我区调解中心与公安“110”联动联调的工作方法的《完善联动联调机制,强化调解中心功效》一文曾在《中国司法》杂志刊登,并向全国推广,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年年初伴随着各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投入使用,进一步形成了公安派出所与调解中心联调、联防、联勤、联治的工作机制,提高了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的效率,也大大方便了人民群众。3、片区调委会与人民法庭联席例会制度。****年上半年,我局经与区人民法院协商,建立了片区调委会与人民法庭联席例会制度。按照区人民法院*个人民法庭所管辖的辖区,全区**个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个接边地区联合调解委员会,确定负责人,每季度由人民法庭庭长和片组组长共同召集召开一次例会,一起交流工作经验、研讨业务,并学习有关法律知识。同时人民法庭分别指派1名法官联系镇(乡)、街道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员,对重大疑难矛盾和纠纷的调处给予法律上的建议和帮助,并在现场办公日当场受理并调解调委会移交的或当事人径行要求人民法庭调解的案件。联席例会制度实行一段时间以来,加强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基层法庭之间的联系,使人民调解工作与司法审判工作得到了进一步的衔接,提高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水平和社会公信力。4、**、**、**联动工作制度。我们督促基层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重视对信访矛盾纠纷,特别是涉法信访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共同做好涉及法律问题的信访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化解工作。建立起涉法信访矛盾纠纷预警防范系统,加强了信息报送,并及时配合信访部门制定防范、控制和调处的预案,努力把“三访”(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矛盾纠纷控制在源头,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由我局选派综合素质高,善于做[第1-www,,找范文请到第1]群众工作的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领导信访接待日活动。通过**、**、**联动制度的落实,全区建立起了“*、*、*”三位一体的维稳工作机制,整合了**、**、**等各方面的资源,充分发挥各方面的职能作用,提高了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和处置涉法信访的能力和水平。总而言之,结合我区实际完善人民调解,符合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并举的策略,有利于使各种调解制度有机地衔接起来,消除存在的弊端,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所具有的“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增进团结、维护稳定”整体效用。真正体现人民调解在基层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使人民调解工作成为调处纠纷的稳压器,解决矛盾激化的“减压阀”和双方平等主体的“粘合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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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心得体会


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心得体会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预防、排查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作用,凸显人民调解在“大调解”体系中的基础作用,实现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配合,今年以来,县司法局多措并举,狠抓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筑牢“第一道防线”,使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高青经济建设中彰显了特殊职能。

一、巩固、健全和发展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覆盖面

在进一步健全、规范和加强镇、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巩固和发展了企事业单位的调解组织,同时在各镇社区又建立了调解中心,做到了哪里有人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贯通、左右协调、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新格局。

二、加大培训力度,提高调解员的业务素质

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制定下发了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同时狠抓了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把人民调解员培训纳入司法行政队伍培训规划,认真组织岗位培训和年度培训,同时,加强对人民调解协议合法性、规范性的检查指导,确保调解工作质量。

三、加大指导力度,突出抓好工作规范和制度规范

按照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章及人民调解工作改革的要求,指导基层调解组织尽快实现工作形式、工作内容、工作程序的规范化、制度化。以规范人民调解协议制作为突破口,着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确保人民调解协议所具有的民事合同性质和法律效力,提高人民调解的公信力。

四、有效发挥人民调解的独特功能与作用,突出抓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调解预防矛盾纠纷、法制宣传教育的功能,突出抓好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调处两个环节。通过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切实做到“三清”:对易发生纠纷的重点户、重点人数底数清;对易激化纠纷的类型和主要环节的情况清;对社会难点、热点、风险点和有关社情民意的情况清。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做到“应调尽调”.今年以来,全县各级调解组织共排查出各类矛盾纠纷2023起,调解成功1963起,调解率达到100%,调解成功率达到97%。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了基层,消除在了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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