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常常地,自发坚持均衡,实际上就是打算。对于上次给予的任务目标,做方案是我们首先要面对的事,写方案要按目标指向来写,我们在开始写方案时需要注意什么呢?小编特别为你收集的“法院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方案”,欢迎大家参考阅读。

法院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
(二OO四年九月)
认真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是推进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迫切需要。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为推进我院新时期支持和指导好人民调解工作,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促进我市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改革发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和中办、国办转发的《意见》精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坚持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的工作方针,全面加强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及时化解纠纷、实现社会稳定方面的不可替代的“第一防线”作用。努力把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并消灭在萌芽状态,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二、具体措施
对人民调解指导工作做到“三明确”
1、明确指导原则。要求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指导要依法进行,不得越位。即只能针对一般性法律问题、调解技巧、调解文书制作等方面进行指导,不得直接介入正在进行的调解个案,或对个案的具体处理发表意见;
2、明确责任。本院民一庭、民二庭、小龙潭法庭为具体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部门,要确定具体的联系人及联系乡、镇(含街道、社区,下同),要求责任人对所联系乡镇的调解员在对个案调解过程中碰到的法律问题予以解答;
3、明确工作日程。要求责任人每年至少安排二次到所联系乡镇司法所指导工作,每年至少安排一次所联系乡镇专职调解员来集中参加典型案件的庭审及调解观摩;责任人每年在司法局组织的全市专职调解员们集中培训时,安排不少于一节专题讲座。
建立院与局、庭与所两级联系制度
1、法院与司法局联系制度
以本院办公室为责任部门,建立与司法行政机关的联系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主要任务为:汇总本院各人民调解指导工作责任部门的信息;与司法行政机关互通情况;交流调解工作经验;协调本院各个指导联系点及责任部门的关系。
2、庭与所联系制度
本院的民一、民二及小龙潭法庭与各自确定联系的各乡镇司法所保持密切联系,不定期召开联系会议。主要任务为:对人民调解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接受人民调解员的法律咨询;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公开开庭的案件审理;进行法制宣传活动,总结实践经验并上报院办汇总;收集并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典型民事案例以供学习借鉴;根据总结针对问题提出司法建议以帮助所联系部门或社区、村委会查找涉法及规章方面的漏洞。
建立对口联络制度
1、民一庭负责与本市XXXX处、XX乡、XX乡、XX乡、XX乡及所辖各村民委员会建立联络负责制;
2、民二庭负责与本市XX处、XX乡及所辖各村民委员会、有关企业调解委员会建立联络负责制;
3、XXX法庭负责与XXXXX处及所辖各村民委员会、XX矿务局、XX国电集团XXX电厂建立联络负责制;
(四)开办法律门诊、开通法律热线
1、开办法律门诊
在本院民一庭设立法律门诊部,确定值班员及值班制度,可预约接受人民调解员的咨询;预约到所联系点进行业务指导。
2、开通法律热线
将本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责任人的联系电话及联系方式通告其联系点,树立随呼随应、尽心尽力的服务思想。
(五)确定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责任人工作职责
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责任人工作职责为:
1、主要是侧重于通过办案,在业务上指导监督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
2、主动检查调解工作的开展情况,帮助人民调解组织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3、检查调解组织执行政策、法律的情况,看有无调解不当或者违反法律、政策的做法;
4、对于违反政策、法律而调解成立的协议,要及时纠正,并用其警示调解人员,预防类似情况发生;
5、检查调解协议书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文书的要求,如有无遗漏协议条款等。
6、检查调解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规范,是否遗漏当事人主要陈述或主要观点。
7、定期参加调解工作例会,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及时讨论解决调解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三、建立考核和奖励机制
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完成任务情况将纳入各责任庭岗位目标考核范围,并对工作实绩突出的庭室及法官进行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以充分调动其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四、以上方案从下发之日开始实施。
附:XX市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联络员名单。
XX市人民法院
法院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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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百人企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实施方案


乡镇百人企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实施方案xx镇百人企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实施方案
为了适应社会矛盾呈现多元化、群体化、社会化的新形势,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切实将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根据区司法局在我镇试点推行百人企事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的指示要求,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贯彻落实市第七次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通过百人企业建立调解组织,形成人民调解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格局,确保把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筑牢社会治安管理的第一道防线,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平安慈城、和谐慈城”做出积极的努力。二、工作目标百人企业建立调解组织,是强化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调处、预防、法制宣传“三大功能”,拓展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域,不断扩大调解覆盖面,积极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努力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百人企业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做到“五有”,即有工作机构、有调解人员、有工作场所、有工作制度、有运作机制,为全区三年完成百人企业普遍建立调解组织奠定良好的基础。三、工作内容和主要职能 (一)职能设置。百人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与综治或劳动争议调解合署办公,主要职能是在镇调解中心的指导下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二)队伍建设 调解委员会设一名主任,成员根据实际需要设3至5名。主任每年参加由区组织的培训,其他成员由镇培训。(三)规范化建设重点是建立相关规章制度、有一间并挂牌子和统一的专用印章。(四)工作流程。调委会受理的社会矛盾纠纷,属于人民调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由调解中心自行调处;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的矛盾纠纷涉及到综治成员单位或街道其他职能部门,交给相关单位调处;对跨行业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与相关单位联合调处。并根据需要制作调解协议书,建立档案进行存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提起诉讼或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四、实施步骤(具体日期安排附后)(一)调查摸底阶段(2018年3月1日至3月31日)。通过认座谈和走访和填表的形式,了解百上以上的企业的综治、工会,信访,调解工作现状,征求意见,提出思路。(二)组织实施阶段(2018年4月1日至4月30日)。以综治进民企为依托,进行粗放形和规范形的组建。(三)总结验收阶段(2018年5月1日至5月15日)。5月5日之前进行自查,6日至10日拾遗补缺,不断完善,并整理有关经验总结材料,上报区司法局;10日后,迎接区局的检查和现场会的召开。五、组织领导要加强综治、司法、劳动、工会、信访等相关部门的协作,积极发挥相互间的职能作用,实现优势互补。要及时向镇党委、政府和调解中心领导小组汇报情况,积极争取各级领导对调解中心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为确保百人以上企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试点工作顺利进行,镇成立百人以上企业建人民调解组织领导小组:组 长:xx副组长:xx成 员:xx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街道司法所所长xx兼任办公室主任

建立劳动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


建立劳动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

本文作者:侯冰 原创投稿
关于建立劳动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
为充分发挥调解在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组织原则
(一)指导思想: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原则,妥善处理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事业单位调解、乡镇街道调解、行业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多渠道、多层次的调解体系。采用多种形式和方法,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为促进我县经济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组织原则: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由劳动保障局牵头组织实施,按照新时期调解仲裁工作“鼓励和解、强化调解、完善仲裁、诉讼救济,最大限度通过非诉方式解决劳动人争议”的总体思路,加大矛盾排查化解力度,为促进和谐企业、和谐单位、和谐乡镇、和谐园区建设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形式和职责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建工作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负责全县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及时化解劳动争议,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
三、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范围和对象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四、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一)发生劳动争议或相关事项,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
、(二)申请调解程序:当事人之间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以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三)举证原则: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四)受理调解程序:调解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调解申请书后,应及时予以审查,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于受理的调解申请,应调解处理;对于不予受理的调解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五)调解处理程序:调解委员会对已受理的调解申请,交由调解员负责主持调解。调解员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规定,在十五日内调解结案。调解期间,当事人一方申请变更调解诉求、撤销调解诉求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调解的,从中断时起,调解期间重新计算。调解员在调解活动中,应制作笔录,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记录在案并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基层调解组织一份、当事人双方各一份),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基层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仲裁。
(六)未经调解案件处理程序:仲裁委员会对未经调解组织调解的案件,可以向当事人提出调解建议,引导其通过基层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就近就地解决争议。对当事人双方提出的确认和解协议的申请,调解组织应及时受理,对合法的和解协议,可以出具调解协议书。如双方当事人提出申请,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核,履行必要法律程序,可依法制作仲裁调解书。
(七)群体性、突发性争议调解处理程序:一方在十人以上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快速立案,快速审理,迅速调解。对于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推举3-5名代表参加调解活动;对于有重大影响

建立劳动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第2页

的集体劳动争议和突发性争议案件,调解委员会在积极调解稳控的同时,要第一时间报告上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及相关部门。
(八)经调解不成转入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后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组织应向当事人出具调解建议书,当事人持调解建议书60日内向管辖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调解组织应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五、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及规定
(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名称可统一为劳动人争议调解委员会。
调解委员会要有专职化的调解工作人员、专门的工作场所和工作经费。
(二)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调解工作需要,配备兼职人员从事调解工作,还可根据工作需要,从单位内或单位外聘任调解人员。
(三)调解委员会调解人员应选任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四)牵头单位负责对设立的调解组织的组成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六、加大宣传力度,共同推进调解委会工作的开展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具有从属性、对抗性的特点。劳动社会保障局、司法行政部门等各部门要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加大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共同推进基层调解组织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调解组织要通过政策宣传、加大工作指导力度,深刻认识建立基层调解组织的重要性,鼓励企事业单位形成内部调解工作网络,努力提高企事业单位自主处理劳动争议的能力,充分发挥调解组织的作用,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就近就地解决争议。
(二)积极有效地对调解员进行培训。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是做好基层调解工作的重要保障。对调解组织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的内容覆盖劳动人事争议相关法律法规及调解方法、技巧等,不断提高调解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调解优先”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调解优先”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和谐安州战略,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解机制,有效整合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职能作用,促进各类纠纷迅速妥善化解,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构建“和谐××”中的基础性作用,使人民群众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选择,综合运用“调解优先”手段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我州经济社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以化解矛盾纠纷为目标,以推进调解机制创新为动力,以健全调解制度为保证,在全州逐步建立和完善在党委、政府领导下,综治部门牵头协调的“调解优先”工作体系,不断整合和强化调解职能,提高预防和调处矛盾纠纷的能力,为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目标任务
通过建立健全“调解优先”工作体系,各级各部门的调解意识不断强化,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紧密配合,运行机制规范高效。调解人员运用法律、政策的能力和调解技能明显增强,调解质量和调解成功率不断提高,人民群众自觉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选择。各级各部门各阶层能够及时把矛盾纠纷消除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努力实现“三不出、四提高、五下降”的工作目标。“三不出”即:一般矛盾不出村,大的矛盾不出乡(镇),疑难复杂矛盾不出县;“四提高”即:人民调解成功率提高,民事诉讼案件调解率提高,行政信访案件调解成功率提高,人民群众对调解工作的满意度提高;“五下降”即:群体性事件下降,民转刑案件下降,民事诉讼案件下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下降,集体上访数量下降。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配合的原则。坚持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加大政府依法行政力度,充分发挥政法委的领导优势和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能优势,积极组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及时研究并统筹解决“调解优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
(二)坚持依法调解与依德调解相结合的原则。要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在法律框架内开展调解工作,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背离国家法律、政策搞无原则地调和,片面追求调解率。同时,在调解过程中,要教育引导当事人用社会主义道德观、价值观和荣辱观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遵循公序良俗,自觉消除隔阂,达成和解。
(三)坚持引导调解与当事人自愿调解相结合的原则。在调解工作中,一方面要引导当事人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首要选择,另一方面,绝不能利用公共权力压制当事人接受调解,既要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又要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的方式和调解结果。
(四)本文 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原则。各级调解组织在调解工作中必须坚持公道中立、平等协商,既要注重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严格调解工作纪律,完善工作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调解结果公平、公正、正义。要不断加强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对矛盾纠纷做到早发现、早调解、早处理,确保矛盾纠纷得到及时有效化解。
四、深化司法改革,整合职能优势,努力构建“调解优先”工作体系
(一)人民调解与治安行政调解的衔接。公安机关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矛盾纠纷当事人寻求公安机关帮助解决纠纷,接警人员经审查认为不够治安处罚或不属于治安调解范围的,应主动告知或建议当事人由其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民事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中民事损害赔偿事项,也可以告知和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当事人接受建议的,公安机关接警人员应与相应的调解组织取得联系,出具委托调解函。部分轻伤害治安案件可引入人民调解机制。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治安案件,受害方表示愿意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委托调解函。移交相应的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制作调解协议书。履行完毕的调解协议书由公安机关和调解中心各留档一份。
(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履行指导人民调解的法定职责,司法行政机关要把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作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重点,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1.诉前纳入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在立案时,要向当事人宣传人民调解的优势、特点,告知诉讼风险,对一些未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可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告知当事人选择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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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应以人民调解委员会名义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未成功的,由人民法院审查立案。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纠纷,也应及时将案件移送至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好调解息诉工作。诉前因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并制作了《人民调解协议书》,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义务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支付令条件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2.审前委托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受理未经诉前调解的民事纠纷,案件审理前,认为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各方关于人民调解的规定,并征询当事人是否愿意接受人民调解。当事人接受人民调解的,由相关业务庭填写联系函,并指导当事人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3个工作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复印件移送人民调解组织,由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纠纷的期间,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如双方达不成协议的,则恢复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人民调解协议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人民调解协议书》,或者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人民调解与检察工作的衔接。检察机关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主要事实没有异议并且悔罪,被害人自愿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达成刑事和解的,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案件中涉及到的民事赔偿部分检察机关可以出具《人民调解移送函》,移送检察机关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并由其指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调解结果送达移送机关。经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或者起诉后建议人民法院从轻、减轻处罚,实现刑事和解;如双方达不成协议,则依照刑事诉讼程序依法处理。
(四)人民调解与信访工作的衔接。建立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解决信访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信访部对信访人依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向信访部门提出的符合人民调解范围并愿意进行人民调解的信访诉求,信访部门可以出具《人民调解移送委托函》,并移送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指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实现“调解”与“信访”的互联互补。
五、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方案制定阶段(10月14日-10月31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
第二阶段:工作实施阶段(11月开始)各相关单位要制定“调解优先”工作实施意见和工作制度。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落实好各项工作举措,建立健全“调解优先”工作运行机制。
每年年底各相关成员单位要认真总结“调解优先”工作经验,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和工作运行机制,全面推动“调解优先”工作开展。
六、建立健全领导和保障机制,确保“调解优先”工作体系健康有序发展
(一)切实加强对“调解优先”工作体系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调解优先”工作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好责任,切实履行好调解矛盾纠纷的职责。成立州委政法委统一领导、州综治维稳委综合协调指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州“调解优先”工作体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司法局,负责对全州“调解优先”工作进行具体协调、指导、督办、考评,并就相关工作和人员提出奖惩建议。各县、乡 (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调解优先”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加强对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管理,实行动态使用。注重吸纳有法律知识、有威望、公道正派、能够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事业的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不断改善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培训力度,增强人民调解员、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的调解技能和工作水平。进一步加强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公安民警和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教育、引导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他们依法调处社会矛盾纠纷和民事案件的能力。同时,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建立人民调解指导员(联络员)制度,由人民法院选派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的审判人员担任辖区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员,定期深入对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了解情况,沟通信息,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导解决。
(三)建立和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夯实司法行政工作基础。各级政府要为构建“调解优先”工作体系提供必要的保障,将“调解优先”工作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使用。特别是要认真解决基层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调解组织、设施、队伍建设和人员待遇所需经费,确保“调解优先”工作常开展,落到实处。
(四)严格落实激励和查究制度。完善调解工作考核评价制度,每年年底,由州综治维稳委统一牵头组织对“调解优先”工作体系建设和调解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考核。对领导重视、为调解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大力表彰奖励。对由于组织不力,调解工作不落实,导致矛盾纠纷突出的地方、部门和单位,要严肃通报批评;对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重大案件和事件的,要坚决查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发生恶性民转刑案件的地方和单位、部门,要推行首问负责制、责任倒查制,确保预防为主,调解为主、处理得当。


做好信访维稳工作实施方案


做好信访维稳工作实施方案

各党总(支)部、乡直各单位: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处理信访突出问题暨群体性事件会议和全市信访维稳工作会议精神,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在全乡开展各种信访案件的排查调处集中行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信访工作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乡党委、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坚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整合各方面力量,集中排查,认真梳理,对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信访案件要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解决。夯实信访基础工作,完善常效工作机制,努力实现无越级访、无非正常访案件的发生,切实维护好社会和谐稳定。

二、主要任务

通过开展信访案件排查集中行动,及时发现突出的各种矛盾纠纷,采取有针对性的、切实有效的措施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单位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真正做到排查一件、解决一件、稳定一片。

三、成立机构、明确责任

成立信访案件排查调处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

成 员:** ***

*** *** ** * *** **** ***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职责范围内的信访稳定和组织领导各村开展信访案件排查调处工作,排查的范围包括各类信访突出问题以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重点是,惠农资金的发放、土地和山林纠纷、劳务纠纷、婚姻纠纷、邻里纠纷、家庭纠纷、涉法涉诉案件以及已发生并未化解的上访事件等,通过对各村信访件的及时排查和处理,确保无上京赴省访和非正常访案件的发生。

四、工作措施

1、全面排查、建立台帐。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村对本村的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进行有针对性拉网式的排查,采取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各村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逐件按诱因、时间、地点、单位、涉及人员、重点人员、事态发展预测、处理情况、稳定情况等要登记建档并将排查调处结果汇总于每月5日前报乡信访办。

2、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各办公室领导负责本部门的业务受理和隐患排查,各包干村领导负责本包干村的信访稳定工作。各村支部书记和包村领导是本村信访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具体抓好落实,对排查出的每一起矛盾纠纷和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要逐案明确包案领导,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解决问题的时限,做到对合理拆求解决到位,对过高要求教育到位,无理纠缠稳定到位。

3、认真做好日常接待和不稳定因素的排查消除工作,切实解决反映的实际问题。各村、各单位要认真解决涉及职工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信访问题。

4、突出重点、务求实效。一要以已经发生的上访事件为重点,二是以发生的重复访为重点,做好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

五、工作要求

1、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化值班制度,要求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坚守岗位,及时反馈情况,并做好每日值班记录。各村包案领导要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发生突发信访案件要立即赶赴现场维持秩序,千方百计做好维控化解工作。各村要成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领导小组,支部书记要负总责亲自抓。建立每日信访“零报告”制度,各村每天下午5时前将信访情况及时反馈包干领导,由包干领导报乡信访办后统一上报县委、县政府信访局。重大信访事件必须半小时内及时上报。

2、强化督导检查。各村要定期组织自查,各包村领导和干部要对本村矛盾排查化解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和普查。对没有排查到的信访问题出现进京、赴省访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切实做好稳控工作。对所有信访隐患当事人和近3年曾上访的信访人,特别是对患有精神病的人要摸清情况,通过上门谈心,随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对于暂时无法结案的案件,主动上门宣传相关的办事程序和期限,及时反馈办理情况,取得当事人的理解与支持。对于可能发生越级访的,要采取人盯人的措施,实行24小时监控。

4、切实解决上访群众的合理诉求和实际生活困难,认真梳理甄别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对切实符合规定且能够解决的要责任到人,限期督办解决,对生活有实际困难的要采取政府救助、社会救济等手段,使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对不具备条件的要做好解释、沟通工作,取得群众的理解和信任。

5、对在信访活动中,缠访闹访、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扰乱办公秩序,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要及时收集证据,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依法严肃处理。

6、严格追究责任,对群众上访较多或越级集体上访、恶性上访、重复上访的村,村支部书记要向乡里写出检查,说明情况取消评先资格,凡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重视不够,工作不力或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人民法院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实施方案


人民法院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实施方案

小编寄语: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民法院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实施方案,请大家参阅!

雷锋精神哺育和激励了一代又一代人成长,内化为中华民族的文化基因,成为中国人民共有的精神财富。为引导我院全体干警积极投身于**县志愿服务,创建文明城区,促进**新一轮跃升,我院决定开展学雷锋志愿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和省、市、县委有关会议精神,广泛深入开展学雷锋活动,大力弘扬志愿服务精神,普及志愿服务理念,推动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机制化、常态化。

二、活动主题

弘扬雷锋精神,开展志愿服务。

三、活动内容

1、开展“美化环境”志愿服务活动。针对申报省、市级文明单位的要求,对我院就有关审判法庭、派出法庭、会议室等进行优化,广泛开展环境整治活动,大力宣传生态文明观念和环境保护知识,积极倡导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不断增强生态环保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为生态宜居山水新城建设作出贡献。

2、开展文化建设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志愿者参加各类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组织“3.8”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法律宣传、“3.15”维权活动周、植树活动、“六一”儿童节慰问活动等,积极创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

3、开展“司法为民”志愿服务活动。深入基层了解民心民意,为群众提供法律宣传、咨询。同时结合我院法律、廉政教育等为主要内容的活动,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配合,围绕奖励扶助、政策法规咨询等广泛开展社区学雷锋便民服务活动,进一步推动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广泛深入开展学雷锋活动,弘扬雷锋精神,既是在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的时代下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迫切需要,又顺应了人民群众对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强烈呼唤,是时代的要求、人民的愿望。要紧密结合实际,深刻认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开展学雷锋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不断赋予雷锋精神以新的时代内涵,扎扎实实推进这项工作。

2、组织领导,带头宣传。成立了“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领导小组。监督指导全院干警开展各类相关活动,确保活动深入持久、扎实有效的开展。

3、注重影响,加强宣传。开展以弘扬雷锋精神为主题的各类实践活动,充分利用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宣传媒体,充分运用信息宣传、征文、演讲等形式,大力宣传雷锋精神和雷锋式模范人物,树立更多可亲可敬可学的道德标杆,积极打造具有影响力的志愿服务品牌。

人民法院 “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实施方案

认真做好镇党委换届工作实施方案


认真做好镇党委换届工作实施方案

各党支部:

根据《党章》等有关规定,20**年我镇党委、纪委任期届满。五年来,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镇党委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认真开展党的专题教育实践活动,与时俱进,真抓实干,有力推动全镇经济社会事业快速发展。目前全镇政通人和、风正民安、社会稳定、经济繁荣,召开党代会做好换届选举的条件已经成熟。根据县委安排,经镇党委研究决定,今年五月中旬完成镇党委、纪委领导班子的换届选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年5月中旬前完成镇党委换届选举工作。

二、主要任务

1、听取和审议镇党委和纪委工作报告。

2、选举产生本届镇党委和纪委班子。

3、选举产生出席中国共产党临猗县第十三次代表大会的代表。

三、代表的条件及产生办法

做好换届工作,代表选举是基础。各党支部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做好党代表酝酿选举工作。

第一、比例构成。**镇第十四次党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拟定为142名。构成比例大体是:各级领导干部代表83名,占58.45%,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代表29名,占20.42%,各条战线先进模范人物代表26名,占18.31%,其他代表4名,占2.82%;妇女代表31名,占21.83%。党代表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般不交叉。

第二、代表条件。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必须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正式党员,应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条件:①政治立场坚定。能够自觉学习贯彻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在关键时刻和重大政治原则问题上,是非分明,坚定地站在党的立场上;②议政能力较强。能够认真学习、正确领会、自觉实践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议政、议事能力;③群众公认。能够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密切联系群众,能够尽职尽责地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积极并如实反映党员、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受到广大群众的拥护;④工作业绩突出。能够在生产、生活和社会活动中,起表率作用并作出显著成绩;⑤具有代表性。党性强,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如实反映本支部和党员的意见,正确行使党员的权利。

第三、产生办法。镇党委按照县委规定的党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比例要求,将代表名额分配到各支部,按规定程序选举。①由各党支部按照超出分配名额30%人数,通过组织党员推荐和群众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酝酿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②将推荐人选报回镇党委,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并在本支部范围内进行公示。③在广泛征求党员、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支部召开支委会议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镇党委审查。④各支部召开党员大会,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党员总数的4/5,选举产生代表,报镇党委审批,代表选举差额比例不低于20%。

四、几点要求

党代会是全体党员和人民群众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要求各党支部:一是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安排;二是要发扬民主,使广大党员民主权利充分得到保障;三是要严格程序,加强请示报告;四是要严肃纪律,加强舆论引导,强化纪律监督,坚决落实中组部提出的“九个严禁”、“九个一律”的要求,确保党代会顺利召开,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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