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员工作心得

针对同一件事,同一部作品,每一个人的感受都不一样,阅读或观看过程中的感悟把它记下来就成了心得体会。在学校的时候我们都写过心得体会,心得体会有利于我们不断提升自我。那么你知道正确的心得体会书写格式吗?为此,小编从网络上精心整理了《人民调解员工作心得》,如果合你所需,不妨马上收藏本页。

人民调解员工作心得

作为一名人民调解员,要充分发挥自身的工作优势,有效地化解各类纠纷矛盾,以“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共同创建和谐社会”为宗旨,以“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在基层”为具体目标在工作中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民间纠纷的调解是一件最棘手的工作,处理得不好,就会使纠纷激化、恶化,甚至会导致群体性械斗,造成群死群伤。当好一名人民调解员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热爱本职工作,乐于当和事老。首先要具备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品德和作风,乐于奉献,甘当邻里纠纷社会矛盾的化解员、和事老,建立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面对困难不怕,面对邪恶不怕,无怨无悔。

二、学习政策法律,依法依规调解。首先自己要学懂弄通法律和政策,使自己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能够驾驭纠纷的本身,调解人员提高自己的法律水平,会讲法律和政策的基本道理,在矛盾纠纷的调解过程中要始终贯穿和体现法律的精神,遵循社会公德,依法依规调解纠纷。

三、调查研究,掌握调解纠纷的切入点。深入实地调查研究,及时了解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发现纠纷苗头,控制事态的扩大发展,杜绝和防止群体上访事件、聚众械斗事件、民间纠纷转刑案件及恶性案件的发生,掌握纠纷的起因、特征、实质,以及纠纷双方当事人的性格,以此为依据,才能分清纠纷的是非,才能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对症下药,解决好纠纷。掌握纠纷的发生全过程,用事实说话,用证据说话,要善于动老筋,善于思考问题,找准解决问题的切入点。

四、运用方法和技巧化解矛盾。在调解不同类型的纠纷时,除了要运用不同的调解方法,还要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调解技巧,包括语言技巧、方法技巧等,掌握纠纷当事人的心里特征,对症下药,对纠纷当事人以诚相待,做耐心细致的工作。只要我们对群众的每一件求助都做到真心对待,为群众着想,并以诚心换取群众的知心和真心,群众就会相信我们的调解组织,相信我们的调解人员,就能提高纠纷的调解成功率,同时也能防止纠纷激化和转化,增强社会的稳定。把调解方法和调解技巧有机结合起来,有助于达到事半功倍,顺利完成调解工作的目的。

人民调解员是为人民群众排隐患、解忧难、化干戈、息诉讼的,没有名,没有利,甚至也没有人懂得它的涵义,但我们的人民调解人员还是在为着这一光荣的任务默默地奉献着,他们只是希望为人民的平安、社会的稳定做一些工作,这就是人民调解员的心里最真实的心愿。但是,在调解工作中我们仍要注意工作方式和方法。

人民调解员,在做调解工作时,常常会遇到种种压力,有时还会有威胁性的语言发生,也会有来自家人的埋怨,其艰辛可想而知。而这些因素在调解纠纷中发生,也会使纠纷调解工作受到一定的影响。但是只要我们在调解工作中坚持公正、公平、公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办事不徇私情,一心为人民服务,人民调解工作会在人民群众中树立很好的调解威望,人民调解组织在基层就会更好地解决纠纷和预防纠纷的发生,确实为保一方平安做出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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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心得体会


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心得体会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预防、排查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作用,凸显人民调解在“大调解”体系中的基础作用,实现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配合,今年以来,县司法局多措并举,狠抓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筑牢“第一道防线”,使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高青经济建设中彰显了特殊职能。

一、巩固、健全和发展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覆盖面

在进一步健全、规范和加强镇、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巩固和发展了企事业单位的调解组织,同时在各镇社区又建立了调解中心,做到了哪里有人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贯通、左右协调、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新格局。

二、加大培训力度,提高调解员的业务素质

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制定下发了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同时狠抓了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把人民调解员培训纳入司法行政队伍培训规划,认真组织岗位培训和年度培训,同时,加强对人民调解协议合法性、规范性的检查指导,确保调解工作质量。

三、加大指导力度,突出抓好工作规范和制度规范

按照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章及人民调解工作改革的要求,指导基层调解组织尽快实现工作形式、工作内容、工作程序的规范化、制度化。以规范人民调解协议制作为突破口,着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确保人民调解协议所具有的民事合同性质和法律效力,提高人民调解的公信力。

四、有效发挥人民调解的独特功能与作用,突出抓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调解预防矛盾纠纷、法制宣传教育的功能,突出抓好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调处两个环节。通过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切实做到“三清”:对易发生纠纷的重点户、重点人数底数清;对易激化纠纷的类型和主要环节的情况清;对社会难点、热点、风险点和有关社情民意的情况清。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做到“应调尽调”.今年以来,全县各级调解组织共排查出各类矛盾纠纷2023起,调解成功1963起,调解率达到100%,调解成功率达到97%。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了基层,消除在了萌芽状态。

浅谈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在建设新农村中的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全面推进,老百姓在不断得到实惠的同时,农村、农业、农民“三农”社会矛盾也日益突出,各类土地纠纷,山林纠纷突发,呈现寸土必争,寸木必争的趋势,对农村的社会稳定和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广大乡镇干部,部门干部和村干部,身处农村工作第一线,对农民的土地权益问题的现状倍感头痛,由于多方原因在调处这类矛盾时发生了一些失误,甚至对后来处理同一矛盾时带来困难和阻力。在此,本人身为一名基层司法行政干警,就增强人民调解员素质,有力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谈一下个人观点。

一、要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人民调解工作历史悠久,具有方便、快捷、高效,廉价等特点。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在实际工作中化解了许多疑难纠纷,在维护社会稳定,创建一方平安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作出了巨大贡献,充分发挥了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各级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农村人民调解工作,建立覆盖农村基层社会的民调工作网络体系,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防止矛盾激化。同时,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衔接帮教和重点防控协调工作,防止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二、人民调解员要充分认识调解文书所起的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案件的若干规定》,对人民调解委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有给付义务的协议,明确规定具有合同性质,对协议的效力从法律上进行了认定,对人民调解工作在《人民调解工作条例》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的指导。人民调解员在实际工作就要做到知法懂法,规范调解文书,加强案卷管理,以便于矛盾双方当事人完全履行调解协议。鹤峰县五里乡和燕子乡加强人民调解员素质教育,今年已分别就有关调解文书制作等业务方面的知识进行了两期培训,从而使人民调解工作逐步进入了正规化、法制化轨道,进一步促进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人民调解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调解能力。人民调解员要紧密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和农村改革、稳定和发展的实际,掌握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和国家的基本法律。尤其是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党的关于家庭联产承包、减轻农民负担等政策。要在农村充当义务法治宣传员,大力宣传宪法、宣传农业生产、农村税收、农民负担、村民自治、家庭婚姻、计划生育等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随时做好农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积极疏导民事纠纷,消除不安定因素。认真做好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尽量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对农民反映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能解决的要及时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要给群众一个明白的答复。鹤峰县五里乡人民政府在两期培训班中,将培训对象扩大到全体民调委员、行政干部和乡直单位负责人,针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出现的久调不结,和被人民法院撤销,或当事人对调解协议提出异议的情况,在培训班上进行个案处理,由司法干警和乡有关领导进行具体地业务辅导,共同研究调解方案,制定调解措施,确保调解成功。司法干警还有针对性和指导性的重点讲述了涉及土地,山林纠纷的调处方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及时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调解能力和法律素养,是做好农村矛盾纠纷调解的基础,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力保障,提高人民调解员综合素质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刻不容缓的。

司法局人民调解与治安行政调解工作心得体会


司法局人民调解与治安行政调解工作心得体会

人民调解和治安行政调解都是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人民调解、治安调解的有效衔接,是增强大调解机制整体效能的一个重要方面。如果能有效实现两者衔接和互动,那么将会更大地发挥人民调解、治安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一、人民调解与治安行政调解衔接的可行性

(一)法律依据

根据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由此可见,人民调解与治安行政调解的范围有交叉处。某些“治安纠纷”就是由民间纠纷引发、升级而成。治安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两者“联动”的基础是: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轻微无须处罚的治安纠纷和其他通过“110”报警派出所受理的属于人民调解范围内的民间纠纷,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处理。

(二)现实成效

我县虽然未全面推行人民调解与治安行政调解联动机制,但是已有部分乡镇开始了大胆尝试,并取得了成效。南圩镇望朝村大韦和小韦亲兄弟俩由于宅基地界线的问题,引发了一场较大的矛盾纠纷。5月某日,大韦未与小韦商量就在自家屋后(也为小韦的房前)修建蓄水池,遭到小韦及家人的阻止。在阻工的时候,双方语言发生了冲突,并打了起来。大韦被打伤送进医院,相继大韦与小韦的儿女也参与了这场争纷。后派出所、司法所及时赶到现场制止了事态事化。在这场纠纷中,大韦被打成轻伤。事后,南圩司法所工作人员到医院看望了伤者,找双方当事人调查了解情况,又来到南圩派出所了解事发当日的有关情况,并协同派出所到当事人家旁边农户调查搜集情况、了解事情的真象和来龙去脉。针对事情的起因、目前的情况,以及怎么调处,镇司法所与派出所进行了共同研究。在做好充分准备后,司法所与派出所一起召集双方当事人、村干部在派出所召开调解会。由于事情的复杂性,调解方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和治安行政调解的优势,采取“面对面”合力调解与“背对背”分开做工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调解,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对他们进行说服教育,指出他们的错误,司法所工作人员从情理上,进行语重心长的劝解,分析利弊,晓以厉害,使双方都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都主动向对方赔礼道歉,承认自己的过错。通过一天积极、灵活的调解,当事人心中的怨气和矛盾都一一得到化解,并达成了协议。一家人最终恢复往日的平和。

长期以来,治安纠纷数量多、调处难度大,成为困扰派出所基层民警的一道难题。而人民调解作为解决民间纠纷的一条合法途径,它与治安调解相衔接的思路,既有利于使纠纷得以合法合理地彻底解决,又有利于缓解警力不足的压力,是实现双赢的最佳模式。

二、关于对构建衔接机制具体措施的建议

(一)建立警民联合调解机制

以各乡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为平台,设立治安纠纷与民间纠纷联合接待点。主要由司法所与派出所值班民警组成,负责接待、引导、分流、调解纠纷等工作。

(二)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

值班民警在接到涉及民事纠纷的案件时,应先按程序审查然后分类处理:对那些矛盾纠纷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或介绍当事人由其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民事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中民事损害赔偿事项,应当告知和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符合治安调解范围的案件,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的,但被侵害人表示愿意放弃追究对方当事人的治安管理处罚责任,且双方表示愿意接受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委托调解书或口头委托乡镇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三)加强联系互相配合

当事人选择进行人民调解后,公安机关接警人员应与当事人所在乡镇司法所或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取得联系,将纠纷交由乡镇司法所、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于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可以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和我镇、村(居)委会人民调解组织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优势,实行联合调解。

三、面临的困难和解决意见

据了解,在人民调解与治安行政调解衔接机制尝试过程中,存在种种困难,主要表现为:调解员没有法定的调查取证权利,群众不予配合就无法完成调查工作;联合接待点工作人员年龄偏大,法律知识不足以胜任调解工作;群众对联合接待点的认知程度仍较低,信任度不强。对此,提出以下解决意见:

(一)从建立健全规范制度角度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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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衔接机制

要建立健全相关的规范制度和组织形式,进一步加强宣传,扩大影响。一方面,要规范衔接机制的组织形式即联合接待室的建立工作,做好建章立制工作,规范各联合接待室的纠纷登记、请示报告、纠纷回访、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使其做到制度明确、职责清晰,能够准确分析受理纠纷特点和动态,成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还要在群众中间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方法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一步提高认知度,扩大新机制在群众中的影响力,使百姓了解、知晓这一方便快捷解决纠纷的方式和途径,使依法调解的观念和做法深入人心,成为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平台,真正发挥衔接机制的窗口服务作用。

(二)从提升工作人员素质方面规范衔接机制

要把好入口关,制定长期的培训计划,提升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驻所工作人员的素质是决定联动机制成败的重要因素。由于派驻联合接待室的工作人员所承担的工作涉及问题面广、政策性强,要求调解员和民警有较宽的知识面,所以把文化知识高、自身素质强、懂法律、有责任心、热爱工作的复合型人才吸纳到联合室工作中来,是重中之重。在配齐人员后,要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使联合接待室的工作人员个个既懂法又擅调,保证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三)从整合各部门力量角度规范衔接机制

要加强与消协、劳动等部门的沟通联系,争取稳定的物质保障,构筑大调解格局。面对联合接待室在受理纠纷中遇到的牵涉多家单位部门,处理难度大,程序复杂的情况,建议可以进一步探索将这种新机制发展到与消协、劳动争议、交通管理等诸多部门联动配合,共同处理解决相关矛盾纠纷,构筑大调解的格局。“低投入、高产出”和“低成本、高收益”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学原则,这种理论运用到维护社会稳定领域,可以理解为以必要的经费保障支持化解纠纷的新机制的发展,最大限度的减少和缓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和激化,促进社会稳定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对于调解联动衔接机制而言,需要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经费问题,为联动机制的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使这种新机制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顺利实施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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