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宪法?
现代世界的任何—个国家里,都存在许多的法。除宪法外,还有刑法、民法、商法……等等。宪法既然是法的一种,所以它具有法的基本特征。也就是说,宪法与其它一般的法相比,具有共同性:它们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表现;都经过特定程序而成为国家意志(法);都具有强制力,由国家强力保证其实施。马克思、恩格斯在《*宣言》中说:“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马恩这个对法的最本质的定义,适用于任何国家的一般的法律,同时,也适用于宪法。宪法具有与其它一般法的共同性,另一方面,还具有与其它一般法不同的特殊性。宪法同其它一般法的差别在于宪法是根本法,不是一般的法。
第一,根本法的内容不同于其它一般的法。一般法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个方面。例如,民法是调整公民和法人之间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法律;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刑法是关于刑事犯罪、对罪犯惩罚的法律;诉讼法是关于诉讼程序的法律,等等。而宪法作为根本法,其内容涉及社会生活、国家生活的全面,规定着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人们最根本的活动准则。
第二,根本法是其它一般法的立法依据。由于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则,所以其它一般法的制定都要以宪法为立法基础。例如,我国的刑法第l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为指针,以宪法为根据”。又如,选举法第l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l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等等。所以通常说,宪法是母法,一般法律是子法。
第三,根本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其它一般的法。一般法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应被修改或撤销。世界上有不少宪法均以明文规定根本法的地位。例如,日本国宪法第98条规定:“本宪法为国家法,凡与本宪法条款相违反的法律、命令、诏敕以及有关国务的其它行为之全部或一部,一律无效”。我国宪法第5条也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有的同志问:宪法的序言和条文是否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个问题在我国的宪法学界有争论。有三种意见:一种认为序言同条文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第二种意见认为序言是一篇文章,没有法律效力;第三种意见认为序言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一部分没有法律效力。所谓一部分有法律效力指的是有规范的段落,比如对国家根本任务的规定,至于历史叙述部分就没有法律效力了。这三种观点,宪法学界尚无定论。我个人看法,序言应该跟条文一样具有法律效力,违背序言就是违宪。因为序言把具有重要精神实质性的东西作了规定,特别是规定了国家的总任务,“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也在序言里,如果违背它,当然是违宪。
第四,根本法的修改程序不同于其它一般法律。由于宪法的崇高地位,及其内容的根本性,不宜轻易改动,因此,修改宪法必须经过较之一般法律的修改程序更为严格,甚之繁复的程序。
这在世界各成文宪法国家差不多都是这样的。例如,美国制定或修改一般的法律只需由国会议员提出议案,经两院审议后分别以过半数表决通过即可。而宪法修正案则必须由国会两院议员2/3多数要求或者应2/3州议会的请求召集特别会议才能提出。修正案的通过必须由3/4的州议会或者3/4州的修宪会议批准才能生效。我国宪法的修改,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l/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宪法第64条)。而全国人大在制定、修改其它一般法律的时候,则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全国人大的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均可以提出议案,并只需经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即可。以上四点,说明了根本法同其它一般法的区别。
关于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的有关问题探讨
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管理社会和国家事务的重要途径和手段。但就目前情况看,这项职权的行使与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还存在着一定的距离。
一、对党管干部和依法任免的认识不到位。由于法律对人事任免的程序未作明确规定,在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任免的结合上容易出现偏差。人大工作是一项程序性要求极高的工作,而人事任免工作的程序性要求更为严格。一般来说,人事任免工作要经过党委推荐、“一府两院”提名、常委会决定三个阶段。从人大常委会内部工作来说,也要经过党组研究、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和社会公告三个阶段。可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人认为既然是党管干部,党委提名推荐的人选,特别是一些重要职位的人选,党委组织部门都作了严格的考察,又经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人大理应无条件接受,否则就是没有贯彻党委意图。加上人大任免时对干部人选缺乏充分了解,表决的依据主要来自组织部门提供的文字材料,往往是党委提名的干部基本都能顺利通过,久而久之,人们心目中自然会把人大依法任免单纯看作“橡皮图章”,“履行法律手续”。在进行人事任免表决中,只注重了和党委保持一致,而忽略了依法办事。
二、任免前对被任命干部调查了解不到位。党委在向人大常委会推荐人选时,往往是在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很短的时间,甚至一两天前才向人大常委会通报。这样,常委会审议时仅凭提请人对拟任干部的简略介绍,这些材料一般比较笼统抽象,不能全面如实地反映有关人选的全貌,常委会组成人员很难对拟任干部有全面的了解,表决时难易作出准确判断。
三、人大机关自身建设与任免权的充分行使还不适应。一是没有固定的人事任免机构设置,难以系统地、经常性地搞好人事任免和监督。虽然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了人事工作委员会或人事(代表)工作办公室,但其工作开展没有可操作的法律依据,工作方式、方法受局限,难以发挥在任前考察知情、任后跟踪监督的作用。二是人大自身活力不足。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主要是从党政等机关领导岗位上转来的,虽然有相当部分领导干部德高望重,也能自始至终尽职尽责,但最终难免给人一种“人大是老干部的安置机关”的形象,个别干部会因此产生“船到码头车到站”、“准退休”的情绪,工作热情不足,使得人大常委会工作缺乏活力。因此,在任免工作上“顺其自然”,谁也不得罪;在人事监督上,认为自己是“过来人”,也工作不了几年,“多栽花少栽刺”不必要与人为难,形成任免走过场,监督缺乏力度的现象。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正确处理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干部的关系。向国家权力机关推荐重要干部,是实现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维护和巩固执政党地位的重要组织保证,也是党管干部原则的重要体现。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内在要求。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既存在差异,又有共同性,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二者虽然在形式上不同,但其本质和用人标准、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挑选合格的公仆。要实现二者的统一,关键在于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一方面人大常委会在行使人事任免权时,要充分尊重和相信组织的推荐,充分理解党委的意图;人大党组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确保党委意图的实现。另一方面党委要按照宪法、党章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凡属法律规定由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不要提前对外公布,更不能未经人大常委会任免就提前到职或离职;对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同意的人选,不要硬性要求人大常委会通过;对人大任免的干部不要频繁调动。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任职发言
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非常感谢省人大常委会的关心和安排,使我有机会在这里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接受人民的选择。
我于19xx 年11 月出生,xx建始人,大学学历,先后毕业于xx大学行政管理专业和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19xx 年xx 月参加工作,1987 年1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先后在恩施州、省商务厅工作过。20xx年xx 月调任xx市委书记,20xx 年1 月兼任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到xx市工作的四年多来,我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始终牢记省委的重托和人民的信任,坚定不移地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紧紧依靠全市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团结带领全市人民,在历届市委、市政府打下的良好基础上接续奋斗,致力于资源型城市绿色转型和xx老工业基地振兴崛起,心无旁骛补短板、打基础、谋长远,大力推进xx转型发展。回顾过去,我深深地感受到,自己的每一点进步,都离不开组织的关怀与培养,离不开人民群众的信任与支持,离不开同事们的关心与帮助。对此,我将铭刻于心、终生感恩,并转化为加倍努力工作的内在动力。
这次组织上提名我为xx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人选,我深感责任重大、任务繁重、使命光荣。这是组织的信任和厚爱,同时也是对我的又一次考验与锤炼。如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我的任命,我将倍加珍惜、不辱使命,在省委的正确领导下,按照省政府党组的分工,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支持下,恪尽职守,勤奋工作,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一、提高政治站位。旗帜鲜明讲政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特别是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始终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坚决服从省委统一领导,强化责任担当,坚决把省委的决策部署贯彻好,把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执行好,把在省政府分管的工作落实好。
二、不断加强学习。从市州工作到省政府任职,工作跨度大、标准要求更高。对我来说,能力不足是最大挑战,加强学习是当务之急。我将坚持用党的最新理论成果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虚心向班子成员、老同志请教,虚心向基层干部、人民群众学习,深入调查研究,尽快熟悉情况,适应岗位要求,努力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
三、坚持务实重行。坚持发展第一要务,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总体工作思路和目标任务,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多在关系长远的事情上下功夫,全力以赴打基础、增后劲、提质效,不在吹糠见米的显绩上争功劳。坚持少说多干、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做到大事不推、小事不误、难事不躲、事事落地。
四、牢记党的宗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坚持群众路线,认真践行群众工作方法,耐心倾听群众意见,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千方百计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发展更有温度,让幸福更有质感,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五、务必依法行政。增强法治思维,树立法治理念,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牢记国家行政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的宪法精神,认真执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认真办理省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和意见。自觉接受省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六、严格廉洁自律。始终把廉洁作为为官从政的底线,时刻厘清公与私的“警戒线”,严守底线、不越红线、追求高线。始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尊崇党章、严守党纪、敬畏法律,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六条意见,始终干净做事、清白做人。加强个人品德修养,培养健康生活情趣,注重家教家风,严格要求家人和身边工作人员,坚决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尊敬的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衷心感谢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对我的任职审议。我将以此为新的动力,用实际行动和工作业绩报答组织、人民以及在座各位的信任和期望!如果本次会议没有通过对我的任命,我将服从组织安排,继续努力工作。敬请各位领导和同志们加强对我的监督与帮助。
谢谢大家!
看到这里关于“开会市委常委会缺席检讨书”的相关内容差不多已经结束了,如果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司法解释工作进行法律监督若干问题初探演讲范文》还无法解决您的需求,请继续看我们为您准备的“开会市委常委会缺席检讨书”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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