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传统节日演讲稿【一】
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我是来自七三班的。今天,我要演讲的主题是:过中国传统节日,弘扬中华传统文化。
再过几天,冬至将如期而至,它是我们中国农历中一个重要的节气,也是中华民族的一个传统节日,冬至俗称冬节、长至节、亚岁等,早在二千五百多年前的春秋时代,中国就已经用土圭观测太阳,测定出了冬至,它是二十四节气中最早制订出的一个,时间在每年的阳历12月21日至23日之间,这一天是北半球全年中白天最短、夜晚最长的一天;中国北方大部分地区在这一天还有吃饺子、南方吃汤圆的习俗,谚语:冬至到,吃水饺。 冬至是中华民族的一个传统节日,过中华传统节日也是我们传承中华传统文化的形式之一。
浩瀚苍穹,蔚蓝天空,孕育了华夏五千年古老璀璨的历史与文明。路漫漫其修远矣,吾将上下而求索,屈原追求真理的科学精神激励着多少中华儿女立志成才,报效祖国。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孟子的教诲激励和成就了多少中华伟丈夫,民族大英雄。还有岳飞精忠报国的故事,林则徐虎门销烟的壮举,孙中山天下为公的胸怀,周恩来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的信念,都让我们回想起中华民族一段又一段荡气回肠的历史。从古代的四大发明到如今的神舟飞天,中国人演绎了多少了不起的神话!
有诗云:
梁启超先生早就说过: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作为祖国未来接班人的我们,肩上的责任重大。因而加强文化素质教育,培养人文精神和科学精神,是青年全面发展的需要。而中华传统文化有着自强不息、厚德载物的优良传统,它以其强大的生命力培育了一代又一代的英才,为世界的发展做出了宝贵的贡献。因此我们有必要继承和发扬中国传统文化,让其指引着我们大学生前进的方向。那么作为当代中学生应该如何最大限度地继承和发扬传统文化呢?
我们孝敬父母,用一杯淡淡清茶,一句贴心的问候,传承着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们尊敬师长,文明礼貌,处处体现着我们礼仪之邦的风范;我们努力学习,敬业乐群、臻于至善,不断把自己培养成为具有信敏廉毅的高素质人才。虽然我们现在能做的只是一些简简单单的平凡之事,但是我坚信,润物细无声,终有一天,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一定会深入人心。
我们是华夏儿女,炎黄子孙,是中华民族的新一代。黄河在我们的血脉中流淌,长城让我们永远刚强,神舟载人飞船使我们的天地无限宽广。传承了五千年的民族文化,正等待我们去发扬光大。
俱往矣,数风流人物,还看今朝。未来属于我们,世界属于我们,让我们在中华民族伟大精神的熏陶下,刻苦学习,顽强拼搏,时刻准备着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我的演讲完毕,谢谢。
关于我国传统节日演讲稿【二】
在九月的晨曦中悄然苏醒,秋意已经布满了床边。凉爽的秋风、金黄的落叶,我们又迎来了一年一度的中秋佳节。
农历八月十五,是我国传统的中秋节,也是我国仅次于春节的第二大传统节日。八月十五恰在秋季的中间,故谓之中秋节。
中秋之野,月色皎洁,古人把圆月视为团圆的象征。因此,又称八月十五为团圆节。古往今来,人们常用月圆月缺来形容悲欢离合,客居他乡的游子,更是以月来寄托深情。唐代诗人李白的举头望明月,低头思故乡,杜甫的露从今夜白,月是故乡明,宋代王安石的春风又绿江南岸,明月何时照我还、明月何时照我还,等诗句,都是千古绝唱。
中秋节是个古老的节日,祭月赏月是节日的重要习俗。古代帝王有春天祭日,秋天祭月的社制。民家也有中秋祭月之风。到了后来赏月重于祭月,严肃的祭祀变成了轻松的欢娱。中秋赏月的风俗在唐代极盛,许多诗人的名篇中都有咏月的诗句。如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婵娟。明月几时有,把酒问青天。等都是流传至今的佳话。我国各地至今遗存着许多拜月坛拜月亭望月楼的古迹。北京的月坛就是明嘉靖年间为皇家祭月修造的。每当皓月当空时,于露天设案,将月饼、石榴、枣子等瓜果供于桌案上,拜月后,全家人围桌而坐,边吃边谈,共赏明月。
吃月饼是节日的另一个习俗,月饼象征着团圆。月饼的制作从唐代以后越来越考究。苏东坡有诗写道:小饼如嚼月,中有酥和饴。清朝杨光辅写道:月饼饱装桃肉馅,雪糕甜砌蔗糖霜。看来当时的月饼和现在已颇为相似了。
关于中秋节的传说也有很多。其中,最为人熟悉的当然是嫦娥奔月的故事了。相传嫦娥偷走了丈夫后羿的不死仙丹,飞奔到月宫的故事有很多版本。奔月后,嫦娥住的广寒宫其实是一个很寂寞的地方,除了一棵桂树和兔子,就别无他物。后来,一般妇女每逢中秋拜月,就是向月宫里的嫦娥遥祭。
老师们,同学们。各民族的传统节日,是每个民族长期积累的文化传承,传统节日蕴涵着民族的精神。蕴涵民族的价值取向,蕴涵着民族的文化根基。作为当代青年学生,我们不仅要了解传统节日的形式,更重要的是挖掘和探究传统节日背后所蕴藏的价值。时尚的东西是眩目的,但民族的东西才能长久。
海上升明月,天涯共此时。最后,预祝大家中秋快乐,合家团圆!
关于我国传统节日演讲稿【三】
敬爱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早上好!今天我讲话的主题是《弘扬传统节日文化,守护共同精神家园》。 2007年12月,国务院公布了《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将春节、元宵节、重阳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等几个重要传统节日纳入国家假日体系,这对传承和弘扬传统节日的文化,以及整个社会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作为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节日被保留到现在。千门万户瞳瞳日,总把新桃换旧符。王安石手中除夕的爆竹带来了新年的期待;露从今夜白,月是故乡明,杜甫在中秋的明月下,将思念织成锦帛。可以说,每一个佳节都寄托着华夏儿女源自民族本性的希望和祝愿,都是民族亲和力和凝聚力的体现。
一个民族有一个民族的节日,一个民族有一个民族的情怀,源远流长的民族文化必是民族的自豪和心结。昨天我们刚刚过了一个传统节日端午节,不知你对端午节的了解有多少?端午节为每年农历五月初五,又称端阳节、午日节、五月节、艾节、端五、重午、夏节等。端午节是我国汉族人民的传统节日,这一天必不可少的活动逐渐演变为吃粽子,赛龙舟,挂菖蒲、蒿草、艾叶,薰苍术、白芷,喝雄黄酒。据说,吃粽子和赛龙舟,是为了纪念屈原,所以解放后曾把端午节定名为诗人节,以纪念屈原。至于挂菖蒲、艾叶,薰苍术、白芷,喝雄黄酒,则据说是为了避邪。可见,传统节日赋予我们的不仅仅是节日,而更是一种文化。
然而,一个严峻的现实摆在我们面前,很多的传统节日已经被新生代忽略了。同学们对西方的节日过分偏爱:平安夜摇曳的烛光,黯淡了除夕夜盛放的烟火;情人节浪漫的气息,吞没了独在异乡为异客,每逢佳节倍思亲重阳节的哀伤。现在,还有谁记得春城无处不飞花,寒食东风御柳斜的寒食节?又有谁留心七夕今宵看碧霄,牛郎织女渡鹊桥的少女节?正当洋节在中国的影响日益提高时,我们的传统节日却悄然退回幕后,这种局面,不得不引发我们的忧虑。前些年韩国人要将端午节申请为世界文化遗产,这不能不说是我们的尴尬,我们骂他们不要脸,骂能掩饰得了我们的尴尬、难堪吗?感叹是没有意义的,我想从我们做起,从我们青少年做起,共同来传承传统文化才是实在的。因为,文化不仅是一个民族的传统,还是一种尊严。我们不能看着传统文化一点点消亡。当我们站在圣诞的霓虹灯下,不要忘记在除夕陪陪家里的父母亲和祖辈们;当我们在万圣节狂欢的时候,不要忘记在中秋节与家人坐在一起赏月团圆;当我们过着洋节日的时候,不要忘记和亲人们一起度过每一个有意义的传统节日。
中国传统节日的文化,是世界的瑰宝,是中华文明给予我们每一位炎黄子孙的宝贵财富,作为未来社会的栋梁,我们应该更多地了解传统节日,并有责任坚守传统文化的阵地。这样我们才能在长大之后,以社会主人翁的身份,将中国的传统文化发扬光大。同学们,请献出一份属于你自己的坚持,让我们用赤诚的心去继承民族的精神,为民族的精神注入新的芬芳。
关于我国传统节日演讲稿【四】
亲爱的老师、同学们:
提起端午节,大家都不陌生,对端午节的习俗和来历也应该略知一二吧!但是,一个地方一个风俗,有很多端午习俗大家都不知道,今天就由我来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吧!
端午节为每年农历五月初五,又称端阳节、午日节、五月节、五日节、艾节、端五、重午、午日、夏节,本来是夏季的一个驱除瘟疫的节日。端午节是我国汉族人民的传统节日,这一天必不可少的活动逐渐演变为吃粽子,赛龙舟,挂菖蒲、蒿草、艾叶、薰苍术、白芷,喝雄黄酒。据说,吃粽子和赛龙舟,是为了纪念屈原,所以解放后曾把端午节定名为诗人节,以纪念屈原。至于挂菖蒲、艾叶,薰苍术、白芷,喝雄黄酒,则据说是为了避邪。中国端午节为国家法定节假日之一,并列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历代有大量诗、词、歌、赋等文学作品传世。
此说最早出自南朝梁代吴均《续齐揩记》和南朝宗懔《荆楚岁时记》。据说,屈原投汨罗江后,当地百姓闻讯马上划船捞救,一直行至洞庭湖,始终不见屈原的尸体。那时,恰逢雨天,湖面上的小舟一起汇集在岸边的亭子旁。当人们得知是为了打捞贤臣屈大夫时,再次冒雨出动,争相划进茫茫的洞庭湖。为了寄托哀思,人们荡舟江河之上,此后才逐渐发展成为龙舟竞赛。百姓们又怕江河里的鱼吃掉他的身体,就纷纷回家拿来糯米团投入江中,以免鱼虾糟蹋屈原的尸体,后来就成了吃粽子的习俗。看来,端午节吃粽子、赛龙舟与纪念屈原相关,有唐代文秀《端午》诗为证:节分端午自谁言,万古传闻为屈原。堪笑楚江空渺渺,不能洗得直臣冤。
万水千山粽是情,糖馅肉馅啥都行。糯米沾着红枣香,粽叶包着朋友情。不管怎么说,听完我的介绍后,是不是又知道了很多端午节的知识呢?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清末的修律运动标志着中国本土的法律制度作为一个自足的法律体系已告终结,从此中国开始大规模地、整体性地移植西方的法律制度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法律教育,中国的法律制度也被纳入到依西方中心论而建立起来的世界法律体系之中。1这一法律移植运动除了由于战争、革命等因素导致的短暂中断之外,一直延续到今天。如果说晚清法律移植是西方世界殖民政策下“制度霸权”的产物,那么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的法制建设无疑是积极主动、自觉自愿地吸收、借鉴西方法律制度的结果。2在短短的十几年间,中国大陆已建立起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采取了大规模的法律教育,培养了大批的法律技术人才,并配之以声势浩大的法制宣传。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针。3尽管如此,“70年代末开始的建设和完善法制的运动到了80年代中期面临着一个危机:虽然立法已相当快的速度覆盖了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然而法律的实施情况却相当不如人意。……承诺与现实距离的逾法拉大,对法律和法治的期望逐渐化为失望。”4因为我国目前还并没有进入人们所期盼的法治社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言代法”的现象随处可见,党的政策、行政命令和传统的伦理、习惯往往取代法律而成为维系社会生活的主要规范。一句话,总体上移植而来的法律制度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仅仅停留在法典层面上,是“书本上的法”,还没有成为浸透到社会生活中的“活法”(livinglamunication)以形成理解或通过交涉(negotiation)以达成妥协的机制或制度化渠道,如自由言论、代议制、选举、司法审判等。
经过这样的“概念治疗”(维特根斯坦语)之后,我们就会发现,所谓合法性就是指社会对国家所维持的统治秩序的认可或同意,这种认可或同意是以自由沟通和相互交涉的制度机制作为前提的,正是通过这样的制度机制,国家利用所掌握的各种资源对社会施以控制或管理,社会亦利用自己的资源对国家进行批评、监督、抵制甚至反抗。这一合法性的确立过程正是统治秩序的合法化(legitimation)过程。一般而言,国家所拥有的资源包括制度资源(经济资源与政治资源)和文化资源,前者指国家对合法地施以暴力的垄断,后者指国家在意识形态方面的霸权。因此,国家在社会中确立合法性主要依赖两种不同的合法化手段,即意识形态的合法化和法律制度的合法化,前者指对统治秩序进行知识上或信仰上的真理化论证;后者指以暴力强制为后盾的权利义务安排,由此产生了两种合法性,即基础的合法性和授权的合法性。41任何统治秩序的建立必须借助于这两种合法化手段。它们在实践中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意识形态的灌输或启蒙是以相应的法律制度(如教育制度、言论自由等)为保障的,法律制度的推行也是以相应的最低限度的共识为前提的。因此,意识形态的合法化与法律制度的合法化在功能上属于相互替代的制度安排。正是在这种相互替代的过程中,形成了两种合法化模式;即控制模式与治理模式,这一点我们留在后面有关中国法的历史中再加以讨论。 --------------------------------------------------------------------------------
注释
15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148页。
16参见乔治·霍兰·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上),盛葵阳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47—56页。
17A.p.d'Entrèves,NaturalLaw:AnHistoricalSurvey,
NewYork,Harper&Rowpublishers,1965,p.7.
18亚里士多德,前注15引书,第六章。
19参见萨拜因,前注16引书,第十二章,十三章和二十章等,哈罗德·丁·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第七章,第八章。
20参见强世功:“马基雅维里与文艺复兴”,《兰州学刊》,1994年第5期。页29-30。
21有关近代科学对自然法思想的影响,参见卡西勒:《启蒙哲学》,顾伟铭译,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六章,亦见怀特海:《科学与近代世界》,何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年,第四章。
22尽管古典自然法学家的政治主张和制度设计是不同的,比如霍布斯主张君主专制,洛克、孟德斯鸠主编共和,卢梭强调民主,但是他们所赖以得出结论的方法是一致的。
23转引自,A.p.d'Entrèves,前注17引书,页76。
24参见苏国勋:《理性化及其限制——韦伯引论》,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页268-271。
25同上,页190-191。
26DolfSternberger,Legitimacy,
InternationalEncyclopediaoftheSocialScience,Vol.9,
p.244.
27比如JeremyAdams将合法化类型分为程序的、强制的、警告的、学术论证的和大众的五种,Hok-LanChan将合法化类型分为符号的合法化和现实的合法化。参见Hok-LawChan:,LegitimationinImperialChina,
UniversityofasBurger,Cambridge,TheMITpress,1989,ChapterI,p.1-26。
38参见WillamT.Rowe,ThepublicSphereinModernChina,ModernChina,Vol.16,No.3,July1990.p.313。黄宗智亦分析了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这个概念,认为他在两个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一个指具体的“资产阶级的公共领域”,另一个指一般的公共领域,它也可以是“平民的公共领域”。参见philip,C.C.Huang,前注36引文。
39黄宗智敏锐地观察到这一点,他说:“就西欧历史而言,哈伯马斯对公众领域的兴起所做的研究相当于对民主起源(以及它后来的衰退或者‘结构转换’)的研究。……就民主本质而言,不仅扩大公众生活领域颇为重要,而且在民权与政权相对立的环境中扩大公众领域更为重要。我们正是需要在这样的环境中来理解哈贝马斯所指的‘公民社会的公众领域’。”转引自魏斐德,前注36引书,页24—25。
40黄宗智就直接提出“第三领域”(thirdrealm)的概念,这是“一个价值中立的范畴,它可能会使我们摆脱哈贝马斯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这一概念带有价值判断的目的论。”以此来指国家与社会共同参与的领域。参见philipC.C.Huang,前注37引文。我在本文中没有采用“第三领域”的概念,而仍然采用剥离之后的“公共领域”概念,是因为我觉得前者是一个空间性的和结构性的概念。而使用“公共领域”更强调构成这一“领域”的社会行动者(而不是结构)所具有的作用,或者说“公共领域”本身是由参与的行动者所构成的。但是在强调国家与社会的互动方面,这两个概念是相同的。
41有关“基础合法性”和“授权合法性”的详细讨论见李猛:“日常生活的权力技术──迈向关系/事件的社会学分析”,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论文,1996年。
摘要:法律移植是实现我国法制现代化的一条重要途径。文章重点就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法律移植的必要性、可能性及法律移植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法律移植、法律文化、法制现代化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新世纪我国的治国方略和宪政目标。但对于“法治”的理解,古往今来中外历史上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解释。在众多的解释中,古希腊哲人亚里斯多德对法治的诠释突出了法治的精髓并经历了时间的考验,亚氏认为,所谓的法治应当包含两层含义,即“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1)在亚氏的上述定义中,“良法之治”是法治的基础。我国要实现法治的目标,前提是必须实现“良法之治”,换言之即实现法制的现代化。为实现法制现代化的任务,除了充分利用本土资源主动立法外,大力移植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是另外一条重要的途径。
一、法律移植的必要性
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缺少现代化成分,为实现现代化、必须进行法律移植。根据学者的论证,与西方“私法文化”不同的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体现出“公法文化”的特征(2)。受“公法文化”的影响,我国是个具有悠久人治传统的国家,历史上没有多少现成的符合现代法治的资源可供继承,本土资源中反法治的成分是主要的。传统法律文化反法治成分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中国古代历代统治者奉行“重农抑商”的政策,中国国内从未形成统一的市场,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反映市场经济运行一般规律的法律文化从未产生。另一方面,在封建极权统治下,人们恪守严格的等级观念,法律仅仅成为统治者手中推行礼教和驭民的工具,难以形成和提供市场经济及法治建设所要求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私权神圣、权力制衡等现代法治观念。在大力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治建设的今天,在传统法律文化不能提供有效本土资源的情况下,适时地移植西方法律文化比大规模地制定法律更能提高效益,减少不必要的成本开支,美国比较法学家埃尔曼认为,“法律制度自一种文化向另一种文化移植是常有的情况,当改革是由物质或观念的需要以及本土文化对新的形势不能提供有效对策或仅能提供不充分之手段的时候,这种移花接木就可以取得完全或部分的成功。”(3)
2.从社会的发展的角度来考察,一个社会要取得发展,必须对外开放以及吸纳不同的文化,诚如学者所言:“人类的历史证明,一个社会集团,其文化的进步往往取决它是否有机会吸取邻近社会集团的经验。一个社会集团所有的种种发现可以传给其他社会集团;彼此之间的交流愈多样化,相互学习的机会也就愈多。大体上,文化最原始的部落也就是那此长期与世隔绝的部落,因而,它们不能从邻近部落所取得的文化成就中获得好处。”(4)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亦曾说过:“一国文化乃数千年来继承他国之宗教、文学、技艺及其他文物制度而成一复合现象者也。至于不与他国他民族之文化相接触,惟由其固有原素,而能达至高级之文化者,在今日实为罕有之事也。”(5)对中国来说,近现代历史上吃够了“闭关锁国”盲目排外的亏,因此,在发展的问题上,必须持开放的心态,将中国的发展放到国际大环境的背景中,充分吸收先进国家的一切有益的经验。
3.当代法治发展的国际化趋势,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在当代,全球日益被联合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随着资本、商品、劳务等经济要素的跨国转移,各国在经济交往中的矛盾日益增多。因为当今世界市场机制是统合世界的最重要机制,尽管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市场经济会有一些不同的特点,但它运行的基本规律和资源配置的原则都是相同的,这就决定了有产生共同解决这些纠纷法律的可能。此外,全球性的生态、政治问题也日益突出,这些矛盾同样也需要共同的法律来解决。因此,缔结或加入国际公约、条约、尊重和遵守国际惯例成为处理国与国之间各种纠纷的重要方式,国际公约、条约、惯例已逐渐成为处理国与国之间各种纠纷的重要手段,国际公约、条约、惯例已逐渐成为各国主要法律渊源之一,法律文化无国界将成为一股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这种法律国际化的潮流是“世界各国在基于本国现实社会条件发展要求的基础上为适应国际交往合作需要而作出的自主理性的选择。”(6)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改革开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为更好地融入世界政治、经济体系中,不能抗拒法治发展国际化的趋势。
4.法律移植自身具有的优势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首先,与来自实践中的立法相比,法律移植的试验成本低、周期短、见效快,具有明显的优势。其次,适时地移植相关的法律,有助于及时调整改革发展带来的新的社会关系,防止改革中法制的滞后。再次,法律移植能最大程度地参考国际惯例和各国普遍做法,避免了国际间不必要的个性差异而人为地增加交易成本。因为法律移植自身所具有的上述优势,决定了我们在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必须大力移植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尤其是这些发达国家制度中反映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共同规律和时代精神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那种把自己封闭起来,弃西方发达国家几百年乃至上千年积累的法制文明于不顾,一切从头做起,或故意另起炉灶以追求所谓的“中国特色”的做法,只能使我们在发达国家后面爬行,拉大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延缓我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以至丧失法制现代化的机会。
二、法律移植的可能性
1.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它的可移植性。法律作为社会意识和上层建设的主要组成部分,它的产生取决于社会的经济基础,在承认经济基础决定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的前提下,必须承认法律的相对独立性。法律的这种相对独立性,是社会意识相对独立性的体现,这就使得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不同形式的法律制度之间存在借鉴、对比、吸收可能。
2.从法制史的角度考察,存在大量法律移植成功的范例。在法制史上,法律移植并非什么非鲜的事物,据学者研究,法律移植远在公元前17世纪前后,《汉谟拉比法典》以及《出埃及记》这些人类古老的典籍中似乎就已经出现。(7)此后,法律移植活动从未停止过,文艺复兴时期,欧洲出现了大规模移植罗马法的运动。《法国民法典》颁布后,十九世纪的欧洲大陆纷纷效仿《法国民法典》掀起了民法典化的潮流。直到现代,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仍在相互比较、借鉴中取长补短。(8)对中国来说,近代中国迫于外来压力,在作为晚清“新政”措施之一的“修订新律”中,亦对大陆法系制度进行了移植,结果就是《大清民律草案》的诞生。《大清民律草案》虽未及实施清王朝即被推翻,但《大清民律草案》作为中西法律文化相结合的产物,打破了几千年的中华法系旧传统,使民事法律取得了独立的地位并成为主要的法律渊源。(9)
三、法律移植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必须有选择地移植。事实上,作为我国法律移植的主要对象的西方法律文化并非都是精华。从历史上看,西方社会曾经历过中世纪封建法与宗教法专制的暴虐,从现实来看,今天西方的实然法中仍然包含着许多被社会和时代所淘汰的因素。因此,在进行法律移植时,必须剔除西方法律文化中的糟粕,有鉴别、有选择地移植西方法律文化中的精华部分,“万不能将他社会之思想全部移植,最少亦要从本社会遗传共业上为自然的浚发与合理的箴砭洗炼。”(10)
有选择地移植还要求在进行法律移植时必须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不结合国情而进行法律移植最终失败的例子在历史上也是不绝于书的。例如近代日本最初移植的是《法国民法典》,但《法国民法典》浓厚的自由主义色彩根本不符合日本的实际,尚未施行便遭到包括政界和法学界在内的许多人士的反对。后日本吸取教训,为此专门设立了法典调查会,重新起草民法典转而移植德国民法而成功。(11)又如,土耳其于1922年照抄《法国民法典》,埃塞俄比亚1962年以《瑞士民法典》为蓝本制定的民法,他们的实验并未收到令人满意的效果。(12)一般而言,对于法律规范的移植来说,不涉及或较少涉及伦理的技术性规范比较容易移植并获得成功,相反的是,涉及人、婚姻、家庭等领域的伦理性法律规范较难移植,而且即使移植了在施行中也将阻力重重,较难获得成功。
2.在有选择地移植的同时,必须将其相配套的法律制度同时移植,以及将其实施的具体方法等一并移植,如果没有做到这一点,移植的法律也很难发挥效应。在这方面,我们也有过许多教训。例如,在引入西方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时,我们却没有像西方那样采取预扣制,而是采取了个人主动申报制,由于措施的不得力,使得该法在施行中效果大打折扣。(13)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全面移植要求移植法律的时候同时引入其背后深层次的法治精神与法治观念。事实上,法律制度是一种观念下的法律制度,属于法治的“硬件”系统,相对而言是比较容易移植的,但它们若要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价值,则必须同时植入与之相适应的精神、意识和观念,即法治的“软件”系统予以奠基和支撑。移植来的西方法真正地融入中国本土需要经过一个扎根中国社会文化土壤及优胜劣汰的竞争过程,主要取决于法律观念的基础是否具备。“因为观念的不同,一种技术既可以‘物尽其用’,也可能‘形同虚设’。所以,历史上凡割裂两者,只要技术,全不顾观念落后者,没有不失败的。”(14)从历史上来看,只移植具体制度而没有移植与之相适应的精神而致使移植的法律难以成活的,这也是不乏实例可循的。托克维尔曾就墨西哥移植美国宪法论述道,“墨西哥人希望实行联邦制,于是把他们的邻居英裔美国人的联邦宪法作为蓝本,并几乎全部照抄过来。但是,他们只抄来了宪法的条文,而无法同时把给予宪法以生命的精神移植过来。因此,他们的双重政府的车轮便时停时转。各州的主权和联邦的主权时常超越宪法为它们规定的范围,所以双方总是冲突”。(15)
3.在移植西方法律的同时,必须对中国的社会进行改造。如前所述,任何法律制度都不可能孤立的存在,它必有与其相配套的其他的法律制度及法律制度背后的法治的精神和观念。因此,在移植西方法律制度的同时,必须对中国的社会进行改造,以期为移植来的法律创造与之相适应的土壤,否则,将会使移植的法律失去应有的效用,甚至还会出现梁启超针对当时中国的实际所痛言的“自由之说入,不以之增幸福,而以之破坏秩序;平等之说入,不以之荷义务,而以之蔑制裁;竞争之说入,不以之敌外界,而以之散内团;权利之说入,不以之呼公益,而以之文私见;破坏之说入,不以之箴青盲,而以之灭国粹”(16)的那种“橘生淮南则成橘,生淮北则成枳”的悲剧后果。现实中,典型的例子就是破产制度已移植国内多年,但实践中却阻力重重,缺乏必要的保障措施是主要的因素。
在对中国社会的改造中,除了对属“器物”层次的具体的制度改造外,尤为重要的是,必须对作为法治主体的人的改造。川岛武宜认为,“法不能只靠国家来加以维持的,没有使法成为作为法主体的个人的法秩序维持活动,这是不可能的。……大凡市民社会的法秩序没有作为法主体的个人守法精神是不能维持的。”(17)但是,结合中国的实际,学者梁治平先生论述道,“中国固然制定了不少的法律。但人们实际上的价值观念与现行法律是有差距的。而且,情况往往是,制度是现代化或近于现代化的,意识则是传统的或近于传统的。”(18)对于具有浓厚的传统意识的人来执行现代化的法律,现代化学者英格尔斯一针见血地指出,“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缺乏一种能赋予这些制度以真实生命力的广泛的现代心理基础,如果执行和运用着这些现代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都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结局是不可避免的。再完美的现代制度和管理方式,再先进的技术工艺,也会在一群传统的人手中变成废纸一堆。”(19)
4.移植的法律必须经历一个“本土化”的过程。任何外来文化传入一个国家之后都必须经过一个本土化的过程才能被消化、吸收。从历史上看,中国对印度传入的佛教的改造,日本、韩国对从中国输入的儒家文化及佛教、道教的改造都经历了一个长期的过程。这种改造都是对外来文化进行过滤、吸收和选择的过程,如果没有这个过程,一种文化是不可能轻易地移植到另外一种文明里的。对法律移植来说,也同样如此,英国学者格伦顿等人认为,如果不经过“本土代”的过程,法律便不可能被移植,他们指出,“必须记住法律是特定民族的历史、文化、社会的价值和一般意识与观念的集中体现,任何两个国家的法律制度都不可能完全一样,法律是一种文化的表现形式,如果不经过某种本土化的过程,它便不可能轻易地从一种文化移植到另一种文化。”(20)
对于所谓的“本土化”,按照学者的解释,一方面是指“按照本民族的特质而发展。”(21)还指“与本国(本民族、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以及风俗习惯等密切相结合。”(22)其主要目的是只有经过本土化的法律才能使民众产生亲和力,便于民众接纳、消化和吸收,减少施行的阻力,正如学者所说的,“真正能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的法律,恰恰是那些与通行的习惯惯例相一致或相近的规定,一个只能靠国家强制力才能贯彻下去的法律,即使理论上再公正,也肯定失败。”(23)事实上,经历过“政策法”、“法律虚无主义”、“法律工具主义”的教训后,“法律万能主义”现在又被许多人所迷信上,“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已成了一句时髦的话语与招牌。在强调“有总比没有好”、“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指导下,往往单纯地强调立法的超前与速度,盲目地迷信立法手段,在移植外来法律时割裂了传统与现实,使一些匆匆出台的法律、法规难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实际领域,难于被民众所认同和接受,从而最后竟变成一纸空文。这种现象正应验了学者公丕祥所指出的,“缺乏世代相传的民族文化心理的支持与认同,无论现行社会秩序受到现行法律规则怎样强化,它也是脆弱不稳定的”论断。(24)
四、结束语
当代中国法制正处于转型时期,要求我们“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和管理方式。”(25)在吸收外来文化方面要破除姓“社”、姓“资”的观念,须知道“没有资本主义文化遗产,我们就建不成社会主义。”(26)因此,在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我们必须破除旧有的陈腐观念,大胆地吸纳西方发达国家法律制度中反映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共同规律和时代精神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经过同化、整合成为我国法律制度有机的组成部分,推动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发展。
注释:
(1)[古希腊]亚里斯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199页
(2)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78-117页
(3)[美]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贺卫方等译,三联1990年,第14页
(4)转引自[美]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1500年以后的世界》,吴象婴、梁赤民译,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6-7页
(5)[日]穗积陈重:《法律进化论》,黄尊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269页
(6)转引自秦国荣:《论中国法制现代化过程中的几个重大关系》,《山东社会科学》2000年5月,第65页
(7)参见:公丕祥:《国际化与本土化:法制现代化的时代挑战》,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1期,第87页-100页
(8)参见:董茂云:《比较法律文化:法典法与判例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0年
(9)参见,余能斌:《中国民法法典化之索源与前瞻》,载《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
(10)转引自,刘新:《梁启超法治思想研究》,载《法学家》1997第5期,第25页
(11)参见,马作武:《传统与变革——从日本民法典的修订日本近代法文化冲突》,载《比较法研究》1999年第2期
(12)转引,严斌彬、陈月秀:《关于法律移植与法律本土化问题》,《济南大学学服》第2000年第1期,第36页
(13)转引,阮竞青:《论法律移植》,《复旦学报》1998年第3期,第99页
(14)梁治平:《法辩》,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234页
(15)[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186页
(16)转引自,田成有、陈令华:《法治现代化的启动与传统法文化的创造性转化》,现代法学1998年第6期,第16页
(17)[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王志安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9页
(18)梁治平等:《新波斯人信札》,贵州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101页
(19)殷陆君编译:《人的现代化》,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
(20)格林顿等:《比较法律传统》,高鸿钧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6-7页
(21)孙笑侠:《法的现象与观念》,群众出版社1995年,第26页
(22)何勤华:《法的国际化和本土化》,载《长白论丛》1996年,第5期
(23)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0页
(24)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中国政法大学1999年,第355页
(25)邓小平:《邓小平选集》第三卷,第373页
(26)列宁:《列宁全集》第二卷,第83页
作者简介:
高军(1972— ),男,江苏淮阴人,吉林大学硕士,现任何江苏技术师范学院社科系法学讲师,常州, 213001
Email:[email protected]
论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法律移植
法律经济学提供了一套与传统法学
迥然不同的分析方法
法律经济学的产生基于两个前提条件:第一,法学与经济学在研究主题和价值观上有相当的共通性;第二,在分析方法上,经济学提供了一套分析人类行为完整的架构,而这套架构是传统法学所缺少的。传统主流的法学理论一直是法律的哲学,它的技术基础是对语言的分析。绝大多数法学家把实证研究想象成是对案件的分析,目的是力求法律解释的一致性。法律的经济分析是一个与传统法学思维不同的方向。
法律经济学讲什么?法律经济学是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分析法律的形成、结构、效果、效率及发展的学科。从理论上讲,凡是理性的东西都是可以用经济分析的方法来加以分析和解释的。经济分析通过收益、成本的差额比较来确定最有效率的行为方式或制度模式。经济分析中的数量分析和行为理论的量化完全实现了理性的确定性要求。
归纳整个法律经济学理论,其核心在于,所有法律活动,包括一切立法和司法以及整个法律制度事实上是在发挥着分配稀缺资源的作用,因此,所有法律活动都要以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即效率最大化为目的,所有的法律活动都可以用经济的方法来分析和指导。
法律经济学还运用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博弈论及其他有关实证和规范方法,这些方法都以自己鲜明的特色使法律经济学充满生机。
均衡是法律经济学和中国法律改革的共同要求
均衡是个数学概念,借自于微积分理论。均衡指因为每一方都同时达到最大目标而趋于持久存在的相互作用形式。
有效率的法律制度是努力使法律供求趋向均衡。中国法律改革的目标就是要使法律制度和市场经济的供求之间从不均衡过渡到均衡,即我们要充分保证避免市场经济中法律服务严重短缺。这种均衡应当体现在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各个方面。
法律改革的实质是重新配置公权力和私权利资源,是一种制度的重新安排。当前,中国法律存在着的不均衡状态直接影响法治进程。从民商法看,民商法长期以来处于供给不足的状态,表现为民商法在质量、数量、体系化方面都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要求,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民商法体系不完善,基本法过于疏简,司法解释压过条文,立法内容有缺漏,落后于社会实践;从行政法看,行政法规过于泛化,强调涉及领域广、干预力度大,有些进入了它不应介入的领域,构成市场经济和法治的障碍,成为法律不均衡的主要根源。从当前市场经济需要的基本法律框架看,财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自由企业制度所要求的有关企业法律、适应市场经济对政府要求的行政程序法、以及迁徙自由、结社自由等与市场经济相应的法律法规都亟待完善。法律经济学的应用和发展,将推进这种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建立。
效率是法律经济学和中国法律改革的共同目标
效率是经济学所要研究的一个中心问题,法律经济学的核心概念是“效率”。效率应当是中国法律改革的主要目标。它的价值不仅仅因为它为我们认识和评价法律提供了新的观念、新的视角,更重要的是它使法律成为一种活生生的社会工程,把法律和当代社会发展所面临的某些最基本方面联系在一起,并提供了一把新的打开法律社会工程之门的钥匙。
从司法实践看,同国外的法官办案效率相比,我们的法院办案效率是相对较低的,有相当比例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间内审结。
根据微观经济学理论,最佳效率是边际成本与边际效益处在相等的均衡点上。所以,效率目标的实现不能一味追求节省法律改革成本,导致成本投入不足,也不能一味加大投入法律改革成本,导致成本浪费。
法律经济学在我国的发展趋势
法律经济学已成为一个重要流派,一种国际法思潮的事实将改变中国传统法学的固有结构。法律经济学的发展将促进中国法律改革。
法律经济学原理和实证研究告诉我们,法律方法和经济方法虽有差异,但常常会得出相同的结论。就同一个法律规则而言,法学家维护的是公正,经济学家维护的是效率。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经济方法和法律方法常常是殊途同归。我们过去将公正作为法律的价值标准,今后,我们在坚持公正标准的同时,效率将成为法律改革的目标。
从法律经济学看我国法律改革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清末的修律运动标志着中国本土的法律制度作为一个自足的法律体系已告终结,从此中国开始大规模地、整体性地移植西方的法律制度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法律教育,中国的法律制度也被纳入到依西方中心论而建立起来的世界法律体系之中。1这一法律移植运动除了由于战争、革命等因素导致的短暂中断之外,一直延续到今天。如果说晚清法律移植是西方世界殖民政策下“制度霸权”的产物,那么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的法制建设无疑是积极主动、自觉自愿地吸收、借鉴西方法律制度的结果。2在短短的十几年间,中国大陆已建立起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采取了大规模的法律教育,培养了大批的法律技术人才,并配之以声势浩大的法制宣传。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针。3尽管如此,“70年代末开始的建设和完善法制的运动到了80年代中期面临着一个危机:虽然立法已相当快的速度覆盖了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然而法律的实施情况却相当不如人意。……承诺与现实距离的逾法拉大,对法律和法治的期望逐渐化为失望。”4因为我国目前还并没有进入人们所期盼的法治社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言代法”的现象随处可见,党的政策、行政命令和传统的伦理、习惯往往取代法律而成为维系社会生活的主要规范。一句话,总体上移植而来的法律制度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仅仅停留在法典层面上,是“书本上的法”,还没有成为浸透到社会生活中的“活法”(livinglaw),5移植而来的法律仅仅是一种“正式制度”,缺乏一种深厚的、源于本土文化的“非正式制度”作为其支撑。这一问题一直困扰着探索法律现代化的中国法学家,早在三十年代,著名法学家吴经熊就面临同样的问题:“缺乏强有力的道德根基,被移植的制度与观念无从获得本地沃土和持续成长的养份,不管移植者技巧如何娴熟高妙,这样的法律都是不可能有效生长的------只有法律之树根植于价值观念能指明方向的沃土时,才有可能为后代结出希望之果。”6这种由法律移植而导致的“制度断裂”(institutionaldisjunction)不仅引起了诸多的法律、社会问题,更主要的是它向我们的智力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它不仅要求我们对这种“制度断裂”给出合理的解释,而且要求我们去探寻弥合这种“制度断裂”的契机和可能的路径。
二、对已有解释范式的反思
就目前大陆学术界而言,对上述“制度断裂”的解释大体上采用三种理论范式。一种是“文化论范式”,这种范式将移植而来的法律看作是西方文化的产物,因此它与本土文化传统的紧张可以看作是中西文化之间的紧张,正是这种文化上的差异导致了“制度断裂”。依照这种范式,要弥合这种“制度断裂”就要引进西方法律制度所要求的价值,以此改造本土的“非正式制度”,实现其与国家正式法律制度的契合。7然而“文化论范式”本身陷入二难困境中,一方面它要抛弃或改造本土的文化以适应西方化法律的要求,另一方面文化相对主义却从根本上拒绝并排斥这种改造。正因为如此,这种范式就和第二种范式即“现代化范式”结合在一起。因为现代化虽不等于西化,但现代性所需要的结构框架和参照模式无疑是由西方所提供的。依据现代化范式,从西方移植而来的法律代表了以平等和契约为核心原则的工商社会,而本土文化则代表了以等级和身份为核心原则的传统农业社会,其结果自然是在社会发展观或进步观的支持下,利用移植而来的法律对本土那点可怜的落后传统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造而后堂堂正正地步入现代化之列。8当然在这种范式下持文化相对论者亦可以追求本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9以适应现代化的要求。然而现代化范式的困难在于无法在本土的传统与西方化的现代性之间找到二者相互支持的连结点,因而可能误“把西方迈入现代社会后所抽象概括出来的种种现代性因素倒果为因地视做中国推进现代性的条件”。10这种把西方背景上产生的“传统与现代”两分观及“传统必然向现代”的进化观作为普适的逻辑来阐释具体的中国历史的做法日益受到了学人的批评和反思”。11
当然,我们除了对这两种范式本身所要求的条件进行深入的反思之外,更重要的是要求理论范式本身要具备解释相关问题的贴切性和解释力。就晚清法律移植以来所形成的“制度断裂”而言,文化论范式将此解释为中、西文化之间的断裂,而现代代化范式将此解释为现代与传统的断裂。如果我们将这些解释范式置于特定背景之中的话,就很容易理解为什么这两种范式对中国学者产生如此巨大的吸引力,因为要求作出解释的“问题”(即制度断裂)源于两种不同的且皆具有悠久历史和广泛影响力的人类文化的“际遇”(encounter),而这种际遇又发生在全球迈向现代化的时代里,它影响了“中国的世界”向“世界的中国”的演进进程。12正是这种文化际遇和历史际遇对中国人的生存环境和生存自信心具有特殊的意义,它很容易使我们夸大这种特殊性,将中国文化看作是与西方文化相对应的统一整体。但是只要我们仔细研究就会发现这种整体的文化观只具有相对的意义,因为晚清以来对西方文化的抵制并不是来自作为本土文化传承者的士大夫或知识分子阶层,而是来自民间社会(义和团运动就是最好的证明)。由此我们发现中国文化本身存在着两种不同的传统,人类学家Redfield将此划分为“大传统”(greattradition)与“小传统”(littletradition),前者指社会精英及其所掌握的文字所记载的文化传统,后者指乡村社区生活所代表的文化传统。13当“大传统”在社会精英的推动下,通过“话语”(discourse)带动“实践”(practice)而进行“偶象的全盘破坏”,14最终实现了国家制度和意识形态的西方化或现代化改造,并且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推行这种“新的大传统”
UniversityofasBurger,Cambridge,TheMITpress,1989,ChapterI,p.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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