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建立、健全统计行政程序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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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建立、健全统计行政程序之我见
作者:王国钧
长期以来,由于法治观念的淡漠,行政时效的紧迫、行政事务的繁杂等诸多主客观因素制约,在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往往只强调实体的合法、合理,而对必要、正当的行政程序却注重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反过来对行政行为的结果也产生了诸多不利的负面效应。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要公正执法不仅要注重实体,更要注重程序,正当必要的程序是区别撊酥螖与摲ㄖ螖的重要标志。从本职工作出发,我认为在当前统计行政管理工作中注重行政程序的建立和健全工作,势在必行。
对统计行政行为要有正确的认识。
何谓统计行政行为?简言之,就是统计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所作出的影响到相对人权益的行为。具体化地说统计行政行为包括统计调查项目审批行为、统计调查行为、统计资料公布行为、统计确认行为(包括统计资料的认定、统计行政登记等)、统计行政许可行为(包括发放统计上岗资格证等)、统计行政处罚行为,等等。一般而言,政府统计行政机关业务处室所涉及到的行为只要与相对人发生关系的,都是统计行政行为,都要受统计法的调整和规范,都要依法行政,而不仅仅是统计行政处罚行为。只要统计行政行为不当,影响到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作出该项统计行政行为的统计行政机关就有可能当被告。譬如讲,统计局向某基层单位布置了一张调查表,这就是统计行政行为,基层单位认为这项调查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那么,统计局就是被告,就有出示作出这项调查的依据和具体审批程序等证据的义务。没有合法、合理的依据,法院可以判决撤销这项统计行政行为。如果因为调查给基层单位造成损害(人力、物力等),作出这项调查决定的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还要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进行国家赔偿,并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追偿。
为何要强调统计行政程序的建设
在作出具体统计行政行为时,强调统计行政程序,有利于减少行政行为的随意性,克服撊酥螖的现象,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在统计行政法律关系中,统计行政机关作为统计行政主体,处于领导的地位,而相对人(统计调查对象等)则处于服从的地位。统计部门随意制发一张调查表就有可能给相对人带来较大的工作量,增加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的开支,特别是不科学的统计指标更给填报带来极大的困难,而这些数字汇总上来后,领导也不见得就是很需要,甚至于统计部门通过现有的资料进行必要的加工也可以获得。因此,这种在统计工作中的撊酥螖现象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加以控制。即任何统计调查都必须要进行立项论证,确定有无必要进行专门调查,若确有必要进行调查,还要对调查表进行审查,弄清指标的设置有无必要,指标设置是否科学,调查时间是否合理,调查经费有无保障,等等。在此基础上由有关领导进行签发,在统计调查前还要进行公告等。
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强调统计行政程序,有利于增强统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科学性,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
在日常的统计行政管理工作中,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对一系列的统计行政行为的程序都作了具体的规定,这些都是必须要认真贯彻执行的,不履行这些程序上的义务,也就是违法。从另一方面来讲,讲究一定的程序,可使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得到极大的提高。这是由于在一个良好的程序中,必然有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予对行政行为论证这个环节,有的还要进行必要的听证环节,重要的事项还要通过有关的办公会议集体讨论拍板,经过这样的层层把关,统计行政行为的质量,也必然得到极大的提高。如在统计报送期限的问题上,过去不经过论证,给基层单位的上报期限规定得太紧,以至于到了基层必须日前就要报整个月的数字,这样质量是难以保证的。如果在制定这样的决策前听取相对人的听意见,也不至于作出这样不近人情的行政行为来。由于时间紧,基层就采取统计加估计的办法来报数,不仅影响了统计数字的质量,更重要的是弱化了统计法制观念,为弄虚作假提供了温床。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统计数字上的不实事求是的现象,与调查组织者对待搜集资料的不实事求是的行为有着一定的联系。
在作出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中,强调统计行政程序,有利于加强统计执法,明确统计行政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从统计行政管理领域上来讲,在统计行政权(公权力)与统计调查对象的私权利之间存在着一个平衡点。这种平衡,我认为是一种动态的平衡。即除了要对统计行政管理权进行控制以外,在统计行政管理的某些方面要加强对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执法检查。由于统计行政行为未经过一定的程序造成相应的手续不完备,给监督检查带来了诸多的困难。如在组织年定报统计工作的过程中,作为一个统计行政行为,首先必须要以统计行政机关的名义下发一个开展统计年定报工作的通知,明确开展统计调查依据、目的、意义、统计行政主体、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统计法律责任。最主要的是要对每张表要列出具体的表名、表号、填报单位、上报日期、上报给谁(受表单位),等等。如果上报日期推迟和提前都必须要有相应的正式书面通知。其次,开展年定报的通知和有关的统计指标解释,要采取适当的形式送达到统计调查对象手中,并留有送达的依据,如采取开年定会的形式进行工作布置的,则必须留存会议签到单,以便于查阅。对于一次性重大调查要在有关报刊上进行调查前的公告等等。通过上述程序,便于明确统计法律责任,有利于统计执法工作的有(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效开展。
对统计行政程序的探讨
统计行政行为是统计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这个表示一经作出就具有公定力、执行力、拘束力等法律效力。
统计行政行为意思的形成程序
我认为行政行为的意思可分为贯彻性意思、创设性意思两大类。在这两大类中有不同的特点:
贯彻性意思的形成。所谓贯彻性意思是指统计行政机关为贯彻上级统计部门有关统计工作的总体布置所要进行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意思。如开展全市年定报工作就是贯彻全国、全省统一部署进行的。在这类意思的形成中,要吃透上级的文件精神,在满足上级要求的同时,结合本地实际进行具体化。重点就是要明确本地基层单位如何上报、以及上报的时间、地域、对象等各种要求。一般由统计行政机关部门草拟文件,并对基层上报时间、上报方式进行合理论证后,由分管局长签发即可。
创设性的意思的形成。所谓创设性意思又可分为自身创设性意思、他人创设性意思两种。自身创设性意思,即根据当地党政领导的要求或根据实际工作开展的需要所要作出的各种具体行政行为的意思。这是要重点控制的。
首先,开展这项统计行政行为要合法、合理,不能违反法律。这是一个基本的前提条件。
其次,在程序上要遵循撋昵肓⑾顢、撎致蹟(听证、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摪旃嵫芯浚ɑ蚴壮づ陌澹⿺、撉┓等基本过程。
申请立项。这是一般重大的统计行政行为的必经程序。立项必须要有立项的依据(法律依据)和实际的需求。一般还需要有可行性研究的报告。
讨论。这里的讨论指对立项需求(申请)的可行性问题的讨论。一般由一个参谋性(辅助性)的机构(组织)来实施。这个机构(组织)要吸收相关的专家或有关方面代表(最好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重大的涉及到相对人切身利益的应进行公开的听证。一般的也可沿用传统的召开座谈会、放发征求意见稿等形式。重点讨论项目需求(申请)的必要性、可行性的论证科学性等内容,然后对实施内容、形式等要素进行讨论和优选,形成一个意见报决策层会议或交由首长拍板。在上述过程中,要注意听证与召开座谈会的区别。首先,听证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是靠众多法律原则支持的一种程序,具有严格的法律规则和意义,它不是泛泛的道德要求,也不是简单的工作作风,而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工作规则,一旦违反这些原则和规则,将影响某项决策或行政决定的效力。其次,听证的核心在于撎龜和撝两方面。所谓撎龜就是撎,如果只听摬蝗,或撎龜而不撊,则起不到撎的作用。所谓撝是指决策部门的决定必须建立在利害相关人提供的证据事实基础上,允许利害相关人就对方提供的证据加以质证、辩驳。换言之,决策部门不能偏听偏信,必须兼听各方意见,而且每次决策必须是建立在相关证据基础之上,特别是建立在有力证据基础上的意见。
办公会研究或首长拍板
对于重大的一般要经过办公会集体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举手表决。在表决程序上应规定不得投弃权票,即要么反对,要么赞成。各人表决情况记录在会议纪要中,这虽是集体决定,若出了问题,凡投赞成票的,要承担责任,投反对票的不负责任。但同时要建立一个约束机制,凡三次投反对票而该项行政行为却分别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领导集体成员,要受到相应的处分,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认定行政行为对与错的标准是什么呢?我认为从根本上来讲要坚持撊鲇欣跀的标准,具体可采用民意测验、跟踪调查、综合评价等方法来论证。
对于一般的行政行为的决策可在经过必要的程序后,依据领导分工由行政首长拍板决定。
上述贯彻性意思和创设性意思是相对的,有些创设性意思经过决定后,对于具体的部门(如专业处)来说又变成了贯彻性意思。有些贯彻性意思,为了贴近各地实际情况需要进行适当补充或修正又具有创设性意思了。
而他人创设性意思,即他人为贯彻党政领导的需要或自身需要就统计方面的工作,向统计部门提出的利用统计行政权的申请的意思。如市机械局为了调查全市机械工业的情况,向统计部门提出要开展统计调查的创设性意思,若经统计部门依法审核同意就具有法定效力。属于部门统计调查,就受到统计法的保护。其具体的程序同自身创设性意思的程序。
统计行政行为的签发和公告的程序
统计行为一经确定下来,要经行政首长的签发,以文件的形式下发,使有关相对人知晓。其送达方式同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有委托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在对不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统计行政行为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采取在报纸上公告的方式。这里的撘欢ǚ段要与统计行政行为的实施范围相一致。如要在南京市开展全市范围的居民出行情况的调查,可在《南京日报》等全市性的报纸上进行调查公告。
统计行政程序实施中的在关问题
程序与效力的问题
行政活动有其多、杂、变化快等诸多特点,讲究一定的程序就必然要经历一定的过程,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而行政效力总是与一定的时间联系在一起的,这就必然要影响行政效力。为了解决这一对矛盾,在作为具体统计行政行为时,有必要把统计行政行为区分为重要的统计行政行为和一般的统计行政行为。对于重要的统计行政行为毫无疑问必然要严格适用上述的程序。面对于一般的行政行为,要有限度地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可将立项申请、讨论、办公会审议等过程有选择地压缩适用,但作为行政首长的签发是必经的程序,不可忽略。
对于时间紧迫的重大的统计行政行为的决策,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适用简易程序,但必须是十分慎重,且不宜多搞。
统计行政程序必须公示。
为对统计行政机关进行监督,各项统计行政行为的程序必须采取公示的原则,使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充分的了解,以避免摪迪洳僮鲾,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实践证明,公示的方法对于提高统计行政效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经过法定审批程序的统计行政行为的客体要有法定的标志。
为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经过法定审批程序的行政行为的客体,要依照有关规定标注法定标志。如经过统计行政程序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在相配套的统计调查表上必须标明撝票砘亍⑽暮拧⒈砗拧⑴蓟虮赴富財等法定标志,若无此标志的,任何统计调查对象均可以拒报。这实际上是赋予了统计调查对象的正当维护权,即对于不法的、加重其义务负担的行政机关的统计调查行政行为的抵制、拒绝,以达到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的目的。这里顺便说明一下,对于其他行政机关、社团组织的无标志报表可拒绝填报,那么对于统计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没有法定标志的统计调查表能否拒报呢?我认为也一样可以拒报。因为统计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统计报表没有法定标志,意味着它的这项统计行政行为未经过法定程序审批,是一种程序违法,当然可拒报。凡没有法定标志的统计表可拒报,如有法定标志的统计表即使相对人有意见不愿报,也必须报,只能依法提起统计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填报统计报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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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当前,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试点工作正在全国各地迅速推开。新农合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的大局,应当及时总结经验,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所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种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我国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从2006年起在各地逐步推开,计划到2010年,在全国基本建立起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新农合试点工作推开后,特别是去年试点工作会议后,各地加大了工作力度,加快了工作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新农合已经覆盖了全国约半数的地区和农业人口。截止到2006年3月底,全国开展新农合试点的县(市、区)达到1369个,占全国县(市、区)总数的47.83;覆盖农业人口近4.74亿人,占全国农业人口的53.44;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口3.74亿人,占全国农业人口的42.25,参合率为79.06。二是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已初步形成。试点地区建立起了合作医疗的组织管理体系,各项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管理资源的数量和质量不断提高;因地制宜形成了多样化的补偿模式;初步建立了较为有效的管理监督机制,特别是资金的封闭运行管理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为加强基金管理和群众监督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三是参合农民的卫生服务利用水平提高,抵御大病风险能力明显增强。据有关部门对27个试点县16198户农户调查,有57.6的参合家庭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其中14.1的家庭获得了住院补偿,51的家庭获得了门诊补偿;参合农民住院次均补偿783.6元,占次均住院总费用的23.2。四是合作医疗制度运行比较平稳,受到广大农民群众普遍欢迎。据对上述27个县的调查,农民参合率总体较高,达到82.7。合作医疗得到大多数农民的支持,90的参合农民认为合作医疗对自己有益,要继续参加;在未参合的农民中,51的农民明确表示下年度要参加合作医疗。
在新农合试点工作推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尽快加以解决。一是认识不到位。一些地方和部门的同志对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于这项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准备不够,没有将这项工作摆到应有的高度,采取有效措施去推动。二是新农合管理网络不完善。一部份地区乡镇新农合经办机构编制不落实;县乡新农合经办机构普遍人员不足、业务经费不足,缺乏基本的办公设备,有些地区甚至无办公经费。三是新农合财政补助经费不到位。有些地区财政补助资金仍然留有部分欠帐,个别地区甚至至今没有下拨补助资金;一些财政困难县往往只有补助资金指标,难以筹集补助资金,新农合基金财户存款不足。四是基金沉积过多,参合农民受益程度低。以广西为例,到2006年5月31日止,全区参合农民获得的补偿金额占当年全区新农合应筹集总基金的16.94,最低县仅达到2.2;参合农民平均获得住院补偿仅占住院总费用的27.68。
进一步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对策建议
首先,提高对新农合的认识,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其次,加强新农合管理网络建设,提高经办机构服务能力。在当前新农合覆盖面越来越大、扶持新农合资金越来越多、新农合管理任务越来越繁重的情况下,必须将健全新农合管理网络,解决新农合管理与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业务经费等问题作为当务之急,切实抓紧抓好。同时,还要着眼于提高经办机构服务能力,对管理和经办人员实施政策和业务,提高人员素质。
第三,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切实保障农民权益。各级财政的拨款是否及时到位,不仅关系政府自身的形象,也直接影响到农民交款和社会捐助资金的积极性,是决定新农合成败的最重要条件。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投入方向,按照各自分担的比例,千方百计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并进入新农合基金帐户。新农合基金是农民群众治病救命的保命钱,必须健全基金管理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成立各级合作医疗监管委员会,对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基金实行监管,对报销及大病补偿资金实行监督,提高基金合作透明度,确保基金安全。
第四,进一步扩大合作医疗保障范围,提高合作医疗保障水平。要制定科学的补偿方案,调整补偿比例和封顶线。坚持以保大病为主、适当兼顾受益面的原则,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门诊补偿,门诊补偿可在村卫生所报销,解决“小病不出村”问题。尽可能将大额的慢性病门诊费用、住院分娩、白内障手术等费用纳入合作医疗补偿范围,不断扩大使用基金的群体。总的来说,就是要逐步扩大合作医疗的受益面,尽量使当年基金当年基本用完,不要沉积太多,让农民真正获得实惠。
第五,为五保户和特困户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切实解决好特困农民“看病难”问题。解决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特困户等特困人口就医问题是解决“看病难”问题的重点。可使用农村医疗救助中的一部分基金,为老复员军人、军烈属、五保户和特困户等民政救助对象参加合作医疗代缴参合费。制定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二次补偿办法,参加新农合的一部分因患大病重病住院的民政救助对象,在获得合作医疗规定补偿后,还可凭相关材料到民政部门报销一定比例的医药费。加大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筹资的力度,为农村贫困群体提供更多的医疗救助。
第六,强化农村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控制医疗费用。要强化对农村医疗机构的监管,防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农民带来的利益被医疗费用上涨所吞噬。制定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招标办法,对新农合用药进行统一招标采购和统一价格,从源头上控制药品费用增长。建立健全定点医疗机构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严格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控制医疗费用,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为农民提供安全、有效、优质、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建立健全党内权力运行机制的思考


建立健全党内权力运行机制的思考

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建设的必然选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全新的开创性工作和复杂的系统工程。实践中,要秉承试点先行、总结完善、统筹推进、重在建设的原则,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围绕实现依法执政、民主执政、科学执政和提高领导水平、执政能力的要求,通过改革创新,不断调整机构设置,进行科学制度设计,逐步实现党内权力运行机制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新目标、新要求。

坚持内生性与移植性、渐进性与创新性相结合,逐步实现党内权力运行机制的自我调整、自我改革、自我完善。一个良好的制度安排应该是内生性和移植性、渐进性和创新性的优势兼容并蓄。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中探索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成功模式。即在保持社会稳定的前提下,既坚持独立自主的发展战略,又借鉴吸收西方发达市场经济体制中具有国际惯例性质的规则;既从中国国情出发,逐步革除不适合现代化要求的旧的经济体制机制,又创造性地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有制形式、分配形式等一系列中国特色的新的经济理念。经济领域如此,在政治、政党领域也是这样。建立健全相互制约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毕其功于一役,不可一蹴而就,不可“另起炉灶”,要在现有基础上,采取分步实施、逐步递进的方式,逐步实现自我调整、自我改革、自我完善。既要尊重各地的首创精神,鼓励各地大胆试点探索,又要吸收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和通行做法为我所用。

加强党内民主建设,积极构建推动民主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机制制度。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发扬党内民主是建立健全相互制约协调的党内权力运行机制的基础条件。只有发展党内民主,才能充分调动全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集思广益,群策群力,集中全党智慧,凝聚全党意志,使党和国家的事业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才能有效保障涉及党内重大事项的决策更科学,各项决策的贯彻执行更有效,对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监督更有力。加强党内民主建设,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切实保障党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知情权、批评权、建议权、参与权、申诉权等八项权利,积极构建推动民主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机制制度,使我们党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始终充满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真正在党内形成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确保党内科学决策、合力执行、有效监督。

着力于党内、着眼于党外,形成相互推动、统筹推进的良性发展格局。建立健全相互制约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不能仅仅局限于党内。我们党作为执政党,其权力运行机制必然对国家政权系统权力运行机制产生巨大影响,反之亦然。因此,建立健全相互制约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要着力于党内、着眼于党外。党的十七大以来,各级政府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积极推进大部制改革。一些地方积极进行行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政府架构探索。山东省提出加强决策目标、执行责任、考核监督的“三个体系”建设,并制定了若干规定,等等。对此,要认真总结经验,努力形成党内外相互推动、统筹推进的良性发展格局。

推进政治文化建设,创设良好的政治文化氛围。毫无疑问,政治行为必然会受政治文化的影响和制约。参与政治活动的各行为主体的政治认知、政治评价、政治选择等因素,对其政治行为方式的选择具有支配作用,不仅影响权力运行过程,还影响着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行为。因此,建立健全相互制约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要加强政治文化建设。按照科学理论武装、具有世界眼光、善于把握规律、富有创新精神的要求,在党内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学习教育,引导各级领导干部树立大局意识、执政意识和宗旨意识,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努力创设公平、公正、公开和清明、清正、清廉的政治文化环境。

煤炭企业建立健全维稳的工作心得


胡锦涛同志曾经指出:“保持社会稳定,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建设的基本前提,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这一重要论断,深刻阐明了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近年来,我们下石节煤矿维稳工作在上级党政组织的正确领导下,始终坚持以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稳定高于一切”的思想理念,以执行《信访条例》为主线,加强机制建设,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加强源头预防,开展干部“三访”,化解矛盾纠纷,规范信访秩序,依照政策,积极解决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取得了可喜成绩:连年来无一例到市赴省进京的集体访和群体性事件发生,实现了局提出的稳定工作“零”目标,有力的促进了矿区安全生产,被局多次评为先进集体。为了进一步研究新形势下企业和社会维稳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准确把握当前影响企业和社会稳定的矛盾因素,特别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深层次原因,不断总结和探索稳定工作规律,与时俱进,建立健全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工作新机制,用方法、制度管人管事,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各种矛盾,确保企业和社会持续稳定发展。近期,我们按照陕煤化(20xx)第208号文件《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组织开展维护稳定调研活动的通知》精神和要求,就在建立健全维稳工作机制方面,结合我矿实际深入信访、综治、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了调研和探索,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们的具体作法和经验

 

(一)政治统领,建立组织领导机制。全矿上下各部门、各单位都能与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局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稳定是硬任务,是第一责任”的要求,把稳定工作放在首位,摆在重要的议事日程上,当做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这一主题,成立了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信访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综合治理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治安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等,认真实施稳定工作“一把手”工程,主要领导负总责,制定了稳定工作领导责任制,分管领导责任制,工作人员责任制,领导包重点案件制度,上级和下级、部门和单位签订了稳定工作承诺书和稳定工作目标责任书,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主管人员具体干,下级对上级负责,单位对部门负责,工作人员和个人对部门和单位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把“第一要务抓发展,第一责任保稳定”的“一岗双责”落到了实处。

 

(二)预防为主,建立预测预防预警机制。改革是发展的动力,当一个企业或一个地方要尽快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就要进行改革,就要打破原有的利益格局,触及到某些人或某一部分人的利益,就会给企业和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必须具有前瞻性,做到未访先知。信访、综治、公安等都从下到上设立了信访信息员、综治网员、治安网员,建立了信息员、网员台帐,信息员、网员责任制,制定了信息员、网员例会制度、信息报告制度等,把信息传递反馈工作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制定了处置群体性事件预案、处置集体访、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重大事项风险评估制度等。

 

(三)源头治理,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机制。各部门各单位都能按照“发现的早,化解得了,稳控的住,处理的好”的工作原则,抓早,抓小,抓源头,把问题、矛盾化解在当地,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建立了每月一次的矛盾纠纷排查长效机制、矛盾纠纷调解长效机制,打、防、管、教、控长效机制,建立了领导干部接访下访约访即“三访”长效机制,并建立了矛盾纠纷排查登记台帐、调处台帐、三访工作台帐等。做到心中有数,化解有方,稳控有效。

 

(四)齐抓共管,建立信访接待机制。按照《信访条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各级组织、各部门、各单位都制定了主要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每个月的第一周的第一天为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职工群众来信来访接待时间,能立即解决的立即给予解决,不能立即解决的给职工群众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制定了领导包信访案件制度,实施了“五个一工作法”和“五不放过”办结法,制定了联席会议制度,实行公开、公正的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建立了绿色通道,公布了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办公室号码,信访热线,对话平台,和职工群众面对面,零距离;实行了稳定工作“零”目标管理,精细化考核等。

 

(五)规范程序,建立信访稳定、综合治理、治安稳定工作流程机制。建立了标准化接待室,配齐了工作人员,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了职工群众来信来访登记表、立案登记表、月报表、答复意见书等和事项交办单、转送单、受理告知单等及办理职工群众来访工作程序图、办信工作流程图,制订了目标责任书等。

 

(六)责任追究,建立稳定工作考评奖惩机制。各级组织、各部门、各单位都把维稳工作纳入其目标管理的

 

重要内容,实行季度考评与年终考平相结合,实行一票否决,制定了稳定工作考核办法、稳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考评细则等,对优秀部门、单位进行奖励,对达不到要求的部门、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对工作不积极主动,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群体上访、越级上访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第一次进行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黄牌警告。对相关人员视责任大小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责令其辞职或免职处分。

 

二、取得的成效和现实意义

 

(一)整合了资源,形成了“大稳定”格局和有效的工

 

作力量。各种机制的建立,使从上到下已基本形成了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大信访、大维稳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了矛盾纠纷,使小事不出单位,大事不出部门和企业。

 

(二)实现了省下达的“一控两降”目标任务。使群体性事件上升势头得到控制,且大量减少,群体性事件包括集体访数量大幅下降,进京上访数量大幅下降。许多疑难杂症、职工群众普遍关心热点、焦点、难点问题、久拖不决的历史遗留问题都得到了妥善解决,为企业和社会营造了稳定和谐氛围,促进了企业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三)推进了稳定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和“事要解决”的工作进程。规范了干部群众日常工作、生活行为,提高了干部依法行政和群众依法信访的能力,杜绝了有些干部由于工作不认真或不按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办事或遇见上访问题推诿扯皮,久托不决,引起有些职工群众盲目上访、无须上访、围堵领导或坐在领导办公室缠访闹访影响领导正常办公等现象,规范了信访秩序。从源头上减少了信访事项的发生。

 

(四)畅通了信访渠道,提高了案件的办结率。各种机制的建立,为广大职工群众提供了集中表达诉求、反映问题的场所和平台,改变了以往群众想反映问题要求解决问题不知道到那个部门反映和要跑多个部门的状况,方便了职工群众。改变了“来访人东找西找,接访人一转百了,承接人说说算了,问题还是解决不了”的局面,实现了听取职工群众反映问题的“门诊部”与解决职工群众问题“手术室”的对接,解决了一批批信访案件,提高了办结率,受到了广大职工群众的欢迎。

 

(五)工作作风和维稳意识得到了进一步改变和增强。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由过去的说起来重要,做起来不重要已变成人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第一追求,变被动应对为主动掌控;变不断追究责任为创新管理;变盯死看牢为长久治安,想办法抓机遇化解矛盾,对有政策规定或应该解决的实际问题尽量解决一批;对无政策规定但反映问题合理的尽量变通解决一批;对没有政策规定而不能解决的问题尽量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稳定一批;对涉访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公共秩序的,尽量依靠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一批。

 

(六)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强化了维稳工作的社会政治地位,阐明了社会改革发展的必然要求。使干部职工高度认识到了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自觉正确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维稳工作放在和改革、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当做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切实化解企业内部矛盾,确保一方平安,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了基础。

煤矿:煤炭企业建立健全维稳工作的思考


煤矿:煤炭企业建立健全维稳工作的思考

胡锦涛同志曾经指出:“保持社会稳定,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建设的基本前提,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这一重要论断,深刻阐明了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近年来,我们下石节煤矿维稳工作在上级党政组织的正确领导下,始终坚持以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稳定高于一切”的思想理念,以执行《信访条例》为主线,加强机制建设,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加强源头预防,开展干部“三访”,化解矛盾纠纷,规范信访秩序,依照政策,积极解决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取得了可喜成绩:连年来无一例到市赴省进京的集体访和群体性事件发生,实现了局提出的稳定工作“零”目标,有力的促进了矿区安全生产,被局多次评为先进集体。为了进一步研究新形势下企业和社会维稳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准确把握当前影响企业和社会稳定的矛盾因素,特别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深层次原因,不断总结和探索稳定工作规律,与时俱进,建立健全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工作新机制,用方法、制度管人管事,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各种矛盾,确保企业和社会持续稳定发展。近期,我们按照陕煤化(20xx)第208号文件《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组织开展维护稳定调研活动的通知》精神和要求,就在建立健全维稳工作机制方面,结合我矿实际深入信访、综治、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了调研和探索,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们的具体作法和经验

(一)政治统领,建立组织领导机制。全矿上下各部门、各单位都能与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局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稳定是硬任务,是第一责任”的要求,把稳定工作放在首位,摆在重要的议事日程上,当做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这一主题,成立了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信访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综合治理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治安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等,认真实施稳定工作“一把手”工程,主要领导负总责,制定了稳定工作领导责任制,分管领导责任制,工作人员责任制,领导包重点案件制度,上级和下级、部门和单位签订了稳定工作承诺书和稳定工作目标责任书,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主管人员具体干,下级对上级负责,单位对部门负责,工作人员和个人对部门和单位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把“第一要务抓发展,第一责任保稳定”的“一岗双责”落到了实处。

(二)预防为主,建立预测预防预警机制。改革是发展的动力,当一个企业或一个地方要尽快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就要进行改革,就要打破原有的利益格局,触及到某些人或某一部分人的利益,就会给企业和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必须具有前瞻性,做到未访先知。信访、综治、公安等都从下到上设立了信访信息员、综治网员、治安网员,建立了信息员、网员台帐,信息员、网员责任制,制定了信息员、网员例会制度、信息报告制度等,把信息传递反馈工作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制定了处置群体性事件预案、处置集体访、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重大事项风险评估制度等。

(三)源头治理,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机制。各部门各单位都能按照“发现的早,化解得了,稳控的住,处理的好”的工作原则,抓早,抓小,抓源头,把问题、矛盾化解在当地,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建立了每月一次的矛盾纠纷排查长效机制、矛盾纠纷调解长效机制,打、防、管、教、控长效机制,建立了领导干部接访下访约访即“三访”长效机制,并建立了矛盾纠纷排查登记台帐、调处台帐、三访工作台帐等。做到心中有数,化解有方,稳控有效。

(四)齐抓共管,建立信访接待机制。按照《信访条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各级组织、各部门、各单位都制定了主要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每个月的第一周的第一天为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职工群众来信来访接待时间,能立即解决的立即给予解决,不能立即解决的给职工群众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制定了领导包信访案件制度,实施了“五个一工作法”和“五不放过”办结法,制定了联席会议制度,实行公开、公正的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建立了绿色通道,公布了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办公室号码,信访热线,对话平台,和职工群众面对面,零距离;实行了稳定工作“零”目标管理,精细化考核等。

(五)规范程序,建立信访稳定、综合治理、治安稳定工作流程机制。建立了标准化接待室,配齐了工作人员,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了职工群众来信来访登记表、立案登记表、月报表、答复意见书等和事项交办单、转送单、受理告知单等及办理职工群众来访工作程序图、办信工作流程图,制订了目标责任书等。

(六)责任追究,建立稳定工作考评奖惩机制。各级组织、各部门、各单位都把维稳工作纳入其目标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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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实行季度考评与年终考平相结合,实行一票否决,制定了稳定工作考核办法、稳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考评细则等,对优秀部门、单位进行奖励,对达不到要求的部门、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对工作不积极主动,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群体上访、越级上访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第一次进行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黄牌警告。对相关人员视责任大小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责令其辞职或免职处分。

二、取得的成效和现实意义

(一)整合了资源,形成了“大稳定”格局和有效的工

作力量。各种机制的建立,使从上到下已基本形成了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大信访、大维稳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了矛盾纠纷,使小事不出单位,大事不出部门和企业。

(二)实现了省下达的“一控两降”目标任务。使群体性事件上升势头得到控制,且大量减少,群体性事件包括集体访数量大幅下降,进京上访数量大幅下降。许多疑难杂症、职工群众普遍关心热点、焦点、难点问题、久拖不决的历史遗留问题都得到了妥善解决,为企业和社会营造了稳定和谐氛围,促进了企业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三)推进了稳定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和“事要解决”的工作进程。规范了干部群众日常工作、生活行为,提高了干部依法行政和群众依法信访的能力,杜绝了有些干部由于工作不认真或不按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办事或遇见上访问题推诿扯皮,久托不决,引起有些职工群众盲目上访、无须上访、围堵领导或坐在领导办公室缠访闹访影响领导正常办公等现象,规范了信访秩序。从源头上减少了信访事项的发生。

(四)畅通了信访渠道,提高了案件的办结率。各种机制的建立,为广大职工群众提供了集中表达诉求、反映问题的场所和平台,改变了以往群众想反映问题要求解决问题不知道到那个部门反映和要跑多个部门的状况,方便了职工群众。改变了“来访人东找西找,接访人一转百了,承接人说说算了,问题还是解决不了”的局面,实现了听取职工群众反映问题的“门诊部”与解决职工群众问题“手术室”的对接,解决了一批批信访案件,提高了办结率,受到了广大职工群众的欢迎。

(五)工作作风和维稳意识得到了进一步改变和增强。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由过去的说起来重要,做起来不重要已变成人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第一追求,变被动应对为主动掌控;变不断追究责任为创新管理;变盯死看牢为长久治安,想办法抓机遇化解矛盾,对有政策规定或应该解决的实际问题尽量解决一批;对无政策规定但反映问题合理的尽量变通解决一批;对没有政策规定而不能解决的问题尽量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稳定一批;对涉访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公共秩序的,尽量依靠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一批。

(六)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强化了维稳工作的社会政治地位,阐明了社会改革发展的必然要求。使干部职工高度认识到了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自觉正确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维稳工作放在和改革、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当做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切实化解企业内部矛盾,确保一方平安,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了基础。

三、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维稳工作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还有个别基层单位领导干部还存在着“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没有真正树立起“发展是硬道理,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硬任务,是第一责任;发展是政绩,稳定也是政绩”的观念。工作中思想不重视,责任意识不强,履行职责不到位,不管事,怕管事,嫌麻烦,怕惹人,稀泥抹光墙,小事托成大事。同时,个别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不够,对布置的阶段性稳定工作任务想做就做,不想做就不做,稳定工作情况月报,想报就报,不想报就不报,致使稳定工作情况难以汇总。

(二)法制宣传有待进一步强化。新《信访条例》颁布六年来,从上到下各级组织,各级部门举办多次宣传学习教育活动,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有些基层单位只做了个形式,走了个过程,没有深入下去,在迎接上级检查的时候,只是应付作秀,致使有些职工群众对《条例》的精神实质、基本原则、行为规范、法律责任知之甚少,还有个别无事生非,无理取闹的缠访闹访现象。

(三)有些制度和方法有待进一步深化和坚持。制度是用来约束人的,方法是用来解决问题的,有些部门和单位制定的制度和方法内容比较简单,如同蜻蜓点水,没有深化、细化,缺乏具体的操作性,实践性和指导性;有些部门和单位制度和方法坚持的还不够,只流于形式,形成虚设,如领导接待日制度、联席会议制度等,还需要进一步坚持,做到言必行,行必果,不能虎头蛇尾。

(四)分析研判不到位,还有案结事不了现象。特别是对一些比较棘手的信访案件和职工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焦点、难点的问题,有些领导干部不做深刻的调查研究,凭主观意志,想当然,盲目处理,草率处理,到头来案结事不了,给改革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五)对信访人和责任主体人约束不力。信访部门只是转办、交办、承办、督查督办、协调处理的部门,并不是解决处理部门,是最低廉的司法救济渠道,有些信访人明知故犯,怀着侥幸心里,缠访闹访,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不积极配合,缺乏制约机制,使信访工作处于尴尬地位,给信访工作带来压力。

(六)重大事项风险评估制度有待深入开展。特别是关系到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出台之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评估之后,做好思想动员工作;否则,就会伤害职工群众感情,干群关系紧张,惠民工程变成害民工程,好事没有办好。

四、建立健全维稳工作机制的措施及对策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经过了一个非常痛苦的嬗变过程,能取得今天经济快速发展这样的成绩很不容易,其中有艰辛、苦楚,也有快乐和巨大成就。现在,我国正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这是发展的关键期,也是矛盾的凸显期。特别是煤炭企业,历史欠账多,遗留问题多,职工群众工作生活条件差,政策待遇跟不上,文化素养参差不齐等,面对错综复杂的形势和艰巨繁重的任务,维护稳定尤为重要,加强维稳工作机制建设更是重中之重。今后,我们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建立健全维稳机制,确保矿区和谐稳定,真正做到让职工群众“快乐工作,体面生活”。

(一)加强基础建设,建立维稳教育长效机制。维护稳定,是一项艰苦复杂的社会工程,不是一蹴而就的。我们必须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没有稳定,什么事情也办不成。”的思想理念,充分利用政治理论学习、安全生产学习、班前会、三会一课等时间不断加强对干部职工群众进行党和国家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定期举办维稳学习培训班、研讨办,大讲稳定的受益性,动乱的危害性,把大家的思想统一到维稳工作中来,由要我稳定变为我要稳定。在工作和生活中,时刻摆正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稳定工作放在与科学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当做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来抓,切实践行“科学发展是政绩,维护稳定也是政绩”的稳定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把维护社会稳定这个社会责任落实到每一个人的具体行动中,以积极的稳定观落实科学的发展观。

(二)加强格局建设,健全齐抓共管的大维稳机制。按照“政府主导,综治牵头,公安主管,社会参与和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充分整合维稳资源,凝聚各方力量,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加强“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大稳定格局。用教育疏导、发展成果、打防管教控、政治经济文化等手段妥善解决新一轮改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减少或杜绝群体性事件、集体访的发生,确保一方平安,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发展。

(三)建立健全多方面、多层次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竞争机制对资源配置和利益分配起基础性调节作用,也由于存在个人特定原因,企业维稳是个系统性工作,涉及各个方面和多个工作部门,必须有一套完整的工作制度予以保障。从实践的成功经验看,做好维稳工作要注意落实几个关键环节工作。一是要建立不稳定因素排查和预警制度。建立各级维稳信息分析研判制度,对稳定隐患按月按季度滚动排查,重大隐患即时排查。确保安定隐患特别是诱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排查,早发现,出现问题控制的住,解决的好。二是切实做好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期间维稳工作。作好节前维护稳定工作部署,安排好值班,保持上下级组织和关联部门之间通讯畅通。遇到特别重大事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不发生重大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事件。三是切实做好重点人头掌控工作。特别针对内部退养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发轮功人员中参加多次个访和串联群访的人员,充分利用企业、职工和家属力量,及时掌握重点对象和重点人员的思想动态和行为倾向,切实做好防范工作,确保该部分人员24小时稳控视线之内。四是切实做好群访、重复访和越级访接待和处理工作。对职工的信访问题,处理起来既要讲情讲理,更要讲法讲政策。法律和政策允许做、规定必须做、以及并不禁止做的,企业应该在现实财力承受范围内,尽可能做。法律明令禁止或明显法律政策依据不足的,不能随意开口子,循私情,不转移矛盾,不急功近利,而应该坚守法律和政策底线,坚持原则,依法办事。

(四)加强人性化管理,建立健全利益保障机制。群众反映问题,归根到底是一个利益诉求问题,只有重视职工群众正当的利益需要,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内部的稳定问题,化解纠纷,息访息诉。因此,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职工主体地位,把维护好、实现好和发展好最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作为维稳工作的出发点、立足点,切实保障职工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坚决防止忽视、侵害职工利益的行为。具体包含几个方面:一是维护职工的就业权。企业改制过程涉及职工去留问题上,不简单采取推向社会和强制推行办法,而是尊重职工意愿,采取企业和职工平等协商、职工自主选择办法,进行分流,对分流职工在企业能够承受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一定程度优惠待遇,妥善安置。二是切实保障职工生活的基本稳定。在坚持改革大方向前提下,注意掌握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力度和节奏,工资总额的分配和工资分配形式,既坚持工效挂钩为主体,又适当注重公平。对因政策因素导致经营暂时困难,应当通过给予业务扶持、内部工资总额调剂以及调整工资结构等办法,对职工收入水平下降幅度予以一定缓冲,度过难关,让每一位在岗履行职责的职工工作安心。三是落实职工的民主权利。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础的民主管理网络,积极推行企务公开,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巡视制度、职工代表民主评议企业领导干部制度等,从源头上支持和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积极开展群众性合理化建议活动,利用企业报、局域网、信访等渠道,保障职工的话语权,保持职工和企业正常沟通,让每一位关心企业的职工干的顺心。

(五)加强党的宗旨,建立健全帮扶工作机制。困难职工乃至困难群体的产生不可能完全避免,更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这部分人企业的弱势群体,也是企业维稳工作的重点。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应始终关心关注困难群体,建立帮扶制度,确保落实帮扶所必要的资金和工作经费,做到“五必访”、“三帮扶”,即集团职工遇到天灾人祸必访、生病住院必访、重大节日必访、家庭特困必访、家庭纠纷必访,为职工送温暖。企业领导要多深入基层、多深入职工,变上访为下访,变接访为慰访,主动了解职工的困难,落实帮扶措施。工会组织要扮演好“职工之家”的“家长”角色,在帮扶起主导作用。改革发展和稳定总是相伴相生和对立统一的。稳定任务不可能一日之功,也不可能一劳永逸,在当前和以后一段时期内,维护稳定工作任务依然繁重。企业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居安思危、未雨绸缪、防患未然、狠抓落实,全面深入开展不稳定因素排查化解工作,促进企业更好更快发展。

(六)加强法治建设,建立普法长效机制。依法治国,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定期开展《信访条例》、《行政法》、《人民委员会调解法》、《劳动法》等切近于干部职工群众工作和生活的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培训活动,使其能够知法、懂法、提高法律意识,用法律法规约束自己的日常工作和生活行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遵守公民道德规范,依法行政,依法信访,从源头上减少不稳定因素的发生。

(七)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有效落实机制。制度是保障,落实是关键。经调研,从上到下,各部门、各单位都已基本形成了一整套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制度和方法,但有些制度和方法还不够具体、不够规范,有些制度坚持的不够,有些方法还没有落到实处,还须充实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力求方法的到位实效性。还须建立健全制约监督制度、方法是否坚持、落实到位机制,并实行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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