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竞争上岗实施末位淘汰制的暂行办法

按照单位领导的工作安排,那么这时候我们就需要一份工作计划了。好的工作计划,能降低项目成员之间的沟通成本。那么,工作计划有哪些可以参考的格式呢?小编特意为大家收集整理了“关于竞争上岗实施末位淘汰制的暂行办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竞争上岗实施末位淘汰制的暂行办法

关于竞争上岗实施末位淘汰制的暂行办法

关于竞争上岗实施末位淘汰制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优化职工队伍结构,引进人事制度改革中的竞争机制,提高各级岗位的工作效率,根据上级上岗靠竞争,末位淘汰制的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全体人员。

第二章岗位竞聘工作、评审机构及要求

第三条岗位竞聘工作机构由本单位领导、职工代表组成。
第四条工作人员应本着公正的原则,认真负责的对待每一位竞聘人员;凡有利用竞聘机会打击、报复或擅自透露工作组未决定、未公开信息的,将受到行政处分。

第三章参加竞争上岗的对象和竞争上岗形式

第五条凡属正式在编职工,符合竞争上岗资格条件,均可参加竞争上岗的报名手续。
第六条在本单位范围内,采取个人自荐、群众推荐、组织引荐的方法报名;通过资格审查、竞争上岗考试、考核评审、综合考评择优确定上岗人员。

第四章竞争上岗的岗位确定

第七条除队部岗位外的行政管理岗位(会计、出纳、劳动工资、
内勤)和各级干部岗位。

第五章竞争上岗的资格条件

第八条竞争上岗的资格条件:
(一)拥护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有
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和政策法律意识;密切联系群众,
有较强的群众观念;以身作则、廉洁自律、作风正派;
(二)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能勤奋开拓和创造性
地开展工作;
(三)具有中等学历以上文化知识,具有竞争岗位相适应的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
(四)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逻辑思维能力、文字和口头
表达能力、组织领导、协调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身体健康、年龄在35以下。
第九条原任命在竞争岗位的干部和管理人员为当然的竞争者,
不附带任何条件的参加竞争上岗;凡具有大专以上学
历,年龄35周岁以下的在职人员,参加竞争上岗条件
优先;凡同时竞争两个岗位(身兼两职)的,优先受聘。
(会计、出纳岗位除外)

第六章竞聘程序

第十条报名:参加岗位竞争的人员向竞争上岗领导小组报
名、填写报名表。
第十一条资格审查:按竞争上岗的资格条件,由竞争上岗领导小
组进行初审、再报支队党支部审定。
第十二条考试:对竞争者进行有关知识和专业知识的笔试,答卷
由工作小组评分。
第十三条召开竞争大会:
(一)听竞争者的“竞聘报告”、专业知识答辩等,由评审小
组当场打分。
(二)竞争者考评总分为100分。其中:竞聘报告20分、专
业知识答辩为30分;笔试20分、群众满意分10分、
竞争上岗领导小组测评分10分、领导班子考评分10分。
(三)支队竞争上岗领导小组根据竞争者笔试、“竞聘报告”
的演说、专业知识的答辩,群众、领导小组、领导班子
考评,综合六方面的成绩,依据得分高低提出应聘人选
报支队党支部审定。
第十四条召开全体队员大会,宣布受聘人员名单,同时签定目
标责任书。

第七章有关事项说明

第十五条必须贯彻“双向选择”的原则;凡经组织或群众推荐竞争上岗的人选,必须征得本人同意。
第十六条被确定为竞争上岗的原岗位主任、中队长原则上要参与竞争上岗,若本人无竞争上岗意愿,工作岗位另行安排。
第十七条近两年内受党纪严重警告以上、受政纪记大过以上、年终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参加竞聘。
第十八条受聘者在聘用期间,遇特殊情况进行组织调动的,受聘人员应服从组织调动。
第十九条受聘人员在聘用期间触犯刑律、违反党纪政纪、严重失职者,视不同情节,给予解聘直至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受聘人员在聘用期间必须接受上级和有关部门对其工作的检查、考核。
第二十一条凡受聘者享受本岗位的一切待遇,并具有对本部门月度奖金的分配权。

第九章末位淘汰制

第二十二条对各级工作人员按照“优上、平让、劣汰”的原则,根据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工作能力等方面,每年进行一次群众测评并综合全年考核结果,实行末位淘汰。
第二十三条被淘汰的人员依据末位淘汰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末位淘汰考评实行百分制,其中年末群众测评分占50,平时考核占40,领导班子考评占10。

第十章直接淘汰制

第二十五条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淘汰。
(一)当年因违纪受行政处分的;
(二)挪用罚款、私分贪占收存物品的;
(三)工作时间喝酒、赌博、闹事情节严重的;
(四)当年被督察队扣分次数累计满六次的;
(五)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参加(市、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考试不合格的;
(七)其它违反队纪队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一章其它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在队部。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实施。

20xx/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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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水云绿”茶商标管理暂行办法


“雪水云绿”茶商标管理暂行办法

“雪水云绿”茶商标管理暂行办法

xx县“雪水云绿”茶商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雪水云绿”茶的生产、加工、经营,打响“雪水云绿”茶品牌,做大做强我县茶叶特色优势产业,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县政府关于加强商标管理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雪水云绿”茶是指产自xx县境内的名茶,其品质符合杭州市DB3301/T059—20xx《雪水云绿茶》地方标准规范。
第三条xx县雪水云绿茶产业协会为“雪水云绿”商标所有人,具体负责实施雪水云绿茶产业的行业管理,把“雪水云绿”茶商标以合同的形式许可给申请企业使用。
第四条使用“雪水云绿”茶商标的实行“五统一”即统一品牌、统一标准、统一包装、统一监管、统一宣传,产品的专用包装、标识由xx县雪水云绿茶产业协会统一认定印制。
第二章“雪水云绿”茶商标使用条件
第五条使用“雪水云绿”茶商标产品的产地范围为xx县境内并经认定的有机、绿色、无公害名茶生产基地。
第六条使用“雪水云绿”茶商标的产地环境条件及栽培技术必须符合杭州市DB3301/T059—20xx《雪水云绿茶》第2部分栽培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七条使用“雪水云绿”茶商标的产品鲜叶原料和加工技术必须符合杭州市DB3301/T059—20xx《雪水云绿系列茶》第3部分加工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八条使用“雪水云绿”茶商标产品的品质必须符合杭州市DB3301/T059—20xx《雪水云绿系列茶》第1部分商品茶的要求。
第九条使用“雪水云绿”茶商标必须是在xx县境内注册的茶叶生产经营企业(单位),企业必须拥有一定规模的茶叶生产基地,加工条件良好,诚信经营,制度规范。
第十条符合五、六、七、八、九条规定者,可申请使用“雪水云绿”茶商标。
第三章“雪水云绿”茶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使用“雪水云绿”茶商标的使用者应向xx县雪水云绿茶产业协会递交《xx县“雪水云绿”茶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十二条xx县雪水云绿茶产业协会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报请“雪水云绿”茶品牌整合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三条符合“雪水云绿”茶商标使用条件者,应办理如下事项:
1、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报国家商标局备案。
2、申请人交纳产品质量保证金。
第十四条“雪水云绿”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到期要求继续使用者,在合同届满前30天,向xx县雪水云绿茶产业协会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四章“雪水云绿”茶商标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雪水云绿”茶商标使用者每年的雪水云绿茶销售量达到3000公斤以上,商标使用费达到贰万元以上的,具有以下权利:
1、优先享受各项宣传活动(包括评选活动)。
2、优先参加技术培训、展示展销、推介洽谈和信息交流等活动。
3、优先享受扶持政策。
4、参与“雪水云绿”茶商标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雪水云绿”茶商标使用的义务:
1、维护“雪水云绿”茶的质量和市场声誉,严格按照现行的雪水云绿茶地方标准规范组织生产。
2、自觉交纳“雪水云绿”茶商标有偿使用费。
3、接受工商、质监等部门的行政监督。
4、接受xx县雪水云绿茶产业协会对产品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检测和商标使用情况的行业监督。
5、“雪水云绿”茶商标的使用者不得将专用包装转让、出售他人。
6、发现对“雪水云绿”茶商标的不法侵权行为,应及时举报。
7、“雪水云绿”茶商标使用者,应积极参与宣传、广告、展示、展销、推介等活动。
第十七条收缴费用的使用:
1、用于雪水云绿名茶的整体宣传;
2、用于协会的正常开支;
3、用于会员的培训等。
第五章检查监督与处罚
第十八条xx县雪水云绿茶产业协会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产品质量、专用包装的使用情况和合同执行情况开展检查。
第十九条通过送检与抽检相结合的形式对产品进行监督检查,若发现“雪水云绿”茶商标使用者所生产的产品不符合“雪水云绿”茶标准,xx县雪水云绿茶产业协会责令企业停止销售,提出整改意见,若不及时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取消其使用权。
第二十条若发生有损“雪水云绿”茶商标声誉的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并责令整改;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使用资格,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xx县雪水云绿茶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执行。

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强化畜禽养殖过程监管,推行科学养殖行为,促进我区畜牧业健康发展,确保全区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确保畜禽及其产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及农业部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相关规定,结合我区畜牧生产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屯溪区境内从事畜禽养殖的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的规范监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规模养殖,是指生猪存栏量达50头以上、家禽存栏达500羽以上、牛存栏20头以上、羊存栏40只以上及多畜禽兼养分别达以上标准的的养殖场(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包括新建(扩建)规模养殖场(户)申办及备案;出售畜禽及其产品报检;畜禽生产过程中强制免疫、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兽药饲料使用及养殖档案。
第五条 屯溪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各镇人民政府及区农业委、区财政局、屯溪工商分局、屯溪公安分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的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动物防疫工作。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委,具体工作由区畜牧兽医局负责。
第六条 各镇成立相应的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领导组,负责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的组织实施。各镇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辖区内动物防疫日常工作。
第七条 区农业委负责全区范围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的监管,具体工作由区畜牧兽医局负责;各镇兽医站负责对本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的监管,具体工作由兽医站负责。
第二章 养殖场设立
第八条 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户)的应向镇兽医站提出《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各镇兽医站在接到申请后应于3日内报区畜牧兽医局审批。
第九条 已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尚未申办《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应向镇兽医站提出《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各镇兽医站在接到申请后应于3日内报区畜牧兽医局审批。
第十条 区畜牧兽医局在接受申请后应及时依据申请材料进行现场审核,审核合格的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申请场(户)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立项建设,已建养殖场(户)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继续从事畜禽养殖。
第十二条 申请《动物防疫合格证》应递交以下材料:
1. 行政许可申请书;
2. 畜禽养殖场基本情况登记表;
3. 畜禽养殖场设计说明
4.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 专职防疫人员的身份证(附具当地村委会证明);
6. 免疫制度、消毒制度、重大疫情上报制度、检疫报检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含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病死动物、染疫动物及产品掩埋地点);
第十三条《动物防疫合格证》有效期为一年,畜禽规模养殖场(户)主应在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办理核发新证手续。领取《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发证审查时有关项目的,应当进行变更申请,重新申领《动物防疫合格证》。
第十四条 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应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保持适当的距离。对病死动物、染疫动物及产品必须及时做好无害化处理,防止环境污染。主动接受区农业委的指导,建立完善生产、防疫、消毒、台帐登记、疫情报告等制度。
第十五条 规模养殖场(户)必须及时到所属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办公室对畜禽存栏、品种等变更情况进行备案,并自觉接受区农业委和镇兽医站及对口联系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养殖行为
第十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对所有存栏畜禽必须按照动物防疫的要求,建好畜禽圈舍,实行圈养,坚决杜绝放养的养殖方式。
第十七条 屯溪区人民政府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牲畜口蹄疫、生猪高致病性蓝耳病、猪瘟、家禽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强制免疫工作由具备防疫员资格证的村级防疫员操作实施。
第十八条 在强制免疫工作中实行养殖场(户)和对口村级防疫员双向监督制,各养殖场(户)必须积极主动配合村级防疫员做好各类疫苗免疫注射、耳标佩戴、免疫证发放、免疫登记工作,确保免疫效果。
第十九条 养殖场(户)必须自觉接受区农业委的血清抗体检测,并按照区农业委的要求,对抗体检测不合格的畜禽主动做好疫苗的补免或增免。
第二十条 规模畜禽养殖场(户)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及其产品前,应当向区畜牧兽医局申报检疫。
第二十一条 畜禽规模养殖

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2页

场(户)应当加强畜禽卫生管理,对畜禽饲养场所、器具定期清洗、消毒,对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应及时清运或进行无害化处理,保证畜禽饲养场所的环境卫生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本文 二十二条 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发生病死畜禽要及时向当地镇人民政府报告,严格按照病死畜禽“四不一处理”规定(即不宰杀、不销售、不食用、不转运)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三条 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使用应当符合《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规定,严格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氯霉素等食品动物禁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二)超限量使用兽药、饲料添加剂或违反畜禽休药期用药;
(三)使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在畜禽体内产生有害残留的清洗、消毒物品;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四条 畜禽饲养场应当建立畜禽饲养档案,如实记载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强制免疫、消毒等饲养管理及疫病防治情况。
第二十五条 畜禽饲养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对存栏畜禽予以控制隔离,防止疫情扩散,并及时按照要求向所属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领导组报告,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领导组在接报后应及时报告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发生疫情的养殖场应积极配合区农业委做好疫情处置。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畜牧兽医局将不予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
(一)对饲养的畜禽拒绝村级防疫员按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免疫,对经抗体检测不合格同群畜禽在接到通知后未及时进行补免或增免的;
(二)对畜禽饲养场所、器具未定期清洗、消毒,对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不及时清运或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三)出售畜禽及其产品未及时报检,对病死畜禽不执行“四不一处理”规定,乱甩乱扔病死畜禽以及经不正常渠道予以出售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
(六)未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养殖档案或养殖档案不规范的;
第二十七条 对未申请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或审查未获通过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未重新申办的,由区畜牧兽医局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养殖场(户),半年内禁止在原养殖场(户)所进行畜禽养殖。
第二十九条 对因拒绝村级防疫员按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免疫或对经抗体检测不合格不及时进行补免或增免的,由区畜牧兽医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区畜牧兽医局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条 对拒绝强制免疫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养殖场(户),区畜牧兽医局将按照农业部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对存栏畜禽予以扑杀,对拒绝强制免疫造成疫情扩散或引发人感染疫情的将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屯溪区农业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嘎查村领导干部评议排序实行末位淘汰办法的调研报告


嘎查村领导干部评议排序实行末位淘汰办法的调研报告


嘎查村领导干部评议排序实行末位淘汰办法的调研报告
末位淘汰制是绩效考核的一种制度。一方面末位淘汰制有积极的作用,如调动干部的工作积极性、精简机构等;另一方面末位淘汰制也有消极的方面,如有损人格尊严、过于残酷等。
末位淘汰制是指工作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结合各个岗位的实际情况,设定一定的考核指标体系,以此指标体系为标准对干部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的结果对得分靠后的干部进行淘汰的绩效管理制度。人们对末位淘汰制的看法莫衷一是。有人认为它的实施大大调动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有力避免了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的不良状态;有人则认为末位淘汰制不符合人本管理的思想,容易造成员工心理负担过重、同事关系紧张等恶性情况。
末位淘汰制作为一种绩效管理制度在适当的条件和环境下有其积极作用:
(一)激励员工,避免人浮于事。在任何部门的工作中,激励必不可少。缺乏激励的单位是效率低下的单位,而末位淘汰制是一种强势管理,旨在给予员工一定的压力,激发他们的积极性,通过有力的竞争使整个单位处于一种积极上进的状态,克服了人浮于事的弊端,进而提高工作的效率和部门效益。
(二)有利于干部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一直是一个核心问题。在村官中实施末位淘本文 汰制,在评估指标体系中加入人民群众评价的因素,使人民有效的监督领导干部,使领导干部在任有压力。这样可以使领导干部更好的为人民服务,可以有效的把干部和职能部门置于群众监督之下,可以使清廉而有能力的干部等到应有的晋升。可见,末位淘汰制在推进我国干部队伍建设方面功不可没。,有利于调动干部队伍积极性,使干部队伍更富有朝气和活力,同时有利于组织精简,在干部队伍中实施末位淘汰制对促进干部队伍建设、提高村两委的工作效能都有好处。末位淘汰制在一定条件和环境下是有其积极作用的。
二、从消极的角度看末位淘汰制
没有一种制度是完美的。尽管末位淘汰制在适当的条件和环境下会发挥其积极作用,但是从不同的角度来看,末位淘汰制也有它的负面效应:
(一)从法律的角度讲,末位淘汰制有违法的可能性
村民委员会成员是由村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规定选举产生的,末位淘汰是将合法产生的村委员淘汰。就要考虑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二)从科学的角度看,末位淘汰制欠科学。事实上,做工作有合格和不合格之分,如果大家干的都很合格,或干的都非常优秀,那么还一定要去淘汰一部分是不科学的。
(三)从人格角度来看,末位淘汰制有损人格尊严。这种制度的实施必然淘汰一部分人。而作为一项制度既然存在就必须严格执行,个人不可对抗一个制度。人的先天因素是不一样的,有的天生聪明一些,有的愚笨一些,有的情商高,有的情商低……,人和人是存在差别的,而这些先天的差别会反映在以后的工作成效中。再看后天因素,每个人的家庭教育、教育背景、生活经历各有特色,而这些也会或多或少的影响到工作的成效。具体到每一项工作的成效出现后,有这个人对工作的敬业与否、方法科学与否的因素,但是前面提到的先天和后天因素也是不可忽视的。人和人总是有差别的,而末位淘汰制从人格的角度来讲,过于残酷,对人的尊严是一个挑战。
(四)从管理学的角度来讲,末位淘汰制不符合现代人本管理的思想。现代管理崇尚“人本管理”。人本管理以尊重人性、挖掘人的内在潜能为宗旨,努力通过创造一种宽松、信任的外在环境而充分发挥人的主动性、团队精神、责任感、创新性,人本思想注重长远效应,而非短期效应。末位淘汰制是一种典型的强势管理,并不是很在乎人的长远发展和潜力发挥。可见,末位淘汰制从管理学的角度来讲是不符合现代人本管理思想的。 综上所述,末位淘汰制就象其他任何制度一样都是具有两面性的,既有积极的一面,又有消极的一面,我们在看到一项制度的优越性时也应看到它的不足之处,只有这样才能更全面的看待它和合理的应用它。

适合的就是最好的。应该说任何管理制度都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它都有一个适用的特定范围和阶段。


俄体办事处
20xx年7月
嘎查村领导干部评议排序实行末位淘汰办法的调研报告

城管大队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和聘任制意见


城管大队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和聘任制意见

文章标题:城管大队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和聘任制意见

关于对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干部实行竞争上岗和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局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建立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区委关于推行竞争上岗和聘任制的有关要求,经区委组织部同意,现就20xx年区城管大队部分干部竞争上岗和聘任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竞争范围及岗位设置
办公室、法制科、#中队、#中队、#中队、#中队、#中队、#中队、.net中队各设一名正股级干部岗位,共9个职位。
二、竞争职务的标准与条件
1、热爱本职,自觉拥护和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作风正派,遵纪守法,群众基础好;身体健康。
2、年龄男不超过45周岁,即1961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40周岁,即不超过196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中专以[本文转载自网-找文章,到网]上学历。
3、从事城管工作满#年以上,熟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知识。
4、大胆负责,不徇私情,不怕吃苦,有事业心和责任感,近两年年终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在称职(合格)以上,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
三、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城管大队中层干部竞争上岗
1、部署动员。召开全体人员动员会议,公布竞争职位、任职条件以及竞争上岗的程序、办法等事项。
2、组织报名。本次竞争上岗,采取个人自愿的形式报名。凡参加竞争的人员,由本人填写统一印制的报名登记表。
3、资格审查。干部主管部门将根据竞争上岗的条件和要求,对报名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4、述职演讲。报名竞争人员,主要谈自身竞争优势和所竞争职位的工作思路、打算,满分为100分。每名参与竞争人员述职演讲不得照稿宣读,时间不超过10分钟。演讲结束后,当场公布演讲成绩,并依据成绩高低,按选拔职数1:1.5的比例确定考察人选。
5、组织考察。对列入考察范围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民主评议和考察。
6、决定聘任。综合述职演讲、民主评议和组织考察情况,按述职演讲占40%,民主评议占30%,组织考察占30%的比例计算出总成绩,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拟聘任人选,报组织部门审批备案后聘任。聘任期3年,聘任期间,实行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二)城管大队副大队长竞争
参照上述竞争程序,在竞争上岗后的中层干部中产生。
四、组织领导

这次干部竞争上岗工作,在区委组织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局党委成立由##任组长、##和##任副组长的竞争上岗和聘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这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全体工作人员要按照局里的统一部署,踊跃报名,精心准备,确保达到预期目的。

本文件下发后,区城管大队原任中层干部职务自然免除。


附件:区城市管理政执法大队干部竞争上岗报名表

二0xx年二月十八日

主题词:城管干部竞争上岗意见

抄报:区委组织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xx年2月20日印发

(共印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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