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竞争上岗实施末位淘汰制的暂行办法
关于竞争上岗实施末位淘汰制的暂行办法
关于竞争上岗实施末位淘汰制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优化职工队伍结构,引进人事制度改革中的竞争机制,提高各级岗位的工作效率,根据上级上岗靠竞争,末位淘汰制的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全体人员。
第二章岗位竞聘工作、评审机构及要求
第三条岗位竞聘工作机构由本单位领导、职工代表组成。
第四条工作人员应本着公正的原则,认真负责的对待每一位竞聘人员;凡有利用竞聘机会打击、报复或擅自透露工作组未决定、未公开信息的,将受到行政处分。
第三章参加竞争上岗的对象和竞争上岗形式
第五条凡属正式在编职工,符合竞争上岗资格条件,均可参加竞争上岗的报名手续。
第六条在本单位范围内,采取个人自荐、群众推荐、组织引荐的方法报名;通过资格审查、竞争上岗考试、考核评审、综合考评择优确定上岗人员。
第四章竞争上岗的岗位确定
第七条除队部岗位外的行政管理岗位(会计、出纳、劳动工资、
内勤)和各级干部岗位。
第五章竞争上岗的资格条件
第八条竞争上岗的资格条件:
(一)拥护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有
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和政策法律意识;密切联系群众,
有较强的群众观念;以身作则、廉洁自律、作风正派;
(二)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能勤奋开拓和创造性
地开展工作;
(三)具有中等学历以上文化知识,具有竞争岗位相适应的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
(四)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逻辑思维能力、文字和口头
表达能力、组织领导、协调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身体健康、年龄在35以下。
第九条原任命在竞争岗位的干部和管理人员为当然的竞争者,
不附带任何条件的参加竞争上岗;凡具有大专以上学
历,年龄35周岁以下的在职人员,参加竞争上岗条件
优先;凡同时竞争两个岗位(身兼两职)的,优先受聘。
(会计、出纳岗位除外)
第六章竞聘程序
第十条报名:参加岗位竞争的人员向竞争上岗领导小组报
名、填写报名表。
第十一条资格审查:按竞争上岗的资格条件,由竞争上岗领导小
组进行初审、再报支队党支部审定。
第十二条考试:对竞争者进行有关知识和专业知识的笔试,答卷
由工作小组评分。
第十三条召开竞争大会:
(一)听竞争者的“竞聘报告”、专业知识答辩等,由评审小
组当场打分。
(二)竞争者考评总分为100分。其中:竞聘报告20分、专
业知识答辩为30分;笔试20分、群众满意分10分、
竞争上岗领导小组测评分10分、领导班子考评分10分。
(三)支队竞争上岗领导小组根据竞争者笔试、“竞聘报告”
的演说、专业知识的答辩,群众、领导小组、领导班子
考评,综合六方面的成绩,依据得分高低提出应聘人选
报支队党支部审定。
第十四条召开全体队员大会,宣布受聘人员名单,同时签定目
标责任书。
第七章有关事项说明
第十五条必须贯彻“双向选择”的原则;凡经组织或群众推荐竞争上岗的人选,必须征得本人同意。
第十六条被确定为竞争上岗的原岗位主任、中队长原则上要参与竞争上岗,若本人无竞争上岗意愿,工作岗位另行安排。
第十七条近两年内受党纪严重警告以上、受政纪记大过以上、年终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参加竞聘。
第十八条受聘者在聘用期间,遇特殊情况进行组织调动的,受聘人员应服从组织调动。
第十九条受聘人员在聘用期间触犯刑律、违反党纪政纪、严重失职者,视不同情节,给予解聘直至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受聘人员在聘用期间必须接受上级和有关部门对其工作的检查、考核。
第二十一条凡受聘者享受本岗位的一切待遇,并具有对本部门月度奖金的分配权。
第九章末位淘汰制
第二十二条对各级工作人员按照“优上、平让、劣汰”的原则,根据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工作能力等方面,每年进行一次群众测评并综合全年考核结果,实行末位淘汰。
第二十三条被淘汰的人员依据末位淘汰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末位淘汰考评实行百分制,其中年末群众测评分占50,平时考核占40,领导班子考评占10。
第十章直接淘汰制
第二十五条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淘汰。
(一)当年因违纪受行政处分的;
(二)挪用罚款、私分贪占收存物品的;
(三)工作时间喝酒、赌博、闹事情节严重的;
(四)当年被督察队扣分次数累计满六次的;
(五)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参加(市、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考试不合格的;
(七)其它违反队纪队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一章其它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在队部。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实施。
20xx/4/1
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强化畜禽养殖过程监管,推行科学养殖行为,促进我区畜牧业健康发展,确保全区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确保畜禽及其产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及农业部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相关规定,结合我区畜牧生产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屯溪区境内从事畜禽养殖的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的规范监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规模养殖,是指生猪存栏量达50头以上、家禽存栏达500羽以上、牛存栏20头以上、羊存栏40只以上及多畜禽兼养分别达以上标准的的养殖场(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包括新建(扩建)规模养殖场(户)申办及备案;出售畜禽及其产品报检;畜禽生产过程中强制免疫、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兽药饲料使用及养殖档案。
第五条 屯溪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各镇人民政府及区农业委、区财政局、屯溪工商分局、屯溪公安分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的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动物防疫工作。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委,具体工作由区畜牧兽医局负责。
第六条 各镇成立相应的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领导组,负责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的组织实施。各镇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辖区内动物防疫日常工作。
第七条 区农业委负责全区范围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的监管,具体工作由区畜牧兽医局负责;各镇兽医站负责对本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的监管,具体工作由兽医站负责。
第二章 养殖场设立
第八条 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户)的应向镇兽医站提出《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各镇兽医站在接到申请后应于3日内报区畜牧兽医局审批。
第九条 已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尚未申办《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应向镇兽医站提出《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各镇兽医站在接到申请后应于3日内报区畜牧兽医局审批。
第十条 区畜牧兽医局在接受申请后应及时依据申请材料进行现场审核,审核合格的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申请场(户)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立项建设,已建养殖场(户)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继续从事畜禽养殖。
第十二条 申请《动物防疫合格证》应递交以下材料:
1. 行政许可申请书;
2. 畜禽养殖场基本情况登记表;
3. 畜禽养殖场设计说明
4.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 专职防疫人员的身份证(附具当地村委会证明);
6. 免疫制度、消毒制度、重大疫情上报制度、检疫报检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含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病死动物、染疫动物及产品掩埋地点);
第十三条《动物防疫合格证》有效期为一年,畜禽规模养殖场(户)主应在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办理核发新证手续。领取《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发证审查时有关项目的,应当进行变更申请,重新申领《动物防疫合格证》。
第十四条 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应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保持适当的距离。对病死动物、染疫动物及产品必须及时做好无害化处理,防止环境污染。主动接受区农业委的指导,建立完善生产、防疫、消毒、台帐登记、疫情报告等制度。
第十五条 规模养殖场(户)必须及时到所属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办公室对畜禽存栏、品种等变更情况进行备案,并自觉接受区农业委和镇兽医站及对口联系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养殖行为
第十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对所有存栏畜禽必须按照动物防疫的要求,建好畜禽圈舍,实行圈养,坚决杜绝放养的养殖方式。
第十七条 屯溪区人民政府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牲畜口蹄疫、生猪高致病性蓝耳病、猪瘟、家禽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强制免疫工作由具备防疫员资格证的村级防疫员操作实施。
第十八条 在强制免疫工作中实行养殖场(户)和对口村级防疫员双向监督制,各养殖场(户)必须积极主动配合村级防疫员做好各类疫苗免疫注射、耳标佩戴、免疫证发放、免疫登记工作,确保免疫效果。
第十九条 养殖场(户)必须自觉接受区农业委的血清抗体检测,并按照区农业委的要求,对抗体检测不合格的畜禽主动做好疫苗的补免或增免。
第二十条 规模畜禽养殖场(户)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及其产品前,应当向区畜牧兽医局申报检疫。
第二十一条 畜禽规模养殖
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2页
场(户)应当加强畜禽卫生管理,对畜禽饲养场所、器具定期清洗、消毒,对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应及时清运或进行无害化处理,保证畜禽饲养场所的环境卫生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本文 二十二条 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发生病死畜禽要及时向当地镇人民政府报告,严格按照病死畜禽“四不一处理”规定(即不宰杀、不销售、不食用、不转运)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三条 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使用应当符合《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规定,严格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氯霉素等食品动物禁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二)超限量使用兽药、饲料添加剂或违反畜禽休药期用药;
(三)使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在畜禽体内产生有害残留的清洗、消毒物品;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四条 畜禽饲养场应当建立畜禽饲养档案,如实记载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强制免疫、消毒等饲养管理及疫病防治情况。
第二十五条 畜禽饲养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对存栏畜禽予以控制隔离,防止疫情扩散,并及时按照要求向所属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领导组报告,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领导组在接报后应及时报告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发生疫情的养殖场应积极配合区农业委做好疫情处置。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畜牧兽医局将不予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
(一)对饲养的畜禽拒绝村级防疫员按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免疫,对经抗体检测不合格同群畜禽在接到通知后未及时进行补免或增免的;
(二)对畜禽饲养场所、器具未定期清洗、消毒,对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不及时清运或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三)出售畜禽及其产品未及时报检,对病死畜禽不执行“四不一处理”规定,乱甩乱扔病死畜禽以及经不正常渠道予以出售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
(六)未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养殖档案或养殖档案不规范的;
第二十七条 对未申请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或审查未获通过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未重新申办的,由区畜牧兽医局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养殖场(户),半年内禁止在原养殖场(户)所进行畜禽养殖。
第二十九条 对因拒绝村级防疫员按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免疫或对经抗体检测不合格不及时进行补免或增免的,由区畜牧兽医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区畜牧兽医局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条 对拒绝强制免疫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养殖场(户),区畜牧兽医局将按照农业部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对存栏畜禽予以扑杀,对拒绝强制免疫造成疫情扩散或引发人感染疫情的将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屯溪区农业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盐务管理局市场化改革工作计划
盐务管理局市场化改革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推动盐业深化改革,**县盐务局根据县委县政府及宿迁市局工作要求,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目标和意义:
随着中国盐业体制改革的日益临近,盐业改革迫在眉睫,如何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如何构建高效率、具有市场活力的食盐运营体制,如何保证在市场化竞争中正确履行食盐市场供应和市场监管的职责一系列问题成为盐业部门急需解决的问题。根据**省盐务管理局(**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宿迁市盐务局(宿迁市盐业公司)相关文件要求,**县盐务局积极探索,大胆尝试,结合推进市场化改革文件要求,不断改革创新,打造具有**特色的食盐管理运营模式。
二、目标任务
(1)实现机构和人员精简高效。为了更加突出市场经营职能,整合、归并管理部门职能,坚持一岗多责、一人多职,削减管理职数、管理部门和人员,壮大业务部门和市场营销一线力量,确保在未来的市场化竞争中占据一定的优势。
(2)实行竞聘上岗。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职工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从一线客户经理岗位到营销员,从盐政科长到盐政稽查员,从各后勤管理部门部长到办事员,所有岗位均采取竞聘上岗,让有能力,有见识,有智慧,忠诚于盐业事业的同志有展示自己的机会,为市场化竞争不断储备优质人才。
三、具体举措
1、分公司(局)领导职数2人;公司(局)内设基本机构为综合管理部、市场营销部,原盐政法制科与综合管理部合并,公司(局)保持“二部”基本框架。多出来的领导人员及其他人员,从事非盐经营,工资与绩效挂钩。
2、分公司(局)综合管理部、市场营销部各设部长1名、副部长1名,按照一岗多责、一人多职的要求,合理安排内设机构人员。
3、岗位实行竞聘上岗,经内部竞聘后报市公司(局)审议后确定岗位。(竞聘方法参照市公司(局)市场化改革文件要求执行)。
4、增加一线员工数量,将市场牢牢掌握在我们手中,通过增加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次数,不断提高营销水平和服务水平,从而不断提升服务质量,用优质的服务来回馈社会,从根本上改变过去的专营式营销带来的不良影响,为构建和谐**贡献自己的力量。
公务用校车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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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高效能,降低公务用运营成本,保障行车安全,规范小车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车辆调度
(一)学校公务用小车由党政办公室统一调度和管理。
(二)学校公务用小车只用于学校各项公务活动和各种突发事件。
(三)学校正校级领导(在岗或继续留用)采用专车接送上下班及公务活动用车,副校级领导和在专业技术岗位延长退休的校领导上下班及公务活动用车采用搭配用车。
(四)学校领导乘坐公务用车原则上应事前告知党政办公室,如因特殊情况直接用车,出车必须在出车前向党政办公室小车调度人员报告,以便及时掌握车辆运行情况,便于统一调度使用。
(五)如遇各种紧急突发事件,可由校领导、安全稳定部门、党政办公室、值班人员直接调度值班小车,事后补办有关用车手续。正常公务用车,未经办公室调度,小车驾驶员不得出车,否则视为私自用车。私自用车由驾驶员自费承担以下费用: 里程费(xx元/公里)、过路费、过桥费、停车费等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六)学校公务用车原则上仅限于z市辖区范围内,省外公务活动不得乘坐学校公务车。特殊情况需要派车,须经学校校长审批。
二、安全管理
(七)驾驶员应热情服务,礼貌待人,爱岗敬业,服从调度和管理,遵守保密制度,并做好车辆的维护、保管、保养及年检等各项工作。在每次出车前必须对车辆进行检查,出车返回后及时入库,确保行车安全和车辆安全。
(八)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交通规则,严禁违章行驶,禁止私自用车和擅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擅自出车而引发交通事故,均由驾驶员个人承担事故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并按一次扣发一个月岗位津贴给予经济上的处罚以及相应的纪律处分。
(九)驾驶员所驾驶的小车如果在公务出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报告小车管理部门并积极配合有关善后处理工作,在未查清事故原因前不能出车;公务用车中发生交通事故,根据责任大小给予驾驶员相应的处罚。事故责任的划分,以出现场交管部门认定的结果为准。年度内驾驶员公务出车发生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和主要责任且直接费用单次在xxxx元以上的,扣发其年终安全奖,同时扣发当月岗位津贴xx%,取消当(学)年考核的评优资格。
(十)驾驶员不得私自将车辆的零部件、工具或油料等送人或转卖,一经发现和查实,将按原价值的xxx%予以追缴,并按一次扣发一个月岗位津贴给予经济上的处罚以及相应的纪律处分。
(十一)设立学校公务用车技安维护员岗位,由驾驶及车辆维护技术较好、安全责任意识较强、熟悉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驾驶员兼任,按月给予xxx元的技安维护补贴。
技安维护员职责:对学校驾驶员进行行车安全、交通法规、驾驶、年检及车辆日常维护等方面的业务指导;除正常保养和维护外,对学校小车进行修理前的故障诊断、责任的明确和修理过程中的厂家、费用和质量监督;与车辆调度一起核查车辆公里数,包括学期末和学期初的行车里程数。
学校小车的修理需先由技安维护员诊断确认,并在驾驶员提交的修车报告上签字认可,经车辆调度验核,再经办公室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签同意后方可进行;修车费用也需按上述程序签字报销。
(十二)小车年度内安全行驶,按照xx元/xxx公里给予驾驶员和小车管理部门安全奖,其中奖励驾驶员80%,奖励小车管理部门xx%。(如驾驶员在年度内发生交通事故,参照本办法第九条执行)
(十三)小车的洗车费实行每月xxxx元包干使用(如果一个驾驶员管理两个及以上车辆的,第二辆车洗车费按照xxx元每月包干使用,第三辆车的洗车费按照100元每月包干使用),超过部分不予报销。
三、核算报销
(十四)对每个小车驾驶员给予每月xxx元的定额加班(不包括学校统一安排的值班补助,值班补助在学校公共行政经费中单独计发。如当月公务出车不足xxx公里,则当月定额加班补助减半计发;如整月未公务出车,则当月定额加班补助不予发放),另给予每个小车驾驶员每月xx元的通讯补助,连同每月xxx元的洗车补助,经党政办公室考核审查合格后填写费用报销单到计划财务处报销(给予小车调度xx元/月的通讯补助)。如半年月均按规定出车超过xxxx公里,给予每公里xx元的超定额加班补助(不包括学校统一安排的值班补助,值班补助在学校公共行政经费中单独计发),按月进行核发。
(十五)半年月均超xxx公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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