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方案

我们在做重要的事情时,必须要有方案的指导。根据单位下达的新任务,有效的方案往往可以事半功倍我们在制定方案的时候,一定要做到简明扼要,开门见山。那么如何写好自己的方案呢?以下内容是小编特地整理的“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方案”,供你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行为,维护招生秩序,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基一[2014]1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教基〔2017〕5号)、《**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招生原则

(一)坚持依法招生。坚持以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为依据;坚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坚持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均等教育服务体系,规范办学行为,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 “就近、划片、免试”入学。根据生源、学校分布、办学规模等情况,确定各校招生学区范围与招生计划,确保辖区内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享有相应的学位。

(三)坚持规范入学工作程序,公平、公正、公开。通过蒙城教育网和社区、学校公示栏及时向社会公开招生入学工作相关信息(如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招生范围、招生日程安排、招生结果等),接受社会监督。

二、招生对象、条件和办法

小学一年级招生对象为年满六周岁(2020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中学七年级招生对象为2016年城区小学毕业生和其他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

(一)具有城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

1.符合“两个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提供户口簿和房产证,在划定学区内学校登记就读。

“两个一致”是指:适龄儿童少年的户籍与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地址一致。

2.出生时随其父母双方或一方落户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处(即就学者户口无辖区内外迁移、变动记录)的适龄儿童、少年,其法定监护人城区有固定房产(以房产局登记信息为准,下同)的,按照房产所在地学区入学;法定监护人城区无固定房产的按户籍地入学。提供户口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产证、父母在城区无房产证明,经审核、公示无异议。

3.居住房未参加房改的或自建住房未办理房产证、且在本城区无其它房产的住户子女就学,提供户口簿、有效实际居住证明,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在户籍登记地学区入学。

(二)购房户子女

1.已办理房产证的,凭房产证、户口簿在房产所属的学区学校入学;因已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抵押房产证的,提供加盖房产局档案室印章的房产证复印件,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在划定学区学校入学。

2.已购房,截止到2016年8月31日前交房,未能办理房产证的,凭户口簿、房产局备案的购房合同,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在划定学区学校入学。

以上房产均不含商业房产。

(三)城市规划区内拆迁户子女

1.已安置的拆迁户,凭户口簿、原始拆迁协议(或加盖乡镇证明的拆迁协议复印件)在安置地所属学区学校入学。

2.已拆迁未安置的拆迁户(或至2016年8月31日已签正式拆迁协议的),凭户口簿、原始拆迁协议(或加盖乡镇证明的拆迁协议复印件),在拟安置地或租住地所属学区学校入学。

(四)政策照顾人员子女

1.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子女

(1)与县政府、开发区、招商局签订招商引资合同且已开工建设企业(以下简称招商引资企业)的外来投资者(非蒙城户籍)随迁子女、在城区招商引资企业务工(非蒙城户籍)的随迁子女,提供户口簿、监护人居住证,由开发区管委会或县招商局出具证明,用工企业出具工资卡(或工资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签字)并保证信息真实,经审核、公示无异议。

(2)父母一方在我县务工或经商一年以上(截止到2016年8月31日),提供户籍证明、居住证、务工或经商证明。务工出具由县社保局备案的劳动用工合同和一年以上的参保证明、用工企业工资卡(或工资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签字);经商户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和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经审核,公示无异议。

2. 本县进城务工人员子女

在城区招商引资企业或规模以上企业务工的本县户籍人员子女,父母双方务工须一年以上或父母一方务工两年以上(截止到2016年8月31日),提供户口簿,由县社保局出具参保证明,开发区范围内企业由开发区管委会、开发区以外的企业由县招商局出具招商引资企业证明,用工企业出具工资卡(或工资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签字)并保证信息真实,经审核、公示无异议。

符合以上政策照顾人员的子女小学入学,新城区庄子大道以东、乐土路以北的企业职工子女,一年级新生安排到附小南校仁和路分校入学;庄子大道以西、鲲鹏路以南、南华路以东、乐土路以北的企业职工子女,一年级新生安排到附小南校三义路分校入学;乐土路以南的企业职业子女,一年级新生安排到附小南校阳光分校入学;南华路以西、乐土路以北、鲲鹏路以南、西外环以东招商引资企业的职工子女,一年级新生安排到城关三小联盟仁和路二小分校入学。老城区企业职工的子女,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到所属的学区入学。

符合以上政策照顾人员的子女,七年级新生安排到蒙城六中庄周校区、蒙城八中或蒙城中学入学。

3. 现役官兵子女入学

按照《**省教育厅**省军区政治部转发教育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教秘基〔2013〕57号)和《亳州市贯彻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政联〔2013〕01号)要求执行。

4. 渔民子女入学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解决渔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通知》(**教秘基〔2014〕35号)要求,符合入学条件的渔民子女到现居住地所属学区学校入学。

其他符合政策要求入学的,按照政策执行。

(五)城区公办中学七年级招生

2016年城区小学毕业生,凭毕业证到毕业小学所在中学学区学校报名,也可凭城区户籍和相关房产证到划定的学区中学报名。

(六)民办学校招生

民办学校必须具有办学许可证,必须严格执行县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政策。其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须于2016年8月10日前向县教育局职成教科申报备案,经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必须严格执行批复的方案,按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招生计划由县教育局根据学校办学规模、师资配备等审批下达,与公办学校同时招生,不准提前。

三、招生程序与时间

(一)摸底。由学校对学区内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摸底统计。

(二)登记、初审。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的法定监护人持入学证明材料到划定的学区学校登记、初审。入学材料初审由学校负责,初审时间为8月10日—14日。初审合格拟上报复审的学生名单要在学校公示栏和社区公示。

(三)复审、公示。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复审,复审拟录取学生的名单在学校、社区和蒙城县教育网公示详细录取信息。复审公示时间为8月15日—23日。

(四)发放入学通知书。经复审、公示无异议的新生,由县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发录取通知书。到学校领取入学通知书的时间为8月24—25日。

四、招生纪律及要求

(一)城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要服从县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顾全大局、精心组织、规范操作;要多渠道、多形式加大招生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加招生工作的透明度。各校在招生过程中要切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坚决杜绝有偿招生,坚决打击售卖名额现象。凡被举报违规招生,经查实的,取消相关学生入学资格,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分管责任人相应党政纪处分,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强化服务意识。各招生学校和招生成员单位要设立专门的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招生相关工作,对群众反映的子女就学问题要热情接待、耐心解释、及时处理,不推诿、不扯皮。

(三)强化责任。学校校长是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城区义务教育各学校必须确保学区内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必须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和政策规定。

(四)签订责任书。县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分管招生的负责人、具办人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纪律及处罚规定。

(五)各学校的收费必须按县财政局、物价局、教育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自立名目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六)切实加强学校联盟建设。联盟学校的教育经费要向联盟内的新校、薄弱校倾斜,领导力量、优秀教师要向联盟内的新校、薄弱校倾斜。联盟学区内起始年级符合交流条件的任课教师在联盟内实行电脑派位均衡配置。学生入学原则上在所属的学区学校入学,也可在联盟内学位相对剩余的学校入学(调剂方案和调剂的学生名单要报备)。联盟内统一编班,统一组织教学。

(七)严禁各招生学校考试选拔招收学生、严禁招收在籍学生、严禁违规收费、严禁超计划招生、严禁提前招生。对违规招收的学生不予办理学籍,并负责退回。民办学校违规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吊销办学许可证。

(八)各中小学校要做好新生学籍的录入和上报工作。要认真采集一年级新生学籍信息,及时录入,并保存纸质采集表,纸质采集表由家长填写并签字。七年级新生学籍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并完善相关信息。各校要按照县教育局通知的时间上报新生学籍,教育局要严格按照县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的新生名单进行学籍审批。招生学校上报未经县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的新生学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和校长相应党政纪处分,并由学校清退违规招收的学生。

(九)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一名责任心强,熟悉相关业务的班子成员具体负责招生工作,并对本单位本系统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十)违反招生纪律的处理。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擅自超计划招生的;

(2)超范围招生造成班额超标准的;

(3)不按规定时间招生的;

(4)采取考试招生或组织非本学区学生参加摸底分班考试的;

(5)招收不符合条件学生的;

(6)其他违反招生工作纪律和失职渎职的行为。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的;

(2)利用招生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在招生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4)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5)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1)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在招生工作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依法查处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来信来访和违纪违规案件。

(十二)接受社会监督。县设立举报电话:县监察局7622050、县教育局7623068,并在蒙城县教育网站开设招生工作举报信箱。

五、附则

1.本方案学区划分以及入学条件仅限2016年城区义务教育阶段秋季招生。

2.本方案由蒙城县城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F132.com延伸阅读

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北京市教育工作会议和《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为落实《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依据《北京市教委关于2011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依法保障本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益,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2011年延庆县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坚持以党的xx届五中全会、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北京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质量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积极转变教育发展方式,努力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学校办学水平,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不断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入学规则,保持入学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促进教育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

2.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3.坚持依法规范操作,保持政策连续性,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教育公平的原则。

三、入学资格及相关要求

(一)小学入学要求: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

1.凡年满六周岁(XX年8月31日以前出生)且具有本市正式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均须登记入学。

2.适龄儿童因身体原因需延迟入学的,由户口所在地学校报县教委小教科,由教委统一报经县政府同意后,上报市教委备案,可适当推迟入学。

3.在进行入学登记时,家长要提供儿童预防接种证,学校查验内容为: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接种情况。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县疾病控制中心报告,并配合疾病控制中心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少年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二)初中入学要求: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小学毕业生,由县教委统一安排其到公办初中学校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三)无本市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少年

1.下列情况的人员子女按本市户口对待

(1)持有县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

(2)持有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

(3)持有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

(4)持有县侨务办公室开具的《华侨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

2.无本市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少年,因家长在本县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本县接受义务教育的,可申请在本县中小学校借读。

(四)凡属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引进计划的海外归国人员、各类引进人才子女入学的,按相关规定,由县教委协调解决。对持有烈士子女、台籍学生、华侨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全国劳动模范子女身份证明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照顾。

(五)凡报名入寄宿制学校寄宿学习的学生,入学时须向学校出示学生本人2011年4月份以后在本市区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一般性体检(含肝功化验)的体检证明。

(六)各校要根据适龄儿童少年的残疾程度,安排其入学并随班就读,对个别不适合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可推荐其到特教中心或市内其他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确保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四、入学程序

(一)小学入学安排

适龄儿童由其父母带领,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全家户口簿、儿童父母房产证到所属招生范围的小学进行入学登记。

实际居住地与户口不符的适龄儿童,要持全家户口簿和儿童父母房产证(无房产证的带购房原始发票),到实际住址所属招生范围的小学办理入学登记手续。

(二)初中入学安排

1.县城初中入学安排:坚持两证统一、以实际居住地为准的原则,划片入学。根据小学cmis系统提供的学生住址情况,进行划片入学,学生升入二中、三中、四中、七中、八中、十一学校,由学校对学生家庭户口簿和房产证明进行核验,核验之后,对于实际居住地不属于本片招生范围的学生,由教委统一调剂。

2.乡镇中学的入学安排:县城之外的各乡镇的小学毕业生,对口升入所在乡镇中学或农村寄宿制学校。

3.艺术、体育特长生的招生工作:延庆县第四中学今年初一招收艺术特长生 4个班(160人),体育特长生10人。特长生的招生工作在县教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市教委统一部署进行,招生学校制定具体招生工作方案。特长生专项测试工作由教委和学校统一组织,测试内容只限学生所报特长,不进行文化课测试。

(三)申请到户口或家庭新住址所在区县升入初中的小学毕业年级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在就读的小学填写“回户口或家庭住址所在区县入学申请表”,由学籍所在区县教委审核并加盖公章,再到户口或家庭新住址所在区县教委办理登记手续。该生由登记部门所在区县分配入学,原学籍所在区县不再保留其初中入学资格。

(四)“共建生”招生工作

按照市教委规定,县教委将对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中的共建行为进一步予以规范,严格控制共建单位数量和接收共建单位职工子弟数量,招收共建生的学校所招收的共建生不超过2011年数量和比例。

(五)无本市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

对于申请在我县借读的学生,须持由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提供的在京暂住证、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在京务工就业证明、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全家户口簿等五证,经暂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后,开具在京借读证明,小学借读到暂住地附近的学校联系,学校接收有困难的,由县教委协调解决;初中借读到县教委联系, 由县教委统一安排到公办中学借读。

通过以上各种方式入学的学生,录取名单经县教委中、小教科确认后,即刻录入到中小学学生电子学籍系统中。县招生及学籍部门不得随意批准学校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也不得为其建立电子学籍。开学前两周和开学后一月内不得手工录入学生,电子学籍系统不再设置此项功能。

五、工作要求

1.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是基础教育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及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建设,要坚持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管理,各校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精心策划,严密组织,规范操作,杜绝招生过程中违规现象的发生。

2.各校要成立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宣传招生政策,公布咨询、举报电话,耐心细致地向群众解释相关政策,接受咨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维护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树立首都教育的形象。小学要张贴招生通告。

3.面向社会做好宣传工作,一是宣传要准确,二是宣传要到位,三是宣传对象明确,要使学生、家长了解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原则和时间进程,增强入学政策和工作程序的透明度,落实公示制度,积极争取社会对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支持。

4.加强依法监督力度,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一律实行免试入学,学校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入学依据。

5.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收取入学报名费、择校费和借读费;文体特长生测试严格按照《关于测试小学毕业特长生收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1998]第28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6.加强学校招生计划管理,按照学籍管理办法和新颁《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实施细则》控制班额,学校不得超计划招生和超班额教学。

7.根据我县社会发展和县城地区生源变化实际,对县城地区中小学招生范围进行适当调整。学校必须接收本片内学生,保证本片内每名应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能够入校就读。各学校要严格控制新生的跨片流动和二次流动,不允许出现学生与学籍分离现象,严禁擅自接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新生,以保证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8.每所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公办中小学校要公示招生学生结果名单。

9.各学校要严格执行县教委的统一规定和时间安排,坚持规范操作,杜绝违纪行为。对违反义务教育法,违规招生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此工作方案经县教工委、县教委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报延庆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教委中教科、小教科负责组织实施。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初中、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6号)等法律法规及工作要求,为促进依法办学,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现就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招生的原则,规范办学行为,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
2、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
3、坚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满足每一位适龄学生的入学需要,切实维护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及时向社会公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信息,并加强与家庭、社会之间的相互沟通与理解。
三、具体要求
1、各校要在镇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本辖区内生源的摸底调研(南桥城区生源由教育局统一摸底调研;非南桥城区生源由所在镇区、社区学校摸底调研),并根据学校办班规模、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和本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招生计划,确保辖区内符合规定的适龄学生都有相应的学位。
2、根据本地区实际,南桥城区学校原则上班额控制在40人,其他镇区学校班额控制在40人以内,接纳农民工同住子女的学校班额可适当放宽。有条件的学校,小学班额可在30人以内,初中35人以内。
3、各校要切实贯彻就近入学原则,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学生。各类初中学校不得招收无学籍材料的学生。
4、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不得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不得以任何形式测试选拔学生,不得将创建特色学校与招生入学工作挂钩。
5、公办学校应按照区教育局确定的就近入学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安排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听力残疾和视力残疾的适龄儿童携带相关证明到区特殊教育康复指导中心报名咨询,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定后,安排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6、跨区县就读的小学五年级学生,应在就读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小学毕( )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回户籍所在区县就读初中,或在就读学校所在区县就读初中,办理回户口所在地就读手续的截止日期为4月30日。要求回本区就读初中的学生,由区教育局根据本区制定的初中招生入学的规定和实施办法安排就读学校。
7、各学校要通过学校网站公告、发放新生入学《告知书》、在社区张贴《招生告示》等形式,向辖区内适龄儿童家长告知招生工作政策、报名时间、地点,以及报名所需携带的各种证件,5月22、23日为全市公办、民办小学新生报名时间,民办小学可同时开展面谈。
8、按照市教委关于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民办学校自主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首先须在4月10日前向区教育局申报备案,经教育局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
民办初中报名时间为5月8、9日,5月15、16日采用电脑派位或面谈的方式决定录取名单,与5月30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工作。民办小学报名时间为5月22、23日,于6月13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工作。
民办学校招生必须执行沪教委基【】26号文要求,并严格按照区教育局核准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招生。有寄宿条件的经区教育局审核并报市教委备案后,方可跨区县招生。
9、切实做好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以下简称《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凡符合市教委《关于加强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入学工作管理的通知》(沪教委基〔〕8号)规定条件的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小学阶段以进入公办学校为主,部分地区的公办学校限于条件不能完全接收招生地域范围内农民工同住子女的,区教育局统筹安排进入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就读。小学毕业的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统一安排到公办初中就读。
对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及在本市借读的其他非本市户籍学生,学校应告知学生及家长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等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10、加强对体育、艺术特色项目学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第2页

的整体规划和招生工作管理。经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中小学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艺术教育特色学校可以按有关规定招收批准项目与计划的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办法、计划另发)
11、各类学校应按区教育局规定的时间节点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四、监察要求
1、教育局行政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招生入学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纪违规事件,协助解决本地区中小学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区教育督导室要对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进行专项督导,重点督导持有《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招生入学、体育及艺术特长生招生、民办学校规范招生等。
2、公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凡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或拒绝接受本学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凡以考试或测试方式选拔录取学生,擅自提前招生,招收无小学学籍材料学生、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费、擅自在学校招生计划外招收学生或存在其他违规招生行为的,对其中的公办学校由区教育局根据《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校长等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降级、降职直至撤职处分;对其中的民办学校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及时纠正,拒不改正的核减该校第二年30%招生计划数。

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


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

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

某某矿务集团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
为强化依法治教,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籍管理,根据《某某省义务阶段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新生入学
1、小学实行6周岁入学,一般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
2、小学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进行测试和选拔。初中新生凭《小学毕业证书》或《小学修业证书》报名入学。
3、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一律建在户口所在地。对于长期居住在矿区而户籍在非施教区的矿工子女,新生入学时可以建立学籍,并在学生电子档案生源中注明“流动人口”。
4、新生(含转入学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核对该生户籍姓名。在小学、初中段,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必须使用同一姓名,中途不得更改,确需更名的,应在新生入学一月内依法办理更名手续。在确认各项内容无误,
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即为学生身份证号码。本省内转学、借读等均不改变学籍号。
二、转学
1、转学条件:(1)全家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2)在本市内户口及家庭住址跨区迁移。(3)集团公司职工因工作、生活变动等原因其子女需转学的。(4)集团公司或办学单位招聘的职工子女以及在矿区经商、务工人员的子女。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以转学。
2、转学手续:监护人持户籍、住址迁移证明、监护人工作调动证明或经商、务工证明,到迁入学校和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同意接收证明。(2)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同时需附转入地同意接收证明,户籍、住址、迁移或工作调动证明及复印件,学校审核签章,出具转学证明及学生电子档案,转学申请和附件与转学证明存根一并存档。(3)报教育中心审批。(4)学生持转学证明及电子档案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

3、转学时间:每学期初、末前后一周内由学校统一办理,无特殊情况,其余时间不予办理。
4、转学材料自开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过期作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三、借读
1、借读条件:(1)监护人出国、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支边、现役军人,其子女需投靠亲属的。(2)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借读的。
2、借读手续:(1)由学生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提供接收学校同意借读的证明。(2)学校出具借读证明,审核签章,并将监护人提交的有关材料与借读证明存根一并保存备查。(3)报教育中心审批。
3、办理时间:学期初、末一周内办理借读手续。
4、借读管理:(1)学籍: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学籍所在地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借读学校。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保留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学校时,借读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原校。(2)考核: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电子档案。(3)收费:借读学校按照省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借读学生收取有关费用。(4)对借读生实行严格控制,任何人不得因学生成绩差而迫使或变相迫使学生外出借读。
四、休学和复学
1、休学条件:学生因伤病和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一个半月)仍不能上学的,可以办理休学。
2、休学手续:(1)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材料包括:A、书面休学申请。B、学生因伤病休学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收据及其它证明材料;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2)学校审查后填写《休学审批表》,签署意见。(3)报教育中心审批。(4)学校开出《休学证明》交家长妥善保管。
学校应将以下材料及时存档:①《诊断证明》;②《医疗费收据》(或复印件);③《休学审批表》、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3、休学自伤病之日始,期限为一年。随原年级就读(不变更年级、学籍)的凭医院的“健康证明”可随时办理手续复学。
4、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可续办休学手续一年。休学期满可以复学的,应提前一周办理复学手续。
5、复学时,凭医院的《健康证明》、《休学证明》和办理休学手续以后的医疗费收据(或复印件)等,到学校填写《复学审批表》,报教育中心审批。
学校应将以下材料及时存档:①《健康证明》;②《医疗费收据》(或复印件);③《休学证明》;④《复学审批表》。
6、严格控制休学率。年休学率不得高于年级总人数的1,对违规办理休学的要追究其领导和当事人责任并给予纠正。休学率与学校综合考核挂钩。
五、毕业、升学
1、小学毕业班的所有学生,均直接升入初中。

2、跨市县借读的小学毕业生,一般应回学籍所在学校参加毕业考试

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第2页

、领取毕业证、安排升学。
3、学生修业期满,德、智、体均合格者由毕业学校发给经教育主管部门验印的毕业证。
4、学生毕业成绩不合格的,准予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发给修业证书,并记入学籍档案。
5、为保证义务教育顺利实施,义务教育阶段一律实行不留级制度。版权所有
六、其它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由教育中心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处理。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和从事学籍管理电子化工作,按要求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并妥善保存,不得擅自填写、更改和公开学籍
信息。
2、学生死亡和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注销其学籍,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注明。
3、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所出具的纸质学籍材料必须按规定加盖学校及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公章方才生效。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转学、休学、借读的学生涂改或重新制作学生学籍的有关信息和材料,对弄虚作假者要追究责任并予以纠正。
5、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等手续的学生。
6、学校每学期放假前必须对中小学各年级学籍进行审核,填写增、减员表报教育中心。教育中心每学期进行学籍会审,及时纠正和处理学籍管理中的问题。

主城区小学招生工作方案


主城区小学招生工作方案

三门峡市第六小学

为依法保障我区适龄儿童和进城务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依据关于《2017年三门峡市主城区小学招生工作方案》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招生区域的人口分布和学校招生计划,特制订本方案。

一、招生计划:

2017年计划招生180名满6周岁(2011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儿童。

二、招生区域:东至弯道、西至陕州路、南至建设路,北至北环路;以及东至陕州路,西至大岭路,南至建设路,北至北环路区域。

三、招生工作时间:

8月20日-8月24日:上午8:00-11:30

下午3:00-5:30

四、招生对象、时间及要求:

(一)第一批次

1、招生时间:

(1) 8月20日,报名审验。

(2) 8月20日下午5:30,汇总公示第一批次录取结果及空余学位。

2、招生对象:

(1)与监护人在学校区域内有产权房,且户口地址与所持房产证地址一致的适龄儿童。

(2)与父母在市区的唯一居住地是其直系祖辈房产,且与祖辈及父母同户籍同居住的适龄儿童。

(3)学校区域内符合《河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华侨子女在豫接受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实施办法》的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华侨子女、台籍子女,市委市政府引进人才子女等。

(4)本校教师子女。

3、提供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实际居住证明(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收据、祖辈房产证及父母的无房证明)、户籍证明(户口本、父母身份证)、学前教育证、儿童预防接种证、市委市政府引进人才证明(相关部门开具的身份证明、居住证明、人才引进相关文件)、一寸彩照两张。

(二)第二批次

1、招生时间:

(1)8月21-8月22日上午11:30,报名审验;

(2)8月22日下午3:00-5:30,公示第二批次录取结果及空余学位。

2、招生对象:

(1)非主城区户口的适龄儿童,与监护人在学校区域内有产权房,并在产权房内居住。

(2)学校区域内产权房系直系祖辈房产,且三代同户籍的适龄儿童(非儿童与父母唯一居住地,儿童出生后户口无迁移记录)。

(3)有学校区域内户口,儿童出生后户口无迁移记录,监护人无区域内产权房、无政府保障廉租房,在户口所在学校区域内有合法稳定住房。

3、提供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实际居住证明(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收据、祖辈房产证),户籍证明(户口本、父母身份证),学前教育证、儿童预防接种证、一寸彩照两张。

(三)第三批次

1、招生时间:

(1)8月23日-8月24日上午11:30,报名审验,录满为止。

(2)8月24日下午3:00-5:30,公示录取结果。

2、招生对象:

与监护人在学校区域内长期合法租房居住(2017年1月1日以前租住),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3、提供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实际居住证明(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租房备案证明)、户籍证明(户口本、父母身份证)、学前教育证、儿童预防接种证、进城务工证明(父母一方的营业执照或务工合同)、外出借读证明(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出具)、暂住证(公安部门出具)、一寸彩照两张。

备注:租赁证明、务工证明、暂住证明登记日期必须在2017年1月1日前。

五、招生流程、地点:

排队领号(东门口)--填写信息(二二班)

--资格审验(二三班)--信息录入(政教处)--领入学通知(政教处)

六、入学教育:

所有新生持《市六小新生入学通知书》于2017年8月26、27日到校进行新生入学教育。

七、特别说明:

1、第一、二批次招生中,符合条件的,直接录取;若有空余学位,录第三批次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录满为止。

2、招生过程中因个人原因错过招生时间,所造成的后果由监护人自己承担。

3、招生期间,如发现家长提供假证件,经落实属实者,取消已有学位。

招生咨询电话:2862769

三门峡市第六小学

2017年7月7日

义务教育工作方案


义务教育工作方案

各中小学: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关乎教育公平、关乎每一个家庭,也是我区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基础。根据《xxxx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xxxx省教育厅关于对县级政府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通知》(浙教督室〔xxxx〕2号),特制订本创建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教育科学和谐发展理念,维护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深入推进县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一步强化我区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督促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依法履行义务教育职责,确保适龄儿童公平接受良好的义务教育,实现我区义务教育的均衡、公平、优质发展。

二、创建目标

以建立学校均衡发展机制为重点,以提高我区教育优质、均衡为目的,通过xxxx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创建,高水平、高质量地发展我区义务教育,为我区在“xxxx”期间创建“xxxx省教育现代化区”打好扎实的基础。

三、实施步骤

1.第一阶段:初查阶段。(xxxx年12月1日--xxxx年12月15日)

要求:①相关科室根据标准进行自查,主要是明确差距、提出建议。

②召开第一次协调会议(12月初),研究自查过程

中须协调解决的问题。

2.第二阶段:自评、整改阶段。(xxxx年12月16日--xxxx年1月5日)

要求:①各科室及学校根据差距按相关指标要求进行整改。

②收集基础档案材料。

③填写相关工作用表。

④各科室起草相关工作的总结材料。

3.第三阶段:汇总、整理、上报材料阶段。(xxxx年1月6日--xxxx年3月15日前)

要求:①各科室提交各类材料。

②召开第二次会议。

③完成自评工作用表的整合工作。

④完成各类台帐的整合工作。

⑤完成自查自评报告初稿。

⑥向省市上报相关材料

4.第四阶段:迎检阶段。(xxxx年3月15日---xxxx年6月底)

要求:①做好迎接市对我区的评估检查工作。(3月15

日—4月15日)

②做好省抽查工作的准备。(4月15日—6月底)

(具体由办公室、督导室牵头做好迎检的各项准备工作,其他相关科室、学校参与并做好迎检工作。)

四、工作措施

1.成立组织,加强领导

加强对创建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区工作的领导,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各直属单位相关负责人、学校校长为成员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与实施创建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各校也要成立相关的工作小组,组织与实施相关自查、自评、自纠整改工作。

2.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

创建xxxx省教育均衡区是我区全面实施“xxxx” 规划的重要开端,也是我局xxxx年度的重点工作,各校要明确认识创建工作的意义以及创建工作重要性,要发动全体教工全员参与,营造良好的创建氛围,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性。

3.明确职责,分工协作

根据xxxx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区评估指标体系,制定创建工作任务分解表,明确工作任务(见附表);各科室、直属单位、学校要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在创建过程中要正确理解文件精神,抓住关键,突出重点,突破难点,高效率完成任务,扎扎实实推进创强工作。

4.认真自查,重在落实

由于时间紧、任务重,相关科室、直属单位要切实重视创建过程中的自查工作,对在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做好与区政府相关部门的对接工作,力求做到边自查、边整改、边不断完善相关的学校均衡发展机制;学校要通过自查自纠,进一步完善学校制度建设和科学的管理体系。

附件:xxxx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区创建任务分解表

xxxx年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 创建 教育均衡区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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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市xxxx区教育局党政办公室 xxxx年2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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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xxxx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区创建任务分解表

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评价内容备注

A1责任落实情况B1政府职责落实县(市、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目标、步骤、措施明确,纳入区域教育发展的规划。符合上述要求的为达标,否则为不达标。办公室

B2部门职责明确发改、财政、建设、规划、土地、人力社保、公安、教育和镇(乡、街)政府等责任单位,建立目标责任制,依法履行教育职责。都建立目标责任制,并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的为达标,否则为不达标。办公室

B3经费保障近三年生均教育事业费、生均日常公用经费逐步提高,按规定保障城乡学校教师的培训经费,学校维修经费进预算。符合上述要求的为达标,否则为不达标。基财科

学校

B4资源保障有与城乡建设规划匹配的城乡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或者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中有城乡教育设施布局篇章,建立学校(幼儿园)建设与居住区建设相配套的制度,并依规划和依国家、地方有关标准进行建设。学校网点布局合理,班额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符合上述要求的为达标;有低于10%的班级班额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上限,其他都达到要求的为基本达标;否则为不达标。基财科

学校

A2均衡发展机制建设情况B5学校帮扶机制建立帮助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城乡学校互助制度,通过教育集团、结对帮扶等形式缩小校际之间差距。符合要求的为达标,否则为不达标。普教科

学校

B6 合理的招生机制有完善义务教育就近入学的政策措施,择校率控制在5%以下,没有发生择校乱收费现象;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初中学校的比例50%以上且措施有力。符合要求的为达标,否则为不达标。普教科

学校

B7教师交流机制建立校长、教师流动机制。实行校长、教师合理有序交流,新聘任的校长和高级职称教师以及名师至少具有两所学校工作经历,农村教师工作生活待遇不断改善。符合要求的为达标,否则为不达标。人事科

B8建立“减负”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各项“减负”规定,义务教育学校切实遵守6项严格规定,建有6项工作制度。做得好的为达标,做得比较好的为基本达标,否则为不达标。普教科

学校

B9扶持民办学校机制建立扶持民办学校发展的机制。积极鼓励支持民办学校规范发展,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合法权益,建有公共财政资助民办教育制度,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共同发展。符合要求的为达标,否则为不达标。基财科

B10保障“三残”儿童普遍接受义务教育的机制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纳入当地教育体系,适龄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基本达到普通儿童少年水平;按规定建立培智学校,或在普通学校附设特教部(班),建有随班就读保障体系,合理配置资源教室;按规定配备特殊教育师资;教育经费达到规定要求。做得好的为达标,做得比较好的为基本达标,否则为不达标。普教科

学校

B11扶持困难家庭学生机制对困难家庭学生做到按规定标准做到“应助尽助”。符合要求的为达标,否则为不达标。基财科

学校

B12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保障机制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义务教育要求得到满足,且义务教育段在公办学校就读的达85%以上,民办民工子弟学校达到基本办学标准。符合要求的为达标,在公办学校就读的达到75%以上的为基本达标,否则为不达标。基财科

A3均衡发展水平B13学校建设所有学校基本达到我省有关建设标准,校舍确保安全,列入2019-xxxx年校舍安全工程三年规划中的项目100%完成的为达标,完成95%以上的为基本达标,否则为不达标。人事科

学校

B14教师队伍专任教师100%具备教师资格;小学教师专科及以上学历达到80%、初中教师本科及以上学历达到80%;校际生师比加权差异系数小于0.3;校际学生与中高级教师比的加权差异系数小于0.4。达到要求的为达标,有一项未达到要求的为基本达标,否则为不达标。技术中心

学校

B15数学科学仪器配备学校数学科学器材配备达到省定配置标准。95%以上的学校达到配置标准的为达标,90%以上达到配置标准的为基本达标,否则为不达标。技术中心

学校

B16音体美劳器材配备学校音体美劳器材配备达到省定配置标准。95%以上的学校达到配置标准的为达标,90%以上达到配置标准的为基本达标,否则为不达标。技术中心

学校

B17计算机装备与校园网建设学校计算机生机比达到7:1;校园网实现校校通。95%以上的学校达到配置标准的为达标,90%以上达到配置标准的为基本达标,否则为不达标。技术中心

学校

B18班级多媒体装备学校班级多媒体配备满足教学需要,班套比达到1:1。90%以上的学校达到配置标准的为达标,85%以上达到配置标准的为基本达标,否则为不达标。技术中心

学校

B19教学仪器配备均衡程度校际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的加权差异系数小于0.6。符合要求的为达标,小于0.8的为基本达标,否则为不达标。技术中心

学校

B20图书装备学校生均图书小学达到20册、初中达到30册,新增图书按5元/生·年安排经费。95%以上的学校符合要求的为达标,90%以上的学校符合要求的为基本达标,否则为不达标。技术中心

学校

B21课程开设情况学校都能开足开齐规定的课程,不随意增减课时,且严格按教学进度组织教学;确保学生每天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所有学校符合上述要求的为达标,抽查发现有不超过1/5的学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为基本达标,否则为不达标。普教科

学校

B22学校管理水平学校办学行为规范,校园环境整洁,安全措施到位(包括“三防”措施),学校设施与教学设备状况良好,重视校园文化建设。所有学校符合上述要求的为达标,抽查发现有不超过1/5的学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为基本达标,否则为不达标。督导室

人事科

学校

A4均衡发展满意度通过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代表、教师代表和家长代表座谈会,并参考人民群众对教育局工作满意度的测评或行风评议结果。由评估组根据座谈会情况、满意度测评或行风评议情况确定达标、基本达标或不达标。 办公室

注:所有指标都达标的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县(市、区),有3项基本达标且没有不达标的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县。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1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精神,积极稳妥地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计划”的目标和任务
1.通过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县县以下农村学校任教,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义务教育工作,创新农村学校教师的补充机制,逐步解决农村学校师资总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2.从2016年起,用5年的时间实施。特设岗位教师聘期3年。
二、“计划”的实施范围和资金安排
3.“计划”的实施范围以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县为主(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部分团场),包括纳入国家西部开发计划的部分中部省份的少数民族自治州,适当兼顾西部地区一些有特殊困难的边境县、少数民族自治县和少小民族县。
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安排特设岗位时,要注意重点向藏区、“双语教学”区、少小民族聚居区倾斜。
4.“计划”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以中央财政为主。
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特设岗位教师的工资性支出,并按人均年1.5万元的标准,与地方财政据实结算。特设岗位教师在聘任期间,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其他津贴补贴由各地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和中央补助水平综合确定。凡特设岗位教师工资性年收入水平高于1.5万元的,高出部分由地方政府承担。
省级财政负责统筹落实资金,用于解决特设岗位教师的地方性补贴、必要的交通补助、体检费和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政府不安排商业保险)应缴纳的相关费用,以及特设岗位教师岗前集中培训和招聘的相关工作等费用。
三、“计划”的实施原则和步骤
5.事权不变,创新机制。“计划”是中央对西部农村贫困和边远地区解决教师问题的支持,不改变事权划分。纳入“计划”的县(市),必须是教师总体缺编、结构性矛盾突出,财力比较困难,但工作基础好、积极性高的县(市),“计划”实施期内不得再以其他方式补充新教师。
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招聘特设岗位教师。
6.中央统筹,地方实施。教育部、财政部牵头制订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特设岗位教师总量指导性意见。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研究制订实施“计划”的具体政策和落实办法,并精心组织实施。受援县(市)负责教师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并向省级有关部门报告。
7.相对集中,成组配置。特设岗位教师的安排应注意结合当地实际需求,按照学科结构,科学搭配。岗位的设置要相对集中,避免过于分散。一般在1个县(市)安排100个左右,1所学校安排3-5人。
8.侧重初中,兼顾小学。特设岗位教师原则上安排在县以下农村初中,适当兼顾乡镇中心学校。人口较少的边境县、少数民族自治县和少小民族县可安排在农村生源占60左右的县城学校。
9.先行试点,逐步扩大。“计划”的实施采取先试点,后推开的办法。2016年拟安排2-3万个特设岗位教师。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精心选择部分教师紧缺、工作基础好的“两基”攻坚县作为试点县,并认真抓好试点工作。
2017年至2020年在不断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根据中小学生数量变动情况,每年另行确定招聘人数。中央财政视实际招聘人数据实核定经费。
四、特设岗位教师的招聘
10.特设岗位教师实行公开招聘,合同管理。合同中应详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1.招聘工作由省级教育、人事、财政、编办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择优”和“三定”(定县、定校、定岗)原则,按下列程序进行:(1)公布需求。(2)自愿报名。(3)资格审查。(4)考试考核。(5)集中培训。(6)资格认定。(7)签订合同。(8)上岗任教。
招聘可采取组织专场招聘会、网上招聘会、组织设岗所在地有关部门到高校招聘等多种方式进行。
12.招聘对象和条件:
(1)以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为主,可招少量应届师范类专业专科毕业生。
(2)取得教师资格,具有一定教育教学实践经验,年龄在30岁以下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本科毕业生。
(3)参加过“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有从教经历的志愿者和参加过半年以上实习支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
(4)报名者应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同时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要求和招聘岗位要求。
五、“计划”的相关保障政策
13.特设岗位教师享受《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和人事部等部门《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16]16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制定具体落实政策和措施。
14.“计划”的实施可与“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相结合。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特设岗位教师,可按规定推荐免试攻读教育硕士。特设岗位教师3年聘期视同“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要求的3年基层教学实践。
15.特设岗位教师在聘期内,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跟踪评估。对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给予表彰;对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对不适合继续在教师岗位工作的,应及时将其调整出教师队伍并相应取消其享受的相关政策优惠。
16.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研究制定政策措施,鼓励特设岗位教师在3年聘期结束后,继续扎根基层从事农村教育事业。对自愿留在本地学校的,要负责落实工作岗位,将其工资发放纳入当地财政统发范围,保证其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
实施“计划”的地区要进一步创新教师补充机制,今后城市、县镇学校教师岗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应优先聘用特设岗位教师。
对重新择业的,各地要为其重新选择工作岗位提供方便条件和必要的帮助。
西部地区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计划”的同时,要研究制订具体可行办法,将“计划”的实施与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积极稳妥地处理好代课人员问题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六、其他有关事宜
17.聘任期间,特设岗位教师户口和档案关系的管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档案关系原则上统一转至工作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政府教师人事档案管理部门。
18.各受援县(市)和学校,要为特设岗位教师提供相应的周转住房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19.西部地区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
20.本方案由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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