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9日,我有幸参加了巴彦淖尔市审计局党组中心组的集中培训,认真聆听了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法规处李欣荣处长关于新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讲座。通过李处长多个方面精辟而又深刻的讲解,我对以前审计工作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有了全新的认识,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点,和大家一起学习交流:
一、审计的依据。
审计依据应该是《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不能将各级政府批转审计机关年度项目审计计划的文件或者是本单位的审计项目计划作为审计依据。
二、审计救济途径。
审计救济途径扩大了适用政府裁决的范围。除依据《审计法》第十六条、十七条实施的审计项目外,按照《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所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规定实施的审计项目,也适用于政府裁决。这使我对法律救济途径有了全新的理解和认识,避免了审计风险。
三、审计证据的取证。
审计证据要精辟而又充分,符合《审计法》对审计证据的要求即可,不要面面俱到,把所有的账面、凭证和单据都复印取证。如果总账账页能说明问题,就不要复印明细账,尽量避免审计证据冗长,繁琐。
四、加强审理制度的重要性。
李处长在讲解审理制度时,提到审理应承担更大的责任。既要结果审理,更要过程审理,充分发挥审理的职责,更好的发挥审计的免疫系统的功能。作为一名审理人员,我今后要在领导的支持下,适时开展对审计过程的审理工作,在审计实施阶段结束前避免出现程序错误、证据不足等问题,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从事审计工作,作为一名审计执法人员,变成了某种意义上有“权力”的人,当自己的角色在执法者和公民身份之间不断变换时,才对“权限”这个词有了一点认识。而这次新的《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的颁布,使我对“权限”的理解又加深了一步。
新条例主要从四个方面进一步规范了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权限:一是增加规定了查询账户和存款的具体程序。二是增加规定了封存资料和资产的程序和期限。三是扩大了可以公布的审计结果的范围。四是明确了审计机关可不事先通知而直接审计的情形。
粗略望去,审计机关似乎增加了不少的“权力”,如在原来查询单位账户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对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查询权;配合新修订的《审计法》对封存权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该项强制措施的程序和时限;取消了原来对审计结果公告范围的限制;明确指出审计机关享有可有条件的不事先通知而直接审计的权力等。
但细看之下,却发现我们增加的不是“权力”,而是“权限”。就好比一个圆的半径越大,它所接触的各式各样的边界也会越多,相应的受到的限制也越多。比如我们的账户查询权,必须先要有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和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在查询个人账户时还要满足相关的实质性要件,即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此外在审计实践中还要履行相关的必要程序——两人以上共同查询,出示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等。如果不满足这些条件,该项审计查询权就没有办法行使,即使出于其他原因行使了,它也是有瑕疵的,违法的,对方可以就此提出异议。如此势必会影响到审计的公信力和权威,甚至引发相应的诉讼和法律责任。这是因为当我们的权力超出它的边界的时候,就变成了对正当权利的侵犯,就成为了邪恶的力量,就必须要有相关的权力来制约它,以防止其滥用,并使遭受破坏的权利得到相应的救济。
再如封存权的行使,源自新修订的审计法第34条的规定:“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在被审计单位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等行为时,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但审计法只是规定了审计机关在什么情况下有这种权力,至于怎样行使该项权力,有没有相应的时间、程序上的规定,则并未说明,这显然不利于对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保障。新条例则明确提出应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此外,明确了封存的期限是7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即封存最长不能超过14天。且解除封存的条件是“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并指出,封存的保管责任——“对封存的资料、资产,审计机关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保管,被审计单位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这实际上是在加强国家审计监督权的同时,进一步的对其进行了限制和规范。毕竟,封存权是对被审计单位和公民财产流通权利的限制,具有行政强制性,因而权力越大,受到的约束和限制就应该越多,所承担的责任也应该越大。
5月1日,新条例马上要生效实施了。媒体和社会各界对此给予了极大的关注。笔者看到网上很多评论说审计的权力又扩大了,审计监督权又加强了,这些话都不假。国家审计作为一种国家监督、法律监督,其本身也是对权力的制约,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过程中必然要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没有相应的职权,又怎么来履行相应的职责。但是,身为审计执法队伍的一员,我们必须认识到,我们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增加了多大的权力,也就增加了多大的责任,这些都是对等的。只有看到权力背后的责任,看到权力的界限——权限,我们才能更好的履行自己的职责,我们的权威也才能真正在全社会树立起来。
学习审计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审计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第2页
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学习《审计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
本页是小编最新发布的《结合XX实际浅谈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若干问题》的详细文章,觉得有用就收藏了,重新编辑了一下发到小编。
《政法》的颁布,不仅是行政审批程序的重大改革,而且对整个行政机关有着深远的影响。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继续推进“阳光行政”、“依法行政”,对建设法制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及软环境建设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由于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与政府法制工作实际比较贴近,所以我想结合我区情况,就如何落实好这部法律及在实施许可中应注意的问题谈些浅见,仅供参考,有不当之处还望批评指正。
一、关于行政许可事项和实施行政许可主体的确定
我区行政许可事项和实施行政许可主体应以区政府公布为准。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按照上级精神比照临时性许可,可以继续实施至2005年7月1日。属于省级和市级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各部门应做好服务工作,及时受理上报,协助办结,不能变相审批,设置障碍。经区政府公示的行政许可主体,不应擅自委托下属单位实施。对目前实施主体与法定主体不一致的,不宜再由下属单位实施,行政主管部门应进行调整,收回行政许可权。人事、编制部门应会同法制办尽快搞好调研,根据部门审批职能的调整,提出机构设置和调整意见。
二、关于实施行政许可
目前,实施行政许可方面的信息和内容的公开应当说尤为紧要。各行政许可主体应尽快在自己的网页、公告栏、公示手册中公开本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内容。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公开应主要包括:1、实施行政许可主体以及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机构名称的公开;2、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规定的公开(以便于公众随时查阅为宜);3、行政机关在审查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以及举行、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的公开。4、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开。以上内容不仅包括实施许可的事前公开,还包括许可实施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只有注意保证公开的全面性,才能保证许可的合法有效性。
三、关于行政许可的时限
行政许可的时限,应按《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各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有明确的审批流程,在承诺时限内办结行政许可事项。对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期限,行政许可法未作明确规定。如果单行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单行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单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适用行政机关对初次行政许可申请审查期限的规定。
四、关于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的适用
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是扩大公众参与,权衡各方面利益关系,保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一项重要行政措施。涉及公众利益或他人利益的许可,应在事前给予利害关系人听证的机会。
关于听证的适用范围,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和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行政许可听证是关系到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基本权利和重要权利的一项行政措施,这里所说的“重大利益”,可以理解为行政机关在颁发、拒绝颁发、变更、收回、续展、中止、吊销、撤销、注销许可或增加许可条件时,应书面通知申请人或持证人及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应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要求,应当举行听证会,并将有关听证情况记录在案。
关于听证的程序,应把握以下要点:1、履行事先告知的义务。举行听证会,应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内容,在举行听证前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他利害关系人。2、公开进行。除涉及国家机密、技术或商业秘密外,听证会应公开举行。3、按听证职能分离原则,指定该行政许可审查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主持;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回避;举行听证时,负责行政许可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提出审查意见的理由和依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进行申辩和质证。4、制作听证笔录,交听证参加人员审核签字或者盖章。5、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关于行政许可的收费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我区物价部门应尽快核定行政许可连带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在媒体上进行公布。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随意增加和减免,以防止借行政许可之机,巧立名目搭车收费。
六、关于对行政许可相对人的监管
各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许可后的监管上,应注意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服务。建立对被检查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填制检查记录,收录检查情况,执法案卷要详实,在案卷中全面体现执法过程及证据材料,防止被诉不作为,以及引起在复议和诉讼中产生证据不充分、程序违法、材料缺失等导致的败诉现象。使我区的行政管理和服务真正做到简便、快捷、通畅、周到、真实、无误。
七、关于行政许可的管理和监督
一是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区政府法制办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法的监督检查。实行备案审查工作责任制,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和行政处罚的行为。加强对行政机关重批轻管、只批不管现象的监督,防止出现管理上的真空和漏洞。
二是建立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诉、检举制度。严格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盘锦市行政效能告诫办法》、《盘锦市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违法行为追究暂行办法》规定,切实把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收费、程序、时限等,作为重点进行专项检查。不断完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和不正当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诉、检举制度,拓宽民主监督渠道,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审判机关的监督,充分发挥民主监督员和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确保行政许可法的顺利实施。
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