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肇事案件审理之我见

人的思维和想法,总是随着时间不断的改变。观看了某些作品后产生属于自己的体会叫心得体会,在日常的生活中,说到心得体会,大家肯定都不陌生吧,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你是否会写相关心得体会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对交通肇事案件审理之我见”建议你收藏并分享给其他需要的朋友!

对交通肇事案件审理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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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随之提高,这样私家车大量出现,经济的发展、运输的发达,使大量运输户奔波在公路上,造成了车辆拥挤,事故不段发生。就我们区法院来说,从2004年起有关交通肇事案件开始出现,2004年2起,2005年收案7起,有些案件虽然没有移送到法院,有其客观方面的原因,但从移送到法院审理的案件上看,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还是多方面的,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违章操作、驾驶报废的车辆等,有的虽然有证但属未参加过正规培训就拿到证照而驾驶造成的。根据司乘人员的素质,肇事后有立刻抢救的、有逃逸的、有弃之荒野,不易被人发现的地方,拒不履行抢救义务,以致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这些情况的出现在处理结束上是有很大差异。现根据不同情况谈一下自己的一点看法。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对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罪从主体资格上看,为一般主体,也就是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包括以下人员: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第7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负责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在30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这也就是说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员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有可能成为交通事故的共犯。
本罪客体只侵犯了交通运输的安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
客观方面表现为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事责任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13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2、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汲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上述1和2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4、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负责的;(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5、“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这里的“因逃逸致人死亡”我们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应掌握为发生交通肇事后,肇事者为逃避法律的追究而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但在具体操作上看,又分几种情况,被告人逃离现场后自己报案;被告人逃离现场后被他人看到报案等。被告人逃离现场后时间很短的情况下即报案,救护人员也及时赶到或被告人逃离后由他人及时报案,救护人员及时赶到现场进行救护的,这个时间我们认为应在1个小时以内的就不能认为是因逃逸致人死亡,如果被告人逃逸不报案,或者虽有其他人报案,但无错过抢救的有效时机的话,就应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在七年以上量刑。
6、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废的,应当依据刑法分别相关条款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7、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员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上述1、2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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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对一例辐射案件思考启示


环保局对一例辐射案件思考启示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的环保意识越来越高,生活质量的需求已成为当前人们关注的热点。环保部门按照国家的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断加大环保执法活动力度,严厉打击环保违法行为,在执法过程中,既维护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又坚持以人为本,为广大市民和企业搞好服务。
从近些年环境信访案件可以看出,环境保护已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近日,我市环保局接到了一例辐射方面的信访案件,来电举报宝发新能源项目在山城区牟山大道与宝马大道东北角进行放射性试验,对周边居民的健康和正常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获悉这一情况后,市环保局领导迅速做出批示,成立了由市局辐射科和环境监察支队信访室组成的联合调查组直接到达现场。
经过对案件的现场勘察、监测及处理,从中得出几点启示:一是人们对辐射的认识缺乏了解,辐射知识淡薄,存在一定的恐惧心理。如:公安已对宝马化肥有限公司进行的金属无损探伤检测实施了戒严,但市民还存有恐惧,担心放射源危害自己。二是相关辐射工作单位对产生辐射的管理和运行还不够严谨,没有在探伤无损检测前至少7个工作日采取有效的方式公布于众。三是辐射探伤检测的戒严工作应该严之又严,慎之又慎,避免无关人员误入现场。四是需要加大对辐射知识的宣传力度,让辐射知识走进市民。

附:环境辐射小常识
一、辐射的产生与合理利用
有些原子核不稳定的物质,原子核会自发地发生某些变化,内部会放出粒子或射线,同时释放出能量,这种现象就是人们常说的放射性。放射性物质在地球诞生时就存在,如铀、钍、镭等,它们叫做天然放射性物质,放射性在生活中无处不在,无处不有,我们吃的食物、喝的水、住的房屋、用的物品、周围的天空大地、山川草木乃至人体本身都含有一定的放射性。
  在医学方面放射源广泛用于医学诊断、治疗和杀毒灭菌;在农业方面用于辐照育种,可以改良品种,增加产量,还可用于灭菌保鲜等;在工业方面可用于石油煤炭等资源勘探,矿石成分分析,工业探伤、无损检测、材料改性和料位、密度、厚度测量等;还可用于人造卫星供电,火灾烟雾报警,军事装备,核力发电,污水处理等。
二、放射源的危害
放射源发射出来的射线具有一定的能量,可以破坏细胞组织,从而对人体造成伤害。当人受到大量射线照射时,可能会产生诸如头昏乏力、食欲减退、恶心、呕吐等症状,严重时会导致机体损伤,甚至可能导致死亡;但当人受到少量射线照射(例如来自天然本地辐射的照射)时,一般不会有不适症发生,也不会伤害身体。
三、发现放射源或疑似放射源物体时,应当如何做
放射源发射的射线看不见、闻不到、摸不着。识别放射源,除了根据标签、标示和包装外,一定要由有经验的专业人员采用专用的仪器来确认。
当发现无人管理的标有电离辐射标志物体,或者体积小却较重的金属罐(特别是铅罐)请你:1.远离现场。即不要接触,也不要擅自移动这些物品,更不要因为好奇而打开容器;2.立即拨打环保举报热线:12369。  

如何加强和完善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之我见


如何加强和完善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之我见
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加强和完善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对于充分保障政法各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公平、公正、廉洁、高效、文明执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和完善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大意义
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就是要求各级政法机关领导和干警要不断增强党的纪律观念和组织观念,一切服从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的统一和权威性,自觉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部署,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增强大局意识,重大问题和事项及重要工作部署要及时向党委请示汇报。做到令行则止,各级党委要切实把政法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政法机关的思想政治领导,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和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政法部门党的建设、队伍建设和基层组织建设,择优配齐、配强政法部门领导班子,落实从严治警和从优待警的各项措施,帮助、协调解决建立政法机关的经费物资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政法工作机制,全力支持监督和保障政法各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及部门保护主义,帮助政法部门派出执法中的各种阻力和干扰,为政法机关行使职权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加强和完善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途径
1、全面加强党委政法委自身建设。按照“四化”的要求,选拔(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那些德才兼备能够统领政法机关工作的优秀领导干部。充实到政法委员会,配齐、配强、配好领导班子,按照有关规定,坚决支持政法委履行协管政法部门领导干部的职能,建立查处职务犯罪分级别审批制度。政法委员会的全体干部要牢固树立为政法部门服务的思想,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肃文明公正执法等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执法监督是党委政法委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法委要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执法监督工作,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在加强政法委班子建设的同时,还要着力抓好政法各部门领导班子建设。要把政治强、思想硬、熟悉政法工作、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和较强的执法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的优秀干部选拔到政法部门的领导岗位,本部门、本地区没有合适人选的由上级党委立足本系统内交流选配。要坚持与健全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充分发扬民主,不能搞“一言堂”。要坚持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对闹不团结、搞小团体、严重影响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在教育无果的情况下,上级党组织要坚决果断采取措施予以调整,以增强领导班子凝聚力和战斗力。
2、要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提高政法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在新的形势下、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政法队伍工作在第一线,他们所面临的是高智能、高智商、高科技等问题,政法队伍的整体现状、整体素质与新形势、新发展、新任务、新要求还不相适应,极少数干部文化层次业务素质低、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个别干警工作方法简单粗暴,讲粗话、拍桌子、瞪眼睛、辱骂嫌疑人或当事人,这些方面严重影响政法机关的威信。因此,政法队伍在思想政治上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强化干警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干警牢固树立为人民掌权,为人民执法的观念,争当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要加强干警的业务素质教育,为干警创造宽松的学习条件,鼓励干警高升本、专升本,培养一批专家型、复合型高层次的人才,推动和提升干警的文化业务素质,加强干警的法制教育,组织干警利用好各种培训,不断提高各自的业务水平和执法水平。要加强干警的勤政廉政教育,引导和教育干警自觉抵制各种不健康思想的侵蚀,作廉洁自律的模范。要强化政法干警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政工干警的工作待遇与职级,关心政工干警的工作与生活,增强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大力弘扬正气、激励斗志,表彰先进,进一步调动干警的工作积极性。通过加强领导,加强管理,加强教育,加强监督,不断推进政法干部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建设。
3、积极推进司法改革,以适应新时期发展的需要。司法改革是政法队伍的一件大事,要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深入调查研究,从政法部门的实际出发,对各项政法工作的运行机制,管理监督机制,后勤保障机制等方面进行改革,以利于加强和改善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通过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政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确保公正、廉洁、文明、高效执法,不断提高政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整体效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4、完善司法保障机制,为政法部门的依法履行职责创造有利条件。完善司法保障机制是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司法保障工作作为事关坚持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大事,认真研究解决。千方百计保证政法部门正常运转所需的经费,落实“从优待警”的各项政策措施,提高干警待遇,改善政法干警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加大政法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的投入,改善政法部门的交通、通信和其他技术装备,把科技强警所需资金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年度财政预算,提高政法部门运用先进装备和计算机网络等高科技手段与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能力,通过强化司法保障,推进各项政法工作更上新台阶。



农信社案件专项治理心得体会:对当前基层农信社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思考


农信社案件专项治理心得体会:对当前基层农信社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思考

今年3月6日,中国银监会专门召开了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这足以体现了银监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视。因此,基层农村信用社务必按照银监部门及其主管部门对案件专项治理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做好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做到组织推动有力、职责分工明确、检查处理从严、具体措施有效,力争实现农村信用社无百万元和“四类”恶性案件、当年无新发案件的目标。那么,要实现上述目标该从何入手呢?笔者认为,应在以下四个方面狠下功夫:

一、加强制度建设,提升制度约束力。一是要完善建立与新业务发展相适应的制度体系。目前农村信用社通存通兑业务、卡业务已经开通,综合业务系统也陆续上线,快速发展的电子科技业务增强了信用社案防工作的复杂性,犯罪分子作案的隐蔽性、灵活性更强。因此,县联社要在制度建设上尽快适应新的业务发展,建立电子业务授权制度,完善内控约束机制,如对柜台存入现金10万元以上的,须经过第二人授权后方可进入系统登记分户账,存入现金50万元以上的,须经第三人授权。二是要严格业务操作程序。全面推行贷款调查、审批分离制度,建立辖内小额农户贷款户主档案,实行小额农户贷款户主制管理。信用社办理贷款一律在柜台办理,办理贷款时信贷员、电视要严格审查贷款户资格,核实身份,出纳凭贷款户有效证件付款。三是要加强帐户核对。信用社对单位存款帐户要按电视制度规定定期对帐,存放资金要主动与对方对帐,信用社内部往来要互相核对帐务,对帐发现的未达帐要严格审查,分析原因,存在疑问要追查到底,对一时无法查清的要及时向联社报告。同时要加强对帐真实性、准确性的监督,建立对帐复核制度。对对方往来资金核对的真实性要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对帐走过场,对单位存款对帐不及时的要采取措施及时纠正。四是要切实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不能将规章制度贴在墙上,写在纸上,说在口上,要用规章制度约束人、教育人,对无视规章制度的干部职工,要严格处理。在执行制度上要从细微抓起,如印章、密押、凭证实行三分管制度,柜员制业务网点必须实行电子监控,操作人员离机必须签退,负责的公章及个人私章离柜时须入箱上锁,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要做到交旧领新、领用核销制度等。

二、更新案防手段,提升案件防范能力。一是要加强对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开展“珍惜岗位、珍惜人生”为主题的教育活动,让员工正确处理好工作原则、制度与同事间的信任、友情的关系,处理好情与法、钱与法的关系,增强员工的自控能力,做到在金钱面前不为所动。开展业务技术比武、电视竞赛、文艺演出、书画比赛等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把员工的业余生活引导到健康有益的活动中去,避免员工与黄、赌、毒的接触。深入开展争创文明岗位、文明单位、青年文明号、业务标兵等文明创建活动,营造一种积极、上进、发展的氛围,从而弱化极少数人的非分之想和犯罪之为。二是要改进员工管理和考核制度。建立科学的指标考核体系,将成本和收益、风险和效益纳入考核体系,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薪酬制度。制定各种经济处罚措施、实施工效挂钩时均应以调动职工积极性为前提条件。要努力为员工创造公平、公正的工作氛围,关心员工生活,帮助解决员工困难,让员工感受到信用社的温暖,使每个员工都能安心工作,热爱工作,干好工作,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和使命感。

三是要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首先要抓好安全制度建设,一方面扎实开展员工安防意识教育,要以案促防,以防促教,以教促学,切实把农村信用社会计、出纳、安全保卫三个基本制度贯穿到各项经营业务过程中。另一方面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检查监督活动,更好地督促员工落实营业、守库、押运安全操作规程,特别是一些重要场所、重点部位、重要环节、重点人员要加强监督力度,实行检查责任制,对该发现的问题未能发现,发现的问题不能正确处置而引发安全事故的要层层追究责任,决不姑息迁就。其次要抓好安防设施建设。对未取得电视机关颁发的“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的营业场所、业务库逐个进行督查,责令在限期内实现营业场所、业务库安防设施达标。第三要抓好护卫队伍建设。按规定配备足够的、较强的护卫队伍,强化队员基本功训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第四要加强对嫌疑人员的跟踪管理。对有“黄赌毒”行为的、个人或家庭经商办企业、个人家庭负债较大或在行社有贷款(正常贷款除外)、无故不能正常上班或经常旷工的、交友混乱经常出入高档消费场所的、有不良记录或犯罪前科的要进行排查分析,确定专人进行帮助教育,并建立帮教档案,不但在工作时间以内要盯防,而且在工作时间以外要进行信息跟踪,了解情况,掌握思想动态,防微杜渐,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第五要加强岗位轮换和异地交流。对在会计、出纳、储蓄岗位工作二年以上的要进行短期轮岗,轮岗时间为3个月,在同一信用社任负责人5年以上的,要结合竞聘进行异地交流。

三、加大案件排查力度,提

农信社案件专项治理心得体会:对当前基层农信社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思考第2页

升案件查处能力。一是要加强稽核检查。当前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已全面完成,要重视发挥稽核的监督作用,建立完整的稽核体系。可按照每3-5个营业网点配备一名稽核人员的原则,把政策水平能力强、业务精、作风过硬、办事认真、热爱稽核工作的员工充实到稽核岗位。联社对所辖营业网点序时稽核最长时间不超过一个季度,对案件高发机构、高风险业务、易发案件部位,要增加稽核的深度、广度和频率。二是要加强对案件的排查。案件排查必须坚持常抓不懈,无论本单位是否发生过案件,案件排查工作绝不能放松。联社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以上案件的全面排查。采取“格式化、作业式”方法加强案件专项治理检查,即对农村信用社不同岗位职责及内控制度、操作规程进行逻辑归纳,将检查的内容、标准及要求设计成不同的专用表格,形成具体量化指标,增强监督检查的针对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形成科学、严谨、有效的监督检查体系。要根据内控管理的需要,以“格式化”表格为载体,布置各专业、各单位不同层面负有监督检查的具体操作,并将所完成的“作业”按要求上交联社专门机构审查和存档。在对案件全面排查的同时,还要经常开展一些突击性的检查,突出查现金库存和重要空白凭证以及核对存放银行款、存放联社款、社内往来资金等重点,检查时要认真仔细,不能走过场。要谁检查,谁签字,若查后犯案,追究检查责任。

四、加大案件责任追究力度,提升案防威慑力。一是要实行案件防范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将案件防范责任细化分解到各基层社、各岗位,建立全员立体防范网络,不留责任真空,筑好全员案件防范屏障。二是联社要对查处的违规情况进行严肃处理,并以会议、文件形式进行通报,以教育广大员工,时时敲起警钟。要增强案防的严肃性,做到有案必报,发案必查。对敢于以身试法的人员,该处分的必须处分到位,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定要绳之以法决不姑息养奸,养虎为患,以造成声势,形成压力,震慑犯罪。对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要给予行政处分和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赔偿,并视责任大小,确定是否调离管理岗位,在一定时期内不得提拔使用。

关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思考建议


关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思考建议

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执行干警,几年执行工作的实践,使我感受颇多。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越来越多,且该类案件的自动履行率较低,多须法院强制执行。该类执行案件具有执结率低、社会反响强烈、工作难度大、极易转变为上访案件等特点,如不能及时执结,必将导致当事人对执法公正性与严肃性产生怀疑,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必须妥善处理该类执行案件。前几日执行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从执行这起案件中我认为引起此类案件发生存在诸多社会原因。

随着我国汽车消费的不断普及,交通事故致人伤亡案件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一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从交警的现场勘查到责任划分,再到法院的诉讼,其目的就是将事件的责任进行划分和确定,最终要解决的问题是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中的内容能否得以实现。往往这样的问题只有在进入执行程序才能得以解决,但这样的案件在执行中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使受害人的赔偿得不到及时的落实。例如: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中,肇事者陈某酒后驾驶自己的私车,造成受害人一死一伤,该案的赔偿金及医疗费用高达十几万,而肇事者刚买的车才价值3万元左右,该车还是通过贷款购买的,陈某家中的积蓄因买车已全部用完,该车也没有参加保险 ,陈某只有每月的1300元工资。这样的条件,被执行人陈某如何一下拿出高达十几万的赔偿金及医疗费用。实际生活中,酿成交通事故及赔偿无法到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要想解决这方面问题,主要应从以下社会问题入手:

一是提高国民保险意识,加大保险宣传。

在许多发达国家,保险已经进入成熟阶段,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美国,85%以上的家庭都参加寿险。据不久前的数据显示,他们在完善的社会保障基础上已经超过了150%的保单密度。在我国消费者熟悉的车辆保险投保率也仅达到30%,而在发达国家这些险种的投保率都在80%以上,尽管目前正推进以市场化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社会保障体制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个人面对的风险正在不断增加,但是人们对风险的认识还不够,导致人们的风险和保险意识比较落后。


目前来看,在执行中保险是受害人的救命稻草,是维护受害人合法利益的最好途径和保障。我们应该努力支持全国的保险事业,让保险事业在车辆的保险上做的更规范、更合理、更人性化。这样对将来的交通事故的赔偿更有保障,使受害人的利益能及时得到一定的补偿,使公众把保险当作生产、生活保障的靠山。


二是交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驾驶证的管理。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许多人可以买的起私家车,也很容易拿到执照,有些人没有通过正规的驾校学习和专业的训练,即使去学也是走个过程,而有些人甚至是通过关系买的执照,这种现象普遍存在,造就了一个个的马路杀手。

例如在新西兰考取驾驶证,一般人从学车开始,要1年半才能得到一个完整的机动车驾驶执照,从学习开始,考完笔试,给你发一个学习驾驶证,有效期两年,你可以在路上开车,学车,但一定要有至少一个有两年驾驶经验的人坐在副驾驶座位,要出示有两年完整驾驶执照;有这个学习证半年后,你才可以考第二个证——实习证,简单通过路试就可以考取,实习证只可以搭载自己亲人、女朋友,再过半年,才可以考最后一个最终的驾驶执照,这个最难考。对比中国,一个月就可以有个驾驶证,笔试大家都知道如何的复杂,国外重视实际驾驶,并不要求纸上谈兵。在美国交通可比中国复杂多了,交通规则也非常严格。他们考的主要是安全意识,车技反倒其次了。因为车技提高很容易,一旦没有安全意识就后患无穷了。这和国内完全不一样。国内是练技术,漠视规则,漠视行人——送礼就行。中国以全球3%的机动车数量创造出25%的事故率就说明了一切。而一个合格的驾驶员的驾驶技术是在不断的学习和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所以在这里我们希望交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驾驶证的管理,减少我们的交通事故率,切实保障公众安全。

三是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使交通事故中的弱势群体在事故发生后能及时得到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的司法便民工作,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努力解决司法为民中的具体问题,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各地政府也在积极响应用不同的方式出台救助方案和地方法规,确保救助资金的到位,来解决社会中弱势群体的实际问题。我们希望上级领导、地方政府能让这些措施和法规、资金及时到位,解决受害人的燃眉之急。

四是加强法制宣传,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造成目前交通事故发生居高不下的原因主要是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法制观念淡薄。交通部门和法院可经常通过案例报道等形式做好道路安全法律宣传,努力提高人们的交通

关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思考建议第2页

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交通法制环境,真正从源头上预防和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是仅用法律手段就能够解决的,化解这样的矛盾,法院只能做到一调再调(就是诉讼中调解完执行中再调解),起到的作用只能是暂时缓解问题却不能彻底解决问题,矛盾始终存在。此类案件的不良循环是无法回避的社会问题,是不容忽视的社会矛盾,足以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解决它需要行政主管部门的严格把关,需要老百姓意识觉悟的提高,需要保险事业的大力支持,需要我们大家的共同努力。

秘书之我见


秘书之我见
×众所周知,作为一个秘书,我们应该具备以下基本能力:1.要有一定的文字功底,计算机操作能力和外语能力;2.作为总经理秘书,有时候沉默比能言善道更适合这项工作,所以,面试时应表现出言语精干,说话恰到好处;3.作为总经理秘书,必须能很快理解老总说话或发布命令的意思,并(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能顺畅传递相关信息,这就需要理解与沟通能力;
可是做秘书难,做女秘书更难。怎样才能左右逢源,做个人见人爱的女秘书呢?1.要有平常心。2.强化工作能力。3.端庄大方,举止得体。4.口风要严。5.有亲和力。6.善于人际沟通。7.有外交家的平衡术。8.无情。天下最愚蠢最可悲的女人就是爱上自己上司的女秘书。这种爱情的未来必然不被看好。如果你是幸运的,你的上司还是单身贵族,结果意味着你必须结束在这家公司的职业生涯,何况这种几率少之又少;如果你是不幸的,你的上司早有家室,你将不得不准备打一场旷日持久的、异常艰巨的、让你身心俱疲心灰意冷的战役,并且,这场战役注定要以你的惨败收场,并且,你的痛苦是不被同情的。



天津高速公路发展趋势暨交通管理方略之我见


天津高速公路发展趋势暨交通管理方略之我见天津高速公路发展趋势暨交通管理方略之我见

2004年12月17日,《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经国务院审议通过,标志着我国高速公路建设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将在未来三十年内建成的全国高速公路网,依照“东部加密、中部成网、西部连通”的原则,采用放射线与纵横网格相结合的高速公路网布局形态,构成由中心城市向外放射以及横连东西、纵贯南北的我国公路网络最高级别的公路交通大通道。将包括7条首都放射线、9条南北纵向线和18条东西横向线,简称为“7918网”。

目前,我国已经建成3.5万公里的高速公路,将再建8.5万公里,高速公路网总里程约12万公里。到2020年,基本完成以上60%的任务,基本形成全国高速公路网络骨架。

一、2020年天津高速公路建设趋势展望

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和交通需求,天津将进一步加快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的建设,预计到2020年,天津公路交通紧张状况将全面缓解,其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制约得到全面改善。再到2020年,公路交通基本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能够提供更畅通、更安全、更便捷的交通条件。

目前,我市已开通8条高速公路,分别为京津塘高速公路、京沪高速公路(代用线)、唐津高速公路、京沈高速公路、津保高速公路、津蓟高速公路、津滨高速公路、津晋高速公路。总通车里程为500余公里。

在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酝酿、修改过程中,天津已经立足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开始研究规划天津高速公路发展的方案,围绕21世纪我市高速公路发展方向和目标,反复酝酿、合理规划出了天津高速公路网络格局。天津高速公路建设将再一次提速,到2018年初步建成天津高速公路网络骨架,到2020年左右基本建成天津高速公路网络。预计,2005年建成威乌高速公路、沿海高速公路、京津高速公路(一期塘沽-东丽);2016年建成津港高速公路、蓟平(津承)高速公路、京津高速公路(二期北京-杨村)、京沪高速公路(正线一期京津塘56K-当城);2017年建成京津高速公路(三期杨村-东丽)、京沪高速公路(正线二期当城-京沪代用线6K、三期当城-九渲闸)、津汕高速公路。2020年前建成国道112联络线高速公路、蓟塘高速公路、京沪蓟塘联络线高速公路。还将修建唐津高速公路延长线连接京石高速公路、修建京津塘高速公路与津滨高速公路联络线,修建国道112线高速公路延长线与京津南通道相接,届时,天津高速公路的总里程将再添1000余公里,达到1500余公里,形成以外环线为起点的7条放射线为主,南北有9纵,东西也9横,大、中、小三环相套、贯穿各个区县以及主要乡镇的高速交通网络。

二、天津高速公路联网后将面临的交通状况和需求

天津高速公路网络是全国高速公路网中重要组成部分,南北九纵中有两纵贯穿天津,首都7条放射线中有两条经过天津,河北省预计2020年前规划建设5纵6横7条线的高速公路中2纵2横1条线经过天津成网。到2020年以后,天津的18条高速公路将纵横交错、互相交叉,在每一个交叉节点上,将修建互通式立体交通枢纽,约计30-40个。与一、二级普通公路连接的收费站口约140余个。共计建成90余条高速车道,日通行能力130余万辆机动车(当量)。

根据国家计划,将在2017年以后逐步撤销高速公路上所有主线收费站,实行“一卡通”缴费模式。这就意味着我市原建、新建各条高速公路之间的互通节点不再建有缴纳通行费的闸口,与外省市高速公路连接端口的12处(含新建)收费站也将撤销,使天津界内、界外高速公路也真正形成无阻式网络。所有车辆一旦进入高速公路网,就可以任意选择路径,畅通无阻地到达网络任意一端。

根据天津安排计划,将来天津所有高速公路实现“一卡通”模式后,原由各个业主公司分别收缴的通行费改由新建天津高速公路计费管理中心联网统一计费分配,同时建立天津高速公路管理监控调度中心。日前,筹建的天津高速公路管理调度中心和收费中心合署办公的大楼,已经在现京沪高速公路代用线的津静站(外环线九号桥附近)破土动工。

从发展观点看,天津高速公路不仅早已是北京连接各个省市的重要通道,而且成网后还将成为河北省高速公路东部网络的重要枢纽,成为连接东北、华北、西北、华东等地区的重要路网组成部分。另外,高速交通将成为天津中短途旅行与郊县往返市区的主要出行通道。我们将面临崭新的高速公路网络交通,在这个网络基本形成后,还将继续不断地完善、加密。那么,在高速公路交通对管理模式和管理水准的需求上,将更加具有高标准、高效率的特点,以目前管理方式和管理能力是不可能应对的。所以,交通管理模式和技能不更新、不进步,不能与高速网络交通需求相适应,就将在客(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观上制约、阻碍高速公路网络交通功能的发挥,降低高速网络交通资源的使用率。解决这些问题,从时间上看,我们还有5年左右的准备空间,时不待人,已经很紧迫了。

三、天津高速公路发展中应当优先重点探讨的管理课题

展望未来,高速公路建设发展形势气势恢宏,我们担负的任务和责任更加艰巨和重大。在天津高速公路发展未来格局中,我们将面对很多难点和问题,很可能会有一些是我们现在还不能想象得到的。因此,从现在起我们就要高度重视,积极开展研究探讨,做好中、远期规划部署,为将来面对的形势奠定基础。

经过反复思考,我认为以下议题应当优先重点开发研究。

1、创新管理观念,推动智能化管理,提升管理效率

创新高速公路智能化交通管理理念,瞄准高速公路网络交通需求,制定实施“ITS”(智能交通信息系统)管理高速公路交通的阶段性规划,力争在2020年前交通管理水平与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需求达到基本一致。

目前,我们管理高速公路交通的模式基本依靠站口管控、路段巡查的方法。科技装备寥寥无几,且不成管理手段的体系,科技手段很落后,依旧靠大量的人力资源维持日常的管理。公安部曾经制定高速公路交通警察配置标准,即比对高速公路长度计算公式,为每公里配置一线警力1.5人。目前天津高速公路警力配置是每公里0.44人。公安部这个标准已经制定了十几年,当时能够应用于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的科技装备还没有得到普及和推广,针对现在科技发达的情况看,这个侧重于人工管理的标准已经落后于高速公路网络交通形势发展。从粗浅了解到的国外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手段来看,各个经济发达国家早已高速公路网建设中,逐步实行“ITS”智能系统管理,而且已经进行了十余年的探索,现在依然继续在完善、提升功能之中。

“ITS”是指将先进的信息技术、电子通讯技术、自动控制技术、计算机技术以及网络技术等有效地综合地运用于整个交通管理体系,而建立起的一种在大范围内,全方位发挥作用的,实时、准确、高效的交通管理控制系统。它由若干子系统组成,通过系统集成将道路、车辆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以最为安全和经济的方式引导车辆到达目的地。同时通过对车辆和道路实时信息的采集来提高管理效率,以达到充分利用交通资源的目的。
 使用“ITS”智能系统管理高速公路交通,应是管理模式的发展方向。对于我们来讲,创新观念更为重要,要先对推广应用“ITS”智能管理技术取得共识,再具体落实如何实现“ITS”智能化管理。实现“ITS”智能化管理,应当本着“他有为我用、他无我创新”,在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上,不搞重复投资建设的思路,确立各个高速公路经营公司是建设“ITS”智能化管理系统设备的主体,实现这个目的要大致通过三个渠道,一是利用现有设备升级,做好端口连接,添置必须的新设备;二是通过立法、规定的方式,促使“ITS”设备成为新建高速公路配套标准;三是自己做最优化投资建设,与公路经营部门的设备连接实现信息共享。

2、围绕天津地域狭长且高速路网密度相对大的实际,探索推出适应自己特点的管理结构,借此拉动管理能力的提升

改革高速公路管理结构,提升基层大队的作战能力,已经成为各地高速警察队伍正在研究的课题。从现在各地高速交警管理结构调整的情况看,大致有四种类型。一是放弃支线、把稳主线,就是把原来直管的支线高速公路转交属地管理,把撤回的警力全部投入到主要干线高速公路(河南等);二是把以块为主改为以条为主,过去全部实行属地管理的,这次全部变为直线管理(福建等);三是在大队内增设科室,健全各种业务功能,提高工作效率和一线实战能力(陕西等);四是在大队加挂公安分局牌子,除交通管理业务外,治安功能由先期处置转变为直接办案,不再向属地分局移交治安和刑事案件,减轻属地分局的负担,同时避免执法上的扯皮现象(吉林)。由于各地具体情况不同,我看这些办法未必就适应天津高速公路交通发展需求,未必就能应对将来网络化交通带来的复杂变化。

天津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结构应当与时俱进作相应的调整,但绝对要围绕供需关系。不能简单地把供需关系理解为,你建成一条,我组建大队接收一条。这样没有系统规划的接管方式势必造成将来管理方式的滞后和机构设置的浪费,不利于将来高速公路联网后交通组织的供需关系。天津高速公路网络建成后,在南北长、东西窄的狭长地域内,将呈现北部路网稀疏、中部路网较密、南部路网适中的特点,较密的路网集中在北到宝坻、宁河,南到西青、津南之间,基本呈现正方形地域内,高速公路纵、横交叉,近不到七、八公里,远不过二、三十公里。这一区域内的高速路段流量,将是天津高速路网中南北和东西流量最为集中地区,也将是体现管理结构优化和管理水平的关键地区。

可以这样考虑,以将来高速公路发展蓝图为参照,以将来形成的网络交通流量参数为依据,以将来必然出现的若干个高速交通关键枢纽为基点,设立区域管理机构,以重要交通枢纽为中心放射管理相接的各条高速公路,再以若干个区域管理机构组成高速公路网管理体系。这样就形成高速支队协调指挥各个大队(区域管理),大队(区域管理)指挥警组(管理各个路段)的三级管理体制。这种体制将具备网络管理的框架,具有调整网络内流量不均衡的功能,可以使交通流量的导流、管制更加快捷,将基本能够适应高速网络交通的发展。

3、摸索恶劣气候条件下高速公路零关闭的管理模式,合理配置高速交通资源,开创高速公路与普通道路协调交通流的新途径

高速公路网络交通构造出崭新的通行形式,在完善的诱导提示系统下,互通互联使交通流量趋于均衡,发生严重堵塞的可能性降低,同时也为在恶劣气候条件下控制交通提出了新的课题。

现在我们应对恶劣气候条件下管理高速公路交通的办法,基本以管制为主。管制方式主要为警示、限速、限距、分流、关闭等级别,一般视天气变化程度梯次增减。可当面对网络化交通时,使用关闭高速公路的办法就要受到互通互联的制约。其原因主要为,一是高速公路相邻过密,气象区域遮盖幅面大,高速公路流量彼此影响;二是互通交叉节点太多且无站口,难以关闭单条高速公路;三是跨省市高速公路交界端口无法控制,界内近端站口无力分流;四是远端分流牵扯高速公路上下两方警力过多,给普通公路造成过多压力;五是过境车辆下路后,盲目行车造成事故和堵塞。在网络化交通条件下,单纯采取关闭高速公路进行管制的办法是否依然适用,现在还难以得到完整的答案。

过去我们采取关闭管制时,会给地方道路造成巨大的交通压力,经常造成普通公路的堵塞。例如,关闭京津塘高速公路后,103国道就要发生严重堵塞,关闭唐津高速公路时,205国道就要出现堵塞。这样就出现一个怪圈现象,一方面高速公路上已经流量净空,民警昼夜巡查把守各个站口路段,防范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严重事故;一方面在各条普通公路上车满为患,民警昼夜疏导堵塞。从交通流量整体调整的角度看,无疑是高速公路通行资源的搁置或浪费。

关闭高速公路的动因是预防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它是高速交通管制中最后一招,也是防范措施中最落后、最消极的。如果在主动防范事故措施上多做文章,做好文章,做到有完全的把握,就没有必要关闭高速公路。长期以来,在习惯做法运作下,人们已经形成“动力定型”心理状态,就是感觉恶劣气候下关闭高速公路是必须的不可缺少的一个主要方法。所以,要改变旧的管理模式,首先要消除僵化的头脑,再去寻找解决的方法。

从高速公路交通发展趋势预测,零关闭的模式很可能是将来的方向。据了解国外高速公路通行情况看,很多与我国相同纬度的高速公路在恶劣气候条件下不关闭,不是仅仅因为科技管理水平高于我国,而是交通需求决定根本不能关闭。或许很快,我们也将面临这种情况。所以,要从现在开始摸索恶劣气候条件下高速公路零关闭的管理模式,合理配置高速交通资源,努力开创高速公路与普通道路协调交通流量的新途径。

4、高度重视经费与管理水平之间平衡,逐步构建合理供需关系

我们应当努力把握好高速公路网络交通对管理的需求与保障供给之间关系的发展规律,力争把两者的互依互存才能发挥高速交通效率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特点,转化促为各个相关部门和各级领导机关的共识,确保在高速公路高速度建设的同时管理高速交通的各种消耗得到及时供给保障。

管理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一般需要3个基本要素,一是高速交通法规;二是管理人员;三是营房、车辆、装备、经费。但是要管理好高速交通,仅靠这样的理解就太肤浅了。简明地讲,这三条要素都需要一定的前提,即:高速法规应当自成法理体系,能够对高速公路执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现在实施的《道路安全法》没有提供这样完整的条件;管理人员整体素质结构和自身素质应与高速工作环境需求相一致;涉及到营房建设、车辆配备更新、科技装备配置维护、经费消耗等保障供给的渠道应当是通畅的。我曾经在公安网络上作过一些简单调查,在这三要素中,各地相对更重视保障供给渠道的建立和通畅。东部沿海地区的供给保障好于中部和西部地区,广东、福建、浙江、上海、江苏等地好于山东、河北。其特点是相对经济发达地区好于较发达地区,较发达地区好于正在发展地区。供给保障的方式体现出“取之于路、用之于路”的鲜明特点,而且,高速公路业主公司始终是提供经费保障供给的主体。

上面提及的四个方面研究课题,需要立项开发深入探讨。

总之,我们应着眼未来,通过加强培训和引进人才,优化人员结构,培养一批各类专家型人才。成立专项科技攻关小组,研究演绎各个阶段高速交通管理最佳模式,筛选可为高速交通管理应用的最新科技技术和设备。研究制定高速公路交通勤务管理模式远景规划,大胆创新出台适应形势发展的各种工作规范。用我们的不懈努力,管理好天津的高速公路交通网络,为天津经济快速发展尽职尽责,做出应有的贡献。



浅谈受贿案件“一对一”证据的认定与运用


浅谈受贿案件“一对一”证据的认定与运用
浅谈受贿案件“一对一”证据的认定与运用
贿赂犯罪是一种对合共犯。它是在行贿人和受贿人均具有谋利动机的基础上,双方为互相满足对方的需要而“协议”进行的犯罪。这种犯罪的隐蔽性极强,很多都是“一对一”的证据,对于证实犯罪存在着很大的困难。现结合有关证据理论就司法实践中“一对一”受贿案件证据的认定与运用问题,谈谈我自己的一些粗浅看法:
一、何谓“一对一”证据?在证据学上,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系,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凡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则是那些本身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需与其他证据结合,相互印证,才能推断出主要案情的证据。按照证明的基本要求,司法实践中使用直接证据一般应有若干间接证据作佐证,才能确定案件的主要事实;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则须有一系列间接证据构成严密的体系,即形成“证据锁链”,排除不是嫌疑人犯罪的一切可能性及其矛盾,推断出嫌疑人犯罪的唯一结论,才能证实嫌疑人有罪。但是,在某些特殊的案件中,证明案件事实或事实的某一环节的证据中间,仅有一个证明有罪或罪重的直接证据和一个证明无罪或罪轻的直接证据。例如在受贿案件中,只有行贿人肯定供述和受贿人否定的辩解,除此之外,无任何第三人目击及其他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
二、“一对一”证据是一种特殊的证据形式,在认定上具有较大的难度。尤其在受贿案件中,由于该类犯罪本身所具有的复杂性、隐蔽性的特点,加之嫌疑人多系有一定文化素养和较为丰富的社会阅历,对于犯罪所留下的痕迹往往通过种种手段予以销毁,在案件取证过程中具备一定的反侦查能力,使揭露其犯罪事实的证据不易充分收集和认定,导致许多案件陷入“二难”的境地。如果片面强调犯罪证据不充分,易造成放纵犯罪;如果草率认定有罪,同样有可能造成冤案、错案的发生。基于此点,受贿案件“一对一”证据的认定就成为司法实践中十分棘手的一个问题。
根据证据学的基本原理,结合司法实践,我本人认为一部分“一对一”证据是可以认定的。
(一)受贿嫌疑人对受贿(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行为供认不讳,再辅以其他证据的情况
在受贿案件中,多数被告人在司法机关讯问、开导、政策攻心下,慑于国家法律的威严,都能够对自己的受贿行为坦白交待,以期待获得从轻处罚。我们通常以嫌疑人供述为基础,再与行贿人的证词进行对照,相互印证,同时查找赃款、赃物或其去向,从而认定嫌疑人受贿行为成立。可以说,这是受贿案件最常见,也是最典型的一种认定形式,它充分运用了直接证据的直接性和证明力强的特点,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有的办案人员为了取得直接证据,一味迫使嫌疑人交待,而一旦取得了直接证据,便认为证据确凿,草率定案,但是以后嫌疑人一旦翻供,判决就失去了足够的依据。所以,对待这种“一对一”证据的案件,要充分发挥间接证据的作用,全面了解直接证据的形成过程,科学地运用逻辑推理,以保证办案质量,做到不枉不纵。
(二)受贿嫌疑人对其受贿事实拒不供认,但有其他证据的情况
1、有行贿人供述,并且在嫌疑人处查出行贿人所述赃款、赃物;嫌疑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
在受贿案件中,有的被告人自以为其犯罪行为实施得秘密,司法人员不易找到足够的证据,所以拒不供认的情况也较为多见,在认定这类案件时困难较大。然而,根据我国刑诉法的有关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依据这一原则精神,只要有行贿人的证词作为直接证据,同时又有从嫌疑人处查出的赃款、赃物等间接证据作佐证,就可责成嫌疑人具体说明该款物的合法来源;如果嫌疑人不能提供有其合法来源的证据,就可以认定其受贿行为成立。
2、有行贿人供述,且行贿人与嫌疑人之间无特殊关系;嫌疑人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有人谋取了非法利益的,一般情况下可以认定。
其认定理由有二:一是根据证据的证明要求,有直接证据、间接证据的相互配合,又能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的便可认定;所以,有了行贿人证言这个直接证据,再有嫌疑人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谋取了非法利益这一事实作间接证据,排除了两者之间关系特殊的可能性,便使之具有了刑诉法上的证据效力;二是认定案件的基本要求是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且指向同一,即结论唯一而排除其他可能性。如果嫌疑人行为反常,在与行贿人无亲友关系等合乎情理的原因下,利用职务之便对其进行特殊“照顾”,甚至不惜违背原则和制度;若嫌疑人对自己的行为原因做不出其他合理的解释,那么,就只能把这种反常行为的动机归咎于贪图贿赂。
3、与被告人关系密切且无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证词,一般可以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只依据直接证据或只依据间接证据定罪量刑的情况很少,但在特殊情况下并不排除运用单一证据定罪的可能。因此,完全运用直接证据认定案件是可行的。实践中,如果行贿人与嫌疑人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且无政治经济上的纠纷与矛盾,其证词未受任何外因干扰,一般来讲是可信的。事实上,行贿人的证言是经过一系列的常识性结论证明是真实的;尽管这些常识性结论的证明力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认定联系紧密,但在某种意义上讲也是一种间接证据。当然,对这类案件证据的认定,有极为严格的限制条件,实践中应慎重对待;一是看行贿人与被告人是否有利害冲突;二是要看双方是否有利害冲突;三是要看有无外因干扰,上述矛盾都得到合理的排除了,结论也自然确定了。
4、嫌疑人以“借贷”形式收受钱款,而行贿人与被告人之间形成借贷关系的前提条件不充分的,可以认定。
司法实践中,受贿人以“借贷”为名,行索贿、受贿之实的情况很多,案发后,亦常常以“借贷”为由来否认其存在受贿行为。对于此类情况,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全面分析,综合判断:一是考察借钱的前提条件是否真实,即借钱的理由是什么,如果虚构借钱的事实,借故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就可以视为具有贪图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二是考察借钱是出于私人交情还是利用职权为交换条件;三是考察钱款崐的用途与去向;四是考察嫌疑人与“行贿人”先前有无经济上的往来,私人关系是否密切;五是考察所“借”款项有无归还意图,等等。以上述事实作为认定嫌疑人是否属“形借实贿”的间接证据,形成了一个完整严密的证据体系,证据之间的矛盾得到了合理的排除,各个证据指向一致,排除了嫌疑人借贷的一切可能性,形成了受贿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从而推断出嫌疑人受贿的唯一结论。
上述总结的受贿案“一对一”证据的认定原则及方法,仅仅是针对一般案件而言的,并不能适用受贿案件中的一切情况。在受贿案“一对一”证据的认定问题上,我们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能绝对、片面地追求固定的模式,用一个不变的标准去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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