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药品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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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药品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行为

行政行为按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规范明确而祥尽规定的条件下,严格依据法律规范作出的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规范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选择采用认为适当的行为方式而作出的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均受法律约束,前者受法律约束程度较重,主要涉及合法性问题,是司法审查的对象。后者受法律约束程度较轻,主要涉及合理性问题,是法制审查的对象。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既要遵循法定原则,又要符合公平合理原则。在基层药品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一种多见的行政行为,它具体表现在行政处罚中对行为人应当处罚、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等自由裁量。笔者结合法制审查对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谈点体会。
一、自由裁量的法定情形
自由裁量是法律赋予行政主体在法律规范规定的方式和幅度内自由选择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力,但这种自由裁量的权力仍受法律约束,不是主观随意性的裁量,法律规范规定的种类和幅度是自由裁量的范围,而法定情形是自由裁量的基本尺度,法定情形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重处罚情形。从重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方式中选择较重的处罚方式,或者在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重的处罚。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6种行为应在《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1、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2、生产、销售以孕妇、婴绿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的;3、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劣药的;4、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5、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经处理后重犯的;6、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另外,根据行政法的一般规则,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1.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2.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3.两人以上合伙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5.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6.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7.胁迫、诱骗他人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8.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9.在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非常情况下实施违法的。
(二)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从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方式中选择较轻的处罚方式,或者在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处罚。减轻处罚介于免予处罚和从轻处罚之间,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最低限度以下,对违法行为人适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25条、第27条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当具备下列情形: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指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实施违法行为是由于某种原因而受到一定程度的威逼或者强制,当事人主观上不完全愿意实施违法行为,客观上在违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较小;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且有立功表现的,指当事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包括检举违法行为,主动向行政机关提供材料和线索,积极做有关当事人的工作,使行政机关的查处工作进展顺利、效果明显;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5.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三)免予处罚情形。免予处罚即不予处罚,是指行政机关考虑到某些法定情形,对应受行政处罚的当事人不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
《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该条文有三个并列条件,一是违法行为轻微;二是行为人有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事实;三是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三个并列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免予处罚的情形。另外,《行政处罚法》还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事实不清或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二、自由裁量的一般原则。
(一)自由裁量的法定原则。无法律则无行政,这是任何行政行为普遍遵循的法定原则。自由载量虽有一定的自由选择的权力,但这种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规范规定的方式和幅度内实施,并根据违法事实、情节和后果依法给予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免予行政处罚。在现实中,执法人员往往基于和谐执法或处罚的执行率考虑,主观给予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行为有悖于法律精神,违背自由裁量的法定原则。比如,某药品零售企业从非法渠道购进假冒合法厂家生产的利可君片,当事人不属于累犯,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等法定情形,若给予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5倍的罚款,显然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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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的法定原则;相反,在没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形的情况下,给予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也违背了自由裁量的法定原则。
(二)自由裁量的公平公正原则。公平公正原则是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自由裁量应当以违法事实为依据,结合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等因素,选择较为合理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不应将个人好恶、行为人的经济实力以及执行力的难易等因素作为裁量标准。因此,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要健全说情登记制、执法回避制、执法监督、案件合议和评查等制度,力求自由裁量的公平与公正。
(三)自由裁量的过罚相当原则。过罚相当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所科罚种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既不轻过重罚,也不重过轻罚,避免畸轻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的情况。比如,“无证经营药品”和“无证经营假药”,前者侵害了“药品市场秩序”;后者既侵害了“药品市场秩序”,又侵害了“公众生命安全和健康”,两者的危害后果明显不同,若实施同一幅度的处罚,显然过罚不当。
三、自由裁量的具体适用
正确使用自由裁量是依法行政的客观需要,也是衡量执法人员执法水平和能力的现实要求。在具体执法实践中,要做到依法公正合理地使用自由裁量权,执法人员应充分查实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具体违法情节以及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选择较为合理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笔者认为自由裁量一般的做法是,执法人员根据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具体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在不考虑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法定情形的情况下,先选择一种处罚方式和幅度,再依据其违法行为的法定情形,决定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这种分步实施的裁量方法,有利于规范自由裁量行为,使自由裁量更具说理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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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执法中把握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的看法


对行政执法中把握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的看法

严格执法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文明执法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是建设和谐社会--构建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往往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当一些商贩占道经营阻碍交通,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耐心劝阻时,会有人说:"怎么管的,没力度!"而当执法人员严格执法,强制取缔时,又会有人说:"这样执法太不人性化了!"那么,"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是对立的吗?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两者的关系,既不偏离行政执法的运行"轨迹",同时也得到广大市民的认可和支持,为构建和谐**做出我们城管人应有的贡献,下面从三个方面谈谈个人粗浅的看法:
一、文明执法与严格执法的内在涵义
什么是文明执法?广义上讲就是执法文明,是执法依据、过程、结果三者文明的统一。执法依据的文明主要是指行政机关的职权是法定的,依据的法律充分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意志。执法过程的文明主要是指执法过程的程序性和规范性,就是用体现全社会普遍遵守的准则和理念的行为和手段依法行政。执法结果的文明主要是指行政执法结果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并符合社会的价值取向。狭义上讲,文明执法就是指执法过程的文明,并特指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说,文明执法是指执法人员以人为本,依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运用法律规范办理各种案件,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目的是让不懂法者懂法,让懂法者自觉守法。它要求行政执法人员真诚地为人民服务,为社会服务,真正体现行政执法人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严格执法就是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按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标准和程序,正确的运用法律,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它要求一切执法活动必须尊重法律、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尊重法律的精神,理解法律的精髓,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严格执法是一种"原则"的执行,是在工作职权范围内对违法者进行相应的处罚,以控制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文明执法与严格执法的辩证关系
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并不矛盾。严格的"格"就是法律,不可能存在法律规定之上所谓"严"的要求,否则就是"过",就是不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本身就包含着文明执法,因为完全按照法律要求去执法,很难理解文明执法可以不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否则就脱离了"执法"范畴。强调严格执法并非不要文明执法,可以不择手段打击违法行为,强调文明执法也不是不要严格执法,可以置法律于不顾。在依法的前提下,两者是完全可以统一的,根本目的都是依法行政。
严格执法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要求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严肃执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案,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二是要求执法人员必须尽职尽责,对发生的违法行为敢于纠正并依法处罚,不搞"态度执法"、"关系执法"、"人情执法",做到见违必纠,纠违必罚,处罚有据。从这个意义上说,依照法律规定的权力和程序规范办案就是文明执法。严格执法不是粗暴执法,那种有法不依、执法不公、不按规定着装、仪表不端庄、语言粗鲁、行为野蛮、滥用职权吃拿卡要、乱罚款、以罚代管,甚至搞"区域"保护、"以邪治邪",既背离了严格执法的精神,又违背了文明执法的基本要求,既不是严格执法,更不是文明执法。
要正确理解和把握文明执法和严格执法的辩证关系,必须克服两种错误思想:一是文明执法就是在遇到违法行为人时敬敬礼、教育教育、警告警告,不实行其他处罚,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二是文明执法就是不能与违法当事人产生冲突和对抗,以致于不敢采取暂扣物品等行政强制措施,以免被人认为"不文明"。其实文明执法固然要求执法者对当事人加强教育,减少处罚,但绝不是不辩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程度,只教育、警告,而不进一步采取其他的惩戒或强制性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本来就是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职能而采取强力方法的行政行为。不采取强力来对抗当事人的不文明、不配合,行政强制措施就根本无法实施,行政执法就根本无法进行。只要程序合法,行为得当,这种行为上的冲突并不违背文明执法的本意。
由此可见,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目的是一致的,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严格是一切执法活动的前提,是执法活动公平、公正的重要保证;文明是严格执法的表现形式,通过文明执法更能表现出执法活动的公正性。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两者是辩证的统一体。

三、不断完善文明执法的有效机制,提高工作效力
我市自20xx年9月份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来,全体城管人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完成了大量的工作任务,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也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一是执法环境差,时有暴力抗法事件发生;二是"专业型"的执法队员少、综合水平较低;三是执行力缺失(有不敢管、不会管、不愿管的现象),尤其是"复兴城"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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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说明了我们的综合执法还没有完全走上正常的轨道。这些问题都有待我们进一步去克服和改进。
(一)营造良好的行政执法环境。一是加大宣传力度。首先做好自身宣传。要把执法人员特别能吃苦、特别讲奉献、特别能战斗的精神向社会传播,以获得各级领导、社会各界对城管执法工作和执法人员的理解和支持,进一步提高执法机关的公信力和执法人员的亲和力。其次是做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站、专家讲座、电视讲话、知识竞赛、法规咨询等形式,大力宣传城市管理方面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市民的法律意识和律己意识,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从而使广大市民能够自觉的理解、支持、接受、配合执法工作的全面展开和顺利进行。二是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与合作。新闻媒体是城管执法宣传和舆论监督的主要载体。要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优势,最大限度地好传媒的积极作用,最大限度地减少负面效应。建立城管执法机关和新闻媒体的合作机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主动邀请媒体报道执法部门的正面先进典型,主动接受媒体和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员的监督作用。
(二)尽快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教育培训是提高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随着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不断深入,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域更加广阔、工作内容更加丰富、工作方式更加多样,所有这些都对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知识结构、工作方法、应变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执法人员不仅要具备坚定的政治信仰,还要熟练掌握执法业务知识。所以,执法人员必须树立自觉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观念,采取组织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办法不断地行"充电"。在以往的培训中,由于针对性不强,不光是资源的浪费,同时也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到目前"专业人员"还短缺。应根据工作实际,做到缺什么补什么、需要什么学什么。从今年起采取相应的补贴措施,鼓励没有达到大专水平的队员参加驻地大专院校开设的相关专业在职培训班,待取得"文凭"后,单位给予报销百分之五十的学费。同时,采取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实行严格的半年和年度考核制度,对在考核中成绩优秀的队员给予奖励,将被动学习转化为主动学习,在队员中形成比、学、赶、帮的良好氛围,优化知识结构,切实提高自身的思想水平、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加强执法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坚持文明执法,必须从执法队伍思想作风建设抓起,在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观念、改进执法作风上下功夫。根据当前执法队伍的实际,应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强化党的宗旨意识。我们的执法队伍中相当一部分是党员(骨干),党的宗旨必须时刻铭记在心。我们是人民的公仆,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只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责任,没有谋取私利、欺压群众的特权。二是强化执法为民的新理念。"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我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从中央到地方各级领导都非常重视"民生"问题。我们执法队伍是政府的组成部分,和广大群众理应是"鱼水"关系,几乎每时每刻都在和群众打交道,在执法过程中队员形象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执法为民"是我们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宗旨,也是检查我们工作的重要标准。所以必须做到"忠于法律和忠于人民的统一,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的统一,维护城市环境和善待群众的统一"。维护城市环境、查处违章行为、保护人民的利益,是我们执法人员所肩负的神圣职责。在"深化人性化执法,构建和谐城管;深化公正执法,构建法制城管;深化规范执法,构建责任城管;深化公开执法,构建透明城管;深化亲民执法,构建服务城管"上狠下功夫。积极开展"城管与民生、城管与人性化、城管与法制、城管与服务、城管与发展"的大讨论。努力营造"精神充实、作风务实、工作求实、干事扎实"的城管执行文化氛围。三是强化艰苦奋斗、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胡总书记在"6.25"讲话中说"全党同志要更加自觉的坚持求真务实精神……"。目前我们的工作环境和条件还处于比较艰苦和落后状态,工作中常常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困难和问题,尤其是面对执法过程中不理解、不配合的群众,可能要不厌其烦地反复做工作。但是,这不能作为任务完成不好的借口。在艰苦斗争的岁月里,毛泽东同志领导的红军队伍能够克服重重困难,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胜利走向胜利。靠的是什么?不言而喻!他们吃过的苦,受过的累,平常人是难以想象和承受的。今天,我们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一点困难和问题,又算得了什么!只要发扬艰苦奋斗精神,用真心、动真情、说真话、使真劲,就没有克服不了的困难,没有完成不了的任务。
(四)提高工作效力,保持长效机制。工作效力不高,事倍功半,是我们工作中的致命弱点。究其根源主要是执行力缺失。不能说是现行的规章制度不好或不健全,关键是我们在执行中是否都将规章制度落到了实处。执行力缺失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也包括以上分析存在的问题。要解决执行力的问题,首先要解决"想执行、会执行"的问题。思想稳定是想执行的前提,针对个别队员思想不够稳定、出勤不出力等问题,进行正面引导和教育,用正面典型教材,激励全体队员奋发向上,做到"在其位不光是要谋其政,而且还要把其政谋好"。以反面典型案例为教材,常常敲响警钟,防止个别队员在工作中出现"不给好处不作为,给了好处乱作为"的现象,使每个队员都懂得"不管从事何种职业,处在什么岗位,每个人都有自己担负的责任,都有份内应做的事。做好份内的事是每个人的职业本分,也是执行力的基本要求"。做好自己份内的事,必须处理好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利益关系问题,只有把集体利益位置摆正了,从"责任重于泰山"这句话中感悟到自身的责任重大,才能把被动执行转变为主动执行,才能解决"想执行"的问题。"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无论做什么事情,只要想做,没有做不好的。其次是强化执法工作的长效机制,也就是解决长期"执行"的问题。我们在工作中体会到,集中整治效果好,"长期效果"却不佳。也就是说再大的困难只要我们"咬牙"、"跺脚"都能解决。关键是我们能不能长期"咬牙"、"跺脚"。这就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处事公道,运筹帷幄,时刻站在队伍的前列,身先士卒,令行禁止,要求队员做的领导先做,要求队员不做的领导先不做,确实做好表率作用。及时发现和纠正队伍发生的不良行为,保持整个队伍任何时候都处于士气高昂的状态。
**市委、市政府非常重视"效能"建设,专门制定了"效能"建设工作方案,我们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制定了具体的落实措施,在落实过程中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一步完善了绩效考评机制、工作岗位ab制、否定报备制等十项制度;推行一线工作法(工作在一线开展、决策在一线落实、问题在一线解决、创新在一线体现、效果在一线检验);坚持以人为本,落实亲民、为民、利民、便民的服务举措,把关注民生、服务民生作为城管工作的着眼点、落脚点,不断拓宽服务渠道,服务市民群众。
和谐社会需要文明执法,广大群众渴望文明执法。只要我们全体城管人齐心协力,按照既定方针,坚持不懈的努力,就一定会取得良好的效果。

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培训心得体会


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

刘彬

依法行政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在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过程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对我们路政执法人员来说更为重要。

一、法律需要被信仰。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过一句人所熟知的话:“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僵死的教条,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就是依法治国,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就是在全社会和全体公民、特别是执法者中养成自觉尊重法律、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意识。如果没有社会成员对法律的信仰,所有的法律都只能是“空中楼阁”;只有法律被所有人追求和信仰,让法律占据心中至上的地位,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此,必定人人守法,人人依法。

二、执法程序须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专门提出“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行政执法程序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行政,必须依靠不可缺少的程序来维护和保障,行政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增强程序意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实现又好又快发展、不断促进社会和谐的现实需要。在执法实践中首先必须不折不扣的执行亮证、调查、制作、告知救济方式等程序,要做到案件经得起推敲、经得起复议、经得起诉讼,坚决避免因程序原因导致的复议或诉讼败诉。

三、行政执法要合理。合理性是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必不可少的要求。首先,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统一,在适用法律、法规上人人平等,不能忽松忽严,畸轻畸重;第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公正,不能受不相干的因素影响;第三,行政执法决定必须尊重事实,不能作出无法执行的行政行为;第四,在坚持合法性的原则下应当充分考虑管理对象的意志,使多数管理对象能够接受、理解和支持。

四、执法目的是为民。人民利益是党和国家立足的根本,是当前一切工作的努力方向。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就是要维护好人民权益。工作做得好不好,最终要看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要始终坚持为民监管,以人为本,把切实保护好人民健康和生命权益作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根本利益问题,为人民安居乐业构建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依法行政事现代政府工作的基本准则,当前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正处于改革与发展的关键时期,作为一个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者,我认为必须加强学习法律知识,牢固法律信仰、规范执法程序、合法合情合理行政、做到一切属于人民、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一切归功于人民,树立并践行科学监管理念,全面推进“五个监管”,依法行政,为确保公众饮食用药安全作出应有的贡献。

“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心得体会


“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心得体会检察机关是党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重要政权机关,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重大的责任。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是适应民主法制建设的新形势,进一步落实检察职能的迫切需要。根据中央政法委、高检院提出的“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要求,通过学习结合本职工作,有以下几点认识:
一、“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必须以实现严格执法和公正执法为根本点。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司法的不公正,法治权威将无法维系,人权将难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就无从谈起,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承担着对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的责任。实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首先应当强化科学执法、民主执法、依法执法理念,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努力用公正执法,保障公平与正义;用严格执法,促进依法办案;用权威执法,增强人民群众的信赖。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不断增强执法透明度;坚持用法律、纪律和制度来规范检察权行使,防止执法随意性,要自觉树立“监督别人首要接受监督”的观念,从自身做起,认真解决执法不规范、执法不公正等问题,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必须以树立正确执法观和科学发展观为切入点。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加强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和管理科学化建设,努力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检察权是人民赋予的,必须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接受人民的监督,必须满腔热忱地对待群众的诉求,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执法,本着对群众利益和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办案,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切实把人民的利益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要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坚持打击、保护和服务职能的有机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坚持监督制约和配合的有机统一,以程序规范保证司法公正;坚持办案力度、质量和效果的有机统一,确保执法的质量和效率;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的有机统一,增强法律监督的实效。
三、“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我们应当着重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要认真贯彻好“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进一步明确检察工作的主题和总体要求,明确执法方向,全面履行检察职责,维护公平正义;二是坚持和完善决定重大问题的决策制度,规范决策规则、程序,提高决策质量与效率;三是健全和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制度,重点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实行执法监察工作机制,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四是深入学习检察业务理论,用个项理论来充实自己的头脑,时刻以“立检为公、执法为民”为自己的准则。
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以这次整改活动为契机,进一步深化认识,振奋精神,狠抓落实,努力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我省“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心得体会

行政执法培训心得


行政执法培训心得


依法行政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在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过程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根据省、市、县政府法制办和县局的安排,近日,我参加了20xx年度浙江省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尽管培训时间比较短,但在县府办、法制办的细致准备下,在市法制办老师的生动讲解下,还是取得了很大的收获。

一、法律需要被信仰。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过一句人所熟知的话:“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僵死的教条,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就是依法治国,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就是在全社会和全体公民、特别是执法者中养成自觉尊重法律、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意识。如果没有社会成员对法律的信仰,所有的法律都只能是“空中楼阁”;只有法律被所有人追求和信仰,让法律占据心中至上的地位,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此,必定人人守法,人人依法。

本文二、执法程序须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专门提出“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行政执法程序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行政,必须依靠不可缺少的程序来维护和保障,行政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增强程序意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实现又好又快发展、不断促进社会和谐的现实需要。在执法实践中首先必须不折不扣的执行亮证、调查、制作法律文书、告知救济方式等程序,要做到案件经得起推敲、经得起复议、经得起诉讼,坚决避免因程序原因导致的复议或诉讼败诉。

三、行政执法要合理。合理性是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必不可少的要求。首先,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统一,在适用法律、法规上人人平等,不能忽松忽严,畸轻畸重;第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公正,不能受不相干的因素影响;第三,行政执法决定必须尊重事实,不能作出无法执行的行政行为;第四,在坚持合法性的原则下应当充分考虑管理对象的意志,使多数管理对象能够接受、理解和支持。

四、执法目的是为民。人民利益是党和国家立足的根本,是当前一切工作的努力方向。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就是要维护好人民权益。工作做得好不好,最终要看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要始终坚持为民监管,以人为本,把切实保护好人民健康和生命权益作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根本利益问题,为人民安居乐业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依法行政事现代政府工作的基本准则,当前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正处于改革与发展的关键时期,作为一个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者,我认为必须加强学习法律知识,牢固法律信仰、规范执法程序、合法合情合理行政、做到一切属于人民、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一切归功于人民,树立并践行科学监管理念,全面推进“五个监管”,依法行政,为确保公众饮食用药安全作出应有的贡献。
行政执法培训心得

检察长规范执法行为心得


检察长规范执法行为心得
开展专项整改活动以来,通过系统学习,深入查摆,深刻剖析,觉得我们检察机关在过去的工作中,确实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执法行为不规范的问题。我们很有必要结合实际,对近几年来的执法办案情况进行一次深入剖析,从中进一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使执法真正步入规范化轨道,做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公平执法,公正执法。经过认真反思,我感到在过去的工作中,之所以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四个方面二十个问题,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执法观念不端正。所谓执法观念,是对执法活动的理性认识。正确的执法观是指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服从大局、严格执法、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做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这就要求我们在执法过程中要以维护公平正义为己任,不能有任何私心杂念。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使得检察院机关办公条件极其落后,办案经费极其紧张,拮据的局面严重障碍了检察事业的发展。无论哪个院党组一班人都想干点事业,改变贫穷落后的面貌。所以,在执法过程中弱化了大局意识,掺杂了小团体利益思想,虽然没有非法扣押、截留、挪用、私分罚没款物,但在办案中却不同程度不同的存在着利益趋动,追求办案的经济效果最大化的错误思想,而把人民的利益,党的利益抛在脑后,因而,很容易发生非法插手经济纠纷,非法扣押款物,漠视群众疾苦,伤害群众感情,滥用强制措施等不规范执法的行为。执法观念不端正是不规范执法的最主要的原因。
二是执法程序不规范。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通过自己的执法活动来监督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遵守和执行法律。监督别人的人,自己更应该率先垂范,严格地遵守法律,严格地执行法律,才能理直气壮地监督别人遵守和执行法律。可事实上是我们的干警特别是有些领导干部特权思想严重,常常以监督者自居,盛气凌人,听不进不同意见,只想监督别人,不愿意接受别人的监督。只强调对其他司法机关的诉讼监督,而不愿意接受来自其他司法机关的制约。内部又没有一定的规章制度可以制约和监督。失去监督和制约的执法行为必然走上不规范的道路,就发生了不文明办案、违法违规办案甚至徇私枉法等现象。这种观念和做法不仅不利于保障办案的法律效果,而且往往有害于办案的社会效果。
三是执法素质不高。人民检察院作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专门机关,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中具有其他机关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检察人员素质的高低,不仅直接关系到能否严格执法,公正执法,能否承担起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而且影响到国家的法制形象和依法治国的进程。如果没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检察队伍,就难以做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工作,难以更好地为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服务。经过几年的教育培训,检察人员的素质是有很大程度的提高,可是,当前检察人员整体素质、执法水平同市场经济、依法治国的要求,同党和人民的要求,仍有不相适应的地方。干警素质参差不齐,有(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一部分人能办案,有一部分人只能跟着办案,更有一部分人跟着也不能办案,这样的素质根本就分不清什么是应该办的,什么是不应该办的,把握不准方向和原则,这样的干警怎么能做到规范执法呢?难免会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错误。处在打击犯罪第一线的检察人员,存在着素质不高,意识不清,头脑不冷静的现象,在腐蚀与反腐蚀的严峻考验下,在利益面前很容易就冲昏了头脑,忘记了纪律,忘记了规章,忘记了原则,没有良好的素质,就没有很高的执法能力,就不能做到规范执法。
针对不规范执法问题及其原因,我想我们在专项整改活动以及在今后一个时期内应重点抓好以下几点:
一、深入开展专项整改活动,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主题,就是按照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要求,集中整改在执法当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检察机关的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违法违规办案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公正执法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服务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进一步增强。我们要以中政委开展的专项整改活动为契机,想实招求实效,认真开展专项整改活动。通过深入查摆,找出我们在执法办案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尤其是执法不文明、违法违规办案的问题,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的问题,班子成员要带头查摆,带头剖析,带头整改。要突出重点部门,突出重点环节,坚持什么问题突出就突出解决什么问题,哪个环节薄弱就重点加强哪个环节,要制定有力措施,不取得实效绝不罢手,不达目标绝不罢手,最终,从领导到干警,真正走上公正执法,规范执法的轨道。
二、强化宗旨意识,树立正确的执法观。要通过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坚持经常地开展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等政治理论学习教育活动,教育干警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勇于批评和自我批评,加强修养,树立为国家、为社会、为民族、为集体利益勇于奉献的人生观,做到勤政为民,淡薄名利,(请登陆政法秘书网)艰苦奋斗,开拓进取;树立权力是人民的信任、应尽的职责的权力观,为人民用好权,执好法;树立工作为了人民,服务人民,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办群众之所愿的群众观,发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良好作风,做到身上有正气,头中有政治,心中有群众,永葆人民检察官的政治本色。端正执法思想,真正做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自觉摒弃小团体利益思想,摒弃各种私心杂念,自然而然地就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规范执法了。
三、以素质教育为中心,加强队伍建设。人的素质是最根本的,政法工作要不断开创新局面,必须进一步提高政法干警的思想、作风、纪律和业务素质。检察机关要适应新形势,跨越新世纪,开创新局面必须从源头和根本抓起,走以提高综合素质为重点,加强队伍建设、推进检察事业全面发展之路。我们应该统筹安排,活化方式方法,狠抓三项教育,提高三个修养,快提干警素质。一是狠抓理论教育,提高干警的政治修养;二是狠抓学历教育,提高干警的文化修养;三是狠抓技能教育,提高干警的业务修养。在队伍建设中还必须特别注重要加强廉政教育,做到警钟长鸣,确保干警队伍不出事,实现“三无”目标。如果没有纪律观念,那只能是素质越高,错误犯的越大越严重。只有迅速提高综合素质,才能迅速提高执法能力,规范执法行为才有基础可言。
四、加强机制建设,规范执法行为。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规范执法行为是“规范”一词的动词用法,意思是使执法行为符合规范,要想使执法行为符合规范,那就要先有一套关于如何执法的标准、准则,也就是规章制度。执法者在工作中,处以公心,严格执行这些规章制度,才能做到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所以说制度建设是规范执法的前提。这就要求我们首先要加强制度建设,把执法程序制度化。侦查、公诉等八个重点业务部门都要建立与业务工作相适应的工作流程,如:举报线索处理工作流程、刑事赔偿工作流程、反贪侦查工作流程、侦查监督工作流程和公诉工作流程等,实行严格的流程管理。加强审批程序,严格把关,防止工作中的随意性,既能保证各项业务工作在规定期限内保质保量的完成,又便于明确职责,分清责任。各重点业务科室还要制定具体的工作制度,如反贪局内部制约制度,刑事请示案件工作制度、渎检局工作制度、民行案件跟踪回访制度、汇报案件制度、信访接待制度、科务会研究案件工作制度、立案监督工作制度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有关部门还要建立相应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一岗双责制度以及财物管理制度和赃款赃物管理制度等等,对执法做出相应的规范。只有建立了一整套完备的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起来,才能确保执法的规范与公正,才能防止因工作中的随意性而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失误和错误。
以上,是我的一点浅见茁识,如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心得体会范文


小编最近发表了一篇名为《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心得体会范文》的范文,感觉很有用处,希望对网友有用。

部门的职责就是依法处理交通违法、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安全畅通,为广大群众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是一支党领导下执行交通管理任务的行政力量,在执法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意识,让人民群众满意,就必须进一步公安交通管理执法行为,才能确保我们正确行使执法权。大队根据支队专项整改活动精神,为了规范民警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全面开展执法质量整改活动。就当前交警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何端正执法思想以及提高执法水平,本人在此项活动中体会到以下几点: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就是依法处理交通违法、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安全畅通,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是一支党领导下执行交通管理任务的行政执法力量,在执法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意识,让人民群众满意,就必须进一步规范公安交通管理执法行为,才能确保我们正确行使执法权。大队根据支队专项整改活动精神,为了规范民警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全面开展执法质量整改活动。就当前交警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何端正执法思想以及提高执法水平,本人在此项活动中体会到以下几点:

一、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整改活动是规范当前交警工作的需要

交警部门是以行政执法为主,兼有部分刑事司法权的执法单位。交警最广泛的执法活动,属于行政执法范畴。而当前交警执法从总体上存在着“三重三轻”的倾向。即:重行政权,轻公民权;重权力的施行,轻权力的制约;重实体法,轻程序法。具体表现在以上几个方面:

1、单纯追求经济利益,在一些事故案件的处理上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

2、少数民警办案中随心所欲,甚至办人情案。

3、事故案卷不规范,材料不全。

4、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依然存在。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客观因素外,内部执法机制不健全,执法监督检查不力,也是一个重要原因。这些问题不解决,公安机关交警部门的公信度就会受到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对我们的支持度将会打折扣。对此我个人认为,开展此项专项整改活动,正是适应当前交通管理工作的迫切需要,是一项适合民心、民意的长久工程。

二、进一步提高认识,把端正执法思想加强交通管理工作和交警队伍建设的战略措施来抓

党的十六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略。交警做为公安机关的一个警种,也是国家重要的执法机构。进一步完善执法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是实施以法治国方略的需要;也是改善公安交警执法形象,促进廉政建设,密切警民关系的需要。因此,交警部门要从战略高度认识新形势下完善执法机制和规范执法的极端重要性,把它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更好地完成时代赋予的重任。

规范执法行为,要从以下两方面提高认识:一是交通管理职能的发挥,主要是通过执法活动来实现;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机制不健全,交通管理工作就跟不上时代的步伐。规范执法是为了加强交通管理,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新形势。我们要通过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实现人民警察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维护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执法不规范,执法不力,就谈不上保护人民;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就会侵犯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必须以树立正确执法观和科学发展观为切入点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加强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和管理科学化建设,努力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交通管理执法权是人民赋予的,必须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并接受人民的监督,必须满腔热忱地对待群众的诉求,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执法,本着对群众利益和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办案,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切实把人民的利益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要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

四、“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必须建立规范的机制和优化执法程序

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民警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章立制,规范执法行为,优化执法环境。切实加强交警系统法制队伍建设。在贯彻以法治国的新形势下,公安交警部门迫切需要一个健全的机构和一部分高素质的专业人员,来搞好法律服务和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各级领导要重视支持和关心法制队伍的建设,帮助我们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从事法制工作的民警也要增强责任感,爱岗敬业,勤奋学习,不断丰富和更新知识,努力使自己成为精通公安交警系统法律、法规的行家里手,为提高交通管理水平做出自己的贡献。

总之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执法行为是否规范,执法活动是否公正,不仅关系到公安队伍和民警本身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也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形象、威信及其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关系到共产党执政地位的巩固,关系到党的事业的兴衰成败。因此,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要牢固树立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提高执法品质,改善执法形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为改革开放创建和谐社会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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