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几点体会

每个人的想法和观念都不一样,你觉得是错的事,别人不一定觉得。心得体会可以把自己当做书中的「主角」来写。写心得体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写作训练,写心得体会可以提高我们对思维的训练。心得体会应该怎么制定才会更好呢?你不妨看看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几点体会,欢迎大家阅读收藏,分享给身边的人!

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几点体会内容显示中
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我们认为是依法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和执法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的迫切需要,更重要的是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制度建设,并以完善的制度作为依法行政的保障。今年月份,我局制定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标准,进一步完善了行政执法的各项制度,在自行对外公示的基础上将上述资料送县法制办上网公示。
首先,要完善行政案件集体审理制度。近年来,我局一直坚持案件集体审理,以确保办案质量。因为行政自由裁量权实质上就是行政机关的自由决定权,即行政行为的方式、范围、种类、幅度等的选择权。仅以价格行政处罚为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规定,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此大的行政处罚决定权,只有通过集体依法审理,才能够做到定性准确,处罚确当,公正合法。
其次,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我们一直坚持主办责任制、查审分离制、集体定案制、执法评议制和错案追究制,强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责任。在行政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的今天,当前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中的诸多程序,法律法规规定十分明确,即使实体方面是正确的,因为某一程序上操作违法,同样会导致行政执法错误而被推上被告席。在价格行政执法中,行政执法只有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才能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再次,要强化行政执法队伍的党风廉政建设。我们坚持强化执法队伍的思想建设,(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不断地反腐倡廉,努力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我们感到,由于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的界定弹性太大,行政执法人员直接面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如果政治思想素质不高,那么绝对的权力就会滋生出绝对的腐败,很容易利用行政处罚职权,以权谋私,违纪违法。为此,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必须首先强化行政执法队伍的党风廉政建设,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防止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县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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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规制行政处罚裁量权运作机制的思考


对规制行政处罚裁量权运作机制的思考

行政处罚裁量权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居于重要地位,是行政处罚权的核心权力之一,正确地运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对于严格贯彻行政处罚法、合法公正地开展行政执法活动与维护相对人合法公正的权益至关重要。笔者拟从行政处罚法律规范的实质精神方面对规制行政处罚裁量权运行机制进行探讨。

发挥传统制度优势规制行政处罚裁量权

研究规制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运作机制,必须发挥传统的立法制度、司法制度与行政制度的优势,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这些制度,使其更好地服务于规制行政处罚裁量权。

立法上,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立法机关必须进行适度授权,即防止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授权过滥,授予行政处罚裁量权要从实际出发,与行政主体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一般工作量相适应。同时,加强立法解释的控制,通过解释明确立法的目的和法律规范的应有精神实质。

司法上,司法机关要针对因行政处罚裁量权而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居中裁判,判断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公正合理。

行政上,行政机关要对自身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执法行为进行自我审查、监督和矫正,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要进行有效监督。行政机关进行自我审查、监督和矫正时,要充分认识到现代理性人设置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目的是权衡各种利益,维护必须的公共利益与相对人的应有权益。

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必须自觉主动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定期向权力机关(立法机关)报告工作,并将自身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政执法行为与处理因行政处罚裁量权而发生的争议的裁判情况向社会公开公布。

设置裁量基准制度规制行政处罚裁量权

在行政处罚领域,裁量基准是将行政处罚法律规范具体细化,形成相对固定的具体判断标准,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理公正行使。

总体而言,裁量基准应以比例原则为指导并确定其核心内容,在程序上强调行政参与,依法公开公布于众,反映法治行政的效率、合法、公平、正义精神。只有这样,这一解释性行政规则才能够很好地规制行政处罚裁量权运作。

简单地说,裁量基准即细化法律规范以形成具体判断标准。而这一“判断标准”,犹如对法律规范的解释,在我国的现实情况下,这类裁量基准仍然属于一种解释性行政规则而非指导性行政规则。作为一种解释性行政规则,裁量基准当然具有一定程度的效力,而这种效力主要体现在保证行政主体按照相对较详细的标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裁量的程度通常应受到较多限制,一部分限制可以由立法者来做,但大多数任务要靠行政官员来完成,限定裁量权的主要希望不在于立法,而在于更加广泛的行政规则的制定。采用裁量基准,能够确保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过程更加有序透明、处理结果更加公正合理,真正把握行政处罚法律规范的实质精神与现代理性人设置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根本目的。

首先,制定裁量基准应当以比例原则为指导。所谓比例原则,也被称为“最小侵害原则”、“禁止过度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律规范的目的,全面考虑各种因素,综合衡量各种利益关系,使其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与所追求的行政目的相适应、成比例。可见,在裁量基准中引入比例原则,能够权衡法律正义与个案正义,保障行政处罚的个案实体内容的客观、公正、合理。因此,制定裁量基准应当根据比例原则的相关要求,并充分考虑本地区本部门经手的个案普遍实际,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量罚幅度,具体细化为若干裁量格次,并规定每个格次所给予的不同量罚标准,以求解量罚最佳适度点,确保“过罚相当”,防止轻错重罚,重错轻罚。

其次,构建完善的行政参与和公开公布机制,以保障裁量基准的制定过程符合程序正义,确保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过程更加有序透明。裁量基准的订立既是对法律认识理解的过程,也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沟通——协作——服务的过程,其最大的优势是规制对象的广泛而直接的参与,强化行政过程中的利益沟通。行政参与原则,是指受行政权力运行结果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参与行政权力的过程,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对行政权力运行结果的形成发挥有效作用。公平听证是行政参与的核心,保证相对人参与论证制定裁量基准,既可以实现所制定的裁量基准的科学性,也可以增加相对人对其参与制定的裁量基准的认同感,实现减少裁量基准实施过程中的阻力,提高行政效率;同时,有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共同参与制定的裁量基准不仅为相对人在一定程度上知晓裁量基准的内容,而且它更能反映各自的利益需求,使公共利益和相对人的权益处于最佳平衡点上。

第三,制定裁量基准不仅要从形式上细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量罚幅度,而且更重要的是从实质上反映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在价值理念,同时还要反映法治行政的效率、合法、公平、正义精神。这既是上位法律规范的内在要求,也是保证裁量基准发挥其效用,促进行政处罚裁量权更好运作的现实要求。

浅析药品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行为


浅析药品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行为

行政行为按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规范明确而祥尽规定的条件下,严格依据法律规范作出的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规范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选择采用认为适当的行为方式而作出的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均受法律约束,前者受法律约束程度较重,主要涉及合法性问题,是司法审查的对象。后者受法律约束程度较轻,主要涉及合理性问题,是法制审查的对象。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既要遵循法定原则,又要符合公平合理原则。在基层药品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一种多见的行政行为,它具体表现在行政处罚中对行为人应当处罚、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等自由裁量。笔者结合法制审查对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谈点体会。
一、自由裁量的法定情形
自由裁量是法律赋予行政主体在法律规范规定的方式和幅度内自由选择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力,但这种自由裁量的权力仍受法律约束,不是主观随意性的裁量,法律规范规定的种类和幅度是自由裁量的范围,而法定情形是自由裁量的基本尺度,法定情形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重处罚情形。从重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方式中选择较重的处罚方式,或者在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重的处罚。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6种行为应在《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1、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2、生产、销售以孕妇、婴绿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的;3、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劣药的;4、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5、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经处理后重犯的;6、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另外,根据行政法的一般规则,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1.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2.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3.两人以上合伙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5.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6.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7.胁迫、诱骗他人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8.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9.在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非常情况下实施违法的。
(二)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从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方式中选择较轻的处罚方式,或者在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处罚。减轻处罚介于免予处罚和从轻处罚之间,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最低限度以下,对违法行为人适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25条、第27条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当具备下列情形: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指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实施违法行为是由于某种原因而受到一定程度的威逼或者强制,当事人主观上不完全愿意实施违法行为,客观上在违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较小;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且有立功表现的,指当事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包括检举违法行为,主动向行政机关提供材料和线索,积极做有关当事人的工作,使行政机关的查处工作进展顺利、效果明显;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5.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三)免予处罚情形。免予处罚即不予处罚,是指行政机关考虑到某些法定情形,对应受行政处罚的当事人不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
《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该条文有三个并列条件,一是违法行为轻微;二是行为人有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事实;三是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三个并列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免予处罚的情形。另外,《行政处罚法》还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事实不清或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二、自由裁量的一般原则。
(一)自由裁量的法定原则。无法律则无行政,这是任何行政行为普遍遵循的法定原则。自由载量虽有一定的自由选择的权力,但这种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规范规定的方式和幅度内实施,并根据违法事实、情节和后果依法给予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免予行政处罚。在现实中,执法人员往往基于和谐执法或处罚的执行率考虑,主观给予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行为有悖于法律精神,违背自由裁量的法定原则。比如,某药品零售企业从非法渠道购进假冒合法厂家生产的利可君片,当事人不属于累犯,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等法定情形,若给予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5倍的罚款,显然违背

浅析药品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行为第2页

自由裁量的法定原则;相反,在没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形的情况下,给予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也违背了自由裁量的法定原则。
(二)自由裁量的公平公正原则。公平公正原则是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自由裁量应当以违法事实为依据,结合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等因素,选择较为合理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不应将个人好恶、行为人的经济实力以及执行力的难易等因素作为裁量标准。因此,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要健全说情登记制、执法回避制、执法监督、案件合议和评查等制度,力求自由裁量的公平与公正。
(三)自由裁量的过罚相当原则。过罚相当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所科罚种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既不轻过重罚,也不重过轻罚,避免畸轻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的情况。比如,“无证经营药品”和“无证经营假药”,前者侵害了“药品市场秩序”;后者既侵害了“药品市场秩序”,又侵害了“公众生命安全和健康”,两者的危害后果明显不同,若实施同一幅度的处罚,显然过罚不当。
三、自由裁量的具体适用
正确使用自由裁量是依法行政的客观需要,也是衡量执法人员执法水平和能力的现实要求。在具体执法实践中,要做到依法公正合理地使用自由裁量权,执法人员应充分查实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具体违法情节以及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选择较为合理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笔者认为自由裁量一般的做法是,执法人员根据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具体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在不考虑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法定情形的情况下,先选择一种处罚方式和幅度,再依据其违法行为的法定情形,决定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这种分步实施的裁量方法,有利于规范自由裁量行为,使自由裁量更具说理性、合法性。

“严以用权”学习体会(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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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严三实”,是党员干部的立身之本、立德之本、立言之本、立功之本,是各级正心修身的重要守则,是干事创业的行动准则,是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保证。各级领导干部要安身立命、胜任本职,须臾不可忘记“三严三实”。要发扬“钉钉子”精神,保持力度、保持韧劲,践行“三严三实”,持之以恒转变作风,切实从“严”上要求自己、向“实”处谋事着力,把“三严三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善始善终、善作善成。只有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时刻约束自身言行,保持清醒,勤于修身,才能始终管住自己、把住小节,真正做到顶得住歪理、挡得住诱惑、耐得住清贫,经得起各种考验,不辜负党和人民的信任。
一、用权为民
具有工具性,既可以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也可能被少数人用来谋取私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干部手中掌握权力,就可能受到各种各样的诱惑。对领导干部来说,都面临着一个如何对待权力、如何行使权力的问题。能否做到严以用权是对领导干部最经常、最现实的考验。对待权力,我认为要做以下三个方面的努力:
一是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一个人能否廉洁自律,最大的诱惑是自己,最难战胜的敌人也是自己。内心出了问题,再多的规矩纪律也管不住。权力观正确了,心理防线才能牢固。正确对待权力,首先要懂得权力来源于人民,权力姓公不姓私,只能用来为国干事、为民谋利,决不能把权力异化为牟取私利的工具。其次要懂得权力意味着责任,权力越大,责任越大,世界上根本不存在不受制约的权力。同时,还要懂得权力是把“双刃剑”,用好了可以造福于民,用不好就会引祸上身。我们一定要坚持为民用权、秉公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而决不能擅自滥用,不能被家人利用,不能给朋友借用,也不能搞交易使用,始终做到“心不动于微利之诱,目不眩于五色之惑”。
二是要一心为民。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清醒地认识到自己手中的权力是人民给的,它不是你身份的摆设,而是你真正服务于人民的多与少,接近人民的多与少。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不论我们职位多高,老百姓永远都是我们的衣食父母。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时刻躬下腰来,接地气,和老百姓打成一片,把老百姓的事捧在手上,放在心上,落在行动上,才称上真正的为老百姓用好权当好官。说通俗点,就是多为老百姓干点实事,多为老百姓谋点利益。群众的口碑很重要,谁为他做了事,老百姓心里还是清楚的。如果在一个岗位上只是为自己谋利,只是为自己考虑是肯定不行的。从价值取向上看,要把群众、老百姓的事情看得更重一些,要把个人的升迁得失看得更轻一些。不做坑民害民的事情,多做利民为民的事。
三是要自觉接受监督。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制约,既是深入贯彻《党章》和《党内监督条例》的根本要求,也是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保护干部的现实需要。权力要想不被滥用,就必须接受监督,在阳光下运行。领导干部是人民的公仆,手中权力来自人民,就必须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包括党内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民主监督等等,自觉接受各方面的批评意见,不断改正错误,阻止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
二、遵纪守法
中国共产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是我们党的一个优势和不断取得胜利的一个根本保障。党的纪律是全党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党员领导干部必须自觉接受党章党规党纪的刚性约束,坚决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挺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前沿,扎细扎密扎牢纪律规矩的笼子,把遵守纪律变成自主意识和自觉行为。凡是纪律要求做到的,都必须不折不扣地坚决执行;凡是纪律禁止做的,坚决不越雷池半步,不踏红线毫厘。要自觉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 “五个必须”: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必须遵循组织程序、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要牢记规矩意识不能松懈、纪律红线不可触碰,时刻绷紧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根弦,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要带头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坚决维护党章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确保听招呼,该汇报的汇报、该请示的请示,严守党的组织纪律,坚持民主集中制,自觉维护党内团结,严守党的群众工作纪律,不断强化宗旨意识。要带头树立法治思维,带头依法办事,依制度办事,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在实际工作中,一方面作为非税局书记,我充分发挥党支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战斗堡垒作用,鼓励非税干部学法、知法,全面掌握履行工作职责所必备的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解决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作为分

师德规范学习几点体会


一、对几个主要概念的认识

规范:标准、法式,如道德规范、技术规范、语言规范

(一)师德:指教师的道德

道德一词一说:源于拉丁语,意指风尚、习俗。道德一词在我国古已有之。《论语·述而》:“老于道,据于德”。《孟子·公孙丑下》:“尊德贵道”。道德是分开讲的。所谓“道”,是指人行走的道路,也指事物存在运行,生,天所由以遵循的法则,并引申为人们必须遵循的社会作为准则,规矩和规范。“德”即得,所谓德者“得也”,人们认识“道”,遵循“道”内得于己,外施于人,便是“德”。在古代,“道”的客观性较强,主要指外在的规范要求;“德”则偏向于主观方面,主要指人们内心的精神方面的东西。首先将道德两字连用的是《荀子》劝学篇:“故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现在人们通常把道德理解为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从严格的科学意义上来讲,所谓道德是由一定的经济关系决定的,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伦理习俗和人们内心信念来维系的,表现为善恶对立的社会意识和行为规范的总和,道德有时也指个人的思想品德、境界、修养及善恶评价,甚至用来泛指风尚习俗。

道德作为调整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其重要的社会功能之一就是对人类社会的具体生活和具体行为进行制约和引导。道德渗透到具体的职业生活职业行为中,就表现为丰富多采的职业道德,如:干部道德、医生道德、教师道德、律师道德等。职业道德是指人们在从事各种职业活动中,思想和行为所应遵循的道德准则和道德规范,也就是调整职业内部、职业之间、职业与社会之间的各种关系的行为准则。

二、师德及师德的特点

教师的职业道德是一般社会道德在教师职业中的特殊体现。教师道德是在教师的劳动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是人民教师处理和调节教育活动中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特殊道德要求。教师的职业道德与其他职业道德有许多不同的特点。道德总的特点:利他性、自觉性、广泛渗透性、稳定性、实践性等等。

⑴师德意识要求高水准。这是由教师劳动的特殊性决定的,教师职业的劳动对象是人,而不是物;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培养新一代的园丁。这种职业本身就决定了教师应具有崇高的精神境界和高尚的道德品质。向学生传授科学文化知识是教师的神圣任务,对他们进行品德教育更是教师义不容辞的光荣职责。与其他职业劳动特别是工农业劳动、商业活动等不同,教师最大的特点是培养和塑造新的一代,所以不仅要用自己丰富学识教人,而且更重要的是用自己的品格教人,不仅通过语言传授知识,而且是以自己的品格去“传授”品格,即以自己良好德行和习惯去影响学生的心灵,使之成为健康、聪明、活泼的新一代,正由于此,教师被称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也正因为此,社会对师德水准的要求比较高,在人类道德史上,师德总是处在当时社会道德的较高水准上。

⑵师德行为要成为楷模。“德高为师,身正为范”江总书记在《关于教育的谈话中》指出:“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各个方面都要为人师表”。为师要有知识,为表要有美德,人们形容教师:“人之楷模”、“以身立教”、“为人师表”等等。比喻成“园丁”、“红烛”等等均是对教师道德行为表率性或典范性的要求。苏联著名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你们不仅是教课的教师,也是培养人的教育者,是生活的导师和道德教员。”乌申斯基:“教师个人的范例,对于青年人的心灵,是任何东西都不可能代替的最有用的阳光。”

⑶师德内容具有继承性。由于教育过程所遵循的规律具有共同性,尽管不同的社会形态的教师道德要求不完全相同,但又具有某些共同的规范要求,这些共同性正是师德内容继承性的基础。我国历代师德具有丰富的内容,这是我们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如孔子的“有教之类”、“学而不厌,诲人不倦,言传身教,为人师表”、“骨干师德之风”。孟子也极为重视道德教育的作用,他主张“因材施教”,荀子认为教师学习礼仪是修身的重要环节,“故学至乎礼而止矣,夫之谓道德之极。”学习后还必须初中躬行。南宋大教育家朱熹提出:“博学”、“审问”、“慎思”、“明辨”、“篤行”(篤:忠实、全心全意)要求教师不仅要广博地学习各种知识,并要认真地分析、思考,明辨其真伪、善恶、是非,并贯彻到自己的行为中去。

浅谈对开展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几点心得


浅谈对开展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几点心得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得到了日益的提高,城市化的进程也有了快速的发展,城市的内涵日益丰富,城市的规模正在日趋的扩大。对于城市政府在新的形势下如何来打造好城市,管理好城市已成为一个新的课题。城市作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标志,现代社会已认识到城市的发展也是一个区域、一个国家的发展主体,城市的发展和城市间的竞争,已成为一个区域和一个国家发展的根本动力。所以,人们开始说现代社会是一个城市化的社会,是一个城市竞争的社会。一个区域、一个国家的综合实力来之于城市的综合竞争力。城市综合竞争力是城市现代化水平的标志,而城市现代化的建设必须依靠城市管理手段,进一步激活城市服务功能,提高城市品位,才能进一步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由此,现代社会提出了“经营城市”的社会发展理念。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末期,国内诸多城市纷纷开始探索城市管理这门新的学科。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工作,经过几年的实践情况来看,这一举措对提高城市政府的城市管理水平,推进城市化建设,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具有很强的实效性。市委市政府高瞻远瞩,结合我市实际,在我省取得了首个县(市)级城市中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对此,笔者就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谈几点粗浅的认识:一、实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重要意义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即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将与城市管理的若干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是加强城市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应从贯彻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重要意义。
(一)是改善城市人民群众生活工作环境的具体要求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城市化的进程也是飞跃式的发展,大量的经济活动和人员都开始集聚到城市,特别是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城市的规模和涌入城市的人员出现成倍的扩大和增长,这常常使城市政府感到“城市规划和建设总是跟不上发展的步伐”。在城市化进程日益加快中,一方面有力地促进了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在城市迅速发展的现代化进程中,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和新矛盾,有的已成为了长期困扰城市管理部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也是与城市人民群众生活、工作密切相关,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如城市的垃圾污染、市区的环境污染、城市违法建筑、交通秩序、外来人员管理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城市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能直接针对困扰政府的“热点”和“难点”,从影响城市人民群众生活和工作实际问题着手,切实解决城市人民群众的实际问题,有效地改善城市人民群众的生活、工作环境。
(二)是现代化城市管理的基本要求
在现代化城市的发展进程中,城市的分工越来越细,越来越专业,由此,出现了城市管理部门越来越多,执法队伍也越来越多,而城市的现代化要求,对城市的整体性、统一性、和谐性越来越高。城市的发展使城市政府管理从粗放型的管理走向专业管理,进而又从专业管理走向综合管理。城市服务功能的便捷高效,城市行政管理的集中统一,已成为现代城市发展的基本要求。城市综合执法相对于专业执法,部门执法具有独特的优势。能有效地克服部门之间的职权交叉和扯皮现象,管理中的交叉点和空白点,避免多头管理,重复执法,或无人管理的现象。改变执法力量分散、职责不明确的弊端,做到队伍统一、力量集中、职责明确。对各种违法行为能一次性作出执法处理,不留隐患,消除了所有即时的危险性。同时又能体现“一警多能”和“一队多能”的行政效率,使城市管理的社会效益最大化和最优化。
(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使大量的人流、物流、信息流、技术流、资金流涌入城市,城市出现了经济成分多元化,经营形式多元化,经济利益多元化,也产生了违法主题多元化,违法行为复杂化。而这种违法违章行为往往不是单一的问题,而是综合性的问题,涉及到多个部门和领域,往往需要多个部门协同才能得以解决。而目前的城市管理体制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面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城市综合病”,能出现其职能不明或内容不全的现象,可管、可不管、有利争着管、无利推开不管的现象。这种现象得不到有效的解决显然会影响经济的发展。
(四)是城市行政管理体制的基本要求
随着城市社会公共管理事务的增加,政府职能逐步细化,机构逐步膨胀,职能出现交叉。往往是实施一个法律、确立一个执法主体,一个执法主体设立一个部门,一个部门建一支队伍,而城市一处

浅谈对开展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几点心得第2页

违法行为却往往涉及多部法律法规,多个执法主体,多支执法队伍,造成了“一个部门管不了,多个部门管不好”的局面。确实使政府投入的大量人财物力,消耗在无休止的突击性整治活动中,城市面貌长期处于“脏乱——整治——再脏乱——再整治”的怪圈中。这种现象的存在,迫切要求城市管理从条条管理走向综合管理,部门执法转向综合执法。
(五)是提升城市品位和城市形象的需要
多年来,我市对城市“创建”工作市委市政府都十分重视,始终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强度投入,并经过多年的努力取得丰硕的“创建”成果,取得了“国家园林绿化城市”、“国家卫生城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等全国性荣誉称号,全面提升了我市的知名度、美誉度、舒适度和影响力。高品位的城市创建成果,要靠高效能的城市管理来维持。美好的城市基础环境,要靠完善的城市法制环境来保障。开展城市综合执法工作,就是要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解决城市管理体制中的弊端,营造一个公开、公正、公平的法制环境,创造一个高效、廉洁、优质的政府环境,进而打造出优美、舒适、有序、安全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的品位和形象。
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地位
第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这部法律的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职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为改革我国的行政执法体制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国务院十分重视,在1996年的《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工作。由此可见,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在法律上已有坚定的法律依据和明确要求。
第二,宪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奖惩行政工作人员”。地方组织法第六十四条中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这些规定清楚的表明,地方政府报经上一级政府批准后,有权设立和调整其工作部门,并确立其承担的责任。《行政处罚法》还规定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调整和重新配置行政处罚权,改变了单行法律法规规定不合理造成行政执法机构过多、过滥的问题。综合上述法律依据,地方政府对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置赋予了充分的调整权利。
第三,根据我国公正执法,严格执法的法制要求和建立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行政执法体制要求。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审批权(行政许可证)与监督处罚权相分离,行政决策权与执行权相分离,由不同的行政机关分别行使,是为了在行政权力之间保持一定的制约关系,防止行政权力滥用,相互又具有一定的监督作用,同时又进一步理顺了综合执法与专业管理的关系。一方面能有效地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加强监督处罚的执法力度;另一方面又可以提高行政管理效率。这样从体制上克服了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弊病,充分体现了公正执法要求和严格依法行政的要求。这也就说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内在要求。
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应该遵循的原则
(一)综合执法主体法定原则。《行政处罚法》规定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决定权为国务院以及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因此,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能否成立,是否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享有独立行政处罚权,是否符合法定设置条件,并不是取决于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观意志,而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才能取得。
(二)综合执法内容法定原则。综合执法即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一种跨行业、跨部门的行政执法,它将原来若干行政机关行使的执法权,交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是行政管理主体与行政处罚主体相分离的行政处罚。对相关的行政处罚内容相对集中,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确定。这说明行政处罚权内容一旦依法予以确认,原执法主体的执法权力即消失,而新的执法主体就应依法履行职责,行政处罚权内容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
(三)“一步到位,分步实施”的原则。对行政处罚权一次划转给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后,鉴于综合执法授权范围较广,对部分专项执法的某些处罚条款的转移和某些区域的实施,对目前尚不具备条件,在不违反“一步到位”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分步实施,对某些具体条款暂定保留在主管机关中,分阶段、分步骤、分区域逐步推进,直至全部划归和全区域覆盖。执法范围在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后,人民政府不得随意变动,必须在明确的范围内开展执法活动,若超越范围就成为一种违法行为。

规范执法心得体会


规范执法(一)

检察机关是党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重要政权机关,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重大的责任。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是适应民主法制建设的新形势,进一步落实检察职能的迫切需要。根据中央政法委、高检院提出的“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要求,通过学习结合本职工作,有以下几点认识:

一、“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必须以实现严格执法和公正执法为根本点。

执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执法的不公正,法治权威将无法维系,人权将难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就无从谈起,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承担着对执法和执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的责任。实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首先应当强化科学执法、民主执法、依法执法理念,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努力用公正执法,保障公平与正义;用严格执法,促进依法办案;用权威执法,增强人民群众的信赖。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不断增强执法透明度;坚持用法律、纪律和制度来规范检察权行使,防止执法随意性,要自觉树立“监督别人首要接受监督”的观念,从自身做起,认真解决执法不规范、执法不公正等问题,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必须以树立正确执法观和为切入点。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加强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和化建设,努力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检察权是人民赋予的,必须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接受人民的监督,必须满腔热忱地对待群众的诉求,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执法,本着对群众利益和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办案,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切实把人民的利益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要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坚持打击、保护和服务职能的有机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坚持监督制约和配合的有机统一,以程序规范保证执法公正;坚持办案力度、质量和效果的有机统一,确保执法的质量和效率;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的有机统一,增强法律监督的实效。

三、“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我们应当着重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要认真贯彻好“”的重要思想,进一步明确检察工作的主题和总体要求,明确执法方向,全面履行检察职责,维护公平正义;二是坚持和完善决定重大问题的决策制度,规范决策规则、程序,提高决策质量与效率;三是健全和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制度,重点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实行执法监察工作机制,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四是深入学习检察业务理论,用个项理论来充实自己的头脑,时刻以“立检为公、执法为民”为自己的准则。

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以这次整改活动为契机,进一步深化认识,振奋精神,狠抓落实,努力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我省“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规范执法心得体会(二)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文明的不断进步,“老爷升堂”式的执法方式已经被永远地抛在历史的记忆中,成为现代影视业赚取票房的资料。从十八世纪法国大革命提出 “天赋人权”开始,所有没有人格的“臣民”的心已经被“人权”照得通红通红!“国家权力为公民的权利而存在”应运而生。我们的政权为人民的权利而存在应运而生,我们的党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但不容回避的是,在基层,我们的队伍依然存在粗暴执法、野蛮执法的现象。极个别同志在执法过程中,唯恐别人轻视了自己,怠慢了自己,说起话来霸气十足,惟我独尊,干起事来不讲原则,刚愎自用。不是摆官相,拉官腔,一说、二吓、三罚款,就是有利于缓解矛盾的话不说,有利于文明执法的事不做,寒凄凄,冷冰冰,一副官差作风。长此以往,结果僵化了关系,伤害了感情,背离了人心,损害了部门形象。更有甚者,借民之权,执法治民,愚弄百姓,深深刺痛了群众的心灵。与此种种,究其根本,还是我们有些同志的“官老爷作风”在作崇,他们缺乏谋利于民、服务于民、怀柔民-意的亲民之心,缺乏那份沉甸甸的、关爱民众的、朴素真挚的为民之情。

我在基层工作生活了两年有余,亲身的经历深深的触动着我。记得一次执法过程中,由于我的同事执法口气过于严厉,处罚幅度过大,在管理相对人的百般哀求下,未作好耐心细致地解释工作,生、冷、硬并存,迫使五十余岁的老人跪在我们的脚下。过后,大家未作深刻地反思,反将这些作为茶余饭后的笑柄。还有一次,我们进村执法时,村口卫生所的村医早早看见了我们,弃门而逃,消失在地头田间,结果,村里所有的卫生所当天都关了门,我们扑了一场空。过后,大家自嘲地说:我们真是鬼子进了村。类似的场景不胜枚举。是呀,由于我们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没有把管理相对人当朋友、当亲人,没有怀着真挚朴素的感情去执法,所以得不到他人应有的理解与配合,得不到社会的认可与支持。虽然事过境迁,但这些仍发人深思。

我们的团队在摸索中前行,在挫折中磨砺,在总结中成熟。通过建局4年多来的锤炼,我们大部分同志仍然保持着优良的品格,拥有优秀的人格魅力和从政内涵,他们视群众为自己的衣食父母,他们视群众为自己的亲人、朋友,以血浓于水的感情“执法为民”,真正当好人民的公仆。

在我的身边,有这样一群年轻的同事,自打他们走上药监岗位的那一天起,就在平凡的工作中默默无闻地奉行着“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准则。这就是新时代的人民公仆,我们的好同事,他们以实际行动向群众诠释了一个药监卫士的真正内涵!他们以实际行动践行了我们党“三个代表”的崇高思想!真正的药监人就是这样,始终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在工作中默默实践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誓言!

不久前,我去外地出差,听到这样一个:渭南市华阴县某村一位老村医郭老汉因年世过高死亡,清贫的家中留下六十余岁的老伴和两千余元的药品,因老伴无行医资格,眼看药品不断过期失效,心里十分着急。华阴县药监分局的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得知这一消息后,立刻派人前往对郭老汉家中的药品进行了认真清理,并在老人家的委托下,通过合法渠道按市场批发价处理了这些药品,只用了短短三天时间便使郭家挽回了近两千元的损失。对于普通人而言,两千元也许算不上什么,可对于郭老汉一家而言,那是他们生活的全部,当郭老汉的老伴从药监部门拿回钱时,年迈的她老泪纵横,还有什么比“家产”失而复得更让她激动的呢?古语云:“天下大事,并作于细”,渭南市药监部门不正是从小处着手,在细微之中体现出他们对人民群众深厚的感情吗?渭南市药监部门不正是从细微中塑造出他们风采照人的光辉形象吗?“群众利益无小事”,这应当是新时代人民公仆应有的共识!也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我一直在想,什么是真正的“执法为民”?是为群众做一件好事吗?是为群众捐一些钱物吗?是为群众办一个案子吗?还是为群众追回一点损失?不是,都不是。真正的“执法为民”,应该是时刻心系群众,事事以民为本。一个人做一件好事并不难,难的是一辈子做好事,对于我们药监人而言,为群众服务一两次并不难,难得是时时刻刻心里都装着群众,任何时候都把群众的利益摆在第一位!这才是真正的“执法为民”,这样的“执法为民”,需要建立在一种浓厚的、真挚的感情基础上,这种感情就是血浓于水的亲情!没有感情,哪来爱心?没有感情,哪来宽容?没有对人民群众血浓于水亲人般的感情,又怎么能够真正地“执法为民”?

人间正气参天地,尧舜业绩泣鬼神!让我们“怀爱民之心,守为民之责,谋富民之策,办利民之事”,怀着对人民群众亲人般的感情,刚正不阿,公正执法,创造出宏伟的业绩,为我们的药监事业兴旺发达群策群力,为我们的医药产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让领导放心,让群众满意!

规范执法心得体会(三)

按照高检院的统一部署,**年1月至12月在全国检察机关组织开展为期一年的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为保证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根据高检院、省市院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要求,我认真学习了最高检、省、市检察院的活动方案,结合我分管的实际工作,谈一下自己的心得体会。

这次专项活动的目的就是通过开展集中整治,牢固树立规范执法、公正执法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着力纠正思想观念、执法行为、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构建有利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长效机制,使检察人员的执法理念进一步端正,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执法作风进一步改进,执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升。重点围绕我分管的侦查监督、公诉、民行检察部门,突出整治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对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态度蛮横,对案件存在问题推脱逃避,不注重释法说理,不注重矛盾化解。

2.特权思想严重,执法言行强势,作风霸道强硬,压制和妨害诉讼参与人正当权利行使。

3.执法办案不讲策略效果,不注重维护发案单位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不尊重当事人人格尊严。

4.对告状求助群众态度冷漠,置之不理,缺乏应有的同情心和责任感。

5、落实未成年人特别程序的各项规定不到位,图简单,怕麻烦;不尊重涉案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公开或者传播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6、不按规定程序办理案件,该请示汇报不请示汇报,擅自决定处理案件。办案制度执行不严格,丢失卷宗材料和证据。

7、出席法庭不按规定着检察制服,法庭用语不规范,不遵守法庭纪律,不尊重审判人员、被告人和辩护人,指派不具有检察员或者代理检察员身份的人员出庭,没有受检察长指派擅自出席法庭。

8、民行部门不经过检察委员会研究或不经检察长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和执行监督检察建议;滥用检察建议,对法院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不规范、不严谨,一些通过口头或其他书面方式即可纠正的错误,不适当使用检察建议,一份检察建议多头发放,重复统计,影响检察建议的权威性和说服力;超期办案。

9、刑事诉讼中,不依法履行相关告知义务,侵犯律师和当事人依法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

10、不依法听取或不注重听取律师和当事人意见,律师和当事人所提意见不按规定附卷或在相关文书中予以体现,对律师合法要求不能依法及时办理,造成律师、当事人和办案人员沟通交流不畅,有意见不能及时有效反映和表达。

11、办案数据造假,把有利于考评计分的数据多报,不利于考评计分的数据不报、少报或者迟报。在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各个环节,为争取多得考评计分弄虚作假、凑监督数量。在公诉等环节,职务犯罪共同犯罪案件人为分人分案起诉,虚报案件审结率,等等。

12、不认真履行流程监控职责,重办案期限监督,轻办案活动监督,发现和纠正浅层次问题多、重大问题少,在违法违规办案监督方面存在空白和“盲区”。

13、不认真履行案件质量评查职责,重数量轻质量,重形式轻实质,对特定种类案件的评查不及时,导致案件质量问题没有被及时发现、纠正,造成负面后果。执行不到位,监督的刚性不足,责任追究不落实,不敢担当、不敢较真碰硬,对扩大解释“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等违法违规办案情形疏于监督。

14、组织、监督案件信息公开不力,选择性公开、延迟性公开、不规范公开比较普遍,没有形成以公开倒逼规范执法行为的态势。

15、超越职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

16、利用职权,违法办案、徇私舞弊。

17、充当诉讼掮客,与律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勾连,利用自己或者他人的职务便利,帮忙打探案情,协调关系,捞取个人好处。

18、受人之托,违反原则和规定,过问、干预相关部门正常办案工作,利用检察权获取个人好处。

下一步我要结合具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围绕上述重点环节和问题,结合本部门实际,逐一对照检查,逐项整改纠正。注重问题导向,坚持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切实增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心得体会


“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心得体会检察机关是党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重要政权机关,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重大的责任。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是适应民主法制建设的新形势,进一步落实检察职能的迫切需要。根据中央政法委、高检院提出的“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要求,通过学习结合本职工作,有以下几点认识:
一、“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必须以实现严格执法和公正执法为根本点。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司法的不公正,法治权威将无法维系,人权将难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就无从谈起,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承担着对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的责任。实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首先应当强化科学执法、民主执法、依法执法理念,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努力用公正执法,保障公平与正义;用严格执法,促进依法办案;用权威执法,增强人民群众的信赖。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不断增强执法透明度;坚持用法律、纪律和制度来规范检察权行使,防止执法随意性,要自觉树立“监督别人首要接受监督”的观念,从自身做起,认真解决执法不规范、执法不公正等问题,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必须以树立正确执法观和科学发展观为切入点。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加强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和管理科学化建设,努力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检察权是人民赋予的,必须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接受人民的监督,必须满腔热忱地对待群众的诉求,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执法,本着对群众利益和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办案,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切实把人民的利益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要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坚持打击、保护和服务职能的有机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坚持监督制约和配合的有机统一,以程序规范保证司法公正;坚持办案力度、质量和效果的有机统一,确保执法的质量和效率;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的有机统一,增强法律监督的实效。
三、“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我们应当着重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要认真贯彻好“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进一步明确检察工作的主题和总体要求,明确执法方向,全面履行检察职责,维护公平正义;二是坚持和完善决定重大问题的决策制度,规范决策规则、程序,提高决策质量与效率;三是健全和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制度,重点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实行执法监察工作机制,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四是深入学习检察业务理论,用个项理论来充实自己的头脑,时刻以“立检为公、执法为民”为自己的准则。
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以这次整改活动为契机,进一步深化认识,振奋精神,狠抓落实,努力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我省“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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