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网站建设管理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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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 网络已成为信息传播最快的新型媒体,对政治、 经济、 文化和社会管理等方面产生了深刻影响。 近年来, 我市各级政府网站建设得到了快速发展, 在对外宣传、 社会管理和便民服务方面

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也存在管理水平不高、 信息更新不及时、 内容不准确、 网上回复机制不健全、 链接错误等方面的问题, 对招商引资、 政府形象和公信力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切实加强对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县区、 市直各部门要把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切实加强对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建立健全政府网站管理工作机制。 要明确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 责任机构和具体责任人, 保障建设和运行经费, 强化信息更新维护制度, 推动政府网站健康、 高效运行。 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 谁运行谁负责” 的原则,进一步强化网站运维管理、 信息发布、 内容审核、 互动交流、 回复反馈等工作制度, 强化组织领导和管理责任, 确保网站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做到内容更新准确及时, 运维管理安全有序。 分管领导要定期浏览网站内容, 及时掌握网站建设情况, 加强督促检查, 切实提高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水平。
二、 进一步完善信息发布审核责任制度
各县区、 市直各部门要按照“谁发布、 谁审核、 谁负责” 的原则和“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 的要求, 进一步规范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审核工作, 增强责任意识, 明确审核责任, 确保信息内容和发布程序严谨规范, 维护政府信息的严肃性和性。 市信息办负责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 管理、 信息更新和日常维护工作, 要严把信息内容审核关。一般信息由市信息办负责人审核把关; 重要敏感信息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把关; 对事关全局的重要信息要由分管副市长审核把关; 应对媒体的社会热点类信息要由宣传部门审核把关。 各县区政府和市直部门的门户网站也要建立相应的信息审核发布机制, 网站的主管部门为政务信息发布工作的责任单位, 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负责政务信息的发布审核、 检查落实工作。 发布重大突发事件、 正在洽谈中的招商引 资项目、 政府或部门对特定事项的具体处理意见、 媒体关注的社会热点等敏感类信息, 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核批准程序后方可对外发布, 不得擅自发布。 要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对因审核把关不严导致网站信息内容失实、 违反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及引发较大负面影响的, 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及具体负责人的责任。
三、 及时更新发布政府网站信息内容
要按照“严格依法、 全面真实、 及时便民” 的要求,及时更新公布本地区本部门的总体概况、 国民经济发展情况、 重大项目建设、 民生实事、 人事任免、 采购招标、 政务动态、 机构职能设置等信息, 不断提升网站信息的全面性和时效性。 对“市长信箱”、“县长信箱” 反应的问题和公众关注的社会热点, 要做到及时回复和正面解读, 切实发挥沟通民意、 服务群众的重要作用。 同时, 要围绕市委、 政府和本地区本部门的重点工作, 通过设立热点专题、 政策解读等信息栏目, 加强互动交流, 引导公众理解、 支持政府的工作。 各级政府网站发布政务信息时要建立通稿制度, 发布的各类信息要统一口径, 确保信息的完整性、 准确性和性。 网站管理部门要密切关注网上舆情, 及时发布信息, 及时回复网民关注的问题, 正面引导舆论, 掌握网上舆论宣传主动权。
四、 建立健全政府网站管理运行机制
各县区、 市直各部门要按照政府网站运行维护和内容建设需要,进一步完善政府网站管理运行机制, 要建立值班读网制度, 定期检查链接的有效性, 发现链接错误,及时进行修改纠正。 要不断完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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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政府网站建设的初步意见


加强政府网站建设的初步意见

文章标题:加强政府网站建设的初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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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信息中心隶属关系加强政府网站建设的初步意见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20xx]60号文件“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建设与管理由各级政府办公室负责;将目前由信息产业局或科信局管理的互联网门户网站划归本级政府办公室”的要求,按照县政府主管领导的意见,3月10日,政府办公室主任**带领科信局和办公室的有关同志,对**县将信息中心划归政府办公室管理的作法进行了考察学习。从考察的情况看,**县将信息中心的隶属关系由科信局调整到政府办公室,单位性质、人员、编制、不变,经费拨付渠道不变,作为政府办公室的下属单位管理,信息中心主任兼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主抓政府网站建设工作,占办公室编制,不占办公室领导职数。信息中心配2名副主任,级别为副科级。从实际工作运行看,这一作法有三点好处:一是有利于工作协调。信息中心归属政府办公室管理,把信息工作纳入到政府行为,无论是对上争取政策支持,还是对下协调各类事项,力度远远大于科信局,对于加快电子政务和政府无纸化办公进程,提高政府网站的建设水平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二是有利于资源整合。推行电子政务是大势所趋。从现实看,加快政府网站建设是推行电子政务的题中应有之义,将信息中心划归政府办公室管理,可以使用一套人马、一套设备进行操作,提高工作效率,避免人员、设备浪费。三是有利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信息中心归属政府办公室管理,通过政府办协调,可以使宣传部、县委办、广播电视局的信息统一为政府网站使用,加快政府网站的信息更新速度,扩大信息采用量,提高使用效率。
借鉴庆安县的经验,结合我县实际,对调整信息中心隶属关系,加强政府网站建设提三点初步意见,供领导参考。
1、关于信息中心的管理。将信息中心由科信局划归到政府办公室,作为政府办公室的下属单位管理,事业单位性质不变,职能不变,经费拨付渠道不变,人员不变,办公场所不变。
2、关于人员配备。信息中心主任兼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主抓政府网站建设工作,占办公室编制。为政府办公室增加一个行政编制,增加一个副主任职数。按照“中国**”门户网络内容保障方案的要求,政府网站将设置六个方面85个小栏目,信息中心现有8个编制7名人员,很难适应工作的需要。同时,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我县信息中心编制在全市也是最少的,像**13个编制,**16个编制,**达到19个。因此,建议为信息中心增加4个编制,增加1个领导职数。
3、关于信息中心内部机构设置。从有利于政府网站建设出发,设网络维护股、数据采集股、信息化推进股。
4、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信息中心归属政府办公室管理后,要在原有工作基础上,全面提档升级。特别是要全面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力争把政府网站办成展示**形象的窗口,政务公开的载体,招商引资的平台,群众和政府沟通的纽带。初步想法:一是加大信息采集力度。要拓宽信息采集范围,县直、中省直部门,各乡镇政府要及时报送信息,办公室的全体干部都要深入基层采集信息,扩大政府网站的信息量,力争能够覆盖全县。同时,以信息中心人员为基础,组建网络记者队伍,对下搜集信息。二是加快政府网站信息更新速度。政府网站的信息要每日一更新,领导政务活动,重要会议以及县内发生的可对外宣传的事项都要对外发布,把政府网站办成网络**新闻。三是加强政务网络管理。以省市推行电子政务项目为契机,全面更新信息平台的设备,加快政务网络的速度。四是加强对外宣传。完善政府网站的栏目设置,加强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优势资源、县内企业的宣传,提高知名度。同时,增加便民利民栏目,设置网上信访信箱,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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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意见


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属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强化村镇规划执行,提升乡镇建设水平,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现就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乡镇规划编制工作

(一)编制和完善乡(镇)规划。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据县域城镇体系规划,20**年必须完成组织修编或调整因条件变化等原因已不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并依据总体规划,编制和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等建制镇年内必须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且控规覆盖率达到80%以上;**镇必须在6月底前按照全省百强中心镇、市级示范镇要求编制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重点路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同时,抓紧启动**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修编和抓紧完成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申报资料和上报工作。

(二)切实加强村庄规划编制。各乡镇要按照和谐秀美乡村建设的要求,依据20**年各乡(镇)域村庄布点规划,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土地、体现特色的原则,编制村庄规划。今年6月底前完成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集中建设点村庄规划、县城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村庄规划;12月底前完成所有村庄规划。

(三)加强**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国有出让(或划拨)用地、房地产开发、公共服务建设、工矿企业建设等项目,必须依法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按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及土地权属登记。

(四)严格执行规划编制和审批程序。规划编制工作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方式进行。其中,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县规划建设局编制;乡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各乡镇政府组织编制。各乡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要在县规划建设局指导下,由乡镇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组织编制。规划方案形成后,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召开规委会进行审议。规划成果经评审论证通过后,按法定程序报县政府审批。村庄建设规划原则上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由所在地乡镇政府审查,报县政府批准。**国有出让(或划拨)用地、房地产开发、公共服务建设、工矿企业建设等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组织编制,规划初步成果报乡镇政府审查,报县规划建设局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村镇规划。

经批准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村庄建设规划,需要修改、调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编制好总体规划的乡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镇,原则上不得进行国有土地出让。

二、进一步加强乡镇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

(一)严格落实村镇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制度。村镇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村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严格执行规划“一书三证”(即《规划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在乡镇范围内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必须依法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在建制镇规划区(圩镇)内的所有建设项目,乡规划区(圩镇)和村庄范围内属于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必须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乡(圩镇)规划区、村庄范围集体土地上的建设项目,必须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没有取得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国土部门不得提供土地,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二)进一步提高规划审批时效。“一书三证”规划审批要严格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和限时办结制度,缩短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办理20个工作日内办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办理11个工作日内办结,《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办理20个工作日内办结。乡镇规划建设所受理申请应在7个工作日完成,乡(镇)政府审查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县规划建设局审批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县规划建设部门要制定严格的规划审批制度,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三)适当下放审批权限。将村庄范围内的农村居民建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权限下放到乡镇,由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审查把关,乡(镇)政府审批核准后,报县规划建设局备案、发证。

三、进一步加强乡镇住房建设管理

(一)规范农村住房建设行为。农村住房建设要严格审查,村民建房的申请对象必须是符合建房条件的本村村民,审批时必须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宅基地批准后两年未建住宅的,原用地批准手续失效。农村住房建设应做到“八不准”:一是不准违反规划选址建房。必须严格按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不按规划选址的,不得办理审批手续。二是不准突破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审批建房。进一步完善农村住房建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使用和农用地转用报批审核制度,严格执行宅基地申请条件,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县里在上级下达计划内统筹安排。三是不准在地质灾害区等危险区域建房。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建房指导,避开可能出现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易发区域,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四是不准非法占用耕地建房。坚决杜绝乱占滥用耕地建房,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房,鼓励在原址按规划要求拆旧房建新房,易地新建住房的必须签订协议在住房竣工后六个月内自行拆除原有的住房。五是不准超面积建房。集约节约土地,大力提倡建设双拼式、联排式住宅,有条件的地方鼓励建公寓式住宅,原则上新建住房占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六是不准违反质量安全要求建房。凡应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所有建设工程,均由县规划建设局相关部门负责日常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协助管理;其它建设工程,由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负责日常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工作。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当地规划建设管理所提出开工申请,经设计、施工条件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七是不准破坏生态环境和损毁历史文化遗存建房。农村住房建设要严格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自然山体、水体、植被的破坏。八是不准损毁历史文化遗存建房。要注重保护具有历史文化遗存的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等,在羊角水堡等历史文化名村、文物保护单位、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住房,应在规划确定的建房区按保护规划控制要求建房。

(二)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设计管理。规划建设部门应结合村镇实际,推荐农村居民选用省、市新农村建设或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新户型设计推荐图集,引导村镇逐步形成体现地方文化特色的建筑风貌。要加强对村镇建设工程设计的指导,在村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建筑工程,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逐步减少乃至杜绝无证设计和无设计施工。

(三)加强村镇建设项目的工程竣工及验收管理。所有村镇各类建设工程,应在工程竣工后依据规划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规划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核发规划验收合格证。办理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必须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未经工程竣工验收和规划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四、进一步加强乡镇规划监管

(一)建立县、乡、村三级规划监察工作网络。加强对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在行政村内聘请村民代表作为乡村规划建设助理员,发给一定的误工补贴,建立乡村规划建设助理员制度,构建县、乡、村三级联动规划建设管理网络。同时,要将违法建设执法巡查延伸至乡镇及村庄,采取标本兼治、疏堵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对违法建设进行整治,力求早发现、早查处;重点关注和治理城郊村、圩镇和国省道公路沿线、旅游景区景点周边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建立多部门协作机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控制增量,减少存量。

(二)规划执法部门必须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法制性。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密度和细度,对违法建设行为遵循“严格管、重点查、立即停、坚决拆”的原则,建立乡镇长期规划监察巡查制度,查出一起,拆除一起,要达到违章建筑零控制的目标,坚决遏制违法违章行为。

(三)严厉打击乡镇违法建设行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农村住房及项目建设专项治理活动,对拒不整改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违章建筑,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制定强拆方案,落实强拆机械和工作经费,牵头组织实施。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乡镇要充分认识抓好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重落实,切实开展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要增强规划意识,做到自觉遵守规划,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做好群众工作,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前提下,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动员群众积极参与和配合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二)加强责任追究。实行目标责任制,将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对乡(镇)的目标考核范围。对依法应当编制乡、镇、村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乡、镇、村规划的乡镇,由县规划建设局提出意见,报县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三)部门配合,形成合力。县财政、公安、司法、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管、“两违”防控整治综合执法大队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共同解决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促进全县村镇规划建设快速健康发展。

规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意见


规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意见

为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中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职能职责,落实工作责任
(一)采购单位是政府采购活动行为主体。主要负责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政策制度;编制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计划;按规定及时向财政部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依法按规定向交易中心提出采购具体需求,确认采购文件;委派单位人员监督开评标及相关工作;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及时确认采购结果,并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组织本单位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及时提交采购支付申请,办理资金支付事宜;配合交易中心处理采购项目的询问与质疑答复,配合财政部门开展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接受或协助财政、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履行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交易中心是政府采购交易执行主体。依法履行集中采购机构职责,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政策制度;根据采购单位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制定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审核采购单位采购需求,按照采购文件范本依法合规编制采购文件,就采购文件组织专家论证及预公告征询供应商意见;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政府采购信息在指定媒体公告发布;依法按程序组织供应商报名、开标和评审;向中标成交供应商签发中标成交通知书;做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上报和采购项目文件档案管理;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的质疑及回复,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投诉处理工作;接受或协助财政、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履行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主体。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采购政策制度,参与起草政府采购规范性文件,拟订本级政府采购政策和管理制度;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依法核准政府采购方式和变更;征集上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网络终端;审核备案政府采购文件、评审报告和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活动,对交易中心履行集中采购机构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审核政府采购资金支付事项;依法受理和处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汇总审核上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组织政府采购当事人和评审人员开展培训;履行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确保依法采购
(一)明确采购信息发布媒介。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及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和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向社会公开发布,内容必须一致。凡未在上述指定媒介公开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项目,不得在四川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系统中抽取评审专家。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二)依法审核政府采购方式。采购方式由财政部门审核,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适用条件和情形执行。政府采购应以公开招标为主,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数额达到公开招标规定标准的,必须公开招标采购。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三)规范公开招标方式变更管理。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除应急工程项目按规定程序审批执行外,原则上不得变更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前书面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采购方式变更。
(四)严禁任何形式规避政府采购。因采购单位前期工作不主动、计划不周密等主观因素造成时间延误,不能按招标程序正常采购的,不良后果由采购单位自行负责。采购单位不得违规要求更改采购方式、单位自购或缩短法定采购时间等,规避集中采购或公开招标。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单位未实行政府采购的,财政部门应当拒绝支付资金。
三、进一步规范采购文件编制管理,堵塞采购漏洞
(一)进一步强化采购文件编制责任。交易中心和采购单位应当增强采购文件编制的责任意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对采购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1.采购单位应当认真组织做好采购项目前期市场调查和采购需求的科学论证工作,依法合理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提供采购项目产品的性能指标、技术参数、服务要求和评审标准等采购需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不得设置具有倾向性、排他性、限制性条款和内容,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和服务的供应商。采购单位还应严格执行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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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货物和服务。
2.交易中心应当对采购单位提供的采购项目技术规范(规格配置、技术参数、性能指标等)、供应商资格条件、服务要求、评审标准等采购需求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科学编制采购文件。交易中心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对采购单位设定的采购需求具有倾向性、排他性、限制性条款或歧视待遇,以及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应当要求采购单位进行修改完善,否则不得继续实施采购,由此导致采购延迟以及其他相关责任由采购单位承担。
3.财政部门应逐步分类编制政府采购范本文件,加强采购文件审核备案,发现采购文件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责令交易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商采购单位整改修正,拒不整改修正的,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同级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二)进一步规范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各级交易中心和采购单位在采购文件编制中,对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应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并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非国家或行业规定的强制性资质或强制性认证,不得作为资格条件。除采购项目所涉行业有明确强制性规定外,不能以制造厂家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予以规定。
2.投标产品制造厂商出具的投标特别授权函、针对采购项目的授权书或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等不得作为供应商特有资格条件,不得限制合法的代理、经销授权商等参与采购项目竞争。
3.不得将供应商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从而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已设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不能作为或变相作为评分加分因素。
(三)进一步规范采购文件技术参数要求。采购文件中实质性技术参数要求和条款,必须满足3家及以上不同品牌的同档次(或以上)的产品参与竞争。技术参数设置不能以供应商产品独有的技术参数或专利技术作为实质性技术参数和要求,不能通过技术参数设置排斥潜在供应商公平参与竞争,不能“量身定做”照搬照抄个别供应商产品的技术参数。特别是需实质性响应的参数,不得设置固定值限制优于此参数的产品。
(四)进一步规范采购文件评分标准编制。招标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分因素中分值(100分制)比例的设定,应当将价格、技术、服务作为主要评分因素,合理设定各评分因素的分值。
1.货物类采购项目报价分值原则上一律60分,有特殊情况(技术标准要求高、技术需求占比重、项目技术复杂等)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调整后报价分值不得低于50分。
2.服务类项目报价分值原则上不得低于30分,国家或行业有明确价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3.非国家强制性认证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管理体系认证、银行资信证明等体现产品信誉或质量的作为评分因素的,单项得分不得超过总分值的0.5%;各类资信认证事项等累计分值不得超过总分值的3%。
4.经营业绩、项目案例等作为评分因素的不得设置地域性和行业性限制,分值设定不得超过总分值的3%。
5.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作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分值。
(五)进一步完善采购文件预公告制度。采购文件正式公告前,交易中心须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和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进行预公告征求意见,预公告期限至少为5天,主要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等进行公告,广泛征求潜在供应商和社会专业人士的意见建议。
(六)强化采购文件第三方专家审核论证。交易中心对预算100万元及以上,或涉及民生、公益性项目,社会关注度高或技术要求比较复杂的重大采购项目(经批复的公务用车或执法执勤车辆除外),应当将编制后的采购文件分别送3名专家独立审核论证(不得注明采购单位和项目名称),重点审核论证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需求及评审标准等是否满足3家及以上不同品牌产品或服务供应商,是否具有倾向性、排他性和歧视性,明确出具审核论证意见,其中任何1名专家提出意见并审核论证不通过,必须重新修改采购文件。审核论证专家原则上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参与项目审核论证的专家不得再参与项目评审。
(七)建立采购文件意见反馈与修正机制。交易中心与采购单位应根据采购文件预公告征求意见和专家审核论证意见,修正完善采购文件内容,编制正式采购文件并经采购单位确认后,送同级财政监管部门审核备案,在指定媒体上正式发布采购信息公告。交易中心应将采购文件预公告征求意见、专家审核论证意见等反馈意见采纳及修正情况书面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并作为评标报告的一项内容备查。
四、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管理,确保公平公正
(一)规范评审委员会采购人代表管理。评审委员会(包括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按规定组成。采购人代表应从四川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系统中随机抽取担任,采购单位出具授权书委托其履行采购人代表职责。
(二)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评审专家原则上在开标当天抽取,由交易中心向财政部门管理的专家库网络终端申请,在采购单位和交易中心人员的现场监督下,从四川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系统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并语音自动通知评审专家,抽取结果密封打印,网络终端数字加密证书密封保存至开标结束。市本级预算在3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选择同时在广安、南充、达州、遂宁、巴中等五市区域内抽取评审专家;预算在3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选择在全省范围内抽取评审专家。
(三)加强政府采购开评标现场管理。交易中心应当积极推进供应商网上报名、电子化评标和有效电子监控管理,组织评审专家独立评审,禁止非工作人员、非评审人员进入开标现场和评审现场,为评审现场提供事务性服务的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不得为同一采购项目负责人或经办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审的意见和言论,不得非法干预评审工作。交易中心在开评标中发现采购单位、评审专家或供应商涉嫌违法违规的,应将相关证据和情况书面送同级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废标管理。采购中对于废标的采购项目,交易中心应会同采购单位认真分析研究废标的具体情况,找准废标的实质原因,组织评审委员会对采购文件是否存在倾向性、歧视性和不合理条款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对因采购文件不科学合理导致废标,应修正采购文件并重新按原采购方式组织采购,不得简单以报名不足3家或实质性响应不足3家废标而要求变更采购方式。
五、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履约管理,曝光不良行为
(一)加强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采购单位应依法确认中标结果,按中标(成交)通知书依法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拒签合同。采购单位应严格按采购文件、投标承诺和合同及相关规定组织履约验收,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验收组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中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验收报告应作为资金审核支付的重要凭据。交易中心、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抽查和审计监督。
(二)曝光处罚采购当事人的不良行为。各级交易中心应在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建立政府采购不良行为曝光台,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成员等采购当事人,在采购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后,及时在政府采购不良行为曝光台中予以公示。供应商有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不良行为的,除中标无效外,并纳入我市不良供应商名单,1—3年内不得进入我市政府采购市场。被四川政府采购网曝光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违规供应商,自动列入我市不良供应商名单。
六、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组织保障,提升管理水平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强化部门单位责任,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不断探索和创新政府采购管理方式,规范采购操作程序,健全内部规章制度,提高政府采购管理水平。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家总体规划和部署,建立与全国互联互通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实现政府采购业务的全流程、全电子化操作,利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为采购单位、供应商提供快速、透明、便捷的采购服务平台,不断提高采购工作效率和信息化管理水平。
(三)加强责任追究。政府采购环节多,链条长,涉及面广,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完善监督方式,形成监督合力,加大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对采购人、交易中心、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及其它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将政府采购宣传工作贯穿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全过程,充分发挥传统媒体、网络新兴媒体的宣传及监督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社会监督,为政府采购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政府采购中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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