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调解的理论与实践体会

每个人的经历与看法都不相同,面对同一作品,想法当然千差万别,将读过的东西,把最受感触、最重要的部分做为中心来写。小学中学阶段有一项重要的写作训练就是写心得体会,写心得体会可以记录我们的思想活动。那么你知道正确的心得体会书写格式吗?小编特地为大家精心收集和整理了“检察院调解的理论与实践体会”,或许你能从中找到需要的内容。

近年来,随着西方“adr运动”的发展和“恢复性司法”的兴起,人们认识到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智慧,其教判决更加有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因而被广泛提倡。但在法官主持下的调解,受诸多因素影响,也存在需要规制的地方。在能动与克制之间,法官调解了一个又一个案件,化解了矛盾。因而有必要研究调解的理论与实践。

一、调解的理论与实践

和合故能谐,和谐文化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孔子将“和而不同”作为理想人格的标准,孟子强调“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从个群关系、人我关系的角度,追求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并提出一系列旨在实现人际与社会和谐的道德原则以及建设大同社会的远景理想。道家的核心思想是“道”,而“道”的重要特征即是“和”,从主客关系、物我关系的角度,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重视顺应自然、遵循自然规律,与自然和谐相处,以达到“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的境界。老子提出:“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庄子则提出:“与人和者,谓之人乐;与天和者,谓之天乐”。宋明理学对古典和谐思想予以辩证综合,或从物我和谐推及人我和谐,或从人我和谐推及物我和谐,同时十分看重人与自然的和谐,认为这是全部人生和谐的现实基础,是人生修养的终极目标与境界。因此儒家思想、和谐理念是中国传统的传统调解理论的基础。而形成于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以及由此推动的人民调解的传统直到今天依然影响着中国的司法实践。因此有学者认为对于对于陕甘宁时期的调解制度的研究存在两种主张。一种是“文化延伸论”,认为马锡五审判方式所推动的调解运动不过是中国传统法律中受儒家伦理影响的“无讼”思想的体现和延伸,在这个意义上,中国共产党的法律实践继受了中国古代的法律传统。另一种是“文化断裂论”,认为中国共产党所推行的人民调解制度与中国历史上的调解传统在性质、权威依据、目的和手段等方面存在着截然不同,它差不多成功地“改变了调解的过程和功能”,政治功能强烈地渗透在调解中,以至于指导着调解人对纠纷的看法以及用来解决纠纷的标准,从而调解的政治功能遮蔽了其解决纠纷的功能。调解已被发展为一种社会动员的工具,一方面是为了解决纠纷,另一方面是提高群众的政治觉悟和意识,以此来贯彻党的主张、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对社会的重。调解理论发展到现在,有学者提出从“司法和谐论”到“司法能动论”的发展变迁。

在学者议论纷纷之时,法院调解正以自己的步伐悄悄地发生变化。在毛泽东时代,不论是法院调解还是人民调解,都有一个标准,即“调解为主,审判为辅”。 1982年《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应当及时判决。”同时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能够调解,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该法几乎是将调解作为审理案件的必经程序。当然,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背景下,个人利益不能被有效发现,调解存在的可能性也是非常大的。“合意”是调解的应有之义,但是在上世纪90年代以前,当事人在调解上的自主权并未凸现。这一点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有着密切的关系。到了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八章才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85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第88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对人民法院也作了要求,即“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发现人民调解员违反自愿原则,强迫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司法机关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纠正建议”,“配合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人民调解员得业务培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彰显了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第7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进行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第9条规定“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该规定的目的也是“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调解民事案件,及时解决纠纷,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节约司法资源”。并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不断提高诉讼调解水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对调解作了规定。最高院确立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7月28日在哈尔滨召开的全国法院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总结交流了调解的经验。12月在深入学习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王胜俊强调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在案结事了上下功夫,努力化解社会矛盾。3月15日在最高院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大会上,王胜俊院长指出“要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在这次两会上代表和委员对人民法院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给予高度评价”。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对“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上述调解理论与实践,突出了在当今形势下,“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是能动司法理论的具体实践。

二、能动与克制之间的调解

(一)大众情感、群体事件、司法效率与调解

案例一、原告戴永华与被告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12月2日,原告戴永华因头痛到被告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处就诊,经ct检查诊断为“高血压脑出血(左侧基底节区)”,即收住入院。12月5日,戴永华病情恶化,深度昏迷,遂进行左颞顶开颅脑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12月9日又进行了气管切开术,至6月6日,原告戴永华被诊断为呈“植物生存状态”。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之夫情绪激动,夏天组织所在村民组14辆拖拉机堵塞法院大门,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案例二、原告南昌长江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等三起案件诉被告安徽奥吉斯电器有限公司、安徽奥吉斯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奥吉斯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三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三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等额的其他财产。并由第三人提供担保。本院依法对被告帐户进行了查封,被告以查封系工人工资为由要求解封,并围攻天长市政府和法院,原告也提出如果法院解封,就派人到省政府堵门并将相关视频资料上传网络,两方均向法院施加压力,最终在天长市委、法院主持下三原告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

案例三:周成要诉杨培厚、吴厚平房屋买卖纠纷案,在二审期间,法院组织调解,三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在拿到调解书后周成要之父周文华反悔,不停上访,该案经复查后再审,再审维持了原调解书,周成要之父周文华仍不服,坚持上访。

戴永华成为植物人,作为健全的大众感情,首先同情戴永华,但其家人非理性的情绪,堵塞大门,可能使得“健全的大众感情”向上演化为多数人的暴政,向下则使得社会生活无序化。另一方面,“大众感情”本身是一种直观的道德评价,它并不能引起法律责任的承担,因为并不是所有人都能把自己的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也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将一个民事上的利益冲突巧妙的转化为法院判决而加以解决。在这个意义上,对“健全的大众感情”的遏制不只是法律确立自身权威的过程,也是一种理性的象征。法院在这种情况下,不得不加大调解力度,既体现能动的一面,又体现迫于无奈的一面。原告南昌长江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等诉被告安徽奥吉斯电器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以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方式为案件的开端,法院不得不组织人员赶到现场处置,通过两天两夜的谈判,最终案件得以调解。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本质是一场社会的法治危机,通过司法及时妥善处理,整合冲突的利益,以形成共识。调解的结果也是在法院最大的主动、忍耐和克制前提下形成的。周成要诉杨培厚、吴厚平房屋买卖纠纷案,调解协议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多次上访引起复查和再审,最终维持原调解书,容易激化矛盾,导致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效率,即是在诉讼中所投入的司法资源(包括人力、财力、设备等)与所取得的成果之比例。讲求诉讼效率就是要求以一定的司法资源投入换取尽可能多的诉讼成果,即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工效,加速诉讼运作,减少案件拖延和积压现象。诉讼效率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诉讼过程的经济合理性;二是诉讼效果的合目的性。在该案中,讲究诉讼效率就应当对当事人反悔权进行规制。上述调解的实践,凸显了法院调解徘徊在司法能动和司法克制之间。

(二)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

1、司法能动

最初引出司法能动主义概念的,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与宪法的关系。从大陆法系自由主义法学、利益法学对历史法学派、概念法学派的反思批判,到英美法系社会法学的兴起,把司法从某种意义上具有自动售货机式的机械适用法律的状态中解放出来,“法官解释法律”和“司法在某种意义上具有能动地发展法律的功能”观念逐渐深入人心。当代司法能动主义理念更多源自司法的应答性,即“法官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裁判”。司法能动主义者进一步扩张司法和法官的基本宗旨:法官不能回避案件审理,尤其是通过扩大平等和个人自由的手段去促进公平,保护人的尊严,为各种社会不公提供司法救济。法官不得不担当造法者,其实质就是法官解释法律。当前我国司法实务界提出“能动司法”的理念。认为我国的能动司法主要还是指法官在裁判案件时应当秉持什么样的主流思维形式或指导思想,并将其定义为司法机构在审理案件的具体过程中,不因循先例和遵从成文法的字面含义进行司法解释的一种司法理念及基于此理念的行动。 “司法能动要求法官面对新型权益纠纷,在司法过程中秉承正义的法律价值和理念,遵循法律原则,并充分运用司法经验,正确地适用法律,在理性地对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作出判断的基础上行使裁判权,以解决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秩序”。事实上,当前我国实务界所总结和提炼出的能动司法的含义显然超越了能动司法裁判意义上的理解,而与人民法院的性质、职能和责任有着紧密的联系。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认为,人民法院能动司法就是要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王胜俊院长指出,我国能动司法有三个显着特征:即紧紧围绕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权益的要求,积极运用政策考量、利益平衡、和谐司法等司法方式履行司法审判职责的服务型司法;主动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分析研判形势,主动回应社会司法需求,切实加强改进工作,主动延伸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主动沟通协调,努力形成工作合力的主动型司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未雨绸缪,超前谋划,提前应对,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的高效型司法。我国能动司法强调社会矛盾的化解。相对于西方对裁判方法的过份追求,我国能动司法更关注审判方式和工作作风的改革。能动司法在审判活动中要求法官选择最恰当的办法和时机、运用正确的方法妥善处理纠纷,高效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而非过分强调法官的自由裁量和法律解释。在金融危机背景下,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加剧,矛盾呈现敏感性和易激化性,需要以更加和谐的方式司法。“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是对调解政策的适时调整,正是能动司法、化解矛盾,减少冲突和对抗的的典型体现,体现了能动司法对人民法院优先考虑效果,用最好的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的具体要求。

2、司法克制

司法权永远不能取代立法权。司法能动是在司法克制框架下的自由裁量,或者说是法官基于司法克制原则的能动性,即法官的司法能动性要受到严格的限制。学者桑斯坦在描述美国最高法院在处理司法能动性限度问题上的策略时提出了“司法最低限度主义”概念。所谓“司法的最低限度主义”,是指法官尽量避免宽泛规则和抽象理论,将注意力集中在对解决特定争议确实有必要的事情上。最低限度主义的基本特征是恪守判决的“窄”和“浅”原则。“窄”是指最低限度主义者更愿意对案件作出判决而不是制定宽泛的规则。“浅”即尽量避免提出一些基础性的原则,而是试图提供一些就某些深刻问题意见不一致的人们都能接受的问题。法官能够按照最低限度主义原则把握司法克制与司法能动之平衡点。吴经熊先生曾经指出“法律能力的有限性”和法官的“用法之道”:“法律好比一所房子,应随时加以修理,加以洗刷:漏的地方应弥补,旧的地方应调换,每日黎明即起,洒扫庭除,这样才始不负祖宗置产的苦心。法官的任务,一方面要保守,一方面也要创造;既不能太过保守,致蹈墨守成规,胶柱鼓瑟之讥,又不可太过创造,致涉捣乱纲纪的嫌疑;增一分则太长,减一分则太短。这是何等高深,何等奥妙的艺术!做司法官的一定要有一种历久的内心修养,才能达到可以守则守,可以创则创,寓守于创,寓创于守的境界”。当前法院始终感受到的是要求做“服务型法院”的角色期待压力。服务,既是一种工作内容,也是一种工作态度。作为一项工作内容,服务意味着司法不单是运用法律判断是非的过程,更是贯穿落实社会治理目标的过程;作为一种工作态度,服务还意味着,法官不能做消极的裁判者,更应积极主动为地方经济发展提出建议,创造环境,提供保障。

(三)认真对待调解经验

调解的复兴部分缘于政治上的考虑,如构建“和谐社会”的政策背景。但不管司法政策是如何变化的,根据范愉教授的调查,各地法院依旧注重对调解方法改革和经验积累。山东省青州市法院的心态透视、情理共融、案例疏导、法制教育、沟通解怨、亲友帮助、良知启迪、反向借力等十种调

解方法;江苏省如皋市法院“五准”调解法:站准坐标、找准症结、摸准脾胃、看准火候、借准外力;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六好法”:站好位、把好脉、掌好度、开好方、用好法、借好力;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南平人民法庭 “庭前摸底法、及时开庭法、法律震慑法、两面劝说法、情理交融法、单位协助法”等六种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福建省平和县法院“三个三”:三自愿——程序自愿调解、实体自愿处分、执行自愿兑现;优待“三对象”——老弱病残需帮扶的当事人、弱势需助的当事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便利“三区域”诉讼活动——交通不便的山区,边远地区,老区当事人。另外,许多法院还注重调解的场所和氛围,提出了“圆桌调解”(寿宁法院)和“温馨调解”(苏州市沧浪区法院)。有的法院巧借“善事可作,恶事莫为” “父子和而家不退,兄弟和而家不分”、“夫妻一条心,黄土变成金”“好借好还,再借不难” “邻居交得好,好比捡到宝”、“择里和为美,安居德为邻” “嫁汉,嫁汉,穿衣吃饭”等民谚化解矛盾。安徽省高院组织全省法院调解工作经验交流,各兄弟法院交流了自己的经验。安徽省高院提出“一看、二听、三问、四查”的房地产案件调解方法,即“一看,就是通过认真仔细地阅读案件卷宗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二听,就是在与当事人谈话沟通和开庭审理中耐心地听当事人陈述;三问,就是就案件中不清楚、不了解的事实和问题,询问当事人;四查,就是根据查明案件事实和调解工作的需要,向有关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或现场勘查”。宿州中院总结了“四种调解法”,即“对症下药法”、“联动调解法”、“冷热处理法”、“居中调解法”;滁州中院在审判实践中不断摸索创新和完善诉讼调解机制与方法,总结归纳了“七种调解法”,即 “分段调解法”、“案例提示法”、“利益平衡法”、“求同存异法”、“领导参与法”、“外力协助法”、 “调执结合法”;马鞍山中院“五心”调解艺术,即“公心、细心、耐心、良心、责任心”;宣城中院根据案件规律,采用不同的调解方法。对于离婚案件采用“感情基础+利益权衡法”,赡养案件多采用“情理法交融法”,民间借贷案件多采用“矛盾根源分析法”,对合同之诉采用“法律、法规灌输法”;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临海童人民法庭的“善于倾听、抓主要矛盾、换位思考逆向思维、发挥代理人作用、单方调解”;亳州中院的“诉讼成本与收益的考量、判决与调解的经济价值比较、风险评估与理性选择的考量”,上述经验无不值得学习。2月陈燕萍工作法:“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用群众认可的方式查清事实,用群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用群众信服的方法化解纠纷”,在全国推广。上述调解经验是经过实践检验具有合理性的知识和技能,是审判经验的重要组成部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也是在调解的实践中总结的原则,首先,其内在的合理性与科学性经过实践检验,被司法机关、当事人、社会公众和决策者所认同。其次,国家决策者的价值取向和宏观司法政策都会推出代表其精神的审判经验。第三,法律规则、制度、学理研究和外部世界的影响,都会对本土实践经验的产生、总结和推广发生深刻而复杂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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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检察院关于预防模式的思考


检察院:检察院关于预防模式的思考

一、封闭式预防模式之反思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以下简称预防工作)自开展以来取得了很大的成就。预防工作的开展本身就是我国防腐反腐进程的一大里程碑,表明我国防腐反腐理念的巨大转变,由“注重打击”演变为“惩防并举,重在预防”。

但当前的检察预防工作正遭遇进一步发展的瓶颈,主要表现为预防工作的立意不够高、对预防的功能认识不够全面、预防工作开展的后续动力不足。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根源是当前的封闭式预防模式。所谓封闭式预防模式,就是只包含预防主体与被预防主体的二元预防模式,除此以外没有其他主体参与。封闭式预防模式的特点是:

(1)主体单一,只包含预防主体与被预防主体两个主体,两个主体均为国家工作人员,而属于同一社会阶层。

(2)预防内容简单,只是针对被预防主体的职务犯罪进行宣教、警示教育、查漏补缺、建章立制。

(3)预防信息交流封闭,只是在预防主体与被预防主体之间进行交流,没有第三方力量的介入。

(4)预防主体处于被动地位。囿于信息交流封闭,以及被预防主体天然的消极性,致使预防主体掌握信息不足,在预防工作中处于被动地位。当前检察预防工作通常为“预防—打击—预防”模式。在“预防—打击”阶段,“预防”与“打击”实际上是脱节的,“预防”几乎不能为“打击”提供支持;在“打击—预防”阶段,“预防”实际上成为“打击”的附属,“预防”很难超出“打击”的范围。而预防工作的这种地位显然与国家“惩防并举,重在预防”的目标不相符。

封闭式预防模式的上述特点,导致预防工作无法获得国家战略和社会全局的视野,不能正确理解预防工作的价值和定位,进而无法拓展预防功能,无法丰富预防手段,使得预防工作有蜕化为“文案工作”的趋势,最终影响预防工作的生命力。

二、人民群众参与预防的必要性

检察预防工作要想获得更大的发展,必须建立开放式大预防模式,即引入人民群众力量的预防模式。人民群众参与预防工作十分必要,理由如下:

(一)由预防工作的价值决定的。预防工作的价值是什么?只有弄清楚这个核心的问题,才能使预防工作站在国家战略的高度,获得俯瞰社会全局的视野。预防工作由国家发起,一般认为预防工作的价值在于维护国家公权力的正常行使。使国家有做好预防工作的良好愿望,但作为预防主体(同时也是职务犯罪潜在主体,从另一角度讲也是被预防主体)的预防工作人员未必有做好预防工作的充足动力。

预防的唯一源泉和真正的基础只能是人民群众,而不是国家(公权力)。因为人民群众才是腐败行为的最大受害者。所以,预防工作的价值在于,通过防止和减少职务犯罪,维护社会公平和正常的社会秩序(当然也包括国家机关的运转秩序),使人们免受公权的侵害。预防是一种实践的事业,而不是一种冥想的事业。因此它所要回应和关注的是社会的需要。预防工作的好坏,职务犯罪发生的多寡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相关。因此人民群众——作为利益攸关方——参与预防工作理所当然。人民群众的参与、社会的需要是预防工作不竭的动力源泉。

(二)克服封闭预防模式弊端的需要。正如苏力教授在《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一书中讲的那样:“事实上,以政府的力量构建起来的市场,也可能因为政府的力量而萎缩和缺乏活力;同样,以国家权力推行法治也可能会以另一种方式强化国家的权力,而不是有效地规制国家的权力。”[①]同理,以国家权力推行的预防也可能会以另一种方式强化国家的权力,形成国家在预防工作上的垄断。可以看出,当前预防工作的实质就是公权力对公权力的制约,属于体制内的制约。

因此引入第三方力量,人民群众的力量,才能构成对公权力的制约,打破公权力垄断预防的封闭模式,建立有制约、有监督、多方参与的开放式大预防模式。

(三)利益博弈的需要。从社会学的角度看,以职务犯罪为代表的腐败行为直接或间接的损害了国家、社会或者个人的利益。职务犯罪行为不仅造成了腐败分子与国家利益的冲突,同时造成了腐败分子与社会或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预防工作就是预防主体代表国家对可能的腐败主体进行教育和防范,预防主体与被预防主体之间的冲突也是必然的。这一点从被预防主体参与预防的消极性也可以看出。“冲突创造了联合和联盟”。[②]因此,人民群众是国家反对职务犯罪的天然同盟者。国家要想在与腐败分子的博弈中取胜,应当联合人民群众。

三、开放式预防模式的特点

主体的多元化。相较于封闭式预防模式的双主体,开放式预防模式的主体呈现多元化。虽然预防工作中,有时也会出现像农村检察联络员这样的人民群众,[③]但是首先这样的联络员往往由乡镇、村干部兼任,其自身也属于被预防主体;其次,有些联络员由普通农民担任,但这些人员都是由检察机关委任的,其附属于检察机关

检察院:检察院关于预防模式的思考第2页

。开放式预防模式中的人民群众与检察机关,地位上平等,没有附属关系,而是合作关系。因此封闭式预防模式中的人民群众与开放式预防模式中的有本质不同。

内容更加丰富。开放式预防模式中,除了旧模式的内容,其他像廉政作风、生活作风等均可以纳入其中。

信息交流更加频繁,通畅。主体的多元化必然导致交流维度的增加。人民群众、预防主体、被预防主体三方之间协作与制约关系,也必然使得交流更加通畅。尤其是随着人民群众与预防主体之间交流的增加,也必然推动被预防主体交流的增加,这就是所谓的”外部性“效应。

预防主体主动性增加。由于预防主体与人民群众的联合,预防主体的信息资源优势大大增加,其预防主动性会增加;其次,由于人民群众的监督和制约,预防主体工作的自觉性会大大增加。

四、开放式预防模式下预防功能的拓展

在开放式预防模式下,由于预防元素的多元,预防空间的扩大,除了“防范和减少职务犯罪”这个基本功能外,预防的其他功能开始显现。

(一)社会冲突的“减压阀”。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人们赖以生存的制度环境缺少确定性,在遭遇某种需要解决的问题和情况的时候,不是依据明确而确定的制度安排来解决,而是依靠一次次的具体博弈”,[④]因此各种矛盾比较突出。因制度内的利益表达渠道不健全且被强势群体所掌握,导致社会弱者要么保持沉默,要么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采取激进的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民间积聚的对职务犯罪的愤怒情绪十分强烈。这种情绪的积聚不利于社会稳定。

“社会应当提供排泄敌对和进攻情绪的制度。这些安全阀制度通过阻止其他方面可能的冲突或通过减轻其破坏性的影响而有助于维护这个系统……它会减轻迫使系统发生变动以适应变化了的条件的压力,并使紧张由于阻塞而在个人中积聚起来,这样就造成了毁灭性爆炸的潜在性。”[⑤]在开放式预防模式中,人民群众既是预防工作的依靠对象,也是检举揭发行为的服务对象。作为在对立双方——人民群众和腐败的公权力——之间的联系者,预防工作理所当然成为社会冲突的“减压阀”。做好预防工作,可以减少职务犯罪行为,减少和缓解民众的愤怒情绪,促进社会稳定。这也是检察机关“维护社会稳定”职责的要求。

(二)社会整合功能。目前的现状是,虽然人民群众有高涨的反腐热情,却没有合适的参与渠道。最高检举报网上线首日即被挤瘫,电话一度被打爆就是一个例证。[⑥]检察机关的预防工作有工作渠道,却陷入“文案化”的泥潭。这种情况其实是我国“断裂社会”的一个侧面。[⑦]尽管断层社会可能呈现出有序状态,但是这种秩序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与社会缺乏内在的亲和性,往往无法有效调动个体运用个人的知识采取有效行动,促成人们之间的相互合作,形成、发展、选择更为人们偏好的、有效的秩序,因此这种秩序往往缺乏自我生产、扩展和自我调整的强大动力,也很难对不断变化的社会做出灵活有效的反应。结果是,社会显得相当僵化。[⑧]

如果让人民群众参与到预防工作中来,那么将会为弥合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断层”提供一个平台。另外,弥合“断层”的关键是,要充分认识到在预防工作中,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是利益社会关系,要进行持续的平等对话,引导人民群众进入合作者的角色。[⑨]因为“在任何情况下,角色总是通过相互行动的过程逐渐形成的,而不可能是事先确定了角色,然后只是被动的按照角色一成不变的去完成角色行动”。

结语

总之,将人民群众引入到检察预防工作中来,不仅引起预防模式的变革,也使得预防功能更加丰富,更富于生命力。

检察院暑期实践心得体会


检察院暑期实践(一)

肖宇恒

为期一个月的实习结束了。在具体的实习过程中,我了解了国家机关的相关职能,细化了一些课堂上的知识,对自己的学习和生活也有了一些思考。

来到检察院前,我就稍微了解了一下检察院的结构:包括侦查监督、公诉、渎职侵权检察、民事行政检察、反贪污贿赂局、控申等部门。

进入控申科实习的两个星期,我主要从事的就是整理卷宗目录、帮忙协助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空闲时间向科室的老师们请教问题,得到很多的指点。

"法"是一门艺术,可以很理论,但更重要的是一门工具,她很实用,能真正帮助需要的人,只要我们正确运用好法律,用法律途径解决生活中的纠纷,那么我们所谓的法治社会也就达到了预期目标。

通过这次实习,我明白了许多新的道理,有了很多新的体会。

(一)在学校里一定要刻苦学习理论知识,扎实打好基础。从我的实践和老师们的讲述中来看,基础理论知识对于总体上把握工作的方向,对于某些工作的指导,是实践所不能代替的,加强课堂知识的学习,对于工作是很重要的。

(二)理论知识必须通过实践的检验和认可,这样才能与实践相结合,才能更好的指导实践工作。虽然实习单位的工作,我在课堂上都有所闻,但到实际中,才发现,现实还是很复杂的,不是光凭一些框架式的理论就能解决的。参加实践对于理论知识的学习和深化,是很有帮助的。

(三)必须扩展知识面,增强综合素质,发现不足,弥补欠缺,切实的开展实际工作。这对提高自己是非常必要的,对于了解当事人所处的环境,对于案件的侦查也有帮助。

(四)在今后的学习中应根据这次实习所得到的经验,处理好课堂学习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及理论知识与实践内容的关系。

(五)迈向成熟最需要的是一颗沉静、理性、包容的心。原来的自己单纯地认为世界是纯净美好的,于是太容易被表象影响自己的判断力、辨别力,但理想与现实的差距总是有的,要学会给予丑恶、苦难与不幸一个正确的理念和态度。

(六)要树立法律权威,法律的公正对当事人是有影响的。和刑事也存在教育的功能,我想一个法治国家,需要从培养公民对法律的尊重以及对人权的尊重,而这尊重其实也是对自己的尊重。法律确认和保护每一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但法律也将制裁侵害他人自由和权利的行为。

实习后我有了许多的思考,需要经过一段长时间的思考,期望能沉淀出法律学习坚定的信念和对法律正义追求的执著。藉此,我还要感谢帮助我的鱼台县人民检察院控申科和各位检察干警。

检察院暑期实践心得体会(二)

袁梦

时光飞逝,转眼间一个月的实习生活就要结束了。回首过去,我从最初感到十分新鲜到渐渐觉得无聊,从刚开始的懵懂无知到现在的逐渐成熟,这段时间我到的东西确实很多,也正如一句话所说的:不仅在思想上是一位法律人,在行动上也逐渐成为一名法律人了。

2015年7月14日,开始走进鱼台县人民检察院侦监科。我跟随侦监科的王科长、薛涵哥和姜岩姐开始了为期一个月的实习。通过这一个月的实习,我深深体会到检察官们工作的神圣性和艰巨性。神圣是因为检察官需要通过对证据的收集、整理判断案件事实,既不能放过一个犯罪人,使他们受到应有的刑罚处罚,又要尽可能保证每一个无辜的人免受刑罚处罚。真正实现刑法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的目的。而艰巨是由于审查逮捕的期限只有七天,他们必须在七天的期间内完成从接受案件到作出决定等一系列过程。但他们并没有因为工作的艰巨而自怨自艾,相反地,他们乐在其中。这大概是源于他们内心深处的责任感的驱使吧。

在实习期间,我主要工作集中在以下几方面:一、翻阅卷宗,协助检察官制作阅卷笔录;二、到看守所提讯犯罪嫌疑人;三、的写作。从这些工作中,我收获了很多,感触了很多。首先,就是要有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其次,要在工作中注意沟通、协调。同时也切身感受到法律的权威感,懂法的重要性,学习法律是必要的。通过实习,我感受到普通百姓法律意识的淡薄,很多犯罪案件都是因为犯罪嫌疑人的不懂法或者对法律的疏忽造成的。我还体会到,司法工作的前提之一是树立法律的权威,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检察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是公权力的行使者。既然法律赋予了其监督权,就要敢于监督、勇于监督,做好法律和正义的捍卫者,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力量。我意识到扎实的法律功底的重要性,深知自己的法律知识的欠缺。实习给了我实践、思考、反思、总结的机会,使我获得宝贵的经验财富,同时,我对法学的兴趣也更加浓厚了。

实习马上就要结束了,我开始舍不得离开这个美丽的鱼米之乡,舍不得离开检察院这个温馨的大家庭了。在我们实习的一个月里,检察院尽可能多得给我们提供帮助,为我们准备舒适的休息场所,派车接送我们上下班等等。司机师傅无论刮风下雨,每天七点半准时出现在鱼台一中的东门口,耐心的等待我们人员到齐后将我们接到检察院,下午又会安全的把我们送回鱼台一中。餐厅的叔叔阿姨一日三餐不重样的给我们做饭,本无需做晚饭的他们却因为我们的到来增加了工作量。害怕我们吃不饱,总是尽可能多得给我们盛菜盛饭,像对待自己的孩子一样对待我们。侦监科的王科长、姜岩姐、薛涵哥耐心地解答我们的疑惑,细心地教我们处理各种事务的本领,包容我们所犯的过错并帮助我们改正错误。正是因为他们的悉心照顾和谆谆教诲使我们在短短的一个月里迅速成长,让我们的这一个月充实、美好。而鱼台作为微山湖畔的鱼米之乡,恬静安逸的环境亦使我流连。

在此,我深深感谢鱼台县人民检察院给我这个机会,感谢侦监科王科长、薛涵哥、姜岩姐及院里其他领导的悉心教导和帮助,也感谢餐厅叔叔阿姨和司机师傅的细心照顾。

袁梦

2015.08.12

检察院暑期实践心得体会(三)

戚宪通

今年暑假实习安排在了鱼台县人民检察院,来到检察院之后被分在了公诉科,这个科室是和犯罪嫌疑人联系最密切了,因为公诉人不仅在法庭上直接面对被告人或辩护律师,而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会与犯罪嫌疑人有直接接触。所以说被分到这个科室还是比较激动的。

到了检察院公诉科第一天时,我们几个实习生先看了一天的卷宗,大体上了解了一下公诉科的主要任务,虽然我们刑事诉讼法已经学了,但是感觉程序还是太抽象,不够那么具体。比如一些文书的制作,在什么时间走什么程序。来到检察院之后才有一个更加具体的理解,这确实是在课本上学不到的。第二天开始,我们就接触到一些卷宗,主要是公安机关移送过来的,检察院这边负责审查起诉的一些原始材料,而我们这次实习的主要任务就是整理这样的材料。不过还是比较有意思的,有点像侦探小说。在这一个月的实习过程中,自己感觉收获很多,当然这还要感谢检察院工作人员的指导,在实习中,我们会跟着办案人员询问证人获取证人证言,也会讯问犯罪嫌疑人,还会到看守所里去提审,这些都是我们在学校课本上学不到的。如果说读万卷书不如行万里路,行万里路不如阅人无数,那我感觉在检察院里工作面对形形色色的案件,接触各种各样的犯罪嫌疑人,那无疑是阅人无数的更高一个层次了。当然这也很有利于我们的发展,在学习教材时或许我们认为世界是美好的,犯罪是很少的。但是真的到现实生活中来,发现还是有很大的差距的。

时间总是过的很快,一个月的时间马上就要结束了,虽然鱼台这个地方资源比较有限,但是我们还是得到了检察院的悉心照顾,无论是每天的专人带领上下班、食堂工作人员的精心准备的饭菜,还是到办公人员的耐心指导,可以说我们经历了一次快乐而又充实的暑假实习。在离开之际,衷心的感谢鱼台检察院给予的这次实习机会,也感谢一个月以来的悉心教导。

戚宪通

2015.8.12

检察院中层任职体会


检察院中层任职体会

处长,在本级检察机关内部是一个中层领导岗位,在辖区系统内又是一个专业系统领导岗位。因此,处长这个职位是“兵头将尾”,又是关乎承上启下的中枢。当好处长,是每个处长岗位的同志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也是在这个岗位上任职的同志永无止境和不懈追求的永恒课题。

我前后在中层岗位工作了20多年,其中在省检察院任职18年。工作中勤勉事职,但疏忽缺憾之处颇多,深感与干好这个处长还有很大距离。但是,教训是成功的先导,弯路是捷径的经验。它迫使我们思考,怎样胜任这个职位,怎样带好一班人,怎样推动本系统的工作健康发展起来。

一、正确把握职责定位

人总是有所追求的。人生价值也总是在自觉与不自觉中体现于岗位之上。因此,把握好处长这一岗位职责的定位,就显得十分重要。我感觉,处长这一职位有两个特点:

一是在机关处长是“兵头将尾”。

上连检察长,下连处室成员。也许有人讲,处理好上下关系就行了。有责任可以上推下卸,有困难也可以上交下派。但要做一个负责的、有所追求的中层干部,就要有两头负责的责任意识。对上不辱使命;对下,要敢于负责。要相信,没有人会为不负责任的人去赴汤蹈火。负责是信任的基础,信任是胜任的条件。因此对两头负责的结果,必然是两头对你的信任。这是当好处长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

二是在本系统处长是“领头羊”。

在一个省、一个市,就渎检系统而言,处长是本辖区业务系统的“领头羊”。一个人的能力有大小,一个人的智慧有强弱,但是一个中层干部称职与否确实直接关系本业务系统的发展与进步。因此不能轻看这个职位。这个职位虽不是什么官,但他应该是本系统的领军人物。

在明确自己职责定位后,就会感到个人的渺小和职位责任的重大。这里,个人价值与职业价值、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紧紧地联系在一起,可以说是荣辱与共。随之而来的就是目标的追求。因为,谁也不可能在一个岗位上工作一辈子,总有离开的时候。你这一届处长应达到一个什么样的目标,心中应当有数。我认为一个称职的处长的标准应当是这样的:纵向比,在历任处长中是比较出色的;横向比,在各处室中应是有特色的;在任时,应得到领导和同志们的充分信任;离任后,上上下下对你应有所留恋和怀念。要达到这一目标,就要修养品德、创造业绩。业绩不是吹出来的,威信不是捧出来的。“政声人去后,民意闲谈时”。在任时,要时刻想到离任后的群众评价。

二、精心研究工作思路

思路决定出路。没有一个正确、明晰的工作思路,工作就会陷于忙乱和应付,形成庸才理政。作为一处之长,自己工作思路不清,幻想依靠别人为自己制造工作思路是不行的。这样的工作,会形成“上边看不清,下边摸不着”的局面。思路的明确,不是来自于个人的聪明,它来自对整体工作的理性思考。

1、正确把握上级的精神。对高检院的文件、领导讲话、工作要点,对本院党组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要精心研究和理解。对中央的重大决策和中央对政法、检察工作的指示要深刻解读。并要把这些上级的精神与本职工作紧密联系起来,找准实现上级要求的结合部与切入点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使本部门的工作思路与中央合拍,自觉地在为大局服务的工作中找准本职业务工作位置。这是业务工作的政治把握,也是研究确定工作思路的一个基本原则。

2、正确判断工作形势。对本辖区业务工作形势心中有数,是确定工作思路的第二基本原则。办案规模是否符合社会状况,办案质量是否扎实,工作前景是否乐观,都需要认真调查分析。在分析本地工作形势的过程中,还要注意到本地的工作在全省、全国的位置。在这样的反复分析中去发现问题。因为,问题就是工作的弱项,弱项就是工作的努力方向。对本地区、本系统存在的问题,要敢于面对、敢于亮丑。从某种意义上讲,发现问题就是水平,解决问题就是政绩,掩盖问题就是失职。一个发现不了问题的处长,不是一个称职的处长,也绝不是一个有思路的处长。

3、正确地把握工作目标。处长心中要有长期目标和近期目标。长期目标是工作的发展规划、发展方向。也就是本届任期内所要达到的目标。就工作而言,经过一定时间的努力,应当在社会上为检察工作创造出一种新的品牌性效应。近期目标,先一个一个地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力争在短期内将工作纳入协调发展的轨道。这就需要立足本地、着眼全局,实事求是地确定工作发展思路。属于观念上的问题,要大力扭转;属于机制上的问题,要创新发展。面对问题,不要着急,“一口吃不成胖子”。反之,则“天燥有雨,人躁有祸”。要沉着应对,冷静处理。只要思路正确、举措得当,工作就一定会发展进步。

三、率先垂范真抓实干

要想做一番业绩,扭转被动的工作局面,重在真抓实干。一次实实在在的行动,顶一万次枯燥的说教。工作目标的实现,工作难点的实质性突破,也要求处长本身必须具有良好的模范带头作用。处长一定要在各项工作中率先垂范,为大家“出点子、引路子、做样子”。我觉得至少要做到二条:

1、心中有全局。全省的工作情况、工作进度、存在问题要了然于胸。尤其要学会看报表,能从枯燥的数字中看出存在问题和发展方向。然后,能够根据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及时部署调度工作,修正阶段性的,并对各个基层院的工作能够有的放矢地进行指导。这就需要处长本身要用心用脑,思考全局,谋划全局,也就是宏观工作指导要亲自谋划。

2、手中有典型。在正确把握宏观指导工作的基础上,也要注意微观指导,手中必须有典型案件。每个季度、每个年度,都要亲自抓几起典型案件的查处。只有上下都办案,才能带动全省的办案工作。通过亲自抓办案,形成辐射效应,推动全省办案工作的健康深入发展。

四、服务基层形成合力

邓小平同志讲过,“领导就是服务”。何况一个中层干部还谈不上什么领导。因此,我们在工作指导思想上,要始终确立为基层院服务的思想。为基层服务,实质上是为作时,首先想到的是会不会给基层增加负担、添麻烦。扰民的事绝不去做。为基层服务的事,要大做、积极地去做。为强化这一思想,我们应做到这样几点:

1、贴近基层。经常深入基层,了解基层的情况,干警的生活,工作中的困难,加深对基层的了解,增强与基层同志的感情。

2、当好基层的秘书。基层同志在资料积累和工作视角上有一定的局限,他们需要上级院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帮助。为此,基层有疑问的问题要为他们论证,需要资料积极为他们提供。总之,当好基层的秘书,并要从小事上做起。

3、做基层的主心骨。基层同志们办案遇到阻力、遇到困难,要利用省院的影响深入下去为他们解决,给他们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如果基层有困难不向你讲,有问题宁可自己解决也不向你讲,那就肯定是你脱离了群众,你在群众中没有威信。而一个没有群众基础的处长,也肯定不会是一个合格的处长。

五、提高素质增强影响力

俗话说,“人格是脊梁,学识是翅膀”。提高领导素质增强领导者的个人影响力,是胜任本职的基本要求。

1、加强学习,增强政治鉴别力。政治理论是一切工作理念的理论基础。执法理念的确立也是同理。要以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观点、方法,去认识和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复杂问题。学习政治理论,尤其要学习当代马克思主义文献。实践中要纠正一个误区,那就是不要仅把理论与科教书划等号。中央文件,中央领导讲话,都是当代政治理论文献,而且是与时代最贴近的当代文献,要把握好工作的正确方向,就要认真学习当代文献,努力增强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

2、加强业务学习,做本部门的业务带头人。法学是一项专门的科学,是研究实际操作的科学。要实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思想,就是要打好专业理论基础,以指导我们公正、高效地处理好每一起案件。而业务学习,离不开资料。只有大量地占有、掌握资料,并认真地钻研和运用才能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执法是能动的,不是教条的。可以说,能动的执法过程,就是理论与实际、法律与案例的结合的过程。在应用法律上,尤其要注意总则和分则的结合,与相关法的结合。对具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带头深入研究,以提高个人业务素质,指导本地的工作。“学主知,术主行”,这就是学术的核心。每个中层干部,都应是本职业务的学术带头人。

3、加强人格修养,增强影响力。影响力就是号召力,也就是凝聚力。没有影响力就不能有效调动广大干警积极地投入到事业发展之中。而影响力的形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领导者个人的人格魅力。因此,人格修养对一个中层领导干部来讲,是非常重要的。我的体会是:

(1)为人诚实,上交不谄,下交不渎。对上,竭诚事职,不跟人跟线;对下,诚以待人,不拉帮结伙,不失职放任。工作中,你可以得罪很多人,但不可因私得罪一个人;()你也可以有众多的拥戴者,但不可因私培植一个追随者。这是最起码的要求。

(2)为人宽容,上下言路畅通。要学会听取不同意见,听得进不同声音,要创造一个同志们敢于和你交心、畅谈的工作氛围。在与同志们接触的过程中,要防止自我在心中的谈话方式。在人际交往上,要不记小过、不记私过,宽以待人、和以处事。

(3)为人表率,但上不诿过,下不贪功。组织性是权力的基本要素。一个人再有本事,离开组织。离开团队,也都将一事无成。因此,工作上要为人表率,吃苦耐劳。功过面前,要力戒虚荣,贪功诿过。要把自己看轻,把团队看重;把荣誉看轻,把事业看重。不要让大家推崇你的功劳,要让大家公认你的品行。有了群众基础,才会有个人影响力和凝聚力。人格的培养是无止境的,要做一个称职的中层领导,需要永恒地追求人格的完善与健全。

检察院民行处实习体会


20xx年9月22日至20xx年11月22日,我在海口市人民检察民事行政检察处进行了实习.这是我第一次来贵单位实习,对这里的一切还很陌生.学会去适应它,是一种锻炼自我的过程.我的心情是非常地激动,因为贵单位能给我这种实习的机会,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让我不断地补充自己,完善自己!实习时间虽不长,只有2个月,但我心得甚多.

民行处工作是针对民事和行政案件终审作出后当事人申诉展开工作的.只有做好检查工作才能真正的捍卫法律的尊严,保障社会的正义,保卫人民的生活.民行处的工作让我了解到,检察院的工作不一定处处直接与法相关,但处处都是为了更好的执法而服务.司法工作不仅是正面与不法分子突击,提高当事人对法律的认识,纠正错误,平息民怨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途径.如何更好更有效的解决申诉问题是司法工作中不可忽视的环节.经过短短两个月的见习,对此我有了深刻的了解.立志成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的我也接受了一次无形的培训.

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面向群众,服务大众,为健全社会法治,为我们的依法治国服务的.检察院在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在社会上起到重要作用.现 代的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是一个处处充满规则的社会,我们的国家要与世界接轨,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必不可少.因此,对人才的培养,应当面向实际,面向 社会,面向国际.法学教育本身的实践性很强,所以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是比较可行的,所以,大学的法学院与公,检,法,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定期安排学生见习,让学生更好的消化所学的知识,培养学生对法学的兴趣,避免毕业后的眼高手低现象,向社会输送全面,合格,优秀的高素质法学人才,现在我看来是非常有必要的.

我从学校走向临时的工作岗位,在各级组织和 领导的热心关怀下,我坚持继续学习,不断提升理论素养,努力实践,自觉进行角色转化,培养责任心,磨砺方法论,以不辜负组织和领导的殷切期望.在实习期间 能够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早退,认真完成领导和检察人员交办的工作,得到院领导及全体检察干警的一致好评,同时也发现了自己的许多不足之处.这次实习是 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

首先,"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这时才真 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结合在民行处的工作和自身的专业,我深刻地认识到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 中来完成的.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具体说就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即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的关系, 以课堂为主题,通过实践将理论深化;暑期实践与平时实践的关系,以暑期实践为主要时间段;社会实践广度与深度的关系,力求实践内容与实践规模同步调进展.

其次,做一个部门的见习人员,必须熟练操作电脑,尤其是打字技术与word,excel的掌握,否则,可能会延误一份重要的任务.而我所在的贵 单位,是对文字要求较强的,因此,要准确无误地处理好文字,其中包括文章的段落层次的划分,句子结构的合理,词语搭配的准确等多个方面的要求.我想不管是 文书性秘书,还是操作性秘书,文字的表达准确,清晰,条理对任何一个企事业单位都是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我这样的实习生必须要应对的.

再次,"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通过这次实习,我深觉自己有许多不足之处,在今后的生活中,我会朝着自己的目标,不断努力学习,弥补不 足,为自己的理想而奋斗!我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 野,使我对检察工作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接人对事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检察员和优秀的工作人员,他们对于我的实习提供了良好的 环境和悉心的指导,在指导我理论学习的同时,也教了我很多做人的道理,心得体会良多.略述一二.

一,要认识自我,提高自身实践能力.

在信息时代,学习是不断地汲取新信息,获得事业进步的动力.作为一名大学生更应该把学习作为保持自身先进性的重要途径.在见习过程中,我结合工 作实际,不断学习理论,业务和社会知识,用理论知识武装头脑,用学来的业务知识提升能力,以有限的社会知识不断拓展视野.社会本身就是一个大学堂.作为一 名大学生,要经常性地和社会打交道.与各种各样的人交往,从某种程度上可以决定一个人工作的成功和失败.因而,丰富的社会知识是工作顺利开展的润滑剂.我 想只有以海纳百川的开阔胸怀,接纳吸收各种各样的社会知识,才能丰富自己作为一个社会人的内涵,拓展自己的视野,促进自己工作的顺利开展.

自参加见习工作后,我继续保持自己在上学期间养成的读书看报的习惯,在工作之余,每天坚持一定时间的自学,以了解和吸收最新的信息.在各项工作 中积极完成项目任务,参与各种会议,了解工作情况与工作要求,树立工作责任心.对工作和生活进行经常性的反思和总结,在生活中学习生活,在工作中学习工 作,在理论学习中关注理论的实践特性,在实践中对实践进行理论反思,以提高实践活动的品格."理论是灰色的,生活之树常青".只有将理论付诸于实践才能实 现理论自身的价值,也只有将理论付诸于实践才能使理论得以检验.同样,一个人的价值也是通过实践活动来实现的,也只有通过实践才能锻炼人的品质,彰现人的 意志.

二,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中做好自己.

虽然自己是法律科班学生,从学校走向社会,首要面临的问题便是角色转换的问题.从一个学生转化为一个单位人,在思想的层面上,必须认识到二者的社会角色之间存在着较大 的差异.学生时代只是单纯的学习知识,而社会实践则意味着继续学习,并将知识应用于实践,学生时代可以自己选择交往的对象,而社会人则更多地被他人所选 择.诸此种种的差异.不胜枚举.但仅仅在思想的层面上认识到这一点还是不够的,而是必须在实际的工作和生活中潜心体会,并自觉的进行这种角色的转换.

三,做事先做人

这次实习也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他人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 个最基本的问题.对于自己这样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他们就是最好的老师,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 师之善教,曰如坐春风之中;感师之造成,曰仰沾时雨之化."我向他们学习到很多知识和做人的道理.

此外,一个大学生的个人形象直接影响着工作单位对海南大学学生的形象的认识.一个法科大学生的形象直接关系着人们对高等学校法学教育的公正的判 断.高尚的人格获得工作单位认可的条件.真诚所至,金石为开.我在工作中,始终注意对自己人格的塑造,勤奋工作,谦虚谨慎,对人待事和颜悦色,以礼相待, 自觉以一名法科大学生的角色来要求自己.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两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过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步骤,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也有着很大帮助.向他人虚心求教,遵守组织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与人文明交往等一些做人处世的基本原则都要在实际生活中认真的贯彻,好的习惯也要在实际生活中不断培养.这一段时间所学到的经验和知识大多来自领导和干警们的教导,这是我一生中的一笔宝贵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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