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政府调解平台 化解重大社会纠纷——我国政府调解制度初探演讲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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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余世亮

调解制度是调解人采用依法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纠纷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涉及相关权益等纠纷的制度。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主要由法院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构成一个完整的调解体系。①法院调解,就是指在诉讼中,由人民法院主持,依法说服教育使诉讼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对民间纠纷的一种调解活动。②
行政调解是现代社会行政主体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所不可缺少的行政手段,是行政主体作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事实行为。③根据行政主体中行政机关的分类,笔者将行政调解相应的分为两类:各级人民政府主持的调解和政府职能部门等组织主持的调解。前者称为政府调解,后者称为部门调解。现在所谓的行政调解,绝大多数属于部门调解,政府调解工作开展极少。然而,社会发展又迫切需要比政府各职能部门更具综合性和权威性的各级人民政府介入社会纠纷的调处,鉴于目前政府调解实践经验较少,学界也缺乏系统研究,笔者在此作初步的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政府调解的哲学基础与法理分析
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矛盾特殊性是指不同的事物及其各个侧面,在不同发展阶段上,其矛盾各有特点。这就要求我们面对实际,具体地分析具体事物的矛盾,用不同的方法去解决不同性质的矛盾,这就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难发现,人民内部矛盾所引起的社会纠纷,总的来讲,都是因为纠纷当事人就相关权益发生了争执。但就具体情况而言,由于纠纷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同,争执发生的原因不同,争执所涉及的事实的复杂程度不同,争执所涉及的性质不同等原因,而形成了不同类型的纠纷。而作为解决纠纷的手段,也因纠纷解决主体的不同,解决纠纷的程度不同,纠纷解决的结果所反映的意志不同,而形成不同类型的解决纠纷的方式。作为反映社会问题的各类纠纷,要在社会生活中得到有效的解决,就需要有针对其特点的,能与解决纠纷核心问题相适应的解决方式的存在。基于以上认识,笔者认为,对一些综合性、全局性的重大社会纠纷,有关部门又难以解决的,应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纠纷当事人以国家法律、政策为依据,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教育、劝解和说服等方法,促使纠纷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从而平息纠纷。
二、政府调解的必要性与合法性
(一)社会需要政府介入调解工作
现阶段的人民内部矛盾大量存在,而每一矛盾又受到多种复杂因素的制约,越来越成为一个有机的矛盾体系。由于因人民内部矛盾引起的社会纠纷具有普遍性、复杂性、多样性、相关性,我们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必须突出方法的整体性和综合性,统筹兼顾,标本兼治,予以根本解决。鉴于此,通常意义上的以某一行政职能部门或某几个行政职能部门牵头解决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社会纠纷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而作为具有纠纷处理管辖权的当地人民政府则可整合社会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采取综合手段把纠纷处理好、解决好。套用一常用语,就是调处社会纠纷也需要“综合治理”。
一般而言,解决纠纷的目的在于消除双方的争议,使有关的法律权利或义务确定下来。诉讼的高成本和程序的相对复杂性,对目前广大人民群众选择非诉讼的、高权威的政府调解来解决纠纷又具有实质性的影响,笔者认为,各级人民政府介入纠纷的解决方式与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相比,有如下特点:(1)解决纠纷的组织者是代表国家的人民政府,具有极大的权威性,使纠纷各方对主持调解方表示信服;(2)纠纷的解决过程既有严肃性又有自律性,人民政府调解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但不同于严格意义上的诉讼程序,这样做既体现了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处理纠纷的公正性的必然要求,又体现了当事人相对平和的互谅互让精神;(3)纠纷的解决既有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后盾,又充分体现了“和为贵”的传统观念和现代意义的自治原则。总之,在社会转型期的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社会纠纷,迫切需要我们的调解机制具有综合性、权威性,形势呼唤“综合治理型”的政府调解介入社会纠纷的处理。
(二)政府调解具有法律依据
政府职能,亦称行政职能,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时应承担的职责和所具有的功能。政府职能归纳起来主要有: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稳定宏观经济,调节社会分配,维护市场秩序。总之,政府的职能属性决定了它只能是对社会公共事务履行行政职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5条规定了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其中有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等。虽然该法条没有明确指明各级人民政府具有社会纠纷调解权,但我们却能从各级人民政府法定的管理权、保障权等权力中自然推出,各级人民政府在行政管理中行使调解权符合立法本意。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政府职能也在发生着变化,随着政府职能发生转变,行使职能的方式必将发生变化。比如,目前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政府为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工作重点已从严打整治转变到抓综合治理,除采取刚性的行政处罚的同时,也大量采用柔性的行政指导和行政调解,最大化地发挥行政效能。
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第7条规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部门、各方面齐抓共管,积极参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指导有关部门、方面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4条第1款规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也就是说,涉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案件可以采取调解方式处理的,各级人民政府有权调解。
另外,《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都规定,土地、草原和森林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现实中,人民政府收到该类争议案件后,一般是对当事人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进行行政裁决。④
三、我国政府调解制度的构建
(一)调解工作机构及运行机制
笔者认为,确立政府调解制度不必增设新的工作机构。政府调解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下简称法制办)承担。这是因为法制办是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承办各级人民政府相关的行政法律事务,参与政府的调解工作是份内之事。调解工作人员主要由法制办工作人员内部调剂,或按照精干效能原则予以另行配备,必要时可临时聘请公职律师参与。
有人可能会提出,法制办是否能胜任政府调解工作?笔者认为,法制办作为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政府调解工作是其职责,因此,法制办对政府调解工作不能推卸只能做好。就目前法制办现状,要做好政府调解工作,关键是要提高行政协调能力。行政协调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的协调,是行政主体之间为了达到一定的行政目标,而引导行政组织、行政部门、行政人员之间建立良好的互相协作、互相配合的关系,以实现共同目的的管理行为。⑤要做好行政协调工作,法制办的工作人员除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外,要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不计较个人得失,只有这样才有向心力,才能在各级政府的授权下整合各部门解决纠纷的力量,做好政府调解工作。作为政府各职能部门在政府调解工作中要克尽厥职,防止各自为政,坚决反对“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官僚作风。在此有必要强调,政府调解的纠纷事项若涉及某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该部门应积极配合法制办并做好以下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配合调解工作;提供案件相关材料和依据;政府调解需要相关部门作出某方面的行政处理或补救措施,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要遵守政府确认的调解协议。俗语说得好,“众人拾柴火焰高”,我们相信,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法制办一定能做好政府调解工作。
(二)调解程序
公正是调解工作的灵魂,没有公正就没有政府调解的权威性;效率是调解工作的命脉,没有效率就没有设置政府调解的必要性。笔者认为,政府调解应遵循公正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为此,调解程序应着重解决以下三个问题:
1、关于调解纠纷范围。首先,政府调解属于行政调解的范畴,不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内的纠纷,不是政府调解的范围;其次,法律明确规定由政府各职能部门与授权组织处理的,一般不属于政府调解范围;第三,法律明确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处理的行政事项,由此产生的纠纷属于政府调解范围;第四,纠纷涉及若干部门或跨区域,需要由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的,可以由政府调解;第五,属于当地有重大影响或涉及全局性工作的纠纷,可以由政府调解。
2、引入听证程序。既然政府调解的纠纷属于重大复杂的案件,那么在调解中就应讲究一定的程序,没有科学规范的程序,就不可能有公正与合法的调解结果。笔者认为,引入简便易行的听证程序很有必要。另外,当事人有权利聘请代理人参与调解。
3、确立调解与裁决分离制度。政府调解的纠纷事项,一般都属于行政裁决的范畴,如果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那么对纠纷事项进行行政裁决就是顺理成章的事。为了使纠纷的裁决客观公正,原调解人员应予回避,这是因为,第一,调解与裁决分离,能避免调解人员明示或暗示当事人,如果拒绝调解,裁判结果也只能如此;第二,避免行政裁决人员先入为主。
(三)调解协议的执行与救济制度
纠纷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经人民政府确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相关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协议。纠纷当事人不能就同一事实与理由再次提出行政处理。调解协议对行政部门有约束力,人民法院也应予尊重。如果纠纷当事人认为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合法原则,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向组织调解的人民政府、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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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司法部基层工作司编,《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讲话》,法律出版社1989年10月版,第35页
② 据《司法部副部长鲁坚一九八九年五月五日在国务院第四十次常务会议上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说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只能是民间纠纷,即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民间纠纷。转引自司法部基层工作司编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讲话》,法律出版社1989年10月版,第159页
③ 杨解君、肖泽晟著,《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8月版,第362页
④ 参见卞耀武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8年12月版,第82页
⑤ 何明、万浩波著,《权力的运作》,江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5月版,第162页 

构建政府调解平台 化解重大社会纠纷——我国政府调解制度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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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民间纠纷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民间纠纷

近几年来,我县在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以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关心、支持和帮助下,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了大量的民间纠纷,协助基层政府调处了百余件“三大”纠纷,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制止了数十起群体性上访和群体性械斗事件,防止了数十起民转刑案件,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充分发挥了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我县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巩固和发展人民调解制度,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势在必行。
一、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
所谓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社会主义道德,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劝导,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人民调解是在党的领导下,经历了建设和改革各个时期的实践不断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一项化解民间纠纷重要法律制度。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近百万个人民调解组织,数百万人民调解员每年调解的民间纠纷都达几百万件,有的年份达千万件。就我县来说,2001年至2003年间,每年调解的民间纠纷均在1000件左右。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在进行调解工作过程中,防止了大量的民间纠纷激化为刑事案件,避免了大量非正常死亡案件的发生,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形成良好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作出了重要贡献。因此中央政治局常委罗干同志最近肯定地说:“人民调解已经成为我国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司法部部长张福森等领导同志也作了指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人民调解工作也进行了明确规定。我县目前有乡镇一级人民调解委员会15个,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143个,厂矿企业调解委员会5个,人民调解员2916人。充分调动这支队伍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在农村的工作优势,对于及时有效地化解新时期的社会矛盾纠纷,建立长期有效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维护我县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努力探索和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的主要任务就是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秩序,遵守社会公德。当前民间纠纷表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原有的人民调解工作范围、组织形式、队伍素质等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人民调解工作必须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总结几十年来的成功经验,借鉴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有益做法,建立新的机制,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人民调解工作要扩大工作领域,完善组织网络、提高队伍素质,规范工作程序,增强法律效力。同时要将人民调解工作与基层民间政治建设相结合,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与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相结合,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为我县的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三、巩固、健全、完善和发展人民调解组织

努力构建新时期化解矛盾纠纷新机制


与时俱进 真抓实干

努力构建新时期化解矛盾纠纷新机制

大麻镇党委、政府

(2004年3月26日)

近年来,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结构的调整,使我镇的面貌发生了重大变化,群众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去年,我镇实现国内生产总值13亿元,利税3.74亿元,财政总收入1.3亿元,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出良好的态势。随之而来的是,群众的来信来访、社会矛盾纠纷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特点,特别是一些涉及法律问题、干群关系和群众利益的纠纷已成为社会矛盾的主要方面,成为阻碍经济发展、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减少群众信访,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已成为各级党委政府摆在大家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对此,我们按照与时俱进,真抓实干的要求,积极探索矛盾纠纷调处新路子,于去年9月建立了镇综治司法信访联动服务机制,今年又在完善机制、有序运作、发挥作用上下功夫,进一步规范镇综治司法信访联动服务中心工作,使全镇的矛盾纠纷受理、分流、调处工作得到良性循环,基本做到了“小事不出村(居),大事不出镇”,有力地维护了辖区的社会稳定。

一、具体做法

1、领导精力到位。这次联动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镇党委、政府书记、镇长亲自过问,并为联动服务中心解决了不少实际困难,追加了装修经费,调剂了办公用房,配备了精干力量。分管领导更是用相当多的精力倾注联动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

2、人员配备到位。任何事情都需要人去办,人手太少忙不过来办不好事。近年来,我镇机关工作人员一减再减,但综治办、司法所、信访办人员却在增加,而且越配越强。去年我镇建立综治司法信访联动服务中心,鉴于其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根据“联动服务中心人员不少于4人”的规定,联系本镇实际,抽调镇里骨干,配足配强联动服务中心人员。半年来,我们不断充入调整联动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充入调整时,不但注重在数量上配足,更注重在素质上配强,使联动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都有较强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个个都能独挡一面开展工作,从而保障了联动服务中心有人办事、有能办事。现在,我镇联动服务中心配有5名专职人员,且都是国家公务员、中共党员。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4名,占80%;平均年龄 41 岁。

3、经费投入到位。因联动服务中心工作具有无偿服务性的特点,只有支出,没有收入,它是为民办事的无偿服务机构,要搞好联动服务中心建设就必须由镇政府投入一定的资金。这几年,我镇财政虽增幅较大,但我镇大事多,需要用钱的地方特别多。对此,我们遵守中央领导“舍得花钱买平安”的指示,几年来,镇政府投入了不少资金用于综治办、司法所、信访办和联动服务中心的建设。今年,列入镇财政预算的综治司法办公专项经费达38万元,使联动服务中心的建设又上了一个台阶。

4、硬件设施到位。较好的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是联动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方面,也是联动服务中心形象建设的需要。在这次联动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中,我镇下大决心、化大力气,把租期未到贴款3万多元提前收回的12间街面房中的8间给了联动服务中心,为此镇里不但减少了租金收入,而且倒贴了承租方的损失。目前,镇联动服务中心群众候访室、来访纠纷受理室、纠纷调解室、信访办公室、综治办公室、司法办公室、主任所长室、档案资料室、会议室一应俱全。内部设施配备齐全,购置了新的办公桌椅、书柜、沙发、计算机、打印机、电话机、空调器等各7台(套),还配备了数码相机、扫描仪。

当好社区调解主任之我见



文章标题:当好社区调解主任之我见

人民调解工作是关系到千家万户能否安居乐业、家庭幸福、邻里团结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社区安定团结的第一道重要防线。我于20xx年从事人民调解工作以来,对本职工作充满了热忱,处处从社区居民群众最急、最难、最盼的事情着眼,扎扎实实地开展着工作。三年来,大大小小的纠纷我调解了百余件,为了社区的稳定,群众的安定,我一心一意地干,一件一件地排,一步一步地走了过来,实现了纠纷零上交、零累积、零激化、零扩大。如今社区里民间纠纷少、邻里关系好、社会民风好,已成为当地和谐慈城建设的一面旗帜。近年来,我社区先后二次被评为江北区综合治理先进单位。
三年多的工作经历,使我对人民调解工作有了较深刻的理解。借此机会,我就怎样当好社区调解主任谈谈我的体会和见解,与大家共勉。
一、要当好调解主任,必须正确认识、坚定信念
由于我社区地处城乡结合部,辖区内人口多,居住面积广,社情较为复杂,针对这一特点,除了我本人利用业余时间认真学习有关人民调解方面的法律、法规外,还经常组织调委会同志学习,坚定大家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信心。同时建立和完善各种,建立健全辖区内人民调解网络体系,把人民调解工作同社区服务紧密结合起来,得到了居民朋友的信任和支持。调解工作固然难做,但只要实实在在地为群众解决一些问题,定能赢得他人尊重;文章版权归小编作者所有!只要能为社区里带来安定,自己再苦再累也无所谓。“打铁先得自身硬,律人必须先律己,”在几年的调解工作中,我坚持做到“三个坚持四个心”即坚持党性,不搞派性;坚持正道,不搞邪道;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处理重大纠纷有决心;帮助群众排忧解难热心,调解纠纷耐心,办事有公心。

二、要做好调解工作,必须深入调查、切准焦点

处理民间纠纷,同法院审理案件一样,同样要以事实为依据。首先把事实真相弄清楚,然后才能确定问题的性质。作为调解干部,要在案发后从客观实际出发,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亲自到发生纠纷的地点,依靠群众,调查研究,把纠纷是怎样发生的?起因是什么?干部群众有些什么反应?双方当事人的思想情况怎样?一一调查清楚,做到心中有数。调查研究是正确处理民间纠纷的基础和前提。只有深入调查,弄清争执的焦点,才能避免主观主义,偏听偏信,作出正确的处理。如:我社区居民赵某和张某是包办婚姻,张某虽说是知识分子,但在家时常殴打老婆,其老婆为了要面子忍受了几十年的痛。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今年向社区道出了真相。我了解情况后,和其他调委会人员上门做男方思想工作,苦口婆心地劝他要站在对方的立场上多为对方考虑,并让他珍惜对方、珍惜家庭。在我和调委会人员的真情、真心的帮助下,终于解决了夫妻间几十年的积怨,现在夫妻和睦相处着。又如:发生在民族路的居民胡某因在自家房顶开老虎窗而引发的邻里纠纷案。隔壁居民王某说,老虎窗开着,影响了他们的私生活,家里的摆设以及一举一动会被对方看到。而开窗的胡某反驳,为此两家居民发生了口角、争吵,其中王某还告到社区要求解决。我在了解情况,实地查看后,首先安抚住王某的情绪,接着自己从房管所、司法所多个部门咨询相关事宜,在掌握了具体资料后,上门调解。一开始,胡某和其家人还大声嚷嚷,在本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耐心、细致的劝说和疏导下,双方开始心平气和地协商起来,最终老虎窗换个方向开,并分摊了改装费用,结果双方当事人都非常满意。还特意来感谢调委会,说咱是居民的贴心人!还有一件发生在西径堂弄,因私自挖化粪池而引发的纠纷案。相邻居住多年的老邻居方某和陈某,却因方某为了改善一下居住环境,在自家地面上挖了一个化粪池,使双方关系恶化,甚至于差点到了大动干戈的地步。我在接到这一情况后,马上和调委会成员上门进行实地查看,并从中了解纠纷原因。原因是陈某这几天不在家,回来后见方某挖化粪池一没跟他打声招呼,二他家地势低,下雨天化粪池水外溢后,会流向他家,因此极力阻挠。由于方某白天不在家,我先从陈某着手,耐心地做思想工作,对他进行一遍遍劝说,后我跟其商讨,在双方损失最小的情况下,找到一个最理想的解决方法——就是要求方某向外沿伸掏一条排水沟,以至于雨天污水不会流向陈某家。稳定好陈某后,晚上我又独自去做方某的思想工作,一番的劝说,终于使方某也让了步。相处多年的老邻居重新握手言和,使一起随时有可能血斗的纠纷化解在了萌芽状态。即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也加深了居民对司法调解的认同。类似的例子实在太多,在此我也不一一列举.

三、要防止纠纷的发生和激化,必须防微杜渐、未雨绸缪

处理纠纷,好像医生治病,“有病早治,无病要防,”防重于治。抓防范,首先要抓苗头。月晕而风,础润而雨,一些纠纷和事故的发生都是有征兆的。调解干部要做生活上的有心人,多跑、多看、多听、多问,心中有个“晴雨表”。怎样抓苗
头?一是细心留意,从平时与社区群众的接触中发现苗头;二是结合日常上门访问,了解情况,对隔阂户、常闹户、横蛮户实行超前预防;三是取得社区居委会、党支部的重视和支持,对有可能引发较大纠纷的集中力量消化。四是季节性预防,比如过年过节搜索案发苗头。

把宣传教育工作做在前头,也是预防纠纷的有效方法。通过宣传窗、会议等形式,尤其注重运用真人真事、现身说法,使群众看得见、情况明、回味深。在被动或主动地接受教育中,社区群众的法律观念有了明显增强。

人民调解是一项崇高的事业,身为人民调解战线上的一员,我深感荣幸和自豪。三年多的工作经历,使我对这份工作更加执着热爱。三年多的工作经历,让我感慨万千。三年多虽然艰辛、苦涩,但这些已微不足道。俗话说艺无止境,我将继续发扬工作中优良的作风,探索调解工作的新方法,为社区的安定,贡献一份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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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与法院调解工作衔接的路径探寻


人民调解工作与法院调解工作衔接的路径探寻

【内容提要】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与法院调解工作的沟通和衔接,是当前进一步发展和开拓人民调解工作的时代要求。本文试图对人民调解工作与法院调解工作的衔接的方式、方法做粗浅的探讨,详细论述人民调解协议书与法院调解书效力的衔接问题。笔者认为,在当前的实际情况下,应着力提升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约束力,实现人民调解协议书与法院调解书的效力衔接,从而进一步降低调解成本,提高调解成功率,更充分地发挥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关 键 词】 人民调解 法院调解 衔接

调解是各国解决民事纠纷的三大制度之一,尤其是在我国,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的人民调解在处理居民之间的民事纠纷中占有重要地位。这不仅在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讲究和谐精神与协调一致[1],人们有“厌诉”心理,发生纠纷时往往更多地求助于调解;而且从现实的层面上,调解不仅有利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迅速解决,并且有利于减轻法院的诉累。

然而,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没有法律上的强制约束力,一方当事人一旦反悔,调解协议书就成为一纸空文,这不仅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巨大浪费。无疑,这样的制度不仅是不公平的,特别是与当下社会要求建立一个信用社会是背道而驰的,十分不利于建立一个良性的市场经济体制与环境。

因此,人民调解工作与法院调解工作加强沟通协调,采取优势互补,是发展人民调解工作的时代要求,是拓宽和完善调解制度的积极路径。

一、人民调解与法院调解的关系

(一)二者作为调解的共性
1、非对抗性和平协商,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对抗,和平解决纠纷。
2、程序简便快速,减少解决纠纷的时间和成本。
3、可以适当参考援引地方习惯、道德、人情等社会规范,缓和法律与本土实际情况的矛盾,做到合情、合理。
4、在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合理快捷解决纠纷。
5、维护社会稳定,培养公众诚信的道德观,增加社会凝聚力,缓和社会转型过程的矛盾和冲突。
6、调解的非对抗性和数额上的让步有利于义务人自觉履行义务,高效、彻底的解决纠纷。
(二)人民调解的优势(相对于法院调解而言)
1、人民调解的程序更为简便、快速且不收费,可就地就近解决纠纷,大大减少当事人的时间和成本。
2、人民调解方式灵活,更易促成双方当事人的和解。
3、参与人民调解主体的广泛性,可利用的促成和解的资源的多样性,如亲情、乡情、人情等,均可促成和解的达成。
(三)人民调解的缺陷(相对于法院调解而言)
1、多数调解人员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政策和业务水平欠缺,不能适应当前调解工作的需要。
2、调解有时缺乏规范性和专业性,不能做到依法调解,难以让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
3、由于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使得纠纷解决有时不具有彻底性。
二、二者衔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随着改革和发展的不断深入,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观念和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发生很大变化,各种矛盾突出、多发、复杂。面对新时期出现的大量人民内部矛盾,我们应当加强人民调解与法院调解的衔接,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的成功率,降低投入人民调解的成本,迅速、彻底地把矛盾消灭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以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快节奏,真正达到人民调解与法院调解工作的良性互动,从而提高大调解的公信力,开创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局面。

在全县构建“大调解”体系工作会议上的发言材


各位领导,同志们: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实现仪陇的长治久安,县委召开这次会议,对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进行部署,非常及时,非常必要。现就构建仪陇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的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纠纷增长迅速、情况日趋复杂,劳动关系、征地拆迁和物业管理等各类新型矛盾纠纷不断涌现,多数纠纷涉及部门多、领域广,呈现化解周期长、处理难度大、易激化的特点,这些矛盾纠纷的处理,仅靠单个部门或组织的力量已经难以应对。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是在党委、政府的主导下,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矛盾纠纷解决形式的资源和力量而形成的各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新型社会矛盾纠纷解决体系。这种调解体系既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优势,又注重吸收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特长,对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节约纠纷解决的社会成本具有重要的作用。《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尽量采用调解手段解决矛盾纠纷,要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方法,做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我们应从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把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纳入工作议程,进一步提高对大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大调解机制纳入平安创建活动的总体工作目标,切实加强领导,坚持“高标准、高规格、高起点”,加大投入,落实保障措施,强化组织协调,努力为大调解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范围,加强对新时期调解工作地位、作用及先进人物事迹的宣传,努力营造全社会都来理解、关心、支持大调解工作的良好氛围。不断完善和创新“大调解”工作机制,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建立和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的体系

(一)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进一步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大力推进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制度化进程,筑牢大调解体系的第一道防线。要建立健全各级调解组织,按照“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民调组织;哪里有纠纷,哪里就有民调员主动调解”的要求,加强调解组织网络建设。为此,司法局成立了以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人民调解工作领导下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基层与安置帮教股,负责日常工作。各乡镇也应尽快完善乡镇调委会,已经建立起来的,要从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探索、创新,乡镇调委会要至少有3人组成,在乡镇综治办的框架下隶属乡镇司法所领导,可以聘请离退休的老政法干警、老干部、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参加。要健全村级民调会,配齐配强村级民调员,吸收有文化、素质高、有调解经验的年轻人进入民调会,特别要吸收一些德高望重、有群众威信的人员参加,调优民调组织结构。人口较少、居住零散的,要探索建立联村调委会。各乡镇要根据本地实际,对不能发挥作用的乡镇调委会、村民调会进行调整充实。要落实民调人员待遇,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县直有关部门也要加强行业调解组织建设,建立调解机构,明确主管领导、调委会主任和调解员,完善工作制度,发挥调解工作在维护行业稳定中的作用。当前要重点在国土、城建、人劳社保、经贸局、教育、工商等大的系统和部门及行业协会、集贸市场等重点部位建立起行业调委会。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

(二)完善调解组织的有效对接,实行双向互聘。乡镇调委会要聘任有调解经验、群众工作能力强的资深法官担任民事调解指导员,民事调解指导员要通过系统授课、专题讲座、答疑释惑、协助调解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民调人员进行培训。法院要聘请有威望、调解经验丰富的乡镇司法所长、乡镇调委会推荐的民调员为民事诉讼特邀调解员,还要从司法所长、农村“两委”主要领导、发挥作用好的调解员中聘请特邀陪审员,协助法院调解案件,或受法院委托独立主持调解法院所受理的案件。

三、积极探索,进一步完善大调解的运行机制

(一)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排查、预警控制和防范工作机制,建立相关制度,明确要求,规范操作,落实责任,形成体系。加强信息员、村(居)调委会、镇(街道)调处中心、县调处中心四级预警网络建设,进一步完善信息网络体系,加强纠纷排查工作,做到对各类矛盾纠纷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切实防止民转刑案件和集访、越级上访事件。建立社会舆情汇集分析机制,及时掌握社会矛盾纠纷发展动态,变被动为主动,为发现和解决普遍性、倾向性和政策性问题提供科学有效的信息资料。

(二)坚持矛盾纠纷的联动调处机制,强化整体合力,做到分工负责与联合调处相结合,属地管理和集中调处相结合,力求信息联通、纠纷联排、力量联动、矛盾联调,着力提高疑难矛盾纠纷的调处能力。应定期召开各级调处中心的联席会议,明确各单位的职责任务,切实发挥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保证联席会议各项工作的落实;针对重大的社会矛盾纠纷,明确牵头部门,指定责任单位,相互配合,抓好落实。要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整合调解资源,规范调解程序。

(三)健全责任考核机制。实行矛盾纠纷调处责任制和分级负责制,贯彻落实首问负责制、领导接待包案制度和督办回访制度,切实保障调处中心的分流指派、调度、督办及责任追究权落到实处,逐步提高调处中心的威信和地位,防止少数部门敷衍了事、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层层建立工作考核奖惩制度,把各级调处中心调处工作作为领导班子年终、任期考核的重要内容,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定期组织检查考核,对调处工作不力引起重大矛盾激化的予以责任追究,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调处中心也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考评,将考评结果与职务晋升、岗位津贴、福利待遇相挂钩。

(四)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和行政调解的新方法、新途径,主动争取人民法院的重视和支持,加强对调解员进行业务指导,不断提高调解协议的履行率,增强调解的法律效力。积极探索利益协调机制,创新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大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充分发挥法律工作者的专业优势,逐步提升矛盾纠纷化解调处的能力与水平。注重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在大调解体系中的积极作用,充分利用他们联系面广、号召力强的优势,为努力压降民转刑案件、预防群体性事件打牢坚实的基础。

四、完善“大调解”工作保障体系

我们应抓住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新机遇,把人民调解工作摆上议事日程,作为司法行政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断加强组织、队伍、制度和业务建设。在大力加强司法所建设,把司法所作为指导和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阵地,作为促进“大调解”工作顺利运作的有效载体。今年,要全面完成56个司法所建设,要把

司法所作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干部和新录用人员培养的学校,继续从当地司法行政机关中选派干部到乡镇(街道)司法所工作。要按照“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待人和气、业务精通”的要求,加强司法所队伍建设,提高指导和参与人民调解工作能力。司法所要加强与综治办、派出所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实现对矛盾纠纷的联防、联动、联调。进一步加大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要结合贯彻落实《xx省人民调解条例》,要建立良好的奖惩机制,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多种形式,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特色,工作成绩、先进事迹,使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更加支持、配合人民调解工作,为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奠定牢固的群众基础。要加大人民调解工作的奖励表彰力度,并积极争取纳入党委政府维稳、综治工作表彰,使人民调解员无私奉献的精神得到彰显,人民调解员的辛勤劳动赢得尊重,人民调解工作得到认同,激发广大调解员从事本职工作的荣誉感和自豪感,弘扬奉献社会、为民服务的精神,树立公道公平的品德,养成耐心、细心、诚心的工作作风,在调解员队伍中形成学有典型、比有目标、赶有方向的良好风尚,努力营造有利于大调解工作长效、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论对构建我国司法审判权演讲范文



法律监督机制的建议
监督与被监督,本来就是一对矛盾,被监督者对待监督者的监督,又往往是监督能否有效发挥的重要因素。法院接受监督的最大思想障碍就是少数干警常常把监督与独立行使审判权对立起来。一听到不同意见,就觉得对法院工作不够支持,一提个案监督就担心会干扰法律依法独立办案。要使司法审判权法律监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笔者认为应当妥善处理好以下几方面的关系,从而构建一个完整的司法审判权法律监督机制。
1、要正确处理好人大监督与独立审判的关系:人大监督法院的目的,应当是促进审判机制的完善和法官素质的提高,即通过监督发现问题,提出改进办法。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应当尊重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下,必须遵循集体性(即监督权只能由人大会议和常委会议集体行使)、事后性(即权力机关在法院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不能发表有倾向性的意见影响法院的裁判)、间接生(即权力机关不能直接宣告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无效)。①在监督方式上,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法院工作报告、对法院提出询问和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罢免法官等形式。在对法院提出询问和质询事项时一般应限于法院的违法乱纪行为、司法制度建设、司法政策方面的事项,不能干预法院对具体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也就是说,代表不应当就具体个案如何审理提出询问和质询,特别不能对正在审理过程中的个案提出询问和质询,对于已经审结的案件,一般也不应当提出询问和质询。如果发现某个案件确属错案,人大也不能采取决定方式要求法院纠正,更不能代替法院直接予以纠正。人大只能通过提出案件审理过程存在的程序等形式合法性方面的缺陷,启动法院的自我机制,让法院自己认识到错案,自行纠正。如果法院不纠正,只要能够作出合理的解释,也没有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尊重法院的决定。如果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则可以依法予以罢免。
2、正确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与独立审判的关系:依法独立审判与坚持党的领导是统一的,一致的,而不是对立的,矛盾的,独立行使审判权不是脱离党的领导,而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②。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法院工作才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党委对法院的监督应通过政策对国家法律的运用进行指导。各级法院要坚定不移地把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同坚持党的领导统一起来,要自觉、主动接受党委的领导,认真落实党对政法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主动向党委报告工作,争取党委对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领导和支持。法院要正确处理领导过问的案件或审判工作问题;对当地党委或党政领导同志从对整个工作负责的情况出发而过问工作出批示的案件,我们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作出公正裁判。对于其中重大的或疑难的案件,在作出裁判前,应主动向党委请示汇报,以便作好法律宣传、解释工作。有的案件比较复杂,领导根据某一方面反映的情况所发表的意见,可能有与法律不相符合的地方,我们应把案件的事实、适用的法律,主动向领导汇报清楚,相信会得到领导的理解和支持。对于个别领导出于对本地利益的考虑,制定了不符合法律的文件规定,影响法院审判工作正常开展的,我们也应当认真负责地向领导明确提出,以使不符合法律的文件、规定得到废止。
3、正确处理好新闻舆论监督与公正审判的关系:新闻舆论监督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是促进人民法院改进工作,防止司法腐败的重要措施。在我国,新闻舆论与司法机关在追求公平正义的目的上是一致的,但由于新闻调查和开庭审判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活动,看问题的角度和遵循的原则都在重大差别。我们应将公开审判原则落到实处,增强司法审判活动的透明度,为新闻舆论监督创造先决条件。在此前提下,新闻媒体也应该向民众发布和传播准确、真实的信息,而不能随意发布虚构、捏造或与事实不符的信息。江泽民同志曾指出:“新闻宣传工作要弘扬朝代的主旋律,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舆论对司法的监督也同样要遵循这一原则。舆论监督要坚持正确的导向,舆论监督需要“揭短”,对法院工作中存在的弊端和不足进行曝光和披露,但其监督和批评应当是善意的和建设性的。为防止舆论干预司法,侵害司法独立,危害司法公正,就必须为舆论监督建设定一定的规则,(一)对进入审判阶段的案件,法官有权禁止媒体就本案进行带有倾向性的评论,以防止确保法官的中立立场,确保司法公正。(二)在目前,有关新闻监督立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法院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有关审判活动的采访及采访报道的方式等③。
4、正确处理检察机关抗诉与审判监督的关系: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第十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的裁定,认为有错误时,应当按照上诉程序提出抗诉。第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是国这赋予人民检察院的审判监督权,具有着主导诉讼程序,救济私人利益,保障社会正义的权力。检察院可以主动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但这种职权主义模式与现代法治精神相况突,动摇了以意思自治、私权处理分原则为基本内涵的民事诉讼的基础,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妨害与侵犯。同时它违背了既判力理论,破坏了社会关系的平衡格局④。因此应对检察院在再审启动权予以限制。检察院只对刑事、行政案件以及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有权提起抗诉,启动再审程序,对一般的民事案件无权启动再审程序。
5、正确处理好审判权监督与完善法院内部制约机制的关系:为了确保司法公正,防止权力滥用,应加强法院内部制约机制,即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监督机制,有效地防止和遏制审判权滥用现象发生。法官独立审判,不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还不受其他法官包括上级法官的干涉。要建立各负其责的审级独立制度,强化上下级法院各自依法院独立审判,明确上级法院对下法院除了上诉审查、再审查以外没有其他的监督关系。要加强法官独立,在基层法院取消审判委员会制度,这种审判组织形式违背了国际公认的诉讼的直接原则、言词原则和不间接原则⑤。取消院长、庭长审批案件的制度。院长、庭长是行政职务而非审判职务,只有当院长、庭长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审理案件时,才拥有审判职权,院长、庭长审批制度导致审与判脱离,很难保证案件质量。只有经终审的裁判在发现有新的证据(符合民事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中的规定,足以证明原判可能有错时,方可立案再审。取消法院院长启动再审的权力,以防止领导的批示干预案件的审理。
6、正确处理健全法官自律机制与审判权监督的关系:法院要实现其司法裁判职能,必须由作为个体的法官来动作,法官才是真正实现独立审判的主体,司法独立的抽象概念最终以法官独立的形态体现出来。法律监督体系实施的关键在于法定监督主体与法官群体相结合取得共识。只有法官群体提高职业素养,提高法律约束的觉悟,以及监督主体及时研究法院和法官面临的新形势、新特点,建立完善监督机制,将监督触角延伸到法官职务行为的全过程,法律监督体系的功能才能得到全面有效的实现。美国关于法官的六条标准,都是关于道德和品格的,可见个人素质和修养对法官来说是何等重要⑥。优秀法官应具备下素质:优秀的政治思想素质、突出的职业道德素质、高度的专业技能素质、相当的人文科技素 。法官能否公正办案,能否主持正义,主要取决于法官的政治素质。对法官来说,严格执法,公正裁判,通过审判工作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就是最大的政治,是政治素质的具体体现。突出的职业道德素质,包括要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准确的角色定位,刚直谦洁的操行品格,优良的工作作风和职业良心。任何职业都需要敬业,对法官而言尤为重要。法官权威得以树立,司法公正得以实现,要求法官对自身地位、作用和责任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有足够的认识。高度的专业技能素质,不仅要求熟悉法律原则、法律条文和立法精神,更要求通晓法律规定背后的法源、法理,拓宽理论视野,了解法学理论的研究动态。另一方面要求官具备积极的实践精神和丰富的审判经验。相当的人文科技素质,法官应具备一定的艺术修养、培养高雅的爱好,陶冶高尚的情操,应具有丰富的社会知识社会经验,应掌握相当的常规科技知识。
7、要正确处理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的关系:当前,司法不公正最突出的问题是程序不公正 。如法官单独接触一方当事人,没有管辖权的争管辖权,应当公开审判的没有真正公开,合议庭成员不参加庭审和评议等。而实践中审判监督的任务主要是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而对上述这些问题的监督非常薄弱。实际上,案件的实体不公正大多是由于程序不公正引起的。程序不公正的问题不解决,实体上的错案就会层出不穷。反过来又用不公正的程序去纠正“错案”,这种监督可能会形成恶性循环。从一定意义上讲,实体不公正是司法不公正的标,程序不公正是本,应当在治本上狠下功夫。一是提高办案的透明度,落实公开审判,将诉讼中的各种“关系”公开,相互告知对方当事人,将审判工作完全置于“阳光”之下,杜绝“暗箱操作”和“幕后交易”。二是严格合议制度,健全回避制度。凡是合议成员不会的不得开庭,开庭和合议中不得中途离开。单独与一方当事人接触的法官应自行回避,参与案件研究的院长应自行回避。
8、要正确处理发展和完善法院内部纪律约束机制与审判权监督的关系:法院内部约束机制作为法律监督的补充是非常必要的。作为内部纪律约束机制建立,要适应法官职业的需要,直正起到既对法官产生有效的约束,又维护司法的威信和法官的关系。
参考文献:
①参见王利明“论权力机关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监督”载《公正与效率世纪主题论坛文汇篇》
②参见李修源“当前审判工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载《人民司法》1998年第七期。
③参见李修源“关于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两个话题”载《人民司法》2003第八期。
④参见“审判监督制度改革与有条件三审终审制的构建”载《人民司法》2003第二期。
⑤参见周道鸾“独立审判与司法公正”载《法律适应》2002年第十期。
⑥施海燕“法官职业化建设需要职业化法律监督”载《人民司法》2003年第四期。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黄小红、刘四根
论对构建我国司法审判权

优秀人民调解员演讲稿


各位领导,各位朋友,大家好! 

中国有句俗话“清官难断家务事”。说的是家庭矛盾错综复杂,千头万绪,即使是最清正廉明的官员也难以断出个子丑寅卯。可是今天,我要给大家讲的却是“清官可断家务事”。

有人会说,你社区主任也算“官”吗?的确,社区主任可能是天底下最芝麻的芝麻官了,但是我想说的是,社区主任虽小,但我们却可以凭自己的能力成为“小巷总理”;社区工作虽普通,但却可以幸福成百上千的普通人;社区调解工作虽然婆婆妈妈,但有了我们就有了天下婆婆妈妈的幸福。所以,我们可以响亮的说:只要我们认认真真的去做好身边的小事,我们就能成为“清官”,我们就能断好老百姓的家务事。

作为一个社区主任,我要面对许许多多的家庭矛盾,也调解好了许许多多的家庭矛盾。在我所调解的工作中,我印象最深,也颇感自豪的是调解好住在我们社区大元头10号的刘老太太一家的矛盾。

记得那是五月的一天下午,忽然有居民来向我们报告:“大元头10号有人在喊救命了,你们快去看一下吧!”没等话说完,我和另几位同事就冲出办公室,直奔大元头10号。这是一楼的刘老太太家,她早年丧夫,一个人把三个儿女拉扯大。当时我们在现场看到屋子内一片漆黑,房门锁着,84岁高龄的刘老太太,手拿锅铲一个劲儿地在地上敲,一边敲,一边喊救命。我们走上前,隔着门,问老太太怎么回事,老太太只喊口渴,肚子饿,我们立即买了面包、矿泉水,从窗口塞了进去,老太太拿了便吃了起来。看到此情此景,我们不禁感到心痛,这么大年纪,怎么会发生这样的状况呢?

联想到几个月以前,刘老太太的媳妇到居委会跟我们说:“儿子大了,要结婚,家里居住条件困难,所以准备在旁边搭个棚子,叫婆婆住下去。可老太太又不肯,这样把儿子的婚事也给搅黄了。”听了此话,我们感到这是在侵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老人常年腿脚不便,走路只能依靠凳子慢慢往前移,这种情况怎么能叫老人住到这冬冷夏闷的棚子里呢?于是,我们多次上门,与刘老太太的媳妇交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告诉本文来自秘书她,这房子本来就是老太太的,她一个人含辛茹苦地把儿女们养大,并为儿子娶了媳妇,现在怎能为了孙子结婚将老太太赶到棚子里去住呢?住房困难是事实,但绝不能将老人赶出去,实在不行儿子和媳妇可自己住到棚子里,缓解暂时困难。几句劝说,老太太的媳妇哑口无言,感到自己不占理,也不能多说什么,但心中还是不服,和老太太的关系很紧张。随后儿子、媳妇去了广州打工,只留下孙子和老太太共同居住在此。平时白天孙子要上班,根本无法照顾老太太的生活起居,随着年龄越来越大,老太太的生活自理能力越来越差,没有人照顾,现在又留下她一人在家,于是就发生了前面开头的场景……

分析了纠纷,我们感到必须要尽力化解矛盾,要从根本上解决老太太的生活,于是便经历了几个月的艰难调解。首先我们先电话联系其女儿来居委会了解情况。原来为了房子的问题,老太太的两个儿子闹得矛盾很深,好多年基本不来往。女儿认为:大哥家庭条件较宽裕,他的儿子也已成家,二哥拿了老太太的房子,家庭条件也不是很差,而自己夫妻双双下岗,还有一个女儿在读书,生活比较困难。作为两个儿子,理应由他们来负责母亲的生活,而我这个女儿平时有空来探望一下已经尽责了。刘老太太的二儿子和儿媳去了广州,我们只能又找大儿子、大儿媳来居委会协调。大儿媳则认为:老二一家都占着母亲的房子,母亲又跟他们住在一起,想让我们承担母亲的生活,除非他们全家分一半的房款给我们,我们一定将母亲的晚年生活安排好。各说各有理,调解似乎成了僵局。然而事情未结束,老太太的生活还是没有着落,我们再次找到其女儿,据理力争谈赡养的责任,谈做儿女应尽的孝道。告诉其女儿,虽然你只是女儿,作为子女你们每个人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你母亲有儿女三个,却每天一人关在屋里喊救命,难道你们不感到脸红吗?你自己也有一个女儿,难道不想给女儿作好的榜样吗?将来你们老了,你的女儿要是也以这个理由不管你,怎么办?一席话,说得刘老太太的女儿心服口服,表示愿尽责任。但要想叫他们全家一起坐下来协调又是一件难事。因为为了房子问题,他们已经好几年不来往,现在要想让他们一起来协调,只有我们牵头,于是约好了7月23号晚上7:00,在居委会召开了协调会,兄妹三个(除老二在外地,由孙子代理外)其余全到场。我动情地对他们说:“世上手足情,人间同胞亲。这是千金难买啊,我们大家都要珍惜。”听得此言后,孙子第一个代表其父亲发言:“我要上班,父母又在外地,奶奶在我家中可能没人照顾,如果送养老院,我愿意出35%的费用。”大儿子也应声:“我也出35%的钱。”女儿说:“我家虽然生活稍微困难,既然他们两兄弟已经承担了70%,那余下的30%由我来出。”女儿又接着说:“平时我会多多去看看母亲,一些日常生活用品都由我来负责。”然后他们顺利地签好了协议书。

这真是“渡尽劫波兄弟在,相逢一笑泯恩仇。”事情解决了,看 到他们兄弟之间的真情尚在,我也感到由衷的高兴。

从xx年考入担任社区居主任至今已经6年了。6年里,我调解了大大小小的纠纷有100多起,其中60%以上都是家庭矛盾纠纷。对这一百多起纠纷的当事人我现在已经不可能全部记清,但是那些当事人有可能一辈子需要我调解的就是那一次家庭纠纷,所以这一次调解的成败对我来说只有1%,而对一个家庭来说,却是100%,我的调解成功与否就意味着一个家庭可能终生生活在光明或黑暗之中。所以,我唯一能做的就是每一次为1%的芝麻绿豆小事付出自己100%的努力,我要用自己100%的努力为我的社区疏通理解之河,架起公平之桥,铺好和谐之路。我们调解员虽然不是官,但是我们也要让自己成为清官,我们不但要可断家务事,而且还要断好家务事。

法国文学家雨果曾经写道:“花是尊贵的,果实是甜美的,让我们都来做叶吧,因为叶,是平凡而谦逊的。”我觉得这首诗就是为我们调解员所写的,而我就是这片小小的绿叶,我们所有的人民调解员就是这片小小的绿叶,一片衬托着社会和谐的绿叶。和谐的邻里关系、家庭关系是每一户人家所向往的理想生活,也是我们所有的人民调解员所共同追求的目标。我们用我们的真诚和热情奔波在化解矛盾的第一线,我们用我们的智慧和执着奔波在促进和谐的第一线,我们用我们的热血和汗水奔波在维护稳定的第一线!看看我们的蒸湘区,看看我们的衡阳市吧,因为有了许许多多甘当绿叶的人民调解员无悔的付出,我们的城市才会一天天地繁荣,我们的社会才会一天天地和谐!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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