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同学:
大家上午好!今天我讲话的主题是:感恩。
昨天我们刚刚度过了母亲节,经过感恩教育月启动仪式、班级组织的主题演讲等活动,我想一提起母亲,大家心里都会充满浓浓的暖意。这世界上不光母亲是无私的,还有许许多多的人在默默地关注着我们,关心着我们,他们无时无刻不在无私地为我们奉献着。作为人,我们要学会感恩,感恩生活中的一切美好,这才是真正的成长!下面我从四个方面讲述感恩,与大家共勉。
第一,要感恩父母。父母恩,比天高,比海深。从婴儿的呱呱坠地到哺育我们长大成人,父母的养育之恩是永远也诉说不完的,父母的关心和爱护也是最博大最无私的。父母不知花费了多少心血与汗水,失眠了多少个日日夜夜,才使我们在这个五彩缤纷的世界里免受风雨的侵袭,接受着阳光的温暖。父母恩,重如山。对这种比天高,比地厚的恩情,我们又能体会到多少呢?我们又报答了多少呢?
当有的同学用轻松的口吻说自己消磨时光时,用浪漫的心情与朋友闲逛时,用散漫的态度上课时,用不负责任的姿态应付生活时,而我们的父母呢?他们总是用很富裕的方式供我们学习生活,即使那是他们流尽血汗的所得;他们总是以轻松的口气说工作不累,即使他们经常熬夜华发早生;他们总是以奢侈的方式让我们大快朵颐,即使他们自己粗茶淡饭三月不知肉滋味;他们总是以幸福的口吻说,拥有我们这样的孩子,他们高兴,即使我们常常惹他们生气……过大周回家的时候,他们尽可能地推开手边的事,其实是为了多陪陪我们;他们总是笑着同我们讲话,是为了让我们高兴;他们总是忙这忙那,给我们准备好吃的,买好用的,是怕住校的我们吃不饱穿不暖。父母之所以这些,是因为我们是他们的骨肉,我们承载着他们所有的希望!
俗话说“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更何况父母为我们付出的不仅仅是“一滴水”,而是一片汪洋大海。同学们,我们是否在父母劳累时递上一杯暖茶,在他们生日时打一个电话,在他们失落时奉上一番问候与安慰?他们往往为我们倾注了心血和精力,而我们可曾清楚得记得他们的生日、体会他们的劳累,又是否察觉到那缕缕银丝、那一丝丝皱纹?其实父母并不要我们为他们多做什么,哪怕我们只是为他们捶捶肩、洗洗碗,给他们唱首歌,陪他们逛逛街、散散步,他们就会感到无比的欣慰。让我们用自己的举手之劳,帮父母洗洗脚,帮父母多干些家务,在学校认真学习,学会照顾好自己,多体谅父母,让父母少操心。
第二,要感恩学校和老师。学校给了我们健康成长的大舞台,为我们提供了宽敞明亮的教室,功能齐全的多媒体设施,快乐的学习环境,蕴藏丰富的图书阅览室,平坦宽阔的大操场,标准的塑胶跑道,等等。学校给了我们这么多,我们一定要保护学校的环境,爱护学校的各种设施。当你用双手把图书摆放整齐时,你会看到许多赞许的目光鼓励着你!当你弯下腰捡起地上的垃圾时,你会看见不远处有更多的人也像你一样弯下腰!当你用手把玻璃橱窗上的灰尘拂去,你会看见自己印在上面灿烂的笑脸!
我们学校的老师是最无私的,他们指导我们学习,他们把知识倾囊相授,他们帮助我们解决疑难,纠正我们学习中的问题,他们并不图什么;老师是学校里最关心我们的,有时候他们连自己的孩子也顾不上,他们帮助我们生活,解决我们成长中的问题,他们也并不求什么。我们要学会感恩老师,课堂上,一道坚定的目光,一个轻轻的点头,我们专心地听课,这是感恩;下课后,在走廊里看到老师,一抹淡淡的微笑,一声礼貌的“老师好”,这也是感恩;用优异的成绩,用可骄的成功,用我们一点一滴的进步来告诉老师,“老师,我能行”,这更是对老师的感恩。在这里,请允许我代表全体同学,对老师们说一声:“老师,您辛苦了!”
第三,要感恩同学。我们在学校的绝大部分时间是和同学一起度过的,同学是我们最亲密的人。在小组中,我们是荣誉共同体,我们一起研究,一起讨论。同学们为我们解答疑惑,让我们豁然开朗,他们将自己的思考与大家分享,给予我们启发。在与同学的交流讨论中,我们的学习才更有深度,我们的基础才更扎实。在宿舍中,我们是生活共同体,同学们的微笑让我们心情愉悦,同学们的鼓励让我们克服困难,同学们的帮助让我们不断进步。我们要感恩同学,用微笑回报微笑,用掌声回报支持。我们要为同学的成功而喝彩,当同学遇到困难了,我们也一定要给以力所能及的帮助。学会感恩会让我们更团结,会让集体更有力量,会让我们的生活更加精彩。
第四,要感恩生活。生活给了我们一切,生活中的一点一滴、一草一木,都值得我们感恩。我们要感恩生活中的每一滴水,因为是水滋润了我们;我们要感恩生活中的每一颗粮食,因为是粮食养育了我们;我们要感恩空气,因为空气让我们能够行使呼吸的权利;我们要感恩阳光,因为阳光每时每刻都在
沐浴着我们的身心。感恩生活,我们每天都要做最好的自己,我们每天都要乐观而积极,我们每天都要怀着一颗敏感的心去感受,去回报生活。
同学们,感恩是一种优秀的品质,是生命中永恒的精粹。我们要感恩父母亲友,感恩学校师长,感恩同学朋友,甚至要感恩那些生命中擦肩而过的曾帮助过我们的人。感恩让我们的生活更加充实,让我们的生命更有价值,让我们的心灵更加美好与富足。
同学们,让我们一起心存感恩吧!
最后,祝老师们身体健康,万事如意!祝同学们心态阳光,天天进步!
篇一:演讲稿《认识自己》
尊敬的各位评委、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认识自己》
在古希腊的圣城德尔斐神殿上刻着一句千古流传的箴言:认识你自己。它传达了神对人的要求,就是人应该知道自己的限度。有人问泰勒斯:什么是最困难之事,回答是:“认识你自己。”接着又问:什么是最容易之事?回答是:“给别人提建议。”这位最早的哲人显然是在讽刺世人,世上有自知之明者寥寥无几,好为人师者比比皆是。看来还是大哲学家苏格拉底领会了箴言的真谛:“我比别人知道得多的,不过是知道自己的无知。”正是这种谦虚态度,才成就了苏格拉底的深厚哲学思想。
美国贝尔电话电报公司实验室著名科学家、“卫星通讯之父”约翰皮尔斯也曾提出过同样的观点:意识到无知才让我们充满活力。
在美国人心目中,林肯是极有威望的总统。美国人都认为,从来没有比林肯讲话所用的字句更优美的了。可林肯的父亲是一个目不识丁的木匠,他的母亲也是普普通通的家庭主妇。那么林肯怎么会有运用文字的特别才能呢?人们通常会认为是受过良好教育的缘故,其实不然。不少美国人都知道,林肯所受的教育是“极不完全的”,他一生中只进过不满一年的学校。那么谁是林肯的老师呢?他们是数位外出巡游的村儒学究等人,他曾每天和许多农夫、商人、律师商讨国家大事、世界风云,从他们身上学习到许多的知识和道理。林肯成功的秘诀就是:“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他的教师。”
由此可见,正是林肯能够正确地认识自己的不足,善于向每个可能弥补自己不足的平凡人学习,才能取得这样的成功。在大多数人的眼里,他的成功似乎是传奇的,可仔细想想,却又是在情理之中的。的确,他并没有受过高等教育,但是他却通过认识自己来认识世界,所以与其说他的成功存在着偶然性,不如说正是他经常地自我审视、自我探寻,才成就了这样充满着传奇色彩的一代总统。
我们在平常的学习中,也要有这样的自知之明,只有先认识到自己的无知,才能形成自己虚心向人学习的动力,才能发掘潜能、不断取得进步,达到预定的目标,迈向成功。不自以为是、抱着开放的求知意识和谦虚好学的求知态度,我们才能多学知识,获得成功!
最后我想用一句话来结束今天的演讲:意识到无知,便是有知的开始。认识自己,从今天开始!
篇二:认识自己演讲稿
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好!
你有过这样的感受吗?当听到与自己同龄人在电视节目中绘声绘色的辩论时,你是否责备过自己没有智慧的头脑呢?看到电影明星多姿的风采,又是否发觉自己长得太平庸 那么,我告诉你:快快认识自己,欣赏自己吧!难道你没有感觉到自己或活泼或文静或潇洒的可爱性格吗?难道你没有看到自己的青春光彩
如何去认识自己、欣赏自己呢?
曾经有过这样一个经历:上学期学校组织了一次演讲比赛,几个好友极力向班主任推荐我。我觉得这是一次难得的好机会,正好也趁这次机会向同学们展示我的才华,便十分高兴地参加了。我每天刻苦地练习演讲词,一遍又一遍的背着,力求完美。
终于盼到了演讲比赛的那一天,我怀着紧张而又兴奋的心情,在老师同学的鼓励下,我信心十足、精神百倍地走上台开始演讲了。尊敬的各位老师、同学,大家好。下面我给大家讲一句接一句优美而流畅的话语从我口中流淌出来,在那安静的演讲台上回荡着正当我讲得津津有味,听众们听得聚精会神,各个评委看着我直点头时,一件意想不到的事发生了我的脑海中突然一片空白,我的身体颤抖起来,思绪也跟着乱了起来,我的口齿在刹那间也含糊不清了。在评委老师的叹息声中,我低着头,难过地走下台。
我辛辛苦苦的练习,竟然没有得到回报!而当初对自己的那份信心,早已烟消云散。
我愤怒地撕掉了自己煞费苦心写出来的演讲稿,大声痛哭。这时,一双有力的大手扶在我的背上,我满脸泪痕地转过头,看见语文老师正站在我身旁微笑,我看到她那关切的目光,对我充满希望的目光。老师,我是不是很没用?我伤心地发问。不,孩子,这只是一次偶然的失误。你没有错!错就错在你不会用另一种方式来欣赏自己。你已经努力地付出了,虽然没有获奖。但这努力的过程中你有了许多收获,这才是最重要的。其实你是优秀的,只要你以全新的面貌去重新认识自己,发现自己的优点。老师很有道理地说着,走到我身边,抚摸着我的头,亲切地说:来,让我也欣赏一下你的演讲。我拭干眼泪,突然间我又一次看到了老师那双对我充满期待充满信心的眼睛,于是,开始演讲起来,不知为何,此刻的演讲是那样的轻松。演讲完了,传来一阵响亮的掌声老师的掌声。我再一次看到了教师那鼓励的目光。我笑了,眼泪却早已不由自主地流了下来。 在以后的日子时里,无论遇到多少次失败,我都会想起老师那对我充满无限期望的眼神,于是我便会用另外一种方式去欣赏自己,认识自己,发现自己的长处。她说得多好,只要付出了,就算没有回报,也是成功的。 那一次,泪水洗涮了我心中的委屈,使我真正领悟到生活的内涵怎样在生活的种种困境中去认识自己。
认识自己,让我对青春生活充满了向往,更坚定了我前进的目标
谢谢大家!
篇三:认识自己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评委、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认识自己》
首先我要和大家分享一个故事,故事很简单就是在座的大多数人已经经历的或即将经历的事,暑假找工作。
故事发生在去年的暑假,面临即将到来的暑假室友们都不甘心回家宅着,几个人在一起琢磨决定找暑假工。当时那叫一个兴趣高涨,不求同年同月来,但求同年同月走,大家有福同享有难同当,真是豪情万丈。但却面临着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校园搬迁,也就是那么几天后可能学校连饭都吃不上接着连住也是个问题。终于在搬迁大军浩浩荡荡的横扫了一圈之后,学校的模样彻底变了,除了每天会和你见面的楼管阿姨,想见个人都很难。就这样大家开始买车票了,一个,两个,一天两天三天,最后就剩下一个女生。在空荡荡的宿舍,空荡荡的三栋,空荡荡的校园里坚持了七天,终于等来了第三个中介公司安排的面试,工作找到了,在工厂里做包装工。
听我讲完了这个故事,不知道你对那个女孩是什么样的看法,可能你看到了他的坚韧他的执着,可能你看到了他的不知变通,为什么一定要找工作,难道不可以借此时间多学点其他的东西吗,或许你看到了他考虑问题的片面,根本不把自己的安危当回事,情感冲动,不理智。猜想下想那个女孩看到了吗,她也看到了,因为她就是我,那些都只是我自己这本书中的一个片段,都只是我认识自己的一个过程。 你可能读过李开复的《世界因你而不同》,看到他不循规蹈矩,听从内心的召唤,去做自己最想做的事。你也可能看到了周恩来那一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心和关心所有人的真挚感情;你还可能了解了沈从文年少直到青年时在社会这本大书中的学习,意识到见识改变自己的命运,等等这些都非常好,但是我想说的是你读过你自己这本书吗,你读过那些已经被书写了很久的某一章某一节吗,认真思考过那些事给你带来的变化,能给你的某些感悟吗,静下心来思考过你自己这本书即将书写的内容和上演的故事吗。
认识自己,了解自己,认识自己,全方位剖析自己,留出那么点滴时间来用心去读认识自己这本书,也许你会有不一样的收获。
谢谢大家!
篇三:演讲稿《认识自己》
尊敬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早上好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认识自己》
来到这里三年,我觉得自己还从未好好的对自己进行一番认识,直到这次有机会写这篇稿子,我和自己进行了一次深入的交流,原来,我是这样的。
刚进学校,也可以说自己是带着理想,带着抱负来的,想像着自己三年后能金榜题名,考进一所理想的大学,让父母为我骄傲。但所有的一切,似乎都只能归结为想象。前二年时间里,我曾用功过,也曾取得过好成绩,也受到过老师的表扬,成绩排行榜上也曾进入过学校前十名。但后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变得不专用功,开始学会上课开小差,作业不及时做,只想着玩,对学习,特别是自己基础差的课程,慢慢的失去了兴趣。但时间,不管我用不用心,专不专注,喜欢不喜欢,照样一分一秒的走动着,走动着,直到分班之后。
高三财会班,老师告诉我们,留下来的,一年后一定要走进大学的校门,否则,就对不起这一年的付出,走进高三财会班,看到第一排同学认真学习的样子,看到他们对题目的分析见解,我突然醒悟到,前二年我到底干嘛去了?接下来这一年,我又应该怎么办?我必须清楚的认识自己,我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
在古希腊的圣城德尔斐神殿上刻着一句千古流传的箴言:认识你自己。它传达了神对人的要求,就是人应该知道自己的限度。有人问泰勒斯:什么是最困难之事,回答是:“认识你自己。”接着又问:什么是最容易之事?回答是:“给别人提建议。”这位最早的哲人显然是在讽刺世人,世上有自知之明者寥寥无几,好为人师者比比皆是。看来还是大哲学家苏格拉底领会了箴言的真谛:“我比别人知道得多的,不过是知道自己的无知。”正是这种谦虚态度,才成就了苏格拉底的深厚哲学思想。
能够正确地认识自己的不足,善于向每个可能弥补自己不足的平凡人学习,才能取得这样的成功。我们通过认识自己来认识世界,成功虽然存在着偶然性,但经常地自我审视、自我探寻,才能成就更完整的自己。
我们在平常的学习中,也要有这样的自知之明,只有先认识到自己的无知,才能形成自己虚心向人学习的动力,才能发掘潜能、不断取得进步,达到预定的目标,迈向成功。不自以为是、抱着开放的求知意识和谦虚好学的求知态度,我们才能多学知识,获得成功!
最后我想用一句话来结束今天的演讲:意识到无知,便是有知的开始。认识自己,从今天开始!
利益、行为自由和意志构成了权利要素;权利是一个主客观统一的价值范畴和关系范畴,它依赖于社会经济关系,既具有阶级性,又有社会共同性.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是权利的三种形态。法的本体是权利。权力与权利在本源上是一致的,即归根到底都根源于社会经济关系及其矛盾运动,无所谓谁先谁后。把权力看成是权利的渊源,只是形式上看问题.
马克思曾经指出:"无产阶级的第一批政党组织,以及它们的理论代表都是完全站在法学的权利基础之上的"。①权利,是法律机体的细胞,是法律大厦的基本构件,是真正的"法律上之力",法的领域都为它所穿透和吸引。因此,几乎可以这样说,认识了权利也就认识了法,揭示了权利的真谛也就揭示了法的真谛。要深刻地认识权利,不能仅限于法学的领域,还有必要就权利的相关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的法哲学探讨。本文试图对权利与义务、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提出新的看法,以期引起关注和讨论。
一、权利的组成
尽管人们对权利概念的理解多有歧义,但对它的组成成分作如下分解,就可以发现:
权利的基本要素首先是利益,利益既是权利的基础和根本内容,又是权利的目标指向,是人们享受权利要达到的目的(以及起始动机)之所在。所谓权利,实际上就是人们为满足一定的需要,追求一定的利益而采取的一定行为的资格和可能性。
而利益既(主要)指物质利益,又包括精神上的利益即"道义"。道义要求或道德上的要求也是权利的基础之一,并往往以所谓"应有权利"的形式存在和出现,其进一步发展就会成为"现有权利"或"法定权利"。当然这种要求归根到底仍然是由物质利益而决定的。所以任何权利要求都有一定的功利目的,任何权利终归联结着某种利益。
其次,行为自由是权利的又一基本要素,是权利的存在形式和载体。因为,权利实际上就是一定社会中所允许的人们行为自由的方式、程度、范围、界限、标准。所以权利法学和权利本位论认为,法不应该(或不仅仅)是限制人们行为自由的工具,而是(或主要应是,至少社会主义法应该同时是)人民群众行为自由的保障,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行为自由既包括作为,又包括不作为。法之为权利既包括对行为自由的质的规定(既允许什么样的行为自由),又包括对行为自由的量的规定的(即允许有多大的行为自由)。法规定人们的权利,既是对人们行为自由的资格、能力、可能性的认可,又是对这种行为自由的性状和限度的界定。所以法赋予人们以权利并不意味着承认人们行为的绝对自由。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法所体现的社会必然性就是对自由的限定,即不得影响与危害他人和社会公众的行为自由和利益,否则行为自由就会走向反面而丧失自由。因此权利必然与义务紧紧相联,义务乃是行为自由的负值形态,是从相反的方面对行为自由的认定。履行义务,即遵循社会必然性而行为,它所维护的就不仅是行为人自身的利益,而且是他人、社会、公众的利益以及自身的长远利益。正因为这样,所以义务也可以理解为一种特殊的权利,权利也可以理解为尽相关义务的能力,二者都以利益为基础,以行为自由为存在形式和载体,只不过表现形态和价值倾向不同而已。
第三,意志也是权利的要素之一。权利并不纯粹是一个实体范畴,它具有人的主观意志性的特征,它必须符合一定社会的阶级、集团和人们的意志倾向性,即符合一定的价值标准。所以宁可说权利是一个价值范畴更为确切,法定权利乃是以符合一定意志倾向的社会规范之要求为存在前提。因此并不是任何利益要求或道义要求都能成为权利,权利是人的利益要求或道义要求与社会的规范性要求的统一,是人的个体意志得到了社会的整体意志的许可或承认。而权利的这种意志性正好是法的意志性的基础和前提,法的意志性是权利的意志性的升华和凝聚,它通过人们一系列的意志活动(立法、执法、守法等活动)使人的个体意志上升并实现为采取国家意志形式存在和起作用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行为和过程,所以法具有阶级性。
二、权利的性质和特征
从以上分析可见,权利是标示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自由的目标、方向及程度、范围的法学范畴,而这种行为自由是符合一定社会规范所要求的,质言之,权利就是一定社会中人的规范性行为的自由度(行为自由的质与量的统一),它体现着作为社会化了的人的自主性和主体地位。
从哲学上说,权利既不纯粹是一种实体范畴,也不单纯是一种观念范畴,而是一种价值范畴和关系范畴。它是主客观的统一,这种统一就表现为人的行为自由或自由行为。即人们自觉地意识到或认识到了自身的正当利益,就要采取或表现为被社会所允许的一种积极主动的行动去获取它。因此,从静态上说权利就相当于利益加意志(价值取向),从动态上说权利就是为一定社会权威所许可的行为。
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利和法一样都属于社会上层建筑并归根到底是受社会经济关系所制约和决定,"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②。法定权利不过是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形式即法权关系,所以权利始终是在关系中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也即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并不是游离于其他社会关系之上,而是其他社会关系特别是经济关系的一个侧面,是以法权形式存在着的一种思想、政治关系,它的实际内容仍然是经济关系和实际的社会关系,是以统治阶级意志为焦点,对这些实际社会关系的折光、影象和反映。统治阶级利用法律来确认人们的某种让利,并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就可以维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本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以实现其阶级利益。正因为如此,权利总是具有对经济关系的依存性,法定权利总是打上了统治阶级意志的烙印。
那么,权利有无社会性(确切地说即"共同性")呢?回答应当是肯定的。这是由于在一定社会中,相对于同样的社会历史背景和生存条件,不同的利益群体和权利主体之间必然也有着某些共同的需要、利益和要求。这不仅指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等,就如发展经济和文化,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方面等,也都关涉到人们若干需要普遍保护的利益和权利。正因为这样,所以权利主体不仅是指单个的自然人,社会组织、机构、团体,甚至一个国家,在某些情况下也都可以作为权利主体。在国际法和在外层空间法中,国家作为权利主体已是事实,在未来的星际交往中,整个人类作为权利主体亦将被引起重视。总之,随着法调整社会关系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之领域的扩大,权利的社会(共同)性问题将更加尖锐地摆在人们面前。
三、权利的形式和类型
权利有众多的形式和类型,法定权利是其中之一种,当然也是其中最值得注意和需要认真研究的权利。法定权利又可作多种划分,如:政治权利与民事权利,对世权与对人权,原权(或称第一权利,如所有权)与派生权(如损害赔偿请求权),主权利(如财产所有权)与从权利(如抵押权)…等等。
以上都属于对权利(主要是法定权利)的传统分类。它们是侧重于从横向上对法定权利的形式和类型作出的划分。从法哲学的观点看来,对权利的划分应当坚持历史与逻辑的统一,应当认清权利的三种最基本的存在形态及其相互间的联系。
首先,权利的最初形态就是"应有权利"或"习惯权利",即人们基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而产生的权利要求,或公民作为社会主体在现实条件下和可以预见的范围内应当具有的一切权利。它是人们的利益和需要的自发反映,是"自在"的权利。马克思称之为"已有的权利"或"习惯权利",并认为法定权利即来源于这些"习惯权利"或"已有的权利"。所以他说:"各种最自由的立法在处理私权方面,只限于把已有的权利固定起来并把它们提升为某种具有普遍意义的东西,而在没有这些权利的地方,它们也不会制定这些权利③。这同他在另一处所说的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是在表述法律的思想是一致的。可见"应有权利"比起法定权利来说在内容和范围上要丰富、广泛得多。
"法定权利"作为权利的第二种存在形态,它是通过立法对"应有权利"的规定和确认,通过对"应有权利"的选择和整理来对"应有权利"进行认定和分配,是集中化和系统化了的"应有权利",是对人们利益和需要的自觉认识和概括,所以是"自为"的权利。
权利的第三种形态,即处于最后发展阶段的"实有权利"。它是通过法律的实施,法律效果的实现,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建立,而促成人们对法定权利的真正享有,对相应义务的确实承担,它是人们权利和利益的实现和完成。
权利的以上三种存在形态或三个发展阶段,在本质上都是人们利益和需要的自觉或不自觉的表现,它们之间乃是尚未被认定的权利和已经被认定的权利之间的关系,尚未实现的权利和已经实现了的权利之间的关系。三者在一定的条件下互相转化,通过法的创制使"应有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通过法律的贯彻实施又进一步转化为"实有权利";"实有权利"的获得又将激发人们新的权利要求或对原有权利要求的可行性和合理性的重新估价,从而展开"应有权利"上升为"法定权利"并实现为"实有权利"的新的发展过程,这也就推动着法的不断立、改、废。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就在于:一方面应大力探寻和发掘现实生活中人们在从事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各项社会活动中所出现的诸种"应有权利",以扩大"法定权利"的基础和来源;另一方面又应加强立法工作以科学地确认这些"应有权利"使之上升为"法定权利",以有利于促进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同时还应大力加强法律的有效实施和贯彻,使"法定权利"不至成为一纸空文,而真正能成为人民群众所享有的"实有权利"。
四、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在对权利的各种形态的研究和划分中,还有一种最特殊的权利形态--义务,需要予以专门论述和说明。义务,在一些人的眼中总是把它看作是权利的对立概念,但也有学者把权利和义务视为相互"关联"的概念④,强调权利与义务的联系和同一性。
从辩证法的观点看来,权利与义务这对矛盾的双方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既有对立的一面,又有同一的一面,偏废其中任一层关系都是不科学不全面的。一般说来,人们比较注意权利与义务的区别、对立以及相辅相成的关系,而较少注意它们之间更深一层的同一性关系,即在本原上的一致性。事实上义务并不是独立于权利之外的一种异在物,而是发韧于权利大树上的一簇分支,是权利的一种特殊形态,是对象化了的权利,是主体和内容发生了转化的权利,每一权利主体只有尽其义务才有条件实现其权利并维护其权利。由此可见义务的实在内容和设定义务的目标指向仍然是一定的权利和利益,义务本身不过是为实现某种利益,享受某种权利而同时应尽的责任。从民法的角度看,权利是利益分配的法律技术手段,义务则是使这种利益分配能正常进行(只允许获取正当利益)而设立的另一技术概念,所以义务是为权利设定的。权利界定利益,义务界定权利,义务设定的动机、目的、着眼点和落实点都是围绕权利界定和利益分配这根中轴旋转。法律上的各种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都不是为义务而义务、为限制而限制。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人们获取非正当权利和人们的正当权利被侵犯。就是奴隶主以及许多封建统治者的立法,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被剥削阶级,其目的也是为了维护剥削阶级的权利和利益。这些都说明,相对于义务而言,权利更根本,义务是其派生,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权利和义务并不是二元并列的,而是一元相生的。整个社会的权和义务体系构建成的大厦中,它的实体结构都是以权利相贯穿的。
由此可见,权利与义务作为一对矛盾,它们的对立统一关系不仅既互相区别和联系(互相依存、不可分离、相辅相成),而且还有谁决定谁,谁派生谁,谁根源于谁的问题。正如物质与意识、存在与思维、实践与理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等矛盾关系一样,矛盾双方的地位和作用并不是平列、均衡的,还有一个第一性与第二性、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当然,我们认识到权利派生义务、义务是对象化了的权利,这并不意味着在法的历史发展和实际运行过程中权利就一定在任何情况下都比义务更重要,而应看到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和具体条件下二者的主次地位可以发生易位。例如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就采取以义务为本位,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才提出了权利本位。又如在不同的部门法中(刑法和民法规范在权利和义务侧重点上的显著区别),二者的主次地位和作用也可能不同。但尽管如此,这些都不能改变权利决定和派生义务这一事实,正如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双方在一定条件下的主次易位,不能改变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事实一样。
权利和义务的这种深层次的复杂关系说明:法的本体是权利。法不过是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的意志化形态,即按照社会主体的意愿对一定利益及其获取方式的认可和规定。法的基础终归是利益(经济关系),法的本体始终是权利(被许可的对利益的获取)。所以在一些西方国家的词源上权利即法、法即权利。苏联法理学界则认为,权利是主观的法,法是客观法(法律规范)与这种主观法(主体权利)的统一。我国法学界所出现的"权利法学"大潮中,有识者也正是深刻地看到了权利之为法的本体的意义。可以预见,这一理论基点的确立,将引起社会主义理论法学的一场变革。
五、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权利和权力,既是法学和政治学中的两个最基本的概念,也是社会法律和政治运转所围绕的两个轴心。如,深入探索民主和法制的关系必将涉及权力和权利的关系问题。因此,正确认识和处理它们的相互关系,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急需解决的重要课题。
权力之于政治犹如权利之于法一样同等重要。政治在相当程度上实际就是不同的阶级、集团和人们基于自身利益获取、运用、改变和消灭权力的过程。马克思主义认为,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政治斗争的中心问题是国家政权问题。而政治运行的杠杆就是政府权力,权力的阶级归属就是国体,权力的组合方式就是政体,权力结构的不同形式和特点就形成了不同的政治体制。
权力并非是完全独立于权利之外的东西,无论从每一社会的运行机制或是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来看,二者都是相互联系并互相转化的。正因为如此,有学者在权利义务关系式中把"权利"(狭义)同"权力"以及"特权"、"豁免"列为同层次的概念,而与"无权利"、"无能力"、"义务"、"责任"相对立;并且认为广义的权利概念就包括了权力、特权、豁免这类相似概念。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就象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一样,也有更深一层的同一性关系,即在本原上的一致性。这就涉及到权利与权力的渊源问题,同时也要解答权利与权力究竟谁源于谁、谁派生谁这一复杂问题。
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权利和权力都属于社会上层建筑,它们归根到底都根源于社会经济关系及其矛盾运动。马克思既反对"把权利归结为纯粹意志的法律幻想"⑤ ,也反对把权力作为国家和法的基础。他认为"生产方式和交往方式,是国家的现实基础……这些现实的关系决不是国家政权创造出来的,相反地,它们本身就是创造国家政权的力量。"⑥恩格斯也在《反杜林论》中批判了杜林关于国家和法起源于暴力的谬论。
在人类社会的历史长河上,权利和权力是同时产生和存在的,法定权利和政治权力则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国家和法律的出现而同时出现的,无所谓谁先谁后,正象国家和法律的产生无所谓谁先谁后一样。然而由于人类社会形态的更替一般是由革命的阶级破坏了旧法统、打碎了旧的国家机器、用暴力夺取了政权之后,再制定新的法律来重新确认和分配人们的权利,这就容易形成一种错觉,似乎夺取国家权力在先,获得权利在后。因而权力是权利的渊源。
但这只是从形式上看问题,从实质上看问题就不难发现:权力乃是权利的一种衍生形态,国家权力的存在是以维护一定阶级、集团和人们的权利为前提的。国家是一定区域内人们的一种共同体,马克思曾把剥削阶级的国家形式称作"虚行的共同体",国家如果离开了它的实体--人们的社会存在、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那是不可想象的。国家权力决不会凭空产生,它是以公民的权利为中介对社会经济关系的集中反映,经济关系的人格化就是人们的利益和需要,利益和需要的意志化就是权利(首先是应有权利),权利要得到确认和保障就要靠权威和强制力,这种权威和强制力的最高形态就是国家权力。因此,权利之上升为法,实际上就把人们分散的权利集中化成为了国家权力,从而使权利具有了普遍性。所以权力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不过是权利的集中化表现而已,即权力者具有支配和强迫他人的行为服从于自己的能力。这种能力也可视为一种权利,即在特定地位上的权利。
卢梭从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出发,认为国家权力是公民让渡其全部"自然权利"而获得的。虽然他这种设想带有虚构的成分,但作为启蒙思想家,他的确也看到了在民主制度下政府权力应当是公民赋予的(哪怕是形式上的赋予),这同他的"主权在民"的思想是一致的。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如我国是由人民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代表大会授予政府以权力,这就展现出了权利(人民的选举权以及其他各项应予保障的权利)产生出权力的真实过程。所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连资产阶级学者也得承认"人民是权力的唯一泉源"和"原始权威"。⑦
由此可见,在社会形态和国家政权更替的时候,出现新的国家政权制定法律规定人们的权利,并不能得出权力产生权利的结论。正象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政权制定新的经济政策,建立新的生产关系,而不能由此得出上层建筑决定经济基础的结论一样。因为革命之所以暴发,新的国家政权之所以出现,归根到底仍然是社会经济关系的矛盾运动而决定。何况人民夺取政权,建立新的国家和政府,也可以说是人民行使革命权、反抗压迫权的结果。资产阶级革命胜利时就曾把人民的这种革命的权利写在了宪法上。
由于国家强制力是法得以存在和发生社会作用的必备条件,国家强制性是法的一个重要特征。这一事实也容易产生一种错觉,似乎离开了国家强制力的创制和保护,便没有权利的产生和存在,因而权利是国家权力创造出来的。这实际上是混淆了"应有权利"和"法定权利"的区别和界限。"法定权利"确实要由国家机关制定、认可并以强制力保障其实现,然而这并不等于国家权力创造"法定权利"。正如马克思所说的,立法者不是去创造法律,而是表述法律(通过法定的形式和程序表述"应有权利"或"已有的权利",即记载现实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罢了。"法定权利不过是已认识并用规范化的条文记载下来的"应有权利"而已。所以立法过程只是对"应有权利"进行再加工(成为"法定权利")的过程,而不是创造权利的过程。如果认识不到这一点就会重蹈分析法学派错误思想方法的覆辙,乃至得出国家权力创造权利,国家权力也可以取消和消灭权利的结论。现代西方分析法学和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由此以至于发出了否认权利的喧嚣,从而导出国家至上和政治非民主化的倾向,并很快得到了德国纳粹主义者的青睐。这是很值得认真总结和吸取的理论教训。
马克思和恩格斯还曾经谈到,国家政权一经产生和形成,就具有了某种独立性,"而且它愈是成为某个阶级的机关,愈是直接地实现这个阶级的统治,它就愈加独立"⑧,并成为一种异己的力量"而与现实世界相对立"⑨,使其与原有经济关系的联系"日益模糊起来"⑩。这种情况也容易使人产生一种错觉,似乎权力这种使一些人敬畏,使另一些人狂热的东西不是来自权利,使人看不清它与权利的渊源关系。凡此种种都说明,深入剖析和揭示权利和权力的真实关系,乃是社会科学研究中不应当迥避的一项任务。当然,以上这些论述并不意味着可以否定权力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马克思主义并不一般地反对权力,正象并不一般地反对权威一样;相反地反对否认国家权力的无政府主义,并竭力坚持和实现无产阶级专政。马克思主义所反对的是压迫人民的专制主义的权力,以及滥用人民所赋予的权力。法离开了国家权力也将是不可思议的,人民的权利离开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更难以实现.然而权力毕竟不能完全独立于和超越于权利,特别是政府权力更应纳入法制的轨道,要由权利来制衡。否则就会出现权力的滥用和权力者的腐败,以权力侵犯权利。在我国,还应反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家长制、一言堂、专权、擅权以及官贵民贱、臣民思想等等。为此,就必须要弘扬人们的权利意识,摆正权利与权力的正确关系。这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应当引起广泛注意的一个问题。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学院]
(责任编辑:方 人)
"有关权利问题的法哲学思考",《中国法学》1991年第2期发表,获西南政法学院1992年颁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其全文收入《法理学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6月版。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546一第547页。
②法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单行本第14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44页。
④参见沈宗灵《对霍菲尔德法律概念学说的比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 1990年第1期。
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72页。
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策3卷第277-278页。
⑦汉密尔顿等著《联邦党人文集》,转引国《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第373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二版。
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策4卷第249页。
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策3卷第78页。
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策4卷第249页。
有关权利问题的法哲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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