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香港基本法23条立法风波”的法伦理学分析演讲范文

忘掉失败,可是要牢记失败中的教训。很多场合都需要我们进行演讲,一定要对演讲稿的内容烂熟于心,通过演讲可以让人们畅所欲言,写好演讲稿有哪些关键要点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对“香港基本法23条立法风波”的法伦理学分析演讲范文,大家不妨来参考。希望你能喜欢!


梁剑兵 辽宁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学副教授

内容摘要:“香港基本法23条立法事件”虽然尚未结束,但却已经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法制理论资源。在价值多元的社会里,基本的政治和法律伦理规则必须同时合乎理性的正面和侧面,也必须具有合法性。在国家意志和人民意志之间,必须建立双向互动的价值追求整合平台——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国家应该以客观理性和法律筛选伦理,而不是以伦理决定客观理性和法律;用法律来建设和引导伦理,而不是用伦理来实施法律和改变秩序!

关键词;国家意志,人民意志,伦理,法律,价值追求与整合

随着董建华先生宣布香港基本法第23条立法草案“二读押后”,发生在香港的“对基本法23条立法”事件就暂时告一个段落了。这样一个法案,在将来会不会得到港人的认可并且在香港立法会“三读”通过,笔者无法预测,也无意进行预测。笔者只是觉得,对这样一个也许对中国未来法制现代化会产生巨大影响的事件,法伦理学不可以轻易的放过。我们必须从其中总结出一些有益于国家未来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新理念和新思维,以便于大家先认可然而后认同之,为今后中国的立法提供出一些新的立法原则和初始规则,进而对国家和对人民均产生双重的教导意义,乃是法伦理学不可推卸的义务。笔者冒昧作如下归纳,企为引玉之砖。

首先:己欲,勿施于人。传统的儒家伦理观念认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也就是说:凡是自己不喜欢的,也不能强迫他人喜欢。这种伦理规则得以成立的的大前提是:凡是自己喜欢的,他人也喜欢;凡是自己不喜欢的,他人也不喜欢。用价值哲学的话来说,在价值评价标准相同的主体之间,该伦理规则是合乎理性的,因而也是合法的。但是,这规则如果实施于价值评价标准不相同的主体之间,则是不合乎理性的,因而也是不合法的。理由很简单:自己喜欢吃狗肉的人,是不应该认为所有的其他人也和自己一样爱吃狗肉的!所以,在专制社会中所形成的这一伦理规则,是建立在“思想统一”的思想专制主义基础上的,因而不仅仅是片面的,甚至往往成为国家无视个体和他人价值的最合理解释工具。
在现代社会,该规则虽然因为其合乎理性的基本正面(例如狗肉不仅可食且对健康有益)而仍然具有一定的合法性。但是,如果国家将此规则的附随规则“己欲,则施于人”运用于价值追求不同的其他国家或者本国国民,就会变成一种非法的伦理侵略。所以,我们应该在价值多元的现代社会里依照理性的多面性,对这一规则进行改造和补充,使之不仅仅合乎理性的正面,也合乎理性的侧面(例如豢养宠物狗的人在感情上拒绝将狗肉作为食物),进而增加其合法性。通俗的讲:国家喜欢的,民众如果不喜欢,国家就应该坚决的实施“己欲,勿施于人”主义!或者更坚决的建立一个与此规则相适应的附随规则“己所不欲,则施于己”,这其中的理性根据很简单: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必须接受人民意志为自己的最高意志,国家不能将国家本身的意志和人民意志完全等同起来,并且认为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用国家意志代替人民意志。
其次: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中国向来有政治伦理上的民本主义传统,笔者也坚定不移的相信眼下作为国家化身的政府是民本主义的坚定信仰者,我们从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所提出的“三个代表”理论中的“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就不难发现这一伦理传统的光辉。但是,在中国古代专制社会中,民本主义是建立在“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愚民理论基础上的。在古代国家看来,民众是国家的基本要素,但是民众也是愚昧无知的,尤其是当国家的价值追求和民众的价值追求发生矛盾的时候,民众往往成为国家和社会稳定的破坏者,最后也破坏了民众自己的价值追求。因此,古代国家必须将民众的价值追求统一到国家的价值追求之下,为实现这一目的,作为国家化身的君王或者政府就应该以“牧羊人”的身份自居,而民众就是“羊群”。“牧羊人”应该驱使着“羊群”去寻找甘美丰腴的水草,便是一切古代国家民本主义者的基本理想。
在现代社会,这种建立在国家和人民的价值追求不一致前提下的民本主义仍然是合乎客观理性的,因而也具有基本的合法性。比如国家追求国家安全,人民追求社会的自由稳定。而欲求社会稳定和自由,前提是国家安全的实现。但是,如果我们以此客观理性为根据,进而推导出“人民追求的社会自由和稳定价值”应该服从“国家追求的国家安全价值”便是错误的。原因也很简单:“国家安全”和“人民自由稳定”相比较,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或者换一句话说:“国家安全”只是工具价值,而“人民自由和稳定”才是终极的目标价值。所以,法伦理学认为,必须对传统的民本主义伦理观念下的“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进行改造,使其具有以下两个相辅相成的基本理解:(一)、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通俗的讲,如果民众喜欢自由和稳定,国家便应该舍弃自己的既定政策,用法律制度的基本程序来满足民众的愿望;如果民众盲目的认为国家的既定政策危害社会的自由和稳定,只顾及眼前自由,却忽视了长远的国家安全对自由的保障作用,国家就应该在理性的原则下设法教育民众,使民众逐步改变其价值追求。(二)、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通俗的讲,民众与政府的关系,如同股东与董事会和总经理的关系。凡是民众追求的,政府必须代表国家顺应民意制定政策并执行之;凡是民众反对的,政府必须代表国家通过民主程序和舆论渠道了解民意,下情必须尽快上达,使国家逐步改变其价值追求,免得政府因不了解民意而盲目制定政策,进而损害政府的权威和管理社会的能力,从而使社会陷于混乱,人民失去自由和稳定。在以上的两个基本理解中,“(一)”表明的是政府对待民众的基本伦理规则;“(二)”表明的是民众对待政府的基本伦理规则,两者具有同等的价值。
再次:以法为教,以吏为师。虽然在贤明政府的领导下,国家意志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符合人民意志的,但是仍然难免二者相互冲突的情形发生,这次“香港基本法23条事件”便是这种意志冲突的一个实证。另外,还有一个国家意志符合人民意志的实证也发生在香港基本法领域内,那便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进行解释”事件。这两个事件虽然很偶然的都发生在香港基本法的具体条文上,但是却具有截然不同的事件根源:前次事件错在人民,因为人民在将自己的意志转化为法律的过程中不严谨,致使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出现了不应该出现的法律漏洞,没有完整表达人民意志,从而被企图破坏香港社会自由和稳定的势力所利用,所幸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广义上的政府)应香港政府的要求及时采取了立法措施,以国家的意志弥补和纠正了这一漏洞,保证了香港社会的自由和稳定。后一个事件错在国家,在香港经济不景气、失业的人比较多和人民生活困难的背景下,国家和香港特区政府不合时宜的推出保障国家安全的政治性极强的《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草案》,且有关具体条款的表述容易导致“后非典”时期比较敏感的香港社会的争议。所以国家的意志便被人民的意志所否定,其原因仍然是价值追求的不一致。人民追求的是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纾解民困,稳定社会,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而国家则主要追求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制完善,虽然二者的立场都是合乎政治伦理的,但是,政府方面似乎颠倒了两种价值追求的相互关系。所幸的是,政府方面也很及时的发现了自己的错误,所以香港特区行政长官董建华先生才发表声明宣布:“港府行政会议特别会议决定将《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草案》押后恢复二读,并在未来一段时间加强向市民解释修订案内容。” 从而为香港社会的自由和稳定奠定了法律立法程序意义上的保障
可以说,以上两个实证的事件都是我国法制现代化历程中最为珍贵的资源。因为,这两个事件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宝贵的先例,为我们如何解决国家意志和人民意志不一致的问题,以及如何使用平等互动的机制在国家与人民之间整合价值追求问题,建立了一个极其具有法伦理价值的方法和技术平台,那就是“以法为教,以吏为师”。这虽然是中国古代法家的学说,但是在今天却具有极其重要的法制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简单的说:(一)、以法为教。“香港基本法23条事件”告诉我们:民众应该、也只能够以法律的方法(例如依法申请的集会游行和示威、被法律保障的舆论自由等)去说服和教育国家,使国家尤其是国家的化身——政府极其官吏时刻牢记将国家意志隶属在人民意志之下,以人民的价值追求为国家的价值追求的目的。(二)、以吏为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进行解释事件”告诉我们:国家应该以从人民当中选拔上来的德才俱备且有政治远见的官吏为教师,去说服和教育人民不要盲从,而应该按照合乎现代法制伦理的法律制度和理性表达自己的意志,并且正确、科学和严谨的将人民意志表述在法律条文中。避免出现类似于纳粹德国和中国的“文化大革命”那样的以破坏社会自由和稳定为目的的“人民意志”。在这样的平台被建立并且转化为我们国家人民的生活方式以后,我们这个国家的法制现代化便指日可待了。

最后:治大国若烹小鲜。我国先哲老子从其自然主义哲学出发,在政治上极力推崇“无为而治”,提出了“治大国若烹小鲜”的著名论断。但是,老子提倡“无为而治”的用意不是要求国家无所事事,而是反对国家意志的恣意忘为。所以,治理大国(并非“小国寡民”)如同煎炸小鱼儿一样,不可用“国家意志”的铲子去任意的搅动“人民意志”。所以,国家为政,以不扰民和不多事为原则。在政治上具有强烈特征的香港基本法第23条在香港的有关立法活动,是比较容易与香港社会的英国式自由和法制传统发生“过敏反应”的一件大事,切不可操之过急。社会里的秩序关系,打深处就有自然练就的一环扣一环的机制,盘根错节,牵一发而动全身。国家和政府虽然可以主观地发号施令乃至用暴力强制,但是,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原有的秩序会顽强的抵抗从而造成法制和社会混乱,反而不利于国家意志的实现。国家应该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社会秩序自身的变化,人民固有的传统和价值追求都会发生变化,当“安全重于自由”的价值理念被人民接受的时候,有关法案的通过便是自然而然的“国家意志”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之时。而在这之前,国家应该下大力气做的事情就是:以客观理性和法律筛选伦理,而不是以伦理决定客观理性和法律;用法律来建设和引导伦理,而不是用伦理来实施法律和改变秩序!并以此次事件为开端,为今后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创立一些新的初始规则和法律实现方法,则国家和人民幸甚!
对“香港基本法23条立法风波”的法伦理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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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演讲稿


基本法

尊敬的各位领导大家好,我是来自宜宾孙建灵资深处经理直辖课的刘丽,很荣幸能代表川分区拓来与参加关于基本法的分享和交流。

我于2012年9月3日入司,12月转正六级,2013年7月晋升区主任七级,2013年12月晋六级,2014年3月育成一个六级区,2014年4月晋五级。

首先,跟绝大多数的同仁不同,我是主动来到平安的,为什么呢?首先是原来的公司转行,其次是基于以前做销售和工作时对平安的了解,是凭自己能力挣钱,上不封顶的。《史记》第一百二十九章《货殖列传》上说,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同时平安可以有一个很好的平台,可以不断的接受公司的培训,专业的系统学习,提升自我能力。

我们先来看看13年宜宾区拓月均收入:正式收展员的收入不到2100元,这样的收入水平,可以说我们到任何一个单位上班都是可以达到的。而2012年的四川省社会平均工资在3000左右,明显高于正式收展员收入。但是区主任的平均收入在8千元以上,是社平工资的2倍多。

有这样一个说法:看你是不是白领,判断的标准就是当地的房价。宜宾的平均房价在6500左右,那么区主任的平均收入是高于这个水平的,所以当区主任的收入才是有竞争力的收入。因此我的第一个目标就是当主任,要当主任的话就必须增员,要增员必须转正,我就给自己规划了要在两个月转正,8个月晋升主任。

由于刚进公司业务能力不是很强,用了三个月才转正,转正后我就开始做增员,走组织发展路线,因为我来平安也不是只想做个收展员的,我的目标很明确,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有很多的阻碍:家人的反对,亲戚朋友的不理解,客户的拒绝,但我都一直坚守着自己的信念。因为我知道在这个行业,只要能坚持下来半年、一年后,当自己的收入提升了,能力提升了,才能得到别人的认可。

于是我就全力以赴的去达成我的第一个目标,也就是在我转正6个月以后顺利晋升区主任。同时我就用我的方法去规划我的增员,同样我的第一个育成的区也是6个月晋升了区主任。但是很遗憾的是,当我在13年7月出区的时候,我的老师还不是主任,因为她只增了我一个人,我出区以后,她只拿了1000元增区奖金就切断了与我的利益关系,这是多大的损失啊!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所以我们增到比自己强的人是好事,但是自己不能停滞不前,基本法赋予了我们共好文化,同时基本法也不像其他传统行业一样,不会压制人才,也是基本法体现了公司对员工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根据基本法,怎样才能实现利益最大化,延续共好文化呢?

一个字,就是"快".

解读这张图,

新人必须在12个月内晋升区主任,为什么呢?因为一年内新人可以拿到双津贴。如果没有晋升,那么他将不能再享受训练津贴,只有岗位津贴,而作为III类机构最低700元的训练津贴还是很可观的;如果在12个月内晋升,将能拿到区职务津贴、新主任津贴、区主任的管理津贴,当然这些利益又远远高于双津贴的利益。

必须在38个月内晋升课长,为什么呢?因为如果刚好两个月转正,8个月当主任的而又有成功复制区主任晋升的话,她就只比我晚两个月,所以我必须赶在两年的增区回算利益拿完之前晋升。如果我没有晋升,那么就像我跟我的老师一样没有了利益关系,我将有巨大的损失;如果我在两年之内晋升,那么即将失去的利益又回到了我的展业课管理津贴之内,同时我又有了更高的课职务津贴,利益的链条再次得以延续。

以此类推,我的增员也在38个月晋升课长,我必须赶在展业课回算利益拿完的三年内晋升处经理,也就是我入司74个月之内……

提示两点:

一、晋升时间可以提前,但不能推后;

二、我一定要赶在我的增员之前晋升,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和我的增员实现共好!

同时还有一点就是如果新人都能在一年内晋升的话,那么新人肯定能留存,作为团队来说,我的十三留数据能够高于目前支公司乃至川分的20%左右的水平,我给自己定的是40%,这样我的团队发展速度就能快于支公司的发展速度,也就才能得以健康持续快速地发展。

还有如果新人不能快速晋升的话,流失的比例就会很高。现在宜宾市场上的其他寿险公司敞开大门欢迎平安下编的业务员,特别是区拓的收展员更受欢迎,所以如果不快速晋升的话,一部分新人就会流失到其他公司,而我们将是在为其他公司打工。

我所在的团队也是这样,之前我所在的展业课只有两个区主任,都是八级晋升,最快也用了两年时间,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我的晋升带动了我的团队乃至整个部门的晋升氛围,让我们部门的人力也不断的攀升,部门里比我早点入司的看到我都晋升了,他们也动起来了,在我晋升了以后,我们部门也相续晋升了四五位主任。而我展业区里的伙伴更不甘示弱,自动自发地想当主任,同时对我言听计从,我需要的就是规划、辅导,同时继续让更多的人加入我的团队。毛主席曾讲过"人多力量大’,不仅要有人,而且人要跑得快,不然的话,我们的竞争也是很大的,同业也是很多的,就是让我们的增员每天都有事做,没有时间去想消极的、负面的东西,节奏快,收获大,发展自然就快啦。

所以我一直坚信,团队的力量是远远大于个人的。

从入司以来我的时间大部份是花在团队的建设上,个人业绩这一块相对花的时间较少,因为一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只有靠团队的力量才可以创造更多的产能,我的收入的大部份也是来源于管理津贴和增员奖金。那为什么我会选择花更多的时间来做团队,而没有去强攻业绩呢。作为我们一个外行,变内行是有一个过程的,我的圈子也没有中高端的客户,所以我的取向不一样,必须选择快速晋升,做大做稳才能拿到高收入。

好风凭借力,送我上青云,平台的提升才是收入提升最快的法宝。2014年基本法改版更是有了诸多利好,知法、守法、懂法、用法,且学且提升,抓住机遇,年内晋升!

演讲的12条基本法则与12个常犯错误


基本法则常犯错误1尽早提前进行准备1. 完全没有准备、准备方法不当或时机太晚2学会简单而形象的表达方式2. 演讲套话,试图面面俱到3两大关键能力:换位思考与感染影响3. 不能设身处地为参与者着想,无法展现自己的主张4参与者的期望、见解、动机以及参与的积极性4. 对参与者的判断有误5引导听众积极参与5. 习惯自说自话6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6. 开场白空洞无物7扣人心弦的结束语7. 陈词滥调,或者干脆没有结束语8组织演讲的基本准则8. 完全忽视组织演讲的大环境9控制怯场心理9. 无法克服怯场带来的焦虑、干扰、卡壳10即兴演讲、信息报告和目标演讲10. 混淆三类演讲,无视其区别11控制讨论,从容应对11. 面对质疑、提问和攻击张口结舌12最重要的:抓住听众动机、关注影响力与安全感12. 无聊、谨慎、动机不明

立法法的品性演讲范文



法制日报2000年7月2日
我们可以说,立法应当是民主和法治的过程,是民主和法治的产
物,甚至是民主和法治的化身。这些,都只是我们在应然意义上进行
的表述。事实上立法不民主,立法非法治的状态经常存在,甚至成为
民主和法治发展的障碍也不是不可能。这就涉及到了立法的品性问题
。如果是民主与法治的立法,就会有好的法律———良法据此而得以
产生;如果是专制与人治的立法,就会有坏的法律———恶法据此而
得以产生。立法的良善,制约的因素是多重的,但是是否民主与法治,
无疑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为了保证立法的良性,就必须对立法进行民
主与法治的调控,这也许是立法法得以产生的初衷。这并不意味着有
了立法法一切都有了。要保持立法法应有的品性,还需要我们在制定
立法法时和制定立法法后做大量的工作。其中有民主的工作也有法治
的工作。也就是说立法法要具有良好的品性,就必须具有民主的品性
和法治的品性。这一说未见先论,但恐怕也还不是谬论。
立法法不可缺少的品性是民主。无论怎样地将民主和立法结合起
来论述,都不可否认,立法是国家的一项专有活动,是国家权力的构
成部分与实现方式。立法作为一种权力的体现和运作过程,它本身就
可能有一种脱离民主的倾向与可能。立法法的一个重要的使命就是保
证各种立法的民主性质。现在我国的第一部立法法产生了,对于立法
的民主性质也作出了重要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如何被贯彻实施还特
别值得我们去思考。立法法实际上是通过立法权限的划分来进行国家
权力的分配的,保障各项权力对人民的忠诚显然是立法
法的使命。立法法通过立法与立法冲突的协调来解决权力与权力
之间的冲突,维护正常的权力构架与权力关系,这对于保证权力的民
主性质具有特别的意义。一个法律、法规乃至规章,在立法上的合法
性质也体现着一定的民主性质。擅自扩大权力,侵犯公民权利的立法,
在立法法上肯定是非法的,立法法就必然会反对,就应当宣布其为非
法而无效。人民在选举立法机关之后,实际上就把直接的立法权委托
给了立法机关。立法机关一旦背离人民的意志,人民不但难以修正,
而且还将受害于恶法。因此,用立法法来保障立法机关及其对于人民
的忠诚———保障民主,制约立法权,防止立法权的滥用,不能不被
认为是一大建树。
立法法不可缺少的品性是法治。法并不都是良法,法也并不是都
有利于法治。
在专制统治下,在人治条件下,法都还是存在的,而且甚至还发
挥着重要的“作用”。这也就说明,有法并不一定有法治。创制立法
法的目的显然不在于允许专制与人治,更不是要推行专制与人治,而
恰恰相反,她要排拒专制与人治。法治的重要特征是保障人权,制约
权力。立法法应当担负起的责任也至少包括着保障人权、制约权力的
两个方面。立法者在最终的主体意义上或许是人民,而在直接的意义
上都只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者个人。因此对于立法权的制约就
成为了权力制约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也成为了法治对于立法法的要求
。如果说,司法的不公正主要是以个案的方式存在,立法的不公正则
都是以普遍的方式存在的。人民可以用种种方式来对抗司法专横,甚
至有时可以用合法的方式来对抗司法专横,但是却很少有办法对付立
法的专横,更难用合法的方式来对付立法的专横。立法法的恶性远比
某个法律法规的恶性危害严重,因此,立法法的价值也就凸现了出来
。没有良好的立法法就不会有良好的立法权。惟此,立法的法治品性
就没有制度的保障。
立法法不可缺少的品性是成为立法的民主与法治,这样最终才能
保证立法良性化的存在与发展。立法法已经颁布了,她本身也还有需
要在实践中总结完善的问题。但是她的被实施却是一个更为急迫的问
题。“纸上得来终觉浅,事非经过不知难”。在立法法尚未制定之前,
我们的任务是如何制定一个尽可能完善的立法法,一旦立法法制定出
来,我们的使命就应当转化为如何贯彻立法法,并使立法法永远具有
其应有的品性———民主与法治。立法法的品性体现在立法法的条文
里,更体现在立法法被贯彻实施的行动中。只要立法法关于民主与法
治的品性没有失落并能始终拥有,立法法就没有失去她的本质和自我,
立法法都是真正的立法法。
立法法的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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