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2000年03月02日
在权利、义务之间,法不应以义务为目的,恰恰相反,它应当也
必须以权利为目的。
首先,在法产生意义上,法是以权利为目的的。早期的人类无所
谓权利和义务,也无所谓法。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类逐步产生了
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尤其是在逐步进入阶级社会的历史时期,权利义
务的分别愈益明显。在社会中居于主导地位的人较能实在地享有权利,
甚至实在地享有较多的权利,在社会中的被主导者与社会主导者之间
不可避免地因权利的分配产生冲突,就是在社会主导者或者被主导者
内部,也有权利分配上的分歧和矛盾,社会的权利之战愈演愈烈。为
了保证社会在一定秩序范围内持续下去,社会主导者就利用以暴力为
后盾的规则,来确认一定的权利分配办法,划分社会权利,于是,法
就产生了。
其次,在权利、义务相较上,法是以权利为目的的。第一,权利
较之义务,其性质更能满足人的需要。各种权利都能直接成为满足权
利主体相应需要的现实,各种特定的义务只能通过对特定权利的保障,
实现了特定权利以后,才可能满足人的需要。因此,权利可以直接成
为人的需要的客体,义务却不能。第二,权利较之义务,更能调动人
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权利与义务是等量的和对应的,在形式上,法保
障权利实现或保障义务履行都可以殊途同归,实际上却大谬不然。由
于种种原因,保障权利的法比保障义务的法更能得到人们的自觉遵守
与执行。第三,权利较之义务,其扩展更是社会进步与文明的表征。
从权利性质上讲,权利的不断扩展、完善,也是人类、人类社会进步
和文明的表征。第四,权利较之义务,永远是一个开放的体系。权利
比义务更适合人的自然本性和需要,更有益于人类的发展,权利会随
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充实发展。
简单地说,法似乎应主要规定权利,然而,在实际操作上,法要
具体规定所有权利和每一种权利却是十分困难的。由于权利、义务在
社会生活中是对应的、一致的,法可以通过规定义务的方式来达到规
定权利的目的,因而,通过具体规定义务来规定权利就十分必要而可
行,它比直接规定权利更有益于人类权利的保障和发展。法以规定义
务为主,并不意味着要减少权利或削弱权利,相反,它正是为了普遍
地扩展权利和保护权利。因为,对于社会成员来说,法不禁止即为权
利,只要不违反法,就是可行的。这样,权利不但未被减少或削弱,
反而得到了增强。法对义务的规定实际上成为了对权利的确认和保障。
法为更好地追求权利而主要规定义务,为更好地实现权利而适当
规定权利。法不论是对义务的规定,还是对权利的规定,其价值目标
都只能是为着权利的确认和实现,而绝非义务。
法以权利为目的安全与生命的权利演讲范文
聂清文死了一年了。他留在矿帽上的遗书震撼了无数善良人的心。因为这封遗书,人们更多的关注矿难、探究事故的根源,这,是聂清文对他的矿工兄弟们最大的贡献。可是聂清文不知道,一年过去了,死亡的阴影依然严严实实罩在他的工友们头顶。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调度中心统计,2004年1月1日至4月26日:全国煤矿发生伤亡事故854起,死亡1267人。事故的原因是什么?从媒体上我们看到的结论往往都是:安全意识不强,责任制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不力,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严重,管理部门玩忽职守。这些话听得多了,人们也就麻木了。煤炭经营者唯利是图、安全意识淡薄是导致事故的直接肇因,监管部门的监管不力是使煤矿工人的生命失去了最后屏障的祸根。这些都是“人祸”,但除了这些应该彻底清除的“人祸”外,还是否存在发生这些事故的必然因素?
看看下面这组数据:也是2004年1月1日至4月26日,全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2.769,其中国有重点煤矿为0.391,国有地方煤矿为2.460,乡镇煤矿为9.623。再回头看看同样的数据:2003年全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4.170,其中,国有重点煤矿为1.080,国有地方煤矿为3.130,乡镇煤矿为9.620。乡镇煤矿的死亡率之高令人眦目。
煤炭行业是一个高危行业,它的行业特性注定了其高危险性?熏这是不可回避的事实。但问题的关键是:差距为什么这么大?
原因很多,最根本的因素只有一个:安全投入不足。因为投入严重不足,装备水平上不去,监测手段跟不上,矿井抗灾能力弱,必然导致事故发生。
我国政府很清楚矿难的实质所在。对煤矿,特别是包括乡镇煤矿在内的小煤矿的安全整治就从没有放松过。1994年国务院发布第169号令,《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出台;2001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紧急通知: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所有乡镇煤矿一律停产整顿;2003年《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发布施行……一系列政策法规凸显一个核心: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
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直接连结着矿工的安全生产权利。
2001年11月施行的《安全生产法》,以第二章计28条的篇幅严格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并在第三章中详细阐明了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劳动者的安全与生命的权利在法律上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其实,类似的规定早在《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中就占有相当重要的比例。
但是,乡镇煤矿的安全投入一直是悬在矿工头上的利刃。
地方政府要保留煤矿,因为它是当地重要的收入源;矿工脑袋别在腰带上也得下井,不下井就没得吃;矿主似乎也有理由:投入的成本高影响利润不说,邻人失火还会殃及池鱼,其他矿井发生事故,上面一声令下,不分青红皂白全得停产关闭,投了也白投。怪圈由此形成:整治-好转-反弹-再整治-再反弹……最终的受害者是矿工。换个角度,这实质上就是:法律赋予矿工的安全与生命的权利就这样被剥夺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一直在努力探寻解决的办法。
要提到一个短语:安全质量标准化。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眼2004?演2号)有这样的表述:“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制定和颁布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质量工作标准,在全国所有的工矿、商贸、交通、建筑施工等企业普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企业生产流程各环节、各岗位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赵铁锤认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内涵是:矿井的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防治水等生产环节和相关岗位的安全质量工作,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程等规定,达到和保持一定的标准,使煤矿始终处于安全生产的良好状态,以适应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和煤炭工业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这个阐述中,“保障矿工生命安全”是最令人激动与关注的。以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为例,该市自2002年以来就杜绝了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对一个产煤大市来说,这不能不算是奇迹,其成功的经验就是狠抓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
回顾一下我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历程,更有说服力。
1964年?熏原煤炭部张霖之部长提出了“煤矿质量标准化”的概念?熏建成了新中国第一座标准化样板矿井--平顶山四矿。全国煤矿事故死亡人数从1960年代初的每年5000多人,降到1965年的1000人。
1985年和1986年,我国煤矿进入又一个事故高发期,事故死亡人数由1982年的不到5000人,上升到1985年的6659人。为此,原煤炭部于1986年作出在全国煤矿开展“质量标准化、安全创水平”活动的决定,并在肥城矿务局召开第一次全国煤矿质量标准化现场会。原能源部于1992年在大雁矿务局召开质量标准化现场会,把质量标准化的内涵拓展到井上下各个方面,实行动态达标和质量否决,当年,全国煤矿事故死亡人数降到了5000人以内。
1993年至1997年底,全国共建成31个质量标准化矿务局、872个质量标准化矿井。国有重点煤矿采煤机械化程度大幅度提高,工作面单产由1992年的1.95万吨/月,提高到1997年的2.29万吨/月。综采百万吨采煤队由1992年的48个,增加到1997年的76个。5年时间,煤矿顶板、机电、运输、水灾等方面的伤亡事故均降低了25%左右。
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既为企业增产增效又保障了工人的生命安全,按理说应当得到各方面的拥护,可是事实并非如此。对此,赵铁锤一针见血地指出:一些小矿负责人存在着严重的惰性心理,习惯了落后的开采、通风、提升运输等生产方法,对新标准、新规程和新方法存在抵触情绪,主要是怕花钱,怕影响经济效益。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出资人必须依法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熏这个钱非花不可,而且花了就管用,就能够改善安全状况,提高效益水平。
同时,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也并非一天两天就能完成,“钱”是一个方面,人的素质是另一个重要的方面。近年来,煤矿职工队伍发生了很大变化,井下采掘一线80%以上为农民轮换工或者临时工;小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绝大多数为临时招聘的农民工。面对这种现状,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还必须从职工培训入手。另外,抓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矿长是关键,而矿长的素质同样令人担忧。2003年,河南省首次对煤矿矿长资格进行年审,全省有9167名矿长参加年审考试,其中国有重点煤矿矿长合格率为90%,国有地方煤矿矿长合格率为63%,而乡镇煤矿的8512名矿长(包括矿长和分管安全、生产、技术、机电的副矿长)合格率仅为49%,成绩最差的居然只有几分。个别的乡镇煤矿矿长,连什么是“一通三防”这样最基本的安全知识都不知道。
心急吃不了热豆腐。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与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于2003年10月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国煤矿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中,提到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目标:力争到2007年,大中型煤矿80%以上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质量标准;小煤矿矿井在全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基础上,达标率达50%以上。通过抓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全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从目前的4降到3以下,下降25%;事故死亡人数从7000人减少到5000人以内,下降30%;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从平均每年60起左右,减少到40起以内,下降30%。同时要求,各地区、各单位按照上述总体目标,研究制定本地区、本单位达标规划,提出年度目标和2007年的长远目标。
这个目标从我国煤矿安全工作的现实出发,综合了各方面的因素,是在总结我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成功经验基础上确立的,我们应该有信心。
安全与生命的权利法以权利为目的
/ 检察日报2000年03月02日
在权利、义务之间,法不应以义务为目的,恰恰相反,它应当也
必须以权利为目的。
首先,在法产生意义上,法是以权利为目的的。早期的人类无所
谓权利和义务,也无所谓法。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类逐步产生了
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尤其是在逐步进入阶级社会的历史时期,权利义
务的分别愈益明显。在社会中居于主导地位的人较能实在地享有权利,
甚至实在地享有较多的权利,在社会中的被主导者与社会主导者之间
不可避免地因权利的分配产生冲突,就是在社会主导者或者被主导者
内部,也有权利分配上的分歧和矛盾,社会的权利之战愈演愈烈。为
了保证社会在一定秩序范围内持续下去,社会主导者就利用以暴力为
后盾的规则,来确认一定的权利分配办法,划分社会权利,于是,法
就产生了。
其次,在权利、义务相较上,法是以权利为目的的。第一,权利
较之义务,其性质更能满足人的需要。各种权利都能直接成为满足权
利主体相应需要的现实,各种特定的义务只能通过对特定权利的保障,
实现了特定权利以后,才可能满足人的需要。因此,权利可以直接成
为人的需要的客体,义务却不能。第二,权利较之义务,更能调动人
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权利与义务是等量的和对应的,在形式上,法保
障权利实现或保障义务履行都可以殊途同归,实际上却大谬不然。由
于种种原因,保障权利的法比保障义务的法更能得到人们的自觉遵守
与执行。第三,权利较之义务,其扩展更是社会进步与文明的表征。
从权利性质上讲,权利的不断扩展、完善,也是人类、人类社会进步
和文明的表征。第四,权利较之义务,永远是一个开放的体系。权利
比义务更适合人的自然本性和需要,更有益于人类的发展,权利会随
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充实发展。
简单地说,法似乎应主要规定权利,然而,在实际操作上,法要
具体规定所有权利和每一种权利却是十分困难的。由于权利、义务在
社会生活中是对应的、一致的,法可以通过规定义务的方式来达到规
定权利的目的,因而,通过具体规定义务来规定权利就十分必要而可
行,它比直接规定权利更有益于人类权利的保障和发展。法以规定义
务为主,并不意味着要减少权利或削弱权利,相反,它正是为了普遍
地扩展权利和保护权利。因为,对于社会成员来说,法不禁止即为权
利,只要不违反法,就是可行的。这样,权利不但未被减少或削弱,
反而得到了增强。法对义务的规定实际上成为了对权利的确认和保障。
法为更好地追求权利而主要规定义务,为更好地实现权利而适当
规定权利。法不论是对义务的规定,还是对权利的规定,其价值目标
都只能是为着权利的确认和实现,而绝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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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演讲范文:安全与生命的权利
聂清文死了一年了。他留在矿帽上的遗书震撼了无数善良人的心。因为这封遗书,人们更多的关注矿难、探究事故的根源,这,是聂清文对他的矿工兄弟们的贡献。可是聂清文不知道,一年过去了,死亡的阴影依然严严实实罩在他的工友们头顶。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调度中心统计,2004年1月1日至4月26日:全国煤矿发生伤亡事故854起,死亡1267人。
事故的原因是什么?从媒体上我们看到的结论往往都是:安全意识不强,责任制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不力,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严重,管理部门玩忽职守。这些话听得多了,人们也就麻木了。煤炭经营者唯利是图、安全意识淡薄是导致事故的直接肇因,监管部门的监管不力是使煤矿工人的生命失去了最后屏障的祸根。这些都是“人祸”,但除了这些应该彻底清除的“人祸”外,还是否存在发生这些事故的必然因素?
看看下面这组数据:也是2004年1月1日至4月26日,全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2.769,其中国有重点煤矿为0.391,国有地方煤矿为2.460,乡镇煤矿为9.623。再回头看看同样的数据:2003年全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4.170,其中,国有重点煤矿为1.080,国有地方煤矿为3.130,乡镇煤矿为9.620。乡镇煤矿的死亡率之高令人眦目。
煤炭行业是一个高危行业,它的行业特性注定了其高危险性?熏这是不可回避的事实。但问题的关键是:差距为什么这么大?
原因很多,最根本的因素只有一个:安全投入不足。因为投入严重不足,装备水平上不去,监测手段跟不上,矿井抗灾能力弱,必然导致事故发生。
我国政府很清楚矿难的实质所在。对煤矿,特别是包括乡镇煤矿在内的小煤矿的安全整治就从没有放松过。1994年国务院发布第169号令,《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出台;2001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紧急通知: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所有乡镇煤矿一律停产整顿;2003年《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发布施行……一系列政策法规凸显一个核心: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
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直接连结着矿工的安全生产权利。
2001年11月施行的《安全生产法》,以第二章计28条的篇幅严格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并在第三章中详细阐明了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劳动者的安全与生命的权利在法律上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其实,类似的规定早在《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中就占有相当重要的比例。
但是,乡镇煤矿的安全投入一直是悬在矿工头上的利刃。 地方政府要保留煤矿,因为它是当地重要的收入源;矿工脑袋别在腰带上也得下井,不下井就没得吃;矿主似乎也有理由:投入的成本高影响利润不说,邻人失火还会殃及池鱼,其他矿井发生事故,上面一声令下,不分青红皂白全得停产关闭,投了也白投。怪圈由此形成:整治-好转-反弹-再整治-再反弹……最终的受害者是矿工。换个角度,这实质上就是:法律赋予矿工的安全与生命的权利就这样被剥夺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一直在努力探寻解决的办法。 要提到一个短语:安全质量标准化。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眼2004?演2号)有这样的表述:“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制定和颁布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质量工作标准,在全国所有的工矿、商贸、交通、建筑施工等企业普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企业生产流程各环节、各岗位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赵铁锤认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内涵是:矿井的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防治水等生产环节和相关岗位的安全质量工作,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程等规定,达到和保持一定的标准,使煤矿始终处于安全生产的良好状态,以适应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和煤炭工业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这个阐述中,“保障矿工生命安全”是最令人激动与关注的。以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为例,该市自2002年以来就杜绝了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对一个产煤大市来说,这不能不算是奇迹,其成功的经验就是狠抓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 回顾一下我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历程,更有说服力。
1964年?熏原煤炭部张霖之部长提出了“煤矿质量标准化”的概念?熏建成了新中国第一座标准化样板矿井--平顶山四矿。全国煤矿事故死亡人数从1960年代初的每年5000多人,降到1965年的1000人。 1985年和1986年,我国煤矿进入又一个事故高发期,事故死亡人数由1982年的不到5000人,上升到1985年的6659人。为此,原煤炭部于1986年作出在全国煤矿开展“质量标准化、安全创水平”活动的决定,并在肥城矿务局召开第一次全国煤矿质量标准化现场会。原能源部于1992年在大雁矿务局召开质量标准化现场会,把质量标准化的内涵拓展到井上下各个方面,实行动态达标和质量否决。
当年,全国煤矿事故死亡人数降到了5000人以内。
1993年至1997年底,全国共建成31个质量标准化矿务局、872个质量标准化矿井。国有重点煤矿采煤机械化程度大幅度提高,工作面单产由1992年的1.95万吨/月,提高到1997年的2.29万吨/月。综采百万吨采煤队由1992年的48个,增加到1997年的76个。5年时间,煤矿顶板、机电、运输、水灾等方面的伤亡事故均降低了25%左右。
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既为企业增产增效又保障了工人的生命安全,按理说应当得到各方面的拥护,可是事实并非如此。对此,赵铁锤一针见血地指出:一些小矿负责人存在着严重的惰性心理,习惯了落后的开采、通风、提升运输等生产方法,对新标准、新规程和新方法存在抵触情绪,主要是怕花钱,怕影响经济效益。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出资人必须依法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熏这个钱非花不可,而且花了就管用,就能够改善安全状况,提高效益水平。
同时,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也并非一天两天就能完成,“钱”是一个方面,人的素质是另一个重要的方面。近年来,煤矿职工队伍发生了很大变化,井下采掘一线80%以上为农民轮换工或者临时工;小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绝大多数为临时招聘的农民工。面对这种现状,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还必须从职工培训入手。另外,抓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矿长是关键,而矿长的素质同样令人担忧。
2003年,河南省首次对煤矿矿长资格进行年审,全省有9167名矿长参加年审考试,其中国有重点煤矿矿长合格率为90%,国有地方煤矿矿长合格率为63%,而乡镇煤矿的8512名矿长(包括矿长和分管安全、生产、技术、机电的副矿长)合格率仅为49%,成绩最差的居然只有几分。个别的乡镇煤矿矿长,连什么是“一通三防”这样最基本的安全知识都不知道。
心急吃不了热豆腐。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与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于2003年10月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国煤矿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中,提到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目标:力争到2007年,大中型煤矿80%以上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质量标准;小煤矿矿井在全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基础上,达标率达50%以上。通过抓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全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从目前的4降到3以下,下降25%;事故死亡人数从7000人减少到5000人以内,下降30%;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从平均每年60起左右,减少到40起以内,下降30%。同时要求,各地区、各单位按照上述总体目标,研究制定本地区、本单位达标规划,提出年度目标和2007年的长远目标。 这个目标从我国煤矿安全工作的现实出发,综合了各方面的因素,是在总结我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
成功经验基础上确立的,我们应该有信心。
看到这里关于“权利与义务演讲稿”的相关内容差不多已经结束了,如果对《法的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演讲范文》还无法解决您的需求,请继续看我们为您准备的“权利与义务演讲稿”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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