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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县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xx]13号)、《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xx]158号)、《河南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全面建设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豫民[20xx]3号)、和《周口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暂行)》(豫民文[20xx]6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www,,找范文请到网]
一、目标和原则
农村医疗救助是由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的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
全县农村医疗救助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逐步调整、保障适度的原则,确保这项工作平稳运行。
二、救助对象
(一)持有《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证》的人员。
(二)持有《河南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的家庭成员。
三、救助办法
我县的医疗救助起付线为500元,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对于个别特殊困难人员,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新型合作医疗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救助对象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仍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以适当的医疗救助。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申请人(户主)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在20日内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县民政局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三)县民政局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应在15日内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医疗卫生救助金由乡镇民政所发放,也可以采取社会化发放或其它发放办法,全县采取统一的发放办法。
五、医疗救助服务
(一)农村医疗救助原则上由救助对象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院等提供医疗救助服务。实行新型合作医疗后由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二)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规定范围内,按照我县合作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三)医疗救助对象如确需转院治疗,由乡(镇)卫生院或县级医院提出建议,经县级卫生、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转院,实行新型合作医疗后,原则上按合作医疗规定的转诊手续办理,遇到疑难重症需转到非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要按县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四)承担医疗救助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六、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县本级要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基金主要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彩票公益金、社会各界捐款、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等多渠道筹集。
(一)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二)上级补助金额,专项用于对农村医疗救助的支持。
(三)各级彩票发行机构筹集的彩票公益金予以资助。
(四)社会捐赠及其他资金。
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县财政,民政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七、组织与实施
全县农村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在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县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财政部门要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
(一)民政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并做好综合协调工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县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确定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
(三)卫生部门应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四)财政、审计部门应对医疗救助资金实施财务监管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五)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有关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
为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减轻农民大病医疗负担,逐步解决“因病返贫、因病致贫”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政办〔20xx〕31号)、《关于印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卫农〔20xx〕89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屯溪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修订)。
一、指导思想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通过建立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不断增强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能力,全面提高我区农民医疗保健水平,努力建设“和谐屯溪”。
二、基本原则
(二)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遵循以下原则:
1. 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
2. 以住院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统筹和住院分娩的原则;
3. 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的原则;
4. 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节余、逐步调整的原则;
5. 严格管理、民主监督、公开办事的原则。
三、组织管理
(三)成立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区政府分管领导为副主任,区政府办、发改委、农委、财政局、卫生局、人事局、民政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农民代表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在区卫生局,主任由区卫生局主要负责人兼任。负责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
(四)成立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由区纪检委主要领导任主任,区人大、政协相关负责人任副主任,区监察局、审计局、物价局、法制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农民代表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在区监察局,主任由区监察局主要负责人兼任。负责对全区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补偿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工作。
(五)各镇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领导组,由镇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镇长任副组长,镇财政、民政、卫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六)各村确定一名协管员配合做好村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宣传、人员登记、医疗基金的筹集上缴工作。
(七)各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1. 区卫生局:负责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做好新农合工作的协调和医疗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工作;
2. 区财政局:负责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经费和配套资金的预算和拨付工作;
3. 区民政局:负责统筹农村五保户、特困户个人缴费部分及大病救助工作;
4. 区发改委:负责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5. 区人事局、区编办:负责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编制和人员的落实工作;
6. 区审计局: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基金审计;
7. 区物价局:负责农村医疗机构、药店销售药品的价格监督工作;
8. 区农委:配合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工作;
9. 区监察局:负责各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的监察工作。
四、经办机构
(八)设立黄山市屯溪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主要职责:
1. 负责办理农民医疗费用的补偿和结算;
2. 负责做好有关统计报表的上报工作;
3. 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报告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
4. 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价格及诊疗行为监督检查。
(九)各镇人民政府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站,人员由镇政府分管领导、镇财政所、卫生院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并确定一名财政所工作人员担任专管员,确定一名卫生院工作人员担任结报员,业务上接受区合管局指导。主要职责:
1. 在镇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和组织下,负责收取农民自筹基金,转拨参合农民补偿款;
2. 受区合管局委托,与农户签订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协议;
3. 向农户发放《合作医疗证》;
4. 负责所在镇参加合作医疗农户的信息资料收集、档案建立、统计台账等工作。
五、参加对象
(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对象为:我区农业在册户籍人口,以户为单位参加。
六、筹资与管理
(十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户在当年12月31日前,到所在镇经办机构以户为单位缴纳合作医疗个人参合基金,由经办机构向农户开具专用收款凭证,签订参合协议,发给《合作医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第2页
疗证》后,即为下一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对象。
(十二)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中央、省、区财政配套和农民个人交纳组成。统筹基金每人每年100元,其中农民以户为单位每人交纳20元。
(十三)农户交纳的基金由各镇人民政府组织收取或由农户直接到镇经办机构缴纳。
(十四)农村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合作医疗的基金由区民政局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农村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参合后因患大病重病发生住院治疗的费用,在合作医疗补助的部分扣除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过高或难以承担的,可向区民政局申请医疗救助。
(十五)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社会团体、个人、镇、村集体经济对农村合作医疗的扶持资金,可直接缴存到区财政合作医疗专户,该资金用于补助合作医疗基金。
(十六)由区财政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各项管理规定,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十七)镇合管站可设立短期收入过渡户,暂存由镇经办机构征收的农民个人缴纳的基金收入。收入过渡户的收入要及时缴入区财政合作医疗专户,月末无余额。收入过渡户除向区财政合作医疗专户划转基金等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
(十八)合作医疗基金均用于统筹账户。主要用于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住院费用补助、门诊费用补助、住院分娩定额补助等。根据当年合作医疗基金结余情况,可酌情增加补偿内容。
七、补偿范围与标准
(十九)补偿时效:按照“当年缴费,次年受益”的原则,参加对象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足农户自筹基金部分,享受合作医疗待遇从缴费次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凭《合作医疗证》及身份证到定点医院就医,按规定享受相应补偿。
(二十)补偿范围
1. 支付患者因病住院治疗费用。主要包括:住院期间发生的药品费、手术费、材料费、床位费、治疗费、化验费、检查费等。
2. 支付普通门诊、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慢性病包括:恶性肿瘤、肝硬化腹水、肾功能衰竭、高血压病ⅱ期以上(含ⅱ期)、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脑中风后遗症、肝豆状核变性、癫痫、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活动性肝炎等十种疾病。在区外医院普通门诊、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不予补偿。
3. 支付育龄妇女持证住院分娩定额补助。
4. 下列情况发生的费用不予补偿:
(1)首次参加合作医疗者,交费前已患疾病所支付的医疗费;
(2)自购药品、《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xx年版)》以外的药品费用、康复就医和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及未经区合管局同意自行转诊的医疗费用;
(3)因医疗事故、各种原因造成的集体性食物中毒所致的医疗费用;
(4)打架斗殴、自杀、自残、犯罪行为、酗酒、酒后闹事、吸毒、性病、交通事故等人为因素发生的费用;
(5)镶牙、配镜、装配假眼、假肢、义齿、美容、手术矫形等非治疗性医疗费用及输血、营养品、保健品等费用;
(6)就医交通费、陪伴费、伙食费用,请上级专家会诊的交通费、食宿费;
(7)住院病人故意拖延出院,经医疗鉴定小组鉴定,确认治愈或可治疗终结而拒不出院的,从鉴定确认的次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
(8)有挂名不住院或冒名顶替住院等欺诈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9)《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试行)》中其他不予补偿的项目。
5. 严格执行《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试行)》。对于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单次(项)检查和治疗费用在1000元以内按85%、1000以上按75%计入可补偿费用;单次(项)特殊材料费用,在1000元以内按70%、1000以上按60本文 %计入可补偿费用。在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到院外进行检查的费用计入当次住院医药费用,但检查费用按检查医院级别对应的补偿比例给予补偿。
6.住院床位费补偿规定:以镇卫生院8元∕床日,县级及以上医院10元∕床日标准,纳入总费用中按相关比例进行补偿。
(二十一)补偿标准
1. 住院医疗费用:在不同类别医院住院,住院费用在规定的起付线以上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偿(起付线以内自付)(见下表),在区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且医药费用超过起付线的病例,按规定核算后不足医药费用总额30%的按30%补偿。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不设起付线。一年内因患不同疾病,在区级及以上医院多次住院,只计算首次住院的起付线;患同一种疾病在不同级别的医院连续转诊住院,只计算最高级别医院的一次起付线。在镇卫生院多次住院,分次计算起付线。个人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用分次结付,参合者年度累计医疗补偿费用最高不超过50000元(包括慢性病门诊和住院分娩)。
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比例(单位:元)
医院 类别
镇卫生院
区级 定点医院
区外协议 定点医院
区外非协议 定点医院
起付标准
100
300
500
600
补偿比例
300元以下
30%
60%
1万元以下
50%
1万元以下
40%
300元以上
70%
1万元以上
60%
1万元以上
50%
2. 门诊治疗费用: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钱,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25%,每年度每户最多补偿不超过每户人均15元的总额;慢性病门诊补偿比例为40%,每人每年累计补偿最高不超过20xx元。
3. 参合人员持证住院分娩实行定额补助,正常分娩每次补偿200元,手术产每次补偿300元。产后并发症、合并症按照住院标准补偿。
4. 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分裂症、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等特殊病种的大额门诊治疗费用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执行。
5. 在中医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中药和中医诊疗项目,中医药治疗费用在同级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比西医治疗费用的补偿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在祁门县公立蛇伤医疗机构住院,参照区外协议医疗机构标准补偿。因精神病在市二院住院,补偿比例比其他区外协议医疗机构提高10个百分点。
八、就医程序及结算办法
(二十二)住院治疗:参合人员因病确需住院,可凭《合作医疗证》和本人身份证(16岁以下参合人员凭户口本,下同),选择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按统筹补偿方案直接办理医疗费用的补偿。
(二十三)转诊转院、急诊住院治疗:参合人员因病确需要转往区外医院就医者,应在首诊医院填写《转诊转院申请表》,经区级医院审核,报区合管局同意;参合人员因急重症疾病住区外医院,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与区合管局联系,备案同意。医疗终结后,由本人或其家属出具患者身份证、处方、出院小结、费用清单、收费收据等相关住院材料,到区合管局办补偿手续,补偿金由区合管局审批后,予以补偿。
(二十四)外出期间住院:参合人员外出期间急诊住区外医院(含务工、探亲等外出),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与区合管局联系,备案同意。医疗终结后,由本人或其家属出具患者身份证、处方、出院小结、费用清单、收费收据等相关住院材料,到区合管局办理补偿手续,补偿金由区合管局审批后,予以补偿。
(二十五)门诊统筹就医:普通门诊就医与补偿按《屯溪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办法》执行;慢性病门诊就医与补偿按《屯溪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偿暂行规定》执行。
(二十六)参合人员持证住院分娩:在区内定点医院住院分娩,经所住医疗机构审核确定为正常分娩后,直接垫付给参合人员。在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出院后凭《合作医疗证》、生育证、身份证、收费收据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合作医疗定点镇卫生院办理补偿手续。医疗机构每月汇总报区合管局结算。
(二十七)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1. 实行垫付制的定点医疗机构每月5日前应直接将参合者《住院医疗费用结算表》、专用处方、出院小结、费用清单、收费收据等相关住院材料上报区合管局,经区合管局、财政局审核无误后,与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结付。参合者同时参加商业保险的,可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补偿手续后,其原始发票复印件由定点医疗机构存档上报,原件交参合者到保险公司办理补偿手续。对同时参加两种由政府举办的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和在校学生,可享受两次补偿。但第二次补偿在新农合部门办理时,仅对第一次补偿后的余额进行审核和结算。
2. 区合管局每月将应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垫付补偿款的90%直接汇至定点医疗机构相关帐户,其余部分根据平时和年终考核结果按比例返还。具体考核办法由区合管局另行制定。
九、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及就诊管理
(二十八)实行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制度,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二十九)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程序,由各医疗卫生单位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十、奖惩及其他
(三十)对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区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十一)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本方案及相关配套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对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者,给予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单位领导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二)定点医疗机构不遵守管理规定,导致管理混乱,服务质量低下,由区合管局报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三十三)参合人员不遵守管理规定,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一经查实,除追回损失资金外,全区通报,同时取消当年及次年参合资格。
(三十四)年底可视合作医疗基金节余情况,组织安排当年未享受补偿的农户,以户为单位选一人参加健康体检。
(三十五)本方案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原《屯溪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屯政办〔20xx〕71号)同时废止。
乡镇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乡镇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小编寄语:医疗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针对那些因为贫困而没有经济能力进行治病的公民实施专门的帮助和支持。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乡镇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请大家参阅!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筑牢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保障安全网,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遏制和减少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依据国家、省、市、县医疗救助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救助的基本原则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具有本县常住户籍或具有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符合医疗救助的困难群众。
(一) 坚持属地管理、规范操作原则;
(二) 坚持重点突出、分类施救原则;
(三) 坚持制度衔接、资源统筹原则;
(四) 坚持公正公开、便民利民原则;
(五)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
二、救助实行各级负责制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救助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落实医疗救助所需资金,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经办基本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要及时兑现保险补偿,搞好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
(一)镇人民政府负责医疗救助申请受理、对象认定、调查审核、公开公示等工作,并报县民局审核。
(二)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医疗救助工作。
(三)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
三、救助范围和对象
1、医疗救助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救助的对象为具有当地常住户籍或具有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以下十类人员:
(一)特困供养人员;
(二)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
(三)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
(四)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五)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
(六)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
(七)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八)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的人均收入应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不得高出2倍);
(九)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因患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且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超过家庭前12个月总收入50%以上的);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2、城乡医疗救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规定严格参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3、医疗救助范围内的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予以救助:
(一)未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
(二)因交通事故、工伤、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残、自杀等原因住院治疗,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予补偿或报销项目;
(三)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外的费用;
(四)提供虚假证件、证明材料的。
4、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保障不符合政策范围内的项目不予报销,不予报销项目按卫计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四、救助方式和标准
1、 资助参保参合。资助困难群众参保参合是指由医疗救助基金按救助对象类别为救助对象缴纳全部或部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参保参合)年度费用。其具体分类标准为:
(一)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和家庭经济困难的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每年参保参合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
(二)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每年参保参合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标准予以资助;
(三)计生“两户”家庭成员(独生子女户、二女绝育户夫妇及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参合(保),个人应缴费用由卫生计生部门给予全额资助。
2、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的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中属于长期保障户及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80岁以上老年人和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合规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补偿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年度累计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门诊最高救助限额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不高于2000元内给予全额救助。个人自付合规门诊费超过年度门诊最高救助限额的,可给予临时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中患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确定的慢性病门诊特殊病种的,就医产生的合规门诊费参照住院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3、基本住院救助。基本住院救助是指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合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经计生医疗扶助、优抚医疗补助后的个人自付合规住院费,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内分类按比例给予救助。全年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按每人每年3万元的标准执行,其具体分类标准为:
(一)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中的长期保障户及最低生活保障的80岁以上老年人和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重大疾病患者三类对象合规住院费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内给予全额救助,经医疗救助后仍有个人自付合规住院费的,通过实施医疗扶贫、临时救助以及组织慈善援助帮助解决困难。
(二)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及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除长期保障户、80岁以上老年人)、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 (除重大疾病患者)、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一至六级残疾军人) 中的疾病患者合规住院费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内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
(三)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中的疾病患者合规住院费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内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
(四)因患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且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超过家庭前12个月总收入50%以上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大病患者实行起付线救助制度,一次性住院,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大病保险及其他保险支付后个人自付费用在2万元以上,起付线8000元以上部分按50%给予救助。
(五)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专题会议纪要》(**府专议〔2018〕62号)精神,精神病患者在**县精神病康复中心治疗,按每住院一个月给予救助500元(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文件执行);在其他精神病院住院治疗的根据对象身份按相应比例救助。
4、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一)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为医疗救助范围内患重大疾病的对象,病种按当年卫生计生部门相关规定认定。
(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标准:医疗救助对象患重特大疾病就医产生的个人自付合规住院费用,先按基本住院救助比例予以救助,对超过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且尚未实施救助的部分,救助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但最高救助比例不超过100%。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的50%。
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长期保障户及80岁以上老年人和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中的重大疾病患者,经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后仍有个人自付合规住院费的,通过实施医疗扶贫、临时救助以及组织慈善援助帮助解决困难。
5、同一救助对象同时符合多种类别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享受一个类别的医疗救助。
五、申请审批程序
1、审核审批程序: 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内身份尚未明确、需入户核实的医疗救助申请对象,按个人申请、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进行对象认定。
(一)申请。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个人应在医疗费用结算后的6个月内向户籍(居住证)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救助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申请(本人因疾病等原因无法申请的,可由家属代为申请)
(2)身份证、户口册(含家庭成员)复印件等户籍证明材料;
(3)定点医疗机构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诊断证明、住院发票、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报销凭证,其他部门给予医疗补助的证明材料。资料是复印件的需原件所在部门证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4)身份已明确民政救助(补助)因各种原因未享受到“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对象,需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公室出具正在享受民政救助(补助)的证明;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内身份尚未明确,需提供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有成员收入证明及家庭经济状况相关证明,经乡镇社会事务办调查核实后的出具的低收入证明等资料。
(5)列入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的患者,需提供重特大疾病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人员采取入户调查、走访等方式,对医疗救助申请对象类别、经济状况、困难情形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并在乡镇(街道)及申请人所居住村(居)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在7日内书面下达不符合救助的理由。
(三)审批。县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的救助对象的就医资料、基本医疗保障、大病保险报销的相关材料,明确救助对象的救助类别和医疗救助计算基数,按认定的救助对象类别,明确的救助比例,根据救助病种计算得出最终救助金额。医疗救助的审批结果应当张榜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县级民政部门要定期对乡镇审核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少于5%医疗救助申请对象。
医疗救助审核审批工作应在受理救助申请后2个月内办结。
2、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申请审批程序,根据相关文件执行。
(一)“一站式”即时结算对象。对已明确身份的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住院费用“一站式”即时结报。
对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因治疗需要并办理相关转诊手续,转诊至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合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补偿以及计生医疗扶助、优抚医疗补助后,持相关票据及证明材料到乡镇(街道办事处)申请救助。
(二)“一站式”即时结算要求。县民政部门应将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明细名单报同级基本医疗保险经办部门或定点医疗机构,并定期进行数据更新,确保“一站式”即时结报工作顺利开展。
由县新农合办代审代付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医疗救助资金,县民政局按季度预拨;县级新农合办每季度初将上一季度医疗救助保障对象审批资料、费用结算手续等提交民政局确认,并完成资金结算报账。
3、特殊对象 “绿色通道”。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救助对象可持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及票据,到县民政部门直接申请救助。对家庭经济困难的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县级民政部门可先行实施临时急难救助,待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审批手续。
六、监督管理
1、医疗救助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严禁挤占和挪用,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县级财政、民政、卫计、基本医保管理部门应按规定认真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每年不少于两次。
2、 申请对象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及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医疗救助的,不得实施救助,已获取救助的由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追回已救助资金。
3、村(居)民委员会、医疗机构及相关部门不经调查核实,为申请对象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及负责人予以严格处理。
4、在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时,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以及挤占挪用、贪污浪费医疗救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面实行遗体火化实施方案
全面实行遗体火化实施方案
为强力推进我镇殡葬改革,建立科学文明的丧葬方式,提升城乡文明水平,根据《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县至殡葬改革管理目标责任状》、《县人民政府关于强力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89号)及省、市、县殡葬改革工作会议精神,现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进绿色殡葬,构建和谐”为主题,加大殡葬改革力度,加大倡导移风易俗新风尚,充分运用宣传、教育、法律、行政等手段,破除丧葬陋习,大力推行火灾,改革土葬,倡导科学文明节俭的丧葬新风,推进我镇精神文明建设。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殡葬改革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殡葬改革领导小组。
略
41个村(社区)委员会主任及镇联系点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民政办,由李秀芬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相关部门人员为办公室成员,负责制定全镇全面实行遗体火化总体思路,确定年度目标任务,协调解决全面实行遗体火化中有关问题。
三、范围、时间及对象
(一)实行火化的区域范围。遵循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汉营、月山、前卫等37个村(社区)委员会为今年遗体火化范围,海龙、青龙、宝峰、酸水塘4个村委会不在火化区域范围内。
(二)实行火化的时间。从2月1日零时起实施。
(三)实行火化的对象。火化区域范围内37个村(社区)委员会的农(非)业人口死亡后的遗体,国家政策允许土葬的除外。
四、工作方法及步骤
(一)涉及的各村(社区)委员会要及时召开遗体火化工作动员会,组织学习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统一实行火化工作的认识,安排部署相关工作。
(二)深入宣传和发动。各村(社区)委员会采取广播、黑板报、会议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广泛深入宣传、发放《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遗体火化的通告》等相关政策法规及殡葬改革的各项措施,要让群众的知晓率达100%。
(三)各村(社区)委员会在往年的基础上要完善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每个村(社区)委员会要设立1名殡葬改革联络员,具体负责殡葬改革信息上报等相关工作。
(四)各村(社区)委员会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全面实行火化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
(五)火化工作实施后,凡属火化区域内的对象死亡后一律实行火葬,禁止土葬。死亡人员的亲属或亲友应及时向村(社区)委员会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或殡葬改革联络员报告,再由殡葬改革联络员在12小时内向镇联系点通报情况,以便在规定时限内由镇联系点负责联系殡仪馆对尸体进行火化。死亡火化后骨灰必须进入公墓安葬。
(六)切实做好丧属思想工作和服务工作,坚决制止土葬、改革丧葬习俗。对违反殡葬改革政策法规的,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要做好耐心细致的工作,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对个别反复做工作教育仍不执行政策的,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遗体火化的通告》第四条执行,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处理。
五、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村(社区)委员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将此项工作相关政策列入村规民约中,建立长效机制。各村(社区)委员会工作措施和殡葬联络员要落实到位,做到一抓到底,抓出成效,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补助奖励措施。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强力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89号)规定,对镇辖区内的人口,亡故后遗体依照殡葬法规实行火化的,给予丧属一次性600元的补助;对火化后骨灰进入公墓内安葬的,再给予丧属一次性1000元的奖励。每具遗体火化进入公墓安葬后,我镇再次给予丧属200元的补助。各村(社区)委员会可结合实际制定补助措施。补助金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发放,由死者家属提供死者《火化证》、火化委托书、骨灰安葬证明、死者身份证复印件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统一到镇民政办领取。
(三)加大奖惩激励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干部工作积极性。从文件印发之日起,殡葬改革工作以联系点负责为主,列入我镇一月一考核中,各村(社区)每死亡一人,村(社区)及镇联系点干部不及时上报情况到镇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镇村(社区)干部从一月一考核中扣除奖金50元/人.月,不入户做工作的扣除100元/人.月。每死亡一起村(社区)及镇联系点干部及时上报信息并做通工作火化的,奖励该村(社区)100元,联系站所奖励100元。
(四)各村(社区)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党团员和领导干部在实行火化、简办丧事方面的模范带头作用,切实发挥基层党组织在推进殡葬改革中的积极作用,注重发挥老年协会、红白理事会等民间组织在教育引导群众方面的桥梁纽带作用,强力推进我镇殡葬改革工作。
(五)加强督查,确保目标任务完成。为保障此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镇政府将此项工作列入《镇经济社会发展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差别化考核》中,同时,镇纪委将对此项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重视不够、工作不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将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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