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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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总则

(一)编制目的

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造成的危害,保持养殖业的稳定,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确保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省动物防疫条例》、《**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兴化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编制。

(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镇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五)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本镇范围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镇人民政府在市有关部门的指导和协助下,负责落实控制和扑灭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村、各有关单位按照预案规定,按职责分工做好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各项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村、各有关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人民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应急组织体系

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工作指挥机构、日常管理机构、技术组、应急预备队组成。

(一)应急指挥机构

镇人民政府设立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镇长任指挥长,分管农业和卫生的副镇长任副指挥长,畜牧兽医、财政、卫生、工商、公安、交通、人武部、宣传、监察、城管、民政、农服中心(林业、水产)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在应急状态下即为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具体职责是:研究决定全镇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工作有关问题;具体实施本预案;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指导监督镇指挥部的应急工作;完成上级应急指挥部交办事项。

(二)日常管理机构

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全镇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畜牧兽医站,畜牧兽医站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按指挥部决策,统一协调指挥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收集和分析疫情信息及疫情发展态势、传播规律,并按规定上报疫情,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和养殖场落实本预案。

(三)技术组

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技术组负责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技术指导工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技术组由镇畜牧兽医站专业人员组成。

(四)应急预备队

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由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部分成员单位人员及各村委会全体成员组成。具体实施疫区封锁、动物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五)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畜牧兽医站: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技术方案;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根据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紧急组织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监督工作;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对全镇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的检疫;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组织对扑疫、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2、财政所:根据疫情、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动物防疫经费保障机制和财政部、农业部制定的动物防疫经费管理办法,负责安排应急防疫经费,保证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加强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3、派出所、交警中队: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外围警戒和强制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4、监察室:负责动物防疫工作的效能监察,查处有关单位和责任防疫工作的失职和渎职行为。

5、卫生院: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对肉类食品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严防人畜共患病在人群中流行。

6、工商分局:加强动物及其产品的市场价格监测预警,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查处疫情期间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提请市政府实行价格干预措施,保持药品、动物及动物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区场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关闭疫区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区场,取缔非法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活动。

7、人武部: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8、农服中心(农业、水产):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会同市林牧业局、水产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9、民政办: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的社会捐助和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控。

10、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要求,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紧急处理工作。

疫情管理

各村、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制定的《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生疫情后,由畜牧兽医站部门通过疫情报告体系按规定和程序及时上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和报道疫情。对别有用心、造谣惑众,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形式责任。

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的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日龄(或重量)、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动物免疫接种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疫情报告程序:各村、各有关单位设立1名动物疫情报告观察员,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报告后,派兽医专业技术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初步确认;同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向市政府及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疫情。

应急措施

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迅速指派技术人员赶赴现场,了解疫病发生情况(时间、地点、发病情况及原因等)采集病料,按规定送实验室确诊,必要时请有关专家到现场诊断,对疫情进行初步确认,并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根据疫情情况确定疫情等级。同时,要求疫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对发病畜禽实行隔离监控,限制同场(户)畜禽及其产品的流动,并采取相应的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措施实施指导、落实和监督。

(一)I级疫情的应急措施

确认为I级疫情后,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必须立即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并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集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提出I级疫情控制技术措施和工作方案,报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同时,将疫情按规定程序迅速逐级上报。

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召开成员会议,通报疫情情况,研究部署疫情控制工作,针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封锁、扑杀、销毁、消毒、免疫接种,限制动物及其产品流动等控制和扑灭疫情的决策,并视疫情情况报请市政府发布封锁令,安排好疫区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组织力量迅速扑灭疫情。

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专门人员,迅速调拨资金和药品、疫苗等物质投入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工作,督促指导疫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启动本区域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应急预案,按要求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并定期向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报告疫情控制工作情况。

(二)II级疫情的应急措施

确认为II级疫情后,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疫情情况和疫情发展趋势,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及时提出II级疫情报控制工作方案的技术措施,报上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备案,协调和指导疫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进行疫情控制工作。紧急调拨防疫资金、药品和疫苗等,必要时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召开成员会议,通报疫区有关情况,研究疫情控制应急措施。

对疫病控制工作进行部署,及时组织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工作,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和部门落实各项措施,并定期向上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疫情控制进展情况。

(三)III、IV级疫情的应急措施

确认为III、IV级疫情后,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要根据有关疫情控制要求,及时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工作,并定期向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情况。

技术措施

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反应采取的技术措施,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省、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一)诊断:

1、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确认

(1)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兽医相关资格人员赶赴现场进行临床诊断,必要时可请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专家协助诊断,如有典型的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发病急、死亡率高,且能排除鸡新城疫和中毒疾病的,可诊断为怀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2)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及时采集病料送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检测,对未免疫禽群应用AGID和HI进行血清学检测(AGID不适于水禽),对免疫禽群应用RT-pCR进行病原学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可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对高致病性禽流疑似病例,以及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能确诊的,在采取严格隔离封锁一措施的同时,按规定将病料样立即送市、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或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实验室病原学检测,进行最终确诊。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最终确诊结果,确认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并及时予以公布。

2、牲畜口蹄疫疫情的确认

(1)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到现场进行初步查看,并报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由其派出的2名以上高级兽医师诊断,符合口蹄疫典型症状的可确认为疑似牲畜口蹄疫病例,并作为各地采取扑杀等综合性扑疫措施的依据。

(2)对于疑似病例或症状不够典型的病例,要及时采集病料送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实验室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可认定为确认病例。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亚洲I型口蹄疫或难以确诊的病例,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农业部指定的国家参考实验室检测,进行确诊。

农业部根据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国家参考实验室认定的最终确诊结果,确认口蹄疫疫情。

(3)其他动物疫情的确认

由具备该病种诊断能力(实验室计量认证合格)的县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验确认或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2名以上兽医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典型病症进行现场诊断确认,作为现场处理依据。

国家发布的相关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或技术方案等有专门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确认。

(二)封锁:对疫点、疫区实行强制封锁。封锁期间禁止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动物进入疫区。

(三)隔离:将染疫或可疑染疫的动物强制隔离,便于集中观察诊断和进一步处置。

(四)扑杀:经化验确认可临床具有典型症状的病畜禽及同群畜禽就地以最快速度进行扑杀。

(五)处理:对病死或扑杀的动物,染疫动物产品进行焚烧、深埋、高温等无害化处理,杜绝疫病传播蔓延。

(六)消毒:对染疫的栏舍、墙壁、棚顶、场所、通道、场地、仓库、草地、器械、粪便、污物、污水等进行彻底的消毒,每日两次,延续地带每日一次,直到解除封锁。同时,对出入封锁区的人员、物品、运输工具等进行消毒。

(七)预防接种:对疫区和受威胁区尚未发生疫病的动物进行紧急强制接种,并根据有关规定限制其活动。

发生牲畜口蹄疫病进行免疫接种时,种畜场、奶牛场和规模养殖场的猪、牛要用高效疫苗进行免疫;其他牲畜用普通疫苗进行免疫;进行禽流感病免疫接种要用省农委专供疫苗;其他疫病紧急免疫接种用常规免疫用苗进行免疫。预防接种用疫苗坚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逐级供应原则,不得跨越辖区或超级采购和供应,确保免疫质量。

(八)检疫:对进入流通领域的易感动物进行检疫,必要时采集病料送实验室化验确诊对进入流通领域的动物产品要加强检验,以切断疫病传播途径。

(九)监测:在解除封锁前进行疫情监测,确无疫情后方可解除封锁,同时定期对疫区和周围畜禽采样化验,防治疫情再度发生。

(十)解除封锁:封锁的疫区内最后一头患病动物扑杀或者痊愈后,经过所发病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经检查合格,由原颁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解除封锁令。

保障措施

(一)物质保障

1、镇建立一个紧急物质储备库,重点储备疫苗、消毒药品、消毒设备、应急灯、防护用品(眼罩、口罩、防护服等)等,储备库设在镇畜牧兽医站。

2、镇储备库,重点储备小型消毒设备、消毒药品、防护用品及其物品等,储备库设在镇畜牧兽医站。

(二)资金保障

镇建立防治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重大动物疫病所需的物资储备资金,将防疫注射、免疫档案、资料、疫苗运输、冷藏、保管、防疫反应治疗、死亡补贴、扑杀病畜(禽)补贴、疫情处理、疫情监控等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三)信息保障

建立联席会议和情况通报制度。一般情况下,镇动防指办以情况通报或专报的形式,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突出存在问题或商请协同配合,紧急状态下,市动防指办报请指挥长同意,召开各成员单位负责人联席会议,通报情况,研究对策,整合力量,强化协助,以实现对突发情况的有效、快速处置。

镇组建扑灭重大动物疫情预备队,承担本区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必要时向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申请调配其他乡镇的预备队集中扑疫。

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应在市人民政府、市林牧业局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二)灾害补偿

灾害补偿实行先扑杀后补偿的原则,实施扑杀前,对扑杀畜禽数量和大小进行清点并造册登记,经场(户)主确认签名,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核实,再经市林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依照市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禽生产。

奖惩

镇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其他事项

(一)各村、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重大动物疫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并发布施行。

(二)当疫情涉及到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时,启动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三)违反本预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省动物防疫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本预案由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本镇印发的各类专项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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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



重大动物疫病(口蹄疫、禽流感)是指已被国家列入的动物一类传染病和已被国际动物卫生组织(oie)列入的a类传染病。口蹄疫是由口蹄疫病毒引起的人畜共患病。禽流感(高致病性禽流感)是由a型流感病毒引起的禽类烈性传染病。
为了确保重大动物疫病发生时,能够及时、快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确保我镇畜牧业的健康发展,确保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原则
坚持以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和免疫、消毒、监测、检疫为主。
二、应急指挥系统及部门职责
(一)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实行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发生疫情时,由政府立即组织民兵武装、公安、财政、畜牧、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科学技术手段,遵循“早、快、严、小”的灭病原则,按照本预案的规定,统一指挥、统一行动、协调配合,采取紧急预防、控制和扑灭措施,尽快扑灭疫情。
(二) 某某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由镇人民政府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镇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由镇长任指挥长,财政、公安、民兵武装、交通、工商、卫生、畜牧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指挥全镇重大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镇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镇畜牧站,由镇分管农业工作的副镇长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疫情的诊断、收集、疫情报告、分析疫情发展态势、确定疫情等级、提出启动和停止预案的建议等工作,代表指挥部组织、协调各村、各单位落实《预案》,并监督实施。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本文来自小编领导全镇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决定启动和停止应急预案,决策有关重大事项。
根据国务院、全国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总指挥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
1、畜牧兽医站:
(1)负责重大动物疫病和疫情的监测、调查、核实、上报,分析疫情发展态势,并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
(2)诊断疫病,确认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设,并参与组织实施;
(3)对设点内病畜禽及同群畜禽的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疫区和受威胁区的消毒等实施监督和指导;
(4)组织对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5)对疫区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实施监督与管理;
(6)负责紧急防疫疫苗、药品、器械等物资的组织、贮备和调配;
(7)负责测算病畜禽和同群畜禽的扑杀、消毒、紧急免疫接种、补贴等所需资金及资金使用计划;
(8)组织扑疫人员的法制、技术,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人员参加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9)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动员群众对疫点、疫区内的畜禽依法防疫和扑疫;
(10)制定扑灭紧急疫情的实施计划,为政府组织扑疫提供依据。
2、财政所:
负责安排防疫资金预算,强化资金管理,并根据扑灭紧急疫情的需要,及时拔付资金。
3、武装部:
负责组织民兵开展救助,协助公安作好安全保卫工作。
4、派出所:
协助做好疫点、疫区的封锁,戒严,采取强制处理的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5、工商所:
根据疫区封锁的规定关闭疫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 的交易市场。
6、民政:
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
7、卫生:
负责疫区内人群的疫情监测、预防监测接触病源人员的检查诊断及发病人群的治疗工作。
8、村委会:
要积极配合镇政府和各部门做好防治禽流感知识的宣传,一旦出现疫情,应积极协助做好防治工作和群众工作。
9、其它部门:
严格按照国务院、上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本部门的职能、切实履行职责,为扑灭紧急疫情提供方便和支持。
三、应急措施

(一)疫情发生后,镇指挥部要立即上报市指挥部并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召开紧急会议,对扑疫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明确责任人,实行责任制;制定扑疫工作方案;组织人员、物资、资金,采取强有力的技术措施,组织扑疫,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各自的职责。
(二)疫情的扑灭程序:
1、报告疫情
一级疫情在6小时内逐级上报到全国总指挥部办公室;二级疫情在12小时内逐级上报到全国总指挥部办公室;三级疫情按照疫情报告制度逐级上报。
2、疫情的调查和确认
(1)牲畜口蹄疫由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认,禽流感疫情由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认。
(2)调查内容:疫情发生的地点、范围、并畜禽头(只)数及同群畜禽头(只)数、发病原因。
3、安排和部署
根据调查的情况及时召开会议,通报疫情,制定扑疫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安排和部署扑疫工作。
4、封锁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对疫区下达封锁令,实行全面封锁,关闭疫区的屠宰场(点)、活畜交易市场,严禁易感动物进出。
5、消毒
按照消毒规范,对疫区和受威胁区实施强制消毒,杀灭病源。
6、紧急预防接种
对受威胁区及相邻地区按照由外到内、由远到近的顺序,对易感动物实行紧急免疫接种,防止疫情的扩散。
7、处理病禽及同群畜禽
对病畜禽及同群畜禽坚决扑杀,并按照gb16548-1996标准(即:《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的要求,作无害化处理;对扑杀的病畜禽及同群畜禽登记造册,签字后分别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备查;对病禽扑杀、无害化处理拍照、摄像、资料存档。
8、解除封锁。
疫区最后一头病畜禽扑杀处理后,口蹄疫须经14天的封锁消毒,禽流感须经21天的封锁,没有新的病畜禽出现,且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核实后,由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下达解除封锁令,方能解除封锁。
9、扑灭紧急疫情的总结。
紧急疫情扑灭工作完成后,要对扑疫措施、责任落实,物资、资金的投入、使用情况、效果及存在问题等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上级指挥部。
四、其它事项:
(一) 资金保障
镇财政部门每年应根据当地情况安排动物疫病防治资金,用于物资购置、扑杀动物补助、疫情监控和处理等。
(二)凡镇境内从事动物饲养、经营、进出口贸易、屠宰、加工、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预案。

突发应急预案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突发应急预案,欢迎阅读!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水路交通应急体系主要应急任务

3.预防预警机制

3.1预警信息

3.2预防预警行动

3.3预警支持系统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3.5预警预报解除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启动

4.2应急响应行动

4.3信息报送和处理

4.4通信

4.5指挥和协调

4.6应急处置

4.7应急人员和群众的安全防护

4.8信息发布

4.9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5.2调查总结与评估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6.2资源保障

6.3经费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7.2奖励与责任

7.3监督检查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预案解释部门

8.4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迅速控制事态发展,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环境影响和财产损失,保障水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交通部《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港口和航道发生的涉及人身安全、通过能力、环境资源、重要财产等方面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1)水路交通应急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交通主管部门具体

负责,相关部门(单位)分工协作,实施以块为主、以条为辅、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2)根据相关部门(单位)的现有职责明确其应急任务的分工和具体职责,保障应急工作机制和应急响应程序规范有序。针对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准备与支持保障、预警预防、应急响应和善后处置等应急全过程,建立结构完整、功能全面的应急体系。

(3)充分发挥各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的应急支持作用,在预警预防和应急指挥协调中将各相关部门(单位)的人力物力资源加以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4)做好应对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日常思想准备、预案准备和工作准备,加强宣传、培训和演练,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应急科技水平,确保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乡镇人民政府设立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水路交通应急工作。

2.1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株洲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交通局局长(书记)、县地方海事处处长任副指挥长,县水利局、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财政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电信局、县卫生局、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环保局、县农业局、县公路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

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地方海事处,由县地方海事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

领导、组织全县水路交通应急工作,传达贯彻省、市人民政府对水路交通应急工作的指示;拟订全县水路交通应急工作政策、制度和规定,组织制订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决定启动与终止全县水路交通应急预警状态和应急救援行动;指挥重大、特别重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指挥、协调乡镇水路交通应急工作;组织后期处置与恢复、事件调查处理与奖惩。

2.2.2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承办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落实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政策、措施并贯彻实施;组织制定、修订和实施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指导全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具体组织水路交通应急培训和演练;编制年度应急工作经费预算草案;负责搜集、分析、核实和处理港口、航道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及时上报。

2.2.3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交通局负责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行业管理、组织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单位)拟订全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反应机构方案;参与应急处置组织、指挥和协调并提供必要的应急保障资源和技术支持。

县水利局做好相关水利水电枢纽的运行调度工作,为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便利条件。

县公安局负责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维护、爆炸险情控制、危险品清除、协助遇难人员的营救,以及必要的公众隔离、保障交通畅通等。

县安监局负责水路交通应急处置中的安全督促检查,督促落实安全措施。

县财政局负责审批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资金预算,并监督使用。

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火灾扑救。

县电信局根据港口、航道应急工作的需要,提供有效的通信保障。

县卫生局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及时对伤病人员进行救护。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驻湘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武警中队根据省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组织人员及救生器材参与救援。

县环保局负责事发地上下游流域和周边区域的环境监测工作,提出污染防控和处置建议,协助核实污染损害情况。

县农业局负责核查和报告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农业用水水源保护区,通知所属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受到直接污染和废弃物的间接污染。

县地方海事处承担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的日常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调动专业和社会水路运输资源参与应急行动;负责水上交通监控管制、水上危险物和污染物清除、水上救助与打捞清障,以及提供水路交通运输应急保障等。

县公路局负责协调解决普通公路物资应急运输保障工作。

2.3水路交通应急体系主要应急任务

水运事故灾难事件:如航道中断、港口瘫痪受损、港口危险品事故、核幅射超标事故、港口环境污染损害、水运建设事故等。主要应急任务包括:保障并恢复水路交通能力、预警预防水运事故灾难的发生、应急处置水运事故灾难事件等。

水路交通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如恐怖袭击、暴力犯罪、集团犯罪、群体性事件、破坏港口设施、破坏航道设施等。主要应急任务包括:降低各类社会安全事件的风险、保障航运设施和水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和水路交通秩序等。

自然灾害事件:如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主要应急任务包括:提供水路交通运输保障、保护航运设施和水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和水路交通秩序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如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疾病、重大食物中毒、重大动物疫情、重大职业中毒等。主要应急任务包括:保障水路交通能力和运输畅通、提供应急救援物资运输支持、阻断疫情传播和救助伤病员等。

3.预防预警机制

3.1预警信息

3.11信息内容:主要包括港口和航道突发公共事件风险源、诱发风险因素、突发公共事件影响、预警预防与应急对策以及其他内容等。

3.1.2信息公众信息相关部门(水利、气象、地震、国土资源、卫生、公安等)提供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诱发风险因素的政府公布信息、专业实测和预报信息、秘密情报信息;交通系统相关部门(港口、航道及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部门)提供事发地港、航道、通航设施、危险货物运输、进出港船舶、水运基础设施建设、港口航道安全和社会安全信息等可能诱发港口和航道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源信息;其它有关机构及公众发布或提众有关的监视、监测、分析信息。

3.1.3信息报送:交通系统相关部门提供的风险源信息实行逐级上报,具体报送程序按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突发事件信息处理办法》、《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标准》办理;公众信息、相关部门及其他有关机构掌握的信息由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收集办理。

3.2预防预警行动

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根据对各方面信息的搜集、分析和核实情况,及时确定和发布所辖区域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指导和协调各有关方面开展预警预防工作。

海事部门:针对港口和航道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及时通报信息、编制应急预案,实行专用救捞船

舶和全天候动态待命和救助值班制度,随时执行救助打捞等救援抢险任务。

3.3预警支持系统

由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水路交通预警决策支持系统的建设、维护、更新与共享工作,建立相关信息库和预报分析模型库,对事发态势及其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预测,提供科学的预警预防与应急反应对策措施建设,发布全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预警预防信息。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预警级别确定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预警级别主要依据已经发生或潜在的自然灾害、水运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公共卫生事件、重要物资短缺事件,可能造成港口和航道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确定。

3.4.2预警信息确认

各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值班人员在接到报警信息后,对报警信息加以记录和核实,初步判定预警级别,及时报告相关领导确认预警级别,并及时向相关的下级应急指挥机构、可能受到损害或影响的单位、应急救援机构等相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接到预警信息的单位和人员应立即采取预警预防行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在确定和发布各自管辖区域内预警信息的同时,应立即向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严重、特别严重预警应报省路交通应急指挥部;较重预警应报市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一般预警由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确定,较重预警报市州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确定,严重、特别严重预警报省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确定。

3.5预警预报解除

当确定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不会发生时,发布预警预报的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预报;已宣布进入预警期的,应立即宣布终止预警期,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级别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分为一般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ⅳ级)、较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ⅲ级)、重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ⅱ级)、特别重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ⅰ级)四级。

4.1.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ⅳ级:一般港口局部遭受严重损失的;造成3级及以上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塞2小时以上、6小时以内的;造成5—6级航道发生较严重堵塞或7级及以下航道断航的;造成一般人员伤亡,死亡失踪3人以下或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造成一般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的;调用当地资源能够控制的;对当地社会、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4.1.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ⅲ级:重要港口局部遭受严重损失,一般港口遭受严重损失的;造成3级及以上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塞6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的;4有以上航道发生较严重堵塞,其他5—6级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塞的;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危及10—30人生命安全的;造成较重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的;调用本市资源能够控制的;对本市社会、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4.1.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ⅱ级:重要港口遭受损失,一般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的;造成3级及以上航道发生断航或严惩堵塞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的;造成4级及以上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塞的;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或危及30—50人生命安全的;造成

重大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的;调用本省和交通系统资源能够控制的;对本省社会、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4.1.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ⅰ级: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的;造成3级及以上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塞24小时以上;造成特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20人以上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造成特大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对全省的社会、经济、政治等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4.2应急响应行动

4.2.1ⅳ级响应

当辖区内发生一般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后,县市区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同时将事件发展情况及时上报市州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4.2.2ⅲ级响应

当辖区内发生较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后,报州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并将事件发展情况及时上报省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

4.2.3ⅱ级响应

当辖区内发生重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后,报水中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由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指定现场指挥赶赴事发现场,省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预案规定职责开展应急行动。省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将事件发展情况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和交通部。

4.2.4ⅰ级响应

当辖区内发生特别重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后,报水路交通应急指挥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交通部报告相关情况,贯彻落实上级各项指示,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4.3信息报送和处理

4.3.1信息采集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信息主要来源于港口、航道管理部门和企业、海事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信息传输的主要方式是电话、传真及其他通信手段。需重点采集的信息包括:

(1)事发现场位置、事件性质、事发原因、时间及发展态势,事发港口和航道的名称、设施及装卸储运情况和联系方式。

(2)事件造成的破坏、损失、人员伤亡等情况。

(3)是否有危险品、是否可能发生起火爆炸、泄漏等潜在危险及已采取的措施;

(4)到达现场进行处置的单位、人员及组织情况;已采取的措施、效果,已发出的援助要求和已开展救援行动的时间、设备、联系人等。

(5)现场环境情况及近期动态预报,包括风向风力、涌浪大小、冰情、能见度、水流流速和流向等。

4.3.2信息分析和报送

县、乡镇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分析工作,追踪事件进展,及时掌握最新动态,将分析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单位,实现信息共享。

4.4通信

应急通信的信息网络系统主要由交通专业通信网络和公共通信系统组成。通信方式采用语音电话、电报、传真、数据通信等,在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计算机通信网络实现应急通信信息资源的交互与共享。

4.5指挥和协调

4.5.1本县辖区内水上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遵循属地为主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决定现场指挥部的组成,统一领导、协调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5.2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当地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搜集、掌握相关信息,上报事件发展变化情况。

4.5.

3当地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5.4发生重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后,应及时上报省市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

4.5.5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依据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或有关隐患,应向有关部门(单位)或各级人民政府报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在有关部门(单位)的统一指挥下,参与应急行动。

在接报并确认事件等级后,各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等级向有关人民政府报告,组织动员驻军和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社会力量到达应急抢救现场,由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

4.6应急处置4.6.1处置措施落实

各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制定应急预案,落实相应的处置措施。

(1)水运事故灾难

联系航道管理机构疏通碍航、堵航物件,联系有关港口建设、疏浚和航标维护部门恢复港口或航道技术条件,联系水利等相关部门给予通航便利条件;紧急分析、监控、减轻和消除断航和压港的诱因,注意控制危险货物泄漏源,采取防火防爆措施,抢救遇险及中毒人员,疏散受危害人群;对事故区域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加强对事故及其危害的监视监控;调动应急队伍、应急车辆及船舶、应急设备与器材及必要的后勤支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投入应急响应行动。

(2)水运交通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海事、港航管理机构会同当地公安机关迅速展开处置工作;疏散车、船及重要设备、危险物资,对现场周边地区及水域实施交通管制,维持秩序,有效控制局势。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当本县境内或与本县有固定水运交通往来的其它地区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协助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港口和对来自疫情流行地区的船舶卫生防疫工作。

(4)自然灾害

严格遵守有关防灾减灾规定,在预警预防阶段加强对港口和航道设施设备的保养检查;及时收听天气预报和做好记录,注意灾害动向,及早充分估计对港口和航道的影响并做好防港准备;加强对水文情报的收听和记录,加强对浅段和急流段的标识。

4.6.3专用设备、器械、物资、药品调用程序

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掌握本辖区内的救生、消防及防护设备和器械及其他应急资源的分布情况及管理状况。在具有较高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风险的港口和航道附近区域,适当配置应急响应设备库,并确保设施设备的数量、质量和性能。

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对本辖区应急物资、设备和器械有紧急调配权。港口和航道的抢险、消防、救援、重建恢复等工作所需的船舶等在县内运输的,由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属于军队和武警系统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调用。

4.7应急人员和群众的安全防护

4.7.1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各类应急工作、抢险救援人员应配备必要的救生、防护装备。

(1)进入有危险的现场:应急人员应采取防护措施,经现场指挥批准;掌握作

业时间,随时监控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状况、行动;一旦情况发生变化,有可能危及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立即启动备用方案。

(2)进入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抢救人员在进入受灾区域前必须做好充分的防护准备,防止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如果未判明有毒有害物质的特性,应对毒性作最坏的假定;在进入污染区域时应佩戴依靠压力的自给式呼吸器和全套防护衣;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封闭处所;在接近有潜在危险的区域时应有足够的防护;对从危险区离开的所有人员进行检查和清污;现场应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后,按照规定进行医学检测和观察。

4.7.2群众安全防护

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及其衍生危险威胁的人员应尽快组织疏散,撤离到安全地带。现场指挥部应密切监视险情,及时上报,并做好疏散、防护、安置工作,或向上级指挥部提出意见、请示。如危险已减轻,则允许撤离人员重新进入现场;如险情加剧,危及现场人员和附近居民,应进行局部疏散。

如需大规模疏散居民,应由县人民政府负责拟定撤离计划,确定撤离路径、备用路线及交通工具、车流量控制、疏散目的接纳条件、通知撤离方式,告诉有关人员自身保护的注意事项或预防措施,及时公开相关信息,保持社会秩序及公众情绪稳定。

4.8信息发布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县交通局会同按照《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4.9应急结束

4.9.1应急结束条件

(1)事件已得到控制。

(2)港口通过能力、航道通航能力已经恢复。

(3)应急运输任务已完成。

(4)现场抢救活动(包括人员搜救、火灾爆炸危险或危险隐患的排除等)已经结束。

(5)危害已经消除。

(6)对周边地区构成的威胁已经得到排除;

(7)被紧急疏散的人员已经得到妥善安置或已经安全返回原居住地。

4.9.2应急结束宣布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响应进展情况按照有关程序宣布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5.1.1人员安置、物资征用与补偿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员安置和物资征用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并按国家规定进行补偿、赔偿。

5.1.2灾后重建

因突发公共事件严重受损的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其恢复经费应纳入县救灾专项财政预算。

5.1.3社会救助

因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生活困难需要社会救助的人员,由县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救助。

5.2调总结与评估

应急结束后,县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调查小组对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监测和后果评估,参加应急救援行动的有关部门(单位),积极协助调查小组工作,认真答复与事件有关的询问,真实地提供各种记录。

乡镇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编写调查报告与

总结,对应急经验教训加以总结,提出改进建议,并组织对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监测和后果评估,提出损失赔偿、灾后恢复及重建等方面建议。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配备必要的通信保障设施,采取各种通信方式确保救灾抢险现场指挥通信畅通。在依托和利用公共互联网的基础上,加强紧急处置专用通信网的建设。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和装备应加强管护,建立备份和紧急保障措施。在整合水路交通各应急职能部门专业通信网的基础上,建立跨部门、多手段、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微波和卫星相结合的通信保障体系。

6.2资源保障

县、乡镇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建立必要的应急资源保障机制,配备必要的设施装备,了解掌握有关应急资源,包括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应急队伍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医疗卫生保障、治安保障和物资保障等。

6.3经费保障

水路交通应急资金根据《湖南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有关规定,由县财政按照分级负担原则予以承担和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7.1.1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采用多种方式,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自救、互救、避灾等知识的宣传工作。

7.1.2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组织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的上岗前培训、常规性培训。

7.1.3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实战能力。

7.2奖励与责任

对在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3县交通局、县应急管理办公室会

同县有关部门(单位)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港口、江河、湖泊及其它通航水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交通局根据情况变化,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交通局印发并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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