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执勤用车制度改革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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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执勤用车制度改革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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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稳妥推进xx县执法执勤用车制度改革,规范执法执勤用车管理,根据《xx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仅限于《xx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的8个部门(系统),即法院、检察院、公安、纪委(监察)、司法、农委、工商质监(市场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林业(含森林公安)。

第三条 执法执勤用车改革本着改革与保障并重、改革后实现节支的原则,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比例,按现有编制数(不含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县级不超过60%执行。

第四条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执法执勤用车。

第五条 原核定编制内的现有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予以保留。

第六条 执法执勤用车部门根据职能、机构和一线执法执勤岗位等因素,研究提出本部门保留和取消的执法执勤用车数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复。

第七条 执法执勤用车保留数量与公务交通补贴挂钩。县级保留执法执勤用车数少于或等于现有编制数60%的部门,不扣减部门公务交通补贴经费;超过60%的部门,每多保留1辆车,每年按6万元扣减本部门公务交通补贴;县以下保留执法执勤用车数少于或等于现有编制数60%的部门,不扣减部门公务交通补贴;超过60%的部门,每多保留1辆车,每年按6万元扣减本部门公务交通补贴。超过90%的部门,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第八条 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应严格按照《关于xx省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财政法〔2012〕xx号)规定,建立健全登记、公示等各项使用管理制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九条 执法执勤用车应建立健全使用审批制度,不得用于非执法执勤公务。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其它单位或下属单位执法执勤用车,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执法执勤用车。

第十条 各部门取消的执法执勤用车按照我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改车辆处置规定统一处置。

第十一条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和交通补贴发放等改革情况,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监察、审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问题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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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制度改革方案


方案一: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

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完善干部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制度,建立干部激励和保障机制的精神和公务员法规定,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改革公务员现行工资制度,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完善机关工人工资制度,形成科学合理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建立适应经济体制和干部管理体制要求的工资管理体制,实现工资分配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一、改革的原则

(一)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进一步理顺工资关系,合理拉开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工资差距。

(二)坚持职务与级别相结合,增强级别的激励功能,实行级别与工资等待遇适当挂钩。

(三)健全公务员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建立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调整工资标准,使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加强工资管理,严格监督检查,有效调控地区工资差距,逐步将地区工资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

二、改革的基本内容

改革公务员现行工资制度,完善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完善津贴补贴制度,健全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一)改革公务员职级工资制。

1.调整基本工资结构。

公务员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调整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取消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职务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大小。一个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领导职务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一)。公务员按所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和资历。公务员的级别由现行15个调整为27个,取消现行级别。每一职务层次对应若干个级别(附表三),每一级别设若干个工资档次(附表二)。公务员根据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

2.调整基本工资正常晋升办法。

公务员晋升职务后,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并按规定晋升级别和增加级别工资。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的,一般每五年可在所任职务对应的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一般每两年可在所任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公务员的级别达到所任职务对应最高级别后,不再晋升级别,在最高级别工资标准内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3.实行级别与工资等待遇适当挂钩。

厅局级副职及以下职务层次的公务员,任职时间和级别达到规定条件后,经考核合格,可以享受上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等待遇。

(二)完善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

1.调整机关工人基本工资结构。

技术工人仍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项调整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两项。岗位工资根据工作难易程度和工作质量确定,按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个技术等级和技师、高级技师二个技术职务设置,分别设若干工资档次。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根据技术水平高低确定,一个技术等级(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附表四)。

普通工人仍实行岗位工资制,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项调整为岗位工资一项(附表四)。

2.基本工资正常晋升办法。

机关工人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一般每两年可在对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三)完善津贴补贴制度。

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岗位津贴制度。

1.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

地区附加津贴主要反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消费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的方案另行制定,适当时候出台。

2.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主要是根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偿。考虑自然地理环境和人文社会发展等因素,建立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合理界定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和类别,适当增设津贴类别,合理体现地区之间艰苦边远程度的差异。依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各地区艰苦边远程度的评估结果,综合考虑政策性因素,确定实施范围和类别。建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和实施范围、类别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及调控地区工资差距的需要,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定期评估并适时调整实施范围和类别。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所需资金,属于财政支付的,由中央财政负担。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3.完善岗位津贴制度。

在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岗位津贴制度。国家对岗位津贴实行统一管理。在清理现有各项岗位津贴的基础上,对岗位津贴进行规范,具体方案另行制定。在此之前,经国家批准建立的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岗位津贴项目或调整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地区、部门和单位现自行建立的岗位津贴以及在国家规定之外自行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的一律取消。

(四)健全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

建立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收入水平的调查比较。

国家根据工资调查比较的结果,结合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物价水平等情况,适时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工资调查制度建立前,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幅度。

各类津贴补贴标准的调整办法,结合完善津贴补贴制度另行制定。

(五)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对年度考核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

三、改革的其他政策

(一)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公务员的工资和聘任制公务员的协议工资,由人事部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和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由人事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截至20xx年6月30日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实行新的工资制度,适当增加离退休费。

这次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相应调整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四)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执行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合格后及时确定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

(五)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对中西部地区,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四、实施时间

改革公务员职级工资制、完善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及改革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和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工资制度,自20xx年7月1日起实施。

五、组织领导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直接关系广大机关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影响地区、部门和单位等社会收入分配格局的调整,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切实负起责任。要坚持国家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严格执行政策,不得擅自出台和变通工资政策。各级纪检、组织、监察、财政、人事、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凡违反政策规定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者责任。要切实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进行。


方案二: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的改革,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现结合中、小学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方案适用范围

(一)普通中学(包括职业中学、农业中学、盲聋哑中学、工读学校,以下简称中学)。

(二)小学(包括盲聋哑小学、弱智儿童学校,以下简称小学)。

(三)幼儿园。

二、教职员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

(一)职务名称

1.教学人员。中学按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四级分列。

小学按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四级分列。

幼儿园教师职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中小学教师职务系列,俟国务院批准后,经过试点逐步实行,并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2.行政人员。中小学按正副校长、正副教导主任、正副总务主任、职员的职务分列。

幼儿园行政人员职务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结构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教师同时实行教龄津贴。

1.中小学教师和幼儿园教师的职务工资标准,暂按《改革方案》中附表六、七的中学教师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小学教师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执行,并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办法套改新工资标准。俟教师确定新的职务后,再按规定排列各个职务的工资标准下达执行。

2.行政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改革方案》附表九《县(市)、区(乡)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和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制定。

教师兼任行政领导工作的,可以按教师的职务确定职务工资。

3.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参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职务名称系列的职务名称、工资标准执行。

4.基础工资、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奖励工资,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

保育员和工勤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标准和有关规定。

三、实施工资改革方案的补充规定

(一)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厅(局)要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提出中小学教职工的编制标准,制定各类人员的职责规范、人员结构比例和人数限额,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再结合各校的实际情况,分别下达不同的编制、教学人员的结构比例和人数限额。各校要根据这些要求,核定编制,定编定员,明确每个工作人员的职务,制定岗位责任制,建立考核制度。

(二)中小学教师按新职务的规定,确定职务后,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在1986年7月1日以前确定职务(或业务等级)的,从1985年1月1日起发给。但1985年增加工资的限额,应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三)中小学的班主任津贴、特级教师津贴,按原规定继续发给。

(四)各类学校毕业生分配到老、少、山、边、穷地区和调入上述地区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教职员,待遇从优。

(五)工读学校的教师等现行的补贴,按原规定继续发给。盲聋哑学校的教师(包括校长、教导主任等),可按原规定发给本人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的15%的补贴费。弱智儿童学校的教师也可按此规定执行。如不从事工读、盲聋哑和弱智儿童教育工作,从第二个月起停发补贴费。

(六)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其见习期、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待遇以及见习期满后应确定的职务和职务工资,均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其中新参加工作的中专、高中毕业生,分配任中学教师的,见习期满后,先按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58元的标准定级,经考核合格正式评定教师职务后,进入最低一级工资64元的标准。

幼儿园保育员转正定级时,按卫生部规定的护理员的转正定级工资标准执行。

(七)中小学教师工资改革增加的工资额,不包括教龄津贴在20元以内的,1985年一次发给,超过部分从1986年1月1日起再增加上去。教龄津贴从1985年1月起发给。

(八)民办教师的待遇问题,应根据国发〔1984〕174号《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原则精神,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九)厂、矿企业办的中小学教职工的工资改革,随同本企业职工工资改革同步进行。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中小学的特点,制定教职工工资改革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征求教育工会的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抄送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十一)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改革工作,事关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和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各级学校领导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发挥工会的积极作用,秉公办事,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对营私舞弊或打击压制教师以及各种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


方案三:某公司薪酬制度改革方案

某公司如今正在全面推行薪酬制度改革,通过实行企业经营团队的薪酬与经营业绩牢牢挂钩、中层和一般管理人员的薪酬与经营业绩不再挂钩、基层管理人员的薪酬与所管辖单位的绩效部分挂钩的分配办法,来增强经营者及其合作者的风险意识,为企业培养一批具有专业管理技能、富于开拓创新精神的职业经理人队伍,协助企业构建专业化的管理团队;同时,激发中、基层管理人员和一般管理人员岗位成才、积极进取的精神,促进管理层面的全体人员提高整体素质,进而提高工作质量、经济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

薪酬分配的三个原则

1.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在管理层面实行年薪制,与组织机构改革相配套,因事设岗,因岗配人;以岗定薪,一岗一薪;薪随岗移,岗变薪动;上岗则有,下岗则无。破除平均主义和论资排辈的思想观念,不以学历、职称、资历、资格、工龄论长短,而以工作业绩、经济效益论英雄。

2.坚持考核上岗、易岗易薪的原则。考核是所有员工上岗的前提,只有通过考核,才能取得上岗资格。不同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年薪标准,不同的岗位具有不同的上岗条件。管理人员上岗首先要根据岗位职责要求的条件对拟上岗者进行考核,合格者才能聘任上岗。其次要对在岗工作期间的表现和业绩进行考核,完成任务突出者,视情调高其岗位,增加其薪酬;能够完成任务者按标准付酬;完不成任务或者表现欠佳者,随时降低其工作岗位,并按降低后的岗位核发薪酬。

3.坚持靠竞争上岗位,凭业绩拿薪酬的原则。在业务技术层面上实行同岗多级制。即在岗位不变的情况下,对德才皆优、工作业绩突出、业务技术达到上一级的水平者,可以提升其技术级别,并相应增加其薪酬待遇。

薪酬分配两个系列

所谓两个系列,是指管理系列和业务技术系列。管理系列是指公司现有的管理岗位,上至董事长,下至车间管理员;业务技术系列分为五个级别,即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工作员,上至公司副职,下到一般管理人员。设立管理和技术两大系列,对公司人才而言是一个成长的阶梯,扩大人才成长的空间,可以改变公司在用人方面的禁锢,拓展人才培养的渠道,有利于人才健康、有序的成长。只要有才,不管有没有位子,都可以委以重任,从而从制度上避免了用人方面论资排辈现象的发生,真正实现收入能多能少,岗位能上能下的管理机制。

同时,设立两个系列,通过两个系列之间的互相调整,可以加强对所有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激励、促进作用,为公司培养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复合型人才。

薪酬分配的四个层次

所谓四个层次,首先就是针对企业经营者及其合作者,实行年薪加奖惩的办法,将本人的年薪收入与公司的经营效益紧密挂钩,每月只发基本生活费,年终决算时视公司效益的好坏与经营业绩的优劣来决定经营者及其合作者的实际收入。第二就是对中层管理人员和部室一般管理人员实行不与经营业绩挂钩的年薪制,即将其年薪除以12,每月支付90%的固定月薪,余下10%统一由各部室负责人根据每月的考核情况,采取与红包类似的形式进行二次分配,从而预防二锅饭现象的发生。第三,对基层管理人员实行风险年薪制,即从各岗位年薪额中扣除40%作为风险年薪,与本单位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挂钩,待年终考核后视情发放。第四,对科室工人,统一实行岗位工资制,即按规定考核上岗后按月发放岗位工资,不与经营业绩挂钩。另外,凡是有突出贡献者,将给予特殊的奖励,实行年终特殊贡献奖。

设立四个层次,可以通过对不同人才成长的不同阶段,分别采取不同的激励方式,为公司培养风险型的经营者团队、专业化的管理团队、市场化的营销团队和高素质的员工团队。

薪酬分配:收入有高有低、有升有降。

通过年薪制方案可以发现,在某公司的薪酬结构中,已经打破了以往的岗位加技能等传统的方式,不再将工作年限等方面的内容作为薪酬待遇方面的考虑因素,彻底打破论资排辈、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等不合理现象的存在。只要有能力,只要符合岗位的要求,完成既定的工作任务,就能拿到本岗位的薪酬待遇;如果不符合岗位的要求,完不成公司的既定目标,就会被调整岗位,薪酬待遇也会随之降低。

收入有高有低、有升有降,是某公司这次薪酬改革的一大亮点,这也是符合市场经济的需要。只有通过收入的高低,来激励各级员工不断努力,同时为人才的成长创造一个宽松环境和竞争氛围,才能保证人才的正常成长,从而从整体上推动我们某大业的前进。

薪酬分配的两个考核

考核是年薪制顺利实施的保障。在年薪实施方案中规定了两个考核,即人员上岗考核和薪酬兑现考核。人员上岗考核,是指通过岗前考核,严把人员上岗关,凡是不具备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从而从整体上保证公司员工的高素质。薪酬兑现考核是通过薪酬兑现前的考核,对经营者、管理者的工作表现、工作业绩进行一个全面的测评,完成公司规定的任务或目标者,全额兑现薪酬标准并适当给予奖励;没有完成任务或目标者,部分或者不兑现薪酬标准。通过考核,调整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方案四:工资制度改革方案

为适应公司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规范公司内部分配制度和分配结构,逐步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工资分配体系,充分发挥工资分配对员工激励的主导作用,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调整工资结构与完善企业内部分配机制相结合;坚持员工收入水平与企业经济效益相结合;坚持以岗位劳动要素评价为依据,逐步实现按劳分配和多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相结合;坚持工资分配与绩效考核、评估相结合,建立有效激励员工积极进取、努力创新、勤奋工作、提高效率和具有较强活力的工资分配制度,为实现公司战略目标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工资分配以员工岗位责任、劳动绩效、劳动态度、劳动技能等指标综合考核员工报酬,合理拉开差距,体现岗位、能力、业绩差异。

(二)工资分配与企业效益及员工工作业绩挂钩原则。企业的工资总量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员工收入水平与岗位贡献挂钩。体现员工利益与企业利益、员工岗位贡献紧密结合,建立员工收入能升能降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三)构造适当工资档次落差,调动公司员工积极性的激励机制。

三、适用范围

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

四、工资结构标准

公司实行以岗位薪点工资为主体的结构工资制度,工资结构由基础工资、岗位考核工资、津贴、工龄和奖金四部分组成。

1、基础工资

为适应公司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规范公司内部分配制度和分配结构,逐步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工资分配体系,充分发挥工资分配对员工激励的主导作用,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调整工资结构与完善企业内部分配机制相结合;坚持员工收入水平与企业经济效益相结合;坚持以岗位劳动要素评价为依据,逐步实现按劳分配和多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相结合;坚持工资分配与绩效考核、评估相结合,建立有效激励员工积极进取、努力创新、勤奋工作、提高效率和具有较强活力的工资分配制度,为实现公司战略目标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工资分配以员工岗位责任、劳动绩效、劳动态度、劳动技能等指标综合考核员工报酬,合理拉开差距,体现岗位、能力、业绩差异。

(二)工资分配与企业效益及员工工作业绩挂钩原则。企业的工资总量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员工收入水平与岗位贡献挂钩。体现员工利益与企业利益、员工岗位贡献紧密结合,建立员工收入能升能降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三)构造适当工资档次落差,调动公司员工积极性的激励机制。

三、适用范围

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

四、工资结构标准

公司实行以岗位薪点工资为主体的结构工资制度,工资结构由基础工资、岗位考核工资、津贴、工龄和奖金四部分组成。

1、基础工资

定各员工的职位等级。部门负责人的职位等级,由主管领导提出职位等级意见,由总经理批准确认。

2、初任职位等级 公司新招人员统一按照试用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实习级标准确定。试用期满后,由所在部门经理根据工作情况拟定职位等级,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确定其工资待遇。

3、员工身兼数职的,按较高级别标准计发工资。

(二)工资标准调整

1、员工依据平时考核结果,可以定期晋升薪级。员工一年内被待岗二次的,其职位下调一级,工资标准亦相应下调。员工调整到其他部门时,由新进部门的经理重新确定其职位等级系列。

根据定岗定薪、岗变薪变,晋升增薪,降级减薪。工资变更从岗位变动的后1个月起调整。

2、职工晋升每次为一个薪级。已达到本岗位最高薪级的,不能再晋升。因有突出表现或重大贡献中的,由主管领导提议,总经理批准可提前调级或越级调级。

3、 对受到各种处分的人员,处分期内不能晋升薪级。处分期满一年后方可申请晋升薪级。

4、 部门经理职位等级调整 部门经理根据部门的经营状况予以上调。因业绩考核不佳而被调整为普通员工者,则按照员工职位等级系列确定报酬水平。

六、附则

(一)以上工资均为税前工资,根据国家税法,由公司统一按个人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员工身兼数职的,按较高级别标准计发工资。

(三)本方案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四)本方案经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实行。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请大家参阅!

为深入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快推进我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建立新型公务用车制度,有效降低行政成本,依据中央《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xx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xx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保障公务出行。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降低行政成本,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二)基本原则

1.从严从紧,应改尽改。严格核定保留车辆编制,能取消的公务用车,按规定一律予以取消;公务出行能通过社会化、市场化方式保障的,一律交给社会和市场。

2.厉行节约,保障出行。将节支率作为制定实施方案的底线,确保改革后的公务交通支出低于改革前公车运行成本。通过社会化、市场化方式,保证必要公务出行不受影响,严禁出现“既坐车、又拿钱”的现象。

3.严密部署,各负其责。县公车改革领导小组对全县公车改革负责指导、协调,重点抓好县直党政机关、乡镇、开发区及参公事业单位的公车改革,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做好各自公车改革工作。

4.规范透明,接受监督。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规范操作程序,认真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三)总体目标

xx年1月底前基本完成县直机关、乡镇、开发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通过改革,实现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基本形成符合xx县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二、车改范围

(一)机构范围

各级党政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全部参加改革。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改革,待中央部署后再适时启动。

(二)人员范围

在编在岗的县级及以下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和机关行政编制工勤人员。鼓励县、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车改,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应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三)车辆范围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四)其他

垂直管理系统驻本县单位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属地化原则,与本县统一标准,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与本县公车改革同步推进,所需经费按原渠道供给。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县公务用车服务平台

保留一定数量的公务用车,改革后保留的公务用车,原则上不再配备到各部门,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建立跨部门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实行统一集中管理(乡镇、开发区保留的车辆,留在所属地,由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为党政机关及单位公务出行提供保障,主要用于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任务。在社会化交通方式提供不足或成本过高的情况下,也可用于保障各地、各部门跨区域出差、下乡、调研等公务出行需要。待平台稳定运营后,适时委托具备管理资质的单位或通过招标形式确定相关企业,采取市场化模式运作。

(二)确定保留公务用车数量

各级党政机关保留的公务用车数,要在确保节支率不低于7%的前提下,实行总量控制,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合理保留全县公务用车数量。

1.从严核定保留车辆编制。整体统筹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依据参改单位数、地域面积和人口规模,合理确定保留公务用车数量。实物保障工作用车定编严格按照中央确定的可保留工作用车岗位范围确定。承担特殊机要保密通信任务的单位和内设机构车辆,经核定后按编制保留。

保留车辆实行编制管理,并按下列原则确定编制总额:

①参改单位各保留一辆应急用车,按照“三定”方案,人员编制在40人以上的增加一辆应急用车。

承担特殊机要保密通信工作任务的单位和内设机构,按现有数量保留机要通信车辆。

②副科级及以下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不单独核定车辆编制,人员编制数纳入主管部门一并核定车辆编制。

③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调研、视察、巡视等工作用车,纳入其他车辆中,按照不超过原有车辆数的35%核定编制。

④除中央确定的执法执勤部门之外,根据县政府公布的《xx县县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对确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县直其他部门,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及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按不超过现有车辆数45%统一核定编制,并纳入县机关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实行统一管理和调度。中央确定执法执勤部门以外的单位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的行政执法车辆,在机关入户的,必须理顺关系,确保执法执勤需要。

2.合理确定执法执勤车保留数量。我县配备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为:法院、检察院、公安、纪委(监察)、司法、农委、市场监督管理和林业(含森林公安)。本着改革与保障并重、改革后实现节支的原则,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比例,按现有车辆编制数(不含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县及以下不超过60%的比例核定执法执勤用车数量,确因工作需要超过上述比例的,要相应扣减交通补贴,每多保留1辆,每年按6万元扣减公务交通补贴,超过90%的不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为保证改革后执法执勤公务不受影响,各参改执法执勤部门保留车辆具体比例可根据自身情况分别研究确定,不搞“一刀切”。既要防止出现“既拿钱、又坐车”的问题,又要避免为了足额拿到补贴、盲目压减车辆影响执法执勤公务的现象。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执法执勤用车保留比例按照当地同级保留比例执行。

(三)完善公务交通保障体系

1.交通补贴使用范围。县直单位在xx主城区建成区范围内(东至东环路,南至s343,西至沿岗河堤,北至北环路),乡镇、开发区在其政府驻地5平方公里范围内(四至边界由乡镇开发区在报审方案中具体明确)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在此以外的公务出行按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财政部门依据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做好差旅费保障范围的衔接,跨区域公务活动按照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

2.特殊情况公务用车保障办法。公务用车服务平台车辆,可用于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任务,政府应急工作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应急预案中另行制定特殊情况下公务用车保障办法。

3.公务出行保障措施。进一步健全城镇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增加社会化交通供给,适时组织社会化租车服务商的招标采购工作,确定完全市场化的汽车租赁运营公司,补充参与保障公务出行,确保改革后公务出行得到有效保障。

(四)确定公务交通补贴

根据整体节支率测算,按照《xx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我县执行公务交通补贴层级分为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科员及以下五档执行,补贴标准为正处级1040元/月,副处级970元/月,正科级650元/月,副科级600元/月,科员及以下550元/月。

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纳入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按月发放,用于保障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为解决单位内部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平衡问题,允许各参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集中部分公务交通补贴作为内部公共交通费统筹使用,统筹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补贴总额的10%。统筹资金使用要公开透明,按月进行公示。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报县车改办审批后执行。

(五)司勤人员安置

1.安置原则。按照“以人为本、依法合规、各司其责”的原则,坚持内部消化为主,多途径、最大限度地安置司勤人员,不得将司勤人员简单推向社会,特别要做好工作年限长、年龄较大的司勤人员安置工作,确保安置工作平稳顺利。

2.妥善安置司勤人员。各参改单位的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可选择到公务用车服务平台竞聘上岗。在册司勤人员不能满足公务用车服务平台需要时,可在聘用司勤人员中择优选用,并签订劳动合同。对未能竞聘上岗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可通过单位内部转岗、提前离岗、自谋职业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借用的司勤人员一律回原单位。依法做好未聘用司勤人员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工作,妥善处理其人事劳动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县人社局制定《xx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司勤人员安置指导意见》,会同有关部门成立安置工作组,负责指导各参改单位做好本单位司勤人员安置工作。

3.安置司勤人员的必要支出,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六)车辆处置

县辖区范围内取消的公务用车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处置,制定《xx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改车辆处置办法》,处置办法报县车改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实施。对核减的公务用车,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先调剂使用,后统一处置”的原则,公开招标采购车辆鉴定评估、拍卖交易、解体及相关服务处置机构,对取消的公务用车,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价作为处置基准价,向社会统一公开处置,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处置后车牌号收交公安车管部门。

监察、审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车辆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问题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方法步骤

(一)提出参改申请

各参改单位按照要求,认真核对汇总本单位参改人员和车辆信息,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方案,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县车改办审核。实施方案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组织领导。包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组织架构及成员名单、联系方式等。

2.现有人员组成及参改人员情况。包括现有人员编制数、实有数及其职级构成情况。

3.现有车辆情况及拟保留车辆情况。包括车辆编制数、实有数(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分类填写),拟保留的车辆数(含未参改党政主要负责人用车、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用车等),具体保留车辆的车牌、车架号等信息,拟保留车辆数按编制核定原则确定。

4.司勤人员情况。包括司勤人员总数及分类情况,涉改司勤人员安置情况等。

5.公务交通补贴统筹。包括本单位是否实施及统筹比例以及统筹经费管理办法。

(二)审核批准

县车改办逐一审核参改单位相关信息,测算全县改革前后公务交通支出变化情况。包括改革前支出核算,改革后支出预计,节支率核算等。测算通过后,上报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下达批复。

(三)公示

参改单位接到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批复后,公示本单位车改方案,公示范围为所在单位。

(四)封存车辆

县车改办统一出具封存、上交凭证。公示结束后,各单位在县车改办规定时间内封存上交车辆和车辆相关资料。

(五)发放补贴

参改单位完成车辆封存上缴工作的次月,开始计发公务交通补贴。未按规定时间封存车辆的,暂不发放,计发时间另行研究(不予补发)。参改单位在职人员职务晋升或退休情况,报人社和财政部门审核后,从次月开始调整交通补贴。

五、管理措施

(一)留用车辆的管理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修订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登记、公示等各项使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机要通信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保留的公务用车实行标识化管理,执法执勤用车和行政执法用车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1.定向化保障车辆的核定和管理。建立跨部门公务用车服务平台,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实行统一编制管理、统一预算安排、统一购置更新、统一报废处置和统一调配使用,对保留车辆实行信息化监督管理。保留的实物保障用车,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实行定编和统一管理。留用车辆从现有车辆中选取,不得另行购置。

2.执法执勤车辆的核定和管理。执法执勤部门按规定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要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财政部门按规定对执法执勤用车进行核定和规范。

3.八部门以外的行政执法车辆的核定和管理。除中央确定的执法执勤部门之外,对确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其他部门,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财政及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不超过同级执法执勤用车保留比例统一核定编制,并纳入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实行统一管理和调度。

(二)公务用车中的财务制度管理

严格交通费用预算管理,完善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相配套的财务制度,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按月发放,用于保障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各参改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按照在编在岗人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量,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人员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我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行“各负其责”原则,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筹推动,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县直机关及乡镇、开发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公务用车改革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各单位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组,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严格工作纪律,明确工作责任,深入调查研究,细致统计测算,按时完成改革任务。

(二)明确职责,扎实推进。县车改办负责全县车改工作整体推进,落实县车改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县发改委负责拟定《xx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拟定《xx县公务用车制度涉改车辆处置办法》和《xx县县直乡镇开发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组建县机关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县财政局负责拟定《xx县执法执勤用车制度改革办法》,严格按照在编在岗人员数量和职级核定县直各单位公务交通补贴预算;县人社局负责拟定《xx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司勤人员安置指导意见》,会同县委组织部、县编办审核县直、乡镇、开发区在编在岗人员数量和职级标准,并指导各单位做好相关工作。配套政策与本方案一并印发实施。

(三)严明纪律,规范管理。任何单位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审计机关要对保留的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运行维护费用等情况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严查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管理的行为。

(四)注重宣传,舆论引导。要做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广泛宣传相关政策规定、典型经验和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不断凝聚改革共识,使广大公务人员和司勤人员了解和积极支持改革,确保我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县车改领导小组提请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社区教育中心]


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社区教育中心]

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社区教育中心]⒈管理岗位的设置
根据(京编办〔20xx〕2号)文件标准,按照中心规定的职数设置,严格控制。
⒉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
凡属可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岗位均属于专业技术岗位(技工岗除外)。实行岗位总量控制与专业职务结构比例控制相结合,逐步实现专业技术职务与岗位聘任的统一。
⒊工勤岗位的设置
从事学校后勤服务工作的岗位属工勤岗位。对于职能相近相似,工作量不足的要精简合并。可以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工勤岗位,要逐步实现社会化管理。


中心系统机构、岗位及职数见下表:
机构岗位及职数(现有)
##区社区教育中心中心办公室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科员4名
社区教育科科长1名、副科长1名、科员2名
学校管理科科长1名、科员1名
教育需求调研科科长1名、科员1名
##区社区教育中心教学研究室副主任1名、科员4名
北京市##区自学考试办公室主任1名、科员1名
##区第一职业学校(北京市广播电视中等专业学校##区分校)校长1名,副校长3名(其中电专校长1名),科室主任、科员及教师、工勤人员108名
北京市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区分校校长1名、副校长1名、教师9名
##区成人教育学校
北京广播电视大学##分校校长1名,副校长2名,科室主任、科员及教师、
工勤人员42名
七、聘任办法版权所有
㈠严格执行竞争上岗的办法。
㈡聘任程序:先聘管理人员,再聘专业技术人员,最后聘工勤人员。在参加竞争后,由法人代表聘任,并签订《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报中心备案。
㈢聘任中可以打破原有干部工人身份、专业技术职务等限制,依据德、能、勤、绩,按岗位需要选聘人才。
㈣校长、科长参加竞聘后,领导小组确定校长、科长岗位人选,社区教育中心签发干部聘任书。
㈤学校副校长、中层干部、机关副科长及科员参加竞聘后,由领导小组审批,校长、科长再行聘任。
㈥中心系统聘用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人事、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㈦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书,并明确违约责任(一式二份,甲、乙方各一份)。
㈧劳动合同制职工,改签聘用合同,社会保险不能间断。
㈨法人代表公布聘用结果,受聘人正式上岗。实行聘用制后,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和复退军人,不因编制名额和岗位限制影响聘用,首次聘用时间原则上在3年以上(含3年)。
㈩按设置的岗位和条件招聘应届大学毕业生,签订聘用合同,约定1年试用期,实行试用期工资,1年期满用人单位考核合格的办理转正定级手续,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由本人与区人才服务中心签订存档协议,中心为其提供人事服务。从外埠引进毕业生,双方应签订5年聘用合同,并明确违约责任。
八、干部聘任
㈠实行任前谈话制度。领导小组对聘任前的学校副校级以上、机关副科长以上干部实行任前谈话制度。
㈡建立健全干部能上能下、合理流动机制
各学校、机关科室在职干部凡达到以下规定离岗年龄履行职务任免。
⒈校长、机关科长男57岁,女53岁一般不再继续任实职,改任调研员职务。
⒉副校长、机关副科长,男55岁、女52岁不再继续任实职,改任副调研员职务。
九、工资分配办法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逐步建立和实施岗位工资制度,依据按劳分配、绩效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按实际聘用岗位核定教职工档案工资。研究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制度,逐步形成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形成多样的分配激励机制。
十、未聘人员安置
㈠未聘人员的安置原则
未聘人员原则上由单位内部安排,不得擅自将未聘人员推向社会。各单位可根据未聘人员的不同情况,采取多种方式予以妥善安置。
㈡未聘人员的安置办法
⒈转岗安置
各聘任单位对因工作能力、业务水平、身体状况等条件限制,未能竞聘上岗人员,要坚持内部安置为主的原则,合理调整单位内部岗位设置。对未能上岗人员转岗安置,转岗安置人员享受转岗后的待遇。
⒉合理流动
各单位鼓励、引导未聘人员在本系统内跨单位流动。
⒊内部退休
至聘用合同签订之月,工龄满30年或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的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同意后,领导小组批准,可以实行内部退休,双方签订《

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社区教育中心]第2页

内部退休协议书》,办理内部退休手续。其待遇按照办理内部退休手续当年的退休费标准核定本人退休费凡遇每二年晋升一档职务工资,国家调整工资标准和在职人员增加职务补贴时,按在职人员标准相应调整,重新核定退休费。内部退休期间的工龄连续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由单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其它待遇及管理办法与本单位退休人员相同。版权所有
⒋离岗待退
至聘用合同签订之月,参加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又不符合内部退休条件的未被聘用上岗的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同意后,经领导小组批准,可以保留与单位的人事关系,实行离岗待退,签订《离岗待退协议书》报中心办公室备案。离岗待退期间的待遇执行本市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凡遇每两年晋升一档职务工资、国家调整工资标准和在职人员增加职务补贴时,只按在职人员标准相应调整档案工资,不再重新核定离岗待退工资。离岗待退期间的工龄连续计算,至符合内部退休条件时,按内部退休办理。待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时,按档案工资计发退休费,其它待遇及管理办法与本单位退休人员相同。
⒌待岗择业
对于未聘上岗又未能按照上述办法安置的教职工,单位要给以半年的待岗择业期,并安排适当工作,待岗期间工资待遇为本市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待岗期满仍未上岗人员,单位给予不低于《##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顺政办发〔20xx〕76号)中规定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中心将其档案转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介绍中心或区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按照本市规定办理有关的社会保险手续。其养老保险办理的办法按照##区《关于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的办法》(顺政办发〔20xx〕75号)中规定执行。
档案关系存放在当地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享受养老、失业、医疗等项保险。在没有新的接收单位前,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由本人全部缴纳。
⒍病退
经区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工龄满10年的,个人提出申请,单位同意,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办理病退手续。
㈢相关规定
⒈内部退休、离岗待退人员,仍然占原单位编制,参加原单位考核,不参加单位职称评定;无违纪、违法、违规记录的年度考核给予称职等次。
⒉内部退休、离岗待退人员,工龄连续计算。
⒊凡符合聘用条件但又拒绝岗位竞聘的人员,按自动离职处理。
十一、不辞而别、超期不归人员改革办法
㈠中心系统中不辞而别、超期不归人员,各法人单位应通知其参加中心的人事制度改革。
㈡通知不到本人的,应通知其同住成年亲属;直接送达通知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通知,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通知日;在受送达通知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通知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通过新闻媒介公告通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后,即视为送达。
㈢在上述工作完成后,本人仍不回单位的,中心将按照《关于执行〈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京劳社失发〔20xx〕245号)中的有关规定将其档案向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移交。
十二、本方案由社区教育中心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社区教育中心


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社区教育中心

根据《##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关于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的办法》和《##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文件的精神,结合我中心实际,制订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区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会议精神为依据,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符合社区教育中心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通过改革实现用人上的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工资能升能降、有利于优秀人才成长和发展、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适应社区教育中心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二、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中心各级领导要提高认识、解放思想、加强领导、深入宣传,营造有利于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的良好氛围。为保障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积极稳妥地向前推进,圆满完成中心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中心成立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㈠成立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组员:***、***、***主要职责:领导中心全面进行人事制度改革,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最终决定岗位设定、岗位待遇,并对改革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确定中心机关科长、学校校长的聘任,审批中心机关副科长、学校副校长等工作。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心办公室):主任:**成员:******************主要职责:制定中心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及相关制度,制订聘用合同书,确定中心科长和各直属学校校长的岗位设定、岗位职责,督察人事制度改革进展,收集各种意见和建议,调解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中出现的争议等。㈡中心机关要成立由主任任组长,电大分校、一职学校要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小组(5-7人组成)。主要职责:领导本部门的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制定本部门聘任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本部门内部机构及岗位设定,负责本部门岗位职责、任职条件的制定;确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人员的聘任,聘任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核,人员的聘任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负责本部门的人事争议调解工作。三、基本原则㈠公开、平等的原则。聘用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㈡合理高效原则。各部门根据本单位编制,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进行聘用。㈢竞争择优原则。从工作实际出发全面考察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健康状况,竞争上岗,择优聘用。㈣稳中求进原则。各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认真准备,周密策划,处理好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处理好改革工作与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关系,保证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四、改革范围和对象本方案适用的范围是:社区教育中心系统在区人事局备案的国家正式机构,各事业单位的国家正式教职工。五、改革的实施步骤㈠制订改革方案(1月8日——7月4日)社区教育中心领导小组提出改革方案征求教职工意见,经社区教育中心领导小组集体讨论通过后,报区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备案。㈡实施阶段(7月5日——7月30日)⒈宣传动员阶段召开动员大会,学习、宣传中心改革方案,把文件精神传达到每一位教职工,教育广大教职工积极参与改革。⒉竞聘阶段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分步实施改革。⒊签订聘用合同本着聘用双方自愿的原则,按管理权限分别与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签订《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合同有效期3年;与内部退休和离岗待退人员签订《##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内部退休协议书》和《##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待退协议书》。做好聘用合同鉴证服务工作。⒋妥善安置未聘人员根据区安置未聘人员的有关政策,妥善做好未聘人员安置工作。㈢总结备案阶段(7月31日——8月底)对聘用合同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自检自查,写出工作总结,报##区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同时做好人员职务、岗位变动和档案工资调整手续;做好文件、材料、合同文本的归档工作。㈣深化改革阶段(9月1日以后)社区教育中心领导小组继续抓好人事制度的深化改革,完善与之相配套的人员录用、考核、奖励、工资分配等方案;对聘后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和管理等,确保中心系统人事制度改革取得实效。六、机构及岗位设置㈠中心系统机构设置中心系统设有法人单位8个,分别是##区社区教育中心(编制18人)、##区社区教育中心教学研究室(编制5人)、北京市##区自学考试办公室(编制2人)、##区第一职业学校(编制95人)、北京广播电视中等专业学校##区分校(编制6人)、北京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区分校(编制6人)、北京广播电视大学##分校(编制3人)、##区成人教育学校(编制26人)。㈡岗位设置各单位根据中心核定的编制,结合本单位实际,科

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社区教育中心第2页

学合理的设置岗位。岗位分三类,即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⒈管理岗位的设置根据(京编办〔20xx〕2号)文件标准,按照中心规定的职数设置,严格控制。⒉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凡属可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岗位均属于专业技术岗位(技工岗除外)。实行岗位总量控制与专业职务结构比例控制相结合,逐步实现专业技术职务与岗位聘任的统一。⒊工勤岗位的设置从事学校后勤服务工作的岗位属工勤岗位。对于职能相近相似,工作量不足的要精简合并。可以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工勤岗位,要逐步实现社会化管理。中心系统机构、岗位及职数见下表:机构岗位及职数(现有)##区社区教育中心中心办公室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科员4名社区教育科科长1名、副科长1名、科员2名学校管理科科长1名、科员1名教育需求调研科科长1名、科员1名##区社区教育中心教学研究室副主任1名、科员4名北京市##区自学考试办公室主任1名、科员1名##区第一职业学校(北京市广播电视中等专业学校##区分校)校长1名,副校长3名(其中电专校长1名),科室主任、科员及教师、工勤人员108名北京市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区分校校长1名、副校长1名、教师9名##区成人教育学校北京广播电视大学##分校校长1名,副校长2名,科室主任、科员及教师、工勤人员42名七、聘任办法㈠严格执行竞争上岗的办法。㈡聘任程序:先聘管理人员,再聘专业技术人员,最后聘工勤人员。在参加竞争后,由法人代表聘任,并签订《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报中心备案。㈢聘任中可以打破原有干部工人身份、专业技术职务等限制,依据德、能、勤、绩,按岗位需要选聘人才。㈣校长、科长参加竞聘后,领导小组确定校长、科长岗位人选,社区教育中心签发干部聘任书。㈤学校副校长、中层干部、机关副科长及科员参加竞聘后,由领导小组审批,校长、科长再行聘任。㈥中心系统聘用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人事、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㈦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书,并明确违约责任(一式二份,甲、乙方各一份)。㈧劳动合同制职工,改签聘用合同,社会保险不能间断。㈨法人代表公布聘用结果,受聘人正式上岗。实行聘用制后,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和复退军人,不因编制名额和岗位限制影响聘用,首次聘用时间原则上在3年以上(含3年)。㈩按设置的岗位和条件招聘应届大学毕业生,签订聘用合同,约定1年试用期,实行试用期工资,1年期满用人单位考核合格的办理转正定级手续,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由本人与区人才服务中心签订存档协议,中心为其提供人事服务。从外埠引进毕业生,双方应签订5年聘用合同,并明确违约责任。八、干部聘任㈠实行任前谈话制度。领导小组对聘任前的学校副校级以上、机关副科长以上干部实行任前谈话制度。㈡建立健全干部能上能下、合理流动机制各学校、机关科室在职干部凡达到以下规定离岗年龄履行职务任免。⒈校长、机关科长男57岁,女53岁一般不再继续任实职,改任调研员职务。⒉副校长、机关副科长,男55岁、女52岁不再继续任实职,改任副调研员职务。九、工资分配办法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逐步建立和实施岗位工资制度,依据按劳分配、绩效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按实际聘用岗位核定教职工档案工资。研究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制度,逐步形成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形成多样的分配激励机制。十、未聘人员安置㈠未聘人员的安置原则未聘人员原则上由单位内部安排,不得擅自将未聘人员推向社会。各单位可根据未聘人员的不同情况,采取多种方式予以妥善安置。㈡未聘人员的安置办法⒈转岗安置各聘任单位对因工作能力、业务水平、身体状况等条件限制,未能竞聘上岗人员,要坚持内部安置为主的原则,合理调整单位内部岗位设置。对未能上岗人员转岗安置,转岗安置人员享受转岗后的待遇。⒉合理流动各单位鼓励、引导未聘人员在本系统内跨单位流动。⒊内部退休至聘用合同签订之月,工龄满30年或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的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同意后,领导小组批准,可以实行内部退休,双方签订《内部退休协议书》,办理内部退休手续。其待遇按照办理内部退休手续当年的退休费标准核定本人退休费凡遇每二年晋升一档职务工资,国家调整工资标准和在职人员增加职务补贴时,按在职人员标准相应调整,重新核定退休费。内部退休期间的工龄连续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由单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其它待遇及管理办法与本单位退休人员相同。⒋离岗待退至聘用合同签订之月,参加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又不符合内部退休条件的未被聘用上岗的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同意后,经领导小组批准,可以保留与单位的人事关系,实行离岗待退,签订《离岗待退协议书》报中心办公室备案。离岗待退期间的待遇执行本市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凡遇每两年晋升一档职务工资、国家调整工资标准和在职人员增加职务补贴时,只按在职人员标准相应调整档案工资,不再重新核定离岗待退工资。离岗待退期间的工龄连续计算,至符合内部退休条件时,按内部退休办理。待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时,按档案工资计发退休费,其它待遇及管理办法与本单位退休人员相同。⒌待岗择业对于未聘上岗又未能按照上述办法安置的教职工,单位要给以半年的待岗择业期,并安排适当工作,待岗期间工资待遇为本市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待岗期满仍未上岗人员,单位给予不低于《##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顺政办发〔20xx〕76号)中规定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中心将其档案转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介绍中心或区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按照本市规定办理有关的社会保险手续。其养老保险办理的办法按照##区《关于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的办法》(顺政办发〔20xx〕75号)中规定执行。档案关系存放在当地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享受养老、失业、医疗等项保险。在没有新的接收单位前,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由本人全部缴纳。⒍病退经区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工龄满10年的,个人提出申请,单位同意,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办理病退手续。㈢相关规定⒈内部退休、离岗待退人员,仍然占原单位编制,参加原单位考核,不参加单位职称评定;无违纪、违法、违规记录的年度考核给予称职等次。⒉内部退休、离岗待退人员,工龄连续计算。⒊凡符合聘用条件但又拒绝岗位竞聘的人员,按自动离职处理。十一、不辞而别、超期不归人员改革办法㈠中心系统中不辞而别、超期不归人员,各法人单位应通知其参加中心的人事制度改革。㈡通知不到本人的,应通知其同住成年亲属;直接送达通知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通知,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通知日;在受送达通知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通知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通过新闻媒介公告通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后,即视为送达。㈢在上述工作完成后,本人仍不回单位的,中心将按照《关于执行〈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京劳社失发〔20xx〕245号)中的有关规定将其档案向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移交。十二、本方案由社区教育中心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策划方案,是策划成果的表现形态,通常以文字或图文为载体,策划方案源自于提案者的初始念头,终结于方案实施者的手头参考,其目的是将策划思路与内容客观地、清晰地、生动地呈现出来,并高效地指导实践行动。《执法执勤用车制度改革方案范文》如果还没解决您的需求,请访问我们为您2024准备的“公司人事制度改革方案”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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