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推进旧城区社区改造实施方案
小编寄语: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积极推进旧城区社区改造实施方案,请大家参阅!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城市形象,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部署,参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政发[2013]24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政发[2016]16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政发〔2013〕3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省和**市政府对城镇棚户区改造的决策部署,以构建和谐社会、提高群众的宜居幸福指数为出发点,以推进城市化进程为目标,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依法、有序、积极、稳妥地推进旧城区社区改造工作,将旧城区打造成彰显城市风格、体现地域特色的现代化新城市。
二、改造原则
(一)政府主导、街道实施
旧城区社区(村庄)改造采用"政府主导、街道实施"模式,由街道依法依规按程序确定国有企业或通过公开招标选定信誉度高、资金雄厚的知名民营企业参与。
(二)尊重意愿、惠及民生
社区(村庄)改造应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征得绝大多数群众同意后实施;充分考虑群众和村庄的切身利益;按照城市组团的理念做好安置区的规划建设,统筹并优先配套完善教育、医疗、社区服务中心等公建设施,切实改变群众的居住环境,营造和谐幸福家园。
(三)片区规划、分步改造
结合市政路网规划和城市功能定位等实际,对城市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按照片区将现有村庄进行合理的规划布局。优先选择影响城区道路互联互通和基础设施建设、影响城市形象和产业发展的社区(村庄)分步实施改造。
(四)打造景观、提升形象
围绕墨水河、龙泉河两岸预留充足空间,用于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及休闲空间建设;提升烟**路、蓝鳌路、鹤山路等重要道路两侧景观及城区西部、南部等主要出入口形象,加快推动城市向现代化、品质化、特色化发展。
(五)积极推进、扎实有序
围绕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根据我市国民经济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结合实际制定社区改造年度计划并积极稳妥推进,确保旧城区社区改造工作扎实有序进行。
(六)尊重历史、实事求是
已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政发[2012]55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启动实施尚未结束的改造项目,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街道及企业可继续执行原规定的相关条款,也可在妥善解决遗留问题、不重复享受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由所在街道按程序提出申请,经市旧城区和**蓝谷社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批准后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三、改造范围
旧城区(原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社区(村庄)。该范围北至**威路、南至城阳界(不含三里庄、山前社区)、西至规划的马山路、东至204国道,共67.34平方公里。
旧城区范围之外具备改造条件的社区(村庄),经市旧城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四、补偿方式
住宅房屋、商业及服务类房屋采用房屋补偿、货币补偿两种方式;工业、仓储类及其他非住宅房屋,采用货币补偿方式。
五、补偿办法
(一)房屋性质认定
1.住宅房屋。房地权属证件载明为住宅的。
2.非住宅房屋。房地权属证件载明为非住宅的。
3.住宅与非住宅兼用房屋。房地权属证件载明为住宅,全部或部分房屋实际作为非住宅使用,取得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且相关证件注明的营业地址与房屋地址一致的。
4.其他。无房地权属证件和用途不清的房屋,由所在街道组织村庄会同相关机构进行调查认定,确定补偿意见。
(二)应补偿面积
1.带院住宅。选择房屋补偿的,以房地权属证件载明的或经确认的土地使用面积作为应补偿面积,第二层及以上合法建筑面积计入应补偿面积;选择货币补偿的,以房地权属证件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增加10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作为应补偿面积,院落用地另行给予补助费。
2.多层楼房住宅。选择房屋补偿或货币补偿方式的,均以房地权属证件载明的或经确认的房屋建筑面积,增加10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作为应补偿面积。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单独计入应补偿面积(该公摊面积不计入计算临时过渡费的面积)。
3.商业及服务类,工业、仓储类及其他非住宅房屋。按照房地权属证件载明的或经确认的房屋建筑面积作为应补偿面积。
4.带院住宅应补偿面积或多层楼房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25平方米以及房屋建筑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参照《**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安置补偿
安置房屋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住宅与非住宅兼用房屋,按照住宅房屋给予补偿,另行支付经营性补助费。
1.选择房屋补偿的,以确认的住宅或商业及服务类非住宅房屋应补偿面积给予等面积补偿。
2.选择货币补偿的。(1)住宅房屋,以确认的应补偿面积,按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计算补偿金。院落用地根据房屋所在区域的土地级别,按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给予补助费,其他附属物、构筑物等不再评估,按院落用地面积以每平方米8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费。(2)商业及服务类非住宅房屋,以确认的应补偿面积,按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计算补偿金。被搬迁人的土地权属面积大于房屋权属占地面积的,对多出部分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评估补偿,其他合法附属物、构筑物等另行评估给予补偿。(住宅与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由取得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评估机构的选定参照**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3.工业、仓储类及其他非住宅房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予以评估补偿。
(四)补助费
1.住宅房屋
(1)搬迁补助费。选择房屋补偿的每户3000元,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1500元。
(2)临时过渡费。选择房屋补偿的,以协议约定的临时过渡期限(高层安置楼房不超过36个月)及确认的应补偿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计发,因搬迁人原因延长过渡期限的,根据确认的应补偿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计发逾期临时过渡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以确认的应补偿面积,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0个月。带院住宅应补偿面积或多层楼房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与增加的10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其临时过渡费按45平方米计发。
(3)经营性补助费。沿路(街)底层或与底层共为一户的住宅与非住宅兼用房屋,以确认的被搬迁房屋作为非住宅使用的经营面积,按照办理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的起始时间分别计算,一次性计发10个月:1年以内的(含1年)每平方米10元,2-3年的(含3年)每平方米20元,3年以上的每平方米30元。其他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费按照住宅房屋标准计发。沿市政道路的住宅与非住宅兼用房屋其他补助事宜,参照已启动实施的改造项目相关规定执行。
2.非住宅房屋
(1)搬迁补助费,以确认的经营面积,按每平方米20元计发。
(2)经营性补助费。选择房屋补偿的,以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及确认的经营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计发,因搬迁人原因延长过渡期限的,以确认的经营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45元的标准计发逾期经营性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以确认的经营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0个月。
(五)奖励
1.住宅房屋。带院住宅选择房屋补偿或选择货币补偿及多层楼房选择货币补偿,在规定的补偿协议签订期限内签约的,每户奖励10平方米的补偿面积(该奖励面积不计入计算公摊面积或临时过渡费的基数);多层楼房住宅选择房屋补偿的已增加公摊面积,不另行奖励10平方米的补偿面积。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每户奖励2万元,具体发放方式由搬迁人在《房屋搬迁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2.非住宅房屋。在规定的补偿协议签订期限内签约的每户奖励1万元,在规定的搬迁腾房期限内腾房的每户再奖励1万元。
六、集体经济用房
社区(村庄)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改造项目)按村民应补偿住宅房屋面积7%的比例,在安置区内配建商业用房。该商业用房仅限村庄自用或对外租赁,所产生的租赁费等收益,专项用于集体经济发展、村民福利等支出。配建的商业用房不得抵押或销售,具体管理办法由街道组织村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七、改造程序
(一)项目前期论证
1.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街道,根据我市国民经济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结合实际编制旧城区社区改造年度计划。
2.改造项目所在街道作为责任主体单位,要根据旧城区社区改造年度计划及本实施意见相关规定,组织社区内符合改造条件的村庄按程序召开村两委会、党员会、村民代表会,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经95%以上村民同意改造后,指导村庄起草、拟定《村庄改造实施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发改局、国土局、规划局、环保局、人社局、应急办、住宅办等相关单位审查并提交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形成会议纪要。拟定的《村庄改造实施方案》中应包括:参与改造的企业基本情况; 街道及村庄与企业约定的改造资金测算和后续保障措施;安置房建设模式及相关情况;供热及供气配套费缴纳时间;安置房产权证办理时间;按应补偿总面积增加10%供村民选择户型的住宅面积等内容。由村庄按程序召开会议研究通过的事项应包括:旧村址用地土地征收补偿费专项用于村民房屋搬迁、安置补偿的意见;安置房供热方式;安置区位置及初步规划方案;物业服务企业选定;回迁居民车位使用;物业、供电、供热、供气费用缴纳等规定。
3.改造项目所在街道应组织指导搬迁人,在不突破规定的补偿标准的前提下,根据改造项目及村庄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的《房屋搬迁补偿方案》,按程序论证并公开征求被搬迁人的意见,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被搬迁人同意后组织实施。《房屋搬迁补偿方案》中应包括:安置区位置及初步规划方案;安置房供热方式;物业服务企业选定;回迁居民车位使用;物业、供电、供气、供热费用缴纳等规定。
4.未列入年度改造计划的社区(村庄),符合改造条件或因重点项目建设需要搬迁,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可按程序实施改造。
5.相关街道在编制旧城区社区改造计划时,应根据旧城区道路建设计划,对贯通或拓宽道路需搬迁部分房屋的村庄,提前论证实施整体改造的可行性,具备条件的适时启动改造。
(二)土地开发整理
根据"政府主导、街道实施"的改造原则,依法依规按程序通过公开招标选定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程序、成本核算、成本审核确认、土地处置等事宜,参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政发[2016]16号)的相关要求执行。
(三)安置房屋建设及土地处置
街道作为实施主体,要依法依规按程序通过公开招标选定安置房屋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会同相关单位做好安置房屋的规划设计、建设配套;组织村庄做好村居民回迁等相关工作。安置房屋建筑质量及室外环境标准不得低于改造项目周边区域同类商品住房的标准。改造项目安置用地应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其余土地同时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依法按程序及时公开处置。
(四)改造成本测算与确认
1.街道对改造项目搬迁补偿、安置等所需的资金进行测算, 参与改造的企业或开发整理单位将前期资金足额缴存给街道,并根据房屋搬迁、安置房屋建设计划进度,拟定后续资金及时到位的保障措施。改造资金测算结果及保障措施应纳入《村庄改造实施方案》中。
2.经测算资金不能实现平衡的改造项目,由所在街道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按程序实施。
3.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或安置房屋建设的成本和费用,由改造项目所在街道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参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政发[2016]16号)或《**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的相关意见进行审核确认(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第三方成本审核认证)。
八、资金筹措
(一)改造项目所在街道要通过多种方式拓宽社区改造融资渠道,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融资模式。市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对接政策性或商业性银行等金融机构,争取给予融资支持。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等多种方式参与社区改造,按照与国有企业"同策同价、一视同仁"的原则,享受相关资金扶持规定。
九、资金扶持
(一)土地净收益
1.改造项目原则上在村庄旧址用地面积内(含异地建设的改造项目)享受资金扶持。村庄旧址用地包括村庄内村(居)民住宅和非住宅、社会公共事业、公共设施、工矿等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不含市政道路和公路)。村庄旧址用地面积,由所在街道提供村庄旧址土地利用现状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规划局、国土局、住宅办等单位及街道共同确认。
2.村庄旧址用地面积内可享受资金扶持的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拍挂"实现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土地储备成本、提取相关基金后,净收益补助所在街道,主要用于村(居)民的搬迁补偿及安置房屋建设。
(二)税收地方留成
1.在村庄旧址用地面积内建设的回迁安置及商业开发房屋,由建设单位上缴的土地契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及销售收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属于我市市级地方留成部分,给予所在街道等额财政资金补助,主要用于村(居)民的搬迁补偿及安置房屋建设。
2.建设单位上半年上缴的税款,在当年第二季度以后申请审核;下半年上缴的税款,在当年第四季度以后申请审核。由改造项目所在街道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住宅办等单位审查确认后由市财政拨付。
(三)收费
1.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造项目中回迁安置、社会公共事业、公共设施和村庄集体经济发展用房,免收**市级及以下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供热、供气收费除外)等政府性基金;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用于商业开发的房屋,仍按照房地产开发有关规定办理。
2.配套经营性收费。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社区改造项目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区有线电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等市政公用设施,涉及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按不超过规定标准的50%收取。
(四)税收政策
1.对不宜统一规划建设安置房屋或安置房屋房源不足的改造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发企业搭建安置房房源平台,由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搬迁人自愿购买。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搬迁人又重新购买商品住房,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总额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超过货币补偿总额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2.在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为纳入国家或**省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配建或提供安置住房的,涉及的税收政策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等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3.改造项目搬迁补偿完成后的30日内,由项目所在街道将房屋搬迁通告和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搬迁人相关信息资料报市住宅办。被搬迁人重新购买商品住房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市住宅办审查后出具证明,由税务部门办理免征契税手续。
十、其他
(一)相关街道在旧城区社区改造过程中,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市旧城区和**蓝谷社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政发[2016] 35号)中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二)旧城区范围内市级重点项目及贯通、拓宽道路需搬迁(征收)的房屋,其补偿标准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三)改造项目或市级重点项目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按照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及我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实施意见执行。
(四)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2012年10月28日公布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政发[2012]55号)同时废止。
(五)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城区防汛工作实施方案
下面是我们的小编给大家推荐的城区防汛工作实施方案供大家参阅!
为保证我县城区居民安全度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市、县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县城区防汛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省、市城区防汛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针对城区防汛特点,立足防大汛、抗大涝,解决相对集中降水对城市的影响。坚持专群结合、标本兼治、先急后缓的原则,全城动员,全民动手,以外涝不进城、内涝不成灾为目标,确保城区安全度汛。
二、责任分工
(一)发改局:负责抗灾、救灾物资储备计划,确保调拨供应。
(二)财政局:负责防汛资金的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三)住建局:传达贯彻县城区防汛指挥部指示,具体负责城区防汛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制定城区防汛预案,成立城区防汛抢险突击队;做好汛前城区管道清淤、排水管道出口检查;负责城区防洪排涝组织指挥工作,抓好城区防洪设施的安全运行和指挥调度;负责城区防汛工程的规划、设计、实施、交接等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准备并检修好城区防汛所需必备物资设备;对城区范围内房屋进行全面调查,发现危房督促相关单位及时进行检修。
(四)xxxx镇:负责城区各村的汛期抢险物料、防汛器械配备,摸清城区范围内存水坑情况,组织各村组建抢险队,搞好演练,做好重点防汛区域的调查摸底和应急状态下的抢险组织工作。
(五)交通运输局、交警部门:负责城区防汛期间抢险物料运输车辆的组织和安排,保证城区防汛车辆的顺畅通行。
(六)商务局:储备好城区防汛物料、雨具。负责所属企业厂区的排水及车间、仓库的汛期安全。
(七)供销社:储备好城区防汛物料。
(八)供电公司:负责城区输变电工程运行安全,线路畅通,确保防汛抢险、救灾的电力供应。
(九)公安局:负责城区防汛抢险期间社会秩序和社会治安工作,协助城区防汛指挥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
(十)教育局:负责学校、幼儿园危旧校舍的检查与维修,确保学校师生安全,并制订和落实紧急情况下的疏散方案。
(十一)民政局:负责敬老院的安全检查和紧急情况下的老人疏散工作;负责城区洪涝灾民的生活安置及救济工作。
(十二)卫生局:成立城区防汛抢险医疗救护队,并配备救护车辆,做好城区防汛期间的抢救和卫生防疫准备工作。
(十三)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及气象信息。
(十四)联通公司、移动公司:负责有线、无线通讯设备维护保养,确保汛期通信安全畅通。
(十五)保险公司:做好城区各工矿企业及家庭洪涝灾害的理赔工作。
(十六)宣传部、电视台:负责汛情的及时发布。
(十七)石油公司:保证城区防汛抢险期间的汽油、柴油供应。
(十八)各单位家属居住区的防汛工作由所属单位负责;各生活小区由产权单位负责;城区内各社区由xxxx镇和社区办负责。
(十九)其他单位按照城区防汛指挥部的调度,认真履行本部门职责。
三、保证措施
(一)落实责任制,严格责任追究。严格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城区防汛责任制。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城区防汛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要对单位的防汛工作全面负责,及时解决城区防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城区防汛、抢险预案。汛情紧急时,必须在第一线指挥调度,组织抢险救灾。要严肃城区防汛纪律,坚决执行城区防汛指挥部的调度命令,对违反纪律,不执行防汛调度命令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二)加大工作力度,落实防汛任务。城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对重要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城区内排水管道和沟渠内的废渣、垃圾,本着“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住建局督促相关单位,于7月1日前清理完毕。对因逾期完不成清淤任务而使排水受阻、造成损失的单位,要依法追究单位责任人的责任;对占压排洪、排水设施造成淤堵的,要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住建局要对城区内的排水管道及时进行疏浚,对缺损的雨水箅子、井盖、排水沟盖板及时补换,保证排水畅通。如遇特大暴雨出现城区内涝,要果断采取措施疏通检察院东侧排水口与岳家佐排水口。
(三)落实防汛队伍,备足防汛物资。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城区防汛工作实际需要,组织一定数量的城区防汛队伍,搞好防汛基本知识的学习和技能培训,并组织好实战演习,确保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抢险队伍人数原则上不少于单位人数的二分之一。城区各企业单位的抢险队伍不少于15人。各部门、各单位要备足、备齐防汛物料。城区防汛物料要定点存放,登记造册,专人管理,不得挪用。交通部门负责准备运输车辆10部;建设部门准备挖掘机3部、装载机2部;粮食部门负责准备麻袋5000条;商务部门负责准备编织袋10000条、铁丝5吨、桩木30立方米、钢管500根、雨衣xxxx件;民政部门负责准备帐篷50顶;电力部门负责准备防水电缆1000米、发电机3台、应急照明灯50盏。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城区防汛物资落实到所辖单位、落实好存放地点、具体负责人和联系电话,报县城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确保关键时刻拿得出,用得上,确保抢险需要。所有城区防汛物资必须于7月1日前准备完毕。
(四)建立防汛机构,完善上报要求。各部门、各单位要迅速调整充实城区防汛指挥机构,并将防汛领导机构、防汛抢险队成员、值班表、值班电话号码和值班车辆于7月1日前报到县城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自7月1日至9月30日,各部门、各单位实行24小时昼夜值班,汛情、灾情上报要做到及时、准确、迅速。
(五)突出重点部位,明确责任分工。将城区内重点低洼易涝地段分为五片,具体情况如下表:重点区域责任单位责任人转移方向安置地点北关张家大院住建局赵仲超商贸大街向南东街小学水利局对面家属区住建局赵仲超商贸大街向南东街小学农机公司家属院商务局周育松织鑫大街向南xxxx中学染线厂家属区商务局周育松建新大街向北xxxx师范宏润小区东侧军转干家属区环保局刘振新文化路向东xxxx师范各责任单位要对分包责任段内房屋进行调查摸底,将危房间数、户数、人数登记造册,7月1日前报城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各单位接到重大汛情警报后,要按照城区防汛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组织群众向预定方向转移,安置到预定地点,维护好社会秩序,稳定好社会治安,确保疏散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组织领导
城区防汛工作要在城区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以系统和单位为主,搞好城区防汛工作。为加强对城区防汛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调整充实了县城区防汛指挥部,由县委常委、副县长李东海担任总指挥,住建、发改、财政、卫生、国土、水利、交通、公安、教育、商务、县社、供电、民政、气象、粮食、联通、移动、保险、xxxx镇、社区办、电视台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住建局,具体负责协调、调度和落实工作。城区各单位要坚决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和调度,全方位落实各项防汛措施,确保城区安全度汛。
老街改造工程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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