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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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保健食品
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05年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药监***分局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
分局领导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精心组织和落实,求真务实稳步推进这次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要有专人负责抓好此项工作。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要将各阶段执法检查的信息和动态及时地上报到市局保化处
二、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组织学习培训。2005年5月17日至6月7日为学习培训阶段。重点做好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前期准备工作。
(二)、搞好自查整改。2005年6月8日至6月30日为企业自查整改阶段。各生产经营企业要根据药监***分局制定的保健食品专项整治方案进行自查,对每一个企业的自查必须做好记录,将自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
(三)、加强检查和监督。2005年7月1日至11月10日为检查和监督阶段。这一阶段的检查监督工作,结合我局药品抽验工作同步进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对违规行为按照查处原则给予查处或处罚。检查的项目和格式按照市局保化处统一印制的格式进行认真填写和记录,努力掌握第一手资料,建立健全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情况数据信息,为今后保化工作顺利开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四)、搞好分析总结
11月11日至11月25日为分析总结阶段。主要是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总结经验,开拓思路,找准今后工作方法,对检查的重点问题进行跟踪检查,落实整改措施,将依据保健食品专项整治检查的结果写出总结报告,于11月30日前上报到市局保化处。

*****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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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文章标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大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综合治理的力度,促使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平衡,切实改善人口结构,维护人口安全和社会稳定,推动全县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县委办公室
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集中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的专项活动方案》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从今年7月起到11月底,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终止妊娠药品专项检查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此次专项检查活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标本兼治,严厉打击违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和制售假劣终止妊娠药品行为,促使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正常,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此次专项检查活动,达到以下目标:
1、大力宣传有关终止妊娠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提高法规社会知晓度。
2、坚决依法查处违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达到查处一例,震动一方,教育一片的效果。
3、健全和完善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各项制度,规范终止妊娠药品经营、使用行为。
三、检查对象及检查内容
(一)检查的重点单位。包括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含民营医院)、厂校及农村卫生室、个体诊所、药品批发及零售企业等。(二)检查的重点内容。终止妊娠药品购销渠道情况,是否存在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药品批发企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等违法经营情况;终止妊娠药品的质量;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及执行情况。
四、时间与步骤
(一)宣传发动,调查摸底阶段(7月1日至7月10日)。1、利用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和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集中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的专项活动方案》的通知精神,让广大公民和涉药单位了解依法开展终止妊娠药品监督检查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形成强大的专项检查声势。
2、在电视和网站上公开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广泛发动群众监督检举违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行为,建立社会监督和专业监督协作机制。
3、对全县终止妊娠药品购用品种、购销渠道和各涉药单位经营、使用情况进行初步摸底,明确重点检查品种、重点检查对象、重点检查内容。
(二)执法检查阶段(7月11日至8月30日)。
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组织稽查人员全面开展检查。
(三)立案处理阶段(9月1日至10月30日)对群众举报和执法检查发现的案情线索进行调查取证,经调查取证违法事实属实的,按有关程序进行立案处理;对不属本部门管辖的案件依法向有关部门移交。
(四)总结上报阶段(11月)
将此次专项检查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书面报县专项整治“两非”办公室。
五、几点要求
(一)统一思想,强化领导。各涉药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终止妊娠药品专项检查活动,积极做好本单位自查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主动向我局报告,并组织单位职工学习终止妊娠药品相关管理法规,建立健全终止妊娠药品各项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药品稽查人员要把此次专项检查行动看成是贯彻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充分认识到开展终止妊娠药品专项检查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局稽查科要认真制定整治方案,制定和落实各项责任制度,确保此次专项检查行动顺利开展。在行动过程中,执法检查及案件查处工作由稽查科负责,综监科、药检所通力配合。要注意内部机构间的协调,检查中发现属于日常监管的内容,综监科要做好服务,落实企业整改;属于违法违规的,稽查科要依法查处,属于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的,办公室要做好宣传培训。
(二)、重点突出,主次分明。1、加强对农村基层的监督检查,做好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及重点内容的重点检查。凡违法经营终止妊娠药品,发现一户就取缔一户,发现多少就取缔多少。检查中要发挥现有药品监管网络的作用,确保检查面不得少于全县被监督单位的二分之一,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案件,件件落实,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2、加强对终止妊娠药品的抽验力度。对国家、省、市药监部门通报不合格的终止妊娠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药品要加强跟踪抽验,利用抽验这一方式来发现假劣药品,提高群众用药质量。
(三)、依法查处,注重实效。在此次专项行动中,各科室要加强与计生、卫生、公安等部门的协作,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形成合力,提高办案效率。行动中要按照“五不放过”的原则,查清终止妊娠药品非法流通的各个环节,彻底端掉黑窝点,触犯刑律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惩。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要注重与其他地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协同配合,组织联合办案,形成整体合力,确保此次行动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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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内容显示中
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对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好《化妆品卫生规范》、《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结合《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05年开展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密云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一、专项整治工作总体目标
进一步提高对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初步摸清辖区内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产品的基本情况,为更好的实施监管打下基础。借鉴药品监管的理念、经验,掌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情况和化妆品品种概况以及化妆品标签、标识、说明书等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专项整治工作重点
在初步摸清辖区内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产品的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按照《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重点清理辖区内无证生产化妆品的生产企业,重点检查企业的原料库、原料进出记录和投料记录的实际情况。对美容美发店、药店、化妆品批发市场的化妆品质量、标签、标识、说明书等内容进行重点整治。
三、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从5月30日起至11月20日,用半年左右的时间,分四个阶段完成此次专项整治工作。
(一)组织准备阶段(5月30日——6月30日)
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和落实,责任到人,求真务实稳步推进这次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在化妆品监督管理科人员到位前以稽查科人员为主,相关科室积极配合抓好此项工作。
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好《化妆品卫生规范》、《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和《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05年开展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在理解、掌握的基础上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对检查阶段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
主动宣传。通过多种宣传方式,让社会各界了解化妆品监管职能划转的重要意义,树立药监部门依法监管的良好社会形象。建立健全便捷、畅通的投诉举报系统,认真处理、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充分发挥舆论宣传机构的作用,普及化妆品监管法律法规知识,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争取多方的支持与配合。及时与县委、县政府主管领导汇报、沟通情况,建立与卫生、工商、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机制,多渠道了解化妆品市场的基本情况,尽可能多的搜集信息,为下一步工作打下基础。
(二)企业自查整改阶段(7月1日——8月10日)
辖区内所有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要根据药监密云分局制定的化妆品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进行自查。自查的重点内容为是否按照卫生许可项目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是否达到化妆品良好卫生规范的要求,是否严格执行各项生产操作规程。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将自查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于2005年8月10日前报送到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密云分局。
(三)监督检查阶段(8月10日——11月10日)
对密云县行政区域内,按照《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化妆品卫生规范》、《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重点清理辖区内无证生产化妆品的生产企业,检查企业的原料库、原料进出记录和投料记录的实际情况。对美容美发店、药店、化妆品批发市场的化妆品质量、标签、标识、说明书等内容进行重点整治。
调查密云县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实际总量、实际状态,在监督检查中注意认真填写监督检查情况记录,对企业基本情况详细登记,掌握化妆品市场的详细情况,收集、整理化妆品品种的相关信息。为以后监管打下良好基础。
(四)分析总结阶段(11月11日至11月20日)
以自查整改阶段为界,凡属自查出的问题,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及时纠正的,减轻或免于处罚;凡属在监督检查中被发现或被举报查实的未按照卫生许可生产、经营化妆品,不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在标签、说明书中宣传疗效,标签、说明书内容不符合要求,根据《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化妆品卫生规范》、《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五不放过”的原则予以严肃查处。
及时汇总有关情况,总结经验。在调查、检查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形成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情况数据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档案。并分别于9月1日、11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向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处汇报。
以此次专项整治为契机,切实加强对化妆品的管理,明确监管责任,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初步掌握辖区内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分布、规模、性质和品种数量,为作好长期有效监管打好基础。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治理商业贿赂实施方案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治理商业贿赂实施方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高度重视,在全省各地设置了9个分会场,全系统2100多名干部职工都就近及时收听收看了会议实况。各地市的党委、政府及纪委的有关领导也应邀出席了分会场的会议。会后,大家进行了热烈讨论。普遍认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部署和要求上,态度鲜明,行动迅速,重点突出,措施有力。尤其聆听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邵明立局长和监察部副部长曲万祥的讲话,进一步提高了对开展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进一步明确了治理工作的目标、原则和任务。大家纷纷表示,在食品药品监管领域治理商业贿赂,是进一步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经济秩序,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深入推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反腐倡廉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搞好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吉林省全系统的干部职工坚决拥护并将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出的治理商业贿赂各项工作部署和要求。同时,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向各市县局党组提出,要积极响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号召,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保持高度一致,统一思想、统一部署、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扎实有效地推进治理工作。目前,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成立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了办公室,研究、出台了《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确定了治理工作的指导原则、总体目标、治理的重点内容和措施、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及具体要求。从2016年4月10日起,全省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正式启动。全部工作将分四个阶段进行,即:学习教育阶段(4月10日--5月15日)、宣传动员阶段(5月16日--6月15)、查摆阶段(6月16日--10月31日)、总结阶段(11月1日--11月15日)。主要完成四项治理任务:一是通过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虚假注册审批、违法违规经营、给予或收受回扣、违法广告宣传、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以及一药多名、未经批准改换包装等行为的监管治理力度,重点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研发注册环节的商业贿赂及药品、医疗器械购销环节中的商业贿赂。二是通过在药品注册、药品检验、审批发证、认证检查、监督执法等重点环节上建立“权力公开、权力分解、权力量化、权力运用、责任追究”的长效制度措施以及推行政务公开、阳光政务,用规范的行政行为和完善的监管体制遏制商业贿赂行为。三是通过督促,使企业自查自纠,提高自律意识,自觉抵制商业贿赂行为。通过大力推进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利用公示、警示制度,鼓励宣传守法守信的企业,警醒违法违规失信的企业,从而减少商业贿赂行为。四是通过探索、完善药品招标采购的运行机制、监督机制,约束商业贿赂行为。另外,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决定,将于近期召开由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企业法人参加的全省治理商业贿赂电视电话会议,对全省食品药品领域治理商业贿赂进行动员部署。同时要求各地也要组织本辖区企业法人召开专门会议,会上要提出拒绝商业贿赂的倡议,企业法人要签订承诺书。预计全省系统治理工作于2016年年底前结束。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治理商业贿赂实施方案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目标管理实施方案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目标管理实施方案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纪检监察工作实行目标考核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县纪委全会精神,促进全局党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改进和加强纪检工作,促进单位更好的履行好职责,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放心,我局决定对纪检监察工作实行目标考核,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二、基本任务和考核标准(一)、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带头遵纪守法,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利。(二)、牢记“两个务必”,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求真务实,真抓实干,不断增强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和遵纪守法意识,对上级或本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要认真完成。(三)、全面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把基层组织建设成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四)、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廉洁奉公,严于律己。出发期间不准饮酒,不接受任何影响公务活动的宴请,决不接受任何名目的馈赠、礼金、有价证券。八小时内外都要严格自律,表里如一,自觉接受来自各个方面的监督。(五)、根据签定的2005年各科室目标管理责任书,严格落实职责。(六)、不许参与赌博。(七)、不准直接或间接参与药品生产、经营和推销活动;不准私自处理依法查扣、没收的药品、医疗器械等。(八)、不许违背原则,滥用自由裁量权或擅自行使减、免、缓等权力。不许在执法期间消极怠工、推诿扯皮、互相攻击、泄露案情和自行其事。(九)、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党风党纪教育,全年上廉政课不少于2次,并每季度向纪委党风廉政办公室报送宣传稿件至少1篇。(十)、认真制定年初计划,搞好半年和全年总结。(十一)、对已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故意拖延不处理的,或防碍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包庇、纵容违法违纪人员的,一经查处,要严肃处理。(十二)、对在党风廉政建设过程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同志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目标管理实施方案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省政府行政机关工作要求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规则》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小编,全国公务员公同的天地www wmxz.cn
第二条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以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认真履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赋予的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的职责,建设依法监督、科学公正、廉洁高效、行为规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
第三条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省委省政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四条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密切协调;保证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干部和内设机构职责
第五条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全局工作。
第六条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七条局长外出期间,委托一位副局长代行局长职责。副局长外出期间,其分管工作由局长指定其他副局长代管。
第八条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在局长、副局长领导下,各司其职,做好本处室和本单位的工作。
第九条局领导、机关各处室负责人、各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同时离开驻地。
第十条干部基本职责:
(一)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坚决服从、服务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大局,为发展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和振兴山东经济做贡献。
(二)遵纪守法,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增强组织纪律观念,做到令行禁止。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熟悉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熟练业务技能,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积极主动地做好本职工作。
(四)正确贯彻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政策,依法行政,文明服务,坚决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五)严于律己,为政清廉,公正办事,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业作风。
(六)树立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爱岗敬业,求实创新,团结协作,艰苦奋斗,顽强拼搏,争创一流,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基本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带领全体干部职工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的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严格执行各项。
(三)组织全体人员努力学习政治、业务及相关知识,强化政治和业务,不断提高水平和业务素质。
(四)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抓好和,带领干部依法行政,树立良好的队伍形象。
(五)解放

思想,实事求是,加强调查研究,理论联系实际,积极探索监管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大胆改革,锐意进取,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
(六)加强机关和基层建设,关心群众生活,积极为干部职工排忧解难,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第三章依法行政要求
第十二条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授权的权限、程序行使监督管理权,强化行政责任,规范行政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立法工作,由政策法规部门归口管理,在年末制定下一年度的立法,负责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工作。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
第十五条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授权进行行政审批,并制定相关规定落实各项责任制。
第十六条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按照批准的行政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收。
第四章会议制度
第十七条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行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制度。
第十八条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及局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二周召开一次。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落实党委政府的重要会议、文件及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
(二)研究部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重要工作;
(三)审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法事项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四)讨论决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重点工作计划;
(五)讨论全局年度预算,审核年度决算;
(七)研究会议召集人确定的其他议题。
第十九条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组成,办公室和有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列席。局长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听取机关处室或直属单位等的专题,通报机关重要工作情况,协调机关重大政务工作;
(三)研究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和各市局上报的重大的请示事项;
(五)讨论重要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应诉意见;
(六)审议决定重大药品、医疗器械、食品安全案件的处理意见;
(七)研究会议召集人确定的其他议题。
第二十条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议题,由办公室负责收集,并报告召集会议的局长或副局长确定。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办公室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和会议议题。
会议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并起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决定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办。
第二十一条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省局局长、副局长,各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省局各处室、机关党委、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分析形势、总结经验、部署任务。
根据工作需要,由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召开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座谈会。
第二十二条按照纪检监察工作有关规定,驻局纪检组负责人参加局行政领导会议;驻局监察室负责人参加局有关行政会议。
第二十三条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实行行政工作例会制度。各部门、各单位行政例会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和处理本部门、本单位重要工作。
第二十四条局机关各处室召开面向全系统的各类会议,实行计划管理,严格控制会议和参会人员数量。
第五章公文处理
第二十五条依据《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鲁政发99号)规定,制定公文处理办法,规范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凡主送或者抄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公文,统一由局办公室负责提出拟办意见;涉及重大问题的来文,应及时报局领导阅批。
各处室应认真负责地按照局领导批示及办公室拟办意见及时办理公文。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及反馈。
第二十七条公文运转应高效、规范。除局领导交办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局领导个人报送公文。除涉及人事等机密事项外,机关各处室报送局领导的内部批阅件,须经办公室按公文运转程序呈批阅。
 

 第二十八条制发公文必须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处室应主动与有关处室协商一致并会签;如分歧较大未能协商一致的,应列出各方理由和意见,提出办理建议,按照公文审批程序,报局领导审核或者签发。
第二十九条制发公文必须按照公文处理有关规定进行审核、会签和签发。报送上级的请示报告,以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重大事项,由局长签发或局长授权有关局领导签发;以局名义制发的其他公文,按照局领导的分工,由局长或副局长签发;以局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局机关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可以以函的形式商洽或者答复业务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不得审批下达应当由局审批下达的事项。各处室的发函,由各处室负责人签发。
第三十条大力精简公文,推行电子政务,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和效率。
第六章公务活动
第三十一条局领导的内事活动(包括接待来访、出席重要会议和活动、出差等)及外事活动(包括出访、接待外宾等)由办公室负责安排。
局机关各处室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由各处室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
第三十二条局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党委、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举办的重要活动,须经局长同意。处室负责人参加有关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举办的重要活动,须报分管副局长或局长审批。
第三十三条除组织安排的公务活动外,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参加行政相对人或下级机关组织的颁奖、剪彩、奠基、开业、竣工、庆典等事务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有关单位或部门以及其他兄弟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来访或商洽工作等,需局领导接待的,由办公室请示局领导后安排。
第三十五条局领导出国访问和局机关处长、副处长以及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国均须按程序报批。
副局长离开驻地外出应事先向局长报告;局领导离开驻地外出,应事先向办公室通报。局机关处长、副处长以及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离开驻地外出,须报分管局长批准,并在局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六条局机关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约稿,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必要时由办公室报分管副局长或局长批准。建立健全新闻宣传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对外发布信息、接受采访约稿等要保证内容准确、口径统一。
第三十七条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发表与现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政策或法规相悖,或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务人员身份不符的文章和言论。
第七章行政监督
第三十八条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和质询,报告工作,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做好“两会”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局办公室负责建议和提案办理的综合协调工作,各有关处室负责对建议或提案的具体办理。
接受司法监督、监察和审计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处理和整改。
第三十九条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纠正违反法律、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不当的行政行为。认真听取地方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条认真办理和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实行局长接待日制度,由局长、副局长及各处室负责人定期接待群众来访;重要的群众来信,由局领导本人阅批。
第四十一条实行政务公开,通过政府网站等多种形式,及时准确地发布政务信息,便于行政相对人和人民群众的知情、参与和监督。自觉接受舆论和群众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处理。
第八章请示报告
第四十二条请示
请示应当一事一报,条理清楚,表述准确。一般问题的请示,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逐级进行;重要问题的请示,必须行文。对下级的请示,上级应当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一般的要在十日内给予答复。下级要严格按照上级的批复或答复执行,并抓好落实。
第四十三条报告
下级应当主动向上级报告工作情况。一般性的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执行重要任务时,要及时报告任务的进展和完成情况;发生重大事故、案件和特殊情况,必须随时报告。
第九章值班制度
第四十四条建立健全局领导和机关工作人员值班制度,保证上传下达联络畅通。
第四十五条领导实行轮流值班。其一般职责是:
(一)及时妥善处置值班期间发生的各种情况。
(二)检查本级和下级值班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第四十六条值班员职责
(一)坚守岗位,随时保持通讯联络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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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 (二)做好值班记录,遇重大、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值班领导。
(三)做好值班期间的文电收发、保管。
(四)协助值班领导处理值班期间的各项工作。
(五)夜间值班人员除遵守值班员一般职责外,应协助门卫共同负责办公区域的安全工作。
第十章作风纪律
第四十七条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要坚持学习制度。各级干部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努力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法律政策水平,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八条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各级干部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四十九条坚持廉洁从政。各级干部要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不得利用职权拉关系、谋私利。领导干部还要严格要求并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五十条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办事程序,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
第五十一条局机关工作人员一般不在社会团体中兼职。确需兼职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报批。
第五十二条对于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严肃批评,并限期改正;对扰乱机关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依照党的纪律和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的,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第十一章后勤保障
第五十三条要经常教育干部职工爱护公物,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切实加强资产、装备管理,做到账实相符。
第五十四条各级要按照规定正确使用房产、设施和装备。未经批准,不得任意拆毁、改建;不得擅自变卖、出租和转让。
第五十五条房产、设施和装备必须加强维护保养,实行责任管理,防止损坏、丢失,确保使用安全。
第五十六条加强水、电、暖管理,保障单位正常用电、用水和取暖,注意节约水、电和燃料。
第五十七条加强计算机局域、广域网络的建设和维护。办公网络系统、计算机硬件设备、软件资料、病毒防治以及机房维护等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山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资产装备的新建、购置、报废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办理。
第五十九条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级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十条财务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
第六十一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积极筹措资金,切实保障食品药品监管工作需要,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科学编制预算,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合理使用资金,降低监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如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四)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对单位财务活动实施监督、控制、检查。
(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家资产流失。
(六)加强对所属单位财务活动的审计监督和管理。
第六十二条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建设,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交通、通讯工具,改善办公条件和监管手段。
第六十三条接待工作要坚持统一管理、对口接待、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六十四条接待工作要严格执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严格接待范围和标准,做到从简从便,朴实节俭,热情服务,周密细致。
第六十五条各级要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一)录入人员必须进行体格检查和病史登记。
(二)引导、教育全体干部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保持个人卫生。
(三)开展经常性的群众体育活动,强身健体。
(四)按照规定对干部职工进行身体检查,通常每年一次,并记入健康档案。
第六十六条搞好办公和生活区域室内外卫生。
第十二章督查、考核
第六十七条会议

、公文督查:
上级机关下发的重要文件,公布的重要监管业务政策,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等,必须迅速组织传达学习,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反馈实施意见;有限办时间的必须在限办时间内办结;无限办时间的主动反馈贯彻落实情况。
第六十八条日常工作督查:
各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经常进行日常工作督促检查,及时做好工作指导。
第六十九条日常督查的内容主要有:
(一)重要工作进展和工作完成情况。
(二)办公秩序的保持以及规范统一情况。
(三)人员出勤和在位情况。
(四)值班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五)安全保密工作情况。
(六)本单位(部门)的其它工作情况。
第七十条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要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每年对公务员进行“德、能、勤、绩”考核。
第七十一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效和贡献的机关公务员,分别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及权限给予表彰、奖励。对受奖人员,可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七十二条机关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对违反纪律的,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尚不构成行政处分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告诫规定。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本规则由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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