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局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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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1、为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热情,在局机关形成竞争有序的工作环境,促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稳步推进,特制定本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2、年度工作目标
(1)本办法所指年度工作目标是:年初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确定的各县(市、区)年度工作目标、局属科(室)工作目标。
(2)年度工作目标的分解,局属各科室根据科室工作目标结合科室人员岗位职责分解细化到个人,并分阶段制定个人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表,作为年终对个人目标考核的依据。
(3)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分为科室年度目标与个人年度目标考核两部分。
局科室年度工作目标的考核由单项考核和全面考核组成,分半年和年终两次考核。全面考核由局党组及各县(市、区)局局长,业务骨干组成考核组对市局各科(室)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单项考核由各科室[本文转载自[网-找文章,到网]申报3—5项单项工作,由考核组确定1—2项为单项突出工作。
个人年度目标考核将在日常工作中进行。各科室依据年初科室的工作目标分阶段制作短期目标责任表,确定责任人和完成时间,每月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比计分,所有考核表均存档备案,作为年终个人总评计分的依据。
3、阶段性工作目标
(1)阶段性工作目标是指:根据局务会、局长办公会安排部署的专项性的确定具体完成时限的工作目标。
(2)阶段性工作目标考核。
①承担阶段性工作的科室根据工作任务,按照个人岗位职责将定工作任务分解到人,同时,分阶段制定短期工作目标责任表,实行每月测评,每季评分;测评和评分均归档备案,作为个人年终总评、计分的依据,
②承担阶段性工作的科室实行工作动态周报制,阶段性工作考核将以工作周报为主进行。
③阶段性工作考核由市局党组根据工作特点,确定考核组进行量化考核。
4、日常工作目标
(1)日常工作目标:不属于年度工作目标和阶段性工作目标内容的,由局务会,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等确定的日常性工作。
(2)日常工作目标考核。
以局办公室日常工作督办情况通报为依据,由局办公室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对责任科室及责任人进行量化计分。
5、不良行为登记扣分。按照五个行政效能监察小组及四个工作督办小组的日常不良行为记录年终扣除个人及科室相应得分。
6、年终总评及奖惩
(1)先进科室:按科室的1/3评定先进科室,先进科室同时可确定3项单项奖。
(2)先进标兵及先进工作者评定标准及奖励:年度个人总评得分排在前十位的作为标兵,11—30位的为先进工作者。
(3)末位警示:对年终总评在后十名的同志要提出警告,后三名的同志提出严重警告,连续三年在后三名的同志要调整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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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咨询制度实施暂行办法


专家咨询制度实施暂行办法
贵港市“西江创业创新领军人才计划”
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社会各界智力资源,提高市委、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质量,规范重大决策程序,建立科学决策体系,促进党委、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委、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事项专家咨询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实施专家咨询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坚持实事求是、严谨务实、直言辅政,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积极开展决策咨询工作,为推动贵港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编制城市发展、土地利用、自然资源开发等各类总体规划,确定或调整重要的区域规划,以及生态、环境污染治理等专项规划;
(三)政府重大项目,特别是涉及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公益事业等项目,以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措施的制定出台;
(四)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五)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
(六)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七)其他需由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为便于加强与专家的联系,设立贵港市决策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
第六条 咨询委下设办公室,由市委政策研究室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提出咨询工作建议,协助咨询委开展调研工作,做好咨询委员的联络工作,组织咨询会、座谈会等活动,编辑咨询专报,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七条 咨询委建立办公室会议制度,由主任、副主任及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参加,研究、解决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八条 咨询委建立咨询专家库,整合全市科学研究资源,形成多层次、多学科决策咨询网络。

第四章 专家选聘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咨询专家,是指经市委、市人民政府聘请的参与重大决策事项咨询工作,并提出咨询意见的专家。
第十条 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术造诣深,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相应的职称、相当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二)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热心我市咨询事业,责任心强,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参加委托的咨询工作;
(四)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公正诚信,敢于直言不讳地提出咨询论证意见。
第十一条 咨询专家实行聘任制,由市咨询委和市委政策研究室提出建议名单,报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聘期3年,由市委、市人民政府颁发聘书。聘期结束后,由市委、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决定续聘或解聘。
第十二条 咨询专家应独立自主地开展咨询论证工作,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为专家咨询论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章 权利与职责

第十三条 咨询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贵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
(二)了解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参加咨询委组织的调查研究以及考察交流活动;
(三)获取与咨询项目相关的信息资料;
(四)参加市委、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召开的相关会议;
(五)以专文、专函形式向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提供重要信息和决策建议;
(六)按规定获得相关的咨询劳务津贴和奖励。
第十四条 咨询专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以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咨询论证;
(二)参加市委、市人民政府组织的有关决策咨询活动;
(三)采取多种形式,就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反映情况,沟通信息,建言献策;
(四)其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义务。

第六章 咨询方式

第十五条 咨询活动以咨询委员为骨干,广泛吸收和组织咨询专家库专家参加,进行灵活多样的开放式研究。
第十六条 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部署和委托,咨询委每年重点抓好若干重要问题的调查研究并形成咨询报告。咨询课题由咨询委统一部署。咨询报告上报市委作决策参考。特别重大的咨询报告,向市委常委会专题汇报。
第十七条 就市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专项问题召开专题咨询会进行咨询。
第十八条 咨询委员、特邀咨询委员可以按照个人的专长和熟悉的领域,就某些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咨询委对咨询委员、特邀咨询委员的调研咨

询成果,每年组织一次评选活动,对优秀成果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 成果使用

第二十条 咨询委员所提咨询意见和建议,由咨询委办公室收集整理,以《咨询专报》形式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 对征集到的咨询意见和建议,遵照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办理。其中,所提建议、意见可直接采纳的,由咨询委办公室即转有关部门和地方办理;需要进一步论证或拓展形式相关决策、工作规划或方案的,由咨询委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办理和落实。
第二十二条 对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给有关部门或地方的咨询意见和建议的办理情况,由市委督查室、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督促检查,咨询委办公室协助。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咨询委所需经费从市“33816计划人才开发资金”中开支。重大课题咨询研究经费和咨询委员的津贴补助,数额较大的,可根据工作进展情况,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和咨询委报市委、市人民政府讨论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根据实际需要拨付。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咨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矿务集团创业型人才奖励暂行办法


矿务集团创业型人才奖励暂行办法

矿务集团创业型人才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吸引集团公司员工创大业、创新业,促进集团公司的改革和发展,把企业做大、做强,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创业型人才是指具有开拓创新和创业精神,通过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扭亏为盈、盘活资产等创业实践,为集团公司创造经济效益的集团公司员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可以是单位或集体创业,也可以是个人创业。集团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创业不得从事上级明令禁止的关联经贸活动。
第三条奖励原则
1、内部创业与外部创业并重原则;
2、重业绩、重增量效益原则;
3、谁创效益、奖励谁原则。
第四条奖励类型
1、带头投资新创办经营企业的;
2、增加盈利的;
3、利用闲置资产承包、租赁经营,盘活资产的;
4、组织劳务输出减轻企业负担的;
5、通过资本运作、技术咨询服务取得明显效益的;
6、扩占外部煤炭资源等。
第二章奖励标准
第五条集团公司鼓励职工创业发展,对直接创业者及相关创业人员的奖励标准如下:
一、新增规模
1、新办集团公司参股企业安置集团公司富余人员,用工一年以上,实际年平均月工资在800元以下的按每人一次性奖励600元;实际年平均月工资在800元以上的按每人一次性奖励650元。积极鼓励企业员工个人投资创业,企业员工自办创业项目,安置分流集团公司富余人员的,根据其对集团公司的贡献大小,由集团公司研究进行一次性奖励。
2、新办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不控股的企业)盘活资产(大于50万元)的,上交管理费(或租赁费)小于折旧与土地使用税之和的按上交额的20奖励;上交管理费(或租赁费)大于折旧与土地使用税之和的按上交额的30奖励。以上受奖项目必须实现有现金流量保证的利润,其利润率必须大于投资资金成本,否则不得享受新增规模奖励。考核期内应收帐款余额超过利润总额部分以及存货余额大于同行业平均水平部分均视同亏损。
二、新增效益
新办企业或项目投入运营后的一年内上缴的税后利润按以下比例奖励:
工业产品类:10;农业产品类30;商业贸易类3;技术服务类40;通讯软件开发类40;证券经纪类0.5。
三、对外输出人员
向集团公司外部输出富余人员按每人每年500元的标准一次性奖励。执行年薪制的矿处级领导对外输出人员奖励按年薪制考核相关规定执行。
四、扩占外部煤炭资源
扩占外部煤炭资源的奖励按下述公式计算:
扩占外部煤炭资源奖=奖励基数×资源级差系数×资源权利系数
1、奖励基数
扩占外部煤炭资源可采储量4000万吨-1亿吨的,奖励基数10万元;1-3亿吨奖励基数20万元(含3亿吨);3-10亿吨奖励基数30万元(含10亿吨);10亿吨以上奖励基数50万元。
2、资源级差系数(略)
3、资源权利系数
(1)探矿权系数为0.4;
(2)已享受过探矿权奖的其采矿权系数为0.6;版权所有
(3)直接取得采矿权的其采矿权系数为1.0。
上述资源必须经集团公司论证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并经集团公司批准立项,否则不得享受扩占外部煤炭资源奖。执行年薪制的人员扩占外部煤炭资源的奖励按年薪制考核相关规定执行。此项适用于非年薪制人员。
第三章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六条创业型人才的奖励,采取一事一议或一项一议,由基层单位负责推荐、申报,申报材料经基层单位领导签字、盖章,经营管理部组织有关专业部门审核属实后,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七条申报材料
创业型人才奖励除填报“创业型人才奖励申报表”外,还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申报新增规模奖励:财务报表,新注册企业还须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报新增效益奖励:财务报表或单项新增效益计算证明材料;
3、申报对外输出人员奖励:对外输出人员与相关企业签订的用工协议。
4、申报扩占外部煤炭资源奖励:采矿许可证复印件(或扩占外部煤炭资源的相关证明文件)以及集团公司论证报告(或委托论证报告)。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对创业型人才所获奖励与事实不符或弄虚作假的,经核实后,追回奖励,并予以责任追究。
第九条本暂行办法解释权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1、根据国家、XX关于深化职业改革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为不断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提高专业技术队伍的素质,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进取精神,结合基地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基地专业技术职务均实行聘任制。

3、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中聘任。凡基地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只在基地有效。

4、成立专业技术职务管理领导小组,其成员由基地领导、党委委员、综合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及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组成,党委书记任组长。该机构主要职责是讨论审批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和讨论决定基地专业技术职称方面的重大问题和有关规定,督促检查本办法的落实情况。职称管理日常工作由综合管理部具体承办。

5、专业技术职务的名称:工程师、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政工师、助理工程师、助理经济师、助理会计师、助理统计师、技术员、经济员、会计员、统计员等。

6、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务聘任制和资格聘任制的双轨制。其中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含阶段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6.1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受聘专业技术职务后为本单位的业务技术主管,有工作职责,享受相应的待遇。

6.2阶段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是以完成某项任务的需要而聘任的职务,受聘之后是完成该项任务的业务技术主管,有工作职责,享受相应的待遇,任务完成自行解聘。

7、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

7.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基地专业技术复杂的二级单位可设置,被聘人员在原个人岗位序列系数的基础上追加0.3的系数,但累计系数不得超过部经理级副职;

7.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基地各二级单位对于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的专业可设置,被聘人员在原个人岗位序列系数的基础上追加0.2的系数,但累计系数不得超过经理级副职。

7.3初级技术职称,不设技术职务岗位,凡取得资格均可实行资格聘任,被聘人员在原个人岗位序列系数的基础上追加0.1的系数。

7.4基层单位管理人员和基地机关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

7.5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务另设。所设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增加定员,根据基地的生产发展及各岗位实际工作需要,每年由基地职改领导小组通盘考虑,按部门、岗位的需求情况适当扩大聘任职数。

8、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

8.1聘任各种技术职务必须具备的条件。见附件《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8.2航行管制、航行情报等特殊专业技术岗位仍应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

9、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权限

9.1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由基地统一管理,所在二级单位推荐,经基地专业技术职务管理领导小组审查批准,政工系列由党委聘任,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由总经理聘任。

9.2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聘任,由各二级单位负责实施,确定聘任人员后,报基地综合管理部审核后,由基地统一下文聘任。

10、聘任期限:高级职务三年,中级职务一年,资格聘任一年,聘任期限不得超过离、退休年龄和劳动合同期限。

11、聘任时,聘任者应予受聘者签订《上海基地专业技术职务聘约》,明确受聘者的职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期,并颁发聘书,同时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归入本人档案。

1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应从专业技术人员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之日起开始计算。

13、专业技术人员在任职期间一般不予调离本专业岗位,如工作需要必须调动,其专业技术职务自行解除,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保留。

14、一九九0年后,凡属国家教委承认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列入国家统一分配计划的毕业生(包括硕士生、博士生),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工作见习期满,经考核符合资格任职条件的,可直接进行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具体规定:中专毕业,本专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为“员”级;大专毕业,见习期满,经本人申请可聘任为“员”级,再从事本专业技术二年,可聘任为“助理”级;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为助理级;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三年,可聘任为中级;博士学位获得者,可聘任为中级;取得双学士学位者,可聘任为助理级。上述毕业生上岗后必须胜任本职工作,见习期满本人应做政治思想工作和业务工作小结,经基地综合管理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认为合格方可聘任。

直接进行专业技术资格聘任需填写《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由单位和综合管理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有效。

15、对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离、退休人员和现已调离专业技术岗位的,以及外出脱产学习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第2页

,承认其任职资格,但不予聘任。

16、凡连续病假半年以上和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承认其任职资格,不予聘任。

17、受聘者有下列情况之一,予以解聘:

17.1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本岗位规定职责者;

17.2由于技术水平、业务能力、身体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技术职务者;

17.3因失职而造成严重技术责任事故和危及飞行安全事故征候者,在一年内不能续聘;

17.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有关规章制度,受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者,在一年内不能续聘;

17.5解除劳动合同、内部待岗者;

17.6脱产文化学习一年以上者(专业培训除外)。

18、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制度和考绩档案。每年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由单位主要行政领导组织进行,二级单位的主要行政领导的专业技术职务考核由综合管理部组织进行考核。考核要注重政治标准,以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领导和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考核成绩记入考绩档案作为晋升、调薪、奖惩及能否续聘的依据。连续二年考核成绩优秀者方可推荐晋升;合格者可以续聘;对基本合格者要提出具体要求,限期提高和改进,改进后可续聘;不合格者应予以解聘或低聘,当年末进行考核的单位,下年度不得进行评聘工作。

19、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在任职期限满三个月前,根据工作表现,按考核结果聘任程序办理聘任手续。

20、聘期满,经考核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任期目标的人员,应解除聘约。

21、其他按国务院、XX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22、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23、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

A、《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B、《XXXX基地专业技术职务聘约》

附件A:

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人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敬业爱岗,热爱基地,积极为基地发展服务。

2、担任员级技术职务的条件:

2.1一般应具有相应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2具有完成本专业一般性辅导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2.3初步掌握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和本岗位设备的一般性实际操作能力。

3、担任助理级职务应具备条件:

3.1原则上具备本专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2具有完成一般性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3.3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于实际工作;

3.4能比较全面地掌握本岗位设备的技术性能和具有较熟练的操作能力。

4、担任中级技术职务应具备的条件:

4.1原则上应具备本专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单位被公认为是本专业的业务技术骨干;

4.2掌握现代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的方法,掌握国内本专业先进技术并能在实际工作中运用;

4.3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对本单位的技术改进,技术管理上提出的建议性意见被采纳,促进了技术进步,产生了经济效益,保证了生产安全;

4.4全面地掌握本岗位设备的技术性能和具有熟练的操作能力。

4.5能够指导助理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5、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得条件

5.1原则上应具备本专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本专业的业务技术尖子;

5.2具有解决在生产、经营、安全过程和综合管理过程中本专业领域重要技术问题的能力;

5.3有系统广博的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的现状和现代化管理的发展趋势;

5.4有丰富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在生产、经营、技术管理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并产生社会经济效益;

5.5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过二篇以上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

5.6能够指导中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6、担任中级、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须具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

附件B:

XXXX基地专业技术职务聘约

为了适应民航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聪明才智,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现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根据聘用人(甲方)和受聘人(乙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聘约如下:

第一条聘用人应保证受聘人在任职期间,行使现行规定的各项权利,并为受聘人施展才能,开展业务技术工作提供条件。

第二条受聘人应对聘用人负责,尽心尽力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期内规定的各项工作目标和经济技术指标。

第三条受聘人在任期内应努力工作,刻苦钻研,掌握新知识,不断推进技术进步。

第四条受聘人在聘期内的思想表现及业务水平,工作态度,经考核,成绩显著,贡献突出,聘用人应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五条受聘人如不服从聘用人的工作安排,任期内不胜任现岗位职务活玩忽职守等造成工作失误或较大经济损失的,除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外,聘用人有权中途解聘其职务。

第六条受聘职务在本单位、本专业岗位有效,调离原工作岗位或中途解聘的,不保留其相应待遇。聘期届满,如续聘需重新办理聘任手续。

第七条聘期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达到离退休年龄,如需延长聘期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延长手续。

第八条聘约一式三份,聘用人和受聘人各一份,综合管理部存档一份。

聘用人(甲方)受聘人(乙方)

签约日期:年月日


机关效能告诫暂行办法方案


机关效能告诫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完善监督机制,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关效能告诫,是指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及管理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但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一定程序给予惩诫的一种教育手段。
第三条 实施机关效能告诫,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纠、重在教育的原则。
第二章 机关行政效能告诫范围
第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效能告诫:
(一)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委、市政府决定、命令的;
(二)因决策失误而贻误工作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相对人承担义务的;
(四)工作效率低下,未按规定的工作时限和标准要求办理有关事项或作出明确答复的;
(五)自律意识淡薄,不遵守机关管理制度的;
(六)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差的; 
(七)工作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虚报浮夸的;
(八)在工作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被查处时,设置障碍、提供伪证、干扰调查,给查处工作造成困难的;
(九)故意刁难、打击报复举报人和投诉人的;
(十)其他违反有关规定,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
第五条 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机关效能告诫:
(一)对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命令、指示和重大政策措施不认真执行、落实不力的;
(二)对市委、市政府安排的重要工作,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或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挂牌上岗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岗位值班制等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基本制度以及监督不到位的;
(四)机关办事职责不清,互相推诿,效能低下,群众反映强烈的;
(五)未按规定建立政务公开制度,该公开的事项不公开的;
(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年度内累计被投诉3起以上(含3起),并调查属实的;(小编 )
(七)对群众投诉件、领导批办件和上级部门转办件,不认真查办,不及时处理,或者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包庇袒护的;
(八)对基层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对机关工作人员疏于管理,纪律松驰,作风散慢,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其他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
第三章 机关行政效能告诫主体和实施程序
第六条 对需要给予机关效能告诫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市纪委(监察局)作出。
对单位及科级(含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给予机关效能告诫的,由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调查后建议市纪委(监察局)作出;对科员(含科员)以下干部或工勤人员需要给予机关效能告诫的,由其所在单位作出,也可由市纪委(监察局)直接作出。
第七条 对应当给予机关效能告诫的,由市纪委(监察局)向被告诫人或其所在单位下发《效能告诫通知书》。作出效能告诫决定时,要指派专人与被告诫对象谈话,指出存在问题,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效能告诫书》及其它效能告诫材料存入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文书档案,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抄送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
第八条 受到机关效能告诫的对象对效能告诫不服的,可在收到《效能告诫书》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提出申请复核。受理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0天内,做出维持或撤销效能告诫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复核期间不停止原效能告诫的执行。
第四章 机关行政效能告诫结果的运用
第九条 机关行政效能告诫实行累计逐级追究制度。年度内同一分管领导分管的部门工作人员,受效能告诫累计3人次的(含3人次),应给予该分管领导效能告诫一次;同一单位的工作人员受效能告诫累计5人次(含5人次)的,给予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效能告诫一次,同时给予该单位效能告诫一次。
第十条 年度内单位被效能告诫1次的,在全市公开通报批评。被效能告诫2次的,年终取消该单位各种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一条 单位连续两年受到2次以上(每年2次,含2次)效能告诫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组织调整。
第十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被效能告诫1次的,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被效能告诫2次的,年终考核不得定为称职;被效能告诫3次或者跨年度累计被效能告诫4次的,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所在单位应调整其工作岗位,对符合辞退规定条件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三条 受到机关行政效能告诫的单位或个人评优评先、年终考核等事宜,由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与组织、人事等部门具体负责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人民团体及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适用问题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4年4月9日印发的《三亚市机关效能告诫暂行规定》(三办发〔2004〕16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山西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城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国家、企业和房地产产权人、使用人和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市场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费字[1996]26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公司及其它物业管理单位(统称物业管理单位),在城镇范围内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以及提供其他与居民居住环境和生活需求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未领取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不得收费。
非住宅小区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各级物价部门是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物价部门应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指导与监督。物价部门对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凡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驻晋中央或省级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收费,由省物价部门直接管理
或委托属地管理;其他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收费,由各地、市物价局部门确定。
第四条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服务性质和服务需求实行不同的价格管理形式。普通建筑标准的住宅的公共性服务收费与公众代办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高级公寓、别墅等高标准住宅及写字楼、商住楼的公共性和公众代办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特约服务收费除物价部门有统—收费标准外,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
第五条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和与住户收入水平相适应的原则。鼓励物业管理单位开展正当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制定和调整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应以物业管理单位实际提供服务的合理费用和成本为基础,以有关政策规定为根据,以当地同时同等服务的社会平均费用和成本为尺度,充分考虑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物业管理的发展需要。
第六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定价和调价程序是:
(一)物业管理单位向规定管理权限的物价部门提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中请报告,并附物业管理单位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物业管理单位的基本情况及有关规章制度和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对拟定收费标准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申请报告要详述提供的服务项目、质量及各项成本费用和企业盈亏情况。
(二)物价部门对物业管理单位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申请报告及有关文件详细审查核实,并听取各方面意见后,履行有关定价、调价手续。
(三)物业管理单位收到物价部门的定价、调价文件后要通知业主管理委员会并向业主公布。
实行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的特约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经协商议定后填列备案表,向规定管理权限的物价部门备案。
第七条公共性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综合服务收费标准,其费用构成如下: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二)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费;
(三)绿化管理费;
(四)清洁卫生费,
(五)保安费,
(六)办公费;
(七)直接用于住宅区物业管理的固定资产折旧和其它相关费用。
(八)法定税费。
(九)利润。
本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费用支出是除工资及福利以外的物资损耗补偿和其他费用开支。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综合服务费应提供下列服务:
(一)对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公用的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修保养,保障房屋、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甲和正常运行。
(二)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打扫公共场地、公共走廊、通道、道路;清理上下水道,清洗公共水池、水塔和清运拉圾等。
(三)设专职保安人员,安排日夜值班巡逻,加强治安防范,维护住宅区的正常生活秩序。
(四)搞好小区绿化,定期对花木、绿地浇水、施肥、修剪,进行维护管理。
(五)协调解决其他公共事务。
第九条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依服务对象不同实行差别利润率,由有规定管理权限的物价部门制定。为了贯彻按质论价、优质优价原则,鼓励物业管理单位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档次,根据管理规模、服务档次和服务对象,在条件具备的地、市、县住宅小区由物价部门确定收费等级,并核发收费等级证书。收费等级分为二类四级。A类为普通建筑标准的住宅小区,B类为高级公寓、别墅等高等级建筑标准住宅及写字楼、商住搂。一级为获得全国优秀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及优秀示范住宅小区证书者;二级为获得全省优秀物业管理住宅小区证书者;三级为获得地市级优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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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管理住宅小区证书者;四级为获得县(市)级优秀物业管理住宅小区证书者。A类由规定权限的物价部门参照等级收费幅度制定具体收费标准,B类由物业管理单位在规定等收费幅度内制定并公布具体收费标准。A类与B类等级之外的由规定权限的物价部门在具体核算成本费用的基础上参照等级标准制定具体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包括A类、B类)标准的要经省物价部门审核并备案。等级收费控制幅度由各地市确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第十条普通住宅小区和高级公寓、别墅区、写字楼、商住楼的自办供暖供热价格和自来水加压、电梯服务收费由规定权限的物价部门核实成本、费用制定和审批,但必须剔除已进入综合服务费成本部分,不得重复收费。
第十一条小区内没有固定停车场、车栅、车位,按规定没专人负责保管住(用)户汽车、摩托车,、助力车、自行车的,由物价部门批准并核定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小区外机动车辆进入小区不得收取进门费,但进入车辆必须遵守小区内交通等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住宅小区内非物业管理单位的办公及营业用房综合服务费标准可高于小区内住宅用房收费标准,但办公用房不得超过住宅用房的100%,营业用房不得超过住宅用房的200%。住宅小区内尚未出售的空置物业也应合理分摊物业管理费用,由该业主(房地产开发商)按住(用)户收费标准的50%交纳。
第十三条公众代办性(不包括安装中请代办)服务收费,属于公用事业、环卫、治安部门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收费的,须经物价部门认可后方可收费,并由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包括物业管理单位的代收代办服务费用)。否则,物业管理单位不得代收,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有权拒付。住宅小区内水、电、煤气必须没表到住户。水费、电费煤气费、集中供热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由收费单位直接向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按国家规定价格收取,不得另加小区内损耗和人工费用。委托物业管理单位代收代缴的,应经物价部门批准,以国家规定价格向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收取,损耗由收费单位负担并向物价管理单位缴纳代收服务费用住宅小区内物业管理单位办公用部分水费、电费、煤气费、集中供热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由物业管理单位负担;属于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代缴代付的公共代办性服务收费,包括住户房屋设备安装、维修、装饰和家电修理等申请代办,经物价部门批准,物业管理单位可以收费,但不委托不得收费。
第十四条商品住宅应建立房屋修缮资金,在房屋销售时按建筑面积销售价的1—3%,由房屋出售人交纳2/3,购房人交纳1/3,在房屋销售时,由出售人代收并及时移交业主管理委员会,尚未成立业主管理委员会的,进行产权登记时,由代收人统缴当地房地产管理局代管,成立业主管理委员会时将本息移交业主管理委员会,并由业主管理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销售价由物价部门核定。具体筹集比例、管理使用办法由各地根掘具体条件规定。公房出售后的房屋修缮资金筹集比例,按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8]23号文执行。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和交费登记证制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经物价部门批准后,物业管理单位凭《收费许可证》收费,并由物业管理单位向物价部门购领《物业管理交费登记册》,在详细登记应收服务项目和标准后交住(用)户保管。每次收费如实填写,并由住(用)户签字、盖章备查。《物业管理交费登记册》由省物价局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经物价部门批准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购房合同或物业管理合同中明文规定,共同遵行。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不按规定交费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按所签合同予以追究缴。物价管理单位与住(用)户之间因收缴物业服务管理费用发生争议,应首先由业主管理委员会进行协调,也可通过仲载和诉讼程序解决。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点公布。
(二)除特约服务外,物业管理单位不得违背住(用)/户意愿,提前(跨季)预收物业管理费用。
(三)物业管理单位除按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外,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住(用)户收取与自身管理服务无关的费用和长期占用性质的押金、保证金等。
(四)未经物价部门批准,物业管理单位不得代为其他部门和单位向住(用)户收取任何费用。
(五)经住(用)户同意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在小区内新增公用设施,应由住(用)户共同负担的费用,只能
按直接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合理分摊,并经物价部门批准,物业管理单位不得加收服务费和手续费。
(六)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半年或一年)向住(用)户公布收费收入和支出情况,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和住(用)户
的监督。
第十八条住宅区依法成立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可根据物业管理规章、章程和管理合同审核和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收费行为,并督促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按时按规定向物业单位交纳服务管理费用。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单位接受委托对住宅区实行服务并按规定相应收取公共性服务收费,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征收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建立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巧立名目向物业单位乱收费。
第二十一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政府价格监督检查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越权定价,擅自提高服务收费标准的;
(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重复收费的;
(三)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四)不按规定申领物业管理交费登记手册和不参加收费年度审验的;
(五)提供服务质价不符,坑害住(用)户的;
(六)其它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各地、市根据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暂行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执行。

市国土局××年工作思路



×年是“十一五”规划的起步之年,是开好局、打好头、筑好基的重要一年。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将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十六届五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把思想认识进一步统一到“解难题保发展”的工作主题上。在充分发扬国土资源部门“围绕中心、搞好服务”优良传统的同时,重点在“五个着力”上下功夫,即:在原则性与灵活性之间,坚持原则性并着力在灵活性上多考虑;在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之间,坚持资源保护不动摇并着力在保障发展上动脑筋;在管理与服务之间,坚持管理到位并着力在服务上下功夫;在禁止与宽松之间,坚持令行禁止并着力在化解矛盾、营造宽松环境上做文章;在盘活存量与争取增量之间,坚持内涵挖潜盘活存量并着力在争取增量上想办法。努力做到提供服务不打折扣,依法行政不出差错,为实现率先发展,全力做好工作。
为实现这个目标,我们明年重抓几个方面:
(一)围绕保障抓创新。
⒈全力抓各类用地指标的预测和筹措。当前的各类用地指标各地都在保护和争夺中,为争取主动,我们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用地预测,摸清底子算好帐,做到心里有底,及时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地采取相关措施。二是采取多条腿走路、全方位出击的办法,积极采购各类建设用地指标。额度争取的再大,指标还是要我们自己解决,要面向市内市外两种资源,落实专门人员、落实职责任务、落实奖惩措施,切实强化采购力量。三是积极挖掘开展土地整理和建设用地整治潜力,千方百计增加折抵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重点是建设用地复垦工作,这是既能解决用地空间,又能解决用地指标的好途径。
⒉充分挖掘,盘活现有存量用地的潜力。积极推动“腾笼换鸟”等措施,将“死地”变“活地”。严禁闲置土地。通过对项目区内村庄撤并和用地布局的调整,对利用不合理、不充分和废弃闲置的现状农村建设用地进行调整利用,充分、合理、有序地利用土地资源。在全力支持开发区的建设,加快推进工业化进程的同时,全面调查和清理开发区闲置土地,配合开发区做好存量土地的收回调整工作。对历史遗留问题,将着眼于长远、着眼于发展,依法逐步加以妥善解决,减少发展过程中的障碍。
⒊切实采取措施有效提高供地率。要把保障用地视为天职,本着满足用地的原则,上下联动,齐心协力做好用地报批工作,保证用地报批的速度和供地的效率。同时,要努力加快供地速度,确保已供地建设项目按时动工开发,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保证我市的供地率真正达到省国土厅的考核要求,即××年项目供地率%、××年项目供地率%、××年项目供地率%。
⒋进一步完善节约集约用地的长效机制。严把土地供应关口,坚持按标准限量供地。将集约用地关口前移,严格项目建设用地的预审,重点对行业用地定额和开发区的工业用地把关。健全完善指标控制体系,进一步调整和优化用地结构、结构,推进产业升级、经济转型,从严把握投资强度、容积率和建筑系数,切实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程度。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严格限制建设单层厂房。做到项目投资有强度、配套建筑有限度、地面建筑有高度、开发建设有进度。
(二)围绕保护抓落实
⒈狠抓耕地保护责任制落实。要层层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完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耕地保护责任的考核体系并严格责任追究。严格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的征收使用管理,抓好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工作的落实。
⒉狠抓矿产开发秩序规范。以规划实施为平台,推进矿山布局调整,把全年新设矿山总量控制在家以内,做到矿山数量逐步减少、规模不断扩大,布局渐趋合理。继续以生态恢复为基点,推进废弃矿山综合整治,力争全年实施治理废弃矿山在只以上,实现“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
(三)围绕稳定抓重点
⒈要解决好征地难的问题。要在正确履行征地权的行使、规范征地补偿标准,妥管安置被征地农民、优化征地程序等方面下功夫,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有生计,使农民在土地征用过程中,真正分享到工业化、城市化成果。
⒉要解决好拆违难的问题。通过持久有效的宣传教育,让《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深入人心,形成依法管地管矿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在严格落实依法行政要求,照章办事,规范行为的基础上,认真落实市政府拆违专项整治明确的任务,正确履行好职责,既拆除违章,又杜绝因为我们的工作问题而引发的群众上访、纠纷等矛盾问题。
⒊要解决好信访难的问题。及时排查梳理各种矛盾,做好信访定期分析、超前预防工作,注意从信访中捕捉、研究解决带有倾向性、普通性和启示性的问题。要落实工作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加大对信访案件的直接查办、督办、督查力度,及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难点和重点,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⒋要解决好执法难的问题。要全面落实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继续开展定期、不定期的执法检查,继续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完善与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对各类违法行为,严肃追究行政、民事直至刑事责任,发挥典型违法

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查处案件要做到公开立案,公开调查、公开结果、公正结案,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和结案率。
⒌要解决好城中村安置房发证难的问题。要努力克服由于建设拆迁、历史变迁等多种原因造成的原权属资料难以完全收回等困难,与财政局、档案馆、镇政府、拆迁办、房管所、建设局等部门团结协作,加强研究协调,转被动为主动,保证权证办理依法规范、高效有序。
(四)围绕市场抓改革
⒈严格执行《划拨用地目录》。从严控制划拨供地范围,除《目录》内的项目外,一律依法有偿使用。
⒉深化工业用地出让方式改革。工业项目用地要创造条件采用招标、挂牌等方式出让,特别是在有条件的开发区,要借助产业调整、产业升级的契机,全面推进工业用地公开出让。
⒊规范土地市场和土地资产管理。要规范土地资产处置和使用权交易行为,严格土地资产处置审批程序,确保合法、合规、不出问题。要充分发挥国有土地租赁的手段,利用好现有的土地交易市场,对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和不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存量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
⒋推进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对目前已建立的和办事流程进行完善和补充,形成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又促进本地经济发展和集约用地的基本规章制度。开展好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前提下谨慎推开。
五、围绕基础抓提高
⒈抓好工作。加大科技支撑力度,完善国土资源信息支持体系,促进国土资源化、规范化。
⒉抓好地籍管理工作。开展好土地登记发证的规范化工作,加强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做好土地登记审核,妥善处权属纠纷。
⒊抓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全面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勘查与治理,全面开展重点县(市)小流域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价,扎实做好地质灾害避让与治理工作,有效防范地质灾害发生,力争使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⒋抓好工作。依法抓好各项规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规范预算外资金使用,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积极主动配合做好国土资源专项资金核算和迎接审计等检查的准备。
六、围绕体制抓队伍
⒈抓理论学习。抓好调查研究,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中心,围绕经济工作全局,围绕国土资源工作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力求拿出一批高质量的调研成果,指导实际工作。
⒉抓精神状态。把全系统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切实统一到全省、全市的大局、全局和发展上来,树立谋大局、谋全局、谋发展,想干工作、愿干工作,有信心干工作的精神状态。
⒊抓团结协作。发挥各级国土部门的整体功能,把制度贯穿于工作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注重系统性,使整个国土资源管理成为一条“流水线”,不切,不重,不漏,共同做好工作。
⒋抓工作实绩。要在服务中做好管理、抓好执法,寓管理,执法于服务中,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大力倡导求真务实的良好政风,切实提高工作效率,真正做到说实话、办实事、出实绩。对上级交办的事项速决速行,把工作目标、业绩评定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
⒌抓廉洁自律。以创建“学习型机制”为抓手,开展廉政文化教育,开展读书养廉活动,形成人人思廉、人人促廉、人人保廉的教育氛围,做到“读书修德,以德律已”。推进,在全系统深入落实政务公开制度、窗口办文制度,集体会审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已形成系统、取得实效的制度体系。
新的一年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将是更不轻松的一年,存在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带来的压力会更集中的反映出来,土地要素制约会长期存在。但是,只要有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有各开发区和各部门的支持配合,我们就有决心、有信心攻坚克难、迎难而上,抓好国土资源管理各项工作。完全可以使我市国土资源工作在新的一年再创新业绩、再上新台阶、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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