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院强化侦审监督职能几点体会

我们会不经意地忘记对手精辟的观点,就像忘记自己愚蠢的想法一样。看过了解一样事物之后,每个人都有自己对其的看法。心得体会是每一个学生必须经历的写作训练,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知道怎么写具体的心得体会内容吗?小编现在向你推荐齐齐哈尔市院强化侦审监督职能几点体会,在此温馨提醒你在浏览器收藏本页。

齐齐哈尔市院强化侦审监督职能几点体会
齐齐哈尔市院审查起诉部门在"严打"整治斗争中,强化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工作,加大打击力度,有力地维护了司法公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他们的主要体会是:
(一)完善相关制度、创新管理机制,是取得监督成效的保障。为了保障侦审监督到位,巩固"严打"整治斗争成果,该院以审查起诉工作管理机制建设为切入点,依据《邢诉法》和《规则》,结合审查起诉工作实际,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先后制定了《审查起诉办案工作流程》、《案件听证制度》、《案件报请制度》、《个案沟通制度》、《提前介入指导侦查制度》、《案件审查办法》等具有可操作性约规范化管理机制,使审查起诉工作从受案到结案的每一个环节都确保监督内容的落实,不但增强了监督意识,提高了执法层次,同时也加快了办案节奏,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细心阅卷,善于发现疑点,是取得监督成效的基础。在案件审查阶段,该院立足于公正执法,着眼于细心阅卷全面审查,善于发现疑点,深追细查,追漏、防错,为加大侦查监督力度铺垫了坚实基础。市院审查起诉处在办理文某、赵某抢劫案时,办案人通过对案件的细审发观,犯罪嫌疑人赵某案发时虽然在场,且抢劫时所使用的交通工具是赵的车,但其既没有实施抢劫行为,事先也不明知文某用车是要实施抢劫。经过调查取证,复核证据,由于缺少刑法所规定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故建议公安机关做撤案处理。避免了错诉。
(三)敲实证据,打牢证据体系,是取得监督成效的关键。在审查起诉工作中,以复核证据为重点,敲实直接证据,打牢间接证据体系,在完善证据上细化收集,防止缺证、伪证、变证,充分展示侦查监督的强力性实效性,使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
(四)加强沟通,适时介入,是取得监督成效的重要方式。结合"严打"整治斗争的开展,坚持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各界关注的重大、疑难等典型案件,适时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对正确把握证据,准确界定案件性质;缩短办案时限,提高案件质量,加大打击力度,均都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拜泉县公安局在侦查犯罪嫌疑人范某医疗事故案时,由于案情复杂,难以确定责任,要求检察机关适时介入,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后,科学地确定了侦查方向,引导侦查取证,经过工作获取的证据证实,事故的发生并非是行为人的严(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重不负责任所致,而是由于行为人医疗技术水平不高,缺乏经验造成的。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对病人死亡不存在重大业务过失,因而构不成医疗事故罪。由于检察机关适时介入,查清了案件事实,区分了责任,有效地防止了一起错案发生。
(五)全面熟悉案情,抓住焦点,是取得监督成效的前提。二审出庭支持抗诉,时间短、任务重、难度大、争议多,如何体现监督力度,取得抗诉成功,促进公正审判,关键在于全面熟悉案情,善于抓住"两个焦点"即抗诉书与一审判决或裁定的分歧焦点;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围绕焦点,确定举证重点,制作严密、科学的举证、示证、质证、辩论等各种预案,灵活机动,实施重点突破。铁锋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以犯故意伤害罪向铁锋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铁锋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为由,判决被告人王再雨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铁锋区人民检察院以一审认定事实和采用证据有误,判决无罪理由不能成立为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抗诉抓住分歧焦点,把握证据主脉,用原审被告人四份供词,被害人三次证实,公安机关法医鉴定和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对此,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法院的无罪判决,发回铁锋区人民法院重审。
实践使该院深深地体会到,加强侦审监督力度,贵在更新执法观念;功在深入细化,落实到位,力在做实,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才能使审查起诉工作富有成效地开展,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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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会计业务管理的几点建议


强化会计业务管理的几点建议文章标题:强化会计业务管理的几点建议
如何强化会计业务管理 
近年来,农业银行财会基础工作通过一系列制度、办法的推行,整体水平有了较大提高,各地涌现出一大批财会基础管理先进单位和“三铁”单位,但财会基础工作仍存在“有章不循、违章不纠、违规操作、监督不力”等诸多问题。本人通过多年来的会计工作实践,结合当前财会监管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对会计具体业务管理提出如下一些建议。
一、强化会计科目使用和管理。
农业银行会计科目必须严格坚持“统一管理、授权使用”的原则。会计科目由总行和省级分行财务会计部门统一管理,通过《会计科目变动表》定期发布。各级管理行财务会计部门必须按会计科目将监管职责落实到人,定期对辖属行的会计科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重点会计科目包括各种往来科目、其它应收款、其它应付款、固定资产、递延资产、无形资产、或有资产、或有负债、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支、费用支出科目等。对违规使用会计科目或科目发生额、余额变动异常的必须责成专人查清,整改纠正。
二、强化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农业银行的有价单证是指具有固定票面金额的债权债务书面证明主要包括国库券、金融债券、建设债券、财政债券、企业债券以及定额本票等。有价单证的印制由发行单位负责,调拨、领用、保管视同现金管理,有价单证必须按照票面金额纳入银行表外科目核算。
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无固定票面金额,但经银行或客户填写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效力或承兑责任的债权债务书面证明。重要空白凭证主要包括现金支票、转帐支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不定额本票、联行报单、存单、存折、贷款收回凭证、贴现凭证、空白信用卡、信用卡存现单、信用卡取现单、存款证实书等。对重要空白凭证应加强监督检查,其中营业单位内勤主任每月不定期至少检查三次,县级行财会监管员每季不定期至少检查一次,省级分行、二级分行财务会计部门每半年对辖属单位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三、强化帐务核算管理
具体管理措施包括:一是严禁违规设立“帐外帐”和“两本帐”。二是积极利用农业银行新一代综合会计应用系统优势,实现会计数据采集、整理、汇总、加工的网络处理。三是推行内外帐务核对责任制。内外账务核对实行客户经理、贷款管户员、内勤主任、财务会计监管员、财务会计负责人四级负责制。客户经理负责按季发出和收回银企对账单,贷款管户员负责按季发出和收回贷款户对账单,坐班主任负责对账单的按时收回和未达账项的清查,财务会计监管员负责对账单按季回收情况的再监督,财务会计负责人员每半年对内外账务核对情况检查一次。
四、强化财务工作管理
严格按照财政部《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和《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各项收支,严禁编制虚假财务报表,真实反映财务成果。对各项收支要严格执行权责发生制原则,严禁各种形式的“跑、冒、滴、漏”和截留收入、私设“小金库”;同时,全面落实总行“政府采购制”操作程序,对大额设备以及集团大宗采购必须实行对外招投标制度,降低费用开支。推行费用专户管理和费用实拨制,严禁费用开支超、挂、甩等现象。
五、强化会计报表管理
首先,利用现代计算机网络技术,建立由会计部门管理的会计报表报告分析系统,从而有效杜绝“假表”现象发生。其具体思路是:一是“自动生成”,即通过会计帐务系统总帐数据自动生成会计报表。会计帐务系统总帐数据是报表数据的唯一来源,严禁任何违规修改会计报表数据的行为;二是“网络上报”,即通过新一代综合应用系统进行逐级加密上报;三是“机器校验”,即全部报表表与表、表与帐之间的衔接关系,通过计算机进行自动校验,数据不符不生成上报文件;四是“逐级汇总”,即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从县级行或二级分行直至总行全部通过计算机自动生成各级汇总报表;五是“集中会审”,就是各级管理行财会负责人定期对计算机汇总出的会计报表,按照统一的审核标准进行集中审查,对重点问题记录在案,及时反馈,并限期整改;六是“实地审核”,就是对报表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实地检查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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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会计业务管理的几点建议

对特邀监督员工作的几点体会


对特邀监督员工作的几点体会

段贵祥

特邀监督员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具体体现,是实行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依靠人民群众开展工作的有效途径,是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政府机关勤政廉政的重要举措。该制度自1991年实行以来,在充分发挥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社会团体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加强,提高行政机关工作效能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这种监督是一种"没有法律约束力的监督". 如何履行好特邀监督员职责,本人自1997年担任泸县特邀监督员以来,积累了一些肤浅的心得和体会。

一、 要处理好议政与执政的关系

特邀监督员工作实际上是微观议政,被监督单位的职能主要是具体执政。议政和执政区别于职责分工,统一于目的一致。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有很强的政治性。因此,特邀监督员应当接受被监督单位党委的领导,依据统一的工作部署开展活动。对被监督单位的工作安排,大事、要事,对监督客体出现的不正常现象,进行调查研究,主动的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以及态度鲜明的批评。不能认为"说了也白说",但也不能去"包打天下"、越俎代庖,干涉对方决策或要求直接行使奖惩权。要努力使双方优势互补,既促进对方的工作,又促进自己的工作。

二、要处理好专职与兼职的关系

特邀监督员都有专职工作,从事监督是兼职。不过应该认识到,不管专职还是兼职,都是本职。责任同样重要,任务同样重要,岗位同样重要。不能厚此薄彼,尤其是民主党派成员,其所要履行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必须以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为基础,必须了解社情民意以及党和政府部门工作的实际情况。兼做监督员工作与履行本职工作完全可以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结合得好,可以给民主党派参与政治协商提供一手好材料,可以优化党委的决策,促进政府工作。所以应当将二者兼而统之,统筹安排时间,辨证考虑工作,使监督更加具体。

三、要处理好献策与决策的关系

特邀监督员的工作,是献策而不是决策,若定位不准,很有可能越位添乱;选准了角度,则可能发挥民主党派的影响力,增强监督的效果。

民主党派成员担任特邀监督员,可以借助组织的群体效应,提出高质量的建设性意见,虽然不参与被监督单位的决策,但完全可以通过献策,使监督的效果体现于决策之中,提高其决策的科学性。当然,工作上不能唯唯诺诺,在善于监督的同时也要敢于监督,看准了问题,据实陈述意见,直言献策,使其对决策的作用发挥得更有效更及时。

四、要处理好被动与主动的关系

特邀监督员是受聘而为,所展开的工作一般都要遵循被监督单位所划定的范围,属于被动工作。而被监督单位认真组织,诚恳相约,精心安排,体现出了主动性。但从实质上看,被动和主动可以相互转化。如果监督到位,能够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建议,于被监督方却有裨益,改进了他们的工作,特邀监督工作则成为主动。主动并不是抢权,而是为了让被监督方对特邀监督工作高度重视,不摆花架子,是当作事关本单位利用的大事来对待,是着眼于被监督单位的工作成效。其实主动也好被动也好,都不重要,重要的是被监督单位和特邀监督员双方携手共同开展工作,"荣辱与共、风雨同舟",表现出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利益上的一致性。

五、要处理好职责与职权的关系

很多人认为,特邀监督工作没有权利,他无法处罚被监督的客体,同其他形式的监督相比,显得苍白无力,其实对这个问题也应该辩证分析。

特邀监督员及其所在的民主党派组织,不能直接处理被监督对象的不正当行为,这并不是没有职权;而是通过提出意见这种更适合的方法行使职权。如果说监督意见建议不受重视,那可以说这种监督苍白无力,如果得到采纳,就应该说是有"力度".通过被监督单位采纳意见建议,()监督方的职责和被监督方的职权就互为补充了,就达到了双方所共同要求的效果。

六、要处理好个体与群体的关系

特邀监督员是以个人身份受聘的,承担工作一般由个人去完成。但这个个体是以民主党派为依托的。民主党派有自身的多重优势,其中的优势之一是:横向与当地中国共产党党委有沟通的便利,纵向可以下联各界人士上达党派中央。这种群体优势给特邀监督员工作提供了深厚的背景。所以从个体来讲,要树立形象,要有影响力,要有联系群众和分析问题的能力,有直言疾呼的胆量和艺术。只要处理好个人和群体的关系,监督工作就会受到被监督单位的重视,更好地促进他们的工作。

七、要处理好横向和纵向的关系

特邀监督员与被监督单位是横向关系,与自身所在组织是纵向关系。有些事情错综复杂,为一个单位或一个地区能解决。这就需要共同研究,利用民主党派纵向联系的优势,向上传递。求得政策的支持,法规上的修正,做法上的变通。在被监督部门做好横向调研协商,找到问题的关节点,求得充分的一致。总之,处理横向关系要谦虚谨慎,作风要扎实深入,在纵向上要把握尺度,看准大局。两者有机结合,同时促进局部和全局工作,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八、要处理好监督能力与监督效果的关系

要想树立监督的"震慑性",首先是提高监督能力,这是取得监督效果的基础。社会的进步,对特邀监督员的能力要求不断提高,也要求对被监督单位的监督必须更有效。这就需要特邀监督员在工作中有及时表明政治态度的能力,有为被监督单位的决策提供支持的能力,有洞察其工作环节中出现不正常现象的能力,有与其进行协商的能力,有为其呼吁并做一些实事的能力,这样才能取得好的监督效果。

九、要处理好权力监督与非权力监督的关系

我们现行的监督体系大概由两类监督形式组成。一类是权力性的强制性的,如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政府行政监督以及人大法律监督。另一类是非权力性的民主性的,如政协、各民主党派、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特邀监督员的工作属于第二类。俗话说:寸有所长,尺有所短。两类监督方式都会在工作中遇到一些难题,尤其是体制上和机制上的难题,这就需要二者相互之间取长补短。特邀监督员的工作,具有特定的作用,由于其党派性有很多特点,所以易与其他监督形式相配合。权力性的监督与非权力性的监督相互补充,成为互动体系,对于强化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有根本上的意义。

总之作为民主党派特邀监督员,要充分认识到监督工作的意义,"识大体、顾大局、有作为",履行好民主监督的神圣职责。

经侦中有关信用卡问题的几点思考


经侦中有关信用卡问题的几点思考

经侦中有关信用卡问题的几点思考

一、问题的提出
当前,信用卡正逐渐走进人们的日常生活。信用卡是当今世界上广为流行的一种先进的支付手段、消费信贷、结算工具,是指银行或者专门的信用卡公司签发给资信可靠的用户包括单位和个人进行购物、消费、提取现金的一种信用凭证。
信用卡的使用大大地简化了支付手续,方便了人们的生活,改变了人们的消费理念,有效地刺激了社会消费。但信用卡的使用是以持卡人的个人信用为基础的,而个人信用在很大程度上又有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导致信用卡业务具有与生俱来
的风险性。换言之,在信用卡为社会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不法分子利用信用卡进行的犯罪活动也越来越频繁。究其原因,自然是人的贪欲之心超越人的理性和理智,使人产生犯罪之心。以信用卡诈骗的原因为例,就其制度而言,发卡机构的管理是存在漏洞的。由于其个人征信系统建设不完善、管理上的疏忽以及与特约商户之间信息沟通不畅等原因,常使不法分子有机可趁。同时,持卡人自身防范意识的薄弱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故此,不法分子利用信用卡进行犯罪成为当前影响社会
经济秩序的突出问题。《刑法》也专门设立信用卡诈骗犯罪予以打击。但不得不承认,我国目前打击经济领域犯罪的立法远远落后于经济发展的水平。由于不法分子利用信用卡犯罪的手段层出不穷,使其在各个犯罪环节上的表现形式各不相同,在适用现行《刑法》上也就存在一定困难。现行的法律法规已经严重滞后于其犯罪的发展现状,难以对其犯罪行为进行有效的制裁和惩罚。在经济犯罪侦查中,涉及信用卡的诸多问题常常困扰着侦查人员。因此,认真研究信用卡犯罪的特点,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立法建议,这是金融界和公安机关的共同课题。笔者希望通过对经侦中有关信用卡问题的思考和研究,抛砖引玉,以期有利于经侦工作,打击经济犯罪。
二、信用卡诈骗罪中“信用卡”含义的确定
多年来,信用卡的含义是一个争论颇多的问题。事物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随着经济的发展,信用卡的含义也发生了变化。于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何谓我国刑法中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以及刑法中的“信用卡”与银行或
者其他金融机构业务工作中的“信用卡”是否应该具有完全相等的含义等问题引发了争议。这也是长期以来困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的一个问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9 年3 月1 日公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2 条之规定,银行卡是指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 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
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银行卡按照清偿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借记卡和信用卡。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130条之规定,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信用卡按照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如果仅从这些规定来看,问题很简单,银行卡和信用卡的涵义肯定是不等同的。只是之前的一个规定让其问题复杂化了。中国人民银行1996 年发布的《信用卡业
务管理办法》中则将贷记卡和借记卡均归入信用卡范围之内。换言之,信用卡的外延和内涵发生了变化,以前的信用卡既包括贷记卡也包括借记卡;而现在在银行业务活动中,银行卡已经代替了原来的信用卡概念,并限定了信用卡的含义,仅指贷记卡,从而将借记卡从信用卡中分离出来。其大背景是银行业务活动的不断拓宽以及需加强与国际接轨。由于我国现行刑法是在1997 年10 月1 日正式生效的,而其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中“信用卡”的含义显然是秉承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发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既包括贷记卡也包括借记卡。于是,一个争议性的问题出现了:我国刑法中“信用卡”的含义是否需要随着银行业务管理工作中“信用卡”含义的变化而变化? 对此问题,学者们有不同观点,赞成者有之,反对者亦有之。此问题的尘埃落定最后还是源于 年12 月29 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有关法律解释。该法律解释明确了我国刑法规定中的“信用卡”的含义,即在刑法意义上,借记卡今后将一律被视为“信用卡”,有关借记卡犯罪司法实践定性中的混乱局面将得以消除。只是需要注意的是,在经济犯罪侦查的实践过程当中,涉及有关信用卡的问题,不仅仅只是信用卡诈骗犯罪,还有盗窃
信用卡,商业贿赂犯罪中信用卡金额的认定等。一般而言,这些问题中的信用卡均包括借记卡。但也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非法中介进行信用卡套现时,其信用卡则指的是具有一定的信用额度,可以先购物消费、现金存取后还款功能的贷记卡和准贷记卡。
三、非法中介进行信用卡套现的定性
信用卡套现是指持卡人不是通过正常合法手续(如atm或柜台) 提取现金,而通过其他手段将卡中信用额度内的资金以现金的方式套取,同时又不支付银行提现费用的行为

经侦中有关信用卡问题的几点思考第2页

。非法中介进行信用卡套现的操作手法主要有两种:一是中介公司申请pos 机或利用其它商户pos 机,用需要现金的客户信用卡刷卡,进行虚假消费,套取现金,二是中介公司用需要现金的客户信用卡到电信营业厅pos 机刷卡,购买话费充值卡,再将该充值卡转卖,套取现金。非法中介进行的信用卡套现活动给信用卡的使用管理带来较大的风险和隐患,一旦无法偿还透支款,必然造成发卡银行资金损失,也给持卡人信用记录带来污点,严重影响信用卡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由此,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发出的《关于防范信用卡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就明确规定持卡人套现和商户提供套现服务属违法行为,要求各金融机构联合工商和公安等部门进行打击和处理。
从社会危害性上看,非法中介的行为已经具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性质,影响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而套现行为通过虚构真实交易变相发放银行贷款,也使发卡银行存在潜在风险。但是,目前我国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非法中介进行信用卡套现是违法犯罪行为。这就使得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在打击此类行为时,往往面临于法无据的尴尬。即使在法律界有关其行为的定性也争议颇大,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讨论也使各抒己见,看法不一。例如,有观点认为中介组织的行为不涉及犯罪,理由是中介组织从事的是正常的公司代办信用卡业务,并向税务部门交纳营业税,所收取的服务费也是双方自愿,所以此类行为至多定性为违规而非犯罪;第二种观点认为中介组织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为其行为系法律无禁止性行为,且并没有直接侵犯银行财产,故只能对持有信用卡且恶意透支的人认定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第三种观点则认为中介组织的行为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及妨碍信用卡管理罪;第四种观点认为信用卡套现已经有贷款诈骗的嫌疑,信用卡本质上是一种小额的信
用贷款,而信用卡套现的本质则是商户与持卡人合谋,恶意以消费名义从银行套取一定额度的贷款。这在某种程度上涉嫌虚构事实的贷款诈骗。如果套现者拒不还款,也触犯了《刑法》恶意透支的条款。笔者比较认同第四种观点,如果中介组织与持卡人在申请办卡时使用了虚假的身份资料和证明文件,就更加深了其贷款诈骗的主观故意,但认定本罪的难点在于客观方面:如果行为人提供资料真实、办卡程序合法、所套资金用于正常业务且每次都能按期偿还,是否能构成本罪未遂呢,有待于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由于目前非法中介套现活动凸显出法律空白,使其套现行为在适用刑事法律上和在实践执行中存在诸多难点。有侦查员认为,此行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但非法中介套现活动社会危害性严重,不打击于理不容。其实,定罪实际上是一种理性的找法活动,即应当将具体危害行为置于整个刑法系
统中,寻找有无完全符合或者相当的犯罪构成。因为将法律和司法文件适用到具体案件,离不开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笔者以为只有吃透法律和司法文件的精神,充分发挥能动性和自由裁量权,才能真正把案件办好。
四、商业贿赂犯罪中收受信用卡之受贿数额的认定
商业贿赂罪不是一个独立罪名,而是商业领域中各种贿赂犯罪的集合名称,包括发生在商业领域中的行贿罪、受贿罪和介绍贿赂罪。所谓商业贿赂罪,是指在商事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一方为了商业上的利益或其他好处而向商事企业经营者、管理者给予钱财,另一方商业经营者、管理者利用自己的经营、管理职权为行贿人谋取好处和利益而收受钱财,情节严重的行为。商业贿赂罪客观上表现为经营者在帐外暗中给付交易对方一定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其主要表现形式是回扣。我
国《刑法》规定中将“贿赂”定位于“财物”。如何理解这里的“财物”,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主要存在三种观点。一为“财物说”;二为“利益说”,又称“需要说”。“需要说”将“财物”的外延和内涵扩大到了一切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而“财物说”却认为贿赂仅限于金钱与物品,不包括财物以外的财产性利益,更不能包括其它非物质性的利益。还有一种折中的观点为“财产性利益说”,即认为贿赂不仅限于金钱与物品,还应包含金钱及物品以外的可以直接用货币计算的财产性利益。如免费提供食宿旅游,免费提供劳务等。从 年颁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中的规定来看,我国目前采用的是“财产性利益说”。在财产性利益中,收受信用卡是一种常见的方式。在经济犯罪侦查过程中,有一问题时常困扰侦查人员,即商业贿赂犯罪中收受信用卡之受贿数额的认定。虽然《意见》中有此规定,即《意见》第8 条明确规定,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透支的,如果由送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认定为受贿数额。(如前所述,这里的信用卡和银行卡应是同义的。) 但此规定,显得过于简单,侦查实际操作过程中,问题往往更复杂。当然按照《意见》规定,一个大的前提是卡内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但是实践中也有一些特殊情况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行贿人以送卡的方式行贿,但在送卡后抽回存款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受贿人取款或者消费的,甚至是行贿人意志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贿人不能全额取出存款的,应如何认定? 抽回的存款或者未取出的存款是否应认定为受贿数额? 笔者认为,如果能认定受贿人对银行卡内的数额明知,那么应当以银行卡内的存款数额认定受贿数额。至于抽回存款或者未取出存款,应从未完成犯罪形态进行分析。未完成犯罪形态一般分为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由于行贿人、受贿人对以送卡的方式行贿、受贿的意思明确,即已着手实施了犯罪,故排除了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之间的区别,简单来说,犯罪未遂是欲犯而不能,犯罪中止是能犯而不欲。抽回存款或者未取出存款,都是受贿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实为欲犯而不能,故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其受贿数额还是应当将卡内存款数额的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

强化部门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探讨


强化部门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探讨

部门预算是政府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其行使职能的需要,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立法机关依法批准的涵盖部门各项收支的综合财政计划;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预算法的规定,人大对本级预算予以审查和批准。部门预算是本级预算的组成部分,加强对部门预算的审查监督,是人大财经监督工作的又一大重点,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一、依法监督,强调监督的合法性

法律规定了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的预算组成,部门预算是政府预算的基础。监督法、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对政府预算进行审查的有关规定,可以延伸至对部门预算的审查。也只有加强对部门预算的审查监督,才能确保提高政府预算编制的可靠性和真实性。同时,当前与预算审查关系较为密切的法律,如农业法(就农业投入)、教育法(就教育经费)、科学技术进步法(就科学技术经费)等法律法规都有具体的要求。因此,加强对部门预算的审查监督是有法可依,极为必要的。

二、突出重点,增强监督的针对性

人大对部门预算草案的审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预算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遵循需要与可能和“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突出重点内容进行审查。着重对收支是否平衡;收入是否合法、合规,支出是否合理、透明;公用经费标准、项目资金安排是否合理;农业、教育、科技等经费安排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综合经济部门与专业部门安排的项目是否一致,资金安排是否合理到位;预算外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是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等方面进行审查。

三、注重程序,把握监督的关键性

对部门预算的审查应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应与本级预算草案的审查基本同步,略有提前。首先, 提前介入,参加政府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有关会议,了解预算编制的要求和标准等情况,掌握编制进度,确定部门应提交人大常委会及人代会审议或备查的预算部门;其次,开展调查研究,听取财政、税务、计划、审计、物价等部门的意见,听取预算部门的汇报,征询代表和专家的意见,听取人大各工作机构的意见;再次,初步审查,人大财经工委会同人大其他相关工委,听取财政部门和预算编制部门关于部门预算的说明,对预算草案提出初步审查的意见和建议;最后,提交人大常委会和人代会会议审议或备查。

四、跟踪问效,确保监督的实效性

随着预算制度改革的深入,人大在审查本级预算时,对部门预算的审查也将不断加大力度。而对部门预算意见的处理,是全部审查监督工作的落脚点,必须以适当的方式反映出来,并建立跟踪问效机制,以促进政府部门依法理财、规范预算行为。将审查意见向人大常委会汇报,或在人代会上预算审查报告中反映出对部门预算审查意见的主要内容,并提出有关意见建议,明确要求政府应当按照人大及其常委会(财经工委)的审查意见批复部门预算。同时,根据需要以人大常委会名义行文,将具体意见送交政府,并督促财政部门根椐人大审查的意见批复部门预算。批复后,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具体事务由人大财经工委跟踪督办,确保取得实效。

五、加强自身建设,力求监督的准确性

人大财经工委是人大审查监督部门预算的主要部门,肩负的责任重大。财经工委的同志要善于掌握财经知识,努力钻研预算编制业务,提高审查监督的能力;要深入实际,主动介入预算的实际工作,倾听政府部门的意见和反映。财经工委工作量大,人手不够,应尽可能充实专业人员;也可在本届人大代表中聘请恰当人选参加初审工作。但最终还是必须配备与审查监督任务相适应的专业队伍,确保审查监督工作的准确性和实效性。

关于加强人大预算监督工作的几点体会


关于加强人大预算监督工作的几点体会

关于加强人大预算监督工作的几点体会
对预算进行审查监督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预算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预算监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依法改进和完善预算审查监督既是一项法律责任,也是一个实践和探索的问题。现结合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开展预算监督工作的实际,谈谈本人对加强此项工作的几点体会。
一、做好预算监督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
财政预算,简而言之就是政府的基本财政收支计划,表明了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由于预算收入来自纳税人,其分配和使用涉及到社会公民和国家的利益,因而必须对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进行必要的审查监督。由议会对预算进行审查监督是国外的通行做法。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人民行使预算审查监督既是权利,更是责任,如果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不认真地进行审查监督,或者只是走过场、流于形式,那将有愧于人民的重托。近年来,我县把财政预算审查监督作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重点,克服畏难和消极情绪,敢于对财政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监督。常委会领导高度重视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勇于担担子,积极协调解决人大在行使职权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维护了人大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严把“五关”是规范预算审查监督的必要环节
预算管理的任务是准确编制预算、顺利执行预算、真实进行决算;人大预算监督即从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到决算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构成预算监督的链条。
把好预算初审关,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预算初审主要是为人代会批准预算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在预算初审中,我们主要审查预算编制是否符合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预算的结构是否合理;预算收入是否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相适应,是否把一切该纳入预算的收入都纳入预算;预算支出是否体现量入为出和保工资、保稳定、保民生、保重点的原则;对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的资金安排是否得当。
把好预算批准关,增强预算审批的法定性。每年人代会前,财政部门除提供文字报告之外,还要附相应的表格,将收支项目尽量列细。对项目设置和统计口径,作出注明或附说明,对专业术语,作出通俗的解释,避免预算太粗、太专业,以致看不懂报告情况的发生。在大会期间设立触摸屏,向代表公开预算草案及部门预算的有关内容,便于代表参政议政。然后在广泛征求各代表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初审报告,报大会主席团审查同意后,再提交全体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把好预算执行关,加强预算执行的规范性。预算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认真执行。财经工委根据常委会的要求,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监督。一是每年至少听取两次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检查预算是否达到序时进度,增强政府及其财税部门完成预算的紧迫感。二是审阅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报送的资料,财政局按月向人大常委会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分析。三是建立人大财经工委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对口联系制度,出席政府及有关部门召开的财经方面的会议,掌握财政工作的动态。四是开展财税工作的调研,了解预算收支情况,分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把好决算审查关,注重结果的真实性。财政决算是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结果,是对全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总结和反映。一是着重看财政总盘及各预算单位执行预算情况;农科教等重点支出完成及绩效情况;超收收入的来源及安排使用情况;转移支付、专项拨款等上级补助款的分配和使用情况。二是决算审查一个月前,主任会议预先听取同级审计情况的报告,并就审计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同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进行沟通,督促相关问题的提前整改;三是常( )委会审议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形成审议意见书,送交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逐一抓好整改落实,并将整改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把好预算调整关,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坚持预算调整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的原则,要求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在调整预算之前,依法向人大常委会提交预算调整方案,说明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和保证收支平衡的措施。县政府提请关于追加民生工程配套资金等五项议案,人大常委会依法审查,认为预算调整符合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经济发展需要,同意并批准预算调整方案。
三、突出重点是增强预算监督实效性的重要措施
随着社会公共资金、项目资金的逐年增加,财政监督的外延不断扩大,只有突出重点,提高监督的针对性,才能达到以点带面之功效。
突出部门预算初审监督。部门预算有利于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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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是实现阳光预算的有效途径。加强部门预算的审查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方向和着力点。我县开展公安、水务、卫生三个部门的初审试点,按照细化预算、零基预算、全口径预算的要求审查预算科目是否细化到类、款、项、目;是否编报了非税预算、基金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是否执行了项目预算的论证、审核和绩效评价制度等内容。部门预算的初审使得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向公正、透明、效益方向迈进。如初审指出县卫生局零级预算执行不彻底,人员经费难以定编到人的问题,根据初审建议,该局将离退休人员工资及医保979万元实行统一打卡发放,解决了离退休人员养老问题。
强化对非税收入的监督。作为财政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税收入为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保障、公益事业发展提供了资金保障,增强了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去年县人大常委会调研非税收入征管情况,针对征管领域、征管质量、监督稽查、综合管理、服务效能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建议财政局在打造“阳光非税”、挖掘增收潜力、规范收支行为、加强效能建设、注重资源整合下功夫。对此,县财政局十分重视,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落实。
深化对重大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发展,大型工程建设项目逐年增多,加强项目监管、规范其运行显得尤为重要。县人大常委会注重围绕重大建设项目开展调研视察活动,去年常委会视察了开发园区建设情况、乡镇工业聚集区建设情况,专题视察了县城大建设重点工程建设情况,听取了民生工程实施情况的报告,就上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建议,促进了政府投入资金的规范运行。
加强对专项基金、资金的监督。专项基金(资金)有特定的适用范围,只有规范使用,才能实现政策目标。县人大常委会历来关注社保基金、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要求财政同级审要延伸此类资金的审计。人大常委会通过调研,提出了解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支付率低、年末结存比例大等问题的建议。县政府积极回应,在第二轮“城保”政策的调整中,提高了城镇参保居民的报销比例。县人大常委会还注重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在资金归集扩面、强化内外监督、防范资金风险、提升服务水平等方面提出合理的意见建议。
关注政府债务的监督。举债经营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现象,是资本运作、对外开放的重要方式,如何防范债务风险,提高举债资金的使用效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重要问题,应把政府举债纳入预算监督范围。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县政府投融资议案,会议认为通过政府适度举债,加大基础设施的投入,改善经济发展的环境,有利于吸引企业、资本和其他生产要素加速向我县流动聚集。会议要求县政府加强对融资资金的管理,严格投资项目的审批与拨付,保证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四、创新方法是强化预算监督的活力所在
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财政资金运行的状况愈来愈复杂,人大预算监督只有不断创新方法,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
建章立制,规范监督流程。县人大常委会创新工作机制,出台了《**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要点及流程》,工作要点及流程对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各个环节应把握的程序、原则、内容、方式及时限要求等做出分解细化,使人大的监督更具操作性、更具针对性,有利于推动人大财政监督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提前介入,初审关口前移。由于人代会会期短、时间紧,要实现预算草案审查的有效监督必须提前介入了解情况。在工作中,我们督促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提前编制预算,为人大常委会初审提供宽裕的时间。积极了解掌握预算编制的信息,或要求财政部门通报预算编制各阶段的情况;在政府预算盘子初步确定后,听取财政部门关于预算安排意见的汇报;对部门预算初审单位提前做好相关资料的调查了解。这样,使得人大常委会变被动为主动,审批预算时有的放矢地提出实质性的建议,增强预算的执行力。
跟踪监督,紧抓审议意见落实。人大常委会注重在财政预算审查意见的跟踪落实上下功夫,实行跟踪问效。如同级审发现的四个方面29个问题,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逐一梳理,与相关单位进行沟通对接,督促整改落实。此后人大常委会又听取县政府关于同级审所发现主要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促进了22个问题的及时整改,剩下的7个问题随着财政体制改革的推进将逐步得到解决。又如部门预算初审时对县水务局“水利兴修”项目的立项、资金使用存有疑议。县人大常委会通过现场查看项目建设进度、了解资金拨付情况等措施,对项目支出预算的执行情况实施了有效地跟踪监督。
借助外力,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借用审计机关的力量是人大常委会加强预算监督的一个重要手段,近年的“审计风暴”在维护法律尊严、严肃财经纪律方面,彰显了威力。我县人大常委会要求同级审在内容上做到“两个全面”、“三个延伸”,“两个全面”是全面地审计财政收支、全面审计税收收入;“三个延伸”是延伸审计一级预算单位、延伸审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延伸到政府性资金建设项目,使审计更全面,结论更准确。在人大常委会的支持下,审计报告不遮不盖、原汁原味地反映问题,客观公正地提出意见,为人大批准决算提供翔实的依据。同级审开展的对61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决算审计,审减金额2087万元,平均审减率18%,节约了大量财政建设资金。
五、解决存在问题是深化预算监督的破题之需
预算监督在具体实践工作中还有一些法律上、体制上、工作上不完善的地方,有待于进一步探索研究。
预算科目的细化问题。详细的预算草案及有关参考资料是提高审查质量的必要条件和基础。部门预算编制实行以来,预算编制有所细化,但与法律要求报送“四表一书”,即预算收支总表、收支明细表、收支分级表、各部门基本数字表和预算草案说明书,还有差距。建议预算报告要实现通俗化,力求表格、数字更加具体、细化,使代表看得明白,从而达到审查的效果。
预算调整的报批问题。预算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指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只要不影响收支平衡,就不经人大审查批准调整预算,使得部分收支游离于监督之外。建议在预算执行中,只要超过一定幅度的变动就应向人大报告。
法律之间的协调问题。“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打赤字”,有关法律法规又对农业、教育、科技经费、卫生事业、文化事业投入的增长幅度做出“三个高于”、“两个不低于”的规定,而地方财力状况有限,有时难以达到法律法规的要求,致使地方编制预算时无所适从。为了实现硬性指标,只好采取权宜之计。建议有关法律法规应与预算法相一致,或在预算法中加入“在财政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按照有关法律要求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妥善安排”的条款。

水文工作者关于履职能力的几点心得体会


履职能力是履行岗位职责发挥自身作用的能力。履职能力的高低,直接决定我们是否能够顺利完成自已所承担的工作或任务,作为工作最基本的要求,我认为,履职能力应该从爱岗敬业、不断学习、脚踏实地三个方面来提高。

一要爱岗敬业。敬业是一种高尚的品德,体现了对本职岗位的珍惜,体现了一种可贵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要做到敬业,首先要干一行,爱一行。一个人只要爱自己的职业和岗位,他的身心才会融于工作中,时传祥是掏粪工人,王进喜是石油工人,李素丽是公交车售票员..他们都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事迹。

在水文工作中看水位测蒸发看起来很简单,其实不然,做为一个合格的水文人不仅要熟练掌握各项技能,而且还要与时俱进。今年局里开展了创新年建立幸福水文活动,要求做到制度创新,文化创新,业务创新。体现了对工作高标准、严要求的态度。我要在活动中不断积累新经验,增长新本领,善于从简单的水文监测做起。力争在工作中有创新。

二要不断学习。学习是事业的基础,是完成本职工作的必要条件。水文工作直接关系到经济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水文人的履职能力应该体现在,制订完善水文测验和预报方案,不断提高监测能力,做到测得到,测得准,报的快,报的好。要达到这个能力,就必须学习和跟踪先进的技术,熟练使用现代化水文仪器设备。今年通过局里组织的政治和业务学习,使自己的思想认识提高了,眼界变得开阔了,业务知识和工作技能得到了一定的增强。

三要脚踏实地,用心做事。认真,体现的是一个人做人做事的态度。做人最怕应付,做事最怕敷衍了事。毛泽东曾经说过:世界上怕就怕认真二字。一个人只要有认真负责的态度,就会随时保持紧迫感,会经常思考、改进、完善工作方法。水文工作天天和各种数字打交道,要确保各种监测数据的准确,就必须认真的做到脚到、手到、眼到、心到,做到监测工作中白天和晚上一个样,好天气和坏天气一个样,有领导检查和没领导检查一个样。不能凭估计凑数字,不马虎,不敷衍,严谨细致,才能为防汛减灾做出自己的一份努力。

在领导和同事们的帮助下,我的履职能力有了一定的提高,但和先进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工作创新上不足,学习自觉性不够,下一步打算自觉寻标达标,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为幸福水文做出自己的贡献。

细化操作规程强化监督检查推进制度落实的体会


某县推行双公示制的主要做法
细化操作规程强化监督检查推进制度落实
——县推行双公示制的主要做法
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推行双公示制,是我市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创新举措,是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管理,强化社会监督,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工程质量的有力措施。4月29日,全市召开双公示制动员大会后,我县迅速行动,认真组织实施,狠抓制度落实。,全县有38个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实行了施工阶段公示和建立了“建设工地廉政警示牌”,6个竣工项目实行了竣工后公示,发挥了双公示制净化、规范、预防、警示的功能作用。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发动,确保思想认识到位
1、高位推动。我县把重点建设项目推行双公示制,作为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一项重要举措,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县纪委及时向县委常委会专题汇报了市动员大会精神,双公示制工作得到了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县政府常务会就县贯彻落实双公示制进行了专题研究,要求全县各级干部要充分认识推行双公示制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认真抓好制度落实。成立了县双公示制领导小组,由县纪委书记任组长,分管重点建设项目的副县长任副组长,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双公示制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工作。县领导亲自过问重点建设项目双公示制落实情况,我县“四中心一馆”工程自6月份开工以来,先后有6位县领导在该项目调研时,抽查过建造师和“五大员”的在岗在位情况。
2、全面部署。市动员会后,我县及时召开了全县双公示制动员部署大会,对双公示制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在此基础上,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召集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等有关人员,召开了动员部署会,进一步传达学习市、县关于推行双公示制的有关指示精神,层层动员部署,提高认识,明确职责,为全面推进双公示制落实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宣传造势。利用网站、《县之声》报、有线电视台、板报、墙报等,向社会广泛宣传双公示制的目的意义和有关要求,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使双公示制工作做到家喻户晓,在全县形成了“监督单位层层监督,建设单位互相监督,社会公众广泛监督”的良好氛围。6月22日,县监察局接到举报电话,反映我县昌联物流仓储中心土石方工程所公示的,赣州市顺业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委派的建造师余金香,在定南县承建了项目。后经调查核实,该项目建造师余金香确实承建过定南县富田工业园护坡工程,但该工程于今年2月8日全部竣工验收。
二、明确工作要求,细化操作规程,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1、明确工作职责。我县根据市双公示制动员大会精神和《赣州市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双公示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出台了《县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双公示制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双公示制的目标任务和工作内容,以及监察、城乡规划、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要求,做贯彻落实双公示制的明白人。
2、细化操作规程。为进一步细化和规范各单位落实双公示制的操作规程,县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分别制定了我县房建(市政)、交通和水利三个行业建设项目具体落实双公示制的工作实施方案,全面细化了监察、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业主等单位,在实施双公示制监督检查中的工作要求、扣分标准等内容;进一步明确了施工、监理、招标代理、质量监督等单位在落实双公示制中的工作职责、目标任务等内容。如我县规定,建设单位在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建造师和“五大员”都不到岗到位履职的,每次扣1分;施工员、质检员、专职安全员中的一个不到岗到位履职的,每次扣0.25分,两个不到岗到位履职的,每次扣0.5分,三个不到岗到位履职的,每次扣0.75分;造价员、材料员中的一个不到岗到位履职的,每次扣0.125分,两个不到岗到位履职的,每次扣0.25分。
3、规范从业行为。为努力打造廉政工程、文明工地,确保工程、干部和资金安全,我县在设立双公示牌的同时,对所有重点建设项目均建立了“建设工地廉政警示牌”,警醒项目施工及管理人员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六个严禁”(即:严禁以误餐费、加班费等各种名义赠送或接受与工程有关的钱物,严禁安排或接受与工程有关的吃请及高消费娱乐活动,严禁报销应由工程建设业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严禁借工作之便在工程建设中为自己及亲友谋取私利,严禁在工程建设中擅自降低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严禁在工程监管中敷衍塞责、失职渎职)。同时,建立了问责制度,对落实双公示制不力的单位和部门,严格按照《赣州市重点领域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并规定被问责的单位和个人在年内绩效考核中不能评先评优。
三、把握重点环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1、抓招标签约的监督。对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我县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告知书、招标信息公告、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必须明确双公示制的相关内容,对应明确而未明确双公示制的,监察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严格把关,及时监督其纠正存在的问题。今年5月,县交通局发现我县湖江至石芫战备公路的施工合同未将该工程列为双公示制项目,立即要求合同双方主体重新签订合同,将双公示制有关内容在施工合同中载明约定。实行双公示制以来,我县纠正类似以上问题3个,有力推进了双公示制的落实。
2、抓公示内容的监督。我县要求,项目公示牌内容定稿前,必须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要求,并报县监察局备案后,才能正式公示,严格审查项目公示牌所公示的建造师、“五大员”、监理人员的个人信息等内容,是否与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相一致,是否有变更现象,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公示的信息与投标文件内容相吻合,有效防范了项目招标文件人员与实际到场施工人员两套人马问题的发生。今年6月,江西中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与我县环保局签订县环保监测大楼施工合同时,该公司考虑到其中标建造师廖小亮近期要外出学习,无法按双公示制要求到岗到位履行职责。该公司迫于双公示制带来的压力,主动提出要求变更建造师的申请,最后按程序报经建设单位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该项目建造师由原二级建造师变更为一级建造师承建。
3、抓日常到岗到位的监督。对建造师、“五大员”、监理等技术人员在岗在位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抓了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自查。我县的重点建设项目均建立了严格的考勤制度,每天由建设单位对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实行上、下班考勤制度。为防止弄虚作假,要求所有房屋建设项目购买指纹打卡机,对建造师和“五大员”实行指纹打卡考勤;所有市政和交通建设项目实行实名签到考勤制,确保了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管理人员按合同约定到岗到位履职。截止11月底,我县有16个房屋建设项目购买了指纹打卡机,22个市政、交通和水利建设项目实行了实名签到制。二是督查。我县成立了房屋(市政)、交通和水利建设项目三个督查组,采取随机不定时深入施工现场检查的方式,对照项目公示牌内容一一进行督查,发现问题,严格执行扣分管理机制,并建立督查扣分登记台帐。截止目前,我县已对22个施工企业和3个监理单位进行了扣分,有效遏制了中标后项目管理人员挂靠和履职不到位等问题的发生。细化操作规程强化监督检查推进制度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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