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疫部门法治质检心得体会

人的思维和想法,总是随着时间不断的改变。心得体会就是将自己的感想和思考整理出来的文字。写心得体会是我们学习时经常遇到的事情,写心得体会时需要将所思所得条清缕晰地记录下来,我们写心得体会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小编经过整理,为你编辑了检验检疫部门法治质检心得体会,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检验检疫部门法治质检心得体会

近年来,各地政府、行政机关均对行政指导进行了一定探索并越来越多的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实践。检验检疫部门也不例外,多年来已在检验检疫监管工作中,包括行政处罚工作中运用到行政指导工作方式,也得到了很多行政相对人和上级政府部门的肯定。然而,作为新兴行政管理方式,行政指导工作在取得成果的同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其中较为突出问题的是:一些基层执法人员对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融合的正当性存有疑问,认为二者是相互冲突和对立的两个范畴,从而制约了行政指导在日常监管工作的运用和效能。由于行政处罚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各项制度之中,客观上成了衡量我国行政法制完善程度的重要实践尺度,也是检验检疫部门考量行政执法成效的重要指标之一。

因此,笔者认为,要实现行政指导工作的日常化、长效化,就不能忽视行政处罚这一检验检疫部门的常用执法手段。同时,在行政处罚的实施过程中引入行政指导手段,实现二者的结合运用,对提高检验检疫执法水平,建设法治质检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检验检疫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的关系

检验检疫行政指导,是指检验检疫部门在其职能、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为适应监管和服务的需要,适时灵活地采取符合法律精神、原则的指导、劝告、建议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方法,以谋求行政相对人同意,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目的之行为。

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是检验检疫部门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维护检验检疫秩序,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一定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检验检疫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属于不一样的行政法学范畴,存在着诸多的区别和联系。

(一)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实施依据不同。行政处罚,其适用的首要内涵即要求处罚的依据法定,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文规定,具体到检验检疫部门主要是“四法五条例”。检验检疫行政指导行为的依据可分为规范性依据和非规范性依据。其中,规范性依据是指具有行政指导行为内容的明确的法律规范和政策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13条规定:“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需要由商检机构出证索赔的,应当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非规范性依据是指不具有行政指导行为内容的法律原则、客观情况和行政相对人的需求等,如某检验检疫部门根据企业需求上门指导实验室建设。

2.适用范围不同。相较而言,检验检疫行政指导适用范围较宽。从对象上看,行政指导的对象包括与检验检疫职能范围相对应的所有行政相对人,而行政处罚仅指向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应当受到制裁的行政相对人;从内容上看,行政指导的事项十分广泛,基本上涵盖了检验检疫职能范围内的所有事项,在违法行为发生前、发生后及处置后均可以有所作为,而行政处罚则仅限定在违法行为发生后惩治和纠错方面。

3.实施方式不同。检验检疫行政指导的行为方式较为灵活多样,只要是符合法律精神、原则的方式都可以采用,包括提示、警示、劝告、劝诫、奖励、建议等,如现在很多检验检疫部门采用的质量分析、行政建议、行政处罚回访、代理单位座谈、许可企业证书到期预警等等;行政处罚为依法设定,《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有七类,检验检疫涉及到的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

4.实施程序不同。目前检验检疫部门对于行政指导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存在较大的灵活性,执法人员可以因时、因地、因人、因事灵活运用。行政处罚程序则十分严格,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严格的行政处罚程序既将检验检疫部门官僚武断和伸手过长的危险减少到最低限度,又保证其能够灵活有效地进行管理。

5.实施保障不同。检验检疫行政指导要求相对人协助具有任意性,不以强制力为保障,虽然有时行政指导行为中指明行政相对人如不接受行政指导行为,可能会产生某种具体的法律后果,但这仅是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的结果,并非表明该行政指导行为具有强制效力。如某检验检疫部门向辖区内某商品注册登记企业发出警示:“该企业的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将于三个月后到期,需及时准备换证复查材料并提前申请。”该企业未按照此行政指导的要求申请换证复查而导致许可证失效,此结果并非行政指导行为的强制效力。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则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制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检验检疫部门法治质检心得体会第2页

》第5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加处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两者之间的联系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虽然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之间存在着如上诸多的差异,而深入分析两者的价值取向和实践意义可以得出,二者在价值层面和执法实践中均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

1.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本身具有关联性。《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这表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是法定原则。事实上,对违法行为的惩戒本身就是一种警示教育,要做到标本兼治、达到行政处罚目的,必须使当事人不仅知道这样做不行,还要知道为什么不行。要达至这一目标,我们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必须加强解释、说理、答疑等基础工作,近来江苏检验检疫系统正在全面推行的行政处罚“说理式办案”即属于此,而这恰是行政指导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的具体体现。所以说,行政指导和行政处罚本身具有高度的关联性。

2.两者在实现检验检疫行政管理目标上具有统一性。行政管理的最终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全体人民的合法利益。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的目标并非实施处罚,而是纠正违法行为、预防再次发生,维持良好的检验检疫秩序。检验检疫行政指导则是以劝告、建议等非强制性方式,向相对人施加作用和影响,促使其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达到维护良好检验检疫秩序的目的。由此可见,两者在实现检验检疫行政管理目标上有着相类似的价值取向。

3.两者的结合运用有助于提高检验检疫工作效能。从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的效果来看,虽然每年执法力度不可谓不严,处罚企业不可谓不多,但违法行为数量却未在实质上减少,一些伪造、使用假冒检验检疫单证的严重违法行为仍然存在。同时,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立法已有明显的滞后性,使得行政处罚对于一些违法行为的发生并不能产生很好的纠错作用。而引入行政指导,则可能进一步降低违法行为发生率,或及时纠正轻微违法行为,从而有效地避免检验检疫监管不到位或监管效果不佳的情况。从检验检疫执法成本看,行政处罚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的同时也设置了严格的程序,通常耗时较长、需要人力物力投入较多,执法成本相对较高。而行政指导相对于行政处罚,程序简单、适用灵活,耗费的管理成本较低。因此,二者的结合运用,恰好能取长补短,有效减少行政管理成本。

4.两者均是全面建设法治质检的题中之意。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20xx年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提出了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奋斗目标。20xx年质检总局法制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全面加强法治质检建设。这就要求,检验检疫部门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的同时,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完善行政处罚机制,而如何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完善行政处罚机制,引入行政指导就是一个很好的途径。同时,法治质检又要求质检工作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托,各项工作都要有相应的程序,需要按照步骤、按照时限、按照要求严格执行。而检验检疫立法因多方面的局限,其滞后性、抽象性是难以避免的,法律空白始终存在,不可能完全满足检验检疫日常执法的需求,难以提供详尽、有效的法律依据。此时,如果以传统的“无法律即无行政”的观念来限制行政行为,将可能使一些职能的履行陷入瘫痪状态。而行政指导由于更强调当事人的合意和意思自治,以灵活多样的手段、柔和的程序弥补了法律的僵化和滞后性,如果再将日常化的行政指导手段,用规范、文件的形式加以确认和完善,便可以更好地实现法治质检的内在要求。

二、关于检验检疫行政指导在行政处罚中的运用

如前所述,将行政指导引入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在理论上有着可行性和科学性。从近年来部分检验检疫部门的实践来看,在检验检疫工作中引入行政指导,一方面有利于更好地提高监管效能,减少和避免监管对象不配合的现象,并能促使监管对象主动参与检验检疫监管工作,实现行政目的;另一方面,有利于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通过政策宣导、质量分析、行政建议等多种手段,帮助企业更好地应对危机;此外,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行政民主、行政法制、行政服务意识,构建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和谐关系,促进服务型检验检疫建设。

笔者认为,将行政指导引入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过程,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违法行为发生前。

1.重点项目预警。检验检疫部门通过与地方政府、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等加强联系,主动了解大型进出口项目、新设企业进出口需求等,提供“送法上门”等服务,让行政相对人第一时间了解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从而在进出口环节规范操作。

2.监管过程预警。在委托代理进口的贸易中,实际的收、发货人极有可能并不清楚检验检疫的相关规定,因此在无意中违法。这一现象在进口商品检验过程中经常发生。检验检疫部门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对发现的有可能发生违法的苗头性、倾向性行为,及时通过提示、警示、通知等方式,控制违法事态的蔓延,及早纠正违法倾向,尽量避免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二)违法行为发生后。

1.不予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检验检疫部门对已经立案的轻微违法行为,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且通过行政指导能达到纠正违法行为,同时能够预防再次发生的情况下,适当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这样在能达到相同行政管理目标的同时,还更有利于缓和矛盾,促进和谐。

2.说理式办案。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对当事人说清事理、说透法理、说通情理,以提高当事人对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认知,争取当事人的配合,增进案件的透明度,促进案件的顺利办结。这可以说是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以行政指导确保个案公正性的有效途径,能够有效避免因执法不公而造成行政执法权威的落空。

(三)违法行为处置后。

行政处罚回访。在违法行为遭受处罚后,检验检疫部门可结合日常监管等工作,对受过处罚的相对人进行主动回访,了解其对案件处罚是否有想法、有疑义,并可以借机观察其事后整改情况,解答行政相对人的疑问,可杜绝以往“只罚不纠”情形,避免反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

f132.cOm更多心得体会扩展阅读

打造法治质检心得体会


近年来,各地政府、行政机关均对行政指导进行了一定探索并越来越多的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实践。检验检疫部门也不例外,多年来已在检验检疫监管工作中,包括行政处罚工作中运用到行政指导工作方式,也得到了很多行政相对人和上级政府部门的肯定。然而,作为新兴行政管理方式,行政指导工作在取得成果的同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其中较为突出问题的是:一些基层执法人员对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融合的正当性存有疑问,认为二者是相互冲突和对立的两个范畴,从而制约了行政指导在日常监管工作的运用和效能。由于行政处罚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各项制度之中,客观上成了衡量我国行政法制完善程度的重要实践尺度,也是检验检疫部门考量行政执法成效的重要指标之一。
因此,笔者认为,要实现行政指导工作的日常化、长效化,就不能忽视行政处罚这一检验检疫部门的常用执法手段。同时,在行政处罚的实施过程中引入行政指导手段,实现二者的结合运用,对提高检验检疫执法水平,建设法治质检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检验检疫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的关系
检验检疫行政指导,是指检验检疫部门在其职能、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为适应监管和服务的需要,适时灵活地采取符合法律精神、原则的指导、劝告、建议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方法,以谋求行政相对人同意,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目的之行为。
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是检验检疫部门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维护检验检疫秩序,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一定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检验检疫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属于不一样的行政法学范畴,存在着诸多的区别和联系。
(一)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实施依据不同。行政处罚,其适用的首要内涵即要求处罚的依据法定,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文规定,具体到检验检疫部门主要是“四法五条例”。检验检疫行政指导行为的依据可分为规范性依据和非规范性依据。其中,规范性依据是指具有行政指导行为内容的明确的法律规范和政策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13条规定:“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需要由商检机构出证索赔的,应当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非规范性依据是指不具有行政指导行为内容的法律原则、客观情况和行政相对人的需求等,如某检验检疫部门根据企业需求上门指导实验室建设。
2.适用范围不同。相较而言,检验检疫行政指导适用范围较宽。从对象上看,行政指导的对象包括与检验检疫职能范围相对应的所有行政相对人,而行政处罚仅指向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应当受到制裁的行政相对人;从内容上看,行政指导的事项十分广泛,基本上涵盖了检验检疫职能范围内的所有事项,在违法行为发生前、发生后及处置后均可以有所作为,而行政处罚则仅限定在违法行为发生后惩治和纠错方面。
3.实施方式不同。检验检疫行政指导的行为方式较为灵活多样,只要是符合法律精神、原则的方式都可以采用,包括提示、警示、劝告、劝诫、奖励、建议等,如现在很多检验检疫部门采用的质量分析、行政建议、行政处罚回访、代理单位座谈、许可企业证书到期预警等等;行政处罚为依法设定,《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有七类,检验检疫涉及到的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
4.实施程序不同。目前检验检疫部门对于行政指导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存在较大的灵活性,执法人员可以因时、因地、因人、因事灵活运用。行政处罚程序则十分严格,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严格的行政处罚程序既将检验检疫部门官僚武断和伸手过长的危险减少到最低限度,又保证其能够灵活有效地进行管理。
5.实施保障不同。检验检疫行政指导要求相对人协助具有任意性,不以强制力为保障,虽然有时行政指导行为中指明行政相对人如不接受行政指导行为,可能会产生某种具体的法律后果,但这仅是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的结果,并非表明该行政指导行为具有强制效力。如某检验检疫部门向辖区内某商品注册登记企业发出警示:“该企业的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将于三个月后到期,需及时准备换证复查材料并提前申请。”该企业未按照此行政指导的要求申请换证复查而导致许可证失效,此结果并非行政指导行为的强制效力。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则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制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加处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质监局打造法治质检心得体会


质监局打造法治质检心得体会

近年来,各地政府、行政机关均对行政指导进行了一定探索并越来越多的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实践。检验检疫部门也不例外,多年来已在检验检疫监管工作中,包括行政处罚工作中运用到行政指导工作方式,也得到了很多行政相对人和上级政府部门的肯定。然而,作为新兴行政管理方式,行政指导工作在取得成果的同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其中较为突出问题的是:一些基层执法人员对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融合的正当性存有疑问,认为二者是相互冲突和对立的两个范畴,从而制约了行政指导在日常监管工作的运用和效能。由于行政处罚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各项制度之中,客观上成了衡量我国行政法制完善程度的重要实践尺度,也是检验检疫部门考量行政执法成效的重要指标之一。

因此,笔者认为,要实现行政指导工作的日常化、长效化,就不能忽视行政处罚这一检验检疫部门的常用执法手段。同时,在行政处罚的实施过程中引入行政指导手段,实现二者的结合运用,对提高检验检疫执法水平,建设法治质检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检验检疫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的关系

检验检疫行政指导,是指检验检疫部门在其职能、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为适应监管和服务的需要,适时灵活地采取符合法律精神、原则的指导、劝告、建议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方法,以谋求行政相对人同意,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目的之行为。

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是检验检疫部门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维护检验检疫秩序,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一定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检验检疫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属于不一样的行政法学范畴,存在着诸多的区别和联系。

(一)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实施依据不同。行政处罚,其适用的首要内涵即要求处罚的依据法定,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文规定,具体到检验检疫部门主要是“四法五条例”。检验检疫行政指导行为的依据可分为规范性依据和非规范性依据。其中,规范性依据是指具有行政指导行为内容的明确的法律规范和政策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13条规定:“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需要由商检机构出证索赔的,应当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非规范性依据是指不具有行政指导行为内容的法律原则、客观情况和行政相对人的需求等,如某检验检疫部门根据企业需求上门指导实验室建设。

2.适用范围不同。相较而言,检验检疫行政指导适用范围较宽。从对象上看,行政指导的对象包括与检验检疫职能范围相对应的所有行政相对人,而行政处罚仅指向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应当受到制裁的行政相对人;从内容上看,行政指导的事项十分广泛,基本上涵盖了检验检疫职能范围内的所有事项,在违法行为发生前、发生后及处置后均可以有所作为,而行政处罚则仅限定在违法行为发生后惩治和纠错方面。

3.实施方式不同。检验检疫行政指导的行为方式较为灵活多样,只要是符合法律精神、原则的方式都可以采用,包括提示、警示、劝告、劝诫、奖励、建议等,如现在很多检验检疫部门采用的质量分析、行政建议、行政处罚回访、代理单位座谈、许可企业证书到期预警等等;行政处罚为依法设定,《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有七类,检验检疫涉及到的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

4.实施程序不同。目前检验检疫部门对于行政指导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存在较大的灵活性,执法人员可以因时、因地、因人、因事灵活运用。行政处罚程序则十分严格,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严格的行政处罚程序既将检验检疫部门官僚武断和伸手过长的危险减少到最低限度,又保证其能够灵活有效地进行管理。

5.实施保障不同。检验检疫行政指导要求相对人协助具有任意性,不以强制力为保障,虽然有时行政指导行为中指明行政相对人如不接受行政指导行为,可能会产生某种具体的法律后果,但这仅是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的结果,并非表明该行政指导行为具有强制效力。如某检验检疫部门向辖区内某商品注册登记企业发出警示:“该企业的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将于三个月后到期,需及时准备换证复查材料并提前申请。”该企业未按照此行政指导的要求申请换证复查而导致许可证失效,此结果并非行政指导行为的强制效力。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则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制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质监局打造法治质检心得体会第2页

》第5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加处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两者之间的联系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虽然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之间存在着如上诸多的差异,而深入分析两者的价值取向和实践意义可以得出,二者在价值层面和执法实践中均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

1.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本身具有关联性。《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这表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是法定原则。事实上,对违法行为的惩戒本身就是一种警示教育,要做到标本兼治、达到行政处罚目的,必须使当事人不仅知道这样做不行,还要知道为什么不行。要达至这一目标,我们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必须加强解释、说理、答疑等基础工作,近来江苏检验检疫系统正在全面推行的行政处罚“说理式办案”即属于此,而这恰是行政指导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的具体体现。所以说,行政指导和行政处罚本身具有高度的关联性。

2.两者在实现检验检疫行政管理目标上具有统一性。行政管理的最终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全体人民的合法利益。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的目标并非实施处罚,而是纠正违法行为、预防再次发生,维持良好的检验检疫秩序。检验检疫行政指导则是以劝告、建议等非强制性方式,向相对人施加作用和影响,促使其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达到维护良好检验检疫秩序的目的。由此可见,两者在实现检验检疫行政管理目标上有着相类似的价值取向。

3.两者的结合运用有助于提高检验检疫工作效能。从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的效果来看,虽然每年执法力度不可谓不严,处罚企业不可谓不多,但违法行为数量却未在实质上减少,一些伪造、使用假冒检验检疫单证的严重违法行为仍然存在。同时,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立法已有明显的滞后性,使得行政处罚对于一些违法行为的发生并不能产生很好的纠错作用。而引入行政指导,则可能进一步降低违法行为发生率,或及时纠正轻微违法行为,从而有效地避免检验检疫监管不到位或监管效果不佳的情况。从检验检疫执法成本看,行政处罚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的同时也设置了严格的程序,通常耗时较长、需要人力物力投入较多,执法成本相对较高。而行政指导相对于行政处罚,程序简单、适用灵活,耗费的管理成本较低。因此,二者的结合运用,恰好能取长补短,有效减少行政管理成本。

4.两者均是全面建设法治质检的题中之意。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20xx年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提出了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奋斗目标。20xx年质检总局法制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全面加强法治质检建设。这就要求,检验检疫部门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的同时,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完善行政处罚机制,而如何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完善行政处罚机制,引入行政指导就是一个很好的途径。同时,法治质检又要求质检工作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托,各项工作都要有相应的程序,需要按照步骤、按照时限、按照要求严格执行。而检验检疫立法因多方面的局限,其滞后性、抽象性是难以避免的,法律空白始终存在,不可能完全满足检验检疫日常执法的需求,难以提供详尽、有效的法律依据。此时,如果以传统的“无法律即无行政”的观念来限制行政行为,将可能使一些职能的履行陷入瘫痪状态。而行政指导由于更强调当事人的合意和意思自治,以灵活多样的手段、柔和的程序弥补了法律的僵化和滞后性,如果再将日常化的行政指导手段,用规范、文件的形式加以确认和完善,便可以更好地实现法治质检的内在要求。

二、关于检验检疫行政指导在行政处罚中的运用

如前所述,将行政指导引入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在理论上有着可行性和科学性。从近年来部分检验检疫部门的实践来看,在检验检疫工作中引入行政指导,一方面有利于更好地提高监管效能,减少和避免监管对象不配合的现象,并能促使监管对象主动参与检验检疫监管工作,实现行政目的;另一方面,有利于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通过政策宣导、质量分析、行政建议等多种手段,帮助企业更好地应对危机;此外,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行政民主、行政法制、行政服务意识,构建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和谐关系,促进服务型检验检疫建设。

笔者认为,将行政指导引入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过程,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违法行为发生前。

1.重点项目预警。检验检疫部门通过与地方政府、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等加强联系,主动了解大型进出口项目、新设企业进出口需求等,提供“送法上门”等服务,让行政相对人第一时间了解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从而在进出口环节规范操作。

2.监管过程预警。在委托代理进口的贸易中,实际的收、发货人极有可能并不清楚检验检疫的相关规定,因此在无意中违法。这一现象在进口商品检验过程中经常发生。检验检疫部门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对发现的有可能发生违法的苗头性、倾向性行为,及时通过提示、警示、通知等方式,控制违法事态的蔓延,及早纠正违法倾向,尽量避免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二)违法行为发生后。

1.不予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检验检疫部门对已经立案的轻微违法行为,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且通过行政指导能达到纠正违法行为,同时能够预防再次发生的情况下,适当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这样在能达到相同行政管理目标的同时,还更有利于缓和矛盾,促进和谐。

2.说理式办案。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对当事人说清事理、说透法理、说通情理,以提高当事人对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认知,争取当事人的配合,增进案件的透明度,促进案件的顺利办结。这可以说是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以行政指导确保个案公正性的有效途径,能够有效避免因执法不公而造成行政执法权威的落空。

(三)违法行为处置后。

行政处罚回访。在违法行为遭受处罚后,检验检疫部门可结合日常监管等工作,对受过处罚的相对人进行主动回访,了解其对案件处罚是否有想法、有疑义,并可以借机观察其事后整改情况,解答行政相对人的疑问,可杜绝以往“只罚不纠”情形,避免反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

质检工作心得体会


质检工作就是装门检查产品质量的工作,他的最终目的是让客户满意。质检部门是厂家针对质量所设的一个部门,他的职责是检查产品质量,最终让客户满意。

质检部一般分为三个部分:iqc,pqc ,qa即来料检验,巡检,出货检验 。这三个部分都很重要,特别是来料检验,来料质量的好坏最终决定产品的质量,巡检也很重要,在制造产品过程中的质量跟踪必须到位,不然来料再好,制作的产品不达标,也会影响工厂的效益,出货检验相当重要,严格按照客户的要求从外观,规格,测试,包装,各个方面检查是否到位。只有这几个方面达标,才允许出货。客户一般在收货时都会看有没qa的印章,所以要明白这枚 印章的重要性。

质检部的检查也分产品而定,有的产品要全检,比如耐用消耗品,电器方面的,机械方面的等,有的只需要抽检,比如轻工业产品,服装,鞋类,日用消费品等,抽捡应用一定的规则,这个看工厂的情况而定。

检查质量都是按工厂质量达标书来检查,只要严格按要求来检查,每个步骤都到位,质量应该可以得到保证,当然这些检查最终目的就是要让客户满意。只有客户满意了,自然给工厂的效益就不必说了。

检验实习心得体会


时光荏苒,到公司差不多两个月了,想起自己刚刚进入公司的情景,一切都是那么的陌生。记得入职第二天就参加朱总召开办公室全员工作会议,带着一份紧张忐忑的心情和同事们一块参加了会议,开始了我在豫园的日子。接下来与各位同事的融洽相处让我深切感受到大家的友善、热情,使我较快融入了这个大家庭,真正成为了豫园的一份子。

回顾这两个月,觉得每天都过得很充实。在领导同事的带教下,自己对本职工作也逐渐熟悉起来,慢慢接手更多实质性的工作。主要工作内容是行政接待和内勤管理两块:如电话的接听、登记、转告,客户的接待和引见,吃住行信息网的建立,人员考勤请假的登记,公司资产台帐的登记,物品出入库的管理,图书借阅管理,快件包裹登记收发,派车登记,资料打印复印传真,办公区卫生打扫,办公室花卉打理,等等。看似是一些简单平凡的工作,其实不然,真正要把每件事做到恰到好处也不是那么容易的事了。反思这期间的工作,自己还欠缺很多。

记得有次随蔡秘书一块到花卉市场选办公盆栽时,自己以前从来没接触过这些,对选品种和对盆栽搭配没有什么概念。边听闻边学习,给了我一个很好的学习和锻炼的机会。通过动手知道自己欠缺了哪方面的知识并及时去了解和学习相关的知识,这样让自己有所进步有所拓展。

工作中,在张主任的指导下慢慢地熟记了工作邮件的格式和相关邮件礼仪。记得一开始发工作邮件,心里头很虚,总是提心吊胆的,生怕自己出差错;结果,越怕犯错越出错,在内容措词上错误百出。但张主任每次都耐心教导我,包容我的过错,让我学到了很多业务知识。

有次接待公司重要客户,朱总把订餐的任务交给我,我想这是朱总对我的信任,自己以前也从事过酒店行业,为这方面的工作奠定了些基础。结果自己粗心大意考虑不周,订的包厢竟没有洗手间也没有窗户,给大家造成很多不便。这件事让我深刻体会到“细节”这个词。行政工作虽无大事,但如何把每件小事都做好就是我工作中的大事,只有坚持把每件事都做到最好才能积累更多的经验,为工作的提升打好根基。

在以后的工作中自己要努力提升的地方还很多,需要不断地学习和锻炼,从最基础的工作做起,一点一滴学起,这样才更能够从细节中发现自己的缺点和不足,也能尽快改正。相信只要勤勤恳恳,付出的多,收获自会也多。无论工作还是生活,只有踏踏实实用心去对待每件事情,才能把事做得尽善尽美。

时间快得让人不得不感慨。写这个总结的时候,我想起的是初到广州时的自我介绍,我说我在这里是“非主流”,在座的各位才是直接为公司创造价值的。在武汉的时候,有人开玩笑说你们学法律的人也吃这么多碗饭,吃的可是我们的血汗钱。尽管只是一个玩笑,但我却诚惶诚恐。我对自己说,一定要对得起这份工资、这碗饭,让公司觉得我是有价值的,甚至是不可或缺的。现在看来,我仍旧诚惶诚恐,唯恐自己做的不够好,不够尽心,所以我时刻在完善自我、充实自我,争取尽快独立开展工作,承担起身上的责任。或许我离自己的要求还有一段差距,但我感觉庆幸的是我正行走在一条正确的道路上。具体说来,这段时间,我有以下几点收获:

第一:全面了解、认识了建筑行业的情况,继而加强了对建筑行业法律法规的研习。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以前在学校接触的这方面的东西并不多,所以刚来这边时心里并没有底。通过翻阅公司历史案件、参与资料的管理,我全面了解了建筑行业纠纷的特点。对照自己的不足,加强了专业知识的学习,现在,在专业知识这一块,我感觉比较有自信。

结合自己刚从学校毕业缺乏实践经验但理论-功底不错、思维活跃、文字功底优秀的特点,我的师傅吕主任给我很好的关于工作方向的建议。他让我多跑现场,独立思考,发现问题。并且针对项目上一些共性的问题开展专题研究,撰写研究报告,争取将报告中有益的内容能够推广开来,创造好的效益。这四个月,在我们吕主任的指导下,我先后完成了《建筑施工合同履约抗辩权操作实务》、《工程现场签证中的法律问题及对策》、《建筑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专题》、《劳动合同下用工制度风险的提示》等专题分析,通过这种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学习方式,我的理论与实践水平均有了质的飞跃,既摆脱了学生时代纯理论研究的毛病又摆脱了建筑施工企业重实践轻理论总结的弊端,得到了师傅的好评。

第二:参与了公司的项目法律顾问、项目风险检查等工作。通过亲身参与项目风险管理过程对建筑行业、对合同履约过程中的风险有了一个比较理性的认识。第一次是我师-父吕主任带我去的,接下来的几次项目检查都是自己去的,在很多方面收获颇多。这样的独立开展工作一开始虽然艰难,但却让人成长很快。

另外,跟着胡涛开了一次庭,参与对业主资信调查工作,学习合同评审工作,熟悉了自己岗位的日常工作流程、工作的特点,渐渐融入了公司的圈子及工作氛围。

第三:基本完成了由学生到工作的角色转变,基本可以独立的开展工作。通过这三个月的适应、学习、工作;通过日常工作的潜移默化,在这个过程中,我明显感觉到自己已经逐渐完成了由学生到工作的角色转变。初到公司时的散漫、迷茫没了,取而代之的是现在的自信、充实以及对事业的渴望。日常工作中向老员工学习,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且渐渐的对自己的工作有了自己独特的看法,能够结合实际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这让我在工作中收获了自信以及工作的成就感。

在这四个月的工作中,我认为有以下两点体会值得一说。

首先就是要学会安排自己的时间。安排时间就是安排好自己的工作、生活的一切,使工作生活有条理。这四个月,我养成了一个很好的习惯。每天起来都会把一天内自己要完成的工作按照轻重缓急罗列出来,一件一件去完成,这样既不会遗漏又提高了效率,而且把每天的工作完成时都有一种工作的成就感。白天的工作安排好之后,晚上我会安排时间进行业务知识的学习;学习之余又做做自己感兴趣的事情,这样既充实,又不觉枯燥。现在我的计划是每天下班后都要花两个小时看看我的专业课,争取明年取得国家司法考试资格证。学习是一种生活的态度与状态,我希望自己保持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做个有目标的人。

第二点:我们刚来的新员工工作要主动。很多时候,事情是靠自己主动去做、去发现。刚来的时候,我很不习惯没人安排工作的状态,不知道自己该做些什么,总等着师傅安排每天的事情。而事实上,作为部门领导的师傅们往往比较忙,很多时候根本不可能每天安排我们做些什么。工作需要我们自己去发掘,积极主动的与师傅沟通、寻找自己能做些什么,这样才能更好更快的成长。现在,我都会第一时间完成上司交代的任务,然后便按照自己的计划把工作做扎实,积极主动的和领导沟通工作中的心得体会。

总而言之,这短短三个月使我感触良多。我能感觉到自己在各方面的成长。感谢领导尤其是我们吕主任对我的信任,给了我很多学习、成长的机会,我始终心怀感激。但是我也能感觉到自己在很多方面的不足,希望自己尽快克服这些不足,加以改正,成为一个真正合格的好员工。比如说心态方面有时候还是放不开。尤其是自己单独去工作的时候,总觉得底气不足,担心自己的观点、建议不被人接受,工作时畏首畏尾,这一点今后一定要改进。另外,在这几个月工作的过程中,我发现自己与同龄人沟通时能很从容自信,但是与其他人员进行沟通时则存在一些障碍,尤其是与领导沟通时往往不能很好的表达自己的意思或者不敢勇敢的表达自己的观点,这点今后要加强锻炼。

最后,我希望自己今后好的方面可以坚持,不足的方面尽快加以改正,不辜负领导们对我的期待,早日成才,肩负起身上的责任。也希望各位前辈们能多多指导,衷心感谢。

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八荣八耻心得体会


 检验检疫工作人员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是一个正确引导和不断教育的过程。做人必须有基本的行为准则,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正是向全社会提出了做人的基本准则,是现实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重大战略的需要。只有正确把握树立正确荣辱观的现实意义,才能使荣辱观教育卓有成效,促进健康社会风尚的形成。
每个时代都有每个时代的价值取向,但修身则是永恒的要求,古人在2000年前就提出了“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人生轨迹,其核心就是把个人自身道德修养作为处世根本。做人在先,修身为基,结合社会实际,从细微之处做起,树立个人正确的荣辱观,形成自觉遵守,人人崇尚的美德,这才是立足点。
作为检验检疫工作人员,首先,应把树立正确的荣辱观作为符合社会人的基本准则。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产物,检验检疫人员当然也不例外,作为社会的一员,人的生活工作离不开周围的环境,每一个人都能自觉做到热爱祖国,服务人民、诚实守信就能形成社会整体的良好环境。人的一生要经历多个角色的演变,为人之子女,为人之父母,或为人之师。各种角色都有各自不同的要求,为人之子女的要做到孝顺;为人父母要做到慈爱;与人相处要做到守信义。作为一个行业的工作人员,则应有良好的职业品德,而一个单位的领导或者各级负责人,则应该做到为人之师的要求。领导者无论在什么地方,都应该尽心尽力去履行职责,其一言一行当为下属的榜样,这样才能形成一个和谐的团体。“八荣八耻”作为社会人的基本准则,是为人的起点和立足点,也是一个人一生始终要坚持的准则。
第二,把树立正确的荣辱观作为符合自身知识层次的基本要求。检验检疫机关的工作人员绝大多数是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有一定的知识层次和文化层次。作为社会的知识阶层,就应该有知识阶层的文化、价值、道德内涵和标准,而不能将自己混同市井,降低自我要求。因此,具有一定知识层次的人群应该用更高的道德标准来要求自己,要自觉用自己的知识层次来衡量符不符合“八荣八耻”的规范要求,通过“八荣八耻”来随时反省自身品德,端正自己的内心和言行举止,使自己的荣辱观达到一个更高的层次水平。
第三,把树立正确的荣辱观作为符合公职人员的基本条件。检验检疫部门是国家公共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国国家公职人员的根本宗旨和义务。作为行政执法部门,检验检疫机关必须遵循公共行政的客观规律,履行公共行政职责,满足社会公共需求。作为政府的特殊职能部门,又需要依靠技术为行政执法提供支持和保证,满足社会对检验检疫的特殊公共需求,以执好法和服好务为事业的价值核心,这就对检验检疫公职人员的法律、技术、道德水平提出了高标准的要求。因此,检验检疫公职人员,必须具备强烈社会责任意识和岗位责任意识,自觉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养和为人民服务的本领,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去做好检验检疫工作,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同时,必须牢记“八荣八耻”,自觉贯彻在工作和生活中,不断提高道德修养水平,以促进职能的发挥,更好地服务于人民。
第四,树立正确的荣辱观,净化社会风气是各级组织的责任。社会风气的改变不是通过文章和口头宣传就能做到的,“八荣八耻”作为全社会意识形态的道德规范,要变成全社会普遍遵守的自觉行为,必须经过一个长期的推广教育过程。个人修养的提高,贵在坚持。坚持按照“八荣八耻”的标准去端正自己的内心世界,检视自己的言行举止。检验检疫部门在贯彻“八荣八耻”过程中应该动员全体人员来共同参与,各级领导起到带头作用。各级党组织、各部门、团组织、工会有责任以多种形式的载体来宣传推广正确的荣辱观,把知荣辱、树新风作为自己的责任。大张旗鼓地去宣扬,去推广,弘扬什么,抵制什么,应旗帜鲜明。各级组织有责任将“八荣八耻”具体化,落实到平时工作的环节之中。
一种良好风气的养成,一种意识和氛围的形成,领导的潜移默化作用至关重要。要求别人做到的,领导先要自己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领导自己首先不做。加强对基层群众的教育和工作环境的管理,形成良好秩序,并将“八荣八耻“的要求形成明确的、具有检验检疫文化特征的管理体系,才能不断提高整体素质,最终形成和谐机关、和谐系统、。十年树木,百年树人。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是一个正确引导和不断教育的过程。做人必须有基本的行为准则,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正是向全社会提出了做人的基本准则,是现实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重大战略的需要。只有正确把握树立正确荣辱观的现实意义,才能使荣辱观教育卓有成效,促进健康社会风尚的形成。
每个时代都有每个时代的价值取向,但修身则是永恒的要求,古人在2000年前就提出了“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人生轨迹,其核心就是把个人自身道德修养作为处世根本。做人在先,修身为基,结合社会实际,从细微之处做起,树立个人正确的荣辱观,形成自觉遵守,人人崇尚的美德,这才是立足点。
作为检验检疫工作人员,首先,应把树立正确的荣辱观作为符合社会人的基本准则。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产物,检验检疫人员当然也不例外,作为社会的一员,人的生活工作离不开周围的环境,每一个人都能自觉做到热爱祖国,服务人民、诚实守信就能形成社会整体的良好环境。人的一生要经历多个角色的演变,为人之子女,为人之父母,或为人之师。各种角色都有各自不同的要求,为人之子女的要做到孝顺;为人父母要做到慈爱;与人相处要做到守信义。作为一个行业的工作人员,则应有良好的职业品德,而一个单位的领导或者各级负责人,则应该做到为人之师的要求。领导者无论在什么地方,都应该尽心尽力去履行职责,其一言一行当为下属的榜样,这样才能形成一个和谐的团体。“八荣八耻”作为社会人的基本准则,是为人的起点和立足点,也是一个人一生始终要坚持的准则。
第二,把树立正确的荣辱观作为符合自身知识层次的基本要求。检验检疫机关的工作人员绝大多数是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有一定的知识层次和文化层次。作为社会的知识阶层,就应该有知识阶层的文化、价值、道德内涵和标准,而不能将自己混同市井,降低自我要求。因此,具有一定知识层次的人群应该用更高的道德标准来要求自己,要自觉用自己的知识层次来衡量符不符合“八荣八耻”的规范要求,通过“八荣八耻”来随时反省自身品德,端正自己的内心和言行举止,使自己的荣辱观达到一个更高的层次水平。
第三,把树立正确的荣辱观作为符合公职人员的基本条件。检验检疫部门是国家公共行政管理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国国家公职人员的根本宗旨和义务。作为行政执法部门,检验检疫机关必须遵循公共行政的客观规律,履行公共行政职责,满足社会公共需求。作为政府的特殊职能部门,又需要依靠技术为行政执法提供支持和保证,满足社会对检验检疫的特殊公共需求,以执好法和服好务为事业的价值核心,这就对检验检疫公职人员的法律、技术、道德水平提出了高标准的要求。因此,检验检疫公职人员,必须具备强烈社会责任意识和岗位责任意识,自觉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养和为人民服务的本领,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去做好检验检疫工作,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同时,必须牢记“八荣八耻”,自觉贯彻在工作和生活中,不断提高道德修养水平,以促进职能的发挥,更好地服务于人民。
第四,树立正确的荣辱观,净化社会风气是各级组织的责任。社会风气的改变不是通过文章和口头宣传就能做到的,“八荣八耻”作为全社会意识形态的道德规范,要变成全社会普遍遵守的自觉行为,必须经过一个长期的推广教育过程。个人修养的提高,贵在坚持。坚持按照“八荣八耻”的标准去端正自己的内心世界,检视自己的言行举止。检验检疫部门在贯彻“八荣八耻”过程中应该动员全体人员来共同参与,各级领导起到带头作用。各级党组织、各部门、团组织、工会有责任以多种形式的载体来宣传推广正确的荣辱观,把知荣辱、树新风作为自己的责任。大张旗鼓地去宣扬,去推广,弘扬什么,抵制什么,应旗帜鲜明。各级组织有责任将“八荣八耻”具体化,落实到平时工作的环节之中。
一种良好风气的养成,一种意识和氛围的形成,领导的潜移默化作用至关重要。要求别人做到的,领导先要自己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领导自己首先不做。加强对基层群众的教育和工作环境的管理,形成良好秩序,并将“八荣八耻“的要求形成明确的、具有检验检疫文化特征的管理体系,才能不断提高整体素质,最终形成和谐机关、和谐系统、和谐社会。

《法治中国》心得体会


最新《法治中国》心得体会_观《法治中国》心得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为全面总结展示中共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性变革和辉煌成就,中央组织拍摄了六集政论专题片《法治中国》。《法治中国》以建设法治中国为主题,以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和重大成就为主线,内容涵盖法制建设的主要方面,体现了人民群众因法治进步而不断增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法治中国》全片共分六集,分别为《奉法者强》《大智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上)》《公正司法(下)》《全民守法》。

随着《法治中国》的热播,法治成为社会热议的高频词。法治,关乎国家,也关乎每一个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需要全社会法治观念增强,在全社会树立法律权威。党的xx大大以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各地各部门也正在把法治获得感滴灌到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向着民族复兴中国梦进发,党员干部应更加自觉地坚持依法治国、更加扎实地推进依法治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领改革发展破障闯关、推动民生改善

法制,法律制度。如果脱离实施的各项具体措施,也就只会是一张纸。所以当我们拥有完善后的理论依据,就要在各方面付诸以实际行动,这时候就需要法治。在我看来,法制是基础,而在过去的探索道路中,我们一步一步的完善,为未来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如今的法治是关键,我国走依法治国之路,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也是历史教训中的必然选择。

《法治中国》节目心得体会:法之思

一、法在中国,源远流长

法律是阶级社会的产物,中国的阶级社会大约开始于六千年前。距今四千年前,伴随着禹的儿子启通过武力手段击败竞争对手伯益,继承了父亲的王位,中国的阶级社会在家天下的父子相承中正式开始了。三代之初没有成文法,完全以习惯法和首领的意志为依据──由是,当时的国家一直无法摆脱部落联盟的形式。至西周初年,周公制礼作乐,礼乐制度形成了文书藏在官府,成为了贵族阶级之间遵守的行为准则。春秋时,郑国的子产作刑鼎,中国历史上法律第一次被普通百姓所知晓。战国时,诸侯列国纷纷变法,由于秦国的商鞅变法最为彻底,调动了各个阶层的积极性,故而秦强七世,最终一统天下。秦之后,中国两千年封建社会最著名的法律体系有三个。第一个是直接继承秦法而损益之的汉律──西汉由是迎来了文景之治的灿烂辉煌;第二个是始于《贞观律》,成的《唐律疏议》唐律──大唐因之而有了贞观的雄风与开元的巅峰;第三个是创于明而承于清的明律,明朝由此而有了洪永宣盛世,清朝亦迎来了康干盛世的霞光。由此可见,大凡在中国的强盛时代,总是有其代表性的法律。

但是,中国古代虽有法治,但从无法制。这其实就是黄炎培先生提出的兴亡周期律的原因。法律没有形成一种制度,一个统治者有一个统治者的法律,甚至于统治者本身就是法律,这样的法律只能成为统治者压迫人民的工具。只有从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掌握了国家政权,掌握了法律,才再也没有人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制渐渐巩固,依法治国才最终有了坚实的制度基础。事实证明,在法制遭到严重破坏的时期,国家的发展也势必会被严重迟滞;而在法制昌明的时代,中国乘上了改革开放的东风,有了一日千里的发展。

二、法分善恶,人自有评

法律是社会上人人都应奉行的底线、准则。因此,合理应该是法律的基本属性。西汉史学家司马迁在他的《史记》中用五个字揭示了秦末农民大起义的直接导火索──失期,法皆斩近年来,有的史学家根据睡虎地秦简中关于误期仅处微刑的记载,认为这个失期,法皆斩是太史公的附会,但我认为《李斯列传》里有二世使李斯更为法令的记载,陈胜起义在二世时,其法或已不同于睡虎地(始皇时)。因此,我们可以说,秦之兴起,由于它能利用适当的法律有效地激励人们的积极性;秦之衰亡,由于它滥施恶法,朝令夕改。

那么,我们现在的问题自然是:怎样杜绝这种足以危害国家生存的恶法出现呢?只有让人民都起来监督,而且应该不只是监督,而是把立法权还给人民。只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能保证法律符合绝大多数人民的意志。换句话说,只有在立法阶段就充分尊重人民的意志,才能避免在行法过程中,由于法律违反人民的意志而造成人民与法律的冲突造成社会的动荡、国家的衰亡。

三、法律尊严,法大于政

一直以来,领导干部以言代法的恶劣现象屡禁不止,行政干预司法现象所在皆有,这一切的根源,在于中国自古以来都没有理清行政与司法的关系。我认为,行政干预司法的现象屡屡出现,其根源在于皇帝们的金口玉言。皇帝乃至各级官吏一贯把自己凌驾于法律之上,常常以特例为由改变司法判决结果,这其实就是行政干预司法的直接表现。

现在,我们有许多领导干部、公职人员依然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以致行政权力屡屡践踏司法公正──政府自己制发的红头文件被一些公职人员视作神圣不可侵犯的真理,丝毫不顾及一些文件内容甚至直接与现行法律相抵触的事实;领导干部的批示就是圣旨,不需要任何法律依据。

我们怎样才能杜绝这些行政干预司法的乱象呢?只有牢牢地树立起法大于政的观念。近年以来,我们欣喜地看到,行政应诉率渐渐升高,行政行为被判违法的概率也渐渐升高,这证明人民的法律已经开始慢慢找回自己的尊严,行政权力被关进了由法律织成的、越来越牢固的制度笼子里。

四、善持钧衡,行法如一

再先进、再完善的法律,最终要靠人来执行,法律的执行者手中的权力就叫司法权。从古到今,司法腐败史不绝书──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道尽了司法腐败之下黎民百姓的颠连无告。古往今来,大办金钱案、人情案者比比皆是。神圣的司法权成为了一些人照顾亲友、攫取利益的工具。

因此,为了保证司法的公正,我们必须不断提高司法者的素质,所有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都应该树立这样一个原则──决定判决结果的只能是法律与事实,绝不能是金钱与人情。只有持钧掌衡者公正无私,才能真正用好法律这个社会的秤砣,使整个社会充满公平与公正。

五、春风化雨(最新观《法治中国》有感_《法治中国》观后感),法信人遵

两千三百年前,秦国国都栎阳的城门,徙木立信的故事就发生在那里。我们有理由相信,当那个搬木头的人从商君手里接过五十两金子的时候,整个秦国看到的是冉冉升起的希望。

事实证明,当法律用自己的诚信赢得了人们的信服,整个社会就会洋溢着一股守法奉法的正气。今天,我们的社会主义法律也同样需要得到人们的认可,这认可来自法律的公平,这认可来自社会的繁荣,这认可来自十四亿中国人民对社会主义中国光明前途的高度自信。建国以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渐渐完善,中间虽然经过了十年文革的冲击,但是健康力量终于扳正了社会主义中国这艘大船的航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中国,不再有人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从而使法律的尊严有了可靠的保障,法律再也不会朝令夕改,一个完善周密,体现了人民意志的法律体系渐渐成型,人民有理由对我们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充满信心。于是,今天,形成全民守法良好社会风气的时机到来了。

全民守法的社会风气,可以让整个社会充满和谐,可以更好的凝聚全社会的力量共谋国家的发展,可以让违法者受到整个社会的抵制与谴责。总而言之,全民守法,法护全民,当全体中国人民都真正从内心拥护我们的法律,拥护社会主义法制,那真就人人都能做到孔夫子说的从心所欲,不逾矩。全民守法,从每个人做起,希望这一天早日到来。

六、结束语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只有守住法律,才有提升道德的可能。法律之于个人,是立身行事的准则;法律之于社会,是有序运行的保障;法律之于国家,是富强民主的基石。只有制定良法、严格执行,并对之充满信心,个人、社会、国家才能永远得到法律的保护,拥有美好的未来。

《法治中国》专题片心得体会:让民满意 着力法字

近日《法治中国》专题片热播,展现了中国依法治国、着力法治为民的求实、奋进之路。也再次证明了 法治兴则国兴的实践真理。《说文解字》这样解释繁体的法字: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表示法律、法度公平如水。社会实践发展瞬息万变,既要法与时转,又要奉职循理,法令导民、奉法治国,疏通民意,畅民心。因此,让民满意,尤需围绕民意着力法字。

着力法字,重视法治。历史沧桑,兴衰交替,诠释着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的深刻道理。法治是社会正常运行的准绳,重视法治、法治昌明,就国泰民安;忽视法治、法治松弛,就国乱民怨。《吕氏春秋.不苟论.自知》写道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可见法律、法治对国家治理的重要性。春秋时期齐国管仲改革,使齐国强盛,齐桓公确立霸业;秦国商鞅变法,赢得国家繁荣;宋代王安石变法增加财政收入,兴修水利,优化良田,军事实力增强,扭转其国家羸弱局面。像这样变法图强的例子很多,不一枚举。无论是富国强兵,还是社会制度根本变革,抑或少数民族向先进汉文化的变革,足见古人对法治与国家的强大的关系有着极为深刻的认识。因此,让民满意着力法字,顺应时代发展、遵从社会发展规律,善法为民,就能畅通民意。

着力法字,向心民呼。民之所望,为施政所向。面对人民群众关注的民生难点痛点疤点,经济社会发展的堵点盲点梗点,立法如何建章立制、定分止争,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迫切问题,破解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顽瘴固疾,考量着党和国家对人民群众的关切度。《谏太宗十思疏》言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思国之安者,必积其德义。此言强调了人民群众在国家中的邦本地位,也为解民忧、畅通社会经济发展难题提供了方法遵循。xx大大以来的五年,实施两孩政策;依法解决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问题;对土地制度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试点作了授权;制定电子商务法;修订环境保护法;修订安全法;制定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都始终围绕民之所望,开展立法、修法。北宋王安石《周公》语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契合民意的法律、维护人民利益的良法善法,为全面依法治国奠定坚固基石,凝心聚力,共促复兴梦。因此,让民满意着力法字,需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以凿井之势掘地三尺的坚持,以打破沙锅问道底的不懈,紧紧围绕民之所望,在法字上下功夫,切实维护人民和国家利益。

着力法字,依法公平。《商君书.算地》言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 此语告诉我们无论是制定法律、国家制度,都要立足国情,坚持问题导向立法而对于行法、用法要坚持依法行政,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之下无例外。从天下之事,一断于法的法律思想,到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司法理念,都体现了古人面对法律、法治公正公平的维护,而今的每一位执法者都应秉承持权自重、行权为公的依法行政理念。而对于不遵守法律、违反法律、破坏法治的害群之马,不管其职务多高,只要亵渎法律、损害国家人民利益,绝不姑息,必依法严惩。因此,让民满意着力法字,应充分让民感受到法的公正、公平,让民在法治下有获得感。

让民满意着力法字。今天中国的繁荣昌盛离不开法字为民,离不开百姓的支持、赞许,而法字为民的前提是切实为民。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若安天下,让民满意着力法字,既要重视法治,更要立法应民,又要依法行政,真正实现民意与法治的高度契合。

展开全文

相关推荐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