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司法工作学习心得

对你来说,别人的想法你也不一定会接受。看过了解一样事物之后,每个人都有自己对其的看法。很多人都经历过写心得体会这样的写作训练,心得体会比较多地倾向于个人的主观感受和体会,我们写心得体会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小编陆续为大家整理了行政司法工作学习心得,供有需要的朋友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行政司法工作学习心得

要认真学习贯彻全国纪委书记座谈会精神,正确看待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既要看到成效明显,坚定信心,又要看到问题严峻,坚定决心,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对当前形势的分析判断上来,统一到中央对反腐倡廉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各项部署上来。,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反腐倡廉工作方针、坚持改革创新精神,坚定不移地推进反腐败斗争。

当前我们工作的重点是,加快进度,把握大局,突出重点,狠抓落实,确保全年工作目标顺利实现。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的精神,规范和改进有关工作。要切实贯彻《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充分发挥问责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要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努力形成廉洁从业工作与监狱劳教企业改革发展、生产经营活动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的局面。要认真落实《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推动司法行政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廉政安全。

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切实履行职责,继续加强对学习实践活动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司法行政工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贯彻落实全国司法厅(局)长座谈会精神情况的监督检查,适时组织开展监狱布局调整建设工程项目专项检查,为推动科学发展提供有力保证。要紧紧围绕安全稳定工作,发挥纪检监察职能作用,教育、督促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稳定是硬任务,是第一责任”的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通知》,把维护安全稳定作为压倒一切的任务,切实抓紧抓好。要把加强领导干部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进一步落实到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各项工作和措施之中,进一步贯穿到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培养锻炼、选拔任用、考核评价、作风要求、纪律规定等各个方面。要深入学习贯彻全国纠风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严格落实主管责任,着力构建长效机制,扎实推进警风行风建设。我们要把自身建设作为永恒主题和战略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进一步树立和维护纪检监察干部可亲、可信、可敬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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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系统新闻宣传培训学习心得


4月16日--19日,在组织的安排下,我有幸走进省委党校,参加了省司法厅组织的司法行政系统办公部门综合业务暨新闻宣传培训班的学习。培训学习已过去一月,然而,心情却久久不能平静。置身省委党校宁静祥和的环境里,闻着花香,听着鸟鸣,没有喧闹,没有烦恼,天地之间都变得豁然开朗。四月,是温暖而向上的,培训学习让我暂时脱离开工作,静下心来捋捋思路,思考人生,感受颇多。

一、培训学习,收获知识更新观念

此次培训,四天,八位专家,八个课题,内容丰富,有新闻采写、办公业务、信息工作、网络舆情等,面广信息量大,传递出了许多新理念。人民日报甘肃分社社长董洪亮以《新闻采写》为主题作首讲辅导。董社长说:“要站在天安门上看问题,在田间地头找感觉。要接天线,接地气。”接天线就是要学习上级的各种文件精神,就我们系统而言就是司法部、司法厅、省戒毒局这些单位下发的文件。接地气就是要深入基层一线,要脚底下粘泥土,只有深入生活才能找到写作的好素材。他又说,“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要更新“不在其位,不谋其政”这个旧思想。清人张謇也说过:“一个人办一县事,要有一省的眼光;办一省事,要有一国之眼光;办一国事,要有世界之眼光。”说的就是要有大局观念和把控大局的能力,最终落脚点还是要通过学习,努力提升自己的格局。

省司法厅办公室主任李嘉树在讲授《司法行政综合业务》时提到,知识更新的速度很快,大家要把学习当作一种追求,一种爱好。“学者非必为仕,而仕者必为学”都表明了学习的重要性。每位老师的讲课,总会有知识点触动到我,使我认识到自身的不足和肤浅,帮助我跳出固有思维,用最新的理念武装自己的头脑,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二、培训学习,启迪思想拓宽思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出现了全程媒体、全息媒体、全员媒体、全效媒体,信息无处不在、无所不及、无人不用……面对舆论生态、媒体格局、传播方式发生的深刻变化,如何在这一场前所未有的大变革中“破茧而出”,是我们大家都要思考的。省委办公厅信息处处长韩纲就《如何做好信息工作》作专题辅导。韩处长的课件内容非常丰富。他说信息工作要选好角度,把好节点,抓好亮点,求深戒浅,求勤戒懒,求新戒泛,求实戒虚。把工作当成最好的介绍信,让自己成为信息的排头兵。他要求大家向严耕望学习,“看人人所能看得到的书,说人人所未说过的话。”

今日头条抖音甘肃区域总监王娟的《巧用善用新平台,宣传法制新甘肃》一课,把当下最火的新平台进行了介绍,对单位信息如何上头条提出五点注意事项:一要内容原创,二要标题新颖,三要定位明确,四要互动活跃,五要会蹭热点。老师们的讲课使我思想受到很大的冲击。我认识到,在新时代,知识要更新,就要不断吸取新知识,掌握新技术,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

三、培训学习,提高认识明确方向

在这个人人都是记录者、人人都是麦克风的时代,如何利用新媒体,抢先发声不会失语,变被动为主动。法治日报甘肃记者站站长周文馨和每日甘肃网大数据舆情中心主任李娜都开展了精彩的讲授。周站长在《网络舆情危机的分析与应对》一课中讲到,要树立危机意识,安不忘危。要抢占舆情的第一落点,抓住4小时之内的黄金时间,做出综合研判,就事论事,跟进时间节点,形成可控局面。李娜主任在《社会化大数据下的舆情及舆论应对》中讲到,提高使用媒介的能力,在面对舆情时,速报事实,慎报原因,谨慎定性,既不失语,也不妄语,少讲官话,少用术语。两位老师的讲解让大家明白,移动互联网+智能算法时代已经到来,我们要善待互联网、善管互联网、善用互联网,使互联网这个最大变量变成事业发展的最大增量。

四、培训学习,调整心态转变作风

省司法厅办公室主任李嘉树说要珍惜每次的培训机会,因为这种学习的机会会随着年龄增长越来越少。这也说出了我的心声。这种放下工作单纯读书充电的日子与我真的不多。这次机会能给我,真的感谢领导和同事们对我工作的认可。只要努力了,尽心了,机会总会有的。一个人的工作成绩就是一个人在单位存在的价值。董社长说:“要感谢自己的单位,离开了单位,离开了平台,你什么也不是。”

新时代,对新闻宣传工作者的要求更高了,要做到提笔能写、开口能讲、问策能对、遇事能办,不断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这是创作精品力作的前提和基础。八位授课老师,全是本单位的行家里手,对自己的业务工作如数家珍,业务能力和业务水平都是一流的,知识储备非常丰富,政策解读非常精彩。反思自己,真的自惭形秽,局限在自己那一方小天地。我要调整自己的工作心态,改变自己的观念,跳出“身边小小的悲欢”,强本领提素质,增加干工作的信心,充分发挥个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兢兢业业工作,为宣传三所,讲好三所故事做出自己的贡献。

丰子恺先生说:这个世界不是有钱人的世界,也不是无钱人的世界,它是有心人的世界。我虽已到不惑之年,但我愿意做那个有心人,用心生活、用心工作,不管结果如何,吾心不悔。

行政效能学习心得


行政效能学习心得

行政效能学习心得-关于行政效能监察基本理论问题的思考
行政效能监察是行政监察机关的一项职能,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对行政效能监察是否是与廉政监察并驾齐驱的重要,执法监察与两者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一直存在着争议。相当长时期内,我国行政监察理论与实践的重心一直围绕着廉政监察而展开,忽视行政效能监察,行政效能监察的定位问题始终未能真正解决。其结果使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现实:行政监察工作的发展空间受到极大束缚,行政监察职能难以得到充分发挥,标本兼治的监察模式不能落到实处,腐败行为并未得到有效遏制,行政机关效能低下,政府形象经受着严重的考验。行政监察的发展历程与严峻现实均向我们提出这样问题:行政监察工作的改革不能仅仅停留在监察手段、监察方法等改良措施上,也不应苦于监察体制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而怨天尤人。而应从更为广阔的视角审视行政监察在政府管理中的位置,理性思考行政监察的本质特征和职能内涵,立足现实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监察工作总体战略思路。
一、行政效能监察的客观依据
以行政效能监察为重心开展行政监察工作,是行政监察工作的内在规律和市场经济的外在环境的双重要求。
(一)开展行政效能监察是行政监察本质特征所决定的
行政监察工作发展到今天,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也遇到了很多的困难和问题,从一定意义上说,行政监察工作呈现一种高位低谷的状态,造成这一状态的原因固然很多,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行政监察机关没有真正抓住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这一根本宗旨来开展监察工作,没有充分应用《行政监察法》所明确赋予的行政效能监察的职权和手段。其结果是没有真正发挥和体现自己的优势和特点。
行政监察的本质属性究竟是什么?过去我们一直认为:国家意志性、纠编性和惩戒性是行政监察的本质属性。如果涉及到行政监察机关的行政性,也仅仅从行政监察机关不能享有司法手段的角度去理解和把握。而却严重忽略了行政监察机关作为政府职掌监督的管理机关所具有的管理监督性的本质特征。管理与监督是行政监察本质属性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行政监察的本质属性既不是单纯是监督性,也不是单纯是管理性。而是管理与监督的有机结合。单纯讲管理,行政监察也就缺乏其特色;专门讲监督,行政监察也就被局限了发展的空间。管理监督性体现为:行政监察以过程管理与过程监督为手段,以行政组织的科学化、行政行为的合法合理和公共产品的效益最优化为目的,以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惩戒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为补救的本质属性。表现为:第一,行政监察作为政府运行机制中的监督要素,通过监察权制约行政权,防止行政机关管理社会事务中权力的滥用和越权,即侧重于监督性;第二,通过建立和督导建立保障政府行为勤政高效的制度体系,并监督这一体系实现来实施对政府行为的控制所体现的控制职能;第三,行政监察机关以其自身所具有的优势,通过协调政府各职能部门的相互关系而体现出越来越强的综合协调的力,以实现行政管理机制的运转协调。
可见,行政监察的管理监督的本质属性决定了行政监察不单纯是政府管理体系中的监督要素,行政监察职能还渗透到政府管理体系的控制与协调活动之中。政府能够有效地实现其行政目标的基础是勤政高效。那么,行政监察的管理、协调和控制所承载的客体只能是行政效能,可以说,从发挥行政监察的管理监督属性的角度而言,实施对行政效能的监察必然是行政监察机关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行政效能监察是实现政府管理功能创新的有效机制
当前,政府主导型充分竞争的市场经济模式客观要求政府管理功能实现创新。而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深化是推动政府管理功能创新的有效机制
1.由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根本性变革,对国有资产实现最终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分离;政府通过宏观调控实现国有资产的流向、保值和增值。因此,政府在维持宏观经济持久稳定的同时,更为注重国有资产运营的盈利性,而盈利性目标的实现,是通过微观经济领域中企业法人的经营。故此,政府行为的价值取向和企业法人的价值取向逐步趋同,政府在利益驱动下,必须改变其低效和僵化的管理机制,提高其行政效能,尽快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行政监察机关通过开展行政效能监察,为政府提高行政效能提供了内在动力和外在保障。
2.市场经济既是法治经济,也是权利经济。在市场经济的大舞台上,市场主体都应遵循公正与效率的市场规则,行政主体也不应例外。市场经济本能地排斥行政权力不受限制的过度膨胀,反对行政权力至上,市场主体从义务本位转变到权利本位。政府已不是消极的守夜人和掌舵人,而应是促进市场体系孕育和服务于市场的划桨人,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中生产、交易、分配的公正性和效率性的内在要求,这就迫切要求政府更多地以平等主体的身份参与到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中,而平等主体的确立,不是构建在权力之上,而

行政效能学习心得第2页

是架构在效能之上。
3、行政效能监察是政府企业化的重要组成。政府行政的企业化是当代政府管理的发展趋势。政府在行政调节中要耗费一定的资源,政府如何以较小的资源耗费达到最优化的行政目的,是现代行政管理的重要问题。政府行政企业化的主要内容是以效益为标准,通过挖掘政府自身的管理潜力来提高行政效能。政府行政企业化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政府运作系统和运作规则,政府运作系统以行政,组织资源为基础,在一定的行政组织基础上对行政物质和行政资金按企业化的方式进行配置,最终达到用最小的行政资源投入取得尽可能大的行政效率的目标。
政府企业化的实现客观要求建立一个监督体系与之相配套。行政责任体系建立的前提是行政职责划分科学合理,行政权限明确具体,履行职责程序具有操作性。而作为行政效能监察基础性工作的行政效能保障体系(另文论述),同时也是政府企业化的基础性工作;随着以行政效能保障体系为主要依据性标准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推行和深化,致使在实现行政效能监察目标的同时,实现政府的企业化。
二、行政效能监察的法律依据
行政效能监察的法律依据渊源于三方面: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立法的基础和依据,同时也是各级政府履行各项行政职能的依据所在。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应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工作,工作效率,其实质涵义就是提高效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是我国行政监察工作的第一部基本法律,是行政监察机关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重要法律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是对公务员进行科学管理的行政法规,它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行政行为的基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均在总则中明确,提出了提高行政效能。可见提高行政效能是两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曾有人认为立法指导思想不能称为行政效能监察的法律依据,这实质是形而上学的立法观,是对法的精神的曲解。既然立法的目的是为了提高行政效能,那么,实质上隐含了为提高行政效能而开展的行政效能监察是遵循法的内在精神的。
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第-款规定:行政监察机关有权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该款实质是行政监察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具体法律依据。进一步而言,该款与《行政监察法》第一条保证政令畅通,……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相联系,我们可以清楚地得出结论:行政监察机关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既包括廉政问题,同时也包括效能问题。如果我们忽视了效能监察,严格他说是违背了职权法定原则的充分履行职责的基本内涵。
所以说,任何指责行政效能监察没有法律依据的说法都是荒谬的。
三、行政效能监察的涵义
(一)行政效能的含义
要理解行政效能,首先应了解什么是行政效率。行政效率是指行政管理活动中投入的工作量和工作成果之间的比率。行政效率是一个相对的、量的概念,它只能反映行政行为完成的快慢,而不能反映行政行为完成的质量。它仅仅是是行政效能的一种体现形式。效能是指事物所蕴藏的有利的作用。行政效能含义所指的事物是指行政组织结构、行政行为和相关制度供给的集合。蕴藏的含义是指蓄积或潜在的由于多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而并未显现的意思;有利的作用是指应达到的理想状态,在这种秩序状态下,能以较小的行政资源的投入实现最佳的政府工作目标。可见,常态情况下,行政效率高,行政效能就高;但是在有些情况下,效率高,但反映出来的总体行政效能并非是高的,行政效率反映的是一种局部状态,而行政效能反映的是一种总体状态,行政效能不等于行政效率。行政效能统帅、制约行政效率,而行政效率服从、服务于行政效能。
(二)行政效能监察的涵义
关于行政效能监察的基本涵义有多种表述,行政效能监察的涵义包含以下四方面内容:
1、从事物属性方面。行政效能监察是一种行政监察活动。以区别行政效能监察与其他监督活动的差异。然而,行政效能监察主体和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承担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行政效能监察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效能监察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效能监察活动,并能独立地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效能监察主体除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派出监察机关和派出监察人员;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承担者,是指受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委托的行政机关各部门的内设机构(非监察部门)。即由于行政监察机关的书面委托,行政机关各部门的内设机构可以在监察机关委托的范围内,履行行政效能监察方面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监察主体和受行政监察机关委托的其他组织共同协作,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而廉政监察的主体只能是行政监察机关和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派出监察机关和派出监察人员,廉政监察主体差异所在。
2、从内容特征方面。行政效能监察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第-款规定:行政监察机关有权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相一致)。具体而言,是指行政机关的组织、职责、程序、措施与资源和监察对象的行政行为。以区别行政效能监察与专项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在内容上差异。行政效能监察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硬件。即组织、职责、程序、措,施与资源;二是软件即行政行为:可见,行政效能监察是依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具有一定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针对监察对象的硬件和软件所实施的监察。由于行政主体的多样性和行政行为的复杂性,单纯用法律法规来规范行政机关的组织、职责、程序、措施与资源,监察对象的行政行为,是远远不够的,必须通过部门性规范的设定和监督这类规范的实现,才能真正实现在行政活动中以效率和质量为价值选择的首位来配置和使用资源:而专项执法监察是依据特定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不包括其他的规范性文件),针对特定的事项所实施的特定监察;廉政监察则是追究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法律后果为内容的监察活动,它所依据的往往是否定式的法律规范。
3、从形式特征方面。行政效能监察是一种整体性的监察活动。以区别行政效能监察同单纯的案件和检查的差异。所谓整体性,包含三方面:
一是行政效能监察方法和技术的多样化。即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效能评价标准和可操作性较强的监察方法和技术;
二是效能监察对象的双重性。即行政机关的组织、职责、程序、措施、资源及和监察对象的行政行为;
三是效能监察结果的综合性:既督导行政机关对其组织、职责、程序、措施与资源作出相应的改进,又对造成效能低下,违反政纪的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4.从价值特征方面。揭示行政效能监察是一种整体配置效益和效率与质量均衡性的监察。整体配置效益是针对组织结构、职责、程序、措施、资源及与之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而言。行政机关硬件的整体效益取决于组织结构、职责、程序、措施、资源及与之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的有效配置。也就是说,在行政成本不变和遵循法律规范的条件下,通过对组织结构、职责、程序、措施、资源等要素的合理性与各要素之间关联性的调控,使硬件的整体效益达到最优化;效率与质量是针对监察对象的行政行为而言。有最优化的硬件,并不意味着行政效能是最优化的。监察对象能否遵循硬件,履行行政行为是行政效能高低的另一决定因素。更何况硬件和软件之间存在着内在的互动关系。质量和效率是行政过程中行政效能提高不可缺少的两个方面,任何一方面的偏废都将影响效能。如果一味强调质量而忽视效率,将使行政过程缓慢。反之,强调效率不讲质量,使得行政过程快而粗糙,结果只是一种效能形式而无效能实质。质量与效率的完美结合所产生的均衡状态,是行政效能监察所要实现的根本目的。
综上所述,行政效能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及其受行政监察机关委托的组织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的整体配置效益及其行政行为的效率与质量所进行的整体性监察。
四、行政效能监察与执法监察和廉政监察的相互关系
正确认识和处理行政效能监察与执法监察和廉政监察的三者的关系,既是行政效能监察的理论问题,同时也是行政监察工作的形成合力前提条件。笔者认为:要解决行政效能监察、执法监察和廉政监察三者的关系,首先要从理论上界定执法监察的概念。
为什么要对执法监察的基本涵义要作出界定?这是因为当前对执法监察涵义的把握,存在着模糊化和两极化的倾向,而这种倾向直接影响行政监察职能的定位和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开展。
一方面将执法监察作为一个筐,泛化执法的涵义,致使行政监察机关承担了许多本不应该由它承担的工作,疲于奔命,找不准自己的位置,而导致荒废了自己的地;另一方面,用双重标准来界定执法监察。一是将执法监察概念最大化,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均包含在执法监察这一大概念之内。即执法监察包括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以执法监察代替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抹煞了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的本质特征,用执法监察的方法手段来实施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二是将执法监察概念最小化,即指专项执法监察。即依据某一个具体的法律、法规或政策,通过执法监察,查处违纪行为,其结果越俎代庖,超越职责范围,管了一些本应由行政机关其他职能部门应该管理的事。笔者认为,执法监察的概念应包含以下几方面涵义:
第一、执法监察,其实质是行政监察的一种工作方式,而不是与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并列的一项监察内容或监察任务。也就是说,对行政监察对象的廉政状况与效能状况的监察,可以通过执法监察的方式来实现的。认为执法监察是监察方式与监察目的统一,在逻辑上是错误的。
第二、执法监察所称的法是广义概念上的法,既包括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规章,也包括各级人民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但是,前提是该法不能与效力等级比其高法相抵触或超越法定授权范围。
第三、执法监察是开展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的基本方式,但不是唯一方式,它不能涵盖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的其他监察方式。如廉政监察中的案件查办,效能监察中对行政机关内部管理行为的规范等。
归纳而论:行政监察由两部分工作内容构成,即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而执法监察是行政监察的工作方式和实现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两者目的的工作手段。它们之间既不是包容关系,也不是并列关系。基于上述原则,在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行政效能监察的主体并不等同于执法监察的主体。执法监察的主体只能是行政监察机关。而行政效能监察的主体要广泛的多,既包括人民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派出监察机构、派出监察人员,同时,受人民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委托的人民行政机关各部门的内设机构由于行政监察机关的委托,可以在监察机关委托的范围内,履行行政效能监察方面的具体行政行为。
其次、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依据标准不仅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还包括人民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机关各职能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在行政效能监察的实践中,往往更多的是依据后者为标准实施行政效能监察。可见,行政效能监察的依据具有多样性特征。这就要求行政监察机关在制定效能监察标准的同时,应注重对行政机关各部门制度建设工作的指导,尽可能地使行政监察机关的效能监察标准与各部门的制度要求具有一致性。
第三、既然执法监察是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一种工作方式,这就要求我们在效能监察工作中,用好用活执法监察的各种方式方法。如开展针对效能问题的执法检查;以监察决定书和监察建议书的方式强化行政效能监察的强制力等。
五、行政效能监察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的核心涵义即为根本规则,行政效能监察的基本原则的效力贯穿行政效能监察的始终,是行政效能监第工作者在行政效能监察活动中所奉行的政策选择。它既是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特征的体现,同时也是行政效能监察调整对象的本质特征的集中反映,
(一)过程控制原则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有其自身的规律和特征,随着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推进,我们对行政效能监察本质特征的把握也就越来越清晰。然而,事物的本质特征往往有时呈现显性,有时却呈隐性。行政效能监察具有行政监察所具有的基本特征之外,在诸多方面与廉政监察和执法监察有较大差异。由于长期以来行政监察机关一直以廉政监察和执法监察为工作重心,故此,在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中往往容易形成某些固有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模式,因此探寻和把握行政效能监察本质特征是非常必要的。
过程控制是行政效能监察方法论的基础,它贯穿于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始终。过程控制是指通过实施行政效能监察,确保行政监察对象的行政行为全过程处于受控状态,符合以效能提高为出发点的制度安排,纠正和消除影响行政效能的各种因素,使行政目的遵循效率和质量的双重标准。过程控制的基本内涵包括:
1、过程控制的首要条件是建立和完善制度体系。制度体系的设计和建立必须是以效能提高为出发点;制度必须是体系化的,是由若干个相互关联的制度所构成的,而不是孤立的某一方面制度;制度体系与行政机关的实际运行状况必须是一致的。
2、设立关键的控制点。制度体系是对整个行政管理活动的包容,而控制点是指衡量行政效能时有关键意义的因素,它们可能是行政管理活动中的一些限定因素,也可能是使行政监察对象更好地发挥行政效能的一些因素。通过对这些因素的控制,行政监察主体就能够管理较多的行政监察对象和增加监察的幅度,更有效地发现造成行政机关效能低下的关键因素,及时予以纠正。控制点的设定,既是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难点,也是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重点。当前,很多行政监察机关制定的考核办法中的考核指标实质就是控制点。
3、控制必须具有前馈性。有效的控制必须是具有前馈性的,即它会告知行政监察主体及时采取纠正措施,而且告知他们现在不采取措施就将会出现的效能问题。行政效能的前馈监察系统是指行政效能监察主体对行政目的的设定和实施行政目的的全过程进行监控,以查明行政目的本身是否正确和实现行政目的过程中对行政效能的影响,及时调整行政目的和影响行政目的实现的效能因素,以保证行政管理活动的高效。
(二)监督指导与制度供给行为相结合原则
行政效能监察的方法论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解决行政管理中效能低下的实际问题,其演绎归纳的原理与方法指向实用。行政效能监察在公正和效率之间寻求平衡的结果,也只是在整体上确定了其目标模式的选择,而通过具体的方法指导和制度供给,来解决行政效能低下是行政效能监察所不可回避的。这是因为,一方面,行政效能监察是对行政行为全过程和全方位的监督,然而由于行政行为是复杂多变的,而行政主体有享有一定自由裁量权等因素客观要求,行政效能监察只有提供方法指导和制度供给,才能解决行政行为运行过程中随时出现的问题,一定意义上说,它是以效能为标准的管理的再管理;另一方面,行政效能的不可定量性决定了行政效能监察的特征之一就是对行政过程的监督来保证行政结果的正确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而不同行政主体的行政过程千差万别,行政效能过程中只有随时随地地提供方法指导和建立相应的制度,才能确保行政效能监察的有效。可见,行政效能监察必须是制度化的可操作体系,即公正和效率有赖于一系列方法和制度的设置实现价值的平衡;因此,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在依据法律规范对现行的行政管理活动行使监督权的同时,通过方法指导和制度供给使行政主体自觉的(诱导式)或被迫的,(强制式)进行行为规范和制度创新,使行政资源得到更有效、更合理的配置,建立有利于行政效能提高的新的行政法律关系,变更的原有行政行为,消灭阻碍行政效能提高的行政行为。从这种意义上说,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者不仅是代表国家行使监督权的执法者,而且应是提高行政效能的管理者。
以上仅对行政效能监察的一些理论问题作了初步的探索。由于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实践性很强,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应用性研究,如构建《行政效能保障体系》,建立科学的行政效能监察程序、系统应用适合行政效能监察开展的措施等,都是非常有价值的。

规范司法行为学习心得


规范司法行为学习心得(一)

根据我院行为规范教育活动的要求,通过学习结合本职工作,我深刻体会到:此次教育活动,落实到我们每一位干警,就是要“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就是要在审判活动中,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弘扬司法正气,保持司法廉洁,讲究司法文明,树立司法权威;就是要在人民群众的心目中树立人院和法官公正、高效、文明、廉洁的形象;就是要使每一位法官具有坚定的信念,娴熟的业务,高尚的情操,良好的职业道德,克己奉公的品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作为一名普通的法官,在这项活动中我认真阅读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九江市党的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试行)》、法官法、《法官行为规范(试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等规定的学习,提高了遵守各项审判纪律的自觉性,依法公正行使手中的审判权和执行权;切实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素养,切实建立起秉公司法、拒腐防变的“隔离带”。同时通过对法院系统先进典型的学习,坚持以正面典型引路,学习优秀法官严格依法办案,模范遵守、法律,艰苦奋斗、甘于奉献的先进事迹,弘扬司法正气。

行为规范教育活动与我们每一位干警,都是息息相关的,一定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要处处约束自己。尤其作为审监庭的法官,我们要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原则,以公开促行为规范,以公开促司法公正。在审方面,要提高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质量,严格依照诉讼程序办案,提高诉讼效率。在裁判及制作方面,要在公开裁判结果的同时,更要公开裁判理由,做到有理有据,以理服人。制作法律文书要细致认真,要条理清晰,层次分明,逻辑性要强,对标点符号,错别字要认真校对,保证法律文书高质量,避免低级错误的发生。在遵守法庭纪律方面,要求旁听群众做到的,首先法官要做到,在法庭上的衣着要整洁规范,一言一行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审判服与便装混穿,不能在庭审中接打手机,随意出入法庭或者嘻笑开玩笑等等,要保持庭审严肃,维护法庭的形象。在接待当事人方面,要热情耐心,克服冷、硬、推的行为,要想法化解当事人或上诉群众的激动情绪,化解矛盾,不能激言微词对待当事人。

总之,我们要保持在先进性教育活动中那种积极性和主动性,向政法战线上的先进人物学习,在这次行为规范教育活动中,脚踏实地,发现自己的缺点和不足之处,坚决改正,真正做到事事有规范,招招有章法。

规范司法行为学习心得(二)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公诉部门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要紧紧围绕审判这个中心进行,公诉人在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环节要严格规范司法,强化诉讼监督,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公正的程序接受法庭审判,最终实现司法公正。

一要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公诉理念。长期以来,司法活动中存在对庭审活动重视不够的现象,重视查明犯罪、轻视向法庭证明犯罪,证据收集是否合法在庭审中有时难以查明,证人出庭率低,证据展示不够全面。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就是要根据法庭审判要求审查证据,在办案过程中牢固树立人权保障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坚持依法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不轻信口供,确保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二要健全以客观证据为主的证据审查模式。重视程序的合法性,从证据来源、取证主体、程序、方式等四个方面入手强化对证据资格审查。进一步规范、完善命案等重大案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机制,引导侦查人员按照出庭公诉的要求提高发现、收集、固定客观证据的能力,实现侦查工作由“抓人破案”向“证据定案”的转变。大力加强非法证据排除工作,规范审查起诉环节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探索建立非法证据排除公开审查机制、排除决定双向反馈机制,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三要通过规范的庭审行为提升公诉司法公信力。规范开展庭审前的审查起诉工作,加强庭前准备;增强庭审示证、质证能力,推动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加强量刑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在法庭上充分展示和质证,保证审判结果罪刑相适应。让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作用,让公诉行为更加具有公信力。

依法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在工作中也暴露了一些不规范不文明的突出问题,人民群众十分关注。我们要从省院反贪局做起,以推进反贪工作转型升级为引领,全面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

要切实转变司法理念。牢固树立法治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等,并从思想 深处和认识高度充分认识在反贪部门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极端必要性和极端紧迫性,努力为深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打下坚实的思想 基础。要突出整改重点。坚持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突出什么问题。突出抓好严格规范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严格执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严格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和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严格规范扣押、冻结、处理涉案物等重点规范的落实。要强化整改措施。省院反贪局将建立定人定市分片联系指导制度,切实加强对下督查督办。加强制度建设,从省检察院层面,抓紧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办案的意见等指导性、规范性文件,并适时在全省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组织开展若干专项检查,发现问题的,坚决及时监督纠正,该通报的通报,该点名批评的点名批评。要严明司法责任。深入开展专项教育,认真落实“两个责任”要求,坚决反对特权思想、衙门作风、霸道作风,坚决惩治粗暴执法、不文明执法行为,树立反贪部门良好形象。严格执行各项纪律规定,突出抓好《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禁令》,坚持以最严的标准、最严的措施,以零容忍的态度,严肃查处反贪干警违法违纪问题。

规范司法行为学习心得(三)

纪律和规则是我们平时工作、学习和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很多事实都能说明这个道理,比如买票要排队;走在马路上要遵守交通规则;甚至我们平时的一举一动都受到一定的要求和约束,否则任何事情都毫无秩序可言。而我们作为教育在校学生的教育者,处在向迈进社会过度的时期,更是有数不清的纪律和规则来要求我们的学生,教育者要教会学生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

但是,如果学生总在一种被要求的环境下学习和生活是很难进步的,所以学生应该学会自己约束自己,自己要求自己,变被动为主动,自觉地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拿它来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

要自律,当然要有具体的要求。在配合现在正在实行的方面,我们要提高学生自身素质,树立自尊、自爱、自强的自律意识,对学校、班级和个人都要有强烈的责任感,并且能够正确处理日常学习生活中的人际关系和矛盾冲突。在学习方面,教会学生一要独立,独立思考、独立解题、独立完成作业;二要自觉,自觉做好自己该做的事情,包括做好预习复习工作、上课专心听讲和按时完成作业。在行为上,我们应该以中学生日常行为守则来规范学生的言行举止,做到文明礼貌、爱护公物。在外表上,我们应该要求以简单大方、干净整洁的衣着表现出学生朴素的本质。

我想,如果每一位学生都能够加入到自律者这个行列中来,就会发现身边的事物、环境都会大大的不同。自律并不仅对学生现在的学习有益,在几年后,当学生们陆续结束自己的学生学习涯走上社会的时候会发现它对于学生们今后在社会上的工作和生活也有很大的影响,因为当他们还是学生时,犯了错误还有再来一次,从头开始的机会,可是一旦走进社会,就必须为自己的每一次失误或者错误负责,承担后果,这使得自律的作用更加明显。因此,我们身为教育者应该教会学生互相监督,做到自觉自律,为目前的学习创造更好的环境,也为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养成良好的习惯打下基础。

公司法学习心得


《公司法》是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和保障,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据,在较为系统地学习了《公司法》后,就其中内容提出以下几点浅显的体会(本文内容中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1、公司《章程》可以有任意性的规定

《公司法》在公司设立制度方面,确立了公司章程可以有任意性的规定。如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权限有多大,经理的权限有多大,股东会的权限有多大,都允许章程作规定。明确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一人,但是法定代表人是谁,是不是非得董事长就不一定了,可以由章程来规定。对于董事长的权限,公司法的规定是任意性的,由章程规定。同样,经理的权限除了公司法规定以外,公司章程对经理权限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公司章程对经理的权限可以限制,也可以扩大。股东会的权限也是这样,章程可以规定哪一些问题可由股东会做出决定,例如对外担保。

2、监事会构成更体现职工权益

《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理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迷住选举产生。另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的规定。监事会和监事对董事会、公司经营层的活动、指定的政策有监督、检查、建议的权利,职工代表的增加就使职工的发言权得到更大的支持。并且,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增加职工代表的比例,是职工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政策的制定者,如果可以兼任监事,那么他们就成了政策和制度的建立者同时也是监督者,这样不利于维护职工权益、不利于公司的发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的规定更好地维护了职工的权益。

公司法学习心得(2):

非常感谢证监局、协会再次为我们提供这样一个学习交流的宝贵机会。新的《证券法》《公司法》颁布后,我们立即认真组织了学习。通过学习,对修订中一些重大的变化有了清晰的了解,并通过这些变化,对今后一个时期的市场发展、自律要求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感到收获很大。这里主要偏重于《证券法》谈谈几点体会,借此抛砖引玉,请各位领导和同行批评指正,帮助我们进一步增强学习效果。
首先,此次证券法、公司法同时修改通过和同时实施,更好地衔接了《公司法》和《证券法》之间的内在联系。例如,将原公司法中有关股票和公司债券公开发行、上市交易和监管的规定,放到《证券法》的调整范围当中去;在《公司法》中规定了上市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和专门委员会,强化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等内容。《公司法》是资本市场法制环境建设的基础,《证券法》的修改则为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清除了障碍,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新《证券法》对证券公司的有关内容作了全面修订。
第二,此次两法的修订,吸收了我国资本市场15年来,尤其是《证券法》颁布实行6年来的经验与教训,也符合我国加入wto后证券市场规范发展进一步开放的新形势的需要,特别是对混业经营、融资融券、多层次市场体系建设、金融衍生产品发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市场参与主体行为规范、投资者权益保护等资本市场发展的核心问题所涉及的法律条文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涵盖面广,内容丰富,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为资本市场和证券行业在更高起点上进行制度创新提供了法律依据,预留了发展空间,奠定了证券公司创新和发展的法律基础。
第三,证券法加强了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对证券公司的自律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方面,在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义务方面,在信息报送方面,在风险监管指标体系尤其是净资本方面,在经纪、承销、自营、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方面等等。
第四,证券法特别强调了保护证券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对证券公司客户合法权益的保护,是证券公司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基石。
一是加强了对客户资产的保护。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二是规定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法规定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XX年9月底已经开始运作。
三是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对客户资料的保存义务,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四是明确了独立存管制度,应该说以后这种方式是一个大的趋势。最近我们有许多营业部正在进行第三方存管上线工作。这一规定对于进一步完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制度,更好地保障客户资产安全,增强投资者对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信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对证券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起到了实质性的推动作用,提高了客户交易资金的安全性。
第五,加强了监管措施。今后证券市场将进入一个新的依法严格监管的新时期。规范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只有证券市场整体上规范了,市场的参与者才能够真正地长期从正面获益。作为营业部,我们需要反复学习,深刻领会,以利于切实做到严格执行。
应该说,通过学习,我们深刻地认识到,新的法律实际上更好地体现了限劣扶优的精神,既为券商创造了更多的发展空间,也提出了更高的风险控制要求。作为证券营业部,我们要在认真学习两法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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