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李慧娟事件的宪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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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小玲


引子: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院的女法官李慧娟在判决书上宣布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法《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某一条款与上位法冲突而自然无效,省人大主任会议作出要求地方人大对李慧娟法官免职的严肃处理的宣告。这一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强烈反响。有四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查《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效力,贺卫方,蔡定剑,董皞等著名教授在各大报纸上发表评论。作为一个有着一定法律信仰,追求公正,公平法律的本科大学生,这起事件也引起了我的思考。
对李慧娟事件的思考
李慧娟事件首先让我想起了我国的法治状况,它折射出了我国整个法治建设中的很多问题。目前,我国的法治建设可谓是轰轰烈烈,锣鼓震天。可究竟法治是什么,我们离法治还有多远?亚里士多德说:“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一)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它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其它任何法律,法令不得与之抵触,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人都必须以之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三)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得到保障。(四)国家机关的权力必须受法律的制约。(五)司法独立。
下面我将针对李慧娟事件,从法治的几个基本内容分析一下其所反映出来的宪法问题和提出我的建议。
一.从人大行为上分析
根据宪法第99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规的遵守和执行.《立法法》规定,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在《种子法》于2000年12月1日施行后,依照法律和《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应属无效,省人大应当及时的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在这点上省人大不作为,当法官提出法律冲突后省人大依然不作为,没有对自己的法律合法性进行审查,事后却分别向省高级法院和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发出上述“通报”,要求省高院对洛阳中院的“严重违法行为作出认真、严肃的处理”,请洛阳市人大常委会“纠正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违法行为,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作出处理,通报洛阳市有关单位”。这是否太专制,太霸道不合情理呢?对人大的不作为是否也应给予处分呢?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为什么人大有如此特权?
其次,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第24次主任会议认为,洛阳中院的行为,“其实质是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违背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侵犯了权力机关的职权……是严重违法行为”。而要求对洛阳中院进行严肃处理,对李慧娟法官进行严肃处理。是否也越权了呢?第一,从资格和程序上看,根据法律精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不是人大的一个权力机构,它无权对外发出任何有法律意义的文件指令。而且,要作出决定也需要一定的程序。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王卓林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证实,对赵、李二人的处分需要提请人大常委会讨论,现在尚未履行这一法定程序。第二,从人大监督的内容上看,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由人大选举产生,对人大负责,受其监督。人大对法院有当然的监督权,但同时,宪法也规定了法官有独立审判权,不受任何其他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也就是说,人大对司法的监督应保持在对审判权监督的范围之外,如法官的贪污受贿,怠工渎职等行为。否则,法官的独立审判权会形同虚设,更别谈司法独立,法治建设了。
二.从李慧娟法官的行为分析
这个事件发生后,有很多人指责李慧娟法官越权,也有很多人从我国的现行体制和法律本身存在的缺陷方面为她辩护同情她。但几乎所有人都认为她错了越权了。我个人认为李慧娟法官是对的,理由如下:
(一)根据我国 《立法法》规定,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抵触,否则无效。最高法院也一直在强调要在民商事审判活动中加强裁决文书的说理,以保证判决的公正,公平,合理,提高审判的质量。法官对其所依据的 法律应做公开解释。宪法第5条规定(在上文已提到)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1. 要维护宪法的权威和法制的统一。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法律的统一又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必要条件。只有法律统一,人们才能真正生活在同一法律准则下,法官在选择法律时才不会有分歧,造成不平等。李慧娟法官不过是在按照法律的要求在做了。就这个案件双方争执的焦点,也就是《种子法》和《条例》到底该用哪一个,这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权利,在判决书中充分阐述适用法律的理由。即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说明《条例》的有关条款因为与上位法相抵触而自然无效。她这样做不仅充分说明了判决的理由,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国家法律的统一。何错之有呢?她积极的根据立法精神判案,违反了什么法?

(二)很多学者教授都在呼唤违宪制度的建立。其实我国早已有了这个制度,只是不够完善,审查范围窄,又缺乏程序保障,在现实生活中,权力主体又不作为,因而影响不大。依据1982年宪法和《行政》以及《国家赔偿法》,我国建立了国家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相结合,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统一的违宪审查模式: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的合宪性进行监督审查。2.司法机关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合宪性,合法性问题进行审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由于没有严格的程序保障,它本身又担负着沉重的立法任务,且违宪审查的专业性很强,工作量又大,人大没有能力,精力和时间去对所有的法律进行监督审查。也就是说人大在这方面只能无作为。那为什么不让司法机关来有所作为,来填补这个空白呢?而且我们只要做一个小小的扩大解释,一切问题也就迎刃而解。司法机关对国家机关的行为有违宪审查权,在这里我们可以把“对国家机关的行为的合法性与合宪性”扩大解释为“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及其行为的内容的合法与合宪性”。权力机关也是国家机关,司法机关当然可以对其立法行为及其内容进行监督审查了。李慧娟法官宣布与国家法相冲突的某个地方法条无效,并没有越权。何况完全可以理解为是法官基于自己对法条的理解进行的判断。这是法官的一项权力,错在哪里呢?
(三)面对法律冲突,在省人大又不审查自己制定的法律,而法官又不能拒绝受理的情况下,法官只有三种选择:第一,绕道而行对法律冲突视而不见,对双方当事人争论的焦点充耳不闻,也不对适用的法律进行任何解释,随便拣一个用。这时她又有两个选择,(1)适用地方法规。这样对法官也许还可以带来某些利益(地方法官与地方人大有千丝万缕的关系);(2)适用国家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第二,裁决案件中止审理,在裁决中阐述理由,依照法定程序送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裁决。第三,像李慧娟法官一样大胆的在判决书上公开阐述适用法律的理由。
第一种方法要么忽视了当事人的权利,要么不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第二种方法无疑损害了当事人的权利和办案的效率。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2个月才开一次会,一次会5-7天,有大量的问题要讨论解决。等到裁决下来案卷上的灰尘不知有多厚了,对当事人已毫无意义了。不过这是大多数学者认同的,他们认为牺牲效率来维护法律的统一与严肃是非常有必要的。可是光是这样成效有多大?即使是孙志刚事件这么严重的案子反映出的明显法律冲突,法院都不敢说话,最后还是几位学者提出要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有关条款进行审查。其影响仍是如此的有限。现在,法律冲突的案子的严重性和普遍性已到了只要对法律有所接触的人都能列举一二的程度。李慧娟法官的做法首先是在形式上维护了法律的统一,在客观上引起了社会反响,使更多的人开始思考这个问题的严重性。这必将推动立法,她的强烈也没有错。
最后,我想谈一下的进步。所以从客观影响来看从这个事件中所想到的一些需要通过立法来完善和规范的地 引子: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女法官李慧娟在判决书上宣布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法《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某一条款与上位法冲突而自然无效,省人大主任会议作出要求地方人大对李慧娟法官免职的严肃处理的宣告。这一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强烈反响。有四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查《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效力,贺卫方,蔡定剑,董皞等著名教授在各大报纸上发表评论。作为一个有着一定法律信仰,追求公正,公平法律的本科大学生,这起事件也引起了我的思考。
对李慧娟事件的宪法思考
李慧娟事件首先让我想起了我国的法治状况,它折射出了我国整个法治建设中的很多问题。目前,我国的法治建设可谓是轰轰烈烈,锣鼓震天。可究竟法治是什么,我们离法治还有多远?亚里士多德说:“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一)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它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其它任何法律,法令不得与之抵触,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人都必须以之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三)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得到保障。(四)国家机关的权力必须受法律的制约。(五)司法独立。
下面我将针对李慧娟事件,从法治的几个基本内容分析一下其所反映出来的宪法问题和提出我的建议。
一.从人大行为上分析
根据宪法第99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立法法》规定,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在《种子法》于2000年12月1日施行后,依照法律和《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应属无效,省人大应当及时的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在这点上省人大不作为,当法官提出法律冲突后省人大依然不作为,没有对自己的法律合法性进行审查,事后却分别向省高级法院和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发出上述“通报”,要求省高院对洛阳中院的“严重违法行为作出认真、严肃的处理”,请洛阳市人大常委会“纠正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违法行为,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作出处理,通报洛阳市有关单位”。这是否太专制,太霸道不合情理呢?对人大的不作为是否也应给予处分呢?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为什么人大有

如此特权?
其次,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第24次主任会议认为,洛阳中院的行为,“其实质是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违背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侵犯了权力机关的职权……是严重违法行为”。而要求对洛阳中院进行严肃处理,对李慧娟法官进行严肃处理。是否也越权了呢?第一,从资格和程序上看,根据法律精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不是人大的一个权力机构,它无权对外发出任何有法律意义的文件指令。而且,要作出决定也需要一定的程序。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王卓林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证实,对赵、李二人的处分需要提请人大常委会讨论,现在尚未履行这一法定程序。第二,从人大监督的内容上看,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由人大选举产生,对人大负责,受其监督。人大对法院有当然的监督权,但同时,宪法也规定了法官有独立审判权,不受任何其他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也就是说,人大对司法的监督应保持在对审判权监督的范围之外,如法官的贪污受贿,怠工渎职等行为。否则,法官的独立审判权会形同虚设,更别谈司法独立,法治建设了。
二 从李慧娟法官的行为分析
这个事件发生后,有很多人指责李慧娟法官越权,也有很多人从我国的现行体制和法律本身存在的缺陷方面为她辩护同情她。但几乎所有人都认为她错了越权了。我个人认为李慧娟法官是对的,理由如下:
(一)根据我国 《立法法》规定,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抵触,否则无效。最高法院也一直在强调要在民商事审判活动中加强裁决文书的说理,以保证判决的公正,公平,合理,提高审判的质量。法官对其所依据的 法律应做公开解释。宪法第5条规定(在上文已提到)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1. 要维护宪法的权威和法制的统一。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法律的统一又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必要条件。只有法律统一,人们才能真正生活在同一法律准则下,法官在选择法律时才不会有分歧,造成不平等。李慧娟法官不过是在按照法律的要求在做了。就这个案件双方争执的焦点,也就是《种子法》和《条例》到底该用哪一个,这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权利,在判决书中充分阐述适用法律的理由。即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说明《条例》的有关条款因为与上位法相抵触而自然无效。她这样做不仅充分说明了判决的理由,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国家法律的统一。何错之有呢?她积极的根据立法精神判案,违反了什么法?
(二)很多学者教授都在呼唤违宪制度的建立。其实我国早已有了这个制度,只是不够完善,审查范围窄,又缺乏程序保障,在现实生活中,权力主体又不作为,因而影响不大。依据1982年宪法和《行政诉讼法》以及《国家赔偿法》,我国建立了国家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相结合,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统一的违宪审查模式: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的合宪性进行监督审查。2.司法机关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合宪性,合法性问题进行审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由于没有严格的程序保障,它本身又担负着沉重的立法任务,且违宪审查的专业性很强,工作量又大,人大没有能力,精力和时间去对所有的法律进行监督审查。也就是说人大在这方面只能无作为。那为什么不让司法机关来有所作为,来填补这个空白呢?而且我们只要做一个小小的扩大解释,一切问题也就迎刃而解。司法机关对国家机关的行为有违宪审查权,在这里我们可以把“对国家机关的行为的合法性与合宪性”扩大解释为“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及其行为的内容的合法与合宪性”。权力机关也是国家机关,司法机关当然可以对其立法行为及其内容进行监督审查了。李慧娟法官宣布与国家法相冲突的某个地方法条无效,并没有越权。何况完全可以理解为是法官基于自己对法条的理解进行的判断。这是法官的一项权力,错在哪里呢?
(三)面对法律冲突,在省人大又不审查自己制定的法律,而法官又不能拒绝受理的情况下,法官只有三种选择:第一,绕道而行对法律冲突视而不见,对双方当事人争论的焦点充耳不闻,也不对适用的法律进行任何解释,随便拣一个用。这时她又有两个选择,(1)适用地方法规。这样对法官也许还可以带来某些利益(地方法官与地方人大有千丝万缕的关系);(2)适用国家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第二,裁决案件中止审理,在裁决中阐述理由,依照法定程序送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裁决。第三,像李慧娟法官一样大胆的在判决书上公开阐述适用法律的理由。
第一种方法要么忽视了当事人的权利,要么不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第二种方法无疑损害了当事人的权利和办案的效率。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2个月才开一次会,一次会5-7天,有大量的问题要讨论解决。等到裁决下来案卷上的灰尘不知有多厚了,对当事人已毫无意义了。不过这是大多数学者认同的,他们认为牺牲效率来维护法律的统一与严肃是非常有必要的。可是光是这样成效有多大?即使是孙志刚事件这么严重的案子反映出的明显法律冲突,法院都不敢说话,最后还是几位学者提出要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有关条款进行审查。其影响仍是如此的有限。现在,法律冲突的案子的严重性和普遍性已到了只要对法律有所接触的人都能列举一二的程度。李慧娟法官的做法首先是在形式上维护了法律的统一,在客观上引起了社会反响,使更多的人开始思考这个问题的严重性。这必将推动立法,她的强烈也没有错。
最后,我想谈一下的进步。所以从客观影响来看从这个事件中所想到的一些需要通过立法来完善和规范的地方。
第一,完善违宪审查制度。在前面我已经讲到我国现行的违宪审查制度的缺陷,使得其名存实亡。对于这一点,很多学者专家提出了很多的建议。我个人比较同意把违宪审查权给司法机关。在司法机关内部设立专门进行违宪审查的法院,因为法院的专业化水平比较高,专事专办且有程序保证,可以有效的保障审查的质量。其次,又可避免监督者自己监督自己的尴尬。因为法院必须依法律办事。
第二,调整人大的权力。一方面,对那些对其权力机关性质影响不大,而通过一定的改革后仍很难或无能行使的权力应下放给司法和行政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因为我国目前

司法机关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权力最弱小,而这将直接影响我国的法治建设。另一方面,对于它的性质和保障其权力有效行使的权力,如立法权,监督权等要切实有效的行使。对过去不能行使而被其他机关行使,现在或将来通过一定的改革后有能力行使的,要收回,如财政权等。
第三,改革法官任免体制。法官任免的地方化必然导致法官的地方化,这不利于法制的统一和法官独立的实现。既然法官和检察官都是司法人员,法官的任免制度完全可以仿效检察官的任免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法官由院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阵优同级人大任免,并须报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其他组成人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这样既可以照顾人大的监督权,又使得人大对法院法官的影响有限,有利于司法独立的实现。

张小玲
2003年11月22日于中南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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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理之中,意料之内,—— 对 李 慧 娟 现 象 的 思 考


/ 资兴市政府法制办 郭 昌 明


近来全国部分媒体报道了洛阳市中级法院一起种子纠纷案。在这起普通的民事纠纷案背后隐藏着不“寻常”,引发不“寻常”的是洛阳市中级法院对该其种子纠纷一审判决中书(洛民初字第26号,以下简称该民事判决书)中的一句话。这句话就是“……《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种子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自然无效……”,正是这句话,该案不仅遭到了河南省人大的质疑,而且主审该案的女法官法学硕士李慧娟面临撤销审判长和调离审判岗位的处分。社会各界对此也褒贬不一,从而引发了法学界对国内法律冲突适用的再思考。这我们称之为“李慧娟现象”
2003年11月26日,《法制日报》刊登了一篇题为《种子官司的意外绽放》的文章报道此事。该文指出“……这起种子官司,给了人们丰富的讨论空间,从下位法和上位法冲突到司法审查,到法制的统一性……,这起种子官司‘绽放’太多的意外。”对此,笔者认为,该起种子官司绽放太多的“意外”均在情理之中、意料之内。
一 该民事判决书,确有错误
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其审判工作的实质,就是一个法律适用过程,即在现行有效法律框架内,将法律意图最大限度的贯彻落实。其特征有三:一是法院的审判工作是一个法律适用程序;二是法院审判工作的准绳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框架内的法律;三是法院审判工作不能改变法律意图。就这起种子官司而言,洛阳市中级法院错误有三:
1、 审判工作越权
法院的审判工作是一个适用法律的程序,也就是说法院工作的职责是在程序上保障法律意图的贯彻落实,而非在实体上对法律意图的进行裁判。如果法院对法律意图进行评判的话,则法院审判工作有越权之嫌。
就本案而言,洛阳市中级法院就案件所涉《种子法》和《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种子条例》)的适用上,只能依法作出适用选择,而不能该民事判决书中作出实体裁判:“……《河南省种子条例》……与《种子法》向冲突的条自然无效……”。这样的裁判无疑是以判决书的形式在实体上向社会宣告——《种子条例》的相关法律条款无效。这显然是一种越权行为。严重背离了法院审判工作的职责。
2、 法理司法化
法理与法律是两个不同概念。法理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正因为如此我国《民事》第七条才明确规定:“人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也就是说法院的审判工作必须限定在现行有效法律框架内,法理不得作为民事案件审理的依据,不得司法化。
从该民事判决书中我们不难发现,洛阳市中级法院裁判《种子条例》相关条款自然失效的理由是“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这一理由显然是是法理中的国内法律冲突的适用理论,而不是法律规定。因此洛阳市中级法院的这一裁判行为明显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是“法理司法化”。
3、 推不出
《立法法》在第五章适用和备案中,第七十八条规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第八十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这一系列的法律的适用条款,仅仅只说明——在国内法律冲突的适用上,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优先适用。我们无法从中推出——与上位法相冲突的下位法就得失效,这一判断。质言之,与上位法相冲突的下位法并非一定失效。
再回到本案中来,在现行有效法律框架内,洛阳市中级法院根据法律意图,根本推不出《种子条例》“……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自然无效……”这一判断,只能得出《种子条例》相关条不适用的结论。
因此,洛阳市中级法院该民事判决书,遭到河南省人大的质疑,是在情理之中,毫不意外。
二 国内法律冲突,能依法解决
在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框架内,法律为我们解决此类问题,提过了两种途径。
1、 治标法
法院仅在法律适用的程序上,依据《立法法》对法律适用的规定,直接对冲突的国内法律规范的适用作出选择。虽然这种方法不能从实体上纠正下位法的违反上位法现象,但是极为经济,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
基于此,洛阳市中级法院对此案涉及国内法律冲突部分的裁判可以作出如下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是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由于在价格方面《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不相吻合(也可以写明具体的冲突条款序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 被告提出在种子的价格方面适用《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这样处理,洛阳市中级法院既避免了“法理司法化”也避免了从实体上裁判《种子条例》“相关条当然失效”,且又又将自己的审判行为切实置于现行有效法律框架之内。
2、 治本法
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中止本案审理,依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将冲突的法律提请有关部门作出实体处理。这种方法能够彻底解决下位法和上位法的冲突问题,但诉讼成本高,不利于提高司法效率。
基于此,洛阳市中级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本案作出中止审理的裁定,同时依据《立法法》第八十七条、八十八条规定将《种子法》和《种子条例》转送有关机关处理。待处理完结后,再恢复本案的审理。
由于洛阳市中级法院绕过现行有效法律框架,而应用“法理司法化”的手段,来解决国内法律冲突问题,所以难免会产生“今后对下位法和上位法冲突作类似处理仅在法理之中”的意外。
透过本案,我们所注重的不仅仅是一个国内法律冲突问题,更重要的是,法院审判工作突破现行有效法律框架的“法理司法化”给法律秩序所带来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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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理之中,意料之内,—— 对 李 慧 娟 现 象 的 思 考演讲范文



资兴市政府法制办 郭 昌 明

近来全国部分媒体报道了洛阳市中级法院一起种子纠纷案。在这起普通的民事纠纷案背后隐藏着不“寻常”,引发不“寻常”的是洛阳市中级法院对该其种子纠纷一审判决中书([XX]洛民初字第26号,以下简称该民事判决书)中的一句话。这句话就是“……《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种子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自然无效……”,正是这句话,该案不仅遭到了河南省人大的质疑,而且主审该案的女法官法学硕士李慧娟面临撤销审判长和调离审判岗位的处分。社会各界对此也褒贬不一,从而引发了法学界对国内法律冲突适用的再思考。这我们称之为“李慧娟现象”
XX年11月26日,《法制日报》刊登了一篇题为《种子官司的意外绽放》的文章报道此事。该文指出“……这起种子官司,给了人们丰富的讨论空间,从下位法和上位法冲突到司法审查,到法制的统一性……,这起种子官司‘绽放’太多的意外。”对此,笔者认为,该起种子官司绽放太多的“意外”均在情理之中、意料之内。
一 该民事判决书,确有错误
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其审判工作的实质,就是一个法律适用过程,即在现行有效法律框架内,将法律意图最大限度的贯彻落实。其特征有三:一是法院的审判工作是一个法律适用程序;二是法院审判工作的准绳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框架内的法律;三是法院审判工作不能改变法律意图。就这起种子官司而言,洛阳市中级法院错误有三:
1、 审判工作越权
法院的审判工作是一个适用法律的程序,也就是说法院工作的职责是在程序上保障法律意图的贯彻落实,而非在实体上对法律意图的进行裁判。如果法院对法律意图进行评判的话,则法院审判工作有越权之嫌。
就本案而言,洛阳市中级法院就案件所涉《种子法》和《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种子条例》)的适用上,只能依法作出适用选择,而不能该民事判决书中作出实体裁判:“……《河南省种子条例》……与《种子法》向冲突的条自然无效……”。这样的裁判无疑是以判决书的形式在实体上向社会宣告——《种子条例》的相关法律条款无效。这显然是一种越权行为。严重背离了法院审判工作的职责。
2、 法理司法化
法理与法律是两个不同概念。法理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正因为如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才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也就是说法院的审判工作必须限定在现行有效法律框架内,法理不得作为民事案件审理的依据,不得司法化。
从该民事判决书中我们不难发现,洛阳市中级法院裁判《种子条例》相关条款自然失效的理由是“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这一理由显然是是法理中的国内法律冲突的适用理论,而不是法律规定。因此洛阳市中级法院的这一裁判行为明显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是“法理司法化”。
3、 推不出
《立法法》在第五章适用和备案中,第七十八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第八十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这一系列的法律的适用条款,仅仅只说明——在国内法律冲突的适用上,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优先适用。我们无法从中推出——与上位法相冲突的下位法就得失效,这一判断。质言之,与上位法相冲突的下位法并非一定失效。
再回到本案中来,在现行有效法律框架内,洛阳市中级法院根据法律意图,根本推不出《种子条例》“……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自然无效……”这一判断,只能得出《种子条例》相关条不适用的结论。
因此,洛阳市中级法院该民事判决书,遭到河南省人大的质疑,是在情理之中,毫不意外。
二 国内法律冲突,能依法解决
在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框架内,法律为我们解决此类问题,提过了两种途径。
1、 治标法
法院仅在法律适用的程序上,依据《立法法》对法律适用的规定,直接对冲突的国内法律规范的适用作出选择。虽然这种方法不能从实体上纠正下位法的违反上位法现象,但是极为经济,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
基于此,洛阳市中级法院对此案涉及国内法律冲突部分的裁判可以作出如下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是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由于在价格方面《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不相吻合(也可以写明具体的冲突条款序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 被告提出在种子的价格方面适用《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这样处理,洛阳市中级法院既避免了“法理司法化”也避免了从实体上裁判《种子条例》“相关条当然失效”,且又又将自己的审判行为切实置于现行有效法律框架之内。
2、 治本法
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中止本案审理,依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将冲突的法律提请有关部门作出实体处理。这种方法能够彻底解决下位法和上位法的冲突问题,但诉讼成本高,不利于提高司法效率。
基于此,洛阳市中级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本案作出中止审理的裁定,同时依据《立法法》第八十七条、八十八条规定将《种子法》和《种子条例》转送有关机关处理。待处理完结后,再恢复本案的审理。
由于洛阳市中级法院绕过现行有效法律框架,而应用“法理司法化”的手段,来解决国内法律冲突问题,所以难免会产生“今后对下位法和上位法冲突作类似处理仅在法理之中”的意外。
透过本案,我们所注重的不仅仅是一个国内法律冲突问题,更重要的是,法院审判工作突破现行有效法律框架的“法理司法化”给法律秩序所带来的冲击。

情理之中,意料之内,—— 对 李 慧 娟 现 象 的 思 考

学宪法讲宪法演讲稿:宪法的温度


学讲宪法:宪法的温度

陈宇琳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中学

尊敬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上午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宪法的温度》。

宪法虽说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但它只是些看上去冷冰冰的文字,怎么会有温度呢?而我想说,确实,宪法是有温度的,而且有暖和冷两种截然相反的温度。有人曾形象地将宪法与我国其它法律之间的关系比作“母子”。就是说宪法就像母亲一样保护着公民的合法权益,在这个时候一个“保护伞”角色的宪法给我们的是一种母亲般的安全感,而这种温度让人如沐春风,暖意洋洋。当然,母亲除了给予我们足够的爱和保护,当我们犯错的时候,它也会严肃地提出来并施以惩罚,让行走在尖刀利刃上的浪子能够回头,而此时的温度则会让人瑟瑟发抖,感而生畏。

可能对于一些青少年而言,宪法是一个神圣而又模糊的名词,“神圣”不言而喻,“模糊”是感觉似乎距离很远。其实不然,宪法就在我们身边。频频发生的交通事故总会令我们痛苦不堪。近几年来,每年因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人数数以万计,直接损失更是高达几亿之多。评委老师们,同学们,我们谁曾想过发展的背后竟会有如此残酷的数据?是对法的无知,对法的无视,对自己的纵容,对他人与自己的生命与人权的不负责任造成了种种惨剧的发生。我们不难发现,只有尊重并遵守宪法,宪法才能带领我们离真正幸福而又温暖的生活更近一步!

法律面前的我们娇小而安全,宪法面前的我们可爱而自由。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是一页又一页白纸黑字,一条又一条看似呆板的条文给了我们幸福生活的保障,给了我们的人权无微不至的关心照顾。十四亿人的十四亿颗心被灼热的宪法文字所温暖着,即使是面临一切困境也从不曾感到寒冷,心中有法,法中有爱,爱中有我,我爱中华,中华有法,母法宪法!

法,无处不在,但不要将它变成生活的负担,而要将这作为生活的准则来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作为当代中学生,我们有幸生活在祖国日益富强的年代,亲眼目睹了改革开放近40年来中国法制进程的突飞猛进,300多部法律相继出台,“依法治国”被写入宪法,我们只有学法、懂法,才能适应社会发展成为合格的公民。正如哲学家苏格拉底所说“守法精神比法律本身重要得多”,所以我们要将法植根于内心,成为一个理性的公民,这是时代赋予我们每一个人的神圣使命!

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曾说:“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的确,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只有从我们自身开始去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依法治国”才不会是一句空话!

宪法的温度,可暖,暖上心尖;宪法的温度可冷,冷到刺骨。我们是祖国新一代的接班人,宪法精神应时时刻刻在我们心中。它呕心沥血为中华儿女的成长与发展保驾护航,我们应为我们的宪法而感到骄傲,更应让祖国因我们而自豪!让我们在宪法面前高举双手,共同筑造属于全中国人民的伟大中国梦!

对爱的思考发言稿范文


轻轻地合上《巴黎圣母院》。我禁不住被这个悲伤的故事深深地感动了。一首关于美与丑的悲伤的歌在我的耳边回荡,让我思绪万千。

爱之无私

丑陋的钟人卡西莫多在广场上受到侮辱和嘲笑,善良的埃斯梅拉达不顾前一天晚上的报复,给可怜的卡西莫多送水。

卡西莫多感动得流下了第一滴眼泪。从那时起,他以最朴实真挚的感情对待她,无私地、谦虚地爱着她。他冒着生命危险保护她。

爱之可怕

恶贯满盈的副主教克咯得为了达到自己无耻的欲望。

他采取了最卑鄙、最恶毒的抢劫手段,威胁和引诱,最后,他的希望破灭了,他放弃了一切希望。这种爱是罪恶的爱。

爱之可怒

浪荡的花花公子费比斯被爱斯梅拉达的美貌所吸引,同时女主人公也深深地爱上了这个俊俏的青年军官。

女主人公是迷恋他的,但他是无情的,任性的,欺骗女主人公的一种纯情。这种爱是无情的爱,是没有结果的爱。

爱是一个字,雨果笔下的三个人物对女主角埃斯梅拉达的三种不同的爱,引起了我深刻而沉重的思考。

生活中有千百样的爱,但到底为什么爱,怎么能爱,每个人都要作出认真的思考。

大学生对新疆“7.5事件”的思想感触



敬爱的党组织:
现在正值暑假期间,正当举国上下各族人民为庆祝祖国母亲60华诞做积极准备之际,在我国新疆地区却发生了打砸抢烧暴力犯罪事件。当我通过电视和网络获悉这一消息时,深感震惊和愤怒。据初步调查,此次暴力事件是以热比娅为首的境外“疆独”组织“世界维吾尔代表大会”指挥煽动的。他们披着宗教的外衣,打着“民主”“自由”“人权”“民族”的旗号在我国境内制造暴乱,破坏社会安定团结,企图达到对我国进行分裂的目的。这一令人发指的罪行残忍杀害了百名无辜百姓,给我国新疆地区造成了无法估量的损失。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里,我时时刻刻关注着事态的发展,截至今日,该犯罪事件已经造成197人死亡(其中多数是无辜群众),1700多人受伤,1325部车辆被毁,331个店铺被砸烧……。血淋淋的事实彻底戳穿了这一小撮暴力犯罪煽动者的谎言,百姓遭受的巨大痛苦剥去了恐怖分子所有精心伪装的画皮。铁的事实再次证明稳定为幸福之源,动乱是灾祸之根。
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我国各族人民密切交往,相存相依,休戚与共,形成了多元一体的格局。尽管各个民族之间在历史上曾经存在着矛盾和不和,发生过冲突和战争,但各民族的之间的友好交往和文化交流一直是历史的主流,56个民族共同推动着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但是国内极少数分裂主义分子却无视这个历史和现实,他们勾结国际敌对势力,利用各种借口,挑拨是非,制造事端,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给我国人民带来损失甚至是灾难。这次“7.5事件”给新疆的稳定发展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它侵害了新疆各族人民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人权,严重干扰破坏了新疆的经济发展,破坏了投资环境,直接冲击了该地的旅游业,导致该地收入大幅度下降。这次事件再次让我们明白: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是一场长期的艰巨的激烈的斗争。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的尊严不容践踏。对制造暴乱的一小撮犯罪分子,我们一定要予以严惩。那些制造“疆独”“藏独”“台独”的言行,是与我国历史发展方向相违背的,是不得人心的,是注定要失败的。
这次事件也告诉我们,在以后的国民教育中,一定要加强民族团结的教育。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关系到中华民族的生死存亡,关系到国家的安危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没有民族团结,就没有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也就无从谈起。“7.5事件”并不能破坏我国民族团结现有的大好局面,它也阻挡不了我国各族人民共同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的步伐,动摇不了我党领导各族人民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坚定决心和坚强信心。
作为21世纪的大学生,我们是国家的希望。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这不仅是我们的责任更是我们的义务。我们一定要努力学好专业文化知识,提高自己的素养,做一个合格的共产主义接班人,为中华之崛起而奋斗!

《大学生对新疆“7.5事件”的思想感触》

对竞聘演讲稿写作的几点思考


随着时代的发展,随着国家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竞争这个概念在人们的意识中已习惯成自然,而竞争上岗是竞争大潮中的一朵浪花,为无数人设置了一个发展的空间和平台,让他们尽情表演自己的多彩人生,充分展示自己的综合能力。竞聘演讲稿这一枝演讲领域中的新秀便应运而生。通过竞聘演讲稿,竞聘者表达着自己对岗位的理解,对工作的思考,对生活的信心。竞聘演讲稿写得如何,直接关系到竞聘者演讲成败、竞聘成败,那么怎样写好竞聘演讲稿,笔者有以下几点思考:

一、围绕一个中心

写好竞聘演讲稿的核心问题是竞聘者对自己竞聘的岗位要有一个全面深刻的理解与认识,要围绕着竞聘岗位写文章,对岗位认识理解的层次不同,标准、起点不同,那么演讲稿的质量则不同。

首先对竞聘岗位的理解与认识要有一定的高度。如竞聘某学院图书馆馆长这个岗位时,仅仅理解为图书馆长的职责是完成图书馆日常管理工作是不够的,还应当上升一个高度,即图书馆是学院提高教师、学生综合素质的阵地,是学院精神文明建设的主战场。对岗位的认识有高度,今后的工作思路才能抓得更准,更到位。

其次,对竞聘岗位的理解与认识要准确、全面。如竞聘某学院院长这个岗位时,一方面要准确认识院长的岗位职责,是学院发展和建设的带头人,是教学与管理的负责人等等。有的人在竞聘时还提到做好学院党务管理工作等,这样不可以,因为党务工作应当是党委书记的职责,如果对岗位职责认识不准确,可能会引起误会,导致工作开展时的困难。另一方面,要全面认识院长的岗位职责,不仅仅是管理者、领头雁,更重要的是服务者,为学院职工带来更多的效益,创设更优良的工作环境,营造更和谐的工作氛围等。认识全面到位,工作才能全面到位。

第三,对竞聘岗位的理解与认识要有新意,要作到思想观点新,思维角度新。竞聘者要多关注和研究新形势,新动态,新情况,新问题,得出新结论。对大家一直以来理解的某岗位职责提出自己新的思想观点,也可以运用不同思维方式,从不同角度出发,提出自己对岗位的认识与见解,令听者耳目一新。

应当了解的是对竞聘岗位的理解与认识是一个人综合素质、综合能力的体现,是一个人多年工作经历、经验、体验的总结,并非一日之功。另外,对竞聘岗位的理解与认识虽然是写好竞聘演讲稿的中心、核心内容,却不一定要把它完全写到稿子中,而是要使你对岗位的认识在竞聘演讲稿中得到全面、准确的体现。

二、写好两个重点

竞聘演讲稿写作重点是竞聘者的优势和今后工作思路两个方面。

1. 竞聘者的优势要抓得准。一要抓住适合岗位需要的优势,竞聘者具备的优势要与岗位需求高度一致,如果你竞聘人事处长,竞聘者大讲自己琴棋书画样样通,就是对竞聘优势抓得不准。一篇竞聘高职教育部副部长的演讲稿是这样总结优势的:

第一,有多年教育教学管理经验。高职教育部是一个管理职能较多的单位,包含了学生管理、教师管理、教学管理、教务管理、考务管理、学籍管理、就业管理等一系列工作。我做过班主任、学生科长、师资科长、教务处副处长等,并多年从事中文专业教学工作,熟悉高职教育教学规律,深刻领会高职教育教学新理念。第二,有虚心学习、不断完善自我的恒心。学然后知不足,在学习同志们的工作艺术、教学经验的同时,我始终坚持不懈地学习政治思想理论和教育教学理论、专业知识。思想和观念是行动的指南,通过学习,自己的思想不断成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逐步提高。通过学习,我能胜任应用写作、基础写作、应用口才等课程的教学工作,教学水平不断提高,年度考核为优秀。通过学习,了解高职教育教学理论,进一步更新教育观念,这使我具有一个高校教学管理人员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为今后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第三,有一颗愿意为大家服务的热心。热心服务,不讲代价是我一贯的做事原则,多年来,始终坚持为基层服务,为教师、学生服务。在教师管理工作中,教师的事情无大小,大到评职称,报各种材料,小到日常小事,都能认真处理,热心对待。第四,有一种对事业负责的决心。一个人能力有大小,但对工作的责任心、使命感是不可缺的,这是做好工作的前提。这种责任心体现在工作讲原则,平时讲风格上;这种责任心也体现在关键时能舍小家、顾大家的奉献精神上;这种责任心还体现在明辨是非,抛却小我的大局意识上。有了这种责任心,工作中不仅注意规范性,更注重创造性。工作起来才能让领导放心,群众贴心,自己安心。

文章结合本岗位需求,从工作经验、工作素质、工作作风等方面阐述了自己的优势。

二要对自己的优势总结到位,概括准确、精练。总结是对自己实践过的东西高度理论化,高度概括,形成规律性认识,这种认识说服力才更强。如一篇竞聘某市地税局副局长的竞聘演讲稿中用具体的数据,阐述自己任某区地税局长时取得的工作成绩,并总结出自己五型五力的工作方法和策略,即:用事业型凝聚向心力,用学习型丰富内涵力,用科技型增强创新力,用文化型提升形象力,用服务型拓展辐射力。

2.今后工作思路要想得深。深即是针对竞聘者单位的具体实际,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可行的办法,抓住主要矛盾,解决实际问题。深是既要有短期打算,又要有长期奋斗目标。深是能从单位群众利益出发考虑问题,提出群众满意的工作思路。例如竞聘高职教育部副部长的演讲稿中,工作思路是这样写的:

一、从高职教育教学实际出发,作好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

第一,将教学与就业有机结合起来,以劳动力就业市场需求为导向,引导实践教学。第二,注重对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在制定教学计划时,建立学科能力等级标准,并按能力标准设计课程和培养计划。建立和完善能力考核制度,以教研室为单位,各自负责本专业学生职业资格证书的取得工作。第三,结合垦区实际,努力打造品牌专业。第四,明确岗位职责,规范教学管理。

二、逐步形成师德与业务并行的教师文化。

首先,在加强师德教育,不断提升教师职业道德的前提下,把凝聚力作为培植教师文化的核心,增强团队合力,提升教师魅力修养。其次,推进名优工程,精心培养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建设优质课程,构建学科梯队,优化学科领域结构,建立有可持续发展潜力的教师队伍。第三,在培养高层次理论人才的前提下,加强对教师进行学科实践能力的培训,努力提高学院双师型教师比例。

三、营造一种自主与合作相统一的学生文化,全力打造生动、和谐、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

在高职学生管理工作中,我们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将发掘人的创造潜能与弘扬人的主体精神相结合,从学生在校不同时期的特点出发,重点抓好学生行为养成教育、理想教育,使学生在成长的过程中做到:学习上自主,生活上自立,行为上自律,交往中自强。逐步形成自主与合作相统一,个性完善,人格健全的学生文化。并通过各种集体活动,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创造生动、和谐、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

四、摆正自己的位置,做部长的参谋和助手。

文章能针对学院高职教学及教学管理、师资队伍建设、学生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解决办法,让听众了解自己是一个有见解,有能力,能胜任此项工作的人。

三、把握三个关键

写竞聘演讲稿时要把握三个关键:一要心中有听众,二要心中不忘自己,三要充分显示人格魅力。心中有听众要求竞聘者时刻记住自己写的东西是讲给谁听的,要考虑听众想听什么,希望听什么,愿意听什么,你在演讲时把它讲出来。如果忘记了这一点,就会失去关键一分。心中不忘自己,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更不可能有完全相同的两个人,你的竞聘演讲要写得让人一听就是你的,而非别人的,要文如其人,充分展示自己的个性特点,切不可人云亦云。或温文尔雅,或雷厉风行,或朴实沉稳,或粗中有细,从管理方式、方法上,从接人待物上,从语言表达方式上等,展示自己的特点。另外,如果你是第一次竞聘这个岗位,应该怎么说;如果你是一个多年从事这项工作的经验丰富的竞聘者,你又该怎样讲。如果你是一个年轻有为的干部,该如何说;如果你是一个转岗干部,又该如何讲。充分展示自己的人格魅力,这是多年来用自己行动让人们信服的一种魅力,包含了竞聘者做人的真诚,高度的责任感、事业心,出色的综合素质、综合能力,具备了这种人格魅力,竞聘者的语言可能显得多余,只要你站在竞聘者的演讲台上,就会赢得一片赞扬,一片崇敬,一片信任。

四、 采用多种形式

竞聘演讲稿的写作方式、方法是多样的,竞聘者要根据自己的不同身份,不同追求,选择适合自己的表达方式。

笔者以为:竞聘演讲稿的写作方式分为两大类,一类属于较规范的写法,一类属于特例式的写法。

规范式的写法包括:1. 标题,可采用文章式或公文式的写法。2. 正文,开头写竞聘人的基本情况,竞聘的岗位,主体部分写竞聘的目的、理由、优势、工作设想,结尾部分写希望得到支持。3. 落款。这种写法就是用最常规的方式将上述内容表达出来。

特例式的写法即将这些内容用一些特殊的方式表达出来,更接近演讲稿的写法。可采用引用、比喻、拟人、排比、作诗等多种方式开头、结尾、中间陈述。如一位高一学生竞聘班长时说:

如果我们每个人都是一头勇猛的雄狮,班长不是狮王,而是每一天最早出击捕猎的那只猛将;如果我们每个人都是一只矫健的斑羚,班长不是首领,而是第一只跃下深谷的那一份希望;如果我们每个人都是瀑布上一朵晶莹的浪花,班长不是最灵动、最璀璨的,而是最先撞击岩石的那一抹白光。

使用了排比、比喻等修辞手法表达了自己对班长这一岗位的认识,使人感到一种新意,同时可理解、可思考的空间又扩大了许多。本文结尾处,作者以诗歌结尾,为大家送上自己的祝愿与激励:

同学们,今天的竞职是为了明天的战斗,更是为了后天的辉煌。因此,无论我竞聘是否成功,都要对大家奉上我诚挚的祝愿往昔四岁跃峥嵘,长缨在手缚苍龙。今朝三中看缘定,雄心壮志贯长虹。万马一骑战绝尘,群雕双翅啸长空。数十载后重聚首,无怨无悔过一生。

文字简练,内容丰富,情感真挚。

需要了解的是使用特例式写法的竞聘者要注意,文字要切合自己的身份,切合当时竞聘的场合、听众。方式的不同是为表达效果、表达中心思想服务的,切忌片面追求文采的华美。

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 竞聘者内心要充满自信。戴尔卡耐基说:不要怕推销自己,只要你认为自己有才华,你就应该认为自己有资格担任这个或那个职务。当你充满自信时,你面对听众,站在演讲台上,就会从容不迫,以最好的心态来展示自己。

2. 竞聘者态度要真诚。展示自我时,要实事求是,要发自内心表达自己真挚的感情和真实的思想,切忌说大话、假话、空话、套话。

3. 竞聘者演讲时要做到言之有理,观点鲜明,立意准确。言之有物,使用大量准确、生动、典型的材料,让演讲充满生机和活力。言之有情,真诚地倾诉心灵深处的情感,体验。言之有文,言之有序。

4. 语言精炼有力。用最简短的语言表达最丰富的内容,抓住重点、要点,清晰地阐述道理,用最朴实的语言解决最根本的问题。

沈慧瑶的英语演讲稿


hello, boys and girls. my name is shen huiyao. i’m a girl and i’m a student. i’m from qianjia an?

s1: is she your mother?

shy: yes, she’s my mother. and who’s this man?

s2: is he your father?

shy: yes. he’s my father. then who’s this man? he’s a old man.

s3: is he your grandfather?

shy: yes, he’s my grandfather. and this is my uncle. who’s this girl? ha, ha, it’s me.

my mother is beautiful. my father is cool. i love my father. i love my mother. and they love me. my grandfather is kind. kind means 和蔼可亲。 my grandfather is very very kind. i love my grandfather, too.

my speech is over. thank you everyone, goodbye!

看到这里关于“考试后成绩思考的检讨”的相关内容差不多已经结束了,如果对《对李慧娟事件的宪法思考》还无法解决您的需求,请继续看我们为您准备的“考试后成绩思考的检讨”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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