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是法治社会的内在品质演讲范文

最困难的时候,也就是离成功不远的时候。当我们需要在重要场合进行一场演讲,我们不妨预先对自己演讲的内容进行梳理演讲稿可以起到提示演讲内容的重要作用,如何进一步润色自己的演讲稿呢?由此,有请你读一下以下的“信用是法治社会的内在品质演讲范文”,或许你能从中找到需要的内容。

刘武俊

维系社会的良性秩序既要靠法律的外在规制,也有赖于社会信用这一道德资源的内在调适。

目前,水资源等自然资源的危机问题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这无疑是令人欣慰的。然而,某些无形的道德资源尤其是信用资源的匮乏问题却令人堪忧。依我之见,“信用”可能是时下中国人最稀缺的一种道德性资源。牟其中之流毕竟只能逞一时之势,可怕的是几乎整个社会都陷入一种集体性信用危机的局面,因而警惕信用危机、强化信用意识和倡导信用至上实属当务之急。

何谓信用?信用就是一种信守承诺的责任感,就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之后果负责的道德感。信用既是个人的一种品性,同时也是社会的一种素质。由于信用往往与利益息息相关,因而恪守信用也就是既尊重他人利益又维护自身利益,而以牺牲信用为代价攫取利益无异于杀鸡取卵式的自杀行为。在有关市场经济的各种口号中,我格外青睐“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这一最能彰显市场经济本色的口号。市场经济其实是最为典型的信用经济,信用堪称市场经济真正的道德基石。

在这个竞争激烈的现代社会,信用已经成为每个人立足社会不可或缺的“无形资本”,恪守信用乃是每个人应当具有的生存理念之一。人或许可以没有信仰,却不可没有信用,没有信仰的人是凡俗的,而不讲信用的人则是“丑陋”的。在这个道德失重的“无根的年代”,人们似乎已经对充斥在周遭的坑蒙拐骗习以为常,不少人甚至对牟其中之流以骗为能的所谓“能人”颇为心仪,北京市民似乎已经将中关村一带搭讪着贩卖假文凭、假证件的现象视为一道都市风景。这种荒诞而又无奈的现实使从前感悟到了“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这句朦胧诗并不朦胧的深深叹息。我并非漠视善良、纯朴等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传统美德,只是想正视和反思“坑蒙拐骗”甚至“坑熟”成为不少中国人生财之道这一现实。要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的信用危机问题,除了重视以崇尚“信用至上”为核心理念的道德说教之外,更为重要的还是应当建构维护信用的制度,无形的信用有赖于制度这一有形屏障的呵护。个人储蓄实名制显然就是建立和维护个人经济信用的一种具体制度。

信用的重要性在法治领域同样不容忽视。在我看来,法院裁判文书之所以“执行难”,与被执行人不讲信用、不自觉履行相应的义务有很大的关联。难怪西方司法界人士往往对中国法院“执行难”问题感到匪夷所思,在他们看来当事人自觉履行已生效的裁判文书的义务是毋庸置疑的,否则将使自己置于丧失信用的尴尬境地。对于笃信“信用高于一切”这一常识性理念的大多数西方人而言,恐怕没有比丧失信用这一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无形资本更为糟糕的了。然而,在我们国家不少“债务人”往往比“债权人”还理直气壮、悠闲自在,为讨债磨破嘴皮跑断腿的债权人有时甚至要对债务人提出的要求百依百顺,生怕得罪了对方后可能出现“竹篮子打水一场空”的后果。这种咄咄怪事也从一个侧面折射出整个社会的信用意识何等匮乏。

诚实信用不仅是社会的优良美德,同时也是法律之道德底蕴,甚至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如果说法律是维系社会秩序的显性的游戏规则,那么信用则是使法律深深嵌入世俗社会秩序的一种隐性“润滑剂”。信用是法律之道德底蕴的重要方面,法律是否具有信用直接关涉到法律这一为纳税人服务的“公共物品”的公信力。带有地方或部门利益保护主义色彩的“劣法”,是对立法信用的嘲弄;裁判不公、判决“打白条”则是对司法信用的亵渎。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治的尴尬突出表现为以立法和司法的“产品”(法律、裁决等)为表征的法律资源急剧增长,而支持法治系统良性运作的道德资源尤其是信用资源却趋于萎缩。信用至上可以视为法治的主要道德取向所在,依法行政的主旨就是要确立、强化和维护政府为广大纳税人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信用;司法公正的主旨就是要彰显和实现司法作为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信用。缺乏信用这一道德隐喻的法治不能称为良性法治。

维系社会的良性秩序既要靠法律的外在规制,也有赖于社会信用这一道德资源的内在调适。可以说,信用至上堪称现代法治社会的一种素质,没有信用的人是“丑陋”的,有信用的人则是有福的。

信用是法治社会的内在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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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国家与民主之间的内在联系演讲范文



哈贝马斯著 逢之译
在学术活动中,我们常常把法与政治相提并论,而同时我们又习
惯于认为,法,法治国家和民主是不同学科的研究对象:即法理学
(Jurisprudenz)研究法,政治学研究民主,而且,前者(法理学)
从规范的角度,后者(政治学)从经验的角度,来研究法治国家。即
使法学家一边研究法和法治国家,一边又研究民主法治国家中的意志
构成,社会科学家(法律社会学家)研究法和法治国家,政治学家研
究民主进程,科学分工也不会因此而停止。法治国家和民主在我们看
来属于完全不同的对象。这样认为是有根据的。由于任何一种政治统
治总是以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所以,在政治权力尚未受到法治国家
规束的地方,也存在着法律秩序。而在统治尚未民主化的地方,也存
在着法治国家。简言之,没有法治国家的制度,可以有法律秩序存在;
没有按照民主程序制定的宪法,也可以有法治国家存在。为了从不同
学科对这两个对象进行研究,我们提出了一些经验依据,但这决不意
味着,从规范角度来看,法治国家可以离开民主而存在。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对法治国家与民主之间的这种内在联系进行
探讨。这一内在联系既根源于现代法律概念自身(1),也根源于如
下事实:即实在法(positives Recht)不能从一种更高的法中获得
自身的合法性(2)。现代法律是通过保障每个公民都具有自主性而
获得合法性的,并且在此过程中,私人自主(private Autonomie)
与公共自主(?ffentliche Autonomie)互为前提(3)。这种概念
上的相互关系也在法律平等(rechtliche Gleichheit)和事实平等
(faktische Gleichheit)的辨证关系中体现了出来。正是这一辨证
法第一次引出了社会福利国家的法律范式,作为对自由主义法律观念
的一种回应。今天,这种辨证法又需要对民主法治国家做程序主义的
理解(4)。所以,在结语部分,我将用女权主义的平等政治为例,
来具体阐明这种程序主义的法律范式(5)。

1 现代法律的形式属性

自从洛克,卢梭和康德以来,一种法的概念不但在哲学中,而且
在西方社会的宪法实践中也逐渐形成。这一概念被认为同时说明了强
制性法律所具有的实在性和保障自由的特征。以国家制裁作为后盾的
规范,可以追溯到政治立法者的灵活决定那里,这一事实是与合法化
要求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按照合法化要求,所制定的法律应该保障所
有法人都享有同等的自主性;反之,立法的民主程序应当能够满足这
一要求。这样,实在法的强制性和变易性,与提供合法性的立法模式
之间的内在关系便建立了起来。因此,从规范的角度看,法律理论与
民主理论之间存在着的是一种概念上的内在联系,而非单单是一种历
史的偶然联系。

初看起来,这好像是在玩哲学游戏。事实上,这种内在联系深深
地扎根于我们日常法律实践的前提之中。因为,在法律的有效性模式
中,国家法律实施的事实性与立法程序论证力量的正当性相互交织在
了一起,这种立法程序按照要求来说是合理的,因为它为自由提供了
基础。这一点表现为一种特殊的矛盾,而法律就是带着这样的矛盾出
现在其接受者面前的,并希望他们服从。这就是说,法律让接受者自
己去确定,是把规范仅仅当作对其行为活动的实际限制,并认真对待
犯法可能会导致的各种结果;还是积极遵守法律,并且是出于对具有
合法性的公共意志形成结果的尊重。康德早就用他的“正当性”
(Legalit?t)概念强调了这两个环节之间的联系,因为没有这种联
系,便不能指望人们遵守法律:法律规范必须具备这样的形式,即在
不同的场合能同时被看做是强制的法律和自由的法律。这种两重性就
是我们对现代法律的理解:我们认为,法律规范的有效性等同于这样
一种解释,即国家同时保障法律实施的实际有效性和法律制定的正当
性,因此,一方面是一般服从规范意义上的合法性(Legitimit?t),
在必要时可以通过惩罚来强制服从;另一方面则是规则本身的合法性,
它使得人们在任何时候都会出于对法律的尊重而遵守规则。

当然,这样立刻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即当规则随时都可能被政治
立法者改变的时候,应当如何来论证规则的合法性呢。宪法规范也是
可以改变的;甚至连宪法自身宣布为不可更改的基本规范(以及所有
的实在法),同样也会遭受到被废除的命运,比如在政体发生更替的
时候。只要人们能退而固守基于宗教或形而上学的自然法,那么,实
在法令人目不暇接的变化便可以用道德来加以控制。实在法是有时间
限制的,它在法律等级体系中一直都从属于永恒有效的道德法,并接
受道德法的引导。但是,在多元社会中,各种同一的世界观和具有集
体约束力的伦理早已分崩离析,撇开这一事实不论,现代法律只是由
于它的形式属性便拒斥后传统道德的直接控制,而这种道德可以说是
我们所仅有的东西了。

2 实在法与自主道德的互补关系

现代法律体系是依据主体权利而建立起来的。这些权利具有一种
用妥善的方式使法人摆脱道德义务的特征。主体权利使得行为者可以
依据自己的偏好去行事,通过引入这些主体权利,现代法律从整体上
贯彻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一原则。在道德领域,权利与义务
之间一直都存在着一种平衡关系,而法律义务是资格的产物,来自于
对主体自由的法律约束。“法人”(Rechtsperson)和“法团”
(Rechtsgemeinschaft)这些现代概念说明,权利作为基本概念相对
于义务具有优先性。

道德世界在社会空间和历史时间方面是没有限制的,它涵盖了所
有的自然人,尽管他们的生活背景十分复杂;道德本身也把保护范围
扩展到了充分个体化的个人的同一性。相比之下,法团在空间和时间
方面通常都是比较具体的,只有在其成员获得主体权利的时候,它才
保护他们的同一性。因此,法律和道德之间更多地是一种互补关系,
而不是从属关系。

如果从外部来考察,结论同样也是如此。需要法律调节的事情与
具有道德意义的事情相比较,显得或是较为狭隘,或是较为广博:说
它较为狭隘,是因为法律调节涉及到的是外在行为,即强制性行为。
说它较为广博,是由于法律——作为政治统治的组织形式——不但要
处置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冲突,而且要达到一定的政治目标和履行一定
的政治使命。所以,法律不但涉及到狭义上的道德问题,而且还涉及
到实际的问题和伦理的问题,并让相互冲突的利益达成妥协。与道德
规则明确界定的规范要求不同,法律规范的合法性要求(Legitimit?
tsanspruch)依靠的是不同类型的理由。

正当的立法实践依赖的是由话语和协商构成的网络,而不仅仅是
道德话语。

自然法认为,法律体系是由不同层次组成的,自然法的这一观念
是错误的。我们最好还是把法律理解为道德的功能补充。因为,法律
确实有效,又是合法制定的,并且可以反复诉讼,它能使那些具有道
德判断和行为能力的人摆脱纯粹基于个人良心的道德要求,主要有认
知要求,动机要求以及组织要求等。法律能够弥补高标准道德要求的
不足,因为从经验效果来看,这种高标准的道德要求最终在认识上是
模糊的,在动机上是不可靠的。自然,这并不能使立法者和执法者不
再关心法律与道德的和谐问题。但法律的调节过于具体,以致只能通
过与道德原则的相容性而为自身获得合法性。可是,如果实在法不是
从一种较高的道德法那里获得自身的合法性,那它又该到哪里去寻找
其合法性呢?

象道德一样,法律也应当保障所有人都享有同等的自主性。法律
也必须在维护自由的条件下证明自身的合法性。但值得注意的是,法
律的实在性迫使自主性发生了分裂,而且比较奇特,这种情况在道德
领域并不存在。康德意义上的道德自决,在下述条件下是一个统一的
概念:即它要求每个人都遵守那些根据自身的公正判断或大家共同得
出的判断而形成的规则。然而,法律规范的约束性,并不只是在于意
见和判断的形成过程,而且也在于立法当局和执法当局具有集体约束
力的决定。这样就有必要在概念上区分不同的角色,即法律的制定者
(和解释者)与一切有效法律的接受者。自主性在道德领域可以说是
人为铸造出来的,而在法律领域则只能以二元形式出现:即私人自主
与公共自主。

但是,这两个环节必须协调起来,最终做到一种形式的自主不能
损害另一种形式的自主。私法主体的行为自由与公民的公共自主是互
为前提的。这一互动关系体现了这样一种观念:即只有当法人在行使
其公民权的过程中能够领悟到自身便是那些他们作为受众而必须遵从
的法律的创造者,他们才可能是自主的。

3 人民主权与人权的协调问题

现代自然法理论一方面捍卫人民主权(Volkssouvernit?t)的
原则,另一方面又坚持由人权保障的法治(Herrschaft der Gesetze)
,以此来回答合法性问题。这点并不奇怪。人民主权的原则所体现的
是确保公民公共自主的沟通权利和参与权利。法治则表现了维护社会
成员私人自主的传统基本权利。因此,法律是作为同等保护私人自主
和公共自主的工具而获得合法性的。当然,政治哲学未能在人民主权
与人权之间,“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之间达成平衡。
公民的政治自主被认为是体现在共同体的自发组织之中,而共同体是
通过人民的主权意志为自己立法的。另一方面,公民的私人自主被认
为是采取了确保公正法治的基本权利的形式。一旦出现这样的妥协,
那么,主张一种观念就得以牺牲另一种观念为代价。这两种观念我们
一看就知道具有共同的来源,但这点一直都被忽视了。

共和主义(Repulikanismus)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和文艺复兴
时期的政治人文主义那里,它一直强调公民的公共自主优先于私人的
前政治自由。自由主义(Liberalismus)则源于洛克,它坚持认为多
数专制是很危险的事情,因而主张人权具有优先地位。按照共和主义
的观点,人权之所以具有合法性,是由于政治共同体中道德自我理解
和主权自决取得了预期的效果。而自由主义则认为,人权从一开始就
构成了合法性的障碍,阻止了人民的主权意志进入神圣不可侵犯的个
人自由领域。就法人的自主概念而言,卢梭和康德的目标是一致的,
即把主权意志和实践理性联系起来一同考察,从而使人民主权和人权
可以相互解释。但是,他们两位都无法恰当地处理这两种观念具有共
同来源这一层关系;卢梭偏重于共和主义观点,康德则倾向于自由主
义立场。他们都没有抓住他们想要澄清的直觉问题:即人权观念追求
的是主体在法律中享有的同等自由,它既不能作为外在的约束而强加
于最高立法者,也不能作为立法者所追求的目标的功能而沦为工具。

要想准确地表达出这种直觉问题,就必须从话语理论的立场来看
待民主程序;民主程序只有在社会和意识形态多元化条件下才会为立
法过程提供合法化的力量。我在这里依据的是一个无须深入探讨的基
本命题,即只有当一项规则让所有的参与者通过理性话语都表示同意,
它才可以声称自己具有合法性。如果话语以及协商过程
(Verhandlung)——其公正性又依赖于话语程序——提供了能够供
合理的政治意志活动的场所,那么,被认为是民主程序基础的合理假
定,最终就必定依赖于充满艺术性的交往程序:关键在于正当立法所
必需的交往形式自身通过法律加以制度化所需要的前提条件。因此,
人权与人民主权之间的内在联系在于:公民的公共交往实践必须在法
律上得以制度化,而这种必然性正是人权自身所能提供的。人权使得
人民主权的合法行使成为可能,但它不能作为外在的约束而强加给这
一实践。

自然,这一分析只是阐明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即交往和参与的权
利,这些公民权利保证了政治自主性得以落实。但未能澄清保障公民
私人自主的古典人权。在此,我首先想到的是尽最大可能保障主体行
为平等和自由的基本权利,以及保障国家公民地位和为个人提供广泛
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

这些基本权利必须确保每个人都能有追求他个人社会目标的平等
机会,它们具有一种内在的本质价值,至少不能被化约为民主意志形
成的工具价值。我们在下文将进一步阐明我们的观点,即人权使得公
民的自决实践成为可能,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凭直觉认识到,
古典的自由权利与公民的政治权利具有相同的来源。

4 私人自主与公共自主的关系

人权当然还可以从道德的角度得到很好的证明。但人权不可以把
它们专断地放到主权之上。确实,公民的法律自主观念要求法律的接
受者同时能意识到他们自身又是法律的制定者。如果民主制度下的立
法者把人权当作是类似于道德事实的东西,而目的只要想把人权实证
化,那么,这种想法就会与上述观念发生矛盾。同时,也不应该忽视,
公民承担共同立法者的角色,他们没有选择媒介的自由,而只有通过
运用这种媒介,他们才能实现其自主性。他们只是作为法律主体参与
立法;应该使用哪一种语言,已不再是他们自己可以决定的事情。自
我立法的民主观念必须在法律自身的媒介中获得其有效性。

公民依据话语原则来判定所制定的法律是否正当,他们这样做的
前提是交往。但是,如果这些前提本身想象政治公民权那样获得制度
化,就必须具有可以使用的法律符码(Rechtscode)。而要确立这种
法律符码,就必须明确法人的身份,法人作为主体权利的承担者,属
于自愿联合起来的法律团体,在必要时会有效地声张其权利。一般而
言,没有法人的私人自主,便不存在法律。作为一种结果,如果缺少
保障公民私人自主的基本法,便没有媒介能够使公民运用公共自主的
条件制度化。

因此,私人自主与公共自主互为前提,无论是人权,还是人民主
权,都不能宣称自己具有优先性。

这就表达了如下直觉观念:一方面,公民在私人自主受到平等保
护的基础上充分独立,这样他才能恰当地利用其公共自主;另一方面,
公民只有在恰当地运用其政治自主时,才能有效地控制其私人自主,
并相互达成一致。

法治国家与民主之间的这一内在联系,一直被迄今为止仍占据主
导地位的法律范式相互之间的冲突所掩盖。自由主义的法律范式认为,
经济社会应当用私法(主要是所有权和契约自由)来加以制度化,允
许市场机制自主运行。这一“私法社会”
(privatrechtsgesellschaft)立足于法律主体的自主之上;作为市
场的参与者,这些法律主体或多或少合理地追逐其人生目标。与这种
社会模式相对应的是下述规范期望,即社会公正能够通过保障公民的
消极法律地位,也就是说,只能通过确定个体的自由空间而得以实现。
对这一立场的充分批判,产生了社会福利国家制度。反对意见是很明
确的:如果拥有和获得自由的能力要为社会公正提供保障,那么,就
必须存在法律能力的平等。然而事实上,在经济权利,资产和社会生
活条件方面日益增长的不平等,正在不断地摧毁着那些提供平等机会
以使人们有效地利用平等分配的法律权利的前提条件。如果法律平等
的规范内涵不至于彻底转化为其对立面,那么,一方面,现有的司法
规范在内容上就必须很明确;另一方面,必须引入社会基本权利,以
确保公正地分配社会财富,有效地防范社会危机。

当然,法律的这种具体化(Materialisierung),同时又产生了
意想不到的社会福利国家温情主义(sozialstaatlicher
paternalismus)的副作用。很明显,补救实际生活条件和权利地位
差别的努力,不应该导致这样的“标准化”干预,即假定的受益者在
他的自主生活空间里反过来又受到了限制。法律自由和事实自由之间
的辨证关系不断发展,这就说明,这两种法律范式同等地诉诸于工业
资本主义经济社会的生产主义(produktivismus)世界观。资本主义
经济社会必须这样来运作,即社会公正的期望能够通过保证每个人自
主追求自己的好生活观念而获得满足。两种法律范式之间的唯一冲突
在于:私人自主能否直接由自由权利来加以保障;或相反,私人自主
的形成是否必须通过提供劳动来加以保障。而在这两种情况下,私人
自主与公共自主的内在联系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5 实例:女权主义的平等政治

在结语部分,我想以女权主义的平等政治为例来说明:只要我们
的目光还仅仅局限于维护私人自主,并漠视私人的主体权利与参与立
法的公民的公共自主之间的内在联系,那么,法律政策就会在贯常的
范式之间无望地摇摆。因为,归根到底,假如私人法律主体不共同运
用其公民的自主性,来搞清楚正当的利益和标准,并且在关键问题上
达成一致,那么,他们根本就无法享有平等的主体自由。只有在关键
问题上取得一致,才能分清楚平等与不平等。

自由主义政治的目的原本在于破除根据性别认同而获得的身份,
确保妇女在求职,社会承认,教育和政治权利等方面的竞争中享受到
平等的机会,至于结果如何,则另当别论。但是,只是部分获得成功
的形式平等使得妇女事实上遭受的不公平待遇这一事实更为显著。社
会福利政策采取了特殊的措施,主要是用社会保障法,劳动法以及婚
姻法等,来解决这一事实上的不平等,比如,对怀孕妇女和母亲以及
离婚妇女加以保护,减轻她们的社会负担。与此同时,女权主义的批
判不但对准尚未兑现的要求,而且也针对那些成功推行的社会福利计
划所取得的含混结果,比如,由于补偿,妇女失业的风险反而大大提
高了;在低工资阶层中妇女的比例过大:“儿童福利”问题;以及妇
女的处境越来越贫困这一普遍趋势等。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由于反
思而导致的歧视,原因之一在于判定何人处于困境以及划分贫困人群
时所使用的标准过于粗梗。因为,这些“错误”的分类导致了对生活
方式的“标准化”干预;这些干预把旨在补偿损失的措施变成了新的
歧视,把保障自由变成了剥夺自由。在涉及到女权主义的法律领域,
社会福利国家的温情主义(paternalismus)就会是一纸空文,只要
立法和司法还因循传统的解释模式,并致力于加强现存性别认同的成
规。

性别角色和性别差异的划分,触及到一个社会的文化自我理解的
基本层面。只是现在,激进的女权主义才使我们意识到这种自我理解
是会出错的,需要加以修正,甚至值得质疑。女权主义坚持认为(她
们这样认为是正确的),在某些方面,(一定集团的)妇女和男人之
间在经验和生活处境上的差异,对于均等使用主体行为自由是十分重
要的,这些方面的差异在政治公共领域(politische?
ffentlichkeit),特别是在围绕着需求和标准的解释而进行的公共
讨论中必须得到澄清。因此,妇女争取平等地位的斗争是一个极好的
例子,它充分说明法律理解的范式必须改变。

人们一直都在争论,法人的自主是通过私人竞争的主体自由来加
以保护,还是换一种方式更好一些,即通过社会福利国家官僚制度当
事人的客观劳动要求。经过争论,最终形成了一种程序主义
(prozeduralistisch)的法律观念,认为民主过程必须同时确保私
人自主和公共自主:主体权利应当确保妇女的生活方式具有私人自主
性,但除非在公共讨论中当事人把那些涉及到平等与不平等问题的重
要内容都搞清楚,否则,主体权利是无法得到恰当表达的。平等公民
的私人自主只有在公民积极行使其公民自主时才能得到保障。
论法治国家与民主之间的内在联系

论法治国家与民主之间的内在联系


/ 哈贝马斯著 逢之译
在学术活动中,我们常常把法与政治相提并论,而同时我们又习
惯于认为,法,法治国家和民主是不同学科的研究对象:即
(Jurisprudenz)研究法,政治学研究民主,而且,前者(法理学)
从规范的角度,后者(政治学)从经验的角度,来研究法治国家。即
使法学家一边研究法和法治国家,一边又研究民主法治国家中的意志
构成,社会科学家(法律家)研究法和法治国家,政治学家研
究民主进程,科学分工也不会因此而停止。法治国家和民主在我们看
来属于完全不同的对象。这样认为是有根据的。由于任何一种政治统
治总是以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所以,在政治权力尚未受到法治国家
规束的地方,也存在着法律秩序。而在统治尚未民主化的地方,也存
在着法治国家。简言之,没有法治国家的制度,可以有法律秩序存在;
没有按照民主程序制定的,也可以有法治国家存在。为了从不同
学科对这两个对象进行研究,我们提出了一些经验依据,但这决不意
味着,从规范角度来看,法治国家可以离开民主而存在。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对法治国家与民主之间的这种内在联系进行
探讨。这一内在联系既根源于现代法律概念自身(1),也根源于如
下事实:即实在法(positives Recht)不能从一种更高的法中获得
自身的合法性(2)。现代法律是通过保障每个公民都具有自主性而
获得合法性的,并且在此过程中,私人自主(private Autonomie)
与公共自主(?ffentliche Autonomie)互为前提(3)。这种概念
上的相互关系也在法律平等(rechtliche Gleichheit)和事实平等
(faktische Gleichheit)的辨证关系中体现了出来。正是这一辨证
法第一次引出了社会福利国家的法律范式,作为对自由主义法律观念
的一种回应。今天,这种辨证法又需要对民主法治国家做程序主义的
理解(4)。所以,在结语部分,我将用女权主义的平等政治为例,
来具体阐明这种程序主义的法律范式(5)。

1 现代法律的形式属性

自从洛克,卢梭和康德以来,一种法的概念不但在哲学中,而且
在西方社会的宪法实践中也逐渐形成。这一概念被认为同时说明了强
制性法律所具有的实在性和保障自由的特征。以国家制裁作为后盾的
规范,可以追溯到政治立法者的灵活决定那里,这一事实是与合法化
要求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按照合法化要求,所制定的法律应该保障所
有法人都享有同等的自主性;反之,立法的民主程序应当能够满足这
一要求。这样,实在法的强制性和变易性,与提供合法性的立法模式
之间的内在关系便建立了起来。因此,从规范的角度看,法律理论与
民主理论之间存在着的是一种概念上的内在联系,而非单单是一种历
史的偶然联系。

初看起来,这好像是在玩哲学游戏。事实上,这种内在联系深深
地扎根于我们日常法律实践的前提之中。因为,在法律的有效性模式
中,国家法律实施的事实性与立法程序论证力量的正当性相互交织在
了一起,这种立法程序按照要求来说是合理的,因为它为自由提供了
基础。这一点表现为一种特殊的矛盾,而法律就是带着这样的矛盾出
现在其接受者面前的,并希望他们服从。这就是说,法律让接受者自
己去确定,是把规范仅仅当作对其行为活动的实际限制,并认真对待
犯法可能会导致的各种结果;还是积极遵守法律,并且是出于对具有
合法性的公共意志形成结果的尊重。康德早就用他的“正当性”
(Legalit?t)概念强调了这两个环节之间的联系,因为没有这种联
系,便不能指望人们遵守法律:法律规范必须具备这样的形式,即在
不同的场合能同时被看做是强制的法律和自由的法律。这种两重性就
是我们对现代法律的理解:我们认为,法律规范的有效性等同于这样
一种解释,即国家同时保障法律实施的实际有效性和法律制定的正当
性,因此,一方面是一般服从规范意义上的合法性(Legitimit?t),
在必要时可以通过惩罚来强制服从;另一方面则是规则本身的合法性,
它使得人们在任何时候都会出于对法律的尊重而遵守规则。

当然,这样立刻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即当规则随时都可能被政治
立法者改变的时候,应当如何来论证规则的合法性呢。宪法规范也是
可以改变的;甚至连宪法自身宣布为不可更改的基本规范(以及所有
的实在法),同样也会遭受到被废除的命运,比如在政体发生更替的
时候。只要人们能退而固守基于宗教或形而上学的自然法,那么,实
在法令人目不暇

接的变化便可以用道德来加以控制。实在法是有时间
限制的,它在法律等级体系中一直都从属于永恒有效的道德法,并接
受道德法的引导。但是,在多元社会中,各种同一的世界观和具有集
体约束力的伦理早已分崩离析,撇开这一事实不论,现代法律只是由
于它的形式属性便拒斥后传统道德的直接控制,而这种道德可以说是
我们所仅有的东西了。

2 实在法与自主道德的互补关系

现代法律体系是依据主体权利而建立起来的。这些权利具有一种
用妥善的方式使法人摆脱道德义务的特征。主体权利使得行为者可以
依据自己的偏好去行事,通过引入这些主体权利,现代法律从整体上
贯彻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一原则。在道德领域,权利与义务
之间一直都存在着一种平衡关系,而法律义务是资格的产物,来自于
对主体自由的法律约束。“法人”(Rechtsperson)和“法团”
(Rechtsgemeinschaft)这些现代概念说明,权利作为基本概念相对
于义务具有优先性。

道德世界在社会空间和历史时间方面是没有限制的,它涵盖了所
有的自然人,尽管他们的生活背景十分复杂;道德本身也把保护范围
扩展到了充分个体化的个人的同一性。相比之下,法团在空间和时间
方面通常都是比较具体的,只有在其成员获得主体权利的时候,它才
保护他们的同一性。因此,法律和道德之间更多地是一种互补关系,
而不是从属关系。

如果从外部来考察,结论同样也是如此。需要法律调节的事情与
具有道德意义的事情相比较,显得或是较为狭隘,或是较为广博:说
它较为狭隘,是因为法律调节涉及到的是外在行为,即强制性行为。
说它较为广博,是由于法律——作为政治统治的组织形式——不但要
处置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冲突,而且要达到一定的政治目标和履行一定
的政治使命。所以,法律不但涉及到狭义上的道德问题,而且还涉及
到实际的问题和伦理的问题,并让相互冲突的利益达成妥协。与道德
规则明确界定的规范要求不同,法律规范的合法性要求(Legitimit?
tsanspruch)依靠的是不同类型的理由。

正当的立法实践依赖的是由话语和协商构成的网络,而不仅仅是
道德话语。

自然法认为,法律体系是由不同层次组成的,自然法的这一观念
是错误的。我们最好还是把法律理解为道德的功能补充。因为,法律
确实有效,又是合法制定的,并且可以反复诉讼,它能使那些具有道
德判断和行为能力的人摆脱纯粹基于个人良心的道德要求,主要有认
知要求,动机要求以及组织要求等。法律能够弥补高标准道德要求的
不足,因为从经验效果来看,这种高标准的道德要求最终在认识上是
模糊的,在动机上是不可靠的。自然,这并不能使立法者和执法者不
再关心法律与道德的和谐问题。但法律的调节过于具体,以致只能通
过与道德原则的相容性而为自身获得合法性。可是,如果实在法不是
从一种较高的道德法那里获得自身的合法性,那它又该到哪里去寻找
其合法性呢?

象道德一样,法律也应当保障所有人都享有同等的自主性。法律
也必须在维护自由的条件下证明自身的合法性。但值得注意的是,法
律的实在性迫使自主性发生了分裂,而且比较奇特,这种情况在道德
领域并不存在。康德意义上的道德自决,在下述条件下是一个统一的
概念:即它要求每个人都遵守那些根据自身的公正判断或大家共同得
出的判断而形成的规则。然而,法律规范的约束性,并不只是在于意
见和判断的形成过程,而且也在于立法当局和执法当局具有集体约束
力的决定。这样就有必要在概念上区分不同的角色,即法律的制定者
(和解释者)与一切有效法律的接受者。自主性在道德领域可以说是
人为铸造出来的,而在法律领域则只能以二元形式出现:即私人自主
与公共自主。

但是,这两个环节必须协调起来,最终做到一种形式的自主不能
损害另一种形式的自主。私法主体的行为自由与公民的公共自主是互
为前提的。这一互动关系体现了这样一种观念:即只有当法人在行使
其公民权的过程中能够领悟到自身便是那些他们作为受众而必须遵从
的法律的创造者,他们才可能是自主的。

3 人民主权与人权的协调问题

现代自然法理论一方面捍卫人民主权(Volkssouvernit?t)的
原则,另一方面又坚持由人权保障的法治(Herrschaft der Gesetze)
,以此来回答合法性问题。这点并不奇怪。人民主权的原则所体现的
是确保公民公共自主的沟通权利和参与权利。法治则表现了维护社会
成员私人自主的传统基本权利。因此,法律是作为同等保护私人自主
和公共自主的工具而获得合法性的。当然,政治哲学未能在人民主权
与人权之间,“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之间达成平衡。
公民的政治自主被认为是体现在共同体的自发组织之中,而共同体是
通过人民的主权意志为自己立法的。另一方面,公民的私人自主被认
为是采取了确保公正法治的基本权利的形式。一旦出现这样的妥协,
那么,主张一种观念就得以牺牲另一种观念为代价。这两种观念我们
一看就知道具有共同的来源,但这点一直都被忽视了。

共和主义(Repulikanismus)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和文艺复兴
时期的政治人文主义那里,它一直强调公民的公共自主优先于私人的
前政治自由。自由主义(Liberalismus)则源于洛克,它坚持认为多
数专制是很危险的事情,因而主张人权具有优先地位。按照共和主义
的观点,人权之所以具有合法性,是由于政治共同体中道德自我理解
和主权自决取得了预期的效果。而自由主义则认为,人权从一开始就
构成了合法性的障碍,阻止了人民的主权意志进入神圣不可侵犯的个
人自由领域。就法人的自主概念而言,卢梭和康德的目标是一致的,
即把主权意志和实践理性联系起来一同考察,从而使人民主权和人权
可以相互解释。但是,他们两位都无法恰当地处理这两种观念具有共
同来源这一层关系;卢梭偏重于共和主义观点,康德则倾向于自由主
义立场。他们都没有抓住他们想要澄清的直觉问题:即人权观念追求
的是主体在法律中享有的同等自由,它既不能作为外在的约束而强加
于最高立法者,也不能作为立法者所追求的目标的功能而沦为工具。

要想准确地表达出这种直觉问题,就必须从话语理论的立场来看
待民主程序;民主程序只有在社会和意识形态多元化条件下才会为立
法过程提供合法化的力量。我在这里依据的是一个无须深入探讨的基
本命题,即只有当一项规则让所有的参与者通过理性话语都表示同意,
它才可以声称自己具有合法性。如果话语以及协商过程
(Verhandlung)——其公正性又依赖于话语程序——提供了能够供
合理的政治意志活动的场所,那么,被认为是民主程序基础的合理假
定,最终就必定依赖于充满艺术性的交往程序:关键在于正当立法所
必需的交往形式自身通过法律加以制度化所需要的前提条件。因此,
人权与人民主权之间的内在联系在于:公民的公共交往实践必须在法
律上得以制度化,而这种必然性正是人权自身所能提供的。人权使得
人民主权的合法行使成为可能,但它不能作为外在的约束而强加给这
一实践。

自然,这一分析只是阐明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即交往和参与的权
利,这些公民权利保证了政治自主性得以落实。但未能澄清保障公民
私人自主的古典人权。在此,我首先想到的是尽最大可能保障主体行
为平等和自由的基本权利,以及保障国家公民地位和为个人提供广泛
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

这些基本权利必须确保每个人都能有追求他个人社会目标的平等
机会,它们具有一种内在的本质价值,至少不能被化约为民主意志形
成的工具价值。我们在下文将进一步阐明我们的观点,即人权使得公
民的自决实践成为可能,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凭直觉认识到,
古典的自由权利与公民的政治权利具有相同的来源。

4 私人自主与公共自主的关系

人权当然还可以从道德的角度得到很好的证明。但人权不可以把
它们专断地放到主权之上。确实,公民的法律自主观念要求法律的接
受者同时能意识到他们自身又是法律的制定者。如果民主制度下的立
法者把人权当作是类似于道德事实的东西,而目的只要想把人权实证
化,那么,这种想法就会与上述观念发生矛盾。同时,也不应该忽视,
公民承担共同立法者的角色,他们没有选择媒介的自由,而只有通过
运用这种媒介,他们才能实现其自主性。他们只是作为法律主体参与
立法;应该使用哪一种语言,已不再是他们自己可以决定的事情。自
我立法的民主观念必须在法律自身的媒介中获得其有效性。

公民依据话语原则来判定所制定的法律是否正当,他们这样做的
前提是交往。但是,如果这些前提本身想象政治公民权那样获得制度
化,就必须具有可以使用的法律符码(Rechtscode)。而要确立这种
法律符码,就必须明确法人的身份,法人作为主体权利的承担者,属
于自愿联合起来的法律团体,在必要时会有效地声张其权利。一般而
言,没有法人的私人自主,便不存在法律。作为一种结果,如果缺少
保障公民私人自主的基本法,便没有媒介能够使公民运用公共自主的
条件制度化。

因此,私人自主与公共自主互为前提,无论是人权,还是人民主
权,都不能宣称自己具有优先性。

这就表达了如下直觉观念:一方面,公民在私人自主受到平等保
护的基础上充分独立,这样他才能恰当地利用其公共自主;另一方面,
公民只有在恰当地运用其政治自主时,才能有效地控制其私人自主,
并相互达成一致。

法治国家与民主之间的这一内在联系,一直被迄今为止仍占据主
导地位的法律范式相互之间的冲突所掩盖。自由主义的法律范式认为,
经济社会应当用私法(主要是所有权和契约自由)来加以制度化,允
许市场机制自主运行。这一“私法社会”
(privatrechtsgesellschaft)立足于法律主体的自主之上;作为市
场的参与者,这些法律主体或多或少合理地追逐其人生目标。与这种
社会模式相对应的是下述规范期望,即社会公正能够通过保障公民的
消极法律地位,也就是说,只能通过确定个体的自由空间而得以实现。
对这一立场的充分批判,产生了社会福利国家制度。反对意见是很明
确的:如果拥有和获得自由的能力要为社会公正提供保障,那么,就
>必须存在法律能力的平等。然而事实上,在经济权利,资产和社会生
活条件方面日益增长的不平等,正在不断地摧毁着那些提供平等机会
以使人们有效地利用平等分配的法律权利的前提条件。如果法律平等
的规范内涵不至于彻底转化为其对立面,那么,一方面,现有的司法
规范在内容上就必须很明确;另一方面,必须引入社会基本权利,以
确保公正地分配社会财富,有效地防范社会危机。

当然,法律的这种具体化(Materialisierung),同时又产生了
意想不到的社会福利国家温情主义(sozialstaatlicher
paternalismus)的副作用。很明显,补救实际生活条件和权利地位
差别的努力,不应该导致这样的“标准化”干预,即假定的受益者在
他的自主生活空间里反过来又受到了限制。法律自由和事实自由之间
的辨证关系不断发展,这就说明,这两种法律范式同等地诉诸于工业
资本主义经济社会的生产主义(produktivismus)世界观。资本主义
经济社会必须这样来运作,即社会公正的期望能够通过保证每个人自
主追求自己的好生活观念而获得满足。两种法律范式之间的唯一冲突
在于:私人自主能否直接由自由权利来加以保障;或相反,私人自主
的形成是否必须通过提供劳动来加以保障。而在这两种情况下,私人
自主与公共自主的内在联系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5 实例:女权主义的平等政治

在结语部分,我想以女权主义的平等政治为例来说明:只要我们
的目光还仅仅局限于维护私人自主,并漠视私人的主体权利与参与立
法的公民的公共自主之间的内在联系,那么,法律政策就会在贯常的
范式之间无望地摇摆。因为,归根到底,假如私人法律主体不共同运
用其公民的自主性,来搞清楚正当的利益和标准,并且在关键问题上
达成一致,那么,他们根本就无法享有平等的主体自由。只有在关键
问题上取得一致,才能分清楚平等与不平等。

自由主义政治的目的原本在于破除根据性别认同而获得的身份,
确保妇女在求职,社会承认,教育和政治权利等方面的竞争中享受到
平等的机会,至于结果如何,则另当别论。但是,只是部分获得成功
的形式平等使得妇女事实上遭受的不公平待遇这一事实更为显著。社
会福利政策采取了特殊的措施,主要是用社会保障法,劳动法以及婚
姻法等,来解决这一事实上的不平等,比如,对怀孕妇女和母亲以及
离婚妇女加以保护,减轻她们的社会负担。与此同时,女权主义的批
判不但对准尚未兑现的要求,而且也针对那些成功推行的社会福利计
划所取得的含混结果,比如,由于补偿,妇女失业的风险反而大大提
高了;在低工资阶层中妇女的比例过大:“儿童福利”问题;以及妇
女的处境越来越贫困这一普遍趋势等。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由于反
思而导致的歧视,原因之一在于判定何人处于困境以及划分贫困人群
时所使用的标准过于粗梗。因为,这些“错误”的分类导致了对生活
方式的“标准化”干预;这些干预把旨在补偿损失的措施变成了新的
歧视,把保障自由变成了剥夺自由。在涉及到女权主义的法律领域,
社会福利国家的温情主义(paternalismus)就会是一纸空文,只要
立法和司法还因循传统的解释模式,并致力于加强现存性别认同的成
规。

性别角色和性别差异的划分,触及到一个社会的文化自我理解的
基本层面。只是现在,激进的女权主义才使我们意识到这种自我理解
是会出错的,需要加以修正,甚至值得质疑。女权主义坚持认为(她
们这样认为是正确的),在某些方面,(一定集团的)妇女和男人之
间在经验和生活处境上的差异,对于均等使用主体行为自由是十分重
要的,这些方面的差异在政治公共领域(politische?
ffentlichkeit),特别是在围绕着需求和标准的解释而进行的公共
讨论中必须得到澄清。因此,妇女争取平等地位的斗争是一个极好的
例子,它充分说明法律理解的范式必须改变。

人们一直都在争论,法人的自主是通过私人竞争的主体自由来加
以保护,还是换一种方式更好一些,即通过社会福利国家官僚制度当
事人的客观劳动要求。经过争论,最终形成了一种程序主义
(prozeduralistisch)的法律观念,认为民主过程必须同时确保私
人自主和公共自主:主体权利应当确保妇女的生活方式具有私人自主
性,但除非在公共讨论中当事人把那些涉及到平等与不平等问题的重
要内容都搞清楚,否则,主体权利是无法得到恰当表达的。平等公民
的私人自主只有在公民积极行使其公民自主时才能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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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会计的竞聘演讲稿范文


今天,我怀着无比激动的心情,参加主管会计竞聘,首先我要感谢联社领导给我们提供了一次展示自我,相互学习的机会!今天挑战这个岗位,我有勇气担当重任,有信心把今后的工作做的更好。在这里,我也衷心祝愿今天参加竞聘的各位同事,都能取得较好成绩。

我叫XX,2002年6月毕业于**财税学校,2003年元月份参加工作,现在在XX信用社工作。在我参加工作的四年当中,我看到我们信用社突飞猛进的发展速度和团结奋进的精神,使我不禁产生要为建设信用社事业而奉献青春的决心。

参加今天的公开竞聘,我认为,我具有以下优势:

第一,因为我在学校学的就是这个专业,所以我有较为专业的基础知识。

第二,参加工作四年来,通过工作实践,总结出相对的工作经验,不管是在哪一个工作岗位上,我都把坚持原则,细心谨慎,不折不扣执行规章制度作为一项准则,认真处理每一笔业务。

第三,我对我们信用社这几年的发展方向、法规政策也有一定的了解和掌握。我能做到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落实制度,明确责任,搞好团结,加强管理。

第四,就是我还年轻,有健康的身体,青春的活力,容易接受新鲜事物,有开拓创新的潜能,有满腔的热情和朝气蓬勃的心态。

如果竞聘成功,我的工作打算是:

在做好开户、通兑、现金调拨、财务报表、柜台服务等各项工作的同时,还应注意以下工作的开展:

首先,我认为,任何工作都应该树立服务至上的思想观念,主管会计既是贯彻制度的执行者,又是制度在基层实施的创造者。所以我要在坚持制度的前提下,服务好、协助好信用社主任做好各项工作,要积极参与制定各项计划和规划,搞好分析和预测,合理建议,准确决策,当好参谋助手,协调好、落实好每一名员工应履行的职责;在坚持制度的前提下,做好信用社同税务、工商等各有关部门和客户之间的协调一致,实现共赢共进。还要协助社领导加强管理,搞好团结,凝聚人心和士气。

第二,加强自身学习,不断提高业务能力,要认真学习《会计法》、《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以身作则干好工作,通过掌握高水准的业务技能,高标准的职业道德,用言行一致的行动,表率带头的人格,引领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三,严格执行联社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会计核算,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盈利能力。作为主管会计,我将严格遵循经济核算原则,加强财务控制,杜绝不合理开支和浪费现象,开源节流,不断降低经营成本,努力为所在信用社提高盈利能力创造条件,提高经济效益,要认真的贯彻各项税收和财政纪律。

第四,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任何时候都要有一说一、有二说二,不添枝、不加叶的反映工作问题。对个网点要起到监督引导的作用。

第五,定期组织各网点人员进行集中学习和考试,学习新的会计理论知识,同时进一步明确营业人员岗位职责,促进全体工作人员业务技能的快速提高,从而适应客户对信用社的要求,提升信用社会计服务品牌。

第六,随着电子化的发展,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也已越来越重要,因此,我们一定要严格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

第七、以奖罚并用的方式开展内控制度的执行管理工作,对工作中的规范行为要进行弘扬、宣传和表彰,对工作中的违规行为要进行必要的惩处,通过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的刚硬纪律来提高和约束员工贯彻内控制度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能动性。

第八,管好帐、报好表,为主任决策提供真实、准确的决策依据,在工作实际中,要发挥手勤、眼勤、嘴勤、腿勤的工作方式,做到手把手教、眼盯着改、嘴不停的讲、腿不停的往各个网点上跑,时刻掌握第一手材料,使呆板的业务报表数据转化为活生生的事例,进而反映出工作的问题要害,促进信用社各项工作的发展。

以上是我对主管会计工作的理解,由于我尚不是主管会计,也没有参加过这方面的专业培训,所述错误之处请各位领导给予指正。如果竞聘成功,我将认真履行主办会计的职责,切实承担好自己所肩负的使命,不辜负领导的信任和期待。如果这次我没有被聘用为主管会计,我也决不气馁,这说明我的工作离联社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更要以严格的标准来要求自己,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技能和专业知识,努力为信用社更好的明天尽心尽力。

谢谢大家!

信用社会计岗位竞聘演讲范文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

你们好! 我叫向×,1970年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现任**城关信用社会计职务。 党的十六大召开以来,根据金融体制改革及地方经济发展形势需要,按照改革要有新突破,发展要有新思路,工作要有新举措的工作思路,积极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切实引入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激励竞争机制,在信用社内部营造全员学习、奋发向上、公平竞争的氛围,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推动信用社深化改革、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从大的方面来说,社会各行业间的竞争、金融同业内部的竞争,都需要我们树立竞争意识,要有不竞争就有被淘汰出局的危机感和紧迫感。作为信用社员工的一员,结合多年来的会计工作经验,我欲参加信用社会计岗位的竞聘,下面我将个人竟聘思路向诸位领导、评委作以简要汇报: 我出生在一个金融系统的家庭,从小在父亲的引导和熏陶下,天性活泼的喜欢上慢慢喜欢上金融这个行业。1988年参加工作以来,我一直在联社担任会计职务。

刚到工作岗位的我,面对陌生的工作性质和密密麻麻的会计报表,真不知如何下手,有时,甚至有想改行的念头。父亲是信用社的老会计,业务精通,工作起来一丝不苟,力求规范。他时常勉励我要刻苦学习,多钻研,要爱岗敬业,多奉献,为信合事业的发展添砖加瓦。父亲的嘱咐时常在我耳畔萦绕,为我指明了奋进的航向。于是我暗下定决心“要干就干好,干出个样子来”。

在工作中,我虚心向同事、老职工请教,晚上孤灯陪伴,刻苦学习《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信用社会计业务法律法规》、《信用社财务管理概论》《信用社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会计工作规则》、《会计结算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等专业书籍为自己充电,拓宽视野,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知识。在联社领导、同事们的帮助和鼓励下,我很快从一个门外汉变成了会计能手,熟练掌握了信用社会计工作各项专业务知识。

在会计工作中,我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协助搞好本单位信贷工作管理。良好的信贷管理有助于信用社及时识别、防范、化解信贷风险。,面对市场开放性竞争,在揽储发展上,我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克服困难,动用一切社会关系确保完成信用社下达计划指标,储蓄余额得到了增长;与此同时,我始终把“增存款、调结构、创效益”作为信用社工作的三件大事来抓,进一步加大存款、贷款、收息、利润的量化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定期通报,使全员竞争意识明显增强,有效促进了信用社各项业务持续了快速发展。

在具体工作中,我认真履行好岗位职责,重点抓好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认真抓好信贷档案规范管理。对存在信贷档案不完整,记录要素不全,没有明确的档案存档等问题加大督察整改,有效提高了信用社贷款质量。

二是认真抓好信贷“三查”制度的落实。

三是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信贷业务知识,不断提升自身综合业务素质。十多年的会计工作,让我倍加珍惜这神圣的工作岗位。每当为整理当天借、贷方发生额和凭证、附件张数汇总记录、为赶制会计报表加班到深夜的时候,每当孩子生病无心照看的时候;每当节假日加班无心陪伴年迈的老人孩子的时候,我深深体会到会计工作艰难和辛苦;

可当信用社一次次存款突破新高,优质服务受表彰,精神文明创建传来喜讯,财务效益指标上升的时候,我又感到由衷地高兴和欣慰,我的付出是值得的。 几年以来,我认真履行会计职责,城关信用社会计管理得到了规范和加强,有力促进了各项业务稳健发展。

截止2003年底,城关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达万元,较上年同期净增万元;不良贷款占比较上年下降个百分点;累计收回利息 万元,各项业务的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如果这次我有幸被选聘为城关信用社会计岗位上,我将积极配合单位领导努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执行国家金融政策、法规和信用社财务会计制度,履行好会计岗位职责,进一步规范完善信贷档案的管理,实行信贷程序化管理,进一步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降低信贷风险,夯实信用社发展基础。并通过建立收息台帐,落实收息责任,使利息清收常年保持高压态势,维护信用社资金、财产安全。

二、按规定审核、汇总、编报信用社各种会计报表,真实、完整、及时地反映经营成果,并向联社领导提供准确数据和信息依据。同时,进一步加强重要空白凭证、帐表及密押、印章保管和会计档案管理,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进一步加强联社财产管理,认真搞好联社会计资料的收集和保管,加强保密制度的落实。

四、加强监督,维护财经纪律和金融市场秩序,敢与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五、保守联社的商业秘密,确保信用社内部信息和商业机密不外漏。

六、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积极配合联社搞好中心工作。 各为领导、评委。

以上是我参加信用社会计岗位的竟聘演说,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谢谢!

培养良好学习品质 激发内在学习动力 国旗下讲话


老师,亲爱的同学,大家早上好!今天我国旗下讲话的题目是:培养良好的学习品质,激发内在的学习动力。

学习优秀的同学并不都是智商最高的同学,学习差的同学并不是智商最低的同学。取得好成绩不单单依靠老师的题海战术和高压补课,更要依靠我们发自内心地想要学习、想要成功的欲望和要求,以及培养良好的学习品质。如果我们具有良好的学习品质,就会有持久的学习动力,并会取得良好的学习效果。

以下就培养良好的学习品质谈谈我个人的看法,与同学们共勉。

1、培养恒心和毅力

学习是一件苦差事,需要顽强的意志和坚持不懈的恒心。具有较强毅力和恒心的同学,容易提高学习成绩。成绩较差的同学,往往意志薄弱,缺乏恒心。

2、培养主动学习的习惯

积极主动的学习精神,是良好学习品质中至关重要的因素。很多同学学习自觉性和主动性差,什么事情都要教师督促、检查,要老师逼着去做。这样被动地学习,效果差,我们累,老师也累。

3、培养细致、耐心的品质

学习需要耐心的精神和细致的心理,没有耐心,就难以坚持;没有细心,就会前功尽弃。浮躁和粗心是学习的大敌,耐心细致是良好的心理素质,也是良好的学习品质,能极大地避免我们在考试中不该出现的各种习惯错误,不仅对提高学习成绩有着重要的作用,对自己一生都有价值,终身受益。

4、总结学习方法

学习 有法可依。科学的学习方法能使我们事半功倍。我们的家庭条件、生活习惯、个性特征、生理特点及基础素质不相同,因而学习方法也因人而异,不能千篇一律。我们尤其要讲究记忆、思维和集中注意力的方法,总结适合自身的学习方法。

总之,良好的学习品质能激发我们内在的学习动力,是我们学习之路上的润滑剂。期末考试就要到了,同学们,让我们问问自己,我们准备好了吗?

我的国旗下讲话完了,谢谢大家!

>>《培养良好学习品质 激发内在学习动力 国旗下讲话》

演讲稿具有宣传、鼓动、教育和欣赏等作用,它可以把演讲者的观点、主张与思想感情传达给听众以及读者,使他们信服并在思想感情上产生共鸣。希望《信用是法治社会的内在品质演讲范文》一文能帮助您解决关于2024“竞聘品质经理演讲稿范文”相关的问题,再次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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