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社会的培育是实现法治的基础演讲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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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仁高

(莱阳农学院院长办公室,山东莱阳,265200)

内容提要 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目标,这是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相适应的。市民社会是与市场经济密切联系的一个概念,是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成员在生产和交往中形成的社会组织形式。根据马克思的观点,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政治国家,是法产生的基础。现代法治的实现,必须以市民社会为基础。在我国,要积极推进法治的进程,就要积极加强市民社会的培育,促进市民社会的成长,以构建法治实现的社会文化基础。

关键词 :市民社会;市场经济;政治国家;法治;基础

从资本主义法治的发展历史来看,市民社会的培育是观念性法律文化产生的基础。法治的一切价值准则和理论原则,都是在市民社会中培育出来的,纵观法治发展的历史,市民社会的培育和形成,对法治的实现具有基础性的作用。

1、市民社会的概念

“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在西方国家是一个自古就有,但含义变化比较大的词汇。从19世纪开始,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发展,“市民社会”被用来专指从中世纪封建社会的种种政治束缚中获得解放的近代市民阶层之间的关系,被认为是一个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领域。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正是从这一含义上发展起来的。

马克思 最早是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使用“市民社会”概念的,并把它归为在摆脱封建伦理、宗教和政治等方面种种束缚的基础上形成起来的、以独立自主地追求经济利益为目标的各种社会关系的领域。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制约同时又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 。……这个市民社会是全部 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①“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②由此可见,所谓“市民社会”主要是指在完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摆脱了封建的政治、伦理、道德和宗教等束缚及人身依附关系,按照市场经济原则能独立自主地进行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市民”个体所构成的各种不同类型的社会组合,它们体现着市场经济条件下独立自主的个人(“市民”)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主要是经济关系,特别是财产关系)。

按照马克思的分析 和历史经验的证实,商品经济的出现并逐步取代封建自然经济,是市民社会产生并最终从中世纪封建政治国家中分离出来,形成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对立统一的前提和条件。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改革和发展的目标 ,作为这一目标在社会组织方式上的反映,就必然是市民社会的形成。市民社会是市场经济的社会载体,市场经济是市民社会的经济活动方式(而与之相对应的是,计划经济体制是与政治化社会密切联系的)。当然,正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 有着本质的区别一样,社会主义市民社会与资本主义市民社会也有本质的不同。主要表现在:第一,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经济基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这就使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在拥有充分的独立性的同时,具有高度的一致性;第二 ,在社会主义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根本上实现了平等 ,这与资本主义 社会建立在财产基础上的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 具有根本的不同;第三,在社会主义社会,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是相辅相成,协调发展的,而在资本主义社会,两者的矛盾是对立的。

马克思 关于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 的基本理论,是其唯物史观形成的基础,虽然是在资本主义社会的现实上提出来的,但其一般规律 仍然适用于社会主义的市民社会 。

2、市民社会与国家和法的关系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总的说来是市民社会产生和决定政治国家,政治国家则是市民社会为实现其共同利益而采取的政治组织形式。

市民社会对政治国家的决定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政治国家产生于市民社会。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由于私有制摆脱了共同体,国家获得了和市民社会并列并且在市民社会之外的独立存在;实际上,国家不外是资产者为了在国内外相互保障各自的财产和利益所必然要采取的一种组织形式。”③第二,政治国家的性质是由市民社会的阶级状况决定的。恩格斯指出:“决不是国家制约和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国家。”④“在现代历史中,国家的意志总的说来是由市民社会的不断变化的需要,是由某个阶级的优势地位,……决定的。”⑤

对于市民社会与法的关系,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因为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各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是该时代的整个市民社会获得集中表现的形式,所以可以得出结论:一切共同的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都获得了政治形 式。”⑥这就是说,法产生于市民社会的规章通过国家获得的政治形式。表面上看来,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而法所反映的实际上是市民社会的要求和意志。

3、市民社会与法治的关系

从马克思、恩格斯对市民社会与国家、市民社会与法的关系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市民社会是实现法治的社会文化基础,法治的真正基础和源泉是市民社会而不是国家。

首先,市民社会是由各种利益集团以一定的形式构成的,当这些在经济和其他领域中成长起来的利益集团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便会以各种不同的方式要求在政治上、法律上表达他们的意志。这种要求不仅是民主政治的强大动力,也是实现现代法治最初始的根源。

其次,法治社会的“良法”是由市民社会构建起来的。从表面上看,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然而实际上立法者对社会规律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他们不可能对社会秩序的形成和社会秩序演变的复杂因果关系有完全的、透彻的、前瞩性的了解。法治社会的法律一方面是市民社会各利益集团以及公民代表在社会资源分配中达成的协议,另一方面是将运行在市民社会中的规则通过立法机关赋予法律形式予以认可。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是人类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不能反映有效运行在实际生活中构成社会秩序的社会规则、规章,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只是反映少数人的需求,那么,这样的法律就不能带来社会的普遍遵守,只能靠国家机器的强制力来维持。这样的法律只能是恶法,不是真正的法治。

再次,法律的普遍遵守必须以市民社会为基础。法律受到尊重并得到社会的普遍遵守是法治社会的一条基本要求。法律在其创制的时候应该广泛地体现市民社会各利益集团的意志,法律一旦形成,它就被赋予了国家的政治形式,具有某种强制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有权以强制的方式推行法律。法治秩序的构建应以市民社会普遍自觉地遵守法律为基础,在社会主义社会,国家的强制力更多的是作为一种赋予法律以权威的外在形式,其实施只能是针对少数不法分子。如果我们硬性地依赖国家的强制力构建社会法律秩序,即使社会可能形成某种秩序,这种秩序也是与社会缺乏内在亲和性的,它无法调动社会成员主动采取有效行动,去促进人们间的相互合作。这样的社会秩序是僵死的,非人性的,容易成为“法律****”或“法律独裁”滋生的温床。

4、我国市民社会培育的含义和内容

市民社会的形成在西方国家是社会自然演进的过程,它是以中世纪的城市关民为基础,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建立而逐步地发育成熟的,这一过程经历了从16世纪到18世纪三个世纪的时间。对人类民主宪政和法治产生的历史加以考察不难发现,如果没有16至18世纪欧洲市民社会的兴起及其与国家的分离,就没有新兴的欧洲资产阶级,也就没有近代资产阶级的民主宪政与法治。同样,在我国,如果没有建立在经济关系基础上以自冶、自律为组织原则的市民社会的形成,也就不会有现代法冶的出现。

然而,我国长期的封建集权统治和新中国成立后形成的计划经济体制,使我国社会高度政治化,公共权力成为维系整个社会的核心,由此使中国社会个体的生存完全依附于公共权力,缺乏主体性,这是造成我国经济社会领域陷于 “一管就死,一放就乱”怪圈的主要原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民社会发育不良,对现代法治的负面作用主要表现为:第一,对权力的过分依附为权力的过度扩张创造了条件,社会缺乏对公共权力的制约力量和监督力量,造成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第二,社会自身缺乏自组织的能力和体系,社会个体的意志缺乏通畅的表达渠道,导致私法不兴而公法发达。第三,对权力的崇拜,导致对法律的漠视。第四,社会生活过度政治化,缺乏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应该看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社会成员主体意识的增强,市民社会的逐渐发育,这些负面影响正在减少。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市民社会对现代法治的重要作用。可以说,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市民 社会培育的过程,也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培育和发展的过程。我国 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结果。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无论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提高我国经济竞争的角度,还是从社会法治化的角度,国家有意识地对市民社会的形成进行催化和培育都是非常必要的。这种催化和培育并不是越俎代庖,人为地建立一些组织强加给社会,而是要从现有社会以经济关系为基础的各种社会关系和民间组织中选育有利于市民社会发展的社会自组织的萌芽,对其进行保护和鼓励,帮助它迅速地发展壮大。比如,我国农村的村民自治委员会,就是农民培育民主、法治观念的组织形式。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体制以后,农民与国家之间的基本关系是承包经营关系,这种关系的基础就是承包合同,农民与国家的关系变成一种权利义务关系。这就使村委会作为权力机构的性质在削弱,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性质在加强。国家应该积极促进这种转化,使农民通过民主选举和民主参与组织起来的村民委员会成为农民走向市场的桥梁和抵御市场风险的屏障,同时,农民通过村民委员会反映自己的意志,把国家法律变成村规民约,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真正自治的村民委员会一定会引导农民走向民主、法治的现代社会。其它如城市中的社区街道委员会都是市民进行自我管理的群众性组织机构。在市场经济中发展起来的产供销合作组织,行业协会,以及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都应该成为市民社会的自组织系统,而不应成为国家机构的基层组织或附属机构。

注释:

①②③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88-89页、130-131页、132页、132页

④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196页、251页

市民社会的培育是实现法治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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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的边界是法治演讲范文



2000年12月27日 01:40 郝铁川教授
过去,学术界比较多地阐述了现代法治对民主的保障作用和民主对法治的决定性作用,但对法治限制民主泛滥的功能研究不够。这次沸沸扬扬的美国总统大选或许能在这方面给我们带来一些启示。
第一,规则有时比原则更重要。法律是规则,民主是原则。原则指导规则,这是毫无疑问的。但一旦法律规则产生,便具有相对稳定性、相对独立性,不能再用原则而不经过一定程序来轻易否定。
美国这次总统选举纠纷,历时37天,波澜迭起。纠纷的核心是对佛罗里达州的几个郡是否手工计票。戈尔一方强调“尊重人民的意愿”,小布什一方强调“尊重既定的法律”。那么在原则(“尊重人民意愿”)和规则(“尊重既定法律”)之间,究竟何者更重要?更应尊重哪一个价值?这个问题是这次总统大选的纠纷焦点,也是美国法院系统辩论和裁定的关键。从结果来看,多数法官认定“既定法律”比“人民意愿”更重要。因为“既定法律”是经由法定程序产生的人民意愿,是原则转化为规则后的产物,是理性(程序筛选)而非情绪化(临时动意)的决定。虽然在全国普选票中戈尔领先小布什,但美国既定的总统选举规则并非按全国普选票计算,而是按“选举人票”计算,即在全国50个州赢得多数选举人票才算赢得大选。在美国历史上,曾有过赢得多数全国普选票,但由于“选举人票”少于对手而输掉大选的。因此,当戈尔强调自己在全国普选票中领先、要求尊重多数选民意愿时,美国的多数法官立刻意识到了这是在变更既定规则,是大选中的临时动议,是一种煽情。不能说戈尔的要求不符合民主原则(尊重多数),但它与法律规则相冲突。所以得不到法官的支持。
第二,在和平建设时期,“恶法亦法”有时也是必要的,因为它能保持社会的稳定。换句话说,在和平建设时期,变更恶法必须经由法定程序,而不得擅自越轨。
美国的选举人团制确实存在脱离选民意愿的弊端,过去两百年中,国会曾有七百多项法案要求取消选举人团制。人们可以把这一制度视为恶法,在这一恶法未经法定程序变更之前,人们还必须无条件地遵守,因为这不仅涉及到法律的权威,更涉及到社会的稳定。一个主要靠法治支撑的社会,如果法治倒下来了,整个社会的秩序就会相应崩溃,美国人一方面批评现行的总统选举制度,但另一方面又不主张以非法的方式来变更它。《纽约时报》与《华盛顿邮报》在大选前均表态支持戈尔,但在11月8日选举结束后却认为戈尔不应要求在佛罗里达州重新人工计票。其理由是:一旦游戏规则确立,并且参加了游戏,就不应回头再来变更已经定好的游戏规则。参赛者若对游戏规则有意见,就一定要在参加游戏以前表达,事后再来要求重新设定新的规则,就是对社会的稳定秩序的一种破坏,也是对其他参赛者的不公平。
第三,守法和司法是民主的最后一道屏障。当林林总总的利益集团众说纷纭,相持不下时,当法律的模糊性导致人们无所适从时,当各种势力的矛盾激化的时候,司法则成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的裁决者。
在美国的这次大选过程中,尽管不同利益集团的意见是多么地尖锐对立,但多方势力均表态支持司法裁决。数个权威民意调查也显示,四分之三的美国人相信联邦大法官会公正处理,而最信任的国家机构也是联邦最高法院(61%)。新闻媒体皆以冷静客观的态度处理新闻,并展示对司法裁定的尊重。
守法是民主正常运行的又一前提。戈尔和小布什双方在激烈的争论中,都引用法条来强调自己的立场,少有情绪性攻击,虽有一些支持者举牌示威,偶有咒骂,但都基本上和平理性,以守法精神各拥其主。政府和社会运行如常,股市行情没有异常。从各项民意测验的结果来看,尊重法律规则的意识已经深入人心,成为美国人生活的一部分。
民主对人类的好处非常多,否则人类也不会那样地喜欢民主。但任何事物都不是完美无缺的,民主也不例外。其最大缺陷就是容易带来盲动、非理性,带来对少数人权利的不尊重。现代法治则以严格的程序限制民主、以保障人权的原则防范对少数人权利的践踏。
当然我们还要看到,美国的这次选举更暴露了其民主法治的局限性。一是总统选举基本上是或明或暗的钱权交易。二是这样的选举不适用于发展中国家,如此高的成本不仅令发展中国家无力支付,还会带来内乱。三是选举总体上是在少数人中,没有跳出少数人对多数人统治的窠臼。

民主的边界是法治

水利演讲稿-依法治水是实现人水和谐的必由之路


依法治水是实现人水和谐的必由之路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大家好!
我是一名来自水利系统的普通职工,非常高兴、与大家相聚在这个仲夏的上午,我演讲的题目是《依法治水是实现人水和谐的必由之路》。
在我们的生活中,似乎做什么,都离不开一个“法”字。行路有《交通法》、上学有《教育法》、工作有《劳动法》、结婚有《婚姻法》、生小孩还有《计划生育法》。那么,问世间,法为何物?
“法”是人类社会进步的产物,是商鞅和晁错等人的热血,是戊戌君子们的救国豪情,是全世界国家的根本,是人与人和睦相处的准则……。法律规范着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党的十五大更是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了宪法,确立为治国的基本方略。这是在总结古今中外大量治理国家的经验教训基础上提出的,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依法治国就要求各行业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其权利,依法管理国家各种事务,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作为我们水利部门来说,更要如此。
我们知道,水-是生命之源,万物之本,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缺少和不可替代的资源。“和谐相处”是处理人和自然关系的基本准则,但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经济的快速发展,人类加大了对自然的索取,造成大量的水土流失,水体污染,使得人与水和谐相处很困难。古往今来,洪水猛兽曾吞噬了多少鲜活的生命。如何兴水利,除水害,让水服务人类,让人类自觉珍惜水资源,爱护水环境,实现人水和谐呢?我认为唯有依法治水。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水资源问题,把水资源同粮食、石油一起作为国家的战略资源,提出了“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等一系列治水方针和政策,有力地保证和促进了水利事业的发展。1988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这是新中国第一部规范水事活动的基本法。此后,相继出台了《水土保持法》、《防洪法》、《渔业法》、《河道管理条例》等一系列规范水事活动的法律、法规。从此,我国水利事业进入了依法治水的新时期。
在我们举全县之力推进县域经济跨越发展的今天,干旱缺水,生态环境恶化已成为制约我县发展的瓶颈。面对肆意污染河流、与河争地、乱砍滥伐、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等等不法行为,我们水利人必须也只有拿起法律的武器,坚决地对其说“no”!
记得那还是2005年4月的一天,我们在巡查时发现,有人擅自在沮河河堤上修建房屋,此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于是,我们耐心地向当事人刘某讲解了相关水法规,并向其下达了《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停止违法行为,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当期限已到我们再去检查时,刘某不但没有按要求整改,反而建成了房子,还抱着“只要我把房建起来了,他们就拿我没办法”的侥幸心里。孰不知这一处处违章建筑就是安在河道内的一颗颗定时炸弹,一旦遭遇洪水,不仅威胁到他们个人的生命安全,更威胁到周围成千上万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啊!我想大家一定不会忘记2003年的特大洪水,沮河两岸汪洋一片,我们不能让这样的悲剧再重演!违法建筑必须予以拆除。看着自己辛辛苦苦修起来的房子倾刻间被夷为平地,几万块钱就这
样打了水漂,还得接受行政处罚,七尺高的汉子坐在地上是欲哭无泪。谁之错,错就错在不懂法,不用法,不守法!法律是神圣的,任何践踏法律的行为都必将受到严惩。“徒法不足以自行”,任何法律、法规都要靠人去遵守,执行。要守法就必须先知守。近年来,我们水利部门把深入开展普法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广大职工依法行政观念和水平不断提高,社会各界和群众的水法意识显著增强,呈现了“三多三少”的可喜局面:即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主动报审增多,违法擅自乱建减少;爱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好事增多,损毁水利工程设施案件减少;退地还河增多,与河争地减少。
朋友们,提起沮河大家再熟悉不过了,因为她是我们黄陵人民的母亲河,这条曾经哺育了华夏始祖的母亲河,如今却不断遭受污染,违章建筑束缚了她的脚步;随意丢弃的垃圾,玷污了她的容颜;彻夜直排的污水,侵蚀了她的肌体,乱砍滥伐,扯烂了她的衣衫,使她变得满目疮痍,惨不忍睹!甚至和人工湖一道被人们戏称为最长的排污渠,的化粪池。面对此情此景,县委、县政府挺立于时代的潮头,描绘了“构建和谐新黄陵”宏伟蓝图,一声令下,全民参与、全县动手,沮河上下,红旗招展,机声轰鸣,打响了一场治理母亲河的人民战争。短短一百天,堆积多年的垃圾运走了,发黑、发臭的河水变清了,河道管理办法出台了,专职管理人员上岗了,一批违法者被处罚,肆意污染河流的势头被遏制了。可以预见,不远的将来,河畔蜿蜒的大堤,如境的水面,自由翱翔的小鸟,静谧的休闲广场,必将构成一幅人水和谐的美好画卷。沮河作为黄陵水资源的重要载体,就象一面镜子,折射出县委对民众生存权的重视,折射出政府对百姓的关心,折射出依法治水带来的变化。
时至今日,水利联系的再只是农业,它联系着国家的命脉,祖国的未来,治水已成为一件关系到国家生死存亡的大事,面对新的任务,新的挑战,我们只有依法管水,依法治水,把水的问题解决好了,才能实现人与水的和谐,社会的和谐,才能构建我们和谐的新黄陵!
谢谢大家!

姿态是演讲战无不胜的基础


姿态的表现是你内心的外露。有的人,一举手,一投足都会引起人们的反感。那么,即便从他嘴里说
出再确凿的事实,听的人也会把他说的话打上折扣。有许多事情,就是由于说话的人不拘小节从而影响了他演说的效果。同样,演说的人自己都很羞怯、紧张,而要想让听众对于你讲谈的效果有个良好的感觉,似乎不大可能。故此,发表演说的最适当态度就是自然、随和、亲切、真诚这是一个演说者最宝贵的财产。
1、如何消除羞怯,窘迫的紧张感
前面说过,每个人,至少大多数人站在人面前开口说话。都会有程度不同的紧张感,虽然稍带结巴的口吃反倒会增加听众对你的信赖感。但过度的话,情形就会大不相同了。要在大庭广众面前自然,流畅他说话的确不很容易,这对每个人都是一种非常的考验。做演员的尤其能体会到这点。尤其对于那些生性羞怯,不善言辞的人更是很困难。
我们听到过许多这样的例子。一个孩童在他五、六岁时就能伶俐,自然地在公众面前讲话,并表达的很出色,使人常常有小大人的感觉。可是当他真正长大,到二十岁或三、四十岁时,再看看他吧,他仿佛成了乌龟,时常把头缩在自己的脖子里,更不用说让他在公众面前讲话了。因此说。紧张完全是心理方面的原固,包括羞怯、拘谨等。
凡是一个正常的人,只要他的声带未受到损失,头脑的神经没有毛病,他都可以自由发表言论。可许多人,刚刚还是伶牙利齿,突然插进陌生人,或换个场合,就变得迂纳起来,这便是紧张的表现了。由于紧张,会使你精神恍馏,瓦解你思考神经,造成你言词的混乱和失误,使演讲中断或差强人意,因而也就达不到你预期的演讲或说话效果了。
一个人紧张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上面说的本身的心理因素外,还包括外界的一些因素。诸如会场的气氛、环境的不适等,听众的感觉和表现也是影响演讲者心情的重要因素之一。有时候,一个人的羞怯或紧张似乎很难改变,这也是人与人交往的最大的绊脚石。无论是身体上,还是心理上,局促不安的紧张感是随着年龄增长愈老且坚的,要想打破这种状况,只有靠你自己,别人是帮不上你什么忙的。
一旦当你放松自己的心灵,能够毫无顾忌、毫无畏惧地表达自己的思想的时候,你会觉得有一种突然而来的自由,就象小鸟从拘禁的笼里得以展翅高飞,自由的思想从你自由、轻松的心灵中自然流露出来,所有的紧张和羞怯会随风而逝的。
2、机智、巧妙地把紧张变成一种幽默
许多舞台经验相当丰富的戏剧演同,当他在开幕前仍然会激动而紧张。其实愈有经验的人,他的观察力也愈强、对于环境及人事的敏感性也强。所以说,他的紧张是一种对于环境的恐惧和对自身信心不足的表现。
面对这种情况,你首先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要清楚作为一个演说者,你个人的形态对听众的影响是至关重要的,千万别把自己逼入自己制造的模子当中,而使自己看起来象个傻子。一旦你能在人群中安遁随意,就不可能再退缩。不论是对个人还是对人稗,都能以正常的、平日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意见。
有许多人,通过呼吸来调整自己的紧张心态、改变发声,只是消除紧张的一种方法,而且这种方法要训练相当长的时问。有时候人们说不清在什么时候,就会突然而来地涌上一种紧张情绪,如何消除这种突发的紧张感呢,这就需要你的聪明才智和应变能力;你是否能把你的紧张变成一种幽默。

我听到过这样的一个故事,一位女歌星在同一位她所仰慕的名歌星共同演唱时,由于大紧张,而走了调,于是她清清嗓子对众人说:由于我极力攀高,结果摔下来才发现高处不胜寒,于是只好回到平地重新开始。她用幽默平复了她的紧张。
所以,每个人只要他能正确认识自己,清醒面对形势,再加上聪明才智和敢于自嘲的幽默,他会圆满完成他的演说的。
另外,稳住自己的紧张情绪,尽快适应听众,还有以下原则供大家参考:一是对会场或现场的讲究不大清楚、明白时,应在事前就向有关管理人员询问清楚,了解哪怕是些细节的问题,这样可以轻松你的心情,缓解你的不安,稳定你的情绪。
二是对于你的同桌或邻近的人应主动打招呼且随意的交谈,当然,尽量坐在你熟识的友人旁边,这样会有助于你放松自己的情绪。
三是在宴席上,你未开始演讲之前,可以随意的吃喝,并轻松地听取别人的演说,这样你就可以从容上台了。
要清楚,无论如何伟大的人物都会有他们的弱点,就象牙痛时,每个人都会皱眉头一样。名人或地位高 的人都不会例外。因此无论你面对怎样的听众,都不可畏惧。
著名小说家毛姆曾经说过:颇有名望的政治家和成功的军人,都因为职权而令人感到伟大。其实地位一旦改变,他们也不过是平凡的人而已。因此,你大可不必被有社会地位的人困惑住,把他们作为普通且平凡的人,这样你就不会紧张了。

民主的边界是法治


/ 2000年12月27日 01:40 郝铁川教授
过去,学术界比较多地阐述了现代法治对民主的保障作用和民主对法治的决定性作用,但对法治限制民主泛滥的功能研究不够。这次沸沸扬扬的美国总统大选或许能在这方面给我们带来一些启示。
第一,规则有时比原则更重要。法律是规则,民主是原则。原则指导规则,这是毫无疑问的。但一旦法律规则产生,便具有相对稳定性、相对独立性,不能再用原则而不经过一定程序来轻易否定。
美国这次总统选举纠纷,历时37天,波澜迭起。纠纷的核心是对佛罗里达州的几个郡是否手工计票。戈尔一方强调“尊重人民的意愿”,小布什一方强调“尊重既定的法律”。那么在原则(“尊重人民意愿”)和规则(“尊重既定法律”)之间,究竟何者更重要?更应尊重哪一个价值?这个问题是这次总统大选的纠纷焦点,也是美国法院系统辩论和裁定的关键。从结果来看,多数法官认定“既定法律”比“人民意愿”更重要。因为“既定法律”是经由法定程序产生的人民意愿,是原则转化为规则后的产物,是理性(程序筛选)而非情绪化(临时动意)的决定。虽然在全国普选票中戈尔领先小布什,但美国既定的总统选举规则并非按全国普选票计算,而是按“选举人票”计算,即在全国50个州赢得多数选举人票才算赢得大选。在美国历史上,曾有过赢得多数全国普选票,但由于“选举人票”少于对手而输掉大选的。因此,当戈尔强调自己在全国普选票中领先、要求尊重多数选民意愿时,美国的多数法官立刻意识到了这是在变更既定规则,是大选中的临时动议,是一种煽情。不能说戈尔的要求不符合民主原则(尊重多数),但它与法律规则相冲突。所以得不到法官的支持。
第二,在和平建设时期,“恶法亦法”有时也是必要的,因为它能保持社会的稳定。换句话说,在和平建设时期,变更恶法必须经由法定程序,而不得擅自越轨。
美国的选举人团制确实存在脱离选民意愿的弊端,过去两百年中,国会曾有七百多项法案要求取消选举人团制。人们可以把这一制度视为恶法,在这一恶法未经法定程序变更之前,人们还必须无条件地遵守,因为这不仅涉及到法律的权威,更涉及到社会的稳定。一个主要靠法治支撑的社会,如果法治倒下来了,整个社会的秩序就会相应崩溃,美国人一方面批评现行的总统选举制度,但另一方面又不主张以非法的方式来变更它。《纽约时报》与《华盛顿邮报》在大选前均表态支持戈尔,但在11月8日选举结束后却认为戈尔不应要求在佛罗里达州重新人工计票。其理由是:一旦游戏规则确立,并且参加了游戏,就不应回头再来变更已经定好的游戏规则。参赛者若对游戏规则有意见,就一定要在参加游戏以前表达,事后再来要求重新设定新的规则,就是对社会的稳定秩序的一种破坏,也是对其他参赛者的不公平。
第三,守法和司法是民主的最后一道屏障。当林林总总的利益集团众说纷纭,相持不下时,当法律的模糊性导致人们无所适从时,当各种势力的矛盾激化的时候,司法则成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的裁决者。
在美国的这次大选过程中,尽管不同利益集团的意见是多么地尖锐对立,但多方势力均表态支持司法裁决。数个权威民意调查也显示,四分之三的美国人相信联邦大法官会公正处理,而最信任的国家机构也是联邦最高法院(61%)。新闻媒体皆以冷静客观的态度处理新闻,并展示对司法裁定的尊重。
守法是民主正常运行的又一前提。戈尔和小布什双方在激烈的争论中,都引用法条来强调自己的立场,少有情绪性攻击,虽有一些支持者举牌示威,偶有咒骂,但都基本上和平理性,以守法精神各拥其主。政府和社会运行如常,股市行情没有异常。从各项民意测验的结果来看,尊重法律规则的意识已经深入人心,成为美国人生活的一部分。
民主对人类的好处非常多,否则人类也不会那样地喜欢民主。但任何事物都不是完美无缺的,民主也不例外。其最大缺陷就是容易带来盲动、非理性,带来对少数人权利的不尊重。现代法治则以严格的程序限制民主、以保障人权的原则防范对少数人权利的践踏。
当然我们还要看到,美国的这次选举更暴露了其民主法治的局限性。一是总统选举基本上是或明或暗的钱权交易。二是这样的选举不适用于发展中国家,如此高的成本不仅令发展中国家无力支付,还会带来内乱。三是选举总体上是在少数人中,没有跳出少数人对多数人统治的窠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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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民间举报不利于“公民社会”的形成演讲范文



因为涉嫌违反《刑事诉讼法》,沈阳首个民间举报网站———“中国举报网”被关闭了。从创建到关闭,这个网站的“寿命”总共1个月零7天。(《华商晨报》 2004年09月06日)
辽宁省通信管理局下发的《通信网络断开接入决定书》写道:经沈阳市公安局检查认定,你开设的“中国举报网”涉及的以电子邮件形式,接受群众举报信息并转交有关职能部门,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个人无权受理公民举报和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属违法行为。根据辽宁省通信管理局《断开违规使用和经营通信网络接入管理办法》第三条五款之规定,决定从2004年8月27日起,断开对你单位的通信网络接入服务。
笔者查阅了《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从该规定来看,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和义务向司法机关报案或者举报犯罪,但并没有禁止单位和个人向其他个人举报犯罪,按照“公民权利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理,怎么也推导不出“个人无权受理公民举报和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及开设举报网站属违法行为的结论。因此,只要不从事传播黄、赌、毒及危害国家安全、侵犯他人名誉等违法犯罪活动,任何公民个人和单位都可以开设民间举报网站。当然,民间举报网站在从事监督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对公民名誉权的侵犯,但这不是取缔其的理由,因为如果网站涉嫌侵权,完全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
相反,关闭举报网站涉嫌对公民言论自由和监督权利的侵犯。《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因而,公民在向国家机关举报犯罪的同时,向其他公民和媒体举报犯罪以寻求援助,其他公民有权接受这种举报进行核实,都是公民行使正当权利的体现,关闭举报网站在某种意义上讲就是剥夺的公民言论自由和监督权利。而且,如果按照辽宁省通信管理局的逻辑,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和进行了舆论监督的各大媒体全部最好关门了事,见义勇为者也趁早回家,因为他们不是国家司法机关,而他们监督和与犯罪斗争的前提大多是要有公民的举报和求助及进行核实,而这是“属违法行为”,多可怕的一顶帽子!
开设民间举报网站非但不违法,而且还更有利于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和实现对权力的监督。我们看到,近些年来,民间举报网站借助网络的力量,在反腐败斗争中起到了国家机关和传统媒体不可代替的作用,受到民众的广泛欢迎。民间举报网站为涌现更多负责任的公民,培育监督政府和在更大程度上自立、自主、自我管理的“公民社会”开辟了广阔的空间和渠道。中国舆论监督网对山东省济宁市副市长李信的腐败行为的揭露有力地说明了这一点,正是该网站的揭露,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李信才得以被及时查处。
因而,用对《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来解释关闭民间举报网站的理由是掌握权力的部门的一种权力话语霸权和“强盗逻辑”,其本质是惧怕公民权利意识的崛起和贪恋权力对社会控制的无所不能,其结果必然会打压正在形成的“公民社会”。笔者建议,“中国举报网”的创办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争取自身的合法权利。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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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民间举报不利于“公民社会”的形成

演讲技巧:姿态是演讲战无不胜的基础


姿态的表现是你内心的外露。有的人,一举手,一投足都会引起人们的反感。那么,即便从他嘴里说
出再确凿的事实,听的人也会把他说的话打上折扣。有许多事情,就是由于说话的人不拘小节从而影响了他演说的效果。同样,演说的人自己都很羞怯、紧张,而要想让听众对于你讲谈的效果有个良好的感觉,似乎不大可能。故此,发表演说的最适当态度就是自然、随和、亲切、真诚这是一个演说者最宝贵的财产。
1、如何消除羞怯,窘迫的紧张感
前面说过,每个人,至少大多数人站在人面前开口说话。都会有程度不同的紧张感,虽然稍带结巴的口吃反倒会增加听众对你的信赖感。但过度的话,情形就会大不相同了。要在大庭广众面前自然,流畅他说话的确不很容易,这对每个人都是一种非常的考验。做演员的尤其能体会到这点。尤其对于那些生性羞怯,不善言辞的人更是很困难。
我们听到过许多这样的例子。一个孩童在他五、六岁时就能伶俐,自然地在公众面前讲话,并表达的很出色,使人常常有“小大人”的感觉。可是当他真正长大,到二十岁或三、四十岁时,再看看他吧,他仿佛成了乌龟,时常把头缩在自己的脖子里,更不用说让他在公众面前讲话了。因此说。紧张完全是心理方面的原固,包括羞怯、拘谨等。
凡是一个正常的人,只要他的声带未受到损失,头脑的神经没有毛病,他都可以自由发表言论。可许多
人,刚刚还是伶牙利齿,突然插进陌生人,或换个场合,就变得迂纳起来,这便是紧张的表现了。由于紧张
,会使你精神恍馏,瓦解你思考神经,造成你言词的混乱和失误,使演讲中断或差强人意,因而也就达不到
你预期的演讲或说话效果了。
一个人紧张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上面说的本身的心理因素外,还包括外界的一些因素。诸如会场的气氛、环境的不适等,听众的感觉和表现也是影响演讲者心情的重要因素之一。有时候,一个人的羞怯或紧张似乎很难改变,这也是人与人交往的的绊脚石。无论是身体上,还是心理上,局促不安的紧张感是随着年龄增长愈老且坚的,要想打破这种状况,只有靠你自己,别人是帮不上你什么忙的。
一旦当你放松自己的心灵,能够毫无顾忌、毫无畏惧地表达自己的思想的时候,你会觉得有一种突然而来的自由,就象小鸟从拘禁的笼里得以展翅高飞,自由的思想从你自由、轻松的心灵中自然流露出来,所有的紧张和羞怯会随风而逝的。
2、机智、巧妙地把紧张变成一种幽默
许多舞台经验相当丰富的戏剧演同,当他在开幕前仍然会激动而紧张。其实愈有经验的人,他的观察力也愈强、对于环境及人事的敏感性也强。所以说,他的紧张是一种对于环境的恐惧和对自身信心不足的表现。
面对这种情况,你首先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要清楚作为一个演说者,你个人的形态对听众的影响是至关
重要的,千万别把自己逼入自己制造的模子当中,而使自己看起来象个傻子。一旦你能在人群中安遁随意, 就不可能再退缩。不论是对个人还是对人稗,都能以正常的、平日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意见。
有许多人,通过呼吸来调整自己的紧张心态、改变发声,只是消除紧张的一种方法,而且这种方法要训练相当长的时问。有时候人们说不清在什么时候,就会突然而来地涌上一种紧张情绪,如何消除这种突发的紧张感呢,这就需要你的聪明才智和应变能力;你是否能把你的紧张变成一种幽默。
我听到过这样的一个故事,一位女歌星在同一位她所仰慕的名歌星共同演唱时,由于大紧张,而走了调,于是她清清嗓子对众人说:“由于我极力攀高,结果摔下来才发现高处不胜寒,于是只好回到平地重新开始。”她用幽默平复了她的紧张。
所以,每个人只要他能正确认识自己,清醒面对形势,再加上聪明才智和敢于自嘲的幽默,他会圆满完成他的演说的。
另外,稳住自己的紧张情绪,尽快适应听众,还有以下原则供大家参考:一是对会场或现场的讲究不大清楚、明白时,应在事前就向有关管理人员询问清楚,了解哪怕是些细节的问题,这样可以轻松你的心情,缓解你的不安,稳定你的情绪。
二是对于你的同桌或邻近的人应主动打招呼且随意的交谈,当然,尽量坐在你熟识的友人旁边,这样会
有助于你放松自己的情绪。
三是在宴席上,你未开始演讲之前,可以随意的吃喝,并轻松地听取别人的演说,这样你就可以从容上台了。
要清楚,无论如何伟大的人物都会有他们的弱点,就象牙痛时,每个人都会皱眉头一样。名人或地位高 的人都不会例外。因此无论你面对怎样的听众,都不可畏惧。
小说家毛姆曾经说过:“颇有名望的政治家和成功的军人,都因为职权而令人感到伟大。其实地位
一旦改变,他们也不过是平凡的人而已。”因此,你大可不必被有社会地位的人困惑住,把他们作为普通且平凡的人,这样你就不会紧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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