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有法不依原因及其对策演讲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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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宝会

有法不依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缺乏对执法权力的制约。以权力制约权力,是近现代政治民主化和法制化运行的法则,科学的权力制约应具备三大特征:一是权力制约的全面性;二是权力制约的相互性;三是权力制约的可行性。然而,我国现阶段对执法权力的制约,无论是在制约机制的设计上还是运行中,都存在着明显的缺陷。首先,立法对执法缺乏有效制约,既无财政和人事任免等方面的直接有效控制权,又无审计监督和其他有效手段,无以制约执法过程,致使人大监督缺乏力度;其次,执法权力内部缺少相互制约机制,除了办理刑事案件中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存在一定程序的相互制约以外,其他执法活动都只有本系统内部上级对下级权力行使的单向监督,执法权力间的平行或交叉双向制约均不存在;再次,执法机构的配置与运行缺乏相互制约,导致为政不廉,工作低效,执法不力,执法效果不佳。

2.没有健全、高效的执法监督机制。我国目前的执法监督,无论是执法内部监督,还是执法外部监督,其效能都是不高的,主要原因是执法监督机制本身不够健全,尤其是执法外部监督机制及其相关机制的不健全,是造成执法监督不力的根本原因。而执法监督不力,必然会导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的难以根除。

3.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利益驱动。有的执法部门受地方党政个别领导的干预、唆使,让法律为地方或部门的不正当利益服务;有的执法部门在办案中偏袒本地当事人,争案件管辖权,作不公正裁决或推卸责任;有的地方机关和个人阻碍法院判决的执行,以扣押人质的方式追讨债款;有的党政领导甚至执法部门或公开参与和支持,或暗中纵容包庇,凭借靠山大、关系网宽、保护层厚,钻法律和政策的空子,千方百计逃避法律的制裁。

4.封建****思想的影响。几千年传统****观念积淀成一种凝固的民族心理,至今仍是根深蒂固的,它与现代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产生严重的冲突,成为阻碍当代社会走向现代法治的重负。一是“人治”、“权大于法”观念与“法治”、“权力必须受法律约束”观念的冲突。二是传统法观念与现代法观念的冲突。三是等级观念与法律平等的冲突。四是一些基层受宗法家长统治影响,诉讼“私了”,甚至公然抵制公正执法,成为基层执法的拦路虎。

切实解决有法不依问题,主要应采取以下几方面的措施:

1、加强对执法权力的制约。在我国现阶段,一方面要通过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一些实质性权力,使立法对整体执法机关和执法过程形成有效制约;另一方面要对我国执法系统内部各项执法机能的配置进行重新设计,构造平向或交叉的双向制约机制,与现行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制度相结合,使执法权力运行实现全方位制约。

2、完善执法监督机制。首先应使执法的外部监督规范化。这就是要通过立法使外部监督的形式、程序、方法、效力规范化、具体化,使外部监督具有可操作性和效力发挥的法律保障。其次,应建立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的联动机制。因为只有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密切配合,协同作用,才能形成对执法过程的全方位监督。最后,应建立执法监督的司法救济机制,即在执法监督活动受到不法权力阻挠和非法处分导致监督无法进行的情况下,经由法定程序直接启动司法程序,以司法手段保障监督主体合法权力和监督活动继续进行。

3、必须防止和解决地方主义问题。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维护法制的统一,不允许搞那种损害全局利益的部门利益、地方利益,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各级党政领导要支持执法部门坚持原则,严格执法,并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要坚持纠正。对有禁不止违反纪律,坚持搞地方保护主义的办案人员和党政干部,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增强全体社会成员的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首先要从党政领导做起。各级党政领导不仅要学法、知法、懂法,而且要守法、用法;克服“人治”、权大于法的封建特权观念及计划经济条件下单纯依靠行政命令实行管理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其次,在党政机关、军队、企业、学校和全体公民中,都要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同时要大力推进依法治厂、依法治村及各行各业的依法治理活动,努力增强全民的法制观念。

略论有法不依原因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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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演讲范文



亚里士多德是世界历史上举足轻重的唯一的百科全书式的大学者,[1]是理智的化身,是人类的导师。他一生著述甚丰,为后世留下了极为宝贵的法律思想,尽管有一些难免打上时代的烙印,却也是后世研究古代法律文明不可或缺的珍贵资料。笔者通观其相关著述,从以下七个方面对亚翁的法律思想逐一进行简要探讨。
第一,亚翁对法律本质的认识可以说开后世社会契约论、自然法观的先河。探讨法律的本质,离不开对国家本质的认识,但亚翁与我们所奉行的马恩列斯经典学说不同,他认为国家是自然起源的,是一种为追求全民幸福的社会团体,国家之形成是出于人类本性的自然要求。他说:“城邦出于自然的演化,而人类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人类在本性上,也正是一种政治动物)。”城邦国家的建立是出于人类的自然需求,而法律则是这种需求的保障,因而,国家不能没有法律,而正义是治理国家的最基本的原则,是立法的最高依据。同时,亚翁又说:“自然正义在任何地方都具有相同的效力,并且不依赖于接受。”从其论述中可以看出,他把国家看成是基于人类滋生要求而结成的最高的社会团体,这种观点与后世的社会契约论可以说是大同小异,我们甚至可以这样认为,卢梭的社会契约学说的源头即是亚翁之理论,只不过卢梭是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又对其进行了文采飞扬、逻辑严密的发挥罢了。由是自然而然产生的保障国家正常运转的法律,实际上被亚翁认为是正义的化身且不依赖于接受,这种法律观与西塞罗的永恒法思想,霍布思、洛克、孟德斯鸠的自然法思想亦是极其相近。尽管我们今天可能不尽赞同亚翁的论述,但试想在远古的古希腊时期,这种思想是多么的难能可贵!
第二,亚翁的法治思想至今仍闪耀着真理的光芒。亚翁对后世的又一大贡献,就是其法治思想,这也是人们特别是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中国所特别看重的。亚翁与其老师柏拉图不同,他并没有徘徊在法治与人治之间,而是旗帜鲜明的主张法治,认为法治实质是摆脱个人欲望,求助理智统治的社会制度,是一种最优秀的治国之道。他指出:“如果某人管理人类事务可以不承担责任,那么就必然产生傲慢和非正义。”“人在达到完美境界时,是最优秀的动物,然而一旦脱离了法律和正义,他就是最恶劣的动物。”亚翁是在比较研究了一百五十八种政体之后得出的结论,他强烈的反对君主专制,他说:“最高统治权的执行者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少数人,又可以是多数人。这样,我们就可以说,这一人或少数人或多数人的统治的要旨是照顾全邦共同的利益,则由他们掌管的公务团体就是正宗的政体。反之,如果他或他们掌管的公务团体只照顾自己一人或少数人的私利,那么就必然是变态政体。”因而,他得出结论说:“应由多数人来治理国家……似乎是很正确的……。” “相对于一人之治来说,法治(The Rule of Lahcs,p189.
The principles of Natural and political Law,Transi. T.Nugent,7th .ed.第87页。
同[1],第33页。
亚里士多德著:《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第133页。[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2页。
曾仰如著:《亚里士多德》,台湾东大图书公司1988年,第462页。
[10]李圣顿著:《西方圣哲小传》,中国展望出版社1982年,第42页。
[11]陈金全著:《西方法律思想史纲》,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第64页。
[12]同[1],第44页。
[13]同[11],第52页。
[14]朱学勤著:《风声、雨生、读书声》,三联书店出版社1994年版,第34页。,
[15]南怀瑾著:《禅宗与道教》,复旦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页。
[16]曹聚仁著:《中国学术思想史随笔》,三联书店出版社1998年版,第322页。
略论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略论经济立法权


/  李建华(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长春,130012)

 一、正确认识立法权的逻辑起点

如果仅从字面理解,经济法立法权即关于经济法的立法权,但是,倘若进行深入分析,就可发现经济法立法权蕴含着丰富、深刻的内容。而要正确认识经济法立法权,首先应该从经济法立法的概念入手。

由于目前理论界对经济法立法的认识存在一定误区,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对经济法立法权的准确把握。

我国理论上至今尚未严格区分“经济立法”/经济法立法”,把两者直接或间接简单混同,替代使用或模糊使用,而没有注意到两者存在的区别,人们往往在使用本来意义上的“经济法立法”时,也以“经济立法”来替代之,反之亦然。笔者认为“经济立法”和“经济法立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和术语,两者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区别:首先,从字面解释上看,“经济立法”既可指为了调整经济关系而进行的一切立法活动,也可与“经济的立法”等同,指关于调整经济关系方面的所有法律、法规,“经济法立法”从动态上看是指把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而进行的专门性立法活动,从静态上看是指把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而通过立法活动形成的各种经济法律、法规渊源。简言之,经济法立法指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而用以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立法活动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其次,从产生阶段看,经济立法产生时间远远早干经济法立法产生时间。经济立法作为国家关于经济方面的立法,始自于国家和法的产生,即自从有了国家和法之后,就有了国家关于经济关系方面的立法,最早时期的经济立法在内容上只是整个立法内容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渊源上与调整其他社会关系的法都处于“诸法合体”状态,并不是特指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现代,“经济立法”仍泛指调整一切经济关系的所有具有综合性特点的立法表现形式。“经济立法的综合性,是由它包括大量属于不同法律部门的立法,包括调整经济活动的一切规范这种情况所决定的。无论是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还是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劳动法、等,只要其中含有调整经济关系的内容的,都应属于“经济立法”的范畴,因此,“作为综合性立法来说,经济立法是各个部门法规范的某种聚合和联合,这些规范仍保持部门法规范的特点和性质。”而且经济立法始终伴随着阶级社会的整个进程,只要存在着阶级和国家,就会存在国家用于调整经济关系的经济立法。而经济法立法是在社会发展进入到垄断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后,基干国家宏观经济意志化的需要,为了实现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管理的目的,作为国家干预、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法律手段逐渐形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因此,经济法立法就是在特定的社会阶段由家把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而进行的立法活动的总称,再次,从调整对象和逻辑上说,经济立法是关于调整一切经济关系的立法体系的总和,而经济法立法是关于调整一定范围经济关系即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宏观经济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特定经济关系的部门法立法。故经济立法是包容经济法立法的属概念,经济法立法是包容于经济立法的种概念;后者只是前者的一部分,经济立法具有更为宽广的外延。它除包含经济法立法的内容之外,还包括以其他部门法形式体现的调整有关经济关系的内容。最后,从立法目的上看,经济立法的目的具有多样性。经济立法调整各种经济关系,不同部门法和宪法中基于对相关经济关系进行调整而规定的经济立法内容的目的各不相同。而经济法立法的总体目标是一致的,即为了实现政府对宏观经济关系的干预、管理,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综上可见,“经济立法”与“经济法立法”l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为了正确认识经济法立法权,避免产生歧义,应该把两者严格区分开来。这是精确把握经济法立法权概念的前提。

二、经济立法权的界定及真价值

在对经济立法和经济法立法做出比较清楚的分析后,并以此作为界定经济法立法权的逻辑起点,就不难看出,经济立法权与经济法立法权虽有密切联系,但又不能混淆。经济立法权指进行一切有关经济关系方面的立法权的总称,而经济法立法权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它包含于经济立法权之中。

与经济法立法的涵义相对应,经济法立法权就是享有立法权的主体为了实现国家对宏观经济关系进行干预、管理的目的而进行的各种立法活动的权力总称,其行使的结果使经济法形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一方面,该定义揭示了经济法立法权的含义,表明:(一)经济法立法权是立法权的组成部分,与行政权和司法权不同,它是享有经济法立法权的特定立法主体进行经济法立法活动据以依照或者遵循的法定权力,而不是经济法管理主体进行经济管理活动的行政权,也不是国家审判机关进行经济审判

活动的司法权。(二)经济法立法权是一个集合概念,它包括不同经济法立法主体制定各种形式经济法律、法规的权力,而不仅仅指对某一特定形式的经济法律、法规的立法权。(三)经济法立法权包括经济法的制定权、认可权、修改权、补充权和废止权等。经济法立法作为一种国家立法机关的重要活动,表现为一个创制法、变动法和废除法的动态过程,包括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经济法的一系列活动,相应地,经济法立法权也包含了进行上述一切活动的权力。

另一方面,该定义揭示了经济法立法权不同子一般立法权的特征:

1.目的的特定性。经济法是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为了实现政府对宏观经济生活的干预、管理而使用的最重要法律手段之一,它只对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发生作用,即“经济法调整国家在干预、管理社会经济生活过程中,发生了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民由此决定了经济法立法权的最根本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宏观经济意志,实现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有效干预、管理,以维护国家社会的整体利益。

2,经济法立法权以确认政府经济职权(职责)为核心内容,并兼顾经济法其他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了能够有效地实现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管理,需要确立政府的管理者地位或者职务,因为“在一个社会组织中,向别人提供福利或促使该组织的目标的实现等义务,:总是归于一定的地位或者职务,即归于一定角色”民赋予政府各种经济职权《职责》,包括规划、决策、审核、批准、命令、指挥、协调、执行、许可、确认、免除、撤销、检查监督、褒奖、处罚等,树立政府权威,并对政府的管理、干预行为予以必要的限制。同时,又要确立经济法其他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而经济法立法权正是满足上述要求的最重要的条件和手段,它当然应以此为中心内容而指导立法活动的启动和展开。

3.内容的综合性和广泛性。尽管就总体来说,经济法立法权以确认政府经济职权(职责)为核心内容,但综观数量繁多的经济法律、法规,可以说,它们几乎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的各个部门、经济生产的各个环节,每一具体的经济法律、法规基于其不同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在经济法立法权指导下通过落实政府经济职权(职责)以及规定经济法其他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而体现其各具特色的内容和各自的侧重点。从此方面看,经济法立法权的内容又表现出其综合性和广泛性的特点。

4.享有主体的多元性。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复杂性和易变动性,客观上需要制定不同形式的经济法律、经济法规分别调整和适用于不同性质和层次的经济管理关系,而不同经济法律、法规的立法主体并不是单一和唯一的,而是多元的:既有中央级的立法主体,又有地方级的立法主体;既有专门的权力机关,又有经授权的行政机关,等等。它们在国家立法体制中处于不同地位,各自享有的立法权也各不相同。

5.效力的等级层次性、差别性和制约性。经济法立法主体多元化,数量繁多化,形式多样化,加之多元化的不同经济法立法主体的地位和级别不同,使得各个立法主体各自享有的立法权效力也呈现出等级层次性、差别性和制约性的特点。一般说来,经济法立法主体地位的高低与该主体享有的立法权效力的大小以及该主体所制定的经济法律、法规效力的高低成正比,并且地位高的立法主体的立法权直接制约着地位低的立法主体的立法权。而在同级经济法立法主体之间,权力机关的立法权直接制约着经授权的行政机关的立法权。其中全国人大享有最高效力的经济法立法权,居于最高立法机关的地位。

经济法立法权在经济法立法中居于非常重要地位,它理应成为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之一而对其加以深入研究,这乃是由其以下价值性决定的:

首先,经济法立法权是进行经济法立法活动的前提。

经济法立法权在立法实践中是立法机关进行经济法立法活动的依据。如果没有经济法立法权,“如果没有得到公众所选举和委派的立法机关的批准,任何人的任何命令,无论采取什么形式或以任何权力作后盾,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因为如果没有这个最高权力,法律就不能具有其成为法律所绝对必需的条件,即社会的同意,经济法立法活动就无法进行和展开。所以,经济法立法是立法机关在立法权指导下,依据立法权所从事的活动或者结果。经济法立法权对经济法立法具有决定性作用,是否拥有经济法立法权直接决定着经济法立法是否具有合法性。有效性。

其次,经济法立法权决定着经济法立法的效力性和协调性问题。

经济法立法权的内容决定着经济法立法内容,立法权的效力高低和范围大小直接决定着经济法立法效力性的高低和适用范围的大小。如果经济法立法权发生冲突、交叉,必然导致立法内容的冲突、交叉。只有明确了经济法立法权,清晰地划分不同立法主体享有的立法权限,避免因立法权的随意性而导致立法权的泛滥或重复,才能使经济法立法活动有所遵循,有条不紊,从而实现经济法立法内容之间的协调一致,克服可能产生矛盾和冲突,也才能避免可能产生立法调整的“真空”或空白,更好地发挥经济法的作用。再次,经济法立法权是建立经济法立法体制的基础,并影响着能否建立科学的经济法。

(二)现行立法上对经济法立法权限的划分模糊、混乱。

我国现行《宪法》第5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第62条第三款规定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和修改…其他的基本法律”,第67条第二、三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制定和修改除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从以上规定中可以推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均享有经济法立法权,但是,两者享有的

经济法立法权却界限不清。尽管全国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有权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其常设机构有权制定和修改“除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并且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在不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的前提下,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享有部分补充和修改权。两者虽然都有权制定和修改法律,在形式上、字面上的区别仅在于前者为“基本法律”,后者为“其他法律”,但在实质上,“由于有了‘其他的’三个字,基本法律所规范的领域就模糊了”。“基本法律”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差别无法辨别,对于两者享有的经济法立法权也就难以区别。这也导致在立法“实践中由于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的界限不清,往往难以判断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否越权制定了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入同时,《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等对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经济法立法权及其相互之间关系等问题都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

(三)现行立法没有形成系统、完善的经济法授权立法制度及其监督制度。

我国现行宪法和有关组织法对经济法授权立法的具体内容缺乏规定,如授权立法主体、被授权立法主体、授权立法的内容、形式、范围、效力等级、限制和监督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除了存在个别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做出的特别授权立法外,14一些事实上存在的经济法授权立法却缺乏充分的法律根据、必要的限制和监督,这样就有可能把本应由高层次立法机关享有的立法权随意授权给低层次的立法机关行使,或者把本应由国家权力机关享有的立法权授权给行政机关行使,从而导致经济法授权立法权的一定程度上的膨胀和混乱,而且因被授权立法主体可能就是执法主体,从而使授权立法权与执法权统归于同一主体,被赋予授权立法权的执法主体,往往从本部门的利益和权力出发,在进行授权立法中,一方面想方设法尽可能多地为自己设定权利、权力,另一方面却尽可能少地为自己设定、甚至不设定义务与责任,执法主体凭借缺乏限制的授权立法权而获得了几乎无限制的执法权。

对我国经济法立法权制度的上述不足,我们应该予以足够的重视,并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

首先,最好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全国人大的经济法立法权,强化其最高立法机关地位。

为了完善我国宪法对经济法立法权的规定,应把宪法第62条第三款修改为“制定和修改刑法、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和其他基本法律”,尽可能地详尽规定全国人大的立法权内容和种类,其意义在于:一是更加直接明确地规定了全国人大享有的最高经济法立法权,使之由原来的默示立法权变为明示立法权,有利于使之更加明晰化,突出全国人大的最高立法机关的地位。二是增加规定全国人大享有的经济法立法权的内容,能够使之享有的立法权内容和种类更加全面、更加精确化,也能够更好地划清均对不同范围的经济关系予以调整的刑法、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基本法律之间的各自界限,避免产生歧义。

其次,明确划分经济法立法权限,建立科学的经济法立法权限体制。

不仅应在《宪法》第62条中补充规定全国人大享有经济法立法权,而且应通过修改《宪法》第67条的规定及通过颁布《立法法》等明确划清全国人大制定、修改的“基本法律”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的“其他法律”之间的界限,以便更好地辨析两者享有的经济法立法权的区别。同时,应通过完善《宪法》的有关规定和有关组织法,对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的经济法立法权问题予以明确的具体的规定。

再次,建立和完善经济法授权立法制度及其监督制度。

“立法权力不应该同时又是执行权力或管理者”。为了避免和克服因经济法授权立法缺乏限制而导致其膨胀无序现象,进而出现一些经济法立法权与执法权合一现象,应尽快完善经济法授权立法制度。通过《宪法》、有关组织法的修改和将来出台的《立法法》确立系统的经济法授权立法制度,对经济法授权立法主体、被授权立法主体、授权立法权的根据、授权立法的原则、内容、形式、范围、效力等级、限制等都做出明确规定,并且应建立和完善经济法授权立法的监督制度,如完善备案制度、保留批准制度、程序保障制度、实质审查制度等。唯有此,才能充分发挥经济法授权立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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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文化现代化略论演讲范文


摘 要:法律文化现代化是现代化的一个基本要素,是构筑法治社会的前提和基础。中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现实孕育的中国当前法律文化本质上仍然属于传统法律文化范畴,虽然它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它在整体上无法创生现代法治,许多方面甚至成为现代法治的反向力量。要实现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必须摒弃传统法律文化的阻滞因素,理性移植西方法律文化并加以本土化。同时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实现经济市场化和政治民主化,营造市民社会;公平立法,严格守法,公正司法,树立法律信仰;强化法制教育和普法宣传工作。

关键词:法律文化;现代化;法治;市民社会。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以来,中国社会全面进入转型期。法律文化也随之经历了从传统向现代的较为明显变迁过程。这是一个从一元法律文化到多元法律文化不断冲突与整合,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从公法文化一枝独秀到公法文化与私法文化共同繁荣的过程。也是一个从单一强化政策文化到不断强化法治文化,从热衷于法律的工具性特征到认同法律的价值性特征的过程。尽管如此,变迁过程中的当代中国法律文化之保守和落后性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它在本质上仍然属于传统法律文化范畴,与现代法律文化差距仍然很大。法律文化现代化的实现是构筑现代社会法治大厦的前提和基石,理性分析制约和影响法律文化现代化的现实因素,科学构建法律文化现代化进程的理想模式,对“法治国家”的实现无疑具有深远意义。
一、法律文化现代化的现实制约因素
法律文化的现代化是现代化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它不可能离开社会的诸多现实因素孤军独进,而是在与社会现实因素的互动中逐步增加现代性,实现现代化。影响和制约法律文化现代化的因素错综复杂,它们在影响和制约法律文化现代化的同时,也使自身逐步走向现代化、民主化和理性化。
(一)物质因素
生产力发展水平是衡量一个社会先进与落后、文明与愚昧的根本标志。生产力发展的特定阶段必然外显为相应的物化形式或物质因素,这些物质因素对特定历史阶段的制度上层建筑和思想上层建筑都将产生决定性影响,法律文化自然涵盖其中。首先,在法律文化现代性因素的生成方面,物质因素起决定作用。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过程就是法律文化内容日趋合理化过程,亦即法律文化内容的现代性因素不断生成和增长的过程。而法律文化的内容归根结底受制于当时的社会物质因素, “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中国的生产力水平总体上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无论是劳动者素质、劳动工具现状和劳动对象范围,其传统性和落后性因素还占相当大的比重。这就从根本上对法律制度的完善化和系统化程度、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和科学化程度、法律规范对社会现实的反映和普适程度、法律硬件和软件设施的现代化程度、以及立法和司法技术的科学化程度等方面产生严重制约。使表层法律文化如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设施和深层法律文化如法律意识、法律思想、法律观念等的现代性因素较难生成,从而难以实现法律文化现代化。
其次,在传播现代法律文化的深度、广度和效度方面,物质因素起着决定作用。尽管由于自然环境和社会制度等方面原因而影响生产力发展的速度和进度,但生产力发展水平总体上不断趋于先进是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法律文化的现代性因素不断增加也是这一客观规律的生动表征。改革开放加速了这一现代化进程。但是,“春江水暖鸭先知”,法律文化的现代性因素最先是由精英层次的法律家和法律职业者所感知、理解和认可的。要使法律文化在深度、广度和效度上真正实现现代化,还必须有一个传播的过程。在传播现代法律文化方面,物质因素是基础,是前提,是条件。作为“第一生产力”的科学技术无疑是关键因素。现代传播媒介和教育技术、现代的交通设施和通讯技术为法律文化的传播插上了翅膀,使法律文化的传播更广泛、更深入、更生动、更有效。中国当前的生产力水平特别是科学技术的发达和运用程度,与实现现代法律文化的全面传播所应具备的物质条件有很大差距,广大农村和西部地区更加薄弱。推进科技进步,实现法律操作和宣传技术的现代化应该是法律文化现代化题中应有之义。
第三,在公民对法律文化的现实需要和接受能力方面,物质因素也起着决定作用。市场经济与其说是一种现代经济体制和模式,不如说是阶级社会先进生产力的特殊载体和外现形态。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主体在市场动作当中自然产生对法律调整的需要和依赖。同时,市场经济模式下的主体本身也应该具有一定文化知识素质,从而也就具备接受现代法律文化的能力。但是,中国的生产力水平决定了中国特别是中国广大农村现在仍然处于农业社会或者说是“熟人社会”,这种传统的社会形态不可能产生对现代法律的强烈需要,加上较落后的教育现状,也就决定了中国民众对法律文化较低级的接受能力。法律只有作用于现实社会生活才能成为“活的法律”。现代法律文化也只有作用于现代化了的人才能扎根开花,中国法律文化由于难有市民社会基础而难以实现现代化。
“社会制度中的任何变化,所有制关系中的每一次变革,都是同旧的所有制关系不再相适应的新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生产力的发展不仅提出了变革生产关系及其上层建筑的要求,而且造成了实现这种变革的物质基础和社会力量,因而这种变革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是任何力量也阻挡不了的。中国独具特色的法文化传统的形成可以从自然环境、生产方式等物质因素中找到理由,那么同样,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进程也就是传统法律文化不再适应新的生产力发展的历史必然。
(二)制度因素
现代法律文化离不开与先进生产力相适应的物质基石,作为思想上层建筑,它又离不开以市场经济体制、民主政治制度和理性文化制度为基本组成部分的制度上层建筑这一基石。现代法律文化及现代法治必须建立在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理性文化的基石上,现代法律文化本身就是理性文化的基本要素。
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是现代法律文化生成的基础。市场经济是社会发展难以跨越的经济模式。市场经济的运作品质衍生出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自由、竞争进取的现代文化,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完善产生了对法律规范的内在需求,在市场经济的文化背景和现实需要面前,有关市场主体资格、财产权保护、合同自由、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和法制观念不断孕育并日益现代化。所以,资本主义社会市场经济的确立开始了近代法治和与之相伴随的近代法律文化,资本主义社会市场经济的成熟与完善形成了现代法治和现代法律文化。法治及其观念形态的法律文化成为市场经济的反映装置、维持装置和推进装置。没有市场经济就没有近代和现代法治,就没有作为法治前置条件的近代和现代法律文化,这是历史发展充分实践的不争事实。而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环境下是只适合于人治和人治文化而排斥法治和法治文化的。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主义建设一直在计划经济模式下运作,与之相对应的是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和高度发达的集权政治文化,现代法律文化因缺乏前提和基础而难以生成。随着对内改革对外开放,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终于被确定为经济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现代法律文化才逐渐有了生成的土壤。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是非常不完善的市场经济样式,计划到2020年才能“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更具活力、更加开放的经济体系”。由此可见,现代意义的法律文化在中国的生成还需要较长的一个时期。
民主政治制度的健全是现代法律文化生成的前提。民主政治是政治体制改革的终极目标和现代政治文明的全面体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提出印证了民主政治制度的建设和健全是社会发展无可阻挡的历史必然。西方的历史经验已经说明,法律文化的近代化和现代化都是民主政治背景下的产物,中国法律文化近代化遭遇挫折的历史教训证明,高度集权的专制政治只能孕育人治文化而不可能生成近现代意义的法律文化。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法治是民主的确认作保障,没有现代的民主政治,就没有立法的科学化和平等化,就没有执法、司法的公正性和公开性,就没有人们对法律严格遵守的自觉性,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只能是遥不可及的法治理想,从而也就不可能实现法律文化的近代化和现代化。
二千多年的封建人治传统对新中国以来的政治制度文化影响颇深,虽然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迫使政治制度趋向民主化,但由于没有民主法治文化的深厚底蕴,民主政治制度更多地体现在政治理论和制度设计上,在实际政治运作中有一系列的关系并没有理顺。比如,执政党与权力机关的关系、政府部门与司法机关的机关、司法系统内部关系等等。导致法律成为政策的附庸,既没有性又缺乏稳定性;导致立法主体混乱,“法律走私”现象层出不穷,法律缺乏统一性;导致司法成为同极党政机关的一个部门,“人财物”完全受控,独立审判徒有虚名;导致“悠久的中央动员型治理传统”仍然顽固存在,立法、执法、普法都成为一个又一个的运动和 “会战”,把法治异化为“运动法治”。总之,集中有余而民主不足的政治体制本质上是以树立人的而非法的的人治模式,是一种人治文化丰富发达而现代法治文化严重匮乏的文化样式。要实现“法治国家”目标,实现由传统法律文化向现代法律文化的最终转变,必须切实体现“主权在民”的民主国家本质,建立健全的民主政治制度。
理性文化制度的确立是现代法律文化生成的保证。理性与法治是密不可分的一对范畴,法律文化本身就是一种理性文化。从西方法治理论与实践发展可以看出,纵贯西方法治的一根主线是对人类理性的呼唤。亚里士多德是率先提出法治主张与学说并最早提出“人是理性的动物”命题的西哲。大体而言,凡是法治论者多是理性主义者。理性是实现法律文化现代化的重要保证。但并非任何一种政治制度都能产生理性文化,如果国家实行集权政治模式,实行新闻、文化和教育专制,树立主义、组织和个人,不实现真正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作为现代法治三大基石之一的以“主体平等、意思自治、权利神圣、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契约自由”为价值取向的理性文化就不可能生成,也就无法构筑现代法治大厦。
(三)文化因素
法律文化是文化系统中独特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社会精神文化的重要构成。”法律文化如同政治文化、宗教文化、伦理文化一样,是构成人类整体文化大系统的一个子系统,是受整体文化影响的一种亚文化。整体文化的内容和样式作为强大的文化背景深深地影响着法律文化的性质、发展进度和调整方式。
中国是一个几千年儒家文化生长繁衍的传统农业大国,文化中的惰性因素对中国现代化进程所产生的巨大影响力和渗透力是不可低估的。传统文化中的“礼治”、“德治”导致的重礼轻法思想、“家天下”和“家国同构”导致的高度集权政治结构、重义轻利的义利观、以及“集团本位”价值观导致的盲从和无视个体权利等等,与肇始于近代西方社会的现代法律文化形成鲜明对极。随着社会制度的更替,我们尽管可以改变传统文化的物质外壳,但要更新它的深层内核却是一项极为艰巨的复杂工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虽然建立了较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无法可依已成为历史,但受传统文化的深层影响,再加上经济、政治制度的原因,“礼治”文化并没有退出历史舞台,法律还没有成为调整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法律的效力、、尊严还没有在政治结构和权力运行过程以及社会的日常生活中树立起来。一些非法律的调整文化如政策、道德风俗、习惯甚至远古遗风常常不时地替代和行使着法律的功能,一个为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法律秩序还未真正建立起来,制度性法律文化与观念性法律文化的二元结构存在着深层的矛盾。 “传统不仅仅过去了,它还确确实实地现存着。……以致于历史每迈出一步,都必须跟这种传统势力发生纠葛,时而以之为前进、发展的凭藉,时而又力图摆脱它的羁绊。传统和当代是一对相生相克的范畴:传统制约着当代的进程,当代反过来改造和消融传统……”因此,推进整体文化的现代化,是实现法律文化现代化的客观要求。
二、法律文化现代化模式构建
法律文化的现代化是构筑法治社会大厦的前提和根基。西方法治实践历程充分证明了“没有这个由文化到政治,由抽象到具体制度的转化,就不会有近代法治”,同样也不会有现代法治。因此,要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民主政治目标,必须首先实现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如前所述,中国自古以来的法律文化传统整体上无法创生出现代法治,在许多方面,传统文化还因其与现代法治的深刻矛盾与冲突,构成了现代法治的反向力量。所以,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进程于中国而言是极其曲折复杂的,必须着眼中国社会现实,从根本上解决中国法律文化现代化问题。
1.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实现经济市场化和政治民主化,建立与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相适应的市民社会。
着眼于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集权政治向民主政治的转变,从社会经济形态的转型和政治结构的变革中去寻找中国法律文化现代化的历史动力,是一种科学认识方法。商品经济的形成和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确立实现了西方法律文化的近代化,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实现了西方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西方法律文化的近代化和现代化总是与西方经济形态和政治结构的变革相伴随,这一规律与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原理是完全一致的。因此,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也必须首先从中国经济政治变革中寻找根本动力。
首先,“商品经济这一社会人类学的历史运动,同时伴随着文明社会法权关系与法律文化的深刻改变。”在分析法律文化的进步时,经济因素是我们必须给予高度重视的一个历史动因。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形态只能产生与之相适应的传统法律文化样式,以市场经济为特征的资本主义社会必然导致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换,以计划经济为特征的传统社会主义社会也形成了特有的法律文化样式,这既是历史现实,又是规律。可见,要实现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根本动力之一就是实现经济的现代化,即不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使市场经济进一步确立和完善。其次,相对于经济因素来讲,政治因素对法律进步的影响更为具体和直接。第一,执政者的治国理念直接影响法律的地位和。西方自古希腊以来就形成的“法治国”传统与中国几千年对超越法律之上的“道德理想国”的苦苦追求而导致的“重礼轻法”就是鲜明的例证;第二,执政治者的政治主张为了能够得到广泛的服从,往往都会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具体化、固定化和条文化。从这一角度讲,法律就成了政治的一种反映装置,政治的每一个进步都会在法律中得以显现,亦即表现为法律的进步。要实现法律文化的现代化,离不开政治的民主化和政治体制的现代化。
与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相伴随的社会形式必然是与熟人社会相对极的市民社会。熟人社会又称为“乡土社会”,在熟人社会里,人们几乎不需要法律和法院。法律更多地是一种潜在的威慑。这样的社会形式自然不会产生现代法律文化。现代法律文化有自己独特的社会“语境”,这就是市民社会。市民社会又称为“陌生人社会”,它是“以城市为活动空间,以市民为成员而构成的一个阶级群体。”市民社会体现了与众不同的价值观念和精神面貌。美国法学家弗里德曼这样刻画现代市民社会:“当我们走在大街上,陌生人保护我们,如警察;或威胁我们,如犯罪。陌生人扑灭我们的火灾,陌生人教育我们的孩子,建筑我们的房子,用我们的钱投资。陌生人在收音机、电视或报纸上告诉我们世界上的新闻。当我们乘坐公共汽车、火车或飞机旅行,我们的生命便掌握在陌生人手中。如果我们得病进医院,陌生人切开我们的身体、清洗我们、护理我们、杀死我们或治愈我们。如果我们死了,陌生人将我们埋葬。”市民社会形成的直接后果是道德与的碎片化,道德控制社会的能力直线下滑。市民社会是多元的,趋于减弱并越来越分散,道德价值取向变化无常,法律成为共同的信仰,传统日薄西山,法院成了神圣的殿堂,习惯的力量减弱,受到质疑,对正式法律的需要应运而生,法律的价值性亦倍受重视,现代法律文化逐步生成。
2.正确处理继承传统法律文化与移植西方法律文化的关系,促进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转变。
法律文化的现代化,本质上就是要建立一套与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相适应的并由现代化了的人所主动接受的动态法律观念价值体系。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基础、以巩固皇权神圣不可侵犯为宗旨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因其具有的专制性、等级性、封闭性以及重刑轻民、刑罚酷烈、缺乏正当程序观念等特征而与现代法律文化根本对立,传统法律文化从总体上不可能再生现代法律文化。但是,也决不能由此而全盘否定传统法律文化。应该看到,中国传统法文化曾给我们民族和国家增添了光彩,它向世界传递过智慧之火,它是一笔财富,同世界上任何一种文化体系一样,既有守旧消极的因素,也有进取积极的一面。我们决不能在一片废墟上构筑我们的现代法律文化。我们可以在剔除了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核之后,对某些方面给予创造性的转换,使之附属于新的内核之上。当然,任何一种形式存在的传统法律文化,都必须在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面前接受洗礼,“合者存,不合都亡,再也不能让旧的缠住新的,死的拖住活的。”
另一方面,世界法律的发展史表明,法律移植是落后国家加速法治发展的必由之路。通过对中西法律文化的考察可以发现,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别,实质上是自然经济、产品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差别,是农业社会与工业社会的差别,是封闭社会、半封闭社会与开放社会的差别,是乡村社会与城市社会的差别,是伦理社会与法理社会的差别。一句话,中西法律文化乃至整个中西文化的差别,是“古”与“今”的差别。西方国家为人类创造了发达的法律文化,这是人类的共同财富,作为在整体上处于落后状态的我们,必须大胆地移植其先进的成果。法国比较法学家达维德说过:“在法的问题上并无真理可言,……很多改进可以在别人已有的经验中汲取源泉。”只有不断地鉴别和吸收,才能不断地改进,我们不分惧怕移植西方的法律文化,马克思主义就是从西方引进,迄今已成为大多数中国人的政治信仰。鲁迅先生说的好:“虽是西洋文明罢,我们能吸收时,就是西洋文明也变成我们自已的了。”不要“一到衰弊陵夷之际,神经可就衰弱过敏了,每遇外国东西,便觉得仿佛彼来俘我一样,推拒,惶恐,退缩,逃避,抖作一团,又必想一篇道理来掩饰。”改革开放以来,传统法律文化与原社会主义法律文化赖以存在的物质生活条件发生了巨大变化。以封建政治权力为特点,以道德为本位的传统法律文化及以计划经济为特点、以义务为本位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已经难以为人们在新的物质生活条件下的法制建设和法律生活提供有效的知识和经验,必须加以变革,实现向现代化的转变。影响中国法律文化变迁的外部文化因素主要就是西方法律文化。 “一种法律制度的历史在很大程度上乃是向他国法律制度借用材料以及将法律之外的材料加以同化的历史。”移植西方法律文化并使之本土化就成为完善中国法律制度、提高民众法治观念、推进法律文化现代化的历史必然。不过,本土化是一个艰难复杂的过程,“法治的困难在于外来文化与本土环境之间的脱节,由于这种脱节使得这种制度无法在本土得到很好的运做。”在上世纪初中国法律文化近代化过程中曾有过“南橘成为北枳”、“画虎类犬”的教训。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可能又要归结到“市民社会”的语境中来。
3.公平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树立法律信仰。
所谓法律信仰,就是“人们对法表现出一种忠诚意识、神圣崇尚、巨大热情和高度信任,它包含着社会对法的理性推崇,寄托着现代公民对法律的终极关怀及法律人的全部理想与情感。”改革开放以来二十多年的立法活动,建立了相对完备的法律制度,初步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但是,法律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实现程度极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乱究的现象大量存在,法律缺乏应有的性,社会公众与法律之间甚至存在某种程度的内在紧张关系,表现出对法律的冷漠、厌恶、规避或拒斥,而不是对法律的热情、期待、认同和参与。究其根源,就在于长期以来由于传统的、政党的、国家的和民众的原因而导致的法律信仰的缺失。“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而只要法律没有被信仰,“只要法律还没有被看成是坚固的堡垒,以阻止实施任何与法律相抵触的国家决定或党的决议,……社会就没有避免重复出现悲惨事件的保障。”法律信仰问题是整个法律理论的问题,它是法律的实施、功能、价值以及效益能否真正实现的文化支撑点。
在中国现阶段,实现法律信仰,必须解决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立法公平,包括立法程序民主公开和法律内容平等公正。“被人们普遍所遵守的法律必须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人们需要法律并实际感知到法所具有的神圣性、公正性和性,“如果认为在立法者偏私的情况下可能有公正的法官,那简直是愚蠢而不切合实际的幻想!既然法律是自私自利的,那么大公无私的判决还能有什么意义呢?”法律制度可以完备,但如果法律只代表某个政党或者某个政府部门的利益,搞“法律走私”,法律不符合“法”的要求,不体现公平、正义等终极价值,法信仰就无从建立。第二,执法严格公正。这里的执法,既包括行政执法,又包括司法。“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实现了“平之如水”,接下来的关键就是执法者。“执法官乃是会说话的法律”,如果执法官作出一次不公正的判决,那比一次犯罪祸害犹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执法环境虽然有了很大改善,但是在执法活动中乱立章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干扰执法,越权执法,滥施处罚,以罚代法,以罚代刑,徇私枉法,贪赃枉法,不履行法律职责等执法违法现象仍然存在,有些现象还表现相当突出。“执行法律的人如果变为扼杀法律的人,正如医生扼杀病人,监护人绞杀被监护人,乃是天下第一等罪恶。”执法者的公正与否以及他们本身的法律信仰问题,直接影响到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正所谓“生殖与灾荒,皆天也,法制与悖乱,皆人也。”
4.强化法制教育和普法工作
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关键是人的现代化,“如果执行和运用这些现代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都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结局是不可避免的,再完善的现代制度和管理方式,再先进技术工艺,也会在一群传统人的手中变成一堆废纸”。我国公民整体文化素质较低,加上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和一直以来对法制教育工作的不够重视,造成公民接受法律的基础非常薄弱,在这样的法律文化氛围当中,要想实现现代化进而建立法治社会是不可能的。只有通过开展卓有成效的普法宣传工作、形式多样的学校法制教育、举办更多的公民听证会等等,使公民懂法用法,强化法律观念和权利意识,唤起公民对自由、平等等法律终极目标的追求,才能实现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和法治社会这一目标。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恢复了高等院校的法律教育,并逐步在中小学阶段开设了一定的法律常识课,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是,由于学校特别是中小学校把法制教育纳入德育范畴,以及在很多地方把法制教育等同于法律知识传授,使学校法制教育缺乏应有的地位和达不到应有的效果。为了能使学校法制教育真正承担起弘扬现代法律文化、造就现代法律人才的使命,改革已是刻不容缓。自上而下的全民性的普法活动自1986年以来已实施了三个五年计划,“四五”普法正在全面展开。通过近二十年的全民普法,为中国实现法律文化的现代化打下了认知基础和民众基础。但在普法过程中,有一个形式与内容、主动与被动、目标与效果的反差问题,必须从理论上和技术方法上认真加以解决。听证会也是近年来得到较多运用的立法和法制教育形式,让利益可能受到拟议中的法律影响的行业代表、民间人士有充分机会参与其事,这不仅体现了立法的民主性,也使法律有了更强的可操作性,树立 “自己的法律”的良法观念,有利于法律得到全面的贯彻执行,实现制度法律文化与观念法律文化的统一。
中国法律文化现代化进程是一个艰难复杂的系统工程,是一个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理性文化和市民社会共生共进的互动过程。但是,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并不会因为我们的愿望而化为现实,它需要全社会特别是国家和政府的实际行动和共同努力才能最终生成,也只有法律文化现代化的生成之时,才是“法治国家”的全面实现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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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金亮贤(Jin Liangxian),男,1968年6月出生,汉族,浙江龙泉市人,丽水师范专科学校法学讲师,兼职律师,研究生。先期寄往本网站的《中国法律文化变迁述评》已发表在法学类核心期刊《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五期

关于演讲稿的格式及其范文


演讲稿是一种介乎于口语和书面语言之间的文体。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关于演讲稿的格式及其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演讲稿的标准格式:

1.顶格写称谓语(如:亲爱的老师)

2.下一行空两格写问候(如:大家好)

3.正文

4.结尾(如:谢谢大家)

讲演稿的结构由标题、称呼和正文三部分构成。

(1)标题。

讲演稿的标题无固定格式,一般有四种类型。

1)揭示主题型,如《人应该有奉献精神》。

2)揭示内容型,如《在省科技工作会议的讲话》。

3)提出问题型,如《当代大学生应具备什么素质》。

4)思考问题型,如《象牙塔与蜗牛庐》。

(2)称呼。

提行顶格加冒号,根据受听对象和讲演内容需要决定称呼。常用同志们:朋友们:等,也可加定语渲染气氛,如年轻的朋友们:等。

(3)正文。

正文由开头语、主体和结语三部分构成。

1)开头语。开头语的任务是吸引听众、引出下文。有六种形式:A.由背景和问候、感谢语开始;B.概括讲演内容或揭示中心论点;C.从讲演题目谈起;D.从讲演缘由引起;E.从另件事引入正题;F.用发人深思问题开头。

2)主体。主体即中心内容。一般有三种类型:A.记叙性讲演稿。以对人物事件的叙述和生活画面描述行文;B.议论性讲演稿。以典型事例和理论为论据,用逻辑方式行文,用观点说服听众;C.抒情性讲演稿。用热烈抒情性语言表明观点,以情感人,说服听众,寓情于事、寓情于理、寓情于物。

3)结语。是讲演能否走向成功的关键,常用总结全文,加深印象;提出希望,给人鼓舞;表示决心,誓言结束;照应题目,完整文意等方法在激动人心的结语中结束全文。

总的来说,它的特征可以概括如下:

1、内容上的现实性

演讲稿是为了说明一定的观点和态度的。这个观点和态度一定要与现实生活紧密相关。它讨论的应该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并为人们所关心的问题。它的观点要来自身边的生活或学习,材料也是如此。它得是真实可信,是为了解决身边的问题而提出和讨论的。

2、情感上的说服性

演讲的目的和作用就在于打动听众,使听者对讲话者的观点或态度产生认可或同情。演讲稿作为这种具有特定目的的讲话稿,一定要具有说服力和感染力。很多着名的政治家都是很好的演讲者,他们往往借肋于自己出色的演讲,为自己的政治斗争铺路。

3、特定情景性

演讲稿是为演讲服务的,不同的演讲有不同的目的、情绪,有不同的场合和不同的听众,这些构成演讲的情景,演讲稿的写作要与这些特定情景相适应。

4、口语化

演讲稿的最终目的是用于讲话,所以,它是有声语言,是书面化的口语。因此,演讲稿要上口、入耳,它一方面是把口头语言变为书面语言,即化声音为文字,起到规范文字、有助演讲的作用;另一方面,演讲稿要把较为正规严肃的书面语言转化为易听易明的口语,以便演讲。同时,演讲稿的语言应适应演讲人的讲话习惯,同演讲者的自然讲话节奏一致。

演讲稿对于演讲都有哪些作用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整理演讲者的思路、提示演讲的内容、限定演讲的速度;(2)引导听众,使听众能更好地理解演讲的内容;(3)通过对语言的推究提高语言的表现力,增强语言的感染力。

由于演讲稿具有以上的特征和作用,它在写作方法上也有一定方法可循。

1、演讲稿的结构。演讲稿的结构通常包括开场白、正文、结尾三部分。

开场白是演讲稿中很重要的部分。好的开场白能够紧紧地抓住听众的注意力,为整场演讲的成功打下基础。常用的开场白有点明主题、交代背景、提出问题等。不论哪种开场白,目的都是使听众立即了解演讲主题、引入正文、引起思考等。

演讲稿的正文也是整篇演讲的主体。主体必须有重点、有层次、有中心语句。演讲主体的层次安排可按时间或空间顺序排列,也可以平行并列、正反对比、逐层深入。由于演讲材料是通过口头表达的,为了便于听众理解,各段落应上下连贯,段与段之间有适当的过渡和照应。

结尾是演讲内容的收束。它起着深化主题的作用。结尾的方法有归纳法、引文法、反问法等。归纳法是概括一篇演讲的中心思想,总结强调主要观点;引文法则是引用名言警句,升华主题、留下思考;反问法是以问句引发听众思考和对演讲者观点的认同。此外,演讲稿的结尾也可以用感谢、展望、鼓舞等语句作结,使演讲能自然收束,给人留下深刻印象。

大多数演讲稿如同一篇议论文,有主要观点,有对主要观点的论证。一篇演讲稿最好只有一个主题,这是由演讲稿的特定情景性和时间性所决定的。在一个有限的时间段内,完全借助于语言、手势等向听众讲明一个问题或道理,同时又要说服听众,就要求在写作演讲稿时一定要突出主题、观点鲜明。

主题选定了,还要收集相应的材料对之进行论证。材料的选择要通俗,要选择大多数人都知道的、听得懂的,而不能选择太生僻的、很少有人知道的。因为演讲一即时表演,听众没有时间去验证或查找这些材料的内容或是出处。因此,在准备演讲稿之前首先要了解听众的情况:他们是些什么人,他们的思想状况、文化程度、职业状况如何,他们所关心的问题是什么,等等。掌握了听众的特征和心理,在此基础上恰当地选择材料,组织材料,是演讲成功的必要条件。

写作演讲稿还有一个特别要注意的,就是对演讲节奏和时间的把握。每一场演讲都是有时间限制的,少则一分钟,多则一两小时甚至一天,演讲者必须把握自己演讲的速度和内容,既不能时间到了,还没有讲完,也不能距离演讲结束还有一段时间,而演讲者已经无话可说了。演讲稿对于演讲速度和节奏的把握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写作时,要不时地停下来,用自己的正常语速大声朗读,根据朗读的结果调整演讲的内容。另一方面,还要根据演讲时间的长短调整要讲的内容,做到整场演讲的音调有高低起伏、节奏有轻重缓急、情绪有高涨有低潮,波澜起伏、收舒有度。

最后,演讲稿还要在情绪上具有较强的感染力,语言上做到生动感人。在没有时间限制的情况下,尽量做到短而精,在听众的精力分散前戛然而止,余味悠长。

演讲稿范文一:

一篇竞选办公室副主任的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评委、同事:

大家好!首先感谢党委给我提供这样一个良好的机会,让我有幸参加今天的竞选。领导干部竞争上岗,是大势所趋,是时代的呼唤、现实的选择,是贯彻落实《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要求,是新时期人事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我参加竞争的目的,并不是想伸手向党和人民要官,而是想通过竞争来展现自我、挑战自我、超越自我、追求进步,主动给自己更大的压力,并积极化压力为动力,勇挑更重的担子,敢负更大的责任,更好地为工作服务,为本单位的文秘工作作出更大的贡献,同时也通过自己勤奋的工作来实现新的人生价值。

我今天参加主管文秘的办公室副主任这一职位的竞选,我认为自己主要有以下几点优势:

一是思想上进,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我能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思想境界,以一个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模范带头,依法办事,为警清廉。

二是努力工作,具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我自1992年参加工作,十一年来,先后从事工作三年,工作两年,管理干事三年,办公室秘书三年,无论作什么工作我都能恪尽职守、敬业奉献,做到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并能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撰写工作论文,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三篇,其中,《试论新时期教育改造工作的主要矛盾及其对策》一文获全省系统论文比赛三等奖。在平时的工作中,吃苦耐劳、踏实肯干,力求把每一项工作作得更出色,尽量把领导交付的每一次任务完成得更好,调入本单位后,在近四年的考核中,有两年被评为优秀公务员。

三是勤奋学习,较熟悉文秘工作业务。2000年调入办公室后,单位先后三次送我参加文秘工作培训,使我系统地学习了新闻报道、保密工作和公文写作知识,我也自学了大量文秘业务书籍,并认真作了两大本读书笔记,更为重要的是,在日常的写作实践中,得到了领导和同志们大量的指导和帮助,从而使自己的业务水平提高很快,从采写信息到编辑简报,从写一般通知到写重要报告,从撰写领导讲话到起草单位工作计划,几乎所有的公文文种和日常的事务文书,我都得到了具体实践和很好的锻练,所写的材料多次获得领导和同志们的好评。

四是热爱写作,具有较扎实的文字基本功。警校毕业后,我通过自学考试,先后获得了南昌大学中文专业大专、本科文凭,为写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我能较好地把读书与写作相结合,勤奋练笔,积极宣传单位好事新风,仅去年就在《南方日报》、《羊城晚报》、《党风》、《清远日报》等报刊上发表各类文章30多篇,其中《囚犯给狱警上课》获2002年度广东省好新闻二等奖。

加强问题

当然,成绩和经历只能说明过去,关键在于如何开创未来。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如果这次竞选能够如愿以偿,我将努力做到:

一是摆正位置。办公室副主任只是一个副手,要找准自己的坐标,把握好为副的角色。首先要增强正职的核心意识,明确自己的从属地位,在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次要牢固树立配合意识,积极主动,全力以赴支持一把手的工作。自觉做到多汇报、多维护,不争红花,甘当绿叶。

二是理顺关系。正确处理好为领导服务、为科室服务、为基层服务之间的关系,既要积极为领导服务,又要热情为群众办事,对领导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让领导感到可*,对科室、基层做到有求必应、有问必答,让大家感到可信。

三是加强修养。办公室角色复杂,头绪纷繁,任务艰巨,作为办公室领导,要特别加强个性修养,敢受压力,敢担责任,不怕苦,不怕累,不怕委屈,磨炼坚强的意志,培养良好的性格。多与领导交心,多沟通、多交流,做到配合默契、工作得力。懂得理解人、宽容人,与下属和谐相处、团结一心。

四是规范办文。重点把握好两关,第一关是公文审核关,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原则,做到行文确有必要,用语规范,结构合理,重点突出。第二关是公文制作关,严格按照公文制作新标准,进一步规范公文格式,加强文秘人员公文制作学习培训,确保有关人员熟练掌握公文制作知识,共同促进我狱公文规范化、标准化。

五是勇于创新。为领导当好参谋,不仅要善于领会领导意图,还要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多为领导提出新思路、新对策,但是切记不给领导出馊主意。做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与时俱进,求实创新,善于发现新问题,积极采取新措施,努力开创新局面。各位领导、各位评委,俗话说得好,说得好不如做得好,实践出真知,学习长才干!无论这次竞选成功与否,我都真诚地感激大家对我的鼓励、支持和帮助,胜不骄、败不馁,忠于职守,不断进取,努力在今后的工作中做得更好。

谢谢大家!

演讲稿范文二:

科学的颂歌- 爱因斯坦

我亲爱的朋友们:

我十分高兴看到我面前的你们选择了科学作为职业,精力充沛的青年人队伍。

我将反复唱一首赞美歌,赞美在应用科学上我们已经取得的伟大成果,赞美你们即将带来的更大的进步。事实上,你们是在应用科学时代,也是在这样一个应用科学的国度。

如果说我现在不合时节地说话,那是错误的!恰像有人认为不开化的印地安人经济不丰富、生活不愉快一样,但我不这么想。事实上,开明国家的孩子是那样地喜欢印地安人游戏,这具有深刻的意味。

伟大的应用科学又使我们减少劳动,使生活变得安乐舒适,但为什么现在它带给我们的幸福这么少呢?简单的答案就是:因为我们仍然没有把科学置于合理的应用之中。

战争年代,科学为我们可能中毒和相互伤害服务,和平时期,它使我们的生活变得匆忙和不稳定。代替大规模从脑力消耗的劳动中解脱我们,它使人们成为机器的奴隶人们的大部分时间给用在了漫长单调的令人厌恶的工作上,且还要继续担心自己的可怜的口粮。

你们可能觉得我这个老头儿唱的歌不中听,可是我这么说具有一个良好的目的为了指出科学的重要和前途。

为使你们的工作能够赐福于人类,仅仅懂得应用科学本身是不够的!对人类本身及其命运的关心必然是培养出努力学习各种技术的兴趣;对尚未解决的巨大劳动起源和商品分配的问题的关心为了我们思想意识的建立,将会给整个人类带来幸福而不是灾难。在你们的图表和方程式中千万不要忘记这一点。

演讲稿写作格式、类别及其范文


精彩导读:演讲活动是演讲者与听众面对面的一种交流和沟通。听众会对演讲内容及时作出反应:或表示赞同,或表示反对,或饶有兴趣,或无动于衷。演讲者对听众的各种反映不能置之不顾,因此,写演讲稿时,要充分考虑它的临场性,在保证内容完整的前提下,要注意留有伸缩的余地。要充分考虑到演讲时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以及应付各种情况的对策……

一、演讲稿的含义、特点和类型

(一)演讲稿的含义

演讲稿又叫演说词,它是在大会上或其他公开场合发表个人的观点、见解和主张的文稿。演讲稿的好坏直接决定了演讲的成功与失败。

演讲稿像议论文一样论点鲜明、逻辑性强,但它又不是一般的议论文。它是一种带有宣传性和鼓动性的应用文体,经常使用各种修辞手法和艺术手法,具有较强的感染力。

演讲未必都使用演讲稿,不少著名的演讲都是即兴之作,由别人经过记录流传开来的。但重要的演讲最好还是事先准备好演讲稿,因为演讲稿至少有两个方面的作用:其一,通过对思路的精心梳理,对材料的精心组织,使演讲内容更加深刻和富有条理。其二,可帮助演讲者消除临场紧张、恐惧的心理,增强演讲者的自信心。

(二)演讲稿的特点

1.整体性

演讲稿并不能独立地完成演讲任务,它只是演讲的一个文字依据,是整个演讲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演讲主体、听众对象、特定的时空条件,共同构成了演讲活动的整体。撰写演讲稿时,不能将它从整体中剥离出来。为此,演讲稿的撰写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根据听众的文化层次、工作性质、生存环境、品位修养、爱好愿望来确立选题,选择表达方式,以便更好地沟通。

其次,演讲稿不仅要充分体现演讲者独到、深刻的观点和见解,而且还要对声调的高低、语速的快慢、体态语的运用进行设计并加以注释,以达到最佳的传播效果。

另外,还要考虑演讲的时间、空间、现场氛围等因素,以强化演讲的现场效果。

2.口语性

口语性是演讲稿区别于其他书面表达文章和会议文书的重要方面。书面性文章无需多说,其他会议文书如大会工作报告、领导讲话稿等,并不太讲究口语性,虽然由某一领导在台上宣读,但听众手中一般也有一份印制好的讲稿,一边听讲一边阅读,不会有什么听不明白的地方。演讲稿就不同了,它有较多的即兴发挥,不可能事先印好讲稿发给听众。为此,演讲稿必须讲究“上口”和“入耳”。所谓上口,就是讲起来通达流利。所谓入耳,就是听起来非常顺畅,没有什么语言障碍,不会发生曲解。具体要做到:

把长句改成适听的短句;

把倒装句改为常规句;

把听不明白的文言词语、成语加以改换或删去;

把单音节词换成双音节词;

把生僻的词换成常用的词;

把容易误听的词换成不易误听的词。

这样,才能保证讲起来朗朗上口,听起来清楚明白。

3.临场性

演讲活动是演讲者与听众面对面的一种交流和沟通。听众会对演讲内容及时作出反应:或表示赞同,或表示反对,或饶有兴趣,或无动于衷。演讲者对听众的各种反映不能置之不顾,因此,写演讲稿时,要充分考虑它的临场性,在保证内容完整的前提下,要注意留有伸缩的余地。要充分考虑到演讲时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以及应付各种情况的对策。总之,演讲稿要具有弹性,要体现出必要的控场技巧。

二、演讲稿的种类

演讲按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分成很多种类型,譬如领导人演讲、竞赛性演讲、论辨性演讲、竞选演讲、就职演说等。我们从内容性质的不同,把演讲稿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政治鼓动类

是指政治家或代表某一权力机构的要员阐述政治主张和见解的演讲稿。各级领导的施政演说,新当选的领导人的就职演说,政治家的竞选演说等等,都属于这一类型。著名的范例有《林肯在葛底斯堡的演讲》、《丘吉尔在美国圣诞节的即兴演讲》以及马丁·路德·金的《我有一个梦》等。

政治类演讲稿有三大特点:

一是话题的政治性。

这类演讲涉及的往往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关系到国家、政党、民族以及改革、和平与进步等。演讲者要表明自己的政治倾向,宣传自己的政治观点,力求正确把握历史的发展方向。

二是内容的鼓动性。

这类演讲是为一定的政治目的服务的,通过演讲,让听众了解自己的施政纲领或政治观点,从而获得理解和支持,这是最基本的演讲目的。因此这类演讲,都要具备强烈的鼓动性、感召力和说服力。

三是严谨的逻辑性。

政治鼓动类的演讲稿,在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要显示出无懈可击的逻辑力量,只有这样才能使听众口服心服,才能赢得听众的理解和支持。

(二)学术交流类

学术演讲稿是传播、交流科学知识、学术见解及研究成果的演讲文稿。随着科学事业的发展,四化建设的需要,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的日益增多,学术演讲或学术报告的活动也越来越多。不仅专业科学技术工作者要参加各种各样的学术活动,进行学术演讲,一些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领导也要经常参加学术类的活动,也要是科学技术方面的内行。因此,学术演讲稿具有广阔的应用范围。

学术演讲稿具有下列特点:

一是学术性。

所谓学术性,首先是指讨论的问题是科学性的,而不是社会性的。其次,是对某一学科领域中的现象或问题的系统剖析和阐述,能够揭示事物的本质及发展的客观规律。

二是创造性。

所谓创造性,就是对科学问题有独特的发现和独到的见解。要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有所前进,而不是原地踏步。因此,学术类演讲不能泛泛地讲一般的知识,而要有自己的新材料、新方法、新见解。

三是通俗性。

学术演讲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它要涉及到许多有关复杂抽象的科学道理和不易被一般人所理解的专业术语,这样就给听众对演讲的内容的理解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另外,演讲这种口头传播方式稍纵即逝,不能像阅读文章那样反复咀嚼,这样也影响传播的效果。为此,撰稿时要对某些专业知识进行必要的注解,要把抽象深奥的科学道理表达得深入浅出,通俗易懂

(三)思想教育类

思想教育类的演讲稿是针对现实生活中人们的思想动态、思想倾向和思想问题,以真切的事实、有力的论证、充盈的感情来讴歌真善美、鞭挞假恶丑。引导听众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激励听众为崇高的理想、事业而奋斗。这类演讲稿适用于演讲比赛、主题演讲会、巡回报告等

思想教育类的演讲稿有以下特点:

一是时代性。

思想教育类的演讲稿所涉及的内容大都是现实生活中比较突出的问题,都具有浓郁的时代气息。撰写这类演讲稿时,要把握时代精神,如实宣传现实生活中的新人、新事、新思想、新风尚。

二是劝导性。

思想教育类演讲的目的是劝说、引导、警示,让人们在人生的道路上走好每一步。为此,演讲者要站在特定的立场上,通过大量翔实的材料,具体生动地阐明自己的观点,使听众在不自觉中受到感染,并引起思想上的共鸣。

三是生动性。

思想教育类的演讲,并不是用抽象的说教方式把自己的观点强加于人,而是运用具体生动的事例和形象直观的表达,去打动听众,使之自觉自愿地接受演讲者的观点。

三、演讲稿的写法

(一)确定讲题,选择材料

1.根据演讲活动的性质与目的来确立讲题

所谓讲题,就是演讲的中心话题。演讲稿的撰写必须在一个有社会或科学价值、有现实意义或学术意义的特定问题中展开,否则,将是无的放矢。

演讲者总是根据演讲的性质、目的来确定选题的。若被邀请作学术演讲,就应该介绍自己最新的研究成果或自己掌握的最新的学术信息,这样的话题才最具学术性。如果是在思想教育性的演讲活动上作演讲,就应该针对现实中最新鲜的现象和听众最关心的问题发表见解。就连竞选演说和就职演说,也要能把握住听众的理想和愿望来选题。

2.根据演讲主题与听众情况来选择材料

材料是演讲稿的血肉,所以材料的选择和使用在演讲稿的写作过程中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首先要围绕主题筛选材料。主题是演讲稿的思想观点,是演讲的宗旨所在。材料是主题形成的基础,又是表现主题的支柱。演讲稿的思想观点必须靠材料来支撑,材料必须能充分地表现主题,有力地支持主题。所以,凡是能充分说明、突出、烘托主题的材料就应选用,否则就舍弃,要做到材料与观点的统一。另外,还要选择那些新颖的、典型的、真实的材料,使主题表现得更深刻、更有力。

其次,材料的选择还要考虑到听众的情况。听众的政治素质、社会地位、文化教养,以及心理需求等,都对演讲有制约作用。因而,选用的材料要尽量贴近听众的生活,这样,不仅容易使他们心领神会,而且听起来也会饶有兴味。一般而言,对青少年的演讲应形象有趣,寓理于事,举例要尽量选择他们所崇拜的人和有轰动效应的事;对工人、农民的演讲,要生动风趣、通俗浅显,尽可能列举他们周围的人和发生在他们中间的事作例子。而对知识分子的演讲,使用材料则必须讲究文化层次。

(二)精心安排好开头、主体和结尾

不同类型、不同内容的演讲稿,其结构方式也各不相同,但结构的基本形态都是由开头、主体、结尾三部分构成。各部分的具体要求如下:

1.开头要先声夺人,富有吸引力

演讲稿的开头,也叫开场白,它犹如戏剧开头的“镇场”,在全篇中占据重要的地位。

开头的方式主要有如下几种:

开门见山,亮出主旨。

这种开头不绕弯子,直奔主题,开宗明义地提出自己的观点。如1941年李卜克内西《在德国国会上反对军事拨款的声明》开头就说:“我投票反对这项提案,理由如下:”。

叙述事实,交代背景

开头向听众报告一些新发生的事实,比较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吸引听众倾听。如1941年7月3日斯大林《广播演说》的开头:“希特勒德国从6月22日向我们祖国发动的背信弃义的军事进攻,正在继续着。虽然红军进行了英勇的抵抗,虽然敌人的精锐师团和他们的精锐空军部队已被击溃,被埋葬在战场上,但是敌人又从前线调来了生力军,继续向前闯进。我们的祖国面临着严重的危险。” 提出问题,发人深思

通过提问,引导听众思考一个问题,并由此造成一个悬念,引起听众欲知答案的期待。如曲啸的《人生·理想·追求》就是这样开头的:“一个人应该怎样对待自己青春的时光呢?我想在这里同大家谈谈我的情况。”

引用警句,引出下文

引用内涵深刻、发人深省的警句,引出下面的内容来。如一个大学生的演讲稿,标题叫《我的思考与奋起》,开头就很精彩:“一个人如果一辈子都不曾混乱过,那么他从来就没有思考过。”

开头的方法还有一些,不再一一列举。总之无论采用什么形式的开头,都要做到先声夺人,富于吸引力。

2.主体部分要层层展开,步步推向高潮

演讲稿的主体,要层层展开,步步推向高潮。所谓高潮,即演讲中最精彩、最激动人心的段落。在主体部分的行文上,要在理论上一步步说服听众,在内容上一步步吸引听众,在感情上一步步感染听众。要精心安排结构层次,层层深入,环环相扣,水到渠成地推向高潮。

主体部分展开的方式有以下三种:

并列式。

并列式就是围绕演讲稿的中心论点,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进行表现,其结构形态呈放射状四面展开,宛若车轮之轴与其辐条。而每一侧面都直接面向中心论点,证明中心论点。

递进式。

即从表面、浅层入手,采取步步深入、层层推进的方法,最终揭示深刻的主题,犹如层层剥笋。用这种方法来安排演讲稿的结构层次,能使事物得到由表及里的深入阐述和证明。

并列递进结合式

这种结构,或是在并列中包含递进,或是在递进中包含并列。一些纵横捭阖、气势雄伟的演讲稿常采用这种方式。

3.结尾要干脆利落,简洁有力

演讲稿的结尾,是主体内容发展的必然结果。结尾或归纳、或升华、或希望、或号召,方式很多。好的结尾应收拢全篇,卒章显志,干脆利落,简洁有力,切忌画蛇添足,节外生枝。

「范文一」

葛底斯堡演讲

林肯

87年以前,我们的先辈们在这个大陆上创立了一个新国家,它孕育于自由之中,奉行一切人生来平等的原则。

现在我们正从事一场伟大的内战,以考验这个国家,或者说以考验任何一个孕育于自由和奉行上述原则的国家是否能够长久存在下去。

我们在这个战争中的一个伟大战场上集会。烈士们为使这个国家能够生存下去而献出了自己的生命,我们在此集会是为了把这个战场的一部分奉献给他们作为最后的安息之所。我们这样做是完全应该而且非常恰当的。

但是,从更广泛的意义上来说,这块土地我们不能够奉献,我们不能够圣化,我们不能够神化。曾在这里战斗过的勇士们,活着的和去世的,已经把这块土地神圣化了,这远不是我们微薄的力量所能增减的。

全世界将很少注意到、也不会长期记起我们今天在这里所说的话,但全世界永远不会忘记勇士们在这里做过的事。

毋宁说,倒是我们这些还活着的人,应该在这里把自己奉献于勇士们已经如此崇高地向前推进但尚未完成的事业。倒是我们应该在这里把自己奉献于仍然留在我们面前的伟大任务,以便使我们在这些光荣的死者身上汲取更多的献身精神,来完成那种他们已经完全彻底为之献身的事业;以便使我们在这里下定最大的决心,不让这些死者白白牺牲;以便国家在上帝福佑下得到自由的新生。并且使这个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永世长存。

「范文二」

在美国度圣诞节的即兴演讲

丘吉尔

(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各位为自由而奋斗的劳动者和将士:

我的朋友,伟大而卓越的罗斯福总统,刚才已经发表过圣诞前夕的演说,已经向全美国的家庭致友爱的献词。我现在能追随骥尾讲几句话,内心感到无限的荣幸。

我今天虽然远离家庭和祖国,在这里过节,但我一点也没有异乡的感觉。我不知道,这是由于本人母亲的血统和你们相同,抑或是由于本人多年来在此地所得的友谊,抑或是由于这两个文字相同、信仰相同、理想相同的国家,在共同奋斗中所产生出来的同志感情,抑或是由于上述三种关系的综合。总之,我在美国的政治中心地——华盛顿过节,完全不感到自己是一个异乡之客。我和各位之间,本来就有手足之情,再加上各位欢迎的盛意,我觉得很应该和各位共坐炉边,同享这圣诞之乐。

但今年的圣诞前夕,却是一个奇异的圣诞前夕。因为整个世界都卷入了一种生死搏斗之中,使用着科学所能设计的恐怖武器来互相屠杀。假若我们不是深信自己对别国领土和财富没有贪图的恶意,没有攫取物资的野心,没有卑鄙的念头,那么我们今年的圣诞节,一定很难过?。

战争的狂潮虽然在各地奔腾,使我们心惊肉跳,但在今天,每一个家庭都在宁静的、肃穆的气氛里过节。今天晚上,我们可以暂且把恐惧和忧虑抛开、忘记,而为那些可怜的孩子们布置一个快乐的晚会。全世界说英语的家庭,今晚都应该变成光明的和平的小天地,使孩子们尽量享受这个良宵,使他们因为得到父母的恩物而高兴,同时使我们自己也能享受这种无牵无挂的乐趣,然后我们担起明年艰苦的任务,以各种的代价,使我们孩子所应继承的产业,不致被人剥夺;使他们在文明世界中所应有的自由生活,不致被人破坏。因此,在上帝庇佑之下,我谨祝各位圣诞快乐。

以上精彩《略论有法不依原因及其对策演讲范文》内容由我们的范文资讯网演讲稿频道小编整理而成 ,如果以上内容对您还没法解决写作需求,可以继续浏览我们为您准备的“演讲稿的形式及其范文”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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