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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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政府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市政府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近年来,我市农产品加工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已成为我市国民经济中颇具潜力的增长点。但农产品加工水平和质量仍然较低,还不能适应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我市农产品出口面临各国绿色壁垒的挑战,农产品出口一直面临严峻形势。为了增强我市农产品加工业在国内外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产品加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我市农产品加工业应围绕“立支柱、调结构、改传统、上规模、抓创新版权所有、出名牌、立标准、保质量、建基地、扶龙头、拓市场、争第一”的指导思想,充分发挥我市农产品资源丰富,区位和口岸条件好的优势,按照原料生产基地化,产品加工规模化,产品质量标准化,市场销售网络化,厂区建设园林化,企业组织“产加销”一体化的要求,重点培育若干个农产品加工示范区,建设一批农产品加工一体化基地示范工程,发展百家上档次、上规模、上水平的省、市级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和千家具有发展潜力的小规模农产品加工企业。到20xx年全市农产品加工率达62,每年提升3.5个百分点;总产值力争达到210亿元,平均年递增17以上,实现比20xx年翻一番的目标;与农业总产值的比例由目前的0.61:1,上升到1.2:1;农产品加工增值率由目前的44上升到94。
二、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主要原则和重点领域
(一)主要原则
1、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的原则。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重点发展有市场潜力的优质、安全、卫生、方便、营养、保健类的农产品加工制品,以适应、满足市场需要。不断巩固和扩大国内城乡市场,开拓国际市场。
2、坚持优势发展的原则。结合区域农产品生产资源比较优势,规划好区域产业产品发展布局,充分发挥本地资源、经济、市场和技术等优势,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着力培植区域特色农产品加工业,并逐步形成优势农产品生产和加工产业带,实现农产品加工与原料基地有机结合。
3、坚持科技创新原则。发展农产品加工业要坚持保护和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传统工艺与国内外现代技术、装备、先进生产工艺相结合,引导选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实现传统产业生产现代化。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引进、开发新技术,引导支持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建立科技研发中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
4、坚持发展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积极采用先进工艺和技术,实施国际、国内先进生产加工品检验检测标准,推行清洁生产,保护生态环境,有利于可续性发展,不上危害生态环境的项目。
5、加强宏观指导的原则。通过制定和实施各级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政策,引导农产品加工业合理布局,防止肓目辅摊子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新上项目一定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提高农产品加工业的现代水平。
(二)重点领域
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我市发展的重点产业及产品是:
1、茶叶及饮料类加工业:提高茶叶内在品质和包装质量,集中力量打造“绿雪芽”品牌,争取创立一两个国家级品牌,大幅度提高茶叶的附加值。发展花茶绿茶速溶、保健茶、茶饮料、果汁饮料、矿泉水、太空水。
2、水产品加工业:紫菜、海带即食品及黄色深加工品,烤鱼虾、鱼罐头、鱼松、海洋保健食品。
3、果蔬加工业:槟榔芋、榨菜、绿笋、葡萄、草莓、龙眼、魔芋、马铃署、生姜、油奈等特色产品深加工,果蔬保鲜储藏运输。
4、食用菌加工业:食用菌保鲜储藏运输,食用菌烘干品精包装,食用菌生物制品。
5、林产品加工业:纤维板、刨花板、胶合板、竹胶板、竹木漆器具、竹木藤草工艺品、玩具、竹木日用品及家具。
6、粮食、饲料加工业:精制大米、精制粉干、系列饼干、混合饲料。
7、肉蛋乳加工业:肉制品系列生熟加工食品、烤鸭、咸蛋、松花蛋系列,牛羊鲜乳、酸乳、学生饮用奶,禽蛋孵化。
三、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重点工作
(一)制定发展规划
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区域资源优势,选准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方向,尽快编制出本级政府的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防止盲目发展和重复建设。
(二)建设原料生产基地
在现有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基础上,重点抓好优势农产品良种繁育、引进、试种、技术推广工作,强化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做好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工作。要根据我市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发展规划,有计划地建设农产品生产基地,并与当地农产品加工企业相配套,形成布局合理、专用、优质、稳定的优势农产品原料生产、加工一体化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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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立以龙头企业为核心的产业化运行机制
在有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中积极引导推广公司 基地 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鼓励和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特别是龙头企业通过定单、合同、土地入股等形式,与更多的农户建立有效利益联结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形成市场引导企业,企业带动基地,基地连结农户的产业化运行机制,使企业通过定向投入、定向服务、定向收购等方式,与农户之间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共同体。
(四)重点建设农产品加工示范区和扶持培育龙头企业
围绕我市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发展规划,按照专业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的发展思路,发挥区域优势,突出地方产业特色,依托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着力建设粮油食品、果蔬、食用菌、茶饮料、畜禽、水产品、竹木工艺等一批农产品加工业示范区,促进全市初步形成若干个大的特色经济带、经济区,实现全市农产品加工业快速协调发展。以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为重点,在全市建立一批农产品加工一体化示范工程。积极鼓励支持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实行优质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科研开发、生产加工、营销服务一体化经营。择优扶持培育100家省市级农产品加工业龙头企业和一批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使其尽快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关联度大、带动能力强、具有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和具有“小而精”、“小而特”、“小而专”产品的企业。引导支持企业加快引进新技术,开发新产品,提高农产品加工水平和产品的科技含量,增强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
(五)强化农产品科技创新体系和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组织企业参加全省项目成果交易会,鼓励农产品加工骨干龙头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所联合组建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中心,帮助有条件的农产品加工骨干龙头企业建立技术开发中心。组织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展各类人员培训,帮助企业引进各类专业人才。
参照国际标准,抓紧制订和健全我市地方特色农产品加工制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创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重点为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和出口创汇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帮助企业建立质量控制体系,收集整理国内外主要农产品加工制品质量标准并公布和组织实施;建立动植物检疫,农药、鱼药残留检测,环境质量检测,出口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并与示范基地、龙头企业形成良好服务网络;抓好质量认证工作,加强对农产品加工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测和检查,完善有关法规并严格执法。
(六)扶持和发展中介组织
加强农产品加工业行业协会、专业技术服务等中介组织建设。发挥各种专业化中介组织在提供社会化服务、开展行业自律、防止无序竞争、打击假冒产品、协助解决国际贸易争端、向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政策措施
(一)给予有力的金融、财政支持
1、金融部门对农产品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给予重点优先的保障。各级商业银行要将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作为信贷工作的重要内容,及时满足农产品加工企业合理的资金要求。尤其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向农户收购农产品和为完成国内外定单生产所需的流动资金,有关银行应给予重点保障。
2、放宽农产品加工企业基本建设项目贷款抵押条件,确定合理贷款期限。对农产品加工业企业新建、扩建、技改项目,属于创新研发新产品项目、出口创汇项目、引进先进生产工艺及装备的项目都应视为可信项目,放宽担保抵押条件。各级金融部门要积极帮助农产品加工企业争取贷款,当年新增加贷款中,对农产品加工企业贷款努力达到30以上,其中,农村信用社对农产品加工企业贷款要占新增贷款的60。
3、地方财政要积极扶持成立农产品加工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财政要从预算中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用于扶持成立农产品加工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各家商业银行应大力支持成立农产品加工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成为信用担保公司的协作银行。
(二)落实税收支持政策
1、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引导国内、外资投向农产品加工业及其产业化经营示范基地建设。由外商提供技术的,允许外商控股,并可以技术入股,最高可达35。
2、实施走出去战略。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特别是龙头企业到境外创办企业、设立营销网点、建立市场营销网络。对企业作为实物投资的出境设备、器材、原材料等,凭有关证件享受国家出口退税和资金、外汇管理等支持政策。允许境外带料加工装备企业将获利后五年内所获利润充实资本金。企业境外投资返回利润享受所得税“二免三减半”政策。版权所有
3、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创新。对农产品加工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所发生的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扣除。
4、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与科研所、大专院校实行产学研结合,进行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鼓励有条件的龙头企业建立科研机构或技术研发中心,建立产品质量安全卫生检验检测中心,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研发资金应不低于销售收入的3。农产品加工企业从事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技术创新和建立研发中心、建立产品质量安全卫生检验检测中心所需费用可以在税前列支。
5、农产品加工企业引进国内没有的技术和设备,要落实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6、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要落实暂时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7、要落实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进项抵扣率由10提高到13的政策。
(四)其它配套措施
1、解决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用地问题。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时,在占补平衡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城镇和工业建设农用地转用指标。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利用调剂、整理和置换等办法,优先安排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及产品市场潜力大、带动力强、出口创汇企业的发展建设用地,简化土地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做到成熟一个审批一个。对成片开发“五荒”山地面积达100亩以上的用地,按所在地段使用权出让地价标准减征60,五年内免征城镇建设配套费。对村镇和旧城改造中盘活存量的土地,可按盘整出来的面积置换建设用地。其盘活存量的土地和新征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收入,要用于农产品加工示范区和工业园区的开发和建设。土地使用权在规定使用年限和用途范围内,经土地管理部门核准办理有关手续后,可转让抵押和继承。允许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产品加工企业依法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兴办农产品加工示范区、产业化经营基地和企业。探索农产品加工企业以银行按揭方式向工业园区购买土地。
2、电力部门要优先保证农产品加工企业的供电。农产品加工企业享受农业用电优惠价格。
3、市经贸委、计委、科技局、农办应大力扶持农产品加工企业研发的技改项目、五新项目、科研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科技创新基金项目、农业新技术推广等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立项和经费。
(五)切实加强对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把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作为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加快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实现农村现代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繁荣农村经济的重点,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将其列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对不同地区、不同特点的农产品加工业要实行分类指导、注重实效,避免“一刀切”“一哄而起”或搞重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订出台相关的扶持政策和意见。
各级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乡镇企业、经贸、外经贸、国土资源、财政、科技、卫生、金融、税务、环保、工商、质检、电力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转变职能,改善服务,共同推动农产品加工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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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文章标题: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机关各部门:
为深入实施“工业立县”战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强化招商引资,实施借力发展
1、完善招商机制。建立五项招商新机制。信息收集机制,捕捉、搜集、整理、分析招商信息,落实部门跟踪,加强对接。专业谈判机制,根据重大招商项目所属行业,建立产业谈判小组,吸收企业专业人士参加。政策完善机制,组建政策研究工作小组,根据大项目特点开展政策方案研究,包装一批有质量的项目推出对外招商。重大项目快速谈判决策机制,快速反应,快速服务,快速决策。服务机制,建立重大项目服务小组,加强跟踪落实、跟踪服务,协调解决项目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实施招商贴补。对落户工业园区(工业区)的工业招商项目,按项目投产后(自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起2年内)的实际投资额6‰给予引进者经费贴补,一般性项目单个最高贴补额为15万元。鼓励引进国内500强企业、中国驰名商标、名牌产品企业和境外投资项目,优先安排落户。对引进实际投资额10亿元以上重大工业项目的有功单位和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嘉奖,经认定项目全部投资到位正式投产后,一次性贴补招商单位工作经费50万元。

3、鼓励引进优质项目。凡落户在园区内新办工业企业自批准注册登记之日起2年内,同时符合年产品销售收入100万元/亩以上,企业年净入库税收4.5万元/亩以上,且年净入库税收达到200万以上要求的,给予一次性地价10的奖励,每增加税收30万元提高一个奖励百分点,最高奖励30。上述企业在园区内经营期限必须承诺达到十年以上。

4、加大外资招商力度。凡引进外资新办工业企业的,按实到外资中用于土地、厂房、设备投资额的0.8给予引进者经费贴补。新引进入园外商投资项目且交清土地出让金,注册资金在200万美元以上,实际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投产后按实际土地出让金的10一次性给予奖励。对世界500强企业或实际利用外资20xx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5、强化招商考核。引进千万元以上项目,缴清土地出让金且自具备开工条件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建设的,或12个月内建成投产的,在引进单位招商引资考核基本得分基础上,给予加计分;项目不能如期开工的,当年不作招商引资任务认定;项目“四率”完成情况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在年终考核中与评先记功相挂钩。具体考核按照县委、县政府招商引资考核办法执行。

6、鼓励本地人士创办企业。积极引导本地人士新创办企业,鼓励寓外人士、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新创办企业的实际投资额,可视同企业落户乡镇(街道)、园区或牵头联系服务单位的招商任务,但不予招商经费贴补。对符合进入园区条件的企业,鼓励入园集聚发展。

7、建立项目落地责任分工机制。招商单位负责协调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催缴项目用地定金(土地出让金的20),协调项目开工建设,督促协议履约。工业园区(工业区)负责协调项目可研、环评、安评、初步设计等协调服务,代理审批(备案)手续;组织图纸审查,把好规划关;收缴土地款,提供项目施工条件。招商部门负责督促招商项目按期开工,协助制定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做好项目开工、建设协调服务工作。工业项目决策咨询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与项目联审联批,在承诺时限内办结项目审批(备案)手续。项目服务小组、联系部门负责项目进度跟踪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困难、问题。

8、加快推进引进项目建成投产。进一步优化项目推进服务,严格执行工业园区(工业区)项目管理办法,鼓励引进项目加快投产。建立工业招商项目通报督查制度,及时公布招商及项目推进进度。进一步加大园区项目清理力度,对已签约超过六个月未落地开工项目、已开工未按约定时间建成投产项目、已投产但开发建设面积比例不足1/3或实际投资额不足协议投资额25的项目纳入清理范围,分类进行清理。

二、加大财政扶持,推进园区建设

9、实行园区项目优先原则。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园区内基础设施建设的补助,其中,龙游工业园区每年安排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1000万元,城南工业区每年安排500万元;凡园区建设项目优先申报列入国家和省市级重点项目计划,争取上级专项资金扶持;对入园企业在生产要素配置上给予重点倾斜。

10、提高工业园区配套服务能力。加快园区综合区块开发,推进工业区公建项目建设,鼓励政府服务部门在工业园区建立服务窗口,引导工业园区三产配套发展。企业在龙游工业园区和城南工业区综合区块按规划要求建设职工宿舍,对用工稳定在200人以上、符合社会保险参保要求的企业,按规范程序取得土地的地价款给予20补助,如所建宿舍对外出让的,则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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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补助部分。凡引进资金用于园区配套服务项目建设的,其引资额按引进工业项目同等考核。

11、促进企业集聚发展。引导招商引资项目、新办企业和搬迁企业向园区集聚。凡县外引进入园新办企业(含租用标准厂房企业),从批准注册登记之日起,缴纳的增值税属县级所得部分,前三年全额贴补给企业,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贴补给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属县级所得部分,五年内全额贴补给企业。县内园区外企业进园落户的,以该企业近三年最高应税额为基数,企业新增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城市建设维护税属县级所得部分减半贴补五年。上述企业在园区内经营期限必须承诺达到十年以上,其财政贴补部分,由县财政按该企业每年应贴补总额的50先给予兑现,其余部分,在企业经营期满十年后一次性兑现。

12、完善工业园区管理体制。进一步促进工业园区和城南工业区管理职能转变,完善园区税收管理体制,提高服务水平和项目推进、招商管理等综合协调能力。

13、鼓励建设标准厂房。鼓励社会各类资本在园区内建设标准厂房。标准厂房自建成之日起五年内出租收入所需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属县级所得部分给予全额贴补。标准厂房转让中的营业税和契税,分别按80和40由县财政贴补。标准厂房建设中的有关规费按县物价局龙价费〔20xx〕58号、县政府办公室〔20xx〕317号抄告单等规定标准执行。

14、优化区外工业布局。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点原则,统一规划建设乡镇工业功能区。对不具备进入园区条件的工业企业,引导进入乡镇工业功能区集聚发展。对落户乡镇工业功能区内的县外引进企业(含租用厂房的外来投资企业),从批准注册登记之日起两年内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属县级所得部分减半贴补给企业;县内搬迁企业以该企业近三年最高应税额为基数,新增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属县级所得部分,从投产之日起两年内减半贴补给企业。上述企业在集聚区内经营期限必须承诺达到十年以上,其财政贴补部分,由县财政按该企业每年应贴补总额的50先给予兑现,其余部分,在企业经营期满十年后一次性兑现。

15、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县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日常管理均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园区外向园区内集聚的企业财政结算与统计口径基数部分归原乡镇(街道),新增部分由工业园区(工业区)与原乡镇(街道)按5:5分成;乡镇(街道)、部门为工业园区(工业区)新引进的项目,招商引资额计入引进单位的考核业绩。

三、引导企业投入,鼓励做大做强

16、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做深、做细、做实项目前期工作,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加强项目储备,建立完善项目专家库、客商库、前期项目库,做到“投产一批、建设一批、开工一批、储备一批”,促进项目建设有序接替、良性循环。加快产业重大项目策划和建设,县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工业项目包装和申报工作。

17、鼓励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对企业实施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410产业”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市级以上重点技改项目计划。[本篇于 -网址为--未经过网站同意转载此文均为抄袭后果自负]每年开展技改投入前二十名评选活动,对采用国际、国内先进设备且当年完成技改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前20名企业,在项目投产后,根据设备先进性,按设备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财政资助,最高资助额为20万元。工业园区(工业区)招商引资新办企业,在协议投资额内的项目投资额不予贴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减半贴补,同一项目如获上级补助则不重复贴补。

18、企业新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建成投产后年新增入库税金300万元(剔除财政返还部分)以上的,以该企业近三年最高应税额为基数,新增的增值税、所得税属县级所得部分三年减半贴补给企业。被认定为省级以上成长型中小企业、微小企业的,一次性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

19、鼓励企业引进国外先进设备和技术。对企业引进符合国家鼓励类项目(20xx版)的国外先进设备、先进技术发生的投资额,按海关统计口径,每美元贴补0.02元人民币。

20、技改项目建设中涉及的各项规费按县物价局龙价费〔20xx〕58号、县政府办公室〔20xx〕317号抄告单等规定标准执行。项目建设允许企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重大工业项目建筑需分期实施的,在通过平面布置图规划论证基础上,允许企业一次性办结规划等行政性审批。企业实施分期工程时报规划与建设部门备案并交纳规费,相关部门做好项目管理与服务,并及时办理有关证件。

21、优先安排工业用地。每年从省下达用地指标中切块专用于工业发展。对确需在园区外建设涉及耕地的工业项目所用折抵指标,亿元以上项目按1万元/亩收取,其他项目按1.5万元/亩收取。

四、鼓励技术创新,转变增长方式

22、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凡完成省及省级以上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含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攻关项目)、重点高新技术产品项目,创建省及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且有市级以上科研成果,在本地组织投产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开发省级工业新产品,通过省级鉴定并在本地组织投产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列入国家级新产品并在本地组织投产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不含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专项费用),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在顺延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加速折旧。

23、鼓励申请国家专利和开发专利产品。建立企业科技孵化园,促进专利产品、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加快企业信息化建设步伐,对列入省企业信息化建设示范企业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列入省企业信息化建设试点企业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

24、鼓励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列入省级循环经济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通过省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被评为省绿色企业的,在清洁生产审核补助基础上,再补助5万元。鼓励企业节能降耗,对年能耗3000吨标煤以上、节能技改投入500万元以上、当年能耗降低8以上的企业,经综合认定后,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25、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对企业淘汰国家明令禁止的落后生产能力,在省补助基础上,再按省补助标准一次性给予补助。企业转产后新办的工业企业,从批准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属县级所得部分减半贴补给企业。

五、引导特色竞争,培育产业集群

26、注重培育产业集群。做强特种纸、笋竹加工二个特色型产业,做大机械电子、纺织服装二个发展型产业,提升食品、化工、建材三个传统型产业,整合各种资源对产业集群发展所需空间、要素、服务给予重点倾斜。

27、完善产业集群培育政策。凡引进入园的特种纸、笋竹以及产业相关企业,实行供地优先;凡入园集聚投资3亿元以上的特种纸项目和投资1亿元以上的笋竹项目,以及弥补特种纸、笋竹产业链薄弱环节的重要项目,经投产验收,认定投资足额到位后,在享受现有政策标准的基础上,其享受全额贴补年限再顺延一年;对新引进的造纸、笋竹产业项目招商补助按7‰计,招商补助最高限额25万元,由产业协会或企业引进的,直接补助给产业协会或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特种纸企业和300万元以上的笋竹企业,自开工之日起,即可办理创业“绿卡”,享受规定的优惠待遇。

28、鼓励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建立专门为产业集群服务的中介机构。鼓励建设技术中心(产品研发中心)、项目服务中心、质量检测中心、信息服务中心、现代物流中心、电子商务中心及海关、商检、环评等中介服务机构。由县内企业投资创建产业集群中介服务机构,根据不同资质等级,一次性给予5-10万元的资助;部门单位引进具有二类以上资质中介服务机构或省级以上服务机构来龙设立分支机构,一年以后,视同该单位完成当年新引进招商引资任务项目数,并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经费资助。

29、降低创业门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企业注册登记的前置审批;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20xx万元,母子公司总资本达到3000万元的企业组织,即可申办集团公司;凡不使用政府资金的工业项目,取消立项审批,实行备案、核准制;设立公司制的企业,经县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技术出资可占注册资本的35。

30、鼓励企业创建品牌。对获得“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知名商号”、“浙江名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国家免检产品”、“证明商标”、“国家原产地域保护产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31、设立台阶奖。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5亿元、3亿元,且当年净入库税收分别达到20xx万元、1000万元、600万元的,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经营者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若企业连续进档的,则按最高档补足奖励。凡利用本企业产品的产业链,在本县范围内带动相关企业发展形成整体销售10亿元以上,且该龙头企业年销售额达3亿元以上,净入库税收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2、鼓励企业上市。建立县政府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指导与服务。对企业争取上市需追缴原享受优惠政策的税款属县级所得部分在500万元以内给予全额贴补;企业进入辅导期当年度新增所得税县级所得部分,按50比例贴补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对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优先安排用地和审批;股票公开发行后,按新增融资额(必须用在龙游)的千分之二对企业领导层和相关人员进行奖励,最高数额不超过50万元;企业上市当年度依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以上年实交数为基数,超过全县平均增幅的县级所得部分由财政全额贴补企业。

33、被确认为省级的农业龙头企业,自确认之年起,以该企业近三年最高应税额为基数,新增缴纳的增值税县级所得部分和新增营业税部分,前两年全额贴补给企业,第三至第五年减半贴补给企业;新增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城市建设维护税属县级所得部分前五年全额贴补给企业,且由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企业贷款贴息和新产品开发奖励。被列入省农副产品加工示范企业的,一次性资助3万元。

六、拓宽出口渠道,鼓励外贸出口

34、鼓励企业出口创汇。工业企业产品出口(以海关年度统计为依据),在省奖励的基础上,按出口规模分档递增奖励,500万美元以下的,每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500(含)—1000万美元部分,每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1000万美元以上部分,每美元奖励0.04元人民币;出口本县农产品及其加工制成品,在上述奖励基础上,每美元再奖励0.02元人民币。每年安排外贸发展基金20万元,主要用于外贸、外资促进及外贸公共事务处置。

35、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市场。企业参加由县政府组织的浙洽会、食博会、广交会、义博会、华交会等境内外贸易展会的,展位费给予50补助,最高补助额为1.5万元。

36、引导企业积极应对贸易技术壁垒。对企业实施CE(欧盟产品安全)、ROHS(电器设备有害物质)、HACCp(食品安全)、SA8000(劳工安全责任)等产品认证第一次检验检测,实际出口额发生后,按实际出口额的1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

37、支持出口企业积极参加国外反倾销应诉。对应诉企业诉讼费给予补助,一家企业一宗案件补助1.5万元,多家企业同一宗案件共同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七、加强协调服务,优化发展环境

38、加强工业立县的组织领导。分管工业的副乡(镇)长、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原则上要进党委(党工委)班子,各乡镇(街道)要调配3名以上干部协助分管领导抓工业。在乡镇(街道)部门综合考核办法中要进一步突出对工业发展指标的考核。

39、实行项目决策咨询制度。进一步深化工业项目决策咨询制度,完善决策环节。所有工业招商项目、技改项目一律实行决策咨询,未经决策咨询的工业项目,工业园区可以引进项目意向的方式预收土地款,但不得签订正式协议,不得落实具体地块,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项目建设手续。经过决策咨询的项目,按照“一次决策,限时办结”的要求,各部门必须开通绿色通道,并限时办结,由工业园区(工业区)或落户乡镇(街道)确定专人予以全程代理,除需上报审批的项目外,在资料齐全情况下,按规定期限完成各项手续。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决策咨询小组牵头对投资项目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对履约不到位的企业,在土地、税收等政策上给予相应调整。

40、强化企业服务机制。每年开展“工业服务月”活动,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对重点项目和重点产业由县领导负责联系,对5000万元以上项目指定一个部门负责服务,对亿元以上项目建立专门的服务班子,为项目实施提供优质服务。

41、控制和规范经济检查和收费。切实规范行政机关的执法检查行为,坚决纠正重复检查行为和以罚款为目的的执法检查活动。实行重点企业检查报批制度和收费“准收证”制度,除举报投诉性事件外,对未经批准的各类检查和乱收费行为,企业可以向县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投诉。县行政服务中心涉企收费和罚没款统一监管专窗负责对县内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监管。收费对项目审批涉及的中介机构收费,经物价部门统一核准后在县行政服务中心公开,未核准的事项一律不得收费。

42、协调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服务产品、完善服务机制,改进信贷考核办法,提高对工业企业的贷款比重。每年推荐一批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引进国外设备项目和技术领先、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列为信贷支持重点,加强银企对接。实施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建立国有独资担保机构。引导中介担保机构为工业企业开展担保业务,其为工业企业担保的业务,按年度日均余额一次性给予2的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5万元。鼓励引进域外商业银行来龙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对引进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经费补助。

43、建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20xx年财政安排工业发展专项资金3000万元,并视财力状况逐年增加。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园区内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技改贴息、科技三项经费以及政府专项支持工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44、尊重企业家爱护创业者。全力营造尊重企业家爱护创业者的社会氛围,提高企业家的政治待遇;本县出台的经济政策和措施要给企业家知情权和参与权,注意倾听企业家的意见和建议;重视企业家培训,对由政府牵头推荐参加高校MBA学习并毕业,获得毕业证书后,一次性给予学费50的资助;评选先进个人、劳动模范等,在同等条件下,企业家、创业者应予优先;企业家、创业者到境外进行经济考察,可由政府牵头,企业家协会组织。

45、鼓励引进人才。企业因工作需要聘用的县外人才,可以不迁户口、不转人事关系,由人事劳动部门发给《人才绿卡》,在职称评定、社会保险、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本地人员同等待遇,并根据有关材料为其建立人事档案,其工龄给予连续计算。

46、加大产业工人培训力度。利用现有条件,开展产业工人培训,为产业发展提供配套服务。鼓励企业招收就业困难人员和失地农民。企业对就业困难人员和失地人员的招工委托培训或订单培训,由相关部门帮助培训。劳动密集型企业开展大批量招工的,劳动力市场优先给予举办劳务交流大会,并免收职业介绍费。

47、建立健全经济主体争先评选活动。对贡献大、投入多、发展快、诚信好的工业企业,由县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十强工业企业”、“工商企业纳税前五十名”等评选活动,予以公开表彰。

48、理顺各项优惠政策。凡享受民政福利、资源综合利用、高新技术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工业园区(工业区)企业等各项国家和当地政府优惠政策的企业,可就高选择一项政策享受,但不得多项享受。凡新申报或企业名称变更、经营地址变更需重新申报享受上述政策的企业,由县政府政策联席会议统一审定。

八、其他

49、本《意见》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县级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和部门职能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县纪委监察局、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大对《意见》落实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对不落实和不兑现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50、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县委〔20xx〕27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本《意见》中相关表述与其他文件政策表述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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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农产品品牌培育战略的意见


关于实施农产品品牌培育战略的意见

关于实施农产品品牌培育战略的意见(20xx年6月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市“学苏北精神、促济宁跨越”动员大会和中央、省委今年1号文件精神,整合特色优质农产品资源,打造地方名优农产品品牌群体,提升名优农产品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在全市实施农产品品牌培育战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农产品品牌培育战略的重要意义

农产品品牌是衡量农业现代化和产业化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是农产品进入市场的重要标签。在农产品市场国际化、高端化、品牌化快速推进的新形势下,全面实施品牌带动战略,发展品牌农业,是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重要手段,是推进农产品消费结构换代升级的重要力量,是优化调整农业结构的有效途径,是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的迫切要求,也是发展现代农业、实现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农产品品牌培育战略的重大意义和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实施农产品品牌培育战略作为加快发展和提升现代农业整体水平的关键举措,采取有效措施强力推进,务求取得新突破。

二、总体要求和任务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突出重点产品、打造知名品牌”的要求,以微山渔湖产品、鱼台大米和杞柳编织品、金乡大蒜和小米、嘉祥小尾寒羊和山药、邹城食用菌和黄金梨、任城苗木和甜瓜、泗水优质西瓜、汶上芦花鸡、梁山鲁西黄牛等传统优势农产品为重点,以全面提高特色优质和传统优势农产品质量水平和竞争力为目标,以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经纪人队伍为载体,以市内外经贸洽谈会和农产品展销博览会为平台,以培养农民经纪人、经销商和搞好农产品营销推介为手段,坚持“企业主体,市场导向,政府推动,重点培育,创保并举”的原则,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提高我市农产品品牌上市率,支持做大做强名牌农产品,提高我市农产品附加值、市场竞争力,打造享誉海内外的孔孟之乡农产品品牌体系,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

(二)任务目标。通过实施农产品品牌战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农产品品牌培育、发展和保护体系,培育更多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影响力和辐射带动力的农产品品牌。到20xx年,全市新增山东省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30个以上,新增全国驰名商标2个,新完成绿色、有机食品认证150个,在淡水产品、大蒜圆葱、食用菌、肉鸭蛋鸭、苗木杞柳等十大优势产业产品中形成4—6个区域性优势农产品大品牌,培育出一批生产规模大、标准化水平高、竞争实力强的知名品牌和农业龙头企业。

三、工作措施

实施农产品品牌培育战略,发展品牌农业,培育农产品品牌,应从创建品牌、保护品牌、发展品牌多个层次上下功夫,突出抓好八个环节的工作。

(一)大力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夯实农业品牌基础。质量是品牌农业的根本。以健全完善农业质量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和农业标准推广应用体系为重点,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通过制定和实施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实行全程质量标准控制。着力抓好农产品标准化种养基地建设,把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与推进农业品牌培育战略有机结合。做到质量有标准、生产有规范、过程有监测、销售有标志、市场有监管,打牢农业品牌发展基础。

(二)着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培育农业品牌主体。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行业协会是农业品牌培育经营的主体。各地要培育、扶持有较强开发加工能力和市场拓展能力的龙头企业,围绕优势主导产业产品,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专业协会,引导企业与农户之间建立稳定的产销合同和服务契约,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

(三)扎实开展农产品“三品”认证,提高品牌农产品质量。把开展无公害、绿色和有机农产品认证,作为农业品牌培育的重要基础。按照“统一规范、简便快捷”的原则,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加快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步伐。根据国际通行规则和国际市场需求,依托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和优势特色农产品产业带建设,加快发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

(四)鼓励支持农产品商标注册,促进农产品品牌上市。推进农产品商标注册是农业品牌化工作的重要环节。不断增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纪人、种养专业户等生产经营主体的商标意识,鼓励支持农产品商标注册。重视特色农产品商标注册,防止商标恶意抢注和侵权行为。加强与工商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切实帮助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解决商标注册和商标保护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积极开展名牌农产品推荐认定工作,树立良好品牌信誉和形象。积极组织开展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推荐工作。严格操作规范和程序,确保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整合现有地方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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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品牌资源,通过评选认定,推出一批影响大、效益好、辐射带动强的名牌农产品。

(六)加大营销推介力度,提高品牌农产品市场影响力。品牌营销推介是将品牌优势转变为市场优势,实现品牌效益的重要措施。各地对认定的名牌农产品,通过参加博览会和展销等系列活动,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积极推介和宣传品牌,扩大地方名牌农产品的知名度、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

(七)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农产品品牌培育健康发展。依法保护品牌,维护品牌的质量、信誉和形象,是保障农产品品牌工作健康发展的关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者要及时曝光,依法惩处;对恪守信用者进行表彰奖励。品牌主体要强化自律意识,切实加强品牌质量保证与诚信体系建设,不断提高产农产品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依法经营品牌,自觉维护品牌形象。

(八)建立农村经济信息网络,构筑农产品信息发布平台。为不断提高我市品牌农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加快建立功能齐全、高效快捷、覆盖面广的市、县(市区)、乡三级农村经济信息网络体系。建立名优农产品资源、农产品加工营销企业、经纪人与经销商队伍数据库;及时搜集整理和分析预测国内外名优农产品市场需求动态;定期发布各地名优农产品生产情况和供求信息,宣传推介名优农产品知名品牌,指导品牌农产品生产,促进品牌农产品产销有效对接,促进品牌农产品顺畅销售。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农产品品牌培育工作的领导,市里成立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农办、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市渔业局、市环保局等单位和有关县市区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农产品品牌培育推进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委农工办(市政府农办)。负责整个活动的组织协调和调度指导。建立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市场拉动,以品牌促营销、以营销兴产业、以产业促增收的工作运行机制,扎实推进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

(二)落实相关责任。按照“一切工作具体化”的要求,细化实化措施,落实工作任务,把推进农产品品牌工作各项任务目标,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相关县市区和具体责任人。市里每年举办两次农民经纪人、经销商规模培训班,开展二到三次大型农产品展销推介活动。建立项目合同管理制度,层层签订合同,实行目标管理。

(三)加大政策扶持。各级要加强政策引导,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科学规范品牌经营。加快制定、完善和落实扶持品牌农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在人力、物力、财力上切实加大对发展品牌农业的投入,建议市财政每年列支200万元预算资金作为实施农产品品牌培育专项资金,重点用于经纪人培训、信息平台建设和开展农产品展销推介活动,建立规范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设立专账,实行专款专用。


关于加快推进都市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快推进都市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快推进都市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快推进都市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加快都市农业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上级要求和有关政策,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加快全区都市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如下:

一、扶持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

1、鼓励粮食生产规模化,稳定粮食生产。继续实行种粮大户补助,对种植水稻2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每亩补助20元。

对在征地复耕后,实行规模种植、集中经营的,每亩补助基础设施费300元。

2、鼓励发展精品高效农业,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大力发展精品蔬菜、瓜果、花卉、苗木等农产品,对蔬菜瓜果50亩以上、花卉30亩以上、苗木100亩以上、精品养殖10亩以上的规模种养殖基地,享受如下政策:

(1)新建和扩建蔬菜、瓜果、花卉、苗木等精品农业基地,经营业主需要自行建设改造的沟、渠、路等基础设施,按实际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新增连片面积50亩以上,土地流转合同期限5年以上的规模经营单位和个人,前三年给予每亩每年100元的土地流转补助。

(3)加强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发挥农业项目的生产、生活、生态功能。规模种养殖场环境改造及绿化建设给予投资额3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万元;区定生猪养殖小区实施污水处理达标排放的,给予每年5万元的补助。

3、培育农产品购销队伍和公司加农户的发展模式,每年评选6-10个购销量大、带动力强的农产品购销大户或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组建农产品配送和连锁经营等新型流通模式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扶持。

4、积极扶持农村专业合作和中介组织发展壮大。经民政和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业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一次性补助登记费5000元,正常开展活动、成效显著的每年每家补助活动经费1万元,被评为省、市级示范性专业合作组织的,除享受市奖励外,区配套奖励2万元。对运作规范、带动力强,在农产品产加销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专业合作组织和种养殖示范场,给予重点扶持。

5、市、区级农业龙头企业根据其对农业产业带动和地方财政贡献情况给予奖励。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列入市补助范围的技改项目,按规定比例给予区级配套;农产品加工企业参加各类展示展销活动,给予适当补助。

6、鼓励建设“农家乐”等休闲项目。道路等外围公共基础设施由政府适当配套。业主自行建设的景点,给予投资额4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进入企业按照我区鼓励服务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享受。

7、对科技含量高、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实行“一品一策”。 

二、大力发展生态绿色经济,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8、实施“沃土工程”,培肥地力。规模种植大户使用区内养殖小区的有机肥,运费给予适当补助。

区内有机肥料厂年生产商品化有机肥400吨以上,每吨补助100元;农户购买本区生产的商品有机肥5吨以上,每吨补助100元。

9、使用杀虫灯、性诱剂、防虫网等无公害生产设施,补助投资额的50。

10、促进农产品树品牌、上档次。产品获得市级以上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的,按工商、质监部门的奖励措施实行;获得农博会等其它各类市级以上品牌荣誉的,金奖奖励5000元,银奖奖励20xx元;注册商标成功每只补助3000元。

产品取得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的每只奖励1万元,取得中国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定的,每只奖励5万元。

三、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大力发展设施农业

11、新建普通钢大棚连片在5亩以上的,每亩补助20xx元,连片在20亩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每亩3000元进行补助;连栋钢大棚、智能温室按投资额的30进行补助。

12、推广应用新型农业机械。

(1)对购置农机部门推广的先进适用农业机械及设施的(市、区农经网均有公示),一般按机械、设施价格的30补助,种养业示范基地和农机服务合作社、农机专业大户可适当提高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50。

(2)对农机部门组织的购置新型农业机械和设施,用于性能考查和适应性试验的,按机械及设施价格的70补助。

(3)联合收割机购置补助按“镇农机〔20xx〕11号”文件规定执行。 

13、规模种养殖户安装喷滴灌及温湿调控设施的,给予投资额40的补助;建造保鲜冷库补助设备投资的30;为解决产销运输问题,购买自备运输车辆补助投资额的20,最高不超过1万元。

四、加快农业技术创新,提高农业科技水平

14、新创办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民营农业科研机构,经验收达到区级农业科研机构标准的,给予10万元内奖励,并在农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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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项目立项和经费安排上优先考虑。

15、对新列入省市、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农业科技(科普)示范基地的给予10万、5万元奖励,申报农业科研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16、引进、试验种养殖新品种和适用技术,可以向科技部门申报项目,经审核后立项的给予科技经费支持。

17、对列入国家级、市级农村科技服务机构(农业科技专家大院模式服务中心、农业龙头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农村区域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星火培训学校、民营农业科研机构)、星火项目、金桥工程和农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承担单位,分别给予10万、5万元奖励。

18、加快农业信息化步伐,加强农民信箱登记、业务培训和村联络点建设,每年评选一定数量的农民信箱优秀村联络员和农民信息员给予奖励。

五、加强动物防疫

19、实行动物免费防疫,免疫药剂全额由区财政支出;基层防疫人员费用根据区畜牧站核定,区、镇(街道)各承担一半;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费用全额由区财政支出。

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文章标题: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进一步加大统筹区域发展力度,推进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加快欠发达地区发展的紧迫感
1、我省历来重视欠发达地区的发展,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加快欠发达地区发展的政策意见。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省委、省政府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着眼于优化全省生产力布局,积极推动欠发达地区跨越式发展,努力使欠发达地区的发展成为我省经济新的增长点,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进一步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当前我省欠发达地区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但发展的基础仍然比较薄弱。衢州、丽水及所辖县(市、区),泰顺、文成、永嘉、苍南、平阳、磐安、武义、三门、仙居、天台、淳安等欠发达地区的总体发展水平还比较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任务很重。“十一五”时期是我省基本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目标的攻坚阶段,各级各部门必须从全局的高度,按照统筹区域发展的要求,合力推进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
二、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3、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加快建设文化大省的战略部署,从优化全省生产力和人口布局出发,着眼于提高欠发达地区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和质量,进一步拓宽扶持领域,加大扶持力度,创新扶持方式,推进欠发达地区经济持续较快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使我省在统筹区域发展方面走在全国前列。
4、主要目标:积极推进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逐步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十一五”期间,欠发达地区人均生产总值增长速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达到全省平均水平,社会事业加快发展,力争到20xx年大部分欠发达县(市)接近全省基本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
5、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把加快欠发达地区发展的工作着力点放到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上,放到提高人口的整体素质上,从根本上缩小区域之间的发展差距。
——因地制宜。按照全省“三带两区”总体布局,充分发挥欠发达地区的自身优势,大力发展特色产业,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加快人口内聚外迁,进一步优化生产力和人口布局。
——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快交通、电力、水利、环保、渔业、旅游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加大扶贫开发力度,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分类指导。在全面支持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的同时,在财政转移支付、扶贫开发、生态补偿等方面,重点向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和经济特别困难的地区倾斜。
三、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6、积极推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温福铁路、衢常铁路、舟山连岛工程、温州半岛工程和台缙、丽龙、龙丽高速公路等交通项目建设,积极实施已确定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研究规划一批扶持欠发达地区的基础设施项目。加快省道干线改建,加快县际、县乡公路改造和“康庄工程”建设,增加省级补助。继续完善海岛交通设施,加快乡镇渡航船及配套码头改造,进一步解决海岛群众出行难问题。
7、加快能源基础设施建设。调整优化电力设施布局,大力推进三门核电厂、丽水滩坑电站等建设,推进规划内优先发展序列的抽水蓄能电站前期工作,鼓励欠发达地区因地制宜发展风电、太阳能、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加快欠发达地区的电网建设与改造,逐步实行欠发达地区与省电网同网同价。“十一五”期间,省电力部门安排60亿元,用于欠发达地区220千伏、110千伏电网建设与改造。
8、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快龙游沐尘、三门佃石等水库和洞头陆域引水工程、滩坑库尾防护工程(外舍防护工程)建设,推进町步水库和楠溪江供水及引调水工程的前期工作。研究规划好一批水源工程,结合航运等功能,综合整治衢江、常山江、江山江等钱塘江上游河道。积极支持欠发达地区加快推进万里清水河道、千万农民饮用水、灌溉节水、生态流域建设和水土保持等工程建设。加快抗灾避险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欠发达地区加快推进城市防洪、千库保安等工程,加大瓯江、飞云江、鳌江等标准江堤的建设力度,加强小流域治理,切实提高欠发达地区抗台防洪的能力。加快海水淡化产业发展。“十一五”期间,省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用于支持海岛地区海水淡化工程建设。
四、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
9、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继续深入实施《浙江省特色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和《浙江省有机食品产业发展规划》,重点支持欠发达地区建设一批绿色农产品基地、有机农业基地和特色畜禽生态养殖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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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一县一品、一镇一品的具有区域特色的农业生产格局。降低政策门槛,支持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大力发展设施农业和节水农业,加强种子种苗工程基地建设,不断提升欠发达地区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十一五”期间,省级有关扶农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欠发达地区的比例每年不低于三分之一。
10、积极发展生态型工业。按照三大产业带布局和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规划,支持欠发达地区建设一批无污染、低污染的工业项目,支持欠发达地区因地制宜发展块状经济,形成一批有竞争力的特色产业。加快欠发达地区工业园区生态化改造,积极支持工业企业加强污染治理,开展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支持欠发达地区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发展港口物流业。“十一五”期间,省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专项资金继续切出一定比例,重点支持欠发达地区发展无污染工业项目。
11、大力发展旅游业。加快编制欠发达地区旅游专项规划以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重点发展生态旅游、海洋旅游、红色旅游、民俗风情旅游以及“农家乐”休闲旅游,形成有特色的旅游景区(点)和旅游产品。加强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基地的保护和建设。加快景区设施以及通往景区的道路建设。“十一五”期间,加大省旅游专项资金向欠发达地区发展旅游业的倾斜力度。
12、加快发展外向型经济。积极支持衢州、丽水市设立海关。浙洽会、消博会、义博会等涉外投资贸易洽谈会,要为欠发达地区参与展示提供优惠条件。“十一五”期间,省级外贸发展基金每年安排20xx万元,专项用于扶持欠发达地区调整外贸结构,发展外向型经济。
五、积极推进城乡一体化
13、加快城市化进程。修编完善欠发达市县的城市总体规划,增加欠发达地区城乡规划编制补助经费。支持衢州、丽水加快市区建设,更好地发挥区域中心城市的作用。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实施“小县大城”战略。按照“规模适度、功能完善”的要求,继续大力培育和发展中心镇,整合规模小的乡镇,引导农村居民逐步向城镇集聚。
14、加快农村新社区建设。进一步完善欠发达地区村庄规划,深入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促进自然村落撤并和中心村建设。加强农村环境整治工作,积极开展改水、改厕、改线、垃圾集中收集处理、生活污水处理等农村环境整治工作,建设绿色生态家园。村庄整治专项资金要进一步向欠发达地区倾斜。
15、加强农村劳动力培训和转移。积极支持欠发达地区农村劳动力培训示范基地建设,争取到20xx年欠发达县(市)都能建成一个培训示范基地。加大欠发达地区农(渔)村劳动力特别是青年农民的素质和技能培训力度,促进农村劳动力向城镇和二、三产业转移。“十一五”期间,省财政每年安排的“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专项资金,用于欠发达地区农村劳动力培训和转移的比例不低于60。
六、加快发展社会事业
16、坚持把教育放在优先位置。积极支持欠发达地区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义务教育,全面普及高中段教育,大力发展中等教育,加快建设教育强县(市)。加大“四项工程”实施力度,重点向欠发达地区贫困家庭倾斜。加大对欠发达地区职业教育的投入,重点用于支持骨干职业学校和实训基地建设,加强职业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资助贫困家庭学生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十一五”期间,对全省欠发达地区免交义务教育学杂费的经费由省财政全额转移支付。同时,加大对困难家庭子女课本费、生活费补贴转移支付的力度。
17、加大科技扶持力度。全面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欠发达市县乡(镇)由省市两级派驻科技特派员。积极推进欠发达地区农村科技信息网和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建设,积极做好农技人员联基地、联大户工作。“十一五”期间,省级科技经费用于欠发达地区的比例要逐年提高,对欠发达地区申报的科技项目,省科技部门要适当降低门槛予以支持。同时,省科技厅每年安排3000万元,用于实施欠发达地区科技引导和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科技特派员专项、星火计划和科技兴海计划。
18、加大人才扶持力度。加强人才培训力度,继续安排欠发达地区教师、医生到省有关单位学习进修;各部门举办的各类干部培训班,对欠发达地区学员免收培训费或给予优惠。加强人才交流,有计划地组织省直单位、发达地区干部与欠发达地区干部的双向挂职锻炼;有计划地从录用到省级机关的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中选拔一部分到欠发达地区挂职;积极组织省内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卫生医疗机构和优质中小学轮流选派优秀教师、骨干医生和科研人员等到欠发达地区工作,或开展培训、咨询、技术服务;积极组织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和硕士、博士服务团等活动。省“人才强省战略”专项资金切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支持欠发达地区人才培养和引进。
19、加强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责任制和省级调剂金制度,支持欠发达地区加强社保扩面和资金征缴工作,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支持欠发达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加强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不断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制度,逐步提高救助水平。“十一五”期间,省财政按已定标准对欠发达地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常住人口给予资金补助。同时省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欠发达地区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水平以及“三老人员”补助标准,加强农村五保对象的集中供养工作以及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建设。
20、支持发展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加强欠发达地区图书馆、文化馆、特色博物馆、文物保护等文化设施建设以及群众体育运动设施和场所建设,合理配置资源,充分发挥现有设施的作用。加强欠发达地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加快实施欠发达地区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十一五”期间,省“文化阵地工程”建设专项基金,重点向欠发达地区倾斜;省财政继续按已定标准对欠发达地区实施“农民健康工程”予以补助。同时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支持欠发达地区公共卫生和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
七、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21、加快生态功能区建设。进一步完善生态功能区规划,加快制定欠发达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积极引导欠发达地区加快构建与生态环境保护相适应的生产力和人口布局。加快欠发达地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修复,重点支持欠发达地区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
22、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积极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增长情况,省级财政逐步增加用于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预算安排,并向欠发达地区倾斜,重点用于支持欠发达地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污染治理以及环境监测监察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探索排污权交易和水权交易的办法,逐步建立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
八、积极做好扶贫开发和结对帮扶工作
23、深入实施欠发达乡镇奔小康工程。加大产业化扶贫力度,积极组织引导有实力的农业龙头企业到欠发达乡镇建立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普遍开展“一户一干部”的帮扶活动,为低收入的农户提供小额贷款和“短、平、快”项目。创新机制、强化责任,加强省级部门、经济强县、经济强镇与省重点扶持的欠发达乡镇的结对帮扶。加大下山脱贫和“小岛迁、大岛建”工作力度。实施地质灾害避险移民工程,优先建设用于安置避险移民的基础设施。“十一五”期间,省财政逐年增加欠发达乡镇奔小康工程专项资金。同时继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重点水库地区、高山地区中地质灾害频发区、偏僻海岛地区村庄的异地脱贫以及特困农户“廉租公寓”建设的补助。
24、深入实施“山海协作工程”。积极鼓励和支持省内相关产业向欠发达地区转移。按照欠发达地区发展规划和产业导向,每年确定一批山海协作工程重点项目,列入省级重点项目。依托省级开发区,创造条件建立山海协作示范园区,鼓励引导山海协作企业向园区集聚,在项目报批、土地供应、银行融资等方面对入园企业予以支持。进一步拓宽山海协作领域,逐步向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人才等领域拓展。“十一五”期间,省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山海协作工程。
25、进一步加强结对合作和结对帮扶。深化杭州、绍兴与衢州,宁波、湖州、嘉兴与丽水,宁波与舟山的结对合作以及杭州、温州、金华、台州的内对合作,各市的经济强县(市)要与结对帮扶地区或辖区内的欠发达县(市)建立一对一的培训、就业联动帮扶体制,引导和支持欠发达县(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定向转移就业。继续办好鄞景、金磐异地扶贫开发区,加快建设灵江山海协作示范区。
26、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利用目前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资源,加强对欠发达地区基层党员干部的教育培训。“十一五”期间,要进一步解决好欠发达地区集体经济薄弱村村级组织办公用房问题。同时,在原有专项资金的基础上,每年增加1000万元,用于解决欠发达地区集体经济薄弱村村干部误工报酬等问题。
九、进一步加强对欠发达地区发展工作的领导
27、健全工作机制。省委常委会每年听取欠发达地区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欠发达地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每位省委常委、副省长确定联系一个欠发达县(市、区),有关市每位市委常委、副市长确定联系一个欠发达乡(镇),定期到联系点调查研究,及时帮助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要根据欠发达地区的实际研究制定干部考核办法。
28、进一步加大财政、金融、用地支持力度。省财政逐步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交通、水利、电力、环保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文化、教育、卫生等建设项目,适当增加省投资比例或降低地方配套比例。对欠发达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下山移民、“小岛迁、大岛建”等项目,在土地安排、国债项目支持上给予倾斜。
29、加强舆论宣传。大力宣传中央和省委统筹区域发展的政策举措,总结宣传推进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的好做法好经验,引导欠发达地区干部群众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自力更生、奋发有为的精神,进一步发挥自身比较优势,扬长避短,实现又快又好的发展。
30、省直有关部门和11个市要根据本意见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和配套政策。
海岛地区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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