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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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方案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xx〕56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市20xx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和《××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xx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方案的通知》(景政办发〔20xx〕197号),为做好我乡20xx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筹资工作,进一步扩大新农合覆盖面,确保新农合工作健康持续发展,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各村20xx年参合人数不低于20xx年度参合人数。全乡参合人数在20xx年基础上增加653人(各村需完成参合人数见附件1)。
(二)20xx年12月20日前全面完成20xx年度新农合筹资工作。
二、参合筹资对象
(一)农村居民(含外出打工、经商、上学、人户分离的农村居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农合。
(二)失地农民、农垦系统、林场、各类开发区的农村居民,可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禁止超范围参加新农合,避免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重复参保。
三、筹资原则与标准
(一)筹资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多方筹资、专款专用”的原则,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农合。
(二)筹资标准
20xx本文 年筹资标准为140元/人,其中:个人筹资20元,各级财政补助120元。
四、参合筹资方式
(一)农村居民个人缴费。
(二)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农村居民参合。
(三)经民政部门核准后的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优抚对象的农村居民的参合个人缴费,由民政部门按筹资标准代缴。
(四)经人口计生部门核准后的独生子女父母、不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只生育两个女孩且采取绝育措施的夫妻参合个人缴费,在具体补助标准未出台前按照“先收后退”原则,先向个人收取参合费,具体补助政策出台后退还个人参合费,以保证筹资工作的顺利开展。
已符合民政部门资助对象的,并得到金额资助的计生资助对象以民政资助为准,不再重复享受。民政办和计生站要进行资助对象相互核准确认,并将确认资助对象花名册于20xx年10月30日前报乡卫生院,做到不重不漏。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村委会要加强对新农合筹资工作的领导,将20xx年度新农合筹资工作作为年内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予以落实,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确保新农合筹资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二)深入宣传,广泛动员
各村委会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标语等宣传渠道,大力宣传新农合政策及相关知识,引导农民群众自觉自愿地参加新农合。对在外务工及散居等农村居民,要通过多种方式与其取得联系,做到合作医疗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坚持农民自愿参合原则
在筹资过程中,各村委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坚决贯彻“农民自愿加”的原则,严禁采用行政强制措施,强制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农民垫资或代缴参合资金,严禁虚报参合人数。各村委会要认真统计辖区内农业人口数,应参合人数、实际参合人数,民政、计生部门资助人数,做到数据准确,真实可信。
(四)规范缴费工作
严格加强对收费机构及工作人员的管理,提前向农村居民公告,让农村居民明白缴费时间、地点和收费机构、工作人员。收取农村居民参合费用时,要以户为单位,及时开具《云南省社会保险缴费款收据》,不得使用其他收费标据。
(五)确保资金入库
加强资金管理,及时将参合费用汇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专用账户,乡镇和村级资金停留时间不得超过7天,严禁滞留挪用。对已经缴纳参合费用的农户,要以户为单位,及时核发《合作医疗证》,确保农村居民及时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
(六)加强信息收集工作,确保信息准确
在筹资工作启动后,要严格按照《新农合参合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项目规范》(普卫办〔20xx〕160号)的要求,全力做好参合人员个人信息的收集工作,同时做好信息录入工作,确保与省新农合信息系统对接和信息网络平台建设。
(七)严格执行筹资工作旬报制,确保工作落实
为准确掌握全县20xx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及筹资情况,确保新农合筹资工作的顺利完成。各村从20xx年10月开始直到筹资结束,于每月10日、20日、30日填报《××自治县20xx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进度统计表》。
(八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方案第2页

)科学合制定补偿方案
20xx年新农合筹资标准提高后,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在综合分析历年补偿方案运行和基金使用等情况的基础上,结合筹资标准的提高,科学合理的制定补偿方案,适当扩大受益面和提高保障水平。一是20xx年新农合住院补偿最高限额30000元;二是20xx年参合农民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三是统筹补偿方案要重点提高在县、乡、村级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的补偿比例;四是适当提高乡村两级医疗机构门诊补偿比例和封顶线,要与住院补偿付线和补偿比例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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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20xx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中医药局《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xx〕68号)和云南省20xx年第三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培训会议精神及《临沧市合管办关于20xx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修订的指导意见》(临合管办发〔20xx〕1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新农合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互助共济、大病统筹、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便民利民、公平公正、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通过新农合制度的建立,逐步使农民群众树立风险共担、互助共济意识,达到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的目的。
第五条
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动员和政府的组织引导,使全县新农合覆盖率以乡镇、村为单位均达100%,覆盖人口以县为单位达95%以上,实现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乡、疑难重病不出县的目标。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主任,分管副县长任常务副主任,发改、人事、监察、审计、卫生、财政、民政、农业、公安、扶贫、计生、教育、劳保、广电、食药监局、残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及参合农民代表组成的××县新农合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合管委),具体负责新农合的领导、组织、协调、管理、监督、考核、奖惩等工作。县合管委下设新农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管办)在县卫生局,为新农合经办机构,由县卫生局局长任县合管办主任。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新农合组织机构,各村(居)民委员会也要成立新农合管理小组。
第七条
县合管委内设督查办公室,由县监察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监督全县新农合相关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严肃查处违规违纪和贪污、挤占、挪用、截留、套取新农合基金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章
参合对象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户口在本县内的农村居民(含外出务工、经商、上学的农村居民)、因城市和小城镇建设征用土地后的农转非人员(但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除外),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农合。
第九条
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居民享有规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补偿及对新农合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十条
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居民,有按期缴纳新农合基金和遵守各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十一条
因户口迁移离开本县或死亡的,其所在村委会应在30日内报告所在乡(镇)合管办,乡(镇)合管办在接到报告之日起7日内到县合管办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
基金筹集
第十二条
20xx年新农合基金的筹集标准为人均140元,即由中央财政补助60元/人,省级财政补助60元/人,个人缴纳20元组成。
第十三条
民政资助对象和计生资助对象基金筹集
(一)民政资助对象:农村低保户、五保户供养对象和边境一线边民由各乡(镇)负责统计上报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核定审批人数,启动贫困医疗救助金直接划拨到新农合财政专户解决个人缴纳部分。
(二)计生资助对象:经计生部门核准后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不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只生育两个女孩且采取绝育措施的农村夫妻参合个人缴费,由县计生局按照相关规定代其缴纳个人缴费部分。
已符合民政部门资助对象的,并得到全额资助的计生资助对象以民政资助为准,不再重复享受。
第十四条社会各有关组织和团体对新农合的资助经费用于参合农民的医疗补偿;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村民大会讨论同意,可以由集体为参合农民缴纳自筹部分。除民政部门、企业和社会团体为特定人群资助参合资金外,不得有任何其他形式的代垫、代缴,严禁虚报参合人数。
第十五条
新农合基金筹集时间为每年的1月至12月,次年1月至12月享受。不能逾期补缴合作医疗基金,也不能返还已缴纳的合作医疗基金。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十六条 全县新农合基金由县合管办统一管理,选择当地商业银行设立基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收支平衡、超支不补、结余转用、利息滚存。
第十七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第2页

 县合管办负责审核汇总补偿医药费用,报财政部门复核开具申请支付凭证,提交代理银行办理资金结算业务,直接将资金转入定点医疗机构的银行账户,做到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
第十八条
县合管办要建立健全新农合医疗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审计制度,严格执行基金的支付、查询、转移程序。县财政局要保证及时足额支付新农合基金。
第六章基金分配与使用
第十九条
基金的使用遵循以大病补偿为主,兼顾广泛受益、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略有节余的原则。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因发生自然疾病或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所支出的药费、住院费、手术费、常规检查费、处置救治费等补助。
第二十本文 条
新农合基金实行门诊统筹+住院统筹模式,并设立医疗基金和风险基金。
(一)医疗基金分为门诊基金和住院基金。门诊基金实行门诊统筹模式,占总额的35%,县、乡、村两级实行现场减免;住院基金实行住院统筹模式,占总额的65%。为方便群众,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现场减免;县外住院费用由本人垫支,经县合管办或乡镇合管办审核后在县人民医院报销窗口或在乡镇卫生院兑现补偿费用。
(二)风险基金按年度筹资基金总额中提取3-5%,统一上缴市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管理。风险基金提取总额达到当年筹资总额的10%后不再提取(如某年度基金结余较大,可一次性提足10%)。出现因人为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当年病人数异常增加等原因,使得合作医疗基金入不敷出时才可动用风险基金。
第二十一条
报销补偿规定:
(一)普通门诊补偿比例:在新农合减免范围内,乡、村两级门诊每次按处方值的45%补偿;县级门诊辅助检查按总费用的30%补偿。村卫生室月门诊平均处方值不超过25元,乡(镇)卫生院月门诊平均处方值不超过35元,县级门诊辅助检查平均值不超过90元。每人每年累计最高补助限额(封顶线)为200元,且不设起付线。
(二)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偿比例:慢性病人的门诊用药仅限于《基本用药目录》内的原发病用药,对符合规定的慢性病门诊费用按50%报销补偿,县级就诊辅助检查按30%报销补偿,全年最高补偿限额(封顶线)为20xx元;对无能力住院治疗又必须长期服药的精神病人,纳入精神病家庭治疗管理,所发生的费用按照60%的比例进行补偿,每人每年最高补偿额为3000元。以上补偿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现场减免,补偿资金从门诊统筹基金中支付;符合住院条件的慢性病,则按住院补偿标准执行。
(三)大病住院补偿比例:乡级80%、县级65%、市级50%、省级40%,住院次均费用不得超出上年同期的2%;起付线为乡级100元、县级200元、市级300元、省级600元;封顶线为每人每年3万元(以每位参合农民年内实际获得住院补偿金额累计计算)。对参合农民在一年内患同一种疾病连续转院治疗的,只计算其中最高一次起付线;对持有相关证明的残疾人、五保户、特困人群、精神病人、住院分娩等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取消起付线,直接按正常补偿比例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参合孕产妇住院分娩:在严格限价的前提下,正常单胎顺产住院分娩每例一次性定额补助400元。难产、手术剖宫产每次补偿按单病种定额付费执行。产后并发症、合并症住院治疗执行住院补偿规定(不再享受定额补助)。特困、贫困孕产妇可申请医疗救助给予二次补助(具体由民政部门根据相关救助制度予以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其他补偿规定:
(一)为保障外出农民工及经商、读书等对象的切身利益,对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同级医疗机构进行补偿。
(二)对到没有列入定点医疗机构,但又属于特殊的专科医院就医的医疗费用,按同级医疗机构补偿标准下调10%进行核销;对未经转诊审批(自行)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的,则按同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标准下调10%进行补偿;对自行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一切费用原则上不予补偿。
(三)到临沧市三院(精神病院)住院的精神病人和临沧市妇幼保健院分娩的孕产妇,医院只能按县级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对患者进行收费,县农合办将按县级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对其进行补偿。
(四)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基本药品目录》外的药物,一律不得纳入或变相纳入补偿范围,目录外用药费用占总药费的比重,乡镇级(或一级医院)不得超过5%,县级(或二级医院)不得超过10%。
(五)参合农民在日常生活和劳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若无他人责任,则纳入相关补偿范围(不含不予支付的项目),比照相关补偿规定执行;对于不能提供可靠证据证明无他人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则不予报销补偿。具体办法参照《××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意外伤害住院补偿暂行办法》执行。
(六)既参加新农合又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的农民住院,享有与未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农民等同的补偿待遇。患者可以凭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和医院费用清单、出院小结或出院证等复印件和相关部门证明(在校学生凭学校证明或学生证、外出务工凭用工单位或村委会证明)、保险公司结报单据等材料到县合管办办理规定内的补偿费用,但保险公司与县合管办双方补偿的费用总额不得超过被补偿人的医疗费用总额。
(七)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如其父母愿意缴纳次年全家人员参合费的,从出生之日起可随父母一起享受当年补偿待遇。
(八)参合农民在门诊检查后随即住院,与当次住院密切相关的门诊检查费用纳入当次住院医药费用一并计算;建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患者入出院报告制度,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收治住院患者,必须在2日内向县、乡合管办报告,并经合管办核实,未经核实的住院病人医药费,县合管办在审核报账时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
转诊规定:
(一)为满足参合群众就医需求,参合农民在市内住院的不需办理转诊证明,可自主选择当地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市外住院的则必须办理转诊证明,否则不予报销一切费用。但因在市外务工、读书、经商、探亲等参合农民因生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原则上可选择当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二)实行市外相邻县住院费用补偿政策,即勐捧镇忙耿村委会、丫口村委会的参合农民到龙陵县勐糯镇卫生院住院治疗,可享受县域内同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且不视为转诊。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纳入新农合基金中报销:
(一)医疗服务项目类
1.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或其它非基本医疗费用。
2.就诊车旅费、急救车费、会诊费(经申请批准的住院远程医疗会诊费除外)及医疗保险费等。
3.住院期间的陪床费、本人要求享受的特殊病房、特殊护理费、特殊检查费及手术病人安全保险费;自购药物、非诊疗性药物、基本药物目录以外的药物费用。
4.首次到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属补偿范围10%的费用、对二次再到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及未按规定转诊发生的一切费用、未按规定办理的300元以上特殊材料及血液及血制品使用审批手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未执行住院患者入、出院报告制度发生的一切费用。
5.未经物价、卫生、财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自定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6.各种超过130元单项基本常规辅助检查未经患者知情同意、医疗机构审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7.超出省、市、县合管办规定补偿标准的一切费用;超出规定的门诊次均费用(县级检查平均值不得超出90元、乡级门诊不得超出35元、村级门诊不得超出25元)和住院次均费用(不得超出上年同期的2%)。
8.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9.县外发生的一切门诊费用。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
1.各种美容、整形、健美手术、镶牙医药费用及使用整形、健美器具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的费用。
4.责任意外伤害(交通肇事、打架斗殴、酒后致伤、医疗事故、自杀自残、有主动物致伤等)、责任性食物中毒、急性酒精中毒、吸毒、戒毒、性病治疗、功能恢复性治疗(假肢、义齿、义眼、视力矫正、气功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犯罪行为所致疾病导致的医药费。
5.婚检、计划生育手术;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6.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责任人承担的医药费。
第二十六条
参合农民医疗补偿费用结算办法:
(一)参合农民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各种补偿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补偿标准先行垫付,现场直接补偿给参合患者。
(二)参合农民到县外就诊住院的,先由参合人员自己垫付住院费用;出院后,须在3个月内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本、转院证明、出院小结或出院证明、费用发票、治疗费用清单到户口所在地乡(镇)合管办或县合管办审核后进行核销补偿;超出3个月后申请住院补偿的,原则上不予补偿,但确因外地就医交通不便、报销材料不全需补充或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造成的时间推迟可酌情考虑延期。
第二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办法:
(一)定点医疗机构为参合患者所垫付的各种补偿费用,按照《××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资金申报材料暂行规定》备齐报销材料后当月与县合管办进行一次性结算补偿,县合管办经复核无误后于次月15日前将资金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二)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每个月到县合管办结算一次,当年费用必须在当年度内结清。因定点医疗机构审核把关不严和未及时上报所造成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
第七章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以方便农民就诊,技术、功能合理,机构属性平等为基本原则。
第二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需具备的条件:
(一)全县范围内具有合法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与医疗机构工作相关的专项医疗技术许可证和人员技术合格证。
(二)遵守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行政部门的规章制度,业务管理规范,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好,重视医德医风建设,社会评价好。
(三)严格执行有关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执行新农合的有关政策规定,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认真履行与新农合管理和经办机构签订的协议。
(四)建立健全与新农合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有必要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县级、乡级定点医疗机构配备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原则上采用发布公告、自愿申报、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签订协议、文件确认、动态管理等程序。
第三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新农合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是全县74个村卫生室、7个乡镇卫生院、县人民医院、妇幼保健院、宏达中医院;住院定点医疗机构是县内为7个乡(镇)卫生院,县人民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县宏达中医院;县外为乡级以上非营利性的当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其中精神病人定点在临沧市精神病医院(市三院)。
(二)县合管办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包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审核与费用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实行协议管理及年检制度。
(三)县内的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人员、房屋、设备的建设与管理,不断提高诊疗水平,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转诊,为新农合参与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严格执行技术诊疗规范,不得乱开药,滥用大型检查、放宽入院标准等。
(四)县内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切实做到县、乡、村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同药、同质、同价,保证用药安全。
(五)定点医疗机构要在本单位的显著位置公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资料,对参合人员的医疗费用要单独建账,并有义务提供审核费用所需的诊治资料及账目清单。
(六)定点医疗机构要免费如实为参合者提供处方、病历、统一的住院收据、病情诊断证明书、医药费用清单、出院证和转诊审批表等相关报销证明材料;严禁开具假证明、假处方、假病历、假票据。
(七)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接受合作医疗管理、监督机构、有关职能部门和群众的监督,有损害参合农民权益的,参合农民可向乡(镇)合管办和县合管办投诉、举报。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
县合管委负责对全县新农合工作进行考核,对新农合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予以表彰。
第三十三条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加强财务管理,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审计部门应定期对新农合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提高或降低报销范围、报销标准的。
(二)侵占、挪用、贪污、不及时拨付新农合基金的。
(三)管理不善,造成新农合基金严重亏空的。
(四)其它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追回经济损失;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其定点资格,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属医务人员个人行为的,取消其新农合处方权,由县卫生行政部门按《执业医师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对新农合工作领导、配合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违规行为时常发生,影响新农合工作正常运行的。
(二)不严格执行新农合基本诊疗目录、药品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分解收费、乱收费,不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的。
(三)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不坚持首院、首科、首诊负责制,推诿病人,随意转诊,随意放宽入院标准,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滥用大型检查设备、重复检查的。
(四)医务人员不验证、登记而诊治,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的。
(五)违反新农合用药规定,开人情方、大处方,不按规定限量用药,开过时、超前日期处方的或不按规定开出院带药处方的。
(六)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或与患者联手造假,将自费药品、保健用品以及日常生活用品串换成基本用药的。
(七)自费药品、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超基本范围诊疗服务项目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签名而发生医疗费用的。
(八)采用伪造假病历、假医嘱、假处方、滥开发票等手段套取新农合基金的。
(九)其它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
新农合参与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向其追回已补偿的医药费用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暂停当年新农合补偿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将本人的合作医疗证借给他人就诊或盗用他人合作医疗证的,一经查获,立即没收合作医疗证,在本年内不得再享受减免。
(二)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新农合补偿基金的。
(三)私自涂改医药费用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或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授意医护人员作假的。
(四)利用新农合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
(五)门诊和住院费用虚报、重报的。
(六)其他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出具假发票、假证明或挪用、套用、占用新农合基金行为者,将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是乡村医生的取消乡村医生资格;属国家工作人员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查处;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方案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xx年12月31日结束。20xx年度印发的实施方案自行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方案由××县新农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省、市、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政策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参合对象及个人缴费标准

(一)参合对象和规定。凡户口在本镇行政区域内的农业人口都可以参加新农合。参合对象必须以户为单位(以户籍人口为准)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个人参合资金,中途不得参加或者退出。外出务工人员在外参加了社会(职工)医疗的,可以同时在户籍地参加新农合,但两种或多种保障待遇之和不得超过医疗费用总额。母亲在本县参合,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新生儿可在出生30天内凭生育证、出生证、户口簿按当年人平筹资总额缴费后,自缴费之日起随母亲享受出生当年新农合待遇(婚出人员只能在婚入地参合)。复原退伍军人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后,可在2个月内补办参合手续,按当年人平筹资总额缴费,自缴费之日次月起享受新农合待遇。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参加了学生医疗保险的,不再参加新农合。

(二)个人缴费标准。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

二、住院统筹补偿

(一)住院补偿起付线和补偿比例

1.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150元,住院时间超过平均住院日(8天)后,超过天数按每天25元的标准缴纳住院起付线费用,住院起付线外基本医疗费用全报销。

2.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300元(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住院补偿起付线为250元),补偿比例75%。

3.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700元,补偿比例55%;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医院住院补偿起付线500元,补偿比例65%。

4.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1000元,补偿比例50%。

5.外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1200元,补偿比例为50%。

(二)住院补偿封顶线

每人每年累计补偿金额最多12万元。

(三)外地住院

外出务工农民原则上应选择务工当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必须在住院3天内向县合管办(0739-8237098)电话报告患者姓名、家庭住址、病情、住院医疗机构名称及经治医师联系电话等,经核实批准后方可享受补偿,不报告登记或未经核实批准的不予补偿。

三、门诊统筹补偿

(一) 门诊统筹补偿形式

1.门诊统筹分为普通门诊补偿和特殊门诊补偿两种形式。

2.普通门诊限在镇定点医疗机构、定点村(居)卫生室就诊和补偿;特殊门诊限在省、市、县、镇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在镇专职审核员或县合管办申请补偿。

(二)普通门诊补偿

普通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50%。普通门诊基金按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分配至农民个人帐户,以户为单位在年度内限额使用。普通门诊实行“即付即补”模式,只能按就诊次数结算补偿,不得累计补偿。镇卫生院门诊次均费用不超过40元,村(居)卫生室门诊次均费用不超过30元。

(三)特殊门诊补偿

特殊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60%,每人每年最多补偿1800元。特殊门诊可按年度累计一次性结算补偿。

(四)传染性肺结核门诊辅助治疗补偿

已确诊的传染性肺结核,在县疾控中心全程规范化治疗的,其门诊辅助检查费、辅助治疗药品费全免,按每人1200元的标准,由县疾控中心包干使用,纳入特殊门诊补偿范围。

(五)狂犬疫苗接种补偿

在预防保健机构、定点村(居)卫生室接种狂犬疫苗的,定额补偿100元,纳入普通门诊补偿范围。在县疾控中心注射狂犬病免疫血清的,按60%的比例补偿,最多补偿300元,纳入特殊门诊补偿范围。

(六)门诊一般诊疗费补偿

镇卫生院,门诊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10元,新农合补偿8元,患者负担2元;村(居)卫生室一般门诊诊疗费收费标准为5元,新农合补偿4元,患者负担1元。收取门诊一般诊疗费后,其它基本费用取消。

(七)门诊统筹补充规定

参合农民到省、市级定点医院住院的,按省、市规定和县合管办审定标准即时结报;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非定点村(居)卫生室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不予补偿;跨镇就诊的普通门诊费用一律不予补偿;没有定点村(居)卫生室的村(居)由参合农民自主选择就近的定点村(居)卫生室就诊补偿或由镇卫生院统筹安排。

四、工作经费

凡在2013年9月15日前完成任务的村(居)按2元/人计提工作经费;

在9月30日前完成任务的村(居)按1.6元/人计提工作经费;

在10月15日前完成任务的村(居)按1.2元/人计提工作经费;

在10月31日前完成任务的村(居)按1元/人计提工作经费;

10月31日到11月15日完成任务的村(居)按0.5元/人计提工作经费,11月15日后完成任务的不计提工作经费。要求票款同步,凡只缴款未交参合人员花名册、票据者一律不予认可完成任务和兑现工作经费。

五、绩效考核

1.截止2013年11月30日,对完成征缴任务的工作片、村(居),每超过1个百分点,分别加2分、1分,此项加分最高分别不超过10分、5分;对未完成征缴任务的工作片、村(居),每低1个百分点,分别扣2分、1分,扣完本项工作基本分为止。

2.凡提前1个月完成征缴任务的工作片、村(居)分别加2分、0.5分,以此类推。对率先完成任务的三个工作片给予以通报表扬并相应予以加绩效考核分1分。

3.新农合票据由各驻村(居)干部到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签字领取, 11月31日镇里将对新农合收据进行统一销票,凡丢失票据者,每少1本分别扣工作片、村(居)2分、4分。

六、工作要求

所有参合人员必须资料准确齐全,要求各村(居)认真核对参合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


为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减轻农民大病医疗负担,逐步解决“因病返贫、因病致贫”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政办〔20xx〕31号)、《关于印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卫农〔20xx〕89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屯溪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修订)。
一、指导思想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通过建立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不断增强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能力,全面提高我区农民医疗保健水平,努力建设“和谐屯溪”。
二、基本原则
(二)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遵循以下原则:
1. 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
2. 以住院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统筹和住院分娩的原则;
3. 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的原则;
4. 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节余、逐步调整的原则;
5. 严格管理、民主监督、公开办事的原则。
三、组织管理
(三)成立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区政府分管领导为副主任,区政府办、发改委、农委、财政局、卫生局、人事局、民政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农民代表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在区卫生局,主任由区卫生局主要负责人兼任。负责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
(四)成立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由区纪检委主要领导任主任,区人大、政协相关负责人任副主任,区监察局、审计局、物价局、法制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农民代表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在区监察局,主任由区监察局主要负责人兼任。负责对全区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补偿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工作。
(五)各镇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领导组,由镇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镇长任副组长,镇财政、民政、卫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六)各村确定一名协管员配合做好村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宣传、人员登记、医疗基金的筹集上缴工作。
(七)各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1. 区卫生局:负责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做好新农合工作的协调和医疗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工作;
2. 区财政局:负责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经费和配套资金的预算和拨付工作;
3. 区民政局:负责统筹农村五保户、特困户个人缴费部分及大病救助工作;
4. 区发改委:负责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5. 区人事局、区编办:负责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编制和人员的落实工作;
6. 区审计局: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基金审计;
7. 区物价局:负责农村医疗机构、药店销售药品的价格监督工作;
8. 区农委:配合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工作;
9. 区监察局:负责各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的监察工作。
四、经办机构
(八)设立黄山市屯溪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主要职责:
1. 负责办理农民医疗费用的补偿和结算;
2. 负责做好有关统计报表的上报工作;
3. 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报告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
4. 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价格及诊疗行为监督检查。
(九)各镇人民政府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站,人员由镇政府分管领导、镇财政所、卫生院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并确定一名财政所工作人员担任专管员,确定一名卫生院工作人员担任结报员,业务上接受区合管局指导。主要职责:
1. 在镇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和组织下,负责收取农民自筹基金,转拨参合农民补偿款;
2. 受区合管局委托,与农户签订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协议;
3. 向农户发放《合作医疗证》;
4. 负责所在镇参加合作医疗农户的信息资料收集、档案建立、统计台账等工作。
五、参加对象
(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对象为:我区农业在册户籍人口,以户为单位参加。
六、筹资与管理
(十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户在当年12月31日前,到所在镇经办机构以户为单位缴纳合作医疗个人参合基金,由经办机构向农户开具专用收款凭证,签订参合协议,发给《合作医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第2页

疗证》后,即为下一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对象。
(十二)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中央、省、区财政配套和农民个人交纳组成。统筹基金每人每年100元,其中农民以户为单位每人交纳20元。
(十三)农户交纳的基金由各镇人民政府组织收取或由农户直接到镇经办机构缴纳。
(十四)农村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合作医疗的基金由区民政局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农村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参合后因患大病重病发生住院治疗的费用,在合作医疗补助的部分扣除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过高或难以承担的,可向区民政局申请医疗救助。
(十五)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社会团体、个人、镇、村集体经济对农村合作医疗的扶持资金,可直接缴存到区财政合作医疗专户,该资金用于补助合作医疗基金。
(十六)由区财政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各项管理规定,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十七)镇合管站可设立短期收入过渡户,暂存由镇经办机构征收的农民个人缴纳的基金收入。收入过渡户的收入要及时缴入区财政合作医疗专户,月末无余额。收入过渡户除向区财政合作医疗专户划转基金等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
(十八)合作医疗基金均用于统筹账户。主要用于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住院费用补助、门诊费用补助、住院分娩定额补助等。根据当年合作医疗基金结余情况,可酌情增加补偿内容。
七、补偿范围与标准
(十九)补偿时效:按照“当年缴费,次年受益”的原则,参加对象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足农户自筹基金部分,享受合作医疗待遇从缴费次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凭《合作医疗证》及身份证到定点医院就医,按规定享受相应补偿。
(二十)补偿范围
1. 支付患者因病住院治疗费用。主要包括:住院期间发生的药品费、手术费、材料费、床位费、治疗费、化验费、检查费等。
2. 支付普通门诊、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慢性病包括:恶性肿瘤、肝硬化腹水、肾功能衰竭、高血压病ⅱ期以上(含ⅱ期)、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脑中风后遗症、肝豆状核变性、癫痫、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活动性肝炎等十种疾病。在区外医院普通门诊、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不予补偿。
3. 支付育龄妇女持证住院分娩定额补助。
4. 下列情况发生的费用不予补偿:
(1)首次参加合作医疗者,交费前已患疾病所支付的医疗费;
(2)自购药品、《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xx年版)》以外的药品费用、康复就医和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及未经区合管局同意自行转诊的医疗费用;
(3)因医疗事故、各种原因造成的集体性食物中毒所致的医疗费用;
(4)打架斗殴、自杀、自残、犯罪行为、酗酒、酒后闹事、吸毒、性病、交通事故等人为因素发生的费用;
(5)镶牙、配镜、装配假眼、假肢、义齿、美容、手术矫形等非治疗性医疗费用及输血、营养品、保健品等费用;
(6)就医交通费、陪伴费、伙食费用,请上级专家会诊的交通费、食宿费;
(7)住院病人故意拖延出院,经医疗鉴定小组鉴定,确认治愈或可治疗终结而拒不出院的,从鉴定确认的次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
(8)有挂名不住院或冒名顶替住院等欺诈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9)《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试行)》中其他不予补偿的项目。
5. 严格执行《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试行)》。对于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单次(项)检查和治疗费用在1000元以内按85%、1000以上按75%计入可补偿费用;单次(项)特殊材料费用,在1000元以内按70%、1000以上按60本文 %计入可补偿费用。在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到院外进行检查的费用计入当次住院医药费用,但检查费用按检查医院级别对应的补偿比例给予补偿。
6.住院床位费补偿规定:以镇卫生院8元∕床日,县级及以上医院10元∕床日标准,纳入总费用中按相关比例进行补偿。
(二十一)补偿标准
1. 住院医疗费用:在不同类别医院住院,住院费用在规定的起付线以上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偿(起付线以内自付)(见下表),在区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且医药费用超过起付线的病例,按规定核算后不足医药费用总额30%的按30%补偿。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不设起付线。一年内因患不同疾病,在区级及以上医院多次住院,只计算首次住院的起付线;患同一种疾病在不同级别的医院连续转诊住院,只计算最高级别医院的一次起付线。在镇卫生院多次住院,分次计算起付线。个人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用分次结付,参合者年度累计医疗补偿费用最高不超过50000元(包括慢性病门诊和住院分娩)。
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比例(单位:元)
医院 类别
镇卫生院
区级 定点医院
区外协议 定点医院
区外非协议 定点医院
起付标准
100
300
500
600
补偿比例
300元以下
30%
60%
1万元以下
50%
1万元以下
40%
300元以上
70%
1万元以上
60%
1万元以上
50%
2. 门诊治疗费用: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钱,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25%,每年度每户最多补偿不超过每户人均15元的总额;慢性病门诊补偿比例为40%,每人每年累计补偿最高不超过20xx元。
3. 参合人员持证住院分娩实行定额补助,正常分娩每次补偿200元,手术产每次补偿300元。产后并发症、合并症按照住院标准补偿。
4. 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分裂症、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等特殊病种的大额门诊治疗费用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执行。
5. 在中医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中药和中医诊疗项目,中医药治疗费用在同级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比西医治疗费用的补偿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在祁门县公立蛇伤医疗机构住院,参照区外协议医疗机构标准补偿。因精神病在市二院住院,补偿比例比其他区外协议医疗机构提高10个百分点。
八、就医程序及结算办法
(二十二)住院治疗:参合人员因病确需住院,可凭《合作医疗证》和本人身份证(16岁以下参合人员凭户口本,下同),选择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按统筹补偿方案直接办理医疗费用的补偿。
(二十三)转诊转院、急诊住院治疗:参合人员因病确需要转往区外医院就医者,应在首诊医院填写《转诊转院申请表》,经区级医院审核,报区合管局同意;参合人员因急重症疾病住区外医院,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与区合管局联系,备案同意。医疗终结后,由本人或其家属出具患者身份证、处方、出院小结、费用清单、收费收据等相关住院材料,到区合管局办补偿手续,补偿金由区合管局审批后,予以补偿。
(二十四)外出期间住院:参合人员外出期间急诊住区外医院(含务工、探亲等外出),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与区合管局联系,备案同意。医疗终结后,由本人或其家属出具患者身份证、处方、出院小结、费用清单、收费收据等相关住院材料,到区合管局办理补偿手续,补偿金由区合管局审批后,予以补偿。
(二十五)门诊统筹就医:普通门诊就医与补偿按《屯溪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办法》执行;慢性病门诊就医与补偿按《屯溪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偿暂行规定》执行。
(二十六)参合人员持证住院分娩:在区内定点医院住院分娩,经所住医疗机构审核确定为正常分娩后,直接垫付给参合人员。在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出院后凭《合作医疗证》、生育证、身份证、收费收据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合作医疗定点镇卫生院办理补偿手续。医疗机构每月汇总报区合管局结算。
(二十七)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1. 实行垫付制的定点医疗机构每月5日前应直接将参合者《住院医疗费用结算表》、专用处方、出院小结、费用清单、收费收据等相关住院材料上报区合管局,经区合管局、财政局审核无误后,与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结付。参合者同时参加商业保险的,可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补偿手续后,其原始发票复印件由定点医疗机构存档上报,原件交参合者到保险公司办理补偿手续。对同时参加两种由政府举办的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和在校学生,可享受两次补偿。但第二次补偿在新农合部门办理时,仅对第一次补偿后的余额进行审核和结算。
2. 区合管局每月将应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垫付补偿款的90%直接汇至定点医疗机构相关帐户,其余部分根据平时和年终考核结果按比例返还。具体考核办法由区合管局另行制定。
九、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及就诊管理
(二十八)实行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制度,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二十九)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程序,由各医疗卫生单位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十、奖惩及其他
(三十)对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区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十一)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本方案及相关配套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对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者,给予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单位领导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二)定点医疗机构不遵守管理规定,导致管理混乱,服务质量低下,由区合管局报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三十三)参合人员不遵守管理规定,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一经查实,除追回损失资金外,全区通报,同时取消当年及次年参合资格。
(三十四)年底可视合作医疗基金节余情况,组织安排当年未享受补偿的农户,以户为单位选一人参加健康体检。
(三十五)本方案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原《屯溪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屯政办〔20xx〕71号)同时废止。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

**区2013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
根据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调整2013年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的通知》(*卫农[20xx]59号)要求,结合我区新农合运行实际,为科学合理使用新农合基金,特制定2013年度新农合补偿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引导参合农民一般常见病首先在门诊就诊;确需住院的,首选区内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二)对必须到省市级大医院诊治的疑难重病,进一步提高其实际补偿比例,切实减轻大病患者经济负担,有效缓解参合农民看不起病和因病致贫(返贫)现象的发生。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门诊受益面;相对统一,分类指导,尽力保障,规范运行。
二、基金构成
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医药费用补偿。由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两部分构成。
(一)统筹基金。统筹基金是用于补偿参合农民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用的基金,占基金总额的90%,分为住院统筹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两部分,其中住院统筹基金占80%、门诊统筹基金占20%。
(二)风险基金。风险基金是从总基金中提取的专项储备资金。风险基金原则上保持在当年筹资总额的10%。提取后,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用于防范新农合基金超支风险。
三、基金筹集
1、筹资标准:农民以家庭为单位,2013年度个人缴费标准每人60元,中央、省和区级财政共补助280元。农村五保户、低保家庭、重点优抚对象和重度残疾人(一、二级)的参合金由区民政部门负责统筹解决。
2、参合对象:本区范围内农业户口农村居民,外出务工、经商、上学、失地农民以及无固定收入的城镇居民,长期居住在本区的外地农民等,均可以家庭为单位,在所在乡镇、村(居)参加新农合。农村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必须跟随家长一起参加新农合。2013年度出生的新生儿,可随参合父母自动获取参合资格并享受新农合相关待遇。
3、时间要求:参合农户须在每年11月底前缴纳参合金。
四、基金管理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由区新农合管理中心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
2、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管。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设立支出专户,按照规定及时审核、审批、支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金。
3、参合农民缴纳的参合金连同中央、省、区财政补助资金,全部进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收入专户。
五、定点医疗机构分类
将省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分为五类,分类设置住院补偿比例以及起付线的计算系数。
Ⅰ类:乡镇卫生院及在乡镇(不含城关镇)执业的一级医院。
Ⅱ类:在区城执业的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和市辖区的区直医疗机构。20xx年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已经超过全省区人民医院平均水平的Ⅰ类医院。
Ⅲ类:在省辖市执业的二级以下(含二级)医院和省属二级医院;被省卫生厅评定为三级医院的区级医院;20xx年次均住院费用水平已经超过全省市属二级医院平均水平的Ⅱ类医院。
Ⅳ类:在省辖市城区执业的三级医院(含省市属三级医院、社会办三级医院;含三级综合和三级专科);20xx年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已经超过全省市属三级医院平均水平的Ⅲ类医院。
Ⅴ类:被取消定点资格后重新获得定点资格未满一年的或被暂停定点资格后恢复定点资格未满9个月的医疗机构;因违规违纪而受未涉定点资格的处罚未满半年的定点医疗机构。Ⅴ类医疗机构不宜开展即时结报。其他无法对应前四类的医疗机构可参照或低于Ⅴ类执行。
省外新农合定点医院比照Ⅳ类确定补偿比例。
六、住院补偿
(一)一般住院补偿(不含意外伤害、住院分娩)
1、起付线和补偿比例。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次均费用水平、可报费用占住院费用比例、国家基本药物及安徽省补充品种的费用占住院费用比例等指标计算结果,分别设置不同的起付线。
在省内五类协议定点医院住院的可补偿费用补偿比例为:
医疗机构
分类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乡镇卫生院 区级医院 市一、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省外医院 被处罚
的医院
起付线 省定标准 省定标准 省定标准 省定标准 省定标准
补偿比例 85% 80% 70% 70% 55%
其中:①“国家基本药物”和 “安徽省补充药品”中的所有药品,以及“新农合药品目录”内的中药(含有批准文号的中药制剂)和符合新农合补偿范围的中医诊疗项目,增加10个百分点。②实行按病种付费病种的报销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③省外医院起付线为1000元,具体情况按省相关规定执行;区外乡镇卫生院起付线为400元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第2页

;Ⅴ类医院不足800元,按800元计算。④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包括:区外新农合协议定点医院、区外二级及以上医院、区外乡镇卫生院和区内协议定点医疗机构。⑤任何情况下,新农合基金支付的实际补偿比例不得超过85%。⑥乡镇卫生院的起付线由区合管中心测算确定,不足150元,按150元计算。
2、多次住院起付线计算。多次住院,分次计算起付线,起付线以下费用个人自付。五保户、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设起付线。
3、非协议定点医院住院补偿。参合患者在非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不在协议定点医院及时结报的,按上表中补偿比例下调5个百分点。在非定点或被暂停、取消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原则上不予补偿,特殊急诊等情况按可补偿费用减去起付线后的30%补偿,起付线最低为1000元,具体情况按省相关规定执行,不享受保底补偿和大病保险。
4、保底补偿。对一般疾病住院的不同额度住院医药费用实行分段保底补偿(即:住院医药总费用减去起付线后的费用),各费用段的保底补偿比例如下(实行按病种付费的大病补偿比例按照按病种付费规定执行):
费用段 5万元以下 5-10万元间 10万元以上
保底补偿比例 45% 50% 60%
对于年内多次住院者,可累计其住院医药费用,扣除每次住院的起付线金额后,对应上述分段比例,计算“保底补偿”金额。
5、住院补偿封顶线。参合患者当年累计各项住院补偿最高限额为20万元。
(二)农村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救助。按民政部门规定执行,并实行“一站式”服务。
(三)二次补偿。年底基金结余过多,按照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次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视基金结余数量,对重大疾病住院患者再次提供适度补偿。
(四)住院分娩补偿。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合产妇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含剖宫产)定额补助500元。分娩合并症、并发症,按保底补偿执行,但不再享受定额补偿。
(五)意外伤害住院补偿
1、责任认定。对有责任人的各种意外伤害(如:自杀、自残、刀枪伤、搏斗伤、在工厂或工地作业负伤、交通肇事导致的伤害等),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而负伤住院,申请补偿者提供区级或区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后,按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无责任人的五保户意外伤害,按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
2、申报材料。申请意外伤害住院补偿者须提供住院材料(医药费用发票、清单、诊断证明书和出院小结)原件和病历复印件(加盖诊治医院公章);住院费用1万元以上的重大外伤,还须如实填写《新农合外伤住院申请补偿登记表》,经区合管中心进行调查核实,排除责任外伤后,予以补偿。意外伤害结报截止时间为发生意外伤害出院的参合年度内。
3、补偿标准。对无法判定有无责任的意外伤害,以及后续住院,后遗症、并发症住院,其住院医药费用按可补偿费用起付线以上40%比例补偿,封顶线2万元。
4、加强公示。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应将补偿者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参合证号、受伤时间、地点和详细原因、住院医药费用、补偿额等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七、门诊补偿
(一)慢性病门诊补偿
1、常见慢性病。常见慢性病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按可补偿费用的50%补偿,年度封顶线为20xx元,每年12月份在当地建制乡镇卫生院累计结报一次。常见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症: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冠心病(心肌梗塞)、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慢性溃疡性结肠炎、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炎、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癫痫、肝豆状核变性、帕金森氏病、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活动性肺结核,其中活动性肺结核必须在区疾控中心就诊,方可结报,按结核病项目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70%比例予以报销。
2、特殊慢性病。特殊慢性病的门诊补偿,按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政策执行,每季度结报一次。特殊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分裂症、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治疗、心脏换瓣膜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
3、慢性病门诊补偿范围。常见慢性病和特殊慢性病(以下合称“慢特病”)的可补偿费用是指在定点医疗机构针对该病必须使用的(或专用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的费用。“慢特病”的鉴定和认定程序严格按照《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及特种疾病鉴定程序和管理办法》执行。
(二)普通门诊补偿。门诊补偿封顶线提高到参合农户内家庭成员数乘以50元,乡村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一般治疗费”列入门诊补偿封顶线内,其它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总额预算实施方案》(潜卫办〔20xx〕159号)文件执行。
八、其他事项
(一)补偿范围:1、用药目录。《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内的药品,均纳入新农合住院、门诊和慢性病补偿范围。《目录》外药品费用一律不予补偿。2、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范围。按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等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试行)的通知》(*卫农〔20xx〕128号文件)和《**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50%支付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潜合医字〔20xx〕11号)文件执行。3、住院前门诊检查费用。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前3日内在本院的门诊检查费用以及住院期间到上级医院(原则上二甲以上)所做与病情相关的门诊检查费用,按照相关规定进入补偿范围。已得到门诊统筹补偿的,不得重复补偿。
(二)参加商业保险的参合农民住院费用补偿。自行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一般疾病住院参合患者(不含意外伤害患者),可凭住院发票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和保险公司结报单据等材料申请补偿,补偿待遇与未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患者同等对待。同时参加其他类型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参合患者在非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原则上凭医药费用发票原件申请补偿或其它医保补偿后的余额,按保底补偿执行。
(三)安装假肢和助听器补偿。参合残疾人的假肢和助听器补助比例为50%(不设起付线),最高补助额每具大腿假肢为1500元,每具小腿假肢为700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配备助听器每只为3000元。参加新农合的10周岁以下苯丙酮尿症患儿定点治疗费用补偿比例为50%。
(四)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按区卫生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修订)》(潜卫人 〔20xx〕179号)和考评办法执行。积极推行按病种付费、单病种定补和住院总额预算等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实行即时垫付结报制度,积极在条件成熟的省市协议定点医院开展及时垫付结报制度。严禁分解住院、分解费用,对住院期间,门诊检查、药品费用或二次分解住院费用,按发生费用扣减医院垫付金。恶性肿瘤病人,不需申报慢性病:在区内医院放化疗,必须按照住院管理和结算;在区外定点医院放化疗,直接在区新农合管理中心窗口办理补偿手续。
(五)按病种付费管理。区合管中心按照省统一要求,针对我区试点情况,认真测算,可适当扩大试点医院范围、扩大试点病种范围,对病种的定额补助,实行动态调控。
(六)门诊、住院诊察费。按照省卫生厅、财政厅《区级公立医院门诊及住院诊察费新农合基金支付暂行办法》(*卫农[20xx]61号)文件执行,参合农民在区外医院门诊诊查费不列入补偿范围。
(七)大病保险。对住院参合农民(不包括意外伤害、住院分娩、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个人自付合格费用累计在2万元以上的,再分段进行补偿,补偿金按照住院补偿封顶线计算。
自付费用段 起付线 2万—10万元 10万元以上
补偿比例 2万 40% 60%
(八)结报材料、时间。住院补偿结算时须提供以下材料:电脑打印的发票、清单,出院小结(记录)。对大额住院费用病例或有疑点病例,须进行调查核实。参合农民个人结报,大额补偿金尽可能打卡发放。参合农民在参合年度内发生的住院费用结报补偿截止时间为下一年度的元月10日。
本方案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本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计划



2006年是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关键之年、攻坚之年。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将坚持以为指导,抓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个时代主题,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和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会议精神,以加强基金运行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提高合作医疗补助效益为重点,努力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提高农民群众的互助共济的参与度,真正实现政府得民心、农民得实惠、医院得发展的三赢局面,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顺利发展。
一、工作目标
1.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年度结余控制在8%以内。
2.总体上实现对参合农民住院费用补助率达到30%以上。
3.实现2007年农民参合率达到85%以上。
4.农民受益率达到4.5%以上。
二、工作重点
为实现上述目标,2006年,着重抓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 加强管理能力建设,健全合作医疗管理体系。
1.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能力建设。结合省合管办的要求,认真抓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能力建设项目,确保项目任务顺利完成。一是制定项目实施方案,规划项目实施计划,制定监督和考核办法。二是组织完成各类任务。根据省、市的培训教材逐期分类组织乡、镇、街道分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干部、合管办工作人员和定点医疗机构人员培训。
2.进一步抓好机构建设,逐步建立健全合作医疗管理体系。会同市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开展调研,制定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确定机构设置的原则,规范编制和人员配置标准,建立全市统一、高效的合作医疗管理体系。加快市、乡两级经办机构建设,落实各类工作人员。重点解决乡、镇、街道经办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工作经费不落实的问题。
3.抓好乡、镇、街道合管办规范运行。指导乡、镇、街道参合农民原始资料的整理归档、参合人员登记表的核实汇总录入、家庭台帐建立和合作医疗证的发放。指导乡、镇、街道合管办健全办事规则、管理制度和各类人员岗位职责。
4.逐步完善实施方案,努力提高受益度、扩大受益面。结合实际,科学制定并逐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方案,防止因实施方案原因导致补助水平不高,基金沉积较多。努力将合作医疗基金的年度结余控制在8%以内。
(二)围绕基金运行效益,加大规范运行监管力度
1.进一步完善合作医疗管理的各项。制定下发《浏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补助结算和核查工作的有关规定》,规范合作医疗工作流程,完善补助模式和补助核算、审核、审批、登记、兑付的程序。认真落实《关于规范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基金财政专户和支出户管理,严格实行基金封闭运行。督促落实基金制度和核算办法,确保基金安全。制定《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制度》,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健全相关诊疗规范、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
2.进一步健全基金运行监测制度。继续完善基金运行统计情况月报制,详细掌握各乡、镇、街道每月基金的支出情况、参合对象住院人数和总住院费用、次均住院费用、受益面、补偿率等基本情况,及时评估基金运行的效益和安全性。
3.建立对乡、镇、街道合管办的监督和约束机制。对乡、镇、街道合作医疗工作开展经常性督查,对基金运行管理进行现场指导,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执行情况。对乡、镇、街道补助兑付情况进行抽样审核,重点审核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和中心卫生院的大额补助、大额费用、补助比例异常等情况。督促乡、镇、街道规范落实“三级”公示和举报制度。
4.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各定点医疗机构落实《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试行)》,上半年组织对各定点医疗机构执行《目录》情况的专项督查,重点督查定点医疗机构是否遵循用药规定,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乡(镇)定点医疗机构目录外自费药品费用占总用药费用的比例要控制在5%以内;县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控制在15%以内;县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控制在25%以内。总体上努力实现对参合农民住院费用补助率达到30%以上。定期组织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和政策

执行情况进行审核督查。逐步实行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合同管理和考核制度,并与定点医疗机构准入资格的动态管理挂钩,对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要进行通报、诫勉整改,处罚直至取消定点资格。
(三)切实抓好宣传发动,巩固提高农民参合比例
1.继续组织做好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制定年度市级电视台、电台、报刊宣传计划,协调市级新闻媒体做好合作医疗宣传报导工作,抓好日常宣传与重点时期的宣传相结合;指导乡、镇、街道在认真总结已有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努力抓好今年的宣传发动工作,进一步巩固和提高农民的参合率,努力实现农民参合率达到85%以上的目标。
2.认真执行筹资政策。督促各乡、镇、街道农民个人缴费资金及时归集到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财政补助资金足额拨入合作医疗的基金帐户,协调上级财政补助资金落实到位;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衔接工作;积极探索和逐步完善参合农民个人缴费的收缴办法,坚持农民自愿、手续健全、资金安全、责任清楚,确保不出现农民未同意的垫资代缴和强迫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违规事件。


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就医方案


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就医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公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逐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按照“大病统筹,兼顾门诊”的原则,特制定《麻豪口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就医方案》,以下简称《门诊就医方案》。

第二条门诊医疗基金实行“全镇统筹”管理,重点解决农民常见病、多发病的部分门诊医疗费用,让农民在日常就医活动中真正得到实惠。[网文章-找文章,到网]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镇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为县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的委派机构。

第四条镇合管办设立监管员2名,从卫生院职工中择优考核聘用。

第五条合作医疗监管员主要职责

1、贯彻和落实上级有关合作医疗制度的方针、政策,宣传和实施本镇合作医疗制度的具体规定和措施。

2、负责各村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并报上级确认。

3、按照《门诊就医方案》之规定对各定点服务医疗机构和参合人员的医疗活动实施监督、控制和管理。

4、负责合作医疗的各种证、卡、表的领取和下发。

5、负责合作医疗门诊补偿的审核和申请划拨工作。

6、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的规范管理,查处医疗机构执业活动中的各种违规行为。

7、完成县合管办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基金管理

第六条门诊医疗基金的按参合人员人均10元标准,由县合管办分月划拨到乡镇合管办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条镇合管办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的原则,实行统筹管理,分村结算。

第八条门诊医疗基金分为:基本医疗基金和风险储备基金。其中基本医疗基金占95,风险储备基金占5。

第九条基本医疗基金用于参合人员门诊医疗费用的补偿;风险储备基金用于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出现透支和意外情况的应急处理。

第十条门诊医疗补偿费用由镇合管办每月向各定点服务医疗机构核拨一次,每月的20日—25日为当月的门诊医疗费结算时间。

第十一条镇合管办应以村为单位,对每个参合农户建立门诊医疗基金补偿台帐,严格审核合作医疗门诊登记表,做到门诊登记、表、帐三相符。

第十二条乡、村两级定点服务医疗机构每月公布一次门诊医疗费用补偿情况,接受全社会监督。

第四章门诊补偿

第十三条凡参加合作医疗的本镇农民,在镇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活动中,有权按《门诊就医方案》规定获得补偿。

(一)补偿范围

门诊补偿的医疗费用包括:药品费、注射费(含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换药费、挂号费、手术费以及B超、心电图、X线和化验等常规检查费用。

(二)补偿标准

1、凡在定点服务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其总费用的20给于补偿(不属于补偿的范围除外)。

2、门诊医疗费补偿设立封顶线,每次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偿封顶线为6元,每次补偿金额超过6元(不含医技科室检查费)以上的由患者个人负担。

3、在麻豪口镇卫生院和裕公医院门诊就医所发生的医技科室(B超、心电图、X线和化验)检查费用,按总费用的30给于补偿。

4、在麻口卫生院和裕公医院就诊所发生的门诊手术给予补偿其手术费的30,不封顶,伴随手术费的其余医疗费用按20给予补偿,但最高不能超过6元。

(三)补偿办法

1、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服务医疗机构与参合患者直接核销补偿,并由医疗机构经办人员填写《合作医疗门诊补偿登记表》和《合作医疗处方笺》以备核报。

2、每月20—21日(假期顺延),各定点服务医疗机构将《合作医疗门诊补偿登记表》及诊疗《处方笺》上报镇合管办,由镇合管办审核、申报县合管办批复后按其补偿部分及时拨付。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不属于报销范围:

1、非医生诊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使用《合作医疗门诊用药目录》之外的医疗费用;

4、每人每次高于规定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

5、与疾病无关的检查费、治疗费和药品费用;

6、经调查审核属作弊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7、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诊疗时间连续超过三天未经确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8、在本镇以外医疗机构就医门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9、《公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不予报销的范围。

第五章服务体系

第十五条镇合管办对参与

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就医方案第2页

合作医疗服务的村卫生室实行考核制,对合格的村卫生室发给“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卫生室”证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因病看门诊时,可凭《合作医疗证》在本镇范围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第十七条镇合管办应与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卫生室和参合农户签订合作医疗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如有违约,按章惩处。

第十八条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医疗机构,在接诊合作医疗患者时,必须坚持验证,认证身份的原则。

第十九条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医疗机构应提高服务质量,增强服务功能,按照服务规范要求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满足农民防病治病的需要,做到文明行医,礼貌服务。

第二十条医务工作人员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原则,引导农民合理就医,严禁开大处方,人情方和“搭车”药,不得重复检查项目。

第二十一条镇合管办应对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医疗机构建立合作医疗门诊基金补偿账目,实行计算机管理,一月一结账,一月一上报,做到日清月结。

第二十二条村级定点服务医疗机构对参合患者实施门诊治疗时,每次诊疗时间不得超过三天,经三天治疗仍不能治愈者必须转上级医院确诊。需要住院治疗的,按住院治疗规定进行补偿。

第二十三条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参合年度中,根据上级精神安排一次健康体检。

第六章药品配发

第二十四条镇卫生院对村级定点服务医疗机构实施药品代购配发。

第二十五条镇卫生院应与村级定点服务医疗机构签订药品配发合同,承诺质量保证,分月配送。配送药品时必须出据调拨单,必须打印品名、规格、产地、数量、金额、批文号、失效期等项目,以便查考。

第二十六条村级定点服务医疗机构不得在外地采购药品。镇合管办和卫生院要对村级定点服务医疗机构药品的质量、进货渠道实时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第七章风险防范

第二十七条在门诊医疗补偿过程中出现透支情况后,在风险储备基金内解决。风险储备基金支付完后仍有透支的,由镇、村两级定点服务医疗机构共同承担。其透支部分,由镇合管办在年终决算时,根据总透支数额核定分担比例。

第二十八条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在门诊就医活动中,不承担基金风险的义务。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实行合作医疗基金补偿审计制度,镇合管办每季度要对各定点服务医疗机构门诊医疗基金的补偿和运行情况进行审计,并及时通报审计情况。

第三十条村级定点服务医疗机构每月向镇合管办报告参合患者门诊医疗费用的补偿、管理及服务等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第四十条医疗费用补偿情况实行公示制,各村卫生室每月要张榜公布本村医疗基金补偿情况,确保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一条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医疗机构要对《合作医疗门诊用药目录》和《合作医疗门诊收费价格标准》实行上墙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二条合作医疗监管员要不定期的对各定点服务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运作情况实施全方位监控与管理,建立调查、走访、考核、监管制度,排查和确认门诊医疗运作的真实性和可行性,以确保《门诊就医方案》的顺利实施。

第三十三条建立举报投诉制度,镇合管办向全镇公布投诉电话,并在各定点医疗机构设立举报箱。对投诉事项要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和回复。

第九章奖罚

第三十四条在实施合作医疗管理和门诊医疗活动中,对忠实履行责任和义务,密切配合,积极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监管人员和定点服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镇合管办将给予一定的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合作医疗监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镇合管办和卫生院责令其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要时取消其监管资格:

1、在核销工作中,因失职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2、徇私舞弊,以假乱真,合伙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

3、在监督、调查、走访、核实过程中,敷衍塞责,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4、擅自批准不属合作医疗报销项目,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5、其它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罚款、取消其定点服务医疗机构资格和执业资格。

1、将未参合人员的医疗费列入参合人员报销的;

2、肆意分解大处方,人情方,进行分次报销的;

3、故意截留病人,不及时转诊延误病情的;

4、虚挂病例,开假处方,或零购整处,合多为一,骗报合作医疗基金的;

5、为非法医疗机构提供方便,代报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

6、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肆意放宽政策标准的;

7、《合作医疗门诊补偿登记表》和“合作医疗处方”等文书不按规定使用或书写不规范,不按规定操作,造成核报困难的;

8、其他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方案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镇合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方案从二OO五年四月一日起实施,原二0xx年十二月二十日制定的《麻豪口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就医方案(试行)》同时废止。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筹资实施方案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筹资实施方案

小编寄语: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以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未成年人和没有工作的居民为主要参保对象的医疗保险制度。它是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行后,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医疗保障问题,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的重大举措。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筹资实施方案,请大家参阅!

为切实做好2017年全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工作,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筹资原则及目标

坚持政府引导、个人自愿、多方筹资、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城乡居民个人缴费,集体经济组织扶持、政府补助和社会资助相结合的筹资办法。以村居为单位,参合率不低于98%,参合资金上划率达100%,全面准确完成城乡居民参合基础信息的登记录入工作。

二、筹资对象及标准

本镇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居民;包括长期居住在本镇但尚未办理户籍转移手续的外籍居民;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婴幼儿及新生儿跟随家长一起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鼓励家长为预期在2017年出生的孩子提前缴纳参合资金。

2017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150元/人,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的补助标准以上级实际下达数为准。

三、筹资方式

普通城乡居民个人缴费资金收缴工作由镇包村(居)干部和村(居)“两委”班子共同负责,采取入户征收、定点征收等多种形式,按照县合医办印发的《xx县2017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信息登记表》,凭户口簿以户为单位征收,由行政村(居委会)开具《xx省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筹资收据》,实行一户一票制。做到“边宣传、边审核、边登记、边收费”,落实好“五个到位”,即宣传发动到位、资金收缴到位、筹资收据开具到位、信息登记录入到位、参合率完成到位。

四、相关政策

(一)农村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口和城镇重点优抚对象、城镇低保户每人150元,由县民政局核定参合人员及人数,报县财政局核拨参合资金。

(二)已领取独(双)女户证的农村独(双)女户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时,女儿(至18周岁)及父母的个人筹资部分由县卫计委核定参合人员及人数,报县财政局核拨参合资金。

(三)农村独男户(儿子16周岁前已领取独生子父母光荣证)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儿子(至18周岁)及父母的个人筹资部分由县卫计委核定参合人员及人数,报县财政局核拨一半参合资金。

县民政、卫计部门资助对象分别由镇民政办、计生办将人员花名册下达至各村(居),各村(居)根据人员花名册,免收其参合资金;并在《xx镇2017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信息登记表》中注明清楚。县民政、卫计部门资助对象的“缴款收据”由各村(居)统一开具一份即可,并附资助对象花名册,统一报镇合医办(财政分局)审核后录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并注明户属性质。

对于参合人员既是民政资助对象又是计生补助对象的,为防止重复缴费,其个人参合费用由镇民政办、计生办、合医办(财政分局)共同负责核对录入。此类参合人员的户属性质归属民政,并要注明是计生家庭;农村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口、城镇重点优抚对象、城镇低保户、独(双)女户、独男户家庭性质以参合缴费时间段为准,年度内原则上不予变更调整。

五、筹资步骤

2017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从xx年x月x日起至xx年x月xx日结束。筹资分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宣传发动阶段(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

制定印发《2017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方案》,镇政府召开动员大会安排部署2017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

镇合医办(财政分局)要认真做好乡镇、村(居)筹资及信息录入工作,并对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筹资的相关事宜作出详细具体的安排。

(二)组织筹资阶段(x年x月x日至x月x日)

1、落实人员,明确责任。镇、村(居)干部要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集中力量,分片分组进村入户,开展筹资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动员广大城乡居民积极参合。

2、认真做好筹资收费和信息登记工作。

(1)镇、村(居)干部要从镇合医办(财政分局)领取本村(居)人员基础信息表,连同《xx镇2017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信息登记表》,逐户收缴,对2017年参合的要在信息表中标注,对新参合人员要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在《xx镇2017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信息登记表》中予以登记填写。2周岁以后的居民均可办理二代居民身份证。无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参合人员,如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婴幼儿及新生儿参合的,不要单独立户,以免影响就诊报销,应跟随家长一起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

(2)2017年1月1日前出生(出生时间以出生医学证明上时间为准),尚未入户的新生儿,应作为家庭成员先参合,随后办理入户手续,未起名的先登记为xx之子(女)。

(3)2017年1月1日起,新生儿参保,凭婴儿出生证、父母或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及《xx县城乡居民新生儿参保登记表》到镇财政分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原则上在婴儿出生90天以内办结,财政分局每月汇总后统一将参保资金缴纳至医保资金财政专户。办理人携带缴费收据及相关证件到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信息管理科办理系统登记录入手续。新生儿父母为城镇职工医保的,连同父母任一方身份信息一并录入系统,以方便新生儿就医补偿。

(4)当年出生办理参保手续的新生儿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待遇和大病保险补偿待遇,未按照规定办理参保手续的不享受上述待遇。

(5)收费时必须做到“户不漏人”,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必须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全部参合(参加城镇职工医保者除外)。

(6)登记时要认真核对身份证(或户口簿)信息,患者就诊一律使用二代居民身份证,要求参合登记表上各栏目内容要填写完整、字迹清楚,要按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姓名、出生年月认真填写,杜绝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参合登记表上姓名音同字不同、出生年月存在误差等现象的发生,避免给参合患者的就医补偿带来不便。各村(居)对基础信息表上身份证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等参合信息发现错误的,在筹资时及时予以更正。

3、参合资金及时入库,确保资金安全。各村(居)要定期将收缴的参合资金及时上缴到镇合医办(财政分局),镇合医办(财政分局)汇总审核,筹资结束后连同利息一次性上缴到县财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缴款凭证复印两份交xx镇合医办。严禁个人参合资金直接上缴县财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三)参合人员信息录入修改阶段(xx年x月x日至xx月xx日)

筹资结束后,各村(居)要及时到镇合医办(财政分局)将本村(居)参合信息准确录入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镇合医办(财政分局)联合各村(居)要对录入的各村(居)参合基础信息进行认真审查核对,确保参合信息录入准确无误。若录入有误要及时加以修改,确保来年参合人能及时就诊。参合人员信息以录入系统为准,造成参合人员信息漏报错报的,由具体责任人负责。对于筹资期间漏(错)参合的(含新生儿),要及时做好缴费、补录工作。

各村居筹资工作要在12月10日前按不低于98%的参合率完成,并于12月31日前将收缴的城乡居民参合资金全部划入xx镇财政分局账户。

(四)参合人员信息统计汇总、审核阶段(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

筹资结束后,各村(居)要将收缴的参合资金、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缴款收据、参合登记表核对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到乡镇合医办(财政分局),且必须做到“三个一致”,即参合登记表、票据登记金额、上缴县财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的资金数额一致,镇合医办(财政分局)统一汇总、审核、签字、盖章后交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备案。各村(居)参合人员信息以各村(居)上报花名册为准,认真审核上报人员信息,杜绝参合人员信息漏报错报,如造成参合人员信息漏报错报,由各行政村(居)具体责任人负责。

六、奖惩措施

(一)完成任务90%以上的按照完成任务人口数给予人均2元工作经费,完成100%的按人均3元奖励工作经费。按时超额完成任务的,按超额人数人均10元给予奖励。

(二)提前完成任务的通报表扬一次,奖励一个月绩效8工资。

(三)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社区(村)通报表扬一次,对完成进度缓慢的视情况随时调度。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通报批评一次并限期完成。限期内未完成的,扣发村居所有工作人员一个月绩效工资。以上通报表扬或批评的村居,奖惩包括所有工作人员。

(四)工作结束以后,设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4名,分别奖励人民币10000元,8000元,5000元。所得奖金50%可用于奖励有关工作人员,50%用于社区工作经费。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村居要充分认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的重要性,充分调动镇、村(居)两级干部的筹资积极性,制定筹资工作方案,及早部署,集中时间,集中精力,责任到人,将筹资任务落到实处,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筹资工作任务。镇财政、民政、计生等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对涉及的有关政策资助对象要认真核实,确保资助对象参合信息真实准确,有助于上级财政及时足额落实其个人参合资金。

(二)严把政策,广泛宣传。镇、村(居)干部要准确把握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政策,必须要求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全部参合,要认真核实参合人员身份和户口人数,明确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筹资标准,更不得搭车收费。

(三)加强票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各村居要组织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认真填写缴款收据,防止出现收据填写内容与参合人员或信息录入情况不一致现象。筹资结束后,各村(居)要将剩余的或填错的专用缴款收据、已开具的缴款收据存根以及参合信息登记表等一并清理、核实、汇总后交镇合医办(财政分局)审查保存。因管理不善,出现票据遗失的,将按《票据管理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村(居)收取的城乡居民个人参合资金,要及时划转到xx财政分局专户,防止资金被截留或挪用,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基金安全。若出现参合居民已缴纳参合金,但因相关部门或工作人员工作不认真,没有及时上缴,导致错过当年筹资时间而无法参合的,由相关责任人负责承担其当年因病发生的应由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补偿的全部医疗费用。

(四)加强督查通报,确保工作落实。各村居要及时了解辖区内筹资动态及存在的问题,筹资期间,联系村(居)的镇领导将分赴各村(居)督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镇合医办(财政分局)要深入农户,加强指导,解难答疑;对工作不力和进度缓慢的村居,将在全镇范围内通报批评。

牧区推行新农村医疗合作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巴林左旗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方案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XX]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字[XX]36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赤峰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方针、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方针
做好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加强领导,增加投入,周密部署;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尊重农牧民的意愿;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公平,解决农村牧区缺医少药和看病难的问题;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步伐;必须把农牧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改善服务,提高质量,确保农牧民受益。
(二)目标、任务
积极研究和探索适应我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农牧民经济承受能力、医疗服务供需状况的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政策措施、运行机制、服务体系和监管方式。XX年,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在全旗全面推行和建立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同时,进一步完善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制度,减轻农牧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牧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和要求
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牧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牧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推进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建设,要遵循“自愿、互助、公开、服务”的原则。
建立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十分复杂、艰巨的工作,必须认清和把握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新特点。一要坚持农牧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尊重农牧民意愿,不搞任何形式的强迫命令和硬性摊派;二要在农牧民个人筹资的基础上,加大政府支持力度,旗财政按要求落实补助资金,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逐步建立起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体现互助共济性质;三要突出以大病统筹为主,对农牧民的大额医药费和住院医药费用进行补助,重点解决农牧民因患大病而导致的贫困问题;四要以旗为单位统筹,形成以旗为主的管理体制,加强监管,增强抗风险能力;五要建立公开透明的管理和办事制度,赋予农牧民知情、参与、监管的权力,提高制度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六要把农牧民利益放在第一位,真正做到便民利民,让农牧民受益,得到比较满意的医疗卫生服务;七要由政府负责建立领导机构、经办机构和监管机构,加强领导、管理和监督;八要建立医疗救助制度,通过民政和扶贫部门资助贫困农牧民参加合作医疗并解决因病致贫的再补助。开展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一定要把握上述要求,从维护广大农牧民根本利益出发,精心组织,精心运作,扎实推进,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健康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三、主要内容
(一)组织管理
1、领导机构。旗政府成立由旗长任主任的“巴林左旗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全旗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指导和督查各地的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苏木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嘎查村要成立合作医疗管理小组。
2、办事机构。旗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办公室设在旗卫生局,具体负责合作医疗的业务管理和日常工作。苏木镇、街道也要建立合管办,苏木镇、街道合管办设在苏木镇卫生院,委托苏木镇卫生院进行管理,负责办理合作医疗日常业务。旗合管办配备8名工作人员(其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4人,信息管理员2人,财会人员2人)。每个苏木镇卫生院配备2名工作人员(其中一人为专职人员,另外一人可以兼职),苏木镇、街道合管办工作人员由旗卫生局在卫生系统在岗人员中调剂解决。
3、工作经费。旗政府为开展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安排相应的工作经费。旗合管办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列入旗级财政预算,苏木镇、街道合管办的工资补助和工作经费列入旗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二)基金筹集
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1、个人缴费。农牧民个人每年每人缴费10元。持有证件的农村牧区五保户、特困户参加当地的新型合作医疗,个人筹资部分由民政部门依据上一年度农村牧区特困户、五保户底数从医疗救助基金中支出。
2、集体扶持。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地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给予适当扶持,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牧民摊派。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
3、政府补助。中央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农牧民每人每年补助20元,自治区、市、旗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自治区、市、旗三级财政按10:5:5比例安排补助资金。旗本级财政将视经济发展情况适度增加投入。
(三)基金管理
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基金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1、管理方式。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由旗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其经办机构进行管理。采取旗级综合管理,家庭帐户以苏木镇为主的核算办法。采取统一招标方式,选择网点覆盖面广、信誉好、服务质量高、提供优惠支持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合作医疗基金的代理银行,所有合作医疗基金全部缴入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做到“银行见钱不见帐,经办机构见帐不见钱”真正实现新型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分离,封闭运行。
2、收缴方式。农牧民个人缴费可在自愿参加并签约承诺的前提下,由苏木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收缴,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门收据。集体经济的扶持资金,由旗合管办及其委托经办机构收缴。个人和集体缴费应及时转入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各级财政支持资金,由财政局根据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按标准及时划拨到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3、收缴期限。农牧民个人缴纳的下一年度基金要在当年12月20前收缴完毕。旗合管办要在当年12月底前统计参加合作医疗的农牧民人数,核准后上报上级财政、卫生等相关部门。
(四)补助原则和方式
1、补助原则。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补助为主,建立大病统筹基金和家庭帐户。家庭帐户基金每人8元,用于支付个人门诊医疗费用,其余2元纳入大病统筹基金,用于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农牧民的住院和大额医疗费用报销。非住院医疗费用不得使用大病统筹基金(如:婚前医学检查费用、结核病治疗费用等)。
2、补助比例和额度。旗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根据筹资总额,结合我旗实际,合理确定合作医疗基金的家庭帐户和大额医药费用补助的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助比例。既要防止补助比例过高而透支,也不能因补助比例太低使基金沉淀,影响农牧民受益。每年合作医疗基金结余不得超过年度基金总额的15%。要根据我旗实际建立3%的合作医疗风险基金。住院医疗费用起付线苏木镇卫生院为100元,旗县级医疗机构为200元,旗级以上医疗机构为400元。报销比例苏木镇卫生院为40%至60%,旗级医疗机构为30%至50%,旗级以上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20%至35%,重点解决农牧民患大病的经济负担。最高封顶线不超过2万元。各苏木镇、街道合管办要引导农牧民合理使用家庭帐户。家庭帐户结余资金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但不抵顶下一年度交费。
3、报帐方式。要积极探索手续简便的报帐方式,及时审核报销农牧民在旗、苏木镇、嘎查村定点医疗机构的就诊费用。住院医药费用补偿要为农牧民提供方便,采取参加合作医疗的农牧民住院费用由本人先垫付,出院时由定点医疗机构核定报销,定点医疗机构再与合管办结算的方式。转院到外地就医的农牧民报销医药费时,到所在苏木镇合管办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销,苏木镇合管办与旗合管办结算。对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合作医疗制度相关规定的费用不予报销。
(五)监督管理
1、监督机构。旗委、旗政府成立由旗委副书记任主任,旗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牧民代表共同组成的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各苏木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行使上述职能。
2、监督措施。合管办要定期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合作医疗工作监督委员会汇报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各苏木镇、街道每个行政村要设立合作医疗报销公示栏,定期张榜公布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和农牧民参合情况、医药费用补助情况,保证参加合作医疗的农牧民享有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确保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公开、公平、公正。要建立举报投诉制度,经办机构要向社会公布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投诉电话,并在2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给予答复。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并公示审计结果。
(六)医疗服务管理
1、服务机构管理。旗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按照服务优质、价格低廉的原则,在农村牧区卫生机构中选择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定点服务机构,原则上定点机构以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主。经审查合格后,发给“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参加合作医疗的农牧民可以在全旗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自主选择医疗机构就医。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定点医疗机构要通过建立各项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防止过度医疗、开大处方、多做检查、增设名目滥收费的现象。对乡村医生不合理用药、滥用激素和抗菌素要严格管理。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违反管理规定的医疗机构可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2、转诊制度。旗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建立科学的转诊及双向转诊制度,合理分流病人,降低医疗服务成本,并采取有效措施,因病施治,严格控制医药费用。
3、基本用药制度。各级医疗机构均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使用药物。
四、实施步骤
旗合作医疗工作管理委员会要按照此方案,积极做好各项相关工作,包括健全机构、基线调查、参观学习、制定和调整实施方案、培训人员、宣传动员、筹集资金、完善制度,确保XX年1月1日正式启动运行。
(一)宣传引导
要有针对性地通过典型事例进行具体、形象、生动的宣传,把新型合作医疗的参加办法、参加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报销和管理办法等宣传到千家万户,使广大农牧民通过看得见、摸得着的人和事,真正认识建立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自觉自愿地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
(二)组织实施
旗合管办要加强现场督导,随时掌握各地实施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合作医疗工作顺利进行。
(三)总结经验
旗合管办要对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情况不断进行认真总结,要对农牧民就医、费用报销、定点医疗机构服务情况等进行认真的分析,每年要及时调整工作方案。旗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根据各地工作情况,组织召开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工作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研究部署工作,推动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顺利进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由旗政府统一领导,实施部门分工负责。卫生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搞好调查研究,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基金审核、制度建设和检查验收;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加强基金管理;民政部门要摸清贫困家庭底数,严格把关,确保把贫困救济资金用在最需要救助的人群上;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基金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保证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计划、农牧业、药品监督、扶贫等部门要将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本部门工作内容;代理银行要提供支持条件,完善资金管理网络系统,确保安全运行。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资金保证、管理监督四个方面明确责任,保证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二)建立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基金和医疗救助制度
农村牧区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基金以旗为单位进行统筹、核算和管理。救助对象主要是农村牧区持有“五保证”的分散供养五保老人和集中供养五保户、农村牧区未成年孤儿、农村牧区特困户。救助具体办法由旗民政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确定。
(三)努力改善农村牧区卫生服务条件,提高服务质量
要将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同农村牧区卫生体制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推进旗、苏木镇、嘎查村三级农村牧区卫生服务网络的建设,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建立健全农村牧区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农村牧区医疗卫生队伍素质和综合服务能力。增加对卫生院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的投入,重点加强苏木镇中心卫生院的建设,改善一般卫生院基础设施和设备条件。深化农村牧区医疗机构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增强活力。加大城市支援农村牧区卫生工作力度。加强行业作风建设,更新观念、转变作风,端正服务态度,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
(四)强化培训,搞好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队伍建设
卫生行政部门要围绕农村牧区卫生的相关政策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方案设计与补偿测算、管理与监督、评估与调整等有关专题进行普遍培训,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规范运作,保证质量。
(五)加强信息化管理
旗合管办要按照卫生部下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基本规范(试行)》要求,在旗、苏木镇普遍使用卫生部统一的管理软件,实现信息管理规范化。按照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建设项目方案》开展信息化管理工作,实现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信息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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