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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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20xx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中医药局《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xx〕68号)和云南省20xx年第三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培训会议精神及《临沧市合管办关于20xx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修订的指导意见》(临合管办发〔20xx〕1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新农合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互助共济、大病统筹、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便民利民、公平公正、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通过新农合制度的建立,逐步使农民群众树立风险共担、互助共济意识,达到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的目的。
第五条
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动员和政府的组织引导,使全县新农合覆盖率以乡镇、村为单位均达100%,覆盖人口以县为单位达95%以上,实现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乡、疑难重病不出县的目标。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主任,分管副县长任常务副主任,发改、人事、监察、审计、卫生、财政、民政、农业、公安、扶贫、计生、教育、劳保、广电、食药监局、残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及参合农民代表组成的××县新农合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合管委),具体负责新农合的领导、组织、协调、管理、监督、考核、奖惩等工作。县合管委下设新农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管办)在县卫生局,为新农合经办机构,由县卫生局局长任县合管办主任。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新农合组织机构,各村(居)民委员会也要成立新农合管理小组。
第七条
县合管委内设督查办公室,由县监察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监督全县新农合相关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严肃查处违规违纪和贪污、挤占、挪用、截留、套取新农合基金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章
参合对象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户口在本县内的农村居民(含外出务工、经商、上学的农村居民)、因城市和小城镇建设征用土地后的农转非人员(但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除外),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农合。
第九条
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居民享有规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补偿及对新农合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十条
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居民,有按期缴纳新农合基金和遵守各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十一条
因户口迁移离开本县或死亡的,其所在村委会应在30日内报告所在乡(镇)合管办,乡(镇)合管办在接到报告之日起7日内到县合管办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
基金筹集
第十二条
20xx年新农合基金的筹集标准为人均140元,即由中央财政补助60元/人,省级财政补助60元/人,个人缴纳20元组成。
第十三条
民政资助对象和计生资助对象基金筹集
(一)民政资助对象:农村低保户、五保户供养对象和边境一线边民由各乡(镇)负责统计上报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核定审批人数,启动贫困医疗救助金直接划拨到新农合财政专户解决个人缴纳部分。
(二)计生资助对象:经计生部门核准后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不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只生育两个女孩且采取绝育措施的农村夫妻参合个人缴费,由县计生局按照相关规定代其缴纳个人缴费部分。
已符合民政部门资助对象的,并得到全额资助的计生资助对象以民政资助为准,不再重复享受。
第十四条社会各有关组织和团体对新农合的资助经费用于参合农民的医疗补偿;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村民大会讨论同意,可以由集体为参合农民缴纳自筹部分。除民政部门、企业和社会团体为特定人群资助参合资金外,不得有任何其他形式的代垫、代缴,严禁虚报参合人数。
第十五条
新农合基金筹集时间为每年的1月至12月,次年1月至12月享受。不能逾期补缴合作医疗基金,也不能返还已缴纳的合作医疗基金。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十六条 全县新农合基金由县合管办统一管理,选择当地商业银行设立基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收支平衡、超支不补、结余转用、利息滚存。
第十七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第2页

 县合管办负责审核汇总补偿医药费用,报财政部门复核开具申请支付凭证,提交代理银行办理资金结算业务,直接将资金转入定点医疗机构的银行账户,做到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
第十八条
县合管办要建立健全新农合医疗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审计制度,严格执行基金的支付、查询、转移程序。县财政局要保证及时足额支付新农合基金。
第六章基金分配与使用
第十九条
基金的使用遵循以大病补偿为主,兼顾广泛受益、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略有节余的原则。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因发生自然疾病或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所支出的药费、住院费、手术费、常规检查费、处置救治费等补助。
第二十本文 条
新农合基金实行门诊统筹+住院统筹模式,并设立医疗基金和风险基金。
(一)医疗基金分为门诊基金和住院基金。门诊基金实行门诊统筹模式,占总额的35%,县、乡、村两级实行现场减免;住院基金实行住院统筹模式,占总额的65%。为方便群众,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现场减免;县外住院费用由本人垫支,经县合管办或乡镇合管办审核后在县人民医院报销窗口或在乡镇卫生院兑现补偿费用。
(二)风险基金按年度筹资基金总额中提取3-5%,统一上缴市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管理。风险基金提取总额达到当年筹资总额的10%后不再提取(如某年度基金结余较大,可一次性提足10%)。出现因人为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当年病人数异常增加等原因,使得合作医疗基金入不敷出时才可动用风险基金。
第二十一条
报销补偿规定:
(一)普通门诊补偿比例:在新农合减免范围内,乡、村两级门诊每次按处方值的45%补偿;县级门诊辅助检查按总费用的30%补偿。村卫生室月门诊平均处方值不超过25元,乡(镇)卫生院月门诊平均处方值不超过35元,县级门诊辅助检查平均值不超过90元。每人每年累计最高补助限额(封顶线)为200元,且不设起付线。
(二)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偿比例:慢性病人的门诊用药仅限于《基本用药目录》内的原发病用药,对符合规定的慢性病门诊费用按50%报销补偿,县级就诊辅助检查按30%报销补偿,全年最高补偿限额(封顶线)为20xx元;对无能力住院治疗又必须长期服药的精神病人,纳入精神病家庭治疗管理,所发生的费用按照60%的比例进行补偿,每人每年最高补偿额为3000元。以上补偿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现场减免,补偿资金从门诊统筹基金中支付;符合住院条件的慢性病,则按住院补偿标准执行。
(三)大病住院补偿比例:乡级80%、县级65%、市级50%、省级40%,住院次均费用不得超出上年同期的2%;起付线为乡级100元、县级200元、市级300元、省级600元;封顶线为每人每年3万元(以每位参合农民年内实际获得住院补偿金额累计计算)。对参合农民在一年内患同一种疾病连续转院治疗的,只计算其中最高一次起付线;对持有相关证明的残疾人、五保户、特困人群、精神病人、住院分娩等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取消起付线,直接按正常补偿比例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参合孕产妇住院分娩:在严格限价的前提下,正常单胎顺产住院分娩每例一次性定额补助400元。难产、手术剖宫产每次补偿按单病种定额付费执行。产后并发症、合并症住院治疗执行住院补偿规定(不再享受定额补助)。特困、贫困孕产妇可申请医疗救助给予二次补助(具体由民政部门根据相关救助制度予以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其他补偿规定:
(一)为保障外出农民工及经商、读书等对象的切身利益,对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同级医疗机构进行补偿。
(二)对到没有列入定点医疗机构,但又属于特殊的专科医院就医的医疗费用,按同级医疗机构补偿标准下调10%进行核销;对未经转诊审批(自行)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的,则按同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标准下调10%进行补偿;对自行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一切费用原则上不予补偿。
(三)到临沧市三院(精神病院)住院的精神病人和临沧市妇幼保健院分娩的孕产妇,医院只能按县级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对患者进行收费,县农合办将按县级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对其进行补偿。
(四)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基本药品目录》外的药物,一律不得纳入或变相纳入补偿范围,目录外用药费用占总药费的比重,乡镇级(或一级医院)不得超过5%,县级(或二级医院)不得超过10%。
(五)参合农民在日常生活和劳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若无他人责任,则纳入相关补偿范围(不含不予支付的项目),比照相关补偿规定执行;对于不能提供可靠证据证明无他人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则不予报销补偿。具体办法参照《××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意外伤害住院补偿暂行办法》执行。
(六)既参加新农合又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的农民住院,享有与未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农民等同的补偿待遇。患者可以凭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和医院费用清单、出院小结或出院证等复印件和相关部门证明(在校学生凭学校证明或学生证、外出务工凭用工单位或村委会证明)、保险公司结报单据等材料到县合管办办理规定内的补偿费用,但保险公司与县合管办双方补偿的费用总额不得超过被补偿人的医疗费用总额。
(七)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如其父母愿意缴纳次年全家人员参合费的,从出生之日起可随父母一起享受当年补偿待遇。
(八)参合农民在门诊检查后随即住院,与当次住院密切相关的门诊检查费用纳入当次住院医药费用一并计算;建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患者入出院报告制度,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收治住院患者,必须在2日内向县、乡合管办报告,并经合管办核实,未经核实的住院病人医药费,县合管办在审核报账时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
转诊规定:
(一)为满足参合群众就医需求,参合农民在市内住院的不需办理转诊证明,可自主选择当地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市外住院的则必须办理转诊证明,否则不予报销一切费用。但因在市外务工、读书、经商、探亲等参合农民因生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原则上可选择当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二)实行市外相邻县住院费用补偿政策,即勐捧镇忙耿村委会、丫口村委会的参合农民到龙陵县勐糯镇卫生院住院治疗,可享受县域内同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且不视为转诊。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纳入新农合基金中报销:
(一)医疗服务项目类
1.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或其它非基本医疗费用。
2.就诊车旅费、急救车费、会诊费(经申请批准的住院远程医疗会诊费除外)及医疗保险费等。
3.住院期间的陪床费、本人要求享受的特殊病房、特殊护理费、特殊检查费及手术病人安全保险费;自购药物、非诊疗性药物、基本药物目录以外的药物费用。
4.首次到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属补偿范围10%的费用、对二次再到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及未按规定转诊发生的一切费用、未按规定办理的300元以上特殊材料及血液及血制品使用审批手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未执行住院患者入、出院报告制度发生的一切费用。
5.未经物价、卫生、财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自定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6.各种超过130元单项基本常规辅助检查未经患者知情同意、医疗机构审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7.超出省、市、县合管办规定补偿标准的一切费用;超出规定的门诊次均费用(县级检查平均值不得超出90元、乡级门诊不得超出35元、村级门诊不得超出25元)和住院次均费用(不得超出上年同期的2%)。
8.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9.县外发生的一切门诊费用。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
1.各种美容、整形、健美手术、镶牙医药费用及使用整形、健美器具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的费用。
4.责任意外伤害(交通肇事、打架斗殴、酒后致伤、医疗事故、自杀自残、有主动物致伤等)、责任性食物中毒、急性酒精中毒、吸毒、戒毒、性病治疗、功能恢复性治疗(假肢、义齿、义眼、视力矫正、气功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犯罪行为所致疾病导致的医药费。
5.婚检、计划生育手术;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6.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责任人承担的医药费。
第二十六条
参合农民医疗补偿费用结算办法:
(一)参合农民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各种补偿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补偿标准先行垫付,现场直接补偿给参合患者。
(二)参合农民到县外就诊住院的,先由参合人员自己垫付住院费用;出院后,须在3个月内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本、转院证明、出院小结或出院证明、费用发票、治疗费用清单到户口所在地乡(镇)合管办或县合管办审核后进行核销补偿;超出3个月后申请住院补偿的,原则上不予补偿,但确因外地就医交通不便、报销材料不全需补充或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造成的时间推迟可酌情考虑延期。
第二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办法:
(一)定点医疗机构为参合患者所垫付的各种补偿费用,按照《××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资金申报材料暂行规定》备齐报销材料后当月与县合管办进行一次性结算补偿,县合管办经复核无误后于次月15日前将资金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二)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每个月到县合管办结算一次,当年费用必须在当年度内结清。因定点医疗机构审核把关不严和未及时上报所造成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
第七章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以方便农民就诊,技术、功能合理,机构属性平等为基本原则。
第二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需具备的条件:
(一)全县范围内具有合法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与医疗机构工作相关的专项医疗技术许可证和人员技术合格证。
(二)遵守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行政部门的规章制度,业务管理规范,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好,重视医德医风建设,社会评价好。
(三)严格执行有关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执行新农合的有关政策规定,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认真履行与新农合管理和经办机构签订的协议。
(四)建立健全与新农合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有必要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县级、乡级定点医疗机构配备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原则上采用发布公告、自愿申报、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签订协议、文件确认、动态管理等程序。
第三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新农合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是全县74个村卫生室、7个乡镇卫生院、县人民医院、妇幼保健院、宏达中医院;住院定点医疗机构是县内为7个乡(镇)卫生院,县人民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县宏达中医院;县外为乡级以上非营利性的当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其中精神病人定点在临沧市精神病医院(市三院)。
(二)县合管办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包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审核与费用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实行协议管理及年检制度。
(三)县内的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人员、房屋、设备的建设与管理,不断提高诊疗水平,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转诊,为新农合参与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严格执行技术诊疗规范,不得乱开药,滥用大型检查、放宽入院标准等。
(四)县内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切实做到县、乡、村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同药、同质、同价,保证用药安全。
(五)定点医疗机构要在本单位的显著位置公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资料,对参合人员的医疗费用要单独建账,并有义务提供审核费用所需的诊治资料及账目清单。
(六)定点医疗机构要免费如实为参合者提供处方、病历、统一的住院收据、病情诊断证明书、医药费用清单、出院证和转诊审批表等相关报销证明材料;严禁开具假证明、假处方、假病历、假票据。
(七)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接受合作医疗管理、监督机构、有关职能部门和群众的监督,有损害参合农民权益的,参合农民可向乡(镇)合管办和县合管办投诉、举报。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
县合管委负责对全县新农合工作进行考核,对新农合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予以表彰。
第三十三条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加强财务管理,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审计部门应定期对新农合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提高或降低报销范围、报销标准的。
(二)侵占、挪用、贪污、不及时拨付新农合基金的。
(三)管理不善,造成新农合基金严重亏空的。
(四)其它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追回经济损失;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其定点资格,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属医务人员个人行为的,取消其新农合处方权,由县卫生行政部门按《执业医师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对新农合工作领导、配合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违规行为时常发生,影响新农合工作正常运行的。
(二)不严格执行新农合基本诊疗目录、药品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分解收费、乱收费,不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的。
(三)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不坚持首院、首科、首诊负责制,推诿病人,随意转诊,随意放宽入院标准,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滥用大型检查设备、重复检查的。
(四)医务人员不验证、登记而诊治,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的。
(五)违反新农合用药规定,开人情方、大处方,不按规定限量用药,开过时、超前日期处方的或不按规定开出院带药处方的。
(六)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或与患者联手造假,将自费药品、保健用品以及日常生活用品串换成基本用药的。
(七)自费药品、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超基本范围诊疗服务项目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签名而发生医疗费用的。
(八)采用伪造假病历、假医嘱、假处方、滥开发票等手段套取新农合基金的。
(九)其它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
新农合参与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向其追回已补偿的医药费用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暂停当年新农合补偿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将本人的合作医疗证借给他人就诊或盗用他人合作医疗证的,一经查获,立即没收合作医疗证,在本年内不得再享受减免。
(二)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新农合补偿基金的。
(三)私自涂改医药费用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或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授意医护人员作假的。
(四)利用新农合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
(五)门诊和住院费用虚报、重报的。
(六)其他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出具假发票、假证明或挪用、套用、占用新农合基金行为者,将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是乡村医生的取消乡村医生资格;属国家工作人员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查处;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方案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xx年12月31日结束。20xx年度印发的实施方案自行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方案由××县新农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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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


为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减轻农民大病医疗负担,逐步解决“因病返贫、因病致贫”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政办〔20xx〕31号)、《关于印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卫农〔20xx〕89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屯溪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修订)。
一、指导思想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通过建立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不断增强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能力,全面提高我区农民医疗保健水平,努力建设“和谐屯溪”。
二、基本原则
(二)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遵循以下原则:
1. 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
2. 以住院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统筹和住院分娩的原则;
3. 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的原则;
4. 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节余、逐步调整的原则;
5. 严格管理、民主监督、公开办事的原则。
三、组织管理
(三)成立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区政府分管领导为副主任,区政府办、发改委、农委、财政局、卫生局、人事局、民政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农民代表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在区卫生局,主任由区卫生局主要负责人兼任。负责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
(四)成立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由区纪检委主要领导任主任,区人大、政协相关负责人任副主任,区监察局、审计局、物价局、法制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农民代表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在区监察局,主任由区监察局主要负责人兼任。负责对全区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补偿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工作。
(五)各镇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领导组,由镇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镇长任副组长,镇财政、民政、卫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六)各村确定一名协管员配合做好村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宣传、人员登记、医疗基金的筹集上缴工作。
(七)各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1. 区卫生局:负责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做好新农合工作的协调和医疗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工作;
2. 区财政局:负责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经费和配套资金的预算和拨付工作;
3. 区民政局:负责统筹农村五保户、特困户个人缴费部分及大病救助工作;
4. 区发改委:负责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5. 区人事局、区编办:负责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编制和人员的落实工作;
6. 区审计局: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基金审计;
7. 区物价局:负责农村医疗机构、药店销售药品的价格监督工作;
8. 区农委:配合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工作;
9. 区监察局:负责各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的监察工作。
四、经办机构
(八)设立黄山市屯溪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主要职责:
1. 负责办理农民医疗费用的补偿和结算;
2. 负责做好有关统计报表的上报工作;
3. 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报告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
4. 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价格及诊疗行为监督检查。
(九)各镇人民政府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站,人员由镇政府分管领导、镇财政所、卫生院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并确定一名财政所工作人员担任专管员,确定一名卫生院工作人员担任结报员,业务上接受区合管局指导。主要职责:
1. 在镇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和组织下,负责收取农民自筹基金,转拨参合农民补偿款;
2. 受区合管局委托,与农户签订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协议;
3. 向农户发放《合作医疗证》;
4. 负责所在镇参加合作医疗农户的信息资料收集、档案建立、统计台账等工作。
五、参加对象
(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对象为:我区农业在册户籍人口,以户为单位参加。
六、筹资与管理
(十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户在当年12月31日前,到所在镇经办机构以户为单位缴纳合作医疗个人参合基金,由经办机构向农户开具专用收款凭证,签订参合协议,发给《合作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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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证》后,即为下一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对象。
(十二)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中央、省、区财政配套和农民个人交纳组成。统筹基金每人每年100元,其中农民以户为单位每人交纳20元。
(十三)农户交纳的基金由各镇人民政府组织收取或由农户直接到镇经办机构缴纳。
(十四)农村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合作医疗的基金由区民政局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农村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参合后因患大病重病发生住院治疗的费用,在合作医疗补助的部分扣除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过高或难以承担的,可向区民政局申请医疗救助。
(十五)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社会团体、个人、镇、村集体经济对农村合作医疗的扶持资金,可直接缴存到区财政合作医疗专户,该资金用于补助合作医疗基金。
(十六)由区财政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各项管理规定,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十七)镇合管站可设立短期收入过渡户,暂存由镇经办机构征收的农民个人缴纳的基金收入。收入过渡户的收入要及时缴入区财政合作医疗专户,月末无余额。收入过渡户除向区财政合作医疗专户划转基金等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
(十八)合作医疗基金均用于统筹账户。主要用于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住院费用补助、门诊费用补助、住院分娩定额补助等。根据当年合作医疗基金结余情况,可酌情增加补偿内容。
七、补偿范围与标准
(十九)补偿时效:按照“当年缴费,次年受益”的原则,参加对象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足农户自筹基金部分,享受合作医疗待遇从缴费次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凭《合作医疗证》及身份证到定点医院就医,按规定享受相应补偿。
(二十)补偿范围
1. 支付患者因病住院治疗费用。主要包括:住院期间发生的药品费、手术费、材料费、床位费、治疗费、化验费、检查费等。
2. 支付普通门诊、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慢性病包括:恶性肿瘤、肝硬化腹水、肾功能衰竭、高血压病ⅱ期以上(含ⅱ期)、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脑中风后遗症、肝豆状核变性、癫痫、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活动性肝炎等十种疾病。在区外医院普通门诊、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不予补偿。
3. 支付育龄妇女持证住院分娩定额补助。
4. 下列情况发生的费用不予补偿:
(1)首次参加合作医疗者,交费前已患疾病所支付的医疗费;
(2)自购药品、《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xx年版)》以外的药品费用、康复就医和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及未经区合管局同意自行转诊的医疗费用;
(3)因医疗事故、各种原因造成的集体性食物中毒所致的医疗费用;
(4)打架斗殴、自杀、自残、犯罪行为、酗酒、酒后闹事、吸毒、性病、交通事故等人为因素发生的费用;
(5)镶牙、配镜、装配假眼、假肢、义齿、美容、手术矫形等非治疗性医疗费用及输血、营养品、保健品等费用;
(6)就医交通费、陪伴费、伙食费用,请上级专家会诊的交通费、食宿费;
(7)住院病人故意拖延出院,经医疗鉴定小组鉴定,确认治愈或可治疗终结而拒不出院的,从鉴定确认的次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
(8)有挂名不住院或冒名顶替住院等欺诈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9)《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试行)》中其他不予补偿的项目。
5. 严格执行《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试行)》。对于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单次(项)检查和治疗费用在1000元以内按85%、1000以上按75%计入可补偿费用;单次(项)特殊材料费用,在1000元以内按70%、1000以上按60本文 %计入可补偿费用。在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到院外进行检查的费用计入当次住院医药费用,但检查费用按检查医院级别对应的补偿比例给予补偿。
6.住院床位费补偿规定:以镇卫生院8元∕床日,县级及以上医院10元∕床日标准,纳入总费用中按相关比例进行补偿。
(二十一)补偿标准
1. 住院医疗费用:在不同类别医院住院,住院费用在规定的起付线以上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偿(起付线以内自付)(见下表),在区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且医药费用超过起付线的病例,按规定核算后不足医药费用总额30%的按30%补偿。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不设起付线。一年内因患不同疾病,在区级及以上医院多次住院,只计算首次住院的起付线;患同一种疾病在不同级别的医院连续转诊住院,只计算最高级别医院的一次起付线。在镇卫生院多次住院,分次计算起付线。个人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用分次结付,参合者年度累计医疗补偿费用最高不超过50000元(包括慢性病门诊和住院分娩)。
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比例(单位:元)
医院 类别
镇卫生院
区级 定点医院
区外协议 定点医院
区外非协议 定点医院
起付标准
100
300
500
600
补偿比例
300元以下
30%
60%
1万元以下
50%
1万元以下
40%
300元以上
70%
1万元以上
60%
1万元以上
50%
2. 门诊治疗费用: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钱,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25%,每年度每户最多补偿不超过每户人均15元的总额;慢性病门诊补偿比例为40%,每人每年累计补偿最高不超过20xx元。
3. 参合人员持证住院分娩实行定额补助,正常分娩每次补偿200元,手术产每次补偿300元。产后并发症、合并症按照住院标准补偿。
4. 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分裂症、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等特殊病种的大额门诊治疗费用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执行。
5. 在中医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中药和中医诊疗项目,中医药治疗费用在同级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比西医治疗费用的补偿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在祁门县公立蛇伤医疗机构住院,参照区外协议医疗机构标准补偿。因精神病在市二院住院,补偿比例比其他区外协议医疗机构提高10个百分点。
八、就医程序及结算办法
(二十二)住院治疗:参合人员因病确需住院,可凭《合作医疗证》和本人身份证(16岁以下参合人员凭户口本,下同),选择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按统筹补偿方案直接办理医疗费用的补偿。
(二十三)转诊转院、急诊住院治疗:参合人员因病确需要转往区外医院就医者,应在首诊医院填写《转诊转院申请表》,经区级医院审核,报区合管局同意;参合人员因急重症疾病住区外医院,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与区合管局联系,备案同意。医疗终结后,由本人或其家属出具患者身份证、处方、出院小结、费用清单、收费收据等相关住院材料,到区合管局办补偿手续,补偿金由区合管局审批后,予以补偿。
(二十四)外出期间住院:参合人员外出期间急诊住区外医院(含务工、探亲等外出),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与区合管局联系,备案同意。医疗终结后,由本人或其家属出具患者身份证、处方、出院小结、费用清单、收费收据等相关住院材料,到区合管局办理补偿手续,补偿金由区合管局审批后,予以补偿。
(二十五)门诊统筹就医:普通门诊就医与补偿按《屯溪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办法》执行;慢性病门诊就医与补偿按《屯溪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偿暂行规定》执行。
(二十六)参合人员持证住院分娩:在区内定点医院住院分娩,经所住医疗机构审核确定为正常分娩后,直接垫付给参合人员。在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出院后凭《合作医疗证》、生育证、身份证、收费收据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合作医疗定点镇卫生院办理补偿手续。医疗机构每月汇总报区合管局结算。
(二十七)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1. 实行垫付制的定点医疗机构每月5日前应直接将参合者《住院医疗费用结算表》、专用处方、出院小结、费用清单、收费收据等相关住院材料上报区合管局,经区合管局、财政局审核无误后,与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结付。参合者同时参加商业保险的,可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补偿手续后,其原始发票复印件由定点医疗机构存档上报,原件交参合者到保险公司办理补偿手续。对同时参加两种由政府举办的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和在校学生,可享受两次补偿。但第二次补偿在新农合部门办理时,仅对第一次补偿后的余额进行审核和结算。
2. 区合管局每月将应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垫付补偿款的90%直接汇至定点医疗机构相关帐户,其余部分根据平时和年终考核结果按比例返还。具体考核办法由区合管局另行制定。
九、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及就诊管理
(二十八)实行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制度,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二十九)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程序,由各医疗卫生单位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十、奖惩及其他
(三十)对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区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十一)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本方案及相关配套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对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者,给予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单位领导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二)定点医疗机构不遵守管理规定,导致管理混乱,服务质量低下,由区合管局报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三十三)参合人员不遵守管理规定,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一经查实,除追回损失资金外,全区通报,同时取消当年及次年参合资格。
(三十四)年底可视合作医疗基金节余情况,组织安排当年未享受补偿的农户,以户为单位选一人参加健康体检。
(三十五)本方案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原《屯溪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屯政办〔20xx〕71号)同时废止。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

**区2013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
根据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调整2013年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的通知》(*卫农[20xx]59号)要求,结合我区新农合运行实际,为科学合理使用新农合基金,特制定2013年度新农合补偿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引导参合农民一般常见病首先在门诊就诊;确需住院的,首选区内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二)对必须到省市级大医院诊治的疑难重病,进一步提高其实际补偿比例,切实减轻大病患者经济负担,有效缓解参合农民看不起病和因病致贫(返贫)现象的发生。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门诊受益面;相对统一,分类指导,尽力保障,规范运行。
二、基金构成
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医药费用补偿。由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两部分构成。
(一)统筹基金。统筹基金是用于补偿参合农民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用的基金,占基金总额的90%,分为住院统筹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两部分,其中住院统筹基金占80%、门诊统筹基金占20%。
(二)风险基金。风险基金是从总基金中提取的专项储备资金。风险基金原则上保持在当年筹资总额的10%。提取后,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用于防范新农合基金超支风险。
三、基金筹集
1、筹资标准:农民以家庭为单位,2013年度个人缴费标准每人60元,中央、省和区级财政共补助280元。农村五保户、低保家庭、重点优抚对象和重度残疾人(一、二级)的参合金由区民政部门负责统筹解决。
2、参合对象:本区范围内农业户口农村居民,外出务工、经商、上学、失地农民以及无固定收入的城镇居民,长期居住在本区的外地农民等,均可以家庭为单位,在所在乡镇、村(居)参加新农合。农村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必须跟随家长一起参加新农合。2013年度出生的新生儿,可随参合父母自动获取参合资格并享受新农合相关待遇。
3、时间要求:参合农户须在每年11月底前缴纳参合金。
四、基金管理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由区新农合管理中心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
2、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管。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设立支出专户,按照规定及时审核、审批、支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金。
3、参合农民缴纳的参合金连同中央、省、区财政补助资金,全部进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收入专户。
五、定点医疗机构分类
将省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分为五类,分类设置住院补偿比例以及起付线的计算系数。
Ⅰ类:乡镇卫生院及在乡镇(不含城关镇)执业的一级医院。
Ⅱ类:在区城执业的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和市辖区的区直医疗机构。20xx年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已经超过全省区人民医院平均水平的Ⅰ类医院。
Ⅲ类:在省辖市执业的二级以下(含二级)医院和省属二级医院;被省卫生厅评定为三级医院的区级医院;20xx年次均住院费用水平已经超过全省市属二级医院平均水平的Ⅱ类医院。
Ⅳ类:在省辖市城区执业的三级医院(含省市属三级医院、社会办三级医院;含三级综合和三级专科);20xx年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已经超过全省市属三级医院平均水平的Ⅲ类医院。
Ⅴ类:被取消定点资格后重新获得定点资格未满一年的或被暂停定点资格后恢复定点资格未满9个月的医疗机构;因违规违纪而受未涉定点资格的处罚未满半年的定点医疗机构。Ⅴ类医疗机构不宜开展即时结报。其他无法对应前四类的医疗机构可参照或低于Ⅴ类执行。
省外新农合定点医院比照Ⅳ类确定补偿比例。
六、住院补偿
(一)一般住院补偿(不含意外伤害、住院分娩)
1、起付线和补偿比例。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次均费用水平、可报费用占住院费用比例、国家基本药物及安徽省补充品种的费用占住院费用比例等指标计算结果,分别设置不同的起付线。
在省内五类协议定点医院住院的可补偿费用补偿比例为:
医疗机构
分类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乡镇卫生院 区级医院 市一、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省外医院 被处罚
的医院
起付线 省定标准 省定标准 省定标准 省定标准 省定标准
补偿比例 85% 80% 70% 70% 55%
其中:①“国家基本药物”和 “安徽省补充药品”中的所有药品,以及“新农合药品目录”内的中药(含有批准文号的中药制剂)和符合新农合补偿范围的中医诊疗项目,增加10个百分点。②实行按病种付费病种的报销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③省外医院起付线为1000元,具体情况按省相关规定执行;区外乡镇卫生院起付线为400元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第2页

;Ⅴ类医院不足800元,按800元计算。④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包括:区外新农合协议定点医院、区外二级及以上医院、区外乡镇卫生院和区内协议定点医疗机构。⑤任何情况下,新农合基金支付的实际补偿比例不得超过85%。⑥乡镇卫生院的起付线由区合管中心测算确定,不足150元,按150元计算。
2、多次住院起付线计算。多次住院,分次计算起付线,起付线以下费用个人自付。五保户、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设起付线。
3、非协议定点医院住院补偿。参合患者在非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不在协议定点医院及时结报的,按上表中补偿比例下调5个百分点。在非定点或被暂停、取消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原则上不予补偿,特殊急诊等情况按可补偿费用减去起付线后的30%补偿,起付线最低为1000元,具体情况按省相关规定执行,不享受保底补偿和大病保险。
4、保底补偿。对一般疾病住院的不同额度住院医药费用实行分段保底补偿(即:住院医药总费用减去起付线后的费用),各费用段的保底补偿比例如下(实行按病种付费的大病补偿比例按照按病种付费规定执行):
费用段 5万元以下 5-10万元间 10万元以上
保底补偿比例 45% 50% 60%
对于年内多次住院者,可累计其住院医药费用,扣除每次住院的起付线金额后,对应上述分段比例,计算“保底补偿”金额。
5、住院补偿封顶线。参合患者当年累计各项住院补偿最高限额为20万元。
(二)农村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救助。按民政部门规定执行,并实行“一站式”服务。
(三)二次补偿。年底基金结余过多,按照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次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视基金结余数量,对重大疾病住院患者再次提供适度补偿。
(四)住院分娩补偿。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合产妇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含剖宫产)定额补助500元。分娩合并症、并发症,按保底补偿执行,但不再享受定额补偿。
(五)意外伤害住院补偿
1、责任认定。对有责任人的各种意外伤害(如:自杀、自残、刀枪伤、搏斗伤、在工厂或工地作业负伤、交通肇事导致的伤害等),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而负伤住院,申请补偿者提供区级或区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后,按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无责任人的五保户意外伤害,按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
2、申报材料。申请意外伤害住院补偿者须提供住院材料(医药费用发票、清单、诊断证明书和出院小结)原件和病历复印件(加盖诊治医院公章);住院费用1万元以上的重大外伤,还须如实填写《新农合外伤住院申请补偿登记表》,经区合管中心进行调查核实,排除责任外伤后,予以补偿。意外伤害结报截止时间为发生意外伤害出院的参合年度内。
3、补偿标准。对无法判定有无责任的意外伤害,以及后续住院,后遗症、并发症住院,其住院医药费用按可补偿费用起付线以上40%比例补偿,封顶线2万元。
4、加强公示。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应将补偿者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参合证号、受伤时间、地点和详细原因、住院医药费用、补偿额等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七、门诊补偿
(一)慢性病门诊补偿
1、常见慢性病。常见慢性病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按可补偿费用的50%补偿,年度封顶线为20xx元,每年12月份在当地建制乡镇卫生院累计结报一次。常见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症: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冠心病(心肌梗塞)、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慢性溃疡性结肠炎、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炎、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癫痫、肝豆状核变性、帕金森氏病、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活动性肺结核,其中活动性肺结核必须在区疾控中心就诊,方可结报,按结核病项目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70%比例予以报销。
2、特殊慢性病。特殊慢性病的门诊补偿,按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政策执行,每季度结报一次。特殊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分裂症、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治疗、心脏换瓣膜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
3、慢性病门诊补偿范围。常见慢性病和特殊慢性病(以下合称“慢特病”)的可补偿费用是指在定点医疗机构针对该病必须使用的(或专用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的费用。“慢特病”的鉴定和认定程序严格按照《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及特种疾病鉴定程序和管理办法》执行。
(二)普通门诊补偿。门诊补偿封顶线提高到参合农户内家庭成员数乘以50元,乡村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一般治疗费”列入门诊补偿封顶线内,其它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总额预算实施方案》(潜卫办〔20xx〕159号)文件执行。
八、其他事项
(一)补偿范围:1、用药目录。《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内的药品,均纳入新农合住院、门诊和慢性病补偿范围。《目录》外药品费用一律不予补偿。2、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范围。按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等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试行)的通知》(*卫农〔20xx〕128号文件)和《**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50%支付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潜合医字〔20xx〕11号)文件执行。3、住院前门诊检查费用。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前3日内在本院的门诊检查费用以及住院期间到上级医院(原则上二甲以上)所做与病情相关的门诊检查费用,按照相关规定进入补偿范围。已得到门诊统筹补偿的,不得重复补偿。
(二)参加商业保险的参合农民住院费用补偿。自行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一般疾病住院参合患者(不含意外伤害患者),可凭住院发票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和保险公司结报单据等材料申请补偿,补偿待遇与未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患者同等对待。同时参加其他类型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参合患者在非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原则上凭医药费用发票原件申请补偿或其它医保补偿后的余额,按保底补偿执行。
(三)安装假肢和助听器补偿。参合残疾人的假肢和助听器补助比例为50%(不设起付线),最高补助额每具大腿假肢为1500元,每具小腿假肢为700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配备助听器每只为3000元。参加新农合的10周岁以下苯丙酮尿症患儿定点治疗费用补偿比例为50%。
(四)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按区卫生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修订)》(潜卫人 〔20xx〕179号)和考评办法执行。积极推行按病种付费、单病种定补和住院总额预算等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实行即时垫付结报制度,积极在条件成熟的省市协议定点医院开展及时垫付结报制度。严禁分解住院、分解费用,对住院期间,门诊检查、药品费用或二次分解住院费用,按发生费用扣减医院垫付金。恶性肿瘤病人,不需申报慢性病:在区内医院放化疗,必须按照住院管理和结算;在区外定点医院放化疗,直接在区新农合管理中心窗口办理补偿手续。
(五)按病种付费管理。区合管中心按照省统一要求,针对我区试点情况,认真测算,可适当扩大试点医院范围、扩大试点病种范围,对病种的定额补助,实行动态调控。
(六)门诊、住院诊察费。按照省卫生厅、财政厅《区级公立医院门诊及住院诊察费新农合基金支付暂行办法》(*卫农[20xx]61号)文件执行,参合农民在区外医院门诊诊查费不列入补偿范围。
(七)大病保险。对住院参合农民(不包括意外伤害、住院分娩、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个人自付合格费用累计在2万元以上的,再分段进行补偿,补偿金按照住院补偿封顶线计算。
自付费用段 起付线 2万—10万元 10万元以上
补偿比例 2万 40% 60%
(八)结报材料、时间。住院补偿结算时须提供以下材料:电脑打印的发票、清单,出院小结(记录)。对大额住院费用病例或有疑点病例,须进行调查核实。参合农民个人结报,大额补偿金尽可能打卡发放。参合农民在参合年度内发生的住院费用结报补偿截止时间为下一年度的元月10日。
本方案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方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方案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xx〕56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市20xx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和《××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xx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方案的通知》(景政办发〔20xx〕197号),为做好我乡20xx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筹资工作,进一步扩大新农合覆盖面,确保新农合工作健康持续发展,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各村20xx年参合人数不低于20xx年度参合人数。全乡参合人数在20xx年基础上增加653人(各村需完成参合人数见附件1)。
(二)20xx年12月20日前全面完成20xx年度新农合筹资工作。
二、参合筹资对象
(一)农村居民(含外出打工、经商、上学、人户分离的农村居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农合。
(二)失地农民、农垦系统、林场、各类开发区的农村居民,可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禁止超范围参加新农合,避免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重复参保。
三、筹资原则与标准
(一)筹资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多方筹资、专款专用”的原则,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农合。
(二)筹资标准
20xx本文 年筹资标准为140元/人,其中:个人筹资20元,各级财政补助120元。
四、参合筹资方式
(一)农村居民个人缴费。
(二)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农村居民参合。
(三)经民政部门核准后的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优抚对象的农村居民的参合个人缴费,由民政部门按筹资标准代缴。
(四)经人口计生部门核准后的独生子女父母、不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只生育两个女孩且采取绝育措施的夫妻参合个人缴费,在具体补助标准未出台前按照“先收后退”原则,先向个人收取参合费,具体补助政策出台后退还个人参合费,以保证筹资工作的顺利开展。
已符合民政部门资助对象的,并得到金额资助的计生资助对象以民政资助为准,不再重复享受。民政办和计生站要进行资助对象相互核准确认,并将确认资助对象花名册于20xx年10月30日前报乡卫生院,做到不重不漏。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村委会要加强对新农合筹资工作的领导,将20xx年度新农合筹资工作作为年内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予以落实,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确保新农合筹资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二)深入宣传,广泛动员
各村委会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标语等宣传渠道,大力宣传新农合政策及相关知识,引导农民群众自觉自愿地参加新农合。对在外务工及散居等农村居民,要通过多种方式与其取得联系,做到合作医疗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坚持农民自愿参合原则
在筹资过程中,各村委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坚决贯彻“农民自愿加”的原则,严禁采用行政强制措施,强制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农民垫资或代缴参合资金,严禁虚报参合人数。各村委会要认真统计辖区内农业人口数,应参合人数、实际参合人数,民政、计生部门资助人数,做到数据准确,真实可信。
(四)规范缴费工作
严格加强对收费机构及工作人员的管理,提前向农村居民公告,让农村居民明白缴费时间、地点和收费机构、工作人员。收取农村居民参合费用时,要以户为单位,及时开具《云南省社会保险缴费款收据》,不得使用其他收费标据。
(五)确保资金入库
加强资金管理,及时将参合费用汇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专用账户,乡镇和村级资金停留时间不得超过7天,严禁滞留挪用。对已经缴纳参合费用的农户,要以户为单位,及时核发《合作医疗证》,确保农村居民及时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
(六)加强信息收集工作,确保信息准确
在筹资工作启动后,要严格按照《新农合参合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项目规范》(普卫办〔20xx〕160号)的要求,全力做好参合人员个人信息的收集工作,同时做好信息录入工作,确保与省新农合信息系统对接和信息网络平台建设。
(七)严格执行筹资工作旬报制,确保工作落实
为准确掌握全县20xx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及筹资情况,确保新农合筹资工作的顺利完成。各村从20xx年10月开始直到筹资结束,于每月10日、20日、30日填报《××自治县20xx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进度统计表》。
(八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方案第2页

)科学合制定补偿方案
20xx年新农合筹资标准提高后,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在综合分析历年补偿方案运行和基金使用等情况的基础上,结合筹资标准的提高,科学合理的制定补偿方案,适当扩大受益面和提高保障水平。一是20xx年新农合住院补偿最高限额30000元;二是20xx年参合农民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三是统筹补偿方案要重点提高在县、乡、村级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的补偿比例;四是适当提高乡村两级医疗机构门诊补偿比例和封顶线,要与住院补偿付线和补偿比例有效衔接。


乡镇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


乡镇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文件头)山发〔2004〕第28号
关于印发《**镇开展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各行政村、社区:
现将《**镇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正文)**镇人民政府
2****年**月26日
**镇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发[2004]26号)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切实做好全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特制定《***镇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如下:
一、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本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以户为单位参加,集体、个人、各级财政、定点医疗机构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形势下党和国家着眼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解决“三农”问题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对推进农村卫生建设,降低农民患大病与重病的经济风险,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建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工作原则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我国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为保障农民健康而建立的一项新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在具体工作中,我们一定要结合***镇实际,严格把握政策,严格遵守工作原则。一是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把试点工作的基础打牢,稳妥扎实的推进工作。二是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注重解决好自身的突出矛盾和特殊问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搞好试点工作。三是坚持探索创新的原则,在筹资方式上,管理模式上,保障形式上,创造出新的试点经验。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内容和时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以政府补助为主,参合人员缴费为辅的筹资方式,中央及各级政府对参合人员每年补助20元,参合人员以家庭为单位,每人每年交纳10元。按照***市的要求,各村在按户做好资金收缴和照片收取工作基础上作好登记表填报工作,然后将各项材料于12月13日前报到财政所和统计办。
在完成今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等相关材料收缴的基础上,从2005年1月1日起,在全镇范围内,对于参合人员开始实行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和实施
本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涉及范围广、工作难度大。各行政村和社区要按照“全镇统一领导、干部分工协作、落实分级负责、全员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镇政府决定成立山城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活动的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卫生院,具体负责活动的组织和协调。
1、各村要召集好干部开好落实会,真正吃透这次医疗试点活动的实质。要把宣传单发放到各家各户,还要利用好村部的广播和墙体宣传。各村村书记分别是第一责任人,要在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的基础上,争取全村90的参合率,并监督各工作人员在做好资金收缴的同时开好收据,做好登记,同时清晰填写登记表。为了办理合作医疗证的需要,合作医疗办公室要求参保人员每人准备2张一寸彩照,学龄前儿童可以不用。
2、财政所要搞好缴费相关知识的学习培训,搞好表格填写的培训。还要负责做好基层医疗资金的核实、登记工作,以及各项表格等基础材料的汇总。
3、民政办组织好贫困户相关政策的落实,保证五保户、特困户、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的参合资金足额到位。还要同卫生部门做好贫困户的参合资金和统计数据的衔接工作。
4、镇卫生院首先要加强对医护工作者的教育培训,随时直接向患者宣传,还要通过在明显位置设立标识,丰富镇卫生院宣传板等群众易于了解的方式进行实地宣传,引导农民参与合作医疗。同时尽量方便地设立合作医疗办公室和服务咨询台。在搞好宣传工作的基础上,要做好从05年开始的合作医疗各项服务准备工作。
镇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对于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
附件:**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年***月***日
***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主任:***
副主任:***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办公室设在卫生院。
(二)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任:***
副主任:***
成员:**乡镇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

乡镇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
***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咨询电话:04*******
村别包村干部包村领导
导包村情况分配表
乡镇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

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就医方案


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就医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公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逐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按照“大病统筹,兼顾门诊”的原则,特制定《麻豪口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就医方案》,以下简称《门诊就医方案》。

第二条门诊医疗基金实行“全镇统筹”管理,重点解决农民常见病、多发病的部分门诊医疗费用,让农民在日常就医活动中真正得到实惠。[网文章-找文章,到网]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镇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为县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的委派机构。

第四条镇合管办设立监管员2名,从卫生院职工中择优考核聘用。

第五条合作医疗监管员主要职责

1、贯彻和落实上级有关合作医疗制度的方针、政策,宣传和实施本镇合作医疗制度的具体规定和措施。

2、负责各村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并报上级确认。

3、按照《门诊就医方案》之规定对各定点服务医疗机构和参合人员的医疗活动实施监督、控制和管理。

4、负责合作医疗的各种证、卡、表的领取和下发。

5、负责合作医疗门诊补偿的审核和申请划拨工作。

6、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的规范管理,查处医疗机构执业活动中的各种违规行为。

7、完成县合管办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基金管理

第六条门诊医疗基金的按参合人员人均10元标准,由县合管办分月划拨到乡镇合管办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条镇合管办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的原则,实行统筹管理,分村结算。

第八条门诊医疗基金分为:基本医疗基金和风险储备基金。其中基本医疗基金占95,风险储备基金占5。

第九条基本医疗基金用于参合人员门诊医疗费用的补偿;风险储备基金用于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出现透支和意外情况的应急处理。

第十条门诊医疗补偿费用由镇合管办每月向各定点服务医疗机构核拨一次,每月的20日—25日为当月的门诊医疗费结算时间。

第十一条镇合管办应以村为单位,对每个参合农户建立门诊医疗基金补偿台帐,严格审核合作医疗门诊登记表,做到门诊登记、表、帐三相符。

第十二条乡、村两级定点服务医疗机构每月公布一次门诊医疗费用补偿情况,接受全社会监督。

第四章门诊补偿

第十三条凡参加合作医疗的本镇农民,在镇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活动中,有权按《门诊就医方案》规定获得补偿。

(一)补偿范围

门诊补偿的医疗费用包括:药品费、注射费(含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换药费、挂号费、手术费以及B超、心电图、X线和化验等常规检查费用。

(二)补偿标准

1、凡在定点服务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其总费用的20给于补偿(不属于补偿的范围除外)。

2、门诊医疗费补偿设立封顶线,每次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偿封顶线为6元,每次补偿金额超过6元(不含医技科室检查费)以上的由患者个人负担。

3、在麻豪口镇卫生院和裕公医院门诊就医所发生的医技科室(B超、心电图、X线和化验)检查费用,按总费用的30给于补偿。

4、在麻口卫生院和裕公医院就诊所发生的门诊手术给予补偿其手术费的30,不封顶,伴随手术费的其余医疗费用按20给予补偿,但最高不能超过6元。

(三)补偿办法

1、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服务医疗机构与参合患者直接核销补偿,并由医疗机构经办人员填写《合作医疗门诊补偿登记表》和《合作医疗处方笺》以备核报。

2、每月20—21日(假期顺延),各定点服务医疗机构将《合作医疗门诊补偿登记表》及诊疗《处方笺》上报镇合管办,由镇合管办审核、申报县合管办批复后按其补偿部分及时拨付。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不属于报销范围:

1、非医生诊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使用《合作医疗门诊用药目录》之外的医疗费用;

4、每人每次高于规定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

5、与疾病无关的检查费、治疗费和药品费用;

6、经调查审核属作弊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7、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诊疗时间连续超过三天未经确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8、在本镇以外医疗机构就医门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9、《公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不予报销的范围。

第五章服务体系

第十五条镇合管办对参与

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就医方案第2页

合作医疗服务的村卫生室实行考核制,对合格的村卫生室发给“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卫生室”证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因病看门诊时,可凭《合作医疗证》在本镇范围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第十七条镇合管办应与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卫生室和参合农户签订合作医疗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如有违约,按章惩处。

第十八条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医疗机构,在接诊合作医疗患者时,必须坚持验证,认证身份的原则。

第十九条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医疗机构应提高服务质量,增强服务功能,按照服务规范要求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满足农民防病治病的需要,做到文明行医,礼貌服务。

第二十条医务工作人员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原则,引导农民合理就医,严禁开大处方,人情方和“搭车”药,不得重复检查项目。

第二十一条镇合管办应对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医疗机构建立合作医疗门诊基金补偿账目,实行计算机管理,一月一结账,一月一上报,做到日清月结。

第二十二条村级定点服务医疗机构对参合患者实施门诊治疗时,每次诊疗时间不得超过三天,经三天治疗仍不能治愈者必须转上级医院确诊。需要住院治疗的,按住院治疗规定进行补偿。

第二十三条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参合年度中,根据上级精神安排一次健康体检。

第六章药品配发

第二十四条镇卫生院对村级定点服务医疗机构实施药品代购配发。

第二十五条镇卫生院应与村级定点服务医疗机构签订药品配发合同,承诺质量保证,分月配送。配送药品时必须出据调拨单,必须打印品名、规格、产地、数量、金额、批文号、失效期等项目,以便查考。

第二十六条村级定点服务医疗机构不得在外地采购药品。镇合管办和卫生院要对村级定点服务医疗机构药品的质量、进货渠道实时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第七章风险防范

第二十七条在门诊医疗补偿过程中出现透支情况后,在风险储备基金内解决。风险储备基金支付完后仍有透支的,由镇、村两级定点服务医疗机构共同承担。其透支部分,由镇合管办在年终决算时,根据总透支数额核定分担比例。

第二十八条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在门诊就医活动中,不承担基金风险的义务。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实行合作医疗基金补偿审计制度,镇合管办每季度要对各定点服务医疗机构门诊医疗基金的补偿和运行情况进行审计,并及时通报审计情况。

第三十条村级定点服务医疗机构每月向镇合管办报告参合患者门诊医疗费用的补偿、管理及服务等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第四十条医疗费用补偿情况实行公示制,各村卫生室每月要张榜公布本村医疗基金补偿情况,确保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一条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医疗机构要对《合作医疗门诊用药目录》和《合作医疗门诊收费价格标准》实行上墙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二条合作医疗监管员要不定期的对各定点服务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运作情况实施全方位监控与管理,建立调查、走访、考核、监管制度,排查和确认门诊医疗运作的真实性和可行性,以确保《门诊就医方案》的顺利实施。

第三十三条建立举报投诉制度,镇合管办向全镇公布投诉电话,并在各定点医疗机构设立举报箱。对投诉事项要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和回复。

第九章奖罚

第三十四条在实施合作医疗管理和门诊医疗活动中,对忠实履行责任和义务,密切配合,积极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监管人员和定点服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镇合管办将给予一定的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合作医疗监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镇合管办和卫生院责令其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要时取消其监管资格:

1、在核销工作中,因失职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2、徇私舞弊,以假乱真,合伙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

3、在监督、调查、走访、核实过程中,敷衍塞责,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4、擅自批准不属合作医疗报销项目,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5、其它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罚款、取消其定点服务医疗机构资格和执业资格。

1、将未参合人员的医疗费列入参合人员报销的;

2、肆意分解大处方,人情方,进行分次报销的;

3、故意截留病人,不及时转诊延误病情的;

4、虚挂病例,开假处方,或零购整处,合多为一,骗报合作医疗基金的;

5、为非法医疗机构提供方便,代报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

6、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肆意放宽政策标准的;

7、《合作医疗门诊补偿登记表》和“合作医疗处方”等文书不按规定使用或书写不规范,不按规定操作,造成核报困难的;

8、其他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方案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镇合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方案从二OO五年四月一日起实施,原二0xx年十二月二十日制定的《麻豪口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就医方案(试行)》同时废止。

本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计划



2006年是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关键之年、攻坚之年。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将坚持以为指导,抓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个时代主题,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和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会议精神,以加强基金运行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提高合作医疗补助效益为重点,努力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提高农民群众的互助共济的参与度,真正实现政府得民心、农民得实惠、医院得发展的三赢局面,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顺利发展。
一、工作目标
1.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年度结余控制在8%以内。
2.总体上实现对参合农民住院费用补助率达到30%以上。
3.实现2007年农民参合率达到85%以上。
4.农民受益率达到4.5%以上。
二、工作重点
为实现上述目标,2006年,着重抓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 加强管理能力建设,健全合作医疗管理体系。
1.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能力建设。结合省合管办的要求,认真抓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能力建设项目,确保项目任务顺利完成。一是制定项目实施方案,规划项目实施计划,制定监督和考核办法。二是组织完成各类任务。根据省、市的培训教材逐期分类组织乡、镇、街道分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干部、合管办工作人员和定点医疗机构人员培训。
2.进一步抓好机构建设,逐步建立健全合作医疗管理体系。会同市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开展调研,制定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确定机构设置的原则,规范编制和人员配置标准,建立全市统一、高效的合作医疗管理体系。加快市、乡两级经办机构建设,落实各类工作人员。重点解决乡、镇、街道经办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工作经费不落实的问题。
3.抓好乡、镇、街道合管办规范运行。指导乡、镇、街道参合农民原始资料的整理归档、参合人员登记表的核实汇总录入、家庭台帐建立和合作医疗证的发放。指导乡、镇、街道合管办健全办事规则、管理制度和各类人员岗位职责。
4.逐步完善实施方案,努力提高受益度、扩大受益面。结合实际,科学制定并逐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方案,防止因实施方案原因导致补助水平不高,基金沉积较多。努力将合作医疗基金的年度结余控制在8%以内。
(二)围绕基金运行效益,加大规范运行监管力度
1.进一步完善合作医疗管理的各项。制定下发《浏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补助结算和核查工作的有关规定》,规范合作医疗工作流程,完善补助模式和补助核算、审核、审批、登记、兑付的程序。认真落实《关于规范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基金财政专户和支出户管理,严格实行基金封闭运行。督促落实基金制度和核算办法,确保基金安全。制定《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制度》,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健全相关诊疗规范、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
2.进一步健全基金运行监测制度。继续完善基金运行统计情况月报制,详细掌握各乡、镇、街道每月基金的支出情况、参合对象住院人数和总住院费用、次均住院费用、受益面、补偿率等基本情况,及时评估基金运行的效益和安全性。
3.建立对乡、镇、街道合管办的监督和约束机制。对乡、镇、街道合作医疗工作开展经常性督查,对基金运行管理进行现场指导,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执行情况。对乡、镇、街道补助兑付情况进行抽样审核,重点审核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和中心卫生院的大额补助、大额费用、补助比例异常等情况。督促乡、镇、街道规范落实“三级”公示和举报制度。
4.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各定点医疗机构落实《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试行)》,上半年组织对各定点医疗机构执行《目录》情况的专项督查,重点督查定点医疗机构是否遵循用药规定,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乡(镇)定点医疗机构目录外自费药品费用占总用药费用的比例要控制在5%以内;县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控制在15%以内;县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控制在25%以内。总体上努力实现对参合农民住院费用补助率达到30%以上。定期组织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和政策

执行情况进行审核督查。逐步实行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合同管理和考核制度,并与定点医疗机构准入资格的动态管理挂钩,对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要进行通报、诫勉整改,处罚直至取消定点资格。
(三)切实抓好宣传发动,巩固提高农民参合比例
1.继续组织做好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制定年度市级电视台、电台、报刊宣传计划,协调市级新闻媒体做好合作医疗宣传报导工作,抓好日常宣传与重点时期的宣传相结合;指导乡、镇、街道在认真总结已有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努力抓好今年的宣传发动工作,进一步巩固和提高农民的参合率,努力实现农民参合率达到85%以上的目标。
2.认真执行筹资政策。督促各乡、镇、街道农民个人缴费资金及时归集到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财政补助资金足额拨入合作医疗的基金帐户,协调上级财政补助资金落实到位;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衔接工作;积极探索和逐步完善参合农民个人缴费的收缴办法,坚持农民自愿、手续健全、资金安全、责任清楚,确保不出现农民未同意的垫资代缴和强迫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违规事件。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为完善我县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农村居民“老有所养”的社会目标,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xx〕3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发〔20xx〕193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不断推进新农保制度建设,完善制度体系,逐步扩大覆盖面,努力使我县农村居民享有养老保障。
基本原则: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对参保农村居民实行属地管理,逐步提高基金管理层次。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新农保试点工作启动后,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参保登记办理工作,力争20xx年年底实现对全县30%农村适龄居民的覆盖,2015年基本实现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本县户籍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 个人缴费。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应按年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档次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缴费档次随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情况适时调整。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参保人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时,由中央财政全额支付每人每月55元基础养老金。
省、州、县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其中:省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州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元;县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1-2级),省财政按照最低100元缴费档次标准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上述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
参保人当年未按时足额缴费的,不能享受当年的政府缴费补贴。
五、建立个人账户
新农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缴费的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省、州、县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参保人跨县(市、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可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入新参保地,按照新参保地有关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新农保工作的,可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参保人在本县内转移时,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其个人账户储存额。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全额支付的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即个人账户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缴费补贴(本息)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缴费补贴(本息)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有农村户籍的参保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对其在年满45周岁到新农保启动时之间的未缴费年限,可在其年满59周岁当年一次性补缴相应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鼓励其在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后继续按年缴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第2页

纳养老保险费,长期缴费,长缴多得。新农保试点实施后中断的缴费年限不允许补缴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未实现连续缴费的,可从中断缴费的次年继续缴费,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要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多缴多得。
八、基金管理
新农保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在农村信用社开设收入户和支出户,目前暂时实行县级统筹,纳入社会保障基金县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待条件成熟时实行州级统筹。
九、基金监督
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经办管理服务
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农保工作经费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一、相关制度衔接
截止20xx年11月30日,××县有人口515331人,其中农业人口449673人;农业人口中16—59周岁的有301216人,60周岁及以上的有56212人;农村重度残疾人有2255人(持证人员)。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有参保人员19844人,已享受待遇人员有702人。原来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的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衔接。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文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我县新农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县长王家林同志任组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刘兴标同志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县劳动保障局、县编办、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国土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局、县计生局、县广电局、县残联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劳动保障局,由马云琏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新农保的各项具体工作。
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新农保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本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试点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十三、机构和经费保障
为确保新农保试点工作顺利启动实施,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设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性质为事业单位,编制40人,其中:弥阳镇4人;其他各乡镇每乡镇2人;县级14人。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网络建设费及设备配置费也纳入县财政预算。新农保启动时,县财政另安排60万元启动资金。
十四、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新农保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
十五、实施时间及步骤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在未来一年内将按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xx年12月1日—12月15日):宣传发动。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启动前的宣传动员工作,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新农保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第二阶段(20xx年12月16日—20xx年6月30日):正式启动新农保工作。做好参保登记、待遇审核等工作。
第三阶段(20xx年7月1日—9月30日):完善制度。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使各项业务管理更加规范。
第四阶段(20xx年10月1日—12月31日):总结验收。认真总结新农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好的经验,对存在问题加以整改。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筹资实施方案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筹资实施方案

小编寄语: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以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未成年人和没有工作的居民为主要参保对象的医疗保险制度。它是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行后,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医疗保障问题,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的重大举措。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筹资实施方案,请大家参阅!

为切实做好2017年全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工作,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筹资原则及目标

坚持政府引导、个人自愿、多方筹资、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城乡居民个人缴费,集体经济组织扶持、政府补助和社会资助相结合的筹资办法。以村居为单位,参合率不低于98%,参合资金上划率达100%,全面准确完成城乡居民参合基础信息的登记录入工作。

二、筹资对象及标准

本镇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居民;包括长期居住在本镇但尚未办理户籍转移手续的外籍居民;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婴幼儿及新生儿跟随家长一起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鼓励家长为预期在2017年出生的孩子提前缴纳参合资金。

2017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150元/人,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的补助标准以上级实际下达数为准。

三、筹资方式

普通城乡居民个人缴费资金收缴工作由镇包村(居)干部和村(居)“两委”班子共同负责,采取入户征收、定点征收等多种形式,按照县合医办印发的《xx县2017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信息登记表》,凭户口簿以户为单位征收,由行政村(居委会)开具《xx省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筹资收据》,实行一户一票制。做到“边宣传、边审核、边登记、边收费”,落实好“五个到位”,即宣传发动到位、资金收缴到位、筹资收据开具到位、信息登记录入到位、参合率完成到位。

四、相关政策

(一)农村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口和城镇重点优抚对象、城镇低保户每人150元,由县民政局核定参合人员及人数,报县财政局核拨参合资金。

(二)已领取独(双)女户证的农村独(双)女户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时,女儿(至18周岁)及父母的个人筹资部分由县卫计委核定参合人员及人数,报县财政局核拨参合资金。

(三)农村独男户(儿子16周岁前已领取独生子父母光荣证)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儿子(至18周岁)及父母的个人筹资部分由县卫计委核定参合人员及人数,报县财政局核拨一半参合资金。

县民政、卫计部门资助对象分别由镇民政办、计生办将人员花名册下达至各村(居),各村(居)根据人员花名册,免收其参合资金;并在《xx镇2017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信息登记表》中注明清楚。县民政、卫计部门资助对象的“缴款收据”由各村(居)统一开具一份即可,并附资助对象花名册,统一报镇合医办(财政分局)审核后录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并注明户属性质。

对于参合人员既是民政资助对象又是计生补助对象的,为防止重复缴费,其个人参合费用由镇民政办、计生办、合医办(财政分局)共同负责核对录入。此类参合人员的户属性质归属民政,并要注明是计生家庭;农村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口、城镇重点优抚对象、城镇低保户、独(双)女户、独男户家庭性质以参合缴费时间段为准,年度内原则上不予变更调整。

五、筹资步骤

2017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从xx年x月x日起至xx年x月xx日结束。筹资分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宣传发动阶段(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

制定印发《2017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方案》,镇政府召开动员大会安排部署2017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

镇合医办(财政分局)要认真做好乡镇、村(居)筹资及信息录入工作,并对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筹资的相关事宜作出详细具体的安排。

(二)组织筹资阶段(x年x月x日至x月x日)

1、落实人员,明确责任。镇、村(居)干部要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集中力量,分片分组进村入户,开展筹资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动员广大城乡居民积极参合。

2、认真做好筹资收费和信息登记工作。

(1)镇、村(居)干部要从镇合医办(财政分局)领取本村(居)人员基础信息表,连同《xx镇2017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信息登记表》,逐户收缴,对2017年参合的要在信息表中标注,对新参合人员要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在《xx镇2017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信息登记表》中予以登记填写。2周岁以后的居民均可办理二代居民身份证。无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参合人员,如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婴幼儿及新生儿参合的,不要单独立户,以免影响就诊报销,应跟随家长一起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

(2)2017年1月1日前出生(出生时间以出生医学证明上时间为准),尚未入户的新生儿,应作为家庭成员先参合,随后办理入户手续,未起名的先登记为xx之子(女)。

(3)2017年1月1日起,新生儿参保,凭婴儿出生证、父母或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及《xx县城乡居民新生儿参保登记表》到镇财政分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原则上在婴儿出生90天以内办结,财政分局每月汇总后统一将参保资金缴纳至医保资金财政专户。办理人携带缴费收据及相关证件到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信息管理科办理系统登记录入手续。新生儿父母为城镇职工医保的,连同父母任一方身份信息一并录入系统,以方便新生儿就医补偿。

(4)当年出生办理参保手续的新生儿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待遇和大病保险补偿待遇,未按照规定办理参保手续的不享受上述待遇。

(5)收费时必须做到“户不漏人”,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必须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全部参合(参加城镇职工医保者除外)。

(6)登记时要认真核对身份证(或户口簿)信息,患者就诊一律使用二代居民身份证,要求参合登记表上各栏目内容要填写完整、字迹清楚,要按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姓名、出生年月认真填写,杜绝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参合登记表上姓名音同字不同、出生年月存在误差等现象的发生,避免给参合患者的就医补偿带来不便。各村(居)对基础信息表上身份证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等参合信息发现错误的,在筹资时及时予以更正。

3、参合资金及时入库,确保资金安全。各村(居)要定期将收缴的参合资金及时上缴到镇合医办(财政分局),镇合医办(财政分局)汇总审核,筹资结束后连同利息一次性上缴到县财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缴款凭证复印两份交xx镇合医办。严禁个人参合资金直接上缴县财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三)参合人员信息录入修改阶段(xx年x月x日至xx月xx日)

筹资结束后,各村(居)要及时到镇合医办(财政分局)将本村(居)参合信息准确录入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镇合医办(财政分局)联合各村(居)要对录入的各村(居)参合基础信息进行认真审查核对,确保参合信息录入准确无误。若录入有误要及时加以修改,确保来年参合人能及时就诊。参合人员信息以录入系统为准,造成参合人员信息漏报错报的,由具体责任人负责。对于筹资期间漏(错)参合的(含新生儿),要及时做好缴费、补录工作。

各村居筹资工作要在12月10日前按不低于98%的参合率完成,并于12月31日前将收缴的城乡居民参合资金全部划入xx镇财政分局账户。

(四)参合人员信息统计汇总、审核阶段(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

筹资结束后,各村(居)要将收缴的参合资金、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缴款收据、参合登记表核对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到乡镇合医办(财政分局),且必须做到“三个一致”,即参合登记表、票据登记金额、上缴县财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的资金数额一致,镇合医办(财政分局)统一汇总、审核、签字、盖章后交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备案。各村(居)参合人员信息以各村(居)上报花名册为准,认真审核上报人员信息,杜绝参合人员信息漏报错报,如造成参合人员信息漏报错报,由各行政村(居)具体责任人负责。

六、奖惩措施

(一)完成任务90%以上的按照完成任务人口数给予人均2元工作经费,完成100%的按人均3元奖励工作经费。按时超额完成任务的,按超额人数人均10元给予奖励。

(二)提前完成任务的通报表扬一次,奖励一个月绩效8工资。

(三)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社区(村)通报表扬一次,对完成进度缓慢的视情况随时调度。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通报批评一次并限期完成。限期内未完成的,扣发村居所有工作人员一个月绩效工资。以上通报表扬或批评的村居,奖惩包括所有工作人员。

(四)工作结束以后,设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4名,分别奖励人民币10000元,8000元,5000元。所得奖金50%可用于奖励有关工作人员,50%用于社区工作经费。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村居要充分认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的重要性,充分调动镇、村(居)两级干部的筹资积极性,制定筹资工作方案,及早部署,集中时间,集中精力,责任到人,将筹资任务落到实处,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筹资工作任务。镇财政、民政、计生等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对涉及的有关政策资助对象要认真核实,确保资助对象参合信息真实准确,有助于上级财政及时足额落实其个人参合资金。

(二)严把政策,广泛宣传。镇、村(居)干部要准确把握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政策,必须要求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全部参合,要认真核实参合人员身份和户口人数,明确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筹资标准,更不得搭车收费。

(三)加强票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各村居要组织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认真填写缴款收据,防止出现收据填写内容与参合人员或信息录入情况不一致现象。筹资结束后,各村(居)要将剩余的或填错的专用缴款收据、已开具的缴款收据存根以及参合信息登记表等一并清理、核实、汇总后交镇合医办(财政分局)审查保存。因管理不善,出现票据遗失的,将按《票据管理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村(居)收取的城乡居民个人参合资金,要及时划转到xx财政分局专户,防止资金被截留或挪用,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基金安全。若出现参合居民已缴纳参合金,但因相关部门或工作人员工作不认真,没有及时上缴,导致错过当年筹资时间而无法参合的,由相关责任人负责承担其当年因病发生的应由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补偿的全部医疗费用。

(四)加强督查通报,确保工作落实。各村居要及时了解辖区内筹资动态及存在的问题,筹资期间,联系村(居)的镇领导将分赴各村(居)督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镇合医办(财政分局)要深入农户,加强指导,解难答疑;对工作不力和进度缓慢的村居,将在全镇范围内通报批评。

“新型农村青年带头人成长计划”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团省委“新型农村青年带头人成长计划”有关工作要求,推进我县农村青年增收成才,进一步提高农村青年素质,大力开发农村青年人力资源,团结带领我县农村青年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将抚松建设成为“长白山区域重要发展中心”做出更大贡献,团县委决定在全县农村青年中实施“新型农村青年带头人成长计划”。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县委十三届六次全会精神为指针,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组织优势,整合城乡资源,坚持服务农村青年增收成才的根本需求,充分激发广大农村青年改变农村面貌、投身创业实践的内在动力,通过组织培训、创业扶持、定向培养、结对帮扶等措施,培养造就政治觉悟高、综合素质好、致富能力强、带动作用大的新型农村青年人才大军,使他们成为农村青年创业致富的带头人,增收成才的带头人。

二、目标任务

1、2010年3月至2010年4月份,在全县127个行政村中分别确立3-4名青年作为培养对象,全县建立农村新型青年带头人档案不少于381份,并重点跟踪培养。

2、2010年4月至2010年底,重点联系、培训、扶持127名农村各类青年创业致富带头人,增收成才带头人,力争实现“一村一人,一品一业”(即一个村至少有一名新型农村青年带头人,开发一种农产品,发展一项农业产业项目)的工作目标。

三、主要内容及措施

(一)择优确立培养对象,建立档案,跟踪培养。

要通过广泛发动、调查摸底,采取重点考察、组织推荐、个人自荐等方式把有知识、懂技术、有发展潜力的青年党员、团干部、团员和素质好的青年致富能手,确定为培养对象。培养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强烈的创业愿望,具备一定的创业素质和创业能力;讲求诚信、乐于奉献、有社会责任感;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岁。建立农村青年培养档案,并报团县委备案。

(二)多层次、多渠道、大规模进行农村青年培训。

各基层团委要以抚松县“农村青年培训行动”为抓手,以现代经济、企业管理、经济法规、市场规律、市场营销等方面知识为主要内容,开展定向培训、专题培训、分类培训等引导培养对象增强市场意识。邀请农业技术专家、营销管理专家、涉农企业家、产业大户等方面专业人士向培养对象开展项目对接、技术辅导、跟踪服务等活动。

(三)整合城乡资源,扶助农村青年创业。

1、发挥项目带动优势,推广致富新项目、新技术。扶持和鼓励培养对象及有条件有能力的农村团干部带头创办致富项目,带动广大青年实现创业致富。推动农村青年转移就业创业,广泛发掘和培育青年创业典型,挖掘潜藏的创业资源、信息资源,引导外出创业青年中的成功者回乡创业。

2、扩大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扶持范围,积极与金融部门协调,开展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发放活动,为培养对象注入启动资金,扩大发展规模。帮助培养对象积极做好项目论证、贷款发放、跟踪管理等服务工作。

(四)大力选树典型,充分发挥榜样的作用。

加大典型培育力度,培养一批包括青年科教兴农带头人、青年经纪人、青年农业产业化带头人和青年工商创业带头人在内的各类新型农村青年带头人,通过典型引路,辐射带动更多的农村青年和农民群众增收致富,激发农村青年的创业热情。

四、保障措施

“新型农村青年带头人成长计划”是结合农村青年生产的实际,带领农村青年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效载体和重要途径,也是今后要长期坚持的一项系统工程,工作中要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抓好落实。

1、强化组织领导。全县各级团组织要高度认识此次活动的重要意义,以扎实的工作作风,将此项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团县委书记及各部室负责人将分片包保各乡镇,全面推动所负责保各乡镇此项工作的开展。各乡镇团委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并有专人具体负责计划实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2、发挥青年主体作用。要充分调动农村青年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发他们主动参与的热情,发挥他们的主体作用。要准确把握农村青年成长的科学规律,服务农村青年成长的内在需求,尊重农村青年的首创精神,鼓励他们因地制宜创新发展模式,实现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要充分发挥新型农村青年带头人的能人辐射带动作用,整体推进农民素质的提升。

3、整合社会资源。要充分动员和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寻求人才保障、阵地保障、资金保障和政策保障。要广泛开展调研工作,了解培养对象具备的致富特长、创业需求,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充分利用“抚松共青团”网站发布科技、市场、就业等方面的有关政策和服务信息,开展网上咨询、交流与合作。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扩大活动影响,宣传农村新青年典型人物,教育青年,影响社会,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4、建立长效机制。要建立健全党政支持,密切配合,面向市场,服务青年,项目化管理,多元化参与的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考评机制,将“新型农村青年带头人成长计划”工作的评估考核纳入到团的工作考核之中。各有关团委要将实施“新型农村青年带头人成长计划”作为重点工作,常抓不懈。既要体现长远规划,又要有分步实施目标,把各项任务目标落到实处。要通过抓好动员部署、教育培养、督导考核、宣传营造、典型培树、联系点制度等措施,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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