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违规等行为;遏制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稳定,根据市安委办《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决定从5月起,在全镇范围内组织开展烟花爆竹领域经营安全专项行动,现制订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烟花爆竹领域深入开展经营安全行动,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经营、运输、储存、燃放行为,坚决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建设、储存单位(作坊),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烟花爆竹安全的突出问题,坚决规范烟花爆竹法治秩序,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全镇烟花爆竹安全形势的持续好转。
二、整治重点
(一)经营领域
1、无审批手续;无证、证照不全(证照过期)或关闭取缔
后又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经营、建设的;
2、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烟花爆竹零售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的人员燃放烟花爆竹的,或烟花爆竹零售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3、零售经营者采购、销售和储存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
4、零售经营点安全设施不符合安全条件的;
5、零售经营户超许可范围经营、储存或超量储存的;
6、违规经营烟花爆竹半成品、原辅材料的;
(二)储存领域
1、无审批手续、无证、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从事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辅材料储存的;
2、储存场所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
3、储存企业超许可范围储存的;
(三)运输领域
1、无证、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从事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烟花爆竹原辅材料运输的;
2、非法违规承运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烟花爆竹原辅材料的;
3、承运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烟花爆竹原辅材料的运输路线、装、转卸和中转场所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四)燃放领域
1、无证、证照不全、证照过期或元审批手续从事烟花爆竹燃放业务的;
2、未经许可擅自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
3、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
4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
三、工作步骤
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15年5月4日至5月15日全面排查阶段。
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要全面进行动员部署,认真分析本辖区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燃放领域的形势,对现有烟花爆竹零售点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属于“两关闭”对象和存在“三严禁”情况的零售点进行调查统计。
第二阶段:2015年5月16日至6月15日,上报阶段。
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全面开展明查暗访,对现有烟花爆竹零售点隐患自查自改和停止销售情况进行检查上报镇安监办。
第三阶段:2015年6月16日至8月31日,集中整治阶段。
镇安监办将组织专项行动督查组,根据前期调查摸底和上报情况进行集中打击和整治。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此次烟花爆竹经营安全行动由村(社区)负责组织实施。
2、突出重点,严厉打击。要立即组建相对稳定的经营安全队伍,突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实施集中打击、查处。
3、标本兼治,采取各种形式,大力宣传经营安全的重大意义,鼓励人民群众举报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
4、严肃纪律,严格问责。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应查清情况,列出名单而未落实的,未及时作出决定并采取关闭和停产整顿措施。对非法违法从事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行为的业主,依法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依法从重处罚。
乡镇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小编寄语: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烟花爆竹对环境的危害主要是大气污染和噪音污染。由于烟花爆竹其中的火药成分,燃放者在燃放时如果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燃放或者燃放违规产品,就会有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乡镇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方案,请大家参阅!
为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范事故发生,根据xx区政办秘[xx]145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我镇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关于立即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xx区政办秘[xx]145号文件精神和镇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要求,不断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二、总体目标
通过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和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群众积极参与,社会公开监督”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和长期稳定的联合执法机制,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努力实现我镇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三、整治范围和主要任务
㈠、整治范围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从业单位和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㈡、主要任务
1、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组织打击、取缔非法私藏私制烟花爆竹窝点;依法组织关闭未经许可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打击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
2、严肃查处超许可范围、超定员、超限量和擅自改变设计图纸、擅自改变工(库)房用途、违章指挥、加班加点、疲劳生产以及未经培训考核合格从事危险工序作业、违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药物生产烟花爆竹等行为。
3、全面整顿规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秩序,组织查处从事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采购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未由专业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行为;组织查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以及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行为。
四、组织机构及其工作职责
㈠、领导组及工作职责
镇政府成立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和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领导组。主要负责组织领导全镇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和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协调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组长:xx
副组长:xx
成员:xx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xx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xx同志任成员。
㈡、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派出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实施治安处罚。
2、镇安监站:负责监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从业单位,综合协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整顿关闭工作。
3、镇工商所:负责核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并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从业单位,负责对烟花爆竹随机抽样和质量检验,并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烟花爆竹从业单位。
4、镇经委:负责监督实施烟花爆竹产业结构规划工作。
5、镇城建规划分局:协同有关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的燃放工作。
6、司法所:协调在日常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五、工作要求
㈠、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和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是遏制事故多发频发的重要措施,各单位要全面深入贯彻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进一步认识专项整治和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工作任务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把专项整治和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定期召开领导组会议或成员单位联系会议,及时沟通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把专项整治和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工作落到实处。
㈡、落实责任,联合执法
公安、安监、工商、经委、城建办、司法所等部门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统一行动,建立长期稳定的联合执法机制。要按照镇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督促、指导本镇的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和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工作,落实工作责任,确保联合执法取得实效。
当前,正值烟花爆竹产销旺季,我镇将立即组织对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储存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各村(社区居)委会要发挥积极作用,对辖区内的烟花爆竹经营户进行一次排查,切实加大对非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工作的组织、任务、责任和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今冬明春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确保2013年元旦和春节期间全镇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按照上级和镇党委政府关于继续在全镇开展烟花爆竹百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积极预防,加强监管,落实责任,推动“打非治违”和“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强化年”的深入开展。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全面排查和整治各类烟花爆竹安全隐患,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镇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重点和主要措施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要增强法制观念,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严防“三违”行为引发事故,严禁采购、销售非法和假冒、伪劣、超标、含氯酸钾的烟花爆竹产品,严禁超量存放、超员作业、超许可范围经营和在库房内拆箱分装。各烟花爆竹企业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通知》要求,对所经营的产品进行标识,并将产品信息录入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并使用《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依法签订购销合同,规范填写合同各项内容,严禁无书面合同购买、销售烟花爆竹。
(二)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监管责任。安监、公安派出所、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xx]5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强化监督检查。安监中队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队伍的作用,强化执法检查。要制定执法计划,突出重点时段、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责任落实到人,对辖区内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定期检查,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要登记建档,下达整改指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落实,确保发现的问题得到解决、查出的隐患得到整改、反馈的意见得到落实。要依法依规合理布设零售网点,严格审查核发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并标明零售场所存放数量,严禁零售点超量存放,严禁集中、连片或在居民楼内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公安派出所要切实加强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的安全管理。要加大检查力度,不间断地对重点村、重点户、重点人及闲置房、出租房进行检查。要强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安全监管,重点检查燃放企业、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质和资格证书,是否依法履行审批手续等。要依法及时销毁企业过期和查获及收缴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法加大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尤其对进入我镇的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必须对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相关资质进行严格检查。工商部门要加大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假冒商标侵权等违法违规行为。质监部门要依法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和包装监督抽查工作,抽查情况及时通报安监、工商等有关部门。
(三)严格落实烟花爆竹“打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国内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事故教训,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坚持不懈地抓好“打非”工作。要严格落实镇政府“打非”责任,层层签订责任状,做到任务分工到人,责任明确到人,并组织公安派出所、安监中队、工商所、质监分局、综治办等有关部门开展“拉网式”大检查,对废弃厂房、出租房、闲置房等可疑场所进行全面排查,不留死角。同时,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调动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治保员的积极性,对有生产烟花爆竹传统和出现过非法制贩、储存烟花爆竹的重点村、重点户、重点人安排专人实施重点管控,一经发现,依法从严处理。对非法生产的,要彻底查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原材料的来源和产品销售渠道;对非法经营的,要深入追查产品来源,查出非法生产窝点及其生产原材料来源渠道。对组织、参与非法生产经营的人员及追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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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强化宣传教育,营造舆论氛围。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宣传栏等多种形势,广泛宣传百日安全专项行动重要意义,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要在各类新闻媒体上公布“打非”举报电话,发动群众进行有奖举报,坚决打击取缔各类非法制贩、储存烟花爆竹窝点。同时,教育广大群众特别是中小学生安全正确燃放,禁止在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地点和大型商场、批发市场等容易威胁公共安全的地点、场所燃放烟花爆竹。三、工作进度安排
全镇烟花爆竹百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自今年12月5日起至2013年3月15日完成专项整治任务。
第一阶段:从今年12月12日到12月31日。重点抓好两个方面:一是做好烟花爆竹临时零售布点规划和培训准备工作;二是组织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回头看”,公安派出所、安监、工商、质监采取联合行动,严厉打击非法制贩、储存烟花爆竹行为;依法销毁企业过期、查获或收缴的烟花爆竹制品及原材料。
第二阶段:从2013年1月1日到2月24日。认真做好烟花爆竹临时零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培训和许可发证工作。重点加强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安全监管,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等重点环节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持严厉打击非法制贩烟花爆竹行为高压态势,依法及时销毁查获或收缴的烟花爆竹制品及原材料。
第三阶段:从2013年2月25日到3月15日,重点抓好临时零售网点剩余的烟花爆竹回收和储存的安全监管。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烟花爆竹百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今冬明春重中之重来抓。分管领导要亲自部署,带头检查,对辖区内的烟花爆竹企业要全部检查一遍。要将专项整治行动摆到重要位置,精心制定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整治行动顺利开展。
(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有关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职责,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提高监管效率,切实抓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以及打击非法制贩烟花爆竹行为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对重视程度不够,工作不力,发生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扎实细致,务求实效。在百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各有关部门要组织精干人员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深入村居和烟花爆竹经营点进行监督检查,严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工作要扎实细致,各项检查和督查要有书面记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负责人要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对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尤其是发现非法制贩烟花爆竹行为,要及时果断地予以处置。通过认真细致的工作,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县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25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全市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工作的通知》(**政办发[2016]34号)及市安办[2016]73号文件精神,清理整治烟花爆竹零售经营非法违法违规行为,整顿烟花爆竹经营秩序,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县安委会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县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制订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排查整治烟花爆竹经营安全隐患,改善烟花爆竹经营安全条件,提升安全生产本质水平;依法打击非法及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建立规范、安全、有序的烟花爆竹流通秩序。
二、组织领导
成立全县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组 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副县长**
成 员:县安监局局长、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局长、县公安局分管领导,各乡镇长、便民服务中心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室(县安监局)。
各乡镇(便民中心)也要成立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队伍,组织开展各辖区内整治工作。
三、检查及治理重点内容
1.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经营销售烟花爆竹产品;
2.零售店同一建筑物内违规住人;
3.安全距离不足;
4.未按规定专店销售;
5.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
6.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
7.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
8.无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消防器材配备不足;
**.离店销售、在集市上摆摊设点销售烟花爆竹;
**.零售店内有明火设施及私拉乱接电气线路等。
四、整治时间
2016年**月至2017年2月
五、方法步骤
(一)宣传部署、大力宣传(2016年**月**日)。
1.制订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层层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2.采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市政府办、市安办的两个文件及我县烟花爆竹布点规划精神,形成良好宣传氛围。
(二)全面检查、集中整治(2016年**月11日-12月)。
1.各乡镇(便民中心)组织对现有烟花爆竹零售点进行全面检查清理,烟花爆竹零售店必须做到“十严禁”:一是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二是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三是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四是严禁在经营场所外摆放销售烟花爆竹;五是严禁零售经营人员未经培训教育上岗;六是严禁非本店零售经营人员代班、顶班;七是严禁在专营店内存放与烟花爆竹无关物品;八是严禁在专营店内有明火设施或者烤火、吸烟;九是严禁无关人员在专营店内逗留、玩耍;十是严禁专营店内照明线路不穿管敷设和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对检查发现危及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责令暂停经营活动,依法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店中店”、非专店和“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依法责令整改,凡是在2016年**月30日前未整改或经改仍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一律自行退出。
2.各乡镇(便民中心)组织对村组、社区、集市进行地毯式排查,做到全覆盖、无遗漏、无死角,落实领导干部对村组、街道包保责任,严格排查在村民(居民)生活区、园区厂房、仓库等场所发生非法买卖、储存烟花爆竹行为,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经营、储存行为。
3.开展联合执法整治行动。县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对乡镇、便民服务中心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查,组织整治突出的隐患和问题,依法查处烟花爆竹非法违法案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分析总结,建章立制(2017年1月—2月)。
全面梳理专项整治工作,建立烟花爆竹联合执法长效机制,把专项整治与烟花爆竹零售许可工作结合起来,建立烟花爆竹安全防空机制,全面提升烟花爆竹网点的安全性。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加强政策宣传,形成强大舆论导向。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及张贴标语、发放资料等宣传方式,大力宣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25号)和市政府办、市安办两个文件精神,把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整治和全县烟花爆竹新布点的目的意义讲透,取得经营户的理解和支持。
(三)强化“打非”。对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严厉打击,组织媒体宣传曝光烟花爆竹领域非法违法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切实形成震慑。完善群众举报奖励制度,重奖举报有功人员,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四)及时总结,加强信息报送。各乡镇(便民中心)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总,每周五上午十点前报送前阶段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到县安监局专项整治办公室。
烟花爆竹企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烟花爆竹企业雨季汛期和夏季高温季节前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顺利实现“双杜绝”(坚决杜绝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有效杜绝一般事故发生)工作目标,经研究,决定自3月18日至7月18日在全镇开展烟花爆竹企业雨季汛期百日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行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守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深入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和省委省政府“八条断然措施”,继续落实“严查严管、严处严罚”,通过开展烟花爆竹企业雨季汛期百日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行动,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相关职能部门监管责任,深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确保我镇安全生产工作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成立烟花爆竹企业雨季汛期百日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顾 问:
组 长:
副 组 长:
成 员: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负责人 各相关企业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镇安监站内,由罗章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工作内容
(一)落实《关于切实做好春节前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停产和复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浏安办发〔2015〕6号);
(二)防范雨季汛期各类灾害;
1、防范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灾害
(1)对药物总库(含中转库)、礼花弹成品库(含中转库)、焙房、凉药间、半成品库等储存具有爆炸性危险品的工库房及周边是否发生山体滑坡、房体坍塌等进行逐工房排查,采取加固护坡,开挖排水沟(要求用水泥浇制),疏通周边排水沟,加固或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改建1.1级工(库)房等防范措施。
(2)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又具有现实危险的坍塌工(库)房,要将工(库)房内的药物有序转存或妥善处理。
2、防范雷电、静电灾害
落实《**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预防雷电、静电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浏安监发〔2015〕29号)。
3、管控高感度药物及原材料
(1)落实原材料检测、检验制度,杜绝使用劣质的铝粉、合金粉等原材料。
(2)粉末烟火药(黑火药除外)混合后要在通风散热环境中存放,干药不要存留过夜,湿药即和即用。
(3)要对药物暂存间(洞)、中转库、总库进行防漏雨检修,防止药物被淋湿。
(4)未经干燥和未经充分散热的亮珠等药物不能堆放、入库,应摊开放置在通风良好的场所。
(5)严禁采用手工和药工艺生产引火线、鞭炮。
4、加强防火
(1)药物总库区防火隔离带达到30米以上,生产线工(库)房防火隔离带达到15米以上。
(2)药物总库防火墙应完好无损,重点工(库)房的通风窗应达到通风、防火的功能。
(3)严禁在厂区内及周边的坟地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纸钱。
5、强化值班巡查和应急备勤工作
(1)制定或完善雨季汛期值班值守工作制度,建立或完善防汛、防火等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充实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开展应急救援知识教育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
(2)遇雷雨大风等异常天气时,立即停止生产,撤离人员,严禁抢收药物,对被雨淋湿的药物等危险品,及时摊开散热,妥善处理。
(3)发现被泥石流或土方等掩埋药物时,及时报告镇政府和安监站,严禁擅自组织处置,以防发生次生事故。
(三)打击非法买卖、运输黑火药、引火线、亮珠、单(双)基粉、含药半成品和跨厂运输亮珠、含药半成品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打击烟花生产企业组装装药工序违法违规生产行为;
1.改变工房用途生产:在组装装药工房上药柱、花束(亮珠)等裸露药物效果件。
2.超药量生产:组装装药工房内军工硝、药饼、半成品等停滞药物量超过该工房核定药量。
3.超人员生产:在组装装药工房内超核定人员同时从事上效果件、褙皮、成箱作业。
4.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职工未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场所未安装静电消除仪、未接通消防水并设置消防水池、工房内安装照明灯、通道阻塞等。
(五)重点整治烟花爆竹行业12类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六)落实《**市开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转包分包、“三超一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浏安监发〔2015〕30号);
(七)落实第二季度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重点突围”工作要求(浏安监发〔2015〕32号)。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
1、4月初,召开全镇烟花爆竹企业雨季汛期百日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行动动员会议,部署安排烟花爆竹企业雨季汛期百日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行动工作。
2、4月底前,各部门单位、各企业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各企业召开主要负责人、安全厂长、安全管理人员、职工参加的动员会议,传达全市会议精神和要求,部署安排雨季汛期百日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二)镇级检查
1、镇安监站继续对申报复工的企业,按照浏安办发〔2015〕6号文件规定的程序(核查、审查),批准复工。
2、各部门单位、各企业严格检查落实雨季汛期安全管理措施情况。同时,每月(4、5、6月)底最后一天,向镇专项行动办公室报送烟花爆竹企业雨季汛期百日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行动汇总表(见附件)。
(三)市级抽查
由市烟花爆竹安全监察大队各联监组对所联系乡镇(街道)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落实雨季汛期安全管理措施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烟花爆竹企业数量不少于该乡镇(街道)烟花爆竹企业总数的30%,其中2014年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被立案查处的企业、每月安全生产工作排名末位或末两位被市安委办组织约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已到期(以抽查日期为准)的企业为必须抽查的对象。同时,对2016年第一季度重点监管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突围工作进行指导、验收。
(四)总结通报
7月20日前将烟花爆竹企业雨季汛期百日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报送市专项行动办公室汇总,并在全市进行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认识。
各安委成员有关成员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务必把烟花爆竹企业雨季汛期百日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行动作为当前主要工作任务来抓,严格督促烟花爆竹企业落实雨季汛期安全管理措施,严密防控安全事故,有力推进全年“双杜绝”安全生产工作目标顺利实现。
(二)坚持标准,强化执法。
对不按规定申请复工或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复工的企业和检(抽)查中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企业,坚决予以停产整顿;该立案查处的,一律依法立案查处;属烟花爆竹行业12类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实行刚性执法。同时,按照《**市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记分暂行办法》的要求,对违反该办法规定的烟花爆竹企业严格实施记分管理。
(三)严肃纪律,强化问责。
参与烟花爆竹企业雨季汛期百日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行动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干部作风建设纪律要求,扎实开展检(抽)查工作。对因工作责任不落实,督促企业整治隐患不彻底,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员,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纪从严查处。
(四)加强督查,强化指导。
安监站要加强对各单位、企业开展烟花爆竹企业雨季汛期百日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行动的工作指导;专项行动办公室要及时汇总、通报工作情况,确保烟花爆竹企业雨季汛期百日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行动有序推进。
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第2页
专项整治工作。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认真开展自检自查工作,认真落实经营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镇旺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全力实现“一杜绝,两控制”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经研究,决定从2015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2月7日(即春节前夕),在全镇烟花爆竹行业开展旺季安全生产“百日攻坚”专项行动。现制订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通过扎实开展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全镇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开展一次全覆盖的隐患大排查,切实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从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乡镇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始终坚持“严查、严管、严处、严罚”,严厉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和非法行为,坚决防范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有效遏制一般事故,着力实现今年后段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好转。
二、专项检查和整治的重点内容
(一)生产环节
1.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仍在生产的。
2.存在“三超两改”违法违规行为,尤其是在同一工房内从事多个危险工序作业或将高危险等级置于低危险等级工房进行的行为,药物总库超量储存、总成品库库存产品超过核定储量,无药工房存放药物或含药半成品以及超能力突击生产等行为。
3.防静电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责令整改后复查仍存在问题的。
4.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持证、其他从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就批准上岗作业的。
5.未经复产验收和批准或责令停产整顿后未经批准就复产的。
6.存在转包分包、多股东各自独立组织生产、委托加工、冒牌贴牌生产等行为。
7.未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粘贴产品流向标识的。
8.黑火药、引火线企业“五统一”未严格执行和落实到位,本质安全水平(道路、视频监控)等未按要求完善整改到位、超量生产和储存的。
9、企业未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未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等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
(二)经营和储存环节
1.经营、储存场所,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等许可证载明内容与实际不符销售烟花爆竹的。
2.零售点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零售单位非法经营“三无”产品、违规销售A级燃放产品等。
3.将烟花爆竹产品储存在不具备储存条件的民房、废弃的厂房工房或其他建筑物内的。
(三)运输环节
1.使用非危货专用车辆运输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以及易燃易爆原辅材料的。
2.不使用审批的危货车辆、不按审批的路线、违反烟花爆竹运输要求等进行运输的。
3.未按照跨厂区运输危险物品专项整治的要求落实整改措施的。
4.黑火药、引火线未按要求进行流向和包装管理,未依法办理运输许可手续擅自进行运输的。
(四)燃放环节
违反烟花爆竹燃放的相关规定,在禁放的场所、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以及不在专门的燃放场或产品试验场试放产品,严重扰民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
(五)打击非法生产环节
1.未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
2.非法制作和买卖引火线、亮珠、内筒等烟花爆竹原辅材料及半成品的。
3.利用废旧工房和私搭乱建工库房储存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或进行组盆串引等生产行为的。
(六)原辅材料管理环节
1.采购质量低劣或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相关资质的原辅材料组织生产的;
2.批量采购或使用未经安全论证的新材料的;
3.在各级监督抽查中出现拒检、逃检现象的。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10月26—28日)
1.10月26日,印发**镇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安排部署专项行动工作。
2.10月28日前,召开全镇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工作会议,认真贯彻落实浏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浏阳市开展烟花爆竹“打非”专项督导工作方案〉的通知》(浏安发〔2015〕7号)文件精神,部署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工作。
(二)企业自查自纠(10月28—31日)
1.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召开全体职工会议,组建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厂长、安全员、各生产线(车间)主任等参加的专门工作班子,对“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工作的精神和要求组织学习和培训。
2.企业专门班子要按照《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1号)和《浏阳市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检查评分表》(具体内容见附件1)的检查项目、内容逐条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隐患自查自纠的情况要列出清单,建立台帐,制定详细整改方案、报当地安监站备案,并严格按照整改方案落实整改的措施、人员、资金、时限,积极整改、消除安全隐患。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纠情况于10月31日前上报镇安监站备案。
(三)乡镇排查及部门督查(10月31日—11月30日)
自10月31日起,镇政府利用一个月时间,组织检查组按照“全面覆盖、不留死角”的要求,对本辖区所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排查严格按照专项检查和整治的重点内容进行。对检查中,发现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责令限期整改;无法保障安全的,要予以停产停业整顿,直至隐患消除。对排查出的隐患建立台帐,督促企业一项一项、一条一条整改落实。同时,按照《**镇安全生产“九打九治”打非治违工作方案》文件要求,对全镇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摸排和声势浩大的
“清剿行动”。
(四)接受市级抽查(11月1—2月7日)
自11月1日开始,市安委办将组织7个专门的抽查工作组,对各乡镇(街道)和各部门开展“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具体抽查安排见附件2),到2016年2月上旬前全面完成抽查工作。抽查的情况作为乡镇(街道)及各部门安全生产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市安委办每月组织开展一次暗访活动,新闻媒体将全程参加并及时曝光暗访情况。
(五)总结通报。
镇政府将及时把工作开展检查或督查情况报送至市安委办,并对本次专项行动情况全镇进行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和做好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务必把专项行动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手段和果断措施,严密防范,有效遏制事故发生,确保全镇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好转。
(二)落实责任。落实党政领导包片、乡镇干部驻厂包企责任制,充分发挥村(居)委会协助排查、劝阻和监督、报告辖区内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的作用。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打非督导工作要求切实强化打非工作落实。
(三)严格执法。专项行动期间,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要求,坚决做到6类企业一律不得开工生产:一是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尚未通过延期许可审查换证的企业;二是“四防”(防爆、防火、防雷、防静电)设施等不达标和“三库”(中转库、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不足的企业;三是库存产品已经接近或达到成品总库核定储量的企业;四是未使用自动装药机进行爆竹生产和带药插引的企业;五是排查出安全隐患问题未消除的企业;六是没有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张贴产品流向标识的企业。镇安监站要加强监管,确保企业真停、真查、真改、真验收,切实做到不安全不生产。持续推进“四严”(严查、严管、严处、严罚),对检查中发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企业,一律停产整顿;对不认真开展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的企业,一律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罚;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一律按照《**市烟花爆竹行业12类重大事故隐患处罚基准》,实施刚性执法和顶格处罚,情况严重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追究刑事责任;对证照过期仍然顶风违法组织生产、拒不整改、擅自复产以及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企业,一律提请依法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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