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工作实施意见

我们在做自己本分的工作时,一定要提前想好计划,做好准备。面临即将开展的工作,我们必须要不断的跟进方案的内容制定合理的方案有利于减少工作中的失误。怎样写出有效得当的方案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工作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希望能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工作实施意见

20xx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加快发展这一主题,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为目标,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指示精神,进一步深化改革,努力提高建筑市场运行质量,确保我区建设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一、总体目标
以《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进一步健全建筑市场管理的法规和制度体系;清除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的情况;改革管理方式,确保应招标项目和应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率和公开招标率达到100,严惩规避招标、假招标、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整治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严厉打击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使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法制意识得到增强;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确保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为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范围、重点内容和主要工作
范围:20xx年以来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竣工及在建工程项目,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
重点内容:突出招标投标、转包和违法分包、建设监理、安全生产、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专项整治工作。一是严肃查处建设单位明招暗定,弄虚作假、签订阴阳合同行为;二是严厉查处招标代理机构无资格或超越资格代理、出借资格和挂靠代理行为;三是严厉查处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四是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五是严厉查处工程监理企业转让监理业务、挂靠、监理不到位行为;六是严厉查处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
为使上述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具体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组织开展招标投标专项整治。一是重点查处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阴阳合同、明招暗定、规避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规范招标代理,认真解决市场封锁和不正当竞争问题;三是严厉查处无资格或超资格代理、出借资格和挂靠代理行为;四是进一步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运作方式,完善“公平、公开、公正”市场交易机制。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的作用,按规定应进场交易的工程项目必须全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同时要尽快健全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中的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市场,规范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行为;五是加大对招标投工作的监管力度。加快招标投标法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建设,严格落实招标投标书面报告、招标结果公示、合同备案制度。积极推进评标方式改革,积极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合理低价中标”的评标方式。强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各个环节的监管,在招标信息发布、投标人资格审查、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制定、评标委员会组成、中标人确定等关键环节上加大监督力度。
(二)组织开展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专项整治。以资质管理为手段,加强工程承发包队伍的监管。通过对工程施工现场经济技术相关人员的检查,确定其是否有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凡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做出严肃处理。同时要加强对劳务分包队伍的管理,严禁将建筑劳务分包给无资质的队伍。
(三)组织开展建设监理专项整治。重点治理监理企业转让监理业务、挂靠、压级压价、不依法履行职责、监理工作不到位等不规范行为。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实施意见,对监理企业进行清理和整顿,依法将不合格的监理企业清出建筑市场。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第一,要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活动。针对薄弱环节,继续深入开展四项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活动。一是高处坠落。在高处坠落的专项治理上,除了要严格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外,还有两点,首先要强化操作者的安全防护意识,使他们自觉地遵章作业;其次要强化施工现场安全员的责任,加强对高处作业人员防护情况的监督。今后,凡因为未系安全带发生高处坠落事故,一律要追究现场安全员责任。二是塔机。加强对塔机的拆装、使用、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等环节的管理,绝不允许已经淘汰、查封的不合格塔机重新投入使用。监理单位要监督施工企业制定塔机拆装专机施工方案,严格按照强制性技术标准审查,并对塔机的拆装过程实行旁站监理,对不具备相应资质而从事塔机拆装作业的,要坚决予以制止,并立即向主管到部门报告。一旦塔机出现问题,监理单位要承担与施工单位同样的责任。三是房屋拆除。严格对拆除技术方案的审查,加强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防止野蛮、冒险作业;施工单位要对拆除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设置围挡、悬挂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防止高处坠物危及居民安全。四是建筑施工脚手架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工作实施意见第2页

对脚手架的搭设和拆除,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安全监督部门要把脚手架列入安全事故的重要危险源,作为日常安全监督的重点,加强监控。另外,要加强对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安全检查,既要提高广大建筑劳务人员的生产生活条件,更要确保安全。
第二,要切实加强各类工业园区的安全生产管理。针对园区施工存在问题,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告知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园区、招商引资、城乡结合部、个人建房和民营企业等安全管理薄弱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健全安全巡查制度,对所有的建筑工程,不管是办了手续的还是没办手续的工程项目,都依法纳入监管范围,而且越是规避监管的项目越要重点监管、重点查处。
第三,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的奖惩力度。市政府在最近下发的《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里明确规定,要给予安全生产优秀企业招投标加分奖励,其中对创建省级安全文明工地的企业,在今后一年内的招投标中加3分,市级的加2分。如果年内因工死亡率超过万分之零点五,或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安全事故和损失20万元以上的设备财产事故,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单位和个人的评先资格。
(五)规范主体行为,清理防范拖欠
1、在去年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把全区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情况摸准摸透,分门别类建立详细拖欠台帐。继续做好投诉举报的受理工作,确保情况准确,避免遗漏。按照全区总体目标和进度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二年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方案,逐个工程项目、逐个企业提出还款计划,列出清欠时间表,确保工作目标实现。
2、从防止新的拖欠发生着手,在立项、规划、土地批租、房地产开发、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多个环节,建立和完善预防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长效监控机制。新上建设项目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必须审验业主或投资人有无拖欠行为,凡有拖欠工程款尚未还清且未签订还款协议的,一律不予办理有关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长期拖欠工程款的,不允许其参加开发项目投标。严格新建项目的资金审查制度,新开工项目未提供资金来源证明或与项目投资额相符的有效资金证明文件的,不予办理立项、规划、土地、招标和施工许可手续。
3、加大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调度、统计、督查工作力度,加快清欠进度。加强对新开工和在建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重点检查业主或投资人按合同进度拨付工程款的情况,防止出现新的拖欠。对不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的,施工企业可以停工。加强竣工备案审查,对拖欠工程款严重的竣工项目,不予办理备案手续,不准交付使用。
4、严肃查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违规企业。对长期拖欠工程款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业企业,要坚决取消其开发、投标资格;对恶意拖欠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要收回其资质证书,清出市场。对那些拖欠数额大、时间长、涉及农民工人数多的典型案件,要坚决曝光一批、查处一批、清理一批。
5、大力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对新开工程项目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一旦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用工资保证金予以解决。
三、职责分工
(一)建设局负责全区建筑市场整顿和规范工作。
(二)建筑处负责对建筑企业的资质管理,以及建筑工程的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进行检查督导工作。
(三)招标办负责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针对招标投标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制定出改进措施和办法,对招标代理单位进行检查督导,并把情况及时向区监察局汇报。
(四)由清欠办协同其它牵头部门负责清理工程款拖欠及农民工工资。
(五)基建科负责建设、勘察设计及监理单位主体参与工程建设。
四、工作步骤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20xx年3月15日至4月20日为宣传发动阶段。制定实施方案,通过召开动员大会、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广泛进行宣传和动员等形式,让每一个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社会各界都了解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的目的、意义、内容和要求,为开展下一步的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二)20xx年4月21日至5月20日为自查自纠阶段。由建设局将自查自纠表格下发到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企业手中,各单位应认真对照自查自纠表,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一律在5月15日前自行改正,并将自查自纠情况认真填表后上交建设局;对逾期不报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将其列为执法检查的重点。对存在问题隐匿不报或5月15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重从严做出处理。
(三)20xx年5月21日至11月30日为集中整顿阶段。期间针对建设工程项目开展综合执法大检查和专项检查活动,深入查处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存在的各种问题,并写出执法大检查总结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向执法监察领导小组做出汇报,对严重存在问题的单位进行处罚。
(四)20xx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为总结及建章立制阶段。对全年整顿规范建筑市场活动做出总结,对本年度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的情况做出基本估价,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深入探讨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推行工程担保制度问题、政府投资工程组织实施问题、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政府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方式改革、建设系统社会信用建设、建立建筑市场政府监管信息系统等问题,并制定规范性文件给予制度上的保证。
五、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健全投诉举报网络
进一步完善投诉举报专人值班、领导阅批、督办和回访四项制度。对受理的举报投诉,认真调查,依法处理,限时完成,及时向投诉人反馈意见,并及时上报上级监察部门。
#区建设管理局
二0xx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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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整顿和规范活畜禽经营市场秩序实施方案


县整顿和规范活畜禽经营市场秩序实施方案文章标题:县整顿和规范活畜禽经营市场秩序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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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整顿和规范活畜禽经营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
(2017年1月29日)
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是提高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能力,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89号)文件精神,结全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活畜禽经营市场人流量大,活畜禽交易频繁,特别是还存在现场屠宰条件简陋,卫生消毒不彻底等薄弱环节,给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及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公共卫生安全带来很大隐患。因此,要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活畜禽经营市场秩序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增加投入,制定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市场监管和应急处置能力,规范市场交易,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到2017年底前,在我县博镇、哈镇务必完成将活畜禽经营市场迁出人口密集区的工作,严格执行“活禽定点屠宰,白条禽上市”的制度,严禁活禽的市场销售和宰杀行为。二、组织领导,部门分工整顿和规范活畜禽经营市场秩序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县畜牧兽医、卫生、建设、经贸、工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实行联防联控,逐步建立活畜禽经营市场秩序监管的长效机制。县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活畜禽经营市场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活畜禽经营市场从业人员公共卫生管理;工商部门负责活畜禽经营市场活畜禽经营行为监管;质检部门负责活畜禽产品食品安全监管;建设部门负责活畜禽市场外经营行为的巡查监管;县经贸部门负责严把活畜禽市场开办条件审批。乡镇场畜牧兽医站负责各自辖区内活畜禽经营市场的动物产品检疫,及时向县畜牧兽医部门上报信息。三、工作内容和具体措施(一)加强市场监管,严把活畜禽市场准入关。县乡兽医部门要严把检疫关,规范出证,建立和完善畜禽标识制度,实行凭防疫检疫证明上市销售活畜禽及畜禽产品。(二)加强市场活禽宰杀管理,提高活禽屠宰加工水平。各级兽医、卫生、商务、工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市场活禽宰杀行为的指导和监管,督促市场开办单位按照要求,建立健全活禽宰杀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消毒、通风和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通过设置围墙等屏障,实行封闭管理,使活禽宰杀区与销售区域隔离。(三)强化市场卫生管理措施。兽医、卫生、工商、建设等部门要督促活畜禽经营者建立健全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各项卫生管理措施。平时要坚持每日消毒,对活禽粪便、污物以及宰杀活禽的废弃物等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未经消毒的家禽粪便、污物以及宰杀活禽的废弃物进入城镇生活垃圾收集系统。(四)制订完善监测方案,加强抽样监测工作。县兽医部门务必保持高度警惕,毫不松懈地加强疫情监测,要针对流通环节高致病性禽流感传播的特点和规律,制订周密完善的监测方案,定期对活禽及禽类产品、粪便、垫料等进行抽样监测。县卫生部门要制订、完善以活禽经营市场和规模养殖场高暴露人员为重点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监测方案,加强医学监测。监测工作要突出重点,免费开展。兽医、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定期互相通报监测结果。市场管理和从业人员要积极配合,提供必要便利条件。(五)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和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坚强领导下,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应急预案,加强防控物资储备,加强突发疫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调查、早控制,坚决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兽医部门要加强对市场管理和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活禽经营市场一旦发生禽只异常死亡或出现可疑临床症状时,市场管理和从业人员要及时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市场管理和从业人员出现发热伴咳嗽、呼吸困难等呼吸道症状,要立即送医疗机构就诊,并说明其详细情况,卫生部门要及时进行诊治、排查和报告。(六)加强舆论宣传,正确引导禽类消费。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采取多种形式,普及防治知识和法律知识,使广大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真正了解禽流感传播特点和预防知识,不宰杀、不买卖、不食用病死禽,理解、支持活禽经营市场休市,提高守法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维护消费安全,促进产业发展。积极倡导食用冷鲜禽肉,引导消费者树立健康安全的消费观念。(七)强化责任,县整顿和规范活畜禽经营市场秩序实施方案

县整顿和规范活畜禽经营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确保活畜禽经营市场规范有序、安全无疫。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各级兽医、卫生、建设、商务、工商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实行联防联控,建立活禽经营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春节期间,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要联合开展一次活禽经营市场秩序专项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活禽经营市场规范有序、安全无疫。县人民政府将联合有关部门组织督查,对措施不落实,监管不力,导致重大疫情传播和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将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四、工作安排和步骤整顿工作自2017年1月29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结束。整顿工作分动员准备、组织实施、督促落实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动员准备阶段。自1月29日起至2月10日止。主要做好项工作:一是组建工作机构,同时要争取有关部门配合,增强工作力度,形成强有力的领导体系和组织网络;二是组织宣传动员,开展调查摸底。由县畜牧兽医局负责,加强对社会宣传工作,在全县活畜市场、屠宰场和禽类屠宰点进行全面调查摸底,了解和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自2月11日起至10月31日止。县畜牧兽医、卫生、工商、质检、经贸、建设等部门从各自职责出发,加大对市场监管工作力度,及时沟通联系、互通信息,向活畜禽市场经营者提出整改要求。同时,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第三阶段:督促落实阶段。自1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检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各有关部门联合对活畜禽市场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如再发现问题,严格予以重惩或坚决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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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整顿和规范活畜禽经营市场秩序实施方案

整顿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实施方案


整顿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实施方案

小编寄语: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整顿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实施方案,请大家借鉴!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法律服务环境,促进我县法律服务市场协调、有序、规范、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全县法律服务市场进行集中整顿规范活动。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四个全面”引领法律服务和保障,以“规范管理、诚信执业”为主题,以“规范、提高、发展”为目标,依法整顿规范现有法律服务机构的机构设置、执业范围和服务行为,为促进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建设“平安法治**”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工作目标

规范法律服务人员执业范围、法律服务机构设置,规范法律服务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使我县法律服务市场进一步健康发展,法律服务诚信体系进一步建立完善,切实提高法律服务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

三、规范内容

(一)规范法律服务机构设置

1、对于未经合法程序审批而设立的法律服务机构,依法予以取缔。

2、对于未经原审核登记机关批准,擅自增设执业场所或增加业务范围的法律服务机构,予以撤销或纠正。

(二)规范法律服务人员执业范围

1、法律服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法律服务人员是指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司法鉴定人员(下同)。法律服务人员执业必须持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审核办理的执业证,坚决查处无证执业行为。

2、法律服务人员必须严格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严禁收费不服务或者服务不尽责;严禁不按规定项目收费或私自收案收费;严禁实习律师以律师名义独立办案;严禁法律服务工作者冒用律师名义办案;严禁法律服务工作者受理刑事辩护案件;严禁司法鉴定人违反法律规定私自接受委托。

(三)规范法律服务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

建立健全对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的投诉、调查、处罚、监督等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机构和人员的处罚力度。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法对有关人员作出处罚。

1、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不实行“三统一”的,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接受鉴定、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权益,或接受当事人财物,私自办案的。

2、法律服务人员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积极主动尽职尽责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服务不到位,服务质量不高或收费不服务的;司法鉴定人员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鉴定,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

3、向法官、检察官、仲裁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4、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威胁、诱导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

5、违法办证办案、办人情案、关系案的。

6、对符合法律援助当事人,不告知当事人而以收费案件受理的。

7、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变相收取费用的。

8、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不按程序规则,技术范围和技术标准鉴定,超业务范围鉴定的。

9、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和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10、搞不正当竞争的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提高法律服务工作管理水平

1、完善法律服务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各法律服务机构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健全完善经费、人员、业务、档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效益分配、过错赔偿、诚信记录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2、办公场所硬件建设不断优化,各法律服务机构要不断改善办公条件,适应工作发展的要求。

四、方法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年**月**日至**月**日)

召开整顿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动员会议,统一思想认识,明确任务目标、工作要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职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通过各种渠道,发布整顿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的要求,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规范法律服务市场专题宣传活动,在全县各乡镇(街道)设立“**县执业律师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示栏”并在县电视台公告,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增强法律服务人员的自律意识,营造整顿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的良好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年**月**日至**月**日)

各法律服务单位主要完成好以下工作:一是每位执业人员(包括本所、处、中心聘用的人员)都要根据本行业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本方案列举的整顿规范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并要写出书面自查小结。小结应包括本人在执业服务中存在的问题,本单位在执业中存在的问题。本县法律服务行业或法律服务市场存在的问题。二是在个人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每个法律服务单位都要根据自己的实际,结合查摆出的问题,组织全体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反思和分析,并召集所有执业人员进行专题讨论,最后形成本单位的自查报告。报告包括本单位在执业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本行业在执业中存在的问题,全县法律服务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报县司法局法律服务市场整顿规范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整顿处理阶段(自**年**月**日至**月**日)

自通知规定的时限起,由整顿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工作小组办公室牵头对全县范围内存在的非法执业人员、机构及执业人员违法违规执业行为进行清查、整顿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乡镇司法所、各法律服务单位要充分认识到规范法律服务市场是建立、完善我县法治建设的迫切需要,是保证法律服务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为切实加强对整顿规范工作的领导,确保整顿规范工作取得实效,县司法局设立整顿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下设办公室于律管股,具体负责整顿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的日常工作。

(二)协调配合,积极参与。县司法局统一组织和协调全县的法律服务市场规范工作。各股室和基层站、所要做到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强化协调配合,加强部门联动,确保此次整顿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监督,从严查处。加大对法律服务工作的监督,不断完善法律服务投诉查处工作机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违规投诉查处督办制度。进一步畅通群众投诉渠道,积极受理对法律服务的投诉举报,坚持责任倒查制,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结果。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违纪行为,坚决依法依纪做出处理,决不姑息。对于活动期间顶风违纪,或对群众投诉查处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从严处理。

整顿规范石材开采加工行业实施意见


整顿规范石材开采加工行业实施意见

小编寄语: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整顿规范石材开采加工行业实施意见,请大家参阅!

为规范矿业秩序、保护资源、保护环境,促进我县大理石等石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整治对象

全县无证违规开采、加工、运输、销售、收购大理石等石材行为。

二、整治要求

(一)立即停止违法开采、加工、运输、销售、收购大理石等石材的行为;

(二)拆除用于非法开采的相关设施设备;

(三)恢复占地原貌,与环境相一致;

(四)主动接受调查处理。

三、整治目标

严厉打击大理石及其他石材开采、加工、运输、销售、收购等违法行为。限期拆除用于非法开采的相关设施设备,恢复原地貌。凡在规定期限内不自行拆除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相关执法部门参与,依法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予以制止、拆除。对自行拆除及停止违法行为的,从轻或免于行政处罚;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切实有效的措施,促进我县大理石等石材产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四、组织领导

成立**县石材开采综合整治领导组,负责研究、制定全县石材非法开采、加工、运输、销售、收购综合整治目标和工作计划,研究部署全县综合整治工作,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国土局,由国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负责日常工作协调和具体工作安排落实。

领导组下设矿业秩序稽查管理办公室在县稽查办,由县监察局、公安局、国土局抽调人员组成,负责大理石及其他石材准运制度落实和运输、销售行为监管。

领导组下设综合服务办公室在县国土局,负责定期汇总报告综合整治情况,并根据全县工作安排,会同经商科技、环保、工商质监、交通、水务、安监、公安等部门,配合乡镇人民政府、矿业秩序稽查管理办公室等开展关闭、取缔、查处等相关工作。

五、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8年5月25日至2018年5月31日)。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整治工作的主体,负责组织召开辖区内石材开采企业综合整治工作会,通过张贴公告、制作宣传标语、宣传短片、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对石材开采企业进行法律宣传,明确综合整治工作职责、目标要求、整改时限等整治重点。

(二)自查整改阶段(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9日)。大理石等石材非法开采企业要及时停止开采行为,主动拆除机械设备和设施。对自行关闭和主动停止销售、运输、收购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免于行政处罚;对不配合、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依法从严查处。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6月10日至2018年7月20日)。对继续非法开采石材的企业,县级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强制关闭、取缔和查处。需要拆除的,组成联合执法队伍依法进行拆除。特别是对超过整改期限且未配合整改的,一律停止电力供应,并依法关闭和查处。

(四)巩固完善阶段(2018年7月21日至2018年8月4日)。由县国土局牵头,组织县级相关部门对前期整改查处情况进行分析汇总,找出存在问题,查漏补缺。对已经关闭取缔的开采点,移交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巡查监管;对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非法运输、销售石材的企业,要按照矿产品准运制度依法查处,实行全天候巡查稽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五)秩序规范阶段(2018年8月5日至2018年9月5日)。由县发改局牵头,县经商、安监、国土、环保、交通、水务、林业、工商质监等部门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参与,合理布局大理石等石材开采、加工规划选址,促进石材开采、加工、销售、运输、收购的合理布局和整顿规范,有效提升产品附加值,切实保护环境、保障发展。

六、职责分工

(一)县政府办。负责各责任单位的督查考核,督促各责任单位落实好各阶段工作任务,及时将考核结果和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报综合整治领导组。

(二)县国土局。负责对大理石等石材综合整治的监督、检查、指导,组织开展案件查处,协调县级相关部门对重大非法采矿点进行关停取缔,定期向县政府报告综合整治情况。

(三)县经商科技局。负责按照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要求,及时停止相关违法行为的电力供应,依法查处私拉乱接等违法行为。

(四)县公安局。落实提前介入调查制度,及时指派执法人员参与联合办案,协助县国土局查处重大疑难案件或国土资源刑事案件,及时受理涉嫌犯罪的国土资源案件;依法查处违规使用炸材行为;查处妨碍、阻挠、攻击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

(五)县监察局。负责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履职尽责情况开展效能监察,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党纪政纪和失职渎职责任

(六)县安监局。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按规定查处无证采矿违反安全监管规定的行为,落实整改措施,共同取缔非法开采企业,遏制安全事故发生。

(七)县工商质监局。负责依法查封、扣押用于非法采矿的生产设备和原材料,取缔无证采矿点;依法查处各类非法生产、经营、销售矿产品行为。

(八)税务部门。负责对大理石等石材开采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九)矿业秩序稽查管理办公室、县住建局、环保局、林业局、水务局、交通局、发改局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职责,协同开配合关停取缔和整改查处工作,未经县级人民政府许可,不得为大理石等石材开采违法行为办理行政许可,不得提供其他相关服务。

(十)乡镇人民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是综合整治行动的责任主体,要及时发现、制止各类非法开采行为。对需要取缔的企业,要及时通报县级相关部门,并牵头落实大理石等石材加工企业规划选点,确保辖区内非法采矿案件“零增长”。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本次综合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力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二)加强监管,落实制度。县监察局要加大行政责任追究力度,对履职不到位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各乡镇、相关部门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积极主动做好综合整治工作。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重大典型案件和相关法律法规,营造综合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推动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大理石等石材综合整治工作,确保石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县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


县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文章标题:县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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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药品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杜绝假药事件发生,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总体目标:通过专项整治,促进行业自律水平有所提高,《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得到落实;违法药品广告得到整治,流通企业经营行为更加规范,药品流通秩序进一步好转;医疗机构药品购进渠道正规、储存条件符合规定标准,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能够被有效监测,合理用药水平进一步提高,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二)整治重点:突出抓好药品流通和使用环节,重点抓好城乡结合部、农村药品市场两个区域,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经营、挂靠经营、出租、出借许可证和“走空票”、“体外循环”等违法经营活动,确保药品质量。(三)时间安排:第一阶段:动员部署(2016年10月)。各有关部门要对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进行全面部署,并按照要求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制订药品流通环节的工作方案并付诸实施,县卫生局牵头制订药品使用环节的工作方案并付诸实施,县工商局牵头制订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的工作方案并付诸实施。各单位实施方案要报送县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备案。第二阶段:自查整改(2016年11月)。各涉药单位要对药品经营、使用各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认真自查,对药品GSp执行情况搞好内部评审,查问题,找隐患,彻底整改。第三阶段:监督检查(2016年12月-2017年5月)。对药品、医疗器械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和乡镇医院以上的医疗机构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零售药店和各类诊所按30的比例抽查;对2005年以来有群众举报的单位、监督抽验有不合格产品的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和GSp认证满24个月未跟踪检查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第四阶段:总结阶段(2017年6月)。专项整治基本结束后,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前三个阶段的工作情况,并以书面形式报县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扎实有效地开展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工作(一)整顿和规范药品研制秩序。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搞好药品注册申请专项检查,对弄虚作假行为依法严厉查处。要大力开展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的专项检查。(二)整顿和规范药品流通秩序。1、全面清理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主体资格,依法查处和取缔各种形式的无证经营、挂靠经营、出租、出借许可证和“走空票”、“体外循环”等违法经营活动。2、严厉查处进货渠道混乱,购销记录不完整和质量管理人员不在岗,药品、医疗器械零售企业违反规定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和超范围经营药品、医疗器械等违规经营行为。3、加强药品经营企业GSp跟踪检查,严肃查处不按GSp要求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加大对违法广告、群众投诉多和具有潜在质量隐患产品的抽验。4、规范中药材、中药饮片购销渠道。5、加强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对各有关定点单位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销售去向进行监督检查;加大对2005年11月前批准的、2016年资格核查予以撤销、注销的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监督检查力度,对其库存的第二类精神药品销售去向严格检查,严防流弊。(三)整顿和规范药品使用秩序。1、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和不合格药品管理行为。查处违法采购药品和变相经营药品的行为。2、完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制度,抽查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情况。加强对地标升国标的注射剂、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注射剂、疫苗等品种的不良反应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药害事件发生。3、规范药品使用行为,促进合理用药。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和药房管理,加强临床合理用药宣传、教育、管理与监督,提高合理用药水平。4、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工作。对群众反映强烈、疗效不确切的医疗器械产品有针对性地进行抽样送检。5、加强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的监督检查,对未取得《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擅自配制、标记、合成、使用放射性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四)整顿和规范医疗器械秩序。对被投诉、举报和存县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

县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在安全隐患及列入重点监管产品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重点检查,检查主要原材料、零部件的采购、进货检验及产品出厂检验,组织对群众举报的非法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取缔清理;组织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专营植入、介入材料的法人经营企业以及乡镇以上医疗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六)突出查处大案要案。建立健全大案要案查处工作机制,突出查处危害公众安全、涉及面广、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充分发挥全省统一举报电话9600111的作用,畅通群众举报和投诉渠道。对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涉嫌商业贿赂的,及时移交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机构查处。(七)大力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加强对新闻媒体的监管,建立新闻媒体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责任追究制和行业自律机制;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测力度和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广告活动主体的监管力度;建立违法广告公告和广告活动主体市场退出机制。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成立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领导组织,建立成员单位联络员工作机制、定期会议制度和月调度汇报制度,加强各成员单位间的沟通协调和相互配合。建立药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专项行动的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逐级分解落实,逐级考核,确保抓出实效。(二)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流通环节的专项整治。卫生部门负责对药品使用环节的整治,加强对医疗机构用药行为的管理。工商部门要抓好药品、医疗器械非法广告的集中整治。公安机关要深挖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窝点,加大对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对拒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违法违规审批,以及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问题严重的地区和部门,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新闻宣传部门要做好相关宣传工作,及时报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曝光典型案例,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三)坚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各职能部门要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厉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严惩行政执法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杜绝地方保护主义,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各项任务。(四)完善应急体系,防范突发事件。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安全应急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推动药品经营和使用各环节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二OO六年十一月六日附:##县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组长:##(县政府副县长)副组长:###(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成员:##(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县卫生局副局长)##(县工商局副局长)##(县公安局副局长)##(县监察局副局长)##(县广播电视局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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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

规范实施旧村改造意见


规范实施旧村改造意见

**镇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实施旧村改造的意见
各村(居)民委员会:
为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战略的实施,加快全镇旧村改造步伐,更好地促进全镇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结合我镇旧村改造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中央关于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目标,把旧村改造工作作为全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核心内容和重要途径,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元整合,组团建设,循序渐进的原则,坚持通过旧村改造,努力改出一片新居,改出一批产业,改出一片景观。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质量运作、高效能管理,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配套、经济繁荣、居住相对集中的现代化村镇体系,促进全镇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要求
1、2013年完成全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土地利用规划修编。
2、未完成旧村改造任务的村(居)将按照“居住楼房化、管理社区化、公共服务城市化”的要求,实施合村并点,逐步集中到五个规划小区中建设,力争在3--5年内基本完成旧村改造任务,逐步将规划小区建设成为功能完善、环境优美、配套齐全、布局合理、适宜人居、和谐统一的现代化新型居民小区,使群众的生活方式得到较大转变,集体经济得到持续发展,人居环境得到全面优化。
3、对完成旧村改造任务的村居,力争3年内完善提升原有基础设施的配套工作,努力提高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
三、基本原则
1、坚持规划先行、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全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指导下,高起点编制旧村改造详细规划。大力倡导组团式规划,科学、合理地进行规划布局,实施村庄整合、改造和建设。规模较小或地质条件不允许的村庄不再单独搞旧村改造规划,积极鼓励和引导向新规划小区集中,避免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重复投资,从根本上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共享。
2、坚持拆旧建新、拆建同步的原则。严格控制拆建比例,充分利用村庄现有旧址土地资源,通过旧村改造实现节约土地的目标,切实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3、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涉及到旧村改造每一个环节的各项政策都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公示,使群众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自觉接受村民监督,防止因政策不透明导致农村社会不稳定。
4、坚持速度与质量统一的原则。旧村改造既要循序渐进、保证进度,又要注重改造质量和改造效果,注重综合环境建设,突出重点、分期实施,要通过改造工作,推动城镇环境的全面优化提升。
5、坚持建设主体明确化原则。旧村改造工程在建设过程中要落实好施工安全责任和制度,明确工程设计、施工、勘测、监理、检测等责任主体,确保居民住上设计合理、质量过硬、安全放心的优质住宅。
6、坚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建设的原则。旧村改造必须作为全镇整体推进城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来把握,充分展示现代居住小区的理念,在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上同步配套建设,实施规范有序的物业管理,力求与城市发展水平保持一致。
四、基本条件
1、村两委班子团结,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95%以上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拟规划建设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已调整,村级组织有权处置。
4、项目资金充足,用于改造的配套资金筹集措施基本落实。
五、审批程序
1、预审。旧村改造实行预审制度,即拟实施旧村改造的村,应报镇旧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预审。
2、制定实施方案。预审通过后,村两委研究制定旧村改造实施方案,确定旧村改造详细规划、村庄建设规划、总拆迁户数及面积、拆迁安置办法、拆迁补偿标准、资金来源等事项,并提交两委会、党员大会、村民代表大会,征得绝大多数人的同意。
3、申请。旧村改造实施方案在两委会、党员大会、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拟实施旧村改造的村,方可正式向镇政府提报实施旧村改造的书面申请和实施方案。
4、手续办理。旧村改造申请和实施方案经镇政府审核同意后,列入全镇旧村改造计划并上报区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立项、环评、规划、土地、建设、供电、供气等手续。
5、凡需与房地产公司合作实施旧村改造的村,由国土部门牵头,会同规划部门、镇、村共同商定旧村址土地出让条件,严格按照经营性土地“招、拍、挂”规定公开竞标确定合作的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公司确立后,村委会要将与其签订的合作协议报经镇政府

规范实施旧村改造意见第2页

审查批准后,方可正式签约。未经批准,严禁村委会擅自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任何形式合作协议。
六、扶持政策
1、列入旧村改造的工程项目,享受我市农村住房建设项目优惠政策。
2、列入旧村改造的工程项目,镇旧村改造领导小组将协助上级主管部门优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水、电、天然气开户等手续,确保旧村改造工作顺利实施。
3、通过公开竞标引进房地产公司实行村庄融合、进行组团式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的村居,涉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新扩建用地,通过利用新扩用地招、拍、挂的收益给予适当补贴或返还。
4、对于旧村改造过程中通过旧村拆迁腾出的土地,在上级有关部门审核并办理好相关手续的前提下,鼓励进行复垦,以解决改造周转用地指标问题,对于上级复垦补助资金,镇政府将全部用于旧村改造补助,以加快旧村改造进度。
5、按规划进行组团式集中安置、合村并点、异地搬迁的,幼儿园、老年公寓、公共绿地等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和建设资金,由相关村庄及开发单位按照公共设施建筑面积与居住建筑面积所占的比例进行分摊。
七、组织领导
1、旧村改造工作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镇党政领导、国土和城建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镇旧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抓好旧村改造具体实施工作,其中国土管理部门协调好相关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批事宜;城建部门具体负责旧村改造中相关规划建设手续办理、争取上级优惠政策、协调处理好旧村改造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等各方面事宜,并将旧村改造工作纳入年终考核项目进行统一考核。
2、各有关单位、村居要切实加强对本辖区旧村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重点要严格把好旧村改造计划的预审关,认真分析研究旧村改造时序的可行性,确保循序渐进;严格把好旧村改造条件的审查关,深入细致的审查实施旧村改造必须具备的条件,确保实事求是、真实可靠;严格把好村庄整合的布局关,确保组团式规划、社区化建设;严格把好旧村改造的规划关,组织编制好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确保规划的高品位;严格把好旧村改造具体实施方案的批准关,对涉及到拆迁、安置、补偿、资金来源等问题,要进行详细调查研究和科学测算,依法、依程序、依民意进行批准,确保方案切实可行;严格把好剩余旧村址土地“招、拍、挂”条件预审关,确保土地资产的升值;严格把好涉及旧村改造土地返还资金的使用关,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各村党支部书记、主任是第一责任人,要明确责任,强化措施,保证旧村改造积极稳妥的推进。
3、各单位、村居要加大对旧村改造工作的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公开透明。要妥善处理旧村改造过程中遇到的一系列问题,在拆迁工作中严禁出现强拆、断水、断电等暴力拆迁行为,确保社会稳定,确保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确保群众满意。
4、本《意见》由镇旧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本意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未尽事宜严格依法进行办理。旧村改造中,应避免形成不稳定因素,遇争议问题,须上报镇人民政府,经咨询法律部门和上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置,各实施旧村改造的村委会不得擅自处理,如有违反,相应法律责任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违反者自行承担。
附:**镇旧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

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皖政〔2005〕95号)、《安徽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皖政办〔2005〕64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通过全面整顿和规范,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逐步建立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矿产资源开发机制,全面实现我县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为振兴我县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资源保障。目标任务:全面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到2017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使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以下简称矿业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矿产资源管理进一步加强,投资环境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基本建立。二、整顿的内容和要求(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供电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实施处罚,直至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证照不全的开采企业,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依法予以查处。对无证勘查、开采的,要坚决予以取缔,有关部门要及时拆除违法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井筒;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甚至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二)全面查处越界开采和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县政府将组织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越界开采和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越界开采的,责令退回其矿区范围,并依法实施处罚,直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要认真核查矿业权人与实际探矿、采矿经营者是否一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主体是否一致;矿山企业取得矿业权后是否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作等情形;企业所有制性质是否发生变化;矿业权人是否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将矿业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等。对非法转让矿业权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直至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施工、圈而不探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要依法实施处罚,直至吊销勘查许可证。对吊销许可证的,要及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并予以公告。对未按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三)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矿山企业生产安全的监管力度,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严重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环保、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有关部门要及时收回所有证照;逾期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所有证照,并予以关闭。(四)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谁审批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矿业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对违法违规审批和失职渎职行为,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办矿的,要坚决进行清理和纠正,对拒不撤出投资的,一经查实,一律就地免职,再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五)对开采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进行专项整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无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开采的矿山一律予以取缔;对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以及铁路、重要公路沿线附近的采矿活动进行整治,对禁止开采区域内的矿山一律予以关闭,并依法注销有关证照。对《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59号令)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设的通知》(皖政办〔2005〕42号)规定属于关闭淘汰的生产粘土实心砖的窑厂,要坚决予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以关闭淘汰。2016年12月31日前,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原则上暂停发放新的普通建筑材料砂、石、粘土矿采矿许可证。(六)全面整治独立选(洗)矿厂。各有关部门要本着“谁许可、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选(洗)矿厂进行综合清理整顿。对无合法矿石来源或未获得行政许可的选(洗)矿厂要坚决予以取缔;对未依法征用土地、无尾矿库或尾矿库未经有资质设计单价设计、未经安全评价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污染环境、破坏耕地、河道、造成地质灾害的选(洗)矿厂,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取缔。三、规范的内容与要求(一)严格矿业权管理。要对矿业权设置、审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设置矿业权,禁止非法干预设置矿业权的行为。要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严格矿业权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二)切实解决矿业权布局不合理问题。要严格按照我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抓紧制定部分矿种和矿产地密集地区矿业权设置方案,引导矿业投资人向鼓励探矿、采矿区聚集,切实调整和优化矿业权布局。要制定小矿关闭、整合方案,对矿产开发集中区的小矿,采取收购、合并、兼并、关闭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走集约、规模、联合开采的道路,切实减少小矿数量。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资源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到2016年底,凡达不到省国土资源厅颁布的《安徽省24个矿种小型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皖国土资〔2004〕179号)的小矿,一律予以关闭;凡达不到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确定的“十五”末减少小矿数量目标的市、县,不得恢复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颁发采矿许可证工作。(三)完善矿业权市场。要大力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深化矿业权一级市场建设,完善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办法。规范矿业权二级市场,完善市场监管办法。坚决制止以招商引资为由,干扰矿业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工作。逐步解决矿业权无偿与有偿取得“双轨制”问题。凡规定可直接设置采矿权的矿种,不得设立探矿权。凡以有偿方式取得的矿业权,一律缴纳矿业权价款。凡过去未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时,一律评估并按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四)逐步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对矿山地质环境研究制定保护条例,建立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坚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措施与矿山建设同时设计、同时实施。要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逐步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废弃的矿山、政策性关闭的矿山和国有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恢复力度。(五)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资质管理,严格市场准入标准。今后,凡勘查工作达不到开采要求,以及没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部门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矿山开采设计必须以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为依据,凡未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必须补编,否则不予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六)加强勘查、设计单位和中介机构的监管。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勘查、开采设计单位和有关中介、咨询机构的监管,发现有违法违规、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要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有关资质审批管理机关要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取消其执业资格或评审资格。四、工作安排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2005年10月下旬—12月中旬,为学习宣传和动员部署阶段。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家和省矿产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发〔2005〕28号文件和国土资源部等9部门《关于全面启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98号)等,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政策措施等。2005年12月下旬—2016年底,为整顿阶段。各乡镇要组织有关部门和矿业权人,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开展自查自纠,严厉查处和纠正各种违法违纪行为。2005年底前,完成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紧急通知》(皖国土资〔2005〕171号)中规定的“三查”任务。2017年1月—10月,为规范阶段。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对矿产资源开发市场监管、地质环境恢复补偿等进行规范,要着力解决矿业权设置不合理问题,加强资源整合,调整矿山布局,优化矿山规模结构,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规范矿业权审批行为,完善矿业权的市场配置和准入制度;制定和修订有关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建立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2017年11月至年底,为检查验收阶段。整顿和规范任务完成后,县政府将分阶段认真组织检查验收,并向市政府报告整顿和规范工作情况。五、职责分工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负责全县范围内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要求,共同做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整顿和规范工作的综合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和措施,清理矿业权审批情况,依法颁发、注销或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清理矿产开发项目的核准工作;公安部部门负责监管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查办矿产资源开发中设计的治安及刑事案件;监察部门负责查处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纪行为;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有关经费;商务部门负责协调管理特定矿种矿产品的出口;工商部门负责清理矿山企业登记工作,查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颁发、变更、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环保部门负责清理矿山企业环评审查工作,查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能,负责清理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依法颁发、注销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供电部门负责对无证和关闭矿山采取停电措施。
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全市卫生监督整顿规范实施方案


全市卫生监督整顿规范实施方案今年全市卫生监督工作的重点是整顿和规范五大卫生,管理各类企业,加强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强化依法行政意识,树立卫生监督执法新形象,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为维护我市经济发展贡献。一、指导思想本年度全市卫生监督工作要以“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根据确定的重点内容开展卫生监督工作,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中心,本着扶优和打劣相结合的原则,着重做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和有毒有害危险品的监督检查工作,切实为人民群众的利益负责,为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投资者营造规范的投资环境。二、整顿和规范具体内容(一)食品卫生整顿和规范重点是以《齐齐哈尔市分级量化管理暂行规定》为依据,试行并逐渐推广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分级量化管理,按照标准达到A级企业家;B级企业家;C级企业家;D级企业家。首先从管理上分级量化管理入手,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展开,在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成熟的基础上,逐步推广至食品各行业。同时积极开展食品企业生产技术规范(GMp)和危险性关键控制点分析评价技术(HACCp),并将此项工作制度化,今后每个企业档案必须有GMp和HACCp相关资料,积极扶持我市名优企、名优产品、绿色和特色食品。适时开展专项治理,重点做好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肉制品、调味品、冷饮制品、粮油面制品、儿童制品、保健食品、水产品、糕点类产品的监督监测工作。强化饮食业的餐具消毒工作,减少或杜绝食物中毒的发生。继续注入开展食品打假专项斗争,按照“深、细、严、实”的原则,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冒伪劣食品,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在元旦、春节、“五.一”、“观鹤节”、“十.一”等重大节日食品销售旺季,按照市卫生局近期下发的打假方案,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打假突击行动,确保节日食品卫生安全。加强饮食业集中供餐(大型会议、婚丧酒席)监管,防止重大食物中毒的发生。对集贸市场和食品批发市场要加大整治力度,对出售假冒伪劣食品的市场要公开曝光。(二)环境卫生:深入贯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今年将重点加大化妆品、洗浴、美容美发、旅店、练歌房(厅)等行业的治理整顿工作,提高公共场所的卫生质量,对现已营业但未办理卫生许可的公共娱乐场所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加强清理整顿,对新、改、扩建的公共娱乐场所,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严格审批,提高公共场所的卫生质量。做好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及涉水、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督索证工作,杜绝无有效卫生许可证和批件的涉水产品进入市场。(三)学校卫生:加大学校综合卫生监督力度,重点做好学校食堂和学生食用食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各地要在2002年对学校食堂已全面整顿检查的基础上,重点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堂加强管理,该停业的坚决停业,加大治理校门前无证商贩和校周边“小饭桌”的力度,按照《齐齐哈尔市中小学校外“小饭桌”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验收审批“小饭桌”,防止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四)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按照《齐齐哈尔市职业卫生检查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好《职业病防治法》执法检查工作。对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质的企业加强依法监管,按照《齐齐哈尔市有毒有害化学品和放射性物质生产、销售、使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对存在严重卫生问题的企业要依法严厉处罚。三、保障措施:(一)认真履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严格执行案件受理制度、立案制度、合议制度、听证制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上报等有关规章制度,增强执法规范性。提高办案透明度,杜绝违章违法办案。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使全市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尽快走上规范化、标准化、正规化、法制化管理轨道。(二)继续深入开展“为经济建设服务,树行业新风”活动,把“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严格执法,热情服务”落到实处,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服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全面开展“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对外的卫生监督服务模式。认真实行政务“五公开”制度和承诺制,卫生监督员严格执行“五不准”纪律。虚慕邮苌缁峒喽剑σ愿白龊眯蟹缃ㄉ韫ぷ鳌;瓜殖“旃⒓趺馐辗选⑻厥绿匕斓雀髦钟胖史窕疃?(三)加强对全市卫生监督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市卫生局将对全市卫生监督机构、监督员的执法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和定期检评。并按照《卫生监督员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实行究错惩戒制度。对发生重大责任错误的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监督员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和开除卫生监督队伍等行政处罚。今年稽查重点是食品、公共场所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食品专项打假、行政处罚和卫生监督员风纪。稽查情况将通过《卫生监督简报》通报全市。(四)严格执行卫生监督信息联通和全市卫生监督整顿规范实施方案

全市卫生监督整顿规范实施方案信息发布制度。市、县、区卫生监督机构要将各种监督信息及时上报市局卫生监督科。上报内容包括食品打假报表月报、预防性卫生监督报表、食品卫生质量抽样监测(包括公共场所用品用具、餐饮用具)报表,行政处罚情况报告(季报)等。各单位不得瞒报、漏报和迟报。市局根据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报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卫生监督监测信息。
全市卫生监督整顿规范实施方案

县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县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湘政发〔2005〕30号)、市人民政府《郴州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暂行规定》(郴政发〔2005〕21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整顿和规范我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切实解决当前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经县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整顿与发展、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坚持依法行政,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到2017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使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政府履行维护矿业秩序的法定职责明显加强,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根据我县实际,以整顿和规范煤炭、有色金属为重点,突出煤炭、钨、锡、锑、铅锌、硅灰石等重点矿种,把*****************矿区和行政区域交界地区作为重点区域,制定专项措施,全面落实各项工作目标。
二、工作任务
(一)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1、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严肃查处:①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违法行为;②假联合、假改造挂靠井的违法行为;③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违法行为;④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违法行为;⑤证照不齐的矿山企业。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并有效制止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行为的发生,对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
2、全面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对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依法处理。①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②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③国有和其他矿山企业通过各种形式擅自发包、租赁、转让的;④中介机构弄虚作假,编制假地质报告,骗取采矿许可证的;⑤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的。
3、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整顿和关闭:①在各类保护区、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和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小矿;②危及铁路及公路通行安全的露天开采矿山;③因采矿导致环境破坏严重、造成地质灾害重大隐患的生产矿山;④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废石、废渣、尾砂等固体废弃物乱堆乱放,废气、废水未能达标排放且严重污染环境,噪声超标扰民的生产矿山及选厂;⑤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超通风能力生产、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未采取防突措施、未经“三同时”审查验收的矿山企业。
4、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安监局、煤炭局、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局、环保局、工商局等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对在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中的不符合法定权限、程序、条件和要求的审批行为进行清查和纠正;对各类非法干预或越权处置矿业权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排查、纠正、撤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参与矿山生产经营的行为进行清查和处理;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5、全面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全国煤炭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61号)要求,加大煤炭资源开采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力度。具体实施步骤和要求按照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煤炭局制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方案执行。
6、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进行专项整治。对钨、锡、锑、稀土等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要从开采、选冶、加工、销售和出口等环节进行专项整治,切实解决超量开采、经营秩序混乱、生产结构失衡、缺乏监管等突出问题。继续对保护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开采总量控制,并对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清查。严禁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超计划开采和计划外出口。继续暂停审批和颁发钨矿采矿许可证。
(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1、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要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对全县的探矿权、采矿权审县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县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刹住非法干预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设置探矿权、采矿权;依据法律规定严格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
2、集中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各乡镇人民政府特别是重点矿山乡镇要结合本地实际,通过资源整合,切实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等问题,逐步实现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统一组织制定小矿整合方案,并切实抓好落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重点矿区,要由有资质单位编制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对规划区内已设立的矿山,要按照先关闭后整合,以大并小,以优并差的原则,进行资源整合。逐步减少矿山数量,优化矿山布局。
3、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要按照矿产资源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采取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规范矿业权市场,除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可以协议出让的矿业权外,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严格规范矿业权二级市场,矿业权转让必须依法办理转让审批手续并进行权属变更登记;加快有形市场建设,明确交易条件、方式和程序,规范交易收费标准。
4、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加强对本地矿区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新建和已投产生产矿山企业要制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对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方式,加快治理与恢复的进程;制定矿山生态环境恢复的经济政策,积极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护金制度等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
5、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国土资源部门审批采矿许可证,必须依法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严格审查,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国家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以及开采回采率、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安全生产条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批复文件等内容。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严格执行省、市、县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年度出让计划,调控投放总量。加强勘查、开采资质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
6、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建立违法案件举报、重大案件督办、信息交流和联络员制度等工作制度;落实动态巡查、举报非法采矿有奖、矿产品销售凭证、矿山年检、矿山资源储量核查检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等制度;积极探索对储量进行动态监管的有效办法,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要把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年度综合考核的一项单独考核内容,各乡镇在辖区内的各重点矿区都要成立常年整治队伍,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行动,联合执法,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1月)
1、学习领会精神。组织学习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省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通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2、成立组织机构。县、各乡镇人民政府都要成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3、制定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提高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工作效率,取得更好的整顿和规范效果。
4、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协调指导,研究解决问题,统一工作步调,全面部署和稳步推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承担。
5、全面宣传动员。对干部群众进行依法办矿教育,采取多种宣传动员形式,大力宣传这项工作的目的意义、工作重点、目标要求以及相关的法规政策,形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浓厚氛围。
各乡镇要于2016年1月20日前将动员部署阶段工作情况上报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
(二)集中整顿阶段(2016年2月~2016年12月)
1、组织摸底(在2016年3月底之前完成)。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全面清理矿产地情况和勘查、采矿许可证发放情况,排查无证勘查、开采,持过期失效证照勘查、开采,证照不全勘查、开采,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及以采代探、一证多井、挂靠等情况,检查矿产资源勘查项目中探矿权人履行义务的情况,开展矿山储量核查检测,摸清资源储量消耗和越界开采情况,进行综合、统计和汇总,县、乡镇都应建立相应的台帐。
2、边查边整边改。在2016年3月底之前,完成矿山布局不合理调查,拟订资源整合规划方案。国有矿山企业要在2016年3月31日前,对违法发包、租赁、转让矿产资源行为完成自查自纠,自行关闭到位。要在2016年12月底之前,将非法矿关闭到位。
3、制定整治措施。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针对摸底排查出来的问题,分门别类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治措施。
4、整改落实到位(在2016年9月底之前完成)。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对查出的问题,分别采取纠正、处罚、整顿、关闭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5、整治回头看(在2016年12月底之前完成)。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将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情况与国务院、省政府、省电视电话会议和市政府有关文件、会议精神要求进行对照,针对不到位之处进行重点攻关,确保圆满完成这项工作。
(三)建制规范阶段(2017年元月~2017年7月)。要针对集中整顿阶段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认真研究分析,完善管理体制,健全长效机制。要把整改措施落实在资源配置,“两权”(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勘查开发管理等环节和过程中。加强经常性督查检查,确保工作落实。
(四)检查验收阶段(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2016年10月至11月,主要检查整顿工作情况。第二阶段在2017年8月至11月进行全面检查整顿和规范工作各项任务完成情况。每个阶段检查验收按以下步骤进行:1、制定验收方案。明确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方式方法、时间安排、工作标准等。2、开展自查自纠,写出自检报告,提供有关数据和报表,提出检查验收申请。3、组织验收。由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各乡镇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检查验收。4、做好迎检准备。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汇总各地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接受省、市政府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各级各部门要将它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任务提上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整顿和规范的各项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长是第一责任人。
(二)强化责任,依法整治。建立整顿和规范工作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层层签订责任状,公安部门要对整顿工作中发现的治安刑事案件严肃查处,严厉打击各种“矿霸”和黑恶势力,积极参与对非法矿山的关闭,加强对采矿所需民用爆破器材的管制,严厉打击非法矿业主;电力部门要加强对供电及转供电秩序的整治;监察部门要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等违法违纪问题严肃查处;财政部门要列出专项资金,保证整顿和规范工作必要的工作经费;国土资源部门要全面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和超越批准范围进行开采等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商务部门要加强对矿产品进出口流通秩序的管理;工商部门要加强对矿山企业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要对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矿山进行治理整顿;安监、煤炭部门要加大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力度,严查各类违法生产的案件。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法及时打击、取缔各类非法矿点,加大对违法矿主的打击力度。对被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的矿山,人民政府要予以公告,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及时暂扣或收回证照。对整改不合格、决定关闭的矿山,由地方政府予以取缔,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证照。对整顿和规范过程中,发现非法矿点未整治到位的按国务院国办发〔2003〕58号文件和市委市政府〔2005〕5号文件规定处理,凡出现失职渎职,监督检查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等情况的,要严格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狠抓督查,确保落实。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地整顿和规范工作的指导,组织开展跟踪督查和阶段性检查。建立督查、报告、举报、责任追究、检查验收等各项制度,确保工作落实。要对整顿和规范工作成效显著的乡镇人民政府和部门以及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县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信访双教育、双规范实施意见


各管区、村居,镇直各部门: 为认真学习宣传国家《信访条例》,贯彻落实全市信访工作暨“双教育、双规范”活动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信访工作程序,切实维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与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信访工作的法制化建设,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在全镇深入开展以“教育干部依法行政,规范干部信访工作行为;教育群众遵纪守法,规范群众信访行为”为主题的“双教育、双规范”活动,现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建设“平安00000”、构建的要求,以疏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秩序为目的,以贯彻实施国务院《信访条例》为重点,深入开展信访法规宣传教育活动,双向规范信访群众和受理机关的行为,教育、引导各级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自觉依法行政,教育、引导信访群众遵守信访程序,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实现信访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为加快00000发展营造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目的要求 1、让广大群众知道信访渠道、程序、受理机关、应遵守的法律法规等,特别是要让上访群众知道有理也不能违法上访,无理更也不能违法闹访,缠访闹访造成影响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2、让各级各部门负责人熟悉掌握《信访条例》和上级有关指示精神,明确信访工作基本原则、信访事项的受理机关、办理和督办程序,承担的责任等;让机关工作人员和基层干部清楚接处访程序、方式、期限、责任等,确保依法、文明、有序接访。 3、让各级各有关部门对照信访法律法规,进上步加强和规范信访工作,积极开展信访宣传教育活动,共同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4、让各级领导干部在下基层调研、接待群众来访时,抓好信访法规宣传教育,让有关部门举办各类干部班增设信访工作方面的内容,镇里召开重要会议、举行重大活动都要对信访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三、方法步骤 “双教育”活动要抓好宣传、教育、培训三个环节,采取多层次、多渠道立体式的宣传方式,坚持下面宣传注重宣传效果。把握好正确舆论导向,确保达到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群众依法有序信访的良好效果。活动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1、6月份为集中宣传阶段。把6月份作为《条例》宣传月,各村各有关部门要以国务院《信访条例》、《山东省信访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为重点,集中一个月的时间,采取播放录音、张贴宣传画、宣传、发放明白纸、宣传栏,统一组织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在全镇范围内进行宣传。把信访案件多发的部位和有上访苗头、倾向的群众信访老户作为宣传教育重点,做到镇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6月中旬拿出一周的时间在公共场所和主要街道进行集中宣传活动,真正达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 2、7月1日到20日为培训提高阶段。通过脱产学习、集中授课、观看专题片、案例分析、座谈讨论、等形式,组织全镇机关干部特别是信访工作一线人员、各村各单位负责人、全体党员等进行培训,达到掌握和运用有关法律法规、明确信访工作程序的效果。 3、7月下旬为检查验收阶段。组织专人进行统一检查,并将情况通报全镇,记入年度考核。 “双规范”活动要抓好规范干部行政行为、规范群众信访行为两个环节。 在规范干部行政行为方面,一是实行信访工作问责制。建立健全科学决策、依法行政、民主决策“三个体系”,依法履行职责,如因决策不当引发有影响的越级访或集体访,必须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二是建立定期接访制度,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三是规范处理来信来访。要认真接待来信来访,按法定期限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严格遵守限时办结制,并制定规范、统一的信访工作文书,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四是建立完善处置预案。针对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充分做好准备,做到人员、资金、车辆通信工具“四落实”,并划定警力介入的底线。一旦发生,本着依法、稳妥、果断、及时的原则迅速启动工作预案,有关部门各司其责、协同工作。五是强化信访工作责任制。全面推行“一岗双责”,严格追究因工作不力导致群众越级上访或集体访的有关责任人责任。六是建立信访工作监督机制。及时查处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案件。 在规范群众信访行为方面,一是对上访群众发放《信访手册》,助以了解信访渠道、受理机关、办理程序、时限等内容。二是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上访人必须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信访机构不予受理。三是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采用书面形式的,要载明信访人姓名、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采用走访形式的,要到指定接待场所反映。多人走访反映共同问题的,应推选不超过5人的代表。四是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提出同一事项,否则不予受理。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必须按照程序请

求复查、复核。信访人仍然不服的,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投诉请求。五是信访人必须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在信访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侵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对于信访中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惩处。 四、组织领导 这次活动时间长、任务重,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为加强对活动的领导,镇成立“双教育 、双规范”活动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镇党委书记0000同志任组长,各有关单位负责人、管区书记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信访办主任000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2005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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