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业税收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屋租赁业税收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请大家参阅!
近年来,随着县域经济快速发展,我县房屋租赁业也呈现出良好发展势头,房屋租赁业税收势必成为我县地方税收增长点之一,但由于我县房屋出租点多面广,税收征管难度较大,单凭地税部门力量无法达到理想效果。为切实加强我县房屋租赁业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形成综合治税的良好局面,确保房屋租赁税收成为一项长期稳定的地方税收收入,县政府决定从xx年xx月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房屋租赁业税收专项整治工作。
一、工作目标
以公开、公平、合法、合规为原则,以各项税收和行政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规范房屋租赁双方的涉税行为为重点,大力整治房屋租赁行业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房屋出租行业税收征管,完善房屋出租行业管理的长效机制,促进我县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房屋租赁业税收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县政府决定成立xx县房屋租赁业税收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此次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地税局,具体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举报接待、税收征管等工作;各乡镇(街道)也要相应成立xx县房屋租赁业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结合本地实际, 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政策解释、税源普查、专项检查、税款征收等工作。
三、清查范围
此次房屋租赁业税收专项整治的对象是:xx县城辖区内所有从事房屋出租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房屋出租的纳税情况。
四、主要内容
此次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为:xx年x月x日至xx年xx月xx日有房屋出租行为的单位、个人房屋出租取得房屋租赁收入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情况,涉嫌偷税的追溯到以前年度。房产税重点是核实房屋租金,租金按照出租账簿记录的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不能提供账簿资料的纳税单位和个人,按照同类房屋、同类地段的租金价格核定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自用房屋重点核实房产原值,按照自用单位账簿记录的房产原值作为自用房产税收计税原值;不能提供账簿材料的纳税单位和个人,按照同类房屋、同类地段、相同时期的房产评估价格作为自用房产税收计税原值。
五、实施步骤
本次清查工作采取“统一组织、分阶段开展”的办法,由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统一协调,实行边清理、边入库。清理工作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宣传发动阶段(x月x日前)
(一)召开全县房屋租赁业税收专项整治动员大会,安排部署专项整治工作。
(二)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宣传栏和通告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县电视台要开辟专栏,做好税收法律知识和此次税收专项整治活动的宣传。三个街道办事处要在城区主要街道及房屋租赁较集中的商业区、社区、居民小区内张贴《xx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房屋租赁业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向纳税人发放房屋租赁业税收相关政策法规宣传资料。
(三)签订协议,委托代征。县地税部门与辖区有关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发放委托代征证书,明确专人主管。要对参与整治工作的人员进行政策培训,使相关人员都能准确把握税收政策法规和执法程序,熟练税额计算、调查方式以及相关表格的填写要求。
第二阶段:普查、自查申报阶段(x月x日-x月xx日)
此次房屋租赁业税收清理整顿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工作复杂,涉及面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辖区内住宅区、商业区以及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出租房产,要进行全面清理普查,挨门逐户调查房屋租赁情况,全面掌握出租房屋的地点、面积、房屋原值、租金收入、出租人姓名、承租人姓名、房屋性质、租赁合同以及租金变化等信息。房产所有人用自有房屋自主经营的,房屋应纳的房产税以房产原值为征收依据。纳税人要提供房产证、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依托获取的相关信息建立房屋租赁业工作台账,澄清税源底子。在调查摸底的同时,对未办理税务登记和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及时督促其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登记和缴纳税款。
第三阶段:集中清缴阶段(xx月x日-x月x日)
在纳税人自查申报基础上, 县地税局要组织各部门力量,联合执法, 并及时向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反馈清查情况,确保房产租赁各项税收足额入库。在集中清缴阶段,县地税局对应办未办税务登记和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督促其办理税务登记,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要进行延伸检查。
凡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向房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出租人在出租之日起30日内未将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地方税务机关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又找不到出租人的,按照《xx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承租人应承担连带纳税义务,由承租人缴纳税款。
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将对房屋租赁业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督导,并对专项检查结果进行抽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阶段(x月x日-x月x日)
清理整治工作结束后,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清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同时要做好房屋租赁业税收基础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建立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台账。对在清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认真剖析和研究,查找工作漏洞和薄弱环节,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完善我县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措施,建立起房屋租赁业税收管理制度。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县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房屋租赁业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全县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在主动如实申报缴纳税款的同时,动员本单位党员干部及其家属主动如实申报缴纳税款,不得有阻挠整治、帮助逃避税款的行为。要加强房屋租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考核奖惩,房屋租赁业税收采取属地征收原则。县地税局负责县城区(包括xx、xx、xx街道)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工作,各乡镇政府按照实施方案自行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过程中,凡因领导不重视、工作措施不力造成税收流失的,县政府将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限期追缴应征税款。
(二)强化责任,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专项整治工作职责,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税的良好局面。县地税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对接,认真履行执法主体职责,切实做好税收政策、执法程序及税务文书应用等方面的工作;负责汇总清查结果和信息传递;负责协调各部门人员,依法征收相关税收。县房管部门要积极提供房屋产权证及房屋出租等相关信息。县工商部门要积极提供企业、个人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信息。县监察部门要根据税收征管需要,对拒不配合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约谈,约谈后仍不缴纳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县公安部门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法治保证,对严重影响和阻碍税源清查工作的行为及相关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对有重大偷、逃、抗税行为的纳税人进行立案处理,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序进行。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税收征管需要,及时提供与房屋租赁和转让相关的土地使用信息。县财政部门对在会计核算中心报账的有房屋租赁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应要求其主动到税务部门补缴税款,否则停止其经费支出。同时,要安排专项经费,保证清查工作经费需要,做好后勤保障;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清查人员培训和清查组织工作。各乡镇(街道)要协调辖区村(居)民委员会、物业公司、社区组织等单位收集汇总辖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房屋租赁信息,协助地税部门开展房屋租赁业税收的政策宣传、调查摸底、催报催缴等清查工作。日常管理中发现的漏管户信息,要及时向税务部门通报。
(三)精心组织,整体推进。要把此次房屋租赁业税收专项整治工作与强化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相结合,与加强纳税人户籍管理和清理漏征漏管户相结合,与宣传诚信守法经营、曝光违法案件相结合,与整顿税收秩序、优化税收环境相结合。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切实加强对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的指导,及时帮助解决整顿和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税收秩序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税收征管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四)巩固成果,建章立制。全县各级各部门要以此次房屋租赁业税收专项整治为契机,查找我县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房屋出租税源监控力度和基础管理工作。同时,要加强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信息化水平,建立和完善房屋租赁业税源数据库,运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加强税收管理、分析和监控工作。要进一步强化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部门协作机制,构建协税护税网络,建立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长效机制,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水平。
加强危险废物转移管理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工业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监管力度,控制各种危险废物无序流动,严防各种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根据《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环办[20xx]34号文件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www,,找范文请到网]
一、工作任务和检查内容
(一)任务
1、重点排查产生危险废物的工业企业和医疗、学校等存放或使用放射源单位。
2、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加强管理。
(二)检查内容
1、监督和协助工业企业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进行危险废物鉴别和管理;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2、凡工业危险废物的转移、运输,必须严格按照《固体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无转移联单的危险废物。
3、要加强对有危险金属矿采造业、非金属矿采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工业危险废物产生行业的监督管理。
4、加强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即国有工业企业及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工业企业)的监督管理。
5、加强对位于居民集中区、江河流域沿岸及水源地上游的工业危险废物产生企业的监督管理,防止危险废物造成环境危害。
二、工作措施
1、要切实落实危险废物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要督促产生、转移、利用、处置、贮存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2、要积极配合公安、交通和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对危险废物运输工具和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
3、凡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4、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工业危险废物的行为。严格执行《固体法》,对将工业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的,对不执行危险废转移联单制度的,对不落实危险废物意外事故应急预案的,一经发现,要依法严肃处理。
5、环保部门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固体法》的有关规定,杜绝办事不力和隐瞒不报的现象发生。
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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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强化林木采伐管理,促进森林有机更新,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我县林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持续改善,根据《xx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三五”期间全省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xx政秘〔xx〕xx号)精神,并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现将xx年度森林采伐限额下达给你们,并就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xx年森林采伐限额安排分解及相关要求
1. 下达商品材采伐限额25000立方米。商品材采伐限额由乡镇政府集体研究,分解落实到符合采伐申报条件的小班和地块,并以文件形式报县林业局备案。限额分解要求相对集中,不得按村组和人口均分,指标分配要具体落实到有可伐资源的林权所有者手中,严禁将木材生产计划分配给无申请、无林木权属、所属林木未到规定采伐年龄的林木经营者;原则上每个采伐小班或地块不少于5立方米,严禁按人口均分,严禁“撒胡椒面”;指标必须进村入户,层层公示,实行阳光操作,确保采伐指标公平、公正、公开分配到林农手中;全面推进商品材采伐相对集中和重点倾斜制度,引导村组采取轮流、轮户方式采伐,采伐期间可由各乡镇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防止林农常年采伐商品材,造成源头管理混乱。
2.安排人工商品林主伐限额110000立方米,主要用于股份制林场及营林大户,限额不直接下达到乡镇,由林业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作业设计,初审统计后上报县政府批准下达。
3.抚育采伐限额不直接下达到乡镇,采取总量控制在省下达的129131立方米限额指标之内,根据各乡镇、各经营单位按照实际需求提出的申请,由林业局进行作业设计,初审统计后上报县政府批准下达。
4.安排10000立方米人工商品林主伐限额,用于解决国有林场与林农联营的造林山场合同到期的林木采伐。
5.安排自用材采伐限额11000立方米,主要用于解决林农建房、装修及燃料消耗等生产生活用材。
6.国有林场、查湾采育场按照省批准下达的年森林采伐限额17068立方米执行。
7.枯死松木清理采伐实行即申即批,凭《限期除治通知书》直接办理采伐证。
8.凡采伐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所属乡镇林业站提出书面申请,主伐、间伐申请截至7月10日,商品材采伐申请截至10月底。采伐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2)一般用材林的主伐年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抚育采伐应当是中幼龄林;(3)已完成上年度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任务;(4)上年度未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森林病虫害的,或虽有发生但已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
9.主伐材、间伐材经县林业局审核汇总后,报县政府批准并下达森林采伐限额。对符合采伐申报条件的主伐材、间伐材,经乡镇林业站实地设计和乡镇政府初审把关后,由乡镇政府以文件形式于7月20日前报县林业局。
10.严禁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和皆伐改造。对上年度主伐迹地更新不力的地方,可调减或停止林木主伐限额安排,督促其完成年度更新造林任务。按林业分类经营要求,实行森林资源分类经营,分类管理,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对重点生态公益林、黄祁高速公路,省道慈张线、大青线、xx赣铁路沿线,168徒步探险、倒湖十八湾沿线,阊江源头及两岸第一层山脊以内,牯牛降、查湾自然保护区周围,旅游景区景点和县城周边,以及县里确定的关键控制区域内的森林,从严控制安排森林采伐限额。
二、改革和完善森林采伐管理制度
11.严格执行森林限额采伐制度和凭证采伐林木制度,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切实加强和严格规范树木采挖行为,采挖树木必须按规定审批并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胸径5厘米以上的树木纳入采伐限额管理。
12.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1)xx县林木采伐申请表;(2)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原件及复印件;(3)林木采伐作业设计;(4)乡镇政府或县林业局批准采伐文件;(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对申请材料不全、林木权属不清或存在林权争议的,以及有《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13.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采伐审批环节,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取消没有法律依据的采伐前置审批,其它公益林采伐作业设计一律由县林业局审批。
14.全面推行伐区简易设计,由森林经营者对伐前、伐中和伐后进行自主管理,林业主管部门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全面实行采伐设计文件表格化、简易化。
15.全面推行采伐公示制度,各乡镇分配安排采伐限额指标,必须提前在当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三、加强木材经营和流通环节管理
16.继续坚持凭证检尺制度,对林农和生产单位凭证采伐的木材,各乡镇林业站一定要凭采伐证(正本)进行检量,据实制作检尺码单。
对没有采伐证或没有按采伐证规定采伐的木材,一律不予检尺,并依法按乱砍滥伐处罚。
17.继续坚持凭证收购制度,凡从事木竹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木材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采伐证或没有按采伐证规定采伐或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否则,依法按非法收购木材处罚。
18.加快建立中小企业及加工点监管员制度,全面落实“固定检查为主,流动检查为辅”的木材运输监督管理新机制,实现“山场源头管得住、运输漏洞堵得住、加工环节盯得住”目标。
四、全面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
19.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把保护发展森林资源摆到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主要责任人”的工作机制。
20.坚持并完善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工作目标责任制,把森林覆盖率、森林保有量、采伐限额执行、林地保护管理等作为乡镇政府的年度考核内容,并严格考核评比,确保责任到位。县林业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做好对责任制建立和执行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考核等各项工作。
21.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队伍和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森林资源管理水平和执行力。坚持依法治林,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无证运输木材、非法加工经营和乱批滥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
22.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务必要进一步强化舆论宣传,切实增强全社会参与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意识,提高广大群众参与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自觉性,努力形成人人关心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人人参与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良好氛围。
县非税收入管理宣传月活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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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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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行为,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xx号令)、《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xx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及车辆资审管理的实施意见》(同政发[xx]xx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本实施意见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道路拓宽、城中村改造、搬迁村建设和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及其他废弃物。
二、凡在本县规划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拆迁和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建筑垃圾、施工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意见实施。
三、xx县公用事业管理中心是xx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城市建筑垃圾、施工渣土的管理工作。承担建筑垃圾处置场的选址、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和运输核准、建筑垃圾处置场地的管理服务等工作。
四、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生产、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五、建筑垃圾处置、委托代运实行有偿服务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按照省、市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六、建筑垃圾、施工渣土的倾倒地点由公用事业管理中心协商有关乡镇选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建筑垃圾处置接纳建筑垃圾。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随意堆放建筑垃圾。
八、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xx县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才能正式开工。《xx县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办理审批部门为xx县公用事业管理中心。
九、《xx县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办理程序为: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持建设工程项目批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等有关资料向公用事业管理中心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领取并填写《xx县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申报表》,填报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工具、运输路线及消纳处置场地。经公用事业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现场勘查后,符合条件的发给《xx县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答复。
十、建设单位凭《xx县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和《xx县城市建筑垃圾承运单》进行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消纳和处理。堆放、运输和处置建筑垃圾应当按公用事业管理中心指定的地点进行。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按规定向公用事业管理中心交纳建筑垃圾处置费。
十一、为了防止建筑工程竣工收尾不清运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抛洒滴漏”、“乱倒偷倒”、“带泥上路”等污染环境的行为发生。凡在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各类工程项目,在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建设单位应与公用事业管理中心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并且必须由运输建筑垃圾、施工渣土的承运单位向公用事业管理中心交纳道路卫生抵押金。抵押金的核定由公用事业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现场勘查后,根据建设单位所产生建筑垃圾、施工渣土数量的多少来确定,抵押金必须全额交纳。抵押金由公用事业管理中心设专户管理,并严格考核机制,运输车辆一旦违规,将按规定扣除部分抵押金,并责令及时补齐,被扣除的抵押金按规定一律上缴财政,任何单位不得占用、挪用。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完毕后如按照规定处置清理合格后,抵押金予以退还。
十二、建设单位无力清运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可委托有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单位进行清运、处理,并交纳委托代运垃圾的服务费。
十三、对所有的施工现场实行围场作业,对建筑物进行拆除的,必须实行洒水除尘,避免扬尘污染,对施工现场出入口30—50米范围内的地面进行硬化处理,并配备必要的车辆冲洗设备。运输期间,施工现场出入口向街道延伸100米的范围内要设专人保洁。施工现场存放的回填土堆要遮盖苫布。
十四、建筑垃圾运输实行核准制度。公用事业管理中心为建筑垃圾运输的核准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经过核准,才能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业务。
十五、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施工渣土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或车辆处置。
十六、凡承运建筑垃圾的单位(个人)和车辆应具备以下条件:
对于承运建筑垃圾的单位:一是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固定的办公场所;二是具有一定的承运能力,原则上应有本单位自行购买10台以上的运输车辆,清运单车的车货总质量在30吨以下;具备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等大型配套机械;三是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可选择2-3家以小型机动车辆为主的清运公司或车队,承运小街小巷、居民区的建筑垃圾和施工渣土。
对于承运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
十七、凡具备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申报承运建筑垃圾、施工渣土的单位和个人,事先应向公用事业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资审合格后,发给《xx县建筑垃圾承运单位核准书》。运输车辆发给《xx县城市建筑垃圾承运单》,运输车辆按一车一单发放,必须随车携带,过期作废。
十八、对经核准合格的承运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和车辆,每年审验一次,年审合格方可继续从事此项业务。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单位及车辆,取消其承运资格。
十九、承运单位和车辆必须按照交警部门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倾倒在公用事业管理中心指定的处置场地,并取得处置场地管理单位签发的回执,交托运单位送公用事业管理中心查验。在清运垃圾时,均应保持道路的清洁,不得随意抛撒、遗漏建筑垃圾。
二十、违反本实施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用事业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xx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xx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责令补缴建筑垃圾处置费,并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设立处置场接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三)建筑垃圾处置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或车辆处置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随意堆放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六)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七)不执行倾倒施工废土道路卫生抵押金责任制度的处300元至3000元罚款;
(八)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九)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一、对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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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严格依法行政,切实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严肃性,现就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编制规划
(一)完善规划体系。各地要遵循《xx省城镇体系规划(xx—xx年)》,加快健全以城市、县城总体规划为统领,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核心,以专业规划和城市设计为支撑,以修建性详细规划为落脚点,层次清晰、上下衔接的城镇规划体系。提高乡村地区规划编制水平,完善镇、乡规划编制标准,科学编制村庄规划,确保城乡建设依法有序开展。
(二)强化规划衔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统筹落实交通、水利、安全、消防、电力、通信、环保等经济和社会事业相关要求。积极推进“多规合一”试点工作,加快建立省域—市域—县域全覆盖的“多规合一”体系,探索建立全域覆盖、体系完善、部门联动、动态更新的空间规划信息管理平台,不断健全空间规划协调机制。
(三)推动绿色集约发展。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编制要坚持绿色、集约、安全发展原则,开展水、土地、能源、大气等环境资源要素评估,科学确定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产业和基础设施布局,落实城市安全要求,推进城镇发展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全面融入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合理布局城乡各类空间,科学确定地块开发强度,居住用地容积率不得小于1.0,原则上特大城市、大城市容积率不得超过2.5,中等城市容积率不得超过2.2,小城市容积率不得超过2.0。加强城市设计研究,贯彻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注重提升城市品质。
(四)加强规划设计市场监管。加强规划和建筑设计市场管理,依法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城乡规划编制和建筑方案设计单位,建立规划编制单位、建筑设计单位、测绘单位信用档案制度,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信用档案信息。
二、依法审批规划
(五)强化审批管理。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筹建)的各类开发区总体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省域范围内的区域性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涉及空间资源利用的相关专业规划,应当征求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严禁越级、越权审批城乡规划,严禁以非法定规划替代城乡规划,严禁以城乡规划委员会等议事协调机构会议纪要替代审批机关规划批复文件。对未履行公示公告等法定程序的城乡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受理。对不符合上位规划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六)落实备案制度。县城总体规划审批后,需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审批后,需报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后,需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设区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后,需将规划成果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机关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开展备案技术服务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限期改正。
(七)加强公示公开。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必须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在固定场所、政府网站等向社会予以公告,且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报送审批时,必须附具专家和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规划审批后,要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建设项目现场、规划展示馆等予以公布。
(八)提高规划决策科学性。完善规划决策咨询论证制度,重大规划决策在审议前必须由规划审批机关组织开展专家咨询论证,并将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作为审批规划的重要依据。完善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制度,其组成人员中必须有专家和公众代表,逐步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决议票决制。在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中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需经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城乡规划进行技术审查。探索设立城市总规划师制度,提高城乡规划决策水平。
三、严格实施规划
(九)严格执行规划要求。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同步提高。严禁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作出规划许可。严禁在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严禁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及“紫线”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设立各类开发区。严禁超面积规划、超批复建设各类开发区。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制定或作出与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文件相抵触的规定或决定,或以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方式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许可等。
(十)加强规划条件管理。出让城镇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商住比例、配建设施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或划拨,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规划条件。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变更后,应及时告知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严格开展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实工作,未经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允许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开展规划核实的技术服务工作。
(十一)严格履行修改程序。城乡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确保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连续性。出现法定情形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城乡规划按原审批程序审批。城乡规划修改过程中要依法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并严格执行风险评估制度。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必须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十二)严禁违规变更容积率。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或划拨,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容积率。因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发生变化,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导致已出让或划拨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国家、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容积率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调整理由并附拟调整方案。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拟调整的容积率不符合划拨或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拟调整的容积率符合划拨或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就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对容积率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通过本地主要媒体和现场公示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依法提出修改或不修改容积率的建议,按审批权限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告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必须将容积率调整程序、各环节责任部门、参与论证的专家名单等内容在办公地点和政府网站上公开。
(十三)加强乡村规划管理。在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内,不得规划建设中心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充实市、县城乡规划管理人员,加强乡镇规划管理队伍建设,鼓励城乡规划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工作。
四、加强监督管理
(十四)明确责任主体。将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纳入地方政府考核和政府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内容。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考核指标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十五)落实决策责任。按照《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xx政〔xx〕xx号)精神,将城乡规划编制及调整、容积率和用地性质等规划条件变更等,纳入政府系统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内容,实行责任到人、记录在案、问题倒查的决策事项终身负责制。明确专人对决策过程进行记录,如实记录与会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会议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予以载明,做到有据可查。决策承办单位和相关人员要对决策依据的真实性、决策建议的合法性负责。建立领导干部违反法定程序干预规划和容积率调整记录在案制度,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记录工作,承担不记录在案的责任。
(十六)强化责任追究。严格实行规划实施责任追究制度,认真查处城乡规划违法违纪案件,按照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规定,严肃追究领导干部干预或擅自修改城乡规划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加大对政府部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对于违反法定程序干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改,或者违反规定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人员,按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十七)加强规划督察。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采取明察暗访、专项检查等方式对下级政府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全面推进设区市向县(市)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规划督察员通过参加会议、查阅资料、接待群众来访、现场调查、巡查、约谈等方式,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等环节进行督察,及时发现、制止城乡规划违法行为,发出督察意见书或督察建议,并报告上级规划主管部门。派驻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督察意见书或督察建议,及时纠正城乡规划违法行为,并反馈处理结果。推进卫星遥感监测技术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做好图斑核查和图斑中涉及违法问题的查处,提升督察效能。
五、强化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宣传培训。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x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参与规划编制、服从规划管理、监督规划实施的氛围。加强对党政干部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培训,面向基层开展城乡规划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鼓励开展城乡规划进社区和乡村活动,提高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度。
(十九)落实经费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需要,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
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方案
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方案,请大家参阅!
为规范农村村民住宅有序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减少资源浪费,保障村民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村镇居民建房的规划管理,提升集镇、村庄建设品位,规范建设秩序,促进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xx省村庄、集镇管理条例》、《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出本实施意见。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舆论氛围
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广大居民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法制教育,教育引导村民增强法律观念,自觉知法守法,引导他们用健康、科学、文明的生态方式改变和规范生活习惯,自觉遵守集镇、村庄建设的规划和管理,形成“建设xx、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擦亮xx窗口,扮靓xx对外形象。
二、突出工作重点,完善管理制度
坚持规划引领,统一管理,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时序,依法取得乡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许可,并严格按照批准的许可要求建设,做到不建不动、建必入点。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以乡人民政府为主,依法依规管理。
(一)规范集镇管理秩序。取缔乱设摊点和沿街叫卖,严禁店外经营,严禁乱倒垃圾和建筑材料占道以及私搭乱建。
(二)规范集镇建设规划。一是所有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必须服从统一规划,并严格按规划建设。街道没有留出场前区的建筑,一律停止改建扩建,待留出场前区方可建设,新区按统一规划。二是严格审批手续,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等建筑必须履行审批手续,严禁乱搭乱建,未批先建和个人说了算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土地开发以乡为主体,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挂牌出让,严禁以村和个人名义征用土地,严禁农民之间协商出卖土地,严禁以各种名义擅自与村民组、村民签订租赁或买卖协议。对强买强卖,抢占抢建的从严打击。四是在占用基本农田建设的,依据县政府xx办[xx]xx号文《关于进一步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的意见》依法拆除并追究乡村相关人员责任。
(三)规范辖区税收征管。一是严格征收标准,任何乡村干部和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标准,不得私收代收税款,征收税费做到月清月结月开票,严禁挤压和挪用,所征税费一律交乡财政统一办理相关手续。对于不能提供相关税费凭证的,不予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和建设施工许可。二是申请办理房产登记、过户手续时必须查验土地、房屋来源和相关完税证明,否则不予办理。三是加大稽查力度,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严禁吃、拿、卡、要和用税收送人情、做交易行为。四是相关单位带头执行乡里决策,对擅自决定、私自加章,造成税款流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规范居民建房审批。农村居民建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属于本村村民,且无宅基地的;
2、户籍依法迁入本村且承担本村村民义务,需要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
3、因实施村庄规划及进行公共设施或公益事业建设,必须调整搬迁的;
4、子女已到婚龄,需分户而又无住房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建房:
1、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或不够分户条件的;
2、出租、出售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并将宅基地改变用途的。
(五)认真履行审批程序。
1、村(居)民个人写出书面申请,并填写xx乡农村居民规划建设用地申请表,注明建房理由、占地位置、地类、性质、面积等,由村民组评议、村委会初审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到乡国土所、村镇中心登记、审查。
2、乡国土所、村镇中心现场查勘、联审,在申请表上签审意见后报乡人民政府审核,由乡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许可证。
3、乡国土所、村镇中心等单位在对申请人户籍、申请表和应交纳税费凭证进行联验后,由主管领导牵头组织人员现场定点放线,并签定xx乡集镇和村庄建设施工协议书,在施工过程中进行验线和监管。
4、凡未取得乡人民政府建设许可或未按照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人民政府和村委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拆除。
5、住房竣工一个月内,建房户申请乡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共同验收,与审批面积、建筑红线一致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六)坚决控制范围标准
1、控制范围。公路两侧根据《xx乡开展公路两侧违法占地违法建筑治理工作的通知》(xx政文[xx]xx号)精神,辖区内县乡道路建筑控制区向外100米内的范围。
2、面积标准。依据《xx省社会主义新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指导手册》的规定,人均耕地不足一亩的村,每户建房用地不得超过134平米;人均耕地超过一亩地村,每户建房用地不得超过167平米,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七)其他规定。农村居民建房第一层标高不超过4米,相邻两户山墙间距一般在1.5米以内。街道按每条街的街景整治规划确定房屋样式、标高、外观墙饰、门窗制式等标准,实现“一街一景”。公路沿线建房,地平比路心高一般控制在0.5米以内。确需建围墙的,全部采用栅栏式围墙,不得妨碍公共通道,不得影响四邻采光。
三、明确监管职责,严格责任追究。
国土所、村镇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集镇和村庄建设的规划和管理工作,履行对村民住宅建设的质量安全和违法行为的监管职责,具体负责全乡村庄、街区的规划管理和用地审批工作。乡村建设管理机构和村民委员会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强对村民住宅建设的管理和日常检查、巡查,对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制止、报告和查处,形成常规机制。凡是不符合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规建房的,一律不予办理审批手续,对偷建、抢建房屋、造成事实的,一经发现,坚决拆除,并责成当事人恢复土地原貌,否则将依法严惩。各村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协助做好村民住宅用地建设相关工作,与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实时上报规划管理动态情况。乡综合执法大队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村镇规划建设的执法力度,对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制止、报告和查处。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纳入村级年度专项考核,对工作完成较好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出现未按审批和规划建房的、私买私卖强占强建、影响较坏造成重大损失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并分别给予党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直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职尽责,严禁不作为和乱作为。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规办证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对未批先建、不按规划建设或私搭乱建的责令停工,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坚决依法拆除。对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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