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方案

强烈的信仰会赢得坚强的人,然后使他们更坚强。当我们对项目一筹莫展时,我们免不了制定一份全面的方案,方案的内容必须言之有物,不可太过空泛是否有可以参考的方案呢?在此,你不妨阅读一下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方案,请收藏并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方案

小编寄语: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方案,请大家参阅!

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府厅发〔**〕33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县情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拖欠工资的行业和大型项目建设工程、招商引资企业、产业集聚区项目为重点,着力解决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工资支付监控手段不完备、工资清欠应急保障能力不足、企业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处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促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一)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

1.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有关部门应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按季、半年、年支付农民工工资,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2.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未按期收回的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二)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

1.有关部门应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各类企业必须实行用工登记管理制度,建立职工花名册和用工管理台账。

2.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或者劳务派遣服务企业必须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才能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各工程项目的主体土建、消防、园林绿化等所有施工承包企业必须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积极探索在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

3.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加强对工程项目包括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制度,建立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放任不管或以包代管;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两年以上备查。

(三)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

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必须按照银行账户实名制要求为所有农民工办理银行工资卡(折),不得截留农民工工资卡(折)。

三、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

(一)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

1.人社部门要构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网络,依托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的工作人员和基层工会组织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员,推广使用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监管信息系统,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

2.建立和完善欠薪预警系统,定期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及时预警并积极做好防范工作。

(二)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

1.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并探索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

2.严格执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建设局关于在建设领域建立工资保障金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府办发〔2006〕11号)有关规定,凡是新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之前必须分别一次性缴存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否则建设、交通、水利、城管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标准继续执行**府办发〔2006〕11号文件规定的缴存比例,并存入人社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

3.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新进入我县承接工程业务的施工企业执行**府办发〔2006〕11号文件规定的缴存标准;自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以来,在我县实施了工程项目业务且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可适当降低其下一项目的缴存额度,但总额不得少于原规定标准的80%;经人社部门核实已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其下一项目的缴存额度提高至原规定标准的120%。

4.严格规范工资保证金动用和退还办法。建设项目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且建设单位(业主)或施工企业资金确有困难的,经向人社部门申请,可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垫付;已经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业主)或施工企业必须在30日内填平补齐,否则由人社部门通知相关主管部门对其实施停工整顿或暂缓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商品房屋销售、不动产登记等手续。

5.加强对劳动用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审核。建设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业主)需对该工程所有发包、分包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月;公示期满,若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设单位(业主)和施工企业可向人社部门申请办理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认证材料及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手续;人社部门经审核后,未发现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则为该项目开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认证材料,并全额返还建设单位(业主)和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本金和利息;若发现该项目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设单位(业主)和施工企业必须尽快妥善解决,否则人社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6.建设单位(业主)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须提供由人社部门出具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认证材料;如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对该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其工程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7.非工程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发生过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除依法承担拖欠或者克扣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还应按照本单位全部农民工一个月的工资总额向当地农民工工资(人工费)专用账户缴纳工资保证金。

8.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三)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人工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1.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与材料款、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在银行办理工程账户时,必须同步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人工费)专用账户。

2.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工程进度完成情况及时计量支付工程款;每期每次工程计量时,项目建设单位将工程款预算按不低于10%的资金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人工费)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将农民工工资(人工费)拨付到专用账户。

3.开户银行负责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人工费)专用账户的日常监管,发现账户资金不足时,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业主)补足,并向属地人社、城建、房管、交通、水利、城管、国资委等工程建设项目行业监管部门报告;属地各行业监管部门在各类检查中要加大对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人工费)资金拨付和专用账户的检查力度,确保资金到位,专款专用。

(四)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发放程序

1.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必须将农民工工资管理列入合同条款,对存在违反条款规定的行为,明确相应的处罚措施;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应在合同中明确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特别是按月足额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条款,包括支付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日期等。

2.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及时安排好资金计划,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每次提出工程款拨付申请时,必须书面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专项计划金额并附农民工签字确认的工资核算明细表。

3.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应每月准确核算当月农民工的工作量及劳动报酬,制作农民工工资核算明细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张榜公示;公示期满后再将相关材料报项目建设单位审批;经项目建设单位审批同意后,施工企业将农民工工资核算明细表送预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据实发放;开户银行凭已经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核算明细表,逐月将工资划入农民工工资卡(折)中。

(五)落实清偿欠薪责任

1.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

2.项目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至农民工工资(人工费)专用账户,经相关监管部门督促仍不改正的,人民银行可将其列入征信系统“黑名单”,对其在贷款等方面给予限制。

3.项目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给施工总承包企业,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给分包企业,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4.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对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挂靠或借用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城建、房管、交通、水利、城管等行业监管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

(六)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

1.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有关部门要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对劳动用工管理缺位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经人社部门责令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列入不良记录、诚信“黑名单”或通报批评,并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该企业两年内不得参与**县辖区范围内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企业在参加**县辖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投标时,必须提供企业注册所在地和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出具的该企业近三年内无拖欠工资等不良记录的证明,否则不得参与投标。

2.人社部门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情况通过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交换至市场监管、城建、房管、人行等部门,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

3.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存在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的失信企业,有关部门在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县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四、依法处置拖欠工资案件

(一)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

1.加强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妥善解决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车辆、经费不足等问题,严格按照标准配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装备,为开展执法维权服务提供必要支撑和持续保障。

2.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材料审查覆盖范围,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全县联动处理机制建设,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

3.完善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健全地区执法协作制度,加强跨区域案件执法协作;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实行联合治理措施,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农民工集体上访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暂停其商品房销售及不动产登记,停止其施工,暂缓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停止其进入**建设市场,停止其参与工程投标资格,停止对其新开工项目的施工许可,停止对其新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规划许可,暂缓办理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等手续。

4.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健全人社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推动完善检察院立案监督和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

1.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应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

3.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三)妥善处理欠薪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1.发生重大群体性讨薪事件时,有关部门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妥善处理,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2.强化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隐患排查化解工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非法越级上访信息的监测监控,及时掌握事态动向,提前做好预防工作。

3.依法严厉打击以讨要工资的名义扰乱社会治安违法行为,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建立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储备应急周转金,对企业一时难以偿还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

五、改进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

(一)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监管

1.有关部门要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市府办字〔**〕89号)有关规定,预防工程款拖欠。

2.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

3.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二)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

1.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2.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3.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三)改革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

加快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推进农民工组织化进程;鼓励施工企业将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农民工招用为自有工人,不断扩大自有工人队伍;引导具备条件的劳务作业班组向专业企业发展。

(四)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在工程项目中,各施工承包企业应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固定的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劳资专管员、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电话和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1.严格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并对非县直部门、中央及省、市属驻县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主要责任;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3.各乡镇、县直部门、中央及省、市属驻县单位对本乡镇、本部门、本系统直属用人单位及建设工程项目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主要责任,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及经办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二)完善部门协调机制

1.建立健全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制度

县人社局、县发改委、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城建局、县房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城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人民银行、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总工会等单位为联席会议成员,形成治理欠薪工作合力;联席会议牵头召集人为县政府分管领导,下设办公室于县人社局,负责日常具体事务;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充分发挥协调作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组织开展重点欠薪案件及隐患摸底调查,加强专项督查,及早解决重点案件和隐患。

2.切实履行部门工作职责

人社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

城建、房管、城管、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并责成企业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行为,落实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协助做好各自领域因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督促所批项目落实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将工程款按不低于10%的资金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审验项目资金到位情况。

发改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全过程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落实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积极督促国有企业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措施,负责督办所属国有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公安部门负责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刑事和治安案件,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联动,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的调查取证、侦办等工作应提前介入,依法简化程序、快速受理人社部门移送的欠薪逃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违法犯罪案件,并书面反馈查处情况,及时处置工资拖欠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依法打击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追讨农民工工资名义追讨工程款且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履行市场监管责任,依法查处拖欠工资的无照经营企业,对有欠薪行为且拒不按要求整改到位的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将其列入县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及**省企业信用监管警示系统(**)严重失信黑名单,并予以曝光。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各金融机构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银行卡(折)实名制支付,引导金融机构对人社部门提供的欠薪企业在贷款、融资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工会组织要加强法制宣传和执行监督,提供法律援助,协调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对涉法涉诉的欠薪纠纷案件,相关部门要积极协调、协助检察机关和法院依法及时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受理审理。

国土、供电、城投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三)严格督查考核和责任追究

将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评内容,各乡镇、部门和单位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存在领导不力、监管不力、配合不力、处置不力和工作人员推诿扯皮等不作为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大宣传力度

各乡镇、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宣传,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公布典型违法案件,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对重点行业企业,不定期开展送法上门、组织法律培训等活动;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现代传媒手段,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营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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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工作实施方案


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工作实施方案内容显示中为有效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稳定社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实行标本廉治,综合治理,切实开展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工作,确保我市社会稳定和建筑市场健康发展。二、工作目标:
1、2005年6月底前,彻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2、到2016年底,彻底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并杜绝发生新的拖欠现象。
三、组织领导:成立河东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顾兆文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孙波 市城建局局长
成员:吴吉林 市劳动保障局局长
郑国柱 市发展计划局局长
赵英华 市人民银行行长
孙大伟市财政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建局,办公室主任:王德军(市城建局局长助理)
四、职责分工:
1、市城建局:负责拖欠情况的调查摸底,情况通报,拟定工作方案,并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同时, 在发放工程项目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工程竣工备案验收、房地产证照以及企业资质年检复查等方面进行把关。
2、市劳动保障局:协助城建局抓好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负责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工资争议仲裁以及劳动合同纠纷仲裁。
3、市发展计划局:负责审查建设项目的资本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到位情况;在工程项目立项方面予以严格把关,杜绝发生新的拖欠行为。
4、市财政局:负责协调解决本级财政应偿付的工程款拖欠问题,并在土地出让费及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等方面予以协调把关。
5、市人民银行:协调各专业银行在偿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贷款方面予以支持,并在新项目贷款上予以协调把关。
五、工作要求:
1、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工作,把此项工作纳入本部门的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清欠工作顺利完成。
2、城建局要将拖欠情况摸准查实,及时通报,并定期召开联席调度会议。对部分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和个人,要及时诉至法律程序。
3、对不按要求及时解决拖欠问题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不得再审批新的工程项目和承包施工工程,不予颁发有关证照,已竣工的工程项目不予备案验收。同时,有关部门要给予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工作实施方案

乡镇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方案


乡镇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方案

小编寄语: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乡镇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方案,请大家参阅!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政办〔**〕22号),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到工资,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明电〔**〕104号)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专项检查范围和内容

专项检查范围是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公路铁路、水利建设、加工制造、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劳务派遣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检查重点内容是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遵守最低工资规定的情况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用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二、专项检查具体安排

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及自查(**年**月**日至**年**月**日)。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通过送法律知识上门、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张贴相关宣传品、媒体宣传报道等形式,宣传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省工资支付规定》、《**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同时,要求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主动进行改正。

(二)执法检查(**年**月**日至**年**月**日)。镇人社所、派出所、综治办、司法所、经济发展办、安监站、各村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进行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及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分析总结(**年**月**日至**年**月**日)。各村对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政策建议,并及时上报专项检查书面总结。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从大局和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重要性和复杂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文件精神,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切实组织好专项检查工作。镇政府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人社所。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落实工作任务,认真组织开展执法检查。

(二)加大部门协调配合力度。各村要加强协调配合,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联络渠道通畅。镇人社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派出所负责处理人力镇人社所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依法打击以讨要工资名义追讨工程款等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依法严肃查处拖欠工资问题。按照“企业负责、行业主理、属地管理、劳动监察”的原则,加大综合治理力度,督促企业认真落实清偿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对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处以罚款,坚决做到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对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情形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应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违反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延长农民工工作时间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也要及时依法处理。

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等文件精神尽快执结。

(四)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各村及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工作机制,完善值班备勤制度和应急预案,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紧急或重大事件要快速妥善处置,坚决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并及时报告镇政府和镇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要加强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因情施策、依法分类,做好疏导工作,引导农民工用理性、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五) 按照时间节点认真做好相关材料报送和专项检查总结工作。

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方案


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方案

为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修订)、《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政办电【2016】149号)部署和要求,决定自2016年12月6日--2017年1月15日在全镇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经研究,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专项检查范围: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公路建设、水利建设、教育工程建设、农田改造、加工制造、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劳务派遣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专项检查内容: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遵守最低工资规定情况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用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等严重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

二、专项检查具体安排

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及自查阶段(2016年12月6日至2016年12月10日)。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普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通过送法上门、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张贴相关宣传品、媒体宣传报道等形式,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同时,要求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认真开展自查,主动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阶段:执法检查阶段(2016年12月11日至2017年1月10日)。镇政府要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和“归口管理”原则,集中力量进行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及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阶段:分析总结阶段(2017年1月11日至2017年1月15日)。镇政府根据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对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存在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政策建议,镇人社所工作人员要及时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报县农民工工资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三、专项检查的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结合实际确定只发检查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充分保障工作经费,充实一线执法检查人员,认真组织开展执法检查。

(二)加大专项检查工作力度。镇政府要求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专项检查力度,重点做好建筑、交通、水利、教育、卫生、农田改造等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排查清理工作,化解拖欠隐患。

(三)依法严肃查处拖欠工资问题。对排查发现的农民工工资支付隐患以及已经发生的拖欠案件,镇政府责承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制定清欠措施,限期办结。要进一步加强节假日值班工作,并在农民工维权告示牌上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涉及拖欠问题的投诉举报案件要做到快受理、快立案、快查处、快结案。对存在问题的用人单位,要上报县人社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及时依法处理。

农民工返乡创业实施方案范文


农民工返乡创业实施方案范文

小编寄语:自农民工这一概念在中国兴起以来,农民工的从业现状就成为经济体是否处于良性循环的参照系之一。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希望您能喜欢!

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xx政办发〔xx〕60号)和《xx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xx政办发〔xx〕4号)精神,我县决定启动实施鼓励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工程三年行动计划。为推进计划的全面实施,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的决策部署,加强统筹谋划,健全体制机制,整合创业资源,完善扶持政策,优化创业环境,以人力资本、社会资本的提升、扩散、共享为纽带,加快建立多层次多样化的返乡创业格局,全面激发广大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热情,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创业机会,加快我县新型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全面汇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潮,加快培育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催生民生改善、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和谐稳定新动能。

(二)目标任务。xx年至xx年,全面实施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程三年行动计划,到xx年,以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为基础,建成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发展一批返乡创业培训实习基地,组织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参加创业培训2000人次,扶持创业1000人,带动就业3000人以上。

二、政策措施

(一)融合产业发展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根据产业政策和县域经济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当地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指导和帮助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选准选好创业项目,促进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进入科技创新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出口创汇型、现代服务型等产业或行业。

鼓励创业基础好、创业能力强的返乡人员,充分开发乡村、乡土、乡韵潜在价值,发展休闲农业、林下经济和乡村旅游,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拓展创业空间。突出少数民族特色,大力发展民族风情旅游业,带动民族地区创业。引导返乡创业与万众创新对接,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建立市场化的创新创业促进机制,加速技术和服务扩散,带动和支持返乡创业人员依托其相关产业链创业发展。

把返乡创业农民工纳入招商引资范围,贫困乡镇、贫困村在实施整村推进、整村帮扶中要优先给予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业扶持。鼓励返乡人员共创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围绕规模种养、农产品加工、农村服务业,以及农技推广、林下经济、贸易营销、农资配送、信息咨询等合作建立营销渠道,合作打造特色品牌,合作分散市场风险。挖掘和利用当地资源优势,学习借鉴发达地区的产业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方式,顺应消费结构和市场需求,抓住机遇创业兴业,把小门面、小作坊升级为特色店、连锁店、品牌店。

(二)加快基层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加快建设完善县、乡镇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整合各职能部门涉及返乡创业的服务职能,在县就业服务中心、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设立统一标识的返乡创业服务窗口,开展创业服务。按照“政府提供平台、平台集聚资源、资源服务创业”的思路,探索建立融资、融智、融商一体化创业服务中心。

鼓励和支持发展“互联网+”创业网络服务体系,打造集创业咨询、创业扶持服务、创业基金投资、网络众筹融资为一体的众创网络平台。借力“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现代商业,积极对我县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品、绿色农产品等特色产品的挖掘、升级和品牌化,实现特色产品与发达地区市场的嫁接。切实发挥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的辐射带动作用,加快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建设,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一站式创业服务,拓宽销售渠道。

加快建设高速畅通、覆盖城乡、质优价廉、服务便捷的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支持各乡镇采取灵活多样的合作方式建设物流仓储设施,鼓励物流企业健全完善物流配送体系,不断提高物流配送能力。

(三)整合资源建设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在调查分析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总体状况和基本需求基础上,结合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绿色化同步发展的实际需要,以电子商务广场为基础,以电商孵化园、众创空间建设模式为主,打造区域化、专业化、特色化、便利化的创业园和孵化基地,加快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建设。乡镇和有条件的村要结合当地产业特点,以免费或低价租赁的方式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提供创业场地,聚集创业要素,降低创业成本,探索建立“一村一园”、“一品一园”返乡创业园。

(四)实施返乡创业农民工培训专项行动计划。人社、扶贫、农业等部门要围绕全县产业发展重点,结合返乡农民工等人员的特点和创业需求,整合培训资源,认真组织实施专项创业培训计划,使每一个愿意参加创业培训的返乡创业人员都能参加创业培训。乡镇每半年对返乡创业人员开展一次调查摸底活动,建立返乡创业人员基础信息台账,并将有返乡愿望和创业能力的人员情况及时上报县人社局,由县人社局牵头组织开展适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实际的培训项目。

要进一步规范培训标准、提高师资水平、完善培训模式,通过案例剖析、企业诊断、模拟经营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创业培训质量,提高创业实体经营者的创业能力。要建立健全创业辅导制度,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从有经验、有行业资源的成功企业家、职业经理人、返乡创业带头人当中选拔一批创业导师,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提供创业辅导。要采取面授、远程网络互动等方式有效开展创业培训,并按照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积极支持返乡创业培训见习基地建设,动员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和专业市场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创业见习、实习和实训服务,鼓励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参加创业见习。

(五)创新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金融服务。充分发挥“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政策的作用,给予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业扶持,并按照规定由财政给予贷款贴息。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做好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各项金融服务工作,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建立返乡农民工等人员的创业投融资引导机制,积极争取省、州创业就业投资基金扶持。通过多种途径,积极为农民工返乡创业贷款提供担保,降低担保费用。返乡创业农民工证照齐全的,房屋产权、机器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和有价证券以及注册商标、发明专利等无形资产均可作为抵(质)押品申请贷款。金融机构可根据资产状况和诚信度,对返乡创业农民工进行信用等级评估,并根据信用等级发放信用贷款。积极探索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商品林权、大型农机具、农房、农业生产用房等作为抵押担保方式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贷款。积极探索小企业联保贷款业务,切实解决农民工创业贷款担保难的问题。对返乡创业的涉农企业,要认真落实国家规定的支农惠农项目资金。

(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提升服务质量。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将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全面纳入公共服务范围,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提供工商、财税、融资、用地、劳动人事档案、落户和户籍管理、子女入学、住房、基本医疗、卫生保健、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要认真做好返乡人员创业服务、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

建立返乡创业专项导师队伍,落实创业担保贷款“1+3”后续跟踪服务机制,承办单位负责做好相关服务工作,落实一名联络员负责做好联络协调工作,明确一名帮扶导师做好帮扶指导工作,不断加大创业帮扶力度,提高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的创业成功率。组织开展技能扶贫专项活动,通过“四个一批”为返乡创业农民工创办企业提供熟练技能劳动者。运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机制,调动教育培训机构、创业服务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社会组织、群团组织等社会各方参与的积极性,帮助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解决企业开办、经营、发展过程中遇到的能力不足、经验不足、资源不足等难题。通过向农民工返乡创办的中小企业提供免费的公益性服务,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服务组织依法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相关服务。

积极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进行清理,除国家明确限制的特殊行业和需要前置审批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企业,严格执行“先照后证”,按照“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继续优化“一址多照”程序,放松经营范围登记管制,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将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返乡创业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机制,促进公共管理水平提升和交易成本下降。

(七)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可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xx〕34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xx〕24号)政策规定,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费减免和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财政、税务、人社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上述政策规定和《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xx〕25号)要求,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地并落实到位。

(八)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大财政投入,引导扶持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对整合发展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可在不增加财政预算支出总规模、不改变专项资金用途前提下,合理调整支出结构,安排相应的财政引导资金,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恰当方式给予政策支持。对于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可享受xx省创业担保贷款相关补助政策。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兑现。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细化配套措施,加强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的服务与支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维护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的权益。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抓好《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程三年行动计划纲要》的落实,明确时间进度,制定实施细则,确保工作实效。

(二)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xx年3季度前,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要将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布置到位。

第二阶段:xx年,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完成一半以上的目标任务。

第三阶段:xx年,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完成目标任务。

县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及县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业工作联席会议每年年底对任务完成情况和服务对象抽样回访进行考核,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三)抓好宣传引导。坚持正确导向,以返乡创业人员喜闻乐见的形式组织引导新闻媒体运用多种方式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微信等移动互联社交平台搭建返乡创业交流平台,宣传返乡创业方针政策和先进典型,使之发挥凝聚返乡创业人员和交流创业信息、分享创业经验、展示创业项目、传播创业商机的作用。大力宣传优秀返乡创业典型事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支持、促进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大力营造创业、兴业、乐业的良好环境。

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实施方案


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实施方案

小编寄语: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实施方案,请大家参阅!

为贯彻落实《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实施方案的通知》(xx府办发〔xx〕xx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县农民工、贫困高校毕业生等人员返乡创业带动就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促进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发展动能

坚持宜工则工、宜商则商、宜农则农、多业并举原则,按照“面上保护、点上开发”的要求,充分利用我县生态资源优势、农业产业优势积极引导农民工返乡创业,重点扶持景区景点旅游基地建设、配套乡村旅游接待服务、特色农产品加工、特色民族工艺品加工等方面创业。(牵头单位:县发改委,配合单位:县旅游局、县农委、县商务局、县经信委、县林业局)

二、抓住机遇回引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

抓住长江经济带、沿海经济区产业梯度转移新机遇,联系、吸引有一定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带着发达地区的产业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方式回乡创业,利用本地资源嫁接外地市场带动返乡创业。(牵头单位:县投资促进中心,配合单位:县经信委、县商务局、县人社局)

三、搭建平台鼓励返乡创业

按照“孵化园+创业园”的模式,重点支持移民生态工业园区创建国家级眼镜生产基地、兴隆镇小企业创业基地、甲高片区油橄榄、康乐晚熟脐橙、朱衣薯类加工等产业化生产基地、竹园现代休闲观光农业基地。对创业孵化基地内的孵化企业成功运营1年以上且每户直接带动5名以上“四类人员”就业的,按每户2万元的标准给予基地补贴。对符合产业布局要求的返乡创业园,根据其财政贡献和吸纳就业人数等情况,市、区县两级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对返乡创业园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给予补助。积极协调各类园区,引导农民工创办的企业入住,在标准化厂房等设施设备使用上给予大力优惠。因扩大产能需建设生产性用房及配套用房的,同等享受工业园区标准厂房扶持政策。乡镇、村可结合地方特色产业园、小企业基地、旅游乡镇、商业街建设,在规划小城镇建设中预留部分土地或通过村庄整治等方式盘活集体建设用地存量,将置换出来的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牵头单位:县人社局,配合单位:县投资促进中心、县经信委、县商务局、县农委、县旅游局)

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助推互联网创业

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帮助农村特别是产业规划发展区完善水、电、交通、物流、通信等基础设施,实现公共基础设施城乡共建、联网、共享。合理布局区域性冷库保鲜保质中心建设,提升冷链物流配送能力。构建农村互联网信息主流门户,建设基层信息服务站,推进信息进村入户。加快构建农村网络销售体系,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物流基础设施网络,支持农村物流快递配送点建设,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牵头单位:县发改委,配合单位:县商务局、县水务局、县经信委、县交委)

五、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返乡创业

创新农业经营体系,强化农业社会化服务,引导和鼓励农民工等人员通过租赁、承包等方式,利用闲置的农村撤并中小学校舍、闲置厂房、镇村边角地、“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场地创办农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林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返乡人员围绕规模种养、农产品加工、农村服务业以及农技推广、贸易营销、农资配送、信息咨询等,合作建立营销渠道,合作打造特色品牌,共同抵御市场风险。支持农民工利用自家宅基地发展农家乐等实体经济。(牵头单位:县农委,配合单位:县国土房管局、县商务局、县教委)

六、构建服务体系指导返乡创业

积极收集成功创业项目、创业点子,推荐进入市级返乡创业项目库,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提供创业项目服务。改善返乡创业市场中介服务,充分利用创业服务企业、电子商务平台、行业协会、群团组织等社会力量,组织发展“返乡创业分盟”会员,帮助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解决企业开办、经营、发展过程中遇到的能力不足、经验不足、资源不足等难题。扩大农民工创业培训项目范围,将有创业意愿的农民工纳入创业培训补贴范围,对农民工分类开展GYB(产生创业意识培训)、SYB(创办你的企业培训)、IYB(提升你的企业培训)等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500—15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推介返乡创业企业产品,搭建产品推广展示平台。加大品牌培育力度,引导发展壮大的返乡创业企业开展品牌化经营。(牵头单位:县人社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工商局)

七、加强融资服务支持返乡创业

鼓励金融机构、投资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企业建立项目对接。组织有意向的社会投资人、风投公司考察农民工返乡创业企业和项目,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进一步优化融资环境,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仓单质押、订单质押、动产抵押、商业信用保险保单等多种融资方式。建立和完善集群企业信用体系,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开展农村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等新型金融业务。将有市场、有赢利能力的返乡创业企业纳入银行转贷周转机制支持范围。将农民工等就业重点群体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象,返乡人员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按规定给予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按时还本付息的财政全额贴息;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创办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符合贷款条件的给予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按时还本付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财政贴息。(牵头单位:县金融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科委、县国土房管局、县国资中心)

八、落实减税降费等政策扶持返乡创业

对农民工返乡创办的微型和鼓励类中小企业,自登记注册之日起,2年内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贴。对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成为个体工商户、开办个人独资企业的,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统筹整合各类创业扶持资金,探索设立创业引导资金,加大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资金支持力度,主要用于物流、房租、水电、网络等补贴及开展创业人员外出培训、学习等。将社保缴费优惠政策覆盖到返乡创业企业,xx年5月1日起两年内可以享受xx市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降至19%;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单位缴费比例从8%降至7.5%;失业保险总费率从2%降至1%。其中,单位缴费比例、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均从1%降至0.5%。对返乡创业的企业,经认定符合小微、困难行业企业的,可以享受规定期限内社保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优惠政策。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办的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额度为当年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并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之和,个人部分仍由个人承担。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办的企业招用各类人员就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当年裁员率低于全市登记失业率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稳岗补贴,额度为当年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牵头单位:县国税局,配合单位:县地税局、县财政局、县工商局、县农委、县经信委、县人社局、县工商联)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强化要素保障,优化政务环境,大力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加强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统计工作,完善统计指标体系,夯实工作基础。

(二)整合部门资源。县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高效运行的长效工作机制,特别要加强资源要素整合,形成合力,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地到位,确保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取得实效。

“四级书记走访农民工”活动实施方案


“四级书记走访农民工”活动实施方案

根据县2014年“接您回家”活动总体方案安排,现制定我镇“四级书记走访农民工”实施方案如下:

一、活动主体

市、县、镇、村(社区)四级党组织书记和镇领导班子成员、镇直机关结对共建单位党组织书记。(具体活动分解见附件1)

二、活动时间

集中活动时间从2014年1月开始,2月底基本结束。

三、活动内容

1.座谈凝聚共识。镇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带2—3名相关部门负责人,协同县有关领导直接深入到联系点所在村(居)召开座谈会。在此基础上,召开“请您帮我们找问题、出主意”恳谈会,问计于民。县、镇、村(社区)逐级召开座谈会,召集一定数量的农民工代表,特别是具有一定资金和创业能力、能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返乡农民工代表参加,进一步了解返乡农民工的就业创业想法和需求,找准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思路,为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和开展相关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镇领导班子成员、镇直结对共建单位党支部书记召开座谈会不少于1次;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召开座谈会不少于2次。同时,填写《返乡创业就业意向登记表》(见附件2),对征求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梳理,形成专题报告。

2.走访摸清实情。把走访返乡农民工作为春节前活动重点,主动上门了解返乡农民工的想法和打算,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下访到户,各访问人数不少于30人。走访结束后进行汇总。

3.温暖民心。春节期间,镇领导干部要深入返乡农民工家庭,开展送温暖活动,对返乡农民工特别是困难农民工进行慰问,了解生产生活和家庭困难,及时开展帮贫济困工作,镇、村(社区)党组织书记走访慰问不少于5户。

4.党员示范带动。要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农民工党员在“接您回家”活动和返乡就业创业中的组织带动作用。各党组织和流动党员要全面落实“五个一”活动,开展一次“组织找党员、党员找组织”活动;组织一次集中学习教育;参加一次党组织生活会;为家乡建设献一计;为返乡就业创业作出一项承诺。

5.结对推动发展。认真落实县委办公室转发《市委组织部关于深入开展城乡服务型基层党组织联合共建工作的意见》(办〔2013〕64号),镇、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每人要与包联村(社区)2名以上返乡就业创业农民工结成对子,采取“一帮一”或“一帮多”等形式,从就业岗位、创业条件、资金支持、市场准入、税费减免、政策扶持、项目立项、土地流转等方面开展帮扶,为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开展“四级书记走访农民工”活动是贯彻落实精神、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举措,是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有效载体,要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要亲自抓部署、抓督查、抓落实。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强化责任,加强对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督促落实。

2.精心组织,注重实效。这次活动时间紧、任务重,要充分把握春节前后时间节点,根据返乡农民工具体情况,确定走访内容,提高走访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及时召开工作部署会议,研究具体办法,深入调查研究,开展集中慰问,座谈征求意见。节后对有创业就业意愿的人员,要全程全力搞好各项联络协调与服务保障工作。

3.严明纪律,改进作风。下访活动要直抵村(居)和农户,尽量避免重复走访。要严格遵守廉政规定,改进工作作风,避免搞形式、走过场,坚持有机结合,广泛听取意见和收集信息。各级党组织书记要认真记好“民情”,各村(居)各单位形成的、梳理汇总的意见建议和活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要及时逐级上报镇组织办,然后逐级上报县“接您回家”活动指挥部办公室,并抄报县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

4.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网站等大众传媒,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我镇开展“四级书记走访农民工”活动的目的意义、主要内容和经验典型,切实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

省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计划实施方案


省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计划实施方案文章标题:省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计划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号)、《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16]1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的意见》精神,为切实抓好广东省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计划,特制订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提升技能、稳定就业、促进发展”为主题,紧紧围绕我省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需要,运用财政补贴政策,组织用人单位、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和就业服务机构,大力开展在粤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促进农民工提高技能和稳定就业,培养适用型技能农民工队伍,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六个结合,突出广东特色。坚持与提高农民工组织就业程度相结合。以企业需求为导向,大力推进定向培训、劳务合作、对口扶贫、劳务代理等工作,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稳定合格的劳动力供给。坚持与培养中高级技能人才相结合。加快培养适用型技能农民工队伍,促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满足企业用工需求。坚持与创新培训模式相结合。大力推进校企合作培训模式,充分发挥职业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两方面的优势,建立农民工培训与就业紧密结合的新机制。坚持与加强就业和劳动保障管理相结合。重点扶持用工规范的用人单位加强培训,促进企业规范用工,优化我省用工环境。坚持与督促企业落实培训责任相结合。突出重点,集中资金扶持有愿望和条件组织农民工培训的用人单位,点面结合,促进企业切实履行农民工培训义务。坚持完成培训任务与提高培训质量相结合。确保参加培训的农民工绝大部分能考取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二)坚持二个导向。在培训规划上坚持以当地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为导向;在培训实施上坚持以用人单位的需求为导向。(三)坚持二个创新。创新培训模式,建立政府统筹、企业导向、社会参与、个人努力的联动机制;创新投入机制,建立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担经费的培训投入机制。三、目标任务(一)总体目标:2016-2020年,组织400万在粤农民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年均培训80万人;培训后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比率达到90以上,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比率不低于80。2016年任务按劳动保障部的要求执行(二)任务下达:原则上以各地上年度办理就业登记的外来流动就业人数为基数,综合考虑各地培训鉴定能力、地方资金配套等因素,每年3月底前将农民工培训就业任务分解下达到各市,各市于4月底前下达到县区和用人单位。(三)培训和补贴对象:培训对象是在我省城镇就业的农民工,其中外省农民工不少于70,外来城镇户籍流动就业人员可参照执行。财政补贴对象是指经定点培训获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含城镇户籍外来工)。四、工作措施(一)开展用工检查摸底,全面掌握在粤农民工情况。加强就业管理,严格执行就业登记和用工登记制度。从2016年开始,每年的下半年由各地级市统一组织开展一次对农民工就业情况检查摸底。各地要组成劳动保障监察、就业服务管理、劳动关系、劳动工资、等科(处)室、单位参加的联合检查组,依托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采用用人单位、农民工个人自报和随机抽查、重点检查等办法,对辖区内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情况进行全面摸查,开展用工登记和就业登记,核发《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并将调查结果录入“农民工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农民工信息库。(二)开展培训需求调研,制定培训规划和具体的计划。在用工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还要通过组织用人单位定期自报和公开征集等方式,广泛收集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培训需求,建立农民工培训需求数据库。要结合本地产业发展规划,制订农民工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按计划制订分期培训的具体方案,确定每期重点培训工种,编发培训目录及补贴标准向社会公布,统筹组织农民工培训。各市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当年农民工培训计划报省农民工培训工作办公室(省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三)认定农民工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定点培训。制订实施全省统一的《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认定一批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定点机构。定点机构主要包括三类:1.用人单位农民工技能培训就业基地。主要承担本单位农民工和劳务帮扶地区输出劳动力的培训;对在行业内具有优势的用人单位培训机构,经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承担行业农民工培

省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计划实施方案训。2.劳动保障部门农民工定点培训机构。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百万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基地、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中认定,主要承担不具备培训条件的用人单位和高级以上技能农民工的培训。3.社会农民工定点培训机构。从社会各类职业培训教育机构中认定,主要承担特有行业工种及具有比较优势工种的培训。(四)依托用人单位,多形式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农民工培训必须坚持以用人单位岗位需求为导向,以在岗培训为主要形式。要选择技术工人需求量大、对职工培训积极性高的行业和企业为突破口,带动其他行业和企业重视和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在培训方式上可采用以下几种:1.用人单位自主培训。具有农民工定点培训资格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结合岗位技能要求,制定在岗农民工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自行组织培训,经考核鉴定领证后按规定申请培训补贴。2.行业统筹培训。各行业协会可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行业通用技术工种的技能要求,制定行业工种培训教学标准、教学大纲和农民工培训计划,报省劳动保障厅批准后,指定行业内具有农民工定点培训资格的用人单位开展行业农民工培训,并按规定申请培训补贴。3.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培训。对不具备培训条件或不履行农民工在岗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农民工培训计划,向用人单位下达培训任务,统筹组织农民工到劳动保障部门或社会定点培训机构培训,企业应承担培训费按规定分担的部分。高技能农民工培训原则上由劳动保障部门统筹组织到高技能培训基地培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出发,尽量采取灵活方式,把培训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影响降到最低。4.校企合作培训。承担农民工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要加强与用人单位合作,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在岗技能训练、场地、设备和专业培训机构教学、师资力量的优势,共同制订农民工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采取在用人单位设立培训基地或随岗培训、培训机构派师资上门授课,或选送农民工到培训机构培训共同组织培训。5.农民工自选培训。持有所在单位或拟接收单位同意推荐培训证明的农民工,可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自主选择政府规定的自选补贴工种参加培训,经考核获得相应证书并到已定单位就业的按规定给予补贴。(五)规范培训标准和教学大纲,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制定实施全省统一的《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标准和教学大纲》。在培训学时上,参加国家职业资格或专项能力资格培训的,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参加本省新开发工种技能培训的,由省统一学时标准。在培训内容上,应包括公共课程和技能培训课程,以实操培训为主,公共课程教材统一使用《广东省农民进城务工指南》。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工,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本着方便、快捷的原则,积极提供技能鉴定和发证服务,适当降低收费。有条件的地级市,要根据本地区的需要,结合农民工实际情况,协助省组织开发适应农民工参加的新工种、新职业和专项能力培训鉴定标准、教材等资料,确保培训和鉴定质量。(六)配套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包括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要向农民工开放,加快在劳动力市场和就业服务大厅开设农民工专门服务窗口,为农民工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鼓励社会就业服务机构为农民工提供减免费服务。对提供免费服务的就业服务机构,各级政府要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对经培训获得相应证书并达到用人单位上岗要求的农民工,所在用人单位或协议接收单位要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作为申领培训补贴的依据。(七)加强区域劳务合作,提高农民工组织就业程度。进一步完善省际劳务合作和省内对口劳务帮扶机制,加强输入与输出地在联动组织农民工培训输送就业的合作。将“百万工程”与“农民工培训计划”结合起来,完善培训输出基地和就业安置基地对接机制,探索推行“1 1”培训就业模式,即对培训技能要求高和中级以上技能的农村劳动力,由培训输出基地组织1-3个月的基本技能培训,再到就业安置基地上岗强化培训,经考核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两类基地可分别申请劳务输出培训补贴和农民工培训补贴,着力培养用人单位适用的中级以上技能人才。加快推进输出、输入地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联接和远程可视见工系统建设,积极组织开展劳务派遣工作,逐步提高农民工组织培训就业比例。(八)建立政府、用人单位、个人共担的培训投入机制。1.费用分担。农民工技能培训鉴定所需费用,由财政根据培训等次定额补贴,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70,农民工个人承担30。财政定额补贴基本标准由省统一制订,每年根据各级财政资金安排情况进行调整,并在分配下达年度培训任务时予以公布。各地也可按工种实行不同的补贴标准,并可根据当地财力提高补贴标准,提高标准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承担。2.确保培训时间。用人单位要积极调整农民工工作时间,确保农民工有时间参加培训,同时要确保农民工培训期间的基本生活。3.职业培训补贴申领程序。农民工经培训获得相应职业证书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所在用人单位向所属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申领补贴。农民工自选工种培训,应先垫付培训和鉴定费用,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由个人凭有关证件向就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补贴。4.职业介绍补贴。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和实行全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社会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农民工就业的,按登记并推荐就业的农民工人数,按省规定的标准进行补贴。5.农民工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和职业介绍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财政厅另行制定。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保障。为确保农民工培训计划与“百万工程”有机结合,农民工培训工作由各级“百万工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统筹组织实施。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层层抓落实,确保完成省下达的农民工培训就业任务。(二)加强经费保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的需要,按照国发5号文和省政府贯彻意见的要求,做好经费预算,协调当地财政按规定安排农民工培训就业补贴资金,并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并按农民工占全部职工比例,结合所承担的培训任务,安排农民工在岗技能提升培训经费。对不履行义务的企业,按规定强制提取,用于政府组织农民工培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外省籍农民工培训,省本级和各地配套资金主要用于资助本省籍农民工培训。(三)强化管理。加强政策配套,抓紧制订实施全省统一的《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计划工作规程》、《农民工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农民工培训质量监控和考核办法》、《农民工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办法。加快开发使用农民工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四)加强宣传发动。各地要制定“农民工培训计划”的宣传方案,创新宣传手段,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推广活动,充分调动农民工和用人单位参与计划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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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方案


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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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x办发〔xx〕x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xx政办秘〔xx〕xx号)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x政办秘〔xx〕xx号)精神,鼓励支持农民工、大学生、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经2016年6月8日xx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xx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任务

(一)推动产业升级带动返乡创业。鼓励我县在外积累了一定资金、技术、管理经验、销售渠道的农民工等人员,学习借鉴发达地区的产业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方式,顺应我县消费结构、产业结构升级的市场需求,把小门面、小作坊、小工厂升级为特色店、连锁店、品牌店。

(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带动返乡创业。创新农业经营体系,强化农业社会化服务,鼓励返乡人员创办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林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围绕规模种养、农产品加工、农村服务业以及农技推广、贸易营销、农资配送、信息咨询等,合作建立营销渠道,合力打造特色品牌,共同抵御市场风险。鼓励创业基础好、能力强的返乡人员充分开发乡村、乡土、乡韵潜在价值,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拓展创业空间。

(三)鼓励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带动返乡创业。加强互联网与“三农”融合发展,鼓励支持返乡创业人员引入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等现代管理理念和方式,发展农产品销售、商贸流通等服务业,通过对绿色农产品、传统手工艺品等特色产品的挖掘、升级、品牌化,实现本县产品与外地市场对接,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深入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工作,推动信息进村入户,引导和鼓励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渠道下沉,利用网络改善农村地区电子商务服务环境。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产品、农资经营主体或批发市场与第三方知名电子商务平台开展深度对接。

(四)鼓励输出地资源嫁接输入地市场带动返乡创业。充分挖掘我县特色产品资源,鼓励农民工等人员发挥既熟悉输入地市场又熟悉输出地资源的优势,借力“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现代商业,通过对我县传统工艺品、特色食品、绿色农产品等特色产品的挖掘、升级、品牌化,实现输出地产品与输入地市场的嫁接。

二、加大政策支持

(五)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全面落实支持农业发展、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支持科技创新,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符合税收等优惠政策条件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对吸纳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的企业,按规定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严格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全面清理涉企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确保优惠政策落地并落实到位,完善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强化问责追责。

(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引导作用,加大对返乡创业的财政支持力度。统筹整合各类创业扶持资金,设立扶持返乡创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落实房租水电补贴、购买创业项目、组织创业大讲堂、开展优秀创业人员外出培训、创业典型奖励宣传等。有条件的乡镇可对返乡创业人员从事适度规模经营流转土地给予适当奖补。建立返乡创业财政支持政策目录,保障返乡创业人员同等享受招商引资、财政优惠政策的权利。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办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七)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对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和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符合条件的可在创业地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商业贷款记录但没有在贷余额的(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除外),不影响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统一调整为10万元,对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或在省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并在我县注册登记的毕业五年以内高校毕业生,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其中贷款额度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且贷款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商业贷款记录的,由中央财政和地方予以贴息;贷款额度超过10万元的或者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商业贷款记录的,由地方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予以贴息。完善推广“整贷直发”模式,通过竞争方式选择经办银行,进一步简化贷款程序,允许借款人自主选择反担保方式,适当提高对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创业担保贷款的反担保风险控制,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实际贷款的30%,不得擅自提高反担保门槛。对个人的创业担保贷款,不得要求必须由2人及以上提供反担保。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细化核销标准,提高代偿效率。鼓励开展“信用保险”、“税务保证贷款”,创新贷款模式。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满足初始创业者和创业企业的融资需求。

(八)培育创业创新公共平台。充分利用开发区、农民工返乡创业园、乡镇工业聚集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小微企业孵化基地、科研院所等有利条件,通过推广创业苗圃、创业社区、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快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采取与创业投资机构、专业化创业服务机构合作共建、委托管理等模式,建设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示范性的众创空间。支持行业领军企业凭借技术优势和产业整合能力,开展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新材料、生物科技等新兴技术领域的产业孵化。鼓励科技企业发挥创客培育和创业孵化功能,倡导“企业平台化、员工创客化”的企业发展模式。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给予适当补贴。支持社会资本通过盘活、利用闲置场地资源建设民营创业孵化基地,创业人员在民营孵化基地创业的落实统一孵化政策,按照吸纳企业户数和每户每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民营孵化基地创业服务补贴。打造一批创业示范基地,通过统筹各类创业扶持资金给予综合扶持。鼓励企业由传统的管控型组织转型为新型创业平台,让员工成为平台上的创业者,形成市场主导、风投参与、企业孵化的创业生态系统。鼓励创业服务企业发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支持民营创业服务机构提供创业创新服务。

(九)营造宽松便捷的创业环境。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探索建立乡镇政府职能转移目录,支持返乡人员创设的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提供农产品供需、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服务。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各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完善规范权力运行。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明确审批标准、优化审批流程,实行限时办结,推广“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并联审批等方式。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现“一照一码”。全面推进注册登记全程电子化,继续放松经营范围登记管制,进一步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集群注册。建立创业服务部门衔接机制,通过信息化手段为企业推送政策信息、服务项目和申请流程。

(十)建立社会兜底鼓励创业的保障机制。为返乡创业人员社保关系接续提供方便高效的服务,确保其各项社保关系顺畅转移接入,引导返乡人员以个体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返乡人员初始创业失败并以个人身份续缴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其创业纳税情况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生活陷入困境并符合条件的给予社会救助。组织实施“创业江淮”行动计划。对农民工等人初次创办的科技型,现代服务型小型微型企业,工商注册或社会组织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5000-10000元补助。

(十一)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效应,引导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社会资金进入本县创业风险投资领域,为创业者提供更为便捷的融资服务。鼓励各地设立创业投资资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促进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支持新兴产业领域早中期、初创期企业发展。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推动多渠道股权融资,发展新型金融机构和融资服务机构,促进大众创业。

(十二)扶持网络创业。积极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推动电子商务与制造业、服务业深度融合。支持中小微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拓展业务领域,鼓励建设电子商务创业园区,引导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为电子商务创业人员提供场地支持和创业孵化服务。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创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创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网络平台上实名注册、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月营业额3000元以上,且信誉较好的,可向注册所在地申请不超过1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支持。

三、完善服务体系

(十三)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城市公共设施向农村延伸,加大项目和资金投入,帮助农村完善水、电、交通、物流、通信等基础设施,实现公共基础设施城乡共建、联网、共享。推进信息进村入户,支持电信企业加大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建设投入,改善县、乡、村互联网服务,加快“提速降费”。支持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社会资本合作共建智能电商物流仓储基地。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物流基础设施网络,支持农村物流快递配送点建设。鼓励物流企业完善物流下乡体系,提升冷链物流配送能力。

(十四)健全返乡创业公共服务。按照“政府提供平台、平台集聚资源、资源服务创业”的原则,加大人力财力投入,推进县乡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使其成为集聚政府公共资源和社会资源的重要载体,为返乡创业提供服务。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快发展企业管理、财务咨询、市场营销、人力资源、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现代物流等第三方专业化服务,不断丰富和完善服务内容。制定政府购买创业服务清单,通过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调动教育培训机构、创业服务企业、电子商务平台、行业协会、群团组织等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格局,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十五)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推进农业现代化,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依托工业园区、农民工创业园等建设一批创业基地,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财政扶持、金融服务和场地支持。鼓励农民工顺应产业转移趋势和潮流,充分挖掘和利用家乡资源和要素方面的比较优势,把适合的产业转移到家乡再创业、再发展。将农民创业与发展县域经济结合起来,强化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支持农民网上创业,大力发展“互联网+”和农村电子商务。依托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利用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的资源,搭建一批农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见习基地,培训一批农民创业创新辅导员,提供创业指导和服务。推进青年创业富民行动,为有志自主创业或带领村民创业的农民工等人员提供经验、技能、资金等方面支持,促进农民工等人员想创业、敢创业、能创业,更好示范带动农民增收致富。组织创新创业农民与企业、小康村、市场和园区对接。

(十六)加强返乡创业园建设。支持社会资本利用农民工创业园、闲置厂房、撤并的中小学校舍等存量资源建设返乡创业园,落实统一的孵化政策和创业服务,按照实际孵化企业户数给予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相应的财政引导资金,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返乡创业园区建设奖补等方式给予支持。适当放宽返乡创业园用电用水用地标准,执行优惠价格,降低园区生产成本,吸引更多返乡人员入园创业。依托现有工业园区、农业产业园区、物流园区等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对返乡创业小微企业租用的给予租金优惠;对购买国有土地和标准厂房的,可按弹性年期出让或“租让结合、先租后让”的方式降低一次性支出成本。鼓励建立返乡创业电子商务基地、返乡创业小型电子商务集聚区,对电子商务创新创业等办公用房、网络等给予优惠或补贴。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园区经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或担保机构认可,可对进入创业园区的企业或创业者提供贷款反担保。

(十七)强化创业培训。紧密结合返乡人员创业特点、需求和本县经济特色,开发有针对性的培训项目,丰富培训内容,为有志创业的返乡人员免费提供培训机构面授、远程网络互动等方式的创业培训,推动线上线下培训服务紧密结合,并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建立健全创业指导制度,从有经验和行业资源的成功企业家、职业经理人、电商辅导员、天使投资人、返乡创业带头人当中选拔一批创业导师,充实创业指导专家服务团队,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创业辅导。支持返乡创业培训实训基地建设,动员知名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休闲农业企业和专业市场等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实训服务。实施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育计划,以青年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合作社骨干、返乡创业人员等为培育对象,以技能培训、创业指导、政策扶持、跟踪服务为重点,分产业、分类型培育一批现代青年农场主,激活农民工等人员的创造活力,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使之成为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骨干力量,整合各类培训资源,为返乡创业妇女提供创业理念、职业技能、政策法规等培训指导,提高返乡妇女参与农业发展的组织化、专业化水平。加强返乡创业企业家队伍建设,定期组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开展提升培训,帮助返乡创业企业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财务、安全、节能、环保等管理,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

(十八)推进返乡创业与万众创新有效对接。支持举办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返乡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搭建返乡创业人员交流平台。促进返乡创业人员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对接,运用其创新成果创业,加速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步伐。鼓励社会资本特别是龙头企业加大投入,建设发展市场化、专业化的众创空间,打造线上网络平台,促进创新创意与企业发展、市场需求和社会资本对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建设一批“星创天地”,为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提供科技服务,鼓励科技人员与返乡创业人员组成利益共同体。

四、加强组织实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各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抓总作用,把促进就业创业摆上重要议程,健全由政府牵头、部门参与的就业创业工作领导机制,加强形势分析、制定工作计划、完善落实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各项就业创业目标完成和就业局势稳定。有关部门要增强全局意识,密切配合,尽职履责,形成工作合力。要高度重视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把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纳入政府招商引资管理考核体系,强化要素保障,优化政务环境,营造亲商、安商的良好氛围,对返乡创业人员做到政治上给地位、社会上给荣誉、经济上给实惠、人才上给支持。要严格落实《xx县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纲要(2015-2017年)》,制定我县专项行动方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任务分工,细化配套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十)加强示范带动。按照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要求,结合县委、县政府关于“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的决策部署,探索优化鼓励创业创新的体制机制环境,构建良好创业生态系统。打造传统产业创业示范基地、互联网创业示范基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二十一)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站、微博、微信等,大力宣传支持返乡创业的政策措施、典型事迹、诚信模范,分享创业经验,展示创业项目,交流创业信息。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支持、促进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大力营造创业、兴业、乐业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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