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维护社会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教育工作实际,特拟定如下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师生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师生健康的事件。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组织机构
组长:赵祥荣
副组长:赵应伟
成员: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赵应伟老师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
二、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构职责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构职责应以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重,负责对本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与指导。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起带头作用,做好防范工作。
三、做好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我校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配合乡卫生院,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对监测数据进行评价,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根据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上报,以便及时抢救治疗。
四、突发事件的预防
1、加强宣传教育,我校充分利用校会、晨会、班队会、校班刊、黑板报、宣传栏、广播、等,向全校师生员工广泛开展传染病防治、防食物中毒等卫生科普知识的宣传活动教育,提高我校师生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减小疫病发生。加强师生体育锻炼,开展师生健身锻炼,科学设计体育课,增强师生对疾病的抵抗能力。对全体师生开展体能测试,每年对全体学生进行一次体检。学校根据师生体能测试和体检情况,针对性地采取健身锻炼和预防疾病措施。
2、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做好个人家庭卫生及环境卫生,增强师生公共卫生事件和食品卫生安全意识,促进师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加强校园内馆室、厕所的卫生保洁和灭“四害”工作,断绝传染病原体的传染途径。加强做好教学、生活场所和设施的卫生防疫工作,加强饮水、饮食的管理,定期开展大扫除,保持校内教室和各活动场所的空气流通以及对公厕的消毒工作。教师办公室和教室门窗每天要经常开启,气温适宜时全天开启,确保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新鲜,减少感染病原体的机会。
3、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事件设施,对污水、 (网 ) 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保证师生饮水水源的清洁卫生。做好必要的物质准备,储备一定数量的口罩、防护服、消毒液和预防药品。
4、严格执行有关法律和规章,做好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要求安排每两周一课时健康教育课,对师生加强健康教育,普及卫生防病相关知识。
5、特别做好春、夏季疫病高发期的预防工作,教育学生根据天气变化增减衣服,以防感冒,增强免疫力。
6、建立健全保健机构,设立预防保健组织与人员,防范工作常抓不懈,做到不漏一个疑点,不疏一个环节。
五、突发事件的报告,通报制度
校内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制度,任何老师和学生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位老师应当在第一时间内向学校行政领导报告:
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2、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疫病的;
3、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六、突发事件的病例检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件一旦发生后,校内的各位老师及有关领导应负责做好有关病例的调查工作,并在可能涉及的范围内开展传染病,传播途径暴露因素的调查:
1、病例个案调查:主要有基本情况、发病情况、治疗情况、接触情况等。
2、病例接触者调查:接触同类病例的情况,接触者中发病情况等。
3、死亡病例子调查:应由市级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死亡病例的调查工作,除开展个案调查工作外,重点调查发病、治疗、死亡经过。
七、应急处理方案
突发事件发生后,要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1、组织有关人员或配合卫生防疫人员对事件发生的原因、涉及的人群、危害程度及发展趋势进行调查,初步判断事件的类型,并由卫生防疫部门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2、对突发事件现场进行临时控制,实行师生分散隔离,防止事态扩大;
3、封存可能导致突发事件发生的设备、材料、物品。
4、对教室、、电脑室、图书室、办公室等人群密集的地方,按规定进行消毒。具体办法在卫生部门的
为了提高我校师生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减轻或者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全体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校园稳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预案。
一、工作目标
1、普及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知识,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2、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监测报告网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3、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在校园内蔓延。
二、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宣传普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知识,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防护意识和校园公共卫生水平,加强日常监测,发现病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2、依法管理、统一领导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成立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与落实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工作。
3、及早发现,及时上报
建立每日晨检、午检制度,按照“四早”要求,保证发现、报告、隔离、治疗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三、学校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四、学校职责
1、根据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应急预案制订本校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防治责任制,检查、督促学校各部门各项突发事件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3、广泛深入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突发事件防治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科学防病能力。
4、建立学生因病缺课登记制度和传染病流行期间的晨检、午检制度,及时掌握师生的身体状况,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早期表现的师生,及时督促其到医院就诊,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5、开展校园环境整治和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后勤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卫生条件,保证学校厕所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6、及时向当地卫生院或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情况,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对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消毒、食物留存等工作。
7、传染病流行时要加强对发热病人的追踪管理;呼吸道传染病流行期间,教室、图书馆、食堂等公共场所必须加强通风换气,并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肠道传染病流行期间,对厕所、粪便、食堂及饮用水应加强消毒,并加强除“四害”工作。
8、加大进出校门的管理力度,控制校外人员进入校园。
9、对教室、实验室、图书馆、体育馆、厕所等场地使用期间定期进行消毒,通风换气。
五、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一)突发传染性、流行性疾病应急预案
1、做好传染性、流行性疾病的预防和公共卫生工作,宣传防治知识,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2、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制度,对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传染性、流行性疾病,或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及时向卫生防疫部门和区教育局报告,听取卫生防疫部门的处理意见。
3、对传染性、流行性疾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师生交叉感染和扩散。
4、在校园、教室内做好必要的消毒工作。对可能受到危害的该班学生和任课老师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5、坚决杜绝染病学生带病来校,必须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已康复并不再存在传染危害后方准来校上课。
6、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争取共同配合预防和诊治。学生病愈回校后,任课老师要做好补课辅导工作。
(二)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预案
1、凡就餐后,师生出现不明病因的肚痛、胸闷、恶心、乏力昏沉、呕吐、水泻等症状,各班主任、值周值日教师、完小负责人应马上报告校长室。
2、迅速与医院联系、诊治,采取救护措施,并向教育局、镇政府及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包括:时间、地点、中毒人数、主要临床表现、可能引起中毒的食物等)。
3、保护现场,做好预留食品、蔬菜的取样工作,食品用工具、容器、餐具等不急于冲洗,以备卫生部门检验。
4、迅速排查食用致毒食物的师生名单,并查询他们的身体状况。
5、根据事态发展情况,迅速与家长联系。
6、如实汇报有关情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诊治、调查、事故处理工作。
(三)预防接种炎症反应或事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迅速报告卫生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请求派遣专业人员进校,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查明事件原因。
2、及时将受害师生送医院接受救治。
3、尽快采取各项措施,消除危害,制止事态的发展。
4、总结经验教训,查漏补缺,杜绝隐患。必要时对事故和损害的责任人追究责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五)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六)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第十二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监测与预警工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条例第2页
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第三章报告与信息发布
第十九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条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十二条接到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接到通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发生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第四章应急处理
第二十六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启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八条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负责突发事件的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
第三十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根据危害程度、流行强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宣布为法定传染病;宣布为甲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十一条应急预案启动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应当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相互配合、协作,集中力量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十二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第三十三条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第三十四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第三十五条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地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三十七条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尽快组织力量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内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
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第四十一条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需要治疗和转诊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四)拒绝接诊病人的;
(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第五十一条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医疗卫生机构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军队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及时调查、处理本单位的突发卫生事件,查清事件原因,减少对人体健康造成的损害,制定突发卫生事件应急预防方案。
一、为防止危害健康的突发公共场所卫生事件的发生,建立组织网络,明确组织分工和职责,健全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件的报告制度。
二、积极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卫生健康教育,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消除各种传染性疾病和其他有碍公共场所传染性疾病对人体的危害。
三、当公共场所发生以下突发公共场所卫生事件时,应立即启动突发公共场所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单位负责人及卫生负责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要求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①生活饮用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介水传染病的流行和中毒;
②公共用品用具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的传染性疾病和皮肤病;
③因使用化妆品所致的毁容、脱发及皮肤病(包括过敏性皮炎及各种皮肤损伤);
④意外事故所致的:氯气中毒、c0中毒(包括煤气中毒)、c02中毒、红眼病(指游泳池引起的流行性结膜炎)等中毒事件。
三、发生卫生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停止相应的经营活动,及时抢救中毒人员(事件病人),并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
四、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现场事故调查,控制事故蔓延。
五、卫生突发事件现场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及时撰写写本单位事件总结报告,并上报有关单位和存档备案。
单位:
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县红十字会备灾救灾工作预案
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县红十字会备灾救灾工作预案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一)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全省各级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全省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事故,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各类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按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原则上可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群防群控。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首要任务,最大限度的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建立健全群防群控机制,鼓励公民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隐患,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2)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应急状态下实行特事特办、急事先办。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严格依法制订、修订应急预案,依法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切实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建立联动协调制度,整合各方面资源,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应急管理中的参谋作用,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能力。
1.5应急预案体系
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省总体应急预案。省总体应急预案是全省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省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2)省专项应急预案。省专项应急预案是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
(3)省级部门应急预案。省级部门应急预案是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
(4)市县应急预案。在省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县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
(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有关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省属重点单位的应急预案,报省级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备案。重点单位由有关应急管理部门确定并实施动态管理。
(6)单项活动应急预案。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等活动安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订,报同级政府审定。
城市社区、农村乡镇也要制订应急预案,重点体现操作性。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1.6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特别重大、重大或者需要省政府负责处置的跨市(州)行政区的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省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
省政府是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在省长的领导下,研究决定、部署和推动全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省政府办公厅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设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职能。
2.2指挥机构
省上已经成立的各类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非常设领导小组、委员会、指挥部等机构为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目前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尚未涵盖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根据省各相关专项预案的规定,启动预案时自动组成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如果不属于专项预案的范畴,由省长或省政府常务会根据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指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及成员;或省政府直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2.3工作机构
省政府有关部门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部门。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型以及部门职责确定一个应急主管部门和若干参与部门,其构成在相应应急指挥机构或省专项预案中明确。
2.4市、县机构
市、县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做好本行政区域各类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工作。
2.5专家组
省政府和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预测、预警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防患于未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信息监测与预测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加强对监测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明确监测信息报送渠道、时限、程序。
通过对监测信息的分析研究,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作出预测。
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必须在3小时内报省政府。
3.2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监测和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可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四级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预警处置
进入预警期后,市、县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等措施,同时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准备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4应急处置
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市、县政府要完善应急处置各项制度,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1信息报告
较大(Ⅲ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如实向省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2先期处置
任何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市(州)、县(市、区)政府和事发单位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4.3应急响应
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省、市(州)、县(市、区)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预案,作出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省政府协调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要及时启动省级相关预案,统一指挥和指导相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4.4指挥与协调
省政府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省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或省政府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事发地市(州)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按照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和部署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事发地政府、省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中央驻川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在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实行应急联动,共同实施应急处置。驻川部队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5扩大应急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依靠一般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时,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
实施扩大应急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等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4.6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完成,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对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给予抚恤,对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
有关部门要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环境污染清除等工作,监管部门督促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5.2调查与评估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5.3恢复重建
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6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
7应急保障
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制定所负责领域与省总体预案配套的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建立应急保障所需的相关资源的动态数据库,建立应急状态下的征集调用工作机制,做好应急处置所必须的物资、技术、装备准备,建立与履行应急保障职责相应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切实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7.1应急队伍
公安(消防)、卫生、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环保、水利、林业、地震、畜牧等应急任务繁重的部门和高危行业、企业(如:矿山,危险化学品,林场等)应组建相应的专业或预备应急队伍,加强业务,强化应急配合功能。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要提高装备水平,增强救援能力。军队、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积极调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建立各类社会化、群众性应急队伍。
7.2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保障,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经费投入机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7.3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建立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所需的物资供应。
7.4基本生活
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7.5医疗卫生
要组织医疗卫生技术队伍,调配医疗卫生专家,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及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资源,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工作。
7.6交通运输
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畅通。7.7治安维护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7.8人员防护
要规划和逐步建立应急避难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确保广大群众在紧急状况下安全、有序转移。
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
7.9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7.10社会动员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需要大规模疏散或转移人员、物资,或者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需要增援人力、物力时,动员社会组织力量和人民群众参与应急处置。
7.11公共设施
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7.12抢险装备
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保证应急状态时统一调用。应急装备拥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相应的登记、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7.13技术支持
要建立专家库,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应急处置工作。要依托科研院所,组织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科学研究。
8监督管理
8.1预案演练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通过预案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8.2宣传和培训
各地、各部门要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预案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责任感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全社会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教育培训工作,把应急管理知识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公务人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培训。
8.3责任与奖惩
对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处置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9附则
9.1预案管理
根据形势发展,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二)
一、目的
为提高项目部全体员工的应急准备与响应能力,当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全体员工能有组织地做好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紧急情况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项目部施工现场基础施工、结构施工、装修工程等生产经营过程。
三、定义
1、生产安全事故——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施工生产过程中、库房、办公区、生活区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有:扬尘、汛期施工事故、触电、架子坍塌、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土方坍塌、重大设备事故、火灾、损坏地下管线、危险化学品事故、大型施工车辆交通事故、有毒有害气体中毒、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群体性事件、突发治安事件(见附件2)。
2、预案——指针对突发公共事件所采取的应急计划。
四、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与职责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机构图(见附件1)
2、项目部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组成
指挥部设总指挥、副总指挥、成员组成,下设8个专业组(综合协调、事故抢险、技术保障、救护组、物资保障、安全保卫、事故调查、善后处理)。
3、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1)、总指挥王长春: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负责事故处理的总指挥及人员组织协调工作。
2)、副总指挥:周海龙协助总指挥工作及其他工作;负责事故现场抢险救援技术方案和技术措施。
3)、副总指挥岳扩强负责事故现场抢险救援指挥工作,当总指挥未在现场时,履行总指挥职责;负责接待来访事故现场的媒体和代表。
4)、副总指挥杨文亮协助总指挥工作,负责善后处理组织工作和信息联络工作,负责事故现场救护工作的指挥及其他工作。
5) 成员:胡耀忠 周敬波 马生国 周万林 郝俊明 吕建昌
王 勇 李 文 岳少奇 谢红霞 王雪梅 王 芳 李 玲
协助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及善后处理的组织工作。
4、综合协调组组成与职责(由生产、安全、行政后勤相关人员组成)
组长:杨文亮
成员:周敬波 王雪梅 王 芳 李 玲
1)、接受事故/紧急,通知指挥部成员和各专业组长赶赴事故现场;
2)、向上级机构报告事故抢险救援情况,向指挥部成员和各施工队长通报上级机构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5、事故抢险组组成与职责(由安全、生产、劳务管理部门组成)
组长:岳扩强 副组长:张振华
成员:马生国 郝俊明 吕建昌 王 勇 李 文 岳少奇
负责组织落实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工程/消防抢险队员进行抢险救援。
6、技术保障组组成与职责(由技术部门人员组成)
组 长:周海龙 副组长:胡耀忠
组 员:周敬波 周万林
组织编制抢险救援技术方案、技术措施。
7、救护组组成与职责(由行保部门等人员组成)
组 长:岳扩强(兼) 副组长:谢红霞
组 员:王雪梅 王 芳 李 玲
组织救护员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
8、物资保障组组成与职责(由材料供应管理部门人员)
组 长:袁向东
副组长:岳少奇
组 员:马超仁、魏彩霞及事故单位物资组
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物资保障。
9、现场保卫组组成与职责(由保卫部门等人员组成)
组 长:杨文亮
组 员:现场保卫组
1)、组织警卫对事故现场及相关区域进行警戒、控制,组织人员有序疏散;
2)、组织落实和疏导交通运输车辆。
10、事故调查组组成与职责(由生产、安全部门等人员组成)
组 长: 周海龙
副组长:岳扩强、杨文亮,
组 员:胡耀忠、张振华、周敬波、李 文、马生国
会同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取证,进行事故调查,编写事故报告。
11、善后处理组组成与职责(由项目负责人等人员组成)
组 长:王长春 副组长:岳扩强、杨文亮
组 员:胡耀忠、张振华、周敬波、李 文、马生国
组织会同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处理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与救援
1、应急准备
1)、建立项目部应急救援抢险大队;
2)、各外施队组建救援抢险分队,由各队第一责任人担任分队长。
3)各分队职责:
①建立本施工队的应急领导组织机构和抢险队;
②对可能出现的扬尘、汛期施工事故、触电、架子坍塌、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土方坍塌、重大设备事故、火灾、损坏地下管线、危险化学品事故、大型施工车辆交通事故、有毒有害气体中毒、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群体性事件、突发治安事件等意外事故/紧急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应急预案;
③负责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消防管理的法律法规,增强学习力,提高执行力,做好应急培训工作,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监督检查到位、领导责任到位、具体措施到位、政策执行到位”;
④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的应急信息网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信息畅通;
⑤配备必要的援救物资和器材;
⑥紧急情况发生时,分队长负责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同时迅速上报项目部应急指挥部。
2、突发公共事件报告程序(附件4——事故报告救援流程图)
1)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施工队应立即拨打电话,报告应急指挥部综合协调组,说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简要情况;发生重大事故的同时报告总指挥和副总指挥
2)、应急救援组得到指示立即通知指挥部成员和各专业组赶赴事故现场;
3)、应急救援组按照总指挥指示,及时报告住六公司经理办/安全监管处/行政保卫处;
3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处置
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项目部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快速反映、统一指挥、协同配合,迅速进行救援处置工作。
2)、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无论严重程度如何,最先发现者应立即报告现场领导。施工队单位第一责任人接到报告后,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扩大,同时以最快的方式报告经理办/安全部门/行保部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拖延报告或隐瞒不报。
3)、综合协调组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刻报请总指挥启动本预案和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迅速通知指挥部成员和各专业组长赶赴事故现场;
4)、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刻赶赴事故现场,指挥救援处置工作;
5)、指挥部成员和各专业组人员接到通知必须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履行各专业组职责,同时启动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处置:
6)、指挥部迅速了解掌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和财产损失情况、影响范围、已采取的措施和事故发展趋势等,迅速制定事故处置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
7)、综合协调组:落实指挥部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协调各专业组的抢险救援工作,保障抢险救援工作通讯畅通;
8)、事故抢险组:立即组织调集施工队应急救援抢险大队工程/消防/设备抢险队员,迅速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9)、技术保障组:迅速组织提供抢险救援技术方案、技术措施;
10)、救护组:立即组织救护员及时对伤亡人员实施临时救治/处置,并协助急救中心医务人员开展救护工作;
11)、物资保障组:协调调集运输车辆和物资投入抢险救援工作,提供交通运输车辆;(项目部班车)
12)、现场保卫组:迅速组织警卫对事故现场及相关区域进行警戒、控制,保障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组织人员有序疏散;
4、突发公共事件事故调查与善后处理
1、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开展事故调查,编写事故报告;分析事故原因,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善后处理组:迅速会同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妥善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六、 项目部的应急预案要求
1项目部应在工程开工/作业前,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专项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识别潜在的事故和紧急情况(结合危险源辩识);
2)、应急指挥(包括个各专业组)机构与职责;
3)、工程抢险、消防、救护、保卫人员及所有人员在应急抢险救援中的职责分工;
4)、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报警系统、应急照明和动力、人员逃生工具、人员安全避难所、消防设备、急救设备、通讯设备)以及应急准备;
5)、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处置与响应;
6)、工程抢险措施、紧急处置措施、现场急救措施、人员疏散程序、危险原材料应急措施、重要文件记录和设备保护措施;
7)、与社会单位(急救中心/医院、执法部门、属地部门)和上级单位的联系;
8)、日常协调机构与应急预案的培训与演练;
2、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本预案及项目部相关专项预案同时启动;
七、应急预案的培训
1、项目部每年上半年应由相关部门对总体应急预案中涉及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应将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作为重要内容,以提高全体人员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知识和能力;
2、项目部每年上半年应对全体项目部管理人员进行专项预案相关知识的培训,以提高现场管理人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并填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人员培训记录。
八、应急预案的演练
1、项目部对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每年组织演练一次,做好各个应急组之间的协调配合和通信联络,确保各种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协调指挥;
2、应急预案的演练要包括准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通过演习,锻炼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构、决策、协调和处置的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改进应急预案。
3、项目部及外施队每年至少应组织对专项预案演练一次,以检验专项预案的可行性,确保应急队伍的协调配合和统一指挥,并填写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记录。
九、应急预案的管理
本预案管理单位为项目部安全部/行政保卫部,每年修订一次,必要时及时修订。
一、分级分类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对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妨碍,或对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需要有关部门和学校立即处置的紧急事件。一般分为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台风、冰雹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学校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学校设备质量安全事故、重大火灾安全事故、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学生拥挤踩踏事故、外出大型活动安全事故、外来暴力侵害事故、危险品安全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集体食物中毒、传染性疾病、群发性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师生身体健康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非法集会、**、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试卷泄密、考场失控、群体作弊等各类统一考试安全突发事件。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Ⅳ级(一般)指突发事件影响范围较小,可控性较好的;Ⅲ级(较大)指突发事件影响范围较大,情况较严重,较难控制的;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指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大,发生重特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二、组织机构
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负责安全副校长任副组长,相关负责人为成员,下设抢险救援组、警戒疏散组、医疗救护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后勤保障组等有关应急小组。
三、应急响应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应急领导小组在向Xx街道办事、安阳教育学区、Xx市教育局报告的同时应立即组织力量深入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处置情况及时报告Xx街道办事、安阳教育学区、Xx市教育局。基本应急处置措施如下:
3.1食物中毒处置措施
1、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后,学校应急领导小组要迅速向Xx街道办事处、安阳教育学区、Xx市教育局及Xx市卫生局报告,并在第一时间将中毒人员送往Xx市人民医院进行救助,安排校领导、教师负责陪护,同时通知学生家长,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
2、立即停止食堂的生产活动,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3、落实Xx市卫生防疫站采取的其他消毒、防疫措施,控制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4、向Xx街道办事处、安阳教育学区、Xx市教育局、Xx市卫生局和Xx市卫生防疫站报告事态发展的详细情况。
5、配合Xx市卫生局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2传染病疫情处置措施
1、发生传染病疫情后,应急领导小组要迅速向Xx街道办事处、安阳教育学区、Xx市教育局及Xx市卫生局报告。应急领导小组要迅速协助Xx市卫生局做好病人、疑似病人和病原携带者的医疗救治和隔离工作,必要时配合Xx市卫生局做好病人的抢救和转运工作。
2、学校应急领导小组要在Xx市卫生局的指导下,加强对密切接触者隔离观察与应急接种和预防服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全方位消毒和个人防护工作,防止交叉感染。
3、要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宣传工作,提高学生的防病意识,消除社会的恐慌情绪。
4、协助Xx市卫生局进行传染病控制措施效果评价,及时调整防控措施。
3.3实验室有毒物品泄漏的处置措施
1、试验室发生有毒物品泄漏后,应急领导小组要迅速组织学生有序的离开现场,立即在边界设置警戒线,组织人员看护,禁止人群和车辆进入。
2、应急领导小组组织人员进入现场救援,严禁单独行动,要有监护人,且必须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器具。进入现场后,首先切断电源,然后立即关闭阀门,采用合适的材料和技术堵住泄漏处。
3、泄漏物处置:
(1)、围堤堵截:筑堤堵截泄漏液体或者引流到安全地点。
(2)、稀释与覆盖:向有害物蒸气云喷射雾状水,加速气体向高空扩散。对于可燃物,也可以在现场施放大量水蒸气或氮气,破坏燃烧条件。对于液体泄漏,可用泡沫或其它覆盖物品覆盖外泄的物料,在其表面形成覆盖层,抑制其蒸用沙子、吸附材料、中和材料等吸收中和。将收集的泄漏物移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3.4火灾事故处置措施
1、发现火灾事故后,学应急领导小组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教职员工解救受困人员(特别是学生),利用现有灭火器材进行灭火(严禁学生参与救火),以控制火势,并采取切断火灾现场电源、煤气,停止非消防用水等紧急措施,避免继发性灾害。
2、根据灾情及时向Xx市公安消防指挥中心119报警,必要时联系120急救,在消防、医护人员到场后,主动提供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医护、消防人员开展人员施救和灭火抢险工作。
3、出现重大火警时应全力组织学生有序撤离,疏散至安全地带;积极配合医疗机构妥善安置伤病员。
4、及时封锁现场、转移重要财物,确保人员、财产安全。协助Xx市消防大队对火灾原因进行调查取证。
5、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切实解决好学生等受灾人员的安居问题。
3.5房屋、围墙、厕所等建筑物倒塌安全事故处置措施
1、学校发生房屋、围墙、厕所倒塌等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遇有学生、教工受伤,应立即求助120急救部门,对伤员进行抢救。同时向Xx街道办事处、安阳教育学区、Xx市教育局报告。
2、迅速采取切断现场电源、煤气等有效措施,并密切关注连带建筑物的安全状况,消除继发性危险。
3、在有关方面的帮助下组织解救受困人员,抢救伤病员。
3.6楼梯间拥挤踩踏事故处置措施
1、应急领导小组要在第一时间亲临第一线指挥,迅速开展现场疏导和救护工作,并立即向Xx街道办事处、安阳教育学区、Xx市教育局报告。
2、组织学校医护人员对受伤者进行人工呼吸、止血等应急抢救处置,尽快向120急救部门报告求援,将伤病员送往医院抢救,妥善安置伤病员。必要时请Xx街道办事处支援帮助。
3、迅速通知受害人员亲属,及时向师生和亲属通报有关情况,确保师生和亲属情绪稳定。
3.7大型群体活动的公共安全事故处置措施
1、学校开展各类大型校外活动必须按程序报批,按有关规定编制专项应急预案,报安阳教育学区、Xx市教育局;举办各类大型文体活动,必须编制专项应急预案。
2、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遇有学生、教工受伤,立即求助120急救部门,对伤员进行抢救。
3、活动组织者和安全管理人员要维护现场秩序,根据室内、室外不同情况组织师生有序疏散,尽力避免继发性灾害。
4、应急领导小组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靠前(!)指挥,组织疏导、抢救伤员。并及时向Xx街道办事处、安阳教育学区、Xx市教育局报告,寻求各部门的支持援助。
3.8校园及周边交通安全事故处置措施
1、加强租用车辆安全管理。租用车辆要在检查其是否有合法手续;是否经公安、交通部门审验合格,达到安全要求,具备营运资格;是否办理了相关保险之后再签订租用合同,明确双方责任,确保接送师生的安全。
2、校园及周边发生涉及师生的交通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拨打110向Xx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报告。遇有学生、教职工受伤,立即求助120急救部门,对伤员进行抢救。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保护好事故现场,有效控制肇事人,寻找证人。
4、协助Xx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取证,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并作出处理。
3.9突发后勤安全保障事件处置措施
1、要做好食堂等重点场所以及供水、供电、供气、通讯保障等环节的防控工作,对重点场所和关键部位要加强检查,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各种服务设施安全运行,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发生水管爆裂、断电、燃气泄露等重大紧急情况时,应急领导小组要立即赶到现场,组织人员迅速采取应急措施,进行抢修和抢救,控制事态。必要时请求当地有关专业部门支持,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正常。
3、食堂、餐厅、供水塔部位必须有完备的安全保护设施,一旦发生污染事件要立即停止使用,做好现场保护,并联系Xx市卫生防疫站进行检疫、化验和排污处理。
3.10校园暴力侵害事故处置措施
强化门卫值班。对进入校园的人员严格实行盘查确认、登记准入、离校反馈制度,严控社会闲杂人员无故进入校园,严防非教学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和管制刀具等危险品进入校园,对未经许可携带可疑物品强行闯入者,门卫和安全保卫人员应及时将其逐出学校,并发出警告。
四、有关要求1、对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予以表彰;对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2、根据工作需要和形势发展,及时修订完善本应急预案,定期、不定期开展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演练。
3、本应急预案由校长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策划方案,是策划成果的表现形态,通常以文字或图文为载体,策划方案源自于提案者的初始念头,终结于方案实施者的手头参考,其目的是将策划思路与内容客观地、清晰地、生动地呈现出来,并高效地指导实践行动。《高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如果还没解决您的需求,请访问我们为您2024准备的“安保突发事件应急方案”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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