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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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为推动“科教兴豫”战略深入实施,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加税收,促进就业,省政府决定在高新技术领域里实施一批产业化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为了做好重点项目认定和管理,确保重点项目顺利实施,根据省政府豫政[1998]60号文件精神及国家和省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重点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项目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和商业化前景,产品市场需求广阔,有较强市场竞争能力,能在较短时间内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对优化全省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有带动作用;
2、项目产品符合国家技术和产业政策,属于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新能源、高效节能与环保、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农业等国家和省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
3、项目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已完成研究开发,技术成熟,具备产业化条件;
4、优先考虑能增加出口或替代进口的项目。
第二条重点项目应以企业为主体承担,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承担单位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技术开发能力,运行机制灵活、高效,企业资信状况好:领导班子科技意识强,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第三条重点项目的申报工作由承担单位所在市地科委、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或省直有关委办厅局负责。申报的重点项目要充分听取当地计委、经贸委及有关产业部门的意见。
第四条项目承担单位需填报《##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申报书》(见附件一)、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经所在市地科委、高新区管委会或有关省直委办厅局严格把关,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委,省计委、经贸委、财政厅派员参加办公室工作。
第五条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分领域组织相关技术、经济、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重点项目评审组,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平衡后,分批提出重点项目计划建议。
第六条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对建议的重点项目计划进行审定,交由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执行,并向有关方面发布。
第七条经认定的重点项目享受《##省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豫政[1998]60号文)的有关优惠政策(除第七条外)。其中部分项目可获得省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贴息支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八条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重点项目的组织协调、计划编制、合同审查、进度检查、中期评估、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组织项目申报的市地和有关委办厅局负责日常的监督管理协调,保证项目的正常进展。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要求及时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组织申报部门提交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的报告和统计报表;向有关财政、财务和监察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条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对没有按时完成目标任务者,要限期改进,逾期仍不能达到预定目标者,中止对项目的支持,并撤销其重点项目资格,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重点项目验收的程序如下:
1、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审批书》(见附件二),并提交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及相应的证明材料,经组织申报单位申报签署意见后报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重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者,颁发《##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合格证》,获得合格证者,可视为已投产,开始享受《##省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豫政[1998]60号文)第七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分别予以责成整改或取消重点项目资格的处理。验收结果及处理意见报告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建立省高新技术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每半年或一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对前段重点项目计划执行情况、下段##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方向及其他重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三条对取得显著效益的重点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从项目所获利润中拿出一定比例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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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顺利实施,根据《##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认定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贴息资金支持的原则
省贴息资金优先支持以下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
1、经济效益较好、市场前景广阔、对当地经济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项目;
2、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内部管理规范的企业承担的项目;
3、企业化转制科研院所承担的项目;
4、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的项目;
5、产品大部分出口创汇或替代进口的项目;
6、当地财政已确定予以贴息支持的项目。
二、贴息资金申请及审核
1、经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高新办)验收合格的项目具有申请贴息资金的资格。同一项目的贷款不得从省多渠道重复申请贴息资金支持。
2、申请贴息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填写“##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贴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报所在省辖市高新办和财政部门审核。填写内容要准确属实。
3、省高新办组织项目验收委员会验收前,由省高新办、财政厅选派技术、财务专家分别对生产能力、财务情况和“申请表”的内容进行测试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提交验收委员会。
4、省高新办在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效益和财务情况进行专项审核。
5、省高新办对申请贴息项目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研究确定贴息意见。
三、贴息资金核定
1、贷款额的核定:贷款包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购买项目专用固定资产、专用技术和专利及必要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行应是具有国家批准的贷款业务资格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2、贴息期限: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的按贷款期限计算,贷款期限超过两年的按两年计算。
3、贴息利率:实际贷款年利率低于6的,按实际利率计算,实际贷款年利率高于6的按6计算。
4、贴息额的核定:贴息额按经核定的贷款额、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计算,贴息额=贷款额×贷款利率×贷款期限。
5、单个项目贴息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四、贴息资金下达
1、贴息资金文件由省高新办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有关省辖市和省直主管部门。
2、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贴息资金文件后,到省财政厅办理拨款,省财政厅将贴息资金直接拨到项目承担单位。版权所有
五、其他
1、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贴息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2、对弄虚作假套取贴息资金的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由省高新办进行通报批评,财政部门全额收回贴息资金,并取消其今后申请贴息的资格。
3、对工作中不坚持原则、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致使企业骗取贴息资金的中介机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4、省高新办和省财政厅负责对项目贴息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配合监督检查。

新技术产品认定条件和办法


新技术产品认定条件和办法

新技术产品认定条件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速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产品结构的调整,支持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生产,加速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在予科[1998]140号文件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版权所有
第二条省科委是全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条高新技术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国家制定《火炬计划重点支持技术领域指南》及我省制定的《高新技术范围细目》(见附件)内的产品。
2、高新技术产品的技术水平应达到:
A类: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次试制生产的产品,在技术、工艺、质量、性能等方面达到或接近国际水平。
B类:在全省范围内第一次试制生产的产品,在技术、工艺、质量、性能等方面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C类:产品在技术、工艺、质量、性能等方面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
3、产品生产技术是成熟的。
自行研制开发的产品,应正式通过同行业专家参加的鉴定(或视同鉴定);
引进国内技术生产的产品除有鉴定证书外,应有正式技术转让合同;
引进国外技术生产的产品应有正式合同或生产许可证;
三资企业生产出口产品,应有出口合同;
专利技术产品应有样品(或样机),并有法定检测部门的检测报告;
计算机软件产品应达到工程化、标准化、商品化程度。
4、产品原料及技术装备有保障,已投入或近期内能投入批量生产,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
5、产品市场广阔,经济效益显著。
第四条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程序:
1、凡申报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可向所在市地科委、郑州、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经市地科委、开发区管委会初审合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省科委。
3、经审核合格后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应到税务、海关、外经委等部门登记或备案。
第五条已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应到税务、海关、外经委等部门登记或备案。
第六条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有效期五年,技术周期较长的高新技术产品经批准可延长至七年。
第七条省级火炬计划项目产品及被认定的A、B类高新技术产品、经省税务局审核同意后纳入省级新产品免税名单的,给予两年免征产品税、增值税的优惠。
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产品及A类高新技术产品,还可通过省科委上报国家科委,经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后纳入新产品减免税名单的,给予三年以内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的优惠。
依上述规定减免税期满后,对其中确定仍有困难,需要继续加以扶持的产品,由省科委严格审核确认并列出清单、送省税务局审核批准后,要再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已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不定期可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优惠政策。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条件及标准的暂行规定》即行废止。
第九条本办法由省科委和省税务局负责解释、修订。

高新技术项目-资本对接会参展方案


高新技术项目-资本对接会参展方案

文章标题:高新技术项目-资本对接会参展方案

参加第七届中国合肥高新技术项目-资本对接会方案(建议)

公司领导:

根据高新区科技局的安排,经江总同意,我公司将参加第七届中国合肥高新技术项目-资本对接会对,现提出参展方案(建议),请领导审示。

一、所需展位面积

根据公司产品体积较大的实际情况,所需参展展位面积约为40-50平方米。

二、参展产品类型

在征求研发中心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江总要求公司参展产品分为三类:

(一)实物产品。主要包括:1、35KV组合变产品;2、JY3000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等。

(二)产品模型。主要包括:1、地埋变;2、光伏直流系统等。

(三)产品演示。主要包括:1、电网故障信息处理系统;2、JY20xxp智能图像监控系统等。

三、资料提供

1、文字资料,包括公司简介、体系认证、主要产品、应用领域、业绩、取得荣誉、发展远景等。

2、图片资料,包括公司全貌、总经理照、经营班子照、生产车间、办公场景、产品展示、各种荣誉证书专利证书照、文化体育设施等。

四、组织领导

为了办好此次对接会,树立公司良好形象,建议此项工作有副总经理何鸣亲自抓,总经部、研发中心、网通部、物管中心协调配合,具体抓落实。

总经理工作部

二00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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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实施方案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委、**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企业创新和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发〔2015〕9 号)要求,大力推进企业自主创新,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积极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集群发展

重点在软件互联网、数控机床与机器人、集成电路、大型装备制造、高端轴承、新能源与节能、催化材料、生物与医药、现代农业等领域,逐步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企业集群,促进我*产业转型升级,为稳增长、调结构作出更大贡献。(责任单位:*科技局、经信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区*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二、建立高新技术企业预备库

今后3年,每年入库培育企业数量达到500家以上,保证每年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100家以上。其中,将集成电路、智能制造、互联网+等企业全领域纳入培育范围。对进入高新技术企业预备库的企业和每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在当年*、区两级科技计划项目中优先予以扶持。(责任单位:*科技局、经信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区*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72号)和《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362号)精神,简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不设立除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限制条件和工作程序。(责任单位:*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区*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四、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评审工作

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专家库,吸收更多了解企业、经验丰富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专家入库。维护专家评审工作的权威性,行政部门不得干预专家评审工作或随意否决专家评审意见。(责任单位:*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五、在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有研发活动的企业中全面落实企业研发经费税前扣除政策

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18〕11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要求,形成统一、明确的申报流程和提交材料清单,并做到公开透明。通过政策培训、指导,使企业切实掌握政策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企业可向*科技局提出鉴定申请,由*科技局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评审,提出鉴定意见书。(责任单位:*国税局、地税局、科技局)

六、实施面向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券制度

今后3年,每年安排创新券补助资金。每年根据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等科技活动情况,分等级发放一定额度的创新券。企业向中介机构购买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研发经费加计扣除等咨询服务,可补助30%;参加相关政策培训,可补助100%。(责任单位:*科技局、财政局)

七、建立和完善面向企业的公共科技服务系统

进一步建设和完善*科技创新资源与服务平台——科技指南针,建立科技创新企业和科技服务企业登记系统,为科技企业提供创业孵化、科技金融、技术交易、知识产权、大型仪器共享、招商合作、协同创新和政策咨询等多方面服务。各地区要根据实际搭建为科技企业创业和发展服务的专业化平台。(责任单位:*科技局,各区*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八、鼓励科技创新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体系

在高新技术企业和预备企业,应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研发费用单独归集制度,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研究开发费用。鼓励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实验室,支持企业人才团队建设,并按相应政策给予财政支持。(责任单位:*科技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区*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九、鼓励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参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

支持财税、知识产权、科技咨询、行业协会等服务机构单独或合作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全链条、个性化服务。同时,要建立中介机构的服务记录制度,奖励诚信,惩戒弄虚作假行为。(责任单位:*科技局、财政局)

十、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工作的领导

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各部门间统筹协调,定期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工作。对认定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报*政府。将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和认定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责任单位:*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区*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十一、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培育和认定工作参照本方案实施

(责任单位:*科技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外经贸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各区*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策划方案,是策划成果的表现形态,通常以文字或图文为载体,策划方案源自于提案者的初始念头,终结于方案实施者的手头参考,其目的是将策划思路与内容客观地、清晰地、生动地呈现出来,并高效地指导实践行动。《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如果还没解决您的需求,请访问我们为您2024准备的“重点项目推进方案”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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